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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新一届一次会议结束后,新班子当选,是否可以重新任命各职能局局长,有什么法律或条例依据吗?

由政府负责人提名,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没有讨论的意义.

2013年12月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城镇建设,让城市融人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

C 试题分析:本题旨在考查发展问题。题文中指出:在城镇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保护环境,少拆房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所以正确答案是C。其中AB不符合题意。D项认为“严禁开发资源“是错误的。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几个环节?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出集中系统的规定,是立法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些规定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的比较完整的立法程序制度。(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提案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这些提案主体所提出的法律案,除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法律案以外,都会进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受到审议。但它们列入会议议程的方式是不同的。其一,委员长会议所提出的法律案,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经过其他中间环节。其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其三,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审议程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常委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也同审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样,分别由有关方面审议。一是由分组会议审议,二是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三是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分组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的法律案属于基本审议。所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都应当经过分组会议的审议。同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一样,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的法律案属于专门审议。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都应当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律委员会审议提交常委会的法律案属于统一审议。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均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委会工作机构。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案表决程序和法律公布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其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3-02/27/content_5283997.htm

县人大常委副主任级别

副处级。根据查询县人大常委官网得知,县人大常委副主任属于副处级的级别,主要负责经济运行指挥部分工的工作,分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室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获得人们的一致认可。

党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有什么区别

党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有什么区别写回答党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有什么区别写回答有奖励共3个回答飘零下线2017-07-13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关注一、党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政协会议的区别:1、党的会议:①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简称:党的十六大,解释: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中央全会。(简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解释: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2、人大会议: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议是五年一届,每年有一次会议,一般在3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简称: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开的第三次会)。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简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开的第22次会)。3、政协会议:政协会议也是五年一届,一般在全国人大开幕前2天先期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简称: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解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十届委员开的第三次会)。“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二、党代会: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简称“省(市、区、县)党代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每届任期5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3]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1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什么级别

李学莲,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21年10月18日,南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李学莲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工作分工 分管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和环保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要工作是什么

徐建国,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建国,男,汉族,邵阳市隆回县人,出生于1968年9月,中国党员。现任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本人大三,大学专业是安全工程,毕业后想去外企,主要是化工行业,不知道外企的要求高到什么程度了。

外企的要求一般都比国企高,但是相应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也是没话说。

政协与人大的分工与联系

简单说政协是协助的人大是制定法律并决定干部任免的具体上网上可以找到。

人大代表建议限制网络乞丐行为降低平台打赏分成,这对直播行业有什么影响?

可能会让这个行业进入萧条期,而且还会一直持续走下坡路,让该行业工作人员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再见了亲人大娘会对志愿军说什么?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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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亲人大娘小金花大嫂会对志愿军说什么

志愿军叔叔,为什么时间过得那么快,你看你们现在就要离开了,自从我妈妈去世后,都是你们在照顾我,安慰我.可是你们现在就要离开了,还有谁能来照顾我,安慰我呢?志愿军叔叔你们可不可以慢一点离开,小金花还有很多很多的话没跟你说呢!志愿军叔叔,你放心,我不会哭.我一定会做个刚强的孩子,不会遇到困难就哭了.志愿军叔叔我没什么送给你.我从草丛里给你们摘了几多最美丽的花送给你,这可是我精心摘的,摆的你们一定要收下哦!志愿军叔叔你们自己要和小金花一样保重身体.你们一定要多来看看我们朝鲜人名哦!你们千万不要把我们忘记哦!最后小金花在跟你们说一声:"再见".你们一定要好好保重啊!以后一定要到我们朝鲜来哦!

再见了亲人大娘失去了双腿作文

作文如下:读《再见了亲人》有感今天,我读了《再见了亲人》这篇文章,它让我有了很深的感触。这篇文章主要讲了:1958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最后一批志愿军离朝回国时,在车站上同朝鲜人民依依惜别的情景。文中的朝鲜大娘帮志愿军洗衣服几天都不合眼;还带着全村妇女冒着硝烟顶着炮火给战士们送打糕;为了掩护一位在大娘家修养的伤员,大娘失去了自己唯一的亲人小孙孙。这一件件感人的事情,一幕幕动人的情景,感动着我感染着我。当我读到小金花失去妈妈,大嫂失去双腿都是为了我们的志愿军战士时,我再次被深深地感动了。我深切地体会到了战士离去时的那份难舍,我更深刻地感受到了为什么说中朝两国人民的情谊比山还高比海还深。离别时志愿军战士们那发自心底的呼唤,让我不能不感慨:这真是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啊!当离别的哭泣声与汽笛的长鸣声交织在一起时,当志愿军从车窗伸出手,探出头,跟朝鲜亲人“再见”时,当列车的轰鸣一声紧跟一声时,列车越开越远,想到再也看到不到亲人熟悉的身影,再也听不到亲人的叮咛,朝鲜人民和志愿军再次深情的呼喊:“再见了,亲人。”读到这儿,我不由得想起了一位革命战士:毛岸英。1950年11月25日,也就是毛岸英遇难的那一天。当天,毛岸英自愿参加这次的抗美援朝。25日凌晨,机要处随同首长搬进了距现住房一公里多远的一个已经废弃的铁路隧道。整整一个上午,风平浪静,往日敌人的侦察机也不见了,仿佛战争已经结束。这是入朝以来从未有过的。到了下午,情况突变,敌机成群地铺天盖地压了下来。轰鸣声、投弹声、扫射声响成一片,敌人一顿狂轰滥炸走了,一切回归于宁静。大家急忙返回指挥部,但呈现在眼前的是彭总的住房已被炸毁,更可怕的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儿子,和蔼可亲、平易近人的毛岸英在回指挥部取材料时,正好赶上敌机轰炸,和他一起去的高瑞欣参谋也未能幸免。这一幕幕动人的情景,一次又一次的感动着我,同时,还让我知道了,中朝人民的友谊是用鲜血凝成的。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人大新闻传播学就业前景

人大新闻传播学就业前景如下:新闻传播学专业就业方向非常广泛,涵盖了媒体、广告、公关、教育等多个领域,前景不错。新闻传播学是国家一级学科,下设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新闻学、传播学、广播电视学、编辑出版学、国际新闻、数字出版等专业,高考文理兼招。新闻传播学是研究执政党的新闻活动、传播活动及其他各类信息传播现象的学科。涉及的领域为互联网与新媒体。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是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的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2017年教育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获评“A+”。新闻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文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文学学士学位。该专业学科主要以文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为学科基础,同时又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和历史学等学科密切相关。专业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要求学生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正确的政治立场。同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融合性,要求教学能紧跟传媒实践的快速发展,学生掌握扎实的新闻传播知识,能够胜任未来新闻传播相关行业的工作。新闻学培养目标:新闻学专业旨在培养能够在各类媒体从事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评论、摄影等新闻实务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新闻宣传的复合型人才。教育教学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培养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发展需求为基本原则,以中国高等教育定位和特点为参考框架,同时以行业标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具有全媒体新闻传播知识和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以及具有全球视野和跨文化传播能力的国际新闻传播人才。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如何加强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

