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合同中安全条款怎么写

法律分析: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依照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的安全。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签订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一、签订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比如 买卖合同 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 赠与合同 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 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 民法典 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民法典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中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形式主要就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实际采取哪一种形式来签订,当事人需要自己来选择。不过为了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来签订,若日后发生了纠纷,有一份书面的合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条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条款是法律文件中具体规定的一项规定或条目。具体如下:1、它是法律文本中的一个具体部分,用于描述、规定或规范特定的法律事项、权利、义务或规则。法律条款通常被用来界定和明确法律文件的内容和范围,以指导人们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和权利。它可以包括法律定义、规定的要求、限制、禁止或允许的行为,以及相关的制度、程序、责任等;2、法律条款经常以文字形式呈现,通常在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法案、合同等)的特定部分进行详细描述。法律条款的语言通常具有严谨性和精确性,以确保其准确解释和适用;3、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和解释通常需要具备法律背景和法律解释的知识。因此,在遇到法律条款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对其含义和适用的正确理解。法律条款的法律规定:1、法律规范:法律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用于规范和规定具体的法律事项。法律条款的目的是明确、具体、明确地表达法律的规定和要求;2、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常由法律机构(如法院、裁判机构)负责。这些机构根据规定的法律原则、法规以及先例等,解释和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3、解释的法律原则:在解释法律条款时,法律机构可能会参考以下法律原则:(1)字面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款的字面意义来解释其含义;(2)语境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款所在的法律文本的整体上下文来解释其含义;(3)法律目的和精神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款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意图来解释其含义;(4)公正和合理解释原则:根据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来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4、修改和补充:法律条款的修改和补充通常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这可能涉及立法机构的决策、公众咨询、评估和公告等步骤。综上所述,法律条款是指具体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当一个法条只有一款时,应当直接适用该条。当一个法条有两款或两款以上时,应当具体适用到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合同中一般包括什么条款

合同中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综上所述,合同条款非常重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约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并不意味着缺少了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也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类型、性质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可能不同。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条款是什么

条款是法令、条约、契约或文件中所订定的事项。同时,条款也指社会通行的不成文的习惯。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2、标的及其数量、质量;3、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地点、期限;4、违约责任的承担;5、解决争议的办法;6、签字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包括哪些

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标的、质量与数量、价款;3、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4、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的八个基本条款

合同必备八个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是市场经济主体最普遍、最基本、最典型的交易方式,而合同又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合同法不仅应维护交易安全,更应维护引领交易诚信及市场诚信。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涉及诸多合同及合同法问题。本文仅就当事人因合同条文、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解释问题结合合同法规定及司法困境作以分析,目的不仅在于为纠纷处理提供借鉴,更在于预防因条款争议而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合同法》中的主要条款有什么?

  1、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一)姓名、(二)标的、(三)数量三个条款。只要这三个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后协商解决的,或者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的。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的三个必备条款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依法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范本补充相关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技术咨询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哪些?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委托项目的名称;2、技术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约定提交咨询报告的期限、地点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要求;5、咨询报告的验收、评价方式;6、报酬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一般有什么条款

合同的条款具体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合同一般有什么条款1、合同的条款具体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二、签署书面的合同的重要性有什么签署书面的合同的重要性具体如下:1、口头的承诺难以记录约定事实的存在,而双方的书面承诺,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促使绝大部分合作者,都能规范的承诺和履行合作的过程,从而使合作的结果完美化、合法化,降低违约风险,促使社会经济快速高效发展;2、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合同违约时,可以为另一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4、合同是当事人就一定的事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归属了的文书,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条款主要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并不一定相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并不一定相同。

合同一般有什么条款

合同一般有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2、合同标的;3、合同价款及履行方式;4、违约责任等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有名合同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订立,无名合同则可以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电话;2、合同标的;3、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4、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5、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必须书面订立;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尽协助、通知义务;5、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些必要的条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缺少一些必要条款,就认定该合同无效,只是如果该劳动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条款,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上的结果,特别是如果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是用人单位方提供的,那么合同的内容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其法定的义务内容,比如缴纳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等,那么该合同就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劳动者还是要到劳动部门去看看劳动合同的范本,就更清楚了,一般来说,劳动部门都会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范本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合同一般有什么条款

