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什么措施

2023-09-15 17:28:22
共1条回复
小教板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推荐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下:(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2、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21:311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以事实为根据”,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2023-09-05 08:22:10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给予什么

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国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条_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2:581

监察法的留置措施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以及失职等严重职务犯罪等,在监察机关以及掌握部分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时,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适用于哪些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第三款规定的是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监察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监察工作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本款为日后国家制定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的专门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3:061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

法律主观:我国《监察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以及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的需要。《监察法》规定,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23:15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是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具体包括如下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3:43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4:05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检查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监察的人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4:231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什么决定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将上述规定予以细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可以作出六种处置方式:第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种情况是最轻的处置结果,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又具备进一步从轻处理的公职人员,以及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公职人员。第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是最为普遍的处置结果。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是最重的处置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置时,唯一不能下定论的就是该公职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最终认定。第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是在前四种处理方式的基础之上附加的第五种处理方式,与其他四种方式可以并行不悖。
2023-09-05 08:24:30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手段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4: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3-09-05 08:25:071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023-09-05 08:25:151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第四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逃匿、失踪或者死亡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失踪,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被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5:312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行为的范围

法律主观:一般来说,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我国监察职能的相关机关,主要是对我国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专门调查职务犯罪等。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023-09-05 08:26:431

监察法十五种调查措施

法律主观: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一般就是向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谈话要求说明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怎么用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三、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 贪污 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 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27:44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5、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有必要,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机关的监察事项。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7:511

监察法未违反刑法的责任

本期解读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监察调查的规定,是《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具体化。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解析: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调查职责的总括性规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监察工作的特色,这项工作做好了,既可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又可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3-09-05 08:28:021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2023-09-05 08:28:11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8:351

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监察对象包括: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4、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8:431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古代监察权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5 08:28:511

监察法留置规定

具体规定是: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中规定的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9: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29:3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29:42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9:521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法律分析: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强化纪律约束,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全体党员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全体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更好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第五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023-09-05 08:30:051

监察法实施后,是不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

监察法实施后,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性质不同,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09-05 08:30:14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轻重可以依法作警告,处分,问责或者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公诉的处置。监察机关对维护我国公职人员纪律以及公职部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在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公职人员具有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先行约谈提醒,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他立即进行改正,予以诫勉。第二,情节较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面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并且会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所属领导进行问责,或者向所属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三,涉嫌严重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一旦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违法的公职人员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供犯罪记录证明,将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以及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监察机关根据职务违法人员的违法程度轻重,进行监督、处分、问责或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公诉这四项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30:394

对监察法二十一条的解读?

监察法二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31:052

监察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31:1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3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3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1:541

监察机关依法对什么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2:40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处置方式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五种处置方式:(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2:503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财产类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法律条例《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2023-09-05 08:33:151

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3:46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4:021

监察机关应当对什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一)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际上,能够被监察委员会监察的这些对象都是身份比较特殊的,最起码也是国家公务员,在被留置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本来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当中的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措施完全就不一样,法律上只赋予了监察委的留置权,并没有赋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监察机关并没有批捕的权力,监察机关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两个司法机关完成的,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监察机关则没有这项行政权力。我国的监察机关对我国行政机关的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之风做严厉打击,对涉嫌贪污,违反职业要求盾人员进行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四十九条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前款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两款规定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第五十一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2023-09-05 08:34:161

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分析: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赃款的、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等等行为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监察机关只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具体需要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023-09-05 08:34:271

