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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适用的食品卫生法是什么

2023-09-03 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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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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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区别

《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五、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在监督管理这一部分内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能够对外宣传公告的权力范围,避免了“许多人说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说法”的局面。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项内容,就是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违法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责任的,是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食品卫生法》的罚则中,只有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根据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将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列入无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所得和货值两个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023-08-29 21:16: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虽然两部法律在内容和主要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其中许多条款仍然保留,并且被纳入到新的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高法律,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防控和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内容和主要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完善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法在制度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的许多制度和措施也得到了保留,并被纳入到新的食品安全法中。二、 增强了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强了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新的行政处罚措施,如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三、 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调整,建立了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增强了卫生、质监、市场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最大的变化是什么?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将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但两部法律在内容和主要规定上有许多相通之处。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更加严格、更加有效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希望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品质第一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2023-08-29 21:17:041

食品安全法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有八个。【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除此之外的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3-08-29 21:17:311

我国有食品卫生安全法吗?

分类: 医疗/疾病 >> 医院 问题描述: 这几年来,人们对饮食的卫生安全逐渐开始重视起业,听说有一部<<食品卫生安全法>>是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专门针对食品安全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不知现在情况如何? 解析: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但该法已有草案,并在继续研讨中。 现在食品卫生执法主要依据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023-08-29 21:17: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也就是说,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产品可以自行制定地方产品,如果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依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执行!希望答案对楼主有帮助!
2023-08-29 21:18:372

为什么要将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

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两会期间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最快上半年出台。
2023-08-29 21:18: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23-08-29 21:18:572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第一,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例如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第二,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作出与食品相关产品的概念,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供参考。
2023-08-29 21:19:08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两会期间表示,《食品安全法》最快上半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8-29 21:19:204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法立法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下面由我为你介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及其目的   食品安全法,是指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修订,形成比较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然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再加上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如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以及此后的“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我国在食品领域的立法重心从“食品卫生”提升到“食品安全”,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新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事故催生出来的,并且也是第一部冠以“食品安全”字样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1条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这里包括两个要点:   一是保证食品安全,即保证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   二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条文从公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高度揭示食品安全的意义,表明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行为的专门法律,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受该法约束: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新增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装置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新增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新增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相关阅读:   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五、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六、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八、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九、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 *** 依据.   十、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的人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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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123条公安机关能直接作出拘留处罚吗

食品卫生安全,依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只是协助单位,不能直接对违反食品卫生的人进行拘留。应由卫生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果在食品卫生安全活动中,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链接:《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2023-08-29 21:20:061

假如违反食品安全法会受什么处分

要看具体违反的是哪一条。
2023-08-29 21:20:192

食品安全法73条内容

法律主观: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等。为了防止通过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的发生,本条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是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临床以发热、腹痛、大便脓血为主要症状,在环境卫生状况差,卫生习惯不良的情况下易于流行。伤寒造成的症状有腹痛、严重腹泻、头痛等,肠道出血或穿孔是其最严重的并发症,其传染途径为粪口途径,传染力很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感染性疾患,发病初期多伴有全身性中毒症状,如微热、盗汗、食欲不振、消瘦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如何,只有通过健康检查才能得出结论。例如,痢疾杆菌、伤寒杆菌等都是生命力、致病力很强的致病菌。痢疾杆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污染食品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尤其是没有临床症状,不易为人们发现的带菌者,都可以通过粪便大量排出致病菌,人们食用被患有传染病,尤其是那些健康带菌的食品从业人员污染了的食品后,就有可能染上疾病。因此,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换句话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对这项规定的争议较大。有的意见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有的意见认为,乙肝也是有较强传染性的传染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急剧增加,也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立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取消了这一规定,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当说明,本条最后一句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说,乙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上货员、收银员、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乙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从事有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事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身体状况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适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因此在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外,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3-08-29 21:20:461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1.食品生产和加工医学教.育网整理,食品流通和餐饮;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023-08-29 21:2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这些要求曾在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1、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如减少劳动强度、车辆通行)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2、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各种食品从原料、加工、生产、贮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如果都有这些卫生设施,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机链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该项是新增加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员工通过学习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强化责任心,使操作符合规章要求,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做到系列化、自动化、管道化,避免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须固定,须有各自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必须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5、餐具等的消毒要求。必须保证使用者所使用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具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物理方法一般是指煮沸或蒸汽消毒法,这种方法无药物残留;化学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剂或洗涤剂,应采用经过卫生鉴定的、对人体无害的消毒剂或洗涤剂。
2023-08-29 21:21:331

