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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费者权益法条款怎么处理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_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10.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法赠品条款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赠品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保法中对赠品并没有具体相关条款,但可以从民法典合同编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赠品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法退货条款都有哪些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法关于退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法关于退款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 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我国在对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上,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如消费者是在误导的情况下或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相应的退后处理。另外还规定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也应该无条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行为。

消费者权益法赠品条款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赠品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法赠品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没有资质的企业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什么样的处罚?有法律法规条款吗?

私人做承兑汇票贴现是违法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扩展资料: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消防法维保要求条款

法律客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吗

您好,合同的补充条款也需要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约定的。如果您指的法律意见书是您一方律师的的意见书,那不能算作合同的补充条款。希望对您有帮助。

运输合同主要有哪些条款

货物运输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运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项目怎么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和项按照以下方法来进行区分:1、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3、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法律条款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的法律条款项目 区分 。 意义是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 执法 质量。 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 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和项按照以下方法来进行区分:1、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2、“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3、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法律条文的条款项怎么区分

法律分析: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的法律条款项目区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要对旅馆业进行停业整顿,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条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含责令停产停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有哪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除了要有必备条款,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般而言,协商约定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试用期。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中预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说,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二)培训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教育和培训。但是由于接受培训后的员工因其工作能力和劳动力价值升高,被其他用人单位“挖走”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减少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培训协议,并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加以约定。所谓最低服务期限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平等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因此,当劳动合同期限与最低服务年限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侵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三)用人单位安排、提供培训相关费用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时间,合理给付赔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就是:双方服务期限有约定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劳动合同所剩余的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平均5年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在接受培训后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四)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样做,首先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单位能保持竞争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来争取那些有价值的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也可能会为争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从而不能独占劳动力市场,这无形中能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待遇;第三,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的投资得到回报保证,而有信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进行人才的投资,以激发其创造力;第四,还可以防止随意跳槽、恶性“挖墙脚”等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培训服务协议条款包括的内容有

培训服务协议条款包括的内容如下:1、培训服务协议条款一股要明确的内容有:参加培训的申请人;参加培训的项目和目的;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形式等;参加培训后要达到的技术或能力水平;参加培训后要在企业服务的时间和岗位;参加培训后如果出现违约的补偿;部门经理人员的意见;参加人与培训批准人的有效法律签署。2、培训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服务方提供服务,可能会涉及到劳动方面的纠纷。在服务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安全及生病、事故、伤残、死亡和劳动纠纷等均由服务方负责,与委托方无关。如委托方因此而受损或支出任何费用,服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服务协议的作用如下:1、培训能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培训是公司对员工最好的奖励。就公司而言,对员工培训得越充分,对员工越具有吸引力,越能发挥人力资源的高增值性,从而为公司降低成本,创造更多的效益。2、员工培训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力量源泉,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培训能促进公司与员工、管理层与员工层的双向沟通。增强公司向心力和凝聚力,塑造优秀的公司文化。用人首先是培养人。3、培训能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员工培训是造就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公司需要人才,一种方式是从外面聘请,另一种方式是在内部培养。4、可以使新员工尽快地适应其工作岗位,新员工有两种类型,一是刚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另一种是来自其它企业的新员工。对于前者而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完全新鲜和陌生的生活环境,而对于后者可能面临的是两种企业文化的激烈对撞。

政府采购法和企业采购法条款一样吗

政府和企业采购法条款是不一样的

佣金协议中的廉洁条款有哪些

不得收受回扣,不得收受贵重物品。1、不得向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等好处。2、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通讯器材、交通工具、高价值文化办公用品等其他贵重物品。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

