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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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有议标吗?什么是议标?

  严格来说,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议标的招标方式。议标不是一种法定招标方式,议标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法定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难以保障采购质量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国家进一步了规范招投活动和行为,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议标的形式招标的,是法违的。 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质疑处理办法

法律主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工程建设潜在 投标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 招标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案例分析教案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来源: 一、建设项目应具备那些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p269 1、概算已经批准; 2、已正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3、土地征用工作已完成; 4、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 5、建设资金、材料、设备已基本落实; 6、当地规划部门已经批准。 二、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熟悉)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 三、合同协议条款; 四、合同格式; 五、技术规范; 六、施工图纸; 七、参考表格: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资格审查表等 三、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规定投标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规定投标截至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p272、p274 四、施工招标的程序          资格预审文件 ....申请招标         送审   编制标底  招标通告  资格预审          招标文件编制 发放招标文件  勘察现场  投标预备费(答疑)  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   评标   中标   签订合同 一、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p277 1、组织机构、企业概况; 2、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3、目前正在履行合同的情况; 4、资源情况; 5、其他资料:各种奖励和惩罚。 二、投标预备会:p277   投标预备会是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勘察现场后提出疑问的会议。招标单位回答的方式有: 1、以书面形式解答; 2、投标预备会形式解答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至时间前,递交、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五、招标标底的编制 一、编制招标标底应遵循的原则: 1、根据国家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和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以及要素的市场价格; 2、按工程类别计价; 来源: 3、标底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吻合; 4、标底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整概算以内; 5、标底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 6、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7、标底应密封报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招标标底的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方法,主要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编制 1、 工料单价法:工程预算就是标底的基础。编制一个合理地标底,必须在预算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 ⑴ 对工期提前因素的考虑; ⑵ 对高于国家验收质量规范因素的考虑; ⑶ 对市场材料浮动因素的考虑; 自然环境和招标范围因素的考虑。 2、综合单价法:与单价法不同的是:计算标底的各分项工程单价不仅包括直接费,而且还包括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综合单价法一般适用于采用标准图大量建造的住宅工程。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投标的报价是否合理是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败。投标报价的编制步骤如下: 1、首先,根据招标文件已复核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分别提出相应的单价; 2、逐项计算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合价,并分别填入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并汇总成全部工程的直接费。(凡是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分项工程,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根据取费标准计算各项费用得工程总造价。   计算报价中,所填的单价可以是工料单价,也可以是综合单价。   四、投标策略与报价技巧   1、投标策略:是指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投标策略主要有:   ⑴、以信取胜:依靠企业良好的信誉取胜;   ⑵、以快取胜:以采取缩短工期的有效措施取胜;   ⑶、以廉取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降低工程成本取胜;   ⑷、靠改进设计取胜;   ⑸、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取胜:如当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明确之处,并可据此索赔,则可先报低价争取中标,再寻找索赔机会。   ⑹、采用长远发展的策略:目的不在于当前的招标工程获利,而着眼于后期工程。   2、报价技巧   报价技巧是指在投标报价中采用一定的手法和技巧。常用的报价技巧有: ⑴、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报价; ⑵、不平衡报价; ⑶、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招标文件规定计日工价格不进入总价,则计日工单价就可以报高一点。 ⑷、多方案报价;       此两种技巧,应首先对原方案报价后再创议。 ⑸、增加建议方案报价; ⑹、无利润算价:适用于无竞争优势的承包商。一般处于一下条件是采用:   ①得标后,有可能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分包商;   ②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为第二期工程创造竞争优势;   ③长期没有承包工程,如再不得标就难以生存。   六、开标与评标   一、设立评标机构: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人员为5~7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选;特殊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二、评标的原则与程序 1、 评标的原则: ⑴ 竞争优选; ⑵ 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⑶ 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⑷ 反对不正当竞争; ⑸ 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 评标的程序: 评标可按两段三审进行。 两段:指初审和终审; ⑴、初审:初审的内容就是三审。 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其中,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的鉴定。考察投标文件实质上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有无显著差异和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 ⑵、终审:不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可不进行终审。实行合理最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必须经过终审。即:通过初审阶段筛选出若干个具有授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后,再对他们进行终审。 三、评标标底的确定 1、有招标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编制出标底,经招标机构审定有效后,直接作为评标的标底;   2、为了防止标底泄密,可采用以标底价的修正值作为标底。即"a+b值"为评标的标底。也就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原标底价为b,a+b的平均值便是标底价的修正值,也是评标的标底价。 四、评标的指标 评标的指标有:标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和信誉等5个方面指标。 七、中标: 来源: 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且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争议可能来自投标人、招标人或其他相关方。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解决这些争议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用于有效地解决工程招标中的争议:1. 遵循法律和规定:首先,所有参与招标的各方应遵守中国境内有关招标和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将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降低争议产生的风险。2. 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项目需求、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成本预算、合同条款等内容。同时,应充分考虑潜在的争议问题,制定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措施。通过清晰明确的招标文件,可以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3. 公开透明的评审流程:招标评审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评委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影响评审结果。对于评审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监督。这样可以增加评审结果的公信力,降低争议产生的概率。4.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招标过程中,及时、有效地沟通对于解决疑问和避免误解至关重要。招标方应设立专门的沟通渠道,回答投标方的问题,解释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模糊或不清晰之处。同时,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在争议出现时快速找到解决方案。5. 采用第三方仲裁或调解: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无法通过自身协商解决争议。这时,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或调解机构的帮助。这些机构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的判断和建议。同时,尽量选择具有行业认可度的仲裁或调解机构,以保证其权威性。6.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一般来说,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通过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依据,降低纠纷升级的风险。7. 增强合作意识:招标方和投标方应抱着共同合作、实现共赢的态度参与招标过程。通过增强合作意识,可以提高双方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8. 保留证据和记录:在招标过程中,各方应妥善保留相关文件、通讯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查明事实,有利于解决争议。总之,在工程招标中解决争议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沟通与合作,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和评审流程,并采用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降低工程招标中争议产生的概率,有利于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共赢。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招标应遵守的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即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应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有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布于众,以招引投标人作出积极反应。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原则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程序应当公布于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须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招标应遵守的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即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应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有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布于众,以招引投标人作出积极反应。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原则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程序应当公布于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须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拓展资料: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简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含义及招标范围?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1、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项目,其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范围包括: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其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其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其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为了防止应该招标的工程项具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设计或施工的。(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心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

这个具体很麻烦,反正就是一个工程要建设,然后通过招标来选定施工单位,具体你可以问度娘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招标应遵守的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即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应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有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布于众,以招引投标人作出积极反应。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原则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程序应当公布于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须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标准,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拓展资料: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流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流程   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通常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危,为实现低成本高质量这一目标,国家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项目、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流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采用此种方式招标的,发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如何确定招标项目范围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文述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公告发布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和退还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投标   1、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投标方式   投标人按统一格式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中标人对邮寄投标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4、禁止性行为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1)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报价;(2)hui标,即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的手段谋取中标;(3)低于成本价竞标;(4)骗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招标。   六、开标、评标   1、组成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产生方式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标标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若不符合前述条件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发布中标通知、签订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八、报告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中标无效情形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有泄露应当保密情况行为的;   4、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就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中相关问题?

论文阐述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相关问题。应统一规范和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正确界定合理最低报价,科学地确定评标基数,研究制定适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后,建设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进行工程承发包的主要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招标与投标,与传统的招标与投标方式相比,能够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弱化标底的作用,承包商得以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根据本企业自身的优势进行竞争,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能够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条例规定,最终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中标。由传统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与投标的转变,不仅仅只是招标与投标方式的改变,在清单招标与投标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推行清单计价招投标还处于试行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值得探讨,需要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这种方式为参与工程招投标各方更好的适应,才能有力地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的深入发展,为全面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铺平道路。1、统一规范和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目前,我省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并且一般规定承包商对工程量清单不能做出修改,只作为承包商计算报价的依据,尤其在是以单价合同为计价方式时,严格规定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分项工程量和工程特征计算总价。但是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不同,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熟练和理解程度也不同,对工程量清单特征的描述更是参差不齐,工程量清单的格式也各不相同,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这些不够明确或不够清晰的地方,容易给投标人造成理解上的误差,使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难以把握并给今后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留下了发生纠纷的活口。2、正确界定合理最低报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与投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简单易行,给招标投标双方留出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并缩短了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时间和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有利于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了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这是《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个别成本差异大,加之评定是否低于成本由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分项进行认真分析看单价及总价的组成是否合理,是否漏项,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是否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再下结论。这一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掌握,争议大,能否由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部门制定出当地的最低成本控制线,作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有待于有关部门研究探讨。3、科学地确定评标基数和合理的基准价正常情况下业主一般比较关注工程总造价,在评标工作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比较敏感,在评标中占的分值比较高,除技术标外,总价在经济标中所占分值一般在30%以上,确定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或评审基准、尺度,对于业主和投标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评标工作中,拿经济评审合理低价法来说,评标价或评价基数的确定方法,通常采用:一是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再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其余报价平均值为B值,去掉评委所打系数的一个最高值和低值,其余系数均值为A值,A值加B值的平均值为评价基数,与之相近的或有效区间下限的赋最高分值,反之赋最低分值,这种评价基数,一个优秀的企业反而不一定获得高分甚至有可能遭淘汰出局;二是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价,最低投标报价者得分最高甚至报价得分超出其他投标人较多,即使技术标得分低,甚至工期、质量都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中标。因此,采用什么样的评价基数才有实际意义,比较公正、合理的评标价或评价基数也有待研究探讨。4、研究适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与投标以后,企业不再把全国统一定额和本省的综合定额作为工程计价的唯一依据,而是根据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和所撑握的信息自行组合单价计算总价,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以中标价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首先,报价表中的单价或总价没有统一的及相对应的价格标准,如果没有一个各方面均认同的计价基础,索赔的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把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和本省的综合定额作为参照标准?其次,如果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企业可以承受的能力,合同价格如何调整,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工期和质量,能否确定一个合理的波动限度,这个限度如何设定,需要认真研究。要有一个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条件。目前,我省通用的合同文本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前由国家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局编制的,在以定额计价的模式下较为适用,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显得有许多不足,需要重新完善。在合同执行中,业主的工程量清单和承包商的报价作为计量和支付的依据,双方在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友好协商并合理处理好变更和索赔,这是使得合同得到较好的履行的保证。要做到既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使招标的成果得到落实。但是,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示。首先,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好工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其次,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再次,要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另外,必须建立一套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研究制定适合我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招标与投标,无论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或者对管理部门来说,毕竟是一个新东西,需要有一个学习、探讨和适应的过程。也只有不停的学习、探讨和适应,才能完全发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招标与投标的积极作用。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简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有关文件。2)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广告;进行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解答投标人的质疑。3)决标成交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但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是向作为供应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关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供应商或承包宣扬 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只是最起码的规定,因而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补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等。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就特定建设项目诱引多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作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自身情况拟定标书参与投标,然后由招标人以法定方式开标决标,选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有关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内容,可以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也可以是某个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亦即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招标投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材料设备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的招标投标。投标者必须是具有总承包能力的工程承包企业。 2.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为了优化勘察设计方案,而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设计方案招标,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勘察设计招标单位是主持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3.为了择优选择供应建设项目的各种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向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单位招标,也可以委托工程承包公司或设备成套机构招标。投标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投标条件的材料设备制造单位和设备成套公司。 4.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优,工期短,造价合理,由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报价、工期、质量保证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标的可以是全部工程,也可以是单项工程、部分工程或专项工程。 5.经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对外贸易资格的公司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进行国内工程国际招标投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名词解释