食品安全法73条内容

法律主观: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等。为了防止通过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的发生,本条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是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临床以发热、腹痛、大便脓血为主要症状,在环境卫生状况差,卫生习惯不良的情况下易于流行。伤寒造成的症状有腹痛、严重腹泻、头痛等,肠道出血或穿孔是其最严重的并发症,其传染途径为粪口途径,传染力很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感染性疾患,发病初期多伴有全身性中毒症状,如微热、盗汗、食欲不振、消瘦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如何,只有通过健康检查才能得出结论。例如,痢疾杆菌、伤寒杆菌等都是生命力、致病力很强的致病菌。痢疾杆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污染食品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尤其是没有临床症状,不易为人们发现的带菌者,都可以通过粪便大量排出致病菌,人们食用被患有传染病,尤其是那些健康带菌的食品从业人员污染了的食品后,就有可能染上疾病。因此,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换句话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对这项规定的争议较大。有的意见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的一大进步;有的意见认为,乙肝也是有较强传染性的传染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急剧增加,也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立法机关经过慎重研究,取消了这一规定,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当说明,本条最后一句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说,乙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场、超市的上货员、收银员、仓库管理员、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乙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从事有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从事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活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身体状况在不断变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适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疾病,因此在通过健康体检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单位申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应当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外,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3-08-29 21:21:411

食品安全法适用于什么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2023-08-29 21:2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时间

应该是2009年3月
2023-08-29 21:22:025

食品安全法71条规定

法律主观: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由此可见,食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制修订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标准的批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标准的追踪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3-08-29 21:22:22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1、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2、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3、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4、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3-08-29 21:22: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的内容简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人们常挂在口头的谚语,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08-29 21:22: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8-29 21:23:252

食品安全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2023-08-29 21:23:352

食品安全法136条内容

法律主观: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由此可见,食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制修订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标准的批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标准的追踪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3-08-29 21:23:431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就是食品安全的法律依据,有关食品方面的问题都是依据这部法来解决的,
2023-08-29 21:24:06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哪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正式生效(实施)。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正式生效(实施)。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023-08-29 21:24:291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2023-08-29 21:24:393

新《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二是,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到损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如果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把本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说成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把本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说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给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款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了这一做法。这部法律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此次在食品安全法中,再次对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作出规定,目的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偿他们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1、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包含两个关键点:  一是违法主体。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和提供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却仍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如去年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首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次,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00元,那么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即为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2023-08-29 21:25:031

食品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基于食品卫生安全法基础上编制的法律。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备。其中一个原因众所周知,跟三鹿奶粉事件有关系.监管“打架”,凸显安全难题近年来,一连串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让人们面对餐桌,心怀疑虑,难以动筷。中国食品出口也因此遭遇了一些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这种情况的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监管“打架”难辞其咎:——“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人们迫切希望能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究竟是修改现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食品卫生法在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尽管有很多不足,但是还是修改食品卫生法比较好。
2023-08-29 21:25:131

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

法律主观: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和保持体温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给的。由此可见,食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制修订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有严格程序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制定标准研制计划、确定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批准。标准研制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立项建议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或者修订规划、年度计划。起草单位及草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等形式,择优落实。一旦按照标准研制项目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后,标准研制者应该组成研制小组或者写作组按照标准执行定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后,标准研制者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送审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委员会由来自于不同部门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会团体可以参加标准审查会议。标准的批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涉及国际贸易的标准还应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义务,最终由卫生部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由卫生部编号并公布。标准的追踪标准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也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023-08-29 21:25: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食品法从什么侯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总体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2023-08-29 21:25:453

食品安全法适用于

法律分析: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1.食品生产和加工医学教.育网整理,食品流通和餐饮;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2023-08-29 21:25:567

料酒的执行标准

法律分析:GB/T601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5461食用盐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2023-08-29 21:26:141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区别?