关于爱国主义的诗

爱国主义诗句 1、《春望》【唐】杜甫 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白头搔更短,浑欲不胜簪。 2、《夏日绝句》【宋】李清照 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3、《州桥》【宋】范成大 州桥南北是天街,父老年年等驾回。 忍泪失声问使者:几时真有六军来 4、《题临安邸》【宋】林升 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 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 5、《示儿》【宋】陆游 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 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6、《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宋】陆游 三万里河东人海,五千仍岳上摩天。 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7、《过零丁洋》【宋】文天祥 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 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 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8、《石灰吟》【明】于谦 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 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9、《己亥杂诗》(其五)【清】龚自珍 浩荡离愁白日斜,吟鞭东指即天涯。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10、《出塞曲》【唐】王昌龄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 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11、《满江红》【宋】岳飞 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 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 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 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 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 12、《闻官军收河南河北》【唐】杜甫 剑外忽传收蓟北,初闻涕泪满衣裳。 却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诗书喜欲狂。 白首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 即从巴峡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 表达人生哲理的诗句 (1)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新事物孕育于旧事物解体之时。 王湾《次北固山下》 (2)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说明站得高望得远的道理。 说明要有藐视和压倒一切困难的雄心和气概,才能有所作为的人生哲理。 杜甫《望岳》 (3)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常用来形容进入一个别有天地的境界,或比喻绝处逢生的情景。        陆游《游山西村》 (4)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说明新事物必将取代旧事物。 表达了任何腐朽势力都不可逆转历史潮流,新生力量必将茁壮成长的思想。 刘禹锡《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 (5)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比喻事情错综复杂,不易辨清真相。《木兰诗》 (6)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抒发历史兴亡之感,蕴含机遇造人的哲理。  杜牧《赤壁》 (7)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     苏轼《水调歌头》 (8)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站得高看得远。 王安石《登飞来峰》
2023-09-05 08:24:161

人教版小学一年级语文下册教学重点有哪些

语文综合性学习:1.画春天、找春天(2页):2、表演《春雨的色彩》(8页);3、表演《美丽的小路》(11页); 4、植树(11页)
2023-09-05 08:24:161

微信登录了云端挂机怎么退出

云端挂机退出账号点击APP的我的点击系统设置,退出登录。第一种情况,你直接退出,一般情况下,右上角就会有个红色的按钮,那就是推出你点击两次,再点击确定一个对出也可以直接点击返回键,然后会在点击确定也可以退出,或者直接点击那个正方形,然后把云端课堂一删除,以上是云端挂机赚钱怎么退出登录账号的方法。云端挂机通过云手机挂机搬砖赚钱就是在云端服务器上面搞了一个虚拟的手机系统,然后这个虚拟手机系统可以给用户分配一个账户,那么用户拿到了这个账户之后就相当于是有了一个云端手机,并且这个云端手机是可以支持开分身的。再结合云端服务器,本身配置可以无限的拓展,那这就意味着云手机挂机搬砖赚钱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如果是大家在开手机分身的时候,发现这个云端手机可能配置不行,有点卡,那么直接把这个云端服务器的配置拓展一下,到时候就可以继续无限制的去开账号,
2023-09-05 08:24:162

被骗钱能索问精神损失费吗?

能追回来在考虑索赔吧,这种事情警察能帮你追回来但是赔偿的事情警察好像不管的吧,如果你要求对方赔偿就去民事诉讼吧,但是万一你诉讼费比你的精神损失费还贵就搞笑了
2023-09-05 08:24:177

