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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收益的法律保护:十年前国企改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职代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企业民主管理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的共同职责和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章 公司职代会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领导,对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代会应保证经理的中心地位,积极支持经理行使权利;工会是本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代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兼并、搬迁、改造、破产及清产核资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企业基本建设方案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方案享有审议建议权。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享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如职工薪酬管理办法;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培训计划;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上述内容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三)、审议决定权:职代会对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购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等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享有审议决定权。 (四)、民主监督、评议权:职代会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奖金、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等涉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享有民主监督权。对企业领导人员享有民主评议权。 (五)、民主选举、更换权:职代会对工会委员会成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企业改制后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更换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公司职代会代表以各企业、分公司、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二)、本职工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守纪律。 (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包括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50%;科技人员、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公司职代会及职工代表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等专项工作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特约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职代会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职工作为“特约代表”,“特约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二)、不是职工代表的农场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可作为列席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职代会代表的比例和人数应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上级主管部门商榷,但职工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农场所属100人以下的法人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职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要根据会议内容和情况确定,各个层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工会结合公司实际,同党政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人选。 (二)、将主席团和执行主席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表决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定的。可设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职代会的基本程序 (一)职代会预备会召开的程序。 1、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预备会召开前,要将职代会所审议的内容(草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提案,并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决定。 2、预备会议程: (1) 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 (2) 审议通过职代会议程。 (3) 对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各代表团组长代行职代会职权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通报并予以确认。 (二)职代会正式会议的召开: 1、职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 2、大会主要议程: (1)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工会的工作报告; (3)听取并审议公司行政提交大会的有关议题; (4)听取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5)听取公司厂务公开有关内容的报告; (6)通过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决议。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和做出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70%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有关职权的行使程序 (一)、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目标、措施和依据,形成具体方案(草案)。 2、将方案(草案)在职代会预备会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3、工会将职工代表的意见反馈给行政。行政吸纳职工代表意见并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4、召开职代会,由行政领导做有关决策事项的说明;职代会专门小组做预备会初审情况的说明,职代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5、在职代会形成决议后,企业行政对决策方案组织实施。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会方参加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2、工会方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3、在职代会审议前7天,将集体合同(草案)发至各代表团或职工代表手中,征求意见。 4、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对集体合同(草案)文本进行修订。 5、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工会就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标准条件的确立依据等情况做出说明。 6、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7、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三)、审查同意有关重要规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项规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职代会专门小组进行讨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反馈给行政领导。 3、行政根据职工代表意见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4、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公布实施。 (四)、审议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职工工资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行政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企业财力情况,提出各项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职工福利的方案(草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 (五)、评议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程序。 1、工会制定评议方案(草案)并提交党委,听取意见后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2、被评议人员向职工代表做述职报告。 3、职工代表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4、由评议监督小组把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评定、确定评定等级。 5、由评议监督小组利用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代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五章 职代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与党委会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公司党委要把职代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与经理办公会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企业决策的执行机构,职代会是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经理办公会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要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实施结果应向职代会报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及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经理、党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负责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开发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是否将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查、审议的事项按规定提交给职代会;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及效果;职代会的召开(代表的选举、人数、构成比例)、工作程序和会议议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厂务公开栏的内容是否定期更换。 (二)监督检查的办法: 1、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所属法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对厂务公开工作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方式:听取所属法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汇报;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监督检查情况的上报和反馈:工会每年要对民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监督检查小组会同检查情况一并向党委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其内容列入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当中,利用职代会向职工(代表)反馈。 (四)公司对所属法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并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评内容,与年终绩效工资兑现挂钩。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工会有权向上一级党委、行政反映,并责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企业改制、破产方案,企业减员、分流安置方案,劳动合同到期人数较多的终止、续签方案,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导致重大失误或重大事故,对责任人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同意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出现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一律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集体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职工安置标准如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扩展资料:根据《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省直管参保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企业的,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有关规定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改制后的职工怎么安置的?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情况根据具体的改制计划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辞退与社会保障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要追求“统筹改革与稳定”的原则,以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应当以创造就业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为突破点,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统筹考虑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企业改制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可能的安排方式包括:1. 岗位调动:在改制后的新公司内,对职工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安排他们在与原岗位相近的职位上继续工作。2. 过渡期工资发放:在改制后的过渡期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应的过渡期工资,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3. 技能培训与再就业:将职工的技能进行评估后,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职工在其他企业或就业市场上重新就业。4. 兼并和重组:在改制后,可能会发生兼并和重组等情况,可能会出现部分岗位缺失的情况,需要对职工进行具体安排。总之,对于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置,需要采取灵活的多种安置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职工稳定过渡。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方案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职工的年龄、工作年限、专业技能、资历等。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安排方案:1. 转岗安置: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长、但专业技能不符合新公司需求的职工,可以通过培训或转岗安置的方式,让他们适应新公司的工作。2. 安置到子公司:如果新公司有子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职工安置到子公司,以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3. 给予退休安置:对于年龄偏大的职工,可以考虑给予退休安置,让他们充分享受退休福利。4. 辞退安置:对于一些不符合新公司要求的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辞退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置。5. 重新招聘:对于新公司需要的职位,可以重新招聘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公司的需求。总之,对于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置,需要全方位考虑,灵活运用各种安置方式,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考虑新公司的实际需求,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大集体改制如何安置职工的问题?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如何安排,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首先,要根据职工的工龄、职位、技能等情况,分类进行安置。对于那些具有较高技能和经验的职工,可以安排到新企业的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对于一些工龄较长的职工,可以酌情安排退休或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其次,应该制定完善的培训方案,帮助那些需要重新学习或提升自身技能的职工,使其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此外,可以设立职工创业基金或提供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一些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自主创业。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那些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工作的职工,可以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生活救助。总之,应该根据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多元化的安置和帮扶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湖南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 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 处理办法等。

劳动法全文;改制企业在安置职工时,对年满30年工龄以上,不满50岁的有啥说发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010单位改制,公司帮内退职工买养老保险直至退休,但不递增。他们还行另交社保吗谢谢。急急急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字[2002]859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下发以来,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改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我们经过归纳并经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整体改制、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使国有资本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时,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保障办法。经核准预留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上述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实施前划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按规定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预留职工安置等有关费用的,在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4]5号文件确定计算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时,尽可能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三、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中经界定为国有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可以纳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上述辅业单位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中,与主体企业或辅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纳入辅业改制人员范围。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职工范围。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前,对企业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属于整体改革改制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属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由主体企业按不低于原条件继续履行内部退养协议。企业改革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其他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或按照不超过5年的标准预留)。企业改制时,对内部退养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企业改制时,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参保企业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预留的有关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和缴纳;不预留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按照鲁劳社[2004]5号文件计发经济补偿金;预留的有关伤残费用,由主体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今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待遇。企业改制时,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被鉴定为5-10级的伤残职工,由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伤残待遇,由改制企业一次性支付。六、企业改制时,对于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休人员,本人申请且符合退休(职)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职)手续;对于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费。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当本着有情操作4的原则,依法对停薪留职、“两不找”、挂名挂靠等各种离岗人员进行清理,对其中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工作、企业有条件安置的,改制企业应当进行安置;对无法安置的人员,企业应当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革改制时,对上述人员中只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发给生活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保留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予以扣除。八、企业改制基准日至国有资产处置日期间调出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到达离退休年龄以及死亡的人员,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九、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上限标准3倍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上限3倍的标准确定。十、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及增长水平调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标准突击增加职工工资。对企业改制时超出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含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薪酬),不得作为企业改制计发个人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十一、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其辅业改制单位5(含独立法人单位)均采用改制基准日主体企业全部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职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十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下列费用可以从国有资产或转让收入中预留和支付:(一)企业内退职工应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二)企业欠发的退休和内退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三)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应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四)省属国有企业中由企业自行办理退休手续、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家属工,可以按现行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一次性预留生活费,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五)对企业改制前已执行住房补贴的退休人员,可以按现行标准一次性预留住房补贴,满70岁的预留5年,不满70岁的预留10年;(六)离休干部基本养老统筹外支付的有关待遇,以及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易地安置费等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鲁厅字[2005]8号文件的规定预留。上述费用以企业改制基准日的应发标准为计提标准,医疗费以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属于劳动保障费用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认定,其他职工安置费用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十三、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企业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在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应当支付或预留的,对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拖欠生活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已计入资产负债的拖欠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不能重复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十四、职工安置费用预留和支付保障方案中,属于当期支付给职工的有关费用,应当由改制企业或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前支付完毕。按规定预留给职工需要改制后的企业分期支付的费用,改制企业须以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委托企业工会与改制后企业签订财产担保合同。集团公司子公司改制,按规定预留给职工需要由改制后企业分期支付的有关费用,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不足须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支付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订分期支付协议,由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分期支付给改制企业。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改制怎样安置企业职工的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 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改委对改制企业职工有何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日期:2005-06-09] 来源:金诺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晶 [字体:大 中 小]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 #策划# 导语】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那么企业改制如何制定一个员工安置方案呢?以下是 整理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   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略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一)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2、内退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工,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最低保障金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基本工资的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纳标准计提36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由企业的固定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   第一种: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病退职工   原病休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企业和本人各按规定缴清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5、特殊职工   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的标准,计提36个月。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用中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   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篇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篇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怎么安排的?