依法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出台的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如何进一步扩大任后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的重要性 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行使监督权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任命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我们认为,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主要有四方面需要: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罢免、免职和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后,如果不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就很难行使罢免、免职撤职权力。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深化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个知情、处理和制裁的过程,与领导干部的各方面表现密切相关,与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密切相关。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将有力促进行政问责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步骤,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因此,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个延伸和具体形式。 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惩处腐败分子,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代表大都工作在第一线,生活在最基层。他们对各级干部的了解最直接、最广泛,监督也比较有力。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充分调动代表的监督积极性,就能更好地选人、用人,督促任命干部用好手中的权力,保持廉洁自律,使自己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加强对任命干部监督是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申诉权、控告权或者检举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能完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监督制度,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  二、人大任命干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多数地方从拟任干部的提名、考察到决定,都由党委承办,最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在很短时间内,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也是“一任了之”,任命后没有对其进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思想认识没有真正到位。有的认为干部是党管的,人大任免权是虚的。党委的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进行了监督和管理,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了。有的认为人大已经有了人事任免权,对任后的监督可有可无。如果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就是在跟党委争权。 二是“重任轻免”现象比较普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比较薄弱,任命文件发了以后就无事了。只要党委不提出免职、罢免或撤职,人大常委会通常不会主动提出。从目前各地做法看,一般都是违法违纪或离职了,人大常委会才会被动地使用免职、罢免或撤职等手段。这在放松任命干部监督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人事任免权的权威。 三是监督任命干部的方式较少。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面,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任命干部的个人汇报少。没有建立必要的干部任职情况档案,对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思想政治情况掌握不多、不全、不准。人大常委会普遍没有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机构。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四是任后监督制度不健全。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命上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如任前法律考试、任前公示、颁发任命证书和表态发言等。但是对任后监督工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任后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不明确,任后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大,缺乏规范。  三、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监督的措施 (一)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各级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支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工作,维护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权威,切实发挥人大在政治生活和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避免任免工作中的不协调。对应递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重要人事安排,党委有关领导要与人大常委会领导沟通,听取意见。要推广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合考核干部的方式。组织人事部门对人大任命干部的考核,应同时通知人大机构并请人大常委会委派有关人员参加,考核结果应同时送人大机构。同时,要督促任命干部自觉增强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时刻牢记自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从2004年开始,北京市朝阳区区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会派人参加,组织部和人大办公室分别提出对被考核人的考核意见,有问题互相协商,效果比较好。 (二)人大要强化完善干部任后的监督机制。要制定出台与任后监督相配套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并完善任后监督的处置性程序,使干部任后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循、有规可依。要扩展现有的行之有效的任后监督形式,充分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组织代表视察、加强信访工作等方式,重点围绕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接受监督以及廉政情况等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比如,2007年4月,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一年中以召开三次常委会专题会议的方式,听取市政府7位副市长关于全年工作思路、年中工作进展情况和年末工作成果的汇报,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进行审议和监督。要加强刚性监督方法的应用,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任后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任命干部任职档案》,相应工作机构应建立任命干部的有关情况档案。任命干部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人大常委会把述职报告装订成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任命干部的情况。 (三)要善于形成监督合力。人大常委会要创新监督方法,善于借助“外力”来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包括纪委、组织部、监察局、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还要善于借助审计部门,对任命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政策、会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其政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善于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和控告,加强对干部的任后日常监督。要推行任命干部民意测评、工作绩效评估、定期约谈制等新举措,积极探索人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对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可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农村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新闻背景一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

(1)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好策略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是指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2)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本题考查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都主张只有一个中国,都拥护国家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乡人大主席团会议是否审议通过村规民约吗?

不会审议,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

求一个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

近年来,各级人大在改进和完善人大会议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实践来看,目前尚存在人大会议审议时间短、部分代表计划预算专业知识欠缺、闭会期间缺乏完整的计划和预算监督制度等不足。如何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强化省人大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是指由各代表团确定本代表团熟悉计划或预算工作的代表作为联络员,充分发挥联络和桥梁作用,搭建人大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和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传递平台,从而建立起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对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的工作机制。本文对建立完善代表联络员制度,强化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进行了探索与思考。  代表联络员制度设计  ★产生与任期  代表联络员由各代表团确定2-3名代表,并报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联络员任期与省人大代表任期一致。  ★主要工作和活动  人大会议前,参加财经委、预算工委组织的联络员会议,提前了解掌握计划和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政策法规及计划预算执行等有关情况。人大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团长组织解读并指导本代表团审议计划和预算报告及草案。认真参与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及草案,收集本代表团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分析整理后及时送大会秘书处计划预算组。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根据财经委和预算工委的邀请,参加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工作交流座谈会;参加预决算草案预先审查;参加计划和预算报告及草案、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参加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议;参加调研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及时了解掌握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及相关资料并作好调查研究;主动收集所在代表团代表的意见和社会公众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反映,按季度将意见建议分别转交财经委、预算工委。  实施代表联络员制度的工作探索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大会议召开的实际情况,实施代表联络员制度,我们探索了以下工作:  ★组织业务培训  围绕提高代表联络员计划和预算专业知识及基础技能,增强计划和预算草案审议的针对性,邀请代表联络员参加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举办的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培训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  培训计划预算审查方法及专业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法律法规制度,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税收征管,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及国有资产管理,预算执行审计,计划预算审查程序及方法,预算收支及预算报表名词术语解读等。  对经济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分析 如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的税收扶持政策及其对我省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金融危机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收入的影响等。  解读计划和预算草案及报告内容 人大会议期间,大会计划预算组邀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同志对计划和预算草案的编制、计划预算报告以及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专题介绍,并对一些重大项目的计划和收支安排等进行了重点说明,为人大代表看懂计划和预算草案及报告奠定了基础。  ★召开联络员会议  人大会议前,大会秘书处计划预算组邀请联络员进行座谈。座谈中,计划预算组就财经委和预算工委预审、初审有关情况向代表联络员作出通报,并对当年计划预算审查的重点向联络员提出建议意见。  ★做好意见收集及反馈  闭会期间,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及时收集联络员对计划预算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到计划和预算执行的一些重大问题经研究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一般的建议意见由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分析整理后,按程序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代表联络员。  ★组织视察调研  组织代表联络员对一些影响发展、涉及稳定、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增加投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努力促进省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  就如何面对我省经济发展所处的形势,组织召开联络员专题研讨会。邀请代表联络员就“如何加快灾后恢复重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如何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如何筹集和管理好财政及社会资金,以推动民生工程、灾后重建及国家重点项目的实施”等进行专题研究讨论,为我省经济实现“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目标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意见。

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主持人大全

1、郭志坚1996年,进入北京电视台播音部担任《北京新闻》播音员。1998年,调入中央电视台播音组,先后主持《晚间新闻报道》等新闻节目。2007年,担任中央电视台新闻资讯节目《新闻30分》的主持人。2009年9月,担任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资讯节目《新闻20分》的主持人。2012年12月21日,主持第二届“光影纪年—中国纪录片学院奖颁奖盛典”。2、康辉1993年毕业后康辉进入中央电视台工作,同年任CCTV-1《晚间新闻报道》、《新闻早八点》等主播,新版《东方时空》、《午夜国际观察》主持人。2001年起康辉任央视新闻中心播音部的副主任,主持《新闻联播》、《新闻30分》、《新闻直播间》等多档节目。3、海霞1993年毕业后进入央视开始主持节目《早间新闻》、《晚间新闻》,2007年起因主持《新闻联播》被观众熟知,2011年6月,海霞当选为河南省青联第十一届委员会副主席。4、李梓萌1996年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播音系,后分配到中央电视台。2000年至现今,任央视播音组成员。曾主持《新闻直播间》、《文化报道》、《国际时讯》等栏目。2007年12月正式成为《新闻联播》节目主播。5、欧阳夏丹1999~2003年8月,在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工作。2003年8月进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主持早间新闻节目《第一时间》。2006年,获选央视2005年度播音主持人十佳。2007年,获得金话筒电视主持作品奖。2008年,入选“中国奥运报道主持人国家队”,主持中央电视台奥运特别节目《全景奥运》。2009年,加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主持新闻节目《共同关注》。2010年,主持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和元宵晚会。2011年,加入《新闻联播》的主持人队伍中。2016年,获得央视2015年度“十佳人物”称号。

95后新生代农民工当上全国人大代表,在他身上你看到了什么?

我看到了男子气概,谁说农民工无法成为人大代表,而且他还很年轻,这是一个很大的成就,希望他以后继续努力。

全国人大代表为救落水儿童不幸遇难,拉齐尼·巴依卡这一生有着怎样的传奇?

这个人整个一生都变成了传奇,而且也是一个劳动模范,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然后也受到了很多人们的尊敬,但是因为救人的时候不小心遇难而死。

谁能告诉我2008年临沂人大代表是谁?

