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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2023-09-15 17:35:40
TAG: 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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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监察程序为:

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

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

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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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下:(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2、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21:311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023-09-05 08:22:10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给予什么

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国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条_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2:581

监察法的留置措施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以及失职等严重职务犯罪等,在监察机关以及掌握部分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时,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适用于哪些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第三款规定的是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监察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监察工作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本款为日后国家制定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的专门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3:061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

法律主观:我国《监察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以及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的需要。《监察法》规定,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23:15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是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具体包括如下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3:43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4:051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什么措施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4:14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检查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监察的人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4:231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什么决定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将上述规定予以细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可以作出六种处置方式:第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种情况是最轻的处置结果,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又具备进一步从轻处理的公职人员,以及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公职人员。第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是最为普遍的处置结果。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是最重的处置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置时,唯一不能下定论的就是该公职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最终认定。第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是在前四种处理方式的基础之上附加的第五种处理方式,与其他四种方式可以并行不悖。
2023-09-05 08:24:30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手段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4: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3-09-05 08:25:071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023-09-05 08:25:151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第四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逃匿、失踪或者死亡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失踪,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被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5:312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行为的范围

法律主观:一般来说,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我国监察职能的相关机关,主要是对我国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专门调查职务犯罪等。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023-09-05 08:26:431

监察法十五种调查措施

法律主观: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一般就是向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谈话要求说明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怎么用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三、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 贪污 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 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27:44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5、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有必要,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机关的监察事项。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7:511

监察法未违反刑法的责任

本期解读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监察调查的规定,是《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具体化。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解析: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调查职责的总括性规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监察工作的特色,这项工作做好了,既可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又可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3-09-05 08:28:021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2023-09-05 08:28:11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8:351

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监察对象包括: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4、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8:431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古代监察权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5 08:28:511

监察法留置规定

具体规定是: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中规定的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9: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29:32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9:521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法律分析: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强化纪律约束,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全体党员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全体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更好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第五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023-09-05 08:30:051

监察法实施后,是不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

监察法实施后,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性质不同,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09-05 08:30:14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轻重可以依法作警告,处分,问责或者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公诉的处置。监察机关对维护我国公职人员纪律以及公职部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在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公职人员具有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先行约谈提醒,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他立即进行改正,予以诫勉。第二,情节较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面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并且会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所属领导进行问责,或者向所属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三,涉嫌严重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一旦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违法的公职人员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供犯罪记录证明,将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以及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监察机关根据职务违法人员的违法程度轻重,进行监督、处分、问责或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公诉这四项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30:394

对监察法二十一条的解读?

监察法二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31:052

监察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31:1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3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3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1:541

监察机关依法对什么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2:40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处置方式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五种处置方式:(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2:503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财产类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法律条例《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2023-09-05 08:33:151

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3:46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4:021

监察机关应当对什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一)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际上,能够被监察委员会监察的这些对象都是身份比较特殊的,最起码也是国家公务员,在被留置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本来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当中的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措施完全就不一样,法律上只赋予了监察委的留置权,并没有赋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监察机关并没有批捕的权力,监察机关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两个司法机关完成的,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监察机关则没有这项行政权力。我国的监察机关对我国行政机关的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之风做严厉打击,对涉嫌贪污,违反职业要求盾人员进行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四十九条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前款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两款规定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第五十一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2023-09-05 08:34:161

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分析: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赃款的、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等等行为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监察机关只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具体需要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023-09-05 08:34:271

有什么感谢老师的古诗

1、玉壶存冰心,朱笔写师魂。谆谆如父语,殷殷似友亲。 轻盈数行字,浓抹一生人。寄望后来者,成功报师尊。 2、您像一支红烛,为后辈献出了所有的热和光! 3、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繁花似锦! 4、老师,您是美的耕耘者,美的播种者。 5、为国为家为民,风吹日晒雨淋。碧海蓝天白云,日月星辰,相伴一生追寻。 6、正是您,支撑起我们一代人的脊梁! 7、这无私的奉献,令人永志不忘。 8、十年树木,十载风,十载雨,十万栋梁。 9、春满江山绿满园,桃李争春露笑颜。东西南北春常在,唯有师恩留心间。 10、一位好老师,胜过万卷书。
2023-09-05 08:29:432

中美经贸摩擦对个人发展的启示 (观点题)

然后再弹出的选项框内选择选项,在弹出的文件夹内找到刚才mathtype的文件夹,在office support内找到word的支持,选择2013的就可以了。我的路径是C:Program Files (x86)MathTypeOffice Support644、选定之后然后我们选择确定,然后我们回到word文档,就可以看到在word的菜单栏里面有一个mathtype,表示安装成功啦。
2023-09-05 08:29:432

云计算是什么意思?

信息技术其实一直围绕着3个主题在转,那就是”计算“、”存储“和”通信“。对应着这些主题已经有很多的云计算产品了:在计算方面,有Amazon EC2, Google App Engine等;在存储领域,有Amazon S3, mozy等;在消息通信方面有Amazon SQS等。换句话说,就是我有一台pc,然后我接上网络,我需要进行大型计算,我就可以把数据发送给这个计算集群(事实上云成熟之后,你不必知道是什么计算集群再帮你计算,你要的只是计算结果)。这就是云计算。然后所谓的云,你想一下,一旦云计算实现,计算也会相对的集中起来。最适于计算的机器将更多进行他所善于的计算,为了加快计算,这些机器中较近的机器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为云时代的互联网画一张大图,计算密度越高的地方颜色越深,那么就会出现一块一块的深色区域,在他的外围,颜色则较浅。看起来就是云了。(其实还是一块一块的,虽然我认为“云”这个翻译很好,但我也认为他很迷惑人。。。。。)最后,总结:云,就是互联网上的提供计算服务的计算集群。
2023-09-05 08:29:4313

