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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这句话是正确的。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般情况下先由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如果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1、灵活变通原则;2、绩效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符合决策原则。行政执行的特点如下: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裤乱败、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胡颤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陪冲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执行" 是什么意思?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

1.行政 强制执行 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群众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是对还是错

错误【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不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分别如下;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如下: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简答题理解公共行政学的行政执行是什么含义?

公共行政学简答题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如下: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扩展资料: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这就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具有行政执行的法定权力。当然,有时候非行政管理机构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能参与行政执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执行也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形式,而法律只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决策,否则,如果非行政管理机构从事行政执行工作,就被视为一种越权行为。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虽然行政管理机构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任何行政决策都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途径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每日按一定比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当事人账户中的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1、灵活变通原则;2、绩效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符合决策原则。行政执行的特点如下: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行政执行的特点

法律分析: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时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述行政执行的特点

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这就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具有行政执行的法定权力。当然,有时候非行政管理机构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能参与行政执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执行也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形式,而法律只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决策,否则,如果非行政管理机构从事行政执行工作,就被视为一种越权行为。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虽然行政管理机构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任何行政决策都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由于行政管理机构存在着行政职能上的分工,因此,每一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与职责都是有限的,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只能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行的权力。如果超出这个特定的范围,其行政执行行为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任何行政越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法制的行为,因而是不允许的。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行政执行活动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其全部工作内容是围绕着实施行政决策的方案进行的。因此,行政执行的全部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行政执行的目标不能违背行政决策的目标,行政执行的具体措施也是行政决策方案内容的落实。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任何违背行政决策的行为或活动都必须及时得到纠正。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如何说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管理行为或活动还停留于主观的思考和论证阶段的话,那么,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管理已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已经涉及客观的和具体的人、财、物的有机组合。在任何一个行政执行过程中,都离不开人、财、物这三个基本要素。行政管理机构围绕着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对人、财、物进行有机组合,构成了行政执行过程的基本内容,从而使行政执行过程成为一种客观的操作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行政部门不仅要贯彻执行某种特定的决策,还要执行大批的例行性决策和程序性决策,而且大量的活动都是属于例行性和经常性的,各种行政机构日常所做的繁杂的具体工作都属于行政实施之列。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在行政工作中,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是一条不断循环反复的锁链,不可将其割裂开来。我们把实施抽出来单讲,是为了研究的必要。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行政实施必须做到迅速、果断,其时间性比较强,高效、及时地实现行政决策的目标是对行政实施的起码要求。8、行政实施具有灵活性。行政实施是把决策目标具体化的过程,这就要求因时、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千篇一律的“一刀切”。9、行政实施具有层次性。这是由行政任务的层次性和决策目标的层次性所决定的。一般说来,上层的实施重在指挥,基层的活动主要是具体操作。

行政执行是什么意思

行政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调动政府资源,通过法定方式方法,贯彻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的政策、决策,推行国家政务和执行行政决定,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行名词解释