谁有土木(工民建)的毕业设计里的一篇中英文献翻译??急

第十部分:科技资料翻译一科技资料原文二科技资料翻译RTICLE IN PRESSEngineering Structures ( ) –www.elsevier.com/locate/engstruct新结构控制概念的应用Xilin Lua,_, Zhiguo Gongb, Dagen Wenga, Xiaosong Rena同济大学国家重点防震减灾土木工程实验室,上海四平路1239号, 200092, 中国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200032,中国2005年12月21日收到; 2006年10月5日修订; 2006年10月6日通过审查摘要:目前已经提出并广泛研究了联合建筑控制的概念.但是仅限于关于两条平行相邻建筑的理论与实验研究. 进一步,本文扩大了控制应用的范围,对一个高层建筑(60层总高333米)和周边大型平台架构(10层共49米),以主要减少平台结构的地震扭转效应导致的刚度和质量偏心. 首先引入一个宏观有限元结构的概念来简化建筑物. 简单的介绍了连接粘滞性阻尼器的模型分析和测试结果. 接下来,分析了建筑的双向水平地震作用包括了两个不同的回归周期的地震影响. 结果表明,使用连接阻尼器,可有效减少平台架构的地震扭转反应. 此外,主楼抗震性能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提高 最后,平台和主楼用每个最大容量600KN的粘滞性阻尼器连接,此建筑已经在2005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关键词:连接建筑物控制手段;主楼; 大型平台架构;连接流体阻尼器;地震的扭转反应;实际应用1. 介绍由于高强度材料和现代建筑技术使用的不断增长、现代化城市设计和建造了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 在市中心,很多建筑由于土地的限制和集中功能的需要而造的靠近或者设计成复合式. 为了防止温度裂缝和不均匀沉降,这些建筑物没有任何联系结构. 如果它们的距离不足以调节,可能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发生相互碰撞事件.在以前的强烈地震中,已经发现了临近建筑碰撞的后果[[12].怎样防止相互撞击是个严重的问题.它是为邻近的建筑物的设计或者被波及的建筑设计的.研究者在过去30年已经作出相关努力, 调查分析相邻两单自由度系统地震的冲击效应. 我们建议安装粘弹性阻尼器在碰撞可能接触的位置. 可能在动力设计中没有预料的是,阻尼器可能使冲击荷载在两个系统中传递. Westermo [4] Westermo建议使用连接绞连接两相邻相对楼层,那么显然这个系统能减震. 但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不连接建筑物的地震动特性.如果建筑在几何上不对称,那么就加大了地震反应. 而且增加了建筑的基础剪力. 事实上,刚联结建筑物受力特点更像一个单一建筑体系.因此, 只有在设计阶段采取适当的措施,才能采用新的临近建筑体系的建议. 但对邻近现有建筑物的防震,他们之间有相互作用因而这个建议不能正确的实现其功能. 进一步,消极的想法只是避免结构的相互冲击、 更积极的想法是要利用撞击减少建筑物的动态效应. 提出用被动阻尼器,半主动阻尼器或者主动阻尼器连接临近建筑或者复合式建筑的想法来改进抗震或抗风性能.减震建筑系统具有两个基本特点.当地震或者强风发生的时候,第一是地震或者强风作用下两个邻近的建筑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第二是联结减震器的耗能作用. 后者在减震中更加重要而且它一般情况下部分取决于前者. 结合这两个特点,下文中用阻尼器连接临近建筑的控制概念称为联合建筑控制.在美国,Klein [5] 在1972年第一次提出平动-扭转耦联体系来增强抗风性能的计划.在日本, Kunieda [6] 在1976年建议连接多重结构减少地震反应.从那时以来,许多调查已经对探查控制建筑物的动态反应的可能性使用连接建筑物控制手段的对策. 调查的绝大部分是理论上和数字的分析.涉及被动控制技术[7–12], 半自动和自动控制技术 [13–17]. 此外,一些实验研究也证明了控制手段的有效性[18,19]. 这些调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 如果两个邻近的建筑物的粘滞性阻尼器在适合位置恰当安装,那么风应力和地震动力响应将被减少很多. 基于这些研究,日本正在进行大规模试验或正在考虑中. 如我所知,1989年东京建造的鹿岛智能建筑是第一个应用有关连接建筑物控制手段的[20]. 在这计划中,有一种凹型绞安装在办公室楼的5-层楼和9-层楼. 这种钢质凹型绞有一种稳定的滞后性.它能在强烈地震期间通过屈服而吸收振动能量. 但是,刚性绞也能明显改变单独的建筑物的动态特性. 2003年,Asano and Yamano et al. [21]在日本东京建设局也描述了这种刚性绞.为什么连接建筑物控制手段是少见的?有两点理由: 第一,是邻近的建筑物的相互影响有可能产生潜在不良反应, 特别对于那些联结阻尼器,例如粘弹性阻尼器或者粘滞性阻尼器.他们可能有害于地震附近建筑. Xu and Lu et al提出了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 [10,18,19], 就是向连接建筑物使用减速阻尼器例如各种各样粘滞性阻尼器. 将两个建筑的动响应降低到最小同时将屈服阻尼升到很高的水准 因此,这在设计很快将在工程中得到应用. 第二,邻近的建筑物中连接建筑物控制并没有很多适合的例子. 通常新设计的大厦, 结构工程师通过改变结构布置或者改变结构体系来解决撞击问题或扭转力问题. 因此,对于适用的建筑控制耦合限于有限范围.为了使控制方法提高到更加适用的水平,本文对基于大型平台架构的高层控制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全面研究.此建筑为一个简单的例子. 然后对宏观结构的有限元模型进行解析其性能测试和分析模型采用的阻尼. 随后,联结阻尼器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的效果.特别是通过一系列地震反应分析的估计解决平台架构的结构扭力反应.2. 建筑描述2.1. 建设纲要该项目为位于上海南京路步行街起点的上海世茂国际广场. 这是中国最著名的商业街. 整个工程包括主楼、平台结构和公共广场. 主楼,其低层作为高档办公楼,其高层是五星级饭店, 共60层及三层地下室. 