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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厨和厨师长的差别是什么?

你好,我做了快20年的厨师了,欢迎同行和喜欢 美食 的朋友关注一下,相互交流 美食 菜品心得 我现在就是行政总厨,我来说说行政总厨和厨师长的区别,就拿我个人说说吧 一个酒店的厨房间,有一个老大,这个老大就是厨师长,厨师长管理厨房间的大小事务,厨师长下面会有冷菜老大,切配老大头灶,上什老大,等等部门,厨房各个部门管事人负责协调厨师长的工作,这样方便厨师长的管理 在说说行政总厨师,我在上海一家酒店任行政总厨,然后这家酒店开了一家分店,而分店有厨师长了,所以我来管理这个厨师长,比如要研发新菜,推出什么活动,采购什么样的原材料等等,然后我自己在嘉兴和苏州包了两家厨房,我自己安排厨师长过去管理,这样的话,我手下就是有四家厨房在关理,我自己承包的那两家厨房,我很少过去,不过问那边厨师长的管理,只要老板按月给我打12W,没有什么特别的事情,我是不会去的,基本上一个月去一次给厨房人员发工资,请大家聚餐玩玩,至于厨房人员的变动,我根本不过问简单的来说,就是厨师长管理一个厨房,而行政总厨管理几个厨房的厨师长,这样就很明白了 如果你对,烤鱼配方,各种龙虾配方,烧烤腌制配方.冒菜,麻辣烫,麻辣香锅,干锅,火锅配方,各种卤水感兴趣,请私信我 行政总厨和厨师长的关系为上下级关系为企业保驾护航,在餐饮店的经营占比为70%在餐饮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一个厨房的厨师长下设多个岗位,不同的餐饮形式会有不同的组织结构。 下面一一阐述,望各位同仁互动探讨,为餐饮服务做更大奉献! 中餐:厨师长—副厨师长—热菜主管——凉菜主管——面点主管, 酒店:行政总厨~西厨厨师长,中厨厨师长。 中厨厨师长~副厨师长——热厨——冷厨——饼房等组织结构。 中厨厨师长~副厨师长~热菜主管~凉菜主管~面点主管。 自助餐:厨师长—西点主管—面点主管—日料主管—火锅主管—凉菜主管—热菜主管。 行政总厨掌握整个餐饮出品的思路,出品大的方向,也就是说行政总厨基本是脱岗工作的不参与实际的体力劳动。厨师长在行政总厨的领导之下工作的。 连锁餐饮企业设有出品总监等岗位。 出品总监—行政总厨—厨师长—副厨师长—主管—副主管-大工—中工-小工等。对于一个餐饮酒店,有两个岗位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行政总厨,一个是厨师长。那么,你知道行政总厨和厨师长的区别吗? 1.行政总厨,主要侧重管理,管理技巧的高低是这个职位的关键所在。就像是一个单位的副经理,主管厨房一块,而且还要兼顾其他的行政业务。由于厨房是饭店、酒楼的生产部门,这就确定了行政总厨相对于其他管理职位的独特性。2.在很多酒店中,行政总厨的待遇级别与部门经理相同。由于既抓生产、搞创新(推出新菜品)、促管理,又要确保盈利,这就使得行政总厨必须是在厨艺精湛的基础上的厨房所有事物的决策者、创新引导者、通晓市场需求者、上传下达者…… 3.正因为行政总厨特殊的地位,很多行政总厨的薪酬甚至要比自己的主管经理还要高;而且,除了固定工资以外,还会有补助、津贴、奖金等各项福利以及某些特权等等。4.厨师长,主要侧重于厨师的培训,就像技工的头,技师或车间主任性质的。比起行政总厨来说,厨师长的工作稍显单一。厨师长主要就是后厨的“领头羊”,主要对后厨进行日常管理,对厨房所有菜品进行高标准控制等工作,要求具有大餐饮行业炒锅或主管工作经验,还应有厨房管理的能力和技巧。5.厨师长是一个厨师中的领班,而行政总厨完全是另外一个职务,管理级别的。按工资来说的话,在一般的城市,厨师4000-7500元/月,厨师长6500-8500元/月,行政总厨8000-12000元/月。当然也有月薪几万的厨师长和年薪百万的酒店行政总厨。6.行政总厨和厨师长比较,前者属于所有领域的负责人,而后者只属于小领域的负责人,从级别上就是相差很远的,前者的地位要比后者高很多。我刚接触厨房江湖时,就曾收到一大堆厨师的名片,我从中就发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这些看起来手艺非凡的烹饪大师们,名字后面原来都有着不同的头衔。有的是总厨、有的是大厨、有的是行政总厨、有的是餐饮总监,还有的是餐饮顾问等等不一而足,这里面当然不是简单的图个名字好听而已。后来我请教过一些专业的餐饮人士,这些各不相同的名字,其实是意味着厨师的工作属性跟分工职能的截然不同。在从前,中国的厨师分工比较简单和单一,厨师就是炒菜师傅,这样的想法今天依然普遍存在。但就算是单一的技术岗位,若认真拆分下去,即便是烹饪师傅这个岗位也还能拆出点心档、水台、烧腊档等等专项的部门。改革开放以后,香港的餐饮人才来到内地,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融合了现代口味的所谓现代粤菜或者港派粤菜,还有着先进的管理方式。这时候的厨房,做菜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手工做法,它是一个高效运作、服务紧密、有自我研发跟应急应变能力的工作体系。在这个体系里负责设计监管的督导者便是行政总厨了,在厨师的头衔之前加入行政,意味着这位人物已经是既能够做菜品研发、口味发展等等的产品细节,也同时控制着生产流水线的设计和人力资源调配的大权,这样的职务当然是厨房里面当之无愧的“一哥”。那么,有没有比行政总厨更高阶位的厨房管理者呢?再往上延伸,大概便是餐饮总监了。餐饮总监的职务比行政总厨权限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如果说“行政总厨”统管厨房里的人和事的话,那么餐饮总监就是把厨房之前之后的事物全部透明起来,包括了采购、营销、推广等等事宜。当然,在一个信息化 社会 和人才流动的 社会 ,大家对知识的尊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特别有造诣的烹饪大师或者 美食 名家并不会来你的公司上班,但是基于某种友好的合作关系,他可以来为你的餐饮发展和菜式设计,提出指导意见,甚至于做品牌背书。而这样的人,自然就是所谓的“餐饮顾问”。现在每次接到厨师递上来的卡片时,我都会认真看一下他的职称,你便可从中分析到这一家餐厅的经营规模和体系建设,里面的水可深着呢!工厂用产品赢得市场,饭店用菜品和服务征服食客。 酒店的行政总厨等于工厂分管产品的副总,他只对工厂负责,并且要和销售部门有良好的沟通及合作。主抓一线生产,深刻了解领悟本厂产品特色和未来发展重点。厨师长等于总工,按照产品副总对产品的要求,去进行设计和制造。 如果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缺陷,那是总工的责任。如果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瑕疵,通过单位认可,还是没有销售市场,那就是副总的责任。 一个做到行政总厨的人,首先是这个酒店负责人或者董事会一致同意聘请的,在行业内有较多人脉,较好口碑的人才。行政总厨一般是年薪加分红,部分还会有股权。在菜品研发选定上,有着说一不二的绝对权威。而厨师长则是酒店招聘或者是行政总厨提携任命的,完全听从行政总厨的要求,其他人无权跨过行政总厨对厨师长直接进行菜品上的要求。在酒店内部会议上,厨师长只负责汇报工作,无权对酒店未来发展直接提出建议或者意见,如果有任何不同看法,事先要和行政总厨进行沟通,由行政总厨代为发言。行政总厨则属于绝对高级管理层,有权利对酒店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行政总厨和厨师长,在烹饪技法上可能差距不大,但是在人脉、见识、师承等方面,是有较大差距的。 行政总厨一般只在星级酒店实行!四星级与五星级酒店的总厨差距是很大的,也是很遥远的,只要在高端五星级酒店工作过的朋友就会知道,五星级酒店的总厨基本都是老外,国内做品牌五星级酒店总厨还是很少的,不过像国内的品牌、如锦江集团是会有国内人做行政总厨的!行政总厨在星级酒店职务是很重要的,也是很高的!四星级酒店的总厨与五星级酒店总厨差距是很大的,综合水平差距也很大。在五星级做行政总厨,不但要求有精湛的技艺,更要有很深的英语水平,这是很重要的,没有英语水平,是做不了行政总厨,这是因为五星酒店都是国际酒店管理集团、管理高层领导都是老外!其次,行政总厨要管理厨房很多、有中厨房、西厨房、日厨房、意大利厨房、西班牙厨房、自助厨房、冷房、粗加工房、饼房、等,每个厨房都设有厨师长职位、厨师长下面设副厨师长、主管、领班等!所以,从上面这些内容看,行政总厨与厨师长差距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在高端五星级酒店里,中厨房厨师长是很难坐上行政总厨的,在四星级酒店以下酒店,还是有机会的!薪酬待遇方面,行政总厨薪资是很高的,在上海高端五星级酒店,一般行政总厨年薪最低也是50万起步!而其它厨房的厨师长薪资也就是1.5–2.5万左右!很多人说承包酒店厨房的人,基本都是中厨房,他们是做不了行政总厨的,即使他再三强调说是真的,也是在小酒店做的,在高端五星级酒店,管理集团是明确禁止承包的,没有在高端五星级酒店工作15年以上,是没有发表权的!综上所述:行政总厨是管理酒店所有厨房的领导者(员工食堂除外,员工食堂属于人事部管理),厨师长是管理区域性的单个厨房,他们的职务在英语叫法上也是不同的,如:中厨房(高端五星级酒店)粤菜为主,设厨师长、副厨师长、沾板主厨、灶台主厨、2灶、3灶等、上什主厨、打荷老大(术语;荷王)烧烤主厨、点心主厨、其它档口就是下弟级别了,如厨工3、厨工2、厨工1、厨工1可以升领班、主厨! 我操,下三滥的行业非得分的这么细吗

