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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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项目有哪些

无形资产评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标评估:评估商标的市场价值、知名度、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确定其评估价值。专利评估:评估专利技术的技术含量、技术创新度、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其评估价值。著作权评估:评估著作权的创作难度、作品知名度、版权维护等因素,确定其评估价值。商业秘密评估:评估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经济价值、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其评估价值。网络域名评估:评估域名的知名度、易记性、关联度等因素,确定其评估价值。其他无形资产评估项目:如软件、培训课程等的评估项目。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是什么

无形资产计算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无形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的评估一般分为三种,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价值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收益法,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成本法,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

什么是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无形资产评估的意义一、培养品牌意识。市场经济下,许多人都已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权就是财富”。知识经济的观点之所以深入人心,客观上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其市场化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行各业都在想方设法对自身现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挖掘、开发、整合,通过评估将各种附加值体现出来。品牌已经成为主体宣传自己,开展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旦疏于保护,则被觊觎者得手。二、加强品牌维护。品牌的维护比创建更加重要,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以在客观上说明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缺乏对其内涵的维护,就会出现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其需求背道而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市场因素而发生起伏。三、知识经济的市场化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使无形资产有了市场价值定位并使其价值不断得以发掘和提升,进而在资本扩张中成为旗帜并参与经营。将无形资产加以有效运营,还可以优化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提升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举措。随着企业并购得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兴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0家,而且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正跃跃欲试。五、为无形资产经营活动提供条件当前,无形资产交易越来越广泛,促成无形资产交易成功的不仅仅是其技术水平和应用后创造的经济效益,公正的交易价格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作为中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无形资产的综合因素,合理公正地作出评估,为无形资产经营交易提供价格依据。六、为保护无形资产,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经济依据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有助于提高校办企业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七、为产权变更及股份制改造提供依据和前提条件校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以及兼并与联合,组建中外合资等产权变动及股份制改造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评估是企业资产评估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什么是无形资产评估?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无形资产评估收费多少

一般按照评估值收费!简单的说,估值1000万元,收费在3-5万元左右,1亿元收费在10万左右。建议找有专业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做

如何对一个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资产评估是指对公司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估值,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公司资产评估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定评估目的:评估目的是评估的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如评估债务融资的抵押物价值、进行并购重组、公司内部重组等。选择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如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收集资产信息:收集并整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信息,如资产证书、财务报表、销售合同、企业法律文书等。实地勘查: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对其实物资产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其状态、数量、质量、使用情况等。估值计算:根据评估方法和收集到的资产信息,对评估对象进行估值计算。编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等。需要注意的是,评估过程中应确保评估人员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遵守评估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此外,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说明评估的范围和限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和资料来源,以便于有关方面进行审查和验证。

资产评估报告分哪几种类型

  估业务的分类:一般评估、评估咨询、评估复核x0dx0a  评估报告类型是基于资产评估业务分类考虑的。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不同应包括一般评估业务、评估咨询业务、评估复核业务。具体操作上,一般评估、评估咨询、评估复核均为独立业务,可以单独运作和服务;三种业务在具体承接过程中也是可以合并考虑,即同一客户存在着三种类型业务同时适用的可能性。x0dx0a  (一)一般评估业务x0dx0a  一般评估业务就是我们对明确评估对象的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业务。该类业务主要是以交易中资产及股权作价提供参考价值为目的的业务,其完成的标志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范围既包括产权变动情况下出于提供价值参考或发挥鉴证作用目的的单项实物资产评估、各类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又包括产权各种处置方式下单项资产或组合资产的评估如租赁、承包、破产、清算、拍卖、使用权转让等;还包括直接作为鉴证目的的补偿、损失确定、涉案财产价值评估等类型的评估。评估业务基准日一般为当前或近期,其时态为当前时态。x0dx0a  (二)评估咨询业务x0dx0a  评估咨询业务以评估手段提供咨询服务,它包括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人提供投资项目评估以及企业改制、企业发展战略、商业计划书、兼并收购的尽职调查等咨询服务以及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研究和研讨、财务顾问、咨询相关专业的培训等。例如,评估目的本身就明确为评估咨询或价值分析,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当其他计量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时,评估计量手段可能会被使用;评估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可能会应用于企业管理、企业调查、各类数据化决策管理等。其评估报告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咨询报告、评估咨询报告、价值分析报告、尽责调查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基准日的时态可以是当前,但更多的是未来。x0dx0a  (三)评估复核业务x0dx0a  评估复核业务主要为满足企业收购、资产交易和资产价值调整等领域的需求,既包括行业监管检查亦含有咨询的成分,前者服务于行业管理的需求,旨在净化评估环境、提高评估师执业水平;后者是接受委托方在作出收购、并购及其他投融资决策之前所进行评估业务,其意图是对评估对象(包括拟收购或自身状况)已评估事项或结果重新检验和核实,或者是对评估有效期内资产状况或其他特别事项的影响作出重新估算。其报告外在表现形式是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补充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本质上讲评估复核业务起着咨询的作用,其基准日的时态一般为过去时态,作评估补充报告时其时态为当前时态。我们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属于评估复核业务,因为财务报告中资产价值的确认是会计行为,其连续的记录反映了会计确认的结果。评估价值能否直接进入会计系统目前还是一个需谨慎对待的问题,评估界只是运用评估的价值发现技术对会计计量结果进行必要的复核和调整而已。x0dx0a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三种评估业务的交汇点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考察评估行为对委托方的有用性。一方面三者分别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三种时态,当评估基准日确定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三种时态的情况下,那么评估业务便可把更多的评估目的囊括起来;另一方面,评估行为从动态认识中把握并分析委估对象相对静止状态下价值的程序要求,也是实现评估业务向会计等领域在空间上推进的重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之中可以凸现其咨询的功能。

资产评估有哪些作用?

1、商标权、品牌、商誉价值评估 2、专利权、专有技u200cu200c术、软件、著作权、秘诀价值评估 3、人力资源、企业家自身价值价值评估 4、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产权、林权、资源性资源价值评估等 无形资产评估的意义 1)提升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品牌凝聚力,树立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实力; 2)融资的需要:可利用无形资产吸引投资、质押贷款等; 3)资本运营的需要:无形资产在合资、增资、重组、改制、上市时可作价入股; 4)交易的需要:在无形资产转让、许可使用、拍卖等情况下提供价值依据; 5)摸清家底,给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 6)为打假、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 7)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的途径:1、转让;2、对外投资;3、许可使用;4、合资合作;5、无偿使用。

无形资产评估溢价怎么算

1、市场价值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一般是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定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上述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费。该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无形资产一般都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2、收益法。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诸如商誉、特许代理等。此法关键是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这种方法同样存在难以分离某种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此外,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无形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计算。3、成本法。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适用于那些能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也可估算因无形资产使生产成本下降,原材料消耗减少或价格降低,浪费减少和更有效利用设备等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评估出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但由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使得此法在应用上受到限制。主要还是收益法。在评估计算价值中使用最多。跑政通评估报告办理能够给与一个公正合理的价格,欢迎下单。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实缴注册资本金

下列选项中,关于无形资产评估定量分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案】:A、D定量分析要围绕“量化数据”开展,分析数据的来源及可靠性.合理性,分析量化方法的可靠性,保证量化数据逻辑支持链条的完整性.一致性。并且要确保各数据之间的一致性。比如税前现金流应该采用税前折现率,税后现金流要采用税后折现率。成本法剩余经济寿命与收益法收益预测期限应该一致。

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要够瘦都能看出腹肌轮廓。不只是搏击运动一愣起神来很像上校。上校

无形资产评估的操作流程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科学、客观、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如下: 一、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评估机构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二、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三、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 四、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五、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六、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七、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八、装订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

影响资产评估值的因素有哪些?