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调动政府资源,通过一定运作机制,逐级贯彻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的政策、决策,推行国家政务和执行行政决定,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一、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目前可归纳为以下四种: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2、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执行中的外在约束因素,对行政执行的内外部关系均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规范作用。3、经济手段。指行政机关运用包括税收、罚款、开支、、利息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经济变量的关系,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4、教育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宣传、动员、感化、鼓舞等沟通方式,将政策理念输人到人们脑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为行政执行服务。二、行政案件要怎么执行1.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执行的含义是什么1、 具有法定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达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2、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行政执行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行政执行本身包括的主要环节有执行的准备、执行的实施、执行的监控。①计划准备。为了保证行政执行全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事先制定一个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执行计划,以便执行过程能有条不紊地推进。②法规准备。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政执行也不例外,应该在实施执行任务前做好充分的法规准备,使行政执行有法理上的依据。③组织准备。这是指为执行上级的决策、政策,根据任务的要求,在机关内集合相关人员组成一定的执行小组,作为具体实施行政执行任务的主体。④物财准备。行政执行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准备相关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资金资源,以满足行政执行的要求。⑤技术准备。现代行政既是专业行政,更是技术行政,应该预先为行政执行任务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帮助行政执行任务迅速有效地完成。①执行的动员。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组织者在组织内部,就上级决策、政策的内容和意义,对组织成员进行的宣传动员,使之理解执行的重要价值。②执行的沟通。指系统为获得期望的执行效果,在内部部门和人员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凭借一定方式交流相关执行信息,以谋求执行体系和谐有效运转、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的管理手段。③执行的协调。指行政领导者通过一定方式在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组织的成员之间建立分工合作、协同一致的和谐关系,以实现行政执行目标的管理活动。行政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现实因素而走样。因此,必须由一定具有法定授权的主体,对相应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执行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以保证行政目标圆满实现的管理活动。①执行监控的类别。执行监控分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两类。内部监控是指组织内部由领导人或者负责督导的人员、机构实行的监控,主要目的在于控制、调整行政执行的具体过程。外部监控是指由上级机关或其他监督部门实施的监控,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执行偏离决策、政策的方向。②执行监控的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明确执行标准,只有使执行标准更为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才能对执行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第二个环节是用执行标准衡量执行绩效,以确定执行质量偏差及其性质;第三个环节是采取相应措施,或是对执行的主观方面或是对执行的客观方面纠正偏差。③行政监控的重点。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实行监控主要针对以下因素进行控制:人员素质及其行为、预算和财务状况、执行工作进程及其质量、对信息质量的控制、对行政执行计划与目标的控制、组织整体绩效。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是什么1、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般情况下先由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如果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1、灵活变通原则;2、绩效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符合决策原则。行政执行的特点如下: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一、行政强制执行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流程怎么走行政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1、催告。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其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2、听取陈述和申辩,属于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等条件;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如下: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执行的实施①执行的动员。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组织者在组织内部,就上级决策、政策的内容和意义,对组织成员进行的宣传动员,使之理解执行的重要价值。②执行的沟通。指系统为获得期望的执行效果,在内部部门和人员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凭借一定方式交流相关执行信息,以谋求执行体系和谐有效运转、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的管理手段。③执行的协调。指行政领导者通过一定方式在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组织的成员之间建立分工合作、协同一致的和谐关系,以实现行政执行目标的管理活动。

行政执行的手段包括哪些

行政政策执行的方式包括:1.政策执行;2.行政措施;3.行政命令;4.行政处罚。行政政策也叫公共政策或国家政策,他是政策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政策是指一切国家权威机关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制定的基本规定和指导原则;狭义的行政政策则特指由政府机关制定的,用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准则。

行政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时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执行有哪些含义?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如下: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执行的实施①执行的动员。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组织者在组织内部,就上级决策、政策的内容和意义,对组织成员进行的宣传动员,使之理解执行的重要价值。②执行的沟通。指系统为获得期望的执行效果,在内部部门和人员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凭借一定方式交流相关执行信息,以谋求执行体系和谐有效运转、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的管理手段。③执行的协调。指行政领导者通过一定方式在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组织的成员之间建立分工合作、协同一致的和谐关系,以实现行政执行目标的管理活动。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1、灵活变通原则;2、绩效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符合决策原则。行政执行的特点如下: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哪些要点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以下要点: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扩展资料:主要方法①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②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执行中的外在约束因素,对行政执行的内外部关系均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规范作用。③经济手段。指行政机关运用包括税收、罚款、政府开支、政府合同、利息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经济变量的关系,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④教育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宣传、动员、感化、鼓舞等沟通方式,将政策理念输人到人们脑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为行政执行服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执行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可以分为准备阶段,控制阶段,总结阶段。行政执行是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的活动,各种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执行活动予以完成。完成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了行政执行职能,因此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指挥,包括对于强制执行的方式、内容的指挥等。在准备阶段,应做好计划、法规、组织、物财以及技术的准备。行政执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搜集意见、不断调整执行方案的过程,因此,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集思广益,又有适当的集中,保证执行过程有效开展。