主楼楼顶海拔约246米, 若附加在装饰天线桅杆,总高度达到 333米,这将是上海市区黄浦江以西最高的建筑了.其结构图和建筑表现图将在一年内出图. 图1上海世茂国际广场配置结构和连接阻尼的安排[注:平台和广场为点ABCD主楼的点A0,B0,C0,D0,7楼到10楼安排阻尼器的位置 图2:同济大学用三轴震动台试验的1:35模型2.2. 结构体系主楼为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外加支腿系统. 从第一层至11层、外墙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核心筒选段一级 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外墙改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个支点组成悬臂桁架结构加强主楼、 各自位于11层和28层和47层. 该平台部分,设计10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墙结构抵制纵向和横向荷载. 至于广场部分,从一到六层是空地,除了一些支撑七到十层的填充柱,屋顶有一个巨大跨度的网架结构.在第七至十楼有一个平台广场.2.3. 结构设计是主要难点在初步结构设计中, 对整个平台及广场安装巨大的斜支撑来加强细长的混凝土柱解决刚度分配不均匀的问题. 然而,为了保持弹性空间加强斜撑的建议被取消了. 因此,为整个平台和广场,扭转反应可能会因大偏心突出刚度和质量分布而加剧.广场部分刚度过于薄弱,其位移响应可能严重到失控的程度,设计规范不能完全满足. 作为一个解决办法, 设计师尝试在各楼层之间安装刚性杆来连接主楼与整个广场及平台. 尽管如此, 连接杆强度和变形能力可能不足以抵御地震.因为主楼和整个广场及平台刚度和质量差别很大. 同济大学市政工程系在防震减灾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了一系列振动台模型试验来验证是否可以使用连接杆连接主楼与周边部分.振动台试验结果表明,在预先设计的建筑仅在基本地震下运行 (50年一遇) 根据地震基本烈度,建筑物发生各种损害情况.当评估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见2000年期刊), 整个广场及平台刚性杆扭转反应还是很大的. 应当指出,抗震设计实施的的三个层次的保护措施,要按全国抗震设计规范与上海本地的法律的规定设计. 其中 一级地震基本做到了详细设计和施工,另外两项措施须经计算地震作用. 上海本地的规范中震幅7度时加速度在0.035g,0.10g and 0.20g 对应 相应的三个层次. 表a:1940年E1地震中心E–W 和 S–N的加速时间表b:记录在加州理工学院的1952年7月21日发生在肯德基州的E–W 和S–N方向的加速时间历史表c: 上海SHW2人工加速度产生的峰值为0.1g图三加速时间历史对三个地震模拟振动台模型试验2.4. 联结阻尼器的应用为了避免刚性杆件的缺点,有人建议在主楼及周边配备部分安装粘滞性阻尼器来代替刚杆刚性使耗能阻尼器更有效地控制地震反应、尤其是减少整个广场及平台的扭转反应. 图表1显示上海世茂国际广场中粘滞性阻尼器的计划配置. 在一系列优化之前用SAP 2000设计的简化模型进行详细的分析. 对三个方案进行时程分析来比较减弱的效果X. Lu et al. / 工程结构 ( ) – 5表 17楼到10楼中点A到点D不同的阻尼遭受的相对水平位移Floor Point Case 1 Case 2 Case 37FA 96.8 29.0 28.2D 58.3 27.9 27.58FA 104.5 30.1 30.0D 63.0 29.4 29.09FA 109.6 31.3 31.6D 66.0 31.8 31.210FA 113.7 32.6 33.3D 68.3 34.6 34.0情况1, 主楼及周边部分没有联结阻尼器情况2: 主楼及周边部分从七楼到十楼分布40个联结阻尼器情况3:主楼及周边部分从一楼到 十楼分布100个联结阻尼器十楼从A点到D点的位移比较如表1. 可以得出情况2能得到比较满意的减弱效果.但是情况2增加的阻尼器效果增加不明显.所以采用情况2中阻尼器的数量和位置详细分析.3:选择的联结阻尼器和结构的动荷载3.1.分析模型及基本假设文中建立了两个分析模型.SAP2000软件建立的有限元模型, 主要用于进行特征值分析和弹性分析、由于地震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不能满足非线性时程分析的要求.用CANNY软件进行非线性时程分析的宏观单元模型. 图4为宏观要素分析模型.该模型是用来描述杆件基于剪力墙材料的应力应变关系. 图5为钢筋混凝土在循环荷载下的应力应变曲线. 找出钢筋混凝土三轴压应变最高的压应力, __c and "u是压力应变控制点的下降部分所能承受的最大压力. _t是钢筋混凝土最高单轴应力相关应变._ "t 是下降点的最大强度控制点; "0 是起点,到达之前的定点 _c; --为参数,指示混凝土应力卸载前到达_c _y和"Y是钢材拉伸屈服应力和相关的应变. _0y and "0y 是钢的相关的压缩屈服强度和变形. --是卸载控制参数. 考虑到矩轴力互动和材料应力应变曲线. 此体系能自动形成双向弯矩-曲率关系根据有限元模型的结果,宏观模型采用的详细楼层重量在表2. 阻尼比率是结构预测响应的关键组成之一. 经过仔细比较不同类型阻尼比的分析反应. 电脑模式对于模式1和模式2定义4%临界阻尼为瑞利型阻尼.在计算中采用以下基本假设:(1)楼层是刚性平面;(2) 忽视土和结构的相互作用;(3) 基础能承载上部结构;(4) 忽视地震垂直作用.3.2. 联结阻尼器分析模型根据粘滞性阻尼器减少临近建筑的变形反应的优越性[19], 设计中采用一种非线性粘滞性阻尼器.粘滞性阻尼器的机械特性可用下式表示:Fd = CvSign(V/Vmax)@_(1) Cv: 阻尼系数 (kN).V: 活塞和容器中的流体相对速率(mm/s).Vmax: 活塞和容器中的流体最高速率(mm/s)._:速度指数,通常介于0.1和1.0. --等于1.0时,线性速度存在. 随着--的数值下降, 在小型平台阻尼力随速度增长很快,但在大型平台,阻尼力随速度增长速度缓慢. OBE和SEE对高层建筑,如上海世茂国际广场的设计必须都满足上海本地抗震设计规范. 为了充分利用耗能阻尼器的能力, _应该选择较小值. 同时根据两个因素判定_ 和Cv的阻尼系数 (1) 流体阻尼器耗能表现佳,为在OBE范围下减少平台架构下的扭转反应,表4用CANNY程序进行整体结构的宏观模型分析
2023-09-05 08:24:171

