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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舆情分析选哪家的系统好?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网络新媒体、自媒体逐步成为舆论主渠道,通过网络渠道传播的信息包含了网民对金融行业诸多热点问题的立场和观点,话题涉及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因网络舆情能够最直接、更快速地反映金融行业各个层面的利弊好坏,故有效利用网络舆情挖掘企业宣传点、发现企业问题,迎合用户诉求也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的法宝。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典型代表,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银行声誉风险与舆情关系到银行的品牌价值、经营成效和发展进步,一旦遭遇舆论危机,不仅会直接损害银行的声誉,影响银行的业绩,甚至危及其生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当前形势下,银行应该审时度势,在网络舆情研判与突发事件应急舆论引导之间建立无缝隙的、灵敏的、高效的切换机制与对接机制,从容应对舆情。knowlesys认为金融行业需要做到一下三点:一是应将声誉风险纳入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和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二是声誉风险监管应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监管,着重加强危及银行体系稳定的重大声誉风险的监管;三是声誉风险监管应做到与信息披露、舆情监测的良好衔接,着重提高透明度和事前防范。

《关于加强和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哪里找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0年3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  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和中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央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和金融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整体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同时也应看到,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其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当中还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薄弱、班子配备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 .坚持党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纪检机构作为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企业党组和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3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机构。所在单位设立党委的,要设立纪委;设立党组的,要设立纪检组;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要有纪检委员。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大型企业,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省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地市级机构和人员多、经营规模大的县级机构,要单独设置监察机构(该机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内设,下同)。同时设立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可以实行合署办公。  4 .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协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受理信访举报,依纪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和金融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注意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经常听取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汇报工作、述职述廉,及时报告重大问题。上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要对下级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和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6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下属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途径,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依法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或副行长;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行政)办公会以及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监察机构正职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督资源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可以分管所在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由纪委(纪检组)牵头,监事会、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参加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所在单位监督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四、大力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  8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领导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设书记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书记和若干名委员,党委设常委的企业,纪委可以设常委;党组纪检组设组长1 名,一般配备1 一2 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由党委常委(党组成员)担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其在党委(党组)内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一并按任同职级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配备中层正职级领导人员。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委员和纪检组组员配备中层正职或副职级领导人员,可以专职,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审计、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的工作,并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党委(党组)书记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共同考察,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人选的任职意见答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对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中央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对监察机构正职,企业党委(党组)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监察部履行备案手续后任免。其他中央企业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由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监察机构正职的选配,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负责把关。  11 .对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的酝酿、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共同负责、严格把关,报中央审批;对纪委副书记、监察机构正职,由所在部门党委或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所在部门党委提出人选,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对监察机构副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有关考察或备案程序。  12 .下级纪委(纪检组)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察机构正职、副职的提名、任免、奖惩、交流和调动,应事先听取上级纪委(纪检组)、监察机构意见,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13 .加大对纪检监察领导人员的交流力度。注意选拔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的优秀的领导人员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积极支持优秀的纪检监察领导人员转任或提任企业和金融机构行政领导职务。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人选,一般安排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6 年、57 岁以下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交流到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任职。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  14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开计算,合并使用。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系统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5 %的比例核定,具体由企业和金融机构总部纪委(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企业和金融机构内部中层行政机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随着所在单位人员、资产、业务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增加。  15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总部要规范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拓宽选人视野,注重选调懂业务、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现有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可以采取在系统内统一调配使用人员力量等办法来弥补某方面工作人员的不足。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其履职能力。  16.大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长效机制。各有关方面要把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计划,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要突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重点提高查办案件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对缺乏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经历的人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突出抓好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和监察机构正职的培训。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人员双向挂职锻炼工作。  17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其待遇可以参照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力资源或审计等部门确定。注意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向经营管理部门轮岗交流。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适时提拔使用。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设置必要的纪检监察职级职务层次,充分调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六、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  18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 .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协调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20 .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有关精神执行。  大概就是这个了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纪委书记金融

 做一名合格的纪委书,这是在山西第九次党代会上新当选为该省纪委书记的金道铭同志的履新表态,也表明了广大纪检干部的决心与信心。纪检工作的任务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势力作斗争。反腐败就是要断绝腐败分子的财路乃至生路,腐败与反腐败之间必然成为你死我活的斗争。同时,反腐败、与腐败分子作斗争、查办案件,还要考虑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讲究政策、策略。可见,做一名纪检干部不易,做一名合格的纪委书记更非易事,必须像金道铭书记说的那样,做到:思想上清醒与坚定、道德上纯洁与高尚、工作上务实与创新、作风上的严谨与深入。  思想上清醒与坚定,就是要像金道铭书记那样,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识到“我是一个普通的人”,做纪检书记“这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重托”。只有思想上清醒,才能立场上坚定,做到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始终不渝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不渝地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  道德上纯洁与高尚,就是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带头执行中央各项廉正规定,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抵御腐败的能力,廉洁自律,经得起考验,挡得住诱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带头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坚持原则、大公无私。  工作上务实与创新,就是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为统揽,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腐败的工作力度。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地把纪律检查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建设大局中去把握,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化环境、促进发展。就是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保证中心工作各项任务与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作风上严谨与深入,就是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监督,健全和完善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形成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防治腐败,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就是要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与厚爱,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做一名合格的纪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纪检书记职责重大,任务艰巨而光荣,愿各级纪检书记,乃至广大纪检干部,都能如金道铭书记说的一样,努力做到:思想上清醒与坚定、道德上纯洁与高尚、工作上务实与创新、作风上的严谨与深入。

金融专业个人简历模板

  个人 简历 是金融专业个人求职者给招聘单位发的第一份简要介绍。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金融专业 个人简历模板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金融专业个人简历模板(一)   个人资料:   姓 名:   性 别:女   出生年月:   民 族:汉   藉贯: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毕业 学校: xx大学   专业:金融学   学历: 本科   英语水平:六级   计算机水平:一级   身高:   健康状况: 良好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知识结构:   公共课: 高等数学、大学英语、体育、当代世界经济与政策、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   专业课程:政治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金融学、 投资学、 金融英语 、公共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 保险 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项目评估、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学、中央银行学   专业介绍:   本专业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主要研究掌握金融专业某个专业方向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从事各种金融实际工作,具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和金融理论基础及较高 文化 素质和较强分析、解决金融业务和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   外语水平:   xx年1月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xx年6月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有较强的阅读、写作能力。   计算机水平:   熟悉DOS、Windows XP 操作系统 和Office、Internet互联网的基本操作,掌握Powerpoint 、 Excel 、C++等    社会实践 :   xx年于xx大学担任学生会生活部干事   xx年12月参加由xx市团委主办的成都海归投资创业交流研讨会志愿者活动,并担任志愿者   xx年于xx市各大高校担任xxx销售代理、   xx年暑假期间曾于家乡xx银行某分行前台实习   个人荣誉:   大学:xx-xx学年被评为优秀大学生   xx-xx学年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   xx-xx学年荣获学习成绩优秀奖   xx-xx学年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   xx-xx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   xx-xx学年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    自我评价   性格活泼开朗、态度乐观向上、兴趣广泛、适应力强、勤奋好学、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坚毅不拔、吃苦耐劳、勇于迎接新挑战。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活动策划能力和公关能力,如:在大学期间曾多次领导组织大型文艺演出,并取得良好效果。   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如:小学至今,曾多次作为班、系、校等单位代表,在大型活动中发言。   金融专业个人简历模板(二)   姓名: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党员   出生日期:   户口:   婚姻状况: 未婚   学历: 本科   毕业院校: xx 财经 学院   毕业时间: xx年07月   所学专业: 金融学   外语水平: 英语 (CET-6)   电脑水平: 一般   工作年限: 实习/应届   联系方式: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不限   期望职位: 出纳、家教、银行专员/出纳员、生产管理/督导/计划、仓库经理/主管/管理员   工作地点:   期望月薪:    教育 经历   xx年9月-xx年7月 xx财经学院 金融专业   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证券投资学等   专业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证   计算机等级为全国计算机二级   自我评价   在菁菁校园中,老师的教诲,同学的友爱以及各方面的熏陶,使我获得了许多知识,懂得了许多道理。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在掌握好学校课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课余时间,阅读了大量的课外读物,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工作认真仔细、具有很好的亲和力。在学习中,我会把知识的渴望当成我不断的追求,并且我要不断进步,因为我只是社会中那么不起眼的一粒沙子,我会努力修正我的一切弊端,将不利改为有利。   本人富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有耐心,乐于帮助他人,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好评!   由于是应届毕业生,工作 经验 不是很丰富,打算从基层做起,不断提升自己!我相信我的到来一定会给贵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   金融专业个人简历模板(三)   姓  名:   性  别: 女   民  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党员   出生日期:   户  口:   婚姻状况: 未婚   学  历: 本科   毕业院校: xx学院   毕业时间: xx年06月   所学专业: 金融学   外语水平: 英语 (CET-4)   电脑水平: 熟练   工作年限: 实习/应届   联系方式: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金融业(投资、保险、证券、银行、基金)、培训机构、教育、科研院所   期望职位: 金融/经济   工作地点:   期望月薪: 不限/面议   教育经历   xx.10-xx.6 xx学院 金融学 学习西方经济学、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等专业课程   工作经验   xx.7-xx.8 xx银行xx第一支行 行长助理 整理员工履历;输入表格、数据等资料;整理资料库资料   xx.9-xx.12 xx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数学“华杯赛”竞赛班 数学老师 数学“华杯赛”竞赛辅导   xx.9-xx.12 xx银行xx支行 对公窗口柜员 填制票据、账单;负责回单工作;审核支票   自我评价   本人 学习态度 端正,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奖学金。在校期间,担任过系企划部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等职务,工作态度认真,工作能力突出,多次被评为校级、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组织过“跳蚤市场”、迎新晚会,班级聚会、团日活动等,得到老师与同学的一致好评。本人思想上进,积极进取,在大学期间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份子。具有自信、幽默、谦逊、热心、执着的个性,较强的团队意识,及与人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金融专业个人简历模板(四)   基本资料   姓 名:   性 别:男   年 龄:   身 高:保密   体 重:保密   籍 贯:   婚姻状况:未婚   现所在地:   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概况   意向岗位: 会计;银行会计/出纳;财会/审计/统计/金融类其他   求职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到岗时间: 随时到岗   期望工作地点:   从事行业: 金融业(投资、保险、证券、银行、基金)   其他要求:   教育/培训   xx金融职业学院 (xx年9~至今)   专业/课程 金融学 学历/培训 专科   获得证书: 会计证   课程描述:   银行会计、财务会计、会计基础、出纳实务、银行实务操作、证券投资实务、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个人理财、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金融服务营销、金融职业服务礼仪、五笔输入、电脑传票输入、点钞与反假货币知识   工作经验 (把大学期间的兼职经历写上或者实习经历)   证书   获得时间: xx-05-01 证书名称: 会计证   自我评价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相关 文章 : 1. 金融专业个人简历范文 2. 金融个人简历模板 3. 金融社招个人简历模板 4. 金融专业简历自我评价 5. 金融专业简历自我评价范文

2011年春季精算师考试变革后的那些数学,金融数学,精算模型是什么内容了?

你可以去中国精算协会网站上看考生指南,很详细的,我大致给你说一下吧。数学:A、 概率论(分数比例约为35%)1. 概率的计算、条件概率、全概公式和贝叶斯公式 (第一章) 2. 联合分布律、边缘分布函数及边缘概率密度的计算 (第二章)3. 随机变量的数字特征 (§3.1、§3.2、§3.4)4. 条件期望和条件方差 (§3.3)5. 大数定律及其应用 (第四章)B、 数理统计(分数比例约为25%)1. 统计量及其分布 (第五章)2. 参数估计 (第六章)3. 假设检验 (第七章)4. 方差分析 (§8.1)C、 应用统计(分数比例约为10%)1. 一维线性回归分析 (§8.2)2. 时间序列分析(平稳时间序列及ARIMA模型) (第九章)D、 随机过程(分数比例约为20%)1. 随机过程一般定义和基本数字特征 (第十章)2. 几个常用过程的定义和性质(泊松过程、更新过程、马氏过程、鞅过程和布朗运动) (第十一章)E、 随机微积分(分数比例约为10%)1. 关于布朗运动的积分 (§11.5、第十二章)2. 伊藤公式 (§12.2)金融数学:A、利息理论(分数比例约为30%)1 利息的基本概念(分数比例约为4%)2 年金(分数比例约为6%)3 收益率(分数比例约为6%)4 债务偿还(分数比例约为4%)5 债券及其定价理论(分数比例约为10%)B、利率期限结构与随机利率模型 (分数比例: 16%)1 利率期限结构理论(分数比例约为10%)2 随机利率模型(分数比例约为6%)C、金融衍生工具定价理论(分数比例:26%)1 金融衍生工具介绍(分数比例约为16%)2 金融衍生工具定价理论(分数比例约为10%) D、投资理论(分数比例:28%)1 投资组合理论(分数比例约为12%) 2 资本资产定价(CAPM)与套利定价(APT)理论 (分数比例约为16%)精算模型:A、基本风险模型(分数比例:30%)1. 生存分析的基本函数及生存模型:生存分析基本函数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常用参数生存模型的假设及结果。2. 生命表:掌握生命表函数与生存分析函数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不同假设下整数年龄间生命表函数的推导。3. 理赔额和理赔次数的分布:常见的损失额分布以及不同赔偿方式下理赔额的分布;单个保单理赔次数的分布;不同结构函数下保单组合理赔次数的分布以及相关性保单组合理赔次数的分布。4. 短期个体风险模型:单个保单的理赔分布;独立和分布的计算;矩母函数;中心极限定理的应用。5. 短期聚合风险模型:理赔总量模型;复合泊松分布及其性质;聚合理赔量的近似模型。6. 破产模型:连续时间与离散时间的盈余过程与破产概率;总理赔过程;破产概率;调节系数;最优再保险与调节系数;布朗运动风险过程。B、模型的估计和选择(分数比例:30%)1. 经验模型:(1)掌握非完整数据生存函数的Kaplan-Meier乘积极限估计、危险率函数的Nelson-Aalen估计;(2)掌握生存函数区间估计、Greenwood方差近似及相应的区间估计;(4)掌握三种常见核函数的密度估计方法,熟悉大样本的Kaplan-Meier近似计算方法,熟悉多元终止概率的计算, 2. 参数模型的估计:(1)掌握完整样本数据下个体数据和分组数据的矩估计、分位数估计和极大似然估计方法;(2)掌握非完整样本数据(存在删失和截断的数据)的矩估计和极大似然估计方法;(3)熟悉二元变量模型、和模型、Cox模型、广义线性模型等多变量参数模型的参数估计。3. 参数模型的检验和选择:(1)学会运用p-p图、QQ图和平均剩余生命图等图形来直观选择合适分布的方法;(3)掌握 x2 拟合优度检验、K-S检验、Anderson-Darling检验和似然比检验等选择比较分布。C、模型的调整和随机模拟(分数比例:40%)1. 修匀理论:掌握表格数据修匀、参数修匀的各种方法。对于表格数据修匀,要掌握移动加权平均修匀法、Whittaker修匀、Bayes修匀的概念及相关计算,掌握二维Whittaker修匀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对于参数修匀,要掌握对于三种含参数的人口模型(Gompertz、 Makeham、 Weibull)估计的方法,掌握分段参数修匀、光滑连接修匀的方法及相关计算。2. 信度理论:熟悉各种信度模型,如有限波动信度、贝叶斯信度、Bühlmann模型、Bühlmann-Straub模型中信度估计的计算方法;熟悉使用经验贝叶斯方法估计非参数、半参数和参数模式下的结构参数并计算信度估计值。3. 随机模拟:随机数的产生方法;离散随机变量与连续随机变量的模拟;熟悉使用Bootstap方法计算均方误差;熟悉MCMC模拟的简单应用。如果想了解的更多就去中国精算协会看看吧,希望你考个好成绩哟~加油!!

