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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监系统的计量所事业单位改革要怎么改?是保持,还是转为行政,或者是变为企业?

原则上经营性事业单位都改制为企业,但是改制的根本目的和划分原则是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质监所、计量所实际是个模棱两可的部门,虽然可以改成企业面向市场,但其设置的意义是为公众提供放心的安全保障。这个具体还是要等中央的划分标准出来。 即使改成企业,也是为了本身更好的发展,待遇不会降低,即使是企业也是国企。仍然供小于求。

试论如何构建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

构建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制定: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其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和目标。2. 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从不同角度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执法效率、执法质量、执法成效、执法公正等方面的指标。3. 指标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以确保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4. 绩效评价:根据指标体系,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包括对各个指标的评分、对整体工作的评价等。5. 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对个人和部门的绩效考核和评价。6.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秀的个人和部门予以奖励,对绩效不佳的个人和部门给予惩罚和改善措施。7. 改进和优化:定期监测和评估绩效考核体系的效果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和方法,以确保绩效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什么是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殊规范化的文体, 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权威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并有行文规则和办理办法。

行政专员的绩效考核怎么写呢

行政人员作为企业中的重要的服务和支撑性部门,其业绩考核也是极为重要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施:对于行政人员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更细致的规划定,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制定配套的考核事项。比如前台管理、办公环境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根据不同的工作细分内容和事项,定期与企业内员工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利用企业员工对行政服务内容的评价和反馈为参考,制定行政配套的考核方式和内容。对于行政管理范畴内的一些日常成本支出,从成本管理和优化的角度,面向行政人员设计考核内容,围绕行政成本的优化和降低等关键性量化指标,作为行政量化的绩效考核内容。

求行政后勤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食堂绩效考核方案一、考核目的: 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使食堂工作人员收入和工作业绩挂钩,以提高员工的素质、能力、和工作热情。促使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交流,在企业内部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氛围,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二、考核周期: 月度考核、对当月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时间是下月五号前,遇节假日顺延。 年度考核:年度内12月月度考核各项平均分的总计,考核时间是每年的1月15日前。三、考核结果使用: 1、月度考核结果等级划分 以100分为标准,并根据事态工作人员的具体表现将其考核结果纳入相应的等级,以此作为食堂人员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绩效考核成绩在80--100分者,当月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绩效考核成绩在70--79分者,当月绩效工资按80%发放。 绩效考核成绩在60--69分者,当月绩效工资按60%发放。 绩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2、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食堂人员晋级、异动、年终奖金发放、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绩效工资设定: 依据食堂人均工作量情况,每年对绩效工作设定固定数额。当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就餐员工人数增减20%以上,或者增加食堂人员定员编制)另行调整绩效工资考核基数。其他部分按照公司薪资体系执行。2012年绩效工资考核基数设定如下:岗位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基数 工资结构厨师 岗位基本工资+全勤+考核+职务津贴+福利帮厨 五、食堂考核方案实施细则:考核细则 食堂人员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考核内别 考核指标 考评标准工作业绩(60)分 食堂卫生清洁(20)分 1、食堂卫生所属区域要整洁无灰尘、无积水、无蛛网、无杂物、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现象扣5分。2、食堂内外环境要做到整洁,无蚊蝇、老鼠、蟑螂滋生地,按照要求开展灭蝇、灭鼠、灭蟑螂工作。未按要求工作导致滋生蚊蝇、老鼠的扣3分。3、纱窗要及时关闭,每发现一次门窗未关闭的扣2分。4、餐厅、餐桌、餐椅餐椅清洁卫生,及时做好清洁工作,保证室内卫生整洁,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洁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5、垃圾应盖好和及时,每发现一次未盖好或未及时处理的情况扣3分。6、违反个人卫生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食品安全(15)分 及时处理腐烂变质食品。发现一次未处理的,每次扣5分。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此项不得分。 采购工作、记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10)分 采购工作及时合理,记录准确得10分。采购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每项扣5分。采购品值、价违反原则。此项得0分。员工满意度(15)分 问卷调查工作可选择时间就餐时间内,每月5日前,通过随机抽取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得分取平均值。问卷调查可以就食堂就餐环境,食堂工作人员卫生习惯,食堂饭菜的可口程度,饭菜的种类,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等各方面展开,并对不同的调查类容分配不同的权重比数见:(食堂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结果的使用,考核标准为100分,每减少10分则扣除本项2分,当满意度得分低于60分时,该项不得分。工作能力(20)分 沟通能力(5)分 谈话说服力,谈话亲切和蔼、语言诙谐幽默、能够有技巧的说服他人。得5分。谈话说服力较强,态度诚恳,善于疏导,说服想过较好。得4分。说话能力一般,尚能被人接受。得3分。执行能力(15)分 按照上级安排及时、积极主动、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得15分。能按照上级安排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得10分。能在领导的领导下完成任务。得8分。需要领导监督才能完成任务。得5分。不能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此项不得分。工作态度(20)分 出勤(10)分 每月满勤,并能执行加班需要的出勤者。得10分。有事假、病假出勤不满者。得8分。无故旷工一天扣3分。两天及两天以上。此项不得分。服务态度(10) 服务周到、热情。得10分。服务态度一般。得6分。服务态度差,与就餐员工发生口角,争执等。此项不得分。食堂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 调查时间201 年 月 日项目 问卷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分值伙食质量(35)分 面粉、大米、食用油、肉等主食原料必须从正规的渠道进货,蔬菜要求新鲜,洁净无污染。 有一项不和合格减2分,减完为止。 5分 食堂采购的不需要加工食品必须要达到卫生标准要求,要标有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无霉变、异味等情况。 有一项不合格减2分,减完为止。 4分 隔夜饭菜必须经高温加热。 出现质量问题减4分 5分 每周中、晚餐自制主食不少于3种,菜品花式不少于8种,荤、素营养搭配合理。 每少一种减1分,荤、素营养搭配不合理减2分,减完为止。 5分 饭菜分量合适,饭菜可口程度。 饭菜分量不合适减4分,饭菜不可口减6分。 10分 食品、食物中出现杂物、不熟或口感较差现象。 有一项减2分,减完为止。 6分 服务质量(30)分 炊事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时检查。在加工、发放食品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 无健康证,并没定期检查减3分,没穿工作服上岗减2分,减完为止。 5分 炊事人员必须保持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两手干净,操作食品时禁止吸烟、挖鼻孔,对食品打喷嚏等不卫生行为。 有任何一项减2分,减完为止。 5分 分发食品时不能使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必须使用食品夹或一次性手套。 直接接触食品减5分。 5分 食堂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微笑服务,不得与员工发生争吵、打骂等不文明行为,有问题反映相关管理部门解决。 出现不文明行为一次减2分,减完为止。 10分 按公司规定时间开饭。 出现一次延误扣2分 5分 卫生质量(35)分 工作间无苍蝇、老鼠,防蝇、防鼠、防尘设备齐全有效。 发现一次苍蝇老鼠减2分。 10分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生、熟食品分开,食品存放分类分架,无过期、变质食品。 生、熟食品未分开减5分,食品存放没有分类、分架减3分。 8分 工作间、操作台、灶台和售饭台卫生整洁。就餐场所及地面及桌椅每日清扫,地面整洁,桌面洁净无油污。 有一项不合格减2分,减完为止。 7分 灶具、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定期消毒,并保持清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隔离: 无消毒作业减6分,不定期减4分。 10分

行政公文文种有哪些

我国行政系统通用公文文种体系中包括有: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公告、通告、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总结报告、函、会议纪要等,它们性质不同,各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二是看作者的法定权限;三是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和表现公文主题的需要。行政公文种类有十五种,它们分别是,命令(令)、通知、通报、公报、公告、决议、决定、报告、请示、批复、通告、意见、议案、函、纪要。这些公文的种类和名称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起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拓展资料:由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现行效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行政后勤类员工适合做绩效考察吗?如何做?求后勤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可以,以目标达成作为考核依据

行政部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及标准?

