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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2023-09-15 17: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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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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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下:(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2、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21:311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023-09-05 08:22:10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给予什么

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国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条_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2:581

监察法的留置措施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以及失职等严重职务犯罪等,在监察机关以及掌握部分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时,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适用于哪些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第三款规定的是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监察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监察工作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本款为日后国家制定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的专门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3:061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

法律主观:我国《监察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以及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的需要。《监察法》规定,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23:15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是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具体包括如下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3:43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4:051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什么措施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4:14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检查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监察的人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4:231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什么决定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将上述规定予以细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可以作出六种处置方式:第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种情况是最轻的处置结果,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又具备进一步从轻处理的公职人员,以及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公职人员。第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是最为普遍的处置结果。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是最重的处置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置时,唯一不能下定论的就是该公职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最终认定。第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是在前四种处理方式的基础之上附加的第五种处理方式,与其他四种方式可以并行不悖。
2023-09-05 08:24:30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手段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4: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3-09-05 08:25:071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023-09-05 08:25:151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第四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逃匿、失踪或者死亡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失踪,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被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5:312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行为的范围

法律主观:一般来说,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我国监察职能的相关机关,主要是对我国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专门调查职务犯罪等。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023-09-05 08:26:431

监察法十五种调查措施

法律主观: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一般就是向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谈话要求说明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怎么用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三、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 贪污 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 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27:44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5、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有必要,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机关的监察事项。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7:511

监察法未违反刑法的责任

本期解读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监察调查的规定,是《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具体化。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解析: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调查职责的总括性规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监察工作的特色,这项工作做好了,既可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又可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3-09-05 08:28:021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2023-09-05 08:28:11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8:351

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监察对象包括: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4、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8:431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古代监察权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5 08:28:511

监察法留置规定

具体规定是: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中规定的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9: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29:3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29:421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法律分析: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强化纪律约束,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全体党员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全体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更好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第五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023-09-05 08:30:051

监察法实施后,是不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

监察法实施后,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性质不同,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09-05 08:30:14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轻重可以依法作警告,处分,问责或者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公诉的处置。监察机关对维护我国公职人员纪律以及公职部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在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公职人员具有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先行约谈提醒,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他立即进行改正,予以诫勉。第二,情节较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面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并且会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所属领导进行问责,或者向所属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三,涉嫌严重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一旦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违法的公职人员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供犯罪记录证明,将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以及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监察机关根据职务违法人员的违法程度轻重,进行监督、处分、问责或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公诉这四项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30:394

对监察法二十一条的解读?

监察法二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31:052

监察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31:1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3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3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1:541

监察机关依法对什么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2:40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处置方式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五种处置方式:(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2:503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财产类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法律条例《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2023-09-05 08:33:151

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3:46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4:021

监察机关应当对什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一)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际上,能够被监察委员会监察的这些对象都是身份比较特殊的,最起码也是国家公务员,在被留置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本来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当中的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措施完全就不一样,法律上只赋予了监察委的留置权,并没有赋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监察机关并没有批捕的权力,监察机关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两个司法机关完成的,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监察机关则没有这项行政权力。我国的监察机关对我国行政机关的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之风做严厉打击,对涉嫌贪污,违反职业要求盾人员进行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四十九条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前款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两款规定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第五十一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2023-09-05 08:34:161

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分析: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赃款的、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等等行为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监察机关只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具体需要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023-09-05 08:34:271

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体现出哪些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消极影响?

东方和西方都是一体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东方落后西方推动,西方落后东方推动,东方和西方是不能分离的,
2023-09-05 08:29:532