招标方:需要建设工程项目的一方,也是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机构或公司,有时也称为业主方或需方。投标方:希望获得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也是根据招标文件提出报价和建议的单位,也称为承包商、供应商或投标人。招标公告:公开发布的通知,宣布招标方招标的意愿,也称为招标通知。招标文件:包含工程项目具体要求、条件和细节的书面文件,招标方发给投标方的,也称为招标书。投标文件: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提交给招标方的具体文件,包含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技术规范等。投标报价:投标方提交给招标方的工程项目总价,也就是承包商对这个工程项目的价格及相关商业条款进行报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方在投标时需要支付给招标方的一定金额,是招标过程中的一种质保措施,也称为竞标保证金。开标:招标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发收到的投标文件,并记录各个投标人的报价和相关信息。中标:招标方公布的结果,选定承包方或供应商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签约方,也称为中标方。

建设工程从招标开始有哪些程序和步骤?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和步骤x0dx0ax0dx0a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x0dx0a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x0dx0a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x0dx0a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x0dx0a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x0dx0a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x0dx0a  三、编制招标文件x0dx0a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x0dx0a  1、投标须知;x0dx0a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x0dx0a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x0dx0a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x0dx0a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x0dx0a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x0dx0a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x0dx0a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x0dx0a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x0dx0a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x0dx0a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x0dx0a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x0dx0a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x0dx0a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x0dx0a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x0dx0a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x0dx0a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x0dx0a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x0dx0a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x0dx0a  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x0dx0a  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x0dx0a  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x0dx0a  六、发招标文件x0dx0a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x0dx0a  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x0dx0a  七、项目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x0dx0a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x0dx0a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x0dx0a  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x0dx0a  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x0dx0a  5、现场的环境;x0dx0a  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x0dx0a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x0dx0a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x0dx0a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x0dx0a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x0dx0a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x0dx0a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x0dx0ax0dx0a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x0dx0ax0dx0a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x0dx0a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x0dx0a  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x0dx0a  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x0dx0a  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x0dx0a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x0dx0a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x0dx0a  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x0dx0a  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x0dx0a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x0dx0a  十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x0dx0a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x0dx0a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定标的实践操作中,确定中标人可以有以下集中方式:x0dx0a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x0dx0a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x0dx0a  3、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x0dx0a  十二、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x0dx0a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x0dx0a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x0dx0a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x0dx0a  1、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x0dx0a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x0dx0a  十四、签定合同

.简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 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有关文件。2) 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广告;进行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解答投标人的质疑。3) 决标成交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都有哪些,如何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如下: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宣布招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条件、开放时间、投标方式等信息。投标方参照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规,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单、经济标和技术标等材料。投标方从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并将证明材料拿到招标方。投标方将投标文件密封并送达招标方的招标信箱,或通过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在线投标。招标方在开标时间开标,核对各投标方的资质、报价等内容,并公开宣布开标结果。起草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公示,公示期间反映或要求变更的,应及时处理。确认中标并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后验收交付,进行合同结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一般是由国家规定的程序,投标人要按照程序准确准备投标文件、合理出价并提交,招标单位要公开、公正地进行评审、选标、签订合同和执行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1.办理公开招标应携带资料,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4.招标公告。5.招标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7.装饰工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批准后,再进入报建程序。二、招标流程:1.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招标公告和文件备案。全国招标公告信息哪里可以看,当然是剑鱼招标订阅,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综合招投标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4.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5.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6.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7.评标、定标和中标。首先要进行评标,这个有评标专家们完成,当评标之后就会定标,基本上已经可以确定中标人了,剩下的就是等待中标公示,这样下来一个完整的工程招标流程就成功了。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工程招标的程序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交底会议;开标、评标、定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从招标开始有那些程序和步骤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和步骤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

建设工程从招标开始有哪些程序和步骤?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和步骤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六、发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项目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  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  5、现场的环境;  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  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十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定标的实践操作中,确定中标人可以有以下集中方式: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签定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 2000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卷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堪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堪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堪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有关文件。2)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广告;进行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解答投标人的质疑。3)决标成交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工程招标的程序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交底会议;开标、评标、定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简述建设工程投标的一般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提出招标申请,并自行或委托招标部门备案;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备案,参加招标。一、前期手续准备: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一、前期手续准备: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二、招标前工作首先了解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招标意图,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和目前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就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提出具体建议,为建设单位做好参谋工作。三、招标登记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建表、以及招标公告等报招标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招标监督机构未提出异议并许可后,发布招标公告。四、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登记完成后,在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派专人负责招标报名工作,核验投标单位的有关证件。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时,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招标报名资格审查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必要的表格等。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最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2、合同;3、评标办法;4、技术规范;5、投标书参考格式;6、图纸等。七、投标企业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八、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九、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格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2003)工程量清单规范以及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参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定额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标底价格。十、组织开标在发标二十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开始后,首先核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十一、组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侯选人。十二、中标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经招标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合同签订协助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十四、招标后工作在招标结束后,及时汇总收集各方面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一份,招标办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办理公开招标需要的资料:1、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有规划许可证的请提供规划许可证);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市招标办网站下载);4、招标公告(一式三份);5、招标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7、装饰工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8、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批准后,再进入报建程序。综上所述是小编对简述建设工程投标的一般程序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简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建设工程投标的程序是什么1、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招标公告和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招标文件备案。3、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4、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5、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6、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7、评标、定标和中标。首先要进行评标,这个有评标专家们完成,当评标之后就会定标,基本上已经可以确定中标人了,剩下的就是等待中标公示,这样下来一个完整的工程招标流程就成功了。串通投标表现形式有哪些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等;5、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6、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7、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8、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的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的招标程序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六、发招标文件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七、项目现场勘察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5、现场的环境;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九、组建评标委员会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是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知道程序才能更好的处理细节,规范细节。中达咨询就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是什么和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备案。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后审)。6.发放招标文件。7.踏勘现场。8.投标答疑会。9.接收投标书。10.开标、评标、定标。11.宣布中标单位。12.签订合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招标内容介绍?

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工程单位发布建筑工程公告,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邀请相关的建筑单位企业投标的法律行为。国内外招投标现行做法中经常采用将工程建设程序中各个阶段合为一体进行全过程招标,通常又称其为总包。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招标内容“资料:一、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等);2.施工图及说明;3.工程程款项支付方式;4.实物工程量清单;5.物资供应方式;6.对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7.开标日期和地点;8.合同主要条款;9.标书及投标须知。二、建筑工程标底的编制依据:1.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先报请原批准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价。2.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3.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南堡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4.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及不可预见费等。5.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哪些种类?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的一个习惯上的称谓,是确定工程项目承发包关系的一种方式,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来说,他们进行的业务是招标;对建设工程的承包者来说,他们进行的业务是投标。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哪些种类?1、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1)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投标方一般为工程咨询企业。(2)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指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勘察和设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可由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完成。(3)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电梯、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等)采购任务进行的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施工单位最终向业主交付按招标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产品。2、按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分类(1)项目全过程总承包招标,即选择项目全过程总承包人招标,这种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招标;其二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招标。(2)工程分承包招标,是指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人作为其中标范围内的工程任务的招标人,将其中标范围内的工程任务,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承包人,中标的分承包人只对招标的总承包人负责。(3)专项工程承包招标,指在工程承包招标中,对其中某项比较复杂、或专业性强、施工和制作要求特殊的单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标:3、按行业或专业类别分类(1)土木工程招标,是指对建设工程中木工程施工任务进行的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3)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任务进行的招标。(4)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任务进行的招标。(5)建筑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任务进行的招标。(6)生产工艺技术转让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工程生产工艺技术转让进行的招标。工程咨询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是指对工程咨询和建设监理任务进行的招标。4、按工程承发包模式分类按承发包模式分类可将工程招标划分为工程咨询招标、交钥匙工程招标、设计施工招标、设计管理招标、BOT工程招标。5、按照工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类按照工程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国内工程招标投标和国际工程招标投标。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介绍?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工程单位发布建筑工程公告,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邀请相关的建筑单位企业投标的法律行为。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下是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资料: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的基本内容:(1)公开招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可以为所有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供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不过,这种招标方式可能导致招标人对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量加大,招标费用支出增加,同时也使投保人中标的几率减少,从而增加其投标前期风险。(2)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由于被邀请参加竞争的投标者为数有限,不仅可以节省招标费用,而且能提高每个招标者的中标几率,所以对投标和招标双方都有利。不过,这种招标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是不符合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特点:1、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承发包制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是买卖关系,而是由有关领导布置任务,施工单位接受任务,不存在竞争,这样订立出来的合同称之为计划合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强制性,有悖于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形式将逐步消失,而由更加现金合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招投标制所取代。2、招投标制式一种市场竞争方式 招投标制是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培育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的改革措施。正是由于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他不可避免的受市场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商品经济规律)等的作用,从而表现出商品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特点。只有那些有实力、敢于竞争、制度严格、管理科学、不断创新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招投标制的这一特点是为公路建设市场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招投标制符合合同订立方式 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方式之一,是价格机制(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表现。因此,招标投标是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是承包合同的形成过程。4、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投标的过程是要约和承诺实现的过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送标书是一种要约行为,签发中标通知书是一种承诺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正因为招标投标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必须服从法律的规范和要求。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施流程?

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1、建筑工程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建筑工程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3、建筑工程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4、建筑工程评标与定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下列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描述正确的是( )

【答案】:B《消防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统一了审批管理体系,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A错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B正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C错误)(2)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D错误);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 建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签订责任书。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包括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在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 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其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接受备案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第九条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关措施,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三章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双方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关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经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  (三)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检查,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义务消防队训练,材料仓库、木工间、机修间、电焊间、油漆间、职工宿舍、食堂间等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

《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由消防局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怎么理解?