法律分析: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有八项,一般包括:(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标的;(三) 数量;(四) 质量;(五) 价款或者报酬;(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并不是缺少这八项合同就不成立,只要有前三项的合同都是成立的,其余约定不明的地方,双方可以再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然不能够确定的,就应当《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 标的;(三) 数量;(四) 质量;(五) 价款或者报酬;(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条款怎么写?

合同条款怎么写主要应当根据交易的内容和情形而定,一般撰写合同条款要写清楚以下内容:1、合同交易的主体,即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同标的,指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3、数量,是指合同标的的数量或规模。4、质量标准,是指在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当然,还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上述条款出现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是诉讼还是仲裁也是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条款项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有时该条款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二、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合同理论,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质量和数量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3)价款或酬金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6)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2、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八个基本条款是什么

一、合同的八个基本条款是什么1、合同必备八个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签订合同应注意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要用全称;2、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价款和酬金标明价款的时候,要写清楚单价和总价;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当事人义务完成的时间要求,也是确定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5、违约任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守约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一般有什么条款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2)质量和数量(3)价款或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报酬。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法律分析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约定,不过自由约定不代表可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的话会导致约定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条款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条款是什么意思 条款的意思就是条件,是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应达到的标准。条款的词义是:文件或契约上的条目。 问题二:条款书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期货从业词汇的一个,掌握好期货从业词汇可以让您在期货从业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无约束力的协议,列出一项投资一旦落实的基本条款及条件。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期货从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三:条款定义是什么意思 条款的意思就是条件,是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应达到的标准。条款的词义是:文件或契约上的条目。 问题四:服务条款是什么意思 如果要享有某项服务,就要同意其规定的某些条件,称之为服务条款 问题五:商务条款什么意思? 通俗点说,商务条款涉及的是价格及产品的基本情况这块u30fb如果标书中有制定商务条款的组成,你只需按照对方的要求排版即可u30fb如果是要自己整理,那就是涉及价格、质量、交货期这些资料 问题六:商务条款是什么意思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 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问题七:有条件买回条款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CFA词汇的一个,掌握好CFA词汇可以让您在CFA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可转换证券的一项条款,容许发行人在不可买回期内可以在股价达到某个水平的情况下买回证券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CFA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问题八:FIO条款是什么意思?具体包括哪些费用?谁能告诉我,谢谢!给详细点! FIO:FREE IN AND OUT:(船方)不负责装卸费用,装卸费用在外的条件,船东舱底交收条款。 LIO LINER IN & OUT 班轮条款是班轮公司管装管卸费并支付卸费,货主只付班轮运费,不需付装卸费。 CY:CONTAINER YARD:位于集运码头上,俗称集装箱堆场。 DOOR:货主唬门 *** 货。 问题九:背书条款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条款是什么意思

条款的意思就是条件,是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应达到的标准。条款的词义是:文件或契约上的条目。

条款是什么意思

条款的解释[clause;article;provision;term]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详细解释 (1).文件或 契约 上所定的项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说谎》 套曲:“调脱空对众攀今古,念条款依然说是非,难回避。” 《东周列国志》 第八七回:“ 卫鞅 於是定变法之令,将条款呈上 孝公 , 商议 停当。” 清 龚自珍 《与人笺》 :“此次恩诏条款,皆依 嘉庆 元年 条款,推恩如故事。” 沉从文 《 顾问 官》 :“军法长,你说,真是无法无天!查查你那条款, 白日 行劫,你得 执行 职务 !” (2).条件,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应达到的 标准 。 茅盾 《子夜》 十一:“ 老赵 , 老赵 ,要是不 答应 我的条款,好,我们就拉倒!” 词语分解 条的解释 条 (条) á 植物的细长枝:枝条。柳条儿。 荆条 。 泛称条形的 东西 :条子。面条儿。便(刵 )条儿。金条。铁条。 细长的形状:条形。条纹。条案。条几(?)。条凳。 条幅 (直挂的长条字画)。苗条。身条。 项 款的解释 款 ǎ 诚恳 :款留。款曲(?)( 殷勤 的 心意 )。款待。款洽( 亲切 融洽)。款诚。款语(恳切谈话)。 器物上刻的字,书画、信件头尾上的 名字 :落款(题写名字)。题款。 式样:款式。 法规条文里分的项目:条款。