与经济危机想伴随的是政治环境的不稳定,金融危机将促使世界格局发生怎样的演变?

1以美国贸易保护为主的政策,局势越发紧张、国际关系更尖锐(目前看,不太可能)2合作更加密切,共同解决问题3多级格局更明显

金融危机以来世界格局的变化(政治经济两方面)

当代、。。。西财的。。。。。哈哈。。。

简述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实施,提供期货交易的信息,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但近来出现了公司化倾向),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直接进场进行交易,而非会员交易者只能委托属于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期货经纪商通常是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机构。期货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做市商方式又称报价驱动方式,是指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间的委托不直接匹配撮合。竞价方式又称指令驱动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托通过经纪公司进入撮合系统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如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期货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保证期货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对基础金融工具的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统一规定,除某些合约品种赋予卖方一定的交割选择权外,惟一的变量是基础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标准化的合约和对冲机制使期货交易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他们利用期货交易达到为自己的现货商品保值或从中获利的目的。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仓。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设立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当交易者出现亏损时能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不能偿付的现象。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履行其在期货合约中应承担义务的财力担保,起履约保证作用。保证金制度使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有与其所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作财力保证,并能及时处理交易中发生的盈亏。这一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由于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最后结算时发生亏损,所以双方都要缴纳保证金。双方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以后每天都要以结算所公布的结算价格与成交价格加以对照,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会产生浮动盈亏,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于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会随时发生变动。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该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当交易者连续亏损,保证金余额不足以维持最低水平时,结算所会通过经纪人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追缴保证金达至初始保证金水平。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有权将交易者的期货合约乎仓了结,所导致的亏损由交易者负责。保证金的水平由交易所或结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证金的比率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l0%,但也有低至1%,或高达18%的情况。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也是期货市场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通常也采取会员制。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收清算。结算所的职责是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管理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l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期货合约成交后,买卖双方都无须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因为所有的交易都记载在结算所的账户上,结算所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了所有买方的卖方,又是所有卖方的买方;当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结算所又负责一切盈亏清算。这样一种结算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对冲机制和结算手续,从而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由于结算所成了所有交易者的对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约的履约担保者,并承担了所有的信用风险,这样就可以省去成交双方对交易对手的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也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按时履约。这种结算制度使期货市场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采取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等几种形式。通常,限仓制度还实行近期月份严于远期月份、对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区别对待、对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原则。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通常,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小于限仓限额,所以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一道屏障。以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有权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如果会员或客户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交易所有权对其强行平仓。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是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有效机制。

如何认识当今经济,政治格局,金融危机对当前世界格局的影响?

靠 不会也是在问现当代的考题吧

如何看待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格局大调整及体系大变革

不错

金融学都包括什么啊?我是准备上大学的新生,不太了解,这一科是学什么呢?毕业后从事什么呢?好就业么?

金融学有国际金融和货币银行等方向,和金融市场相关,例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公司财务等。本科生的话都是学习金融学专业以及经济学的一些基础课程,包括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金融投资学、公司理财、金融工程以及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等。毕业后多数进银行、证券等金融类行业,由于银行、证券公司目前扩张势头不错,四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还有各类证券公司每年都会招很多人,就业还是不错的。不过学校的名气还是有影响的。

金融学的基础课程有哪些?

英语 企业组织与环境 商务交流 数量方法 经济学 会计学 管理信息技术 财务管理 金融法 管理会计 财务报表分析 金融概论

对金融专业的认知

什么是金融学?提起金融,人们常会将它与经济、货币和银行联系在一起。实际上,金融的内涵非常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市场、国家财政、国际贸易等。金融学理论包括三部分,即货币理论、银行理论、金融理论。金融是指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的金融,包括与货币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科阶段主要学什么?本科金融学的主体课程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经营学、投资银行学、国际贸易、保险学、证券投资学、金融衍生工具、金融经济学、现代货币理论、国际货币制度概论、证券投资学、国际贸易实务等。学习金融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除了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接受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比如分析、预测股票和外汇价格的变动,掌握时机买卖证券赚取利润的技巧等。金融学专业一般学制为四年。

金融专业有哪些课程

什么是金融学?提起金融,人们常会将它与经济、货币和银行联系在一起。实际上,金融的内涵非常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市场、国家财政、国际贸易等。金融学理论包括三部分,即货币理论、银行理论、金融理论。金融是指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的金融,包括与货币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科阶段主要学什么?本科金融学的主体课程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财政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经营学、投资银行学、国际贸易、保险学、证券投资学、金融衍生工具、金融经济学、现代货币理论、国际货币制度概论、证券投资学、国际贸易实务等。学习金融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除了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接受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比如分析、预测股票和外汇价格的变动,掌握时机买卖证券赚取利润的技巧等。金融学专业一般学制为四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②遇国家法定长假;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2)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股指期货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项交易规则,当前已取消熔断机制,并大幅压低持仓限额。(3)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100手。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4)大户报告制度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②资金来源说明;③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②执行及确认。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6)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7)结算担保金制度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8)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①期货价格出现异常;②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③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④会员资金异常;⑤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金融专业都学什么

微观金融专业课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保险,证券投资,商业银行。宏观金融: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学,国际金融,国际经济

国际金融课程

A. 金融专业主要课程有哪些 国际金融与贸易 属于经济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 *** 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 2. 掌握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 3. 能运用计量、统计、会计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4. 了解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贸易政策; 5. 了解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动态; 6. 能够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译的基本能力,能利用计算机从事涉外经济工作。 主干学科:经济学、统计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 金融学 属于经济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金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经济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B. 国际金融专业具体学哪些课程啊 主课:金融学、商业银行学、中央银行学、投资学、国际金融、国际金融市场、国际保险、金融企业会计、金融工程、投资银行学、国际法规、外汇银行会计。 C. 国际金融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国际金融主讲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金融学博士,沃顿商学院访问学者,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曾获中国人民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一等奖,多次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师。 D. 金融专业有哪些课程 金融专业主要专业课程: 1、微观经济学 2、宏观经济学 3、会计学 4、计量经济学 5、国际经版济学 6、金融学 7、金融中介学 8、金融市场学 9、商业银行经营学、权 10、金融工程学 11、国际金融 12、公司金融 (4)国际金融课程扩展阅读: 金融专业的就业方向: 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各类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信托/基金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证券部、高校或研究所等各类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或教学科研等。 E. 金融专业有哪些课程 基础的经济类学科有: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财政学 会计学 高等数学 概率论 线性代数 计量经济学 统计学等 金融的基础学科一般有:金融市场学 货币银行学 国际金融学 投资学 国际贸易 公司财务 保险学原理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金融英语等 选修方面有:商业银行会计 投资银行 时间序列 跨国投资等 具体的每个学校不太一样,我这份是复旦的 F. 国际金融专业学的是什么内容呢 金融专业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 *** 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专业,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规律。该专业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关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务,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务,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及整个金融经济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关于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务。主要研究方向有货币银行学、金融经济(含国际金融、金融理论)、投资学、保险学、公司理财(公司金融); 专业课程 课程方向 金融投资分析与理财方向 金融管理与投资方向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控方向 培养目标 金融专业在职研究生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G. 国际金融学的基本课程 有一些经济学的必修课:微积分、概率论、线性代数。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内政治经济学、容证券投资学、货币银行学、财务管理、保险学等。 专业课就是国际金融,深入一点可以修计量经济学、金融数学之类的课程。 证券方面的选修课:期货、投资、金融工程等 保险方面的选修课: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保险经营管理、保险精算、保险法等。 会计学方面的选修课: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税法、经济法、税收筹划、审计等。 H. 在大学里国际金融专业要学哪些专业课程 国际金融专业的专业课程有金融市场与机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商业基础、国际金融、国际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合同法、商业法、税务筹划、保险学、财务报表、投资分析与管理、管理学、市场营销学。 培养要求:培养能在银行系统、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国际贸易业务及本专业的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基本掌握经济学科的基础理论; 系统掌握外汇、外资、国际结算等国际金融基础理论,现代化银行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有关信托投资、资金融通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有关国际金融的法律、方针与政策;熟练掌握英语,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能用英语从事业务工作。 (8)国际金融课程扩展阅读 国际金融专业相关证书: 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此为入门证书,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要证书。共考五科:基础,法律与法规,等。 2、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简称CIIA,考试是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ACIIA)为金融和投资领域从业人员量身订制的一项高级国际认证资格考试。 3、CFA是“注册金融分析师”(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也称“特许金融分析师”),它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由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学院”(ICFA)发起成立。 4、黄金分析师、金融英语等方面的证书。 I. 国际金融包括哪些课程 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金融市场与机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商业基础、国际金融、国际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合同法、商业法、税务筹划、保险学、财务报表、投资分析与管理、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和英语强化课程。 J. 国际金融课程讲什么内容 《国际金融》是研究开放条件下货币和借贷资本运动规律的一门学回科。本课程包答括四个模块:开放条件下的宏观资金运行;汇率、汇率制度选择以及人民币汇率制度;外汇交易工具、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与全球金融危机;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以及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重建。本课程搭建了一个国际金融相关理论的基本框架,同时又非常注重国际金融的相关实务。课程讲解注重结合实践,将国际金融的基本理论融于实例之中,结合市场案例诠释国际金融知识,是一门具有中国视角和中国特色的国际金融课程。

经济金融类专业有哪些?

金融类专业有哪些 政治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世界经济学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金融学(含保险学) 产业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 企业管理(电子商务方向) 数量经济学 会计学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方向) 金融学分为 银行证券保险 金融有哪些专业 金融就是一个专业,它包括的课程有: 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世界经济概论、金融工程学、国际保险、信托与租赁、公司金融、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金融统计分析、国际结算、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金融专业英语。同时还开设英语精读、英语阅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等多门基础课程。 雅职院近三年第一志愿报考录取统计 2010年12月21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admin 理科: 年份 实录线 批线差 批线上线人数 备注 2007 356 56 1660 2008 424 114 2498 2009 335 55 1893 我觉得你可以上。加油 参考资料:yazjy/...07 专业里面金融学和经济学有什么区别? 金融学(Finance)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 *** 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学科。 经济学是现代的一个独立学科,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订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经济学主要进行三点考虑:·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分析的前提;·选择行为是经济学分析的对象;·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经济学分析的中心目标。其首要任务是利用有限的地球资源尽可能持续地开发成人类所需求的商品及其合理分配,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 个人比较看好金融 金融类考研有哪些专业 大的方向有金融学,投资学,金融工程。数学、英语和政治是必考的。专业课看你考的学校了。 金融、经济及相关专业包括哪些专业? 这个不包括 金融、经济是经济类,而审计是管理类禒你审核是不能通过的。你可以选择会计等相关专业这个比较靠谱 金融类都有什么专业? 金融学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学生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金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经济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等,一般安排6周。 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经济包括哪些专业 经济学 金融学 财政学 国民经济管理 现代经济管理 工(商)业经济管理 农(林、渔、牧)业经济管理 运输经济 劳动经济 股份制经济管理 贸易经济 技术经济 国际经济贸易 国际贸易 国际商务 国际经济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工业外贸 财政 税收 金融 金融管理 农村金融 国际金融 货币银行学 投资经济管理 证券投资与管理 保险 统计学 会计与统计核算 会计 财务会计 企业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农业会计 金融会计 税务会计 涉外会计 铁道财务会计 会计电算化 审计 理财学 资产评估 企业财务管理 现代财务管理 基建财务与预算 市场营销 物流管理 商品学 市场调研 工商企业营销 国际营销 大学专业里关于金融类的专业有哪些? 我是05年211工程985工程大学毕业的,憨负责的告诉你,目前凡是文科专业毕业的工作都不好找,就业率低于50%,但是除了你家后门很厉害除外。金融专业的有:金融学、保险、金融工程和信用管理专业以及银行与国际金融、保险精算、公司金融、证券投资与金融工程。还有你必须要知道的,例如会计之类的专业是跟经济有关的,金融跟经济是两个大的专业类别。经济专业的还有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数量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劳动经济学。会计学的专业就是会计学和经济管理。 如果真的想搞金融,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可以考一下。其他的不值得的一提。例如什么江西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石家庄财经学院毕业的学生找工作还是有点困难的。 金融行业包括哪些……? 呵呵,这个问题不大不小。 金融行业应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具体行业: 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 2、证券业 3、保险业 4、信托业 5、基金业 6、财务公司 7、投资银行业 8、典当行业也算特殊的金融行业之一 9、期货也勉强算吧 金融专业和经济专业有什么区别?哪个前景更好些? 金融专业出来也是经济学的学位,内容主要有银行、证券、保险,将来发展的方向也主要是银行方向和会计方向(个人感觉)。经济类的就比较理论一点,而金融更实务一些。前景的话感觉差德不是太多,不过应该金融更好一些吧。