我们在铁路都干半辈子了,有啥跟不上新时代潮流的,大集体职工半辈子净出力做贡献了!!!现在想让大集体职工下岗买断回家!!

单位改制人员如何安置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改制怎么安置员工1.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2.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沈阳铁路改制职工的安排是怎样的?

具体来说,沈阳铁路局对职工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沈阳铁路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相应的退休金和社会保险待遇。2. 职工转岗:对于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沈阳铁路局为其提供了转岗机会,让其在其它部门或企业继续工作。3. 职工转业:对于想要离开铁路系统的职工,沈阳铁路局鼓励他们自主选择转业方向,并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帮助。总之,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是在尊重职工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的。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实施的。1999年,我国铁路改革进入深水区,为了适应市场化经济的需要,铁路部门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和重组。其中,沈阳铁路局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制,将原来的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沈阳铁路局为职工提供了多种安置方式,包括退休、职工转岗、职工转业等。同时,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沈阳铁路局还为职工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和福利待遇。

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法律主观:集体企业改制后可通过下列方式安置职工:一般来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安置方案,若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净资产怎么计算的

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剩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净资产的计算对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有影响。企业的净资产高,那么职工的安置费用也就相应高;企业的净资产低,那么职工的安置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怎么安排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情况根据具体的改制计划而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辞退与社会保障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要追求“统筹改革与稳定”的原则,以保障职工的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应当以创造就业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为突破点,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统筹考虑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企业改制后的可持续发展。

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怎么安置

法律分析: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改制后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没有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变更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对改制后设立的非国有法人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发生很难大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解除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内部退养职工安置。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改制企业或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1、退养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预先提留,专款专用。2、退养预留费用来源;退养职工按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列支。(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以国有净资产向职工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社会保险手续与费用缴纳,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改制怎么安置员工

法律分析: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后,职工怎么安置??(办法或者规定)我会加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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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一)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与东北试点地区集体企业经营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从经营情况看,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普遍经营正常,主要围绕电网主业,以电网建设、电工设备制造和其他服务业为主,企业经营基本稳定,形成围绕电网建设和运营的产业链和价格链组合。而东北试点地区厂办大集体普遍经营困难,据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的不完全统计,离岗失业的职工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强,大量集体职工离岗失业后,相应的生活、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难以解决。 另外,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试点企业虽然同样存在集体企业对主办单位较高的业务依赖性,但关联方交易的规范性程度存在较大差别。试点地区的部分厂办大集体,由于历史原因,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资产相互占用、土地房产等资产产权不清等情况。与此对应的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集体企业虽对主业依赖性相对较强,但在国家电网公司自我规范和外部财政、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严格监管下,主业与集体企业资产产权相对清晰,基本不存在相互间资产无偿占用情况(除个别违规现象外),主业与集体企业关联交易规范,基本符合公平市场交易原则。(二)电网企业集体企业主要业务与主业业务存在紧耦合关系前已述及,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集体企业以电网建设、电工产品制造和其他服务业为主,其中以电网建设(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和电工产品制造份额居大,其中电网建设业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电工产品制造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加国家电网招投标平台参与市场竞争。从产业链角度看,电网建设和电工产品制造均属于电网企业电力供应主业的产业上游,形成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主业的有力支撑。电网集体企业中电工产品制造和电网建设业正属于国家电网“同心圆”产业布局中的两个重要产业:电工装备制造产业和电建业。由于这些业务与电网的电力供应主业在产业布局中属于紧耦合关系,实际上不论国家厂办大集体政策如何走向,都属于国家电网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整合对象。(三)电网企业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集体企业存在较大可能性国家电网公司在国家电网电科院召开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工作部署会,讨论国家电网电科院、中国电科院以及中国电力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电装备)的内部资源重组整合事宜,并宣布了公司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方案。直属科研产业重组整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将支撑电网核心业务的科研与产业全面分开,明晰直属科研单位与产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打造上规模、上水平的科技型产业集团。根据整合方案,重组后,国网电科院将重点发展电力二次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智能用电设备、信息通信系统以及中低压电气设备等产业;适度发展直流输电、电力电子和电站辅机等业务。中电装备为电力电子和国际EPC总承包业务的产业载体,中国电科院则为科研单位。从上述情况看,国家电网发展战略对于解决集体企业问题提供了机遇,电网企业现有集体企业中的制造业可以顺势纳入国家电网直属设备制造装备体系,而电网建设业也可趁势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各大建设体系,为各级供电企业的电网建设打造自己的施工和项目管理力量。(四)试点地区的经验表明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集体企业问题更有利于集体企业改革从部分中央企业试点经验看 ,由于有一些中央企业的厂办大集体目前经营情况还不错,大集体职工安于现状,改制愿望不强,这些大集体企业的人员不想离开主办企业这条大船,抱有主办企业有饭吃,就少不了我们粥喝的想法,对改革后的企业预期不理想。同时大部分中央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是主办企业派出的,身份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他们一旦撤出,集体企业将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有关调查发现,集体企业改革后,主办企业派出的员工全部撤回,新选出的集体企业负责人没有管理经验,结果原本经营状况不错的企业变成了烂摊子。集体企业改革后,主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不愿意留在集体企业,一旦撤回,集体企业又出现管理真空,陷入两难的境地。这种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状况应该在电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竭力避免,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利用自身产业整合策略实现集体企业的有序重整和改革,是避免电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陷入困境的有效办法。【法律依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沈阳铁路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如何安排,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首先,要根据职工的工龄、职位、技能等情况,分类进行安置。对于那些具有较高技能和经验的职工,可以安排到新企业的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对于一些工龄较长的职工,可以酌情安排退休或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其次,应该制定完善的培训方案,帮助那些需要重新学习或提升自身技能的职工,使其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此外,可以设立职工创业基金或提供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一些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自主创业。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那些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工作的职工,可以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生活救助。总之,应该根据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采取个性化、多元化的安置和帮扶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大集体职工改制如何安置?