是差不多的呀
2023-08-29 21:26: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时间是: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谢谢阅读!
2023-08-29 21:26:373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作为一位无私奉献的人民教师,常常要根据教学需要编写教案,借助教案可以更好地组织教学活动。我们应该怎么写教案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篇1    目标 :练习走、跑、跳的动作。    准备 :◎场地上画一个大圆圈。    玩法 :幼儿手拉手站在圆圈上。   游戏开始,幼儿边听教师说儿歌"刮大风、下大雨;小豆子、着了急;快快跑回家里去;哗啦啦啦--关窗子",边做动作。    动作说明:   第一句:大家手拉手走向圆心,并将拉起的手举过头,再还原。   第二句:在原地左右摇摆松开的手,做着急的样子。   第三句:快速回转身跑向圆圈处站好。   第四句:原地向上跳跳跳,当说到"关窗子"时立即蹲下(或双手搭在胳膊上蹲下)。    规则:   说到"关窗子"时,幼儿才可以蹲下。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篇2    设计背景   小班幼儿的基本动作练习中“双脚自然行进跳”这一动作,在平时幼儿的练习中,我观察到他们对于动作本身有了一定的认知和体验,可由于幼儿腿部力量较薄弱,动作控制意识不够主动,缺乏动作自我监控,常常出现:两脚不能同时起跳、落地;连续跳几下就会放弃或者动作僵硬不自然。对于小班下学期即将深入中班的幼儿来说,今天所练习的动作是具有一定挑战性和实际意义的。    活动目标   学习双脚连续行进跳,锻炼下肢弹跳力和动作协调性。    活动重点   学习双脚并拢向前跳    活动难点   双脚并拢连续行进跳    活动准备   苹果树、梨树、桃树各一棵,筐子3个,四条小路 ,音乐《兔子舞》《》    活动过程   (一)热身活动,激发幼儿参与活动的兴趣   师幼扮演兔妈妈和兔宝宝跟随音乐《兔子舞》做热身活动。   (二)情景游戏,学习双脚并拢向前跳的动作   1、教师示范双脚并拢跳的动作   (兔妈妈和兔宝宝在散步时遇到了唉声叹气的羊姐姐)   兔妈妈:羊姐姐,您这是怎么了?   羊姐姐: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我的果园里有好多水果都成熟了,可是我一个人摘不回来,再不摘回来水果都要烂了,这可怎么办呢?谁来帮帮我呢?   兔妈妈:兔宝宝们,羊阿姨的果园里有好多水果需要去采摘,你们愿意帮她摘回来吗?   兔宝宝:愿意!   兔妈妈:那我们问问羊阿姨怎样才能摘回来苹果吧?   羊姐姐:兔宝宝们,要到达我家的果园,需要经过一条小路,这条小路需要这样跳过去(羊姐姐边说儿歌边做示范)“双脚并拢,膝盖弯弯,向前跳跳”,到达果树下后摘一个苹果再原路跳回来,把苹果放到篮子里。   2、个别幼儿示范双脚跳的动作   兔妈妈:宝宝们,羊姐姐是怎样摘苹果的,我们一起来学一学!   哪个兔宝宝来给大家做个示范?(做示范时边说儿歌边跳)   3、幼儿集体学习双脚并拢向前跳   (幼儿分成四组站立)   兔妈妈:宝宝们,我们一起沿着小路去摘苹果吧   (提醒幼儿边说儿歌边跳,每次只能摘一个苹果)   (三)情景游戏,锻炼幼儿双脚连续行进跳   兔妈妈和兔宝宝们正在草地上休息,忽然天空下雨啦!   (羊姐姐着急的在地上走来走去,一问才知道她的梨和桃子还没摘回来)   兔妈妈:宝宝们,你们愿意再帮羊姐姐去摘桃子和梨吗?(愿意)   羊姐姐:这次路上下了雨,路上有很多泥,我们要跳着挑好路走。(羊姐姐边说儿歌边示范绕s 型路线跳)“双脚并拢,膝盖弯弯,左跳跳,右跳跳”,每次只能摘一个水果回来,还按s型路线跳回来。   兔妈妈:我们按羊姐姐的做法出发吧!   同上,幼儿分成四组,和兔妈妈羊姐姐一起去摘桃子和梨。(在跳的过程中注意边说儿歌边跳,放慢速度,提醒幼儿动作要到位,不能因为着急而跑回去)   (四)放松活动   1、数数我们摘了多少水果,感受收获的喜悦。   2、韵律游戏,做下肢拉伸放松运动、离场。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篇3   活动目标:   1.通过对物体进行属性分类,培养幼儿的辨别能力和归类能力。   2.使幼儿初步理解集合概念,能够按照物体的种类属性进行正确分类,并能够正确表述。   3.通过操作活动培养幼儿对数学的兴趣,培养幼儿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归类整理的好习惯。   4.发展幼儿的动手能力。   5.增强思维的灵活性。   活动准备:   思维学具每人一套。   