金融学专业有哪些课程

Ⅰ 大学金融专业都要学什么课程哪些科目 中国金融专业的抄主干学科:袭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世界经济概论、金融工程学、国际保险、信托与租赁、公司金融、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金融统计分析、国际结算、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金融专业英语。 同时还开设英语精读、英语阅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等多门基础课程。教学实践包括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等,一般安排6周。金融学以取消先前的联考形式。各大学校都是采用自主命题、自主阅卷的方式组织考试。 (1)金融学专业有哪些课程扩展阅读 就现在来说,金融专业在中国的就业主要在以下几个领域: 1、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现在非常需要能做基金绩效评估、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的人才。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现在正处在一个艰难的时期,同时也在通过 *** 理财产品设计等寻求生存的机会。 3、银行:最传统的银行也在起着微妙的变化。现在各大银行的总行正在着手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模型,急需这方面的人才,可是,由于银行用人制度比较僵化,真正有水平的人未必能进去做这个事情。 Ⅱ 金融学开设课程有哪些 金融学专业课程(注:不同学校所设的课程有所区别,但大体上都是这样) 主干学科:经济学 主要课程:1、政治经济学、2、西方经济学、3、财政学、4、国际经济学、5、货币银行学、6、国际金融管理、7、证券投资学、8、保险学、9、商业银行业务管理、10、中央银行业务、11、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相关知识拓展: 金融学 专业课程学习内容(最最基本的必修课,按顺序): 大一打基础:四大数学课程(部分学校没有开全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数理统计,Cas个人建议是同学自学补齐)、微观经济学、宏微观经济学; 大二铺专业: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经济学、现代货币理论、国际贸易实务等、计量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分在两个学期学习,一前一后); 大三挖深度:财政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经营学、投资银行学、国际贸易、保险学、证券投资学、金融衍生工具、国际货币制度概论、证券投资学。 大四做论文 Ⅲ 金融学专业课程都包括哪些 其他学校的不太清楚呀,但是中央财经的金融专业课程设置有:金融学,公司理财,金融市场学,期权、期货及衍生品,商业银行学,中央银行学,投资银行学,国际金融学,证券投资学,国际结算,风险管理。 还有就是要学一些其他的辅助性的课程了,像线性代数和概率论是一定要学好的,因为它俩分别在期权、期货及衍生品和公司理财中占有很重的分量;还有就是会计学,它会在国际结算和国际金融学中少量用到;再然后是宏观经济学,这个不用说了金融学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离不开它,而且国际金融学也会用到它;当然学了宏观肯定要学微观,一般微观会在宏观之前学习,但它除了提供一个均衡思想以外,我个人觉得对金融专业的影响不深。 ^—^ ps:以上说的都只是本科专业的设置,要是说研究生的话,我这就鞭长莫及了,呵呵,不好意思了哈~~ Ⅳ 金融学主要有哪些课程 金融学是研究价值判断和价值规律的学科。主要包括传统金融学理论和演化金融学理论两大领域,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产物。 金融学主要包括传统金融学理论和演化金融学理论两大领域。金融学是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研究资金融通的学科,主要包括四大学术专业领域: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 金融学主要专业课程: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金融学、金融中介学、金融市场学、商业银行经营学、金融工程学、国际金融、公司金融、中央银行学、保险学、证券投资学、金融统计分析、投资银行学、国际结算、市场营销、金融法、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期货与期权等。 Ⅳ 金融学专业要学习的课程有哪些 金融学要学习的课程有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证券投资学,国际金融学,还有部分学校的金融学会开设有关管理方面的课程 Ⅵ 大学金融学都要学习什么课程 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包括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英语精读、英语阅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 培养目标:金融学专业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金融学基本知识和理论、金融运作和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通行的国际金融规则、惯例及WTO的运行机制;通晓中国对外金融管理政策法规,了解当代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6)金融学专业有哪些课程扩展阅读 知识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Ⅶ 大学本科金融学专业的主要科目一般有哪些 以下是大学本科金融专业的必修科目: 1.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数学的一个有特色且又十分活跃的分支,一方面,它有别开生面的研究课题,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方法,内容丰富,结果深刻。 2.统计学: 统计学是关于认识客观现象总体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科学。它是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认识客观现象数量规律性的方法论科学。由于统计学的定量研究具有客观、准确和可检验的特点,广泛适用于自然、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各个领域的分析研究。 3.国际金融: 国际金融就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而产生的货币资金的周转和运动。 国际金融由国际收支、国际汇兑、国际结算、国际信用、国际投资和国际货币体系构成,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4.投资学原理: 投资学研究如何把个人、机构的有限资源分配到诸如股票、国债、不动产等(金融)资产上,以获得合理的现金流量和风险/收益率。其核心就是以效用最大化准则为指导,获得个人财富配置的最优均衡解。 5.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7)金融学专业有哪些课程扩展阅读: 中国所说的金融学是指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指的是货币银行学(money and banking)。它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有,是当时的金融学的主要内容。 比如人民银行说他们是搞金融的,意思是搞货币银行;第二部分指的是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研究的是国际收支、汇率等问题。这两部分合起来是国内所指的金融。 参考链接:金融专业-网络 Ⅷ 金融学的基础课程有哪些 金融专业:融学现在是个很热门的学科,金融学专业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法律。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关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务,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务,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及整个金融经济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关于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务。主要研究方向有货币银行学、金融经济(含国际金融、金融理论)、投资学、保险学、公司理财(公司金融)。目前,金融学以取消先前的联考形式 然后这些是主干课: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世界经济概论、金融工程学、国际保险、信托与租赁、公司金融、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金融统计分析、国际结算、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金融专业英语。 金融专业课程 同时还开设英语精读、英语阅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等多门基础课程 我们学校是 大一、大二:学科基础类课程如英语,数学,大学语文,计算机等等;专业基础类课程如管理学原理,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等,课程前两年都一样,只是各个系安排课程的时间不同。 大三:是专业性比较强的,如计量经济学,金融市场学,中级财务会计,国际金融,金融企业会计;证券投资学,公司金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其中有选修课程。 大四:课程一般较少了,专业必修课就只有一门,其他都是选修课; Ⅸ 大学金融专业都要学习什么课程 中国金融专业的主干学科:西方经济学、国际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世界经济概论、金融工程学、国际保险、信托与租赁、公司金融、证券投资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金融统计分析、国际结算、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金融专业英语。 同时还开设英语精读、英语阅读、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等多门基础课程。教学实践包括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等。 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大学初期首先要学习的就是经济学及数学方面的基础知识。金融业毕竟只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若想对金融市场未来的走向做出正确的判断,那么掌握一国经济本身运行的规律是非常重要的。 (9)金融学专业有哪些课程扩展阅读 金融专业的就业方向 1、基金公司: 基金业主要就是做研究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类型的不同工作性质都有所区别,需要比较强的专业能力,技术性比较强。基金公司现在非常需要能做基金绩效评估、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的人才。 2、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现在正处在一个艰难的时期,同时也在通过 *** 理财产品设计等寻求生存的机会。竞证券公司争很是激烈,需要与企业及监管部门等多方协调,适合社交能力较强的人。 3、银行: 最传统的银行也在起着微妙的变化。现在各大银行的总行正在着手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模型,急需这方面的人才,可是,由于银行用人制度比较僵化,真正有水平的人未必能进去做这个事情。 从事银行业的缺点是银行体系是金融业的核心,所投资及设计的产品都不能含太大风险,受到监管部门的很多限制;但优点是银行资金量大,业务来源广,利于从业者拓展视野。 Ⅹ 金融管理专业有哪些课程 金融管理专业;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经济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等; 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金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金融的关系

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finance),就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而产生的货币资金的周转和运动。国际金融由国际收支、国际汇兑、国际结算、国际信用、国际投资和国际货币体系构成,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  )

【答案】: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答案为D 。

三大金融支柱是什么??

不是银行证券保险么?

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性质宗旨是什么?他如何帮助减轻华尔街金融风暴?他与世界银行有什么区别?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简称IMF) 是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总部设在华盛顿。截至2007年1月有成员185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和首要任务是:稳定国际汇率,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并通过提供短期贷款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暂时逆差的外汇资金需要。 IMF主要业务活动有:向成员提供货款,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研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研究扩大基金组织的作用,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同其它国际机构的联系。①促进国际货币的磋商与合作;②促进国际贸易的均衡发展;③促进各国汇率的稳定;④为经常性交易建立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⑤为会员国融通资金提供便利;⑥争取减少各成员国国际收支的不平衡。 该组织的资金来源于各成员认缴的份额。该基金建立时共有资本88亿美元,美国占27%的份额;现在的基金总数达到1800亿美元,美国占20%,发达国家占份额60%以上。成员享有提款权,即按所缴份额的一定比例借用外汇。1969年又创设“特别提款权”的货币(记帐)单位,作为国际流通手段的一个补充,以缓解某些成员的国际收入逆差。成员有义务提供经济资料,并在外汇政策和管理方面接受该组织的监督。 主要出版物有:《世界经济展望》、《国际金融统计》(月刊)、《国际货币基金概览》(周刊) 、《国际收支统计》(月刊) 、《政府财政统计年鉴》。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该组织正式恢复中国的代表权。中国在该组织中的份额为33.852亿特别提款权,占总份额的2.34%。中国共拥有34102张选票,占总投票权的2.28%。 二、世界银行 1、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 世界银行集团由五个紧密相关的机构组成。这些机构由其成员国所有,成员国对机构的所有事务有最终的决策权。如下面解释的,每个机构在执行帮助发展中世界减贫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任务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世界银行集团”包括所有这五个机构。 “世界银行”具体指其中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成立于1945 年,有184 个成员国 累计贷款额:3940 亿美元 2004 财年的贷款额:110亿美元,贷给33个国家中的87个新项目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旨在通过提供贷款、担保和非贷款服务(包括分析和咨询服务)来促进可持续的发展,以此减少中等收入国家和有信誉的较贫穷国家的贫困。利润最大化不是其目标,但自1948 年以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每年都有净收入。其利润为一些发展活动提高资金,并可保证其资金实力,因此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并为其借款客户争取到好的借款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由成员国所有,其投票权与成员国的资本金认缴有关,但最终依据的是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实力。 (2)国际开发协会 成立于1960 年,有165 个成员国 累计贷款额:1510 亿美元 2004财年的贷款额:90亿美元,贷给62个国家中的158个新项目 对国际开发协会的捐款使得世界银行每年可向世界上拥有25 亿人口的最贫穷的81个国家提供60-90亿美元的免息贷款。这种援助是十分关键的,因为这些国家几乎没有能力或没有能力按市场条件借到资金。其中大多数国家的人均每天生活费不足2美元。国际开发协会帮助向这些国家提供较好的基本服务(如教育、医疗保健、清洁水和卫生设施),并帮助进行改革和投资,促进生产率的提高和创造就业。 (3)国际金融公司 成立于1956年,有176个成员国 承诺的资产组合:235亿美元(包括55亿美元的辛迪加贷款) 2004财年的承诺额:48亿美元,贷给65个国家的217个项目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私人部门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通过与商界伙伴合作,国际金融公司投资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的私人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担保和风险管理,并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国际金融公司向私人投资不足的地区和部门投资,并寻求新的方式在一些市场上开发前景良好的机会,如果没有国际金融公司的参与,商业投资者会认为这些市场的风险太高。 (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成立于1988年,有164 个成员国 累计担保金额:135亿美元(包括通过合作承保计划提供的杠杆担保额) 2004财年担保金额:11亿美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通过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担保,使其免受因非商业风险(如征收、货币不可兑换、转移限制以及战争和内乱)造成的损失,以此鼓励对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传播关于其投资机会的信息。该机构还应要求提供投资纠纷调解。 (5)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 成立于1966年,有140个成员国 登记案例总数:159 2004财年登记的案例:30 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通过对投资纠纷提供国际调解和仲裁,鼓励外国投资,以此增进各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许多国际投资协议都援引该中心的仲裁条款。该中心还在仲裁法和外国投资法领域进行研究和出版活动。 2、世界银行的作用 世界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援助机构之一。世界银行利用其资金、高素质的人才和广泛的知识基础,帮助各发展中国家走一条稳定、可持续和平衡的发展之路。世界银行主要着眼于帮助最贫困的人民和最贫穷的国家,而对于所有世界银行借款国,世界银行强调以下需要: * 投资于人,特别是通过提供基本卫生和教育服务; * 保护环境; *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 * 加强政府的能力,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 促进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和长期规划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 注重社会发展、参与、良政和机构建设,将其视为实现减贫的关键要素。 世界银行的宗旨:①对生产性投资提供便利,协助会员国开发;②通过保证或参与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③鼓励开发生产资源,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④与其他国际贷款机构相配合,提供贷款保证。 世界银行也帮助世界各国巩固和加强吸引和保持私人投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各国政府借助于世界银行的资金和咨询服务推行全面的经济改革,强化银行体系,投资于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而提高对私人投资的吸引力及其效益。通过世界银行的融资担保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政治风险担保,结合国际金融公司的股本投资,投资者就能把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投资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就会感到比较放心。 三、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异同 (1)根据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决定,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同时成立。总部均设在华盛顿。两家机构均属于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 (2)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互补充。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对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项目贷款,帮助他们兴建某些建设周期长、利润率偏低的重要项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活动则是稳定国际汇兑,通过提供短期贷款,帮助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 (3)1980年起,我国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 (4)2008年2月4日华盛顿时间世界银行正式公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夫教授出任世界银行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作为世行发言人,行长首席经济顾问,并主管世行研究工作,推动非洲发展和南南经验交流等。

我国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采取了什么样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是如何应用这一政策

不清楚这个问题都不关注这个,以前都没有手机,怎么关注呢?

