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劳教所申报集体二等功事迹材料   

 劳教所申报集体二等功事迹材料   2000年以来,在省厅、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方针,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抓好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场所整体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2000年,我所被**市延平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01年,我所被**市总工会授予“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2002年5月,我所又被省司法厅命名为抓“三基”、创“五好”达标单位;1999年至2005年,我所连续六年实现“四无”安全所,为创建平安场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工作业绩如下:   一、抓关键,建立了一个坚强团结的领导核心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明显是我们各项劳教工作不断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同时所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又是在“六坚持”的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一是坚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办事。凡属所内重大事项都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党委成员之间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的良好关系,形成坚强团结、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二是坚持党委会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做好学习计划,搞好学习记录和签到,坚持学以致用,联系实际搞好调研,每位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完成一篇有质量的调研文章和学习心得。三是坚持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民主生活会要求,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各项工作落实,每次生活会质量都受到与会的**市直党工委的充分肯定。四是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成员带头做到廉洁从政。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任务的具体分工》,班子成员带头实行“一岗双责”制,把责任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与行政工作同部署、同签定“责任状”、同检查、同考核;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树立“四个一切”廉洁从政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为民警作出表率。五是坚持抓好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拔,坚持选拔任用原则、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把好民主推荐、考察考核、任前公示关键环节,遵守选拔任用干部“十不准”纪律。几年来,通过公开选拔,使我所一大批年轻、优秀民警走上中层领导岗位,成为一支执行有力、富有团队精神、特别能战斗的中坚力量,保证了我所政令畅通。六是坚持抓好党支部建设。按照《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坚持把支部建在中队上,抓好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考核、评议以及党务骨干素质培训,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抓根本,培养了一支文明执法的民警队伍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所能连续三年实现“四无”安全所,靠的是这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民警队伍。我所这支文明执法民警队伍是在长期坚持“三严”管理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一是坚持严格教育。1、抓好理论学习教育。坚持每月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一次民警集中学习、每周半天部门学习制度,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有关文件,中央领导对邵东监狱、大连监狱案件的重要批示,劳教工作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部令等,对民警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2、抓好学历提升教育。积极鼓励在职民警参加各类高等院校业余学习,提升学历水平。通过几年来的学历提升教育,全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占队伍的71%。3、抓好党风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收“红包”、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向群众郑重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廉洁从政;坚持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员民警拒腐防变能力,筑牢他们思想道德防线。4、抓好各时期专项教育。根据上级党委部署,紧密联系实际抓好专项教育。如2002年我所就先后开展了作风建设专项教育、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专项教育、执法执纪专项检查等,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法纪意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5、抓好任前廉政谈话教育。把教育防范关口前移,做到未雨绸缪,防范在先。二是坚持严格管理。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人,实现了管理工作由被动执行制度向自觉遵守制度转变。三是坚持严明奖惩。通过抓点滴,促养成,发现民警中各种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及时给予表彰鼓励。六年来,我所被评为省厅、局、所和**市等各级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所共有11个次先进集体和142人次先进个人受到各级表彰,其中荣立三等功4名,被授予**市延平区“十佳青年卫生”称号1名,还有许多优秀人民警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个人受表彰和嘉奖等。与此同时,我所发现民警中各种违规失范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查处,在2000年和2001年两年中,共查处各类违纪行为受行政警告处分3人次,效能告诫2人次;由于我们注重抓平时、抓规范,坚持从严治警、素质强警,队伍建设实现了质的飞跃,连续五年实现全年民警职工违纪率为零。   三、定目标,确定了一个争创安全所的主攻方向   在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进程中,所党委根据我所硬件较差,但民警队伍整体素质较好的所情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了“软件先行”的创建战略思想,提出了争创安全所的奋斗目标。有目标就有方向,有目标就有动力,有目标就会有压力,有目标就会形成凝聚力。在共同目标旗帜下,全所民警“舍小家为大家”,工作比干劲,岗位讲奉献,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唱响了创业竞赛的主旋律,奏出了六年“四无”安全所的新篇章。   四、定措施,采取了一系列实现目标的施政举措   围绕上述创建目标,我所主要采取了以下五大举措:一是狠抓治标。我所原有场所建设存在着行政办公区、劳教生活区和生产区“三区”不分、围墙低矮、泡花碱厂倚墙搭盖等问题,这些问题是造成劳教“四防”事故的最直接原因。在省局关心支持下,我所积极筹措资金,实行“三区”分开,强化二道门卫职能;修建护坡,改造围墙;分离泡花碱厂倚墙搭盖;建立劳教区域监控设施,排除了各大隐患,提高了防御能力,构筑了“安全所”的起飞平台。二是着力治本。对机关科处室,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大效能考核力度,强化民警行为规范养成,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对基层中队,坚持按纲建队,实行规范化管理,狠抓制度落实,促进劳教行为规范养成,打击歪风邪气,促使正气上升,保证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三是强化监督。推行司法部关于“执法活动u2018两公开一监督u2019制度的规定”,配合机关效能建设,实行执法工作所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建立所内督查小组,聘请社会执法监督员,形成内外监督合力,按照“支持改革者、帮助失误者、挽救失足者、惩处违法违纪者”原则,进行全方位执法监督,规范民警文明执法行为,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营造了劳教人员安心服教的良好执法环境,使劳教人员安心服教。四是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五个会”。即:坚持每月所务办公会、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分析会,每季政治思想工作例会,每半年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分析会,每年职工代表大会,并以“五个会”为载体,把民主管理贯穿于会议活动始终,实现了所务管理制度化、议事规则民主化、领导决策科学化。五是开展文明创建,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我所在2000年已实现区级文明单位基础上,继续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今后三年内场所硬件设施达标,至2006年实现争创**市级“文明单位”的奋斗目标。