凑任务。

什么样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找专业消防公司设计,懂规范,好沟通,能为业主出具最优最节约方案,还能最快通过消防审核,他们经常办。消防工程设计也是特殊行业,设计到的问题很多,你可以先看看 都好生意官网,这也是当地挺好的一家消防设计公司,租房子,找装修,消防验收,消防手续,租厂房,租商铺,装修材料,消防材料,消防设计,消防申报,消防备案,消防施工,装修设计,装修工程,消防材料,装修材料,空调安装都涉及到了.

消防法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是什么

特殊建筑工程主要是只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工程。如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什么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法律分析: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住宅室内装修

法律分析: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消防法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是什么

特殊建筑工程主要是只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工程。如电力调度楼、广播电视、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消防网-《消防法》中特殊建筑工程是指(范畴)?参考资料来源: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13、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14、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防烟、排烟系统1、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2、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3、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4、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5、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20000.28000-3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和消防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必须合用时应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力点的的压头损失,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规定:2、防烟楼梯间为50PA;3、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间为25PA;4、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速规定(1)采用金属风管,风速不大于20米/秒(2)混凝土结构管道风速不大于15米/秒(3)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7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米/秒;6、排烟系统的设置的:一般设置在楼梯间、前室、消防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7、超过32层的建筑楼梯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分段计算8、剪力楼楼梯间可供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9、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按净面积计算不小于30立方米/秒,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应急照明、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栓、并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进行分割。机械排风(防烟)系统1、排烟系统的设置条件:(1)建筑高度超过32米,(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2、防烟系统的安装位置:(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2)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3)排烟口安装在屋面及顶棚位置;排烟量不小于60立方米/秒;(4)防烟口设置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防烟阀关闭温度280℃(5)走廊的防排烟系统竖向设置,室内的按防火分区设置(6)机械防排烟系统可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7)防火风管为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3、通风与空气调节(1)通风系统应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每五层设置(不超过5层);(2)通风空调系统穿越下列情况时安装防火阀700C(穿越防火分区墙、楼板变形缝等)。防火分区1、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2、高层建筑与裙楼有防火墙及良好的防火措施时最大防火分区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3、高层建筑有自动扶梯、上下层连通、上下开口通道楼梯等,防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作分防火分区,面积叠加计算4、每层防火分区安全通道门不应小于两个,两个安全门的距离不小于5米。一般在24-40米,环形走廊10-20米;安全疏散门距离室内的任何一点不超过40米,室内到室内门不超过15米。5、首层消防通道走廊宽1100-1200毫米;门900-1300毫米,门往外开。门外1。4米内不应有踏步104、防火卷帘耐火等级一般为3小时;6、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住户不超过八户,应设有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7、消防电梯的配置: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大于1500小于4500平方米2台,4500平方米3台;8、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前室不小于6平方米;9、十层以上的建筑应在单元内的阳台进行连通或凹陷。消防给水及消防灭火设备1、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消火栓;2、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为2级。消防水箱楼板厚15毫米,隔墙耐火2小时,甲级防火门;3、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其他1、玻璃幕的耐火等级应耐火1小时;2、建筑变形缝等应加防火保护层;3、无框玻璃幕墙及间隔玻璃幕墙应耐火1小时,应有800mm高实体墙;4、发电机房储油不能超过8小时用量;5、高层建筑的间距13米、群楼6米;6、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4米;7、建筑物的变形缝及金属结构要加防火保护层;8、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距离150米,面积2500平方米。电缆井、管道井、排风井、防烟井应每层进行分隔。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法》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2、管理规定制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机构是全国人大。  3、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法律。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公安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8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 赵克志2020年5月29日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是什么

看了半天,回答的人说的都不全面。特殊建设工程是指:(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我想问问消防出台一个文件,关于小规模的建设工程不用进行消防验收,只要被查就可以了,是什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介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是( )。

【答案】:B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 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 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 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 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是( )。

【答案】:C本题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考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 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1. 5 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1 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 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 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要求?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一)适用范围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四)专家评审制度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五)执法联动机制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04年1月16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分类: 商业/理财 >> 保险 问题描述: 需要全文,谢谢。 解析: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分散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实现行业共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市建设安全协会集中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自缴纳保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原因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以上保险范围内的人员统称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施工场所内从事管理或作业,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致残、伤亡; (二)因乘坐本单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为抢救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根据合同造价确定交纳保险费的相应费率: 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 费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缴纳。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为十四万元。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付: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不累计。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最高赔付十万元。 第十七条 意外伤害发生后,投保人应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报告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 投保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市(区)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医出具的伤残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市(区)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 (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条 上年度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施工企业,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5%;连续两年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10%;连续三年未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的,其保险费在原基础上降低15%。施工企业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奖励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当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省、市级先进企业下浮0.10/00,部级先进企业下浮0.20/00。享受部级先进优惠的企业,不再享受省、市级先进优惠。施工企业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优惠即行终止。 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享受先进优惠的同时,还可以在保险费费率下浮后的基础上再享受第二十条的优惠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或拖延。保险公司若有上述行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终止其承保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安全技术研究等。保险公司无能力提供上述服务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理。 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终止其承保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向施工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执行。

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寄宿制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国办发[2004]20号)、《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教财[2004]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寄宿制学校。第三条寄宿制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寄宿制学校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省、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水平。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的布局。做好校园规划,划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要设备。建立危房的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增加本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按要求使用好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调整、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寄宿制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第七条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建立学校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根据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办好学校农(牧)场等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用于补助寄宿生生活。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建立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档案。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建立安全应急机制。第九条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十条开展学生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第十一条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第十二条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到校、离校等情况。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加强对宿舍、食堂、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位的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安排专人组织路队,负责学生离校,组织学生乘坐经检验合格的交通工具。集中供暖时宿舍必须留设通风门窗。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社会实践和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专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第十六条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学习、生活的信心。第十七条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第十八条加强与县(乡)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第十九条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二十条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要求,根据学校实际,营养配餐,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办好学生食堂。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物资采购登记,饭菜留验和记录等制度。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聘任专门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两证齐全,每学期体检一次。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习惯,办好清真灶。第二十三条定期足额发放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建立宿舍管理制度,按标准配备生活教师,小学低年级寄宿生原则上要配备生活保育员,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男、女学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尽量做到一人一床,安全、方便。第二十七条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第二十八条建立寄宿生信息档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区别