武汉工程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的全日制工业设计专硕毕业后主要

题主是否想询问“武汉工程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的全日制工业设计专硕毕业后主要做什么工作”?产品设计师和用户体验设计师。1、武汉工程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的全日制工业设计专硕毕业后可以参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造型设计以及功能设计,做产品设计师的工作。2、专硕毕业后可以专注于研究和优化产品与用户之间的交互和体验,从事用户体验设计师的工作。
2023-09-05 08:29:541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细细品味一部作品以后,这次观看让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需要回过头来写一写观后感了。那要怎么写好观后感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互联网时代观后感(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1   看完了央视制作的纪录片《互联网时代》有了一些感触,通过《互联网时代》这部纪录片可以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理性的看待互联网所给人们带来的技术变革和社会变革,它引领人们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该片概述了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并对其进行了深度的梳理和解析,也对互联网改变未来的情况进行了全景的描述。   所有这些都让我深有感触。   第一集《时代》描述互联网技术的诞生过程,它如何在技术、社会、文化、制度等多重因素作用下,逐步发展为连接起每个人的互联网。   同时回望人类历史长河中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社会的巨大推动,理解互联网技术正开创人类一个全新的时代。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为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建立了一种网络经济环境,人们不再受地域的制,能够以快捷的方式完成复杂的商务活动,以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人、财、物的利用率。   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商务交易方式,改变了人类相互交往的习惯,并影响着各行业的组织结构与业务流程。   电子商务是依附于互联网而存在的,二者之间相辅相成,随着互联网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当中,现在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部分,成为人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个重要部分。   观看《互联网时代》给我带来的最直观的感受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快更便捷的服务,同时我们更要合理的去发展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今后的方向,我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惊喜在等着我们。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2   用了两天自己所能掌控的空余时间,看完了央视制作的十集纪录片《互联网时代》,有一个疑惑,一个感触,还有联想。   我认为纪录片《互联网时代》比《舌尖上的中国》拍得要好,就内容上来讲,前者着眼于人类的未来,而后者讲述的则是人文历史中的一点边缘性的东西,对此我不太理解和疑惑的是,为何央视在重视程度上前者不如后者,至少我有这样的感觉。   要知道当初《舌尖上的中国》的首播,是在央视最具影响力的央视一套节目的晚10点半的黄金时段播出,并非是该片制作者的纪录频道。   莫非央视一频道的霸道,掠夺了纪录频道的资源。   纪录片《互联网时代》是部献给广大网民的礼物,该片让全国已超过6亿的网民更加了解到了自己所处的时代,对于进入到网络社会的广大网民来说,该片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理性地认识到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不仅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一场社会变革,它将引领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该片对互联网从诞生到全面系统发展进行深度解析,对互联网带来的各方面变化进行清晰梳理,对互联网改变未来的情况进行全景描述。   所有这些让我深深感触,充实了我过去对互联网浅薄的认识。   纪录片《互联网时代》在近三年的拍摄时间里,互联网本身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这一点上讲,当初对该片的构思是否会有些跟不上变化与发展呢?我想制作该片本身就应具有互联网思维才行,否则制作过程很难适应变化的。   所谓的互联网思维就是用互联网解决互联网面对的问题,这或许是我今天看这片子没在电视上看的一个不谋而合的原因,我想现在是越来越少的人能在一个固定的时间点上,连续十天去看一个10集的片子,互联网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   无论是要用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还是要用互联网改造传统媒体,都必须首先了解互联网本身运行的规律,利用它自身所蕴含的无限资源和潜力。   互联网这个新的生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谈到互联网思维,让我联想起很多,如在年初公司开的13年年终总结大会上,董事长特别讲到“小米与格力”的故事,讲到了互联网的作用,但是整个公司在真正构建一种互联网思维要概念与树立起这种观念,还不是件容易的事,公司在传统意义上所做的产业链,就是缺乏互联网思维的例证,公司在做电商方面,也只不过是在消费互联网,而真正要做互联网时代的创造者。   我认为就是要做产业平台,根本不需要去做连锁医院,而应依据公司对行业协会、对专业资源的掌控,去做一个网络平台,将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在行业领域内的专业集合到平台上来,从而为全社会及至全人类的同类患者服务,从而解决他们的健康问题。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3   从马克·扎克伯格在斯坦福大学的宿舍里恶作剧般的捣鼓和评比学校美女开始,我们人性中的社交需求被极大的激发出来。中国版的推特:新浪微博由新浪公司在2008年8月推出,截止12年12月底用户就达到5亿,相当于每3个中国人就有一个拥有微博账户。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生活的创作家,图片、文字、表格任何你能够想象到的媒介都能成为展示自我的窗口。   