在百度文库里有高手做的范文,可以参考

2019年企业行政部绩效考核指标与标准

企业行政部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对行政部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担当的职务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工作努力程度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一方面为薪酬调整、职务变更、人员培训等人事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促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业绩达到预期目标,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得到实现。    二、考核实施细则    (一) 考核频率    行政部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两种,季度考核由行政部经理负责落实并实施,人力资源部给予指导与配合,年度综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    (二) 使用范围    企业行政部工作人员,行政部经理除外。    (三) 考核内容   1. 工作态度 即积极主动地对待工作,遇到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其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 出勤率   (2) 工作主动性   (3) 工作积极性   (4) 合作性 (5) 工作责任感 2. 工作任务   (1) 工作计划完成率。 (2) 业务协作,主要考核其配合他人完成工作的态度及结果,如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   (3) 公文处理的及时率。 (4) 文稿起草的及时率。    (5) 公文处理的差错率。   (6) 企业内部信息通报的完成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7) 文件管理的规范性。    (8) 按时参加企业及部门的相关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9) 积极主动地接收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3. 工作能力 (1) 专业技能   (2) 组织协调能力   (3) 沟通能力 三、绩效考核反馈与申诉    (一) 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者应向被考核者反馈考核结果。如果被考核者不同意考核结果,应先行沟通,也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逐级申诉。    (二) 绩效考核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被考核者有权向直接上级主管申诉;如果被考核者对直接上级主管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2. 人力资源部接到被考核者的申诉后,通过调查和协调,在XX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3. 员工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向总经理申诉。    四、考核结果存档 行政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于考核下月XX日前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存档,年度述职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在次年1月XX日前汇总归档。 我国企业在员工绩效考核方面的缺失 1.操作层面的业务流程缺乏   企业的文字性业务流程要么没有,即使个别企业建立了流程,也多是基于理念层面的,真正能用于指导员工日常工作的业务流程极为少见。我们认为,基于操作层面的业务流程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Prahalad &Hamel,1990),是一个企业真正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地方,也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它也将成为员工融入这个企业最重要的指南。同时,操作层面的业务流程也是一个公司发展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操作层面的业务流程一般来讲,是独特的,很难会有两个企业是完全相同的,而理念层面的流程,如顾客导向、以人为本等,中外企业则几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 经过多年总结并不断完善的操作层面的业务流程,一般是高效率的,是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的,因而也是最经济的,只要员工按业务流程的要求操作,其行为则必然是符合公司的要求的,是高效率的。因而,对员工行为的考核,应当是基于操作层面的和业务流程的。   2.操作层面的标准缺乏   操作性的业务流程不仅应当指明员工进行日常业务操作的方法,同时也应当明确说明每一个步骤的要求是什么,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这就为员工行为的自我矫正、自动进行结果的对比提供了依据。   企业缺乏标准,使得员工往往工作很努力,却难以达到主管的要求,根本原因在于员工根本就不清楚主管的标准是什么。这是导致员工的工作经常是多次返工却仍达不到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极易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

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该按什么标准做?

一、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对行政部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担当的职务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工作努力程度及工作业绩进行分析,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一方面为薪酬调整、职务变更、人员培训等人事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促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业绩达到预期目标,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得到实现。二、考核实施细则(一)考核频率行政部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两种,季度考核由行政部经理负责落实并实施,人力资源部给予指导与配合,年度综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二)使用范围企业行政部工作人员,行政部经理除外。(三)考核内容1.工作态度即积极主动地对待工作,遇到责任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其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1)出勤率(2)工作主动性(3)工作积极性(4)合作性(5)工作责任感2.工作任务(1)工作计划完成率。(2)业务协作,主要考核其配合他人完成工作的态度及结果,如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3)公文处理的及时率。(4)文稿起草的及时率。(5)公文处理的差错率。(6)企业内部信息通报的完成率、及时率和准确率。(7)文件管理的规范性。(8)按时参加企业及部门的相关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9)积极主动地接收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3.工作能力(1)专业技能(2)组织协调能力(3)沟通能力三、绩效考核反馈与申诉(一)考核结果反馈考核者应向被考核者反馈考核结果。如果被考核者不同意考核结果,应先行沟通,也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逐级申诉。(二)绩效考核申诉1.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被考核者有权向直接上级主管申诉;如果被考核者对直接上级主管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2.人力资源部接到被考核者的申诉后,通过调查和协调,在XX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3.员工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向总经理申诉。四、考核结果存档行政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于考核下月XX日前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存档,年度述职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在次年1月XX日前汇总归档。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扩展资料: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中在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怎么改革啊?

你们改革还早呢,担心什么!但是呢,早晚都会改革的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绩效考核应该让被考评者了解考核的程序、方法和时间等事宜,提高考核的透明度。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关于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办公室、纪检科、人事科、宣教科、财务科、法规科。法规科负责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局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的制定。   2、监督、指导考核办公室的工作。   3、对考核办公室提交的的呈请予以批复;对各单位申报的创新工作及特殊贡献予以认定。   4、受理对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   5、决定、公布考核结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考核领导小组授权拟定局年度考核办法。   2、对局年度工作要点进行责任分解和指标量化;审议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3、发布局年度考核方案,根据局《绩效考核办法》推动各项具体考核工作的落实。   4、受理各单位呈报的创新工作的备案;对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复查、验收。   5、对季度考核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写出季度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6、监督、指导相关单位的考核程序,对存疑问题或投诉举报提出质询。   7、组织年终测评;进行最终考核结果的测算、汇总;写出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核内容   (一)依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列入《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单项工作。   (二)各项基础工作、创新工作、服务基层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   1、基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的许可登记、监管巡查、消费维权、执法办案、专项治理、技术保障、信息采集公示、数字统计报表等为基础工作。要求:基础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制度规定的质量、标准、时限圆满完成。各部门每季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请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考核组办公室备查。考核办以抽查方式予以核实确认。   2、重点工作:能直接反映本部门特点和亮点或列入局《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工作。要求:列出目标责任分解表,明确完成的时限、质量和具体责任人,也可做出工作预案,报局考核组办公室备查。根据时限要求,单项工作完成后,以书面形式报分局考核组办公室验收并作出相应结论。该项工作年终则不再考核。   3、创新工作:由各部门申报或局指定。要求:将计划、设想、课题和具体责任人报考核组办公室备查。(局指定调研课题或尝试查办案件可列入此项工作)此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随时向考核小组办公室立项、撤销或修改。该项工作最终由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4、服务基层工作:主要包括支持、协助基层所或行政相对人解决疑难问题;帮助、督导基层规范行政行为;指导、培训基层干部提高业务素质等,要求:有具体预案、有可查痕迹、有可考效果及相对单位和相对人员评定。   (三)局指定的考核工作:   1、执法办案工作、抽检工作及案源提供工作由法规科考核。   2、质检所、药检所、计量所、锅炉所的行政事业收入和检测收入由财务科科考核。   3、督察督办工作、纪律制度执行(含三项制度检查)情况由监察科考核。   4、培训工作、对外宣传工作由宣教科考核。   5、调研工作、信息简报和综合统计工作由办公室考核。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形式分为书面考核、现场考核、质询答辩及综合测评四种方式。   (二)具体考核由局考核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分别实施。日常工作以书面考核为主,特定工作辅以现场考核。对书面考核存在疑问或遇有对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时,考核办公室可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质询,要求对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做出合理解释。   (三)综合测评。测评实行百分制,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划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计分标准为优秀100分、达标85分、基本达标70分、不达标为60分。   对基层所的测评,由机关科室和局领导分别测评;对机关科室测评,由基层所和局领导分别测评。其中科、所的相互测评占总分数的70%,局领导的`测评占总分数的30%。测评优秀率为参评单位的三分之一。   (四)考核、测评结束后,考核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阶段成绩和年终总评,对各单位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测算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汇总和认定。根据考核办公室的综合测算、汇总,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即为年度考核最终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四、计分办法   (一)各单位年度最终分值由四部分组成:综合考核部分占30%;分项考核部分占50%;测评占20%;加、扣分。   (二)加分项:   1、创新工作考核加分: 由单位申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每项加3分。   2、获得荣誉加分:荣誉加分是指表彰到科所的荣誉,表彰到局的荣誉不予加分。具体分值为,区(委、办)级的每项加0.5分;区委、区政府、市局、市(委、办)级、总局司局级的,每项加1分;市委、市政府、总局级的,每项加1.5分。涉及多个科室共同获得的荣誉,加分平均分享。所得荣誉以文件、奖杯(旗、牌)为据。同一事项,被不同级表彰的,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   3、窗口单位在行风评议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1.5分、1分和0.5分。   同时被多个部门评议的,按加、减分的平均值计入考核总分。   4、所做工作被局级领导(区委、区政府、市局级正职)题词表扬肯定的加0.5分;被局级副职领导题词表扬肯定的加0.2分   5、抽检单位、办案单位超额完成工作指标的,由考核领导小组以特别贡献奖名义确定加分分值。   (三)扣分项:   1、窗口单位在行风评议中名次倒数一、二、三名的分别扣1.5分、1分、0.5分。同时被多个部门评议的,按加、减分的平均值计入考核总分。   2、经抽查复核或被举报核实,考核结果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办公室予以纠正,每件次扣除被考核单位1分。   3、综合考核部分的信息、简报、统计报表等指标未完成的,每差一条扣0.1分。   4、因失误、失职被本局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被区委区政府、市局等上级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5分。   5、抽检单位、办案单位未完成应承担工作量的,由考核领导小组以未完成领导交办工作名义确定扣减分值。   五、评定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局年度“达标创优”的主要参考依据。局分别设立“全优奖”2个,“服务发展优胜奖”、“市场监管优胜奖”、“执法办案优胜奖”、“消保维权优胜奖”、“综合保障优胜奖”和“技术支持优胜奖”各一个。“全优奖”授予科室和基层所考核得分最高单位;单项优胜杯分别授予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年度“达标创优”考核最终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二)对“达标创优”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   1、在行风政风建设中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举报查实的。   2、单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3、在年度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及格的。   4、单位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5、因失误失职或违纪违规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年度内三次以上被本局督察督办的。   6、年度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   (三)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由局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不达标或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调整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考核有效时间   列入考核的指标、项目、统计数字均以上年度十一月十六日始,至本年度十一月十五日终止。 ;

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什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

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工作要求(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行政处罚中被通报和记过哪个重?