如何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区别,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二)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措施费用调整: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私人意见:1、增加的工程量或工期(已经发包方同意)超过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数值,可调整措施费。2、如合同没有约定,则经协商后,由施工方提出,发包方同意,调整措施费。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需要资质吗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浅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文章从涵义、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涵义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代理、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四、小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需要资质吗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 其原有工程业绩、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 (2)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 (3)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 (4)质量检查和评定 (5)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 (6)质量员的活动及报表制度 (7)工程阶段验收 (8) 整体验收 (9)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 (10)顾客满意度测量 (11)奖罚制度十一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内容:1、认真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的方针,在总工领导下,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质量工作,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建筑法律政策、法令、制度、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有关规章制度。2、在总工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方法,并组织实施,对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宣传,贯彻质量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对职工做好质量教育,并经常对质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6、组织质量员定期活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员业务水平。7、做好工程质量报表,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检查评定工作,并将分项工程月检查评定情况汇集上报下发。8、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拟订目标管理项目,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做好组织评定及资料复查工作。9、 组织工程的基础、主体及竣工的验收工作,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工程质量 。10、收集顾客投诉意见,明确责任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改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已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第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本辖区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场所的,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则,在本辖区内进行交易。第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行业实际制定企业库管理规定。从化区、增城区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市行政监督部门建库时应当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建库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名单。  相关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共享。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建库的行政监督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建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八条 申请加入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允许入库。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符合入库条件的法人企业入库。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首都城乡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国家计划内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设计、施工任务以及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加强质量管理,按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监督实施。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 一、严格按本单位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二、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标准、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三、建筑工程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作详细的技术交底; 四、参加地基基础、结构等主要部位工程、隐蔽工程和各项专业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重点工程,应派常驻工地设计代表,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发现不按图纸或违反规范施工的,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五、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或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一、严格按本单位的企业等级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过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建工程; 二、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对未取得设计营业资格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或无设计图纸的工程不予施工; 三、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四、严格按工程的质量标准选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五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二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 六、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监督总站(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由监督总站(站)审核该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技术水平及质量保证体系。未经监督总站(站)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均不得开工,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不予签章,银行不予拨款。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总站(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由监督总站(站)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或返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责任者及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总站(站)核验。未经监督总站(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也不得交付使用。 四、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负责保修,违者,由监督总站(站)处以保修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五、监督总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企业要根据监督总站的规定,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监督总站可制止其产品出厂或责令停产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条 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质量。 监督总站根据需要可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设立分站。分站负责监督本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并受监督总站的委托,对其它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各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总站的领导,负责监督本地区范围内除由监督总站和分站直接监督的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的质量。 市和区、县两级监督站分别设质量监督员。市级监督员,由监督总站统一考核,发给监督证;区、县级监督员,由区、县监督站考核,发给监督证。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以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主要介绍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活动各主体的管理任务和方法。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基本信息:书 名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作 者戎贤页 数 333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6-2-1装 帧 平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分辨项目区别?(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二)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三)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四)行业准入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0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大中型工程项目是由多个(A)组成的。 A、单项工程 B、单体工程 C、单位工程 D、分项工程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 D ) A、目标规划 B、目标比选 C、目标论证 D、目标控制 3、如图所示的组织工具是( ) A、项目结构图 B、组织结构图 C、合同结构图 D、线性组织结构图 4、工作流程组织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 B )关系 A、静态组织 B、动态组织 C、工艺 D、从属 5、线性组织结构的特点是( B ) A、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一个直接的下级部门 B、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一个直接的上级部门 C、谁的级别高,就听谁的指令 D、可以越级指挥或请示 6、施工总承包模式与施工总承管理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 B ) B、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C、业主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 D、业主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权限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 C )文件。 A、操作性 B、实施性 C、纲领性 D、作业性 8、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核心是( D ) A、合理确定计划值 B、认真收集实际值 C、适当调整工程项目目标 D、比较分析,采取纠偏措施 9、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施工方项目经理的管理控制包括( C )等。 A、主持项目的投标工作 B、组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C、制订项目经理内部计酬办法 D、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10、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施工方项目经理( B ) A、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 B、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C、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不是管理岗位 D、须在企业项目管理领导下主持项目管理工作 11、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并必须经(B、 )批准后执行。 A、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B、总监理工程师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专业工程师 12、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首先应( A ) A、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B、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 C、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D、立即报告业主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13、施工成本计划通常有三类指标,即( B ) A、拟定工作预算成本指标,已完成工作预算成本指标和成本降低率指标 B、成本计划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效益指标 C、预算成本指标,计划成本指标和实际成本指标 D、人、财、物成本指标 14、项目经理部对竣工工程成本核算的目的是( A ) A、考核项目管理绩效 B、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 C、考核企业经营效益 D、分析成本偏差的原因 15、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计划是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采用( D )编制而形成的实施性施工成本计划。 A、概算定额 B、单位估价表 C、预算定额 D、施工定额 16、施工成本计划是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施工成本计划总额应控制在(B )的范围内。 A、固定成本 B、目标成本 C、预算成本 D、实际成本 17、对大中型工程项目,按项目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时,其总成本分解的顺序是( A )。 A、单项工程成本→单位(子单位)工程成本→分部(子分部)工程成本→分项工程成本 B、单位(子单位)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成本→分部(子)分部)工程成本→分项工程成本 C、分项工程成本→分部(子分部)工程成本→单位(子单位)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成本 D、分部(子分部)工程成本→分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成本→单位(子单位)工程成本 18、如按工程进度编制施工成本计划,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控制对项目分解深度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施工成本指出计划对(D、)的要求。 A、成本目标 B、项目目标 C、成本分解 D、项目划分 19、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设计错误,因修改设计而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 C、) A、由发包人提出,经工程师确认 B、由工程师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C、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D、由发包人提出,经承包人确认 20、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A、 )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A、14 B、21 C、28 D、30 21、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工程支付中,属于暂付费用的是(A、) A、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业主索赔费用 B、迟付款利息、业主索赔费用 C、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 D、工程变更费用、成本增减费用 22、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的一般步骤是(B) A、检查-分析比较预测纠偏 B、比较-分析-预测纠偏-检查 C、预测-比较-分析检查纠偏 D、预测-检查分析-比较-纠偏 23、某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3000m3,计划成本15元/m3,实际完成工程量2500m3,实际成本20元/m3,则该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偏差为(A) A、拖后7500元 B、提前7500元 C、拖后12500元 D、提前12500元 24、施工成本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表达方法,常用的有(A ) A、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B、网络图法、横道图法和表格法 C、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计算法 D、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25、下列各项措施中,( C)是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 A、确定各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B、选择工程承发包模式 C、优选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D、选择合理的合同结构 26、论证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时,需要进行:①编制各层进度计划:②项目的工作编码;③进度计划系统的结构分析等项工作,对上述工作而言,正确的工作步骤是( D、) A、①-②-③ B、②-①-③ C、②-③-① D、③-②-① 27、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和参与方都有进度控制的任务,各方( D) A、控制的目标相同、但控制的时间范畴不同 B、控制的目标不同、但控制的时间范畴相同 C、控制的目标和时间范畴均相同 D、控制的目标和时间范畴各不相同 28、某工程单目标双代号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图中错误的是( ) A、有多个起点节点 B、有多个终点节点 C、有双向箭头联线 D、有循环回路 29、某道路工程在进行基层和面层施工时,为了给面层铺设提供工作面和工作条件,需待基层铺设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面层摊铺,这种时间间隔是( D、)时距。 A、STS B、FTF C、STF D、FTS 30、某双代号网络计划中(以天为单位),工作K的最早开始时间为6,工作持续时间为4,工作M的最迟完成时间为22。工作持续时间为10,工作N的最迟完成时间为20,工作持续时间为5,已知工作K只有M,N两项紧后工作,工作K的总时差为( A、)天。 A、2 B、3 C、5 D、6 31、根据《GB、/T19000-ISO9000(2000)》的定义,质量管理是指确立质量方针及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 D )的一系列工作。 A、考核和评价 B、评价和记录 C、预测和评价 D、评价和改进 32、在PD、C、A、循环中,P阶段的职能包括(B)等。 A、确定质量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措施 B、明确质量要求和目标,提出质量管理行动方案 C、采取应急措施,解决质量问题 D、规范质量行为,组织质量计划的部署和交底 33、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体现了从目标决策,目标细化到目标实现的系统过程,而质量目标的决策是(A )的职能。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项目管理咨询单位 D、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 34、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控制系统涉及多个质量责任主体,其中属于监控主体的是( A ) A、建设单位 B、劳务分包单位 C、施工单位 D、材料供应单位 35、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文件或手册,是承担该项目实施任务各方应共同遵循的管理依据,它在(B)过程中形成。 A、分析系统质量控制界面 B、编制系统质量控制计划 C、制定系统质量控制制度 D、明确系统质量控制网络 36、通过对竞争机制,利益机制的制度设计或安排,可形成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运行的核心机制,即(D)机制。 A、持续改进 B、反馈 C、约束 D、动力 37、关于施工质量计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质量计划应由业主组织编制 B、施工质量计划应包括施工技术方案 C、施工质量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不得修改 D、施工质量计划编制范围应与施工单位已有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一致 38、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还应报( A ) A、建设单位 B、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C、设计单位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9、施工阶段质量事中控制的途径之一是( ) A、工程测量基准点的建立 B、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C、投料与检测计量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 40、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对于通过翻修可以解决质量缺陷的检验批,应(A) A、按验收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B、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C、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后予以验收 D、经设计单位复核后予以验收 41、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八项原则中,体现组织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点的原则是( A ) A、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B、领导作用 C、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D、持续改进 42、当获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的警告措施是( C ) A、企业通报 B、监督检查 C、认证暂停 D、认证注销 43、某钢结构厂房,在结构吊装工程的一次质量检查中,发现漏焊现象严重,为找出造成漏焊的最主要原因,应选用的质量统计方法是(A ) A、因果分析图法 B、直方图法 C、排列图法 D、分层法 4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A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15 B、20 C、25 D、30 45、在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时,“中度风险”对应的危险程度是(C) A、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B、比较危险,需要注意 C、显著危险,需要改进 D、高度危险,需要改进 4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目标是(C) A、找出所有危险源 B、评估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 C、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 D、事故应急处理 47、包含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C)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A、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B、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 4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C)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A、安全行政管理部门 B、公安部门 C、劳动部门 D、工会 49、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工程施工中昼间打桩作用噪声限值为( D)dB、(A) A、70 B、75 C、80 D、85 5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目的之一是( ) A、建立危险源识别和控制体系 B、减少和预防可能引发的病症和伤害 C、证实安全体系处于有效进行运行状态 D、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进行监视和测量 51、环境管理体系的一级要素是( D) A、环境因素、运行与控制、信息交流、检查、内部审核 B、环境方针、方案、权限、监测、管理评审 C、指标、规划、文件控制、和规性评价、内部审核 D、环境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管理评审 52、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招标人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B、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C、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D、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业务 53、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在约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此为( B) A、要约邀请 B、要约 C、 D、生效 5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是( C)的责任和义务。 A、发包人 B、设计单位 C、承包人 D、监理人 55、从合同的计价方式看,FID、IC、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是(A)合同。 A、单价 B、固定总价 C、可调总价 D、成本加酬金 56、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建设工程的投料试车应( D) A、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 B、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供货人负责 C、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供货人负责 D、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57、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劳务分包人在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手续应由(C)办理,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 B、工程承包人 C、劳务分包人 D、工程师 58、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承包的不同之处在于项目总承包需要负责( B) A、承建项目的投资投料试生产 B、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设计 C、总价包干 D、所有的主体和附属过程、工艺和设备等的施工与安装 59、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 C)的项目 A、工期长,工程量变化幅度很大 B、工期长,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太大 C、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太大 D、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幅度很大 60、关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应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投资控制 B、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进度控制 C、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项目管理合同 D、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 61、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可能遇到不能预见的地下岩石,导致工期拖延,这类风险应由(A)承担。 A、发包人 B、承包人 C、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 D、监理工程师 62、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始于( D)之日 A、合同签订 B、合同生效 C、承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 D、工程开工 63、建设工程索赔中,承包商计算索赔费用时最常用的方法是( C) A、总费用法 B、修正的总费用法 C、实际费用法 D、修正的实际费用法 64、关于工期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单一延误是可索赔延误 B、共同延误是不可索赔延误 C、交叉延误可能是可索赔延误 D、非关键线路延误是不可索赔延误 65、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编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项目的投资项编码,应按概预算定额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编码进行编码 B、项目实施的工作项编码,是对施工过程的编码,应覆盖项目施工全过程 C、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编码,应依据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图,对每一个工作部门进行编码 D、项目的进度编码,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深度的进度计划工作项的需要分别建立不同的编码 66、关于项目信息门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项目信息门户是一种项目管理信息系统(PMIS) B、项目信息门户是一种企业管理信息系统(MIS) C、项目信息门户主要用于项目法人的人、财、物、产、供、销的管理 D、项目信息门户可以为一个建设工程的各参与方服务 67、项目全寿命管理中,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被成为( C ) A、决策管理 B、实施管理 C、开发管理 D、组合管理 68、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B )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 A、7 B、14 C、15 D、30 69、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C ) A、15% B、20% C、10% D、25% 70、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的控制是( B)项目管理的任务。 A、施工方 B、业主方 C、设计方 D、供货方 项目管理多选 1、组织分工反映了一个组织系统中各子系统或各元素的( B、C、D )。 A、指令关系 B、工作任务 C、管理职能分工 D、静态组织关系 E、动态组织关系 2、项目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在不断的发展,它包括( A、D、E )等几代的发展。 A、传统的项目管理 B、现代的项目管理 C、全过程的项目管理 D、组合管理 E、变更管理 3、应用动态控制原理进行目标控制时,用于纠偏的组织措施包括(B、C、E )等。 A、调整进度管理的方法 B、调整招标工作的管理职能分工 C、调整投资控制工作流程 D、更换不同的软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E、调整合同管理任务分工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投资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包括( C、D、E )的比较。 A、工程概算与投资规划 B、工程预算与工程概算 C、工程合同价与工程概算 D、工程款支付与工程概算 E、工程决算与工程概算 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应遵循的程序和依据是( A、C、D ) A、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 B、在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前编制完成 C、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D、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E、依据项目审批文件编制 6、施工项目的成本计划按其作用可分为( C、D、E ) A、单位工程成本计划 B、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成本计划 C、竞争性成本计划 D、指导性成本计划 E、实施性成本计划 7、常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动态结算方法有( A、B、D ) A、 调值公式法 B、 竣工调价系数法 C、 基期价格调整法 D、 按主材计算价差法 E、 要素比例调价法 8、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项目总进度应包括( A、B、D )等。 A、设计工作进度 B、施工前准备工作进度 C、工程物资采购工作进度 D、项目动用前准备工作进度 E、项目后评价工作进度 9、调整工程网络计划时,调整内容一般包括( A、B、E ) A、非关键工作时差 B、关键线路长度 C、工作组织关系 D、工作工艺工程 E、工作持续时间 10、在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中,属于项目管理者可控因素的有( A、B、C、E )等。 A、 人 B、 技术 C、 管理 D、 社会 E、 环境 11、施工方案质量控制的内容有( ) A、合理划分施工区段 B、制订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C、编制新材料专项 D、明确工序质量验收标准 E、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 12、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施工总承包方式,其中的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分别进行了专业分包,对幕墙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的主体是( B、E )等。 A、幕墙玻璃供应商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幕墙设计单位 D、设备安装单位 E、建设单位 13、建设单位满足了竣工验收的条件,即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依据有( C、D )等。 A、工程质量体系文件 B、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质量计划 C、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D、工程施工图纸 E、质量检测功能性实验资料 14、在应用分层法时,首先要划分调查分析的层次,一般可根据( )等进行划分。 A、统计的模型 B、管理的需要 C、样本的数量 D、数据的分布规律 E、统计的目的 15、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必须具有( A、D、E )并按照有效的审图程序进行审查。 A、国家批准的出图印章 B、审图部门的印章 C、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D、建筑师的执业印章 E、结构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 A、C、E ) A、设计 B、招标 C、施工 D、验收 E、使用 17、在采用安全检查表(SCL)法辨识危险源时,安全检查表应包括(A、E)等内容。 A、检查项目 B、检查目标 C、检查 D、检查等级 E、检查结果 18、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A、B、D )等 A、查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B、确定事故责任感 C、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D、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E、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19、废水处理的物理化学方法主要有( B、D、E )等 A、沉淀法 B、吸附法 C、气浮法 D、反渗透法 E、电渗透法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合同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 A、B、C )。 A、勘察合同 B、设计合同 C、施工承包合同 D、工程监理合同 E、咨询合同 2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对材料设备的检验或实验,正确的做法是( B、E ) A、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实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B、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实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C、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实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D、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发包人负责检验或实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E、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实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系框架集成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系框架集成研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系框架集成研究_冯海_建筑施工_建筑中文网在借鉴《项目管理知识体系》(PMBOK)和GB/T50326-200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施工实际从项目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管理过程、项目全管理要素和项目全产品价值链4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进行全面、有效地集成,从而建立起比较清晰、全面、结构化和层0 前言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我国一直推行项目经理制,对施工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项目管理经验。同时,以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推出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PMBOK)为代表的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理论不断传入我国,2002 年建设部颁布了国家标准(GB/T 50326-200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用于指导建设工程施工,这一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整体管理水平极大提高和改进。(参考《建筑中文网》)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在借鉴《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对两者进行梳理和整合,以系统和整体的眼光,尝试着从项目全生命周期、全管理过程、全管理要素、全产品价值链 4 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进行全面、有效地集成,从而建立起比较清晰、全面、结构化和层次化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系框架,希望能在理论体系上为国内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管理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项目是分阶段完成的一项独特性、一次性的任务,一个组织在运作一个项目时会将项目划分成一系列的项目阶段,以便更好地管理项目。项目的各个阶段放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项目全生命周期(Total Life,Cyele of Project)。任何一个项目都有其特定的生命周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生命周期通常可以划分为4 个阶段:一是投标策划阶段。该阶段以确定投标对象为开始标志,以项目中标为结束标志。二是施工准备阶段。该阶段以项目中标为开始标志,以获得业主开工批示为结束标志。三是施工阶段。该阶段以获得业主开工批示为开始标志,以主体工程完成为结束标志。四是竣工交付阶段。该阶段以主体工程完成为开始标志,以整体工程交付业主为结束标志。1 项目全管理过程(Total Management Process of Project)管理过程指的是产生某种结果的管理活动序列,在项目生命周期中所开展的各项管理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过程,管理过程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启动过程。该过程是正式批准一个项目或批准项目进入下一个阶段。(2)计划过程。该过程是确定一个项目或项目一个阶段的目标,并基于目标编制相应计划。(3)执行过程。该过程是组织各项资源来执行计划。(4)控制过程。该过程是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采取各种控制手段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5)结束过程。该过程是正式结束一个项目或结束项目一个阶段。这 5 类管理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过程这种项目管理过程适用于任何项目,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生命周期中。项目的每个阶段都必须遵循上述项目管理过程来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并且上一个阶段的结束为下一个阶段的启动做好准备,下一个阶段的启动以上一个阶段的结束为前提和依据,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项目管理过程在项目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中的往复循环,最终顺利完成项目。项目管理过程和项目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相互关系,可用图 1 表示.2 项目全管理要素(Total Management Factor of Project)和产品价值链(Total Product Value China of Prject)管理要素指的是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管理的领域,根据《项目管理知识体系》(PMBOK)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施工实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要素可以划分为 14 个方面,又可以分为 5 个层次,如图 2 所示。(1)管理范围。这是整个项目的基础和核心,它明确了项目的最终产品及各项交付物组成。(2)进度、成本和质量管理。这是项目的三大约束性条件和目标。(3)人员、物资、机械、资金和技术管理。这是实现项目所必须具备的资源(生产要素)。(4)现场、合同、沟通和风险管理。这是确保项目有效开展的必要手段。(5)综合管理这是对以上各专项管理要素的有效协调和合成,以及对以上各专项管理要素无法涵盖的管理领域进行归纳和集中。以上 14 个管理要素基本上涵盖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所有管理领域,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对每项管理要素进行管理。项目全产品价值链是项目的产品生成和价值实现的过程,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就是通过施工产出建筑物的过程。产品价值链的起始端是活动(Activity)→通过活动生成相应的交付物(Deliverable),其中,一项交付物可能只需要一项活动就可以生成,也可能需要几项活动才能生成,故交付物和活动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关系→各项交付物的生成最终形成项目产品(Product)。3 项目管理体系框架(The Framework of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从项目全生命周期、全管理过程、全管理要素和全产品价值链 4 个方面进行全面集成,从而架构出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整个项目管理体系,如图 3 所示。此项目管理体系框架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和管理要素为三大维度,形成一个封闭的三维空间;在三维空间内,以活动—交付物—项目产品所形成的产品价值链为主线来最终产出项目产品。其中活动位于产品价值链的起始端,项目最终产品是基于活动生成的,整个项目管理也是基于活动来具体实施的,活动是项目管理体系框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元素。因此,为有效地实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必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项活动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借鉴 5W1H 管理思路对项目各项活动进行界定,针对所讨论问题的实际情况,可以对 5W1H 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对于项目管理中的活动,它们分别代表如下:(1)What,即需要开展什么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可以根据工程范围和实际施工需要,明确实施项目管理所需开展的所有活动。(2)When&Where,即活动在何时何处开展?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可以理解为活动在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哪个管理过程中开展;活动从属于哪个管理要素。三大维度确定了每项活动在三维空间内的具体位置,可用坐标表示:活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管理要素)。(3)Who,即活动由谁负责开展?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可以根据项目部的组织结构和团队成员岗位职责,确定每项活动的具体责任人。(4)Why,即为何要开展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各项活动都是为了生成相应的交付物,进而生成最终项目产品,故生成交付物是活动开展的直接目的。(5)How,即如何开展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来具体开展,它直接决定了各项活动开展的效率,进而决定了整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效率。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在图 3 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系框架内,用核检的方法逐一列出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每个管理过程、每个管理要素中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并通过 5W1H 的思路对各项活动进行清晰的界定,形成活动清单(Activity Checklist)。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