马云在《互联网时代》纪录片里面说: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唤醒,再次是参与,最后是共同发展(即繁荣)。   社交网络给予了唤醒我们内心需求的契机,但就如马云所言,只有当每一个用户都能够将自身的体验和需求全面的反映出来,每一个顾客都参与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等一系列的环节中来,才能够赢得市场。最后,公司和个人之间的界限完全模糊,个人同样可以拥有足够多的顾客群体。就如小米手机,成就它繁荣的因素既有公司本身也有千千万万个“米粉”们智慧的结晶。   我相信,未来的公司是精确化导向的公司。如今,公司生产产品→顾客选择产品→公司回收资金进行再生产这一循环将不复存在。新的模式应该是:顾客希望自己使用的手机、电脑、耳机要有什么功能,公司就去生产这些具有某些功能的产品。在过去,一款吉列剃须刀片似乎能够卖给下至青春期的男孩上至垂危的老人;但将来,特别针对青春期的男孩们而设计的剃须刀将精准的出售给年龄13—20岁左右的青少年,不同的客户在购买前就能够预定自己想要的款型和功能,比如防水、可以自动吐出润滑泡沫、电池容量超级大等等。   未来的竞争,是基于海量数据处理的竞争,是基于互动和反馈效率的竞争。谁能够彻底的融入客户群,谁就能够和他们一起共同发展,走向繁荣。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4   我认为到目前为止,中国在历史上有3次真正好处的文化大融合。   一个是东汉以后佛教的传入。中国文化以儒家为根基,重视家庭、重视伦理,世俗化,摒弃了商朝重视鬼神的传统,适应农耕时代的生产生活需求,但弊端是过于功利、世俗,相对缺少俯仰天地、吞吐八荒的大境界、大情怀、大气魄。佛教的传入,让中国文化更宏阔、更博大,至盛唐走上巅峰。   第二次是以1840年呀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文化与西方工业礼貌的融合。经过盛唐以后,直至宋元明清,文化越来越精致,也越来越孱弱,后期,人们热衷吟诗作对,大多是百无一用的书生,“平时袖手谈心性,临危一死报君王”,最后被西方的工业礼貌冲击得头破血流。这是因为,中国礼貌这时缺少了进取性和?悍性格。透过与工业礼貌的融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中国文化进取性逐渐强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乃至抗美援朝的胜利,标志着中国最后走出了积弱不振的历史。   第三次是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为标志,中国文化与互联网思维、或者说与信息礼貌的融合。中国文化有一个缺憾,就是过于强调等级和秩序,好处是稳定,缺点是活力不够、创新不足。以平等、互动为重要特征的互联网思维恰恰能弥补中国文化的这一短处。   实践和科学证明,不管是动植物还是人类礼貌,经过杂交和杂糅,常常能凸显出物种和文化的优势。中国文化恰恰善于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点和长处,从而构成延绵不绝的5000年礼貌。相信中国文化在不久的将来,必须能“不忘老祖宗、增添新本事”,重新走上人类礼貌的巅峰。相信我们必须能看到这一天。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5   用了两天自我所能掌控的`空余时间,看完了央视制作的十集纪录片《互联网时代》,有一个疑惑,一个感触,还有联想。   我认为纪录片《互联网时代》比《舌尖上的中国》拍得要好,就资料上来讲,前者着眼于人类的未来,而看历史方面的书很好,看曾国藩那个时代,那也是大变革的时代,多大的变革,内忧外患,怎样不断修心养性,应对那么大挫折,人类情怀十分重要。因为我们没有宗教情感,那么在变革的时候追求我们内心稳定的东西,从中国历史和文化上还是有很多能够吸取的。   田溯宁在现场把互联网的很多属性,对未来的走向,做了一个梳理,让我们感受到互联网的云端化。从创立起始,七牛就一向专注于数据云端化,让广大企业理解数据的价值,并愿意把数据托管到云端。为了达成这个目标,七牛除了打造了一个业界最先进的海量存储系统外,还打通了上传下载的快速通道,并为已经存储在云端的数据带给了一套完备的高性能处理和分析框架。   由于国家近年来对云计算产业的大力支持,国内涌现了大批各类挂着云计算头衔的公司,十分热闹,但真正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则少之又少。而在产业从充满泡沫转向冷静,云计算从概念落地为具体服务的时候,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才真正显露出其强大的生存潜力,因为这样的公司才有潜力打造出真正被客户所需要的云服务。目前国内相对领先的几个云服务企业都拥有强大的研发潜力。   七牛作为研发型企业中的佼佼者,拥有海量分布式存储系统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积累了深厚的海量数据处理经验。这些技术积累保障了这些年以来业务的高速增长,并为之后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做好了充足的前期准备。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6   《互联网时代》是中央电视台继《大国崛起》、《公司的力量》、《华尔街》等之后的又一部力作。继承以往央视记录大片的风格,该片从拍摄选景、拍摄角度到配音都显得气势磅礴;片头画面和背景音乐能够一下子吸引观众,把我们带入那个时代,恍若身临其境。   第一集主要是描述互联网技术的诞生过程,从蒸汽机的产生开始介绍人类礼貌的进程,回望人类历史长河中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比照农耕时代、工业时代,互联网时代带给人类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印象最深的是在介绍L、O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它们对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重要性,这是新时代的敲门声,这是新生命的呼吸和心跳。L、O鉴证着电脑第一次实现互联,从此电脑不再是独立运作的机器。剧集中激情洋溢的文字,情感丰富的旁白,真的让我们从内而外的感受到它带来的冲击和洗礼。   互联网技术在短短二十年的商业化浪潮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谱写着改变世界的产业传奇和创业人生。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信息产业将成为国力竞争的焦点,也是国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直接影响着国家在新世纪的生存和发展。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将改变传统的贸易形态,为经济发展带给原动力,成为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一个重要的增长点。   第五集描绘了新的时代背景下,群体透过智慧创造、新闻传播和自我价值实现等途径,实现互联网时代个人的崛起。有一句话十分经典:每一个我都使你变得更强大,每一个你都能够变得更有效。这是最好的解释,互联网的特色和内涵与所有电子通讯不一样的就在于每一个人都是创造者。这么伟大的一个时代,是大家共同创造的。全世界一齐进入了这个时代,这是每个人,每个参与者,中国6亿网民,全世界共同创造的时代。   