劳教所求真务实专项教育实施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全面提高我所民警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根据省厅、局部署,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所内开展一次求真务实专项教育活动。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厅党委提出的司法行政工作“六个上新水平”的目标要求,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民警队伍为目标,以学习教育为基础,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弘扬“六种精神”,进一步加强民警队伍的思想、纪律、作风和业务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我所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建设步伐提供强大的驱动力。   二、工作目标   1、全体民警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求真务实的思想教育。通过开展求真务实专项教育,使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认清我国的基本国情,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六种精神”,进一步增强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切实做到讲实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2、存在问题得到切实解决。通过专项教育,使队伍中存在的精神状态不佳、业务素质不高、纪律要求不严、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3、依法行政能力有新进步。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司法行政干警法律知识读本》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劳教人员。   4、求真务实的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干部的奖惩机制和监督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求真务实的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5、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体民警自觉把求真务实付诸实践,见诸行动,紧紧围绕全所工作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不断推进场所各方面的`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三、活动时间和对象   活动自3月下旬至7月中旬结束。参加对象为全体劳教民警   四、组织领导   成立“求真务实”专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求真务实专项教育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召开一次民警大会进行总动员,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及本所实施意见。会后各部门要组织所属民警进行再学习,再动员。政治处要出一期求真务实专项教育活动宣传专栏,为活动造好声势。   2、学习教育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上旬)。采取专题辅导、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部门周学习制度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教育,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增强宗旨意识,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树立人民利益无小事观念,从根本上做到求真务实。二是开展“两个务必”学习教育。组织学习《胡锦涛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的讲话》和《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开展基本国情教育,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为劳教事业艰苦奋斗的思想意识。三是开展“六种精神”学习教育。组织学习陈保明厅长代表厅党委提出的“六种精神”,即:“刻苦学习的钻研精神、争创一流的敬业精神、迎难而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开拓精神、求真务实的实干精神、两袖清风的廉洁精神”,明确“六种精神”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牢固树立“六种精神”。四是开展依法行政教育。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司法行政干警法律知识读本》,掌握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大家不断做到“四求四务”,即: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真,务坚持长期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各部门要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所属民警召开关于求真务实的专题大讨论,讨论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谈思想认识,谈学习体会,谈工作目标及努力方向等,要言之有物。要做好学习、讨论记录,以备检查。   3、查摆整改阶段(5月中旬至5月下旬)。以各部门为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围绕重点开展查摆,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查摆中要注意“两个结合”,即在内容上要将胡锦涛提出需要解决的十个问题与当前队伍中主要存在的“三个不够到位”(直接管理不够到位、执行纪律不够到位、严格执法不够到位)相结合,逐条对照上述问题,对自己进行深刻的剖析;在方式上要做到自查与评议相结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每位民警都要针对查摆情况,写出自我剖析材料。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查摆出的问题加以分析分类,逐条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认真、限时加以整改。查摆出的问题、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报告必须于5月31日前报政治处备案。   4、建章立制阶段(6月上旬至6月中旬)。要针对查摆出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好规章制度。要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部门周学习制度等学习制度,增强民警理论素养,掌握上级精神,提高工作能力。要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情况,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和完善联系群众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加强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决策。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自学接受监督。要健全和完善干部工作实绩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建立和完善求真务实的奖惩机制,使求真务实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使作风不实的干部受到批评和惩戒。要健全和完善对求真务实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严格责任追究。办公室要将我所建设的有关制度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印发至各部门。   5、总结提高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由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求真务实”专项活动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有“四查”:一查学习、讨论记录。二查自我剖析材料。三查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四查制度建设。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体民警大会上进行通报和推广,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即将开展的共产党员“保先”教育活动打好基础。政治处要在7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教育活动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局政治处。   六:活动要求。   1、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具体指导安排好活动的开展,注重对相关文件、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以及简报、信息的反馈工作。并做好对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与督导工作。   2、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次“求真务实”专项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要做到活动与日常工作两不误,相促进。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部门和主管领导年度工作的考核依据之一。   3、各部门要做好活动的各项记录工作,按时上交民警的剖析材料、整改计划和措施,届时,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