资产评估的价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因素:市场供需关系:市场供需关系是资产价值的一个主要驱动因素。当市场需求大于供应时,资产价值通常会上涨,反之亦然。资产的稀缺性和可替代性:稀缺的资产价值通常会更高,因为它们的供应量有限,难以替代。而可替代的资产价值则相对较低。市场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指其能够被快速变现的程度。市场流动性越高的资产,其价值通常会更高。资产的品质和状态:资产的品质和状态也会影响其价值。如果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且质量高,其价值会相对较高。经济环境:经济环境的好坏对资产价值也有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价值通常会上涨,而在经济衰退时期,资产价值通常会下降。政策和法律环境:政策和法律环境也可以影响资产的价值。例如,政府的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某些资产的价值。技术创新和市场变化:技术创新和市场变化可以改变资产的价值。例如,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使某些旧技术的价值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某些资产的价值。这些因素只是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一部分,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也会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影响。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公司刚成立时的无形资产评估,对企业上市有影响吗

有。根据查询央广网显示,无形资产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我国上市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均加大了对无形资产的投资水平和投资力度。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那么企业对外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或交换时,需要做无形资产评估吗?

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最常用的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收益法:这是一种基于未来现金流预测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对商标、专利、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该方法根据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值来计算资产的当前价值。该方法要求评估人员有较为准确的未来现金流预测能力和较好的财务分析能力。市场法:这是一种基于市场供求关系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对商标、专利、版权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无形资产的评估。该方法主要通过分析市场上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和市场需求,以此来确定资产的估值。成本法:这是一种基于资产历史成本和现在价值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对研究开发成果、专利、商标等资产的评估。该方法主要是通过分析资产的历史成本和现在的价值来确定资产的估值。折旧法:这是一种基于资产折旧情况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对专利、版权、商标等资产的评估。该方法主要是通过分析资产的折旧情况来确定资产的估值。综合法: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目的、评估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得出更为准确的估值结果。综合法是评估无形资产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评估无形资产的方法有多种,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成本法基于无形资产的重建成本来确定其价值。评估人员估计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或重建成本,考虑到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替代成本、技术和专业知识等因素。该方法适用于无形资产具有明确市场替代成本的情况,如专利或版权等。市场比较法(Market Approach):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评估目标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人员收集和分析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数据,考虑到特定市场和行业的因素,以确定目标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收益法基于无形资产未来的经济收益来评估其价值。最常用的收益法是现金流量贴现法(DCF),它将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当前时点,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人员需要基于合理的假设和预测,考虑到市场风险和资本成本等因素。专利评估法(Patent Valuation):专利评估法用于评估专利这一特定类型的无形资产。该方法考虑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需求、专利持有者的竞争优势等因素,来确定专利的价值。品牌评估法(Brand Valuation):品牌评估法用于评估品牌价值。该方法考虑品牌的知名度、声誉、客户忠诚度等因素,以及品牌对企业收入和市场地位的影响,来确定品牌的价值。财务指标法(Financial Indicator Approach):财务指标法根据无形资产对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通过比较企业财务指标(如销售增长率、利润率等)的变化来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可能会综合应用多种方法来获得更全面和准确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结果。评估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专业判断,选择适合的方法并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和估算。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提问或咨询正联坤疆第三方评估。

什么是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计算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无形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的评估一般分为三种,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价值法,该法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收益法,此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成本法,该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

无形资产评估是什么 无形资产评估解释

1、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2、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

参与过资产评估执业过程 大小项目都有浅浅的经历过假如从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角度,程序也许可以这样(待完善):一.搞清楚劳民伤财搞资产评估,欲为什么经济行为服务 1.企业管理层很清晰 2.如果不清晰,请资产评估师帮忙分析,做财务顾问角色,也不用多付咨询费 3.边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搜集工作,一边做咨询分析(往往资产评估同时需要专项审计)二.明确需要怎样的一个评估报告 1.清晰了经济行为,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出具各种样式的评估报告 2.评估值需要评估公司内部三审后才可提供给企业,以这个评估值为基础进行沟通,双方交流会让评估值更合理/公允. 3.在出具评估报告前,可根据时事更改评估目的/报告形式. 4.请相信,双方是要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后,才可具评估报告三.需要了解资产评估的艺术性 1.首先资产评估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同存形态是必须肯定的. 2.资产评估的艺术性体现在精致与粗糙之分/客观与主观偏好/公允的有效与创造个人偏好:"艺术不是你所看到的东西,而是你让别人看到的东西。"——埃德加 在不完善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束缚和镣铐下,评估公司与企业互为舞伴,欲跳出最优美的舞姿。

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有哪些

你是什么无形资产?评估做什么用?

无形资产评估收费多少

无形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所需人力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而定,因此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收费数额。一般来说,评估机构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报价,报价涵盖的范围包括评估报告撰写、资产评估方法的确定、数据收集、现场调查、市场分析、价值分析、风险分析等。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专业,建议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收费标准和项目范围明确。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无形资产评估作用和意义?权威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是?

练的再大也看不到。再比如让人看上去更强是报不完的,所以“完”字的笔画不能写全。

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资质有几类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的资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相关行业协会认定的资质;具有行业相关经验和技能的资深评估师和工程师。这些资质通常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能够证明评估公司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在选择无形资产评估公司时,需要注意其资质是否合法,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一)资产管理的需要1、摸清家底,完善企业资产管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有形资产的评估、管理与应用,多年来企业自身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有效的制度,其资产量在相关财务报告中已得到了充分的揭示。但是一个企业到底有哪些无形资产,其价值量如何,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并不清楚,形成了资产管理的盲点。只有充分揭示这部分资产的真实价值,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使之规范化,以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决策依据。无形资产价值其本质是无形资产的培育、发展情况,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赢利能力,企业资源的利用状况和利用效率、效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等等。评估的过程是资产清查的过程,重点在于发现企业在资产管理、经营过程、资本结构、企业效率和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解决或为企业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经营者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合理分配资源,减少投资的浪费。

无形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各收费标准请参看收费标准家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非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共台文件:[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资办发[1997]53号文件根据务院颁布《资产评估管理办》第十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偿服务规定,本着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原则我机构按家物价局、资产管理局文件[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资办发[1997]53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意见第三条收费依据(市及合资合作项目除外)[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资产评估收费计算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评估值(万元)差额计费%1100(含100)0.62100-1000(含1000)0.2531000-5000(含5000)0.0845000-10000(含10000)0.055100000.01注:计算式(假设委估资产价值12000万元)100万元部:100×6‰=0.6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部:900×2.5‰=2.2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部:4000×0.8‰=3.2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部:5000×0.5‰=2.5万元10000万元部:2000×0.1‰=0.2万元-----------------------合计:8.75万元(假设委估资产价值12000万元)二、根据家资产管理局文件(资办发[1997]53号文件)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意见第三条家物价局、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文件收费标准基础浮1.5-2.5倍

无形资产评估的意义是什么?