群众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是对还是错

错误,党的思想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实践活动的思想方法和思想原则,是党制定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在思想上树立群众观念 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伟大胜利的根本所在。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凡独立编报预、决算的行政单位,都必须在国家核定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除保留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人开户银行,用于办理转账结算。行政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在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列“开户申请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连同盖有有权签发支票人的名章及单位财务公章的印签卡片,交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条件: 1、一般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的注册资本没有资格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人民银行。对客户开户,银行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只要符合户条件,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就行了。 2、若想把现在的开户行的基本户转到新的开户行: 一、到想开户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提供:营业执照、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且正本,若法人授权别人办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交盖有存款人签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等。 三、到对原基本户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具体:填销户申请表,缴回所有未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将帐户余额转到已开立的帐户上。 施行紧急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巡视设备时应遵守的规定有: (1)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雷雨天需要巡视户外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得接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靠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或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4)巡视高压室后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5)特殊天气增加特巡。 巡视高压设备时应遵守: 1、 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4、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5 、巡视室内设备,应随手关门。 6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1把专供紧急时使用,1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会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4)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上述第2、3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实行什么原则 建议你看看财政部的通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编辑本段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 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 内、预算外资金,有特殊利息处理要求的,可单独开设收入专户。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编辑本段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 *** 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三)。 第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份或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 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专员 办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专员办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二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与当地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由财政部将审定结果函告一级预算单位与相关财政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四),附软盘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编辑本段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五),附软盘报相应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 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编辑本段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部 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总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审计署应按本办法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中央预算单位有 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 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中央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中央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 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 *** 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银行账户的开立 若需要办理农行储蓄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全国任一农行网点申请金穗借记卡。同一客户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含附属卡、睡眠卡),其中Ⅰ类户借记卡不得超过1张; 如该客户之前在农行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农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已开立的借记卡可继续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的借记卡除外。 居住在中国境内未满16周岁中国公民如果申请农业银行储蓄卡,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明、街道证明等)。 井施工应遵守哪些规定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应根据工作井的尺寸、结构形式、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支护(撑)形式 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开挖与支撑 井底应保证稳定和干燥,并应及时封底 井底封底前,应设置集水坑,坑上应设有盖;封闭集水坑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在地面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防汛墙和防雨设施 井内应设置便于上、下的安全通道。 法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查单位银行账户余额 目前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存款的范围: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部门或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

行政执行的主要环节有

行政执行的主要环节有执行的准备、执行的实施、执行的监控。行政执行是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的活动,各种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执行活动予以完成。完成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了行政执行职能,因此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应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一般原则:绩效原则:绩效原则是指行政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监控阶段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按照适用经济的原则进行,力求以最小的执行成本获得最佳的政策效果。符合决策原则:符合决策原则指所有的行政执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协调的方向都必须符合所执行的政策和决策的精神,不能自行其是,甚至歪曲执行。灵活变通原则:由于现实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行政执行必须具有灵活变通的特性,适应执行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执行计划,以保证原有决策、政策的圆满实施。

县里的“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具体是干啥的?

是临时行政单位吧?地方性的,不通上。

1、简述行政执行的作用

简述行政执行的作用如下:行政执行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必要形式.行政职能是政府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内容的总概括,是公共行政活动的实质和方向的集中反映。行政执行是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的活动,各种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执行活动予以完成。完成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了行政执行职能,因此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应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调动政府资源,通过一定运作机制,逐级贯彻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的政策、决策,推行国家政务和执行行政决定,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

行政执行的作用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达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全部活动。行政执行的特点:综合性、目的性、具体性、强制性、灵活性。行政执行的原则:忠实决策的原则、迅速有力的原则、创新灵活的原则、计划安排的原则、团结协作的原则。行政执行的作用:(1)行政执行决定着决策方案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2)行政执行是检验、修正和完善行政决策的途径。(3)行政执行是实现公共行政职能的必要形式。(4)行政执行是衡量公共组织及其运行状况的重要标志。2、行政指挥的作用、原则和方式行政指挥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执行过程中,按照既定的决策目标和实施计划,对其部属进行领导、指导和调度的管理活动。行政指挥的作用:(1)是保证行政执行活动协调一致的重要手段;(2)是高效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的根本保证;(3)是高质量地达成行政决策目标的根本保证;(4)是保证各种行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必要条件;(5)是衡量行政领导者政策水平和组织与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准。行政指挥的原则:统一指挥原则;法定权威原则;果断有力原则;准确权变原则;合理授权原则。行政指挥方式:(1)口头指挥,即运用口头语言进行直接指挥。(2)书面指挥,即利用各种行政公文进行指挥。(3)会议指挥,即运用各种会议进行指挥。(4)现代通讯指挥,即运用现代信息网络系统传达上级意图,下达工作任务。指挥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各种不同的指挥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鼓励下属发挥创新精神,同时多作具体指导。行政执行决定着决策方案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达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全部活动。 行政执行的特点:综合性、目的性、具体性、强制性、灵活性。 行政执行的原则:忠实决策的原则、迅速有力的原则、创新灵活的原则、计划安排的原则、团结协作的原则。 行政执行的作用: (1)行政执行决定着决策方案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哪些?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为贯彻落实法律、政策、决策而进行的各种行政活动。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以下要点:1.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不是其他机构或个人。2. 行政执行是一种目标导向的活动,其目的是贯彻落实法律、政策、决策等。3. 行政执行是一种执行性质很强的活动,注重实效,付诸实践,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 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公开。5. 行政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政策的执行。6. 行政执行的方法包括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行政手段是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法律手段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综上所述,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为贯彻落实法律、政策、决策而进行的各种行政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公开,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政策的执行。

