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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哪些方面与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不同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中长期视野的宏观调控。未来我国推进新一轮经济改革,应从国际主流的需求管理“西医”方式,更自觉、更积极转向供给方面的改革创新,防止对“西医”过度依赖,采用“中医为主、西医配合”的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疗法。 面对经济持续下滑,我国没有再出台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而是简政放权,连续下放行政审批权,探索设立自由贸易区,激发市场内在活力,都能看到新供给理论的影子拓展资料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或生产出一定的数量商品后愿意并且能够售出的商品或劳务数量。能够提供给出售市场的商品总量,包括已经处在市场上的商品的流量和生产者能够提供给市场的商品的存量。影响供给(生产)量的因素商品本身的价格:一般来说,一种商品的价格高,生产者会增加供给(生产)量。相反,商品的价格低,生产者会减少供给(生产)量。相关商品的价格:如果某商品价格上涨了,原来生产的商品价格不变,生产者会转向某商品的生产,原来商品的供给(生产)量必然减少。生产技术的变动:生产技术的变动也影响生产成本。在一般情况下,生产技术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不断提高。一次生产技术的变化一般是单方向的,当生产技术提高时,在同一价格水平上使供给(生产)量增加。生产要素的变动: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导致生产成本发生变化。生产要素价格上涨表明生产成本增加,在同一价格水平上,供给(生产)量减少:反之,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使生产成本减少,在同一价格水平上,供给(生产)量增加。政府的税收和扶持政策:这实际上也影响到生产成本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如果增加税收,生产者的负担则加重,供给(生产)量便会减少,反之则会增加。厂商对未来的预期:如果行情看涨,厂商就会增加供给(生产)量;反之亦然。自然条件:如水果、蔬菜等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在生产旺季,供给(生产)量自然会大于其他时间。

凯恩学派的减税政策与供给学派的减税政策有什么区别?

凯恩斯学派和供给学派的减税政策:凯恩斯学派和供给学派都主张减税,但两个学派的减税政策有着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两个学派提出减税政策主张的经济背景不同;二是两个学派减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不同;三是两个学派的研究方法不同.

凯恩斯主义、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的财政政策观点的异同

货币学派及供给学派的理论被称为反凯恩斯主义,不是因为不主张政府进行干预,而是要求减少政府的干预,其与凯恩斯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两点:1、政府干预的“度”。2、影响经济的主要因素或者说关键因素是什么。

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有哪些

供给学派并没有建立其理论和政策体系,只是学派的倡导者对于经济产生“滞胀”的原因及政策主张有些共同的看法。供给学派认为,1929~1933年 的世界经济危机并不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是当时西方各国政府实行一系列错误政策造成的。萨伊定律完全正确,凯恩斯定律却是错误的。吉尔德坚持说,就全部经济看,购买力永远等于生产力;经济具有足够的能力购买它的全部产品,不可能由于需求不足而发生产品过剩。拉弗极力强调萨伊定律的重大意义 ,他指出萨伊定律不仅概括了古典学派的理论,而且确认供给是实际需求得以维持的唯一源泉。供给学派认为政府不应当刺激需求,而应当刺激供给。供给学派重新肯定萨伊定律以后,进而确认生产的增长决定于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供给和有效利用,在生产要素中资本至关紧要。资本积累决定着生产增长速度,应当鼓励储蓄和投资。供给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企业提供生产要素和从事经营活动都是为了谋取报酬或利润。因此,对报酬和利润的刺激会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实际工资的刺激将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对储蓄和投资报酬的刺激会影响资本的供给和利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能够使生产要素供需达到均衡和有效利用。应当消除不利于生产要素供给和利用的因素。供给学派指出,政府的经济政策是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刺激因素,其中财政政策最为重要。在分析经济政策对行为的影响时,供给学派反对凯恩斯主义只注意政策对经济主体收入和支出的效果,而是强调政策对生产活动的作用。供给学派着重分析税制对生产要素供给和利用的效果。他们指出,经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所关心的并不是获得的报酬或利润总额,而是减去各种纳税后的报酬或利润净额。在累进税制条件下,边际税率又是关键因素。因为经济主体是否多做工作,或增加储蓄和投资,要看按边际税率纳税后增加的净报酬是否合算。他们认为税率影响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相对价格变化实现的,税率提高,纳税后净报酬减少。就劳动力看,这意味着休闲对做工的价格下降,人们就会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工,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就资本看,这意味着消费对储蓄和投资的价格下降,人们就乐意把收入用作消费而不用作储蓄和投资,资本供给就会减少。此外,经济主体为了逃避高税率,还把经济活动从市场转入地下。这些都会使生产要素供给减少,利用效率降低,使生产下降。供给学派进而分析税率与税收的关系。因为税收是税率与税收基础的乘积,税率变动既然影响生产,就必然影响税收。拉弗首次把税率与税收的关系制成模型,画在直角坐标图上,这就是以拉弗命名的拉弗曲线。减税,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能促进生产增长,并可抑制通货膨胀。拉弗、万尼斯基、肯普等宣扬正是高税率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热情,阻碍了个人和企业储蓄与投资 。这就必然导致生产率增长缓慢、生产呆滞,出现商品供给不足、物价上升。这时再加上人为地扩大需求,通货膨胀势必加剧。通货膨胀又使储蓄和投资进一步萎缩,生产更加呆滞;还使纳税人升进高税率等级,而实际收入并未增加,纳税负担因而更重。因此,供给学派竭力主张大幅度减税,夸大了降低边际税率的作用。他们认为减税能刺激人们多作工作,更能刺激个人储蓄和企业投资,从而大大促进经济增长,并可抑制通货膨胀。他们还认为,减税后政府税收不致减少,还会增多。即使出现财政赤字,对经济也无关紧要。经济增长后,赤字自然缩小和消失。供给学派认为,政府支出不论是公共支出还是转移支付,都或多或少起着阻碍生产的作用。公共支出中有些是浪费资源,有些虽然对经济有益,但效率很低。因此,他们主张大量削减社会支出,停办不必需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计划,降低津贴和补助金额,严格限制领受条件。供给学派虽然同意货币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在控制货币数量增长的目的和措施上 ,同货币学派大相径庭。供给学派认为,控制货币数量增长的目的不应只是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而是为了稳定货币价值。货币价值保持稳定,人们的通货膨胀心理就会消失。在安排货币收入时,人们就乐意保存货币,不去囤积物资 ,选择生产性投资,不做投机性投资。同时,货币价值稳定又是保证财政政策,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如何保持货币价值稳定,拉弗、万尼斯基、肯普等坚持必须恢复金本位制。