《互联网时代》是站在人类历史的高度和全球的视野,不仅仅仅是用中国人的视角去看,而是用一双客观而智慧的眼睛在看这个事实。镜头中那些互联网的缔造者们,我们走近他们,来到他们的办公室,看到了他们的机器,明白了当时的路由器是什么样的,第一台电脑又是什么样的。这是一部没有任何种族和国籍,没有各种各样政治偏见的纪录片,它以独特的视角表达着对互联网的先驱们的敬仰之情。   新事物的到来必然有利有弊,《互联网时代》这部片子在赞扬新时代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没有忘记警醒人们学会控制。新时代涌现的网络犯罪、网络暴力等网络安全问题,使管理和控制变得更加迫切、重要且复杂。此外,个人保密的外泄和信息安全问题是伴随网络发展将长久存在的挑战,我们亟需建构新的保密观念和保护制度。   中央电视台花费三年时间精心打造的《互联网时代》,是给全人类的礼物。采访痕迹遍布世界各地,每个镜头都经过精心的剪辑。剧集中采访了世界公认的互联网之父罗伯特泰勒、拉里罗伯茨、蒂姆—伯纳斯李、温顿瑟夫、罗伯特卡恩,以及其他全球著名学者和业内人士;到访了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牛津大学等数十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对于观众来说,这部剧集不仅仅能够加深我们对互联网发展历史的了解,还能够引领我们学习各国文化。   《互联网时代》让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互联网正在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社会革命,它将引领整个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这天我们的衣食住行、吃喝玩乐,我们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几乎都已经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甚至对我们年轻人来说,没有了互联网就几乎无法生存。   《互联网时代》是我们中国人对世界互联网的一个贡献。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我们要树立更高的目标,在享受互联网的同时,为世界互联网做出贡献。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7   当我观看完《互联网时代》几集后,当我了解完互联网发展的过程及经历,我深深的感受到互联网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性和重要性。从书信到电话,再到互联网,我们的交流方式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的普及同样改变着我们的休闲娱乐。互联网已绝大部分取代报纸、电视等,成为我们获得信息,了解新闻的首要渠道,上网也已经成为我们最主要的娱乐方式。除了浏览信息,网上看电影、交友聊天、听音乐、玩网络游戏也吸引了一大部分人。但是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帮助我们收集信息的,也在传播这不良信息。也在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就算是在一桌吃饭,也随处可见低头族。网络的传播速度对人类也是飞跃式的进步。   作为一名90后,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它不仅提供了学习空间,促进学业效率。这一点在大学尤为突出。它又为我们提供了交流沟通的平台,情感宣泄,秘密倾诉都有了更好的地方。但是通过《互联网时代》我也发现了,在全国一千三百万的游戏玩家中25岁的占到了80%。有的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难以自拔,这也是的确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如何在让青少年在靠游戏缓解压力的同时,让他们适可而止。   当中国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开始,中国真实拥有互联网。然后在2008年中的国网民数量赶超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短短十几年,中国互联网发展之迅速,之彻底是很多人没有料到的。在看到手机,还记得小时候用的小灵通,黑白手机,诺基亚再到大屏智能手机。2g到3g再到4g。各种app,上网,看新闻更是方便迅速。   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也随着网络的发展,也挨家挨户的影响着人们。随着阿里巴巴的成功,更多的人发现到网络消费的商机。淘宝销量年年创新高,双十一,双十二等伴随的网络购物的节日诞生。网络消费也慢慢的吞噬人们的钱包。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8   前两天看完了纪录片《互联网时代》,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二十来年,中国进入互联网社会也有十几年了,回想高中时代,还因为去网吧被父母说是玩物丧志,可如今已经退休的父母却开始习惯于上网游戏、上微博、看新闻,父亲还用互联网联系上了当年下乡的战友,互联网时代早已经深入了我们的生活。   可真正思考我们所处的时代的人却很少,如今的时代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时代之一,和文艺复兴、大航海、工业革命这些鼎鼎大名的时代比肩,互联网从心灵上拉近了全人类的距离,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结构,改变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来人类生活、工作、学习的方式。   1、一个事物的发明总是在众多人努力之后,从1945年设想电脑互联,到1991年每个人都可以连上互联网,这其中经过很漫长的曲折过程,而他的发明却是苏美冷战的产物。   2、互联网和蒸汽机相提并论的划时代意义,让我相信未来它的巨大威力将逐步显示出来。   3、希望我家峰哥可以在电动汽车上有创造和发明,成为改变人类文明的人,实现他的梦想。马云会不会代表中国为互联网做出划时代的贡献。而我这一生又准备做什么来改变世界。   4、看了互联网发明史,才知道80后的我们是跟互联网一起出生成长的人,以前一直以为互联网早就有了,原来1994年中国才加入网络,那年我8岁。大学四年都是学计算机的,至今也没能形象的说明计算机和互联网到底是怎么运作。   深处其中的我们,却很少认识到互联网时代的变革,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也许某天所从事的行业一夜之间被互联网颠覆,到时候埋怨时运不济的人们,今天是否有危机感?想想面对wiki时的《大英百科全书》吧。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9   《互联网时代》是中国第一部、甚至乃至于也是全球电视机构第一次全面、系统、深入、客观解析互联网的大型纪录片。中央电视台秉承客观、详实、公正、科学的态度揭示了互联网的发展脉络。“时代”、“浪潮”、“能量”、“再构”、“崛起”、“迁徙”、“控制”、“忧虑”、“世界”、“眺望”十个《互联网时代》纪录片观后感篇章无不恢宏,作为一个时代脉搏的见证,已然可以称之为“史册”。   通过观影,可以充实知识,也可以引发思考,更让人心里激起涟漪。什么是互联网?什么是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的精神是什么?