经济和股市有关系吗

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不是一个简单的表述,有时也会存在股经背离现象。经济与股市的背道而驰并非只是中国或过去几年中的特有现象,它在全球股市的历史长河中比比皆是,不存在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之间的差别。理性的经济与感性的股市仿佛就是财经生活中的一个永恒主题,二者之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股市自身的内在结构和交易特点已经先天注定了这一怪象的客观性与必然性。过去如此,今天如此,今后也依然如此。 我国股市是否正在走向边缘化?这是目前人们格外关注并纷争不休的焦点议题。其中论据之一就是中国经济成长与股市表现之间所出现的割裂与背离。诚然,股市乃为经济的晴雨表,这是长久以来普遍存在于投资界中一个朴素认知和流行的说法。但在现实生活中,股市的扬涨跌落果真能够忠实、准确地反映经济的荣辱兴衰么?这不仅是留给投资者的一大困惑与迷思,而且对于当前我国股市是否边缘化的讨论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以我国股市为基点来扫描国际市场,对此进行概略的剖析和探讨。 我国股市滞后而失真的晴雨表 中国股市自创生以来,既有轰轰烈烈也有浑浑噩噩,既有风风火火也有莽莽苍苍。那么我国股市行进的步伐是否辉映出了其经济高速成长的神奇魅力了呢?答案并非一个简单的“是”字“否”字所能涵盖。 首先,我国经济始终处于高速和稳定的成长之中,而股市却呈现出几乎是有规则的波浪形运动,尽管其振幅远不如香港股市强烈,频率也大不如香港股市显著。其次,股市的周期性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昭示了盛极必衰、否极泰来的规律性变化,也印证了股市的总体上升趋势。最后,股市的上涨幅度从未达到过经济的增长水平,尽管一度十分接近。换言之,我国股市的滞后确实没有真实反映出国民经济的傲人成就,至少过去几年中如此。 美国股市从晴雨表演变为独行侠 那么“经股背离”的现象是否仅为我国特有呢?我们可以用同样的目光来审视一下已经具有两百多年股市文化的美国市场。过去几年美国股市明显与经济走势渐行渐远。虽然经济仍然展示了7.7%的温和增长率。相形之下,美国股市在同期内却一败涂地。投资者非但没有领略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快慰,反倒是深陷股市泥潭而无力自拔,可谓是“风调雨不顺”、“国泰民不安”。长年来迷恋股市的投资者们也不得不挥泪而别。 纵观1990年以来的美国市场,股市大起大落,大涨大跌;股民大喜大悲,大彻大悟。用华尔街的时髦语言来形容,就是跟随“非理性繁荣”而来的“非理性崩溃”。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的启蒙运动中,俨然经历了一次精神的炼狱和灵魂的洗礼。过去十多年的轰轰烈烈、风风雨雨仿佛只是在梦境中潇洒地走了一回。 因此,“经股背离”的现象在美国也同样可以得到印证。虽然六十多年来股市确实一度扮演过经济晴雨表的角色,但更多的时候却是独来独往、我行我素。 亚太地区虚虚实实的晴雨表 如果有人认为美国股市过于遥远和庞大,缺乏适当的可比性,那么探览一下我们身边的一些发达市场或许启迪更大。曾几何时,日本股市展示了它那磅礴的气势与致命的诱惑,七年中暴涨了三倍以上。然而就在人们鼎沸的讴歌声中,股市却轰然倒下。十多年来,万千投资者们剩存的只有破碎的心和遗失的梦。股市留给他们的仿佛只有“忍将历史带泪看”的凄楚和悲壮。与早年的美国情况相似,七十年代香港的经济与股市也算得上是携手并进。随着八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出神入化,股票市场也泛起了阵阵红晕,但始终落伍于经济的行进步伐。九十年代的股市围绕着经济成长经历了三起三落。一次次地喷薄而出,带给投资者一段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却又一次次地重归沉寂,留给投资者一个个美丽的误会和一片片残缺的记忆。所以就香港历而言,股市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似乎不是强词夺理也是牵强附会。 过去几年的疾风骤雨使全球股市繁华落尽。许多人在品悟出金融投资的真谛之后,纷纷开始怀疑股市是经济晴雨表的说法。说其是,为何股市运动时常与经济成长背道而驰?说其不是,又该如何解释资本市场理论和金融投资常识?这一“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的命题令众多我国乃至全球投资者深感迷茫与困惑。股市与经济之间的晴雨表关系竟是如此的朦朦胧胧、虚虚实实! “经股背离”的五大根源 从长期来看,经济发展是股市赖以生存和成长的基础。缺乏国民经济与公司盈利的支撑,股市虽然可逞一时之勇,但却难扬一世之威。但既然如此,股市为何还会三番五次离经叛道、频频出现“经股背离”的怪象呢?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五点。 其一,理性可控的经济与感性冲动的股市。 经济成长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可控性和可预测性。首先,政府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常会有效地刺激抑制经济成长,使其有规可循。其次,国民经济这一庞然大物不易被人为因素所干扰,任何投资者个人或团体都很难直接操纵经济成长的步幅和节奏。此外,经济成长较少出现剧烈的波动和震荡。经济的增长曲线比股市的运动轨迹要和缓、平衡的多,绝没有那些惊心动魄的时时刻刻。但股票市场则更多地显现出感性与冲动的一面。第一,股市运动是众多投资者共同参与的结果,为无形的市场之手所推动,政府难以有效干预。第二,股市受众多因素影响,从政经局势到利率水平、从公司营销到市场传言、从预测值调整到分析师评级,不一而足。而且众多变量无法数量化,譬如投资心理和市场行为。这就使得市场运行兼备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双重特点,同样的因素在不同的环境中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甚至相反的后果。