公司为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员工签放弃条款及签订一年合同违法吗

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第八十二条二款没有确定两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一般认为,从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这个期限,应从双方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直至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时止。但由于一年仲裁时效制度的存在,通常劳动者最多可获得1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如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比如劳动者一直要求,用人单位一直没同意),则支付期限不受限制,一直支付至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部分地方性法规依据: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4,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租房给客人,想要一些住宿注意事项(相当于约束条款)。个人出租的。

与租户签订租房协议。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我认为这女孩非常不正经,很高境界不同标准,所以认为正经还非常适合给刚刚把门经济部中使用情况,所以我认为这个应该是非常好点,可以跟我爸他们打那个不中标了,被称为这个消息,按照这个应该是公司这个应该相关证,应该高兴就不愁所有人为证,你还非常好的补充一些什么情况,所以中间非常不俗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我认为这女孩非常不正经,很高境界不同标准,所以认为正经还非常适合给刚刚把门经济部中使用情况,所以我认为这个应该是非常好点,可以跟我爸他们打那个不中标了,被称为这个消息,按照这个应该是公司这个应该相关证,应该高兴就不愁所有人为证,你还非常好的补充一些什么情况,所以中间非常不俗的。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货运险按照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运险,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空运货运险。不同运输方式的货运险使用的条款不同,一般情况下:铁路、公路、水路使用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空运货运险适用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有任何关于货运险的问题,随时咨询新一站。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公路货运保险条款细则

关于公路货运保险条款细则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公路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路货运保险条款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

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有什么区别及作用?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给出一个不很有佐证力的例子是:建设部发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将现在的通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合同条件”,而对于现在的专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协议条款”。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有什么区别及作用的相关问题相信大家都清楚了,想了解更多信息,还要登录中达咨询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包括(  )。

【答案】:B、D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有两种,即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有什么区别及作用?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给出一个不很有佐证力的例子是:建设部发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将现在的通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合同条件”,而对于现在的专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协议条款”。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各有什么区别及作用?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给出一个不很有佐证力的例子是:建设部发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将现在的通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合同条件”,而对于现在的专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协议条款”。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已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请问影如何修改。

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

保留对条款进行及时更改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笔者亦是从这个意义上论及合同解释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某甲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本案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首先,我们须对某甲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性质进行分析。该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照相器材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典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式合同的性质。 无论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还是附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都存在因缔约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合同内容丧失公平性的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拟定出来的。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各国法律对于是否承认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一般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考察。就积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必须合理地提请消费者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就消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不能是不寻常条款或异常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也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其中,对于本案的认定具有意义的是最后两方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我们之所以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险包括哪些种类1、交强险: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主要针对事故中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保障、赔付,保费950元/年;2、商业险:车主自选的险种,主要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不同险种保费不同,且受保额影响。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

法律分析:(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有以下内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上述情况为相对免责,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会先行赔偿给受害人,后再向致害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中什么叫做免责条款,什么意思呢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指的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包范围时会规定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方投保的基本目的,是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保障,故保险保障的范围对投保方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免责条款包含在众多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不易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免责条款,却因为免责条款多是由保险专业术语表达,而投保人作为一般的普通人,很难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为此,为了保护投保方的利益,从公平、公正原则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承担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责任免除的内容,会因为保险公司的不同有所不同,也会因为产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律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免责条款有哪些内容