餐饮部经理与行政总厨的级别关系

你们是酒店还是星级宾馆?一般行政总厨都是四星级以上的酒店设的,也有酒店也设,五星级酒店,餐饮部经理是没有的,餐饮部不设经理设总监你的意思是餐饮部经理是餐饮部的一把手那么就是总监级行政总厨仅次于厨房部厨师长(总监级)等于副厨师长(副总监级)属于副厨师长级(副总监级)行政总厨主要对厨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厨房所有食物进行高标准控制等工作行政总厨可以高配总监级需要在行政总厨职务上干满5年以上 餐饮部经理(总监级)按常理是大于行政总厨(副总监级)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董事长什么行政级别

副部级

河长制有哪些行政主体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主要河流的一级“河长”,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别担任二级“河长”,相关镇的主要领导为三级“河长”,所在行政村的村干部为四级“河长”。河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河长制意义与作用1、意义:落实发展绿色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推行河长制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2、作用: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促进河湖管理有人、管得住、管得好,河湖功能逐步恢复,有利于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如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的行政水平

  行政能力建设,首要的是提高推进发展的能力,筑牢党的执政根基。只有不断发展,才能解决前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里最重要的,一是会抓大事。所谓大事,就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比如在城市建设方面,要注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在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方面,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在深化改革、体制创新方面,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等。二是强调抓落实。要从完善制度、强化机制入手,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其次是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我们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努力建设行为规范的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信用政府、有限政府。重点解决好政府管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用制度规范、制约政府及部门的决策行为。同时要强化行政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第三,要提高保持稳定的能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协调社会利益,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政府工作来说,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把握好关键环节。比如要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要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坚决纠正在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利益、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同时要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矛盾。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确保政府履行各项职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基础。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新知识结构,注重学习市场经济、科技、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解决“本领恐慌”问题,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要求,并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和质量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行政能力的提高。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关于勘界的性质  勘界涉及行政区域管辖权,是个重大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有可能加剧边界矛盾,这是必须预防的。我们注意了这个问题,在《办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从历史上到现在,虽然没有全面勘定过边界线,但绝大部分边界地区已形成了传统习惯边界线。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办法》第三条规定:“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规定这样一条大原则,主要是为了稳定全国省级边界线的大局,避免引起新的边界矛盾。二、关于处理边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的关系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自然资源权属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边界地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现在,全国绝大部分边界地区,边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地区不一致,甚至有飞地。因此,强求“两权”统一是很困难的。边界争议的实质是争自然资源权属,只有处理好行政区域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的关系,才能顺利勘界,才能保持已勘定的边界线的稳定。为了妥善地处理好这个问题,《办法》第四条规定:“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三、关于确定边界线的原则  全国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是由法定线、传统习惯线和争议线组成的混合相连的界线,几乎存在于每条边界上。从这样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确定边界线的原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便于具体掌握,防止扯皮,也保持了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一致性。作这样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不再变更,尊重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时双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对一致的边界线,尊重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边界线,妥善地处理边界争议。四、关于划分边界线的标准  我国历史上的行政区划,很重视自然地理因素,按山川地形划分区域。为了保持今后边界线的稳定,便于管理和制图的技术需要,我们参考了解放前的历史资料和国界划分中以天然地理特征为边界的划界规则,在《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了五项划分边界线的标准。五、关于勘界的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全国勘界试点工作的完成,解决好组织领导问题是个关键。关于中央一级的组织领导问题,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决定:“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这项决定的基本内容,表述在《办法》的第七条。  关于省一级的组织领导问题,《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勘界工作由两省政府联合组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还规定,成立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担任,并明确组长、副组长由双方人民政府分别委任。作上述规定,才能保证把勘界工作纳入省政府的议事日程,同时也明确了组长、副组长是省政府的正式代表。这就从组织上解决了省一级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六、关于勘界的工作程序  我国省级边界线一般涉及省、县、乡三级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对省级边界线情况的了解,越往下越详细,越往上越简略。从上述情况出发,根据已有的经验,参考国界划分中由原则到具体、分步进行的办法,在《办法》的第三章中,规定了勘界的工作程序。它体现了集中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工作程序大体上分为三层:由两省组成的联合勘界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审查勘界成果,起领导协调作用。由边界地区毗邻两县组成的联合勘界工作组,负责按照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制定的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在实地确定边界线,并处理有关问题。由地方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边界线的测绘工作。由民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编纂、制印、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作上述规定,有利于减少高层次领导的具体事务,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保证勘界测绘技术标准的统一。七、关于有关方面配合勘界工作  勘界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从上到下都必须由有关方面密切协作,才能完成任务。对此问题,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明确要求:“由于勘界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指示,《办法》的有关条款,就有关方面配合勘界工作的问题,从不同角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规范商检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商检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以下统称商检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条 商检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商检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第二章 处罚的管辖第四条 对违反商检法规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商检机构负责查处。  当事人住所地在异地的,可移送当事人住所地商检机构处理。第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商检机构的管辖范围时,由最先立案的商检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商检机构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  两个以上商检机构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商检机构直至国家商检局指定管辖。第六条 取消使用认证标志资格或者撤销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撤销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出口质量许可以及取消经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者认可机构的指定和认可资格的行政处罚,需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时,商检机构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违反商检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商检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违反商检法规的行为及处罚第九条 违反商检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  (三)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或者未经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商品的;  (四)使用未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适载合格证书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  (五)提供或者使用须经商检机构鉴定而未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  (六)其他逃避商检机构法定检验行为的。第十条 违反商检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  (三)擅自改变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包装后出口的;  (四)擅自调换商检机构所抽取的样品的;  (五)擅自调换、转让、损毁商检机构加施于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商检标准,封识以及认证标志的;  (六)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危险货物的;  (七)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有关证单的。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进出口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者经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或者吊销其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或者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第十二条 取得申领原产地证书资格的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书或者非法转让原产地证书等行为的,可通报批评、暂时停止直至取消其申领原产地证书的资格。第十三条 经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暂时停止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资格。第十四条 未经国家商检局及其授权的商检机构批准、指定或者认可,擅自进行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责令其停止未经批准的检验、鉴定业务外,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以其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对几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治黄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纪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严格追究违纪责任。   1、在落实工程计划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的手段,向账外转移资金;   2、违反财经法规,将国家治黄资金转至其他单位。   3、设置账外账,形成账外资金;   4、公款私存。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6、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有第二条1-2款所列行为之一,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数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下同)以下的,给予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财务人员警告处分;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降级处分,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财务人员记过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分管领导降级处分,财务人员记大过处分。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属单位领导授意指使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授意人警告处分;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直接授意人降级处分,财务人员警告处分;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给予直接授意人撤职处分,财务人员记过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授意人开除处分,财务人员记大过处分。属财务人员擅自所为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下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涉及防汛备料、防汛抢险、救灾和土地赔偿款的加重处分。   第四条 有第二条3-4款所列行为之一,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警告处分;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财务人员警告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降级处分,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财务人员记过处分。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属单位领导授意指使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授意人通报批评;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直接授意人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给予直接授意人降级处分,财务人员警告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授意人撤职处分,财务人员记过处分。属财务人员擅自所为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数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数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第五条 有第二条5-6款所列行为之一,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属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所为的,给予直接授意人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属财务人员擅自所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发现的本办法所列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关业务部门应向主管领导和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故意隐瞒、包庇、纵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单位或单位领导做出的错误决定,依据国家财经法规提出不同意见并向上级报告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条 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受打击报复者,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对坚持原则避免了重大损失的财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不执行上级指令,拒不纠正自身违纪违法行为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发生违反财务规定行为后能主动交代,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检举本办法所列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所列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和领导要求及时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后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四条 受到降级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两档职务工资。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对违反财经纪律人员进行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需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责任人追究的,由同级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问题严重的,黄委监察局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黄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行政总厨和厨师长谁的地位大点

行政总厨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分为两种:受理通知书(一),用于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受理通知书(二),用于通知被申请人向复议银行提交答辩书。  复议银行在受理通知书(二)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具体复议请求。  受理通知书(一)、(二)均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份存档。二、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通知申请人补正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材料。  复议银行应当准确写明要求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以及应补正的原因和补正时限。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复议申请人,一份存档。三、不予受理裁决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银行应当准确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被申请人,一份存档。四、行政复议答辩书  本文书用于被申请人根据复议银行的通知,就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予以答辩。  答辩书应针对复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澄清事实,阐述理由,并提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应当提出答辩主张。  答辩书文字要简明扼要,以事实为根据,具有说服力。  本文书一式三份,由答辩机关负责人签发,送复议银行。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记载行政复议决定并发送复议双方当事人。  复议银行制作复议决定书,应当扼要归纳复议申请书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叙述复议银行查明的本案事实。在“本复议银行认为”之后,讲明认定的本案事实。在“根据”之后,讲明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在“本复议银行决定”之后,叙述复议银行的复议结论。  法律规定是终局复议决定的,应当注明“本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字样,同时注明当事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  本文书由复议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加盖复议银行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存档。第二章 申请复议范围六、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签收证明。被送达人不在时,送达人应将文书交其单位有关负责人代收(如公民个人交其家属代收),并由代收人签名,写明代收原因与代收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留下文书,并在备注栏记明拒绝接收的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本文书经被送达人、代收人签收及送达人签名后附卷(存档)。如果邮寄送达,应将邮寄挂号回执,连同本证一同附卷。如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应在备注栏记明,被委托机关按本说明履行送达,并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送达委托机关附卷。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内部文书。用于记录调查情况。  调查应个别进行,一人一录。调查人应如实记录被调查的情况和内容,不得随意概括、增减笔录内容。  调查笔录要交给被调查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若被调查人要求更改笔录,可予同意,但笔录改动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笔录一律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本文书应当存档(附卷)。第三章 复议管辖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对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复议案件。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以外,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复议。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复议案件。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国税机关拟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含)以上罚款的,必须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项到第(四)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总厨和厨师长有什么不一样?