一、培养品牌意识。市场经济下,许多人都已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权就是财富”。知识经济的观点之所以深入人心,客观上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其市场化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行各业都在想方设法对自身现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挖掘、开发、整合,通过评估将各种附加值体现出来。品牌已经成为主体宣传自己,开展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旦疏于保护,则被觊觎者得手。二、加强品牌维护。品牌的维护比创建更加重要,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以在客观上说明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但如果缺乏对其内涵的维护,就会出现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其需求背道而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市场因素而发生起伏。三、知识经济的市场化要求。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使无形资产有了市场价值定位并使其价值不断得以发掘和提升,进而在资本扩张中成为旗帜并参与经营。将无形资产加以有效运营,还可以优化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提升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举措。随着企业并购得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兴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0家,而且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正跃跃欲试。五、为无形资产经营活动提供条件当前,无形资产交易越来越广泛,促成无形资产交易成功的不仅仅是其技术水平和应用后创造的经济效益,公正的交易价格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作为中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无形资产的综合因素,合理公正地作出评估,为无形资产经营交易提供价格依据。六、为保护无形资产,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经济依据对国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有助于提高校办企业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七、为产权变更及股份制改造提供依据和前提条件校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以及兼并与联合,组建中外合资等产权变动及股份制改造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评估是企业资产评估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什么是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利用无形资产可抵押贷款、工商注册、增资扩股、参资入股、许可使用、转让、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注意,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则包括哪些

其中,P――资产现值;F――第t年的净收益;i――适用的折现率;n――净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2)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对象,进行分析参照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对比调整,从而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市场法能够充分考虑市场变动因素,可以较真实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在评估时的市场。(3)成本法(1)历史成本法。这种方法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重要标准,用历史成本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成本,可以准确反映出各类资产的构成比例,反映出无形资产价值形成过程,也是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和利润的依据是真实的会计学堂整理的。(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目前对于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评估,基本上套用了上述办法,目前处于探索和试用阶段,理论和方法都不够成熟。但是,了解和掌握这些方法,对于技术买卖双方、技术经纪人有一定必要性,从长远看,对技术商品开发、交易和管理的规范化也有重要意义。成本法用于技术评估的含义是:运用现实费用标准,参照历史成本,重新研制开发一项技术所需要的成本。因此,该方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成本法评估的结果通常为技术价格的下限(即最低价),与实际使用价格有很大差异,应当根据使用时间和条件变化进行调整。有的技术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实现价格远远超出开发成本。

无形资产评估有哪些注意事项

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是怎样的

现行的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 市场价值法是根据市场交易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收益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无形资产价值。 成本法是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

无形资产评估是什么

1、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2、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是什么

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可以根据评估的目的、具体资产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的一般步骤:确定评估目的:明确评估的目的,例如出售、购买、抵押、资本注入等。收集资料和信息:收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文件和信息,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版权登记证书、市场数据、财务信息、业务计划等。评估方法选择: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型和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数据分析和处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财务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分析等,以获取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理解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评估结果、风险因素、评估师的声明和结论等内容。审核和验证: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和验证,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报告发布和交付: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相关方,并按照要求提供评估结果的解释和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而有所不同。为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建议出评估报告或相关问题咨询请找 好评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评估是什么

无形资产评估指的是界定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行为,是指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无形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现时价值的工作。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影响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包括: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无形资产的科学价值和发展前景;购置或研发无形资产的成本;无形资产成果的使用方式;无形资产市场的供需状况;购置或研发无形资产所产生费用的支付方式。

对外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是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誉等。以下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步骤:资产识别:确定企业的无形资产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分析:对每个无形资产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其性质、法律保护情况、市场竞争性等。数据收集:收集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数据,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商标注册证书、版权登记证书等。市场分析:分析市场对无形资产的需求、竞争情况、市场定位等,以了解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成本法。数据分析和估值:根据选定的评估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确定无形资产的估值。编制评估报告:将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和分析过程整理成评估报告,包括资产的估值、评估方法的说明、数据分析的结果等。无形资产评估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市场状况、法律保护、技术水平等。评估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要严格把握,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相关问题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哪些?

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市场法:通过比较类似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买卖价格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市场上有类似无形资产交易的情况,例如商标、专利等。成本法:通过计算重建或再生产该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减去已经经过折旧的成本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稀缺性或专有性的无形资产,例如商誉等。收益法:通过估算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并将这些收益折现到现值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收益能力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版权等。其中收益法又包括净现值法、折现收益法、市场多重法等具体方法,需要评估或者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像咨询,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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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就业好么?

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废么

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废。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资产价值的专业报告,评估结果存在错误、不准确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更正,那么评估机构可以申请作废原报告,重新进行评估。所以,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废。

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时应注意哪些

  第一,从大的方面讲,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基础和价值类型相适应。  这里所说的评估目的主要指的是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资产评估的特定评估目的既是资产评估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又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会在宏观的层面上对资产评估对象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约束和限定的作用,资产评估特定目的正是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其面临的市场条件的约束,从而对评估技术思路、评估具体技术方法和评估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条件是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主客观因素。它们与资产评估目的一起不仅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也构成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条件基础和信息基础。不论是资产评估的技术思路的选择,还是实现这些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的确定,或是评估技术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不可能离开或偏离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条件基础和信息基础。  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之上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价值属性。价值类型是从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价值属性的角度对选择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实现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方法,以及具体评估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进行约束。从理论上讲,资产评估中的三种基本方法都可以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清楚,不论运用什么方法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必须保证评估方法所使用的各种信息资料都取自于公开市场的证据。而不论运用什么方法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都应当考虑相关的非市场因素。评估方法作为实现评估目的及其价值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评估方法及其运用不应当,也不允许偏离所要实现的资产评估目标及其要求。  第二,从具体操作的层面上讲,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收集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考虑采用替代原理和原则,选择信息资料充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例如,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单独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工艺比较特别且处在经营中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收益法;面对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充分的参照物,可优先考虑选择市场法等等。  第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第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楚

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有什么区别,都是哪个部门出的

一般审计报告年检用,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用,资产评估报告股改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公司出具。

房产估价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区别

估价房产价值有三种方式:1.市场比较法 指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的修正,以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理,适用于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较多的场合,在房地产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它是一种说服力较强,具有现实性,最常用的估价方法。2.收益法指预计估价对象未来各期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算到估价时点上的现值后累加,以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收益法适用于评估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房地产。3.成本法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成本法适用于房地产市场不发达,难以运用市场比较法的房地产估价,对于既无收益又很少出现买卖的公用建筑也比较适用。成本法是房地产估价的最基本方法,它是以重建或重置的思路求得房地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评估原理建立在重置成本的理论基础之上。成本法是以假设重新复制待估房地产所需要的成本为依据而评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方法,即以重置一宗与待估房地产有同等效用的房地产所需投入的各项费用,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房地产价格。应用成本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一般可分新建房地产的成本估价法,新开发土地的成本估价法,旧有房地产的成本估价法三种方法。此外,在进行评估时,市场因素将会对房屋价格产生影响,在进行评估时应注意从市场角度看成本法的评估问题。4、报告对比和应用场景估价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各有优势和特点,从权威性角度估价报告远胜价值分析报告,在房地产租赁、抵押、担保方面必须用评估事务所盖章的报告。而在对房地产价值和风险分析上,很多价值分析报告由于大数据优势和更全面的计量模型似乎又略胜一筹。在成本方面,估价报告有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一套500万房子收费为万分之五为2500元。而房屋价值分析报告由于是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效率更高,以贝壳价值分析报告为例对外报价只要200元,最新促销价更是低至9.9元/份。限时查询资产信息网,获取联系方式即可免费查询房子价值,你的房子你知道,做自己价值的主人,欢迎前来查询。参考样例如下:pdf.maitube.com/pdf/?e=agGtneErXrhbUa;pdf.maitube.com/pdf/?e=agI74BdFH1RnYa;可查看效果,保证出品一样。两种形式两种效果。两种主流工具选择还是要根据用户的使用场景进行合理选择,成就精准投资的小助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 )。

【答案】:A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1)标题及文号;(2)目录;(3)声明;(4)摘要;(5)正文;(6)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资产评估报告编制与出具的具体要求