持续阴雨带来三方面损失婺城区长山乡石门村的倪志芳从18岁开始养蜂,今年已经50岁,整整养了32年蜜蜂。见到记者时,倪志芳一个劲地抱怨:“养蜂是个靠天吃饭的行当,今年是我养蜂这么多年碰到的天气最坏的一年!同行都遭受损失,唯一的区别是损失多少的问题。”倪志芳养了140多箱蜜蜂,在养蜂专业户中属于中等规模。他说,天气不好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主要来自三个部分。一是蜜蜂数量减少。蜜蜂很讲卫生,从来不在蜂箱里排泄。但是阴雨天不断,加上气温低,蜜蜂无法外出。“一飞出去,翅膀被打湿了,往往会掉在地上被冻死。”无法外出的蜜蜂只好把排泄物憋在肚子里,容易胀肚子而死亡。同时,气温太低也影响蜜蜂的繁殖。去年这个时候,一张蜜脾的蜜蜂,经过60~80天就可以繁育出满满一箱蜜蜂,而今年估计至少要晚20多天才能达到这个规模。如果阴雨天气持续下去,繁殖期还会推迟。二是成本增加。往年这个时候,油菜花已经开花。但今年低温多雨,油菜花花期推迟,蜜蜂无处采蜜,养殖户不得不人工喂养蜜蜂。喂养的饲料主要是花粉和白糖。以一箱蜜蜂为例,今年以来到3月初,倪志芳为每箱蜜蜂分别增加了1.5~2.5公斤花粉和10多公斤白糖的饲料量,折合每箱蜜蜂增加饲养成本130~140元。仅此一项,140箱蜜蜂就多增加成本1万多元。三是产出减少。蜂农的收益主要来自蜂蜜和蜂王浆。没有花源,蜜蜂采蜜成了无源之水;蜂王浆则是蜜蜂繁育幼虫的食物,成年蜂本身因营养问题体质孱弱,无法正常繁殖,也就没有蜂王浆的产出。往年这个时候,倪志芳的蜜蜂已经开始生产蜂蜜和蜂王浆,但今年他没有收获一滴蜂王浆,这又是一笔1万多元的损失。倪志芳说:“这一增两减,保守估计损失2万多元。”金华全市蜂农经济损失1908万元在金华市畜牧兽医局,最近20多天几乎每天都能接到蜂农打来的求援电话。金华市是蜂业生产大市,蜜蜂饲养总量占全省1/4,目前全市从事蜜蜂养殖人员有5500多人,蜜蜂饲养量28.87万群,年产值2.93亿元。目前,各县、市蜂群只是去年同期的一半。据统计,全市蜜蜂损失户饲养的蜂群量达5.3万余群,平均蜜蜂损失率达45%。如按每箱蜂800元计算,今年极端天气对我市蜜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8万元。“这些还仅仅是已经加入蜜蜂产业协会的养殖户上报的情况。持续低温多雨已给我市养蜂业造成重大损失。”市蜜蜂产业协会秘书长华启云说。华启云介绍,养蜂业多以转地饲养、露天饲养为主,基本靠天吃饭,天气好坏直接影响养蜂的收成,属于高危风险行业。为此,2007年底市蜜蜂产业协会曾组织东阳、武义、金东、婺城等地的200户蜂农,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个《金华市养蜂业风险救助办法》,设立风险救助基金。风险救助金一半来自蜂农交纳的会费,一半来自省蜜蜂产业协会。“但是这个《办法》规定风险救助金的适用范围只包括洪水、火灾等突发自然灾害和转地运输途中的车祸等情况,不包括长期低温阴雨。因为救助基金的一半资金来自省蜜蜂产业协会,省协会不修改,市协会也没法修改适用范围。”在华启云看来,降低蜂农养殖风险最可行的办法是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他举例说,政府近几年在保护和稳定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已出台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其中母猪、奶牛等都已陆续开展了政策性保险。例如对能繁母猪的保险,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为60元。除欠发达县和海岛县,60元的保费分别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60%,饲养户承担20%即12元。如果蜜蜂也列入政策性保险,实行保险费主要由省、地财政、蜂农三方分担,蜂农抗风险能力就会大大增强。2010年,南方大雪和低温多雨天气也曾给蜂农带来不小的损失,蜜蜂产业协会曾与相关保险公司协商蜜蜂参与农保的问题,但最后不了了之。蜂农们盼望把养蜂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而对不少家禽养殖户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低则成了他们的一块心病。2009年,武义县开始实施家禽产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武义县肉鸡养殖户钟飞德也投了保。但是几年下来,钟飞德和他的同行却逐渐选择退出保险。钟飞德说,这是因为大家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付低。按照相关规定,武义的家禽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补贴55%的保费,农户出45%的保费,即每只鸡掏0.14元保费。“自己掏的费用倒是不高,但赔付额也不高,而且条款还规定,肉鸡10天以内死亡的不在赔付范围内,15天内死亡的肉鸡必须达250只以上才列入赔付范围,且250只中只赔100只……按照这些标准,农户获赔并不多。”到今年,由于参保率不足,武义取消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肉鸡养殖这一险种。把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到更多农业产业领域到底难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副总经理杜庆华。据了解,全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我市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共保体承保,其中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承担了其中的77%份额。杜庆华说,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农业政策性保险,对保险补贴力度逐年加大,覆盖品种也在增多。现在该公司开展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品种有生猪、水稻、油菜、西瓜、淡水鱼、公益林、家禽等,今年还新实施了大小麦保险等险种。在我市,目前实施得比较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能繁母猪保险,全市2008年开始全面推开,上年末总共参保60075头,承保7292户,承保率90%以上。至于具体到某个农业产业能否列入政策性农保范围,杜庆华表示,这并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就能说了算的,而是要由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盘考虑,比如参保面就是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省内区域性农业产业很多,而是否开展某个农业产业的政策性农保,必须考虑该产业规模有多大,涉及面有多广。达到了参保面的要求,才可能实施财政补贴。另外,不同的农产品政府的补贴力度不一样。像水稻,中央财政保费补贴35%,省财政为一般地区保费补贴32%,县财政为一般地区保费补贴26%,算下来各级政府为水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付了93%的保费,农户仅需支付7%。相比之下,对于鸡鸭等家禽养殖,中央财政没有保费补贴,农户自掏腰包的比例比较高,参保积极性会降低。对于部分肉鸡养殖户反映赔付低的情况,杜庆华表示,我市保险公司均按《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鸡养殖保险条款》执行,只有政府补贴多了,农户才能获得更多赔付。再者,种植、养殖户一般比较分散,保险公司涉农业务理赔成本也比较高。特别像养蜂随着花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定损难度比较大。而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规范化程度比不上养猪场等,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杜庆华认为,要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必须不断加大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推动,把种植户和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调动起来,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怎么在微信里找到声明与条款?