针对大型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当前其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分析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的重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1.相关概念1.1 大型建设工程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1.2 范围管理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2.4制定大型建设工程架构此阶段主要是建立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内部组件的结构,识别各个组件的相互关系,建立一整套治理大型建设工程的交互作用和演变的规则。这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的过程。项目集架构基准是大型建设工程内部组件的集合,描述了各个组件的特征、能力、可交付成果、时间、外部接口以及各个组件如何对整个大型建设工程的收益做出贡献。2.5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此阶段是分解大型建设工程的可交付成果、项目活动和实施阶段的过程。它将所有工作活动分解为更加容易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为项目管理团队提供一个报告项目现状及进展情况的基础框架,以便于在整个项目生命期内项目经理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WBS可用来交流与项目范围相关的信息,包括进度、风险、绩效、依赖关系和预算等方面的信息。WBS也是其他项目管理过程及可交付成果的主要依据。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很多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组成复杂。因此,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要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大型建设工程要求文档的基础上,利用有经验的专家及工作分解结构模板,按照科学合理的过程进行工作分解。2.6 管理大型建设工程架构此阶段确保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元素关系构建良好,并且遵循在大型建设工程架构中定义的治理规则。在大型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由于项目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项目集架构基准和项目集管理计划进行及时的更新是必要的。2.7管理组件界面由于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多个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的,其投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不仅存在施工界面的问题,还存在管理界面的问题。当出现项目变更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问题。因此大型建设工程的沟通管理计划是必不可少的,且要根据项目需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大型建设工程的实施阶段与后期的运营也存在界面管理的问题,这些界面也是大型建设工程整体范围的一部分。为保持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的一致性,组件界面的透明管理是关键的。2.8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3.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重点项目范围控制就是使项目范围一直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使产生的变化不会对项目产生负面的或消极的影响。针对大型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及当前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其范围管理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3.1重视项目前期工作由于大型建设工程多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任务,很多时候项目工期是政府根据需要强制规定的一个时间节点。在这种情况下,若工期很紧,则前期审批手续能否顺利完成将会对后续工作产生致命影响。比如,初步设计审查不通过,后面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也就没法做,从而招标将无法进行,更别提开工了。虽然政府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特批的方式,但还是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后续工作顺利进行。有些前期审批文件当时并未拿到正式文件,也许只有临时许可证,后期也应及时补办,不能影响后期项目的竣工验收。3.2做好设计管理工作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任务的费用只占工程总投资很小一部分,但却决定着工程将来实施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程的进度。拟建工程能否实现业主的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大型建设工程不仅在体量上巨大,而且涉及不同部门和单位,如何协调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对设计进行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指挥部应通过设计平台的搭建,建立设计总体管理机制,以实现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系统管理,包括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风格,协调设计界面,控制设计进度等。此外,还可通过专门委托咨询机构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和反馈。通过设计管理平台,将各专业设计单位联系起来,合理地界定了各个单位的职责,发挥了各方的优势。3.3加强范围变更控制大型建设工程不确定性极大、风险相对较大,无法确保其不进行变更。虽然制定了初始被认为是合理详细的项目规划,但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必然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变更。项目范围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控制项目范围的变更。变更控制的目的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有序进行。为执行变更控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范围变更流程。这个流程应包括确认变更、评估变更的商业价值、分析变更对项目的影响,以及提交给项目发起人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执行变更。但是仅有范围变更流程,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变更控制手段也难以真正控制变更。范围变更流程中必须明确变更的主体、什么样的变更需要执行、变更的影响多大以及客户是否接受变更的成本代价。3.4做好结算决算、档案管理等收尾工作大型建设工程的体量巨大决定了其后期的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量也极大。工程结算决算涉及到工程量的核对,申报及审批等的流程,且结算决算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自身利益,需要与各个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沟通,要想在短时间内完成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制定结算决算的专项进度计划是很必要的。这一专项计划可以规定结算决算的申报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规定结算决算完成时间督促业主内部人员。大型建设工程的档案记录着丰富的工程经验,对于后续工程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但是国内历来不重视档案管理的工作。对大型建设工程这样复杂的系统,其档案多且杂。建设单位一方面要解决档案仓库的问题,另外一方面要请专业人员进行档案的编排等工作。同样,也可以制定档案管理专项计划保证档案按时验收。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案[精品文档]