这个时代要做到什么?未来的路又是什么?这些看似遥远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那么遥远。我们无一例外的已经成为了互联网的一份子,在互联网打造的“扁平化世界”里,我们都是时代的主人。何去何从,何作何为,行在自己。   这个时代有很多关键词,这些关键词都体现着互联网的精神。互联网的精神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从未这么近,国与国之间仅仅只相距着一根小小的网线,所有人遵循着同一个协议,所有的信息都瞬间在世界传递。每个人都是享受者,也是参与者,没有了框架,没有了界限,没有了等级,没有了阻碍,在这个互联网自由的国度里,每个人都可以心情地挥洒着自己的智慧与热情,在地球村里共同创造着新的生命。   在远古,当人们遇到一些不为人力所为的事情,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困境,遇到机缘巧合的神奇时,当人无法理解与解释的时候,就把一切交给了神,神的出现是人弱小的表现。人往往屈从于世界,拜倒在神的脚下。而现如今,在互联网时代,这就是一造神的时代,工业革命一百年的发展超过了世界几千年的进程,而互联网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更是以匪夷所思地速度地推进着人类社会地前进。试想若干年以后,当后来的人们总结这段历史,必将浓墨重彩地去书写这个时代的辉煌,就像现代人去诧异三千多年前古代人如何做到用原始工具去堆砌上百米插入云霄的金字塔、建造雄伟的万里长城一般。这个时代所打造的虚拟网络帝国必然将超越用血与沙建立的罗马帝国、蒙古帝国一样作为历史发展的辗印铺垫着时代发展的道路。   互联网的出现,就像上帝打开了一扇门,让众多的天才蜂拥而至。APPLE、GOOGLE、YAHOO……这些以创新科技为代表的新型公司的出现,背后都有一大批能人志士的支撑,兴起的所谓“车库文件”,是让草根族都有了改变世界的梦想,是梦想总会去奋斗,有梦想总会被实现。造物主让人可以去做梦,人可以把梦做到现实,于是我们都幸福地生活在了一个梦想的环境里。现在我们所生存的环境,可以是别人的梦想,也可以是自己的梦想。人不再去相信天神,不再去无助地去面对世界,而可以勇敢地直接世界,去改变着世界,然后站在世界之巅大喊到——我就是神!   当然,世界是平等的,互联网也是公平的,我们处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如何顺应时代的潮流,甚至成为弄潮儿,这就在乎每个人的思潮。我们可以去背叛、批评,也可以去适应、漂泊,但最好还是去参与、顺流。有人定义以后的国家已经不再分为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而分为HIE、LIE,高创想型国家、低创想型国家。这个时代的特点是不断地创新,从唤醒到参与再到繁荣,高度协同与沟通的环境需要的是我们不断地进取,可以快节奏地工作,也可以慢节奏的生活。可以创造新的思维模式,也可以享受新的社会模式。总之,在这个时代,每个人都必须积极起来,必须参与到这个时代的构架过程中。   当然,任何一个时代都在进步,也都有盛有衰,我们无法去阻碍时代的发展,但我们必须要警醒历史发展的教训,遵行社会发展的规律。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已经敲过警钟,那不是世界在否定发展,而是在规范发展的秩序。人们又进入到了盲目地崇拜,就像无知地去敬仰神一样,把自己丢进号称可以造富的炉水里,最后烧得面目全非。历史的经验无数次地告诉我们,命运永远只会把握在自己的手里,相信神话只会失去自己。最终,能坚持下来的,都是牢牢把握核心,确确实实做实事的人,命运从来就是这样公平,从来也都在自己手里掌握着。   《互联网时代》非常精辟地阐述了时代发展的印记,一个“时代”的开启,激起了汹涌的“浪潮”,产生了可以改变世界的“能量”,集合所有人的力量“再构”了这个时代新的秩序,让人类从此在在大自然面前“崛起”,没有界限,毫无顾忌地肆意“迁徙”,用新的技术、新的生命牢牢“控制”着这个时代的发展,用历史发展的遗迹,辩证地处理种种“忧虑”,用理性与激情,用坚韧与智慧去打造属于这个时代的新的“世界”,现在的人们可以无畏地去“眺望”未来,这段属于历史的烙印必将恢弘,必将辉煌。   我们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拥有广阔的资源,去探索去更新去重建新世界,因此我们不能离开这个神奇的工具。在技术的发展中更好地运用技术,在时代的演进中推进前行。   互联网时代观后感 篇10   这次的博雅课堂请来了很多在互联网领域创业成功的人士,他们真诚地分享了自己的经历和紧握时代脉搏的洞察力。每个老师也都带来了自己在奋斗中艰难熬制的“鸡汤”,这是一次精神的洗礼,灵魂的交流。作为互联网时代长大的新一代,互联网必然成为我们的财富。   2013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蓝皮书》,认为移动互联网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它仍处在发展的早期,“变化”仍是它的主要特征,革新是它的主要趋势。   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市场潜力最大、前景最诱人的两大业务,它们的增长速度都是任何预测家未曾预料到的,所以移动互联网可以预见将会创造经济神话。i—Mode发明人、Docomo前高级副总裁夏野刚在移动互联网大会上表示,移动互联网对人类进化产生了三方面影响,包括商业革命、搜索革命、社会变革。全人类在过去10到15年中经历了巨大的进化,甚至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激烈的进化,这一切都得益于互联网和移动,使国与国的差别不再那么显著。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就必须要看怎么去管理这样的变革,社会变化这么快,我们必须要跟得上变化的步伐。   目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市场还有很多尚待挖掘,拥有无限想象空间,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能终端普及以及云计算的大规模普及,很多过去想象的应用都将成为了可能。所以这里存在着很多尚待开发又有道可循的领地,我们如果有胆量有能力迈出第一步,那将是一片美好的地方。   创业,是很多热血沸腾的年轻人想过并做过的事。都说创业靠的不是本事,而是运气。很多失败者都是在哀叹自己运气不好,其实运气何尝不是实力的一部分?那不叫运气,那叫眼光。当然,有些人一夜暴富。但是他们都是在那条道路上坚持了很多年的人,他们承受苦难,在别人退缩时前进,这些,有多少人做得到?就如同马云说的,今天很残酷,明天很残酷,后天很美好,大多数人死在了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阳。创业是一条荆棘路,荆棘背后是一片大好世界。可是真正披荆斩棘的成功创业者寥寥无几。其实,需要的只是坚持和眼光。还记得那句:“失败了就是固执,成功了就是执着”,创业路就是这样,成王败寇,而且其实有的时候成败只是一念。   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互联网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但是根据传统互联网的发展经验,其快速发展的临界点已经显现。在互联网络基础设施完善以及3G、移动寻址技术等技术成熟的推动下,移动互联网将迎来发展高潮。这是时代的契机,也是我们的契机。相信从这次博雅课堂学到的东西有一天会用在我的人生路上,也希望有一天我也可以大声地把它说给那些迷茫的人。
2023-09-05 08:29:551