在微信搜索里找一下声明和条款可以找到。

网站的服务条款怎么写?

一、前言:21CN网站()以下简称21CN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世纪龙信息网络责任有限公司(21CNCorporationLimited)。21CN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二、服务条款1、服务内容1)免费提供2.1G的邮箱存储空间;允许传送附件最大容量为20兆,允许可收取的单封邮件最大为20兆;2)用户可以使用Web界面收发邮件;3)新注册用户可以使用SMTP/POP功能;4)免费提供个性化邮件列表订阅等附加服务;5)客服服务邮箱:webmaster@21cn.com。2、服务开通及终止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关于21CN免费邮箱的服务条款,并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才能成为21CN免费邮箱系统的正式用户。服务开通及终止的情形:1)用户注册,不登记手机号码,正式使用该免费邮箱——2.1G;2)用户连续50天以上(含50天)未以任何方式登录自己的邮箱,系统将投递警告信,要求用户在10日内访问自己的邮箱;如10日内用户仍然未登录自己邮箱,系统将此邮箱作无主邮箱,删除该邮箱内的所以邮件,冻结此邮箱的收信功能(用户重新登录后,收信功能自动开启),如用户在帐号冻结后的60天内还未进行登录,将删除其帐号;3)如果用户处于以下状态:免费邮箱空间超出,则系统将会发出警告信通知用户,用户不清理邮箱就无法再继续收信。4)用户违反本服务条款,经21CN核实后,将删除其帐号。注:用户帐号被删除后,用户使用21CN免费邮箱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从即时起,用户没有权利要求,21CN也没有义务传送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3、保守用户隐私真实的用户资料将作为21CN提供售后服务的依据和用户获得法律保障的前提,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用户资料,如上述资料有变动,请及时更新。21CN保留对不如实填写个人资料之免费邮箱用户取消其使用个人免费邮箱的权利。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21CN的一项基本政策,除以下三种情况外,21CN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同意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资料及其它保存在21CN中的保密性内容: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2)有关权力机关要求;3)用户授权。4、有限责任在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允许情况下,21CN提供如下免费邮箱服务,21CN不对其他服务或其它原因导致邮箱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做出任何承诺。21CN免费邮箱提供的服务:免费存储空间、系统日常维护、处理客户投诉;21CN不对其它服务提出承诺。用户的责任:由于用户过错原因导致21CN损失(包括因此21CN需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失)由用户赔偿;5、法律适用用户对所发布邮件的内容单独承担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和国际成文法律,国际惯例及本协议规定;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在21CN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条款,21CN将通知该用户,并保留立即终止对该用户的邮箱服务的权利。6、商业用途21CN保留对免费邮箱用户投放商业性广告的权利,如用户对广告的月均点击率低于当月所有免费用户的点击广告平均值的,21CN经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用户后,将有权终止并取消其所获得的个人免费邮箱服务。如用户拒绝接受21CN投放商业性广告的行为,用户可选择取消所获得的个人免费邮箱服务;否则,21CN有理由认为用户自愿接受由21CN发送的商业广告。三、服务条款的调整1、个人免费邮箱服务条款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相一致,如发生21CN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21CN有权单方将这些条款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调整,其它条款效力不受影响。2、21CN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或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给用户,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所获得的个人免费邮箱服务;2)如果用户继续使用个人免费邮箱服务,则视为完全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3)用户要继续使用21CN个人免费邮箱服务,有必要对最新的21CN个人免费邮箱服务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3、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政府行为以及罢工、战争等等原因所导致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据此免责。21CN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用户访问的速度下降或不能正常使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用户认同这属于21CN免责范畴,21CN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尽量避免中断服务,且必要时应于中断前及时通知用户。

网站的服务条款怎么写?