简述供给学派的主要观点和政策主张

  供给学派的主要论点和政策主张  (一)复活“供给自创需求”的萨伊定律  供给学派  供给学派认为,在供给和需求的关系上,供给居于首要的、决定的地位。社会的购买能力取决于社会的生产能力,而社会的生产能力就是社会的供给能力,人们在向社会提供商品的过程中自然会创造出多方面的需求。社会的供给能力越强,需求就越大,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不会出现购买力不足而发生商品过剩的问题。供给学派不仅把萨伊定律奉为其理论和政策的基础,而且以此为武器,否定凯恩斯主义需求决定供给的理论和需求管理政策,他们认为经济发生滞胀完全是由于需求管理政策造成的,是需求过度和供给衰退的必然结果,其祸根就是凯恩斯需求决定供给的理论,因此必须坚决摈弃。他们还认为经济发展的标志是供给的水平和能力,经济学的首要任务应当是研究如何促进生产、增加供给,仅仅在需求和分配上做文章是远远不够的。  (二)力主市场经济,反对政府干预  供给学派从萨伊定律出发,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供求总是均衡的。他们宣扬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自由经营活动是促进生产、增加供给的关键因素,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企业家施展才能的最佳经济体制,在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下,各种经济变量都能自动趋于均衡,保证经济长期地稳定发展。国家干预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机制,而且往往由于干预不当而损害经济中的供给力量,例如凯恩斯主义的国家调节政策以充分就业为首要目标,注重需求方面的短期效果,不注重供给方面的长期利益;注重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把以税收、公债形式从企业和个人那里征集的过多社会资财,通过财政的转移性支付变成了巨大的消费而损耗掉,降低了资本积累,阻碍了生产发展,削弱了供给能力。特别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往往服从于政党之间的争斗,这种短期化行为,却对供给产生持久的破坏作用。因此,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对国民经济有害而无益。  (三)通过减税刺激投资,增加供给  他们认为,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但供给的大小取决于产量的多少,产量是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直接结果,而生产要素的投入取决于各种刺激。这些刺激应以提高储蓄率、投资率为目标,以鼓励企业家冒险和创业为满足。因此通过各种刺激就能增加生产以达到增加供给的目的。  供给学派认为,在所有的刺激中,税率的变动是最重要、最有效的因素。税率变动影响着劳动力的供应及其结构,影响着储蓄、投资以及各种有形的经济活动。因为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虽然是收益,但他所关心的不是收入总额,而是纳税后可支配的收入净额,因此税率,特别是边际税率是关键的因素。提高税率,人们的净收入额下降;减低税率,人们的净收入增加。经济主体考虑是否增加活动,主要看由此带来的净收入增量是否合算来决定。高税率因减少人们的净收益而挫伤劳动热情,缩减储蓄,致使利率上升投资萎缩,生产增长缓慢,商品供给不足。而减税则具有与上述相反的作用。  供给学派认为减税不仅能将国民收入更多地积累在企业和个人手里,用以扩大储蓄与投资,增加供给,而且也不会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因为决定税收总额的因素不仅是税率的高低,更主要的是课税基数的大小。高税率不一定使税收额增加,却常因压抑了经济主体的活动而缩减了课税基数,反而使税收额减少。供给学派常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来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函数关系。  (四)重视智力资本,反对过多社会福利  供给学派认为,“一国实际收入的增长,取决于其有形资本与智力资本的积累,也取决于其劳动力的质量与努力程度。”尤其是当代智力资本所形成的科技革命,正在迅速改变着物质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面貌,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福利。因此资本,特别是智力资本是人类福利的源泉,应当鼓励人们进行智力投资。只有当有形资本和智力资本达到最大化时,人类福利才能达到最大化,若资本不足时,过多的福利只会产生不良作用,削弱了人们储蓄和投资和积极性,特别是压抑了积蓄智力资本的动力,滋长了穷人的依赖心理,使失业成本大大降低,人们不储蓄、不工作、不学习、不提高也能生存,这就不利于增加投资,不利于扩大就业,不利于鼓励进取,不利于刺激供给,不能达到真正的最大福利化社会。同时过多的福利扩大了政府的社会性支出而排挤了私人的生产性支出,不利于消除赤字,不利于生产增长。因此必须削减过多的社会福利。  (五)主张控制货币,反对通货膨胀  由于供给学派以增加生产,扩大供给为主旨,所以他们的货币金融理论特别强调货币金融对于供给因素的影响;又因他们将减税作为主要武器,因而十分注重货币金融与财政政策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他们从提高供给能力的角度出发,力主稳定货币,反对通货膨胀。

财政政策的供给学派

供给学派财政政策(supply-side economics fiscal policy)主张降低累进所得税率,改革社会福利制度,实现预算平衡的一种财政政策观点。同凯恩斯主义财政政策相对立。 供给学派断言,在经济增长的自然动力被窒息的地方用财政支出刺激需求的增长,只能带来通货膨胀,而累进的高所得税率则是窒息经济增长和抑制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供给学派认为减税,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可以对经济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如鼓励人们加班加点,积极经营,推迟退休,缩短待业期,从而提高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支出,特别是有更多的钱用于储蓄,而储蓄与收入刺激相结合,又可以鼓励投资。在这一点上,正好体现出它与凯恩斯学派认为减税的作用只在于增加总需求的不同着眼点。供给学派主张,减税必须按照激励储蓄和工作并给投资者以鼓舞的方向去设计,主张实行累进税和公司税的削减。它与主张对高收入阶层增税而仅仅对低收入阶层减税的自由主义者完全对立。供给学派认为,当高额累进税率阻止企业家积累财富时,社会遭受的损失远较税收为多,它丧失的是企业家发展自己事业时所具有的发明革新、敢冒风险和创新的精神(见供给学派税收思想)。 供给学派反对赤字财政政策。他们认为,预算赤字的增加只能剥夺私营企业所需要的资本,并且造成金融市场的“挤出效应”;或者当政府所发生的亏空是用增加货币发行量去弥补时,就会造成通货膨胀。如果说税收和政府开支等量增加,那么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又会 使经济进一步萧条。他们虽然反对赤字财政,却不赞成把平衡预算作为实行减税的前提条件。他们把主张先有财政盈余再实行减税的人称为“传统的预算平衡论者”加以抨击。他们认为,对付大手大脚花钱的自由主义者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减税置于优先地位。供给学派还反对赤字财政造成通货膨胀的见解。他们指出,通货膨胀基本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不适当地增加货币供应量,那么不管预算是否平衡也会发生通货膨胀。如果财政部向公众出售自己的全部债券以弥补赤字,那只不过是把等量的私人储蓄吸收过来并且提高利息率。把私人投资者从市场上排挤出去肯定不是一种合适的做法,但它不是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不超额增加货币数量,就不会有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

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哪些方面与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不同

以后都没有此类优惠!

国家对动漫产业的支持政策是什么?

就是直接封杀外来的各种动画,国外的动画尽量放在午夜或者黄金时间段之后去放,黄金时间段都是国产的动画

供给学派财政政策缺点 [供给学派财政政策]

  供给学派财政政策,主张降低累进所得税率,改革社会福利制度,实现预算平衡的一种财政政策观点。同凯恩斯主义财政政策相对立。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供给学派财政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供给学派财政政策的观点   降低累进所得税率的观点   供给学派断言,在经济增长的自然动力被窒息的地方用财政支出刺激需求的增长,只能带来通货膨胀,而累进的高所得税率则是窒息经济增长和抑制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   供给学派认为减税,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可以对经济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如鼓励人们加班加点,积极经营,推迟退休,缩短待业期,从而提高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支出,特别是有更多的钱用于储蓄,而储蓄与收入刺激相结合,又可以鼓励投资。在这一点上,正好体现出它与凯恩斯学派认为减税的作用只在于增加总需求的不同着眼点。供给学派主张,减税必须按照激励储蓄和工作并给投资者以鼓舞的方向去设计,主张实行累进税和公司税的削减。它与主张对高收入阶层增税而仅仅对低收入阶层减税的自由主义者完全对立。供给学派认为,当高额累进税率阻止企业家积累财富时,社会遭受的损失远较税收为多,它丧失的是企业家发展自己事业时所具有的发明革新、敢冒风险和创新的精神。   改革福利制度的观点   供给学派认为,在财政支出方面对经济增长起窒息作用的是社会福利开支。他们认为所得转移──福利、社会保险、失业补助等等,对个人进取心的消极影响和高累进所得税率相同。这是由于救济金的水平并不比个人从工作中得到的净所得低多少,在发放救济、津贴前对申请人作家庭调查以后所公开课征的实际税率,使领救济金变成一些人赚取另一些人个人所得的行为。因此这种制度鼓励的是那些不想干活的人,而挫伤的则是积极进取的人。他们认为,美国现行的福利制度在许多场合使靠福利为生的人获得超过许多辛勤工作者净所得水平的救济金。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将会导致更高的失业率。工人们知道失业救济金将帮助自己渡过失业期后情愿找季节性工作,而雇主则愿意在淡季辞退工人,因为工人可以领到失业补助。供给学派抨击美国联邦政府的福利政策是过时的凯恩斯观点的体现。它只关心维持个人的收入水平,而不管他们是否工作和储蓄,只要能消费就行。当人们靠领取失业救济比靠辛勤工作能生活得一样好甚至更好时,这种制度就是完全荒谬的。   实现预算平衡观点   供给学派反对赤字财政政策。他们认为,预算赤字的增加只能剥夺私营企业所需要的资本,并且造成金融市场的“挤出效应”;或者当政府所发生的亏空是用增加货币发行量去弥补时,就会造成通货膨胀。如果说税收和政府开支等量增加,那么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又会使经济进一步萧条。他们虽然反对赤字财政,却不赞成把平衡预算作为实行减税的前提条件。他们把主张先有财政盈余再实行减税的人称为“传统的预算平衡论者”加以抨击。他们认为,对付大手大脚花钱的自由主义者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减税置于优先地位。供给学派还反对赤字财政造成通货膨胀的见解。他们指出,通货膨胀基本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不适当地增加货币供应量,那么不管预算是否平衡也会发生通货膨胀。如果财政部向公众出售自己的全部债券以弥补赤字,那只不过是把等量的私人储蓄吸收过来并且提高利息率。把私人投资者从市场上排挤出去肯定不是一种合适的做法,但它不是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不超额增加货币数量,就不会有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   供给学派财政政策的评论   供给学派的论点和主张受到西方经济学界各方关注。凯恩斯主义者萨缪尔森认为,它既没有经济史上的有力证据,又缺乏理论分析上的合理推断。货币学派虽然对一些论点表示赞同,但认为它并没有提出有效解决美国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析结构。进步学者的评论更加尖锐。   评论者都不同意拉弗、万尼斯基、肯普等关于美国税制已经进入禁区的论断,认为缺乏历史和现实的验证 。对于供给学派所说减税不会导致出现财政赤字,即使发生赤字对经济也无任何妨碍,赤字会自行消失的观点,更认为是纯属无稽之谈。评论者一致指出,降低边际税率是为富人谋利。因为全面降低累进税率,高收入阶层获得减税的好处要比低收入阶层多 ,削减社会支出则使低收入阶层直接受到损失。   凯恩斯主义者阿罗、卡恩等指出,政府干预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非政治家 们的任意设计。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在资源分配和利用、保持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等方面的干预和调节,对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制订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条例,虽然增加了企业负担,但保护了社会利益。   一些进步学者批评供给学派过分强调资本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并着重指出,资本投资既促进经济增长,又造成生产过剩危机。他们还反对供给学派把投资不足作为经济出现"滞胀"的原因,指出70年代美国企业固定资本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不比60年代低。   评论者认为,恢复金本位制将大大缩减货币供应量的增长,使经济陷入长期衰退。指出货币历史表明金本位并不能保证物价稳定。1981年美国国会成立的专门研究恢复金本位问题的"黄金委员会",经过半年多的争辩,最后否定了供给学派的主张。供给学派虽然遭到经济学界的评论,但也给予经济思想以有力冲击,对西方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济政策也有很大的影响。