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排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职工的年龄、工作年限、专业技能、资历等。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安排方案:1. 转岗安置: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长、但专业技能不符合新公司需求的职工,可以通过培训或转岗安置的方式,让他们适应新公司的工作。2. 安置到子公司:如果新公司有子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职工安置到子公司,以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3. 给予退休安置:对于年龄偏大的职工,可以考虑给予退休安置,让他们充分享受退休福利。4. 辞退安置:对于一些不符合新公司要求的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辞退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置。5. 重新招聘:对于新公司需要的职位,可以重新招聘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公司的需求。总之,对于沈阳铁路大集体改制职工的安置,需要全方位考虑,灵活运用各种安置方式,以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考虑新公司的实际需求,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集体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标准是什么?

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安置办法执行

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改制怎么安置员工

法律分析: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后,职工怎么安置??(办法或者规定)我会加分的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参考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扩展资料:集体企业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3、对小型集体企业可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把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职工集体股份,把企业职工个人资产转化为职工个人股份,改组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对资产构成单一的纯集体资产的小型集体企业,可全部出售给本企业职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公开拍卖出售给个人,改为私人经营。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如何安置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1、员工身份置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买断工龄,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第十五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1,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等。3,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等等。

公司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的处置

关于公司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的处置 的回答为(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国企改制后还是国企吗

问题一:国企改制之后,应该不是国企性质了吧,那它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改制后的国企的主人是谁?求详细点。 国企改制分很多种啊。是不是还属于国企性质,就看改制后国资股份的占比地位。加入国资股份仍然占了50%以上,那么仍然属于国企性质,叫做国有控股企业。有时即使国资股份部超过50%,但仍然是第一股东,也仍然是国有控股企业。如果国资部不是第一股东,但仍有股份,就是国有参股公司,性质就不是国企了。如果私人股份第一,那就是民企了。总之,关础看股份的占比情况。 问题二: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企吗 如果还是国家控股的,可以称之为国企,如果全部股份都私有了,那就成民企了,不是国企。 问题三:国企改制后员工可以持股吗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可以投资持股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 *** 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 问题四:从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是谁的? 国有企业的改革存在多种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其实,破产、承包、合资、兼并、转让广义来讲也是国企改革的形式。至于您所问的是否属与国有企业这个问题,要看企业改革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有国有成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都还是属于国有企业范畴的;没有国有股权的,就不属于国有企业了,这是毫无疑问了。/>题外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有股东和私人股东是没有优劣势的,对于职工而言,只要企业效益好,待遇就会好,是否国有并不是最重要的。有很多企业,没有了国有背景,被私有资本控股后,活力反而增强了,发展的更好。目前的国家大趋势就是国退民进,国家只要控制支撑经济命脉的行业就好,其他如广告、咨询等服务行业国有企业的体制反而运营不好,呵呵,不是么?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题五:企业改制和转制的区别 企业改制baike.baidu/view/1368543?fr=ala0_1 企业转制baike.baidu/view/3052469?fr=ala0_1 问题六:请问国企改制后,新的企业是否有义务要为原职工提供工作岗位,是否有依据。 100分 首先,法院的说法不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间省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所谓民事纠纷,是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纠纷,你所表述的这种情况也属于其中一种,当事人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纠纷问题,是其自身的自由选择权。法院工作人员让你们去仲裁,我认为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省略)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因此,我认为你们应先行确定,在当地国资委的指导下,原国有企业的改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是否与接收的民营企业约定了职工安置方案。? 如果说,有职工安置方案,并且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对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员工范围进行了扩大,即改制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那么该民营企业不履行职工安置方案,你们可以通过2种渠道解决问题。 第一、向当地国资委反应问题,请求其履行职责从中协调。 第二、向法院起诉,接收的民营企业不执行原国有企业与之形成的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系违约行为,要求其履行约定的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完全会得到支持。 对于法院要你们去仲裁,不用惯着,他们帮助解决民事纠纷是其法定义务,而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时你们的权利,只要你们提起诉讼,对方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最后提醒你一句话,并非所有公检法机关的人员说的话 都是真理,真理需要有司法支持。 忘了说了,有些法官认为 没有司法支持的诉讼解决不了或者难以解决,实际上是不对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句话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于在法院履行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找不到法律依据的纠纷解决渠道提出了司法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国家政策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希望能帮到你 解答完毕 问题七:国企单位改制与改革的区别是什么?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厂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句话说,国企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改革则是在现代企业制度内改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两者还是有点区别的。 问题八: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 *** 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 问题九:国有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区别吗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设立的企业。他不存在股东,只有主管机构。 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 *** 或联邦 *** 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 *** 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 *** 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法律分析: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一)成立改制组;(二)指定改制方案;(三)提出改制申请;(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六)实施改制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国有企业改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流程是:1、经股东会议决议改制,并办理相应的政府批准手续;2、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经审议通过;3、界定和核实资产;4、批准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5、订立产权转让协议;6、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国企改制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所需要的具体流程如下:1、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议决议改制,依法办理相应的政府批准手续;2、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经审议通过;3、界定和核实资产;4、批准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5、订立产权转让协议;6、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有关退休人员的补偿?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3.债权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 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国企改制中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会暴露出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集资款,伤病残职工的安置,退养职工的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应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以免给改制后的企业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处理 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仍转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员工工资部分可发放给员工也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为个人投资。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职工的社会统筹处理 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建立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员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对于已建立社会统筹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优先予以清偿。(三)职工集资款处理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期负债的形式,另一种是入股的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职工集资款都可以以现有资产进行清偿,也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员工对改制后企业的个人投资。 (四)尚未房改的员工住房处理 改制企业的员工住房,对于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售,对于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离休员工的医疗费、退休金处理 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和退休金,改制企业可按照当时标准或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按照一定年限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伤病残员工的处理 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使这部分员工能够得到切实可靠的安置。 (七)内退员工的处理 对于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应计算其从改制时距正式退休年龄时需向其支付的退养费用和其他工资性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对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处置。 (八)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工龄的确定应为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工龄为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改制后企业减轻负担。 五、关于公用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 经常有一些公用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关于这些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员工经济补偿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以上所讨论的员工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可以参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此,无论是公用企业还是科研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标准和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单位改制是什么意思

单位改制指的是体制发生了变化,比如由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单位,而不是单纯的国企变民营,这只是企业间的变化,没有本质的不同。 原则上既要因事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既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又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既要统筹兼顾、认真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又要稳步推进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该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是企业发展了还是后退了?