要内容第一部分 “指南”的功能作用第二部分 关于报告声明、摘要的编写第三部分 关于报告正文的编写第四部分 关于报告附件第五部分 关于评估说明的编写第六部分 关于评估明细表第一部分 “指南”的功能作用一、与其他准则的关系(一)从准则体系层面上理解,指南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准则是”母子关系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执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是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是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从其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更细的要求,作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子准则”,是更好服务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举措,也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不断完善的必要步骤。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权益,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不可能脱离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管理。《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最低要求,其主要内容是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和一般内容构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是在资产评估报告最低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对五部分内容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要求。(二)与各“实体性”准则的关系1、实体性准则、甚至其他程序性准是指南的依据。 实体性准则、其他程序性准则主要规范评估操作要求的,如:u《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 ”;u《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行为……” u《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 , u《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 ……,报告指南必须以这些准则的要求,提出披露的规范。2、评估报告指南不讨论如何操作的问题。评估报告规范,是反映如何编写、如何出具评估报告的规范性问题,不反应也不讨论具体的评估操作技术问题。 (三)国资报告指南与评估报告准则的构成衔接指南提出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等构成。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相比,增加了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未强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出具评估报告的同时,另行出具资产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中评协编制出版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中提出“对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所属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关评估说明和明细表,作为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专用材料的一部分”。 实际上,本指南中提出的评估明细表相当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附件内容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的细化。 二、关于评估报告准则与现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关系(一)评估实践中,已经对现规范进行“取舍”使用现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局国资办发【1996】23号)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由于:u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要求内容的变化;u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执行;u评估准则的陆续出台原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不适应相关法规准则的变化。评估实践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要求内容的变化、新会计准则的发布执行、新出台的评估准则,对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进行了相应调整做法已经大量出现。这也是制定指南的必要性所在。 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3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实施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关指南实施前,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暂参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即予废止。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重点予以规范的方面:1.增加了收益法、市场法运用的要求和指导;2.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了评估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3.固化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澄清了部分模糊的做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可操作性;比如: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等;针对实践中两种方法评估结论差异原因的复杂性,强化评估范围、委托评估资产分析等方面内容;作为评估的基础工作,资产清查应当首先由企业进行,然后根据清查的结果申报资产,将所有评估明细表中“调整后账面值”取消;4.将一些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调整,以进一步方便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报告,同时方便国资监管部门对评估项目的审核。第二部分 关于声明和摘要一、关于报告声明(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声明提出的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规定,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为了使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效地防范评估风险,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并使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告的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应当重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结论所对应的使用限制条件,如评估目的与评估用途、评估报告的使用者等。本指南全面反映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声明的内容《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规定,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结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指南”提出声明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声明的通用内容。声明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土地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区别