具体的要根据看看你是什么样的网站。

网站,app服务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本网站及APP的各项内容和服务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拥有。用户在接受本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用户使用服务,或通过完成注册程序,表示用户接受所有服务条款。2、用户同意:(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本网站有结束服务的权利。本网站及APP将不公开用户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等信息(请阅隐私保护条款)。用户在本网站和APP的任何行为必须遵循:(1)传输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2)使用信息服务不作非法用途和不道德行为。(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4)遵守所有使用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用户的行为准则是以因特网法规,政策、程序和惯例为根据的。3、服务条款的修改本网站及APP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条款,将会在页面公布。如果不接受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自己的会员资格。如果您不取消自己的会员资格,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4、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一旦成功注册成为会员,您将有一个密码和用户名。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以随时改变您的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公司。5、拒绝提供担保用户明确同意使用本公司服务,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本网站及APP不担保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用户理解并接受:任何通过服务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有用性取决于用户自己的判断,用户自己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6、有限责任本网站及APP对任何由于使用服务引发的直接、间接、偶然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使用服务,或传送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等。7、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本网站及APP不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本公司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有中断对其提供服务的权利。8、结束服务本网站及APP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或知会。同时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服务不满,用户可以行使如下权利:(1)不再使用本公司的服务。(2)通知本公司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9、信息内容的所有权本公司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以及其它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用户只能在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9、隐私保护条款本网站及APP将严格保守用户的个人隐私,承诺未经过您的同意不将您的个人信息任意披露。但在以下情形下,我们将无法再提供您前述保证而披露您的相关信息。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了您的交易顺利完成,我们不得不把您的某些信息,如您的姓名、联系电话、e-mail等提供给相关如物流服务方,以便于他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提供服务。*当您在本网站的行为违反的服务条款,或可能损害他人权益或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只要我们相信披露您的个人资料是为了辨识、联络或采取法律行动所必要的行动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披露或公开的个人信息。*当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要求提供特定个人资料时,我们必须给予必要的配合。10、适用法律上述条款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有的争端将诉诸于本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发生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约束力。

1996 年12 月1 日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 )

【答案】:D1994 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6 年12 月1 日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都有哪些?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扩展资料:诉前证据保全的采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采取。二、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于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三、须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里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多了“情况紧急”的要求,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就应当到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去申请保全。四、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其他特别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法律主观: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 《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 诉讼过程中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察侍闹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败罩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具体如下: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保全的有关规定。3、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过期化妆品处罚条款