大多数是发展了!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企吗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是否还是国企,要看股东构成,如果股东依然是国有资本的,还是国企;如果股东有自然人或去非国有资本的,不再是国企,其中有国有资本的,是国有控股或者持股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求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国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启示录》第一集:《红色警戒线》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曾经发生的腐败案例,揭示少数企业经营管理者腐败的轨迹,反映了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履职不规范而发生的腐败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在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集:《崭新的轨道》回顾和总结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历程,以及效能监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发展与创新。第三集:《绿色的航程》介绍效能监察在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第四集:《延伸的航线》反映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效能监察在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五集:《绚丽的乐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论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点,指导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学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变革时期。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空前复杂的局面。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企业支柱,如何在改制中处理好劳动关系,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改制成败的关键。   本文归纳了当前国有改制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几种基本模式,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 国有 改制企业 劳动关系 处理   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提速,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逐渐深入,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甘寂寞,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到2004年底,在净资产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净资产70%的4371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已经有3322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改革面达到了76%;全国国有小型企业中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达到86.1%;多数国有中型企业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毋庸置疑,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尤其要通过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保护职工利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工的关系,是社会各方面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要发生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适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市场化。一方面,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另一方面,许多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东西需要清除,我们仍然面临一系列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的任务。在已经市场化的领域,劳动关系也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在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因此改制企业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怎么安置。企业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出发,安排了一部分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股权拥有者从企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需要裁减富余人员。那么裁减下来的富余人员应该向何处去。其次,企业改制前,员工为全民所有制身份,是“企业人”,企业对员工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改制后,变成了“社会人”,企业对员工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如何评价员工的历史贡献?对员工的历史贡献应该给予何种补偿?等等。这些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当前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几种基本模式   (一)分立合并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对于企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要求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归纳起来包含四层含义:(1)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职工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履行。(3)原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4)原用人单位与职工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二)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主辅分离的基本模式:区别对待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对企业分立后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劳动关系承继和劳动关系切断两种处理办法: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四)承包租赁经营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企业被承包租赁经营,承包者应当承继原企业对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这是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一致的精神。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当前国企改制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改制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促进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规范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我们对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很不成熟,从理论到实践,从政策依据到操作方法都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关于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位、错位现象屡见不鲜。   缺位是指高位阶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对企业改制时的法律适用情况只字未提,国务院出台的各项行政法规中也鲜见关于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规定;错位是指大量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如部门或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规定政出多门、互不协调,往往彼此冲突,让人无所适从。   例如: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七部、委、局及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可以看出,原国家经贸委的意见是,对于主辅分离后仍然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裕人员,其与原主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不解除,而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承原主体企业的权利义务,即通常所说的“承继模式”。但几个月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上述文件而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社部发〔2003〕21号)对于同一情况却规定,“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显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主辅分离后仍然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裕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采取了与原国家经贸委截然相反的态度,要求其先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即 “断一建一”模式。虽然这一文件也要求改制企业继续继承原主体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的“一断一建”,必然会产生支付经济补偿、本单位工作年限中断等与“承继模式”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同一个法律问却出现如此不统一的规定和解释。   (二)思想认识不统一   法规政策缺位和错位的后果就是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则可以参照,从而导致不同的企业乃至主管部门在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时遵循的指导思想五花八门。改制实际上就是企业内部资源的重新配置,作为企业的内部资源之一,劳动关系的平衡也必将被打破,这意味着在企业改制前后原劳动关系往往要切断,新的劳动关系将要建立,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改制时的做法。然而,就是在如何切断原劳动关系的问题上,认识并不一致,主要存在着两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主张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改制使企业资产、组织机构或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话,企业可以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目前所谓的“主流”观点。另有观点则认为改制时企业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首先履行协商一致的程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他们认为,《劳动法》二十六条是具有严格限制性解释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只有在客观情况的变化足以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不能变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改制不足以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实际上改制中可能适用《劳动法》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要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以上的分歧反映出人们对“改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一课题认识的混乱,对企业到底应该实行何种改制模式存在不同看法。   (三)操作方法不规范   法规政策不完善,思想认识又不统一,必然引发实践操作的混乱。   比如解除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各地各企业的支付标准也是五花八门。在工资标准上,有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有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有的干脆给个绝对数,每人一千或二千元。在补偿数量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差距。有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有的为月平均工资乘以累积工龄,不封顶;还有的按企业净资产人均占有情况,分档次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然后由有关部门把关,职工符合哪档按哪档发。   如此不协调、不规范的情况实践中经常出现,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个信息畅通的现代社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方式和结果的巨大悬殊,必然引起各类“转换身份” 职工和企业的争议,带来职工在企业改制、产业调整、分流减员中的心理失衡。企业改制的目的是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生产力的提高,但前提必须是保证社会稳定;如果改制中的操作不协调、不规范,必将引发社会动荡,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害无益。因此,寻求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模式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   法律法规是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准绳。有关改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的缺位、错位现象直接导致了改制的依据层次低、水平低的弊端,更难以避免相互冲突、互不协调的不合理的局面。因此,要规范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继受、变更、解除、续签或重签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要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变多头立法为统一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总之,我们需要做的是把零散的低位阶的规定进行整合提升,形成统一的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用于指导国企的改制工作。   (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   由于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模式仍然存在着争议,因此在统一立法前应当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以统一认识。目前,最主要的争论在于企业能否在改制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我认为,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该这样操作,而应当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达到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理由如下:第一、改制所导致的情势变更往往不足以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企业任何形式的变动都可以拿来充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令箭,因此不能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悬殊的强弱对比状态,改制的主动权又掌握的企业的手中,假如授予企业上述特权,那么很容易被企业利用,动辄以“改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口实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在现实中已经频频发生的现象显然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本意。反之亦然,有可能出现有的职工借单位改制之机主动要求单位解除原劳动合同,以此达到获得经济补偿的目的。所以,将“改制”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中排除,同样可以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充分做好改制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改制的企业,要加强职工档案的管理,必须保证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人事劳资档案是职工享受改制待遇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办理退休等手续的重要依据。同时将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工资收入、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心中有数,为改制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四)在改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   法律是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准绳。应依据民法规定的精神,企业分立合并的,存续企业应承继原企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也应“债随人走”,由改组后的企业继受。   (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   企业方不能借助自身的强势地位,采取单方面的强制、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发挥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协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对职工自愿提出或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得采取不公正手段迫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交给职工。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标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避免因差异过大而引起矛盾。   (六)全面论述改制方案的可行性   [案例]:某公司为交通厅下辖企业,公司有员工60人,于2005年进行改制,经与江苏某私营企业多次协商决定:由江苏公司收购该国有企业,也就是由原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其中领导班子成员5人中,除党委书记和一名副总经理接近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退休,退休后三年内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0万退休金;其余班子成员不做调整,每人年薪约15万元。党委书记和副总经理权衡利弊后,决定退休。对于中层及以下员工,拟定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对于竞聘不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自谋职业。该企业的改制方案没有经过反复的论证就草草实施。由于收购企业不愿意出资就想将该国企据为己有导致改制失败。这时党委书记和副总经理已经在家休息近三个月。改制宣告失败后,党委书记和副总经理又重新回到本岗位工作。经过从改制前的准备工作到具体的实施过程,公司从上到下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寄与很高的期望,结果这次改制以失败告终,极大地挫伤了员工对改制的积极性,导致员工心理失衡,工作期间找不到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党委书记和副总经理原来一向谦虚谨慎,不计较个人得失,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后思想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公务用车只是一般的轿车,没有单独配车。回来后主动提出要求,按照职务标准配备了高级轿车。同时领导班子的意见分歧不断加大,班子成员的矛头一致指向党政一把手,党政一把手有口难辩。   由此看来,对于改制方案的可行性要进行反复的论证,确保万无一失才能真正实施,要认真细致,要高瞻远瞩,做好长期规划。该国企改制的失败,无疑是对本来步履维艰的企业雪上加霜。   (七)职工参与的原则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案例]:某中等专业学校为国有企业办学,现有教职员工110人。该校目前正处于改制阶段,意向是由某大学收购。改制方案的出台是由全校在职员工反复研究,共同参与投票决定的。这给改制企业的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利,员工改制的热情空前高涨,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改制方案策划。由此看来,职工的参与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注入活力的同时,也为企业改制减少了阻力。   (八)建议改制企业采用先承继,后调整的模式   对改制中企业的劳动合同,存续企业应先予以全部承接,存续企业在整体接收原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对原劳动关系做一次全面的清理。建议对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应及时终止;对原“挂名”、“”人员,限期办理解除“挂名”、“”关系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未到企业办理手续的,“挂名”、“”关系自动解除;对“放长假”,“两不找人员”通知其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本企业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确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这些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等等。但总的前提是接收,而不应采取将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一律解除的办法。   [案例]:某公司被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整体收购时就采取了先承继后重组的模式,被吉林省国资委保持***员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拟定为吉林省国有企业改制成功的典型。   该公司原有职工1300人,2005年被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收购,成为首都机场集团的子公司。在被收购的过程中,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人员等均被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接收(员工劳动合同未做变更)。并在改制期间圆满地完成了新旧机场的转场任务。新旧机场的转场涉及的工作非常繁杂,该公司与地方组成的联合指挥部,密切协调配合,在改制后各项工作还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平稳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圆满地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   重组后按照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规划,该公司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进行了深度对接,打破了原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新的法人治理结构。于2006年1月开始进行内部梳理,先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原党委书记由于年龄已高,不再担任党委书记职务,被聘为吉林省政协委员、公司顾问;原总经理被聘为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实行党政一肩挑。与此同时首都机场在所辖的全国各机场集团范围内,通过竞聘的方式,选拔出了适合CEO 岗位的人选,派到该公司担任CEO职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务未做调整,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工作分工由新班子重新研究调整。中层及以下员工拟进行竞聘上岗,原则上对未能竞聘上原岗位的员工实行转岗,保证人人有岗。经深入调查,大多数员工对公司的改制后持肯定态度,也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处理改制中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两个好处:一是可降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将一次性安置的成本前置改为成本后置,有利于保护存续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保证改革能顺利进行。 对于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尽量从继续履行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以促成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为宗旨,不应动辄便解除原劳动合同了事,即使要解除劳动关系,也要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考虑公平的因素,这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本要求。   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体制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特征。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不仅是在用工行为和就业行为市场化之后,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需要,更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在国企改革中,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现状不容乐观,既有遵守劳动法律的和比较规范的企业,也存在大量的、违反劳动法律和侵犯工人基本权益的企业。但总的来说,在市场化领域,适应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和制度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资矛盾日益激化,给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埋下严重隐患。国有企业作为国家企业支柱,处理好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国企改制任务艰巨,我们祝愿国企改制,一路走好。   [参考文献]   1.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 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2. 《劳动关系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李剑锋2003年9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 《改制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探讨》 蔡树峰、郭金鹏