修改病句练习

问:站在江岸上,被眼前景像惊呆了。答:我站在江岸上,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
2023-09-05 08:29:553

慈母情深的主要内容

课文讲述的是贫穷辛劳的母亲不顾同事的劝阻,毫不犹豫地给我钱让“我”买《青年近卫军》的事。
2023-09-05 08:29:5615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23-09-05 08:29:521

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吗?

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不是一个简单的表述,有时也会存在股经背离现象。经济与股市的背道而驰并非只是中国或过去几年中的特有现象,它在全球股市的历史长河中比比皆是,不存在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之间的差别。理性的经济与感性的股市仿佛就是财经生活中的一个永恒主题,二者之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股市自身的内在结构和交易特点已经先天注定了这一怪象的客观性与必然性。过去如此,今天如此,今后也依然如此。 我国股市是否正在走向边缘化?这是目前人们格外关注并纷争不休的焦点议题。其中论据之一就是中国经济成长与股市表现之间所出现的割裂与背离。诚然,股市乃为经济的晴雨表,这是长久以来普遍存在于投资界中一个朴素认知和流行的说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股市的扬涨跌落果真能够忠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的荣辱兴衰么?这不仅是留给投资者的一大困惑与迷思,而且对于当前我国股市是否边缘化的讨论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以我国股市为基点来扫描国际市场,对此进行概略的剖析和探讨。 我国股市滞后而失真的晴雨表 中国股市自创生以来,既有轰轰烈烈也有浑浑噩噩,既有风风火火也有莽莽苍苍。那么我国股市行进的步伐是否辉映出了其经济高速成长的神奇魅力了呢?答案并非一个简单的“是”字“否”字所能涵盖。 首先,我国经济始终处于高速和稳定的成长之中,而股市却呈现出几乎是有规则的波浪形运动,尽管其振幅远不如香港股市强烈,频率也大不如香港股市显著。其次,股市的周期性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昭示了盛极必衰、否极泰来的规律性变化,也印证了股市的总体上升趋势。最后,股市的上涨幅度从未达到过经济的增长水平,尽管一度十分接近。换言之,我国股市的滞后确实没有真实反映出国民经济的傲人成就,至少过去几年中如此。 美国股市从晴雨表演变为独行侠 那么“经股背离”的现象是否仅为我国特有呢?我们可以用同样的目光来审视一下已经具有两百多年股市文化的美国市场。过去几年美国股市明显与经济走势渐行渐远。虽然经济仍然展示了7.7%的温和增长率。相形之下,美国股市在同期内却一败涂地。投资者非但没有领略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快慰,反倒是深陷股市泥潭而无力自拔,可谓是“风调雨不顺”、“国泰民不安”。长年来迷恋股市的投资者们也不得不挥泪而别。 纵观1990年以来的美国市场,股市大起大落,大涨大跌;股民大喜大悲,大彻大悟。用华尔街的时髦语言来形容,就是跟随“非理性繁荣”而来的“非理性崩溃”。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的启蒙运动中,俨然经历了一次精神的炼狱和灵魂的洗礼。过去十多年的轰轰烈烈、风风雨雨仿佛只是在梦境中潇洒地走了一回。 因此,“经股背离”的现象在美国也同样可以得到印证。虽然六十多年来股市确实一度扮演过经济晴雨表的角色,但更多的时候却是独来独往、我行我素。 亚太地区虚虚实实的晴雨表 如果有人认为美国股市过于遥远和庞大,缺乏适当的可比性,那么探览一下我们身边的一些发达市场或许启迪更大。曾几何时,日本股市展示了它那磅礴的气势与致命的诱惑,七年中暴涨了三倍以上。然而就在人们鼎沸的讴歌声中,股市却轰然倒下。十多年来,万千投资者们剩存的只有破碎的心和遗失的梦。股市留给他们的仿佛只有“忍将历史带泪看”的凄楚和悲壮。与早年的美国情况相似,七十年代香港的经济与股市也算得上是携手并进。随着八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出神入化,股票市场也泛起了阵阵红晕,但始终落伍于经济的行进步伐。九十年代的股市围绕着经济成长经历了三起三落。一次次地喷薄而出,带给投资者一段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却又一次次地重归沉寂,留给投资者一个个美丽的误会和一片片残缺的记忆。所以就香港历而言,股市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似乎不是强词夺理也是牵强附会。 过去几年的疾风骤雨使全球股市繁华落尽。许多人在品悟出金融投资的真谛之后,纷纷开始怀疑股市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说其是,为何股市运动时常与经济成长背道而驰?说其不是,又该如何解释资本市场理论和金融投资常识?这一“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的命题令众多我国乃至全球投资者深感迷茫与困惑。股市与经济之间的晴雨表关系竟是如此的朦朦胧胧、虚虚实实! “经股背离”的五大根源 从长期来看,经济发展是股市赖以生存和成长的基础。缺乏国民经济与公司盈利的支撑,股市虽然可逞一时之勇,但却难扬一世之威。但既然如此,股市为何还会三番五次离经叛道、频频出现“经股背离”的怪象呢?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五点。 其一,理性可控的经济与感性冲动的股市。 经济成长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可控性和可预测性。首先,政府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常会有效地刺激抑制经济成长,使其有规可循。其次,国民经济这一庞然大物不易被人为因素所干扰,任何投资者个人或团体都很难直接操纵经济成长的步幅和节奏。此外,经济成长较少出现剧烈的波动和震荡。经济的增长曲线比股市的运动轨迹要和缓、平衡的多,绝没有那些惊心动魄的时时刻刻。但股票市场则更多地显现出感性与冲动的一面。第一,股市运动是众多投资者共同参与的结果,为无形的市场之手所推动,政府难以有效干预。第二,股市受众多因素影响,从政经局势到利率水平、从公司营销到市场传言、从预测值调整到分析师评级,不一而足。而且众多变量无法数量化,譬如投资心理和市场行为。这就使得市场运行兼备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双重特点,同样的因素在不同的环境中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甚至相反的后果。第三,股市可能会在骤然间剧烈震荡,其波动曲线还不像经济运行那样令人赏心悦目。当投资大众误入迷途时,群众性运动的波澜壮阔便会荡涤正常的股市生态,使市场泡沫酿就其中。第四,经济数据每月出笼一次,而股市交易却可能要争分夺秒,这就为股市瞬间的风云变幻植入了深层基因,使任何人都难以铁口神断股市走向、尤其是其近期动态。 当股市浸淫在激情与亢奋之中时,其惯性和冲量难以抗拒。失去制约力和阻抗性后的股市便会在投资者的冥冥遐想之中冲向极端的边缘,致使股市比经济更容易产生泡沫。全球股市,莫不如此。市场中缺乏的不是清醒、冷静的大脑,而是胆量和勇气。无论何时何地,唱衰派都是少数,都会倍感步履维艰、身心交瘁。其“信口开河”会使公司收入因交易冷静而一泻千里,也会使万千投资者手中的财富一落千丈。就像是现代版本的“皇帝的新衣”。敢于挺身而出作为熊市的代言人,需要惊人的气魄胆识和心理素质,不怕引起公愤,不惜成为公敌,而且随时准备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虽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股市何去何从却历来都是取决于多数人的集体行为。这就决定了感性与动荡的股市必然是以理性可控的经济为中轴线而上下抖动。 其二,公司盈利是经济与股市的连接纽带。 股市是间接而非直接地反映经济成长。所需媒介就是上市公司的销售盈利与财务状况。换言之,股市是通过公司盈利的高低来间接刻划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而经济周期、商业周期、行业周期、乃至公司的生命周期并不总是重叠在一起,其间的交叉错落就会导致公司盈利与经济成长间的短时偏离。当股市与经济之间的这一连接纽带断裂之后,股市运动便会与经济成长分道扬镳。 