土地评估报告是有国土资源部发的资质,出的报告只能是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财政部发的资质,可以做整体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整体资产也包含土地评估,换句话说资产评估报告也可以报告土地评估报告,也可以评估土地,但是土地评估报告不能包含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也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导致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以下分享几篇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1    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我们接受XXXXXXX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作的XXXXXXX部分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发表意见。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科学、公正、谨慎原则,认真审核了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出具的苏国咨〖1998〗281号《XXXXXXX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市场调查与询证、验证。   由于我们无法调阅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的相应评估底稿,在实施了替代程序的基础上,现就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1998年6月10日出具的苏国咨 2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如下复核意见:    一、委托方简介   一委托方   公司名称:XXXXXXX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X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贰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 邮政编码:214244 二企业概况:   XXXXXXX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160号文批准于1999年11月8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石油制品、化工产品、日用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产,自营和化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现生产绝缘用油、特种润滑油、特种油剂等精细化工产品20多个系列,达200多个品种,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民营科技企业。公司现占地200余亩,拥有国内最先进的酯化、蒸馏、精馏、全自动调合、全自动罐装、磺化、脱蜡等多套生产装置,库存容量达5万多吨。公司主导产品为绝缘用油(低粘度变压器油),产销量达总产品的65%以上。    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   1、XXXXXXX与XXXXXXX的进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行为分别得到了宜兴市《关于设立XXXXXXX的请示》宜政发14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XXXXXXX的请示》 锡政发157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60号文的批准确认;   2、XXXXXXX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苏农集16号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登记;   3、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授予非证券业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合法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号11002,批准文号:农乡企资96第02号,发证机关:农业部乡镇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报告的人员:严伟新、潘荣祥、郭秀惠,符合报告基准日的规定。具备国家认可的资格,出具报告合规。   4、XXXXXXX已按有关规定出具了承诺函;并按有关规定提供了资产产权证明等法律性文件、证书。    三、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根据XXXXXXX的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对XXXXXXX股份制改造涉及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与XXXXXXX签署了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本次评估的基准日根据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确定为1998年4月30日,并于1998年6月10日出具了苏国咨 2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已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评估报告有效。    四、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类型,选择了与之相匹配的资产评估方法。因签字资产评估人员已离开该公司,并且该公司已于20xx年进行了工商注销,因此我们无法调阅该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经过我们实施替代程序———审阅企业财务资料及对现时仍存在的实物资产原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原值进行追溯性评估,我们认为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目的,恰当的选择了评估方法和与之相匹配的评估价格标准,评估方法的选择符合评估基准日的相关规定。    五、评估程序的适当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根据委托资产评估类型和特点,履行了不同的评估程序。经我们重新审阅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中所表达的《资产评估说明》,其所揭示的评估程序,我们认为执业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适当的评估程序,从而保证了评估结论的客观与公允。    六、评估结论的公允性   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做的XXXXXXX企业股份制改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范围为XXXXXXX整体资产。经评估,截至1998年4月30日止,纳入评估范围的总资产账面值为40,290,816.92元,调整后账面价值40,290,816.92元,评估价值为44,727,164元,减值率为11.0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6,347,518.35元。   调整后账面价值为36,347,518.35元,评估值35,556,571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943,298.57元,调整后账面值为3,943,298.57元,评估值为9,170,593元,增值5,227,295元,增值率为132.56%。    1、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确定基准日为1998年4月30日,主要基于企业本次评估目的需要,同时年中数据准确。    2、评估依据和参数选取   评估依据较为充分,评估参数选取基本合理,各项资产的评估基本符合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要求。但同时存在以下问题:   (1)存货—辅助材料中少部分项目未分明细;   (2)部分往来款中对于负数没有进行重分类调整;   (3)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中个别小项目缺少规格型号。但不影响总体的评估结论。    3、评估结论分析   1)流动资产减值75。29万元,减值率2。25%,减值原因主要为应收账款中对实际不能收回的往来款作了评估减值处理。   2)固定资产增值518。93万元,增值率82。86%,其中房屋建筑物增值150。73万元,增值率74。83%,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房屋重置成本高于账面原值所致;机   器设备增值327。72万元,增值率87。21%,增值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设备为自制油库,其建造成本除主要材料进行资本化外,辅材、建造劳务费用多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增、减值是合理的,就评估基准日而言,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七、期后事项说明   评估基准日后,企业正常经营,无重大期后说明事项。    八、复核结论   经我们对江苏国际咨询评估公司所作的XXXXXXX整体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苏国咨 281号)进行复核,其评估报告是合规有效的"、评估方法是合理的、评估程序是适当的、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资产评估报告2    资产评估报告    一、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最重要的事   其实,不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数值太较真,报告的具体数值也没有那么重要,因为报告的制作者与阅读者之间的信息一定是不对称的,作为报告的阅读者,无论你怎样绞尽脑汁地自己调节基础数据和参数都未必能得到那个反应“真实”的数字。   但是,认真读报告却是必要的,因为你只有对报告的假设、逻辑以及评估倾向等内容进行了分析之后才能对评估值、交易各方的目的、交易各方的利益格局有一个更为清楚的认识。   翻开一份资产评估报告,阅读者最应该了解的关键内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有效期。   除以上内容外,报告中经常还会有一段话,大致的表述如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别小看了这最后一句话,不能说的秘密经常就藏在这里面。   为了理解以上关键内容,我们需要从更大的一个视角出发,这个视角要求我们从理解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开始,因为正是有了企业价值评估这一行为,才会有资产评估报告这一结果。    二、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也就是说,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可以有三类,一是企业整体价值、二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三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在理解评估结论的时候,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控制权相比少数股东权益存在溢价。   二是应当关注被评估股权的流动性对其价值的影响。相信大家对“流动性溢价”这个词汇不会很陌生,如果大家去对比大/小市值的A+H上市公司的A股与H股的价格表现,相信你会对什么是流动性溢价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案例   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主要使用三种方法,即: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又成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评估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性,然后再选择使用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即DividendDiscountModel,简称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即(DiscountedCashFlowMethod,简称DCF)。   其中,现金流量折现法又可以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CashFlowfortheFirm,简称FCFF)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CashFlowtoEquity,简称FCFE)。   这里需要做好区分的是,根据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得出的是企业价值,根据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出的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他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做以下理解: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价值   DDM和DCF模型理解起来不难,难点在于判断模型的参数选取及其假设的合理性,这些就是大家在阅读报告时最应该注意的细节了, 把这些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是:    (1)未来预期收益是否合理   折现的对象就是未来预期收益,因此这个收益是否合理对估值结果至关重要。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 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知道谁是做出这个预测的主体。根据现行规定,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   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根据上面的规定,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才是提供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主体,他们的态度以及利益格局在他们提供的预测结果中就会体现出来。   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说实话,在存在这么多变量的情况下,真的很难推理未来预期收益有多少是合理的。那这个问题不认真思考行不行? 觉得还是要认真思考的,虽然在现行的规范下有盈利预测补偿的制度可以作为投资者的一层保障。   但是中国证监会7月1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并且取消了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要求,考虑到以后很可能会失去盈利补偿这一保障。    (2)收益期的确定   在分析收益期的时候,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有关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确定收益期。 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有一份评估报告里面是这样写的:“现金流量的持续年期取决于资产的寿命,企业的寿命不确定,可以假设企业将无限期持续经营,即收益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经营年期……    (3)预测期的确定   有一些评估报告会采用分段法确定评估对象的预测期,将企业未来现金流分为明确预测期期间(详细预测期)的现金流和明确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现金流。在详细预测期间,评估报告会逐年明确地预测未来一段期间(比如5年)评估对象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4)折现率   在这一点上, 觉得可以用一个你认为合适的区间范围内的折现率数值做一个测试,这样一来,测试结果的上下限自然就明了了。   资产评估报告3    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现状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此次清查工作统一以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1、对全馆账务进行了清理。这次我们对xx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库存现金、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对全馆财产进行了清理。这次我们对xx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地清理、核对和查实。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情况进行了清查。   3、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在清查中我们坚持边清查资产,边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实现了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4、完善了相关制度。对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我们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巩固清查成果。    (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情况   为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馆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副馆长担任,成员由xx、xx及各办、组负责人组成。馆向各办、组下发了搞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办、组支持清查工作。参加清查工作的同志,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放弃休息时间,集中精力搞好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资产清查,全面摸清了我馆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建立了监管系统,为加强我馆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为进一步加强我馆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这次资产清查也发现了我馆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问题比较突出,盘盈原因是评估出现漏评,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盘亏原因是门面房拆除和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这次资产清查出我馆资产损失情况是:馆门面房于xx年元月依据“双创”要求予以拆除,损失xx元。馆加油机、复印机、无绳电话、电脑配件等报废损失xx元。这些资产损失待资产审计确认后申报核销。    三、资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这次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及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是:部分资产由于财务人员工作疏漏,未及时入账。部分帐务未及时处理,造成长期挂账。今后要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请示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处理相关财务账目。    四、备查材料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20xx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资产损益证据。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资产评估报告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资产评估报告范文(通用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资产评估报告 篇1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   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20xx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作出了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   本项目委托方为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占有方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简介   公司名称: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口北环大道1028号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5页   法定代表人:孙晓民   注册资本:玖亿柒仟捌百玖拾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103157   1、公司简介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九医药)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于1999年3月2日经国家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34号文件批准,由三九药业、三九集团、深圳九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先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惠州市壬星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于1999年4月21日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九医药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5,300万元。   三九医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142号文批准,于1999年11月11日-12日在深交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8.45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69,000万元。   20xx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三九医药发行后注册资本变更为75,300万元。   三九医药于20xx年6月11日实施20x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的方案,股本增加22,590万股。   截止20xx年8月31日,三九医药总股本97,890万股。   三九企业集团占有8.45%股权,三九企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占有62.717%股权。   2、经营范围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开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医疗、保健服务。   (二)资产占有方简介   公司名称: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郴州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公司办公地址:郴州市开发区科技工业园   邮政编码:215433   法定代表人:胡宏发   营业执照注册号:000326   注册资本:939万元   1、公司简介   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于1970年8月建立,原名湖南郴州地区制药厂、湖南南开制药厂。   公司1992年8月6日在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9390000元。   1998年8月在"郴交会"上,被三九集团实施承债式整体兼并,归于三九麾下。   20xx年2月10日经郴体改发[20xx]004号批准成立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   20xx年7月8日变为外商独资企业,其股东为三九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香港启利投资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   生产中成药、保健品及食品、销售自产产品(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品种除外)。   3、主要经营业绩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表2、资产、财务状况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04年20xx年20xx年   总资产10,089.7710,515.079,444.66   净资产2,794.493,764.413,933.13   项目   主营业务收入6,008.815,804.834,958.36   利润总额453.54367.57149.73   净利润453.54367.57149.73   以上数据中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xx年度财务报表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xx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均出具保留意见报告。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三九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三九企业集团拟将下属公司香港启利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于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股权转让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是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前资产总额9,444.65万元、负债5,511.52万元、净资产3,933.13万元。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账面值4,922.09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4,244.44万元;无形资产账面净值278.12万元;流动负债账面值5,511.12万元。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上评估范围和对象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   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三九企业集团与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目拟订了时间表,为了加快整体工作的进程,同时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的需要和完成评估工作的实际可能,经与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五、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我们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和资产评估的职业标准,对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以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有效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遵循的原则有:   (一)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行事,不受外界干扰和评估业务当事人的影响,确保资产评估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客观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研究,掌握翔实可靠的资料和依据,采取符合实际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科学性原则: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国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实施评估,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价格的评定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估算。   (二)资产评估公允的专业原则   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充分考虑被评估的每一项资产的选择性或有无替代性,以效能相同为前提,以市场公允价确定委估资产的价值。   公开市场原则: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六、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法定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进行评估。土地房屋评估:对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矿产资源评估:对各类矿产资源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金融资产评估:对股权、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其他资产评估:对艺术品、古玩、文物、珠宝首饰、机器设备等各种资产进行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合理。评估相关问题可以点头像提问或搜索“正联坤疆第三方评估咨询”,有问必答。