第三,股市可能会在骤然间剧烈震荡,其波动曲线还不像经济运行那样令人赏心悦目。当投资大众误入迷途时,群众性运动的波澜壮阔便会荡涤正常的股市生态,使市场泡沫酿就其中。第四,经济数据每月出笼一次,而股市交易却可能要争分夺秒,这就为股市瞬间的风云变幻植入了深层基因,使任何人都难以铁口神断股市走向、尤其是其近期动态。 当股市浸淫在激情与亢奋之中时,其惯性和冲量难以抗拒。失去制约力和阻抗性后的股市便会在投资者的冥冥遐想之中冲向极端的边缘,致使股市比经济更容易产生泡沫。全球股市,莫不如此。市场中缺乏的不是清醒、冷静的大脑,而是胆量和勇气。无论何时何地,唱衰派都是少数,都会倍感步履维艰、身心交瘁。其“信口开河”会使公司收入因交易冷静而一泻千里,也会使万千投资者手中的财富一落千丈。就像是现代版本的“皇帝的新衣”。敢于挺身而出作为熊市的代言人,需要惊人的气魄胆识和心理素质,不怕引起公愤,不惜成为公敌,而且随时准备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虽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股市何去何从却历来都是取决于多数人的集体行为。这就决定了感性与动荡的股市必然是以理性可控的经济为中轴线而上下抖动。 其二,公司盈利是经济与股市的连接纽带。 股市是间接而非直接地反映经济成长。所需媒介就是上市公司的销售盈利与财务状况。换言之,股市是通过公司盈利的高低来间接刻划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而经济周期、商业周期、行业周期、乃至公司的生命周期并不总是重叠在一起,其间的交叉错落就会导致公司盈利与经济成长间的短时偏离。当股市与经济之间的这一连接纽带断裂之后,股市运动便会与经济成长分道扬镳。 如果说经济成长以市场消费为主体,那么股市表现则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众多企业在过去的扩张过度,使它们提前赚取了若干年后的盈利,超额满足了未来的市场需求。所以尽管目前经济尚在温和成长,但库存积压与生产能力过剩已使这些公司的盈利源泉干涸,况且要将过剩的生产能力消化完毕并非一年半载之事。所以当市场消费与商业投资各行其是时,由市场消费所主导的国民经济仍可保持增长,但有赖于公司盈利和商业投资的股票市场则会遭致重创,导致经济与股市分手惜别、互道珍重。 证券市场只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环,它不可能超脱于公司盈利而独立自主。如若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欠佳,尽管政策导向、炒作气氛、投机心态等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刺激股市上窜下跳,但绝不可能指望股票市场具有长期的荣景和非凡的未来。股市不是聚宝盆,它既是公司融资的手段,也是财富分配的渠道。投资者通过付费得到股东的身份,就是为了日后分享公司的盈利收入。如果公司无利可分、无望可求,它便会失去股东对它的信任和关爱。倘若这一非典型瘟疫从个别公司蔓延开来,便有可能对整个行业甚至整个股市造成重创。这不是股市自身之罪,不是监管系统之误,也不是运行机制之过,更不是万千股民之错,病灶恰恰存在于股市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中。 如果你有洞穿股市的犀利目光,你就会看到公司盈利正是股市身后那双看不见的手,正是它在默默地主掌着股市的升沉涨落、荣辱兴衰。缺乏公司盈利增长这一必需的给养,股市就会面临风干与脆折的危险。就像是健壮的体魄不是天天靠抗生素维持一样,健康的股市也不能谨是依赖于财政与货币政策的短期效应。 其三,当前的经济状况与预期的公司前景。 经济状况多以现状为基础,根据已公布的政府数据,而股市涨落则更多地反映未来的公司收益,分析师的前景预测可以长达三到五年。在某些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当前的经济状况并非总能与预期的公司盈利保持一致,这一时间差便会导致经济与股市脱节。人们对公司前景可能乐观过度,也可能悲观过甚。这就如同颇具传奇色彩的投资大师彼得·林奇(Lynch)所言,众多基金经理的错误乃是将过多精力凝聚在宏观经济层面上。公司盈利与经济成长之间并不只是一种直观的线性关系或简单的因果关系,而且不同公司对于经济状况的敏感度也不尽相同。能否成功地剥离出个别公司与经济形势之间的微妙线索,这才是对投资者眼力、功力、耐力的考验和挑战! 九十年代后期的股市泡沫就为此作出了最好的注脚。人们对于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充满了期待与迷信,使之成为泡沫萌生的温床。加之“普及效应”、“锁定理论”以及“新经济学说”的推波助澜,使人们对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产生了幻想和错觉,甚至想入非非。但殊不知,这种不切实际的市场预期只不过是令人目眩的海市蜃楼而已,既缺乏市场,也缺乏技术,更缺乏资本。也难怪其泡沫的破灭会招致全球股市纷纷陷落,使投资者们从南柯一梦中骤然乍醒。 无独有偶,这种经济与股市的背道而驰在美国历史上并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出现。1973到1974年间也曾有过异曲同工之妙,而且离散程度还不在此次之下。道琼斯工业指数不到两年内就狂跌了45%,尽管经济在同期中反而增长了15%,大大超过了此次的7.7%(诚然,当年的通货膨胀率之高也非今日可比)。好在这一阵痛只持续了不到两年便静静地掩入了历史,比此次股市暴挫缩短了半年时间。 当年股市之所以与经济走向大相径庭,其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东石油危机使人们瞻念前途、不寒而栗。眼前的经济增长丝毫化解和掩饰不了人们对公司未来远景的忧心忡忡。尤其是当时的通货膨胀率高达平均10.5%,大大削弱了百姓的购买力和公司的利润率。不少人已经开始为石油价格可能会飙升到100美元一桶而感到寝食难安。果不其然,全球性的恶性经济衰退到1974年下半年时便悄然而至。 其四,全部的国民经济与局部的上市公司。 经济与股市的不对称性也会促成二者之间的背离。例如美国的经济结构中包括私营企业(PrivateSector)与政府机构(PublicSector)两大类别。