如果说经济成长以市场消费为主体,那么股市表现则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众多企业在过去的扩张过度,使它们提前赚取了若干年后的盈利,超额满足了未来的市场需求。所以尽管目前经济尚在温和成长,但库存积压与生产能力过剩已使这些公司的盈利源泉干涸,况且要将过剩的生产能力消化完毕并非一年半载之事。所以当市场消费与商业投资各行其是时,由市场消费所主导的国民经济仍可保持增长,但有赖于公司盈利和商业投资的股票市场则会遭致重创,导致经济与股市分手惜别、互道珍重。 证券市场只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环,它不可能超脱于公司盈利而独立自主。如若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欠佳,尽管政策导向、炒作气氛、投机心态等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刺激股市上窜下跳,但绝不可能指望股票市场具有长期的荣景和非凡的未来。股市不是聚宝盆,它既是公司融资的手段,也是财富分配的渠道。投资者通过付费得到股东的身份,就是为了日后分享公司的盈利收入。如果公司无利可分、无望可求,它便会失去股东对它的信任和关爱。倘若这一非典型瘟疫从个别公司蔓延开来,便有可能对整个行业甚至整个股市造成重创。这不是股市自身之罪,不是监管系统之误,也不是运行机制之过,更不是万千股民之错,病灶恰恰存在于股市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中。 如果你有洞穿股市的犀利目光,你就会看到公司盈利正是股市身后那双看不见的手,正是它在默默地主掌着股市的升沉涨落、荣辱兴衰。缺乏公司盈利增长这一必需的给养,股市就会面临风干与脆折的危险。就像是健壮的体魄不是天天靠抗生素维持一样,健康的股市也不能谨是依赖于财政与货币政策的短期效应。 其三,当前的经济状况与预期的公司前景。 经济状况多以现状为基础,根据已公布的政府数据,而股市涨落则更多地反映未来的公司收益,分析师的前景预测可以长达三到五年。在某些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当前的经济状况并非总能与预期的公司盈利保持一致,这一时间差便会导致经济与股市脱节。人们对公司前景可能乐观过度,也可能悲观过甚。这就如同颇具传奇色彩的投资大师彼得·林奇(Lynch)所言,众多基金经理的错误乃是将过多精力凝聚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公司盈利与经济成长之间并不只是一种直观的线性关系或简单的因果关系,而且不同公司对于经济状况的敏感度也不尽相同。能否成功地剥离出个别公司与经济形势之间的微妙线索,这才是对投资者眼力、功力、耐力的考验和挑战! 九十年代后期的股市泡沫就为此作出了最好的注脚。人们对于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充满了期待与迷信,使之成为泡沫萌生的温床。加之“普及效应”、“锁定理论”以及“新经济学说”的推波助澜,使人们对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产生了幻想和错觉,甚至想入非非。但殊不知,这种不切实际的市场预期只不过是令人目眩的海市蜃楼而已,既缺乏市场,也缺乏技术,更缺乏资本。也难怪其泡沫的破灭会招致全球股市纷纷陷落,使投资者们从南柯一梦中骤然乍醒。 无独有偶,这种经济与股市的背道而驰在美国历史上并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出现。1973到1974年间也曾有过异曲同工之妙,而且离散程度还不在此次之下。道琼斯工业指数不到两年内就狂跌了45%,尽管经济在同期中反而增长了15%,大大超过了此次的7.7%(诚然,当年的通货膨胀率之高也非今日可比)。好在这一阵痛只持续了不到两年便静静地掩入了历史,比此次股市暴挫缩短了半年时间。 当年股市之所以与经济走向大相径庭,其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东石油危机使人们瞻念前途、不寒而栗。眼前的经济增长丝毫化解和掩饰不了人们对公司未来远景的忧心忡忡。尤其是当时的通货膨胀率高达平均10.5%,大大削弱了百姓的购买力和公司的利润率。不少人已经开始为石油价格可能会飙升到100美元一桶而感到寝食难安。果不其然,全球性的恶性经济衰退到1974年下半年时便悄然而至。 其四,全部的国民经济与局部的上市公司。 经济与股市的不对称性也会促成二者之间的背离。例如美国的经济结构中包括私营企业(PrivateSector)与政府机构(PublicSector)两大类别。前者约占经济的70%,即上市公司只创造了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二,而剩余部分则来自于政府机构。这就造成只具三之二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不一定总能准确反映整个的国民经济。当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趋同时,股市与经济发展如影随形;当二者离散时,其间的差异也不可避免。 过去几年的风云变幻即为明证之一。一方面,大批公司企业因库存积压和生产能力过剩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另一方面,联邦与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却在急剧扩张,用以反恐和刺激经济成长。其结果就使得政府投资成为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这集中反映在联邦政府从巨额盈余到巨额赤字的急剧转折上。政府支出的大幅增长与私营企业的来重衰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铸成了经济与股市之间的强烈反差。经济的温和成长主要来源于生产总值中由政府投资所创造、而上市公司无法代表的那30%。所以,近三年来的经济成长只是某种虚幻的假象,它掩盖了众多上市公司四面楚歌的困境与悲凉。 这种经济与股市间的不对称性在我国更为显著。积极的财政政策使政府投资在过去与年中主导了经济的高速成长,但众多上市公司却未必能够从中直接受益。据估计,目前非国有控股企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0%,而且这一比重还在上升。可是它们在股市中所占有的份额尚不足股市总值的10%。也就是说经济成长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支出和仍未上市的非国有企业、而并非来源于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相对国民经济而言就缺乏足够的覆盖率和代表性,股市自然也就难以全面和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 近年来美国经济的低迷促使制造业与服务业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手段来推动收益增长:服务业通过提高价格,制造业则依靠降低成本。这就导致了价格的变向分化:汽车价格的下降与保险费用的上涨;家具价格的下降与维修费用的上涨;鞋帽价格的下降与球赛门票的上涨;玩具价格的下降与托儿费用的上涨;餐具价格的下降与餐饮价格的上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制造业价格的下跌抵消了服务业费用的上涨,既同时增加了两类没类型公司的盈利,又化解了通货膨胀滋生的隐忧,可谓是一种“奇妙的和谐”。那么制造业何以通过降低成本来增加收益呢?答案之一就是将产品生产转移到成本低、人才多、条件好的我国大陆。因此我国在经济危难中拯救了众多的美国公司,成全了美国制造业的转型与重组,对当前美国经济的良好格局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经济越是不景气,公司削减成本的压力就越大,迁往我国的公司也就越多。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全球经济低迷的阴影非但没有笼罩到我国大陆,反倒是加速了外国资本向中国的转移,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这种通过资本转移来降低成本的经营策略使众多美国公司在经济萧条的漩涡中幸免于难,也使其股票在美国股市中获得了一丝慰藉和一线生机。然而过于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来说,这些不速之客的来临恐怕只是在其身边添加了一个更具竞争力与威协性的庞然大物,自己未必能够亲身贪图到它们所带来的资金、技术、或市场上的优势。因此,随着资本技术与产品制造向中国的转移,生产成本的降低会使外资公司在本国股市中的所得远远超过我国上市公司在我国股市中获取的利益。换言之,外资投入所带动的那部分经济增长未必会使我国上市公司乃至我国股市直接受益,二者之间并无等号、或者约等号的关系。 