企业改制有哪些形式

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不含机关法人、自收自支事业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依据其经营业务分别规定了最低下限,如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股本金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为五人以上,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非上市公司,其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一种是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发行股本(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后大力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现根据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发起设立。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原有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即不低于总股本的51%。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也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融资租赁,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及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股,但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其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单位改制是什么意思

gǎizhì改变形式、本质或质量羊皮被改制成羊皮纸改变政治、经济等社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界一直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讨论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改制如何定义,如何衡量改制的结果,一直颇有争议。曾有学者为改制定义:所谓改制,就是打破旧的经济体制下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定义准确地指出改革之初,国企改革的工作重点---将全资国有的企业转变为拥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

国企改制挂牌没人摘牌怎么办?

要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2.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3.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6.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7.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谁知道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急‘~~

我们单位原来是国企,现在改成外资了,工资加了1000,每月奖金没了,其它没有变化

什么是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uec49,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国有企业改革范畴来看,推进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员工持股等都涉及到企业改制的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领域最为广泛的环节。以上资料是我在中大咨询的官网上总结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改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观:尽管现阶段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是大势所趋,但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改制成合伙企业的情形,也时有出现。企业改制成合伙企业不是一蹴而就,耗费的时间长精力大,但只要按照相应的改制流程放下走,不但能节省很多的时间精力,而且能极大地减少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的流程 在实践中,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一般要经历以下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一个完善的企业改制方案,非常有利于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的进行,能预先对改制时间、具体流程、费用等等事宜,作出就准确的预估,不容忽视。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在企业改制前,最重要额就是对现有资产进行确权,避免日后再出现纠纷。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企业的资产不但包括有形实物,如房屋车辆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资产权;不但不包括各种债权,也包含各种债务。 5、资产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合伙企业名称,不是想命名就命名的,需要依法先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然后不存在重复、违法等情形的,才会准予登记。 7、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8、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9、领取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改制成合伙企业涉及的事情非常多,远远不是简单的文字能够完全表达出来的,期间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不注意就可能埋下纠纷的隐患。因此,建议企业改制成合伙企业的时候,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尽可能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干净透明”地有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 公司 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 股份有限公司 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即国家)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成前述第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与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于此一并论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备后,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公司: (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 公司章程 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 (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 股东 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三)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 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股本总额,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认缴的资金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认足,股东认缴的股份必须一次性缴清。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的,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履行了认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实物的价值和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作价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资、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办理公司登记前,应当将公司的货币出自一次足额地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股东应当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 (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请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经审批。 199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配合《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将过去的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制改变为国际通行的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制,又称准则制;并以企业类型代替过去的所有制类型的登记;以注册资本代替 注册资金 ;适当集中登记权,仅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省、市、县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城 市区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登记,但非公司性的企业的登记权,仍然可以行使;公司类型成为划分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权的依据。如该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他公司的登记由其他各级工商局负责登记;统一使用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申请,对新公司使用新格式的 营业执照 正本和副本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利用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 身份证 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聘用或者选举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填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八)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发表公告,以昭示大众。有些还宣布原企业解散,新公司成立。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因此即使不经公告,也不会对公司设立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设立公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 公司 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 股份有限公司 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即国家)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成前述第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与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于此一并论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备后,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公司: (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 公司章程 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 (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 股东 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三)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 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股本总额,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认缴的资金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认足,股东认缴的股份必须一次性缴清。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的,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履行了认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实物的价值和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作价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资、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办理公司登记前,应当将公司的货币出自一次足额地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股东应当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 (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请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经审批。 199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配合《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将过去的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制改变为国际通行的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制,又称准则制;并以企业类型代替过去的所有制类型的登记;以注册资本代替 注册资金 ;适当集中登记权,仅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省、市、县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城 市区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登记,但非公司性的企业的登记权,仍然可以行使;公司类型成为划分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权的依据。如该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他公司的登记由其他各级工商局负责登记;统一使用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申请,对新公司使用新格式的 营业执照 正本和副本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利用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 身份证 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聘用或者选举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填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八)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发表公告,以昭示大众。有些还宣布原企业解散,新公司成立。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因此即使不经公告,也不会对公司设立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设立公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以下是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 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 ,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 二、是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作为出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如果吸收新的资金入股还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 公司法 》改制为公司、有限 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三、是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 债权人 债务 。已为贷款设定 抵押 或 质押 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同级政府。 四、是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承担。改制后的新设立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须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 债权债务 处理、职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如不能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法律主观:企业改制也称“企业改组”,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1993年12月29日制定,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二、企业改制的类别方式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法律客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一)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改制规定