国家对跨境电商有什么政策支持?

这个政策支持倒没有什么,不过现在电商的生意确实也不好做了。

国家对跨境电商有什么政策支持

1、支持外贸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外贸企业风险保障的力度。同时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具有差异化的信保服务。2、支持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完善涉及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3、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挥出带动作用,从而推动跨境电商与其他业态联动互促、融合发展,不断拓宽贸易渠道,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助力外贸保稳提质。

简述三种总供给曲线的特征及其政策含义

简述三种总供给曲线的特征及其政策含义凯恩斯的供给曲线:假设:(1)货币工资W和价格P具有“刚性”——不能调整。即货币工资不会轻易变动。提出背景:经济大萧条,劳动力和资本大量闲置。存在大量失业人口和生产能力。当产量增加时,对劳动的需求增加,但是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均不发生变化。(2)凯恩斯研究的是短期的情况:没有时间来调整货币工资和价格。凯恩斯主义总供给曲线是一条水平的总供给曲线,这表明,在既定的价格水平时,厂商愿意供给社会所需求的任何数量产品。从图中可以看出,此时总供给曲线AS是一条水平线。水平的总供给曲线表明,在现行的价格水平下,企业愿意供给任何有需求的产品数量。政策含义:财政政策有效,货币政策无效。古典的供给曲线:假定:货币工资具有完全的伸缩性,它随劳动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劳动市场存在超额劳动供给时,货币工资就会下降。反之,当劳动市场存在超额劳动需求时,货币工资就会提高。简单地说,在古典总供给理论的假定下,劳动市场的运行毫无摩擦,总能维护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既然在劳动市场,在工资的灵活调整下充分就业的状态总能被维持,因此,无论价格水平如何变化,经济中的产量总是与劳动力充分就业下的产量即潜在产量相对应,这也就是说,因为全部劳动力都得到了就业,即使价格水平再上升,产量也无法增加,即国民收入已经实现了充分就业,无法再增加了。故而总供给曲线是一条与价格水平无关的垂直线。政策含义:货币政策有效,财政政策无效。正常的供给曲线:短期现实的总供给曲线更多地表现为是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政策含义: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都有效。

为什么要学习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淡淡心得体会1000字以上)

你是北民大的吧 ?!老师说了要独立完成作业的,你这不是坑爹吗?!!

民族政策常识教育心得

  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2009年已经过去了,回首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的华诞,十月一日在天安门广场阅兵仪式又再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时至今日,我们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的风雨和坎坷路程。当全世界的人民都在关注着崛起的中华民族,我们都为自己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名儿女而感到自豪。国庆庆典的壮观场面让每一个人难以忘怀,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年大庆的日子里,天安门广场树立起56根民族团结柱,成为节日期间最为亮丽的风景之一。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民族地区处处呈现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文化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喜人景象。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族群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60年来,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建立了一大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各级各类人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成就显著。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得到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得到积极培养,民族医药得到重视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各族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传统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为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基础,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冲突是各族人民之祸,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三心合一心,黄土变成金”。团结是力量,团结是财富,团结是生产力,团结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基础。“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使数万同胞遇难、数百万人痛失家园,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地震天不塌,大灾有大爱。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传播着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骨肉亲情、民族大义、文化大同、无疆大爱,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国主义精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果,是党富民强国大政方针的生动写照,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一心、风雨同舟的强大力量。  高举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爱民族团结,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民族团结,自觉捍卫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捍卫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坚决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图谋。没有民族的和睦相处,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发展;没有国家的繁荣发展,就没有各民族的兴旺昌盛。只有各兄弟民族手挽手、心连心,团结一致,才能众志成城,抵抗自然灾害,应对金融危机,在风云突变的国际局势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离岗待退的政策最新是什么

离岗待退的政策最新如下:1、退养条件:工作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男教师教龄满30周年,女教师教龄满25周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工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2、退养手续:退养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好《教职工离岗退养申报表》一式四份(请直接从网上下载),经本人单位审核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可离岗退养;3、退养待遇: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工资待遇(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享受学校按规定自筹资金发放的考核奖等福利。教师离岗退养工资与在职教师一起由财政统一发放;4、退养编制:离岗退养教职工不占所在学校编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教师离岗退养教龄的计算方法如下: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综上所述,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政策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 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国企干部提前离岗政策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中,企业中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在正式退休前,提前五年退下来,这是国企和大型企业的一种特殊现象,而且主要是针对国企中层干部实行的政策,俗称“退居二线”!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对离岗休息有什么政策规定?

1.离岗休息指未到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向单位提出申请,提前离岗,但和在职人员享受同样待遇。即地方财政和所在单位分发的各种福利待遇,提前离岗人员同样可以享受,等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2.实行离岗休息制度,凡工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经批准可以离岗休息,原工资待遇不变,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民族团结政策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它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第二,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从内容来看,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当然,就实质而言,民族团结是有特定内容的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 第三,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 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祖国的现代化进程。 第四,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我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 分裂祖国的活动。

为了省电,成都市武侯区率先拼了!当地推出了哪些省电新政策?

当地是取消了部分音乐节,并且还选择在晚上轻断电,很多的超市的霓虹灯也关了。

一道有关形势与政策的题

第二题(1)和平与发展是当代时代的主题,目前世界的趋势是一超多强,并向着多极化发展。如: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日本、德国、英国、中国、俄罗斯、印度等都是世界重要的经济主体。这个世界大的形势是和平并伴有局部的战争,但是和平与发展是主流。同时随着国际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加强,这意味着发展将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2)同时我们中国目前是世界发展中的一极,中国目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对外开放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所以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求,我们中国会始终走和平发展道路这个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什么赤字预算是扩张性财政政策?

扩张性是靠借债发展,紧缩性有剩余的钱借出去。一个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一个保证经济稳定发展。以下是正解: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减税、增支进而扩大财政赤字的财政分配方式,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主要通过增税、减支进而压缩赤字或增加盈余的财政分配方式,减少和抑制社会总需求。希望采纳

大学生就业政策有哪些

大学生的就业政策:一是强化政策支持。运用就业补贴、扩岗补助、社保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落实学费补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拓展基层就业空间。提供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二是强化招聘组织。打造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高频组织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组织有需求的青年参加学徒培训、新职业培训,增强他们的经验和技能。三是强化困难帮扶。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开展结对帮扶,实施“一人一策”,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一些长期失业青年将实施就业启航计划,开展实践引导和分类指导,组织他们尽快就业。四是强化权益维护。持续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就业歧视、“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合法权益。五是简化就业手续。取消公共机构就业协议书签章,取消毕业生到公共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延长档案转递和落户办理时限,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国家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一、扩大研究生、专升本招生规模1、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同比预计增加18.9万研究生计划增量,重点投向临床医学、公共卫生、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专业,而且以专业学位培养为主,以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专业学位为主。2、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同比预计增加32.2万专升本的计划增量,将投向职教本科和应用型本科,主要向这些学校增加名额,向预防医学、应急管理、养老服务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倾斜。二、引导基层就业,扩大选拔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计划教育部门将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三、建立校企合作平台、支持大学生创业在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中加强人才供需对接。深入挖掘互谅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鼓励大学生创业。四、扩大重点领域招聘,尤其是中小学教师招聘鼓励各地加大重点领域招聘,比如中小学的教师,特别是急需教师的高中和幼儿园,需要开辟更多这样的岗位。同时要落实应届公费师范生全部入编入岗。为解决应届毕业生就业问题,分别从基层招录、重大项目校企合作、新经济环境下的就业、大学生创业、引导大学生参军入伍、扩大招收教师编制、以及持续推送大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等7大措施,将针对大学生就业问题逐一开展。在自身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各位应届生也要做好积极的就业准备,机会在眼前,就看你是否能够抓得住。

