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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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一级是指一次发生食物中毒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江苏省卫生厅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一、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三、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四、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省卫生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