法律分析:(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主观:企业改制也称“企业改组”,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1993年12月29日制定,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二、企业改制的类别方式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法律客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寻求哪些途径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寻求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仲裁,国资委上访,目前没有特别的好办法,只能一级一级的找,社会就这么个现状,希望能帮到你。 药品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 怎么依法解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具体内容请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不过我还是想提醒你,如果损失不大,就忍了吧,毕竟相对与监督管理部门来讲你想打赢官司很难啊。 当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解决 行政途径,民事诉讼途径等.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 *** 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国有企业改制不保留公章是否合法 改制结束后,公章作废,是否保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会计帐册保存时间: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浅谈新时期如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等日益多元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和突出。新时期如何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着力落实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制度。 如何落实基本制度。一是以深入贯彻学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按照维权制度的工作标准和企业状况,修订完善职代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实施细则,强调职代会各项职权的具体落实,纠正集体合同制度推行重签约轻协商,重形式轻实效的偏向,逐步履约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促使企业经营者产生一种不落实两项制度就办不好企业的约束力和紧迫感,二是要密切制度相互联结。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之间,既有相对独立性,也有密切相关性。因此,我们应注意使其相互联结,相互影响,确保质量,造福职工。 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在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公平、公正、客观地处理在工资分配、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出现的争议调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推动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模式。各级工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企业调解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早期、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充分调动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依法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既对工会干部履行维权职能遇到侵害时应有的保护作了法律规定,也对工会干部损害职工权益的失职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各级工会要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关的规章、公约,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会系统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以维权为终极目标的工会工作的考核体系,做到任务、责任、奖惩三落实,让下级工会来评价上级工会,让职工来评价工会组织,把职工的满意不满意,作为考核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履行基本职责的根本标准。 四、要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者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当前,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思想,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持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极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工作中来。同时要坚持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会干部还必须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一切工作中尤其是处理复杂问题上,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在一切工作中要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并做好职工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稳定。 中国公民在国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你应该先找领事馆或者大使馆。。 如果和中国没建交的国家,那你就只能自认倒霉。。。 宁乡氮肥厂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第一:靠 *** 。目前的县 *** 一小撮昏官用95年的补偿标准作为2011年改制的条件,用心之 *** 路人皆知。 第二:如果第一条不行,靠清官。 *** 成立90周年,领导人民生活富裕奔小康,涌现了一大批类似焦裕禄的好干部,县委、市委、省委、党中央有一大批体察民意的好官清官主动出来主持公道。 第三:如果上面两条都不行,只能靠我们全体宁乡县氮肥厂职工和所有同情支持关心我们的全国各族劳动人民。生命不息,奋争不止,为自己又为全国的改制法规健全用不放弃! 7月4日我们宁乡氮肥厂职工组织到宁乡县 *** 请愿,到晚上谢蓉被宁乡公安所抓,大家到公安局要人,又有几个人被抓,这样的县 *** 我们还能信赖吗? 国有企业改制给法人,而法人确没有出资合法吗? 这个看情况。 国企如果己经资不抵债,改制时,接手的,当然不需要再向国家出资了。 改制后,往往还有人员的安置,这才是个大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是衡量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 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堵小区门是违法行为吗 是,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是扰乱社会秩安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和他们理论,实在不行,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企改制若干问题

  突破国企改制三大难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展。”  国有企业改制是党中央工作的重点,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难点,更是法律界、企业界和百姓关心的热点。改制涉及三大难题: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企业改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改制能否顺利进行、改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增值、企业自身的发展、职工个人的利益;改制涉及面广、各方利益相互交错,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妨碍经济的发展,影响的对外投资形象。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要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要在改制过程中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相互交织,改制企业无法独立完成,需要有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参与,例如由律师事务所参与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中介机构全面、深入的介入,利用其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专业化操作,既能避免企业改制“走样”,规范操作、节约改制成本;又能防止改制后产生纠纷,有效地预防和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风险和困难,增强改制企业的信心,进而将改制推进、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企业改制要科学策划、规范运作,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无疑是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遵循的要原则、标准;同时,改制企业众多,情况各不相同,一企一策,因地制宜才能收到成效,我们要突破思维惯性,在坚持“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的前提下,去寻求更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深入研究、科学策划、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改制企业的增效、有效稳定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资产处置方面,“国退民进”是基本原则,国有资本退出渠道畅通就要实现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渠道畅通,在资产处置上要开拓思路,多渠道的吸引民间资本。 一股独大是目前国有企业股权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但一股独大不是公司治理低效的根源,根源在于资产不可流通性。国有资产流通,决不仅仅是卖出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而是卖出与买进的统一过程,即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在统一市场上的“双向对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有资产既可能缩小,也可能增大,是缩小还是增大,关键取决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国有资产流通的目的就是要盘活国有资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进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改制中资产处置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将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做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可将企业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从中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在征得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债权转股权。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产权界定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名为国企,实际国家没有投资,没有国家投资记录的,可以核定为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名下;国家投资少,主要靠集资、职工福利基金投资的企业,可重点化成集体资产。企业资产损失应从宽核销,呆坏帐的追索权可以留给企业,由企业继续追索,追回后国家与企业按比例分成。只有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国有资产,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才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增值,有时,看似国有资产减少了,但企业搞活了,税收增加了,岂不是一种增值。  在股权设置方面,公司高层应相对控股 ,以保证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在高层相对控股的前提下,中层管理人员应持中股,并根据企业的规模,考虑是否全员持股还是有条件的部分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使员工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有一份资本收入,而资本收入的多少与企业的效益密切联系,由此形成员工与企业共命运的纽带。股权设置上应避免平均持股,股权的不均等分配有利于为监督提供动力,而小额均等持股会造成监督动力的缺乏。改制企业中,如果缺乏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如果出资人不能有效监督经理人员行为,那么后者就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来获取私人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为了有效的吸引和留住人才,可以考虑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经理层融资收购制度等新型的股权激励制度。有的企业资产量大,除非资金雄厚,否则难以认股。因此,在股权的购买上可以采取灵活的形式,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认股的,可以采取股权质押的形式,出资者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国家,以此来吸引投资,解决投资者资金不足问题。在股权设置上还可以考虑改制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广泛吸纳资金。  在人员安置方面,企业改制涉及全体职工的命运,改制能否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影响到改制的成败。在改革前期,除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进一步使企业和职工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进一步加深改革的紧迫感,使大家真正认识到,改革与自身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改革才能生存、发展,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国有企业的改制,一方面是要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摆脱困境;另一方面也要在追求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为了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最直接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对职工满意安置,满意补偿。比如:买断工龄人员经济补偿费、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和医疗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等等。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现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费用低,职工可能不满意。对此,我们应按照 “三个代表”的要求,确实解决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以制定地方标准的方式,提高补偿标准,还可以考虑员工持股方案,由员工出资认股或者将企业资产量化到职工名下从而形成一定的股权。  改制过程中,“国退民进” ,国有资产出售,这是一个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相互对流的过程,是实现国有经济合理布局的过程,而不是国有资本的减持、贬值。资本是活的资本,只有在运作过程中才能增值。我们要排除改制中的两大误区,第一,“产权界定严了,就是保住了国有资产,就不是流失了”。流失不仅是一个动态概念,也是一个静态概念,无声无息中也能造成流失,而增值则是一个纯粹的动态概念。产权界定严了,相应的妨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空间,国有资本流通渠道不畅,闲置起来就是一种流失,要想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就要使国有资本动起来。虽然国有资产界定少了,但被有效的盘活了,企业效益上去了,国家则从税收上获利了。第二,“冰棍效应”。一根冰棍吃掉它或者卖掉它能够获得收益,如果不管它,闲置起来,最终只能剩下一个没有价值或者说价值极小的棍。两个误区实际上谈的是一个问题,即“国有资本的隐性流失”问题,这是一个值得十分注意的问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确实有效的改制措施,真正实现改制的意义。改制企业经济效益好了,国家税收就增多了,职工的收入也多了,社会安定,市场气氛活跃,投资环境优良,整体的经济实力加大,会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投资增加,进一步开拓就业市场,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本身是一个良性循环,国家、企业、职工“三赢”。  http://cache.baidu.com/c?word=%B9%FA%C6%F3%3B%B8%C4%D6%C6%3B%C2%DB%CE%C4&url=http%3A//bbs%2Ecnplmm%2Ecom/thread%2D32442%2D1%2D1%2Ehtml&b=0&a=6&user=baidu  http://cache.baidu.com/c?word=%B9%FA%C6%F3%3B%B8%C4%D6%C6%3B%C2%DB%CE%C4&url=http%3A//www%2Elunwen5%2Ecom/lunwen/kuaiji/shenji/8977%2Ehtml&b=19&a=18&user=baidu