高考生擅改民族成份是加分政策惹的祸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论坛)、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国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京华时报》5月5日) 此举一出,不少网友认为擅改民族成份缘于变味的“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分数这么金贵,多一分少一分命运迥异,换作谁,都愿意擅改民族成份以换取个人利益。换句话说,这恐怕是高考加分政策惹的祸。由于加分制度设计本身不够严密,由于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同虚设,由于运作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致使高考加分政策在一些地方严重异化,成了一部分人以权谋私的工具。如果高考加分政策做不到透明和公正,不能全面堵住政策漏洞,擅改民族成份仍难以绝迹。 对擅改民族成份将取消高考资格这项规定,只是作为一种事后惩治手段而已,高考加分政策做不到公平,仍无法阻拦某些考生擅改民族成份。诚如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所言,加分政策是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的一种手段,“经好,但被和尚念歪了”。对念歪经的和尚,应坚决打击,同时也应考虑,“政策设计上是不是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国家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1.得到更大的施展本领的舞台,容易得到重用。  西部地区人才奇缺,掌握了现代知识的大学毕业生在西部地区很容易找到发挥自己特长的岗位,实现人生的抱负。  2.增长阅历和见识  西部地区有优美的风光和丰富的历史文化沉淀,在西部地区接受锻炼,可以大大增加自己的阅历和见识,为自己的成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3.的就业机会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支持下,西部将会给年轻人提供就业的机会。  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1.根据人事部2002年4月27日通知,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转回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落户手续。对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适当提高工资标准。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2.为鼓励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后可随时申请回北京。回京后,凭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  3.国家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就业。为此做出的规定包括:坚决清退农村中小学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大学生任教;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原则上要求大学学历以上人员担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4.西部地区相关省市也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以吸引优秀人才到西部就业、创业。例如重庆推出20条新举措,重点是改革户籍管理和放宽出入境证照政策。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到重庆工作可随时落户。  陕西等省市也为优秀专科生、本科以上毕业生提供先落户、后找工作等优惠政策。

石家庄一个月内两次加码预售监管政策,房企违规将暂停网签

11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简称《征求意见稿》)。石家庄市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按照《征求意见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工程节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工程建设投入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工程顺利建成。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可偿还项目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应在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个月内通过预售房款或自有资金打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账户余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要求,否则将暂停其对应预售许可证范围的网签业务。重点监管资金入账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网签。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申请(1个预售许可证含多幢房屋的,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按其中进度最低的实际节点计算),并不得突破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缴存标准。按照规定,石家庄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经监管机构申报、市住建局批准可调整相应资金监管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8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10%。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20%。《征求意见稿》指出,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约谈企业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监管资金拨付、暂停网签、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和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房企“无法绕过去的”的一种制度。过去房企有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但现在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则将被暂停网签资格等,这有助于规范房企预售资金的监管,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一个月内,石家庄市已两次加码预售监管政策。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1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的公告》,该政策提到,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秩序,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实力不足导致项目延期交房甚至“烂尾”风险问题,对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按照规定,2021年11月8日后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包括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改造台账项目),传统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由设计总层数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主体封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中央商务区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石家庄在提高预售许可门槛的背后,或也和石家庄持续整治“烂尾楼”项目工作有关。今年9月9日,石家庄市政府官方微信号“石家庄发布”的信息显示,石家庄市坚持依法依规、正本清源、稳妥有序地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自8月7日以来,先后公布了5批次44个 “烂尾楼”项目整治工作方案,历史形成的、纳入省解遗办台账的“烂尾楼”项目现已公布完毕。石家庄市将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节点、解决方案,一项一项去完成,确保给社会和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国家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包括延迟就业政策、优惠政策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1.延迟就业政策针对疫情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延迟就业政策,允许毕业生自愿申请延迟就业,取得退役军人和出国留学等相关证明的毕业生可以申请短期延迟就业。延迟期间,毕业生可以在家陪伴父母、自主创业等,有效地解决了初次就业难的问题。2.优惠政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面向毕业生的优惠政策,比如建立起中小微企业毕业生补贴机制、支持毕业生和农民工大学生入驻湾区或高科技园区、提供跨地域求职见习和定向培养、学历双证“兑换”等多种措施。在实践中大力推广和落实,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并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和社会压力。3.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了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和就业动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比如实施“互联网+”人才计划、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到基层、农村、西部地区等就业,同时开展一系列青年创新创业活动。这些措施全面加强了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创业园体系的建设,从而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拓展知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大学生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各级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来促进毕业生更好地就业和创业,在积极应对就业压力的同时,也为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平台。应届毕业生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学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2021年5月13日,据教育部网站消息,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规模909万,同比增加35万。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

一、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应剔除产品所含进口料、件免税税款。凡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的地区,要立即对1-10月份的退税进行清理,多退的税款要如数补缴入库。进料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一律按统一的计算公式办理。进料加工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当月出口产品的“购进产品金额”×退税税率-当月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按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当月进口料、件实际免税数额为准,在当月(或当期)退税时一次扣除。二、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包括来料加工、各做各价、对口合同出口产品),不论外商与企业或外贸与企业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后不再退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应由销售企业照章补交上述税款。三、对出口的农林牧水产品,应扣除其在加工、调拨环节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利润后计算退税;其他出口产品一律按出口企业购进产品时生产企业开具的发货票所列的价格和货款计算退税。对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发货票开列的价格和货款的,以及出口企业从外贸、商业等部门收购的出口产品,一律按购进成本扣除15%的进货费用后计算退税。四、对出口的农副产品(包括简单加工的其它食品和其他工业品),应按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免税规定确定是否退税,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征税的,出口时一律不退税;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按出口产品的实际税收负担率计算退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不清的,按5%的税率计算退税。五、对出口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收回产品后出口的,由于加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是按出口企业的拨交价抵扣原材料税金的,因此,凡出口企业向生产企业销售原材料的,均应扣除原材料拨交价与购进价的差额后计算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出口产品“购进产品金额”×退税率-(原材料做价加工拨交价-原材料购进价)×原材料适用税率六、出口无税或未税产品以及工业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一律不退3%的营业税。七、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时,经与海关总署研究,应随附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企业,可将报关单按出口时序编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随时审核。八、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数量、时间、价格等情况,由进口企业按月向当地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企业在退税申请表中要列明扣除进口料、件免税的数额,提供有关的资料。企业拒不提供情况或有意少报、瞒报进口料件数量和价格的,按偷税处理。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与海关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取得联系、掌握情况、堵塞漏洞。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重复缴纳情况之下可以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1、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2、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软件)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3、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再投资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 [3] 溢征退税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根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者。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按税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那么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是否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适用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进口料件时保税,出口时进口料件部分不退税,其余的部分根据退税率退税。

伤病残士兵、退休士官安置政策常见问答汇总(2)

  15. 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16. 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关于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审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   17. 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18.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 国家供养是由国家统一提供集中照料吗?   答:不是的。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20. 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21. 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22. 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   答:不享受。这是由于集中供应人员所在的荣康医院已经按照编制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休养员的起居及一般护理由专人负责,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需自请护理人员,所以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但是,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分散供养以后,应该发给护理费。   23.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首先,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这笔费用是为其雇请护理人员的一项生活补助费用;第四,为切实解决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难,2009年制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时,已明确了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标准、来源等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产权归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解决了多年来残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无产权的问题,照顾了他们的利益。同时还强调,如果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的,将资金按标准发给本人,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多样化解决住房问题;第五,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与其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24.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5. 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6. 2013年中央财政给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士兵的购(建)房经费补助多少钱?   答:每人10万元。   27. 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28.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29. 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30.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31. 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2. 2013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因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不同,抚恤金标准是有区别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因战一级残疾军人43630元/年,最低的因公十级残疾军人4150元/年。   33.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金关系如何转移?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户口转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从翌年1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残疾抚恤关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34.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35. 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36. 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怎么保障?   答: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1级至6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37.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上有什么法规政策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以下法律法规: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6、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伤残军人退役后自己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国家有怎样的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抚恤金2023年有新政策吗