过期化妆品处罚条款是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制定的法律规定,为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购买到过期化妆品时,可以拿上购物凭据向经营者进行赔偿。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留有购买时的小票。化妆品标签上标示的“限制使用日期”可以理解为“保质期”,即产品在此期限内使用,其质量是可以保障的。由于化妆品中普遍含有油脂、蛋白质、维生素等物质,存放过久可能会出现蛋白质变性、油脂酸败等情况,对人身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即失去了产品本身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也失去了其原本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可以认定为失效、变质的产品。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列属于人身保险主要条款的有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缴后,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垫缴须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则保单失效。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  (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  复效的条件是: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  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  (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  (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则法院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  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  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  保单转让后,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2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它属于免责条款。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死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  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  ②利息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  ④定额收入方式。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  ⑤终身年金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  (15)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是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有:责任免除条款、责任承担方式条款等。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常见条款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有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等等。(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身保险受益人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其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法》中前后述及受益人的条款达6条之多,受益人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了解受益人的法律特点,熟悉并掌握受益人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保险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遵循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而充分地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证。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受益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二,受益人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  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活体胎儿。对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无偿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但保险人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或扣除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例外。  其次,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充分自由的处分权,包括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后,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  再者,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之前,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唯一能行使的只有放弃受益权。  第四,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时,受益人可以合法的诉讼主体身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保险人依法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条款,对被保险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定义和主要内容?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货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客观:《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什么是瑕疵担保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研究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拍卖行业的发展,我国《拍卖法》中规定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自实行以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文章主要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冲突,提出关于修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建议。   关键词 瑕疵担保免责 拍卖法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2015JD43)和2015年浙江省文化厅课题“浙江文化艺术品交易金融创新法治化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骈沙沙,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94   一、我国《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概述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我国《拍卖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其61条第2款做了规定 和《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当保证拍品无瑕疵,如果出现瑕疵,则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   在颁布《拍卖法》之前调整拍卖活动的法律法规只有两个法律性规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拍卖管理办法》。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拍卖法》,并在第61条第2款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虽然在《拍卖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此条款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免责条款。而一般意义上的免责条款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据了解,在新中国成立后的20多年间,我国拍卖市场几乎没有发展,反而是一步步走向消亡。我国拍卖市场的兴起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拍卖市场面临着重新建立并逐步恢复的情境,因而引进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对于很多拍卖标的而言,有时就算尽到了最大限度的努力也不一定能辨别其真伪或者品质。 对于艺术品的鉴定通常依赖地是鉴定专家的经验和直觉,并没有一个科学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面禁止这些拍卖标的的流通,会抑制其发展,显然是与当时的背景环境所背离的;其次,如果对它们的流通完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标准来严格控制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拍卖人、委托人来说,在没有科学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他们就要承担过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拍卖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 《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务中,法院经常会遇到拍卖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拍卖人经常被其提出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对此,应当先考虑的是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否同样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处理拍卖纠纷案件中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审判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问题。   (一)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2款关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规定,再反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两者是否存在冲突是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前两款的规定,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我们应该先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分析,才可以继续分析这两部法律之间冲突的问题是否有意义。我们知道《拍卖法》是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一部用来规范拍卖活动的专门性法律,其适用问题自不必言说,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规范拍卖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明确界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和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消费者由于购买商品而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2.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3.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具体就包括这些情况,例如,消费者受到了**、**等情况,或者购买到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等等。就此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可以调整拍卖活动的,因为拍卖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就属于第一类,即消费者由于购买商品而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那么,上述争议显然也是有意义的,在调整拍卖活动过程中,《拍卖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不同规定,虽然《拍卖法》是一部专门为调整拍卖活动而制定的法律,但是拍卖当事人一方同时又作为消费者而存在,故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两部法律关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规定存在冲突,那么在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纠纷时给了法官一个难题。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学术界,张永彬、赵祖武两位学者的态度认为,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并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述,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交易习惯的契约性”、“要约与承诺的反置与格式条款的法定化”和“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别性是适用免责条款的实体依据”。 他们认为:如果买受人遭受到的损失拍卖人有意造成的,则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除此以外,即使买受人拍到了赝品,拍卖人已经做出了不保真的声明,也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一点上,张永福和宋文芝等学者也持相同观点。 而在实务中,通过对有代表性的“苏敏罗诉萧富元和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符某某与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以及“吴铁生诉上海德康拍卖公司案”三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仅凭拍卖人的细小过失,就主张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行为开始前就知道是赝品的主张基本不会被采纳,也就是说还是倾向于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与《合同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拍卖法》中第61条第2款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是作为一种法定责任出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加重、限制或者免除的,不过这种约定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根据《拍卖法》第18条第二款和第27条的规定, 和《合同法》第6条也有相关规定, 如果出现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标准进行确定,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明确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拍卖人以及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拍卖活动中,三者之间是以拍卖合同的形式来界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是作为拍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拍卖活动过程中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   既然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做出对拍卖人不利的解释。关于这两者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学者姜世波就认为,《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按照体系解释的原则,该条款已经对《合同法》与《拍卖法》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拍卖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拍卖法》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拍卖法》的规定。 但是汤婕学者则认为,《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国家强制性意志的体现,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变更或排除。而且随着文化艺术品拍卖的普遍程度越来越高,已经没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进行规范了。   对于上述学者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各自的道理,姜世波学者的观点,一方面认为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选择《拍卖法》,一方面又适用《合同法》第173条的规定,说服力不是很大。而笔者更倾向于汤婕学者的观点,毕竟随着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广泛开展,不应当再将其作为一个特殊领域特殊对待,而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立法初衷也是为了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鼓励其发展,那么到一定阶段之后,还继续实施该条款与否,也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拍卖法》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建议   就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现实情况,直接修改《拍卖法》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还需要慎重考量和做好调研工作。在这个背景下,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在原有基础上M行细化和完善是目前比较适当的选择。根据上述分析,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就该条款的适用问题。鉴于免责声明在实务中经常被滥用,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限制使用,具体要求如:免责声明应当与拍卖的价格相挂钩,即若拍品作出了免责的声明,这无疑增加了竞买人买到赝品的风险,则拍卖价格不宜过高;相反,若拍卖行并未作出该声明,则价格上限制减小。该项规定是基于瑕疵担保免责声明本身具有的风险提示功能提出的,拍卖行做出免责的声明就意味着对拍品的真伪无法做出判断,这时竞拍人就要考虑风险的问题。如果在已经作出该提示的基础上,竞拍人依然做出高价竞拍的行为,则需要自担风险,毕竟拍卖行业本身就属于一个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而且每件拍品对于竞拍人的收藏价值和意义也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引进了赝品退货机制,认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情形下,最终被认定为赝品的拍品,由买受人向拍卖人要求其承担退货的责任。根据这种国际惯例,我国考虑引入这种机制,为解决目前出现的瑕疵担保免责乱象寻找一个正确的解决途径。   注释:   《拍卖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刘宁元.中国拍卖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前两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张永彬、赵祖武.论《拍卖法》特别免责条款的适用及其法理解释.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2).13.   张永福、宋文芝.论拍卖标的之瑕疵担保.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16.   《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合同法》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姜世波.从一起拍卖案例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学.2008(6).12.   汤婕.我国《拍卖法》瑕疵担保条款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优秀硕士论文.15.

地基承载力的规程条款是多少?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里面就有。

法定哺乳期是多长时间,是什么法律条款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让三期员工(孕产哺)从事劳累,井下,夜班等工作,单位对这些员工应予以保护。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监察、司法、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征兵命令,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新兵质量。第七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及时拨付,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第八条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在征兵期间,设置兵役登记站,告示并书面通知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兵役登记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第十条对适龄男性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印制,县级兵役机关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免费发放。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一条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县级兵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公民的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和应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经兵役登记确定应征的公民,应当服从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参加应征活动。第十二条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复核手续。其户籍所在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兵役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第十三条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兵役登记站登记或者履行复核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或者履行复核手续。 第十四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第十六条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第十七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治审查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经过培训从事政治审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政治审查工作。第十九条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第二十条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十一条新兵审定必须坚持集体审定的原则。在审定新兵时,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的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医师,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服现役。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第二十四条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二十五条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优待。农业户籍义务兵优待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非农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优待金统筹工作的管理、审计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对在边防、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20%;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50%;荣立一等功或者荣获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100%。对直接征集进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未就业或者失业人员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3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尚未就业的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按本设区的市的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第二十八条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原单位应当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从优待金中扣除)和办理正常的工资晋级手续,并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其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按其基本工资发给优待金;实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满后,应当顺延聘用期。第二十九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就业。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劳动保障部门和退伍安置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各单位必须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第三十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不予安置:(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日不到人民政府退伍安置机构报到或者不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二)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180日不报到的。对前款规定不予安置的义务兵,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关系。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退伍义务兵。平时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业户籍义务兵退伍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安排工作。第三十二条对被批准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直接征集进藏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不得出国、出境或者升学。第三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三)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四)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条款