通报批评是所有处分中最轻的了,想想就知道哪一个处分重了。

对企业通报批评属不属于行政处罚

你好,行政处罚法中明示列举的申诫罚只有警告。但行政处罚法也有补充规定,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现实之中,通报批评还是属于很常见的执法方式。这种方式灵活多变,既可以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中,也可以用作行业协会性质的内部协调管理上,也会用于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违法者的惩戒,对于其他行政相对人的示警上。从法理上来说,把通报批评纳入行政处罚也未尝不可,在这点上,学界本身争议也很大。但从法律上来说,它确实不是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中的类别。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吗

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声誉罚(也即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另外,如果是在单位内部的通报批评是属于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的通报批评才属于行政处罚的声誉罚。注: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通报批评算行政处罚吗

通报批评是属于行政处罚处分,具体如下:1、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处分性、制裁性;2、通报批评是由行政主体针对具体的当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具备行政性。行政处罚数额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数额标准是: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吗

【法律分析】: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属于警告类行政处罚,是最低级别的处罚。通报批评在运用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生活中因个人原因出现错误或影响不好的事件。但造成的影响较小,单位或组织对行为人进行通报批评,以期行为人在监督下改正自己的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吗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措施。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警告措施,是指对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口头上的批评和警示,目的是教育和引导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为。

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办公室、纪检科、人事科、宣教科、财务科、法规科。法规科负责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局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的制定。   2、监督、指导考核办公室的工作。   3、对考核办公室提交的的呈请予以批复;对各单位申报的创新工作及特殊贡献予以认定。   4、受理对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   5、决定、公布考核结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考核领导小组授权拟定局年度考核办法。   2、对局年度工作要点进行责任分解和指标量化;审议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3、发布局年度考核方案,根据局《绩效考核办法》推动各项具体考核工作的落实。   4、受理各单位呈报的创新工作的备案;对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复查、验收。   5、对季度考核数据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写出季度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6、监督、指导相关单位的考核程序,对存疑问题或投诉举报提出质询。   7、组织年终测评;进行最终考核结果的测算、汇总;写出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核内容   (一)依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列入《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单项工作。   (二)各项基础工作、创新工作、服务基层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   1、基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的许可登记、监管巡查、消费维权、执法办案、专项治理、技术保障、信息采集公示、数字统计报表等为基础工作。要求:基础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制度规定的质量、标准、时限圆满完成。各部门每季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请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考核组办公室备查。考核办以抽查方式予以核实确认。   2、重点工作:能直接反映本部门特点和亮点或列入局《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工作。要求:列出目标责任分解表,明确完成的时限、质量和具体责任人,也可做出工作预案,报局考核组办公室备查。根据时限要求,单项工作完成后,以书面形式报分局考核组办公室验收并作出相应结论。该项工作年终则不再考核。   3、创新工作:由各部门申报或局指定。要求:将计划、设想、课题和具体责任人报考核组办公室备查。(局指定调研课题或尝试查办案件可列入此项工作)此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随时向考核小组办公室立项、撤销或修改。该项工作最终由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4、服务基层工作:主要包括支持、协助基层所或行政相对人解决疑难问题;帮助、督导基层规范行政行为;指导、培训基层干部提高业务素质等,要求:有具体预案、有可查痕迹、有可考效果及相对单位和相对人员评定。   (三)局指定的考核工作:   1、执法办案工作、抽检工作及案源提供工作由法规科考核。   2、质检所、药检所、计量所、锅炉所的行政事业收入和检测收入由财务科科考核。   3、督察督办工作、纪律制度执行(含三项制度检查)情况由监察科考核。   4、培训工作、对外宣传工作由宣教科考核。   5、调研工作、信息简报和综合统计工作由办公室考核。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形式分为书面考核、现场考核、质询答辩及综合测评四种方式。   (二)具体考核由局考核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分别实施。日常工作以书面考核为主,特定工作辅以现场考核。对书面考核存在疑问或遇有对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时,考核办公室可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质询,要求对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做出合理解释。   (三)综合测评。测评实行百分制,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划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计分标准为优秀100分、达标85分、基本达标70分、不达标为60分。   对基层所的测评,由机关科室和局领导分别测评;对机关科室测评,由基层所和局领导分别测评。其中科、所的相互测评占总分数的70%,局领导的测评占总分数的30%。测评优秀率为参评单位的三分之一。   (四)考核、测评结束后,考核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阶段成绩和年终总评,对各单位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测算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汇总和认定。根据考核办公室的综合测算、汇总,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即为年度考核最终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公布。   四、计分办法   (一)各单位年度最终分值由四部分组成:综合考核部分占30%;分项考核部分占50%;测评占20%;加、扣分。   (二)加分项:   1、创新工作考核加分: 由单位申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每项加3分。   2、获得荣誉加分:荣誉加分是指表彰到科所的荣誉,表彰到局的荣誉不予加分。具体分值为,区(委、办)级的每项加0.5分;区委、区政府、市局、市(委、办)级、总局司局级的,每项加1分;市委、市政府、总局级的,每项加1.5分。涉及多个科室共同获得的荣誉,加分平均分享。所得荣誉以文件、奖杯(旗、牌)为据。同一事项,被不同级表彰的,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   3、窗口单位在行风评议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1.5分、1分和0.5分。   同时被多个部门评议的,按加、减分的平均值计入考核总分。   4、所做工作被局级领导(区委、区政府、市局级正职)题词表扬肯定的加0.5分;被局级副职领导题词表扬肯定的加0.2分   5、抽检单位、办案单位超额完成工作指标的",由考核领导小组以特别贡献奖名义确定加分分值。   (三)扣分项:   1、窗口单位在行风评议中名次倒数一、二、三名的分别扣1.5分、1分、0.5分。同时被多个部门评议的,按加、减分的平均值计入考核总分。   2、经抽查复核或被举报核实,考核结果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办公室予以纠正,每件次扣除被考核单位1分。   3、综合考核部分的信息、简报、统计报表等指标未完成的,每差一条扣0.1分。   4、因失误、失职被本局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1分,被区委区政府、市局等上级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5分。   5、抽检单位、办案单位未完成应承担工作量的,由考核领导小组以未完成领导交办工作名义确定扣减分值。   五、评定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局年度“达标创优”的主要参考依据。局分别设立“全优奖”2个,“服务发展优胜奖”、“市场监管优胜奖”、“执法办案优胜奖”、“消保维权优胜奖”、“综合保障优胜奖”和“技术支持优胜奖”各一个。“全优奖”授予科室和基层所考核得分最高单位;单项优胜杯分别授予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年度“达标创优”考核最终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认定。   (二)对“达标创优”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   1、在行风政风建设中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举报查实的。   2、单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3、在年度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及格的。   4、单位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5、因失误失职或违纪违规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年度内三次以上被本局督察督办的。   6、年度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   (三)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由局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不达标或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调整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考核有效时间   列入考核的指标、项目、统计数字均以上年度十一月十六日始,至本年度十一月十五日终止。

什么是行政绩效管理

主要是对政府机关进行的绩效管理。

什么是行政绩效?

行政绩效定义:即政府绩效,也称行政生产力或政府生产力,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向公众提供有效服务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与获得的组织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比率。行政绩效的内容:1、政治绩效——主要体现为政府政治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包括制度供给、制度创新和政治动员力。具体表现为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体制改革中的组织和主导作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以及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的组织与指导作用。2、经济绩效——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成效,政府对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导向作用,政府对市场运行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政府为经济发展提供的软硬环境和服务。3、社会绩效——政府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内涵丰富,包括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社会公共产品应及时到位,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犯罪率低,人们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贫富差距缩小,社会群体、民族之间和谐相处,没有激烈的对抗和尖锐的冲突;环境污染的治理。4、文化绩效——政府在科学、文化、教育等事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推进,政府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组织,政府在高雅文化和大众文化的的互补与渗透中的引导与促进作用,以及文化的繁荣与整合。行政绩效的层次:1、组织绩效:是行政组织上层领导机关或决策层的工作绩效,通过领导者规划决策的科学、人事安排的合理、沟通协调的充分、组织指挥的正确等全局性工作业绩表现出来,与组织内领导者的素质能力、领导方法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团队意识等密切相关。2、管理绩效 :行政组织的中层即管理层的工作业绩,通过人才的合理利用、良好的组织和有效的控制、明确的责任划分、恰当的分工合作、有力的内外监督等表现出来,与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人员的才能、学识等密切相关。在管理全局中承上启下。3、执行绩效:是行政组织中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是通过工作人员从事专业性、操作性工作的熟练程度和效果、非正式组织沟通的有效性、人际关系的和谐、对设备的利用率和成效体现出来,与工作人员的士气、素质、技能、工作条件等密切相关。三者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形成完整的行政绩效。

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施?