李建国 韩寓群 王仁元 柏继民 齐乃贵 李书绅 周嘉宾 杨思诚 王玉梅(女)刁传梅(女)王文升 王玉华 王永立 王廷江 王洪勇 王艳(女) 王晓军 王景连 丰程秀(女) 公丕凤(女)牛继星 卢廷运 邢美丽(女) 吕文才 朱守俊 朱绍阳 刘丽芳(女) 刘志良 刘淑秀(女) 刘勤 庄光海 问友章 孙伯文 杜昌伟 杨艳明(回族) 李义文 李方民 李占国 李兴 李怀珍(女) 李学纯 李洪伟 连承敏 佟克本 张少军 张少波 张玉庆 张立省 张守业 张凯 张建林 张善久 陈一兵 陈光 陈学荣 邵长学 金庆民(回族) 周连奎 郑连胜 郑晓廷 荆建新 赵春田 赵桂芳(女) 赵福荣(女) 咸慧(女) 姜玉鹏 耿学伟 贾孝武 徐淑祥 徐福田 郭传智 高义武 高文班 高伟 高贵佳 黄桂兰(女) 崔连国 韩延明 彭西茂 薛永文

山东人大副主任连承敏的谣言是真的吗,关于连承敏的真相

转自黑龙江日报“我报于今年初刊登的《落马贪官的桃色履历表》一稿,源于互联网上的帖子,所涉及原山东临沂市委书记连承敏同志的内容完全失实。对此,我报已登文澄清并真诚道歉。任何媒体和个人均不可以误传误,转发这一不实报道。如有违者,我报将予以追究。”

水瓶座名人大全:水瓶座艺术家都有谁?

  中文名:杰克逊·波洛克   外文名:Paul Jackson Pollock   星座:水瓶座   出生日期:1912年1月28日   出生地:美国怀俄明州考第镇(Cody)   逝世日期:1956年8月11日   逝世地:美国纽约州斯普林斯(Springs)   国籍:美国   职业:画家   艺术运动:抽象表现主义   代表作品:《秋韵》《大教堂》《蓝杆》   创作特点:滴画法(drip painting)   杰克逊.波洛克,美国画家,抽象表现主义绘画大师,也被公认为是美国现代绘画摆脱欧洲标准,在国际艺坛建立领导地位的第一功臣。1929年就学纽约艺术学生联盟,师从本顿。1943年开始转向抽象艺术。1947年开始使用“滴画法”,把巨大的画布平铺于地面,用钻有小孔的盒、棒或画笔把颜料滴溅在画布上。其创作不作事先规划,作画没有固定位置,喜欢在画布四周随意走动,以反复的无意识的动作画成复杂难辨、线条错乱的网,人称“行动绘画”。此画法构图设计没有中心,结构无法辨识,具有鲜明的抽象表现主义特征。主要作品有《秋韵:第30号》、《薰衣草之雾:第1号》、《大教堂》、《蓝杆:第11号》等。  中文名:丸尾末广   国籍:日本   民族:大和   星座:水瓶座   出生地:长崎县的岛原市   出生日期:1956年1月28日   职业:画家   代表作品:《蔷薇色的怪物》、《Mr. Arashi"s Amazing Freak Show》   主要成就   暴力美学代表人物之一   丸尾末广日本画家,于1956年1月28日,生长在长崎县的岛原市。中学毕业后,十五岁便到东京生活,经过连番职业上的更易转替,最后在1980年终于以《缎带骑士》冒出画家的身分来。他除了绘画及插图外,同时隶属于“东京伟大木偶戏团”,以演员身分活跃其中。他曾说自己的兴趣是在晚上的墓地中散步,著作有《蔷薇色的怪物》、《梦的Q-Saku》、《DDT》、《少女唾沫》、《臆想狂明星》等等。   你可能也还喜欢:    天蝎座名人大全:天蝎座艺术家都有谁?    十二星座速配指数查询表    天秤座名人大全:天秤座的艺术家都有谁?    送给十二星座的七夕定情礼物

人大监督名词解释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u2018三个代表u2019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一个着眼点、两个内容、三个原则、四个重点、五个结合、六个渠道、七个形式

一个着眼点——增强监督实效;二个内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个原则——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民主集中制;四个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法检查,备案审查;五个结合——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六个渠道——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各专委会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七个形式——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人大代表监督的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多年实践经验,监督法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规定为两个方面,即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规定为“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和坚持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个案监督,是《监督法》出台前争论的一个热点。经过多次审议,在地方各级人大采用多年的两个监督方式——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没有写入《监督法》。这就表明,全国人大不支持对两院进行个案监督。为什么不宜进行个案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这两段内容可以算做依据吧: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主要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像审判、检察人员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错案,再由谁来监督,由谁承担责任,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方的实际做法看,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不等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同级的监督方式 在监督法的目录上有七种方式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3、审查规范性文件4、罢免和撤职5、询问和质询6、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7、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监督法规定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还是错?

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可见,监督法规定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不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大监督名词解释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u2018三个代表u2019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施行,参照《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要求   贯彻实施监督法,目的是使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明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一是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要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服务保障。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其中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有四个方面,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明确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要职责。常委会机关作为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在常委会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机关各委室在监督法的实施中,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负起责任,在“一盘棋”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各自的应有作用,为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规范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当好参谋,搞好服务。   二、工作部署   为了把监督法贯彻好、实施好,常委会机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要做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要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胡锦涛、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讲话精神,逐章逐条地学习监督法,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   2、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培训。   计划安排如下:   (1)在11月底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结束时举办监督法辅导讲座,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参加讲座;   (2)在2007年第二季度举办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级和科级干部学习贯彻监督法专题培训班;   (3)机关各委室在举办市、县人大工作对口座谈会、进行业务培训时,要把学习贯彻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4)在2007年第二季度召开全市人大主任工作(德化)座谈会,研讨交流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思路、做法和经验;   (5)组织撰写论文,参加2007年上半年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的全国二十城市人大工作座谈会第二轮第二十五次会议交流。   学习培训应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推荐的教材。办公室负责学习培训工作,研究室和有关委予以配合。   3、全面梳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抓紧时间,集中精力,为常委会正确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梳理涉及监督职权行使的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请各委室(科)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对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予以认真“过滤”,于2007年第一季度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意见。具体分工:   (1)人事代表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城人大[2006]4号)   (2)人事代表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规定》(城人大[2005]19号)、《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的暂行规定》(城人大办[1994]40号),办公室人事科予以配合   (3)财经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城人大办[2002]63号)   (4)内司委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城人大[2002]2号)   (5)环城委负责《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的决定》(城人大[2006]11号)   (6)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城人大[2006]2号)   (7)研究室负责《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城人大[2005]35号),办公室和各委予以配合。   (8)办公室负责《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城人大办[2006]11号)   (9)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约访群众制度》(城人大办[2006]14号)   (10)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贯彻〈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城人大办[2002]62号)   (11)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城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城南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城人大办[2005]17号)   4、加强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宣传报道工作。   要牢牢把握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研究室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经常通气,及时提供人大监督工作新闻采访线索和必要的`文件资料,安排记者参加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活动,为新闻采访提供方便。《城南人大》要安排栏目、组织策划,着重宣传介绍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监督法、行使监督权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例。   5、加强指导检查,保证监督法落实到位。各委室要经常联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加强对口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迎接明年下半年省人大机关对学习贯彻监督法情况的调研检查。   三、职责分工   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机关各委室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   1、精心选择监督议题和组织实施。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机关各委室(科)要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事代表委负责汇总整理。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   (4)常委会各委和研究室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委(室)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研究室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城南人大》编辑部予以配合。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委室(科)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室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月前,有关委室须提出对该项工作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的建议和工作方案,并在主任会议上作汇报;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办公室及时汇总反馈给一府两院。同时,有关委室还须形成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意见稿,征求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意见后呈报常委会主任,并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一个月前,有关委员会须提出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并在主任会议上作汇报。执法检查结束十天内,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初稿,由分管副主任召集执法检查组人员座谈,交流汇总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修改充实执法检查报告。   2、认真整理和分送《审议意见》,抓好督促整改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草案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室和有关委员会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负责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归纳整理意见和建议,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审议意见》初稿形成后送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的《审议意见》连同有关报告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委室要按照制度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的现象。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委室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并在常委会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由常委会作出决议、或组织跟踪检查等建议意见。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办公室报秘书长批准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加强沟通协调工作。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委室(科),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委室(科)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机关各委室(科)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各委室主要负责人要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可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审议和检查所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有关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4)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室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有利于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省人民政府。这项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以及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决定处理的同规章相抵触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工作,由内司委负责,有关委室予以配合。经审查确认为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内司委提出责令其自行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5、做好通报和公布工作。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人事代表委负责向代表通报的工作,通报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内容由人事代表委提出,征得有关委员会同意,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委员会提出,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秘书长同意后执行。   向社会公布可采取在《城南人大》、《城南人大网》和其他媒体上公开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布的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经研究室主任或分管新闻宣传工作副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保障   1、自觉接受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对监督法贯彻实施中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常委会机关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学习贯彻监督法,为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更好服务,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得到落实。   2、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参谋服务水平。常委会机关必须认真贯彻中发[2005]9号和x委发[2004]16号、[2005]10号以及x委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增强机关干部自身素质,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适应需要,拟增设规范性文件备案科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常委会机关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内增设规范性文件备案科,配备工作人员。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当好参谋、做好服务,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委室和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筹划,细致安排,精心组织,一丝不苟,确保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修改过没有