简述行政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行的原则是:1、灵活变通原则;2、绩效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符合决策原则。行政执行的特点如下: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行政执行的过程

简述行政执行的过程可以分为准备阶段,控制阶段,总结阶段。行政执行是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的活动,各种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执行活动予以完成。完成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了行政执行职能,因此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指挥,包括对于强制执行的方式、内容的指挥等。在准备阶段,应做好计划、法规、组织、物财以及技术的准备。行政执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搜集意见、不断调整执行方案的过程,因此,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集思广益,又有适当的集中,保证执行过程有效开展。

行政执行包括哪些主要环节

行政执行包括的主要环节有:执行的准备、执行的实施、执行的监控。行政执行是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的活动,各种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执行活动予以完成。完成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了行政执行职能,因此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应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一般原则:绩效原则:绩效原则是指行政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监控阶段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按照适用经济的原则进行,力求以最小的执行成本获得最佳的政策效果。符合决策原则:符合决策原则指所有的行政执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协调的方向都必须符合所执行的政策和决策的精神,不能自行其是,甚至歪曲执行。灵活变通原则:由于现实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行政执行必须具有灵活变通的特性,适应执行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执行计划,以保证原有决策、政策的圆满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3个月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判决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行政 强制执行 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呢 行政强制执行时效规定 新《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 强制执行程序 的首要环节。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 法规 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于行政处理决定本身不当或者违法造成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该纠正原行政处理决定;如果确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作出的。法律规定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上报,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从实践中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人员和时间;执行的方式、方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机关首长的签章以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 证人 。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客观: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2.强制执行是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被处罚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强制。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例如,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的手段迫使其履行,很多人由于惧怕不断增加的罚款额带来财产上的更大损失,便开始自觉履行义务。所以通过执行手段可以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避免给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3.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如拒不履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依法强制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就得以实现,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又提高了工作效率。4.强制执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之一的执行最终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其次,合法地行使强制执行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方式严格行使执行权,既保证当事人履行义务,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事实上,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并不危险,危险的是非法行使这种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行使强制执行权,最终要损害执行的本意,难以达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是什么?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 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吗

法律分析:是的。这是根据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强制执行权来划分的。如果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那么该机关就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如果作出处罚的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那么,该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叫非诉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包括

一:强制拘留(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等);二:对于财产的强制执行(股票、房产、工资等);三:处以罚款或者是滞纳金;四:其他的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代执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执行的流程第一阶段,申请。申请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非诉执行程序。在申请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要满足:(一)是非诉执行的执行根据。即必须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并且生效决定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履行的义务,且义务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二)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非诉执行的申请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当行政机关在申请期届满之前不提出申请时,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申请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四)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当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哪一级的法院负责执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申请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定是否执行。五是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二阶段,受理。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后者应当自在15日内作出裁定。第三阶段,审查即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后,法院应当由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只按形式审查方式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外情况下才转化为实质审查。第四阶段,裁定即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之后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具体而言,如果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具备执行效力、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自受理后7日内裁定予以执行。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的嫌疑,则转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被申请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首先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次是人民法院受理并且进行审查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第三,向被强制执行人发送通知;第四,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的种类主要有:(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执行。(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不是一个概念,二者是种属关系。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它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三种方式。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行为,是执行罚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什么叫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 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行政执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1)忠实执行与灵活运用统一的原则忠实执行指严格按照决策的对象、范忠实执行指严格按照决策的对象、范围和相应的政策要求贯彻,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灵活运用指在不违反法律、遵循决策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环境和新情况,灵活执行,因地因时制宜。(2)果断迅速和注重效益统一的原则果断迅速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决策目标;的时间内实现决策目标;注重效益要求保证工作质量、实现预期效果。(3)发扬民主与强调集中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参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在民主基础上,政策执行众的积极性,在民主基础上,政策执行迅速果断,集中统一。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是什么1、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般情况下先由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如果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哪些要点

  行政执法的要点如下: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依托行政体制内的各种行政资源,迅速有力地推动行政执行的实施。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执行中的外在约束因素,对行政执行的内外部关系均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规范作用。经济手段。指行政机关运用包括税收、罚款、政府开支、政府合同、利息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经济变量的关系,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教育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宣传、动员、感化、鼓舞等沟通方式,将政策理念输人到人们脑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为行政执行服务。

行政判决生效后行政执行如何执行?