(一)管理重点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入现代绩效评价方式,对政务目标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监督,强化下列政务事项绩效评价:1.政府投资重大项目;2.重点民生专项资金;3.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二)管理方式1.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和审计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实施,以及资金安排、拨付执行情况的稽查和审计,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专项稽查和审计。2.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和评价加强对政府重点民生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支出绩效的审计和评价,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重点民生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和评价。3.重点工作督查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督查,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事项督查。(三)实施与监督1.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政府督查等部门共同推进。2.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应当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等制度相衔接,与各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相协调,避免重复交叉。

急求 2011年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给我题目 大纲就行。 内容我自己加,

中国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应急管理概述1、应急管理2、中国应急管理概况二、目前中国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1、应急管理观念陈旧2、应对被动行动迟缓3、预防意识和措施不足三、对策建议1、更新观念2、政府须完善应急设施和职能责任制的落实3、提高预防意识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损失

谁能帮我写一篇行政管理方面的论文,4000字以上,300元左右,不能抄袭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都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滞后相关。“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已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在此 基础上的社会稳定无论是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建设和谐社会,都对政府转型提出了相当迫切的要求。因此,“十一五”时期,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出来,成为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容与意义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政府管理主要包括战略管理、政策管理、资源管理和项目管理。与之相对应,我们认为,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战略规划能力、公共政策能力、资源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因此,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也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战略规划能力。战略规划能力是指管理者和组织者通过思考,在衡量影响组织未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为组织创设目标、前进方向、焦点和一致性的能力。战略规划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府等公共部门长远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到公共部门能否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取得更大的绩效,甚至还影响到公共部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受到渐进模式的影响,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习惯于解决眼前的问题,以至于无暇顾及政府部门的应有任务、方向及战略,导致了在很多重要的领导领域没有公共目标或者方向模糊不清,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期利益,根本经不起竞争的考验。另一方面,已有的战略规划往往缺乏整体的思考,长期、中期和短期战略之间,整体和局部战略之间缺少有机整合,由此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能不明,协调不灵,彼此无法适应,从而丧失互补性。 2、公共政策能力。公共政策能力是指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管理创新行动方案的能力。公共政策能力不强,缺乏操作性,是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通病。这表现在:政府部门缺乏根据自身实际来制定的领导者,战略规划制定出来以后,领导者往往出于尽早看到战略实施效果的迫切愿望而匆匆上马,甚至认为制定实施计划是在浪费时间或延误战机;一些政府部门好大喜功,不结合自身资源状况来制定政策,不切实际,根本无法分步实施;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的方法,往往凭借管理者的主观臆断和历史经验,而很少运用科学的量化的标准。 3、资源管理能力。资源管理能力是指政府部门获取、配置并有效使用管理创新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能力。每个公共组织至少都应该拥有四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硬性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除此之外,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软性资源,包括信息、制度以及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等。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资源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但仍然有待提升。突出表现在:虽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中央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不断上升;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具有战略思维的管理者,人力资源的知识、素质、能力、结构比例都与管理创新的要求格格不入;政府的体制、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的要求不匹配。 4、项目管理能力。项目管理能力是指将战略规划具体执行的能力,是将理想的目标转化为可见的现实的能力,项目管理是从企业管理和工程管理借鉴的概念,它在政府部门中被证明同样能提高绩效。项目管理在我国政府部门中的运用处于起步的原始阶段,项目管理能力也相对十分低下,在项目的实施中,政府部门对于时间、成本、收益、风险的关注甚少,项目管理极其不规范: 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党提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之际,研究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这一课题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 1、突破传统公共行政学中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范式,将政治与管理整合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遵从威尔逊和古德诺开辟的范式,认为政治和行政是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传统由于自身的缺陷,不断受到理论的批判和现实的挑战,正逐步走向整合。政府的管理创新研究,将管理看作一个全面的过程,它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系统地考虑组织的长期目标和未来远景,将组织的使命、价值、目标相结合,将战略制定与绩效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机制结合起来,强调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它克服了传统公共行政被动消极的执行命令的弊端,关注行政的政治性,强调行政在战略制定上的优势和重要性,将政治和行政看作必然联系的环节。 2、超越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中低层管理的局限,将政府部门高层管理与中低层管理融合起来。传统的政府部门是按照韦伯式官僚制组织特点建构起来的,强调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是组织结构的依据。在这种等级金字塔的组织中,管理的高层和中低层严格按照金字塔层级进行缓慢的信息沟通和命令传达,有权作出决策的是位于顶端的上级,下级的任务是执行。这种缺乏整合的组织形式,不仅会带来信息的扭曲、行动的缓慢、决策的滞后、效率的低下,还会造成中下层人员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激励。政府的管理创新则强调组织所有成员对于组织目标、使命和愿景的参与,强调高层和中低层之间的沟通和整合。 3、摒弃传统公共行政学仅仅重视内部科层组织的弊端,将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联系起来。传统的公共行政学将组织看作一个静态和封闭的系统,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组织的内部结构上:他们关注组织如何分工、如何建立层级节制的等级秩序、如何制定严密的法令规章和工作标准,而忽视了组织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忽视了公共行政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因素。政府的管理创新,不仅关注组织内部的资源和结构,环境分析同样是一个研究重点:创新管理认为任何组织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与环境的持续相互作用之中,外部环境是组织实施创新战略的依据和基础:政府创新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内外整合的过程。 二、新时期中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提升途径 1、培育政治领导人的企业家精神,激发其成就需求,发挥其政治远见和管理经验优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实践。管理创新是一种前人所未经历的开创性事业,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实施人才资源国内培养和国际引进相结合的战略,致力于培养政府管理者的创新思维和能力。政府部门管理者,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既要紧密结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又要着眼现实、未来和世界的发展潮流,积极开展战略研究,方能在实际的管理与领导活动中提高自己战略思维的素质与创新能力。 2、强化知识分子与政府之间的联合,重视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作用。知识分子是社会的精英、国家的头脑。这是因为他们一方面有参与管理的能力,他们比一般的底层民众站得高、看得远、想得透,有更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他们有参与管理的热情,他们以得天独厚的文化修养和精神素质,以超越自身的济世胸怀和宽阔视野,对社会政治生活有强烈的责任感。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知识精英的作用,高层管理者中间出现了不少高学历背景甚至海外学历背景的人才,各层级的参谋部门也开始引进知识精英。目前,要进一步强化知识精英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激发整个知识分子群体的参政议政意识,呼吁他们抛弃政治冷漠的态度。其次,政府要建立开放、自由、多样、有保障、制度化的渠道,鼓励更多的知识精英学以致用,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最后,对于体制内知识精英的各种建设性的建议和决策要真正的采纳,而不是流于形式,装点门面。 3、扩大公民参与,培养和借鉴民间的创新力量。对于提升政府管理创新来说,公民参与的意义在于,可提供创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公民参与可以集中民众智慧,吸收不同领域知识,并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从而提升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因此,首先,政府要加强与公民的对话,通过与不同利益、政策观点的公民进行讨论和协商谈判,政府不仅可以获取群体智慧,还有利于增强共识感和责任感,实现公共利益。其次,政府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就是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经常化、制度化。最后,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权利,承认公众在公共管理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公民参与。 4、改革传统公共管理垄断模式的弊端,适当引入政府间竞争,形成政府管理创新的外在激励与内在动力机制。竞争机制的缺失正是政府部门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对于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创新能力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最大作用在于为政府提供一种外在激励,促使政府考虑竞争激烈的外在环境,进而转化为一种内在的动力,不断的创新,提升管理能力。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普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克服政府失灵的办法。我国也开始大量借鉴西方“企业化”政府改革的一些成功经验,引入竞争机制。但是,由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公共性,我们一方面要利用现代化的治理工具,不断改进政府的运作模式,改进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要注重在公共战略中的有序竞争,引入竞争的配套措施,建立公共责任制,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精心管理,为所有的竞争者创造平等的竞技场。 5、充分发掘和利用现有的政治资源与优势,为政府管理创新提供稳定的环境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政府管理创新是建立在对组织资源和优势的准确判断之上的。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逐步积累了一些资源和优势,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是新时期提升我国政府管理创新能力的前提。在经济上,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增。在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是掌握运用政治权力的中枢和核心,一方面有利于政权的稳固,为政府管理创新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权力来推动社会发展。在社会上,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任感、对政府权威的较高认同感等等,对于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 6、创建学习型政府,促进政府的知识更新和自我完善,塑造“模仿一学习一创新”的知识增长链条。现代社会人们称之为知识社会,一个政府的学习能力如何,尤其是学习知识的能力如何,对未来政府管理的创新和组织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学习型政府通过不断的学习、模仿,在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对其基本的信念、态度、行为、结构和方式进行调整,从而获取一种面对各种问题的应对能力,获取一种长期效能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学习型政府的精神实质就是集体创新,而创新正是组织活力和竞争力的来源。在新时期建立学习型的政府,首先,应该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调整,建立自由、开放、便于信息交流、知识传播和学习成果共享的系统。其次,要强调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和团队学习。最后,要注重将学习行为有效地转化为创造性行为,而不是简单的模仿和重复性的工作,惟此,才能适应政府管理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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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绩效评估的重要性  (一)行政绩效评估意义的负面阐释绩效评估的重要性可以从正面和负面两个角度来阐释。正面阐释即从正面论述测定的积极意义,负面阐释则侧重于研究不进行测定或者不能精确测定可能导致的消极后果。经济学家沃尔夫曾从负面讨论绩效评估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不进行测定或测定不精确会导致几种消极后果:1、公共物品的过度供给,成本上升和浪费。“当不能很精确地测量非市场活动的产出和运行时,非市场活动的总供给,或特定的非市场活动的供给(比如,政府的防卫和规划功能),就会趋向于较高。当它们的质量和数量经不起检测时,生产这些产品就需要更多的投入(或成本)。多余的成本可以被认为是由于缺乏精确地量度成本的标准而导致的浪费”。2、鼓励官僚的预算最大化倾向。由于缺乏把利润作为推动或评价其运行的标准,非市场机构“便根据机构成员和下级单位对扩大预算和保护其免受削减所做出的贡献来对其行为做出评价。机构内的动力是来自于对那些能够‘证明成本的合理性而不是减少成本"的成员的奖赏”。3、导致公共机构内部的私人目标。由于缺少直接的运行指示器,公共机构必须发展它们自己的标准,“用来确立非市场组织内的目标,用以指导、规制和评估机构运行和机构人员的行为。公共机构就具有‘私人的"内在目标”,从而偏离公共机构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二)行政绩效评估意义的正面阐释1、行政绩效评估体现了公共管理的新思维迄今为止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以韦伯为代表的层级制模式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层级制行政模式以政府垄断为基础,权力高度集中、严格死板的规章制度、过程取向的控制机制、官吏的非人格化等等是其主要特征。层级制相对于小农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最适应于烟囱林立的大工业时代。