厨师长是一个厨师中的领班而行政总厨完全是另外一个职务,管理级别的。在一般的城市,简单的估计下他们的工资,厨师4000-5500,厨师长6500-8500,行政6000-12000。当然也有月薪几万的厨师长,在大酒店总厨的工资年薪百万也是很正常,也得看在什么地方。Executive Chef = 行政总厨,是管理的,负责全酒店F&B的厨房,不会自己在厨房里做事情。Chef de Cuisine或Master Chef = 厨师长,向Executive Chef报告,管理某厨房每天的运作。其实跟食物最关键的是 "Sous Chef"。他是 "Chef de Cuisine"/"Master Chef"的副手,但其实是厨房运作的主力,是每一个班期(早班,晚班等...)的当班负责人,负责当班运作。但他不叫厨师长,叫副厨师长。如果事物有问题,负责人是他。一家酒店,只有一个Executive Chef。里面每家餐厅只有有一个Master Chef 。每家餐厅可以有几个Sous Chef,每个在不同的时间当班领导实际云作。

行政总厨和厨师长有什么区别?

行政总厨和厨师长有何不同,行政总厨和厨师长比较,前者属于所有领域的负责人,而后者只属于莫个小领域的负责人,从根本的级别上就是相差很远的,前者的地位要比后者高很多。在所从事餐饮工作大致都要经历几个必须的阶段:厨师、领班、主管、副厨师长、厨师长、行政总厨。厨师长作为炒锅的主管,其不仅要有精湛的厨艺,还要有相当的管理能力。其对行政总厨直接负责,并且可以向行政总厨发展。想要知道更多厨师方面的知识就去长沙新东方。

行政总厨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素质要求?

高尚的品德,丰富的餐饮知识,高超的厨艺,圆融的协调能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上有哪些问题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把握3个方面:一是要着力提高全省质监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要加强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要求贯穿到各单位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特点不断创新。三是要着力解决质监系统仍然存在的一些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提供技术支持不到位的问题,提高全系统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注重教育,力求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防腐。近年来,我们在抓好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的同时,将每年的7月份作为质监系统“纪律教育活动月”,这是一个重要的载体,围绕“学习贯彻党章,加强党性修养”这个主题,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即上一次党课,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组织一次自查,搞好一次警示教育,开展一次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活动。三、以“公信力”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行风和效能建设。关于在福建全省质监系统深入开展“公信力”建设,是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作出的决定。这项工作要从行政机关、技术机构和挂靠学(协)会三个层面来开展,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广泛进行“公信力”建设的宣传教育,有效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注重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督制约,大力开展“诚信为本、操行为重”的主题活动,加强全系统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职业规范,加强督察指导。四、深入发动,切实抓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治理“小金库”、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质监部门要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属各单位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抓。要同时推进三项主要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在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一是要组织开展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二是要畅通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三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形成惩防并重的长效机制。各级要加强对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边治理、边建立健全制度,做到治理一项、成功一项、巩固一项,不反弹。五、增强主体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组书记、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负总责;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六、努力探索质监系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要牢牢树立“守土有责、确保安全(即队伍政治上的安全)”的责任意识。党风廉政建设要落实在管理中、体现在效益上。落实在管理中,就是要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不能搞成“两张皮”,要把教育、制度、监督有机地融入到各级各部门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通过这种有效的管理,形成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反腐败体系,提升管理水平,确保队伍少出事,不出大事。体现在效益上,就是看我们的队伍有没有带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没有得到提高,就是看我们监督和服务的对象对我们的工作是否肯定,就是看我们的事业有没有发展。七、在“结合”上下工夫,在“合力”上做文章。在质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要紧密结合质监系统的实际来开展,要围绕质监工作的各项职能来进行,要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来落实。这就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整体协调,形成合力。八、忠实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监督制约的能力和水平。要搞好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干部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注意工作方法,当好领导班子的参谋助手,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练就的基本功。九、积极推进“三级联创”,搞好全系统的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涵盖了党风廉政工作,党建工作搞好了,全系统省级、市级的精神文明单位增多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效能建设就会起着更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党建工作要做到上下内外工作情况与信息的互动、联动。上下联动主要是省、市、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下级之间工作情况与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反馈;内外互动主要是本级与当地党工委之间工作情况与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反馈。要通过上下内外互动、联动,使党建工作横纵向之间的联系增多,使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地方党工委对本级的指导更到位

怎样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 效能政府 服务型政府需要做到以下方面:建设行政效能政府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规范各类权力,二是信息公开在各个部门进行廉政风险分析、风险评估试点,把所有工作流程理出来,在每一个节点上进行分析,对每一个带有风险的系数、节点进行风险定级,分A、B、C三级,其作用就是限制权力、规范权力。二是信息公开。现在有很多信息没有完全公开,比如,公务员的收入仍是个很粗的概念。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这需要完全公开。在德国,公务员管理部门门口就立着一个书报架,上面有公务员的工资表,所有公务员,包括财政支出费用的工作人员收入一目了然。此外,还列出了补贴标准,没有额外收入,若多收一分钱就是有罪。服务型的特点是采取协调与引导而不是依靠强制的手段。优化人员可以说是机关效能建设最基本的动力源泉。在人员培养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一、要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二、要有高度一致的发展目标,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并不排斥。过去总说,革命战士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现在需要更加主观能动的公务员。三、可以预期的发展道路,即没有过错就能成长。现有的一些制度与此有些冲突。有的人有工作经验,干了很多年,到了50岁,突然让他考英语,这就不太现实。有的老同志兢兢业业一辈子,快50岁了,让他参加竞争上岗,他很难和年轻人竞争。在制度设计中,竞争上岗必须保留,但也要考虑这些问题。让每个人,特别是在组织中服务年限达到一定年头的人能看到预期可见的发展道路,这是激发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方面。四、承诺诚信的管理程序。五、良好的职业感受,让员工感觉温馨、舒心,被需要。六、即时激励的反馈机制。一年一次考核恐怕不够,要结合日常工作,即时激励。每一天都有高兴的事,每一天都有幸福激励,那么员工的积极性就非常高涨。七、恩威并济的奖惩。八、不知不觉的制度变革。最好的改革是在百姓不受猛烈刺激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不太赞成要改革了就开一个动员大会,敲锣打鼓、轰轰烈烈造势,最后弄得鼻涕眼泪一大把。改革实际上改的不是人,而是制度。比较聪明的做法不是开大会,而是一个一个解决、一个一个谈话,所谓悄悄的革命。

效能监察的主体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组织。这一说法正确吗?()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效能监察的主体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组织。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效能监察的关系

正确把握好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廉政监察的关系。执法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举惩戒。着重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廉政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廉政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重点是解决以权谋私的问题,目的是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监察对象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效能监察是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察。着重解决失职渎职的问题,目的是加强勤政建设,促进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能;三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对监察对象高效廉洁的监督机制。正确把握好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的关系。效能建设是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是效能建设的主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队伍素质,规范行政行为等措施,增强内约力,建设高效能政府机关。效能监察是效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全面开展效能建设,检查其开展情况,考核其建设成效的一种外制力。它们的关系是统一的,但又是有区别的。行政监察机关既不能超越职权领导效能建设,又要防止包办代替实施效能建设,只能立足于效能监察,推动效能建设。因此,我们一定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既要认真履行效能监察职能,又要防止“越权占位”。

行政效能监察的开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成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会议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明确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党组成员配合抓,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2、拓宽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为使效能监察工作深入人心,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一是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讲清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二是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办公会议,进一步部署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强调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全心投入,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科室、本单位有议程、有位置。三是召开科务会议。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普遍召开一次会议,结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讨论,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四是利用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制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政,推进勤政廉政”等标语口号在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让广大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都能广泛了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3、组织参观学习,制订工作计划。为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主动与上级沟通,共同研究,共同探讨,工作按计划实施,稳步推进,并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先进地区参观学习。(二)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契机,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制定管理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正确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本部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到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措施等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制定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印发到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明确机构设置、职责、投诉受理范围、办理方式和程序、结果处理等,这些办法为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修改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把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梳理,编印管理规定手册。主要包括党组议事规则、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等,将手册发至干部职工手中,便于大家学习和遵守执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效能,制定出《效能考核制度》,明确了效能考核的内容、计分方法、标准、组织实施、考核等级的设定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使效能考核工作有明确的操作方法,行政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3、修订岗位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党组成员和局领导调整的情况,及时修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岗位职责。修订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制规定党组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推动业务工作,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三)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重点,不断创新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注意创新监察形式,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1、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处理机制。在办公楼一楼设立效能建设意见箱,在网站上公布投诉电话,局效能监察办公室内设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中心主要是受理来人、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投诉。一般投诉件规定为30天办结,情况复杂的投诉件可延长15天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2、成立督查小组,开展明查暗访。成立督查小组,每个小组由3人组成,人员从机关各科室抽调。每月进行一至两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简报形式印发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督查的形式有时是明查,即督查组何时前来督查,事先通知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有时是暗访,即督查组何时督查事先不通知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不论是明查还是暗访,对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约束力,都能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3、发挥监督员作用,加大监督力度。从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20名社会监督员,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增补。注重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与其保持经常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局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别是详细了解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办事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通过监督员提意见和建议,掌握情况更为真实、可靠,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四)以转变工作方式为切入点,促进业务工作科学发展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转变工作方式为切入点,更好地促进业务工作效率高、成效大。1、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使同志们能够换位思考,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不论认识还是不认识,都一视同仁,热情款待。工作人员能热情接待每一位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认真解答,对办理业务者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当办事人员提供的资料不齐时,详细地讲清楚。热情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2、增强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后,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深化认识,在上下班问题上严格遵守办公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增强工作人员的时间观念,提高办事效率。3、建立便民通道,扩大服务成效。为提高行政效能,设立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不断扩大服务项目,提高行政效能。