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http://www.shanghang.gov.cn/ycjy/ycjy/yjzy/zcfg/201006/t20100610_56318.htm

人大监督法监督的特点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大代表监督的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多年实践经验,监督法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规定为两个方面,即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规定为“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和坚持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大监督名词解释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u2018三个代表u2019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我国现行《监督法》在哪些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应当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像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法属于哪一类法律?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人大 常委)是人大 的常设 机构,也就是日常 办事 机构,而人民 代表 大会 广泛 意义上 是一种制度,是一种 形式,在实际 操作 过程中,人民 代表 大会 一般为 一年 召开 一次 ,一次 会期 一周 左右 不等,这就是 一次 会议,这谈何监督呢?  监 督,总得 有个 监 督 对象,所以,立法 监督 的是人 大常委会,人大 常委 会是 人大 会议 上 选举 产生的,在人大 会议 闭会 期间,代表 人大 处 理 日 常 事务,这 是 个 办事 机构,有 专门 的 日 常 的 办公 地点、办公 人员,能够 产生 办公 经 费 等 等 ,那就 应该 监督了。像人大 那样,一年 开 一次会,开完 会 拍 拍 屁 股 人 都 走 了,都 回家 该干啥 干啥去了,那 监 督 谁 去?

在我国,人大在监督权的行使方面存在哪些主要不足

完善人大监督程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2007年09月30日13: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来源:人民网人大监督程序就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实施监督行为的过程、方式和关系,是人大监督行为在时空中展现的过程。程序是实体权力得以行使的保障。没有程序,法律上的权利可能是一纸空文。任何法律的实现,都必须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被屏蔽广告]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制社会是由一套程序规则支撑的权利体系,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实现。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监督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监督法完善人大监督程序,不仅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监督实效的进一步增强,需要以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监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为支撑。一、监督工作之所以难以到位,与监督程序不够完善不无关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色。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但是成效并不明显,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的人大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即人大监督程序的缺失。人大监督程序是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监督权要付诸实施,就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只有明确的监督程序,人大监督工作才可以开展,人大监督制度才可以运转。人大监督程序的缺失,造成人大监督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人大监督制度虚设,或者带来人大监督工作的随意性。长期以来,人大监督权行使中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程序松散,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程序的规定总是以假想事情的发生为前提,当遇到什么情况发生时,总能根据情况的发生来一步步加以应对。从程序制定的出发点来说,是为了保证在实际中得以有效应用。程序规定得越深越细,在实际中就越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程序则相对比较松散,对事情发生的假想还不够严密。在监督程序的提起环节,虽然也设置了一些前提条件,如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必须是规定的团体或一定数量的人大组成人员,但缺少实质性的前置条件,即究竟在怎样的条件下,针对怎样的情况启动罢免案、质询案,法律没有规定,监督程序的目的性不强。在监督程序的调查环节,由于缺少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调查容易流于形式,难以深入。在监督程序的审议环节,缺少辩论(充分讨论)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只是进行一般性的讨论。一件重要的监督案,如果不进行辩论,那么对其表决结果是否公正就是个问题。在监督程序的处置环节,一般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监督程序的四个环节相互连接不紧密,每个环节也都存在缺陷,因而难以对监督职权的行使发挥实质性作用。(二)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如县级人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初审的工作主要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承担,而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1-2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足够的财政、审计、税收专业知识;况且审计机构又设在政府,人大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辅助机构去充分了解预算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结果是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批,预算监督不能不流于形式化。(三)监督程序难于启动。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审查程序由谁来启动,通过什么方式来启动。最有积极性启动程序的是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关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损害的公民、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政相对人有向地方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因此,尽管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和违法的"红头文件"不是没有,但罕有被地方人大撤销的。又如,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但通过什么方式、什么具体工作机构交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法律没有规定。于是,在议程较满、时间较短的常委会会议期间,提质询案的可能性实际上很小。(四)时间要素没有保证。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必须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半个月或一星期前报送人大常委会,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开展调研,但由于这一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实践中大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委员有时甚至是到了会场才看到报告,审议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五)处置、惩戒程序缺位。法律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追究责任,比如审查、审议工作报告通不过,怎么办?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怎么办?法律都没有规定,以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监督对象借口法律依据不足抵制或消极对待人大监督。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人大监督工作在程序上提出了新要求,在监督实效上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从《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还是对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都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程序不够完善,而各个地方在探索中的做法又不尽一致,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使监督权的行使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一些职权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也把过去一些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加以肯定,对人大常委会的权利有一定程度的程序化、具体化、规范化。监督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见,监督法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进行规范;监督法还从第二章到第八章,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督形式和适用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过程。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它不仅是监督权正确行使、合法运作的程序保障,同时,也是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仅要做到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形式合法,还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样,监督权行使才能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从程序完善的角度来看,这次监督法主要有四个亮点:第一,规定了监督反馈制度。一项法律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效,关键在于实施,法律不实施等于没有法。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说明法律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法律的制定还要重要。如何保证人大的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呢?监督法在规定了人大监督职权的同时,还规定监督反馈制度,这样就能让监督职权的行使落到实处。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方面,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监督法明确规定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对于人大“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不能置之不理,必须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的情况”,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人大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再如在执法检查方面,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从“交由”“研究处理”,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组织跟踪检查”等关键词可以看出,监督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执法检查的实效。第二,规定了监督公开制度。《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向社会公开。这次监督法之所以规定了监督公开制度,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同时规定,人民参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人民的利益和人民主体地位,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应当将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使人民能够熟悉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实行监督公开,对于促进国家机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因为这样,监督法多处规定了监督公开制度。主要有5处体现:(1)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8条第2款);(2)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14条第2款);(3)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23条第1款);(4)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23条第1款);(5)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27条第2款)。第三,对监督的时限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监督的有关程序从时间上进行规定,一是为了提高监督的效率,二是为了保证监督质量。如计划预算监督方面,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又如在备案审查方面,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再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职权的一项重要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部分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如有的临时增加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程,有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审议前没有充分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有的在常委会上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组成人员像学生临考一样匆匆忙忙读完一遍报告,然后立即进行审议,其审议效果难免有走过场之嫌。监督法第12规定:常委会议20天前,专项工作报告应送交到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常委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监督法作出这样的规定,能够从时间上保证常委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议,从而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第四,对有关监督内容在程序上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计划和预算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务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面,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人大对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职权。监督法在总结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进一步进行了系统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了以监督法第三章为主要内容的计划和预算监督制度。在计划监督方面,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等形式;在预算监督方面,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等6个方面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而对依法享有一定立法权限的主体的立法进行的监督,也称“立法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人大的这一职权予以了规定。监督法设专章对这“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基础上为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而对立法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再如在听取工作报告与组织调研方面。以往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很少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项报告有关内容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除了部分人员了解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外,有的只能凭印象说几句,有的因为对情况不熟悉只能保持沉默。监督法第10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这样就能从制度上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情况掌握比较充分,提高审议质量。三、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下,监督实效的增强需要以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程序为支撑毫无疑问,监督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尽管如此,世界是复杂的,是变化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进行完善。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要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程序。(一)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一是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全社会都要深入学习监督法,切实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二是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权。比如说,在监督公开方面,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公开的设计几乎是全程公开,从年度计划、报告内容,到审议意见,再到审议意见的处理等,都应向社会公布,真正做到向社会完全公开。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依法应向社会公布而没有公布,就是失职。各级人大常务会应以主动的姿态,把法定的义务性的要求转化为积极公开的动力。再如监督法关于监督时限上的一些规定,也要严格执行。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按照时间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这样才能保证审议质量。(二)制定与实施监督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监督法第4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和实施监督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而要使这部重要法律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得到贯彻实施,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监督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这将使人大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规范,使人大依法监督的作用更能得到发挥。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应在依据监督法并突出“结合本地实际”的这一基点上,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予以规定。监督法第二十九条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审查的依据。从目前的实际来看,无论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还是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都缺乏全面系统的具体运行程序的规定,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备案审查工作随意性很大,甚至流于形式。此外,还存在备案审查范围不明确、受理和审查机构不统一、审查标准不规范、责任追究不具体等突出问题。必须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程序和机构、审查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反馈机制和纠正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突出“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本地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这方面的实际内容。监督法第8条、第15条规定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但究竟哪些问题属于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实践证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问题、环境问题、生产安全、医疗卫生、拆迁补偿等社会问题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进行监督,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突出“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方面的实际内容。监督法第45条规定撤职案“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时,为突出“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的具体程序”这方面的实际内容,就有必要把监督法规定的“今后”的模糊时间尽可能具体化,使之更有利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操作和实行。(三)积极探索与监督法规定相一致的人大监督形式。探索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具备不断探索的精神。监督法是从整体上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部法律,在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的框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人大监督职权,还是有很多地方仍然值得探索。如监督公开原则是监督法关于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监督法中有5处明确规定人大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应“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但公开只是原则上的要求,具体如何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向谁公开,选择什么方式公开,监督法没有规定,这就给我们留下了进一步进行探索的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明确了全国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个层次的新闻发言人及其产生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和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到常态性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随时向社会公布。报刊、电视、电台、网站是公民获取国家政治领域信息的主要渠道,监督法中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可以合理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将几种媒体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在监督信息公开中发挥各自功能,让人大监督真正走向阳光监督。同时,要加强载体建设,通过创办人大信息专刊和网站,建立信息发布平台。