但是,人类已经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和信息社会,层级制行政模式被认为已经过时,新时代呼唤着“后层级制行政模式”。根据当代行政改革的实践,学术界对公共管理的新范式和新思维做了概括和总结。从下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绩效评估为公共管理新思维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行政绩效评估与市场模式。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础是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现代管理模式则强调市场机制和个人选择。市场机制主要是竞争机制——公私组织之间、公共组织之间的充分竞争,其主要形式是市场检验、合同出租、内部市场等。科学的绩效评估对公共管理“市场模式”的作用在于:帮助高层决策者根据实际绩效水平选择理想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帮助决策者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提供各个公共服务机构绩效方面的信息,引导公众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共部门内部形成浓厚的竞争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行政绩效评估与分权化改革。传统行政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权力高度集中,依靠烦琐的规章制度实行严密的层级控制。过分集权和死板的规章制度压抑人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导致效率低下。现代行政管理的新范式则是“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政府内部的分权化改革实现了上下级关系由直接隶属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转变,上级对下级的控制由着眼于工作过程到着眼于工作结果的转变。对于分权化以后的机构,主管部门不再直接指导和干涉它们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责任是:配置资源,主要是拨款;建立工作要求、结果及产出方面的具体指标;设计具体程序和测定方法,监测和评估各独立单位的工作。显而易见,绩效评估是分权化改革的迫切要求,又是分权化改革得以顺利实施的技术保证。行政绩效评估与结果为本的管理。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注重的是投入,而不是结果”,而现代政府则是以结果为本的“讲究效果的政府”。结果为本的管理要求“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而按效果拨款的前提是对结果(即绩效)的科学测定。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由于不衡量效果,也就很少取得效果”。反过来说,现代管理要取得效果,就必须对结果进行科学的量度。绩效评估是以结果为本的现代管理观念实施的前提和保证。2、行政绩效评估是提高政府绩效的有效工具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管理学家阿姆斯特朗指出:“要改进绩效,你必须首先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是什么”。“测定是绩效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如果你不能测定它,你就无法改善它。除非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测定方法方面达成一致或谅解,否则,一切确定绩效目标或标准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绩效评估具有计划辅助、监控支持、报告、政策评价和激励等多项功能,对政府绩效的提高和改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备受克林顿推崇的《改革政府》一书中,作者以“业绩测量的力量”为题,以许多生动的事例阐明了绩效评估对提高政府绩效的重要作用:测量能推动工作;若不测定效果,就不能辨别成功还是失败;看不到成功,就不能给予奖励;不能奖励成功,就有可能是在奖励失败;看不到成功,就不能从中学习;看不到失败,就不能纠正失败。3、行政绩效评估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展示成果,能赢得公众的支持。绩效评估是向公众展示工作效果的机会,展示成果能赢得公众对政府的支持。 展示绩效状况,能推动公众对政府的监督。许多政府部门的服务处于垄断地位,无法同其他地方或部门比较——公民不能体验其他部门的服务,甚至不能直接体验本地区的服务(如消防、国防等纯公共物品)。绩效评估的实质是一种信息活动,其特点是评估过程的透明和信息的公开。因此,评估和公布绩效状况是公众“体验服务”的一种方式。把政府各部门、各个公共服务机构在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全面的、科学的描述并公之于众,无疑有助于广大群众了解、监督和参与政府的工作。行政绩效评估,能帮助提高政府的信誉。绩效评估并不只是展示成功,它也暴露不足和失败。暴露不足和失败并不一定损害政府部门的信誉。相反,它有助于提高政府的信誉,因为它向公众展示了政府为提高绩效而做出的不懈努力。作为一种需求导致的活动,组织绩效评估是任何组织都无法回避的。当代西方行政管理实践已经证明了绩效评估对改进公共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的组织绩效评估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基本上停留在自发、半自发状态,体现出盲目性、单向性、封闭性等特征,由此带来了运动式行政管理的弊端和检查评比中的不正之风。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探讨和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组织绩效评估理论框架、方法体系及操作程序,从而使组织绩效评估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迫切要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  行政绩效评估是运用不同的指标来衡量政府绩效的过程,因此,确立评估的指标体系是评估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所谓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是指行政组织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所设定的作为衡量行政绩效高低的一系列数据、标准的总和。前面已经谈到,行政绩效评估具有多目标性和弹性的特征。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但是,社会层面的公共利益范围广泛、内容颇多,政府所追求的价值也不一而足,这就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设定了多种目标和价值取向,也对行政绩效的评估提出了指标体系系统化的要求。把行政绩效的指标单一化和简要化,会抹杀行政组织的价值多样性,对行政组织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并强调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强调指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加强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就是要克服现实中存在的以单一的经济指标和数字进行政绩评估的错误倾向,引导绩效评估与考核逐渐走向全面化、科学化和整体化。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根据行政绩效的内容性质划分1. 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绩效表现在经济的持续发展上,国民经济不仅在量上扩张,而且在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有质的提升。一般来说,一国的行政经济绩效主要是指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指标有:①人均国民收入的水平;②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率;③社会就业率;④进出口总额;等等。当然,也有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同看法。美国马里兰大学的两位经济学家默瑞尔教授和奥尔森教授指出,为更加准确地衡量一国经济的真实绩效,需要考虑其实际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率和潜在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率的差距。换言之,良好的经济绩效意味着一国能尽可能地挖掘该国经济增长的潜在能力,缩小其实际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率和潜在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率的差距。2. 社会发展指标社会绩效是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全面进步。社会全面进步内涵丰富,包括: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普遍改善和提高;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及时到位,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们安居乐业;社会和谐有序,社会群体、民族之间协调,没有明显的对抗和尖锐的冲突;等等。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一些指标:(1)社会教育事业发展指标。包括适龄儿童就学率,单位人群的初中、高中和大学毕业率,国家财政年度投入教育的比例,学生身体素质指标等一系列指标。(2)社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指标。包括单位人群的医疗机构数目、单位人群的医疗设施数目、年度人均医疗健康支出、不同地区之间健康支出的差异值、国家医疗投入的实际效果等指标。(3)环境保护指标。包括国家森林面积、人均森林面积、人均耕地面积、人均水资源数量、人均绿化面积等指标。(4)社会治安和事故指标。包括年度治安事件的发生率,各类案件的发案率和破案率,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频率,事故死亡人数等指标。3. 政治发展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绩效最经常表现为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这是政府核心能力之一。政府制度安排的能力越强,政治绩效就越容易体现。政治发展内容宽泛而抽象,指标不易确定,但主要包括:(1)行政机构管理指标。包括行政机构中公务员数量、与人口总数的比例,行政机关自身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等。(2)行政决策指标。包括政治性的行政决策民主化程度指标、公众和社会专家参与决策程度指标、决策程序的时效指标等。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三类指标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宏观层面的行政绩效评估指标。经济发展在整个行政绩效体系中发挥基础作用,没有经济发展,后两者将失去物质基础。社会发展是行政绩效体系中的价值目标,没有社会全面发展,经济发展也将失去意义。政治发展是整个行政绩效体系的中枢与核心,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的保证。只有这三方面指标有机地、全面地运用于行政绩效评估,才能达到客观和公正地评估行政绩效的目的。(二)根据评估的方法划分行根据评估的方法划分,行政绩效评估也有若干类指标,国内外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学者芬维克认为行政绩效评估包括了三个层面: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益(effectiveness),即著名的3E指标。学者弗莱恩在此基础上加上了公平(equity)指标,成为4E,受到世界各国管理实践者的认同,下面进行具体说明。1. 经济评估指标经济评估指标即成本评估指标,一般指组织投入到管理项目中的资源水准。成本指标关心的是“投入”的项目,以及如何使投入的项目获得最经济的利用。换句话说,成本指标要求的是以尽可能低的投入或成本,提供与维持既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指标好像是在询问:“某组织在既定的时间内,究竟花费了多少钱?是不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花费金钱?”经济指标并不关注服务的品质问题。资金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血液。然而,一个行政组织从事管理活动时实际投入的并不是金钱,而是由金钱转化而来的人力、物力、设备等等。即使在一些涉及金钱直接付出的活动中(如救济金的发放),也需要人力、物力和固定资产来处理个案申请。这些人力、物力、设备等构成了行政组织对特定管理活动的投入,而获得和维持这些人力、物力、设备所花的资金,就是投入的成本。不经济既可以表现为获得某一投入(如购买一台设备)花了高于市场价的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超量投入,如办公条件过于豪华、设备闲置等等。2.效率评估指标效率指标要测定的是“行政机关在既定时间内,预算投入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人们通常将行政效率定义为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的比率关系。一般说来,行政效率与行政投入呈反比例关系,在行政产出一定的情形下,行政投入越高,行政效率越低;反之,行政效率越高。而行政产出与行政效率则呈正比例关系,在行政投入一定的情形下,行政产出越高,行政效率越高。效率评估主要测定产出与投入的关系。这一关系可由一系列效率指数显示出来。效率指标通常包括:服务水准的提供、活动的执行、服务与产品的数量、每项服务的单位成本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效率这一概念。例如一项公益政策从决策到实施用了很短的时间,我们就说行政组织的效率很高。但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效率评估。效率评估对效率的描述至少应具备两个特征:第一,这一描述是定量而非定性的;第二,这一描述反映的是整体而非个别情况。这是组织绩效评估的必然要求。效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生产效率(productive efficiency),它是指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平均时间成本;另一类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它是指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能满足利害关系人的不同偏好,也就是说,在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各种项目中,如国防、教育、健康等,其预算配置比例是否符合民众的偏好顺序。例如,英国政府部门和社会科学界在长期的实践中,开发了一套复杂的效率测定技术方法。它涉及一些专门的概念,如“技术效率”、“配置效率”,包括不同的分析技术,如回归分析、数据网络分析、参照系与非参照系比较技术等等。3.效益评估指标效益评估关注的是组织工作的质和社会效果,也就是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没有质的量和没有效益的效率是毫无意义的。效益评估是评估内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包罗万象,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差别很大,因而其效益的展示方式也不同。对某些行政管理活动而言,其效益只能通过产出的质来体现,而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益则只能体现为产出的社会效果。一般来说,人们对社会效果的测定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看管理活动的产出是否满足了社会或公众的需求;二是看这一活动的产出对既定目标的实现作出多大贡献。前者是直接测定,后者是间接测定,因为既定目标并不总是等同于客观效果,尽管人们正是追求特定社会效果才选择这些目标的。效益同样需要一系列效益指标来测定。效益指标的设计是十分困难和复杂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有的测定需要与既定目标比较,而目标往往不十分明确,也没有充分量化;指标要求的是量的描述,而质与社会效果往往难以量化;社会效果测定需要到行政组织之外去收集有关的信息资料,这一工作开支庞大,费时费力;行政管理活动的社会效果与直接产出比较具有明显的时间上的滞后性,而实践往往要求在某些活动的社会效果未充分展示时就对它进行效益评估。目前一些流行的主要做法如下:(1)质的量化展示。例如,在卫生与社会保险部门为医疗卫生系统拟订的评估方案中,为医院的服务质量制定一些指标,如手术前后死亡人数、非计划重新人院人次、病人在院感染率、免疫接种率等。可见,质的量化可通过一系列量的分析综合来反映一个事物的质。在那些难以直接量化展示的领域,往往需要使用替代指标或中介指标。替代指标是对质或社会效果的间接显示。举例来说,不同大学的毕业生质量难以进行直接测定和比较,于是人们用毕业生在一定时期的就业率、申请就业的成功率、首次就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等来间接测定。中介指标就是用中间效果来推断或预测最终社会效果,它是针对组织产出的社会效果具有滞后性这一特点而设计的测定方法。举例来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最终社会效果是交通事故率的降低。在最终社会效果未充分展示时,可以用公众对交通规则的了解程度、司机系安全带的比率等来测定宣传效果。但要注意的是,替代指标和中介指标是有其缺陷的,因而不能滥用此类指标。(2)用民意测验测定效益和服务质量。既然行政管理活动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或公众的需求,那么测定社会效果和质量的最佳方法,就是面向服务对象,了解他们的评价、他们的满意程度。民意测验法虽备受青睐,但也有局限性,如成本高,受公众判断力的影响而难以准确可靠。此外,受益者的满意并不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这一服务是否提供给了最需要它的人?(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是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过程,主要应用于那些从事量的处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和业务性质单一的公共服务机构。对于那些应用了质量保证体系的部门来说,其绩效评估只注意效率。4. 公平评估指标在20世纪7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公平问题开始日益受到广泛重视。公平评估指标因而成为衡量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公平指标主要关注于:“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待遇?社会中相对的弱势群体是否能够同样享受到公共服务?”因此,公平指标通常是指接受行政机关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所获得的公正性,一般无法由市场经济自身自发解决。公共行政学者弗雷德里克森曾经提出社会公平的复合理论,认为社会公平可以分为下列类型:(1)单纯的个人公平。系指一对一的个人公平关系,例如每人获得某种公共物品的数量或者机会平等。(2)分部化的公平。系指同一类别下的公平关系,如农夫与商人有不同的赋税标准与薪资水平,这是基本分工所造成的实际公平。(3)集团性的公平。系指团体或次级团体所要求的公平,例如黑人要求与白人有平等的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女性和男性享受平等的政府失业补助金等。(4)机会公平。每个人的天赋不同,后天的发展也不同,但如果两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参与竞争某种行政职位,就是机会平等。(5)代际公平。指这一代与未来一代之间的公平。目前美国行政机关运用3E指标进行绩效评估的情形相当普遍,其中至少有68%的政府机关使用“效益”指标,14%使用“经济指标”,8%使用“效率”指标。可见,不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可以选取不同的指标对行政绩效进行评估。