劳教属于公安系统吗?

是;怎么不是呢

劳教与少教有分别?

从性质上说一个行政处罚(劳教),一个刑事处罚(少管,也就是少教)直观上说一个是成年人(劳教),一个是未成年人(少管,14到18岁)少管如果年龄到达18岁以上,且还有剩余刑期的,会转入相应监狱服刑

我去劳教过对退休有没有影响

法律分析: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是没有影响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公职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教算不算有前科

法律分析:算,只要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的都算前科。法律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10、罪犯出监鉴定表,犯释放证明书存根;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劳教取消的时间

法律分析: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劳教跟做牢有什么区别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的最长期限为三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四条 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当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确定为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年、二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或者三年。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外,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劳教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没有,劳改犯没有工资。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罪犯参加劳动是其法定义务,具有无偿性,是改造的重要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劳教一年为多少天

劳教一年为365天的!  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现劳动教养制度被取消就更不用担心了。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乐山劳教所可以参观吗现在开放吗

不可以、不开放。根据查询乐山本地宝显示。截止2023年8月14日。1、乐山劳教所一直以来都不允许外人参观。2、乐山劳教所由乐山市公安局管理,不对外开放。

劳教所和监狱一样吗

劳教所和监狱不一样,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劳教所是行政强制措施,监狱是刑罚执行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劳教所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监狱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3、适用程序不同。劳教所由公安部门决定,监狱需法院判决;4、适用期限不同。劳教所期限由1至4年,监狱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5、法律后果不同。劳教所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监狱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监狱减刑的条件有哪些监狱减刑的条件如下: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行为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劳改跟劳教区别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性质不一样,劳教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已经废除。而劳动改造也不是任何刑罚的一种,是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在监狱中一种改过自身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①刑法、历次刑法修正案、涉及修改刑法的决定的施行日期,分别依据各法律所规定的施行日期确定。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1.关于禁毒的决定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劳教是刑事还是行政

法律分析:对于劳教是刑事还是行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一般是在行政拘留的时候进行劳动教养,因此属于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几岁的儿童犯法可以去少年劳教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犯法需要去劳教所。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

开通VIP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核心内容: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措施,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措施。劳改对象时违反刑法罪犯,而劳教对象是尚不够刑罚的人。劳教有公安或行政部门决定,劳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劳动改造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劳改机关对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一种刑罚。而劳动教养是对那些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过劳动教养机关的审查批准,由司法机关收容,通过有偿劳动,对他们实行强制性的教育和改造。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区别: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改造是对罪犯实行的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对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是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劳动改造是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而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法人员,主要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

劳教过算是有前科吗?