甘肃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效率、效果、效益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优化政务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纠建并举、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三)受理行政效能投诉;  (四)调查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五)组织开展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违法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反应迟缓,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四)不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明确、集中行政审批职能,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或者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  (五)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中,推进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不力,影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的;  (六)在政务环境建设上,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的;  (八)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  (九)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擅自增设项目或者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  (十二)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给付,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三)在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  (十四)未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的;  (十五)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情形。第十条 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监察程序和方式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和专项财政资金使用;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  (五)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 对重要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按照规定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扩大监察视野,选准监察重点 一是围绕政府中心任务实施效能监察。要坚持从政府工作全局出发,正确把握政府效能监察工作的发展方向,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任务确定工作重点,特别要贴紧经济发展任务。要结合政府重大决策、决议和决定,进行有针对性地效能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违纪行为和阻碍政府决策、决定、决议执行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和处理阻碍和干扰经济发展的错误行为,为加快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实施效能监察。要对专项资金、行政审批和建设领域等管钱、管物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项目审批、指标审批、人事审批的部门以及事权、财权、人权的运作,重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三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进行效能监察的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所以,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专门受理群众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或服务项目作为重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确保群众满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改进监察方法,拓宽监督渠道 任何工作都得讲究方法,科学灵活的方法,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要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卓有成效,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察方法。首先,要善于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其他相关工作中去,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如与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因为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两者的要求相似,目标也相同。所以,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用行政效能监察的手段,参与对政府部门机关作风的监督,督促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改进作风,纠正和处理在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机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得到很好落实。可以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行政效能监察手段,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实行“一站式”、“一窗式”、“办证服务大厅”等高效快捷的办公服务。应该与源头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许多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政令不通、效率低下等部门,经常出现纠而复发,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效能监察工作与源头治理工作结合不紧,治理的高度、广度和深度不够。因此,要将治本工作寓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之中,不断加大标本兼治力度,提高行政效能监察的效果。其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效能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一是独立机制,使监察部门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监察时能主动提前介入,相对独立地行使权力、查处问题;二是参与机制,在开展工作时吸收有专家参与,弥补监察人员对某些监察项目专业知识的欠缺;三是公开机制,对被监察对象及其监察项目,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开;四是投诉机制,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社会各界投诉。 拓宽监督渠道,充分依靠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也是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提高监察效果的有效举措。因为,人民群众是勤政廉政建设的主体和根本力量,所以要十分重视发挥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将行政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增强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监督的有效性。一是发挥政务公开的作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务 公开的监督,做到政务公开常公开、真公开、全公开,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聘请一批政治素质好,参政热情高,有广泛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来担任特邀监察员,通过参与监察机关组织的各项专项核查、执法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和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情况进行双重监督。三是发挥行风评议的作用。全面开展行风评议活动,评议的内容要不断扩展,不仅要评议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而且要评议执法水平、廉政状况。重点评议群众关心的经费开支和使用、物资采购、干部任用以及安排就业等内容。对“窗口”行为,重点评议其办事程序是否简单快捷、公开透明,服务承诺是否兑现,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如何等。对执法部门,重点评议执法人员是否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等。 三、完善监察制度,建强监察队伍 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而且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首先要对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质量要求等做出规定,为行政效能监察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如公务员行为规范守则,从总体上明确本机关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应遵守的纪律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岗位责任制,按照职务、类别的分类,把公务员的职务、权力、责任和利益联系在一起;还有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其次,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如效能监察工作奖惩办法,效能监察工作成果核定办法,效能投诉程序规则,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提供法规依据。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要有制度保证,而且要有人才保证。因为,好的制度靠人去完善,靠人去监督执行。所以,要提高行政效能的监察水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察队伍。首先要更新思想观念,增强依法监察意识。监察干部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行政监察法》的学习,消除对监察工作法律性质的模糊认识,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习惯凭经验办事而忽视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强化监察执法和依法监察意识,严格按照监察权限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核查。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监察干部本身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强化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组织监察干部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拓宽监察干部的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培训方法上可以采取到上级业务部门跟班学习或到有关大专院校进修来提高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在监察干部的管理上,要建立优胜劣汰制度,让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监察干部退出监察队伍。

什么是行政监察?什么是效能监察?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的概念。"效能"这个词的原意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把这两个词合成为"效能监察"一个词,"效能"在这里涵义就小多了。它实际指的是行政管理的效能,即行政管理活动这一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

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理由部分的阐述,由( )

法律主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公务员同时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时,年度考核应如何评定等次。

具体分别如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考核问题做出了规定。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不难看出,其主要精神与早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的规定毫无二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后,有两种处分的处分期间出现了变化:记大过的处分期从一年调整为18个月,降级的处分期从一年调整为24个月。由于处分期内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时不定等次,一般情况下,受记过处分的,会有1年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受记大过处分的则根据处分期的起止时间的不同为1至2年,从上半年开始起算的为1年,从下半年开始起算的则为2年;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则都有2年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且多种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档次时处于同一档次,那么,按照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期最长可达48个月。由于只有处分期满处分被解除后,行政机关公务员才可以确定考核等次。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最长可达4年。

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的行政级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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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从电力法律法规视角讨论

你好,从《电力法》的规定来看,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不是电力监管部门,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第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合法、高效、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六条 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第二章 电力行政执法第一节 依据和主体第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电力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八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是:  (一)有管辖权的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  (三)受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的部门、组织和机构,但委托执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第九条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非经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或委托,任何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第十条 对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电力行政处罚决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举报。电力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非法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在有两个以上部门的联合执法中,电力行政执法应严格按照部门分工范围执行,对电力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交其他部门处理。第二节 职责和方式第十二条 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电力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电力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对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  (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实施电力行政处罚或作出电力行政处理决定并强制执行;  (四)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有权进行紧急处置。  (五)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权。第十四条 电力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中止供电;  (四)强制扣还电力电量和加价收费;  (五)吊销许可证;  (六)吊销电工执照;  (七)责令限期改正;  (八)责令停止危害;  (九)责令恢复原状;  (十)强行砍伐或拆除;  (十一)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节 程序和要求第十五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先主动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从概念上: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公益诉讼 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从概念上: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同,即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被告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区别

【法律分析】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从概念上: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损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救济取决于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实际的受损结果产生、被诉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行政公益诉讼要比民事公益诉讼遇到的诉讼阻力大很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同,即进入诉讼程序后的被告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民 与 民官 与 民 ; 民 与 官

[副校长工作职责]行政副校长岗位职责

副校长工作职责 一、分管德育工作副校长主要职责 协助校长组织抓好日常德育管理工作,分管学校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师考勤、文体活动、校园环境与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审核所分管职能部门的计划、总结和对师生的奖惩决定。 2、组织实施有关德育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落实、检查、评估。负责抓好教职工和学生的评先、评优工作;负责对师生违纪事件及时处理、公布。 3、组织制定德育的各种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定期召开德育研讨会、班主任工作座谈会、校园现状分析会、寄宿生情况汇报会等德育工作会议。 4、组织开展德育研究工作,每学年主持召开1-2次德育论文、经验交流会, 汇编德育研究成果,并向上级刊物、年会等推荐优秀论文或经验总结。 5、抓好校园文化建设、环境建设、校园安全,确保师生平安,避免发生校内安全突发性事件。 6、负责抓好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执行教职工请假制度,抓 好每学期统计和公布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政策规定提出教职工旷教旷工处理意见。协助校党支部做好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7、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领导德育部门做好每周一上午的升旗仪式活动和其它系列活动。 8、负责对大队部、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日常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班主任的选配和安排。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主要职责 协助校长组织抓好学校的后勤系统保障工作。分管学校的校舍、环境和基本设施规划建设,后勤系统管理与服务,后勤资源规划与配置,财务审核与创收,办公室、电教部门、卫生室等工作。主管总务处及其职能部门,协管实验室、图书馆硬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各项决议,落实后勤供应保障的各项计划、措施。 2、负责抓好制定后勤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审核所主管职能部门的计划(包括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和总结。根据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业务水平能力和工作需要,做好人员选配和工作安排。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财务政策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协助校长开源节流,理好财、管好财,坚持艰苦创校、勤俭办学原则,加强廉政建设。审核有关收费标准,组织做好学生注册收费工作。 4、执行购物用物审批制度,审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及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组织抓好大宗物资采购,并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5、负责调研和制订学校基本建设统一规划,负责审核基建合同和预决算,安排好平时修缮。 6、负责规划校园绿化、美化工作,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文化建设。加强对后勤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树立良好的服务育人形象,努力为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7、组织制订后勤安全 工作计划 ,严防食物中毒,保障各类设备安全。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要职责 协助校长组织抓好学校的日常教学、教研、教改和教务工作。分管学校的教学、教务、教科研、教改、培训、招生等工作,主管教务处、教研组、幼儿园、实验室、图书馆等,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各项决议,落实“教学中心、质量第一”的各项计划、措施。审核所分管职能部门的计划(包括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和总结。 2、负责抓好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教研教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审定教务处、教研组工作计划、总结。根据教师的思想状况、业务水平、教学水平和工作需要,做好各科任教师的选配和安排。 3、抓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经常组织检查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工作情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对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和指导,组织观摩教学,帮助教师总结经验。 4、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会议,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正措施,探索教学模式,组织教研教改活动。 5、负责组织落实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负责组织新生入学编班工作。贯彻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和程序,审批学籍变动和学生考勤旷课处理意见,组织抓好学籍管理和巩固率工作。 6、组织做好教师的教学考评、业务进修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7、审核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增添计划,负责审批教学、 实验设备、器材使用和处理,提高各功能室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8、负责学校体育、卫生和美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审美能力。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大学校长行政级别