银行暑期招实习生吗?有什么证书要求吗?本人大一会计生,暑期想去银

1、银行暑期有招实习生的,但不是每个银行都有的,具体以各银行官网公告为准。2、银行暑期实习生招聘证书没做太多要求的,在实习生招聘公告中有说明具体要求的。3、银行暑期实习生招聘对象多为在校的大二、大三、大四学生,会计专业的选择一般不会很少的。4、很多银行对于专业的要求不是很严格,部分银行在招聘条件中会提到主要招收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管理、外语、法律等专业,少量招收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同等条件下,这些专业的考生占优势,专业限制一般也是竞争激烈的区域。5、现阶段有工商、招行、宁波银行有实习生招聘进行中,速到各银行的官网报名吧!

人大研究生入学考试802经济学综合的参考书有哪些?

还是别想了,人大有一半多都是保研的,另外的就是本校或者...。二战,三战的不在少数。你了解了解今年的情况:很多400+的都进不了复试,何必当炮灰呢?每个初次考研的人都怀揣梦想,可到头来呢?也许折腾几年,一无所获,不如选一个更靠谱的学校和专业。

2017 年 12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在 2018 年 7 月 1日实施的税法有( )。

【答案】:B、D近些年,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5 日表决通过,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表决通过,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表决通过,自 2012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人大立法有哪几个税种

最新立法的还有: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也就是说目前已经立法的税收法律为八个税种。

29年前,被保送人大,获达特茅斯学院奖学金的湖北女孩,如今怎样?

现在生活过得非常幸福和美满,也一直在为自己做喜欢的事情不停的努力和奋斗,最后也得到了很好的结果和反响,如今状态不错,日子过得很滋润。

县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人大通过吗

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可知,县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不需经过人大的通过流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的。

是不是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立法权?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国家。而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外由中央政府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立法体制,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限的立法权。而我国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权主要集中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立法法是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时也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看,我国立法体制可以分为十个层次的立法: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三是国务院的法规。四是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六是自治条例的立法。七是国务院各部委办的部门规章。八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九是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的立法。十是较大的市的立法。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为什么还需要多层次立法呢?因为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民族众多,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我国法制还不完备,正在健全过程中等实际情况,又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分层次的。 二、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而实践又急需,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都没有赋予国务院这一职权,这是1982年宪法才赋予国务院的一项新职权。主要是由于全国人大代表都不是专职的,常委会委员也不都是专职的,不可能经常开会,而需要立法的事项又是大量的,凡是应当立法的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现实的;加上目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有些问题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而实践又急需有所规范,因此,对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项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可以的。但属于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国家机构的制度、司法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宜由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我国的地方人大立法分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权。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权。还有三种特殊地区,比一般地方的立法权限要大。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变通规定;二是国 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为可以变通法律的规定,所以规定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这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分别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特别行政区。根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澳门特区除外交、国防以及其他属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的事务不能立法外,有权对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立法。但两个特区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授予的,特区行使此项权力,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否超越国家的授权,应由中央监督,因此又规定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所构成的。这样一个立法体制,说明地方立法,从性质上讲,应当是对中央立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行政法规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一个立法体制,也可以说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精神:一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既坚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既坚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立法权掌握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更有利于直接反映群众意愿和要求的国家权力机关手里,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同时,又注意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足够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总之,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地方人大是否享有立法权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立法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等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当然地方立法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应符合基本法)。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其具体内容各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1)制定和变动法律权;(2)解释宪法和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一)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范,有英雄人物,有科学家,有艺术家,有运动员,还有华侨代表等,而且不脱产,不象西方国家议员那样实行专职制。因此,全国人大难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机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国人大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就弥补了以上不足。因为,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的工作机构,人数较适当,开会、议事较方便;它又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代表各个方面,因此能反映全国人大的广泛性的特点,适合国情。 (二)解释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实施宪法和法律。但解释宪法和法律本身则属于立法范畴,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产生的文件,分别为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是宪法和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西方,解释宪法权通常并不属于议会。在中国,将这一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显示了中国最高国家机关在权限划分问题上有自己的特色,表明了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解释法律,包括解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者的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是一项很大的立法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制度。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制度的框架包括下列要素: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一定范围的事项进行解释。1954年宪法首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制度。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限范围予以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尽管条文和内容都很少,但都保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一制度。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有24项,其中第四项便是解释法律的职权。到了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更是专门以第42条规定了以上所引述的制度。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程序。一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三是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四是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五是法律解释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立法监督 根据宪法第67、100、116条和立法法第85、86、87、88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以下立法监督权: 其一,与监督宪法实施相联的立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自然包括监督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是否违宪。 其二,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撤销制度是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反映各种立法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可以使国家立法权对其他立法权、高层次立法权对低层次立法权的领导关系、主从关系得到保障。 其三,裁决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其四,接受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备案权和批准有关规范性法文件权。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补充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出备案要求,也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既有权接受备案,就可以进行监督;既有权批准,更可以监督。 (四)其他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自50年代起全国人大多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80年代初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日渐发展和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日渐增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的意义也日渐增大。 监督权也属于立法权里面的一项,上面已经介绍了,不再重复!

人大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在于,立法权与法律相关是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权利;而决定权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决定的权利。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人大拥有立法权吗

法律主观: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的立法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一、地方人大有立法权吗对于地方制定法规是否属于立法权,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来看,地方人大是有立法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二、立法权的性质是什么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在适用范围、运作特点、合法性基础等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虽然近些年来,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形,如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但上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三种权力划分的根基。之所以说立法权是一种具有政治性质的权力,是因为立法权通常与国家的最高权力相联系,体现或代表国家主权或人民主权,并且管辖具有普遍意义的事物。在这方面,许多思想家都有过重要论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不是程序法1、实体法是主要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也规定了有关程序的内容,但其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因此,通说认为,其属于实体法。立法权是近代分权理论与实践的产物,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国家权力。所谓立法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是指这种权力较之行政权、司法权而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高中政治,怎么区分全国人大是在行使立法权还是决定权?谢谢!!!