国企私有化改制对职工造成哪些损害

看是怎么个私有化法了。现在很多都是混合所有制,国家控股。就目前来看,私有的和国企比起来 是以利润为首要 就拿前两年山西私有煤矿来说 安全事故频发 后国家严格要求 结果很多老板非常愤怒 最后竟然求着国企收购 都改行不干了 你说这是为什么 他们为什么愤怒? 因为你在乎工人的生命就要提高成本 提高了成本挣得钱就少了。然后就是贯彻劳动法不如国企积极 很多私有的总是在靠近法律下限 有很多甚至无视我国劳动法。还有一点就是,有些国企招人并不是缺人 而是在利润好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和地区考虑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私有化后 如果国家不主管这家企业 那员工就有被裁的危险了

国企改制私有化是谁提出来的

国有企业私有化,或称国营企业私有化,一般指的是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原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重要措施。一般认为,最早提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是英国的撒切尔夫人。

国企改制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实行新的体制,如丞包制或股份制等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1、国有企业改制很复杂,各单位、各行业执行的改制重组的政策文件都是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的的原则规定再细化而来的,演变时必须考虑改制企业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因此,改制方案或文件很难满足各方面的愿望。2、法院不受理国有企业改制民事案件。在民法中也没有涉及改制中的民事问题如何定性,法院无可操作的法律、法典。3、你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可以向改制企业的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诉,他们应该受理。若不受理,你可提请行政诉讼,以“不作为”为案由起诉这个主管部门。当然,也可向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投诉,请他们监管。4、你无法起诉A单位,因为国企改制不是A单位能决定的,A单位仅仅是贯彻、执行了国家的规定,你不能也无法起诉国家或国务院。若A单位在改制工作中有偏差,只要不触犯刑法,也不会有民事责任的。5、国企改制是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每部分人的获利或损益不可能一致,只要显示公正公开公平即可。改制方案(包括资产的转让、评估)的批准程序合法,就无可非厚。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国有改制企业还是国企吗

法律分析: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企改革为何要进行企业改制?

有很多种方法,企业改制也是一个方法吧,只要企业能越来越好,改革吗,都要试试啊,你说呢?

什么是国企改制

1、国企改制也就是国有企业改制;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4、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改制企业还是国企吗

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比如,《企业法》规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领导制度,经理层是执行层,董事会审议经理层的报告等。2.投资主体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3.隶属关系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副董事长直接传达、贯彻集团公司的战略意图。二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发挥监督作用。四是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推荐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新的体制建立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党工团组织依然是上下级关系,受集团公司领导,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当然,由于同属主业系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可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但绝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对口。4.党群领导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党群领导由单一角色变为双重角色。公司成立后,党群领导都具有双重职务。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现在都是双重职务,担任双重职务与过去在企业兼各种职务有本质的不同。按《公司法》运作,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责任,不能角色不分,混为一谈。如党委书记是按党章选举产生,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起政治保证作用。而作为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职责是主持审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同时董事长还要以法人代表身份处理公司对外重要事务。这两个角色放在同一个人身上,他既不能强化一个职责而淡化另一个职责,也不能不分角色,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去管理党务或以党委书记的身份主持董事会。又如工会主席按《工会法》要维护代表职工的利益,作为持股会理事长要按《持股会章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这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角色。5.管理者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者由厂长变为总经理。工厂的厂长与公司的总经理是有区别的。一是产生的方式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要对上级负责;现在的总经理是党委审查、法人股东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要对董事会负责。二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身份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而现在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权力范围不一样,过去的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现在的总经理是执行层,总经理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总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范围不一样,董事长在企业主要管长远规划、投资规划以及需要在董事会上决策的大事;董事长一般不具体管生产经营,而总经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体工作。公司成立以后,管理层人员的任职有了本质的不同。6.会议程序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会议程序由随机动意变为有严格的程序要求。7.决策风险不同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责任不清变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追溯个人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作出重大决策时,为了集思广益,股东会把一些重大权力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有出资者授权,公司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偏移。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在运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①、是要建立董事的诚信制度。董事必须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并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股东,不能轻易剥夺股东的权力,也不能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权力授予他人,签订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等。②、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会在企业中具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某一个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长的,而是集体的权力。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集体表决,每一个董事只有一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都不能更改。③、是要明确对董事个人可追溯的责任。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每个董事必须对议题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弃权,也不能模棱两可。召开董事会时,每个人的发言、表决都要记录在案,立项存档20年。每个董事要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任。比如,有一个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投反对票的可免除责任。由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决策的地位,就不允许出现挂名董事的现象。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国企改制后的企业是什么性质?

国有企业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利。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在实际中,通常被采用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出售给外商;2.出售给民企;3.管理层收购(MBO);4.员工持股;5.外部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联合收购;6.出售给其他国有企业  将国企出售给外商,如果外商是一个世界知名企业,就可以实现“与巨人同行”了, 不但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经营管理体系,还有可能吸引外商的后续资金投入、项目投放,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将国企改制与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但是,如果外商不是一个知名大企业,要对外商的资质、信誉、实力的调查就比对国内企业的调查更困难。将国企出售给外商,还存在着一个对外商战略意图的判断问题,以及自己的战略选择问题,如果外商的战略意图是将并购后的国企仅仅作为一个加工基地,那么原来的品牌、技术也将逐渐消失,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加工基地还可能外迁,那么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接受,地方政府是否能收购的,这种方式很值得重视和研究。?国企改革了以后,企业要自负盈亏,如果它经营效益不好,它也不能够给员工提供很多的服务。如果你在这样的公司工作工资不高,福利待遇也不好,那就没有必要继续耗在这里。公司改制员工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一、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什么是国企:国企一般指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国企改制有什么猫腻?