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后,先由当事人自行执行生效的判决;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则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行是不是行政管理???

行政执行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只是其中一种方式而已。行政执行是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的活动,各种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是通过行政执行活动予以完成。完成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了行政执行职能,因此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

行政执法是指什么执行什么

行政执行的概念:行政执行也称行政实施,是公共行政学发展史上形成最早的概念,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实现预测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总和。【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执行是干什么的

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最根本的职能,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的完成,就是行政执行职能的实现,它是贯穿于全部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行政执行,从公共行政的科学管理的意义上理解,是指按照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为实现行政决策目标而进行的行政活动。广义上指,为实现已作出或最后批准的行政决策而进行的全部活动。狭义则指,为实现某种决策所做的具体工作。行政执行是复杂的活动,内容广、范围大、环节多,要把握其基本特点,才能顺利有效、如期圆满地实现决策目标。行政执行,从公共行政的法制管理的意义上理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具体的组织、指挥和控制的过程,即通过执行、适用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决策目标,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全部行政活动和过程。简言之,行政执行即为行政执法活动。

名词解释什么是行政执行?

行政执行: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将行政决策付诸实施,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行政执行担负的任务是将行政决策付诸实施; *行政执行是包括从决策起到决策实现止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

行政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公共行政学简答题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如下: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扩展资料: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这就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具有行政执行的法定权力。当然,有时候非行政管理机构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能参与行政执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执行也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形式,而法律只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决策,否则,如果非行政管理机构从事行政执行工作,就被视为一种越权行为。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虽然行政管理机构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任何行政决策都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执行

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如下: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2.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简述行政执行的特点

1、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2、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3、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4、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5、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连续性、时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执行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作用: 1)行政执行决定着决策方案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2)行政执行效果是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根据。   3)行政执行是使原决策得到修正、补充和完善的根本途径。   4)行政执行活动及其执行结果,是形成新的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有什么

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如下: 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 2.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 法规 、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等等。 《 行政处罚法 》第8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一) 警告 ;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 行政拘留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

行政执行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执行: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将行政决策付诸实施,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执行担负的任务是将行政决策付诸实施;行政执行是包括从决策起到决策实现止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2.行政执行的特点:目的性;经常性;强制性;实务性;实效性;灵活性。3.行政决策的地位和作用:(1)行政执行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2)行政执行是检验和修正行政决策的最好尺度。(3)行政执行是行政领导者的一项主要责任。(4)行政执行的效果是评估、判断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依据。4.行政执行的步骤和环节:准备、实施、总结。(1)准备阶段包括:法律准备;计划准备;组织准备;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2)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指挥、沟通、控制和协调。(3)总结阶段的根本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改进工作。5.影响行政执行的因素:客观因素、主观因素。(1)客观因素,即非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因素,包括决策因素、环境因素、客体因素等。(2)主观因素,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行人员的因素,包括组织因素、个人因素、领导因素和群体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行政执行的作用

简述行政执行的作用如下:行政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调动政府资源,通过一定运作机制,逐级贯彻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的政策、决策,推行国家政务和执行行政决定,以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地位:(1)行政执行是行政过程的关键环节。行政组织过程的有效运行在于将决策目标与方案转化为现实行为与社会影响,能够付诸实施。执行是政府规制的关键,无力执行的裁决或判决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且会损害政府的形象与信誉。因此,行政组织执行是联系行政组织决策、组织监督与组织运行结果反馈的桥梁和纽带,是直接、具体地解决公共问题的关键环节。(2)行政执行是检验决策方案优劣的实践依据。行政组织执行是行政组织决策方案的具体实践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决策方案的正确与否、效果优劣必须通过行政组织执行才能全面、客观地检验出来。(3)行政执行是衡量行政组织运行成本的根本尺度。  行政组织运行成效与决策方案效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组织执行的科学安排与具体落实。如果行政组织执行能准确地掌握行政组织目标的实质、决策意图与内在机理,优化配置各种执行资源,充分调动行政组织执行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可能高效圆满地完成决策规定的任务,实现组织目标,从而也可能弥补决策规划的缺陷与不足,提高组织运行成效和决策效能;反之,则可能使公共问题扩大化、严重化,导致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组织运行成本的提高、社会秩序的紊乱与社会发展的阻滞。(4)行政执行是行政组织过程后继决策的重要依据。行政组织过程的后继决策以原有行政组织执行的情况及结果的反馈信息为决策依据,执行后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后继决策的内容设计和制度选择。(5)行政执行是行政组织领导者的重要职责。