前者约占经济的70%,即上市公司只创造了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二,而剩余部分则来自于政府机构。这就造成只具三之二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不一定总能准确反映整个的国民经济。当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趋同时,股市与经济发展如影随形;当二者离散时,其间的差异也不可避免。 过去几年的风云变幻即为明证之一。一方面,大批公司企业因库存积压和生产能力过剩而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另一方面,联邦与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却在急剧扩张,用以反恐和刺激经济成长。其结果就使得政府投资成为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这集中反映在联邦政府从巨额盈余到巨额赤字的急剧转折上。政府支出的大幅增长与私营企业的来重衰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铸成了经济与股市之间的强烈反差。经济的温和成长主要来源于生产总值中由政府投资所创造、而上市公司无法代表的那30%。所以,近三年来的经济成长只是某种虚幻的假象,它掩盖了众多上市公司四面楚歌的困境与悲凉。 这种经济与股市间的不对称性在我国更为显著。积极的财政政策使政府投资在过去与年中主导了经济的高速成长,但众多上市公司却未必能够从中直接受益。据估计,目前非国有控股企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0%,而且这一比重还在上升。可是它们在股市中所占有的份额尚不足股市总值的10%。也就是说经济成长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支出和仍未上市的非国有企业、而并非来源于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相对国民经济而言就缺乏足够的覆盖率和代表性,股市自然也就难以全面和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 近年来美国经济的低迷促使制造业与服务业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手段来推动收益增长:服务业通过提高价格,制造业则依靠降低成本。这就导致了价格的变向分化:汽车价格的下降与保险费用的上涨;家具价格的下降与维修费用的上涨;鞋帽价格的下降与球赛门票的上涨;玩具价格的下降与托儿费用的上涨;餐具价格的下降与餐饮价格的上涨;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制造业价格的下跌抵消了服务业费用的上涨,既同时增加了两类没类型公司的盈利,又化解了通货膨胀滋生的隐忧,可谓是一种“奇妙的和谐”。那么制造业何以通过降低成本来增加收益呢?答案之一就是将产品生产转移到成本低、人才多、条件好的我国大陆。因此我国在经济危难中拯救了众多的美国公司,成全了美国制造业的转型与重组,对当前美国经济的良好格局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经济越是不景气,公司削减成本的压力就越大,迁往我国的公司也就越多。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全球经济低迷的阴影非但没有笼罩到我国大陆,反倒是加速了外国资本向中国的转移,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这种通过资本转移来降低成本的经营策略使众多美国公司在经济萧条的漩涡中幸免于难,也使其股票在美国股市中获得了一丝慰藉和一线生机。然而过于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来说,这些不速之客的来临恐怕只是在其身边添加了一个更具竞争力与威协性的庞然大物,自己未必能够亲身贪图到它们所带来的资金、技术、或市场上的优势。因此,随着资本技术与产品制造向中国的转移,生产成本的降低会使外资公司在本国股市中的所得远远超过我国上市公司在我国股市中获取的利益。换言之,外资投入所带动的那部分经济增长未必会使我国上市公司乃至我国股市直接受益,二者之间并无等号、或者约等号的关系。 因此,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如政府投资和外国资本等,未必就一定能够敦促我国股市的上涨。若用统计学的语言来描述,那就是“经济增长是股市上扬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关键还在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国民经济的充分代表性,以及它所构建的传输机制能否正常运作。这就是国民经济、公司盈利、股票市场三者之间关系的微妙之处所在。 其五,枯燥的经济数据与敏感的投资心理。 经济数据通常只为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们所关注,平民百姓并不了解或关心数据背后的真实含义。而且即使经济多长或少长了一个百分点,人们往往也无所察觉。然而,股市却与他们的财富和生活息息相关,促使他们对股市变化的警觉十分敏感。自1790年费城股票交易所诞生以来,证券文化与股市传统在美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加之共同基金今天的社会化与大众化,股市暴跌之所以给投资者带来刻骨铭心之痛也就不足为奇了。 投资者在牛市时通常会将经济数据忘之脑后,将投资风险置之度外。千奇百怪的学说也会应运而生,为股市泡沫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可一旦熊市降临,人们便会对股市与经济之间的影像反差感慨万分。当人们纷纷怨股市在过去几年中未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时,他们似乎早已忘却了昔日的股市又曾带给过他们多少温馨的回忆和无限的憧憬。遥想九十年代后期,有谁关切、甚至在意经济的成长步幅?投资者就像股市一样扬起了高傲的头颅。