我国现行有几个特别行政区,几个直辖市,几个自治区,几个省,分别是哪几个?

我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bai、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23个省及简称:黑龙江省(黑)、吉林省(吉)、辽宁省(辽)、河北省(冀)、河南省(豫)、山东省(鲁)、山西省(晋)、陕西省(陕或秦)、甘肃省(甘或陇)、青海省(青)、四川省(川或蜀)、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西省(赣)、安徽省(皖)、江苏省(苏)、浙江省(浙)、福建省(闽)、台湾省(台)、广东省(粤)、海南省(琼)、云南省(云或滇)、贵州省(贵或黔)。4个直辖市及简称: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重庆市(渝)。5个自治区及简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西藏自治区(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2个特别行政区及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扩展资料:省,是中国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中国有几个特别行政区?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都是省级单位,只有两个,它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它们的简称分别是港和澳,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

我国共有几个省级行政单位?

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23个省:河北省(冀)、山东省(齐)、辽宁省(辽)、黑龙江省(黑)、甘肃省(陇)、吉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5663530林省(吉)、青海省(青)、河南省(豫)、江苏省(苏)、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浙江省(浙)、江西省(赣)、广东省(粤)、云南省(滇)、福建省(福)、台湾省(台)、海南省(琼)、山西省(晋)、四川省(川)、陕西省(陕)、贵州省(黔)、安徽省(皖)。4个直辖市: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天津市。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拓展资料:省份省份指中国的行政规划,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分布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3、华中地区(包括河南、湖南、湖北);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青海、陕西、甘肃、新疆);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重庆、西藏);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8、港澳台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1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了6个;660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5个(包含新设立海南省三沙市),比上年增加7个;县级市374个,比上年减少7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比上年减少7个;845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15个。

我国共有几个省,几个自治区,几个直辖市,几个特别行政区?

未来还有日本省,韩国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备注1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1年第9号,2013年修订)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后,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申报材料中增加招标内容一并审核。2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发展改革委该项为“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取消后,作备案管理。3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科技厅该项为“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5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6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7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民政厅该项为“省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8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中华人民共u0152

我国有多少个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共34个,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1、23个省包括: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2、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区划

请问:我国共有几个省,几个自治区,几个直辖市,几个特别行政区?

22个省,四个直辖市,两个特别行政区,五个民族自治区

滁州市琅琊山管委会行政级别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琅琊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琅琊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更名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琅琊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琅琊山管委会),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主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管理、利用、建设等工作,负责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规划、保护,利用、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我国有几个省几个自治区几个直辖市几个特别行政区?

有23个省,五个自治区,三个直辖市,两个特别行政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省 长 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74项) 序号职权名称类型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令第9号)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省工信委 2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认定行政确认一、《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二、《关于加强培养优秀体育、艺术后备人才有关问题意见》(黑教委发〔1997〕107号)省教育厅 3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专业点的审批和撤销行政确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评估的通知》(黑教职成函〔2010〕363号)省教育厅 4黑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三、《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五、《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黑教联〔2008〕21号)省教育厅 5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行政奖励《关于召开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通知》(黑教财函〔2012〕142号)省教育厅 6省“乡村教师奖”评选行政奖励《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十六届“乡村教师奖”获奖教师的决定》(黑教联〔2014〕32号)省教育厅 7中小学和高校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行政奖励一、《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14〕98号)二、《关于表彰2014年度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14〕100号)省教育厅 8评选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一、《关于报送全省中小学德育(校外)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有关材料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12〕113号)二、《关于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黑教基一〔2012〕186号)省教育厅 9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0普通高校教学新秀、青年教学能手评选行政奖励《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十二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2〕41号)省教育厅 11黑龙江省优秀硕士论文评选行政奖励一、《关于在我省开展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教厅联字 〔2002〕8号)二、《关于开展第八届黑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学位办〔2012〕4号)省教育厅 12全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高校后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制度》省教育厅 13全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二、《关于评选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黑教联〔2010〕25号)省教育厅 14教学管理质量奖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黑教高〔2012〕226号)省教育厅 15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行政奖励《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省教育厅 16科技统计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7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其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教高函〔2011〕210号)省教育厅 18省重点学科(群)评选其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8〕68号)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19全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色学校评估其他《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中小学生体育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体函〔2011〕314号)省教育厅 20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课程评估其他《关于对全省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评估的通知》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工作。  《黑龙江森林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写出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的全称简称和行政中心

北京市 京 北京天津市 津 天津上海市 沪 上海重庆市 渝 重庆河北省 冀 石家庄河南省 豫 郑州湖北省 鄂 武汉湖南省 湘 长沙江苏省 苏 南京江西省 赣 南昌辽宁省 辽 沈阳吉林省 吉 长春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陕西省 陕/秦 西安山西省 晋 太原山东省 鲁 济南四川省 川/蜀 成都青海省 青 西宁安徽省 皖 合肥海南省 琼 海口广东省 粤 广州贵州省 贵/黔 贵阳浙江省 浙 杭州福建省 闽 福州台湾省 台 台北甘肃省 甘/陇 兰州云南省 云/滇 昆明西藏自治区 藏 拉萨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 银川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乌鲁木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 澳门

我国共有几个省级行政区?