活动过程:   一、课前准备   教师播放律动音乐,幼儿有序取思维学具入座。   二、游戏导入   听觉接受信息训练:教师一次说两个卡片,让幼儿快速找出来,放在桌子上,按排排列。如“第一组:黄瓜、苹果,预备,开始!”幼儿拿出后,再分别进行第二组“茄子、菠萝”,第三组“葡萄、西瓜”。   三、操作探索   游戏一:感知物体的属性   教师依次问幼儿“黄瓜是水果还是蔬菜?”“苹果是水果还是蔬菜?”……让幼儿感知思维卡片上物体的属性。   游戏二:学习按属性分类(分组员)   教师:“植物王国要举行一次比赛,植物宝宝们要分成蔬菜和水果两组参赛。小朋友,我们快来帮它们分分组吧。”(请幼儿在桌子上将同类的卡片摆成一排)   请举手的幼儿说一说:“你把哪些卡片分到了一组,为什么?”   引导幼儿说出把黄瓜和茄子分到了一组,因为他们都是蔬菜;把苹果、菠萝、葡萄、西瓜分到了一组,因为他们都是水果。   游戏三:补队员   教师:“蔬菜组和水果组的队员一样多吗?”   幼儿:“不一样多。”   教师:“哪组队员少?哪组队员多?”   幼儿:“蔬菜组队员少,水果组队员多。”   教师:“蔬菜组和水果组要进行拔河比赛。请你再拿出一些思维卡片给蔬菜组补队员,使两组队员变得一样多。”   引导幼儿再拿出两张蔬菜卡片,放在蔬菜组后面。   教师巡回检查幼儿做得是否正确。   经验提升:   1.教师说分类标准,请幼儿将思维学具进行分类,如:“请把思维学具分为软软的和硬硬的两类(幼儿将思维绳归为一类,思维体和思维盒归为一类)”。分类标准还可以是:纸做的与不是纸做的(纸做的有思维卡片、课本,不是纸做的有思维体、思维绳、思维盒)、带孔的和不带孔的(带孔的有思维体、思维板,不带孔的有思维盒、思维绳、思维卡片)等。   2. 练习《课堂用书》P4。   延伸训练:   1.教师指出教室里的某种物品(如玩具、教具等),让幼儿找同类物品。   2.练习《家庭辅导用书》P4。   教学反思:   这些图形是幼儿平时经常接触的图形,是幼儿比较熟悉的。要求幼儿通过比较分辨出每组图形的不同之处并进行分类,总的来说,孩子的表现还是比较不错的,幼儿对分类没有困难,只有稍部分幼儿还不能自行做好图形标记。活动后,我们都觉得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难度,让孩子按物体的两个特征进行分类。   小百科:分类,是指按照种类、等级或性质分别归类。语出《书·舜典》附亡《书》序:"帝厘下土,方设居方,别生分类,作《汩作》。"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篇4    教学过程:    1、引入: 一起边说儿歌边做手部运动:"小手小手拍拍,我的小手拍起来;小手小手拍拍,我的小手举起来;小手小手拍拍,我的小手合起来;小手小手拍拍,我的小手转起来;小手小手拍拍,我的`小手藏起来。"    2、认识小手   教师:"刚刚我们是用身体的哪个部位帮助我们完成儿歌的啊?"(幼:"手。")   教师:"我们的小手还很能干,能帮助我们做很多事情呢,小朋友你知道我们的小手能帮助我们干什么吗?"(引导幼儿回答手的作用,如:吃饭、写字、干活等。)   教师:"我们的小手这么能干,你们了解我们的小手吗?今天我们来认识一下我们的小手。"   介绍各个手指的名称: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    3、讲述游戏   教师:"我们的手指每天都是一起帮助我们做事情的,它们像亲如一家的兄弟。在手指家庭里大拇指是它们的大哥哥我们叫他大哥哥,食指是老二我们叫他二哥,中指的个子最高的我们叫他高高的哥哥,无名指因为名字的关系兄弟们叫它无名哥哥,小指是这个家里最小的,其它兄弟叫它小弟弟。"   教师:"手指兄弟非常有礼貌,它们天天互相打招呼。今天它们来和小朋友打招呼来了?"(幼:好)   教师:"大哥大哥你在哪?(伸出大拇指左右晃动)我在这,我在这(伸出另一只手拇指晃动)   大哥大哥你好吗?(一手拇指做点头状)我很好,谢谢!(另一只手拇指做点头状)   再见!(拇指左右摆动,收回身后)再见!(另一只手拇指摆动,收回身后)"   其它手指依次打招呼。    4、教师与幼儿共同进行游戏。   教师:"我们也像手指兄弟那也一起来打个招呼吧。"   教师起身与幼儿共同做手指游戏,强调"无名哥哥最懒了,它不愿意出来,看看哪个小朋友的无名哥哥最乖,老师一叫就出来了。"   "小弟弟最听话,一叫他就跑出来了。"    5、结束活动   教师:"我们的小手有些累了,让我们一起放松一下吧。"   做捏拢放开游戏:"捏拢放开,捏拢放开,放开捏拢,放开捏拢。爬呀爬呀爬呀,爬到脸上(腿上、肚子上)了。"   最后我们的小手爬回家了。   幼儿园小班父亲节游戏活动教案二    一、时间: 20xx年XXXX    二、地点: 园内   三、主题释义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惯例是父亲在外工作,母亲在家料理家务,教育孩子。