免责条款有五条,分别是:一、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风险必须合理分配,做到公平和规避风险。第五,必须说明的格式是合同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同意免除或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免责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要约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并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百万购车补贴

免责条款有哪些内容

免责条款的内容有5个,分别是: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必须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做到公正、规避风险。第五必须说明的格式是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意思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用以免除或着是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免责条款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免责条款在法律里面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百万购车补贴

车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车险免责条款包括以下几点: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险报销流程如下:1、出险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进行报案,大致说清楚自己车辆的情况,如果是紧急情况也可以先拨打110报警;2、现场勘查,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的勘查人员会及时到现场勘查,会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等进行确认。勘察人员能提供7乘24小时现场事故勘察服务,如果车辆不能移动的也会安排拖车救援,与客户共同确认事故责任、损失情况及费用等;3、损失确定,接着就是定损的流程,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损失的定价,保险人员和车主无异议后就签字确认;4、提交索赔材料,车主提交规定的索赔材料给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索赔资料进一步核实;5、计算赔款, 在索赔资料真实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计算赔款;6、审核付款,保险公司经过不同部门的层层审查,确认后就能打款到车主的账户中。有些直赔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车主先垫付,所有的款项会直接打给修理厂。法律依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六条 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汽车保险的免责条款包括:就大多数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而言,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车辆在比赛、测试、商业维修、维修场地维修、维修过程中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只投保车辆损失险,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和车轮)单独损坏;因水浸、涉水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的;盗窃、抢劫、抢劫整个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新车出厂时除原有配置外的新设备的损失将不予补偿。如果你想因为这些东西得到赔偿,你需要额外投保。 拓展资料1.在附加险种中,如果投保自燃险,如果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或所载货物本身的损失,则不予赔偿;车辆投保盗窃救援险的,车辆未被盗、被抢、被抢的,仅车辆上的零部件或辅助设备被盗、被抢、被抢或损坏的,不能赔偿。在附加保险中,有与水有关的保险、船上旅客保险、玻璃损坏保险等。这些保险都有自己的承保内容和免赔条件,车主需要有更全面的了解。 车辆保险中的一切险并不是指对车辆的任何事故损害和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车主应认真阅读车险中的任何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在了解各险种的具体承保内容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车险。 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保险过程中,投保人往往忽略了免责条款,这也导致了市场上许多保险事故和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案例。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设立免责条款,一是为了控制风险,二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2.如何规范规范的免责条款,平衡保险双方的利益,是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重点。不同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免责条款是不同的。健康保险免责条款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健康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疾病保险,即大病保险,另一种是医疗保险。首先,我们重视疾病保险的豁免条款。之前的豁免与人寿保险是一致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我们应该注意最后两项。“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艾滋病”不予支付。因此,我们在购买大病保险时,除了比较产品本身所保证的责任外,还需要比较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申请人必须仔细考虑。 另一种常见的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目前,市场上医疗保险的补偿概率是相对最高的,相应的医疗保险排除也最多。在购买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更加重视。 有许多医疗保险的除外条款。

民法典关于急救免责的条款

法律主观: 一、 民法典关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民事责任的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民事责任可分为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3、 按份责任 与连带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 共同侵权的 民事责任第一、赔偿损失。即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后,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这是适用最广泛的承担责任方式。第二、返还财产。即指侵权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获得的财产移转给原所有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人。第三、恢复原状。即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第四、停止侵害。即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排除妨碍。即指侵权行为人排除由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第六、消除危险。即指侵权行为人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第七、消除影响。即指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的不利后果。第八、恢复名誉。即指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方式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第九、赔礼道歉。即指由侵权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承担责任方式。民法典出台了关于紧急救助的相关规定之后,对于我们的社会风气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促进。同时也避免了做好事反被讹的情况的出现。