中国三次金融危机

针对金融危机的经济萎缩,失业增加等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政策措施,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失业、国际收支4方面的国家宏观经济目的都相关,都会正面影响: 1.货币政策则从2008年7月份就及时进行了较大调整。调减公开市场对冲力度,相继停发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减少1年期和3个月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频率,引导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当下行,保证流动性供应。 2.宽松的货币政策。9月、10月、11月连续四次下调基准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贷款基准利率的下降,目的是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扩大投资与消费。 3.2008年10月27日还实施 首套住房贷款利率7折优惠;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 4.取消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约束。 5.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灾区重建、“三农”、中小企业等贷款。 6.促进对外贸易:进出口行业是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并且从业人员众多(据统计已达亿人)。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都是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 7.对外经济合作与协调(如中日韩之间的货币互换等) 。 以上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其他政策 1.宽松的财政政策:减少税收(已实施了证券交易税的下降和利息税的取消),扩大政府支出(40000亿拉动内需正在实施中); 2.促进对外贸易:进出口行业是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并且从业人员众多(据统计已达亿人)。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都是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 3.减少企业负担:劳动法的调整等; 4.加强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

扩大内需,保增长什么意思?美国金融危机是从什么时候到现在?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

您好,内需是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凯恩斯公式:Y=C+I+G+NX,他认为国民经济的核算方法之一就是消费加投资加政府购买加净出口,因此消费、投资、净出口也叫“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因此扩大内需就是鼓励本国居民多消费,以此带动国内厂商的生产,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美国经济危机实际发生时间为2007年,但是我国官方数据说是2008年,目的在于抑制国内失业恐慌和经济恐慌,而美国的次贷危机是典型的货币扩张导致的通货膨胀,因为美国鼓励内需的政策导向致使美国个人贷款非常发达,因此银行为了加强自己的信贷业务,更是扩大贷款,加上美联储一直保持低利率政策,所以美国出现了空前的房地产泡沫,因此在泡沫破裂时,诱发了大面积的流动性泛滥,因此导致通货膨胀。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保险赔款和费用。                关于实施范围第三条 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分支行(含省级行);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三、其它银行和保险企业。第四条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保险企业开办的租赁公司,可以比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施行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第五条 银行、保险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如印钞厂、造币厂、印刷厂、造纸厂、金银饰品公司等,分别执行《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农村和城市信用社等集体金融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由各专业银行总行参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一、按规定的利率支付给单位、个人和国外同业的存款利息;借用的信贷资金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部资金往来,按规定支付的利息(包括贴息)。  二、按规定支付的委托其它单位(包括银行)代办存款或其它金融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固定资产折旧条例的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电子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可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1、业务印刷费、业务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业务人员旅差费、营业用房房租、营业用房水电费、营业用房取暖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出纳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等。  2、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家具用具。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物品。  3、职工工资。包括业务部门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以及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人员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4、职工福利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数额的11%提取。  5、工会经费。按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数额的2%提取。  6、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业务部门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八、企业管理费,包括:  1、公杂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外事费、水电费、车船燃料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房租费、邮电费、印刷费等。  2、低值易耗品摊销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参照本条第七款2至6项有关规定执行。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第八条 保险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按照规定向投保户支付的赔款。  二、向代办保险业务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三、对存入的分保准备金所支付的利息。  四、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五、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1、印刷费、查勘费、诉讼费、律师费、邮电费、营业用房取暖费、营业用房房租、营业用房水电费、劳保用品费、业务人员旅差费、咨询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电子机具运转费,以及业务宣传费、防灾费等。  业务宣传费、防火费在核定的比例内按实际支出列支。  2、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2至6项所列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包括:  1、公杂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房租、外事费、水电费、车船燃料费等、邮电费、印刷费等。  2、低值易耗品摊销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参照第七条第七款2至6项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所列费用。

金融机构网点新建开工申请都需要哪些资料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具备什么要素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金融保险专业课程和就业方向

我正好是这个专业的,毕业几年了。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这个专业会学到保险、银行、会计、证券这些知识,其主次顺序也是按保险-银行-会计-证券来排科目的。保险类与银行类会较多,其他都不是主科。再说一下这个专业的就业方向吧。主要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这个专业去保险公司很容易就可以熬到管理层,但是保险业在国内形象还是不太好。银行比较难进,想去银行的话一定一定要重视并时刻关注各大银行的校园招聘,每年3、4月份左右开始。回答完毕。

浙江金融学院是几本大学

浙江金融学院不是本科大学,是专科院校。浙江金融职业学院(Zhejiang Financial College)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所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扩展资料   是一所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该学院始建于1975年,前身为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重点中专——浙江财政银行学校。2000年划转浙江省管理,同年6月升格筹建高等职业学院。2002年1月正式建院。   浙江金融学院的院系设置:金融管理学院、投资保险学院、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国际商学院、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学院、人文艺术学院、体育军事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银领学院、明理学院、淑女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浙江金融学院学报开设有行长专稿、博士论坛、行业聚焦、金融纵横、互联网金融、国际贸易、经济管理、应用技术、高职文化建设和高职教育教学等栏目。

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实现什么理财目标?金融机构有哪些?

理财的产品目前市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债券,黄金白银,股票,基金,信托等。我不知道你想做的是哪方面的理财,我们是专业从事国内银行黄金白银投资业务的,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贵金属投资是比较好的选择,也是对抗通胀有力的手段,假如你做块的投资理财,可以考虑下该类产品的投资。

金融市场对公司理财有何影响

金融市场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按照时间标准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也称短期资金借贷市场,主要是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资金借贷市场。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是指长期债券和股票市场。 企业理财最终要投入到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的好坏直接决定企业理财能够达到预期收益 。

公司金融环境会对企业生产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请试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影响企业理财目标的选择具体可分为两类: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是指企业本身和企业相关利益关系者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等对企业理财目标的影响;外部因素是指现下的政府政策及金融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律因素、社会文化都会影响企业理财目标的确定。下面具体分析这些因素是怎样影响企业理财目标的选择的?一、企业内部因素1、企业相关利益者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利益主体构成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同出资者一样在承担着风险,同时也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他们要求平等,所以企业在确定理财目标的时候必须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力求平衡,才能促使大家齐心协力去实现企业理财目标。2、企业管理决策因素为了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实现企业理财目标,企业必须完成具体理财目标。其中包括公司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运营资金管理和利润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目标的实现,及研究资本结构与项目投资、风险与投资报酬之间的关系,以保证企业理财目标的实现。3、公司类型由于公司类型的不同会直接影响着其资产分配的差异,这也会影响公司理财目标的确定。例如,工业企业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原材料和加工,服务业出于员工资金,而金融行业则必须保证自己的投资承受力,他们各自的特点必然决定了他们在理财目标选择上的差异,影响其理财目标的确定。二、外部因素1、经济因素企业要能正确预见政府经济政策的导向,清楚了解国家对经济行为的优惠政策和不利因素,趋利避害。例如,金融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因素会对企业销售收入、库存、企业投资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必须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以期迅速有效的实现公司理财目标。2、法律因素企业高管及财务人员在制定理财目标的同时必须了解、清晰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企业不管是筹资、投资还是利润分配都和外部产生法律关系,企业必须要在法律规制范围内指定公司理财目标,在守法的前提下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的智能。3、金融环境金融环境是影响企业理财目标的主要外部因素。因为企业的资本除了自由资本以外,主要来自金融市场。宽松或是紧缩的货币政策、利率的上下波动都会影响企业的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这要求公司时刻关注金融形势的变化,培养较强的正常和市场敏锐性,才能更好的完成企业理财目标。4、社会文化社会文化传统是经过历史的沉淀,在特定区域环境的影响的形成的,它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思考事物的思维方式,对企业理财目标有很深刻的影响,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只要做到因地制宜,理财目标与社会文化相符,那么企业理财目标的完成也不难。综上所述,企业要想选择合适的理财目标,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多方面比较,并结合自身现状和外部经济、金融、法律因素选定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可行性理财目标。

金融理财行业中的民营企业可以走多远?(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未来发展)

可以看看伯克希尔哈撒韦国内可以看看平安陆金所。空间巨大,民营企业在创新和发展方面有更强大的活力。更强的执行力。只要规范经营,会有很好的发展。比如支付宝合作的天弘基金,巨大的流量瞬间带来大量客户和资金。而金融理财行业,是未来需求旺盛而且尤其第三方的综合金融类的。一站式服务的理财机构,未来一定是潮流。需要解决的是金融牌照的问题,所以支付牌照,保险牌照,互联网银行牌照,网络小贷牌照等等才如此吃香,看看市场的火爆程度也能体现。所以未来前景可期。也有大量银行,保险,证券的从业人员转入到互联网金融和民营企业中。2018民企倒闭只是存量问题浮出水面而已,其实从前几年大量的中小民企就面临资金链紧张的问题,通常银行出现贷款逾期后依然会坚持两三年,而且很多银行贷款都是民营企业见相互担保,所以债务问题很容易传导,因此2019年甚至2020年部分被债务缠身的民营企业依然会倒闭,产业升级和转型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传统产能过剩的行业转型已经十分困难,因为之前的固定资产投资太多,自身负债偏高,只有倒闭一部分企业后才能达到供需平衡,新型产业的企业取代倒闭企业依然需要时间其实政策始终是好地,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分析如下:一、民企经营缺乏资金,好的项目在没有资金支撑下发展缓慢,失去市场占有机会。二是经营理念的陈旧落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但是在私企很难推行。为解决资金不足往往抱团取暖,合伙企业没有章程也没有制度,资金不足也请不起高管,一旦遇到形式不好或者冲击,有人一动摇企业立马解散。三是各部门帮扶过于肤浅。虽然上级政策做出各种指示,出台各种指导意见,但是各部门程序不能变,出于自保免于渎职,不去帮或者不能帮,以银行为例,放贷有风险,企业经营本身就是风险经营,所以银行就看企业流水,企业可抵押物等来保障银行自身利益,银行的作法也无可厚非,人家也是商业银行,也要交税维持运行。这个难题是需要上级下政策,下指标强制完成才行。四是高税收。现在税点基本到了20个点左右,3个点的普票基本没人要,因为稍大一点的工程都在大公司手里,大公司采购小公司货物也需要抵税,所以不是17个点的增值税生意基本泡汤。五是房地产影响。银行资金愿意给房地产也不愿意给小微企业,受苦受累做一辈子私企也不如倒几套房,企业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造成私企资金不足退出。六是行会不能发挥作用。一家挣钱了,别人很快跟上,在一个地方没多久就形成产业,但是竞争也激烈起来,互相压价,恶意竞争,牺牲产品质量等等,没人管理,没有部门管理,逐步失去优势。七是企业没有规划。企业领导人文化水平有限,对前景规划不足,市场发展会淘汰落后的东西,一些企业只会跟风,没有自己思路和规划。八是风险管控不足。我走访的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落实风险金提存,更没有投资控股,企业遇到寒流来袭,没有了资金来源,资金链断掉,必死无疑。九是用工成本的提高。随着国家转型升级,人口宏利时代结束,人力资源匮乏呈现出来,用工成本激增,加剧了企业负担。十是职能部门企业就是唐僧肉的思维依然根深蒂固。一些部门依然顶风违纪,向企业摊派、索要,企业为保平安,虽然知道不合理,一般不会拒绝。在某种程度上私企也是弱势群体。在国际经济与贸易影响下,预计19年还会惯性下滑,企业洗牌进入新时期,企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大家也不要对现有经济形式过于悲观,不破不立,消亡一大批落后产业,向着环保高效的新产业发展。以上拙见是我个人感觉,喷子勿喷!谢谢!会一直走下去,因为野草烧不尽,春风金融理财行业目前在我国主要以银行、P2P、证_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为主。其中各行也中又以国有为主导地位,或者说半垄断地位。近几年来,各类金融行业不断“暴雷”,在国有的各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半垄断”的夹缝中,监管机构的强监管以及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民营金融理财行业该怎么发展呢?我个人觉得应该从自身的优势来发展!第一,创新!相比国有行业的传统产品,民营行业的产品更具有新意。创新是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二,效率!相比国有行业繁琐复杂的流程,民营行业的效率更高。第三,成本!民营行业在资金运作、人员支出、经营场所投入等方面的成本支出要比国有行业低。第四,利润!同类业务,综合各方面因素,民营行业的利润要比国有行业高,这是不争的事实。最后最最最重要的就是加强民营行业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这是带来口碑和发展的保证!相信做好这些,未来民营行业的发展之路会更加顺畅!前途渺茫,金融的监管更趋于国企化,关系化,在常规的发展中,同一件违规事件,大型国有只需要某人承担,但民企需要整个企业承担,不论各类创新产品的合规性,在监管力度上,以国民之分,民企就好好做点实业吧,金融不是民企的出路和选择,金融做得再大,违规风险就来了,而且是大概率需要被整顿。

什么是“三农”和金融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金融解决“三农”问题,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盘活存量资产。培育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点,开拓新的发展领域,首先要考虑的是集体经济的原有资产积累,对其进行改造,以扩大规模。盘活闲置存量资产,对集体原有闲置的办公楼、厂房、祠堂和废弃学校等设施,通过整修或翻建,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率,培育稳定、可持续收入来源。盘活“四荒”资源,对村集体统管或农户承包的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等,可由村集体统一牵头,单独或联合农户参股开发,创办农业基地,通过发包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通过对村集体统一经营或临时发包经营的采石场、沙场、茶果园、经济林、水面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推行专业承包,实现收益最大化,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2、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土地是农村集体资产中最重要的资源,在农村实行集体化道路的过程中,要全面开展村级土地、房屋资产的清查,积极开展宅基地、农用地整理,增加有效用地面积,拓展集体资源的运作空间。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村,村集体可以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从而提高集体土地经营效益。3、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从当前全国所有富裕村来看,它们都具有雄厚的集体经济,即村办集体企业和第三产业。二、三产业的发展壮大是农村首先富裕的重要条件。农村实行集体化以后,参加集体劳动的毕竟是少数,还有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需要解决,为此集体一方面要鼓励、引导一部分有一定资金和技术的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另一方面就是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让农民就地务工,走“亦工亦农、工农并举”的道路。4、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集体发展农业产业化、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等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对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又有明显带动作用的荒山(地)开发、农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可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对集体经营收入、收益分配、项目建设的税收,属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可实行免征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的信贷投入,并实行优惠利率。