试述行政执行的作用

试述行政执行的作用:(1)行政执行决定着决策方案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行政决策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的,及时正确地将决策并付诸实施,行政决策才具有实际意义,政府的工目标任务才能真正完成。(2)行政执行效果是检验、修正和完善行政决策的途径。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正确与否最终必须由行政执行来检验。(3)行政执行是实现公共行政职能的必要形式。公共行政职能是政府管理国家政务会社会公共事务农活动内容的总概括,是公共行政活动的实质和方向的集中所映,因而也是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4)行政执行是衡量公共组织及其运行状况的重要标志。行政执行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任务,也是行政领导者的主要职责。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是:首先,在准备阶段,应做好计划、法规、组织、物财以及技术的准备;其次,在实施阶段,应做好执行的动员、执行的沟通与执行的协调。最后,必须由具有法定授权的主体对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执行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以保证行政目标圆满实现的管理活动。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

行政执行专业是干什么的

行政执行专业是通过一定运作机制,推行国家政务和执行行政的决定,落实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诸任务的全部活动过程。行政执行专业是隶属于刑事执行系的专业,主要就是培养能够胜任在类似于戒毒所管理的行政执行的一线警察的工作岗位,而关于德、智、体、美这些方面的发展以及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就是希望这类人才能够掌握关于戒毒所管理的行政执行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以及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的基本素养。就业方向:社区、公安、监狱;劳教所警察、司法所助理员、监狱警察、社区民警、少年犯管教。

行政执行的手段包括哪些

行政政策执行的方式包括: 1.政策执行; 2.行政措施; 3.行政命令; 4. 行政处罚 。行政政策也叫公共政策或国家政策,他是政策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政策是指一切国家权威机关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制定的基本规定和指导原则;狭义的行政政策则特指由政府机关制定的,用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 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 法规 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 强制执行 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执行的手段

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2、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3、经济手段。指行政机关运用包括税收、罚款、政府开支、政府合同、利息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 通过调节经济变量的关系,达到行政执行的目的;4、教育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宣传、动员、感化、鼓舞等沟通方式,将政策理念输人到人们脑海之中,使之理解政策的内容和意义,自觉地为行政执行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简述行政执行的过程

行政执行是指政府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行政手段对特定事项进行实施和管理的过程。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确定目标和计划:政府机关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明确行政执行的目标和计划。2.组织实施:政府机关根据计划,组织相关资源和人力,分配任务,协调行动,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3.采取措施:政府机关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如发布命令、规章和决定等,对特定事项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4.监督和评估:政府机关对行政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有效和公正。5.处理纠纷和争议:如有必要,政府机关会处理与行政执行相关的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执行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执行的作用。(1)行政执行决定着决策方案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2)行政执行是检验、修正和完善行政决策的途径。(3)行政执行是实现公共行政职能的必要形式。(4)行政执行是衡量公共组织及其运行状况的重要标志。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达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全部活动。行政执行的特点:综合性、目的性、具体性、强制性、灵活性。行政执行的原则:忠实决策的原则、迅速有力的原则、创新灵活的原则、计划安排的原则、团结协作的原则。行政指挥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执行过程中,按照既定的决策目标和实施计划,对其部属进行领导、指导和调度的管理活动。行政指挥方式:(1)口头指挥,即运用口头语言进行直接指挥。(2)书面指挥,即利用各种行政公文进行指挥。(3)会议指挥,即运用各种会议进行指挥。(4)现代通讯指挥,即运用现代信息网络系统传达上级意图,下达工作任务。指挥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各种不同的指挥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鼓励下属发挥创新精神,同时多作具体指导。

行政执行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执行也称行政实施,是公共行政学发展史上形成最早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此实现预测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总和。 《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 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 法规 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行政执行: 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贯彻、落实决策机关发出的决策指令,以实现决策目标的活动和过程。   含义: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行政执行的任务是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的指示、命令。   3)行政执行的手段和条件是通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手段来实现决策的目标和完成执行任务。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哪些?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2、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有两个:1.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2.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扩展资料:行政执行的手段?行政执行的主要方法如下: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法律手段。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法令,对行政执行的实施过程进行规范的方法,等等。“开始要梳理职责、执法权限、依据、执法流程、量裁基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等各类执法信息,还要学习信息化技术,对我们这些成天在室外工作的人来说,刚试点时真有些不习惯,试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量大大增加。”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队长陆和建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行政执行是什么行为?