大学校长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最高行政领导,负责学校的管理和领导工作,其行政级别因国家而异。在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行政级别按照国家行政等级划分,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三个层次。在国家级大学中,校长一般担任正部级领导,行政级别为正厅级或副部级。以清华大学为例,校长的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属于国家级领导。在省部级大学中,校长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厅级或正处级。以四川大学为例,校长的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属于省部级领导。在地市级大学中,校长的行政级别一般为正处级或副处级。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例,校长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属于地市级领导。除了行政级别的差异外,大学校长的职责和权力也会因不同国家、地区和学校而异。一般来说,大学校长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领导学校的整体工作,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改革。2.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3.代表学校参加各种重要活动,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推动学校在国际上的交流与合作。4.处理学生、教职工和校外机构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与社会的良好关系。5.参与制定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教育政策,对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决策权。因此,大学校长作为学校最高行政领导,承担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职责,对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推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也可能因学校规模、地理位置、历史背景、学科领域等因素而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也可能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求行政机关领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我有幸成为一名光荣的公务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在局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下,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自觉增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不断的学习中,逐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二、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自觉学习了城建系统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市政、园林的各项行业标准,不断积累业务知识,努力熟悉工作。业余时间也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适应工作的新形势和要求。三、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 在科工作的半年中,通过领导和同事们的细心指引,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科室的各项日常工作,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路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协调处理期间各项工作,接待来访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拍摄并记录工程进度。2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施工方案;至今共受理并完成四处居住区绿化项目和两处工业企业绿化项目的审批工作。3参与完成绿化工作年总总结工作,准备我镇园林绿化工作的相关资料,顺利迎接市园林、区城管局对我镇的检查考评工作。4完成好领导交办其他各项基础性和临时性工作。在这半年间,虽然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首先,在理论学习上;其次,工作经验尚浅,缺乏对基层的了解,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尽快成长,把工作做的更好,为人民群众做的更多,贡献做的最大。

行政编制不够行政单位的事业人员如何增资晋级

多跟领导沟通,跑部钱进!

行政诉讼法反驳的格式

这里提到“反驳格式”应该是在行政诉讼中答辩状的书写格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同时,答辩状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例: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行政校长的职责是什么

校长职责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办学宗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学校,对学校教育服务质量提升负责.1,坚持依法办学,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2,合理配置学校"人,财,物,信息"资源,有效行使学校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权.3,定期向理事会和学校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4,维护教职工利益,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以教职工和学生的人生幸福和生命质量作为关注焦点,建立信任,消除焦虑.5,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6,对学校发展和未来有明确的了解,建立全校协调一致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方向.7,考虑和平衡学校内部和外部各方利益,致力于学校声誉和形象的塑造,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8,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9,教育和培训教职员工,鼓励和激励教职工积极努力工作.

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范本

法律分析:书写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原告人和被告人信息写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信息;2、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4、证据材料来源5、落款和签字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诉讼起诉状格式范本

法律分析:书写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原告人和被告人信息写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信息;2、诉讼请求;3、事实与理由;4、证据材料来源5、落款和签字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国家行政机关电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5469元/千瓦时;10千伏及以上:0.4929元/千瓦时;10千伏农村转供电:0.45221元/千瓦时;10千伏农村(二次结算)0.42221元/千瓦时;2)非居民照明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7196元/千瓦时;1-10千伏:0.7116元/千瓦时;35-110千伏0.7106元/千瓦时;3)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6675元/千瓦时;1-10千伏:0.6635元/千瓦时;35-110千伏0.6565元/千瓦时;1-10千伏海水淡化0.35元/千瓦时;4)农业生产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502元/千瓦时;1-10千伏:0.496元/千瓦时;35-110千伏0.487元/千瓦时;5)大工业用电:1-10千伏0.5614元/千瓦时;35-110千伏0.5554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5454元/千瓦时,10千伏化肥0.3332元/千瓦时,35千伏化肥0.3282元/千瓦时,35千伏烧碱0.5454元/千瓦时,110千伏烧碱0.5354元/千瓦时,35千伏烧碱(优惠)0.5312元/千瓦时,110千伏烧碱(优惠)0.5212元/千瓦时。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第一批)   序号   01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申请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注:提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均必须用中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二)属于需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应出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进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当为原件;(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申请。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延续、变更程序(一)延续程序《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二)变更程序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备注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序号  0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许可条件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1、甲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

请你结合实际,谈谈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答案】:必要性:⑴它是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为了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因而需要制定这一部《处分条例》。⑵它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要。过去颁布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一些法规都没有详细规定,因而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予以规定。重要意义:⑴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要“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要有效地实施《公务员法》还有赖于更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建设的重要举措。⑵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而要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就必须要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它既可以被看作是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更可以看成是套在公务员头上是紧箍咒。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颁布实施此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起诉书怎么写及格式

行政诉讼起诉书包括内容有:1、标题。写明行政起诉状。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行政诉讼起诉书的特点:1、起因的单一性。行政起诉引起争议的对象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起诉权的专属性。起诉人,即原告是专指受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提出起诉。3、起诉程序的规范性。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行政诉讼起诉书的模板原告:XX,性别:xx,民族:xx,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XXXXXXXXXXXX。诉讼请求:1、诉讼内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此致XXXXXXXX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范本

行政起诉状原告:××(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职业,住址等)被告:××(需为明确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列明起诉的主要请求,如请求法院撤销某某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经过及其起诉的原因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证据××份(列明证据清单)

学院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党委) 办公室(行政) 组织部 宣传部 监察室 人事处 教务处 学生处 计财处

各大学不同,一些职能、党群部门机构的设置大同小异。一般大学的组织结构有: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 党委副书记、校长 党委常务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分管党办、组织、统战、政治保卫。 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 负责行政日常工作,分管财务、人事、发规、外事。 党委副书记(群团) 分管宣传、学工、群团、维稳。 党委常委、副校长、教务长 分管教务、学生管理、学科建设。 党委常委、副校长、总务长 分管总务、后勤。 党委常委、副校长 分管科技、研究生。 党委常委、副校长 分管产业、资产管理、校办事业。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分管纪检监察。 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保密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科、机要科、信访科、信息科 组织部(党校、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员办公室) :部长1人,组织员若干人,副部长2人,党校办公室、干部科、组织科 宣传部(文明办): 部长1人,副部长1人,新闻办主任1人,广电台台长1人, 宣传教育科,校园文化科,网站编辑科,新闻科(校报编辑部),广电台 统战部:部长1人,综合科,民主党派办公室 保卫部(综治办、人民武装部): 部(处)长1人,副部(处)长2人,政保科,治安消防科,户籍科(征兵办) 学生工作部: 部(处)长1人,副部(处)长2人,学生管理科,思政教育科,资助贷款科 研究生工作部 :部(处)长1人,副部(处)长1人,管理科,思政教育科 新校区党工委 :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综合办公室 纪委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副书记兼处长1人,副处长1人,纪委办公室、审计科、监察科 机关党总支:书记1人兼组织部组织员,综合办公室 后勤总务党总支 :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综合办公室 产业党总支 :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综合办公室 离退休党支部 :书记兼处长1人,综合办公室 团委 :书记1人,副书记2人,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社团管理委员会 工会(妇委会):主席1人,综合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接待办公室、驻京办事处):主任1人,副主任2人,驻京办主任1人,秘书科、接待科、综合科、研究室、驻京办 发展规划处:处长1人,副处长1人,研究室,规划科 人事处(编制办):处长1人,副处长2人,人事科,师资科,劳资科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处长1人,副处长2人,合作科,联络科 ,外事科 研究生培养处 研究生管理处(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合署) 学科建设处(学位办公室): 处长1人,学科办,学位评定科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处长1人,副处长3人,招办主任1人, 办公室,教务科,考务科,教学质量科,教学研究科,招生计划科 学生处(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合署,含学生发展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处 :处长1人,副处长2人,项目科,科研科,学报编辑部 计划财务处 :处长1人,副处长2人,综合科,会计科,计划科 审计处、监察处(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1人,副处长2人,设备管理科,招投标办公室 总务处(基本建设办公室): 处长1人,副处长2人,房产管理科,校园管理科,资产管理科 保卫处 (与党委保卫部合署) 后勤服务集团(含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总经理1人,副总1人,采购中心主任1人 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饮食服务科,公寓管理科,校园环境科,校园文化科 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党总支) 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1人,副主任1人,综合科、财务办、基建办 新闻办公室(归党委宣传部管理、副处级单位) 广播电视台(归党委宣传部管理、副处级单位) 人文社科教学部 体育教学部 发展联络办公室(含校友总会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结算中心) 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 主任1人,副主任1人,办公室,信息科,咨询科 附属中学 :校长1人,书记1人,副校长2人,副书记1人 办公室,教务科,财务科,德育科,总务科,分团委 现代教育中心 网络与信息中心 图书馆:馆长1人,书记1人,副馆长2人,办公室、情报室、采编部、阅览部、借阅部、 出版社 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 校医院(含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归后勤集团管理、副处级单位) 建筑设计研究院 采购中心(归后勤集团管理、副处级单位) 各学院:院长1人,书记1人,副院长2人,副书记1人 办公室、教务科,学工办,分团委 独立系:主任1人,书记1人,副主任1人,副书记1人 办公室、教学办,学工办,团总支 议事协调机构校务委员会: 由学校领导成员,党政各职能部门、教辅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组成。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主 任:党委副书记(宣传) 副校长:副校长 成 员:党办、宣传部、学工部、工会、团委、社科教学部、新闻办、广播电视台、后勤服务集团、各党总支分管领导。 机构编制委员会:主 任:校长 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副校长(人事、财务、发改) 成 员: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工会 保密委员会 :主 任:党委副书记(组织) 副主任:副校长(人事、财务、发改)  成 员:党办、校办、保卫部、档案室、宣传部、组织部、学工部、新闻办、各党总支分管领导。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主 任:党委副书记(群团) 副主任:副校长(教学行政)、副校长(后勤基建) 成 员:学工部、教务处、宣传部、团委、保卫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总务处、后勤集团、各党总支分管领导。 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副校长(人事、财务、发改)、党委副书记(群团)、副校长(教学) 成 员:校办、学生处、宣传部、发展规划处、团委、保卫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总务处、后勤集团、各院系分管领导。 招生委员会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副校长(人事、财务、发改)、副校长(教学行政)、纪委书记 成 员:校办、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宣传部、财务处、团委、保卫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总务处、后勤集团、各院系分管领导。 教学工作委员会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副校长(人事、财务、发改)、副校长(教学行政)、副校长(科研、产业)副校长(后勤、基建) 成 员:校办、教务处、招生办、发展规划处、学生处、科技处、人事处、团委、工会、保卫处、总务处、后勤集团、各院系分管领导。