经常是父亲每天天不亮就去上班,孩子还未醒;很晚回家时,孩子已入睡。到了星期天,父亲蒙头大睡,真正陪孩子的时间很少,因而父亲在孩子心目中的份量比较轻,父亲与孩子的感情也比较淡保    四、活动目标:   1、通过各种活动,引导幼儿体验浓浓的亲情,激发幼儿爱的情感,从小培养他们懂得饮水思源,尊重、感激别人的劳动,知道回报、关爱他人。   2、有重点地指导幼儿通过多种形式了解父亲的责任和工作   3、知道父亲节的由来。1910年,美国最先提出庆祝"父亲节"的倡议,并从1934年开始,将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父亲节"。日本从1950年左右开始,将"父亲节"正式定为国民的节日。    五、活动准备:   1、请老师先发校信通与爸爸沟通,给幼儿讲一讲自己是干什么,会干什么和幼儿做游戏拔河、猜拳、大压小游戏、孩子们与爸爸们共同完成"大手牵小手"的手印画。(教师发纸让爸爸印上大手)   2、图画纸、颜料、音乐、彩色纸等。   3、成功素质节日主题教材、节日主题音乐六活动过程;、教师向幼儿介绍父亲节的来历。   4、幼儿分享父亲的快乐(请幼儿说一说我的爸爸会干什么?我喜欢我的爸爸)、出示爸爸的大手"大手牵小手"的手印画。   5、幼儿唱"父亲节"的歌曲。   6、幼儿为父亲自制的小礼物。(皮带、皮包、枕头、眼镜)、回家后向爸爸赠送小礼物,并说出;爸爸您辛苦了,我爱您。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篇5   活动目标:   1、引导幼儿用各种材料制作饼干/糖果。   2.培养幼儿社会交往能力。活动准备:图书角投放各种图片饼干和糖果;手工区准备卡纸/皱纹纸/海绵纸/橡皮泥制作饼干/糖果。娃娃家利用制作的饼干糖果招待客人。   活动过程:   一、谈话导入。   1、请幼儿说说与他人相处的感觉。   教师:今天,又到了区域活动的时间,今天我们区域活动的主题是生活甜蜜蜜。小朋友都有自己的朋友,你喜欢你的朋友吗?和朋友在一起感觉怎么样呢?那你喜欢老师吗?和老师在一起学习知识、做游戏感觉怎么样呢?   2、小结幼儿的回答。   教师小结:和朋友、老师在一起玩游戏、学本领,一起生活的感觉真好,感觉很开心、幸福。   二、介绍各个区域。   1、娃娃家。   教师:今天我们娃娃家准备了许多的糖果,看看都有什么糖果?(棒棒糖、穿着花衣裳的糖果)今天,小朋友到娃娃家后,分配好角色,可以扮演小主人和客人,请小朋友来当小主人,招待客人。   2、动手区。   教师:在手工区老师准备了包装糖果的材料,还有其他的手工材料,有给小动物喂食物,小朋友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材料进行玩,可以好朋友一起玩玩。在给动物喂食物的时候要注意了,彩色圆糖和豆子都是用来喂娃娃的,用调羹来喂娃娃。(提醒幼儿注意使用材料的安全)   3、阅读区。   教师:今天在阅读区准备了新的图书让小朋友看呢!你们喜欢和书做朋友吗?这么漂亮的书我们都要爱护,按照老师说的要求来看书,小手拿好一本书,大拇指食指捏住书的下角,从封面开始看!看看图书中都有哪些有趣的事情呢!   三、组织幼儿进区区域。   1、提出区域规则。   教师:在进区的时候,娃娃家和阅读区入口处都有小脚丫,进去的时候把你的鞋子摆在小脚丫上面,小脚丫都藏好了那就说明这个区已经满了,不能再进了。当老师放音乐时候,小朋友就赶紧把区域中的玩具整理好,放回原处,然后拿好进去卡送回小兔的篮子里。在区域中不能大声喧哗,静静的玩。   2、教师巡回指导幼儿进行区域活动。   四、收拾材料,结束游戏。   小结小朋友进区观看的情况,表扬有序进区的幼儿,对存在不足自己玩自己的幼儿提出要求,指出做的不够的地方。 幼儿园小班游戏教案 篇6   活动目标:   1.尝试不同的跳法跳过格子路。   2.引导幼儿遵守游戏规则,一个格子一个格子跳,并跳入格子内。   3.通过游戏,体验健康活动的乐趣。   活动准备:   布干胶、萝卜、沙、脸盆、拱形塑料玩具、轮胎、录音机、磁带活动过程:   (一)准备活动:跟着音乐做动作。   师:宝宝们,跟着妈妈一起跳到草地上活动活动吧。   (二)看格子图,尝试用不同的方法跳过五彩格子路。提醒幼儿要一个格子一个格子跳,并且跳入格子内。   师:这里有这么多彩色格子路,真漂亮,可以怎么跳过去呢?我们来跳跳看。   (三)幼儿讲述自己的跳法,个别幼儿进行示范。   师:你们刚才是怎么跳的?   (四)幼儿自由练习,提醒幼儿遵守游戏规则,并且尝试不同的方法。   师:宝宝们真聪明,想出了那么多的花样,那我们再去试一试吧。   (五)休息、总结,并交代游戏规则。   师:宝宝们玩的肚子饿了吧,妈妈带你们去拔萝卜。去萝卜地的路上我要钻过山洞、爬过山坡、还要跳过五彩格子路。这次的五彩格子路可有变化咯,方格子有大有小,还有向旁边的。跳的时候可要小心了,要用力的跳到格子里面去,记住了吗?   (六)游戏:小兔拔萝卜
2023-08-29 21:23:181