因此,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如政府投资和外国资本等,未必就一定能够敦促我国股市的上涨。若用统计学的语言来描述,那就是“经济增长是股市上扬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关键还在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国民经济的充分代表性,以及它所构建的传输机制能否正常运作。这就是国民经济、公司盈利、股票市场三者之间关系的微妙之处所在。 其五,枯燥的经济数据与敏感的投资心理。 经济数据通常只为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们所关注,平民百姓并不了解或关心数据背后的真实含义。而且即使经济多长或少长了一个百分点,人们往往也无所察觉。然而,股市却与他们的财富和生活息息相关,促使他们对股市变化的警觉十分敏感。自1790年费城股票交易所诞生以来,证券文化与股市传统在美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加之共同基金今天的社会化与大众化,股市暴跌之所以给投资者带来刻骨铭心之痛也就不足为奇了。 投资者在牛市时通常会将经济数据忘之脑后,将投资风险置之度外。千奇百怪的学说也会应运而生,为股市泡沫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可一旦熊市降临,人们便会对股市与经济之间的影像反差感慨万分。当人们纷纷怨股市在过去几年中未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时,他们似乎早已忘却了昔日的股市又曾带给过他们多少温馨的回忆和无限的憧憬。遥想九十年代后期,有谁关切、甚至在意经济的成长步幅?投资者就像股市一样扬起了高傲的头颅。试问,美国经济何曾有过那斯达克指数在1999年时高达86%的年成长率?我国经济有过2007年深沪指数100%以上的增长率?所以,投资者在股市超越经济时是沉醉的,而到股市滞后时却又清醒了。 就投资心理学来说,“记忆固化”是金融投资中最常见的流行病之一。它使投资者的记忆凝固、硬化,总把股市的历史峰值永久地印刻在大脑皮层深处,将其铸为恒定不变的坐标轴和参考系。股市泡沫破裂之后,投资者通常都会领悟到投资理念的陶冶与凝练,并从心底萌生一种如梦初醒之感。但记忆固化却阻断了人们反思、追索的思维通道。其实记忆固化并非新奇之事,唐代诗人元积早在1200多年前就留下了“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不朽绝句。处理感情之事是否应当如此,我们姑且不论,但就投资而言,它却是大忌之一。 首先,记忆固化曾无情扭曲投资者的逻辑思维与市场判别。如果你把思绪和视野凝聚和锁定在股市的历史峰值上,并总是以此为度量衡来判定股市价位的高低,那么你就会为障眼法所凝,失去客观、准确的判断能力。殊不知,顶峰时的股市或许只不过是泡沫期的病态和错觉,暴跌时分寸是其归真反璞的开始。只有历尽沧桑才能还其本来面目,才能回归于其应有的合理价位。试问,就沪指而言,究竟是当年的6000点过高了呢,还是今天的不到3000点太低了? 其次,记忆固化会使得投资者无法审时度势,根据经济形势、公司盈利、投资气氛、市场环境来随时调整自己的重心、掌控期望的目光。所以他们将会依据股市的历史印迹运筹出“守株待兔”式的投资决策。试想,如果沪指从2007年一路和缓走来,从未经历过5000点的历史高峰,那么今天有谁会去留恋它两年前放远的脚步声?又有谁会去祭奠它那往日令人目眩的辉煌?人们都会为其三十年来平均9.42%的年增长率而欢欣鼓舞。 股市与经济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在分析了理性经济与感性股市的矛盾与冲突之后,有人会问,那么股市究竟是不是经济的晴雨表呢?答案很简单,既是,也不是。从理论上讲是,就现实而言可能不是;从长期来论是,就短期而言可能不是;在某些时候是,在其它时候则可能不是。而且是与不是,同经济自身的发展状况并无任何直接或必然的联系。股市与经济之间的关联就是这样断断续续、隐隐约约,既明且暗、欲断又连。 在我国也不例外。经济与股市间的离散处处留下了上述五大成因的印迹。在经济稳定高速成长的同时,诸多因素却使得股市显现出剧烈的波动性和浓重的情绪化色彩。众多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与经济成长严重脱节或明显滞后。这就使得人们对公司未来的收益展望不像对宏观经济前景那样乐观、自信。同时上市公司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比重极其有限,缺乏足够的代表性。所以,“经股背离”虽然在我国存在,但却不是我国的特色。同时,美国股市曾经连续二十三年落后于经济成长,而中国股市到目前还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因此任何结论或推测都有待于时间的考验。 本文不是要为中国股市的边缘化讨论指点迷津,也不是要为某些误解正本清源,而只是力图揭示股市运行中若干不以投资者主观意志为转移、同时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股市与经济的关系既不是亦步亦趋、难解难分,也不是我行我素、渐行渐远,而是若隐若现、亦真亦幻。经济成长与股票市场之间的恩恩怨怨向我们提供了两点启示,即股市的短期行为与长期趋势。 第一,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股市可能会展现出狂躁不安的神情,时而楚楚动人,时而郁郁寡欢,因为市场气氛与投资情绪对于股市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投资者不能根据经济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或预测股市的短期行为,否则就会落入股市陷阱,无论你是股市的观潮客,还是股市的弄潮儿。从这一点来说,与其说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毋宁说它是投资气氛与股民心情的晴雨表。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何近几年来,“行为投资”学说(BehavioralFinance)会在美国金融学术界中风起云涌、大行其道,与传统的主流“有效市场”理论(MarketEfficiency)并驾齐驱、难分伯仲。 第二,就长期趋势而言,股市运动虽然会偏离经济成长于一时,但却无法超脱经济成长于永远。经济成长与股市运动具有一致性,即所谓的“经股同一”。股市在短期内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误导,但最终仍要受制于经济成长的约束。如果说“叶落归根”的话,那么经济成长就是股票市场的根基所在。缺乏经济成长的依托与支撑,股市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时的热情与行动只会伴随着泡沫的破裂而烟消云散。正可谓: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当然,长期究竟是多长,无人知晓。诗人墨客们昨天在默诵着三毛的远行绝句:“远方有多远,请你告诉我”,投资者们今天也在翘首向长天索问:“长期有多长,谁能告诉我”? 经济与股市的背道而驰并非只是我国或过去几年中的特有现象,它在全球股市的历史长河中比比皆是。以上图表都栩栩如生地刻划出了二者之间那种维妙维肖、若即若离的互动关系!从这一点上讲,不存在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之间的差别。非理性的投资者总是在以非理性的心理,去揣摩非理性的股市,从而致使他们在贪欲与恐慌之间永不停顿地漫步徘徊。这些经验教训即便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也依然会烁烁闪光。理性的经济与感性的股市仿佛就是财经生活中的一个永恒主题,二者之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股市自身的内在结构和交易特点已经先天注定了这一怪象的客观性与必然性。过去如此,今天如此,今后也依然如此。中国美国如此,日本香港如此,所有股市皆是如此。
2023-09-05 08:29:511

我们党的文件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c、《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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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投诉电话多少

打114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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