国有金融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商[1989]第31号 1989年3月5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与境外企业和我国职工以及国内投资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境外企业职工和国内投资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在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贸易、金融、保险(包括生产)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一)经贸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二)国务院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三)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国内分支机构;(四)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及其国内分公司;(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上列单位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第三条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和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第四条境外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其财务活动要接受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向国家上缴外汇利润。第二章 国家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境外企业根据国内投资单位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使用国家拨给的资金,但必须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并努力使国家财产增值。第六条国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办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都必须确定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必要的手续。独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资、合作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我方主要负责人。国家资产负责人变动,要确定继任的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国家资产交接手续。第七条境外企业的国家资金包括:(一)国内投资单位拨给境外企业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二)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所有部分;(三)境外独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中应归我方部分;(四)境外独资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中应归我方的部分;(五)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金。第八条境外企业对国家资金的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未经国内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核减国家资金。第九条境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要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向国内投资单位报告经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独资企业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还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撤销、出售或破产后应调回国内的资金必须及时调回,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存入国外银行。第十条境外企业的再投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或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明确反映。境外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投资,国家资产负责人不变;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以外投资和合资、合作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和驻在国以外投资均需由国内投资单位明确新投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第十一条境外企业与国内投资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要严格分清以下界限:(一)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拨付的资本金与借款的界限;(二)境外企业向国内投资单位上缴的利润与往来款项的界限。第三章 工资的核算与管理第十二条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核算,企业职工(包括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应当按法律规定进入成本(费用)。凡应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国内投资单位管理境外企业和为境外企业服务的“管理费用”,凡驻在国法律允许的也应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三条境外企业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境外企业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中国职工工资、资金和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年度实际发放数不得大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数额,小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额结余的部分,扣除按现行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等费用后,全部纳入境外企业本年度盈亏总额。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管理第十五条境外企业的各项业务(包括期货贸易业务)均应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境外企业为国内投资单位或其他单位代办的业务,应收取代办业务手续费。并入境外企业利润总额。第十六条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我方独资企业缴纳各项税款后的利润,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均全部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5年后,独资企业全部税后利润的2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投资单位上缴同级财政;独资企业利润的7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利润的70%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国内投资单位是否全部或一部分留给境外独资企业,由国内投资单位决定),用于境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增资;其余的10%留给国内投资单位及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具体用途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境外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国内投资单位每年应给境外独资企业核定利润任务,对合资、合作企业的我方负责人,也要规定利润任务。凡完成年度规定的利润任务的,可按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同类人员的月标准工资和我国职工人数计算,从国内投资单位提取的境外企业留利中提取1个月的奖金;超额完成规定利润10%以上的,可再加提1个月奖金,所提奖金,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发给境外企业的我国职工。第十八条境外企业外汇利润的管理和留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亏损,按驻在国法律规定弥补,国内投资单位不得给予补贴。如临时发生困难,国内投资单位可借款给予支持,按期归还。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报表第二十条国内投资单位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均要选派财会人员。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也要指定兼职财会人员。独资企业还要由国内职工负责设立财会机构。第二十一条境外企业要按驻在国法律规定和国内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开支手续要完备,会计凭证和帐簿要齐全、完整,并要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境外独资企业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支付,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外都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境外合资、合作企业我方资金的支付也要实行联签制度。在“联签”中夫妻和直系亲属不得联签。个别企业需要实行“联签”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境外企业应以企业名义在所在地设立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往来帐款结算、现金支付等银行业务,所在地没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与中国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较好的当地外国银行开户。境外企业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正式批准。第二十四条境外企业的财务由国内投资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管理,国内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归口管理所属国内投资单位的境外企业的财务,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挂钩,解缴利润,汇编和报送会计报表。第二十五条境外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企业实际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国内投资单位,同时附报利润分配表、国家资金增减变化表及我国职工工资收支结余情况表。独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附表,合资、合作企业的会计报表附表,经国内投资单位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的境外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附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应上缴的利润也同时解缴。国内投资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境外企业向国内投资单位报送会计报表的时间,以及利润的解缴时间,由主管部门和国内投资单位分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内投资单位在香港、澳门投资开办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境外企业较多的国内投资单位,经财政部同意,也可单独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条过去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金融保险与保险实务的就业方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金融保险专业包含两个专业方向:金融保险(寿险理财规划师方向)与金融保险(风险管理师方向);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也就是说金融保险专业发展方向更自由!(主外);而保险实务专业相对固定和稳定!(主内)。

金融保险与保险实务的区别?分别学习的内容,毕业后从事的方向与前景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都是学习有关保险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惯例,了解保险行业的一般方式、方法和程序。金融专业学的比较广,包括理财、会计、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而保险实务专业就很单一了,主要学习熟悉承保核保、客服保全、理赔给付、保险产品管理等保险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一、保险实务专业保险实务专业培养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和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保险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实务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经济法概论、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财产保险学、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身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保险企业管理、保险营销、调查研究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二、金融保险专业金融保险专业培养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金融、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金融与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高级管理人才。通过该专业的教学,系统地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保险学科的基本原理,掌握有关保险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国内外保险经营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保险业务经营技能(主要指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业务技能)、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具备一定的保险工作实际能力,成为能够从事保险实际业务和保险经营管理的应用型人才。金融保险专业核心课程:货币银行学、保险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营销、海上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金融法规概论、商业银行营销管理学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保险实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的区别?

金融保险专业包含两个专业方向:金融保险(寿险理财规划师方向)与金融保险(风险管理师方向); 保险实务指:保险承保、核保、核赔、分保设计、客户服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也就是说金融保险专业发展方向更自由!(主外);而保险实务专业相对固定和稳定!(主内)。

2019年普惠金融科技行业分析报告

目前,民众能够更广泛地享有金融服务,账户和银行卡的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运用,使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不断提升。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网点、布设机具、设置便民服务点、流动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等多种手段,创新覆盖方式。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供给持续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控险平衡发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脱贫攻坚精准发力,各项服务可得性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广泛性和便利性不断提升账户和银行卡的普及是民众获得金融服务、消除“金融排斥”的第一步。目前我国人均拥有的银行账户数量和持卡量均处于发展中国家领先水平。根据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13-2019年上半年,我国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量及银行卡人均持卡量不断上升,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人均拥有7.6个银行账户、持有5.7张银行卡,较2014年末分别提高60%和50%。物理可得性是普惠金融的关键要素之一,物理机具的广泛布设为民众获得便捷的金融服务打下了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数据,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每10万人拥有ATM机79台,显著高于亚太地区平均水平的63台;我国每10万人拥有POS机2356台,较2014年末实现翻倍。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进一步降低了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显著增强了民众的金融服务获得感。全国电子支付的成年人比例达到82.9%。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及银行机构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最为迅速;2019年上半年,银行金融机构移动支付434.24亿笔,金额166.08万亿元,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贫困地区是金融服务覆盖的“最后一公里”,也是金融供给、需求结构不平衡问题在区域层面的表现。除设施机构网点外,部分地区借助电子机具等终端、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便民服务点、流动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等代理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乡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为95.65%;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到99.20%,比2014年末提高8.10个百分点;全国乡镇保险服务覆盖率为95.47%;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已达82.30万个,多数地区已经基本实现村村有服务。农村地区电子支付进一步推广。2019年上半年,农村地区发生网银支付业务63.54亿笔,金额74.27万亿元;发生移动支付业务47.35亿笔,金额31.17万亿元;银行机构办理农村电商支付业务3.57亿笔,金额4030.33亿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发生支付业务(含取款、汇款、代理缴费)2.14亿笔,金额1813.25亿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本增量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增量、扩面、降本、控险平衡发展。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5.63万亿元,其中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7万亿元,较2019年初增长14.27%,比各项贷款增速高出7.14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户数1988.31万户,较2019年初增加265.08万户。2019年上半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6.82%,较2018年全年平均利率下降0.58个百分点。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3.75%,较2019年初下降0.43个百分点。注:2017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未披露。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扩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34.24万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86万亿元。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6.10万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17.80%,较2019年年初增长8.24%,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11个百分点。2019年上半年,全国农业保险为1.17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约2.57万亿元,为1500.52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3.09亿元。注:2017年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未披露。金融脱贫攻坚精准发力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3834.15亿元,余额2287.57亿元;累计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960.14万户,余额户数566.62万户。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余额4274.04亿元。全国334个深度贫困县各项贷款余额17365.89亿元,较2019年初增长1274.27亿元,增速7.92%。产业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24万亿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05万人次脱贫发展。——以上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行业授信策略分析报告》、《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汽车金融公司行业报告

截至2023年6月,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中,已有16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布了财务数据,其余9家汽车金融公司尚未更新(包括沃尔沃汽车金融、华泰汽车金融、宇龙汽车金融、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华晨东亚汽车金融、中国重汽汽车金融、一汽汽车金融、东风日产汽车金融、大众汽车金融)。中国现有汽车金融公司25家,合资8家,外资7家,中资10家。1家上市公司(郑东汽车金融公司)。报名最多的地方是北京和上海,都是7个。上汽通用财务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公司,营收74.55亿元,净利润35.68亿元,总资产1406.92亿元,处于行业领先地位。1.董彪汽车金融神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4日,最新注册资本10亿元,注册地北京,属于东风汽车国有企业。截至2021年末,东标汽车财务收入5.61亿元,净利润3.05亿元,总资产100.34亿元,不良贷款率0.27%。下表为东标汽车金融近4年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2.极致汽车金融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最新注册资本40亿元,注册地上海,是吉利汽车旗下的合资公司。截至2021年末,吉致汽车的财务收入尚未公布,净利润10.63亿元,总资产544.75亿元,不良贷款率0.18%。下表是吉致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3.长城滨银汽车金融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30日,最新注册资本66亿元,注册地天津,是长城汽车旗下的合资公司。截至2021年底,长城汽车财务收入25.76亿元,净利润11.94亿元,总资产487.34亿元。不良贷款率还没有公布。下表是长城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4.郑东汽车金融上海郑东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1日,最新注册资本为21.4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属于厦国贸旗下国有企业。截至2021年末,郑东汽车金融营收3.16亿元,净利润-8.40亿元,总资产33.76亿元,不良贷款率29.49%。下表是郑东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5.比亚迪汽车金融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6日,最新注册资本40亿元,注册地为陕西省Xi市,是比亚迪汽车的合资公司。截至2021年末,比亚迪汽车金融收入6.29亿元,净利润1.33亿元,总资产309.7亿元,不良率0.14%。下表是比亚迪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6.奇瑞银辉汽车金融奇瑞银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3日,最新注册资本15亿元,注册地在安徽芜湖,是奇瑞汽车的合资公司。截至2021年底,奇瑞银辉汽车实现财务收入20.08亿元,净利润8.28亿元,总资产307.4亿元。不良贷款率还没有公布。下表是奇瑞银辉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7.福特汽车金融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6日,最新注册资本37.6亿元,注册地为上海,是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外资企业。截至2021年末,福特财务收入9.31亿元,净利润2.86亿元,总资产316.74亿元,不良率0.07%。下表是福特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8.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1日,最新注册资本69.83亿元,注册地北京,是戴姆勒旗下的合资公司。由下表是奔驰汽车金融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9.上汽通用汽车金融上汽通用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最新注册资本65亿元,注册地为上海,隶属于SAIC合资企业。截至2021年末,上汽通用财务收入74.55亿元,净利润35.68亿元,总资产1406.92亿元,不良率0.32%。下表是上汽通用汽车财务近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0.长安汽车金融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3日,最新注册资本47.68亿元,注册地重庆,是兵装集团旗下的国有企业。到2021年底,长安汽车的财务收入为32.12。亿元,净利润8.65亿元,总资产658.85亿元,不良贷款率暂未公布。以下表是长安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1.丰田汽车金融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日,最新注册资本41亿元,注册地在北京,属于丰田汽车旗下的外资企业。截止到2021年年末,丰田汽车金融营收14.93亿元,净利润8.78亿元,总资产357.27亿元,不良贷款率0.11%。以下表是丰田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2.宝马汽车金融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30日,最新注册资本98亿元,注册地在北京,属于宝马汽车旗下的合资企业。截止到2021年年末,宝马汽车金融营收42.59亿元,净利润27.14亿元,总资产1151.01亿元,不良贷款率0.12%。以下表是宝马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3.北京现代汽车金融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6日,最新注册资本4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属于现代汽车旗下的合资企业。截止到2021年年末,北京现代汽车金融营收12.72亿元,净利润5.13亿元,总资产303.32亿元,不良贷款率暂未公布。以下表是北京现代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4.三一汽车金融三一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5日,最新注册资本26.84亿元,注册地在湖南长沙,属于三一集团旗下的合资企业。截止到2021年年末,三一汽车金融营收7.6亿元,净利润2.12亿元,总资产137.73亿元,不良贷款率暂未公布。以下表是三一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5.广汽汇理汽车金融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5日,最新注册资本30亿元,注册地在广东广州,属于广州汽车旗下的合资企业。截止到2021年年末,广汽汇理汽车金融营收20.04亿元,净利润8.2亿元,总资产476.79亿元,不良贷款率0.21%。以下表是广汽汇理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16.瑞福德汽车金融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5日,最新注册资本20亿元,注册地在安徽合肥,属于江淮汽车旗下的合资企业。截止到2021年年末,瑞福德汽车金融营收12.87亿元,净利润4.37亿元,总资产228.84亿元,不良贷款率0.65%。以下表是瑞福德汽车金融近4年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仅供参考:相关问答:

“中原金融审判论坛”成功举办,举办这种论坛有什么好处?

本次“中原金融审判论坛”的成功举办,是探索保险争议纠纷依法公正合理解决的一次创新,是构建保险行业与审判机关交流沟通机制的一次突破,是保险行业协会为保险行业营造公平司法环境的良好开端。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岗位,岗位职责又是什么