法律主观: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 抚恤金标准 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提高生活补贴,通知指出,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实行部分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要求的通知指出:为巩固国防建设、加强军事科技全面发展,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军心并与世界各国军队接轨,为了加强全民国防建设意识、提高建国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在义务兵)的生活补贴(其中不包含:以按政策给予补助的除外,正在服刑和实行劳动管理制的、曾经对党对社会有敌对性破坏的以查证为实、被部队遣送回家的,被部队开除军籍的)对那些确实困难的复退军人还可以提高部分标准。一、城镇复、退军人的补贴的标准为: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周岁为30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35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助为400元。二、农村复、退义务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贴为25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350元。三、对曾经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老民兵和民政负责人也有相应的补助,但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支配来发放。相关规定—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法律客观:《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面都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为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难题,近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下称《规定》),提出了从退役安置到住房、医疗保障的一揽子方案。1、该《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联署印发,共分八章26条,被官方认为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这是中国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2、中国军人有“军官”和“士兵”两种类型,其中,士兵又包括“士官”和“义务兵”两类。《规定》明确了“义务兵”“士官”“军官和文职干部”等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和保障方式。具体而言,因战、因公致残,“军官、文职干部” 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士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是上述人员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皆可以作退休安置。据《规定》,上述人员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3、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规定》还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军队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为解决伤残军人住房问题,《规定》也相应提高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具体而言,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需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对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其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5、《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规定》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有违反政策规定的,或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将被追究责任。

2020年国家环保局对养猪业有什么政策?

问为什么农村不能养猪,自古以来谁领导不让农村养猪吗?不让老百吃肉吗?

2023残疾军人抚恤金新的政策

法律主观: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 抚恤金标准 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提高生活补贴,通知指出,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实行部分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要求的通知指出:为巩固国防建设、加强军事科技全面发展,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军心并与世界各国军队接轨,为了加强全民国防建设意识、提高建国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在义务兵)的生活补贴(其中不包含:以按政策给予补助的除外,正在服刑和实行劳动管理制的、曾经对党对社会有敌对性破坏的以查证为实、被部队遣送回家的,被部队开除军籍的)对那些确实困难的复退军人还可以提高部分标准。一、城镇复、退军人的补贴的标准为: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周岁为30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35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助为400元。二、农村复、退义务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贴为25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350元。三、对曾经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老民兵和民政负责人也有相应的补助,但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支配来发放。相关规定—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法律客观:《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补助如何解决

一、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 抚恤金标准 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二、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2、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3、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三、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 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1、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2、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综上所述,军人因公致残后,有关部门会组织进行伤残评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补助金的标准。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包括两大块,由一次性补助金和每月补助金构成。政府部门应该每月向退役伤残军人发放补助金,目前最高已经到了每年2万元。另外,政府还应该通过各项措施保障伤残军人在其它方面享有的待遇。

2017年伤残军人有什么新政策?

今年的新优惠政策提高伤残军人待遇

建养猪场国家都有什么政策

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只能到当地管理部门咨询,看有什么补贴政策。

国家对退役军人最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退伍军人养老金政策是什么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法律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建养猪场国家都有什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1、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2、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3、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扩展资料养猪场选址条件1、养猪业为长期产业,必须进行长远规划。2、水、电、交通条件:一个万头猪场日耗水量150~250 t,水质要符合饮用标准;用电量除饲料加工外,自装机容量80~100 kw;物料运输量大_笥冢玻 t_某〗煌ㄔ耸湟方便。3、卫生防疫条件:综合考虑地形,地势,地点、水源、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要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交通干线。4、粪污处理及环保条件:要运用生态环保方案,尽量同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相结合,使污水无害化和减量化。选址原则1、节约用地,尽量选用不宜耕作的土地,并为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2、不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畜禽疫病多发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建场。3、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法规。4、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建场,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环境。5、尽量靠近饲料供应和商品销售地区,并且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猪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家对退伍兵有哪些优抚政策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士兵的切身利益。为使广大官兵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国家的关怀,消除后顾之忧,最近,我们特意邀请本报特约顾问、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顾磊、李云鹏同志,来到北京卫戍区某装甲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与500多名官兵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现场解答了官兵们在优抚安置方面提出的诸多问题,并对某些政策性强的提问,反复解答,直到大家弄明白为止。此举深受基层官兵欢迎。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同意,现将顾磊、李云鹏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 答: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 新兵役法实施前,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在选拔为志愿兵前还存在着超期服役的情况,为此,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当时义务兵在第二年考入军校后,如停止优待,会造成与仍在部队服现役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之间的不平衡,为鼓励义务兵上学深造,许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都把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按超期服役的对象处理,根据部队的通知给予了一些优待。但这样做又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因为根据规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不享受优待金的。同在一所军校,地方考入的和部队考入的,两种待遇同时存在,很不合理。 新兵役法颁布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取消了超期服役,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后,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选拔为士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一般于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也将退出现役或选拔为士官,不再存在义务兵考入军校后与其他仍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不会涉及到损失补偿问题。同时,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服现役的义务兵有本质的区别;规定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也便于与从地方考入军校的不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相平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0]223号)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 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 答:据了解,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尚在研究过程中。对此,我们予以了密切关注,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置政策。新的安置政策出台一定会遵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方针,以及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强调的“以民为本”思想,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新的户籍制度相协调,保障农村籍士兵的合法权益。 答: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答: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确立了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实践证明,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也是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还可以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民政部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规定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优惠。2003年冬季以后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城镇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意见》内容丰富,涉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方方面面,不仅细化了对个人的优待和扶助,还明确了对接收单位的鼓励和支持,较以往内容更充实,范围更全面,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我们相信,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可以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竞争能力,也能够促使他们适应形势发展,转变就业观念,主动走政府扶持、市场就业之路,从而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最近,各新闻媒体对《意见》均做了详细的报道。 答: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等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农民群众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其家属的优待金主要用于补偿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减少给家庭收入带来的损失,激励士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以优待金抵交税款问题,中央曾三令五申,民政部也多次发出通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拖欠。各地在发放优待金时不能将其作为提留款、农业税和公粮等加以抵扣,必须保证把抚恤补助经费和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户。对于农民拖欠提留款、农业税等问题,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答: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被征集入伍,做好他们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于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答:这涉及到优待体制问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来源支付渠道与抚恤金、补助金有很大的不同。抚恤金、补助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构成。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优待金一直采取群众优待的办法,即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通过向农民群众统筹,在“三提留五统筹”中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村义务兵家属现金优待。1998年新《兵役法》颁布后,城镇籍的义务兵家属也享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待,其优待金的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拨款;二是军属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方式予以优待。目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全国优待金筹集方式出现多元化的格局,既有传统的乡镇统筹方式、也有列入农业税正税范畴、以乡镇财政支出的方式。 但不管采取哪种筹集方式,优待金标准的确定,都要与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优待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加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参照农村人均纯收入确定优待标准,有的以农村人均消费水平确定优待标准,这个事权主要在地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平均生活水平差异比较大,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的地区创造的劳动价值不同,因缺少一个劳动力,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影响也有较大的区别。在国家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消失以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义务兵家属优待上的差异。比如经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优待标准高,或者是同一个连队优待标准不一的情况等,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的实施,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优待标准的差异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答:各地在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往往采取对包括军属在内的优抚对象采取优先照顾的措施,即“救灾先救优”、“扶贫先扶优”等,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爱。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优抚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保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民办发[1993]7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民优函[1990]85号)精神,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是对军属的生活补助(包括战士退伍后安家补助)。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不符合优待立法本意的。为此,义务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应由他们家属和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办理,各地各部门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凡用优待金参加养老保险的,他们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和战士退伍后安家有困难的,不应再向政府要求照顾。少数地方采取强制办法用优待金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是违犯政策的,应予制止。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伍军人工作安置卡”这种提法不准确。从2002年开始,民政部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由民政部统一制发。所以,《优待安置证》的具体发放范围是所有被征集的新兵。按照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的有关通知,“农业”户口的士兵,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属凭证按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答:目前,全国存在着两种优待金的来源渠道:一是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通过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筹集资金。基本作法是:以乡镇一级政府为基本单位,优待金的预算由乡民政根据当年本乡应享受优待的户数,参照上年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测算出当年所需要的优待金总额,向乡政府提出报告。优待金的筹集由乡财政负责,根据乡民政提出的预算金额,按全乡农业人口(或田亩)分摊,下达各村,统筹款收齐后再统一发放。二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取消三项村提留和五项乡统筹,农村优抚支出列入各级财政(主要是乡镇财政)预算,从农业税正税中列支。农业税的征收办法与各项费用的办法基本相同。无论是采取以上哪种渠道,征收统筹费或征收农业税都需要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因此,优待金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确实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优待金被拖欠好几年,就需要你或通过家属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以争取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

国家对退伍军人有什么新政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004年11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军人死后最新政策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一,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残疾军人是什么意思?“残废军人,亦称“残疾军人”, “荣誉军人”,“伤残军人”。因战争或因公致残,并按国家规定评有残废等级的现役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国家对退役军人最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退伍军人养老金政策是什么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我家猪场生猪年出栏600多头,请问我怎样才能享受国家对规模化养猪场的补贴政策。硬件设施完善,排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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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军人待遇政策

十级伤残军人待遇政策具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三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扩展资料1.伤残及伤残等级的认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1)因下述原因之一致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①对敌作战;②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受伤的;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受伤的。(2)因下述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③因患职业病致残的;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⑤其他因公致残的。(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医疗事故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③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形也不少,如不进行等级调整,便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相关人员间的不平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1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待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抚恤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2018新政策

请问伤残军人抚恤金,五级的应该是一级的百分之六十,而现在现行标准只有一级的百分之四十多一点。今年将会不会纠正这个错误呢?