计算机常见的输入设备有哪些?

计算机的输入设备有键盘,鼠标,摄像头,扫描仪,光笔,手写输入板,游戏杆,语音输入装置等。1、鼠标器(Mouse)是一种手持式屏幕坐标定位设备,它是适应菜单操作的软件和图形处理环境而出现的一种输入设备,特别是在现今流行的Windows图形操作系统环境下应用鼠标器方便快捷。常用的鼠标器有两种,一种是机械式的,另一种是光电式的。2、摄像头(CAMERA或WEBCAM)又称为电脑相机、电脑眼、电子眼等,是一种视频输入设备,被广泛的运用于视频会议,远程医疗及实时监控等方面。3、扫描仪(scanner),是利用光电技术和数字处理技术,以扫描方式将图形或图像信息转换为数字信号的装置。4、光笔,又称光电笔,用光线和光电管将特殊形式的数据,如条形码记录单等读入计算机系统的一种装置,其外形类似钢笔,故通称光笔。5、语音输入输出装置是指将人的语音信息直接输入或输出计算机的人机接口装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是通过语音来传递信息的,因此语音输入输出装置是人机接口装置的重要发展方向。扩展资料:输入设备是在用户和计算机系统之间交换信息的主要设备之一。计算机可以接收各种数据,既有数字数据,也有非数字数据,如图形、图像、声音等,这些数据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输入设备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存储、处理和输出。现在人们正致力于使计算机具有“听觉”和“视觉”,使计算机理解人说的话和人写的话,并以人们接受信息的同样方式接收信息。因此,人们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包括模式识别、人工智能、信号与图像处理等。在这些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又发展了语言识别、文本识别、自然语言求解和机器视觉等研究方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输入设备
2023-08-29 21:23:181