保险条款免责条款

法律分析:(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什么是免责条款?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运输合同中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订立运输合同时的保险免责条款是:1、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被保险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因货物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请问什么是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条款内容需要注意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保险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8条。这也意味着,在保单免责条款所述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所以投保人在签订 保险合同 时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责条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人士指出,新 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实上,实践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样是明确说明,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判决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免责条款的部分,还包括保险合同中从实质上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效果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有: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负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限责条款包括哪些

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本文采*义说。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一、如下特点:(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免责事由适用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而英美法则允许当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以确定何种事故的发生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我国法律亦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3、延长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在允许情况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违约的免责事由之一。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免责条款并非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合同当事人通过事先协商在合同中设定。它符合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毫无疑问,也允许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方式以及免责条件进行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此免责条款,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来责任。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切工伤事故概不负责”或在合同中约定“货一售出,概不退换”等都属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合同当事人对免责事由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当然也包括免责条款。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一般规定外《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专门做了规定。该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比如:生死合同等)(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述两项条款,被称为“黑名单条款”。总之,合同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险免责条款是什么

保险责任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保障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条款略有不同。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这也意味着,在保单免责条款所述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所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责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人士指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的特点和生效条件

法律主观: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为:1、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真实的意思表达;2、不损害国家、集体的、他人的利益;3、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分配合理且适当。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筑施工合同中安全事故责任条款有效吗

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甲方如果以此条款主张安全事故责任应该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可以提出因为属于明显显失公平,请求认定该条款无效,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合同上的“双方约定”来判断责任归属。法律分析从民事合同的理论出发,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之所以生效,受到法律保护,是基于双方对自己的利益皆有处分的自由,但如果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因为法律推定民事主体是理性的,因而强制地使这些条款无效——如果双方自觉遵守的,自然不予干涉,但如果产生争议的则强制性地推定该条款“不能体现其中一方的真实意志”因而使其失效。我国民法典目前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题中的“安全事故责任”就包含在内。那么,如果不能适用合同中的责任归属,就应该按侵权法的规则加以处理,根据侵权编的规定,依据安全事故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规则,一般情况下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实际操作者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的,一般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以合同条款试图排除自己责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免责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什么是合同中无责任条款真的免责吗

什么是合同中无责任条款真的免责吗 你好,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还需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条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 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对于您的问题,律师给您提供以下咨询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您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您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 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效力法院肯定认的。只是违约条款方面,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提出后法院可以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你想终止合同,看看有无关于设计方面的要求,如果没有,采取无赖的方法就是,你提出对方设计不符合你方要求,要求对方更改,对方一直更改不了,发书面函件,终止双方合同,再等他告或主动点去告。 合同中无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办 合同中没有约定条款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去协商处理! 什么是交叉责任条款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C409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 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 已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 E409 Cross Liability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extra premium, 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 cover of the Policy shall apply to the insured parties named in the Schedule as if a separate policy had been issued to each party, provided that the Insurer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under this Endorsement in respect of liability for 1. loss of or damage to items insured or insurable under section I of the Policy, ever if not recoverable due to an excess or any limit, 2. fatal or non-fatal injury or illness of employees or workmen who are or could have been insured under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Insurers" tota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the insured parties shall not however exceed in the aggregate for any one aident or series of aidents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the limit of indemnity stated in the Schedule. 合同无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生效 合同无违约责任条款是生效的。 只有以下情况,合同才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基于其是否有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依法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转移责任条款及开脱责任合同怎么区分? 开脱责任合同,在合同中列入开脱责任条款,要求对方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不要求项目班子本身承担责任。 而转移责任条款是其本身是有责任,而又转移到其他方。 其实是有重叠的地方,主要区别就是开拖责任就是明确的要求本身不承担责任,而转移责任条款是有自身责任转移到其他方的责任。 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 您好,一、怎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怎样,未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x元。 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需注意什么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2、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 其它违约情形可以参照以上情况。同时须注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什么是免责条款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当事人共同约定的,用来限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如果经过了充分的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条款不违会反社会利益,同时又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的,法律就会承认条款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免责条款合法合理么