资产评估证明

资产评估证明范文   资产评估证明范文,资产评估报告,也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向托付单位报告资产评估工作结果的一种应用文体。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在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中,资产评估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资产评估证明范文。   资产评估证明1    资产评估报告   我所接受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业务委托书设立的条件,对委托评估的资产现值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书所定,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确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时投资者、投入的实物资产的现行价值。   二、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为打印机45台(详见评估明细表),根据先生与先生的协议,其中属于先生的为万元,其余的属于先生。   三、评估基准日   xx年xx月xx日。   四、评估原则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遵循真实性、公证性、科学性、独立性、替代性和可行性原则,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五、评估依据   1、业务委托书;   2、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原始发票和资产清单;   4、有关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六、评估方法与计价标准   根据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价标准采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七、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评估方法与计价标准评估后,我们认为委托评估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年月日)的现行价值为人民币元。   附件:   1、资产评估明细表   2、有关原始发票复印件   3、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证明2    资产评估报告   一、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最重要的事   其实,不用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结果数值太较真,报告的具体数值也没有那么重要,因为报告的制作者与阅读者之间的信息一定是不对称的,作为报告的阅读者,无论你怎样绞尽脑汁地自己调节基础数据和参数都未必能得到那个反应“真实”的数字。   但是,认真读报告却是必要的,因为你只有对报告的假设、逻辑以及评估倾向等内容进行了分析之后才能对评估值、交易各方的目的、交易各方的利益格局有一个更为清楚的认识。   翻开一份资产评估报告,阅读者最应该了解的关键内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有效期。   除以上内容外,报告中经常还会有一段话,大致的表述如下:“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别小看了这最后一句话,不能说的秘密经常就藏在这里面。   为了理解以上关键内容,我们需要从更大的一个视角出发,这个视角要求我们从理解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开始,因为正是有了企业价值评估这一行为,才会有资产评估报告这一结果。   二、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也就是说,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可以有三类,一是企业整体价值、二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三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在理解评估结论的时候,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控制权相比少数股东权益存在溢价。   二是应当关注被评估股权的流动性对其价值的影响。相信大家对“流动性溢价”这个词汇不会很陌生,如果大家去对比大/小市值的A+H上市公司的A股与H股的价格表现,相信你会对什么是流动性溢价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案例   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主要使用三种方法,即: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又成为“资产基础法”)。   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评估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性,然后再选择使用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即DividendDiscountModel,简称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即(DiscountedCashFlowMethod,简称DCF)。   其中,现金流量折现法又可以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CashFlowfortheFirm,简称FCFF)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CashFlowtoEquity,简称FCFE)。   这里需要做好区分的是,根据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得出的是企业价值,根据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出的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他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做以下理解: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价值   DDM和DCF模型理解起来不难,难点在于判断模型的参数选取及其假设的合理性,这些就是大家在阅读报告时最应该注意的细节了,小善把这些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是:   (1)未来预期收益是否合理   折现的对象就是未来预期收益,因此这个收益是否合理对估值结果至关重要。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小善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知道谁是做出这个预测的主体。   根据现行规定,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   形成未来收益预测,根据上面的规定,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才是提供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主体,他们的态度以及利益格局在他们提供的预测结果中就会体现出来。   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说实话,在存在这么多变量的情况下,真的很难推理未来预期收益有多少是合理的。那这个问题不认真思考行不行?   小善觉得还是要认真思考的,虽然在现行的规范下有盈利预测补偿的制度可以作为投资者的一层保障,但是中国证监会7月1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并且取消了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要求,考虑到以后很可能会失去盈利补偿这一保障。   (2)收益期的确定   在分析收益期的时候,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有关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确定收益期。   小善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有一份评估报告里面是这样写的:“现金流量的持续年期取决于资产的寿命,企业的寿命不确定,可以假设企业将无限期持续经营,即收益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经营年期……   (3)预测期的确定   有一些评估报告会采用分段法确定评估对象的预测期,将企业未来现金流分为明确预测期期间(详细预测期)的现金流和明确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现金流。   在详细预测期间,评估报告会逐年明确地预测未来一段期间(比如5年)评估对象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4)折现率   在这一点上,小善觉得可以用一个你认为合适的区间范围内的折现率数值做一个测试,这样一来,测试结果的上下限自然就明了了。   资产评估证明3   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具有公正性的结论报告,该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资产评估报告总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   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   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资产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凡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格式:   (一)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本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撰写评估说明,其目的在于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描述其评估程序、   方法、依据、参数选取与计算过程,通过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揭示对资产评估行为和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等,说明评估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证实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保护评估行为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三)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审查确认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四)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确认评估报告的重要文件,原则上评估说明不提交给其他有关当事人。   (五)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评估说明的封面及目录;   2、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3、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4、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5、评估依据的说明;   6、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7、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8、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一年是从什么算起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国有资产投资入股 双方都要做资产评估吗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第6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报告能否做为国有资产拍卖的依据?

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不能作为目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拍卖)的依据(参考)的。  原因:已超过时效。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该公司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  股东的权利:不可以直接制止,但能通过救济方式阻止此次交易。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救济渠道:  依次如下,即上一个无效,执行下一环节。  1、向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门提示时效问题。  2、向该次评估的委托企业提示时效问题。  3、向该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提示时效问题。  4、向该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提示时效问题。  5、向该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的上级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室,提示提示时效问题。  6、向主管出让方的国资委提示时效问题。  7、向省国资委提示时效问题。  8、向当地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举报时效问题。  9、向国务院国资委举报时效问题。  10、认了。

国有资产评估 哪些 核准 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情形如下图:

资产评估的结果有没有法律强制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一、资产评估作用:1、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2、鉴证作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3、资产评估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可以促进产权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二、资产评估特点:1、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实际状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2、市场性是指资产评估区别于其他会计活动的显著特征。3、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