劳动教养是一种违法行为,严格来说不算前科。行政拘留、劳教3年内再犯,劳改5年内再犯,是要送劳教的。但如果是多次犯,虽然不在时间内,有可能引用屡教不改来送劳教的。

劳教所和监狱一样吗

一、劳教所和监狱一样吗1、劳教所和监狱不一样,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劳教所是行政强制措施,监狱是刑罚执行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劳教所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监狱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3)适用程序不同。劳教所由公安部门决定,监狱需法院判决;(4)适用期限不同。劳教所期限由1至4年,监狱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5)法律后果不同。劳教所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监狱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二、监狱减刑的条件有哪些监狱减刑的条件如下: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行为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吗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第十六条 外调人员要查阅罪犯和劳教人员档案时,必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介绍信,办理借阅手续。查阅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剪裁、勾划、批注档案材料,以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

劳教所和监狱哪个更苦

现在国家已经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在的劳教所大部分都改成戒毒所了。监狱也没有什么苦的,现在都是人性管理,能够吃的饱,住得暖。有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苦的。

劳教算是判刑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教属于行政决定,判刑属于刑事决定,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判刑不服可以申请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

劳教不属于犯罪记录。动教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犯罪记录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扩展资料劳动教养都取消了,说明了劳动教养缺乏了法律的支持。不会影响政审。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政审将无法通过。

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教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是世界人权组织诟病的中国恶疾。凡是法学人士永远反对的反法理反人权的制度。 因为被劳动教养的都是不经过审判程序,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剥夺公民自由权的行政处罚类型。虽然,被公安机关劳教的公民中有很多确实是有劣迹,而又构成不了犯罪,如果只是行政拘留15天又嫌太少。所以,才导致公安机关如此爱用这种反人权富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但是,不幸的是现在很多的劳动教养用在了上访的中国底层的弱势农民和群众中。变成了省长、市长、县长等行政机关领导打击报复上访者的尚方宝剑,先斩后不奏,而且还不能上诉的大棒。 二,劳改是符合刑法和法律精神的一种改造严重罪犯的一种方式。就是在罪犯被法院审判之后,长期徒刑和无期死缓的罪犯,用劳动来改造罪犯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方式。 三,劳动教养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不经过审判机关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的剥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是中国独有的反人权的一种不公正的惩罚。劳动改造则是刑罚中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改造罪犯的方式。 两者的作出机关不同: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审判后的监狱执行机关。两者的执行机关不同:前者是劳教所,后者是监狱

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加工活

1、看守所一般安排无技术性的手工活,例如:糊纸盒、叠红包、纸品拎袋、北方区域也有挑拣豆类的活。2、劳教所一般有做彩灯、夹弹簧、服装加工、纸类手工活、长毛绒玩具、缝球类体育用品。3、监狱有不同的劳动,有的机械加工,有的服装加工、有的长毛绒玩具加工,有的电子接插件、有钢管厂、有扳手厂、数码机床等等,当然也有农田耕作的。

少儿劳教所进多大孩子

法律分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犯法需要去劳教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青少年犯什么错可以送劳教所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吗

法律分析:被劳教过的人在公安机关的数据库有记录,派出所里是能查出来的。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第二条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 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 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

法律分析:不属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原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需经法庭审讯定罪,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

劳教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外的又一种行政处罚,是对严重违法者有期限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劳改是刑罚,准确的说是劳动改造,是监狱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强制劳动,对其进行改造的手段,是监狱三大改造手段之一。

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

开通VIP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核心内容: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措施,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措施。劳改对象时违反刑法罪犯,而劳教对象是尚不够刑罚的人。劳教有公安或行政部门决定,劳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劳动改造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劳改机关对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一种刑罚。而劳动教养是对那些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过劳动教养机关的审查批准,由司法机关收容,通过有偿劳动,对他们实行强制性的教育和改造。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区别: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改造是对罪犯实行的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对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是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劳动改造是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而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违法人员,主要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