融资专员1、寻找合适的银行,与银行商谈并提供最佳融资方案和融资条件,能与银行很好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2、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3、负责银行费用收支和审核工作。投融资项目经理1、参与项目谈判,组织项目(融资、并购、上市)的协调与执行;2、积极寻求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与联络,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协助起草与项目相关的报送审批文件,并负责具体办理审批手续;3、挖掘和引导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高层的公关谈判,引导客户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理念。外汇交易员外汇市场研究分析,外汇买卖及汇率、利率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理财营销经历员1.设计理财产品;2.根据客户要求为其设计理财方案,办理理财业务;3.开拓新客户信用分析与审查员对重点行业或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撰写信用分析报告,提交投资池调整意见债券交易员债券投资、询价及交易业务产品研发员1、对小企业中心总经理负责;2、调研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状况、客户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调整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方向;3、提出产品开发要求,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管理和后评价;4、编制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工作,部署新产品的销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保险业务员1、规划全行保险代理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计划;2、制定、完善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3、负责指导、审批和监控分行保险代理业务;4、统计、分析全行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提出业务对策;5、开展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的业务。银行保险客户经理1、银行保险销售培训、辅导和业务推动;2、银行网点合作关系维护和销售支持;3、银行保险客户的售后服务。授信制度管理员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我行业务发展与管理要求,负责起草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并参与组织实施。授信业务管理员1.监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业务运作及管理状况,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2.监控检查各区域中心和分行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与授信条线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管理。授信审查员1.对分行超权限授信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全面揭示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独立提出审查意见;2.根据内部分工,对有关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并提出相应授信政策,对相关分行的授信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和指导。资金营运部助理交易员1.从事人民币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它相关业务;2.跟踪金融市场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提出阶段性交易业务操作建议;3.维护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提出对客户授信的建议。业务数据分析员主要负责相关金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数据库管理。投资清算员负责投资管理部资金管理、业务核算、交易清算机构规划员负责全系统机构筹建调研、可行性分析、机构筹建规划设计等。风险控制员负责投资管理部一切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监督、管理和控制。权益类投资经理组织制定权益类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负责落实实施。债券投资经理组织制定债券投资计划、债券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落实实施。债券销售交易员参与公司承销项目在一级市场的发行销售和二级市场的撮合交易、自营业务,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谈判、交易业务,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业务,协调各种资源开发并维护客户。股权融资业务客户经理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投资者客户资源的开发与维护。高级投资经理1.制订投资策略,设计、建立并维护投资组合;2.进行投资调研,提交投资建议报告;3.下达投资指令,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4.对总体投资情况进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资情况报告。宏观专题研究员宏观经济与金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专项研究课题。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研究员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走势、国际资本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跟踪分析等。债券研究员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重点研究债券市场的收益、风险及债券利率水平的变化。货币市场研究员银行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央行票据市场等,重点研究货币市场资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变化。客户信用管理员1.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客户信用管理,确定授信额度;2.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融资利率与融券费率的基准,并根据市场及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动态调整。金融模型研究与开发员1.金融模型开发,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设计开发套利模型获取市场定价失效带来的套利收益;2.设计开发做市商自动交易及风险管理模型;设计开发权证发行及风险对冲模型。金融衍生品业务主管1.组织项目团队进行金融衍生品相关定量分析,制订衍生品投资策略、模型开发、风险控制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市场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控制风险。2.负责境 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产品的跟踪与分析。风险管理员服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风险控制的理论,跟踪同业实践,熟知有关法规和政策,评估本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框架、体制、制度、流程,提出风险管理战略建议。战略研究员1.进行宏观经济和金融证券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本公司的主要发展机会与主要风险;2.分析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各业务单位在行业内的地位、优势与弱点;3.收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资料,总结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提供建设性意见;4.参与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储蓄与理财产品研发专员1.实施储蓄和理财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3.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4.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卡业务研发专员1.实施卡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3.参与卡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4.参与卡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5.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产品研发助理1.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用户支持、系统维护、推广上线等工作;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应用管理、配置管理、数据处理等工作;3.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系统测试、操作辅导、问题受理等工作。产品开发专员1.负责渠道类产品的立项组织、资源落实、方案设计等工作;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开发参与、外包监理等工作;3.负责渠道类产品的需求解释、测试组织、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4.从事渠道类产品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基金IT事务管理员1.协助系统分析员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分析;2.参与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协助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安全管理。股证事务代表助理1.境内外投资者来访接待;来电来函的回复2.股东名册打印等股证事务3.负责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项目材料;随时保持联络4.有关政策的咨询、研究和传达;5.参与有关项目的洽谈和跟踪;6.参与选荐证券中介机构;7.跟踪、催办有关批文;8.草拟分红派息方案等;9.考核激励工作10.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理赔人员负责各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需要查勘、决定是否赔付、决定拟赔付金额、与客户沟通谈判、结案等。基金注册员1.负责交易数据的处理;2.基金注册系统的维护与测试;3.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制定;4.代销机构业务往来;5.资金划拨;6.新业务的研究与开发等。行业分析师1.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要素,及时跟踪和预测行业变化,提供相应的各类研究报告;2.对上市公司进行紧密跟踪,通过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公司分析报告,揭示投资机会及风险。分析师助理1.协助宏观、策略、固定收益、行业分析师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2.协助完成相关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务。投资经理1.研究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判断市场趋势;2.跟踪形成合理的投资评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选证券的投资价值;3.编制投资组合,恰当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标。投行保荐代表人1.根据分工,对分管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把关并制作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业务及利润指标;2.对所分管的项目的相关事务与主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3.对所分管项目的客户关系进行开发与维护,组织下属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当前业务推进及未来业务储备需要;4.按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尽职调查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和保荐职责。证券投资部经理1、主持证券投资部的全面工作,对上级负责。2、对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或成本计划负责。3、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公开、公平、公证地为本部门选拔优秀员工,并对本部门的员工严格考核。4、负责公司证券管理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管。5、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接待股东和投资者来访,答复有关咨询。6、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7、负责建立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档案、股市档案、独立负责保密工作,定期对公司股东结构变动和股票走势做出分析并提交报告。8、会同资产财务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红派息工作,研究制订股票的增发、配股或债券的发行计划等。9、负责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10、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决策建议。11、编制公司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等工作。12、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测评工作。13、严格控制本部门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本部门内员工关系,培养团队精神,为公司目标而共同努力。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暂离本工作岗位时,应指派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以保证本部门的各项业务不受影响。15、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结算员(一)收集,录入,运算结算数据,打印结算报表,复核结算结果。(二)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客户结算单,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三)计算客户风险率,分析客户风险,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严格控制客户风险。(四)审核客户出金,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所需报表,做好对帐工作。(五)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保存,备份结算资料。(六)维护客户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户资料。出市代表(一)开盘前做好交易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计算机设备,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运转。(二)接单与回报时要用规范用语,不得接受残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差错发生,如发现错单应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四)加强基本功训练,提高业务能力,迅速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五)及时将场内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传达给公司,根据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询有关情况。(六)交易结束后及时与报单员核对当日成交情况,保证将交易所结算单等资料按时传回公司。(七)在场内交易时,不得接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八)严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报单员(一)热诚待客,优质服务,严禁与客户争吵。(二)负责接单,报单及成交回报工作,记录工作日志。(三)操作中要用规范用语,并做到迅速准确。(四)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错单的发生,如发现错单要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五)了解客户持仓和风险状况,控制高风险客户的交易风险。(六)负责与出市代表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交易所有关信息。(七)收市后,负责与出市代表核对成交情况,整理保存交易记录资料。代客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员1、负责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开发和结构化设计;2、为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对公、对私业务条线销售提供支持;3、研究国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模式的发展,进行产品开发。理财产品营销员1、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提出产品设计需求;2、组织对机构和对个人的资产管理类、财富管理类等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产品的后续完善,包括产品推广的培训、营销督导以及日常问题的处理;3、管理并指导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制定调整销售策略;业务管理及品质控制员1、负责财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销售流程管理;2、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质管理、业绩考核和追踪督导等;3、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分析。高端客户服务员1、负责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为个人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指导分支机构发展和维持与高端客户的关系;2、收集高端客户投资理财需求需求并及时反馈,提出解决措施;3、根据高端客户需求,协调各产品设计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专业的理财计划;4、负责编写面向理财经理提供的标准营销服务话术等,定期对全行贵宾理财业务整体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5、搜集整理行业投资信息,行业法规动态,对同业市场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负责我行客户服务的后续信息支持。代客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员1、结合我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开发,提供特定资产类别投资策略和多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与投资组合管理;2、国内、外主要市场和不同资产类别投资参照指标走势研究及投资策略分析。内/外部投诉受理员1、受理内、外部投诉;2、核实投诉内容;3、提出投诉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反馈;4、对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认定,提出奖惩建议;5、向领导汇报投诉受理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向全行通报。客户经理1、负责投资客户开发、维护;市场行情研判;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2、向客户推广各项金融产品;3、撰写信贷申请报告,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4、通过业务开拓,最大限度的扩大收益,完成设定的业务指标。金融分析师负责面向金融机构及高等教育客户群提供金融分析类产品/项目的客户培训、市场调研、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等工作外汇分析师分析国际金融市场,研判行情走势;把握市场机会,及时发出交易操作指示。投资分析师1、进行宏观经济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经济发展趋势报告; 2、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从事行业调查研究,制作行业研究报告,负责行业的持续跟踪研究;3、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与投资计划,进行已经投入公司经营状况调查,定期巡访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4、承担公司对外的管理顾问和理财顾问业务,负责与同业机构开展研究业务联系,各类信息机构开展定期交流。柜员1. 办理开户业务2. 收集、整理有关的统计资料;资信评估人员1、根据集团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项目的分析报告和研发工作,独立完成研究报告;2、进行评级技术研究和专题研究;3、协助业务发展部门项目经理开展业务和专业交流活动;4、按要求完成技术总结、文献翻译工作;5、按时参加本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培训、研讨会、评审会;6、及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国际业务部人员I、负责拟定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外汇业乡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2、负责国际结算、外汇资金结算、外汇资金运营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业务操作与管理;3、负责外资管理,外资项目的上报、检查、指导、盘活及风险控制,国际贸易融资的上报与审批;4、负责组织国际业务部门的各项管理活动,负责外汇业务的电子化建设,BIBS系统的维护、升级改造和管理;5、负责指导外汇业务的开展,包括市场准人与退出的管理,履行国际业务部门自律监管职能,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6、负责外汇业务产品的营销与推广,密切关注外汇产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保证产品合规合法,定期向上级或在系统内发布外汇产品市场变动情况,开展外汇产品的推广和培训工作;7、负责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人员1、负责制定办公和会议制度,组织办公和重要会议;2、负责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和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3、负综合情况反映及行务信息反映;为领导办公提供服务4、负责处理文电、公文把关以及印鉴、文书档案管理; 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机要保密工作5、负责制定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承担重大课题调研及理论研究工作;起草重要会议报告和文件;6,负责收集和汇总市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收集国家和省内各类有关金融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为全行提供信息服务7、负责党的宣传工作和全行业务宜传工作:承担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组织农村金融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员I、负责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交流、奖惩;2、负责对下级行中层职数的配里、审查、审批;3、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设立、撤并等事项的管理;4、负责员工工资管理、职称考(评)聘; 各类社会保险工作;5、负责系统党建工作和员工培训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财务会计部人员1、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日常财务收支的组织,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2、负责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与购建及基建资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资产的晌建与管理;3、负责组织开展全辖财会监管工作;负贵全辖委派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的检查和辅导;4、负责采集、加工全会计基础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5、负责费用管理及基层行费用的审核和报账;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的理;6、负责全辖ABIS操作管理及辅导;负责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7、负责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8、负责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辖的纳税审报工作;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审计部人员1、负责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部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加实施;2、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进行再监督;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工作;4、负责组织开展高层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5、负责组织非现场审计和实施全行性信贷、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银行卡、国际业务以及计算机等专项审计活动;6、负责对直属经营性单位的定期常规现场审计工作和对下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定期常规现场审计作;7、负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审计复议;负责内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5年国家下达政策免除了多少户天保工程区内的森工企业的金融债务?

2005年6月,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一批)的通知》(银监发〔2005〕39号),免除731户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88.11亿元。2006年7月,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又联合下发《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的通知》(银监发〔2006〕57号),免除20户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8.24多亿元。

金融学中的“一篮子货币”是什么意思?

所谓一篮子货币,就是多种货币的组合,不是单一货币,各种货币的权重不一样。比如现在人民币的管理浮动,就是盯住一篮子货币,其中,可能美元比较重要,占比60%,欧元和日元比较次要,各占比15%,剩下10%可能包括英镑等其他货币,这种多个货币的权重组合,就叫一篮子货币,来自英文翻译:abasketofcurrencies。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央行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3. 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4.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5. 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6. 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7. 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8. 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9.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10. 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11. 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学中的“一篮子货币”是什么意思?

一篮子货币(Basket of currencies)指作为设定汇率参考的一个外币组合,某一外币在组合中所占的比重通常以该外币在本国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为基准,是由多种货币分别按一定的比重所构成的一组货币。例如,如果某国的进出口有40%以美元计价,美元在该国的一篮子货币中所占的权重可能就是40%。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推出的

法律主观:网络支付新规终于在我们的千呼万唤下出来了,那么我们在开户、消费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支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今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阐述了互联网支付两大宗旨: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指导意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并纳入了监管。 因此,这次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对《指导意见》的呼应和贯彻落实。 自2010年5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央行紧接着就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这次《指导意见》发布不到半个月,央行就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高达五十多万条。这一数字,既凸显了第三方支付这个基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透视出在互联网+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开始更为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经过改,切实改善,并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办法》标识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正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名研究者,同时也是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角度,我看到了《办法》兼顾了客户的使用便捷与安全。针对当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办法》加强了客户权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可谓切中要害。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知情权作为网络支付交易的前提,是客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办法》通篇都强调客户的知情权,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我觉得非常有必要。 首先,对于客户过去很容易忽略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很容易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与银行存款混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客户:“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的名义存放在银行”。这一点,过去很多客户并不清楚。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这些支付机构增加有关条款,并要求支付机构充分提示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属性和相关风险。 其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这一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增加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不难发现,这些保护客户知情权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保障客户的交易选择权,《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网络支付机构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以我自身的体验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深谙客户的消费心理,强迫方式几率不大,诱导的确是大概率事件,《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并自愿接受调整为前提。”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良机构先低价促销,然后单方面变更合同,提高收费。 三、在使用便捷的同时,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平衡。对用户来说,过分腔调便捷,就容易牺牲安全,发生“转账太轻松,后悔也晚了”而造成损失。《办法》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一类账户交易额相对低,实现快捷;二类和三类客户实名验证强度较高,需要经过多层交叉验证,验证强度越高,转账限额越高,既满足客户常用小额转账的便捷性,又为信息和资金安全加了防护墙。 虽然,加大验证强度短期内会让金融消费者产生不习惯,甚至阵痛,但长远看来利大于弊。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家住 合肥 的金先生因某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审核不严绑定他人账号损失了2万多元的货款而哭晕在厕所,支付机构以“无审核权限”为由拒绝赔付。今后,随着《办法》的出台,消费者即使被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法诱骗,操作不慎,其损失金额也不会很大。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机构验证审核不严导致,《办法》还规定了“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此看来,为了避免像金先生那样“哭晕在厕所”,消费者应该是欢迎提高验证强度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办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特点专属设备、五种交叉身份验证方式和三类支付指令验证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户体验感,但却为技术革新指出了具体的方向,为将来各种创新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留出了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 金融行业 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将与时俱进,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工保网从2010年的17.7亿元到2019年的2696.3亿元,互联网保险规模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百余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以及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呼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政策与时俱进。在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确立的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四大监管原则基础上,修订后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具体而言,《办法》主要体现出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预留空间三大亮点,既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划定刚性底线、设置柔性边界,也预留出充足发展空间。1、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持牌经营围绕“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办法》严格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载体和经营条件。围绕经营主体,《办法》明确除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以及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围绕经营载体,《办法》明确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除此之外的平台皆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也是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补充规定。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只要满足《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业务条件,即可在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对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商业行为做出了禁止,也与此前银保监会明确某互助产品属于非持牌经营一脉相承。2、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持证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办法》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可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亦需承担对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的合规管理责任: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并统一制作营销宣传内容、对营销宣传信息和活动进行监测检查和精细管控。相应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而依据《办法》,从业人员在运营私域流量时,需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并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另外为确保营销宣传活动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办法》还强调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对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应准确描述。因此《办法》在坚持“人员持证”原则的同时,也为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上了一道“紧箍咒”。3、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预留空间互联网对于保险业的影响已渗透进产品开发、营销宣传、核保承保、勘察定损等各个环节,也带来了监管思路的突破,这集中体现在对于保险跨区域经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开放规定中。不同于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保险公司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险种限定,《办法》仅对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后续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贯彻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并结合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的趋势,明确后续银保监会将另行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规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定,《办法》明确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仅在无法分开监管时才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这体现了审慎包容的修订原则,也凸显了不搞“一刀切”的监管弹性。《办法》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依据《办法》,未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持续深化什么改革推进财税金融科技等体制机制改革

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张艺兴去清华读金融了,是清华对应的企业家培训班,进去都需要什么条件?