求尿毒症的中药偏方

建议您用中医治疗
2023-08-29 21:23:195

保洁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有哪些

保洁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如下:保洁培训有道德礼仪培训、保洁技能培训、心理培训、安全知识培训。道德礼仪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文明礼貌用语,工作服务态度,仪容仪表、行为举止等方面。员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整个团队才会更专业更和谐。保洁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和实地操作培训,使每个员工能正确地使用各种清洁设备用品,熟练地操作清洁设备。并且能熟练地掌握保洁清洗流程以及建材家居的...心理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公司关心每一位为企业付出的员工,为员工们提供心理辅导,摆正心态,让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身心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工作的在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高空等特殊环境下的作业,让每一位员工能提高安全意识,在紧急情况下能灵活应变。保洁员工行为准则。1、自觉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甲方管理规责。2、不迟到、不早退、遇风雨天气,提前半小时到岗。3、到任何公司入室清洁不得私自传带文件。4、爱护工具节约使用物料,不私自“使”“用”“藏”客用品。5、服从安排,包括甲方管理人员。对有争议的安排先服从后申报,不得擅自离岗。6、上班不准吸烟、酗酒、会客、到客户公司内聊天。
2023-08-29 21:23:221

门店销售技巧培训

1、讲行业2、讲心态3、讲形象4、讲技巧1.讲行业:销售是世界上最光荣最有保障的工作,收入不稳定才有高收入。通过六脉神剑步骤讲解(吸引客人→留住客人→了解需求→塑造价值→先跟后带→快乐成交)每个步骤每个案例都是那么的深刻,使我更清晰的掌握如何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并且严格要求自己在今后工作中将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坚持做,坚持的事情快乐做。2.讲心态:在学习期间,我明白了不管任何工作首选要从思想上树立行业的价值观,树立热爱工作的信念,不惜一切努力,为业绩而奋斗。只有端正了心态,才能经得起被顾客拒绝的的考验3.讲形象:通过学习掌握“形象和标准化”让我从个人形象到商品形象再到店铺形象都清楚的理解到管理门店应该发挥视觉、听觉、文字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增加商品附加值使之具备竞争力。4.讲技巧:引用痛苦销售法从发现问题→制造问题→放大问题→解决问题来讲述顾客购买就在一念之间关键看我们如何把我们的思想放进顾客的脑袋,把顾客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
2023-08-29 21:23:231

三国演义中有哪些名人名言

不傲才以骄人,不以宠而作威。马之将亡!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欲思其利,必虑其害,欲思其成,必虑其败。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淡泊以明志,宁静而致远。不学者,虽存,谓之行尸走肉耳。周郎妙计安天下,陪了夫人又折兵。今天下英雄,惟使君与操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我乃燕人张翼德也!谁敢与我决一死战。丈夫处世兮立功名,立功名兮慰平生,慰平生兮吾将醉,吾将醉兮发狂吟。夫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谋,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也。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2023-08-29 21:23:236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如果才能成为一项具体的行政消费,现在我已经有办法可以感知的认知状态。那么行动之前的行动,裸体做出是否为行政权的助理是我师傅一个行动的依据。追求要件行使行政支持的行为,必须具备行政知识的实体形成做出行为的是我们具体的行为的实质。多件为什么要见你必须走说真的特定的相对于的设定确认变更或者消灭权利确定的予以承认所有机关工的行表达出来或或型号语言平了解为什么要见你,必须走说真的特定的相对人的设定,确认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此时无效以外就被确定为有效力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此时无效以外就被确定为有效,从而使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承认,尊重和服从一种法律效力。他不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理,还具有其他的没有意义是这一生效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相对相对来说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以生效的具体情况行为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都具有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具体使用规则包括告知生养规则。一般为高知是负条件生气效条款,是因为有条件条件出现的时候导致行为生效嗯,具体性的行为无效车子和废纸。包括主体瑕疵。他根本不有行动,就是个所实施其实主体,但是对特定事项不具有行政权能,而是行为不具有正当组织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没意思的行为。第二全线瑕,内容,程序,行政行为不合理被撤销。具体行为的配政行为也不能情况也不社会性的行为有所不同。行政超越权限的行为。内容瑕疵,谁能现在直接违法或构成犯罪?二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实现,但行为的内容法律上根本也不可能实现。行为内容也不能确定。行,是下次。去邀请谁拥有权力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具体行政行为正式法律效力,由于具体行为违法而被撤销。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具备客车要形成谁都有权利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我说限制叫做根据现代百货原则,一般不主张对社会行为进行费者,但文特的情况下也可以废止具体规章,政策已经被修改撤销,原有存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没有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又不基于非常供应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是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能有行政行为服务条件的单条出来的时候,这个位置五人也没有必要。,改变是撤销,注销,重新一等,包括形式确定你和实质性的形式确定的是不可争执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有效力,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或者诉讼后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区间内,不可力的行动体而言的一种效力和动物体针对不得任意改变你的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8-29 21:23:252