小学行政岗位有哪些

小学行政岗位有以下几点:1、学校党支部书记、副书记。2、学校校长、副校长若干。3、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干事。4、学校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干事、年级主任、班主任。5、学校政教处主任、副主任、干事。6、少先队大队(一般一所学校为一个大队)辅导员、中队(一个年级为一个中队)辅导员、小队(一个班为一个小队)辅导员。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度一、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它协助校长处理对外联系,对内协调的工作;负责人事保卫工作、文件收发、报表统计、文书档案,并在帮助校长了解和分析反馈信息,摆脱行政琐事方面发挥作用。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处理其业务。二、教导处:教导处是组织管理学校教学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机构,具体领导各科教学研究组和学年组、班主任工作;领导体育室、卫生室、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研组工作;掌管学籍、教学档案、成绩统计;安排作息时间、编制课程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等教务行政工作。教导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统筹教导处全面工作,检查协调教导处掌管范围内的工作。副主任可按照具体情况分工,分别管理教学工作与学生思想工作。三、总务处:总务处是组织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经费的安排使用,物资的供应保管,校舍的建筑修缮,设备的维修置备等工作,它的宗旨是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总务处设主任及会计、出纳等人员。四、教科室:教科室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审查各科研课题组的工作计划,抓好课题申报实施结题及组织管理工作;做好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校刊出版工作。教科室设主任一名。五、教研组:教研组即各科教学研究组,它虽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但是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发挥一定的行政作用。教研组长不仅要组织教育方针、教学大纲的学习和学科的教学研究,也要检查本学科的教学进度,组织本学科教师的进修,帮助教师提高业务水平与教学能力,组织与检查和本学科有关的学生课外活动,了解本学科备课、布置作业、命题考试的情况,对本学科的教学质量负有了解和反映情况、评价和研究提高的责任。教研组一般由同学科的教师组成。六、年级组:年级组是同一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集体组织。它的任务是了解同年级学生的德、智、体发展的实际,沟通班主任与班主任,班主任与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提高教育质量。年级组长对本年级教学工作,思想教育工作,体育卫生,课外活动,劳动等进行组织安排,落实各项活动,评估活动效果。你先看看这个别人写的学校的行政工作总结,就知道学校行政工作都做什么了啊!学校行政工作总结范文在学校,后勤服务人员始终坚持以校长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切遵循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后勤工作计划,坚持以“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工作宗旨!以提高优质的后勤保障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强化后勤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办事实效性!通过后勤人员的辛勤努力,顺利完成了本学期的工作任务。

大学里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行政与督查科副科长是什么级别

比如211大学级别正厅级,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内设科室督察科,副科长副科级

行政编有绩效考核奖事业编有吗

有 事业单位平时有考核奖励(行政绩效或者岗位津贴之类,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每个单位发放情况不一样,有的半年一发,有的一年一发! 经批准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发放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学校行政岗位是什么工作?

主要负责校长办公室是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它协助校长处理对外联系,对内协调的工作;教导处是组织管理学校教学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机构,具体领导各科教学研究组和学年组、班主任工作等教务行政工作; 3、总务处负责经费的安排使用、物资的供应保管等。行政工作包括内容1、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它协助校长处理对外联系,对内协调的工作;负责人事保卫工作、文件收发、报表统计、文书档案,并在帮助校长了解和分析反馈信息,摆脱行政琐事方面发挥作用。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处理其业务。2、教导处教导处是组织管理学校教学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机构,具体领导各科教学研究组和学年组、班主任工作;领导体育室、卫生室、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研组工作;掌管学籍、教学档案、成绩统计;安排作息时间、编制课程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等教务行政工作。希望能帮助您还请及时采纳谢谢

校长办公室主任和行政主任区别

学校行政主任和主任是岗位职责和学校岗位设置不同。行政主任主要是学校各处室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比如教学处、政教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党政办公室、安全处等。这些是必须设置的行政主任岗位。学校也会另外根据情况设置其他部门,比如年级主任、年级德育主任等岗位。

如何构建行政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1、公职人员正确认识绩效管理,形成良好的认识2、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3、建立完整的战略薪资体系,完善事业单位员工的激励机制具体如下:1、公职人员正确认识绩效管理,形成良好的认识正是由于事业单位有着为公众服务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所以建立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以激励公职人员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哲学上说,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关键,要从根本上改观人力资源“流于形式“的状态,就需要形成正确的认识,让公职人员了解绩效考核内涵,明确考核与自身的关系,才能让公职人员积极配合,保证绩效考核的可参考性、真实性,让绩效考核发挥其作用。2、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任何单位,如果缺乏规章制度就会杂乱无章,做事情没有根据,单位也会形成一盘散沙。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事业单位众多,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千差万别,要形成有效的考核制度,就必须建立符合本部门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的评估体系,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评估系统,避免“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发生,保障公平和公正。3、建立完整的战略薪资体系,完善事业单位员工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系统来获得薪资、福利的方式是战略薪资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行“多劳多得“的薪资水平和劳动数量相一致的管理系统,这样才能激发公职人员的劳动性和创造性,让在职员工更加注重公平;同时还要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单纯的业务考核会让在职人员急功近利,忽视职业道德,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才能促使公职人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会动恻隐之心,不违背道德底线和良知,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增强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保障单位利益,促使单位目标的顺利实现。

释永信的行政级别相当是个什么水平

人民政协委员

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怎么算

法律分析: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绩效占30%职工个人基础绩效月标准额是根据标准来的,比如管理岗科员是1740,办事员1620等,管理岗、技术职称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级别有各自的标准。职工个人奖励绩效月标准额是个人基础绩效标准额 除以7乘以3得到的,比如1740除以7乘以3=746.单位每年在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全体职工全年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全体职工基础绩效标准数额之和+全体职工奖励绩效标准数额之和)乘以12个月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厦门PX项目迁建过程体现了行政决策的哪些原则?

民主决策,倾听民众的声音。

单位变为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如何安排?