法律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法律及政策体现:针对性强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合同自动续约条款

法律分析:合同是有自动续约的,一般合同到期之后,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会自动续约。有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续约的,按约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自动续约条款怎么写

法律分析:合同是有自动续约的,一般合同到期之后,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会自动续约。有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期满自动续约的,按约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违反会议纪律属于公务员法哪个条款,怎么处理

违反会议纪律一般会作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会记过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劳动合同中如何写续签条款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期限,比如一年、二年)。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中,有关过程的条款包括哪些

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组织治理和社会责任条款属于什么类目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组织治理和社会责任条款属于“领导”类目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共有多少个评分条款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共有23个评分项。

离柜概不负责是霸王条款吗?银行多打2000元,拒不归还会怎么样?

不是。银行多打两千元不归还的话,银行是有权利报警的,因为这两千元对你来说,是非法所得,是不属于你的。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四条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提请代表大会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团成员中另行推选,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合同规定条款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合同规定条款包括:1.私募基金的名称;2.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3.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4.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5.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6.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等。法律依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私募基金的名称;(二)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三)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四)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五)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六)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七) 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等。

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如下:1、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2、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3、合伙协议应列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列出10条民法典有些条款最能影响你的大学生活?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校园贷问题见义勇为免责,不能又流血又伤心个人信息隐私法反霸凌,反对校园暴力高空抛物账户安全问题,包括游戏账户占座,性骚扰,租房安全保障等

重新鉴定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投标书中如何做对招标书合同条款的响应档案

投标书中如何做对招标书合同条款的响应档案 投标书包括: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公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程式码证,银行资信证明,拟任专案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证书(法人、专案经理、安全员一般还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公司近三年工程业绩,类似工程经验,近三年财务报表,公司机械装置情况及拟用于本工程机械装置情况,投标保证金收据影印件(原件带在身上备查)。 投标书必须要按招标档案格式编制,不能改变顺序,要你提供的资料必须提供,对提问必须做肯定回答,不能做否定回答,也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中性回答。 对招标书中的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般包含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里面,如果包含在投标函里面,你把投标函照样打印出来,盖公章和法人私章(或者委托人私章)装进投标书里就可以了,需要填空的一定要做肯定回答。如果包含在投标函附录里面,你把投标函附录表格填好,一定做肯定回答,盖好公章和私章装进投标书里就可以了。 如果招标书中投标档案格式没有对合同条款的响应档案格式,你就不要刻意列印什么档案(承诺书)表示本公司对合同条款积极响应,因为招标书中有合同条款格式。你参加投标了就是对招标档案的认同、对招标档案的响应,对招标档案的响应也就是对合同条款的响应。招标档案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书一定要按招标书中投标档案格式填写、编制、装订。 投标书中需要加入招标书中附带的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吗? 不需要 招标书中附带的采购合同是指导签订合同使用的 标书上对招标档案及合同条款的认同程度怎么写? 投标档案必须对招标档案做完全响应,合同是招标档案的一部分,你的招标档案必须同意合同的所有条款,不能增加或者减少合同条款。 意思就是这样,具体的文字靠自己组织语言了。建议你找出公司以前的做的投标档案和招标档案来对照着看,学学前辈是怎么做的。 求问 :投标书中 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档案的申明 (包含对专业分包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响应) 可以把招标书中要求响应的那部分复制下来,在每个需要响应的话下面注明:响应招标档案要求,完全满足招标人要求等字句。如果可以扩充套件地说说怎样满足,或有什么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话答出来更好。 对招标书内容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不接受内容的宣告如何填写 一般不需要单独填写宣告,在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注明偏离即可,除非招标档案中有明确规定。 如有规定,则按商务、技术逐条列明并标注偏离后的内容即可。但偏离可能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如何做投标书 根据招标档案的格式及详细要求 填写固定的表格 按照表格要求在指定位置放指定的证件的扫描件 根据详细章节要求完成各个部分的档案资料 最终组成投标档案 投标书中的一般性条款响应表怎么填 先看标书有没有要求商务条款逐条响应的,如果没有要求,你可以挑一些 招标 档案中重要的商务条款填进去,再用第一人称响应一下。 比如:专案名称、编号、有效期、保证金、 付款方式 等重要条款列进去。 商务偏离表的填写方法 商务偏离表中所称商务条款是指对本招标档案中的交货时间及地点、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合同主要条款等的响应。 主要填写以下几条: 1. 交货时间、地点(对应于合同第三条,填写在“投标响应”栏); 2. 交货方式(对应于合同第三条,在“招标档案的商务条款”栏填写“甲方指定地点”,“投标响应”栏填写响应情况); 3. 故障响应时间(对应于合同第五条,在“投标响应”栏填写“在接到故障电话后XX 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现场服务”,XX 为投标人的承诺时间); 4. 装置质保期(对应于合同第五条,填写在“投标响应”栏); 5. 培训计划(对应于合同第五条,在“招标档案的商务条款”栏填写“提供完整的培训计划,为甲方培训1至2名系统维护、操作人员,直至能独立操作装置”,在“投标响应”栏填写响应情况); 6. 升级服务(对应于第六部分评审标准中服务承诺部分,在“招标档案的商务条款”栏填写“承诺装置系统软体和特征库等提供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档案要求 商务部 分可以写 招标 档案中所有的商务条款,差异写 投标档案与招标档案的商务条款无差异,原因说明就写无档案要求技术部分可以把 招标 档案里面的技术条款逐一写进去,差异写无 投标档案与招标档案的技术条款无差异(如果有的话,可以标明,写正偏离)原因说明可以写无,(如果你有正偏离,可以说明一下优于 招标 档案等等)。 《商务应答表》序号 : 自行编写或者按照招标档案中关于这一条的序号填写 。 招标要求 : 照抄招标档案中的要求。 合同条款条目号、招标档案的合同条款、投标档案的合同条款,请教老师指导! 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档案后,参加投标成为投标人,既表示愿意接受招标档案的要求,也视作接受了招标档案中的合同条款,该部分合同条款将作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内容。为了谨慎期间,或招标人有要求,可在投标档案中再次重申,以承诺书格式或招标人要求的格式接受招标档案中的合同条款。 招标书和投标书怎么翻成英文 招标书是招标档案的俗称,投标书类似。 正式的用法是: 招标档案:Invitation for Bidding Documents/Proposal 投标档案:Bidding Documents/Proposal 希望对你有帮助 急求一份完整的招投标书(投标书 招标书 评标报告 和招标公告) 很简单的,在招投标网站上下载一份招标档案,然后改成你需要招标的工程所需要的内容就可以了