求一首藏头诗“飞拓无限”命题的。多谢多谢

飞天遁地技无双,拓土开疆战群狼。无端亡我心不死,限期收复我南疆!
2023-08-29 21:23:253

飞拓是什么软件

1、飞拓无限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拓无限)是国内一家提供移动互联网整合营销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公司。2、作为国内最早从事无线营销的公司,飞拓无限自2003年成立,累计服务400多家国际、国内品牌客户。
2023-08-29 21:23:171

请问,在行政行为特征中,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要怎么理解?定义是什么?

  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涵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 性参与其间。  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 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 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3、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 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 对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  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 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 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将行 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行政行为内容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赋予一定的权益或科以一定的义务,实际上设定了 新的法律地位,使得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 系。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行为对象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 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 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 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这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以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原有的法 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的一种丧失。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 原来所负有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这是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具体表现为:对其原来所享有权 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缩小,或者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如批准营 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纳税税种、税率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 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法律地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确认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确认。确认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事实确认为前提的,在有些法律关系确认之中,也同时包含着对法律事实的确认。但有些法律关系的确认和法律事实的确认,法律要求是分 开的,不能互相取代或交错在一起。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 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 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不可以变更,而是说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随 意撤销或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改变(通过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 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方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 相 对方。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行政行为的内 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方,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 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 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 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 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 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 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对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意义,在于明确二者的不同规则,有助于法院 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最终的判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是请求作为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则应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申请,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 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划分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  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在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  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 形式而违法的问题,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 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所谓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 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 ,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有助于对因行政权不同作 用方式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从而规范行政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 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 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 织或公民个人所实施的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 任的归属,准确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 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 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 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宣布该行 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 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2)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 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 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 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 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 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 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 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 起 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2023-08-29 21:23:172

关于企业5S管理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方案?

在文库里看我传的一份很全面的《8S生产现场产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
2023-08-29 21:23:143

汉语言文学专业现当代文学方向哪个毕业论文题目好写些?????

我就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呵呵,毕业论文针对你这个方向可以写点关于作家、作品的分析,最好是比较普遍的文学现象和规律的总结、阐释等的。多引用一些材料
2023-08-29 21:23:131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所谓进料加工是你的上游客户给你下定单但不提供所需要部件的原材料或其他组成的零部件,而来料加工则是指客户给提供原材料或其他组成的零部件。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说就是进料加工你要寻找你自己的供应商给你提供原材料你来加工;而来料加工则是客户给你提供原材料你直接加工。 回答者:crystalrose721 - 助理 二级 4-23 18:16MS很多人问过了 简单的说 进料加工是自己进材料自己加工自行经营; 而来料加工就是委托加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决定花色品种数量等等. 回答者:victorylj - 魔法师 四级 4-23 19:26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回答者:bishubo - 助理 三级 4-24 21:30
2023-08-29 21:23:135

透析费用多少一次,医保报销吗

尿毒症患者门诊、住院透析均享受医保、新农合报销,且全年包干价中90%的费用由医保报销,个人只需付10%。在三级医院透析每次600元,在二级医院透析每次550元,按报销比例70%计算,在三级医院治疗患者自付30%。如果报销90%计算,患者自付10%。二级医院同比,这样将会避免患者因病致穷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3-08-29 21:23: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有哪些

计算机外部设备有显示器、键盘、鼠标、音箱、打印机、摄像头、扫描仪、数码像机等肉眼能看见并且能触摸到的设备。外部设备简称“外设”。计算机系统中输入、输出设备(包括外存储器)的统称。对数据和信息起着传输、转送和存储的作用。是计算机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围设备涉及到主机以外的任何设备。外围设备是附属的或辅助的与计算机连接起来的设备。外围设备能扩充计算机系统。计算机通称电脑,是现代一种用于高速计算的电子计算机器,可以进行数值计算、逻辑计算,具有存储记忆功能,能够按照程序运行,自动、高速处理海量数据。它由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所组成,没有安装任何软件的计算机称为裸机。计算机被用作各种工业和消费设备的控制系统,包括简单的特定用途设备、工业设备及通用设备等。
2023-08-29 21:2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