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只有部分参公人员可以转换身份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人员都要转换为普通事业人员。 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又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进行了统筹推进, 对党政部门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 政事混杂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市县两级,因此,市县两级也是党政机构规范设置的重点,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不得设置部门管理机关,不得设置“事业局”,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得再行设置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受此方案规定影响,市县两级许多原来设置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事业局”,统一规范设置为行政机构。又因为受党政机构限额制约,设置方式多以挂牌、内设或者整合到相应的行政机构为主。这类机构主要有市县国资局,单设或者在财政局挂牌;规划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农综办,整合到农业农村局;质检安检机构,整合到住建局;外事侨务机构,整合到统战部,等等。还有一些原来就是行政部门,因为受机构限额制约,设置为事业局的,在这些党政机构改革中,都统一设置为行政机构,或者整合到行政机关。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原机构保留,只承担公益职能,或者撤销,整合到其他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 机构、职能整合到位后,对于原在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参公人员的,部分随职能划转到新整合组建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原来的工作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调整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个人由参公人员转变为公务员。其他大部分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和 原来的普通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一起, 整合到新组建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参与下一步事业单位综合改革。参公人员身份暂时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对接政策出台后按条件转换身份。机关混编混岗、人员身份转换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宁腔调,贴心提示: 文章看点:1、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市县部分事业单位将改革为行政机构; 2、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改革为行政机构; 3、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4、部分参公人员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转换为公务员; 5、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限期于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以后,原来的事业人员大部分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转为公务员。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大趋势,将来主要向公益性质转变。 现在事业单位正在实行分类改革,到2020年底将全部完成。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把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逐步向公益性质过渡。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把行政职能划归到相应行政单位,另一种是直接将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对于划归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基本不涉及人员的变化,只是少了部分职能。对于转为行政单位的事业单位,就涉及到了人员身份的变化和分流。 2.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后,只有单位领导等可以转为公务员,大部分人员会被分流。 事业单位转为公务员单位,一般情况下肯定会涉及到人员的分流,不可能全部事业人员都转为公务员。因为,事业单位成为行政单位后,大部分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内设处室存在,而转换后的公务员单位是有严格的编制限制的,与原来的事业单位相比,编制会少很多。对于那些管理八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事业人员肯定优先转为公务员。剩下的人员或者股级事业单位的人员,就需要通过公务员过渡考试,也就是会出现很多人竞争一两个名额的情况,通过考试的可以转公务员,通不过考试的自然会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转公务员确实比较困难,有过渡考试的机会一定要把握住。 事业人员转为公务员主要通过公务员考录、调任、选任以及机构改革划转。前几种方式都是比较困难的,考录考察的能力要求最高,需要和 社会 上其他人员共同竞争;选任、调任就是职务提拔,对于很多人来说也不是容易实现的事情。而机构改革划转的机会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试过渡的机会的话一定要抓住。我有几个朋友在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之前费了很大的劲都转不了公务员,结果去年机构划转时,通过考试顺利登记公务员。 总之,事业变行政单位后,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转公务员,所以有过渡考试的机会一定要抓住。 全国党政机构改革在3月底前基本已经完成。涉及事业单位,行政类全部取消,绝大部分改为公益类,少部分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原来在职在编人员就面临着分流安置,大致有几个方向: 1、置换为行政编制 。少部分事业编制人员根据职能需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构,在机构和编制总额范围内置换为行政编制。 2、保持编制现状划转 。部分参公人员随单位改革划到行政机关,受行政编制总额限制,无法拿出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只能保持参公身份在机关任职,混编混岗使用。这一点在县区尤其明显,由于编制有限,很多事业单位归并或划转到行政机关后,虽然机构性质变了,但实际上只是挂个牌,做事的还是原班事业编人员。 3、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部分人员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后,如无岗位需要,其余人员按惯例全部安置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或根据职能需要,在总盘内分流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 4、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岗位需求清理 。单位改行政后,原来的合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由于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将根据岗位需要进行清理整顿,避免超范围行使职权。 首先,你说的单位变为行政单位有点歧义,一般情况下,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不可能变为行政单位,最多变为参公单位,但是还是事业编,只不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也不能变为行政单位,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行政编空余较多)才能转为行政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也不可能转为公务员,最多转为参公人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一般也不可能转为行政编,只有极少数人才会转为行政编。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和改革做了详细的说明,今天我们只说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转为行政单位。《意见》第11项“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明确提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这句话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说: 一是一般情况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把行政职能划出去,只保留事业单位职能,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二是某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把行政职能划出去以后,剩下的事业单位职能很少很少,那么就把这个事业单位撤销了,人员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还是事业编不变;三是某些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全部是行政职能,根本没有事业单位职能,那么这种事业单位可以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可以单独成立一个部门,是行政编。 一、参公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去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由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关”, 我登陆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了一下,确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参公事业编,2018年明确海南省粮食局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据了解,海南省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也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了行政机构。请大家注意:我在网上查了查,截止目前, 全国只有海南省是这样改的,其他省市没有类似的例子,当然了,也可能有只是我没发现,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类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们可以私信聊一聊, 探讨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这样改革,我个人推测: 因为这次国家机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可能因为海南省省直行政编空编较多,所以才能直接划转为行政编,当然了人员也变为了公务员。 二、事业单位没转为行政单位,事业编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转为公务员。 2018年底, 辽宁省印发了《关于择优选拔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充实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通知》(辽组通字〔2018〕43号), 《通知》大概规定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以通过考试选拔到公务员岗位,这个考试可能比国考、省考要简单一些,并且对参考人员有严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后未经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进入的(主要指部队转业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这类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据我个人了解,好像全国只有辽宁省有这种政策,其他省、市在编事业单位人员要想考公务员必须通过国考或者省考。 三、承担执法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参公事业单位。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领域的执法队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已经明确了 城管、市场、环保、文化、交通和农业等6个执法队伍, 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 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他5类执法队伍建设都有类似文件类似规定,所以这类事业单位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虽然还是事业编,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待遇、晋升、工资跟公务员一模一样。 注意:有些地市规定的很严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成为执法人员,才能转为参公。 行政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两个性质不一样,行政单位是党政机关及政府行政职能管理机构。他们的编制是公务员编制,所需经费是由所在地财政全额拨款供养。事业单位是党政行政机关下属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机构,随着行政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的分离。行政机关单位不承担事业单位的事业职能,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单位的脱离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机关单位的人可以向事业单位流动外,事业单位去行政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不可能轻而易举地进入行政机关单位谋得一官半职,行政机关进入事业单位倒是大才小用轻而易举的事,事业单位想进入行政单位是难上加难搞得不好又得吃头再来。行政单位进人是逢进必考,你得报考相应的职位通过国考,政审,面试才能够获取相应的行政单位的编制! 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整建制改为行政单位的,原来工作人员有三种安排方式:一是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全部转为公务员。二是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安置。原为事业编制的,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现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三是工勤人员分类安置。司机可能转为行政工勤人员,其他安排到下属机构。在人员分类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员身份是非常难改变。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经过实名制登记,转变事业编制时,要承诺放弃公务员身份。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原来的工作人员满心欢喜,以为自己的编制性质也可以随着单位的性质变更,置换成行政编制,自己成为公务员。但事实上,这种可能性非常小。那会怎么安置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呢? 第一,最大可能是编制划转到新的行政单位,但编制性质维持不变。 我们国家实行机构改革、编制体制改革,都会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把很多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划归到同一单位进行管理,而总的编制将维持不变或减小。所以想要搭上改革的红利,而轻易的把事业编制转变成行政编制是不太现实的。我们这个地区进行过一个很大的机构调整,那就是整合了所有除公安之外的执法类职能,全部挂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来统一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肯定是行政单位,而且是执法类的行政单位,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才有执法权利。但即使如此,这次改革当中划归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去的原事业单位人员,划转的原则仍然是保持编制性质不变,保持待遇不降,未能转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这些人员在新的行政单位工作到退休,自然减员,但新进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第二,次要的可能就是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 只要是编制内的人员,一般政府都会妥善安排。如果新的行政单位容纳不下,就可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一般也是接收其原来职能的单位。这样分流的原则也是保持编制性质不变,待遇不降。但到新单位之后能否发展还要看个人的努力。如果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般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前退休,这样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一般都会给予批准。 第三,原来是参公事业编制人员,可能会慢慢过渡为公务员。 如果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比较充足,因为参公事业编制,实际上在工资、晋职晋级等方面是与公务员没有什么太大差别的,参公事业编制可能就会直接置换成行政编制。如果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不足,等退休人员或调离人员空出行政编制之后,参公人员可能会落编成为公务员。 第四,至于原来的临聘人员,可能接收也可能辞退。 目前临聘人员多数为劳务派遣人员,如果行政单位还需要这些人员作为补充,那么可能会维持待遇不变的接收。但如果行政单位不需要这么多人,那可能就会把这些人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安置。 事业单位变成行政单位,对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来说并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不能转变成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那么在行政单位,他们将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或将失去晋升发展的机会。而极个别人员能够转变成行政编制,将获得更好的发展。 从问题来说,应该是由于该机构改革,单位性质转变了。 最大可能性就是事业单位或者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了行政机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安排方式: 第一种,就是原单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参公身份的人员 , 自然转为公务员身份 。这样人员身份与机构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从事相应的行政业务或管理等。 第二种,就是原单位的事业身份人员 , 是不能根据机构性质的转变而直接转变身份的。这样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就是继续在该单位工作 。那么,就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模式, 工作继续干,身份不转变。这是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混岗的做法 。 另一种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 。 我是三百字,一个喜欢唠嗑的朋友。 从我所在省份来看,市一级只有参公单位变为事业单位的,没有发现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单位的。省一级也只是把参公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单位的内设处室,并没有把参公事业单位直接转变为行政单位,而且从现在的改革结果看,很多东西模棱两可,并没有呈现出最终的结果。县区一级很多本身就是事业单位,连参公都不是,就更没有什么变化了,主要是合并为主。 从省一级来看,原有的参公单位,比如某某局,裁撤后并入主管机关,叫某某处室。要是原单位人很少,基本上都能进处室,身份由参公事业单位身份转化为行政身份。如果人多,那么只有几个人能够转换身份,其他人老人老办法,身份不变化,但到处室参加工作,也有一些人分流到其他单位。省一级毕竟层级高,所以整体改革呈现出的态势还是比较好的,人员安排也还算比较合理。 但到了市一级就不一样了,市一级的改革结果基本上就是换块牌子。只有极少极少一部分幸运儿能够转换身份,到局机关参加工作。绝大多数人还是待在换了牌子之后的单位,干着原来一样的活。从身份上来讲没有变化,只是单位性质变了。在本轮改革当中,很多部门之间存在相互交换,但多是划编不带人。比如财政部门划了部分职能到农业部门,很明显,没有哪一个财政部门的人员愿意从一个强势部门到一个没人宠的部门工作,甚至财政部门在给编制的时候还会打折扣,所以农业部门最后只能拿两个空编,一个人也捞不着。不过话说回来,从弱势部门划到强势部门的职能,相关工作人员都挤破脑袋想要走,一个个争先恐后,使出浑身解数,生怕自己去不了。一般局机关会根据相关职能设立新的科室,但由于编制不够,所以不能够接纳参公单位原来的一些人,所以新成立的科室也是由原局机关的人员负责工作。而且市一级最喜欢干的就是本来在省里面是两三个处室的职能给合并到一个科室,说白了就是压缩人员。不管怎么讲,原单位的人员基本上是没什么变化的,只是说现在有点不清不楚,不知道以后会是什么样子。比如晋升途径,单位编制的核定增减。 到了县一级那就简单了,很多单位原来就是事业单位,根本与参公不沾边。连参公都不是,还谈什么转化为行政呢?所以很多都是把几个事业单位合并到一个单位,人员也随之流动。从工作内容来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但从职称评定来讲,应该还是有一些影响的。合并后人员增加,相关职称数也要重新核定,职称总数一般不会变化,但不同的职称数会有所调整。有人欢喜有人忧吧,一些人在原单位眼看就要晋升一个等级的职称了,而且没有别人跟他争。但是新单位成立后,很有可能会被别人抢了位置。而有些人在原单位由于单位职称数量的限制,已经到了天花板,新单位成立后,路子又活了。 兜兜转转终究还是那么些人,如果把所有人看成一个整体,其实是没有变化的,但把整体拆分成一个个的人,有人无动于衷,有人冷眼旁观,有人欢呼雀跃,有人垂头丧气。 在哪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要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资,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 我是三百字,一个喜欢唠嗑的朋友。 单位变成行政单位,一般是在国家规定的文件内执行,国家规定了某项职能具体 社会 管理职能,就会改变单位的职能性质,原单位的人员,也会在规定的条件内进行身份转换,大多数单位会设置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划入公务员划参照公务法管理的队伍,还要参加过渡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会安排分流到 其他单位去,一般政府部门会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员,这一点我们国家政府部门做到了人性化,不会像西方国家甩锅。