人去世了去拜访叫什么

人去世了去拜访叫吊唁。吊唁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diào yàn。意思是祭奠死者并慰问其家属。具体指亲友接到讣告后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出自《说苑·修文》。吊唁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diào yàn。意思是祭奠死者并慰问其家属。具体指亲友接到讣告后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出自《说苑·修文》。当我们得知长辈去世消息后,首先我们要确定去吊唁的时间,在上班的需要向上司请假,在上学的需要向班主任请假。一般情况下,直系亲属或重要长辈去世后第一时间我们就应该赶回,如果不是特别亲的人可以在出殡前一天赶到。注意着装。在参加葬礼时应着深色素色的衣服(最好黑色),忌讳穿红带绿、浓妆艳抹,以及佩戴太过鲜丽的首饰。准备物品。准备帛金(礼金),可准备一个花圈或者花蓝,可根据当地习俗而定。如何需要守夜,可携带一件厚衣裳,避免晚上着凉。到了殡仪站,首先要到逝者前行礼,注意要沉重庄严(切记敷衍了事嬉皮笑脸)。每个地方习俗不一样,根据我们这边习俗是先点三支香然后三鞠躬,插上香后再磕三个头。向逝者行礼后,向家属表示慰问。下来后,送礼金,一般逝者家属会安排专人进行礼金登记。
2023-09-05 08:24:131