试问,美国经济何曾有过那斯达克指数在1999年时高达86%的年成长率?我国经济有过2007年深沪指数100%以上的增长率?所以,投资者在股市超越经济时是沉醉的,而到股市滞后时却又清醒了。 就投资心理学来说,“记忆固化”是金融投资中最常见的流行病之一。它使投资者的记忆凝固、硬化,总把股市的历史峰值永久地印刻在大脑皮层深处,将其铸为恒定不变的坐标轴和参考系。股市泡沫破裂之后,投资者通常都会领悟到投资理念的陶冶与凝练,并从心底萌生一种如梦初醒之感。但记忆固化却阻断了人们反思、追索的思维通道。其实记忆固化并非新奇之事,唐代诗人元积早在1200多年前就留下了“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不朽绝句。处理感情之事是否应当如此,我们姑且不论,但就投资而言,它却是大忌之一。 首先,记忆固化曾无情扭曲投资者的逻辑思维与市场判别。如果你把思绪和视野凝聚和锁定在股市的历史峰值上,并总是以此为度量衡来判定股市价位的高低,那么你就会为障眼法所凝,失去客观、准确的判断能力。殊不知,顶峰时的股市或许只不过是泡沫期的病态和错觉,暴跌时分寸是其归真反璞的开始。只有历尽沧桑才能还其本来面目,才能回归于其应有的合理价位。试问,就沪指而言,究竟是当年的6000点过高了呢,还是今天的不到3000点太低了? 其次,记忆固化会使得投资者无法审时度势,根据经济形势、公司盈利、投资气氛、市场环境来随时调整自己的重心、掌控期望的目光。所以他们将会依据股市的历史印迹运筹出“守株待兔”式的投资决策。试想,如果沪指从2007年一路和缓走来,从未经历过5000点的历史高峰,那么今天有谁会去留恋它两年前放远的脚步声?又有谁会去祭奠它那往日令人目眩的辉煌?人们都会为其三十年来平均9.42%的年增长率而欢欣鼓舞。 股市与经济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在分析了理性经济与感性股市的矛盾与冲突之后,有人会问,那么股市究竟是不是经济的晴雨表呢?答案很简单,既是,也不是。从理论上讲是,就现实而言可能不是;从长期来论是,就短期而言可能不是;在某些时候是,在其它时候则可能不是。而且是与不是,同经济自身的发展状况并无任何直接或必然的联系。股市与经济之间的关联就是这样断断续续、隐隐约约,既明且暗、欲断又连。 在我国也不例外。经济与股市间的离散处处留下了上述五大成因的印迹。在经济稳定高速成长的同时,诸多因素却使得股市显现出剧烈的波动性和浓重的情绪化色彩。众多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与经济成长严重脱节或明显滞后。这就使得人们对公司未来的收益展望不像对宏观经济前景那样乐观、自信。同时上市公司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比重极其有限,缺乏足够的代表性。所以,“经股背离”虽然在我国存在,但却不是我国的特色。同时,美国股市曾经连续二十三年落后于经济成长,而中国股市到目前还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因此任何结论或推测都有待于时间的考验。 本文不是要为中国股市的边缘化讨论指点迷津,也不是要为某些误解正本清源,而只是力图揭示股市运行中若干不以投资者主观意志为转移、同时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股市与经济的关系既不是亦步亦趋、难解难分,也不是我行我素、渐行渐远,而是若隐若现、亦真亦幻。经济成长与股票市场之间的恩恩怨怨向我们提供了两点启示,即股市的短期行为与长期趋势。 第一,在某一特定时期内,股市可能会展现出狂躁不安的神情,时而楚楚动人,时而郁郁寡欢,因为市场气氛与投资情绪对于股市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投资者不能根据经济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或预测股市的短期行为,否则就会落入股市陷阱,无论你是股市的观潮客,还是股市的弄潮儿。从这一点来说,与其说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毋宁说它是投资气氛与股民心情的晴雨表。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何近几年来,“行为投资”学说(BehavioralFinance)会在美国金融学术界中风起云涌、大行其道,与传统的主流“有效市场”理论(MarketEfficiency)并驾齐驱、难分伯仲。 第二,就长期趋势而言,股市运动虽然会偏离经济成长于一时,但却无法超脱经济成长于永远。经济成长与股市运动具有一致性,即所谓的“经股同一”。股市在短期内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误导,但最终仍要受制于经济成长的约束。如果说“叶落归根”的话,那么经济成长就是股票市场的根基所在。缺乏经济成长的依托与支撑,股市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时的热情与行动只会伴随着泡沫的破裂而烟消云散。正可谓: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当然,长期究竟是多长,无人知晓。诗人墨客们昨天在默诵着三毛的远行绝句:“远方有多远,请你告诉我”,投资者们今天也在翘首向长天索问:“长期有多长,谁能告诉我”? 经济与股市的背道而驰并非只是我国或过去几年中的特有现象,它在全球股市的历史长河中比比皆是。以上图表都栩栩如生地刻划出了二者之间那种维妙维肖、若即若离的互动关系!从这一点上讲,不存在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之间的差别。非理性的投资者总是在以非理性的心理,去揣摩非理性的股市,从而致使他们在贪欲与恐慌之间永不停顿地漫步徘徊。这些经验教训即便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也依然会烁烁闪光。理性的经济与感性的股市仿佛就是财经生活中的一个永恒主题,二者之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股市自身的内在结构和交易特点已经先天注定了这一怪象的客观性与必然性。过去如此,今天如此,今后也依然如此。中国美国如此,日本香港如此,所有股市皆是如此。
2023-09-05 08:29:431