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

一、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1、劳动教养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需经法庭审讯定罪,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被处劳动教养的人,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不会留有案底。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教算不算无犯罪记录

法律分析:劳教不算犯罪记录。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第八条年满14周岁,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连续居住期满6个月以上的公民及境外人员,有合法申请事由的,持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各地原户籍人员和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和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劳教过案底多久注销

案底是不能消除的,但现在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了。对于曾经被劳教过的人员,一般不会因为受过劳教而带来不利影响。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劳教和劳改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2、是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经过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劳教在劳教所执行;5、执行期限不同。劳改期限最高是终身监禁,劳教期限最高为4年;6、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劳教算是判刑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教属于行政决定,判刑属于刑事决定,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判刑不服可以申请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劳教属于违法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是犯罪人员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做出的强制性措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没有涉及到犯罪。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劳教是刑事还是行政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是指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对他们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学习劳动生产技术,树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处罚。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劳教有案底吗

劳教有案底。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目前已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劳改和劳教有何不同

法律分析:首先是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其次,是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第三,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经过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第四,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劳教在劳教所执行;第五,执行期限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改造管教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被处劳动教养的人,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劳教与坐牢的区别

法律分析:概念区别:劳教:劳改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一种处罚措施,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由法院审理。坐牢:即在监狱内服刑改造。对待的区别:劳教:国家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坐牢:《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已废止)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教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治和矫正劳教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已废止)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劳教和劳改的区别

法律分析:劳教所和监狱不一样。劳教即劳动教养,劳改俗称监狱,即劳动改造。劳改和劳教的区别: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劳教期限由1至4年。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废止劳教制度具体是什么意思,我不太明白???

你要明白一个概念:劳教和劳改,以前简称为两劳人员,劳教是劳动教养的简称,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你说的判刑接受的是劳动改造,简称劳改,这个没有变;现在改的是劳动教养,这项制度是由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一般是有多次违法行为,但是又不够判刑,就采取劳动教养,一般期限不超过三年。以前是特定情况下的产物,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此项制度又有一定的弊端,所以现在废除了。

劳教是什么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

劳教系统是谁提出废除的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前进的一步。  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中央这一重要举措引起法律界极大关注。该举措主要体现三层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以前劳教一年会不会有案底

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现劳动教养制度被取消就更不用担心了。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2、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3、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4、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5、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拓展资料:拘役,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判拘役、管制、劳教是什么意思?

管制、拘役属于刑罚,是行为人触犯《刑法》但罪行较轻时给予的刑事处罚,劳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 限制人身自由 、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人员户口本上有什么记录

你本人带着释放证明和原有的户口本,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的申请恢复户口,派出所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扩展资料: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2013年1月7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停止使用劳教制度。2013年11月15日,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第34条,劳动教养制度将被废止。

劳教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1],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2],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理论上来说是极其不合理的,不经过审判,限制人身自由,限制期可能不犯了刑事案件还长

社会化劳教人员为什么去劳教就是社会化不对?

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扩展资料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劳教对子女政审有影响吗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劳教即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概念模糊不清,将其与“劳动改造”混为一谈。劳教场所与监狱一样是高墙、铁网,劳教人员与劳改人员、罪犯也划上等号,剥夺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样认为理所当然。其实,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言,是将罪犯投入监狱等场所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将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等场所强制性教育劳动改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改造是对罪犯实行的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对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国外的预防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当然,在行政处罚种类角度上理解,劳动教养也可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处罚。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因为是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劳动改造是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而劳动教养的对象因为是违法人员,主要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 三、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是针对违反《刑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劳动教养的对象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违法人员。如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有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四、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需要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而对违法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五、两者适用的场所不同。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监狱等。对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场所主要是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学校。 六、两者适用的期限不同。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期限从1个月起至无期徒刑,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对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一至三年,对于有抗拒教育改造等情形的,还可以延长一年。 七、两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法律明文规定应从重处罚;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应从重处罚。劳动教养的对象在任何时候再犯罪都不会构成累犯,不会承受法定从重处罚的不利后果。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没有官方数据可以公布。目前中央有关部门称,改革劳教制度已经形成全社会共识。但是也只是改革而已,不一定是废除!拭目以待吧!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劳教制度因谁而废除