年轻人千万不要去什么国企上班 现在很多人找工作还是喜欢进国企,认为是铁饭碗,殊不知这个饭碗有多不好端!1、如果你没有关系干不上好活,在国企里大学生当工人,没文凭的坐办公室是很正常的事。2、在国企,得有讨领导喜欢的本事,让领导‘赏识"你,这样你就算工作没什么能力,也能爬上去。3、如果你有能力还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拉帮结伙挤兑你,通常有能力的人都有点清高,不屑于搞手段,凭本事吃饭,但这么想的结果就是你会被人整。4、我一向认为国家政策是好的,但执行起来就走了形变了样!例如减人提效,你给我减人我就不给你提效,玩著干耍著干,工资奖金照发,最后你还得给我加人。再例如奖金的二次分配,里面的猫腻太多了,不一一细说了,没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别的积极性倒都出来了,国企改革给某些人提供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机会。在网上看见一个帖子深有同感: 国企工资是低的,私企工资是高的。 国企以前节日发礼品,私企现在节日发礼品。 国企总爱养庸才,私企总爱留人才。国企人际关系很重要,私企工作凭业绩。 国企办事走后门,私企办事开着门。 国企规章制度多,落实少;私企制度少,落实多 国企搞比赛时多,私企讲竞争时多 国企盼休节假日,私企常年休假少 国企犯错官照当,私企犯错就下岗 国企到点就回家,私企早晚过点也办事。 国家企业如果改制成为私人企业以后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产生?如果这样的事情确实发生了,国家 *** 以及国家 国企改私企本来是好事,私企的工作积极性更高,奖惩制度更好。搐问题主要出在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上,上亿资产被严重低估,贱卖给当前领导。 *** 腐败官员勾结掩盖真相。这种事情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资产评估猫腻太多,国企员工最好要有自力更生的觉悟,这是大趋势。 我们是国企,公司员工与上级之间的关系超级复杂,所以开始进来千万别说话,多观察,渐渐的会看出很多猫腻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中央纪委书记说国有企业不能变私人财产 中纪委刊文痛批国企中国有资产流失! 一、配股政策导致国有资产合法的成为私人财产。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第一步是以股份制形式推进的,一般是以买一送一的比例进行配送股份。现实中,却有钻政策空子的事情发生,在以股权形式改制时,国有资产的评估价是以低价确认的,再加上买一送一的政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出台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是鼓励职工参预到企业中来,成为企业的主人,同时也是促进企业经济多元化和加速现代化企业建设速度的一种有效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国有企业将职工身份买断了事,既不考虑入股,也不予安排上岗,使其失业,这就使得政策配股的好处落入少数人和一些有权操作大盘的人的手中。这些从过程上看似合法、合理的转变,其实质是以国有资产的流失而肥了个人的腰包,且隐藏着暗箱操作和买卖互动因果关系的。 二、以拍卖的合法性出售国有资产造成了变相流失。 首先,拍买程序不够科学,定价不够合理。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压到最低;其次,实权人士参预操盘逼低售价。在拍卖过程中,一些掌权人联合实力派人士,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明行拍卖,暗中操盘,以一切可用的关系去实现以低价购买的目的。实质是权权、权钱、钱钱的互为作用,算计的还是国有资产。 三、协议价出售为国有资产流失推波助澜。 从一些国有资产的出售情况看,有一部分是通过走拍卖形式最终转为协议价出售的,这里也存在着多种手段的变通和不为人知的猫腻。有一家国有企业初定售价很低,但由于资产量大,在竞拍信息发布后,报名的竞标人相当少,最后竞标的是两家俱有经济实力企业。在拍买会开始前,因一家竞标者出现意外,在路上耽误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但已给拍卖会的主持者打进电话请求推迟一下时间,最终未果。他们的这次误点正好给拍卖转为协议价留下了美好的操作空间,达到了以低价成交的目的。在拍买过程中,还有的是经权威人士将竞争者劝退,也就是提前向竞标者许愿,让其自动退出和以一些大牌去假报名,把一些资金实力不强的散户挤出竞争的行列,肃清了竞争对手,最终同谋者得利。这种情况下,在权力方面直接收现金受贿的很少,多以给干股和安排人员为交易手段,使其长期受益。而国有资产却因协议价造成了应收回资金差异性的流失。 四、产权制度改革时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流失 有一些企业在产权改制时,因权力人士干预或一些掌权人为给有关系的评估机构滞留业务,没能及时的登记造册和进行资产评估,使得一些在册资产无法确认新旧程度,尚未造册的资产成为账外资产,最终被原经管者以偷梁换柱和监守自盗等方式,把国有资产以次冲好,将好的资产和未上账的资产自行出售或运出窃为已有,使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流失。因情况特殊,一旦出现问题也会因人情关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五、无形磨损得不到合理补偿造成的折旧性流失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整体租赁的过程中,一般是企业整体出租,其租金被相关部门收回。这些租金如没有用于国有资产的维修,而是转作他用或挥霍,就会造成磨损、减值得不到弥补的必然结果,从而形成折旧性国有资产流失。 六、以人情关系捐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改革过程中,有的掌权人将自己暂时不用的家俱、用具以无偿的形式送给一些相关的部门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使用,或将财务借出,最终以收不回为由形成损失或坏账,或是直接送人情,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如积少成多,也会是一笔不小的国有资产流失。 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利益分配中人为性国有资产流失 在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中,多数企业会以一些不合理的分配和非法的手段算计国有资产,一点一点地把国有股份磨合掉,将个人股份逐步增强,最终实现......>> 国有企业单位的员工如果都是服务外包员工会被查么 国有企业里面本来就有编制的和没有编制外包的,如果你觉得有猫腻的话可以直接去举报。 各位大侠,律师,精英,拜托帮帮我!是这样的,我以前在国企上班,企业08年破产了(假破产,其实又成立 5分 企业欠缴员工养老保险金追诉期只有2年,因此,你的诉求已过了时效. 为什么国企开发的app总是那么垃圾?比如12306 中国移动等等…我的意思是相对于别的企业的app 被惯坏了,因为大多数国企都具有垄断市场的优势!你爱用不用,反正没有太多选择余地。 哎呀 国企待遇到底怎么样的 第一:国企起步待遇很被催,做得事也很苦逼,只要不不是"上面有人" ,也不可定很清闲 第二:国企 跳 外企.尽可能在2年内完成.确实文化差异比较大,隔久了,外企不一定要.现在外企都欢迎应届,喜欢自己培养 第三:国企的软待遇却是不错,很少有猫腻(是很少,不是没有!)福利之类的,按照国家标准不会少你的.如果你有个意外闪失(主要是家庭健康),国企业很有人情味,多多少少会照顾一下你 愿对lz有所帮助 企业为什么要虚增收入、利润? 当你面临需要对你这位老总考查业绩从而决定“政绩”大小时;或者在达不到盈利的前提下,企业在没有融资可能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做!! 我在一家国企单位,把我借调到一家俬企由干拖欠工资我把它告了,这家公司以我无故矿工两天为由让我写道歉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估计两边都不会再接收你,那就两边一起告。这家俬企跟你以前上班的国企领导直接肯定有猫腻,你回去以后也不会有好日子过,现在你就拿出当时跟他们签的合同去咨询律师。把他们全部起诉

改制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退休年龄有限制吗?

国企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也是按照国家规定,男60,女55周岁退休,但是具有高级专家职称的,工作需要,可以延迟退休。一般是延迟5年。

改制后国企员工属于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国有企业工作了5年,现在改制,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是不是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算呢?

你想得美,改制还能按平均工资计算,每一年工龄,按照地区不同800-1200元买断。也许你的企业还有资产,那需要职工出资买下49%以下股份,那是另算。

国有企业改制是哪年

法律分析:开始的话是1985年就开始了。标志是《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那时应该是邓小平提出了。大量国企职工下岗是在90年代中期。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国企改制职工有哪些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企业改革,不仅关系职工利益,更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既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又要兼顾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让企业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近些年的发展实践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有些方面也存在问题,改制企业中职工的权益保护仍需要关注。国企改制中有哪些职工权益?(一)参与决策权。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国企改制的内容和方案,其有权利知道并参与决策。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的各项内容。职工代表大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其产生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只有公正公开,并让职工参与改制的过程,避免暗箱操作,才能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国企改制过程中应充分照顾到出资人、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利益。只有尊重了各方利益,国企改制才能得到广泛的支持并取得成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二)获得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权。国有企业改制,将产生两种效果,一方面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主要通过转让企业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改变企业职工的身份,让其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里所说的改变企业职工身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改变职工对企业的依耐关系,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是劳动者生存的保障,如果劳动者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则会影响其其他社会权利的实现。同时,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兼顾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保障总结:一般来说,将国有的独资企业更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这种行为方式就叫做企业的改制,而这种改制的方法是可以帮助到企业来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企业在进行改制的时候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条明确了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国有企业改制后还是国有企业吗

法律分析: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是什么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

国有企业改制后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改制后国企员工属于什么性质

国企在改制之后,员工身份并为发生改变,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只要员工和单位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员工有为单位工作,那么就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改制就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一般由国企改变为合资、非公等等。一般说来,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原国企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了,这样,国企改制的职工有机会身份不变。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只是公司的归属性转变,对于个人所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不变,也不影响。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什么是国营改制企业

所谓国企改制,是指将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法人,即有独立的董事、监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要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要在改制过程中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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