一、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和策划工程总承包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承包方式、责权利等由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中,“组织”被定义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组织结构就是组织正式确定的使工作任务得以分配、组合和协调的框架体系。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最高管理者应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机制,分配职能和权利,包括选择合适的人员从事某项工作等。组织结构和组织的岗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结合组织内外部环境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提高组织绩效、实现组织目标。从组织行为角度来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团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没有高质量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项目,而根据项目目标组建适宜的项目管理团队是工程项目成功的前提和保障。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要求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中,“要求”是顾客或其他相关方的需求或期望的具体、明确的体现。顾客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有时比较模糊、抽象,将这些需求和期望变得比较明确、显性和直接,就形成了“要求”。组织不仅要理解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由于相关方对组织稳定提供符合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具有影响或潜在影响,也应理解相关方的要求。在充分理解顾客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组织是否具有满足顾客和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资源是工程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是工程建设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赢得和拥有顾客就意味着工程建设企业拥有了在市场中继续生存的理由,而赢得顾客、拥有顾客和管理顾客是工程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工程企业应以顾客满意为目标,而满足顾客要求,是顾客满意的前提与基础。工程建设企业应在满足顾客及相关方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减少与顾客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在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同时,提高工程企业的声誉,并赢得市场。工程总承包策划控制为满足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要求,并实施应对风险和机遇所确定的措施,组织应通过以下措施对所需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进行策划、实施和控制:确定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建立过程、产品和服务接收的准则;确定所需的资源以使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按照准则实施过程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确定并保持、保留成文信息,以确信过程已经按策划进行,以证实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策划的输出应适合于组织的运行。组织应控制策划的变更,评审非预期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措施减轻不利影响。组织应确保外包过程受控,项目策划应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对社会环境、依托条件、项目干系人需求,以及项目对技术、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策划的范围应涵盖项目活动的全过程所涉及的全要素。项目策划还要涉及项目的优化与深化,考虑应急条件、模块化、装配式建筑等费用问题。项目策划应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合同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目标和工作范围,分析项目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定项目各项管理原则、措施和进程。工程总承包组织和策划关注的重点工作1第一,在工程总承包组织管理中,应关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原则;任命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及管理;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能力要求;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等。2第二,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要求中,应关注:顾客沟通;确定项目有关要求;项目有关要求的评审;项目有关要求的风险评审;项目有关要求的更改;项目投标管理要求;项目有关要求和投标报价知识管理等。3第三,在工程总承包策划控制中,应关注:企业工程总承包业务策划和控制;项目的策划和控制;项目风险和机遇管理的策划;项目知识管理的策划和控制等。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和开发设计是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前提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确保后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是产品实现的一个重要过程,对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最终能否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能否满足组织的战略要求包括相关方的要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组织应做好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控制、输出和更改工作。设计应满足合同要求设计是将项目发包人的要求转化为项目产品描述的过程,即按合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过程。设计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和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维修性的要求。设计控制要求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性,应充分体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考虑投标报价时的方案优化,设计阶段的深化设计,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信息技术(包括BIM的应用等)、项目创优、施工图审核配合、设计与采购和施工接口关系、设计对试运行的指导作用等方面的要求,综合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项目的控制要求。设计和开发关注的重点工作在设计和开发中应关注:设计合同控制;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控制;设计输出;设计变更;设计分包的控制;设计与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接口的控制等。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采购定义采购是指为完成项目而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设备、材料和服务的过程,包括采买、催交、检验和运输的过程。采购是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项目的利润核心。其工作内容包括:选择询价厂商、编制询价文件、获得报价书、评标、合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仓储管理等。通常说的广义采购,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设计、施工及劳务采购。本文介绍的采购是指设备、材料的采购,而把设计、施工、劳务及租赁采购称为项目分包。实施采购采购部门应按照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及采购文件进行物资采购,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依据采购计划并结合工程实际进度,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以经济合理的价格签订物资供货及服务合同,优质高 效地组织监造、催交货、物流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资料交接,以及项目所有物资的收发存储等工作,通过工程项目采购全流程管理 , 控制好物质采购的数量、价格与进度 , 贯彻项目采购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念。采购控制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产品的质量实施控制,确保采购物资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使用要求。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供货能力、价格、售后服务和可靠的供货来源等要求,并基于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等,确定并实施供应商评价、选择、再评价,以及绩效监视和后评价的准则。2应保持对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记录。在下列情况下,应确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控制:一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一部分。例如,从外部供方采购的用于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设备、构配件、建筑材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二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供应商代表本企业直接向顾客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采购管理关注的重点工作在项目采购管理中应关注:项目采购原则的制定;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购的控制;采购与设计、施工和试运行的接口控制;外部供方管理等。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应在受控条件下提供生产和服务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工程总承包的组织组织应确定要求,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对所有与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相关的活动进行考虑和有效控制,以满足组织或顾客的各种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活动之一,控制的目的就是使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控制的对象包括产品和服务形成全过程各个阶段的活动。为了使项目相关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组织需要规定适宜的要求,让所有相关人员遵守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达到要求,提供预期的产品和服务,识别需要进行的改进之处。控制具有动态性,因为项目要求会随着时间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组织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控制方法,才能更好地满足新的要求。项目控制是项目管理者根据项目跟踪提供的信息,对比原计划 ( 或既定目标 )、找出偏差、分析原因、研究纠偏对策,实施纠偏措施的全过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主要包括综合变更控制、范围变更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费用控制和进度控制等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原则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策划、实施、控制和收尾等,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费用、资源、沟通和信息、合同、风险、收尾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要求1项目经理应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2项目部应获得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规范、作业指导书、工程图纸、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并按要求实施;3应配置与项目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并实施监视和测量。对于工程总承包中过程结果不能由后续的检查、试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在策划时应予以确定,并明确对所使用的设备认可和人员资格的认定,使用的特定方法和程序等,必要时实施再确认;4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并控制施工图设计进度。施工图应进行设计可施工性分析,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设计应配合项目变更进行施工图审查及修编工作;5在项目采购(分包)工作中,组织签订采购(分包)合同,进行采购(分包)合同交底,执行采购(分包)合同,进行采购 ( 分包 ) 总结及评价等;6在施工和试运行管理过程重点做好质量控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控制、进度控制、合同及费用管理、档案(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和沟通协调管理等;7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后应进行现场清理、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总结、项目团队绩效考核、EPC项目部解散、工程保修与回访等工作;8应进行工程划分并报批,根据工程划分确定质量控制点、级别及检验批;9项目部应对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进场检查验收,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验;10应正确使用监视和测量资源,实施监视和测量;11应采取措施防范人为错误。措施可包括:增加标识;设置警示、联动、限位装置;改进工器具的性能;用自动化代替手工作业;实行班前培训、班后检查,必要时实施样板引路;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人文环境,安排合理台班时间,防止操作人员过度疲劳等;12应对过程工序、最终产品的验收交付和交付后活动按规定要求实施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关注的重点工作在项目实施控制过程中,应关注:项目施工管理;施工与设计、采购和试运行的接口控制;项目试运行管理;试运行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接口控制;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项目收尾;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防护;工程总承包项目移交后的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更改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放行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合格品的控制等。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组织应通过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内部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对绩效进行评价,确定和选择改进机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顾客要求和提升顾客满意度。工程总承项目应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次,应分阶段、多维度地组织对项目实施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实施检查。采取总结、统计分析、调查对标等方式,确定改进的需求并实施改进,以不断提升顾客的满意度。检查(1)项目策划阶段的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策划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策划过程和策划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策划的及时性,策划文件的适宜性、完整性,以及策划要求实施的有效性,确保策划过程和策划结果满足要求。(2)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生产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及实施的不同阶段,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人员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编制并下发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应跟踪确认问题整改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与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部进行考核。(3)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设计成品质量检查和评定制度,对设计成果进行抽查或复查,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减少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和通报,减少同类设计错误的重复发生。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参加工程的“三查四定”,对已完工程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分包单位“三查四定”,查找工程质量隐患并及时整改。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其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发包方、监理、质量检查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组织相关施工分包单位或供应商进行整改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放行的控制要求进行。改进(1)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改进需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程总承包业务改进机制,采取总结、统计、分析、调查、对标等方式,确定改进的需求,并实施改进。1收集、整理各层面、各类检查发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类、统计和原因分析,确定需改进的内容;2收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的各类采购、施工质量不合格、质量事故、事件,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改进需求;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与外部相关方沟通,收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改进的需求;4通过工程项目回访、顾客意见调查收集顾客或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的需求;5通过调研、交流、学习,或开展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查找本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差距,确定改进的需求;6通过工程总承包项目总结,对项目运行管理中的经验、创新点予以总结和积累,对出现的问题或教训认真分析原因,确定改进的需求;7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查找问题,确定改进需求等。(2)确定质量改进措施对设计成果质量抽查或复查发现问题、设计文件外部审查、设计回访、设计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等设计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原因,确定改措施;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确定原因,制定改进措施;2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改进的措施;3对采购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在进厂检验或安装、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措施;4在工程保修期内收集发生的保修事项,分析故障原因,确定改进措施等。实施改进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改进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确保改进措施的实施能够实现改进的效果:1改进管理方法;2采取措施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3调整或增加项目资源配置(人员、软件、标准规范、作业指导文件、测量设备等);4完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界面、技术和管理接口等;5改进知识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模板、标准化设计等;6必要时,可考虑业务的调整等。应实施确定的改进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绩效评价(1)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绩效评价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内容,评价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绩效:1工程总承包业务年度经营目标的制定及完成情况;2制定和完成的年度经营指标应适应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3一年来工程总承包业务新市场的开辟情况,总承包业务的增长情况;4一年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中标率增长情况;5工程总承包业务人均产值指标增长情况;6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盈利能力、利润率指标在同行中所处的位置等。针对上述绩效指标与竞争对手、同行标杆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优势、劣势和差距。(2)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管理绩效评价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内容,评价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管理绩效:1本企业项目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2工程总承包项目获得的相关方的赞扬、表扬,以及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专利,或其他奖项;3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成果的情况;4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人员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效;5通过学习、培训、项目管理实践,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高素质人才的情况;6对项目管理体系、管理流程的改进情况;7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外部评价情况等。(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绩效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通过对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以下方面评价项目的绩效:1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2项目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3项目知识管理取得的成效;4项目风险控制的效果;5项目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效果;6工程质量状况,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开车及性能考核的情况;7对分包方实施控制的效果:对分包方重复发现同类问题的情况、分包方问题整改的及时性、效果等;8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故的情况;9保修责任期内出现故障的情况;10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整理归档的及时性;11是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对项目部的评价等。六、结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主要是从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风险管理入手,并将其贯穿于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全过程,全面阐述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规范》应用的基础上,研究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组织行为和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16的“策划 - 实施 - 检查 - 处置的PDCA”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思维是一致的。新时代的背景下,做好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关键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在实践中,企业管理者只有遵守规则,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方式持经达变,增加企业的组织动力,使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行稳致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方案