最新的“招投标法”是哪年的?关于评标委员会委员组成及相关资质有什么规定?最好能有文件及具体条款。

招标投标法没有最新的,还是2000年这个。但是各地或个部委就有许多实施细则等文件。

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条款

法律主观: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法律客观:《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条款有哪些

网络诈骗法律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中不需要随附合同主要条款吗

需要附加合同的主要条款!!

投标书中如何做对招标书合同条款的响应文件

投标书必须要按招标文件格式编制,不能改变顺序,要提供的资料必须提供,对提问必须做肯定回答,不能做否定回答,也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中性回答。对招标书中的合同条款的响应包含在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里面,如果包含在投标函里面,把投标函照样打印出来,盖公章和法人私章(或者委托人私章)装进投标书里就可以了,需要填空的一定要做肯定回答,如果包含在投标函附录里面,把投标函附录表格填好,一定做肯定回答,盖好公章和私章装进投标书里就可以了。如果招标书中投标文件格式没有对合同条款的响应文件格式,就不要刻意打印什么文件(承诺书)表示本公司对合同条款积极响应,因为招标书中有合同条款格式,参加投标了就是对招标文件的认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也就是对合同条款的响应,招标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扩展资料:招标注意事项:1、尤其注意招标公告提及的报名时间、投标时间以及一些资质、产品的要求,以免造成投标失败。2、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名参与投标,同时获取标书,招标公告中都会标明报名所需携带的单位资料,绝大多数标书都是需要购买的,有一定的费用。3、投标书的编写要严格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标书要求和格式,不能有漏项,特别要注意的事要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不能有遗漏,投标书编写完成后,按照要求密封。4、一定要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准时参加投标,对一些要求交纳保证证的招标,要提前准备好保证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书

投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区别?

投标文件中没有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只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一般是主要的合同条款,投标人必须响应这些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条款是否有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效力要看是否属于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是否具有合同无效情形。如果该条款属于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如果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签订合同不符

法律分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应该注意哪些点?

1投标书承诺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吻合。2承诺内容与投标书其他有关内容是否一致。3承诺是否函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招标单位的意图。野猪在招标文件中隐含的分包工程等要求,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是否予以响应。4招标文件要求逐条承诺的内容是否逐条承诺。5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合同条款的确认和承诺,是否确认了全部内容和全部条款,不能只确认、承诺主要条款,用词要确切,不允许有保留或留有其他余地。

招投标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晕 国家已有 招标文件的范本 推广 里面合同条件很全的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  )。

【答案】:A,C,E本题考查重点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格式三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E。

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吗

不可以必须是一致的建议你找个律师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属于招标内容的一部分么?

是啊,因为合同格式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合同条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等也是投标的考虑依据。

招标文件上的合同条款和格式可以更改吗

不是,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商务部分,一个是技术部分。你做商务文件的时候大部分的内容是按照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填写,同时也要加上施工方的要求。把你方的要求,条件,需要澄清的问题一并列出。

招标文件中条款是否有合同效力?