简述科学发展观提出的背景、精神实质及科学内涵是什么?

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不是“坚持”也不是“促进”这么一个动作,而一定是一种发展观,“科学”是形容词修饰语,是说这个发展观必须是“科学的”,而不是“非科学的”、“不科学的”或者“伪科学的”。 所以科学发展观,就是“用科学的眼光看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贯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发展首先要抓好经济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本世纪头20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必须十分珍惜和切实用好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实现这个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必须更好地把握和运用现代化建设规律。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着眼点,就在于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辩证地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联系的各方面重大关系,我们才能紧紧抓住和充分用好战略机遇期,顺利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更多,领域更广,利益关系也更复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全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局面亟待改变,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发展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妥善处理当前各方面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这个“人”,是人民群众,这个“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我们就能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越来越充分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对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认识越深刻,把握越准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行动才能越自觉越坚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科学规律谋划发展大计。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事情,就全力以赴地去做,不符合的就毫不迟疑地去改,真正促使发展的各项工作都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2023-09-05 08:24:131

网络营销资料

回答:张移兵学弟11月13日 21:00 网络营销作为新的营销方式和营销手段实现企业营销目标,它的内容非常丰富。一方面,网络营销要针对新兴的网上虚拟市场,及时了解和把握网上虚拟市场的消费者特征和消费者行为模式的变化,为企业在网上虚拟市场进行营销活动提供可靠的数据分析和营销依据。另一方面,网络营销在网上开展营销疃词迪制笠的勘辏缇哂写城篮兔教逅痪弑傅亩捞氐奶氐悖盒畔⒔涣髯杂伞⒖藕推降龋倚畔⒔涣鞣延梅浅5土畔⒔涣髑兰戎苯佑指咝В虼嗽谕峡褂疃匦敫谋浯车囊恍┯侄魏头绞健M缬魑赝nternet上进行营销活动,它的基本营销目的和营销工具是一致的,只不过在实施和操作过程中与传统方式有着很大区别。下面是网络营销中一些主要内容: 1.网上市场调查。主要利用Internet 的交互式的信息沟通渠道来实施调查活动。它包括直接在网上通过问卷进行调查,还可以通过网络来收集市场调查中需要的一些二手资料。利用网上调查工具,可以提高调查效率和调查效果。Internet作为信息交流渠道,它成为信息海洋,因此在利用Internet进行市场调查时,重点是如何利用有效工具和手段实施调查和收集整理资料,获取信息不再是难事,关键是如何在信息海洋中获取想要资料信息和分析出有用的信息。 2.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Internet用户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它有着与传统市场群体中截然不同的特性,因此要开展有效的网络营销活动必须深入了解网上用户群体的需求特征、购买动机和购买行为模式。Internet作为信息沟通工具,正成为许多兴趣、爱好趋同的群体聚集交流的地方,并且形成一各个特征鲜明的网上虚拟社区,了解这些虚拟社区的群体特征和偏好是网上消费者行为分析的关键。 3.网络营销策略制定。不同企业在市场中处在不同地位,在采取网络营销实现企业营销目标时,必须采取与企业相适应的营销策略,因为网络营销虽然是非常有效的营销工具,但企业实施网络营销时是需要进行投入的和有风险的。同时企业在制定网络营销策略时,还应该考虑到产品周期对网络营销策略制定的影响。 4.网上产品和服务策略。网络作为信息有效的沟通渠道,它可以成为一些无形产品如软件和远程服务的载体,改变了传统产品的营销策略特别是渠道的选择。作为网上产品和服务营销,必须结合网络特点重新考虑产品的设计、开发、包装和品牌的传统产品策略,如传统的优势品牌在网上市场并不一定是优势品牌。 5.网上价格营销策略。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和传播工具,从诞生开始实行的自由、平等和信息免费的策略,因此网上市场的价格策略大多采取免费或者低价策略。因此,制定网上价格营销策略时,必须考虑到Internet对企业定价影响和Internet本身独特的免费思想。 6.网上渠道选择与直销。如果说Internet对企业营销影响最大是什么,那应该是对企业营销渠道影响最大。前面案例介绍的Dell公司借助Internet的直接特性建立的网上直销模式获得巨大成功,改变了传统渠道中的多层次的选择和管理与控制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渠道中的营销费用。但企业建设自己的网上直销渠道必须进行一定投入,同时还要改变传统的整个经营管理模式。 7.网上促销与网络广告。Internet作为一种双向沟通渠道,最大优势是可以实现沟通双方突破时空限制直接进行交流,而且简单、高效和费用低廉。因此,在网上开展促销活动是最有效的沟通渠道,但网上促销活动开展必须遵循网上一些信息交流与沟通规则,特别是遵守一些虚拟社区的礼仪。网络广告作为最重要的促销工具,主要仰赖Internet的第四媒体的功能,目前网络广告作为新兴的产业得到迅猛发展。网络广告作为在第四类媒体发布的广告,具有传统的报纸杂志、无线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发布广告无法比拟的优势,即网络广告具有交互性和直接性。 8.网络营销管理与控制。网络营销作为在Internet上开展的营销活动,它必将面临许多传统营销活动无法碰到的新问题,如网络产品质量保证问题、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以及信息安全与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网络营销必须重视和进行有效控制问题,否则网络营销效果或适得其反,甚至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这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而且网民对反感问题反应比较强烈而且迅速。 特别说明下:网络营销不是传销!!! 参考文献:http://post.baidu.com/f?kw=%B1%D9%CB%BD%B9%DC%C0%ED
2023-09-05 08:24:122