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它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者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二)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最大。 (三)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客观存在的是一个量,而人们对它的评估又是一个量。资产评估就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认识和判断,来反映其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值与资产客观价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难的,资产评估者的目标或任务应是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规则: 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中的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商品交换的普遍规律,即价格最低的同质商品对其他同质商品具有替代性。按这个原理,资产评估的替代原则就是指在评估过程中,面对几种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不同价格时,应取较低者为评估值,或者说评估值不应高于替代物的价格。这一原则要求评估人员从购买者的角度进行资产评估,因为资产评估值应是资产潜在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例如在土地估价中:根据市场执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低者吸引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之后来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哪些经济技术原则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专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专案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专案,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专案,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稽核同意后,由稽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专案的稽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稽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稽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档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档案; (二)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专案批准档案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专案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稽核: (一)资产评估专案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专案批准档案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档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专案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备案需报送下列档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专案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专案的批准档案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专案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专案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稽核: (一)资产评估专案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专案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档案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释出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核准申请表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案备案申请表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要素 你要理解哪些具体要素......? 你不说的具体点 咋帮你理解 资产评估应遵循哪些经济技术原则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一)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它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者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二)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最低价格的资产需求最大。 (三)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应当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客观存在的是一个量,而人们对它的评估又是一个量。资产评估就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认识和判断,来反映其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值与资产客观价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难的,资产评估者的目标或任务应是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规则: 1、资产评估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资产评估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遵循适用的原则; 4、资产评估必须符合规定的评估程式和标准; 5、资产评估必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统一的货币单位计价。 什么叫资产评估?如何理解? 就是个人拥有的资产按现在的市场行情评估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有哪几条?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资产评估特定目的; 资产自身的条件-评估物件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 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及交易条件。 资产评估原则是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必须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它是用来调节资产占用单位、评估机构和人员以及有关利益各方之间的关系,以规范评估工作的准则。 -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 《资产评估法》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 首先,该法弥补了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在此之前,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仅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长期以来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域性的行业大法。 其次,该法有助于规范无形资产评估行为,增强轻资产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信心。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无形资产往往忽略不计,造成大多数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会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得到真实的体现,有利于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 再次,该法有助于行业自我发展规范评估行业行为。《资产评估法》打破了六大类评估的专业限制,将其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落实责任。比如,该法第37条规定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该建立沟通协作和资讯共享机制,这就要求各个协会在日常的自律管理中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制定行为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该法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装置资产评估都有哪些方法原则? 一、装置资产评估的原则 装置资产评估,应遵循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它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1、评估的工作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要求装置资产评估摆脱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是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应始终依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可靠的资料资料独立进行操作,做出独立的评定。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使用客观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3)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订科学的评估方案,确定合理的评估程式,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4)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2、评估的经济原则 (1)功效性原则 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装置或装置构成的整体成套装置资产时,必须综合考虑该台(项)装置在整体装置中的重要性,而不是独立地确定该台(项)装置的资产。如评估生产线上的装置,必须考虑该装置在生产线上的功能重要程度,也就是功效的大小。 (2)替代原则 在评估时,考虑某一装置的选择性或有无替代性,是评估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同时(评估基准日)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装置时,实际存在的价格有多种,而最低价格的装置社会需求最大,评估时则应考虑最低价格水平。 (3)预期原则 装置的资产是基于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的,评估装置资产高低,取决于其未来使用性或获利的能力。因此,要求进行装置资产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测其未来的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4)持续经营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被评估装置需按目前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引数和依据。 (5)公开市场原则 公开市场原则是指装置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资讯,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评估装置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 二、装置资产评估的特点 装置资产评估除了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性原则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装置资产在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一般为60%~70%)。因此,装置资产评估在整个资产评估中占有重要地位。 ②装置特别是大型、重型稀有、高精度、数控和成套装置比其他固定资产的技术含量高。对这些装置的评估要以技术检测为基础,并参照国内外技术市场价格资讯。 ③装置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会产生有形损耗,而且还产生无形损耗。对此要进行充分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 ④对于连续性作业的生产线装置,其构成单元是不同型别的装置。对此要以单台、单件为评估物件,分类进行,然后汇总,以保证评估的准确性。 三、装置资产评估的方法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装置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三种。评估时以评估物件、特定目的、计价标准三者应具有匹配性的特点而选定。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指在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或构建与被评估物件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要的成本。在评估中,经常使用两个重置成本的概念。 复原重置成本:完全按原来的制造工艺、材料、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重新建造一台与被评估装置完全一样的新装置,称为复原重置,所发生的成本为复原重置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按现行的技术标准、工艺、材料重新建造一台与被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新装置,称为更新重置,所发生的成本为更新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价值,再扣减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损耗、技术进步或外部经济环境导致的各种贬值。所以,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 ①实体性贬值。装置的实体性贬值是指资产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造成实体损耗而引起的贬值。实体性贬值的估算,一般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装置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其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等情况,并考虑物质寿命等因素,将评估物件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虑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时装置的功能、使用效率的影响程度,判断装置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 ②功能性贬值。由于无形损耗而引起价值的损失称为功能性贬值。估算功能性贬值时,主要根据装置的效用、生产能力和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贬值额。同时,还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装置、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以及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和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③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装置贬值称为经济性贬值。计算经济性贬值时,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评估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竞争增加、通货膨胀、原材料供应变化、利率提高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等等。当装置使用基本正常时一般不计算经济性贬值。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估价。但是,现行市价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现行市价法提供了有效的应用空间,现行市价法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2)影响现行市价的比较因素 比较因素是指可能影响装置市场价值的因素。在使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将参照物与评估物件进行比较。在比较之前,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装置的价值。一般来说,装置的比较因素可分为时间因素、地域因素、功能因素、交易因素、质量因素五类。 ①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或交易时间与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时间不同所致的资产价格差异。 ②地域因素是指资产所在地区、地段条件对价格影响的差异。 ③功能因素是指资产功能过剩和不足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如一台多功能机器效能很高,用途广泛,但购买者不需这样高的效能和广泛用途,形成剩余功能,不能被买者承认。因而,只能按低于其功能价值的价格来交易。 ④交易因素是指交易动机、背景对价格的影响,不同的交易动机和交易背景对装置的出售价格产生影响。另外,交易数量也是影响装置售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⑤质量因素指资产本身功能、效能、精度、耐用度等技术状况。一般说来,同类产品质量好的价格高,质量差的价格低。在资产评估中质量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也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3、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资本金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藉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 收益现值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收益现值法的基本理论公式可表述为:资产的重估价值=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成现值之和。 收益现值法的影响因素,其主要影响因素有: 1)超额利润; 2)折现系数或本金化率; 3)收益期限。

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议估价。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资产评估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则进行。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其职并入财政部]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这个“办法”和“细则”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中国,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范围、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评定估价。科学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可以如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基准日1 年有效 怎么算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评估事项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解读: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1、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  2、特需的:假设2006年9月评估资产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3、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

资产评估包括哪些

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以下是评估企业无形资产的常见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成本法是一种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基本方法,它基于无形资产的重建成本来确定其价值。评估人员估计无形资产的重建成本,考虑到取得或重建相似资产所需的成本、技术和专业知识等因素。这种方法适用于无形资产具有明确的市场替代成本的情况,如专利或版权等。市场比较法(Market Approach):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评估目标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人员会收集和分析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数据,考虑到特定市场和行业的因素,以确定目标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收益法(Income Approach):收益法基于无形资产未来的经济收益来评估其价值。最常用的收益法是现金流量贴现法(DCF),它将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当前时点,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人员需要基于合理的假设和预测,考虑到市场风险和资本成本等因素。统计模型和专家评估:评估人员可以使用统计模型和专家评估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包括使用回归分析、市场调查和专业判断等方法来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量化的情况,如品牌价值和客户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无形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数据可用性、市场情况、专业知识和评估人员的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建议寻求专业的评估服务或咨询公司的帮助,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相关问题咨询请点击头提问或咨询正联坤疆第三方评估。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除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外,其所需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加入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第一节 机构自主管理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第十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中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谓行政责任就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要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质的。而民事责任则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了委托评估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性质的。   一、行政责任   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在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免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当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更加理性的、合法地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应当进行评估而没有评估的,将对占有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对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处罚是比较轻的,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笔者个人以为,上述处罚不足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无法弥补由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不正当行为而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害。简单的通报批评和限期改正无法对相关当事人形成实质性的威慑力。至于说“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基本上是一项空洞的规定,根本没有说追究何种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追究方式。如果严格从法律精神上来理解,对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不正当处分国有产权而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或者原公司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原公司已经因改制而被取消了,则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国家与国有资产产权处分者之间形成一种基本的民事关系。至于该种民事关系的性质,笔者以为是一种侵权关系。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国家在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处罚时,其结果是被处罚人实际支付的罚款还是国家的财产。   与此相对应,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在评估中不得受自己的感情色彩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客观公正地对财产进行评估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6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二、民事责任   上面提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是对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这当然没有全面概括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全部法律责任问题。因为资产评估不仅仅会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同时当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同资产评估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要受民事实体法有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之间的一般委托关系,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里主要就因为评估机构不正当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价值过高或者过低,而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及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进行探讨。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将评估财产的价值评估的过高,那么,对于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这在企业改制中将会更加突出,评估价值过高,改制后的企业所接受的财产必然有虚假的成分。如果评估价值过低,则被改制企业的原有债权人以及相关的权利人必将遭受损失。   首先,由于评估机构的错误评估而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给委托评估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这里仅就因评估价值过低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加以探讨,因为在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由于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之间是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将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民事实体法有关违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因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使用违约责任显然无法解决。违约责任尤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其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而且应当限定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这样如果采用违约责任处理就会出现许多问题。笔者以为,由于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而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构成侵权,评估机构侵害了委托人对其要求评估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当然出于衡平的考虑,出于对评估机构的利益的保护,对于此时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当加以限制: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一般性的、轻微过失不应当追究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因为评估过程主观性比较强,法律对此应当加以考虑。   其次,对于由于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在资产评估法律关系中,直接的双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即资产占有单位,以及受托方,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国家并不直接发生关系,这就使得国家很难以评估机构不正当评估为理由对评估机构主张任何权利。而从本质上看,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体的,国家也不可能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主张权利。这样就造成了责任主体的缺失。针对此种情况,笔者以为,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直接向有关的责任人主张权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负责人。如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负责人对于评估机构的不正当评估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当可以直接向其追偿。这种解决方式基本上适用于原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情况。如果原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然存在,则国家只能通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向相关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ODI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条件是?