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部分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加快,原在这些企业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生活遇到一定困难,需要帮助解决.为妥善解决好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出现的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一、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给予革命伤残军人适当照顾.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中明确提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级企业应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尽量避免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企业在改制时,应考虑革命伤残军人对国家作出的贡献,作为特殊对象给予适当照顾,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下岗.企业岗位空缺和生产发展增人,要优先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上岗。二、 结合社区建设,鼓励和支持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再就业。对通过个体经营或从事独立劳务服务开垦社区服务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职工,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劳发[1999]21号)执行,给予比一般下岗职工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对有工作能力的下岗革命伤残军人应尽量安排重新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对下岗在职伤残军人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三、 落实优待政策,保障在职革命伤残军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对无法避免、目前已下岗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得到双重保障.四、 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切实按<>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被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关闭、破产企业中在岗的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四 川 省 民 政 厅 四川省财 政 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 件四 川 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6月11日

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2017年伤残军人退役安置相关政策如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第十一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退役军人网--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军人死后有什么政策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有关政策规定:(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残疾军人是什么意思?残废军人,亦称“残疾军人”, “荣誉军人”,“伤残军人”。因战争或因公致残,并按国家规定评有残废等级的现役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养猪政策2023新政策解读

2023年的养猪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养猪场的规模将受到新的限制,这可能是为了环保和资源利用的考虑。2. 品种、环保要求、养殖技术、疾病控制、猪肉质量等方面也将在新的政策中得到重视。3. 能繁母猪的产能调控将更加严格,以防止猪价大起大落,稳定市场供应。4. 大力推进种养结合,促进养殖业循环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5. 支持绿色养殖,鼓励使用节水、节粮等新技术,提高养殖效率。6.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7. 提高养殖业保险覆盖面,降低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风险。8.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殖业,推动养殖业现代化发展。总体来说,新的养猪政策旨在促进养猪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市场供应和公共卫生安全。

失业伤残军人有那些政策?

没有新政策,国家对伤残军人下岗不闻不问。

十级伤残军人待遇政策

十级伤残军人待遇政策具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扩展资料1.伤残及伤残等级的认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1)因下述原因之一致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①对敌作战;②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受伤的;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受伤的。(2)因下述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③因患职业病致残的;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⑤其他因公致残的。(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医疗事故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①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③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形也不少,如不进行等级调整,便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相关人员间的不平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1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2.伤残抚恤待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抚恤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在广东省非在职残疾军人,可以除抚恤金外生活补贴,不知道退休后这补贴是否终身享受?

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下岗和就业的与是否残疾军人没有一毛钱关系的。我们残疾军人只有在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待里,才有单位分流、转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待遇;已经下岗的只有自己到社保局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优抚工作站去,积极争取就业了。

国家对畜禽产品生产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国家养殖业补贴项目有以下几点: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3、支持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4、畜禽良种补贴;5、水产标准化养殖补贴;6、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指的不是农村散养户,是指农村地区进行大规模养殖的农户,具体申报时间是在每年的3到8月份。1生猪。生猪一年能繁母猪并存栏300头以上的,且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国家补贴25-100万。2肉牛。一年肉牛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3肉羊。肉羊存栏一年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其中对于内蒙古肉羊养殖称为牧区,一般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国家补贴25-50万。4肉鸡。在农村进行肉鸡养殖量在5000只以上,一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5奶牛。奶牛一年年存栏300-4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奶牛一年存栏500-999头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奶牛一年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农村养殖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70万。6蛋鸡。蛋鸡指的是能生蛋的鸡,在农村养殖规模在1万只以上,国家补贴35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汽车贸易政策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汽车贸易,引导汽车贸易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推进电子商务,提高汽车贸易水平,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及多样化经营。第三条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汽车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破地区封锁,促进汽车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第四条 引导汽车贸易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第五条 为提高我国汽车贸易整体水平,国家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以及完善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境外投资者投资汽车贸易领域。第六条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汽车贸易评估、咨询、认证、检测等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汽车贸易市场化进程。第七条 积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快汽车贸易法制化建设。设立汽车贸易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报废汽车回收等管理办法、规范及标准,依法管理、规范汽车贸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汽车贸易政策的第七章 汽车对外贸易

第三十六条 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所有汽车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第三十七条 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第三十八条 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合格,同时附有中文说明书。第三十九条 禁止汽车及相关商品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汽车产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汽车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并开展汽车产业竞争力调查研究工作。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对外贸易。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第四十一条 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发展。第四十二条 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出口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根据出口地区相关法规建立必要的销售和服务体系。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府间磋商,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维护我国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汽车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竞争有序的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秩序。

农村不准散养家禽政策

农村不准散养家禽政策包括: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2,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政府集中处理,并给予15元(中鸡、中鸭、中鹅)、30元(小犬、大鸡、大鸭、大鹅)或200元(大犬)补偿。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如由于恶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直接妨碍畜禽养殖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规定: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2020年,全省肉蛋奶总产达616.9万吨,畜牧业产值达1900.2亿元,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3.4%。但同时,畜牧业也面临着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还不够高、疫病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畜禽产品精深加工还不够强、农牧结合还不够紧密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推动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有必要出台《实施意见》。二、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31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报经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由3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省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思路,提出了发展模式和主要任务,确定了2025年、2030年肉蛋奶总产、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具体目标。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即实施“四大行动”、构建“四大体系”。一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速行动,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重点做好良种培育推广、饲料饲草供应、畜牧机械三大主要辅助畜禽养殖的环节,以及规模化产业联合体发展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两项产业发展保障。二是实施能力建设筑基行动,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依法督促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补齐基层防疫机构体系和人员队伍等短板,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着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三是实施屠宰管理升级行动,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持续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四是实施绿色畜牧发展行动,加快构建现代循环发展体系。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牧统筹,促进粪肥还田,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第三部分:保障措施。重点从全面压实工作责任、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市场调控能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四、创新举措《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全面落实落细国家部署,提出多项创新性举措,主要体现在四个“突出”上。一是突出走在前列,确立任务目标。坚持高标定位,提出的2025年、2030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任务目标均分别高于全国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二是突出产业链条,明确发展重点。围绕全链条各环节,提出培育集团化领军企业,加快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积极稳妥开展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建立完善畜牧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三是突出质量效益,提升发展水平。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提出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计划,建设一批“美丽牧场”,推广空气过滤、高度厌氧、封闭运行等工艺,实施品牌培育行动。四是突出政策引领,强化保障措施。充分用好支持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提出把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范围,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活体畜禽纳入可抵押目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现代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省肉蛋奶总产达616.9万吨,畜牧业产值达1900.2亿元,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3.4%。但同时,畜牧业也面临着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还不够高、疫病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畜禽产品精深加工还不够强、农牧结合还不够紧密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31号),推动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有必要出台《实施意见》。二、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国办发31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合理吸纳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报经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由3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省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思路,提出了发展模式和主要任务,确定了2025年、2030年肉蛋奶总产、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具体目标。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即实施“四大行动”、构建“四大体系”。一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速行动,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体系。重点做好良种培育推广、饲料饲草供应、畜牧机械三大主要辅助畜禽养殖的环节,以及规模化产业联合体发展模式、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两项产业发展保障。二是实施能力建设筑基行动,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依法督促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补齐基层防疫机构体系和人员队伍等短板,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着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三是实施屠宰管理升级行动,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持续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四是实施绿色畜牧发展行动,加快构建现代循环发展体系。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牧统筹,促进粪肥还田,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第三部分:保障措施。重点从全面压实工作责任、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市场调控能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四、创新举措《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全面落实落细国家部署,提出多项创新性举措,主要体现在四个“突出”上。一是突出走在前列,确立任务目标。坚持高标定位,提出的2025年、2030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任务目标均分别高于全国10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二是突出产业链条,明确发展重点。围绕全链条各环节,提出培育集团化领军企业,加快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积极稳妥开展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建立完善畜牧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三是突出质量效益,提升发展水平。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提出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升行动计划,建设一批“美丽牧场”,推广空气过滤、高度厌氧、封闭运行等工艺,实施品牌培育行动。四是突出政策引领,强化保障措施。充分用好支持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提出把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范围,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活体畜禽纳入可抵押目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政策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动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去年,全省肉蛋奶总产量达317万吨,畜牧业产值达91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6%,全产业链产值1834亿元。但同时,畜牧业的质量效益仍然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抵御风险的能力偏弱,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就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作了全面部署。根据国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畜牧业发展目标、相关指标和重点任务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防疫体系、加工流通体系、绿色循环发展体系,进一步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促进乡村振兴。二、主要内容文件共3个部分、16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未来5年和10年全省畜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到2030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包括: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推动优质饲料资源开发、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快屠宰加工业提档升级、健全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深化畜牧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等9条。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压紧压实责任、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加强财政支持、深化金融服务、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创新体制机制等6条。三、主要特点《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和措施针对性和可操行性强,且可量化、可考核,便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照抓好落实。文件有以下四个创新点:一是在任务指标方面,《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措施都结合福建实际作了细化量化,各项指标与“十四五”相关规划做了衔接,大部分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经过努力可以实现。二是在用地用林保障方面,提出“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在备案时,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三是在标准化规模养殖方面,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四是在压实责任方面,提出“将肉蛋奶自给率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

