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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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可主张的请求权包括如下三项:1.质量缺陷修复请求权。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享有质量缺陷修复请求权,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对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2.修复费用请求权。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处的损害赔偿于发包人而言,包括因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修复义务而导致的违约赔偿,以及因承包人在维修期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因承包人保修不及时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例如,因交付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漏雨,不仅导致房屋本身的损失,而且导致其他物品的损失。对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有哪些

主要是《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 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

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一、 关于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立法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根本违约的制度。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规定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该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特殊化。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解说如下。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比较,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该解释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前置要求。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发文字号】为法释[2004]14号,【发布日期】为2004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为2005年1月1日。2、该解释目前仍然有效,最高院未颁布新的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予以替代,在清理无效法规、司法解释时也未将该解释列入。目前该解释仍然是司法机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依据。3、最高院正在草拟、讨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关丽就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的进度及主要内容作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初步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的讨论稿。关丽法官就以下问题作了详细介绍:(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已经传递出强烈的信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沿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对于有关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最高院一致意见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有关资质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从这个角度来说,违反资质管理的规定仍然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招投标法》开篇亦明确表明其立法宗旨及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利益及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所以认为违反招投标的规定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二)》基本沿袭了《司法解释(一)》的观点。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正在吸收国外经验以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力,关于企业资质的行政管理未来可能会取消。《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问题备受业界关注,在本次司法解释中的地位亦十分重要,就该问题存在争议较多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否需要有效合同才能适用,关丽法官认为如果将无效合同排除在外,牵涉面将很广;第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关法官认为,并非一定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其性质,可以仅规定为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能够保证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即可;第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关丽法官认为,优先权的权利范围应当很窄,如果把权利放的很宽,在实践中可能在操作中增加负担;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相关问题。关丽法官认为,行使条件问题应当从经济角度出发,思考是否有利于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具体应当如何构建相关制度仍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无相应条款约定,预计在《司法解释(二)》中,增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解释规定。(3)司法鉴定问题关丽法官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不规范;第二,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导致鉴定结果不仅没有平息纷争,而且增加矛盾;第三,鉴定报告审核问题,由于鉴定报告具有很强专业性,法官往往难以识别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鉴定部门的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鉴定报告程序上存在瑕疵,由此影响鉴定报告的效力。在《司法解释(二)》中,关丽法官也希望能从制度构建上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现实中相关行政部门并无加强监管力度的倾向,制度能否落实仍令人担忧。《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4)、财产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合同价款,参照的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二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如何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是否具备参照要件;三是确定工程造价数额,是否要考虑当事人过错。从审判实践来看,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参照来结算工程价款。至于当事人的过错是否要考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常态都会产生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损失,关丽法官认为,返还财产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没有双方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余地。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过错可以放在损失赔偿中考虑,由双方当事人依照过错的原则来进行分担。《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5)损失赔偿问题损失赔偿是在合同无效后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构想。主要解决如何在合同认定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实际施工人保护问题《司法解释(二)》欲将《司法解释(一)》第26条删除,即将不再对实际施工人进行特殊保护。关丽法官认为,《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是为了配合国家保护农民工解决三角债等政策,现在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但此后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如何保护,仍然有待思考。《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7)合作开发责任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双方,对工程价款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无任何倾向性,因此可能《司法解释(二)》仍很难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一)》中未进行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二)》预计仍不会做出明确规定。期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有效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发展。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每项任务分别承包给勘察设计施工人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对较短;二是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项目工程总承包商无法独立完成,需借助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商;四是业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包。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合同法》272条2款,《建筑法》28条作出了上述规定。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③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④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人。⑤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与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1月1日起施行,优先受偿权变化巨大!-工保网作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与此同时,作为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解释二)的承继,新解释也对原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新解释的四十五条内容可以分为九部分:合同效力相关问题(1-7)、工期相关问题(8-10)、工程质量相关问题(11-18)、工程价款相关问题(19-24)、工程利息相关问题(25-27)、工程造价鉴定问题(28-3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35-42)、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43-44)、附则(45)。其中,新解释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合同无效处理原则、利息计付标准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全新的规定。1、调整劳务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围绕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新解释将原解释一的“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修改为“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如果说旧款规定意味着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转包,那么新款规定则意味着: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当然,在当事人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且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可依据第一条认定无效。2、强调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新解释将原解释二“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的“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进一步明确合同无效后应支付的价款并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避免了原解释二可能造成的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对待的误解,通过强调“折价补偿”原则,也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保持了一致。3、调整利息计付标准在关于垫资利息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方面,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一中的“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第二十五条中重新规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在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与2019年兴起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进程一脉相承,通过在原利息计付标准中添加了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新标准,实际上给出了市场利率和官定利率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帮助承包人更加高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留出了调整空间。4、明确承包人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围绕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限制,统一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无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还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都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另外从前提“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看,新解释也跳出了原解释二列举的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的束缚,给承包人以更大的求偿空间。