[内容提要]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序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有所助益。[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一、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将来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通过分解风险,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对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责任、扩大合同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对方的权利,从而损害了交易关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较为审慎、严格,免责条款受益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险术语,导致投保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二、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公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保险业竞争也在迅速加剧,尤其是入世后外国同行将抢滩国内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下,以往只重规模扩张不重利润的各保险公司的许多问题日益突现,特别是在业务营销领域。实践中,围绕免责条款大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免责条款用词用语不明确、含义不清楚,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如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只要存在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就面临着要承担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可能。2、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常因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导致纠纷增加,信誉下降。保险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大批保险代理人。这些保险代理人总体业务素质不高,而流动性却很强,且常常唯利是图,难免会违规展业。有时为了说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往往不主动向客户提到免责事项。客户一旦出险,如果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时势必与客户的心理期待相去甚远,造成客户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诉与诉讼。如果免责条款含义非常明确,则法官很可能会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推定其对免责条款事项已明知而判其败诉。但最终受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因为这样做会失去信誉、失去客户。3、在许多案例中,保险公司因难以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而败诉。由于有些免责条款语义不清。晦涩难懂,有的因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险公司若适用此类条款免责将极易引起纠纷。碰到此类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在客户投保时向其解释说明过这些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很难举证,即使有工作人员证言也会因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举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给保险公司举证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前期展业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费收入不重日后诉讼隐患。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更别谈日后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险合同中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关于免责条款之具体表现形式,即如何认定一个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亦属于免责条款;有观点认为,免赔率或者免赔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的条款应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内容即属于免责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或“除外责任”部分的条款,毫无疑问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实践中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不在于该条款是否有免除责任的内容,而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仅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契约条款,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它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制定的,在责任发生前订立并于责任发生后才生效的条款。第三,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具有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四、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裁量标准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保险人而言,对部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还有更多的模糊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义务的履行形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应具有“显示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同时,免责条款的字体可以采取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者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以达到保险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我国现行法对如何把握对于明确说明的内涵未作规定。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的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目前通说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审判实践中也基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免责任险全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且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

在物流运输中,保险人有哪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简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叙述人寿保险的免责条款包括哪些方面。(10分)

投保人对被保人的故意伤害、杀害 被保人两年内自杀 非输血导致的艾滋病 被保人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 核辐射 战争、动乱 被保人隐瞒病史、带病投保 被保人的先天性疾病

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

一、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包括哪些1、车险商业险免责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二、车险包括哪些种类1、交强险: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主要针对事故中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保障、赔付,保费950元/年;2、商业险:车主自选的险种,主要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不同险种保费不同,且受保额影响。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免责限责条款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二是免除责任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一般有哪些?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免责条约在法律上叫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出现特定情况,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免除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8条。这也意味着,在保单免责条款所述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所以投保人在签订 保险合同 时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责条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人士指出,新 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实上,实践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样是明确说明,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判决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免责条款的部分,还包括保险合同中从实质上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效果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免责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约定,当然也包括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今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承担的责任作出一定的分配与约定,这也可以看做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未来权利的一种处分。但合同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的自由,所以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1)明示约定。免责条款只能以明示而不得以默示的形式存在。(2)事先约定。免责条款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如果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再达成一个免责协议的,这个协议就是一个事后关于责任承担的单独的协议,并不属于原合同的一部分。(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5)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相类似的处理还包括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处理,这一责任也是不得事先设置免责条款的。

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一、什么是保险免责条款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百度百科对免责条款的定义:如果根据上面的定义去理解免责条款是不是相当费力?如果大家对不同类保险的免责条款还是不怎么理解,可以看一下奶爸以前写的文章------《读懂保险免责条款,买保险谁也坑不了你》其实说通俗点,拿买保险举例子。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在与你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在保险合同中会特别声明的一些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免责条款会指出保险人不会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为了避免其在合法范围内过度承担责任。2)从免责条款的属性看,保险人制订免责条款的本质是约定风险排除事项,因保险人不可能对所有风险事项给予保障。这里认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定性不能简单的用一种定义去概括。虽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且不可修改的。即使投保人不接受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不会对其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所谓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哪些责任,不保什么。