浅谈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收藏推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即将启动实施,国有资产也面临着重组和再分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政府行使为民服务宗旨的物质保障,保证这部分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跑冒滴漏,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就这一特定时期,国有资产管理应做哪些方面工作谈点看法和建议。一、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摸清家底(一)各级政府要着手拟定机构改革过程中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具体办法;要依据《会计法》、参照《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制定机构改革中对违章转移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二)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负责人要认真负责,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扎实工作,摸清家底。一是明确分工,做到责任落实。二是要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三是要日清月结,做到及时核算。四是要清理往来,做到资金归位,包括单位之间往来和职工个人欠款。重点清理政府机关之间往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往来,单位内部职工所欠的医药费、生活困难借款、差旅费、其它公务借款等。

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予法益的均衡,体现的是“行政目标实现”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而非体现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之间的统一,不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故A选项错误。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相对应,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羁束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而行政比例原则是权衡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的过程,就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行政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考虑行政理性,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这与合法行政要求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同,因此C选项错误。行政比例原则在价值上追求公平正义,并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体现了实质法治“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基本理念,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因此D选项正确。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诚信原则   4、高效原则

特急!!!我是行政机关职工,要开证明到人事局办理合同手续,证明怎么写?

不管是个人不愿意再续签合同还是单位不在跟个人续签,他辞职后你都要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辞职之后都需要单位到劳动局做离职备案手续,同时需要支付给个人经济补偿金,,这个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来,如果个人不提,一般的单位也不会主动去说的。

行政处罚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是指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结合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强制措施,进行量刑和处罚方式的选择。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法律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结合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强制措施,进行量刑和处罚方式的选择,以达到惩罚、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例如涉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更重的处罚。其次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例如造成大规模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关注等的违法行为应当特别关注。最后还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处罚幅度,以及处罚方式的选择,例如罚款、责令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还有利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合理、公正和有效。如何保障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实施需要加强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一方面,我们应当健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幅度等问题,使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和规范。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处罚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审查和监督,防止处罚标准的滥用和扩大化。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意义,并在实践中加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处罚的科学和规范。同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重公正、合理和效果的统一,确保行政处罚取得预期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并结合法定的处罚幅度和强制措施,量刑和选择处罚方式。

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又叫适度原则,是说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损失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说,行政相对人处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但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即使处于社会公益必须更改,也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补偿.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在所要实现的公益目标与所损害的私人利益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第一,规范制定行为:(如规定考试作弊一律退学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具体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要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4条)。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主观: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比例原则

法律主观: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那么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都有哪些规定,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 行政处罚法 》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权衡利益,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自己的权力行使,使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所推崇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源于德国法学家卡尔·沃尔夫(Karl Larenz)提出的“平衡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中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进行比例权衡,使得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同时,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也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根据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滥用职权;2.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3.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障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4.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进行比例权衡,确保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与公正原则有何不同?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着重强调权力的限制和合理运用,促进行政行为与社会利益、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而公正原则则注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公共利益等原则,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两项原则在理念上有所区别,但是都是现代行政法所推崇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是权力的限制和合理运用。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充分权衡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确保行政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的保障相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是( )

【解析】B。定义关键词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A项:城管部门以无证经营为由对王某罚款5万元,属于正当行政行为,但王某为小贩,罚款5万元没有体现出对王某权益的保护,不符合定义,排除;B项:谭某在批准建设的三层楼房上加盖两层属于违法行为,但只是被责令拆除违法加盖的楼层,而未涉及其他有损谭某利益的处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符合行政比例原则;C项:相关部门因马某酒驾判处其3个月拘役、缓刑一年,属于刑事处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定义,排除;D项:相关部门对张某罚款500元并拘留15天,属于正当行政行为,没有体现出对张某权益的保护,不符合定义,排除。因此B项当选。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这是对行政权的约束,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有一定的权衡,考虑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不要挢枉过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在我国,行政比例原则在许多单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行政比例原则的内容:1、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或适当性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目的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如果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相悖,根本无法达到行政目的,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原则。2、最少侵害原则最少侵害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方式原则。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手段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正如俗话所说:“杀鸡焉用牛刀。”3、均衡原则均衡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或狭义的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这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利益衡平上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衡平,只有证明前者重于后者,才可以实施该行政行为,否则,则不能采取。正如俗话所说:“不能杀鸡取卵。”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比例原则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法学硕士中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哪个前途好点?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在企业法务的就业渠道上比较宽,在法院、检察院的报考上,民商很优越。宪法与行政法学在政府部门需要量大,刑法学在法院和检察院的报考上也很受欢迎。

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法律史学哪个更有用?

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这3个与实务联系最多,也最有用.其他的大多只是理论上说说,浮云得很.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怎么改革?

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本次机构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那么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改革中怎么改 ?究竟是改为行政工勤人员呢?还是改为事业工勤人员? 我认为,肯定是要改为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一、机构职能划转。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主要是 把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进行剥离,归并到相应的行政单位 , 公益性职能保留或划转到其他事业单位。 如交通部门下属的地方海事处,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将海事处的行政职能与公益性职能进剥离,将行政职能划转到交通局,公益性职能保留在海事处。这样,海事处就变成了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不再进行参公管理。 二、机构编制划转。 按机构编制管理的的“人随事走”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入行政单位后,理应将事业单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编制和人员划转到相应的行政单位。但是, 受行政单位控编的影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数量又不会增加, 原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也不能划转到行政单位。 因此,事业单位的编制仍然保留在原来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人员的管理。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 由于行政单位编制没有增 , 虽然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单位,但人员是不会划转到行政单位任公务员的。 而人员续续保留在事业单位或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原来的参公人员仍然按参公管理 , 工勤人员也按参公的工勤人员进行管理 。改革后新进人员按事业人员管理。 总之,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仍然按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勤人员进行管理,不会转为行政工勤人员的。 行政类事业单位,无论是完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在2020年底前,按规定都要全部清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同时结合党政机构调整,撤并整合部分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同步划转涉改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公单位。 未来,行政类事业单位只有两种出路: 一是整体转为行政机构 ,其在编人员参加过渡考试转为公务员。 二是剥离行政职能后整体转制为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部分随职能划转调整到行政机关,其余人员被整合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由于行政机构现在大环境也是控编缩编,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转制人员,因此现在各地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多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即剥离职能整体转公益类事业单位。 无论按照那种方案,工勤人员都不可能转换身份,最大的可能是留岗或被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不会随单位改制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实行的是岗位管理,虽然不强调身份了,但工勤岗位人员实际上仍受工人身份的限制,可以转岗,但不能转干,提拔,包括参公。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工勤人员改革的去处。 我是小公,专注公务员考试、任用、提拔等体制类问答,感兴趣或有疑问咨询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我将提供全方位的权威解答 事业单位改革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三大类,那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里的工勤岗人员身份怎么界定呢?请听我细细分析: 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干部转公务员或者参公,工勤划入机关工勤,享有行政单位机关工勤享有的一切政策,包括车补和公务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哦! 有的地方(特别是基层)采取的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单位的干部职工编制不变,随着时间推移自然减员,新进人员参公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祝你好运!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题主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类和公益一类的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 对于上属单位的工勤编制,在单位成立之初即严格核准,定人定编定岗。国办和中编办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贯意见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严控编制底数,对于原有工勤岗位予以保留,不在新设,随机构改革自然消化。以后也不在新设工勤岗位。类似的岗位以后肯定会推向市场,招聘合同制员工或者通过公务平台进行。 让工勤人员三十年工龄退休吧 这次机构改革,希望国家,也能给我们,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工勤人员,一次转干的机会 最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基本都冻结了,改革再一次成为了交通机关人员关注的大事,而工勤岗位被取消编制的消息也在网上流传。那事业单位改革后,工勤人员到底何去何从呢? 工勤岗位,作为事业单位内除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外的一种编制,在改革中享受和其他两类人员一样的待遇。 一、对承担行政职能的,工勤人员由事业工勤转为行政工勤,但依然不能提拔,还是通过鉴定国家职业资格提升工资,但是可以和公务员一样享受车补等待遇。 二、对从事公益服务的,这类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变化不大,因此工勤人员也没有变动。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勤人员可能会失去工作,也可能只是失去编制,改为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同时企业没有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因此有希望可以提拔为企业领导了。 在改革中,大的方向并不会变,只是各地在出台具体文件时,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细节方面可能会有差异。 总的来说,工勤人员并不用太担心,除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存在失去编制和下岗的风险,其他类型的工勤人员并不会失去编制。 不如当时去上大学了,退役后竟然是工勤身份还无法转变,伴随终身。干着一样的活儿,干的还好,可是身份…… 1、机构:事业单位中,承担的行政职能会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今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类、生产经营类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承担的比例,划分为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全类职能划转,机构撤销,其他两类行政职能划转,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 2、人员:行政类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后,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保留的,人员暂时保留在单位,以待下一步改革整合。工勤人员和其他干部身份的人员一样,也不例外。 乡镇是最低层人民镇府,那乡政府的管理岗位的事业编人员怎么改革啊。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这句话是正确的。比例原则的相关简介如下: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要遵守哪些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比例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吗?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什么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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