理解行政执行的含义,应把握的要点有如下:1、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2、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目标导向的活动。3、行政执行是一种实施性质很强的活动,是务实性的、付诸于实际的行动,它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步骤或实际行动来落实政策。4、行政执行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5、行政执行活动还具有强制性。执行的实施①执行的动员。指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组织者在组织内部,就上级决策、政策的内容和意义,对组织成员进行的宣传动员,使之理解执行的重要价值。②执行的沟通。指系统为获得期望的执行效果,在内部部门和人员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凭借一定方式交流相关执行信息,以谋求执行体系和谐有效运转、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的管理手段。③执行的协调。指行政领导者通过一定方式在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组织的成员之间建立分工合作、协同一致的和谐关系,以实现行政执行目标的管理活动。

如何推动依法行政 强化执法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实现政治文明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政府形象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个别案件还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就显得尤为迫切。《条例》将目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裁量权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执法责任制、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把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监督,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为抓好《条例》贯彻实施,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今年3月,市政府确定在全市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工作方案》,着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深化各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各级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直接实施者,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实践中。要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主动跟进全市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为核心,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为破解发展难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供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是确保《条例》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一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法定职责,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核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一律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同时,结合各地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二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好,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不得授予其执法资格,已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2014年我市对市直46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裁量权进行了重新梳理审定,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580部,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3596条,分解细化为9937项,汇编成《济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济宁市政府法制网站全面公示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理念和方法,进一步拓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今年2月,省法制办和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市被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以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以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监督体制和完善“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科学、有序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细化《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监督配套制度,把《条例》的规定贯彻到日常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配备到行政执法监督队伍中来,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要尽快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制度,提供多种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要主动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联系,建立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构建多手段相衔接与互动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要厘清执法监督与其他法定救济渠道的关系,对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要面向社会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干嘛的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内容如下:1、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2、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直销传销领域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3、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广告违法案件;4、负责查处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的违法案件。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市场秩序有哪些1、市场准入和退出秩序,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才有进入的资格;2、市场竞争秩序,垄断阻碍竞争,必须防止,竞争也必须使用正当手段,不能用倾销等办法打击竞争对手;3、交易行为秩序,交易行为应以诚信为本,买卖自由、买卖公平,不能强买强卖,不许用欺诈手段进行交易,严禁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