1、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置换等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2、资产评估委托单位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资产评估项目。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4、资产评估结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 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97修正)

第一条 为强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第四条 评估机构玩忽职守或者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原评估结果与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结果相差金额给予原评估机构下列处罚:  (一)相差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相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收缴其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相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收缴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收缴其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报告书出示给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 评估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占有单位收取评估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第七条 评估机构除重大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对其他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逾期未出具报告书的,给予警告,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未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宣传其评估结果无效。第九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  (二)已经立项,但是擅自委托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评估的;  (三)占有单位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第十条 占有单位向评估机构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宣布其评估结果无效,并责令占有单位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占有单位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至5%的罚款。第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背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定价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股份制改组并按照自定价格入帐的;  (二)涂改评估结果的;  (三)以评估结果为底价入帐,低价转让、出售资产的;  (四)其他违背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行为的。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资产评估活动或者强行要求其压低评估价值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经有关部门查出有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行为并能及时纠正的;  (二)款项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行查出并及时纠正的。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员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由谁委托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指国家资产占用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企业清算;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他情形。法律客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第四条 评估机构玩忽职守或者与占有单位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责令占有单位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同时没收该项目评估收入,并按照原评估结果与重新评估确认结果相差余额给予原评估机构下列处罚:  (一)相差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相差金额10%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二)相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相差金额1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相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相差金额20%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报告书出示给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引发产权交易纠纷的,除没收该项目评估收入外,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以该项目评估收费标准1倍至2倍罚款,同时处以责任人员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该项目评估原值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条 评估机构向占有单位收取高额评估费用,给占有单位增加负担的,除责令限期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没收该项目评估收入外,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处以该项目评估收费标准2倍至3倍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 评估机构除重大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对其他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逾期未出具报告书的,没收该项目评估收入,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八条 未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予以取缔,其评估结果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收入。第九条 占有单位未按照规定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者已立项擅自委托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立项、评估和确认。同时对占有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该项目评估收费标准2倍至3倍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十条 占有单位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而不评估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立项评估,并按照评估后确认的价值与原定价值相差金额给予占有单位下列处罚:  (一)相差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相差金额5%以下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相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相差金额10%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相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差金额1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应评未评已既成事实,无法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其资产数额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资产原值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占有单位向评估机构虚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责令占有单位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按照原评估结果与重新评估确认结果相差金额给予占有单位下列处罚:  (一)相差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以相差金额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相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相差余额10%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相差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相差金额15%以下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1500万元罚款,并建议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可能会因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的常见步骤:委托评估机构:国有企业选择合格的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资产评估的方法、原理、数据来源、评估结果等详细信息。内部审批: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评估报告的审批流程。相关部门或机构可能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估过程符合规定,并对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备案申请:国有企业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提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资产评估备案。备案申请可能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附上评估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审核和备案:有关部门或机构对提交的评估报告和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他们可能会核对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合规性,确保评估程序符合法规要求。审核通过后,会进行备案登记。获得备案证书:一旦备案审核通过,国有企业将获得资产评估备案证书或其他备案文件。备案证书是备案的正式确认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请注意,具体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流程可能会根据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前,建议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报废资产处置评估,评估相关问题咨询搜索 好评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评估范围:1、资产出售;2、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企业股权变动时的资产评估问题

  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规定   1. 国有资产独资企业涉及股权变动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和法律解释   1. 宁波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与答》   根据63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有下列2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这2种经济行为是:   (1)市政府或其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进行转让和实施无偿划转;如涉及国有产权变动项目的经济行为,而要求不进行评估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报市国资委进行审批或转报,市国资委对其进行合理性的判断。对国有参股比例较小,涉及金额不大的股权或单项资产转让,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第3、4级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比例小并且总额不大的部分股权或资产转让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予评估。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 深圳市颁发的通知中,对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解释   “上述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应进行评估;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案例研究   1. 北京希电430328-国有股东进行增资未进行评估   案例总结:【1】属于违规行为。【2】超出诉讼保护时效期,所以才不构成障碍。   2006年12月14日,首科希电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首科软件新增出资1389万元,电子工程总公司新增出资511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7年3月9日,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审验字(2007)第1005号《变更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3月9日止,股东首科软件投入货币资金13,890,000.00元,股东电子工程总公司投入货币资金5,110,000.00元。首科希电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新增注册资本金1900万元已全部到位。   经核查,电子工程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CEC已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关于北京首科中系希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中电资﹝2007﹞30号),同意首科希电该次增资及电子工程总公司在增资后持有首科希电35%股权的增资方案。电子工程总公司对首科希电的该次增资取得了上级单位CEC的批复。同时,2009年电子工程总公司将其所持首科希电的股权全部转让时已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此外,根据北京希电的说明,电子工程总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对该次增资未予评估事宜作出通报批评及责令改正,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次增资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该次增资至今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决思路:   (1) 陈述瑕疵行为事实,确认违反相关规定;   (2) 瑕疵增资行为获得主管方的确认批复,主管方未对瑕疵进行处罚、提请诉讼;   (3) 瑕疵行为已过诉讼保护时效期;(4) 结论瑕疵行为不构成实质障碍。   2. 万孚生物-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   案例详情:有两次增资,其中有一次未进行资产评估。主要原因应该也是超出诉讼保护时效期,所以才不构成障碍。   2009年8月万孚有限进行第四次增资时,新增注册资本758万元由广州风投、李文美、王继华认缴,华工大集团及生物中心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增资后,李文美、王继华合计以1121.0万元出资额持有57.24%股份,国有股权从47.7%被稀释至42.76%。同年10月23日,万孚有限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742万元,转增后注册资本为3700万元,所有股东按原有持股比例增资,增资后各股东股权比例不变。   2011年12月8日,万孚有限由新股东广州百诺泰投资中心以1362.61万元认缴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不低于万孚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6805.52万元,原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经过此次增资后,国有股权再次从42.76%被稀释到了39.67%。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u2026u2026(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u2026u2026”。与此同时,万孚有限2009年8月和2011年12月增资均涉及国有股权的稀释,2011年12月履行了资产评估手续并披露了增资价格及依据,而2009年8月既未履行评估手续也未披露增资价格。   小结   在进行资产重组和增资时可通过下面三种方法避免资产评估来加快进度。1. 若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造成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化,则一般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2. 通过资产无偿转让来达到原本增资的目的来规避资产评估要求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无需资产评估。3.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取消了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废止,仍然有效。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 谁来做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评估范围是有形资产、股东资产以及应收账款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法律客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评估程序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低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低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凭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一)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的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账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制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与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文件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2.国资办发〔1992〕36号

资产评估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一、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1999年12月2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务院关有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89号令)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证监发[2001]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国办法[2001]102号)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1999年)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004年)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5年1月)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第四条 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为×××资产评估事务所。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审计、财务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中介组织,可以再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二)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四)书面合伙协议;  (五)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六)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二)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四)公司章程;  (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四)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第十六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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