全过程项目管理趋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IDI保险-工保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以完成建设任务为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合理高效地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1从内容上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撰写项目建议书、组织性研究设计、进行相关工程设计、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管理工作;2从环节上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前期项目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3从主体上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涉及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单位等多方建设活动主体。通过上述概念特点可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整体的过程,虽然分为不同管理阶段,但相互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不可间断。因此,成熟的项目管理活动应具有统筹性、集成化、全过程管理的特点。项目管理者能够充分调动各类建设资源、协调各方建设活动主体、优化设计施工方案、防范应对各类工程风险,最终实现既定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目标,完成项目建设。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发展时间较晚,自上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学习引进”、“试点研究”、“总结推广”、“完善深化”与“创新发展”五大阶段;初步实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市场化与规范化。但从项目管理的统筹性、集成化、全过程管理发展来看,尽管1988年国家开始试点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工程监理的监管职能可以覆盖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过程,且监管权限包括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投资控制权与安全控制权,即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统筹管理。但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却局限在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同时,无论在工程承包、工程咨询,还是工程保险等领域,其管理工作都呈现阶段性、分散管理特点,整体上尚未形成具有统筹性、集成化、全过程的项目管理特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等模式;鼓励引导保险力量参与项目建设,发挥有效风险管理服务,推进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践应用,这些政策举动与行业发展趋势表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已开始向着成熟项目管理模式转型发展。1、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商对承包项目的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和目标实现负全面责任,可以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分包单位,但对分包所负责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能够对各方建设活动主体、各阶段建设任务、各项建设资源进行统筹管理,优化配置,克服传统承包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问题。实践证明,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有利于项目管理者对工程质量、成本、进度与安全进行综合控制,从而实现缩短工期、降低投资、保证质量,提高整体项目管理水平的目的。从传统工程承包到工程总承包,分散的阶段性工程管理模式开始向着打通各个建设环节、各方建设活动主体的全过程统筹管理模式转型发展,符合现代工程管理工作的真实内涵。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咨询业务整体委托给一家企业,由该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前身”也出自分阶段的传统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其实质是将原本勘察、设计、招标、监理、造价、施工等不同环节的咨询服务进行有效整合与突破,最终形成能够为项目管理者提供包括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招标、造价、监理、施工等全流程咨询服务的综合管理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并非将各个建设环节的原有工程咨询服务简单罗列,而是将各阶段有机结合起来的全方位、全过程咨询服务。2、IDI保险&安责险工程保险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力推进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综合财产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安全生产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它相关保险。其保险赔偿功能,能够为相关建设活动主体(业主、承包商、施工人员)包括项目本身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损伤提供有效赔偿保障,帮助其恢复生产生活,促进项目顺利完工。当然,成熟工程保险制度拥有的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只局限于风险事故后的赔偿保障,还包括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与事中风险管理,即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起步时间较晚,长期以来,保险保障服务主要围绕保险理赔展开。但近年来,随着国家日益重视保险力量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具有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的工程险种也相继诞生,并快速发展。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以房屋住宅在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因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导致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为保险标的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特点即是引入了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TIS服务)。TIS服务能够对建设工程从前期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到运营管理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动态质量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同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一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引入了全新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由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为项目安全生产提供覆盖全建设周期的有效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无论IDI的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都可以通过其扩展原有的保险保障服务,即由事后理赔进一步拓展为有效的过程风险管理。而对于项目管理者而言,则可以通过相应险种的投保,提高自身对于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在传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各类管理活动大都因建设环节、内容、主体不同,呈现出现阶段独立、缺乏联系、无法统筹管理与合理利用资源等管理缺陷问题。相较于成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特点显然是脱节的,未来的项目管理发展方向必然是向着具有统筹性、集成化、全过程管理特点的管理模式发展。这一点,从国家近年来不断推进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IDI保险、安责险等项目管理模式与风险管理方式也能得到印证。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最早是哪一年发布的