发展农牧业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和补助?

具体如下:1、种粮大户直补政策;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3、良种补贴政策;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6、新增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11、农业防灾减灾政策、12、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对畜牧业有什么支持政策?

1、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政策。2008年国家将能繁母猪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100元;同时继续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扩大覆盖面,做到“能保尽保”。2、继续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25亿元,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建设。省财政安排1亿元,“以奖代补”扶持新建100个万头养猪(场),省畜牧兽医局分别于4月份、7月份、9月份分三批进行验收,兑现资金。从板块资金中安排400万元扶持牛羊养殖小区建设。2008年,全省1235养羊模式推广到20个县,模式养殖达到1000栋。3、继续对生产大县实行奖励补助。国家将对生猪调出大县继续给予奖励。湖北省也将全面推进畜牧大县创建活动,2008年全省拟评出生猪生产大县18-20个,家禽生产大县3-5个,肉牛生产大县3-4,肉羊生产大县1-2个。并根据得分高低取前26-30个进行奖励。省财政还将新增5000万元板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畜牧、水产业的发展,并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大户给予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大约为2000万元。4、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强化畜牧业发展基础,解决当前畜禽良种供应偏紧的现状,省局2008年将安排1100万元用于畜禽良种建设。一是新建标准化父母代猪场。2008年全省新建标准化父母代猪场20个,每个场规模为300头以上能繁母猪,带动20个以上标准化”150”养猪户, 9月底建成并验收后每个场“以奖代补”20万元。二是新建标准化祖代种禽场和父母代种禽场。2008年安排2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2个蛋鸡父母代场,2个蛋鸭父母代场,2个肉鸭父母代场。9月底以前建成,于验收后按父母代存笼每套5元左右补助。三是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畜禽良种选育提高和地方品种保护,其中家畜(包括猪、牛、羊)良种保护100万元,良种选育100万元。四是加快牛羊品改步伐。安排200万元扶持肉牛冻配,使全省牛改达到15万头,其中水牛奶改3万头。安排100万元扶持牛羊繁育体系建设,开展胚胎移植。5、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财力保障。为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2008年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并将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机制。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用于加强畜禽标识工作,建立动物防疫保障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常规免疫疫苗和防疫注射耗材由县级财政按每个农户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入预算,防疫人员劳务费从省级“以钱养事”中解决。2008年省财政按每个农业人口新增5元达到15元的标准,对实行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乡镇(含国有农场)进行补助。要求省级“以钱养事”补助经费的40%以上用于动物防疫和畜牧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国家将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6、扶持奶业发展。在全省建设一批500头以上规模的奶牛基地,按照500元/头的国家标准对奶牛进行补贴。7、配合中粮实施“5113”工程。中粮集团将在全省30个县建成50万头种猪养殖基地,以此带动生猪健康养殖和加工达到1000万头,配套建成育种、疾控和食品研发中心。8、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担保规模,增加财政参股企业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切实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9、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并将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10、加快推进农业科技研发的推广应用。国家将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确保的各项公益服务,进一步健全相关机构和队伍。并拟通过3至5年的建设,使基层公益性农业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所、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省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大和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11、扶持国有农场建设。2008年国家新增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国有农场在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12、支持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开展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试点。积极稳妥发展农产品期货品种。加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省内外车辆无差别通行费政策。

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有宏观政策,具体的政策还是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地区不一样的。

国家对养殖业电费收有优惠政策吗

国家五个畜牧养殖业补贴政策 你知道吗?  国家对发展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优惠吗?  答: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目前,国家对畜牧良种的补贴是多少?  答: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013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  针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国家有什么政策?  答:国家有专门的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改、扩建。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3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国家针对动物防疫的补助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当前,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针对生猪养殖大县,国家还有什么鼓励政策呢?  答:对于生猪大县,国家还有专门的奖励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猪场(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同时,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除了以上国家的扶持和补助政策外,事实上,各地为了发展特色产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普惠制政策,各县(市、区)和乡(镇、管理区、办事处)有所不同,详细情况可到当地畜牧兽医局咨询。

畜牧局对养殖业的支持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 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近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各种政策,面对禁养等给我们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金宝贝使用干撒生态发酵床养殖,生态环保,无臭味,符合国家绿色环保养殖观念,是现如今被广范围采用的养殖模式。金宝贝工作人员也上网查一下,国家规定的“禁养区”主要落点还是在南方水网地区和沿海城市,而其他地域如西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及中部地区也都有所涉及。国家发布这一政策的原因:  主要是养猪业的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让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尤其是南方水网地区,地下水质受到严重破坏,直接导致饮用水质量的下降,同时还影响到南方以及其他城市旅游业的发展,国家出台的“禁养区”和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密不可分。政府的这种举措实际上是加强治理环境污染、迫使养殖户增加环保意识、保护环境生态平衡。但是禁养不等于不让养,在此金宝贝工作人员给您提供办理养殖场所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一步:要跟村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第二部:乡政府要进行备案  开办猪场首先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厂房平面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厂房必须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至少为搜索1公里,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封闭隔离的生产区,厂房平面图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以后,才被批准建厂。  第三部:在县农委进行项目立项  第四部:在县土地局办理申请建房指标  第五步:需要缴纳一定数目的复耕保证金  第六步:在当地环保局进行环保检疫  这些手续办好后,还需要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感染疾病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专业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证》。只有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以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金宝贝工作人员告诉您,国家规定农村基本农田是耕地,不可以申请养猪,如果查到还可能被国土局罚款。金宝贝以上分享给养殖户的养猪申请技巧,希望能为养殖户提供帮助,不是不可以养猪,而是要在指定区域,得到国家批准,才能养猪。

2019年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的惠民政策有哪些?

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养鸡的优惠政策各地不同.在种植业方面我国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会越来越多,补贴方式会越来越简便、科学,直接补贴政策只会变得越来越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年内正式开通。这个网是我国第一个以每个农户为统计单位,并将为涉农资金管理提供高效服务的信息平台。补贴网建成后,再配合“一卡通”“一折通”,对农民的补贴将更加简便易行,对补贴的监管也将更加有效。此外想要了解更多惠民政策、优惠政策,经济带网是不错的选择,不妨多关注一下

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

注意:土地流转的政策。

国家对畜牧养殖行业的补助政策有哪些?

问: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何优惠? 答: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⑵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⑶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问:国家对奶牛冻精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2008年国家对全国荷斯坦奶牛全部实施冻精补贴。补贴数量为各地2007年底能繁母牛数;补贴对象是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补贴标准是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是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种公牛站;种公牛站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问: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有哪些?谁来实施? 答:国家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目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4种。每年春季、秋季开展两次集中强制免疫,平时根据补栏情况随时补免。规模饲养场户在兽医部门指导下由本场技术人员进行,农户分散饲养的畜禽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上门服务。 问:对动物强制免疫是否收费? 答: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兽医部门负责供应,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明,对猪、牛、羊佩戴耳标,不收取任何费用。麻烦采纳,谢谢!

我是河北邢台威县,我想搞养殖。请问国家对养殖业有什么政策吗?