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分别为:1、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2、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3、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1、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详细实行如下原则:(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2、省级行政区是中国最高级别的行政区(中国一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我国共有多少个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有几个直辖市分别是什么?它们的简称分别是什么?有几个特别

我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23个省及简称:黑龙江省(黑)、吉林省(吉)、辽宁省(辽)、河北省(冀)、河南省(豫)、山东省(鲁)、山西省(晋)、陕西省(陕或秦)、甘肃省(甘或陇)、青海省(青)、四川省(川或蜀)、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西省(赣)、安徽省(皖)、江苏省(苏)、浙江省(浙)、福建省(闽)、台湾省(台)、广东省(粤)、海南省(琼)、云南省(云或滇)、贵州省(贵或黔)。 4个直辖市及简称: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沪)、重庆市(渝)。 5个自治区及简称: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西藏自治区(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2个特别行政区及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我国有几个省级行政单位?几个省,几个自治区?几个直辖市?是哪三个?

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单位34个,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单位,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4万多个乡级(含街道办事处)行政单位。

我国几个省几个直辖市几个自治区几个行政区

截止2021年5月,我国一共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我国23个省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青海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河南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江西省、广东省、云南省、海南省、台湾省。4个直辖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5个自治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私企行政人事部门的基本礼仪都有哪些?

是人事部主管负责人 以后可以去你们那里找你应聘了 呵呵 要是礼仪跟平常的交际差不多干净利索,淡妆上岗等等了 的注意做事最好稳妥给你一些职责看看 行政人事部作为公司的一个幕僚部门,她肩负整个公司的管理重任,她不仅为公司正常的运转提供了服务平台,而且为公司的所有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她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司的规范化进程,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个部门又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非议,其原因是她的工作多是服务性的,而且工作成绩又没有明显的结果,在工作考核中又不能量化,一般容易被老板忽视,在有的公司甚至被老板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所以该部门的主管人员在目前来说,流失量比一般其他部门主管人员流失量要大得多。那么我就谈一谈行政人事部门的工作及如何才能做好一名行政人事部主管(办公室主任)。 一、首先,我们先谈一下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协助总经理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落实公司规章制度,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负责全公司组织系统及工作职责研讨和修订。 2、人力资源管理与发 (1)组织架构的设计、岗位描述、人力规划编制、考勤管理的工作。 (2)招聘使用: 提供工作分析的有关资料,使部门人力资源计划与组织的战略协调一致,对申请人进行面试作最终录用和委派决定,对提升、调迁、奖惩和辞退做出决定,职务分析和工作分析的编写,制定人力资源计划,通过这些使企业内部“人事宜”即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将员工安排到合适的岗位,来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制。 (3)工作报酬: 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劳付酬,论功行赏,通过报酬、保险和福利等手段对员工的工作成果给予肯定和保障。其次,促使员工提高士气和生产效率的各种激励策略也是对员工工作绩效的一种有效报偿。 (4)培训开发: 现在的市场无疑应是产品质量的竞争,说到底是才的竞争,是一个企业整体素质的竞争。一个产品质量的好坏,也是一个企业所有岗位技能的集中体现,所以应把全员培训作为企业立业之本,追求全员卓越,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提供培训开发需求和待培训者名单,制定并实施培训开发计划:主要指职业技能培训和业品质的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咨询,规范在职培训开发的指导,通过培训开发来“提高员工能力”和“发挥员工能力”以此改进员工的行为方式,达到期望的标准。 (5)人员考核: 主要负责工作考核,满意度调查,研究工作绩效考核系统和意度评价系统,制定纪律奖惩制度,以工作职责来制定绩效考核标准,通过这些活动可以公平的决定员工的地位和待遇,可以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并且提高和维持企业的经营的高效率。 3、负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制定及检查监督。 运用刚柔并济的管理模式,制定一套符合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运用利和组织系统,强行进行指挥、控制、命令、硬性管理来达到目的。 4、负责总务管理 没有后勤的保障,就保证不了生产稳定正常的进行。首先要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宿舍、食堂、水电、办公用品、零星修缮、部分固定资产、卫生、环境、车辆的管理。 5、安全保卫 加强对人员进出、公务访客、车辆物品出入、消防安全、防盗防灾、职业安全防护等的管理,同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创造一个安宁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6、强调企业精神,创建公司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不但能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战略目标,群体意识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还能凝集企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企业员工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同时企业文化还具有两种约束力,一种是硬的约束力、制度,一种是软的约束力、无形的,就是活跃企业的文化生活,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业余文化生活。 7、塑造企业形象 (1)企业精神形象,它对于员工有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引导力和约束力,能增加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自豪感和荣誉感。 (2)企业环境形象 因为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而充分认识企业环境的特征又是创造良好企业环境的基础。 (3)企业员工形象 制定《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为良好的员工素质和形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企业文化的具体落实。员工良好的仪表装束、言谈举止、工作能力、科学文化水平、精神风貌、工作效率等都会给社会公众一个整体印象。 二、其次,我们要明白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在公司中的角色和地位 1、助手和参谋作用:人事行政主管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首先要从意识上进行转变,要明白自己不再是公司的管家,不但是和其他部门是伙伴合作关系,更重要和老板是战略合作关系,既然老板在设置这个部门,那么我们从事人员就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公司人事政策,人事关系等问题上,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要为老板提供建议,成为老板的好助手和好帮手,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该部门和人员的作用。 2、服务者和监督者:因为该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性质,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是为公司发展和员工生活等提供服务;(2)是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又对各部门的劳动与人事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3、自律者和示范者:该部门和人员作为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我们首先要严于律己,打铁还要自身硬,如果自己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也就不能严格要求别人,对部门的威信就会产生很坏的影响。 4、运动员和教练员: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虽然是一个管理部门,但也是一个团队,公司设立她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公司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要像运动员一样和全体员工共同朝着公司目标冲刺,又要像教练员一样随时对员工给予指导和帮助,共同完成公司目标。 三、最后,就是涉及到该部门有关人员的素质要求,因该部门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和公司人员打交道,所以对部门人员素质、知识、技能和资格等要求都较高,不仅要求我们服务意识强,而且要求能长于沟通和协调,对员工心理也要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对相关的人事知识与技能也有一定要求。 四、要发挥该部门的作用,我们不仅要做好团队管理工作,还要做好系统管理工作,为企业建立5p人力资源管理系,即以识人为基础的人事管理系统,选人为先导的招聘选拔系统,育人为动力的培训系统,用人为核心的配置使用系统,留人为目的的薪酬激励系统。 五、目前人事行政部门及人员最终要帮助解决企业“该来的不来,不该来的又来了;该走的不走,不该走的又走了”的不正常现象,这又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制度,招聘制度,绩效管理,薪金政策,企业文化等内容,具体到人事行政部门就是如何做好招人、育人、用人、留人四大环节的工作内容。 总而言之,人事行政部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及生产稳步,正常的进行,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这也是人事行政部门存在的价值。作为一个人事行政部门的主管,如果不能掌握以上大部分知识和技能,是不可能做好该部门的工作,更不用说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了。 当然,一个人光有满腹才华,而没有实干精神,也是难以胜任该部门主管之职的,这就需要用人者的眼光了,慧眼者一定能识英雄的! 愿你这个有识之仕和你的企业一同蓬勃发展与成长。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备用金如何记账以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近期多个客户咨询有关单位备用金的记账方法以及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管理的问题,我们对这一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备用金与借款的区别: 备用金,一般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部门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耗材费等专用款项。从性质上看,与借款比较相似,有部分企业会以借款的形式进行管理,在实际费用支出后,再以核销借款的形式进行报销。但严格来说,备用金不能等同于借款,备用金管理要严格的监控其使用用途,特别是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备用金,往往需要报财政审核。 如何记账: 我们建议,一般企业可采用个人借款的方式进行管理,现在“业务处理”——》“个人借款管理”中录入借款,并转记入日记账(如果当天借当天还也可以不记入日记账、待实际报销后仅将实际支出记入日记账)。行政事业单位则需要在日记账中编制凭证,对方科目选择“备用金”,以便进行后续统计查询。此外建议建立备用金凭证的专用格式(需要套打格式请与我们联系免费定制)。 备用金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项目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 (5)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6)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行政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项目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4)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5)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6)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内蒙古行政处罚听证罚款金额

法律主观:行政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信大家都不是特别陌生,很多人还可能参加过。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二、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金额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1、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2、法律、法规或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山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其享有听证权利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中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等规定。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听证制度包括公听、陈述和听讯三种形式,下列行政活动适用陈述形式的有(  )。

【答案】:A、C听证制度包括公听、陈述、听讯三种形式,其中公听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的活动;陈述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听讯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本题中AC两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陈述形式。

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请问各位区政府调研督查室是干什么的?如果考公务员,是这个区政府调研督查室的参公好还是乡政府的行政好?