劳教制度因为唐慧案而废除。从重庆系列劳教案到唐慧案所掀起的讨伐高潮给予了劳教制度最后一击。它的反对者们并不意外,“相比其他的改革,这个并不算太难。”1、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如下: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2、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有何意义《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前进的一步。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mdash;mdash;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3、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劳教制度是哪一年被废止的

法律主观:203年的12月28日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客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随着劳教被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2012年实际已经不再进行新的劳教审批了,对于够不上刑事处罚的,采取了治安处罚的方法。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劳教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对人的危险性作出评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门来判断,也需要社会的评判。

劳教制度废除是什么意思

以后就没有劳动教养了!

劳教制度为什么被废除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客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随着劳教被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2012年实际已经不再进行新的劳教审批了,对于够不上刑事处罚的,采取了治安处罚的方法。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劳教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对人的危险性作出评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门来判断,也需要社会的评判。

什么叫劳教制度?

对没有犯罪但是违法的人员的处理,最高行政处罚。

什么是劳教制度

就是做牢了!!

劳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区别

性质都不一样。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通俗说就是不用坐牢的刑罚执行方式,具体措施有缓刑,假释等等

劳教制度合理吗?有取消的必要吗?谁能告诉我你的理解和观点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在实际的执行中,劳动教养场所本着管理的“方便”,随意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完全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现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同时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规定的教育培训制度、请假制度、试工试学制度等法规都不予执行。劳教场所的严厉程度远远的超过监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宁愿做大案以求能够被判刑而不愿被劳教。   实质上,废除劳教制度之所以被公安部门抵制,就在于劳教制度可以不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证据随意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可以“方便”的“处理”政治异见人士、民间自由信仰者以及上访人员等特殊公民。[

劳教属于行政处罚吗

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大中城市有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改造措施。从性质上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吗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能查出来。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法律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中国现在废除劳改制度和劳教制度(二劳)了吗??

以前劳教一年会不会有案底

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现劳动教养制度被取消就更不用担心了。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2、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3、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4、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5、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拓展资料:拘役,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劳教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一、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是什么:1、劳动者身份的审查;2、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3、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还存有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详细解答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保存。同时,听取劳动者相对应的告之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让录用员 工签字确认。

为什么废除劳教制度

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扩展资料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教制度

以前的劳教现在改成了什么之法了?

您好!劳动教养指的是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的制度,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的,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独有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不同制度。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同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可以取代以前”劳动教养“的法律。早在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违法行为矫治法”(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已被列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后因种种原因进展缓慢。2009年3月,该法列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却至今未能出台。现在“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暂时属于“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与您一样,期待着相关的法律法规早日出台。谢谢阅读!

现在还有没有劳教,

请问哪位知道被劳教人员进劳教所几天后家人会接到见面通知???谢谢!!!

1、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执法细则》的规定:劳教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按规定时间、地点来所会见;根据《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吸毒劳教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时间、地点来所会见。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来所会见的须由劳教所管理部门批准。2、会见亲属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登记后方可予以会见。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3、劳教人员国外、境外的亲属来所会见应由劳教所所长批准。禁闭反省、降为封闭管理等级的劳教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教所所长批准。正在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戒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内停止会见。4、会见采用隔离通话方式,劳教人员原则上不得与亲属有任何接触。5、入所封闭劳教人员每月可会见一次,半开放级劳教人员每月可会见二次,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原则上可每周会见一次。劳教所依据劳教人员的现实表现可作出暂停会见的决定。每次会见时,会见亲属人数不得超过3人。

劳教到底是什么意思?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公安局劳教

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一个办事实体,公安部门实际上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同时也是对劳教决定不服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

劳教人员对子女有影响吗

法律分析:1、在参军方面,政治条件兵不行,其他兵可以。2、在入党方面,入党看中的是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家庭因素只是一个参考方面。3、在公务员招录方面,对报考政法机关有影响,对报考一般公务员无影响。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全文》 第九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教 什么程序?我老公一开始是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劳教,但没给我们判决书,这是怎么一回事??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程序,不是判决书,而是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不向家属送达。刑事辩护 王迎庆律师纵横法律网 王迎庆律师

废除劳教制度是什么意思?罪犯会被放归社会吗??