国家对养牛、羊、猪有补贴政策。

畜牧局对养殖业的支持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有一定的优惠政策。首先,在用地方面,政策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 其次,在用水方面,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再次,在用电方面,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关于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

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摘要   关于落实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提案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畜牧业的发达程度,是农业发展情况的标志。国外发达国家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达到60%以上。在我国现阶段,人们每日平均摄入的动物食品,还不能满足营养需求。畜牧业是为人们提供动物食品的基础产业。  一、温州市畜牧业生产现状。  2007年末本市存栏牛4.4万头、猪69.8万头、家禽1213万羽、羊14.94万头、兔118万头,全年实现畜产值23亿元。  当前,国内及我市的生猪市场价格仍处于高位运行,温州市区屠宰场生猪屠宰量1400--1500头/天,猪肉批发价格为21.40—22.00元/公斤。据2007年统计数据分析,全市从外省调入生猪近220万头,生猪自给率约33%。随之而来的是我市动物疫情的复杂化,各种传染病混合感染和疾病综合症逐渐增多,给防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食品卫生安全角度考虑,动物防疫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因此提高生猪自给率非常必要,而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畜牧业用地问题。  受到去年猪肉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影响。一些规模场纷纷想要扩大生产规模,一批工商界人士看好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前景,有意投资畜牧业。但是,由于我市地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原来各级政府编制的土地规划中,没有把养殖用地纳入其中,个别县(市、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难以把握,管理难以到位,相关部门的规定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约,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使得畜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进程中,用地问题更为突出:绝大部分畜牧场受用地问题的制约无法扩大生产,希望从事畜牧业规模经营的农民和工商界人士因土地问题被迫放弃。  二、畜牧业用地解决的依据  畜牧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要面对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国家制定了系列扶持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养殖者的积极性。对养殖用地也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2、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发〔2007〕220号)。  3、浙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  三、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现代畜牧业已完全不同于家庭副业,要求建设成集约化生产、企业化经营的规模牧场,是一定需要占有土地空间的。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并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留出发展余地。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该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农业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保护真正的畜牧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3、严格畜牧业用地的使用监管,对借畜牧业用地名义而非法占地的行为要用《土地法》严格进行打击,而畜牧业用地改变功能后则要及时予以收回责令恢复原貌。   4、鼓励畜牧业污染整治,对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当地影响力大的畜牧业企业的实施污染整治用地给予特别优惠照顾。答复

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一、2022年“粮改饲”试点项目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以及少量的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的30%。——《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一) 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项目资金购置优质冻精。(二) 良种羊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品种符合当地绵(山)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对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种羊场2021年新增核心群种母羊(经自治区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并建立种羊卡片)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畜不得重复补贴。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其中湖羊种公羊不高于2500元/只);新增核心群种母羊补贴不高于500元/只。补贴标准不得突破上述限定标准。(三)牝牛种公牛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耗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助,耗牛种公牛须达到一级以上,往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的种公牛不再重复补贴。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只。——《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20〕3号)三、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发展项目项目主要扶持奶业振兴专项,申报对象必须与发展奶业相关。申报主体必须为奶畜养殖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家庭牧场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奶农合作社补贴上限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家庭牧场存栏规模为50-500头,奶农合作社不设存栏规模限制。肉牛、肉羊等养殖企业不予支持。——《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四、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布病疫苗、包虫病疫苗、犬驱虫药、流行病学调查及耗材以及动物防疫系统建设与维护。购置的强制免疫疫苗免费用于养殖企业(养殖场、合作社、养殖户)的动物免疫。——《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五、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采购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补助,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养殖单位向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份额分配确定。——《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新牧函〔2021〕225号)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项目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农计财发〔2021〕33号)

畜牧业养殖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现在国家对养殖业有什么政策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一、养殖业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1、它的扩大再生产同各类畜禽内部的公畜、母畜、仔畜、幼畜的比例有十分密切关系。因此,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对加快养殖业的发展十分重要。2、饲料是养殖业的基础,只有不断解决好饲料问题,才能加快养殖业发展。3、养殖业的商品性很高,而产品又不便于运输而且易于腐坏。因此,要求收购、加工、贮藏、运输等方面密切配合。4、养殖业对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有较大的适应性,即可以放牧,又可以舍饲。二、养殖业作用1、搞好养殖业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出口物资,增强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发展养殖业的条件是:自然条件适宜,即光、热、水、土适合各类牧草和牲畜的生长发育,草场面积较大,质量较好,类型较多;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生产潜力很大,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广大农民具有从事养殖业生产的经验和技能等。3、养殖业的类型很多,其中按饲料种类、畜种构成、经营方式,可分为牧区养殖业、农区养殖业和城郊养殖业。三、养殖业注意事项1、牛场总体布局与牛舍设计牛场总体布局就是各类牛舍、挤奶厅、饲料区(饲料的收购、加工、贮存、供应)、粪尿处理区和其他附属建筑物以及设施的位置与相互之间连接,要便于日后奶牛生产最有效、最经济的运转,并力求做到减少牛只行走距离,缩短工人操作和饲料等运输距离,避免粪道与净道的重叠和交叉,以利卫生防疫;减少饲料与牛奶的污染。在牛舍的设计上,散栏饲养牛舍是供奶牛采食、饮水、休息和活动的场所。牛舍设计既要为奶牛提供一个卫生舒适的环境,也要考虑工人操作的方便,并要求尽量降低造价。2、经营管理散栏饲养奶牛场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传统式的饲养,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都必须有现代化意识和对新饲养模式的确信。必须建立一支一专多能,既懂养牛又会掌握机械操作的干部和工人队伍。尔后通过严密的劳动组合和劳动管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才能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3、饲养管理散栏饲养改传统的个体精细区别对待,为群体区别饲养。每个饲养员通常管理多达100多头牛,牛只的分群和调群工作是重要环节。对初产母牛、干奶母牛、泌乳盛期、泌乳中后期以及不同阶段的生长发育母牛,应做到合理分群并及时调整。母牛分群前尚需做好产奶量的测定、体况评定等基础工作。每群的大小应与牛舍结构、挤奶设备等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现在国家对养殖业有什么政策

第一,针对申报并实施养殖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对从事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建场补贴。第二,针对申报并实施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的良种品种及数量进行贴息贷款或现金补贴。第三,针对申报并实施的养殖企业或个人给予奖金补贴。一、养殖业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1、它的扩大再生产同各类畜禽内部的公畜、母畜、仔畜、幼畜的比例有十分密切关系。因此,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对加快养殖业的发展十分重要。2、饲料是养殖业的基础,只有不断解决好饲料问题,才能加快养殖业发展。3、养殖业的商品性很高,而产品又不便于运输而且易于腐坏。因此,要求收购、加工、贮藏、运输等方面密切配合。4、养殖业对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有较大的适应性,即可以放牧,又可以舍饲。二、养殖业作用1、搞好养殖业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出口物资,增强民族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发展养殖业的条件是:自然条件适宜,即光、热、水、土适合各类牧草和牲畜的生长发育,草场面积较大,质量较好,类型较多;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生产潜力很大,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广大农民具有从事养殖业生产的经验和技能等。3、养殖业的类型很多,其中按饲料种类、畜种构成、经营方式,可分为牧区养殖业、农区养殖业和城郊养殖业。三、养殖业注意事项1、牛场总体布局与牛舍设计牛场总体布局就是各类牛舍、挤奶厅、饲料区(饲料的收购、加工、贮存、供应)、粪尿处理区和其他附属建筑物以及设施的位置与相互之间连接,要便于日后奶牛生产最有效、最经济的运转,并力求做到减少牛只行走距离,缩短工人操作和饲料等运输距离,避免粪道与净道的重叠和交叉,以利卫生防疫;减少饲料与牛奶的污染。在牛舍的设计上,散栏饲养牛舍是供奶牛采食、饮水、休息和活动的场所。牛舍设计既要为奶牛提供一个卫生舒适的环境,也要考虑工人操作的方便,并要求尽量降低造价。2、经营管理散栏饲养奶牛场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传统式的饲养,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都必须有现代化意识和对新饲养模式的确信。必须建立一支一专多能,既懂养牛又会掌握机械操作的干部和工人队伍。尔后通过严密的劳动组合和劳动管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才能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3、饲养管理散栏饲养改传统的个体精细区别对待,为群体区别饲养。每个饲养员通常管理多达100多头牛,牛只的分群和调群工作是重要环节。对初产母牛、干奶母牛、泌乳盛期、泌乳中后期以及不同阶段的生长发育母牛,应做到合理分群并及时调整。母牛分群前尚需做好产奶量的测定、体况评定等基础工作。每群的大小应与牛舍结构、挤奶设备等相适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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