舌尖上的澜沧你所不知道的美味有哪些?

澜沧县位于我国云南省普洱市,因其东部临近澜沧江而得名澜沧。澜沧县风景优美,境内有着许多好玩的旅游景点,如哀牢山、千年万亩古茶园等,都是非常值得一去的地方。除此之外,澜沧县还有着多种多样的美食,非常具有当地特色,也是外地游客来到这里不得不品尝的。那么,舌尖上的澜沧,你所不知道的美味都有哪些呢?01、槟榔芋槟榔芋是澜沧的特产,它的外形呈现椭圆形,表面较为粗糙,因为剖开后内部会呈现一种类似槟榔的纹样,因此被称为“槟榔芋”。这种芋头看上去平平无奇,但吃起来却是十分美味。因为槟榔芋的淀粉含量非常高,肉质细腻,和普通的香芋不同,具有特殊的风味。除此之外,它还具有补气养肾、健脾胃的功效,营养价值丰富,是非常优质的蔬菜。02、血拌肉血拌肉是澜沧地区的特色菜肴。这道美食虽然看上去血腥凶猛,名字听起来也令人感到害怕,一种茹毛饮血的原始感顿时扑面而来。但其实,制作完成血拌肉里面的主材料肉类却并非是生的,而是经过提前煮制后的熟食,加入葱姜蒜、辣椒等一系列调料,最后倒入新鲜猪血搅拌而成的。在多种野生香料的作用下,血的腥味被很好地掩盖,并且有着另一番独特的味道,因此成为了当地人喜爱的一道特色美食。03、知了肉圆子相比起上面两种食物,这道澜沧当地人喜爱的知了肉圆子可能就不是那么容易被外地游客所接受了。顾名思义,知了肉圆子就是用经过处理后知了肉为原材料制作而成的一道美食。对于喜欢这道菜的人来说,知了肉圆子味道鲜美可口,风味独特,是用来招待亲戚朋友的佳肴。以上便是那些你所不知道的澜沧的美味~
2023-09-05 08:2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