如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卫生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卫生法律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九部、卫生行政法规三十多部,部门规章二百多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每年都组织培训,但仍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卫生行政败诉案件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建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制定了监督所《没收物品处理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责任人集体讨论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人才培养实施人才战略,培养用好人才,以专业技术和法律人才为主,培养学科带头人。根据本单位实际,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形成一支技术过硬、敢打硬仗的尖锐之师,坚持以人为本是关键。首先,建设一个有利于优秀执法人员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在监督员的选拔使用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在竞争中识别人才,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要不拘一格培养选拔优秀监督员,不任人唯亲,要任人唯贤,不搞论资排辈,不看年龄大小、学历高低、资力深浅,只要有能力、有水平、有办法、有贡献,就委以重用,给予应有的待遇,使优秀监督员脱颖而出。其次,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派出业务骨干和有发展潜力的监督员到上级和外省学习,必要时可出国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按照多劳多得、以劳取酬的原则,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从军事化训练着手,改变过去的慵、懒、散等不良行为,从仪表、风纪、语言等方面规范执法人员,狠抓执法人员形象建设。因为我们是代表国家执法,是人民赋予的权利,必须树立良好的监督员形象。三、加强监督员政治思想工作从政治意义上说,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的保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卫生监督部门有着紧迫性和重要性,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思想工作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卫生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工作干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卫生行政执法与政治思想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二是思想教育与提高业务素质相结合;三是思想教育与管理队伍建设相结合;四是抓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四、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精神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若干规定》一方面继承了以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另一方面为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卫生综合执法、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各级卫生监督所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卫生监督所应纳入全额财政预算,部分卫生监督机构还属差额,没有办案经费,编制问题和房屋建设困难都很大,人均办公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与《若干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能满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需争取在卫生体制改革中一并解决。目前,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只有食品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没有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缺少执法取证工具和通讯设备,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没有专用交通工具,执法监督无录音笔、录音记录、存储器等,有待在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解决。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有待改善。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在信息化建设上做了很多努力,为市州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装备了一些网络设备,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建设还有很多困难,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上级卫生监督所与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之间微机多数没有联网,执法监督效率不高。国家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装备了部分微机,在办公自动化建设方面想办法购置执法监督软、硬件设施,实现所内联网,建立自己的局域网。卫生监督员执法监督配备笔记本电脑,安装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文书制作软件,使卫生监督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电脑上自动生成。同时,卫生监督员将全天检查情况按时导入本单位局域网,通过自动统计程序使全所每日卫生执法监督情况迅速汇总,再通过互联网与各县(市)区的数据库相连通,使各级决策者能够通过互联网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当天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六、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对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立案、审查和报批。科室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到法制监察科进行立案,立案有登记,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报批制度》。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日报法制监察科,法制监察科按行政处罚卷宗登记审核后于当日报副所长、所长签批;一般程序案件,承办人在检查次日报法制监察科立案,由法制监察科和主管副所长进行审查,报所长签批,承办人立案后2日内将处罚意见连同卷宗报法制监察科审核,法制监察科在1日内提出明确建议,报副所长、所长签批。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小组,凡是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认定事实等方面有争议或重大疑难案件,报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小组集体审核决定即报即审,承办人参加讨论汇报案情,作出审核决定后,履行报批程序。结案必须在收缴罚款后第二天报法制监察科归档。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办案科室向审核领导小组汇报,审核小组审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使用的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制作是否规范等内容。对集体讨论的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表决制度,即必须有半数以上审核小组成员参加审核,处罚决定必须经半数成员通过,审核意见方可有效。处罚案件文书制作要符合《吉林省行政执法文书卷宗制作基本要求》。对违法行为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统一管理,一案一卷,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情节清楚无误,语言规范、严谨,项目填写齐全。无行政败诉案件发生。自觉将卫生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地促进执法人员形象作风建设。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行使好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执法过程中多进行换位思考,加强与被监督人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增求意见,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处罚的关系,落实科学监督与管理的理念,真正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一、开展执法评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为认真开展好市人防办2015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人防办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市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就检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安排,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二)精心部署,认真评查   1、对行政审批案卷的评查。对行政许可案卷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定依据、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自查。20151-10月份,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161项,按时限办结率达100%,未发生群众投诉,我办在行政许可方面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人防办政务服务窗口,今被评为“巾帼文明窗口”,并得到一次服务流动红旗。   2、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2015市人防(交战)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共产生行政执法案卷3件,无举行听证的案件,无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无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市人防办重点从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实施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性5个方面进行了仔细的检查。通过自查,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案卷文书格式规范,文字表述清楚,文书种类、印章使用正确,归档符合要求。评出3件优秀案卷。 二、总结经验、长效落实   (一)机构健全,形成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力量。我办设立了由秘书处、工程处、综合处为主要处室负责此项工作,成立了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办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和案卷使用的监督提供了保证。   (二)强化责任,落实 制度 。坚持持证上岗,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终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贯彻《国务院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纠。针对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 学习 和掌握文书的使用、具体案卷的制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2015以来我办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方面进一步得到规范和提高。   (三)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好评,在服务中心的随机抽查中,满意度100%,多次得到流动红旗。严格按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定,进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服务对象、政务中心监督。 三、存在问题   评查与督促整改工作同步进行。对执法人员在案卷档案整理、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及时整改。   案件综合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案卷中“询问笔录”的格式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培训、集中组织学习。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好案卷评查工作,不断完善执法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执法档案等各项配套制度。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总结经验,充分利用省、市网站平台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市人防(交战)办行政执法水平的总体提高。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态度恶劣,野蛮且情节严重应受到什么处分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行为一直是备受中国内地公众批评的焦点。依照各省地方政府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所以从你描述中,对于执法者野蛮严重,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直接向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处理。现在是法制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重要抓的手段之一,对于违法必究的执法者,国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应 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会严厉打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扣押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罚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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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措施有哪些?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扩展资料:行政执法表现——通常采取:1、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2、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执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执法监督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行政行为:  (一)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作出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1、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实施检查、抽查、检测、检验、检疫的行为;  4、征收税费的行为;  5、颁发执照、许可证或者对有关事项进行注册登记、行使审查权、审批权、核准权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实施监督的机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中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国务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形: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以及行政复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本部门的法制工作,选调熟悉法律、法规的人员从事法制工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健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三)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四)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五)依法纠正或者改变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备案制度;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四)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举报、投诉,及时依法纠正或者撤销本部门、本系统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行使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负责统一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汇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五)负责拟定法制监督制度和办法; (六)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七)拟定纠正和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八)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九)负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以及上级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的职责是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七)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九)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法律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七)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九)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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