进去的条件就是就是企业家身份加上足够的学费,清华的企业家培训班的一学期学费是30万元,类似是一个专业的企业管理培训机构,主要锻炼企业家的企业管理能力。

金融行业的销售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需要提供财产吗

不用。为您提供销售金融保密协议(范本)如下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公司保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内容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二、保密范围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四、保密期限1、劳动合同期内;2、乙方离职后 年内。五、脱密期限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或合同期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工作文件资料的交接工作。六、违约责任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年薪的罚款。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争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八、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或代表人)签名 : 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融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5篇)

1.金融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在支行党组正确领导下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我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以来,我摆正位置,为主任当好参谋助手,积极配合与协助,共同做好部室工作。在胜任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内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分析等综合性工作。以下是我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内强素质,积极履职。   在学习上,我态度明确,认真、系统学习了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课程。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不忘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支行组织的思政教育学习。学习上级行历次年初信贷工作会议精神,掌握精髓,按照要求编发《金融机构信贷政策与支持要点》《三门峡中小企业融资指引》等宣传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宣传货币政策,掌握辖内各行信贷政策,反馈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为上级行决策服务,为支行在政府有地位赢得了话语权。   围绕重大货币政策实施效果调研监测分析。参与经济金融快速调查多次,涵盖果汁行业、项目建设年、担保行业等层面内容,先后撰写并采用调研信息动态16篇,为上级行领导决策发挥了较好的参考作用。   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在不同行业的投入变化及风险状况,对贷款过度集中的行业或企业,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转发利率文件,接待群众利率咨询。已配合上级行利率、民间借贷监测16次,上报监测表92张、分析报告16篇。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克服部室人员不足的困难,以支行名义起草《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材料报请灵宝市政府批准印发,编发各金融机构的创新经验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彩页,形成了《信贷产品介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简报》等宣传资料,有效地宣传金融产品,努力营造信贷创新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由行长或主管行长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工作碰头会,集全行之智、倾全市金融机构之力展开调研。对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及时研究制定对策。   目前,该项工作已得到上级行领导的充分肯定。仓储抵押贷款产品被郑州中支评为优秀产品奖,中小企业财务辅导服务方式被郑州中支评为优秀服务奖,三门峡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在灵宝召开现场会,向全辖推广灵宝支行做法。由我执笔撰写的《灵宝支行货币政策传导、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经验材料,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做了重要批示,加编者按转发各县(市)支行。   四、工作体会。   领导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团结和谐是搞好工作的关键,吃苦耐劳是工作进步的积累,勤学善思是取得成绩的前提。   五、存在的不足。   与其他部室人员缺乏交流,工作方法不够灵活,调研层次不高。   六、努力方向。   (一)加强个人修养和其他部室人员交流,改进工作方法,有效履职。   (二)强化调研、监测、分析,密切关注经济发展走势,围绕影响经济金融运行质量的全局性、深层次问题做好调研。 2.金融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打工无岁月!总觉得还没来得及细细揣摩自己在这一年中的所获得的千般感受,20_年已经进入尾声了,当我细细回顾年回首这一年走过的路,总能让自己陷于不可自拔的回忆和感叹中。20_年是我人生旅程中转折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在自己的岗位上迎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思考意味着这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年代。   而公司在迎来了第10个年头,机遇和挑战并存,自己感到责任和担子更加重了,回顾以往走过的艰难历程,成绩已经成为过去,新的项目对我的人生来说亦是一次全新的开始,空闲之余我常常在思考着要以何种心情来诠释刚刚过去一年。一年来,我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批评指导下。爱岗守业,配合各项工作,在自己的岗位忠实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辛劳和泪水并存,也是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同时也是我转变了很多,思考的更多。这些转变都是不知不觉中积累出的,或者说是冥冥之中的一种人生选择。过去的那些工作的日子里,充满了激情,也饱含着泪光,甚至也有过挣扎,在一次次推动自己前进的路上,我面对着从来没有面临过的境遇,在领导的指引下和同事的帮助下,学会了如何做好本职的那些工作,懂得了应该品味的人生滋味。在此,我向20_年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各位领导和同仁道一声:谢谢!现在,我向领导作20_年度述职报告,请予审议。”   通过一年来,自己参与的各项工作情况,我认识到团队的力量和   自我的不足。尤其是员工_事件以来,我都在对自己进行反思,希望可以实现对自己的一些突破。我想要改变自己身上一些局限和我自己展现的因素,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要求自己在团队的协助中达到的状态。有时候我在默默的注视着自己,对自己的一言一行又像一个旁观者在监督着自己,这些在我以往的工作经历中都是没有的,都是在_事件以后自己有所感悟后对自我的要求。我认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有   (一)沟通不够   人和人交往,是真诚,相互理解和平时的沟通,善意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关键是你能不能用真诚去打动对方让对方接纳。我相信这句话是没错的,在以前也认为确实凭借着亲和力和真实、诚意便可以与同志顺畅交流,至于同事心态的多样化却没有认真去想过。在经历了这些以后,才发觉同事的的心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工作中出现分歧对自己的想法也会存在犹豫,这个时候就需要沟通,反复的沟通,达到相互的理解和支持。而我在这个方面是做得不够到位的,我的沟通方式比较直接,不太会“引客入境”。我想这与我从事这个职业经历太浅、个人性格有关。我个人偏向比较直率的沟通方式,不善于迂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工作想法。在日后的工作中,我想要加强自己沟通技巧的变换尝试,适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完善自己在工作中的想法这方面的能力。   (二)工作中缺乏创新思维证券公司员工年终总结不管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中,人们需要相互协助,相互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干好工作,充分发挥每个的潜力。通过一年来,自己合作的部门和同事,他们都很热心的及时给予了工作上的理解和帮助,从而使我顺利完成了自己的各项工作。让我提高了对工作的谨慎态度,养成了凡事要问清楚,做事前想要有所借鉴的习惯,本来这是件好事,但是却会产生一定反方向的影响,那就是缺少了创新意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立在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上,而不是建立充分地出色完成工作的基础上,这样变会限制自己主观新思维的发生。按部就班地去工作只是一名称职职工起码要做到的事,而他永远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职工,真正的优秀职工是需要有创新意识,在工作方式、工作效率上的不断革新。对于这一点,我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让自己慢慢转变,自我挖掘有利于工作开展的思路。   以上列举的不足之处,是我自我反思后认为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在日后的工作,也希望各级领导和所有同事其能够帮助我一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蜕变   任何改变对于一个人都是艰难的。我也试图按照新的工作路径去改变一些态度、方式或思路。在这方面,我认为自己已经在慢慢尝试和接受新的转变,例如与各个部门、同事间的的工作配合,工作流程、方法的采纳等,但是仍然存在不足的地方。我的成长、工作和生活经历让我习惯性的去一个人完成某项事件或任务,这样的结果会有两种:要么顺利完结,要么被遇到的困难_。因为一个人的能力、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而对自己尚在不具备成熟处理问题的条件下,个人的力量就更显单薄了。   20_年对我来说,正确的蜕变很重要。要改变的问题很多,首先就是意识。纵观我们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其他公司的差距越来越大,如何多争取定单,促进公司的发展。意识转变能反作用自己的行为。写出来分析是对自己的警示,提醒自己需要树立深刻的危机意识,认识到问题是蜕变的第一步。其次就是行动,在行动中时刻提醒自己在做什么,问问自己做的对不对,做的是否到位,怎么样才能做得更好。   二、提高   公司的发展形势的客观原因不用过多描述,因为任何公司的发展都要经历这样那样的曲折道路,我想有部分来自自身原因,说明从我们工作人员自身还有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这要求勤练内功,提高个人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保证质量。对于我们一个后台员来说,勤练内功和提高专业知识、技巧更是必要的。   三、发扬   有时候觉得自己很幸运能从事证券这个行业,从开始工作到现在已经有近4年的时间了,期间明白了很多道理也认识了很多朋友,有时候也会去想如果自己离开这个行业又会去做什么呢?想来想去,自己对这个行业不舍的原因之一就是结识了许多真心帮助我的朋友。我想对于自己从事工作领域来说,我的工作重心将是继续做好各项工作。保持和发扬与他们良好沟通的渠道,主动积极的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同样也容不得丝毫的怠慢。   最后我要感谢各位局领导给我这个机会,同时给予我的工作重担,让我在20_年经历了更多,我也不可能完美的总结过去的一年;我们没有回到过去的能力,但我们却有改变未来的能力!其次要感谢所有帮助支持我的每一位同事,是他们身体力行的帮助和一如既往的支持,让我一步一步的走到了今天。   过去的一年,让我体会最深的真诚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和周围的每一个人,以友善之心面对自己从事的每一件小事,对待每一个同事,要以力求精致的态度为自己的目标,尽自己努力,去力求向完美的结果靠近。我想这些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激励和鞭笞,走在这条道路上的所有人都会在“真诚、善意、精致、完美”这八个字里面找到人生价值的所在。最后提前祝大家元旦快乐,相信你们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3.金融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的金融服务工作,概括起来有六大亮点:金融服务工作有新局面、资本市场工作有新举措、停业整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工作有新成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有新进步、金融机构改革有新发展。现把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机关作风建设有新进步   今年以来,以机关“效率年”活动为契机,我办切实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一是加强学习党的__大有关文件精神。在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举行的学习专题报告的基础上,我办还专门邀请了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周镇嘉到我办进行学习大专题讲座。二是认真做好机关“效率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成立了“效率年”活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效率年”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广泛深入查找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杜绝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的现象,结合实际抓好整改,切实改进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能力。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的各种活动,坚持“两个务必”,做到“五个力戒”,当好“六个表率”,坚持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到干净做事,清廉从政。四是狠抓工作的落实,提高行政效能。狠抓各科室的行政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要求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加强检查督办,做到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金融服务工作有新局面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今年以来,通过搭建政、银、企相互沟通的良性互动机制、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等,进一步加强了金融服务工作,彻实解决好“两难”问题,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今年1至10月,全市各项存款余额___亿元,比年初增长4.45%,各项贷款余额__亿元,比年初增长8.64%,是“十五”以来贷款增长的一年,也是__年以来首次实现贷款增速快于存款增速50%。开创了金融工作新局面。具体工作有:   一是搭建政、银、企相互沟通的良性互动机制。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打通制约__市建设资金瓶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多次召集各银行代表用相关职能单位、企业家代表召开专题会议:   (1)召开银行(社)行长(书记)联席会议。   (2)召开全市金融工作座谈会。   (3)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   (4)召开了全市金融办主任会议。   通过这四个专题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切实解决好“两难”问题。根据市党政领导班子__年度和作风建设专题_的有关整改要求:“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融资难、资质申报门槛高的问题”,我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将基本情况、形成原因、前期已做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分管领导和其它承办单位书面进行了情况汇报,提出了实施意见。同时还会同__工商银行召开了中小企业贷款推介会。通过努力,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心理明显有改善,对民营企业贷款调整了阵势,各行社做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业务开始越做越活,以适应民营企业贷款需要。   三是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进行了反洗钱培训、宣传、调研等工作。11月,举行反洗钱现场宣传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推动了反洗钱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积极扶持海利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帮助其在省国开行贷款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目前,国开行客户五处已完成对其进行评级,有望达成_____万元的贷款协议。海利担保公司也积极主动增资,注册资本金已由___万元增加到____万元。此外,鼓励其他民营企业投资建立担保公司,我办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加强协调与服务,力促其成功,加快我市担保业发展和壮大。 4.金融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四月的税改给五月的行情带来了无限的期望,毕竟,大盘这几个月的走势有些太熊了。行情似冰,可我却没有停下手上的工作,我开始带起了自己的团队,也开始找到了不一样的酸甜与苦辣。   年后的两个月,我承认我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少了一些,一方面因为市场的持续冷淡。我了解大家的心情,虽然在下跌的过程中从未间断的给大家做出提醒,但是收效甚微,好多人都是抱着_年持股才能挣钱的心态坚守到了现在,换来的却是市值拦腰斩半的惨痛代价。另一方面,我一直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营销团队的管理工作。   首先,从_年的2月18日开始的有奖开户活动告一段落,这一次的活动依然是公司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而且营业部还制定了对营销团队开发客户的奖励方案,对银行网点银行员工介绍客户的奖励方案。我首先的工作就是统技所有的数据。在这次活动中,截止到5月1日,所有营销代表8名开户数共计199户,其中有效户100户,入金量472,7829元,在统计完每一个营销代表所开发客户的情况后,与经理核对,我又将银行员工介绍的客户挑选出来,按户进行现金奖励。其中,奖励的发放工作已经和经理共同发放完毕。   因为客户经理的离职,我去了农行进行驻点工作。在那里,我也深深的体会到了一名营销代表的内心感受。其实营销就是一种沟通,沟通的方式,沟通的时宜都需要自己去把握。尽量将客户对自己的反感程度降至最低,这样才能把握机会,让他乐意接受我们的产品。然而大家在沟通上或许表现的并不是很到位,有自尊心方面的原因,有性格上面的局限,有节奏上把握的不准,所以很多人并没有去有效的沟通,可能与之交流的仅仅只是一张无声的宣传单。有了这次的经历,再有自己的思索,因而也在后来交行的驻点工作中切实用到了。   服务部新入一名营销代表,培训工作开始了。除了每天下午对她进行基础培训之外呢,我想,我更多的是在向她传递我们这一行所需要的职业操守和对工作的态度。在每一次接听,在每一次接待客户的工作当中,让她正真意义上的理解自己的工作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工作。后来,我还单独带她进驻交行。和她分享我工作上的一些心得:什么样的客户有潜力,什么样的客户不值得去发掘,什么样的年龄层客户我们需要等等,在这些时间里,除了传授,我也通过了实践掌握了很多更深更实际的方法。   应全营业部号召,我们将尽量的安排客户迁往家中进行网上交易。开始时,只是采取闭市后教学的方式,很多人都是隔夜就忘,工作进展很慢。后来经过与营业部人员的沟通后,根据现有的条件,我们将现在的大户室单独辟出一间,起名为“网上交易实战室”,选在每天开市时间进行真实环境的培训,充分的调动了客户的积极性。目前,所有的培训工作仍然在继续,我手上的数据中也抓到了一些想回家的客户的信息。因此,六月份我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和这些客户的沟通上,让他们满意并且放心的回家做网上交易。 5.金融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本人自20__年__月份参加工作至今,已经有一年时间。一年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记得当初毕业面试的时候,一位考官问我,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我顿时哑然,想了很久,才回答说农村信用社是一个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对农村信用社便一无所知了。所以,当我被单位录用以后,如何去认识、了解并熟悉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便成了我的当务之急。   一、理论学习使我对农村信用社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中国金融》、《广西金融研究》、《信用社财务管理》、《农村信贷》等教材和书籍让我手不释卷,因为有了大学专业课的底子,使我对这些金融知识更为容易理解和掌握。一番理论知识的学习后,我开始知道,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其经过5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后,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的根在农村,离开农村就成了无源之水……但这些认识都还是肤浅的,还需要我在实践当中去不断深入地理解。   二、坚持思想政治学习让我的思想理论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各种金融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通过不断学习,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   勤勉的精神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一年以来,我在行动上自觉实践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宗旨,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严格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三防一保”职责,自觉按规操作;平时生活中团结同志、作风正派、不谋私利,不参与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   三、实践让我的业务技能不断增长,工作能力不断加强。   刚开始时我是在内勤岗位跟班实践,从第一天开始,难题就接踵而至。对五笔、珠算、点钞、电脑业务、财会业务等业务技能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根本就是一窍不通。从零开始,一边是同事们的悉心指导,一边是自己对着书本反复练习,早上起床和晚上睡觉前都要练上几遍。几个月下来,已经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了,而且已经能够独立上机操作业务。   今年三月份,由于人员的调整,我接手信贷工作,所分管的两个行政村人口一共3000多人,进村的道路极其难走,晴天灰尘滚滚,雨天泥泞不堪,而且个别屯离镇上有十几公里。加上刚开始时我对这两个村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面临的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我克服重重困难,不摆架子,积极的走村串户了解情况。我首先找到了各村委会的干部,向他们了解村里的基本情况。一段时间下来,我对所管辖村的经济基础、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支柱农业以及农户的一些基本状况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接下来,我便逐户的走访那些借款逾期较久的借款户,具体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对症下药。马善国一家,在我走访时所了解到的情况是他们家劳动力充足,靠种植甘蔗每年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而于1996年所借的四千七百元借款却久而未还,所欠利息已经是一千两百多元。深入一了解,原来这笔借款当初是他的父亲所用,如今两个儿子分家后谁也不愿意承担年老体衰的父亲的这笔债务。为此,我两次登门找他们一家谈心,动员两个儿子一起分担父亲的债务。工夫不负有心人。后来,分债的手续一办妥,大儿子马上还了一千元及欠下的利息。截止今年六月底,我的各项年度任务指标都完成得较好。通过实践,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组织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成绩是对我一年来所有努力的肯定。   接手信贷工作以来,本人各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较好。截止六月底,个人揽存13、5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94%;收回正常贷款39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86%,比去年同期多收5万元;收回逾期贷款12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229%,比去年同期多收5、5万元;收回呆滞贷款2、9万元,完成任务的54%,比去年同期多收1、6万元;收回呆帐800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33%;收回利息4、9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29、5%,比去年同期多收2、1万元;发放贷款59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89%,比去年同期多增29万元。   正所谓是“金无赤足,人无完人”,在取得一点成绩的同时,我也还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一是工作中有时魄力还不够,放不开手脚;二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有时显得较为急躁;三是对一些业务技能特别是财会业务还不够熟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金融理论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以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熟练的掌握各种业务技能特别是计算机操作、财会业务等技能才能更好的实践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我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   3、“学精于勤而荒于嬉”,实践是不断取得进步的基础。我要通过实践不断的锻炼自己的胆识和魄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的对待每一件工作。   总之,短短的一年见习期,是我人生角色转换的一年,是我不断成长的一年,也是我对农村金融事业由陌生进而熟悉、热爱并愿意为之终生默默奉献的一年。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国互联网安全法 以及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资产冻结义务、解除冻结措施的条件、被冻结资产的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外资产冻结、监督与处罚等六个方面,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同时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法律依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什么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明文规范。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保持其独有的高速发展态势。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中国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为此,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还是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全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章 罚 则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推出的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金融支付服务属于贷款服务类吗