病句练习(找全)

改病句练习 (1)每个小学生都应该上课专心听讲的好习惯。 (2)“六一”联欢会上,我们班表演了文娱节目和大合唱。 (3)我们要不断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效率。 (4)周爷爷爱戴我们小朋友,我们热爱周爷爷。 (5)这本书对我很感兴趣。 (6)黄继光不但壮烈牺牲了,而且他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7)大家都讲卫生,我们的健康和疾病就有保障。 (8)《繁星》的作者是巴金写的。 (9)我们要积极响应“人人动手,绿化祖国”。 (10)美丽的大草原一碧千里,到处都是绿色。 (11)我们开会通过并讨论了他的建议。 (12)《小学生语文报》和《少年文艺》这两种报纸我都很爱看。 (13)联欢会开始了,整个会场充满了热闹的气氛。 (14)战士们冒着大雨和泥泞的小路快步前进。 (15)下午,全校师生和少先队员去参观画展。 (16)《科学画报》和《少年文艺》这两种报纸我都爱看。 (17)我估计他今天一定不会来参加会议了。 (18)在美术老师的悉心指导下,使我的素描画进步很快。 (19)我们必须认真克服并善于发现学习上的毛病。 (20)上课时,始终专心听讲,因此,成绩很好。 (21)菜园里种着西红柿、西瓜、黄瓜、毛豆、红豆、扁豆等蔬菜。 (22)经过教育,我明确了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 (23)墙上的挂钟走了一圈,一个小时又过去了。 (24)我们要热爱公共财产。 (25)草原把夕阳照得五彩缤纷。 (26)《小学生数学报》和《少年报》这两种报纸我都很爱看。 (27)王老师被光荣地评为“模范班主任”的光荣称号。 (28)我们大摇大摆地走在山间小道上。 (29)我们要不断改善缺点,发挥优点,取答得更大的成绩。 (30)经过努力,王小明的错别字大大进步了。 (31)黄河、长江、万里长城、古运河都是我国古代的伟大工程。 (32)这篇作文层次和语句都很通顺。 改病句练习 1.造纸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 2.《林海》这篇课文的作者是老舍先生写的。 3.他穿了灰色上衣,一顶蓝帽子。 4.一进幼儿园,我就看见了一张张可爱的小脸和一阵阵动听的歌声。 5.大扫除开始了,男女老少都参加,男的干重活,老的少的干轻活。 6.这篇文章的内容比较优美。 7.夏天的庐山是美丽的风景。 8.小王用的毛笔写字非常漂亮。 9.她焦急地等待着汽车开来的方向。 10.列车沿着铁路在戈壁 滩上奔腾。 11.联欢会上,同学们唱了许多动听的歌和舞蹈。 12.劳动开始了,男的女的都参加,男的、年轻的干重活,女的、年老的干轻活。 13.秋天的田野一片迷人的景色,金黄的稻谷,雪白的棉花,碧绿的麦苗,多使人喜爱呀! 14.我们班的好人好事和李刚助人为乐的好事,受到了学校的表扬。 15.晚霞把山峰、田野、村庄、大地映红了。 16.所有的全校师生都参加了植树劳动。 17.多读好书,可以丰富和提高我们的知识。 18.妈妈的工作养成了认真的好习惯。 19.我估计他这道题一定不会做。 20.夏天的小兴安岭是一年中最好的季节。 21.这学期,我校开展了“手拉手”的热潮。 22.我校分别在教室里和球场上举行篮球比赛和智力竞赛。 23.在“庆祝元旦”联欢会上,我们班上演出了文娱节目和舞蹈。 24.邻居家的小弟弟不仅年纪小,而且很懂事。 25.国庆节的夜晚,大街小巷,张灯结彩,非常热烈。 26.听了报告,受到了教育。 27.早稻熟透了,田野像铺上了绿色的地毯。 28.我忍不住不禁 笑了起来。 29.我经常看到小明有时在早锻炼。 30.小兴安岭的夏天真美丽。 31.少先队员发挥革命传统。 32.因为老舍爱养花,而且养了许多花。 33.妈妈买了水果、桃、苹果,还有巧克力。 34.他喊他出去玩。 35.每个小学生都应该上课专心听讲的好习惯。 36.言行不一致的人是一种极坏的作风。 37.乌云和大雨一起从空中倾泻下来。 38.墨绿的麦苗舒展着嫩叶。 39.近几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又有了改善。 40.经过普法教育,群众普遍的觉悟提高了。 41.他的一双手几乎完全冻僵了。 42.黄继光不但壮烈牺牲了,而且他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43.我们在学习上应该要有不怕困难的精神。 44.《繁星》的作者是巴金写的。 45.两个新社会,真是鲜明的对比啊! 46.这些作文题目的范围比较困难。 47.江明这学期努力学习,终于取得了很好的成就。 48.老班长热气腾腾地端来了一碗鱼汤。 49.我在花坛旁闻到了醉人的花香和漂亮的蝴蝶。 50.泰山是我国的五大名山。 51.我们开会通过并讨论了他的建议。 52.这本书有声有色。 53.妈妈给我买了三本书籍。 54.美丽的大草原一碧千里,到处都是绿色。 55.经过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认识可自己的错误。 56.丁小兰努力学习,老师经常夸耀她。 57.李小明光荣地被评为优秀少先队员的称号。 58.我一定要做好一个受小朋友欢迎的辅导员工作。 59.小组会上,大家互相做了自我批评。 60王清端正了学习态度和目的。 61.经过努力,我的学习态度提高了。 62.经过努力,我的学习目的提高了。 63.我断定他大概是郑平的哥哥。 64.会场上到处都是五颜六色的红旗。 65.小华怀着愉快的心情和轻松的步子向学校走去。 66.经过学习,大家普遍的觉悟提高了。 67.这里的风景美丽,优美,好看极了。 68.近两年来,电视机的质量提高了,价格减少了。 69.小刚特别喜欢踢足球和排球。 70.前天傍晚下了一天的雨。 71.怀着崇敬的心情,祭扫了烈士墓。 72.我们要认真改正并找出作业中的错误。 73.这本书的内容和插图都 很美丽。 74.万里长城、赵州桥 、黄河都是我国古代的伟大工程。 75.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的革命事业。 76.老师表扬了班里的好人好事和李小敏拾金不昧的好事。 77.大林经常一贯地为班上做好事。 78.一进公园,就看见美丽的鲜花和诱人的香味。 79.高大的高楼大厦像雨后春笋般矗立在祖国大地。 80.我爱看《儿童时代》《儿童故事选》和课外书。 81.林萍一向刻苦学习,在这次考试中居然取得了好成绩。 82.山坡上栽着许多梨树、苹果树和果树。 83.谁在那儿放了一枪,吓得鸟儿几乎全飞走了。 