是合同条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请问,现在还有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若有,请说出具体的法律条款,若没有,从什么时候没有的?

 一、优惠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  二、分类型优惠政策  (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农、林、牧、渔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补充条款: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  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国家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摘自财税[2011]117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站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  补充文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文件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予以公告,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uf06e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uf06e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uf06e补充条款:  uf06e 1.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uf06e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uf06e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uf06e (摘自国税发[2008]116号)  uf06e(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企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喀嚓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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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行政处罚条款

法律主观:在网络方面我国一直是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一、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处罚是怎样的1、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哪些网络安全保护义务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1、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3、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4、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审核合同条款主要审核哪些

合同的审查内容有: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具体内容如下:1、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存在两种情况:(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等。(2)自然人具备签订合同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订合同的,受托人须具备委托人的授权证明,且在授权范围_授权期限内;有担保人的合同,须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还须审查其相应证明。另外,还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以保证合同的履行。2、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的标的_条款_结算方式_违约金_目的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包括合同名称是否合法、标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履行方式是否合法、合同生效方式是否合法等。以及审查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合法_手续是否完备。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_明确_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过于简单,给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引起纠纷。4、审查合同表述是否准确审查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_文字表述是否确切,在审查中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个条款_每一个词_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_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_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_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如何寻找合同审查的要点(一)通过网络搜索审核要点首先在互联网检索,该类型的审核要点,这些都是律师和法务人员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比如,审理商铺租赁合同时,使用百度网页搜索,搜狗微信搜索,输入下述关键词,(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审核要点、审查要点、如何审核、审核注意事项、(商铺、房屋)合同法律风险点,不断替换类似关键词,然后把相关文章汇总,归纳审核要点。(二)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审核要点审核某类合同时,寻找此类合同的民事诉讼案由,然后查询一定数量的判决书,查看争议焦点以及法官评议内容,从诉讼角度,提前预防合同纠纷的产生。(三)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要点较为规范的合同,大多有条款主题,修改某类合同时,找几个归纳完整的合同范本,最好是真实使用过的合同版本,然后,不断对比。看审核对象,与其他合同版本差异在哪里,有没有其他范本的条款可以借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__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__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条款前后冲突处理原则

法律分析:一、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内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经营资质管理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审查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招投标)  5、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或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备案的公章)  (二)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1、审查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是否相符)  2、审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量标准是否合法)  3、审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规定的,合同必须按规定)  4、审查表述的合法性(各类术语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权威解释,如果存在不同则需要注明)  5、审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6、审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术标准是否已经失效(除非是比较生僻的、需要引起双方注意的法律,否则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引用  (三)审查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1、审查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环境也会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审查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这些共性化的特点给交易带来特定化的风险)  3、审查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应针对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进行前瞻性的  预见并设置应对措施,以避免违约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4、审查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不同的管辖约定有不同的特点和区别)  5、审查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对于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体现合同目的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  (四)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1、审查约定不明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2、审查无法识别引起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交易内容的可识别性、交易方式的可识别性、时间界限的可识别性、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合理”的可识别性)  (五)审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  1、审查标的能否满足需求(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使用说明、服务等)  2、审查约定能否满足需求(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3、审查其他影响交易需求实现的情况(审查合同条款有无体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与交易条件)  二、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的外在质量  (一)审查合同结构体系的清晰度  1、审查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了若干主题,标题是否名副其实  2、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审查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  (二)审查合同功能模块的完备度  模块无关性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模块之间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划分模块时,每个模块都有确定的主题及功能,不同模块的主题及功能互不重复或交叉。  1、审查模块之间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叠  2、审查在模块顺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层级、前后顺序等合理的秩序  3、审查各模块是否具备了应有的功能  4、审查各模块中的内部模块或条款是否功能齐全  (三)审查合同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1、审查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充分运用逻辑手段分析各种可能性并设置处置条款)  2、审查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通过增加义务的内涵可以确保义务的确定性,通过减少权利的内涵可以确保权利行使的广泛性)  3、审查措辞间的专有程度(审查前后条款的对应关系)  4、审查条款间的关联配合(对于哪些是违约、违约如何处理的约定必须严谨而且要相互对应)  5、审查条款间的冲突(可通过合理划分模块功能、提高表述精确度、贯彻条款无关性原则等方式加以避免)  6、审查其他的严谨性问题(往往是由于表述太随意而引起)  (四)审查合同语言表达的精确度  1、审查合同用句(是否单句简单罗列、动作主体不明、句间关系不顺)  省略以避免读为准,引述以无须核对为准,复句以同一主语为主,措辞以前后一致为准。  2、审查合同用词(审查术语、措辞、指代关系、副词、数量词、文言用法的精确度)  3、审查合同的语体问题(书面口语、广告语体、商业信函语言、刻意模范外来合同)  4、审查标点符号问题(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五)审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  1、审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体与字号、字间距与行间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条款中的段落规模)  2、审查合同序号问题(第一条、1.1、1.1.1)  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标准或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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