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机构准入要求

法律主观:网络支付新规终于在我们的千呼万唤下出来了,那么我们在开户、消费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支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今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阐述了互联网支付两大宗旨: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指导意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并纳入了监管。 因此,这次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对《指导意见》的呼应和贯彻落实。 自2010年5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央行紧接着就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这次《指导意见》发布不到半个月,央行就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高达五十多万条。这一数字,既凸显了第三方支付这个基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透视出在互联网+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开始更为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经过改,切实改善,并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办法》标识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正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名研究者,同时也是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角度,我看到了《办法》兼顾了客户的使用便捷与安全。针对当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办法》加强了客户权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可谓切中要害。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知情权作为网络支付交易的前提,是客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办法》通篇都强调客户的知情权,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我觉得非常有必要。 首先,对于客户过去很容易忽略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很容易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与银行存款混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客户:“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的名义存放在银行”。这一点,过去很多客户并不清楚。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这些支付机构增加有关条款,并要求支付机构充分提示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属性和相关风险。 其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这一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增加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不难发现,这些保护客户知情权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保障客户的交易选择权,《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网络支付机构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以我自身的体验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深谙客户的消费心理,强迫方式几率不大,诱导的确是大概率事件,《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并自愿接受调整为前提。”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良机构先低价促销,然后单方面变更合同,提高收费。 三、在使用便捷的同时,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平衡。对用户来说,过分腔调便捷,就容易牺牲安全,发生“转账太轻松,后悔也晚了”而造成损失。《办法》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一类账户交易额相对低,实现快捷;二类和三类客户实名验证强度较高,需要经过多层交叉验证,验证强度越高,转账限额越高,既满足客户常用小额转账的便捷性,又为信息和资金安全加了防护墙。 虽然,加大验证强度短期内会让金融消费者产生不习惯,甚至阵痛,但长远看来利大于弊。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家住 合肥 的金先生因某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审核不严绑定他人账号损失了2万多元的货款而哭晕在厕所,支付机构以“无审核权限”为由拒绝赔付。今后,随着《办法》的出台,消费者即使被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法诱骗,操作不慎,其损失金额也不会很大。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机构验证审核不严导致,《办法》还规定了“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此看来,为了避免像金先生那样“哭晕在厕所”,消费者应该是欢迎提高验证强度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办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特点专属设备、五种交叉身份验证方式和三类支付指令验证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户体验感,但却为技术革新指出了具体的方向,为将来各种创新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留出了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 金融行业 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将与时俱进,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网络支付新规终于在我们的千呼万唤下出来了,那么我们在开户、消费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支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今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阐述了互联网支付两大宗旨: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指导意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并纳入了监管。 因此,这次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对《指导意见》的呼应和贯彻落实。 自2010年5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央行紧接着就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这次《指导意见》发布不到半个月,央行就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高达五十多万条。这一数字,既凸显了第三方支付这个基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透视出在互联网+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开始更为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经过改,切实改善,并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办法》标识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正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名研究者,同时也是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角度,我看到了《办法》兼顾了客户的使用便捷与安全。针对当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办法》加强了客户权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可谓切中要害。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知情权作为网络支付交易的前提,是客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办法》通篇都强调客户的知情权,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我觉得非常有必要。 首先,对于客户过去很容易忽略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很容易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与银行存款混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客户:“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的名义存放在银行”。这一点,过去很多客户并不清楚。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这些支付机构增加有关条款,并要求支付机构充分提示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属性和相关风险。 其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这一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增加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不难发现,这些保护客户知情权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保障客户的交易选择权,《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网络支付机构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以我自身的体验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深谙客户的消费心理,强迫方式几率不大,诱导的确是大概率事件,《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并自愿接受调整为前提。”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良机构先低价促销,然后单方面变更合同,提高收费。 三、在使用便捷的同时,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平衡。对用户来说,过分腔调便捷,就容易牺牲安全,发生“转账太轻松,后悔也晚了”而造成损失。《办法》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一类账户交易额相对低,实现快捷;二类和三类客户实名验证强度较高,需要经过多层交叉验证,验证强度越高,转账限额越高,既满足客户常用小额转账的便捷性,又为信息和资金安全加了防护墙。 虽然,加大验证强度短期内会让金融消费者产生不习惯,甚至阵痛,但长远看来利大于弊。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家住 合肥 的金先生因某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审核不严绑定他人账号损失了2万多元的货款而哭晕在厕所,支付机构以“无审核权限”为由拒绝赔付。今后,随着《办法》的出台,消费者即使被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法诱骗,操作不慎,其损失金额也不会很大。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机构验证审核不严导致,《办法》还规定了“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此看来,为了避免像金先生那样“哭晕在厕所”,消费者应该是欢迎提高验证强度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办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特点专属设备、五种交叉身份验证方式和三类支付指令验证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户体验感,但却为技术革新指出了具体的方向,为将来各种创新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留出了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 金融行业 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将与时俱进,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务。

第三方支付新规的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二)变更主要出资人;(三)合并或分立;(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指通过销售点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扩展资料: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1、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2)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3)证监会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2、政府机构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2、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3、虚拟货币法规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4、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5、互联网保险法规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6、互联网银行法规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北大法律信息网--银发〔2016〕113号司法部-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机构准入要求

法律主观:网络支付新规终于在我们的千呼万唤下出来了,那么我们在开户、消费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变化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支付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今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阐述了互联网支付两大宗旨: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指导意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并纳入了监管。 因此,这次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对《指导意见》的呼应和贯彻落实。 自2010年5月,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底,为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央行紧接着就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这次《指导意见》发布不到半个月,央行就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高达五十多万条。这一数字,既凸显了第三方支付这个基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透视出在互联网+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开始更为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经过改,切实改善,并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办法》标识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正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一名研究者,同时也是互联网支付用户的角度,我看到了《办法》兼顾了客户的使用便捷与安全。针对当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不足,《办法》加强了客户权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体措施,可谓切中要害。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客户的知情权。知情权作为网络支付交易的前提,是客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办法》通篇都强调客户的知情权,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我觉得非常有必要。 首先,对于客户过去很容易忽略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很容易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与银行存款混淆。《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的方式提示客户:“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的名义存放在银行”。这一点,过去很多客户并不清楚。所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这些支付机构增加有关条款,并要求支付机构充分提示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属性和相关风险。 其次,《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这一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增加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舆论的监督。不难发现,这些保护客户知情权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保障客户的交易选择权,《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的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网络支付机构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以我自身的体验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深谙客户的消费心理,强迫方式几率不大,诱导的确是大概率事件,《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收费标准或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并自愿接受调整为前提。”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良机构先低价促销,然后单方面变更合同,提高收费。 三、在使用便捷的同时,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实现便捷与安全的平衡。对用户来说,过分腔调便捷,就容易牺牲安全,发生“转账太轻松,后悔也晚了”而造成损失。《办法》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一类账户交易额相对低,实现快捷;二类和三类客户实名验证强度较高,需要经过多层交叉验证,验证强度越高,转账限额越高,既满足客户常用小额转账的便捷性,又为信息和资金安全加了防护墙。 虽然,加大验证强度短期内会让金融消费者产生不习惯,甚至阵痛,但长远看来利大于弊。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家住 合肥 的金先生因某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审核不严绑定他人账号损失了2万多元的货款而哭晕在厕所,支付机构以“无审核权限”为由拒绝赔付。今后,随着《办法》的出台,消费者即使被花样翻新的诈骗手法诱骗,操作不慎,其损失金额也不会很大。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机构验证审核不严导致,《办法》还规定了“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如此看来,为了避免像金先生那样“哭晕在厕所”,消费者应该是欢迎提高验证强度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为金融创新留下空间。《办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特点专属设备、五种交叉身份验证方式和三类支付指令验证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户体验感,但却为技术革新指出了具体的方向,为将来各种创新技术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广泛应用留出了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 金融行业 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将与时俱进,金融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条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付机构准入的要求与标准

法律主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4号 为做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保障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现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_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风险防范,保证其系统检测认证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是指对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非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指的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支付机构),其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进行的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检测认证工作。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6个月内应对其业务系统进行检测认证;支付机构应根据其支付业务发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每3年对其业务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认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认可,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授权资格。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认可,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认证授权资格。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检测、认证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检测、认证资格认定的机构名单及其业务范围。 第七条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检测认证过程中应与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建立信息保密工作机制。 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连续两次将业务系统检测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 第二章检测 第九条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实施业务系统检测前,应作如下准备: (一)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保密条款; (二)与检测机构就检测的范围、内容、进度等事项进行沟通,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并签字确认; (三)向检测机构提交所申请检测认证的业务系统与生产系统的一致性声明。 第十条检测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规范,真实反映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业务系统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状况,保证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业务系统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业务系统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功能测试。 验证业务系统的功能是否正确实现,测试其业务处理的准确性。 (二)风险监控测试。 评估业务系统的风险监控、预警和管理措施,测试其业务系统异常交易、大额交易、非法卡号交易、密码错误交易等风险的监测和防范能力。 (三)性能测试。 验证业务系统是否满足业务需求的多用户并发操作,是否满足业务性能需求,评估压力解除后的自恢复能力,测试系统性能极限。 (四)安全性测试。 评估业务系统在 网络安全 、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运行维护安全、电子认证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的能力及管理措施,评价其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控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文档审核。 验证业务系统的用户文档、开发文档、管理文档等是否完整、有效、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遵从更新控制和配置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于检测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提交正式的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服务业务系统名称、版本; (二)检测的时间、范围; (三)检测设备、工具及环境说明; (四)检测机构名称、检测人员说明; (五)检测内容与检测具体结果描述; (六)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检测结果及建议; (八)申请检测认证的业务系统与生产系统的一致性声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认证机构,并申请认证。 第三章认证 第十五条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在实施支付服务业务系统认证前,应与认证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认证应秉承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 法律法规 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认证申请,并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非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通告认证结果,对合格机构出具认证证书。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正式开办支付业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检测: (一)出现重大 安全事故 ; (二)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重要版本变更; (三)生产中心机房场地迁移; (四)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情况。 第十九条检测认证程序、方法不符合国家检测认证相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或检测认证结果严重失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检测或认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违反规定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检测认证规范和相关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活动,或未严格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检测认证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检测认证工作; (三)整改不力的,取消其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或认证资格,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 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 银行法 保险法等等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应当经什么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并且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推出的

  根据《u200d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u200d  行 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该方法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什么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我国的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有明文规范。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保持其独有的高速发展态势。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中国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为此,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还是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全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章 罚 则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意思

云掌财经告诉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二)变更主要出资人;(三)合并或分立;(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一)付款人名称;(二)确定的金额;(三)收款人名称;(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四章 罚 则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四项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额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四)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对客户权利保护性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对所保存记录负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将有效地形成对洗钱犯罪分子的震慑,有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条例规定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处罚是

法律分析:“第三方机构”是以“甲乙双方”之外而言的,如物业管理机构能够作为业主和房地产商之间的“第三方机构”。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处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里面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法律依据:《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预付卡,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银行卡收单,指通过销售点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目前支付牌照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和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其中网络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数字电话支付和固定电视支付。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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