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而英美法则允许当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以确定何种事故的发生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我国法律亦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3、延长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在允许情况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二、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三、合同特征和分类合同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分类:(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中介合同;(16)保证合同;(17)物业服务合同;(18)合伙合同。身边可能会缺少对于合同纠纷是如何解决的方案,合同约束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时,给予了双方一定的权利。希望您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律师,他们会给出专业建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什么

免责条款是什么免责条款是双方约定免除可能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免除或限制未来可能产生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的设置需要注意:1、加重对方风险或义务的条款尽量不写;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写在非常明显的地方,尤其是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3、当事人需要明确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能免除责任.格式条款是什么?(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是什么?

关于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年假、工伤假及产假等七种假,在哪些法律法规里面可以明确找到相关条款。

请到中国劳动网索取

专利申请中有关非正常申请的条款在哪个法条中有规定啊?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45 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证金法律条款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合同质保金条款怎么写?

问题一:销售合同中质保金部分如何写,质保金10%保质期到后付款,应如何组织 个人建议: 1、明确质保金比例; 2、明确质保金付款时间; 3、明确质保金付款条件; 4、加入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违约条款。 质保期满,如未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问题后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的,买方应在质保期到期之日起N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本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万元)。 质保期从本合同标的货物交验合格之日起计算,N个月。 若场方未按时支付质保金的,延迟20个工作日内的,按照每日***元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超过20个工作日的,卖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追究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问题二:工程合同里的质保金一项是怎么写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厂;(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问题三:工程合同质保金预留怎么写 5分 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在通用条款中就有约定,然后在专用条款中可补充,一般如下: 61.3.3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为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 其他扣留方式: / 61.3.4 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 发包人全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承包人在体结构等方面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后,最迟不超过3天内到发包人现场进行修缮。 问题四:建筑合同的质保金乙方不要了 怎么写协议或说明 由乙方出具承诺函加盖公章就行。 问题五: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质保金什么时候归还啊? 这个法律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只要依靠当事人约定,但是也没有约定质量保修期五十年的说法啊,质保金一般是工程验收合格后,合理的质保期,我觉得这个质保期不合适吧。 我前段时间办的一个案子,质保金还有5%,是一年后给付的。 问题六:采购合同中的质保金是什么意思,他的比例是多少??请教专业高手! 20分 质保金,也就是品质保证金,此项目一般用于现金交易或大额交易,或者是一些短期内无法进行品质确认的材料.一些正规公司也经常会用到. 一般目的是以防供应商的品质不良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 具体比例每个公司所要求的其实都不一样. 一般来讲都是20%. 也就是采购此批货物,采购方将会扣押或少支付20%的金额,直至验货保证品质OK后付齐全款. 问题七:材料合同中有质保期就必须要有质保金的约定吗? 不是必须,只是质保金约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质保期内义务方履行质保义务。 问题八:承包合同中的保证金和质保金有什么区别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交纳的,具有担保的性质。质保金是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了,为了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所完成 的工作符合约定,仍然具有担保的性质。 问题九: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可以约定质保金条款吗? 1、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设计合同不可以约定质保金,只要不违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都是有效的。 2、所以,你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条款,只要你们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问题十:买卖合同中,没有质保金,怎样约束供应商。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金,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生产商或供应商矗产品品质的保障条款,比如用户在收到产品多长时间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商或供应商提出换货或退货,或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等。 还可以约定更严厉一些的条款,比如约定商品不达标,或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算作供应商违约,可以提出违约赔偿,即以这类合同条款来约束生产商或供应商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合同保证金条款怎么写

法律分析: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贷款还款保证金事宜,在平 等、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订立XX金额的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