关键看通过的内容是法还是事。如通过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权,通过国民经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是决定权。

地方人大有没有立法权

有 可以立地方法 但不能与国家相关法律冲突

人大的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以及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人大常委有没有立法权

有的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1)制定和变动法律权;(2)解释宪法和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一)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范,有英雄人物,有科学家,有艺术家,有运动员,还有华侨代表等,而且不脱产,不象西方国家议员那样实行专职制。因此,全国人大难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机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国人大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就弥补了以上不足。因为,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的工作机构,人数较适当,开会、议事较方便;它又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代表各个方面,因此能反映全国人大的广泛性的特点,适合国情。 (二)解释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实施宪法和法律。但解释宪法和法律本身则属于立法范畴,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产生的文件,分别为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是宪法和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西方,解释宪法权通常并不属于议会。在中国,将这一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显示了中国最高国家机关在权限划分问题上有自己的特色,表明了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解释法律,包括解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者的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是一项很大的立法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制度。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制度的框架包括下列要素: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一定范围的事项进行解释。1954年宪法首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制度。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限范围予以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尽管条文和内容都很少,但都保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一制度。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有24项,其中第四项便是解释法律的职权。到了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更是专门以第42条规定了以上所引述的制度。 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程序。一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三是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四是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五是法律解释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立法监督 根据宪法第67、100、116条和立法法第85、86、87、88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以下立法监督权: 其一,与监督宪法实施相联的立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自然包括监督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是否违宪。 其二,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撤销制度是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反映各种立法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可以使国家立法权对其他立法权、高层次立法权对低层次立法权的领导关系、主从关系得到保障。 其三,裁决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其四,接受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备案权和批准有关规范性法文件权。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补充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出备案要求,也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既有权接受备案,就可以进行监督;既有权批准,更可以监督。 (四)其他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自50年代起全国人大多次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80年代初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日渐发展和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日渐增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的意义也日渐增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立法权

有立法权但是不是立法机关,它只是个起草法律的

人大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在于,立法权与法律相关是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权利;而决定权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决定的权利。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哪几级人大有立法权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春闺梦里人大结局

春闺梦里人结局反转,季曼主动和宁钰轩离婚,宁钰轩成功追回她。宁钰轩和季曼的甜虐爱情已经展开,不过两人却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刚开始宁钰轩以为,从水中救回来的人是聂桑榆,实则却是意外失忆的季曼,至于季曼为什么有着和聂桑榆一样的外貌,那是因为两人属于孪生姐妹。当年季铭将这对双胞胎中的其中一个,交给了聂向远抚养,长大后成为了聂桑榆,而季曼则是在海坊长大,聂桑榆跳水后已经去世,刚好季曼也因为落水而失忆,所以来到侯府的季曼与聂桑榆相比,表现得非常反常。剧情介绍在和宁钰轩相处的过程中,季曼的善良和温柔深深的打动了他,宁钰轩虽然有些怀疑聂桑榆的真实身份,但突如其来的贬职,让他和季曼被一起发配到了海坊,在海坊的相处过程中,季曼将自己的生意逐渐做大,甚至和宁钰轩见证了真爱。当季曼恢复记忆后,宁钰轩也是向她正式求婚,不过季曼的父亲季铭是茶帮首领,而且也是杀死宁钰轩父亲的凶手,所以让季曼和宁钰轩瞬间陷入虐恋,作为官配的两人究竟何去何从,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网络教育和成人大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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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经贸委是什么级别

正科

通过分析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活动,说说我国民主有什么特征

不同于其它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应如何正确看待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积分,积分,积分

人大代表的选举有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急~~需要一些政治方面的关于选举和人大代表制度的资料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对于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 但它现有的基本框架在某些方面仍然体现着同过去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用的浓厚色彩,与目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出现的巨大进步不相适应,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充分注意。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影响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目前,加快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条件正在逐渐具备,时机日趋成熟。这表现在: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落后面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从财力和物力上能够充分满足选举改革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国有经济、乡镇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三资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竞争的新格局,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民主、开放、宽松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的新社会利益群体,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事务;文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素质;现阶段腐败现象的蔓延使得对权力的制约要求尤为迫切;长期的选举实践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选举经验的人才;广大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交通条件极大改善,通讯技术发达,新闻媒体影响面广,电脑信息处理手段越来越先进,为选举改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技术保障条件。因此,现在已到了进一步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时候了。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理论成熟、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监督严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简单来说,应该做到“三公”,即“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要以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是否增进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否调动了选民和代表的积极性,作为评判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现阶段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提高直接民主程度。建议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尽快实行直接选举,至少应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进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 (2)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通过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这就是变“要我当代表”为“我要当代表”。投票完毕采取公开计票,允许选民监督,增加透明度,保证计票公正,计票完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和代表候选人各自得票多少,以杜绝可能的作弊行为。应取消水分很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选民可邮寄缺席选票,规定日期内投寄有效。实质上,竞选只是一种选举手段,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照样可用它来发扬和扩大民主。 (3)实行地区选举和界别选举混合制。作为过渡办法,建议在保持现有地区选举方式的同时,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保障和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避免过去那种为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采取硬性指选、派选的不民主做法。 (4)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中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太多,造成一系列问题,客观上影响人大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建议根据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大大压缩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并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为保证人大代表具备必要的任职素质,还应规定当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四方面。 (5)改革选举委员会组成方式。设立选举专门法院,规范选举的组织,监督和诉讼纠纷的处理。 (6)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走访选民,经常召集选民座谈会,随时倾听和如实反映选民的愿望、意见、要求。代表需向选民定期通报情况、报告工作,接受选民投诉,真正充当选民利益的代言人。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全体选民的简单多数通过,即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职务资格,另行补选新的选区人大代表。 (7)制定新闻法,发挥新闻媒体的独特监督作用。建议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记者对事实负责,媒体对法律负责”的原则,把事前预防机制变为事后追惩机制,加大新闻监督力度,并充分保障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可以对选举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而增强选举的透明度。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在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讲求实效,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止步不前。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际,就能调动广大选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稳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大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后,组成各级人名代表大会。具体方式如下: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选民选出 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的选举制度称间接选举。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由选民选出,称直接选举。 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简称为直选)。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大到县,这是我国政治的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选举。中国 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 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中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各地在选举领导班子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

我们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报读圆梦计划圆梦官网和人大官网报名时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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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适当延长节假日拉动消费,你觉得能实现吗?

我觉得可以实现,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成立到现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延长假期拉动消费完全具备可行性。

成人大专与普通大专有区别吗?