也就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不属于罪犯。劳教三大弊端: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劳教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劳教制度应该废除,改革不如废除,理由如下:一、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动教养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它既没有由法庭来判决,也没有赋予当事人的辩护权、聘请律师权和上诉权,甚至连公开听证的权利都没有,这无疑妨碍阳光司法的实现,从程序到实体减弱了裁决的公信力。与刑罚相比,劳教的时间可短可长,又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劳教决定的公正性,所以劳教的审批程序缺乏公正,并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在各个大中城市都设有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劳动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劳教委员会,按规定劳教决定应该由这个机构作出。但现在劳教委员会成了一个虚设机构,实际权力落到了公安机关手中,很少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由并不中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来作出劳教决定,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二、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而劳动教养的规定仅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有重大违宪之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然后采取教养的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行政行为。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违背了宪法上的精神,限制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四、《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过于模糊。五、劳教制度脱离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轨道,变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利器。那些失去尊严的社会弱者一旦重新走向街头,会加倍地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他们会利用一切手段报复社会。六、劳教范围和对象过宽,且逐步扩大化,不时出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劳教的制度起源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中称:“六、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予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 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该决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 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法理缺陷,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性拒绝立案,但也有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在不触及法理和法律层面概念下,也会有“迂回公平”的判决。

劳教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客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废除劳教是司法改革坚实的一步劳动教育制度作为刑法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无需法院审讯定罪的情况下,最高可限制公民4年的人身自由,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形态不符,已不适应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作为法治国家,须以法律公平地评价公民行为。任何违法行为必须经法定程序予以惩处,任何违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惩处。此次废除劳教制度后,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外,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要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任何最终确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须由法院裁决作出,这是中国法治走出的坚实一步。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里程碑劳教制度之所以会被滥用,是因为它在设计上绕开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依托、也没有相关的机构监督正如法学家陈忠林对媒体所说,在劳动教养制度当中,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一来,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劳教退出历史舞台可以说是限制公安权力膨胀的重要举措。在法制中国的进程中,法院、检察院的改革已经强力启动,那么公安系统的改革将怎样深化?如何完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三中全会公布的“决定”当中还提到,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紧随其后的“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说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诠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而,废止劳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里程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只有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我们期待的是,接下来进一步审查、清理各门各类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宪法成为一部可以运用的、最给力的法律。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表示:“劳教被取消后,另一个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非司法化制度就会成为新的焦点,代替劳教,被推到风口浪尖。我们还要付出和劳教一样的代价和成本去改革它。”在经过“大跃进”年代的被滥用和“文革”中被砸碎后,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劳动教养也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但此时,通篇针对“右派”、“坏分子”等政治词汇的《决定》已不合时宜,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国务院只是“原则同意”这部《试行办法》,甚至于其制定完成后的好几年时间里,都从未公布。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这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劳教制度,应该彻底地废除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至今仍被劳教人员只剩下几千人。作为一项制度,劳教或将淡出历史舞台。劳教从一个法学界的冷门专业,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劳教问题的核心,是不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张绍彦说。而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要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设定,这被认为社会对待劳教的分水岭。

只要去劳教所的犯人都必须关上一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期限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第二章 立卷归档第五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  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二)在所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分别是:  正卷: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减期延期和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入所登记表(含照片、底片、指纹),死亡和出所鉴定等材料。  副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呈批表,奖惩、考核、评比、总结、鉴定、坦白检举等材料。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  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  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  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  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  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  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  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  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  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  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  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  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  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  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  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  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  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  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  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七条 罪犯和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后,其档案应由狱政处(科)或管理科整理立卷,于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八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卷内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页号,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第三章 档案保管期限

劳教法律规定最短劳教多长时间

最少为一年,《劳动教养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进过劳教所的人有举报的权利吗

您好,这应该是拥有举报的权利的,进入劳教所是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力的。劳教是公安机关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处罚对象是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监狱是对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员关押的场所。属于刑罚处罚。与劳教是不同的。劳教是行政制裁,监狱是刑事处罚。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