84.“六•一”联欢会上的气象十分热烈。 85.这时,大家的眼睛都集中在黑板上,看老师演算。 86.姐姐把自己的想法毫无保留地全部告诉我。 87.春天到了,种子长叶,生根,发芽。 88.只有雨停止,我们就到公园去。 89.盼望已久的故事书即将终于到了,同学们快乐极了。 90.登山队员在陡峭曲折的山路上昂首阔步地前进。 91.小明刻苦学习,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92.老师们爱戴我们每个学生。 93.两个新旧社会,真是鲜明的对比啊 ! 94.在这次区小学生运动会上,取得了优异成绩。 95.老师耐心学生。 96下课了,校园里顿时一下子就沸腾了。 97他顶着寒风和冰雪艰难地走着。 98火红的枫叶在春风中摇动。 99他写出了一份非常仔细的报告。 100奶奶家养了许多家禽:鸡、鸭、牛等 。 101我们要培养自己的写作兴趣和水平。 102陈老师光荣地被评为“模范班主任”的称号 。 103这道题虽然不难,但是他很快就做好了。 104他戴着一顶蓝帽子,一条蓝裤子。 105联欢会上,同学们唱了许多动听的歌和舞蹈。 106我学到了许多新的见识。 107英雄赖宁为抢救国家财产的献身精神。 108领导办事太果断,往往就会失去群众的信任。 109我估计他这道题一定不会做。 110雷锋助人为乐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榜样。 111长城、故宫和南京长江大桥都是我国的名胜古迹。 112我们要不断改正学习方法,增加学习效率。 113他热爱学习,但是热爱劳动。 114我每天晚上收看广播和电视。 115我国人口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 116他带了钢笔、尺子、橡皮、参考书等文具。 117皓洁的月光洒满大地,满天的繁星调皮地眨着眼睛。 ⑴ 我们要用实际行动贯彻推广普通话的号召。 ⑵ 在文娱晚会上表演了精彩的节目。 ⑶ 这道题最后终于被解答出来了。 ⑷ 数学作业他都做完了,只剩下最后一道题还没算出得数来。 ⑸ 星期天,我穿上洁净的衣服,把脏衣服脱下来。 ⑹ 既然有天大的本领,也不能骄傲。 ⑺ 大家的眼睛都集中到主席台上。 小学六年级分类复习练习题 一、 按要求改写句子。 (1)把句子改成反问句。 1、 我们不会忘记党的恩情。 2、 人类需要勇于实践的人。 3、 这个故事使我感动得流泪。 4、 可爱的小女孩是我的好朋友。 5、 这比山高比海深的情谊,我们不会忘记。 6、 坡度这么大,火车爬不上去。 (2)把句子改为陈述句。 1、 李大钊同志对革命事业充满信心,怎么会惧怕反动军阀? 2、 他呀!都老头子了,还订这些东西干什么呀? 3、 十万支箭,三天怎么造得成? 4、 都是你自己找的,我怎么帮得了你的忙? 5、 那浪花所奏的不正是一首欢乐的歌吗? 6、 我们怎能忘记老师的谆谆教导? 7、 居里夫人只要在专利书上签个字,所有的困难不是都可以解决了吗? (3)扩写句子。 例:崭新的机器日夜不停地制造零件。 1、 喜讯 传到学校。 2、 列车 穿过山谷。 3、 春风 吹遍大地。 4、 人们 挥舞着鲜花。 5、爸爸是工人。 6、我制订学习计划。 7、柳条拂动着水面。 (4)缩写句子。 1、 詹天佑是我国杰出的爱国工程师。 2、 洪亮的钟声在天空中经久不息地回响。 3、 敬爱的周总理无微不至地关怀着年轻的战士。 4、 吴国的都督周瑜十分妒忌很有才干的诸葛亮。 5、 银色的雪光照着一望无际的大草原。 6、 夏天,老人们都爱到河边的树阴下钓鱼。 7、 时光老人给我们的礼物是珍贵的。 (5)改直接引语为间接引语。 1、 赵王告诉蔺相如说:“你要带着宝玉到秦国。” 2、 刘萍告诉老师:“这次的中队会由我来主持。” 3、 武松道:“这可奇怪了!你如何不肯卖酒给我吃?” 4、 蔺相如说:“秦王我都不怕,会怕廉将军吗?” 5、 她深有感触地说:“我小时侯总是羞羞答答的。” (6)把句子该为“把”字句。 1、 哨棒被武松赶紧丢在一边。 2、 每天,教室被同学们打扫得干干净净。 3、 小华拿走了数学课本。 4、 蔺相如击败了秦王。 5、 蔺相如以国家利益为重的言行感动了廉颇。 (7)把句子该为“被”字句。 1、 蔺相如击败了秦王。 2、蔺相如以国家利益为重的言行感动了廉颇 2、 诸葛亮借来了十万支箭。 3、 武松终于把那只凶猛的大虫打死了。 4、 他很快就把从破船上搬下来的食物吃光了。 5、 刘胡兰的动人事迹深深感动我们。 (8)综合练习。 1、 厚厚的松脂在阳光下发出金色的光彩。(缩句) 2、 同学们回答问题。(扩句) 3、 蔺相如对赵王说:“我愿意带和氏璧到秦国去。”(换成间接引语) 4、 马的后蹄踏着一只飞燕。(换成“被”字句) 5、 外公对小英说:“我告诉你,这是中国最有名的花。”(间接引语) 6、 那时侯,清政府腐败无能,刚一提出“京张”铁路的修筑计划,帝国主义就出来阻挠,要挟。(换成“因果关系”的说法) 7、 太阳升起来。(扩句) 8、 我看秦王没有诚意,就得把和氏璧送回赵国去。(换成反问句) 9、 那浪花所奏的不正是一首欢乐的歌吗?(换成反问句) 10、 这三克镭体现了一个科学家伟大的人格。(改为感叹句、反问句、双重否定句) 二、 破折号的用法。 ① 解释说明;②表示意思转折;③表示声音的延长。 (1)这是一年的最后一天——大年夜。( ) (2)街上飘着一股烤蛾的香味,因为这是大年夜——她可忘不了这个。( ) (3)那是一双很大的拖鞋——那么大,一向是她妈妈穿的。( ) (4)联合国在它成立50周年前夕,得到了一份珍贵的生日礼物——由12亿中国人民赠送的巨型青铜器——“世纪宝鼎”。( ) (5)孩子虽然不算多——只有两个。( ) 把双重否定句该为肯定句 作为一名少先队员,一定要讲一点文明. 这次活动的经过你很清楚. 我们应当参加集体活动. 这本书太有价值了,你必须看. 把下面的肯定句改成双重否定句. 星期天,我们不得不去看排球赛. 学校里只给每人发一张票,不能不叫人为难. 红四团的战士们不得不抢在敌人前面赶到泸定桥. 这件事不应当不是事实. 把下面的句子改成用感叹号表达的句子. 我请你来了! 这幅画真美! 那个法国女孩的心愿真是既美好又纯真! 西蒙死的太惨了! 一颗种子的力量竟然有这么大! 病句:下雨了,小华没带伞,可上学的时候. 正确:下雨了,可上学的时候,小华没带伞. 原句:春姑娘把大地描绘了有声有色 被字句:大地被春姑娘描绘了有声有色 原句:大地被春姑娘描绘了有声有色 把字句:春姑娘把大地描绘了有声有色 原句:春天像刚落地的娃娃,全身上下都是新的,他生长着; 照样子:夏天像调皮的孩子,十分健康,他成长着
2023-09-05 08:29:442