成人大专和普通大专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入学方式:成人大专不需要通过高考,学生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考试,才能入学就读。而普通大专则需要参加全国高考,最后录取到专科院校,最终修完各学科的课程,成绩合格,发专科毕业证书。招生对象:成人大专的招生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或者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在职、从业人员。而普通大专的招生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且需要参加高考,入学门槛相对较高。学习方式:成人大专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全日制、业余、函数、夜校、电大等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而普通大专则是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时间:成人大专和普通大专的培养时间不同,但通常都是2至3年。普通大专生在校学习时间长,而成人大专则相对较短。考核难易程度:普通大专的学校教育相对严格,考试考核内容更深,而成人大专的考试内容相对简单,更容易毕业。社会认可程度:在社会认可程度方面,普通大专相对成人大专的认可度更高。综上所述,成人大专和普通大专在入学方式、招生对象、学习方式、培养时间、考核难易程度和社会认可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怎样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完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重要保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强化措施,健全体制,做到“五个坚持”,搞好“五项工作”,为人事任免工作赋予新的内涵,从而有效提升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   一、做到“五个坚持”,努力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五个坚持”,切实增强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主动性。   1、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县委向常委会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对地方事务实行领导的重要方式。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自觉接受县委推荐的任免干部,在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的同时,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依法办事,努力使县委推荐干部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人大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统一起来。   2、坚持和完善任前初审。人大常委会要行使好任免权,必须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初审。这种初审有别于组织部门的考察,重点应放在拟任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群众意识、执法意识等情况,初审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监察法的规定。可以参与到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中去,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再就有关重点问题或不够清楚的问题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   3、坚持和推行任前审计。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所任命干部的廉洁性,要对其在原岗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的对象可以限定为原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和换届时拟留任的部门正职。通过审计,对拟任干部把好廉政关,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清廉从政的良好形象,切实增强为人民群众搞服务,办实事,做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和完善任前公示。 公示即将拟任人员通过媒体公布于众、亮相于众,征求群众意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常委会任免工作实行任前公示制,必将进一步提高任命的民主程度,强化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仅能体现党的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还能提高人大任免工作的透明度,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应将群众对公示对象举报的意见和问题,认真受理,正确对待,严格保密,并把这些作为审议表决任免事项的重要基础。对群众举报问题严重、调查属实的不予任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命。   5、坚持和完善任职发言。凡是被提请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命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任前供职发言,不仅要自述工作现状、个人专长、特点,还要报告履职后的工作打算、工作目标、工作思路、执政措施、勤政廉政等,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必要时要组织拟任命人员(如法院、检察院以及新提任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减少表决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和群众意识,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从而使其更好地做到秉公司法、执政为民。   二、搞好“五项工作”,真正体现人事任免工作的时代性   人事任免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人们最热门的话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搞好“五项工作”,以崭新的思路和举措实现人事任免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做到任前严格把关,任中慎重审议表决,任后跟踪监督,真正体现新时期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法律性、时代性。   1、切实搞好审议表决。严格规范审议任命程序,是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证。在任命前,要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拟任命人员的材料,以便对任命对象进行“评头论足”,以防止审议中的失察和用人上的失误,确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下明白票、选出放心人。同时任命表决应采取无记名的“票决制”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事任免走过场的现象。   2、改进颁发任命书仪式。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目的是为了增强任命干部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观念,增强他们权力来自人民、掌权应为人民的意识。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书的颁发,除换届时专门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外,平时个别任命的往往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者个别颁发,也有的在常委会投票结束后向被任命者颁发。个别颁发显得不够庄重、规范,常委会会议上颁发尽管比较庄重,但由于时间仓促,对被任命者的审议意见不能及时告知,常委会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所以,可以考虑在常委会会议后的主任会议上或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向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这样既有一定的气氛,又能将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经过整理后,向任命干部通报,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进任命干部履行好岗位职责。   3、加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任后的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监督的弱化处理,从而增加被任命人员的压力、动力和进取心,真正树立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理念,真正达到任与免的一致。   4、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的体制。向社会公开,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开体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公开方式,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合法性、公正性,消除社会各界对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猜疑和顾虑,使其逐步迈向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轨道上来。   5、加强经常性的联系。对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除了特定监督之外,也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只有经常联系,才能及时知情,只有知情,才能正确监督。人大常委会联系的方式,可以通过有计划地走访、调查等,也可以尝试建立“任职档案”,对任命干部在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的任职期限内,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工作评议等)、办理代表建议以及勤政廉政等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予以立档备查,任职期满后,可将该档案转交组织部门处理。

成人大专业余班是什么意思?

1. 读大专,全日制与业余班有什么区别 全日制自考大学, 它是自考的助学机构 说白了,它就是帮助你通过自考的 它本身并不发文凭回答 发文凭的是你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 个人感觉其实自己学也一样 只是在自考大学学习的话,氛围好一点 因为自考的考试和统招的不一样,统招的话,试卷通常都是自己学校出的,而且有复习资料,容易毕业,而自考的试卷通常是全国统一试卷,而且一张卷子是分别由好几个老师出的,所以在考前连出题的老师也不知道整张卷子的内容.所以这样一来,自考学校的老师也是不知道 的 我自己是完全自学毕业的 不过话说回来,有人教下,应该会比自学的效果好. 自考文凭的话,还行,国家承认学历 而且国外的很多高校都承认自考文凭,所以以后有机会出国留学的话,都用得到 自考文凭在社会上受承认程度也高. 2. 成人高考业余是什么意思 业余:业余学习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夜大,在晚上或者周末等业余时间进行学习。该种学习方式的授课地点为成考高等院校或学习中心,授课方式为面授,参加学习的学生在上课的过程中还可以感受到集体上课的氛围。该种学习方式比较适合一些有固定休息时间的在职人士参加。 成人高考录取入学后,学习形式分为三种:脱产、业余、函授。 脱产(全日制):就是参加工作后再去校内进行全日制学习的方式,其管理模式与普通高校一样,不占用周六和周日的工休时间,对学生有正常的、相对固定的授课教室和管理要求,有稳定的寒暑假期安排。 函授:函授教学主要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参加函授学习的学生平时以自学为主,面授时间一般为周末或者晚上集中面授7-10天左右,下学期开学后考试。 如果既想报本科,又想报专科时,建议考生先报本科,后专科,因为录取时,先录本科,后录专科,如果倒着报,万一考分高了,本科就无法录取了。 填报志愿时,还要注意一志愿和二志愿关系。录取时,北京市成招办规定,从第一志愿高分到低分录取,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第二志愿。如果第一志愿录满了,则第二志愿不予录取。所以说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考虑学校的师资情况、招生名额等因素。 再有就是艺术类考生不能兼报文史类,专升本考生一定要注意科类问题,跨类考生不能调剂录取。这在以往的考试报名中,也经常有考生填错。 (2)成人大专业余班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成人高考毕业待遇: 1、就业:同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具有相同待遇。许多单位招聘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由于学历原因,会丧失许多理想的工作机会。 2、工资待遇: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较规范的企业也是按学历定工资,而且本科以上的奖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 3、人事改革:许多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干部、竞选领导基本条件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专科生即使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却由于学历问题没有竞选资格,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下即使找到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面临下岗失业的危险。 4、职称评定:如今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专科以下基本上没有机会,而在许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高级职称会失去许多当主管领导的机会,而没有本科,又会失去评高级职称的机会。 6、考研:有了本科学历,不需学位证,就可以直接报考全国统招研究生,而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历报考研究生。 7、考执业证书:许多国家职业资格证都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如在律师、兽医、药剂师和电气师等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必须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8、留学:2015年去加拿大魁北克留学,可以凭借成人学历直接读更高一级学历,会节省很多时间和费用。 与其他各种类型的学校一样,选择成人高等学院首先要看其师资力量如何,是否有专业的教授成教课程的老师;其次要看其成人高等教育是否有独立的学院编制;第三要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看其教学的硬件设施是否齐备;第四要尽量选择那些比较有名的,或者办学时间比较长的学校报考。 此外,还要看其是否是一所管理严格的学校。因为成人高等教育学院自身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资格,所以有些院校就打出容易拿到毕业证书的旗号进行招生。但一般这类学校的社会口碑不好,用人单位不认可他们的毕业生。 学生在选择成人高等学校时,学习态度要调整好,是为了提高自身知识和能力水平才参加成考,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选择管理严格的学校,不仅可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获得扎实的知识基础和相应的专业技能,而且其社会口碑很好,能够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认可,文凭的含金量自然很高。 3. 业余大专是什么意思 业余大专是成年人为了学历而继续深造的一种途径,国家承认学历,对于一部分单位是有用的,这个学历根工资挂钩的多 4. 成考业余是什么意思 业余:业余学习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夜大,在晚上或者周末等业余时间进行学习。该种学习方式的授课地点为成考高等院校或学习中心,授课方式为面授,参加学习的学生在上课的过程中还可以感受到集体上课的氛围。该种学习方式比较适合一些有固定休息时间的在职人士参加。 成人高考录取入学后,学习形式分为三种:脱产、业余、函授。 脱产(全日制):就是参加工作后再去校内进行全日制学习的方式,其管理模式与普通高校一样,不占用周六和周日的工休时间,对学生有正常的、相对固定的授课教室和管理要求,有稳定的寒暑假期安排。 函授:函授教学主要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参加函授学习的学生平时以自学为主,面授时间一般为周末或者晚上集中面授7-10天左右,下学期开学后考试。 (4)成人大专业余班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成人高考毕业待遇: 1、就业:同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具有相同待遇。许多单位招聘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由于学历原因,会丧失许多理想的工作机会。 2、工资待遇: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较规范的企业也是按学历定工资,而且本科以上的奖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 3、人事改革:许多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拔干部、竞选领导基本条件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专科生即使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却由于学历问题没有竞选资格,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下即使找到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面临下岗失业的危险。 4、职称评定:如今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专科以下基本上没有机会,而在许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高级职称会失去许多当主管领导的机会,而没有本科,又会失去评高级职称的机会。 6、考研:有了本科学历,不需学位证,就可以直接报考全国统招研究生,而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历报考研究生。 7、考执业证书:许多国家职业资格证都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如在律师、兽医、药剂师和电气师等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必须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如果既想报本科,又想报专科时,建议考生先报本科,后专科,因为录取时,先录本科,后录专科,如果倒着报,万一考分高了,本科就无法录取了。 填报志愿时,还要注意一志愿和二志愿关系。录取时,北京市成招办规定,从第一志愿高分到低分录取,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第二志愿。如果第一志愿录满了,则第二志愿不予录取。所以说在填报志愿时,一定要考虑学校的师资情况、招生名额等因素。 再有就是艺术类考生不能兼报文史类,专升本考生一定要注意科类问题,跨类考生不能调剂录取。这在以往的考试报名中,也经常有考生填错。 5. 成人大专业余和成人大专脱产有什么区别 文凭都是成人的 考试也是必须的直接报名是先上课第2年或第3年跟下批人参 加入学考试 如果不考试那就是骗人的连 *** 凭都不是 不同的就是学习形式脱产就象普高样天天上课正规点 业余就是平时工作星期 六天或晚上上课 6. 什么是成人业余大专毕业证书与普通大专证有区别吗 我晕,楼主说的应该是成人大专证书和普通高等学校大专证书的区别吧? 如果指的是成专人脱产班和业余函属授班的区别,就和一楼说的一样。 成人大专证抬头是“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制上写的是“业余(函授)”或者“脱产”,属于第二学历。 普通大专证抬头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制上写的是“三年制、二年制”,属于第一学历。 7. 请问业余大专班和正规的大专有什么区别 业余大专班是给已经在上班或者是就业后再培训,知识补充的一种方内式。一般上课容的时间会在周六周日休息天,学习的内容跟大专的内容是一样的,会请在校的老师讲课。在讲课方式和正规的大专生会不一样,因为是已经就业的,所以会加入一些就业后的经验这样子。出来的毕业证和正规的大专是不一样的,上面会注明不是正规大专,而是业余之类的。你说的业余大专可能还有一种就是成人大专,那种是不经过高考,而报名参加成人大专后,参加成人高考,成人高考会比普通高考的简单得多。成人大专跟普通大专的课程老师都是一样的,一样在学校全日制,出来的毕业证上面会注明是成人大专。 我个人认为成人大专被企业的接受度比普通大专要低很多,如果可以的话,还是读普通的大专比较好。而如果是上班了以后再上课的话,那是一种自我的增值,比没有读的要好很多,毕竟多了些知识。 综上所述,学习内容是没有差的,至于就业方面,就看你是上面的哪一种业余了。 8. 成人大专函授和业余教育有什么区别呢 基本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属于成人学历教育,只是一个是比较有名的内大学而已!容 报考成人教育学院是需要先参加成考的,这样才能报读你需要报读的学校哦!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函授! 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函授”,它是成人高考录取后授课的一种方式。 函授学习就是学校将教材发给你,你通过自己阅读、电视讲座、电脑等方式进行学习。 你和老师的交流是用过通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作业也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上交的。 有时会有几天的面授学习和考试,通过考试就可以取得相应的证书。 求采纳 9. 成人班大专班一般是怎么个流程 成人高考入学后的教育形式有: 函授;一般是寒暑假上课(全天,每次一个月左右) 业余:一般是晚上上课. 10. 为什么说成人大专是业余证书哪些类证书是业余证书 因为这个证书你拿来找工作很多单位不认可,现在大专本科类的都不太吃香了,何况成人大专,当然如果你已经有了一份工作,考这个只是想提一下工资并且单位认可,这就很简单了,当然要考,考完再考成人本科