是2006年发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 (2)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 (3)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 (4)质量检查和评定 (5)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 (6)质量员的活动及报表制度 (7)工程阶段验收 (8) 整体验收 (9)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 (10)顾客满意度测量 (11)奖罚制度十一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内容: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质量员、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专职检查:公司专职质量员根据项目部的分项工程评定,每月组织复查,核定分项工程等级。队组互检由队组兼职质量员签字。6、定期的质量检查:公司组织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定期的质量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1)项目经理每月对分项工程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表扬优良,批评差劣,进行奖惩。(2)质量管理部每季对工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汇集起来上报下发。对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嘉奖。7、公司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的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全面监控施工项目的质量动态,严格把好过程控制关。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是为更好地适应苏州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行使政府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权利,保证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创建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指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一、实施部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园林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备案工作(同时接受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质监行业管理)。苏州市园林和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独立法人,接受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二、实施依据本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78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苏建园(2002)104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三、监督范围凡在本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绿地面积在2000㎡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街头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广场绿化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假山叠石及水电工程)均须接受质量监督。四、监督内容1、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特别是施工各个环节的重点监督部位及植物、建筑材料进行监督检查。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程序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按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在办理施工委托手续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填写《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按申报表要求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及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申报资料,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于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发放相关质监表格,明确担任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质量监督人员。同时申请单位按规定预交质量监督费用。(工程竣工后根据决算多退少补)建设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按规定向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申领“施工许可证”。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召开第一次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对监督方案进行计划交底。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质监方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的规定及设计要求,结合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由质量监督员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员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重点对园林建筑、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绿化种植土、大树树穴、苗木质量、种植工程等影响绿化工程植物成活率、绿化景观效果的分项工程以及水、电等地下管线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5、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及相关竣工资料送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6、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及时组织人员按时参加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运作程序、验收内容、验收规范的执行情况。7、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按实结清质量监督费。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有效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向备案部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或其委托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9、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照《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查所有的文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备案。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及省市现行的行业管理收费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工程造价的3‰(单个项目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收取。七、处罚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虽申报但资料不全,未获准监督却擅自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由苏州市园林绿化监察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苏州市园林绿化监察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3、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齐全,监督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不予办理监督备案手续的;或者工作人员在监督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不合格工程予以验收,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备案的。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八、其它1、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2、本办法计划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重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职业健康与环境控制、合同与合同管理、信息管理2、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组织,而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3、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实施和使用三个阶段。4、项目立项是项目决策的标志。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5、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准备、设计、施工、动用前准备和保修期。一般不列招标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时间范畴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项目的核心任务是目标控制。8、施工方项目管理不仅应服务于施工方本身利益,也必须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9、施工方管理的任务:安全、合同、信息管理、成本、进度、质量控制、组织与协调10、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任务包括项目的总投资目标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方的成本目标11、工程总承包管理应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12、设计方方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三管三控一协调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13、将项目决策阶段的开发管理DM、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PM和使用阶段的设施管理FM,集成为项目全寿命管理14、影响一个系统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除组织以外,人的因素: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方法与工具:管理的方法与工具以及生产的方法与工具15、控制项目目标的主要措施包括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其中组织措施最重要的16、组织论是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组织分工和工作流程组织。17、组织结构模式反应系统间指令关系;组织分工反映各元素的工作任务分工和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反映各项工作的逻辑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18、项目结构图是直线,组织结构图是单向箭线,合同结构图双向箭线。19、项目结构的编码依据项目结构图,对项目结构的每一层的每一个组成部分进行编码。项目结构图和项目结构的编码是编制其他编码的基础。20、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包括职能组织结构、线形组织结构和矩阵组织结构。21、职能组织结构特点:会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线形组织结构特点: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唯一一个指令源。但在一个特大的组织系统中,由于指令路径过长,有可能会造成运行的困难。矩阵组织结构(双向指令)适宜用于大的组织系统。当纵横向指令发生矛盾时,由该组织的最高指挥者进行协调。22、项目组织结构图应表达业主方以及项目的参与单位有关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关系23、管理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过程,即:提出问题;筹划—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能的方案,并对多个可能的方案进行分析;决策;执行;检查。这些环节就是管理的职能。24、管理职能分工表使用表的形式反映项目管理班子内部项目经理、各工种部门和各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任务的项目管理职能分工。25、工作流程组织包括:管理工作、信息处理、物质流程组织26、工作流程图用图的形式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它用以描述工作流程组织。它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工具。矩形框表示工作,箭线表示逻辑关系,菱形框表示判别条件。27、建设工程项目策划指的是通过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或决策和实施中的某个问题,进行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科学分析和技术论证,旨在为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实施增值。28、工程项目策划的过程是专家知识的组织和集成,以及信息的组织和集成的过程,其实质是知识管理的过程。29、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策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如何组织该项目的开发或建设,决策阶段策划的主要任务是定义(指得是严格的确定)项目开发或建设的任务和意义。30、施工总承包特点:要等施工图全部结束,开工日期不可能太早,建设周期会较长,31、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一般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想施工,可以参加投标。基本出发点: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32、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比较:a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b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c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d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由业主直接支付。e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施工总承包管理只确定管理费,分包合同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其优点:合同总价不一次确定,某一部分图纸完成—招标—确定合同价,合同总额的确定较有依据;所有分包通过招标获得有竞争力的投标报价,对业主节约投资有利;分包合同价对业主透明。33、建筑工程总承包的基本出发点是借鉴工业生产组织的经验,实现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以克服由于设计与施工的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克服由于设计和施工的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等弊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并不在于总价包干合同和交钥匙,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紧密结合,以达到为建设项目增值的目的。应该指出,即使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稍大一些的项目也难以用固定总价包干,而多数采用变动总价合同。34、建设物资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业主采购、承包商采购、指定供货商35、在国际上,民用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多采用项目功能描述不采用项目构造描述3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从总体上和宏观上对如下方面进行分析和描述:为什么进行项目管理;需要作什么工作;怎样进行项目管理;谁作哪方面工作;什么时候做哪些;总投资;总进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把项目管理规范分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两类文件。3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38、规划大纲由组织的管理层或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编制,实施细则由项目经理组织39、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遵循的程序:(1)明确项目目标(2)分析项目环境和条件(3)收集项目的有关资料和信息(4)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结构和职责(5)明确项目管理内容(6)编制项目目标计划和资源计划(7)汇总整理,报送审批40、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遵循的程序(1)了解项目相关个方面的要求(2)分析项目条件和环境(3)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4)组织编制(5)履行报批手续。41、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战略部署和战术安排的双重作用。基本内容:(1)工程概况(2)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3)施工进度计划(4)施工平面图(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广度、深度和作用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3、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施工部署及核心工程的施工方案(3)全场性施工准备计划(4)施工总进度计划(5)各项资源需求计划(6)全场性施工总平面图(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4、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顺序:收集资料—计算工程量—确定总体部署—拟定方案—编制总进度计划—资源需求计划—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些顺序必须这样,不可逆转45、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室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方法论。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工作程序(1)目标分解(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收集实际值—定期比较实际值与计划值---如有偏差,采取纠偏措施进行纠偏(3)如有必要,进行目标调整。46、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核心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定期地进行项目目标的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当发现项目目标偏离时采取纠偏措施:组织、管理、经济、技术48、投资的计划值和实际值是相对的49、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50、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在实施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项目经理协商制定。51、项目经理应承担安全和质量的责任: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52、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最重要)、材料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和资金管理。项目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资源计划、配置、控制和处置。53、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计划、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和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考核。54、风险指的是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量反映不确定的损失程度和损失发生的概率。55、风险类型:a组织风险如组织结构模式;工作流程组织;任务分工和管理职能分工;业主方人员的构成和能力;设计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能力;承包方管理人员和一般技工的能力;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损失控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等。b经济与管理风险如宏观和微观经济情况;工程资金供应的条件;合同风险;现场与公用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及其数量;事故防范措施和计划;人身安全控制计划;信息安全控制计划等。c工程环境风险如自然灾害;岩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因素等。d技术风险如工程勘测资料和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物资、工程机械。56、项目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1)项目风险识别,包括收集与项目有关的信息;确定风险因素;编制项目风险识别报告(2)项目风险评估,包括利用已有数据资料和相关专业方法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各种风险的损失量;根据以上确定各种风险的风险量和风险等级(3)项目风险响应(4)项目风险控制。57、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范畴。特点: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59、施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1)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及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意见。(2)根据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3)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60、监理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1)拟定合同结构和合同制度,包括…….(2)协助业主拟定工程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商谈(3)合同的执行情况的分析与跟踪管理(4)协助业主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争议事宜。61、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签订监理合同开始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第一次会议报业主)监理实施细则由各专业工程师参与编制。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1、成本管理责任体制应包括组织管理层和项目经理部。施工成本由直接和间接组成。2、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节约,主要环节:施工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3、成本计划是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4、施工成本计划的指标,(1)成本计划的数量指标,如:按子项汇总的工程项目计划总成本指标;按分部汇总的各单位工程计划成本指标;按人工、材料、机械等各主要生产要素计划成本指标(2)成本计划的质量指标,如施工项目总成本降低率(3)成本计划的效益指标,如工程项目成本降低额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应贯穿于项目从投标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施工成本控制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6、施工成本核算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施工成本一般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形象进度、产值统计、实际成本归集三同步,即三者的取值范围应是一致的。对竣工工程的成本核算,应区分为竣工工程现场成本(项目经理部)和竣工工程完全成本(企业财务部门)。7、施工成本分析贯穿于施工成本的全过程。包括有利偏差的挖掘和不利偏差的纠正。成本偏差的控制,分析是关键,纠偏是核心。成本偏差分为局部成本偏差和累计成本偏差。成本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是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局部成本偏差包括月度核算成本偏差、专业核算成本偏差以及分部分项作业成本偏差等。8、施工成本管理的措施分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9、以施工成本降低额和施工成本降低率为成本考核的重要指标。10、施工成本计划,按其作用可分为:竞争性、指导性、实施性成本。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区别:(1)编制依据不同,施工预算的编制是以施工定额为主要依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以预算定额为主要依据。(2)适用的范围不同(3)发挥的作用不同,施工图预算是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11、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以成本预测为基础,关键是确定目标成本。施工成本的编制方式有:按施工成本组成、按项目组成、按工程进度编制。12、变更,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变更需工程师同意。13、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应在充分考虑进度控制对项目划分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确定施工成本支出计划对项目划分的要求,做到二者兼顾。分:时标网络上按月编制的成本计划;时间成本累积曲线S形(成本计划值曲线)必然包络在由全部工作都按最早开始时间开始和全部工作都按最迟必须开始时间开始的曲线所组成的“香蕉图”内。14、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变更合同价款的方式:a、合同已有按合同b、合同有类似价格,参照类似c、合同中无价格,由承包或发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执行。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b、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保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17、结算方式:按月,竣工后一次结算(12个月100万以内)分段结算,其他方式18、预付款性质是预支,承办人应在到期后10天内发出预付通知,不预付的,可在14天后停工,按应付时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工程预付款的扣回:a、等比率或等额扣款b、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回。T=P-M/N合同总额-预付款数额/主要材料构件比重。19、工程进度款:主要涉及工程量的计算和单价的计算方法,a、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b、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算,延期支付进度款从申请生效后按同期贷款利率。20工程费用动态结算:按实际价格结算法、按主材计算价差、竣工调价系数法、调值公式法(动态结算公式法,即发包与承包签订合同明确规定的调值公式)21、FIDIC工程支付的条件:质量合格是工程支付的必要条件;符合合同条件;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支付金额必须大于期中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金额;承包人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22、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作三种。一般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暂列金额和计日工作以外的全部项目。暂列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保人不能进行暂列金额项目的任何工作。计日工作一般报价较高,施工中监理尽量少用。23、工程费用支付程序:提出付款申请、工程师审核,编制其中付款证书、业主支付24工程支付报表:月报表、竣工报表、最终报表和结算单、最终付款证书、履约证书25、施工成本控制的依据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成本计划、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施工成本控制步骤:比较、分析(核心,目的在于找出偏差原因)、预测、纠偏、检查26、施工成本的控制方法:(1)人工费实行“量价分离”(2)材料费同样“量价分离”控制材料用量和材料价格,具体方法是定额控制、指标控制、计量控制、包干控制(3)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减少闲置、避免窝工、避免停置、提高利用率。27、分包费用控制:做好分包工程询价、订立平等互利的分包合同、建立稳定的分包关系网络、加强施工验收和分包结算等工作28、赢得值法基本参数:已完预算费用BCWP,计划预算费用BVWS,已完实际费用ACWP。评价指标:费用偏差CV:已完预算-已完实际;进度偏差SV:已完预算-计划预算;费用绩效指数CPI:已完预算/已完实际;进度绩效指数SPI:已完预算/计划预算29、偏差分析常用的有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横道图法具有形象、直观、一目了然等优点,但它反映的信息量少,一般在项目的较高管理层应用。表格法是进行纠偏分析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灵活、适用性强,信息量大,表格处理可借助计算机。30、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最理想的状态是已完工作实际费用(ACWP)、计划工作预算费用(BCWS)、已完工作预算费用(BCWP)三条曲线靠的很近、平稳上升,表示项目按预定计划目标进行。如三条曲线离散度不断增加,则可能发生关系项目成败的重大问题。31、施工成本分析就是根据会计核算(主要是价值核算)、业务核算(业务核算的范围比会计、统计核算要广)、统计核算(计量尺度比会计宽,货币、实物或劳动量计量)32、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比率法。因素分析法又称连环置换法。可以用来分析各种因素对成本的影响程度。差额计算法是因素分析法的一种简化形式。比率法分相关比率法、构成比率法和动态比率法,动态比率的计算,通常采用基期指数和环比指数两种方法。33、分部分项工程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基础。方法是:预算成本、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的三算对比34、月(季)成本分析是施工项目定期的、经常性的中间成本分析。年度成本分析、竣工成本的综合分析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顼目的组织与管理讲解?

我的做题记录 1Z201000建设工程顼目的组织与管理组织论是一门与顼目管理学密切相关的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学科。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组织,而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这是组织论的一个重要结论。 本节包括10个目,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论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论,另外也包含风险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 1Z201010建设工程顼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都属于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项目立项(立项批准)是项目决策的标志。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快收藏更多复习资料。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招标投标工作分散在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中进行,因此一般不单独列为招标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时间范畴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8-2006)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作了如下的术语解释:“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简称为顼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参考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此定义也是大部分国家建造师学会或协会一致认可的)。该定义的有关字段的含义如下: 。“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阶段; 。“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 。“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而言是成本目标。 由于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因此按项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没有明确目标的建设工程不是项目管理的对象。在工程实践意义上,如果一个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没有明确的进度目标和没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就没有必要进行管理,也无法进行定量的目标控制。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往往由许多参与单位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和管理任务(贞日勘察、土建设计、工艺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建设物资供应、业主方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等),各参与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利益不尽相同,因此就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由于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知识的集成,业主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往往是该项目的项目管理的核心。 按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划分,项目管理有如下种类型: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如(投资方和开发方的项目管理,或由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方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 ●设计方的项目管理;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建设物资供货方的项目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方的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如设计和施工任务综合的承包,或设计、采购和施%考 试大%工任务综合的承包(简称EPC承包)的项目管理]等。 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中对工程总承包(即建设项目总承包)作了如下的术语解释:“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 拆迁 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 环境污染 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 证人 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 法规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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