爱国主义诗句有哪些

爱国诗句有: 1、《夏日绝句》 宋·李清照 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2、《满江红》 宋·岳飞 怒发冲冠,凭阑处,潇潇雨歇。 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 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 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 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 3、《过零丁洋》 宋·文天祥 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 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 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4、《和张仆射塞下曲》 唐·卢纶 月黑雁飞高,单于夜遁逃。 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 5、《少年行》 唐·令狐楚 弓背霞明剑照霜,秋风走马出成阳, 未收天子河湟地,不拟回头望故乡。 6、《扬子江》 宋·文天祥 几日随风北海游,回从扬子大江头。 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 7、《从军行》 唐·王昌龄 青海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玉门关。 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 8、《出塞》 唐·王昌龄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 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9、《少年行》 唐·王维 出身仕汉羽林郎,初随骠骑战渔阳。 孰知不向边庭苦,纵死犹闻侠骨香。 10、《武威送刘判官赴碛西行军》 唐·岑参 火山五月行人少,看君马去疾如鸟, 都护行营太白西,角声一动胡天晓。 11、《关山月》 宋·陆游 和戎诏下十五年,将军不战空临边。 朱门沉沉按歌舞,厩马肥死弓断弦。 戍楼刁斗催落月,三十从军今白发。 笛里谁知壮士心?沙头空照征人骨。 中原干戈古亦闻,岂有逆胡传子孙? 遗民忍死望恢复,几处今宵垂泪痕! 12、《病起书怀》 宋·陆游 病骨支离纱帽宽,孤臣万里客江干。 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 天地神灵扶庙社,京华父老望和銮。 出师一表通今古,夜半挑灯更细看。 13、《塞上曲二首》 唐·戴叔伦 军门频纳受降书,一剑横行万里馀。 汉祖谩夸娄敬策,却将公主嫁单于。 汉家旌帜满阴山,不遣胡儿匹马还。 愿得此身长报国,何须生入玉门关。 14、《赠梁州张都督》 唐·崔颢 闻君为汉将,虏骑罢南侵。 出塞清沙漠,还家拜羽林。 风霜臣节苦,岁月主恩深。 为语西河使,知余报国心。 15、《示儿》 宋·陆游 死后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 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16、《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 宋·陆游 僵卧孤村不自哀,尚思为国戍轮台。 夜阑卧听风听雨,铁马冰河入梦来。 17、《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 宋·陆游 三万里河东入海,五千仞岳上摩天。 遗民尽泪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18、《诉衷情》 宋·陆游 当年万里觅封侯,匹马戍梁州。 关河梦断何处,尘暗旧貂裘。 胡未灭,鬓先秋,泪空流。 此身谁料,心在天山,身老沧洲! 19、《书愤》 宋·陆游 早岁那知世事艰,中原北望气如山。 楼船夜雪瓜洲渡,铁马秋风大散关。 塞上长城空自许,镜中衰鬓已先斑。 “出师”一表真名世,千载谁堪伯仲间。
2023-09-05 08:29:411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是什么?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既涉及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包含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针对当前,又着眼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现实的实践问题,必须在工作中认真把握、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首先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是全面的发展观,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共同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协调的发展观,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营造更好的发展空间,保证他们一代一代地永续发展。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必须正确认识经济增长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经济增长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增长的目的和根本动力。不顾条件、不计代价地片面追求增长速度,可能会有损于人的发展。二是必须正确认识增长与发展的关系。经济增长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增长就没有发展,但发展是包括经济增长、结构改善、相互协调、社会和谐、人的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在内的,内涵更广泛、更丰富的概念。三是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破坏自然、掠夺自然,就是破坏自己、掠夺自己,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与珍爱自然、延续自然结合起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改善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四是必须正确认识区域之间的协调。我国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差距很大,这决定了不同地区经济实力和规模的差距将是长期存在的。区域协调不是指各地的经济规模都要一样大,而是指全国的人口与经济分布在各个区域之间要协调,与各个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在完善国家统筹和转移支付机制的基础上,使地区间人均GDP、居民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差距逐步缩小。五是必须正确认识工业化的内涵。工业化不是简单地提高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过程,也不是全国每个地区都把当地工业产值比重提高到相同的水平,更不是不顾各地的条件盲目上工业项目。工业化是一种经济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是运用传统生产方式的农业人口不断向拥有现代生产方式的工业和服务业转移的过程,是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的过程。六是必须正确认识城镇化的内涵。推进城镇化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城镇化不是单纯地加强城镇建设、扩大城镇面积,更不是简单的“地改市”、“县改市”、“县改区”、“乡改镇”等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化既是壮大城镇规模、增加城镇数量、繁荣城镇经济的过程,更是转移农村人口、从而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过程,是完善城镇形态、优化城镇体系布局、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一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新一轮高速增长暴露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宏观调控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转变增长方式,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要以“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为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和节约型社会;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为支撑,提高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和知识含量;以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完善开放为动力,不断提高经济自主增长的能力,实现既快又好的发展。 二是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经济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和升级的过程,建立在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基础上的发展,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我国目前经济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不稳、工业不强、服务业发展滞后。稳定农业,必须切实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做强工业,必须加强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良,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高技术产业化步伐。同时,通过推进企业重组,完善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竞争力。提升服务业水平,就是要把服务业的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创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提高服务业的产值和就业比重。必须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 三是完善统筹协调的机制。坚持“五个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必须完善体制和创新机制。要建立并完善区域、城乡、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机制,在政府投资、财政转移支付、人口转移、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补偿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区域调控政策,使我国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的缩小,建立在人口、经济、城镇分布与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相协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改革分配体制,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加大对社会事业特别是农村地区社会事业的投入,改变经济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体系,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协调好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扩大我国的资源配置空间,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更加广泛的国家利益,同时也让世界分享中国快速发展带来的好处。 四是加快体制创新。好的制度可以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好的发展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强有力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划分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共职责,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公共财政体系和转移支付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公共职责的能力。要消除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的体制性障碍,使全国统一市场框架下的要素自由流动,更好地发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就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为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创造条件。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等。只有在体制机制上不断有新突破,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和落实才能有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参考资料: http://www.bjyouth.gov.cn/llwz/gjhxsh/68329.shtml
2023-09-05 08:29:411

该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23-09-05 08:29:401

物价局现在归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物价局隶属发改委,系部门下属机构,属于行政部门,既不是商务部,也不是工商部。法律依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有计划地逐步合理调整价格,加强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2023-09-05 08:2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