[演化博弈] 一个难倒亿万人的问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博弈论 版,

思路一:第一个人选择17时最优的。它有先动优势。他确实有可能被逼死,后面的2、3、4号也想把1号逼死,但做不到(起码确定性逼死做不到) 可以看一下,如果第1个人选择21,他的信息时暴露给第2个人的,那么,1号就将自己暴露在一个非常不利的环境下,2-4号就会选择20,五号就会被迫在1-19中选择,则1、5号处死。所以1号不会这样做,会选择一个更小的数。 1号选择一个<20的数后,2号没有动力选择一个偏离很大的数(因为这个游戏偏离大会死),只会选择+1或-1,取决于那个死的概率小一些,再考虑这些的时候,又必须逆向考虑,1号必须考虑2-4号的选择,2号必须考虑3、4号的选择,... ...只有5号没得选择,因为前面是只有连着的两个数(且表示为N,N+1),所以5号必死,他也非常明白这一点,会随机选择一个数,来决定整个游戏的命运,但决定不了他自己的命运。 下面决定的就是1号会选择一个什么数,他仍然不会选择一个太大或太小的数,因为那样仍然是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2-4号肯定不会留情面的),100/6=16.7(为什么除以6?因为5号会随机选择一个数,对1号来说要尽可能的靠近中央,2-4好也是如此,而且正因为2-4号如此,1号才如此... ...),最终必然是在16、17种选择的问题。 对16、17进行概率的计算之后,就得出了3个人选择17,第四个人选择16时,为均衡的状态,第4号虽然选择16不及前三个人选择17生存的机会大,但是若选择17则整个游戏的人必死(包括他自己)!第3号没有动力选择16,因为计算概率可知生存机会不如17。 思路二:有5个囚犯(A、B、C、D、E),在装有100颗绿豆的麻袋里抓绿豆,规定每人至少抓一颗,而抓的最多和最少的人将被处死,而且、他们之间不能交流,但在抓的时候,可以摸出剩下的豆子数。问他们中谁的存活几率最大? 提示:1、他们都是很聪明的人 2、他们的原则是先求保命,再去多杀人 3、100颗不必都分完 4、若有重复的情况,则也算最大或最小,一并处死。每个人拿的个数必须大于等于2,否则就是死 所以,1号最多敢拿50-2*4=42颗,但这也是死,因为2号就拿41颗,剩下17颗,1号也是死。 所以1号必须让拿了N颗后,再让2号拿后,还剩很多。那么我们把100颗分为5份。 如果1号拿21颗,2号就拿20颗,剩下59颗,肯定有一个人拿的少于20颗,所以1号拿21颗死定。 再看1号拿20颗,2号拿21颗的话,剩下也是59颗,可以是20+20+19,2号死定。 那么,看2号拿20颗,剩下60颗,3号如果拿21颗,剩下39颗,可以是20+19,3号死定。 所以,接着看3号拿20颗,剩下40颗,那么,4号怎么拿也是死!而且和5号一起死!要不就全部一起死(都拿20颗) 3号当然怕同归于尽啊,因为4号5号心想怎么也是个死,不如弄死全部。 所以看3号拿19颗,剩下41颗,可以是20+20,20+19。20+21,不管怎么,3号都死定了。 所以,3号只敢拿20颗。因为可以活不成也弄个全体一起死. 那么,4号也同样怕全部20颗的情况,所以,而21颗不能拿,所以,他拿19颗。 剩下61颗,可以是20+20+19,20+20+20,20+20+21,他怎么也是个死! 所以,4号没得选择,只能拿20颗。至少可以弄得个全部拿20颗一起同归于尽. 同理!5号也只能拿20颗! 这样下去,1-5号都拿20颗,同归于尽! 因为:任何一个人,拿21个以上或者19个以下(包括)就是单独死或者只死几个. 所以。。答案是:“同归于尽”思路三:本来不想来回答楼主这道题的,但看到大家花了N多时间和精力来求解这题我真是心痛,其实这道题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和附加题是属于一类题型,比如“请问人如何长生不老?”或“一加一怎么等于七?”,这类题虽然没有正确答案,但是从回答中可以看出这个人的思维方式和智力,思维灵活或智力高的,可能在回答的时候考虑得比较全面(比如至少可以分析出最后一个人是必死的,只不过选择和哪些人死),但是无论再怎么全面,也不会有正确答案......希望能帮你所以选择为17、17、17、16、X(1-33随机),1-3号生存机会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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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经济论坛中的人大是指人民大学,还是中国的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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