主要是政策调研和检查工作之类的,相当于政策调研室和政策落实督查室。个人感觉这个好一些。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几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一、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二、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用书面形式提出;2、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在职人员提升学历有补贴。高文化层次和高素质的员工肯定是企业的首选,即使在制造行业,也需要大学生来为企业升级人才结构。目前我国的学历形式有很多种,除统招的全日制学历之外,还有成人高考、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等继续教育学历,这些主要是针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现在已经成为提升学历的一种通用途径,很多单位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通常也会要求个人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才,更有机会晋升或者加薪,享受高级别的福利待遇,类似落户政策、住房补贴,这对许多人来说都是很好的机会。一、补贴标准而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学历级别的补贴标准也会存在差异。以某地方国企为例,为在职员工学历提升继续教育制定的补贴管理办法如下:1、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职工,每人补助2000元;2、参加硕士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职工,每人补助5000元;3、参加博士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职工,每人补助20000元。另外,国家也相当重视继续教育,积极鼓励国民提升学历,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学历提升,如将继续教育的费用纳入个人抵税的范畴。二、在职成人学历提升方式主要有四种:自学考试(大自考、小自考)、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函授、业余和脱产)、函授电大(国家开放大学)这四种学历提升方式都是国家认可、学信网可查的正规学历。自学考试难度最大、成人高考随后、接下来是网络教育和国家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最快1.5年可毕业拿证,其余三种方式都需要2.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六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十三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行政立法听证会与行政许可听证会

法律主观:行政法是一门庞大法律体系。他囊括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等。听证是指行政过程中,为了更能吸纳民意、推进行政的落实所举行的措施。对于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权限允许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为。一、行政许可听证是什么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二、行政许可听证的法律规定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许可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关于听证,更能促进行政许可的推行。就例如我们的工商企业登记、医生职业执照资质等,就必须要广纳民意,听取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群众的建议。法律客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法律主观:一、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二、行政处罚听证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客观: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金额标准

法律主观:行政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信大家都不是特别陌生,很多人还可能参加过。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二、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金额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1、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2、法律、法规或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单位备用金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项目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4)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5)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6)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听证金额

法律主观:行政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信大家都不是特别陌生,很多人还可能参加过。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二、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金额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1、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2、法律、法规或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几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一、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二、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用书面形式提出;2、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在职人员提升学历有补贴。高文化层次和高素质的员工肯定是企业的首选,即使在制造行业,也需要大学生来为企业升级人才结构。目前我国的学历形式有很多种,除统招的全日制学历之外,还有成人高考、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等继续教育学历,这些主要是针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现在已经成为提升学历的一种通用途径,很多单位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通常也会要求个人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才,更有机会晋升或者加薪,享受高级别的福利待遇,类似落户政策、住房补贴,这对许多人来说都是很好的机会。一、补贴标准而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学历级别的补贴标准也会存在差异。以某地方国企为例,为在职员工学历提升继续教育制定的补贴管理办法如下:1、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职工,每人补助2000元;2、参加硕士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职工,每人补助5000元;3、参加博士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职工,每人补助20000元。另外,国家也相当重视继续教育,积极鼓励国民提升学历,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学历提升,如将继续教育的费用纳入个人抵税的范畴。二、在职成人学历提升方式主要有四种:自学考试(大自考、小自考)、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函授、业余和脱产)、函授电大(国家开放大学)这四种学历提升方式都是国家认可、学信网可查的正规学历。自学考试难度最大、成人高考随后、接下来是网络教育和国家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最快1.5年可毕业拿证,其余三种方式都需要2.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几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

行政处罚法听证规定如下: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3、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法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处罚整个过程的始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提出自己主张的场合,行使公平权利的时刻,对于当事人,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可以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条件有哪些 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条件如下: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法律主观: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针对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情形,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一、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怎样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鉴于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较之处罚对象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和优越地位,而行政处罚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即将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防止单方面认定事实,从而有效地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北京市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举行听证而设有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将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新的证据。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三、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3、罚则不同。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4、罚缴方式不同。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听证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公开举行的对一些重要的事实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行为。它通过公开举行的方式来进行,它一般适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时,个人利益有可能受到极大的侵害的情形下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听证制度

法律分析: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行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行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回避的时间

关于听证申请回避的时间应该在听证通知书中说明。一般的是听证举行前3天提出,也好给行政机关一定的时间来做变更。在听证开始时再提出,就会太仓促了。3天时限没有法律规定,一般的会在有关处罚程序内容的部门规章中体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式规定,释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式规定,释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式规定,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百三十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宣告。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外国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做出的特殊规定,以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是不是行政规范性档案 规范性档案是对一部分人适用,是一个群体都适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是法律,属于行政诉讼法。 您好!关于大同南郊公安机关警车失管被非警人员违法使用办私事 ,醉酒无证等六项违法违章追尾相撞,造成我儿死亡一人截肢、警车变废铁,公安有无责任?公安机关是否是行政机关?谢谢! 山西大同彭静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下: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轻伤二级怎么处罚 轻伤二级,已触犯刑法,会被移送检查院提起公诉,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规定》的第一百三十八条最好详细的讲哈;或给个案例 举例,根据治安法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规定,行为人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如行为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行为人有伤情不适宜近期内在拘留所内羁押,行为人提出申请或者拘留所提出不适宜羁押情况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待行政复议结果生效或者行为人伤情恢复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一千元罚款是必须得在公安机关做出处罚之后就得交的,钱先交,至于复议的情况先不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式的规定 第一百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零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六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零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稽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九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成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是什么 成语 证据确凿 发音 zhèng jù què záo 解释 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证据确凿,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出处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八十六回:“尸场检验,证据确凿。且并未用刑,尔兄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理应治罪,姑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 用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行政处罚案由模板怎么写

就你的问题行政处罚案由模板怎么写,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 一、立案审批表 二、询问笔录 三、检查(勘验)笔录 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五、抽样取证通知书 六、检验委托书 七、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陈诉、申辩笔录 十、 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二、听证代理委托书 十三、听证笔录 十四、听证报告 十五、调查终结报告 十六、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十八、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九、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十、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一、 行政处罚案件 结案报告 二十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十三、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十四、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二十五、、案卷封面 二十六、案卷目录 二十七、其它文书格式 二十八、行政案件义务告知书 示范文书格式一立案审批表 统一案号:罚立字[]第号 案件来源 案由 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职业 住址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联系电话 案情及立案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名:执法证编号: 年月日 承办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4月2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第1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7日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卫生部第88号令〕修正。) 第一节 一般程序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附表16)。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附表17)。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有《没收物品凭证》(附表23)。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26),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节 听证程序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附表30)。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与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案件合议意见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节 送 达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32)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被处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由各地按本规定附表的示范格式自行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附表1-36略,新增附表1-7略。

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清案件事实,直接听取听证参加人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辩论等的审理方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统称听证机关)依法组织的听证。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其他参加人是指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第五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  (三)符合《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第七条 听证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由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由听证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第八条 听证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九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 听证应当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第十一条 听证在1名首席听证员和2名听证员组织下进行。首席听证员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并主持听证活动。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第十二条 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有关的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  (三)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四)根据案件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六)决定听证的延期或中止。第十三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是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适用于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首席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员决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回避;  (二)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提交的材料;  (四)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七)阅读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未经首席听证员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明;  (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第十七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听证重点内容,拟订听证提纲。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和地点后,听证人未能到场听证的,视为放弃吗?

是的,视为放弃权利,听证通知书上面应当也有这方面的说明,请您注意查看。

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一、 行政处罚 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实施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 证人 员 (一) 法规 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 证据 ;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5、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6、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7、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行政处罚 听证的条件 以及听证的具体实施要求。听证程序主要是请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出执法人员开具处罚决定时并未注意到的一些相关事项从而影响处罚结果,它对于查明事实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它一定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本系统实际,需要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罚款数额标准的,应将拟确定的罚款数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举行听证和送达的有关听证文书,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知的语言、文字。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该组织组织听证。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或本组织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听证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或本组织1至3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有关事务。  听证人员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考核。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负责人决定。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五)决定中止听证;  (六)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会场秩序。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在作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机关或组织。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几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一般会在3日之内进行提出申请。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的姓名;(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和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甘机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受委托组织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第五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听证。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第七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第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听证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对听证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第三章 听证的受理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第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1、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在土地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能不能同时下???谢谢好心人,急用啊!!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的姓名(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我国行政机关在依法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制作使用的法律文书

行政听证法律文书。听证告知书是在进入听证程序以前的一种法律文书。我国行政机关在依法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制作使用的法律文书是行政听证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涉及听证的文书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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