5、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新解释修改了原解释二中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重新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此前,承包人需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新解释将其延长为在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承包人的权益。也期待后续司法解释能够对“合理期限”作出细化规定。6、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对与到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围绕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新解释将原解释二中的“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伤害为由”修改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保持一致,实际上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某种程度上为实际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中主张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路径。此外,新解释在行文上也调整了原解释的一些文字细节,如在“不予支持”、“应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减少了造成误解的空间;将援引《合同法》条文统一调整为《民法典》相应条文,等等。概而言之,新解释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原解释的吸收融合,是适应建筑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变化、为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所面临挑战而提出的最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释在出台之时便在后缀上冠上了“一”。这一方面与原解释一作出区分,另一方面也为新解释二、新解释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笔。期待最高法持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制定司法解释,为司法审判再添新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关联法条法条释义沿革信息裁判52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 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几种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几种1、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采用什么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当事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承包人保修责任。三、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什么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如下:1、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2、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3、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以下合同:(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工程范围;3、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7、相互协作;8、违约责任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的范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合作双方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时,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前,可参照国家发布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合同编号: 字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可分为以下不同种类: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建筑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承包合同范本,房屋建筑合同范本等信息。在工程施工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调整。 其次,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修改,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组成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文件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使用说明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发包方合并的单位、兼并发包方的单位、购买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发包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发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权利。2、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承包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发包方同意。若需要最新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最佳的方式就是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确保能找到最新的信息。2013年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商定与确定、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的制度,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与合同价格类型,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了合同的适用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具体范围。2、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限。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4、建设工程的总价款。5、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拨款和结算。8、工程竣工完之后的验收。9、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的合同有以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审查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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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名称、住所;2、工程建设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3、竣工验收方式;4、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三篇】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就国家规定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文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与银行规定加收借款方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条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定把兴安县世纪冰川旅游区宾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内容及施工范围:土建水电工程按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及设计说明。酒店装修另合同签署。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工程造价暂定____________万元。   二、付款方式与结算   1、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及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标准。土建、水电安装按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下浮______%后结算给乙方。   2、工程范围内所用材料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兴安县造价信息进行调价。兴安没有列入的材料则按桂林市相应当期的造价信息进行调整。信息价没有的,双方按市场价友好协商确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结算。   三、工期   1、本工程有效工期为______天。   2、开工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以甲方进场通知为准)。   3、竣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计算)   四、质量及材料要求   1、质量要求按国家建设质量标准规范,等级为合格。   2、乙方每完成一个分项,必须及时报请甲方代表、监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整理签字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3、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时必须在48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位验收,否则按已验收合格,在乙方进行施工后甲方必须给以签字认可。   4、材料必须保质保量。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要有出厂合格证,国家有规定要求复检的材料必须到质检站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五、工程款支付方法   1、本工程由乙方垫资工程款:从基础土方开挖垫资到__________地面(现浇完毕)   2、在乙方垫资到位时,甲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付工程进度款的_____%给乙方。以后,每完成一层,结付一次进度款,以此类推。   3、在乙方负责垫资期间内如因乙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20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资料合格后及结算单报请甲方审核,甲方必须在接到申报资料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如有争议,可共同委托相关造价事务所审核。结算经甲方审核批准后,除留质保金_____%外,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   5、如甲方不按合同付款,每一天必须按拖欠款金额总数的3‰赔付给乙方,以此类推。   6、本工程所有工程款必须转账到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的帐户上。   六、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   1、在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须做好交付前的细节整改、卫生清理、安全保卫、工程保管等相关工作。自检合格后书面申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复检,签字确认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交付,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2、甲方在接到乙方合格资料及书面申报书10天内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场进行竣工验收、签证,否则,视为以验收合格。   3、在双方未验收签证交付使用前甲方不得自行占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以交付甲方使用。   七、甲、乙双方权责   1、甲方必须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确保各项保护用品不受损失,并保证在乙方进场前三天做好三通一平。   2、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好施工噪音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手续。   3、提供标准的水准点和详细的坐标控制点,并在现场指导乙方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协商好,周边的一切社会关系。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甲方在支付工程进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拖延支付时间。   5、乙方必须严格按图纸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甲方管理人员发现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6、防水材料、铝合金窗所用材料必须按图纸设计规定,经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7、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因乙方原因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   1、本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必须协调建设方处理好周边的一切社会关系,如有村民和其它人员进行无理取闹和阻碍施工而造成项目停工时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除乙方自身原因外)。   2、乙方严格按合同工期施工,不得拖延工期和无故停工,如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工程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此合同又方签字生效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工程质保金叁拾万元整。此款在乙方垫资期满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时即时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中除了要写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竣工验收后的阶段,双方如何进行进行结算。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1、建筑安装工程的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三,按照合同上面的金额乘以万分之三,如果印花税额不足1角的,是免印花税的,如果是一角以上的尾数则四舍五入。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3、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有哪些

按照计价方式不同,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评标过程较为简单,评标结果客观;发包人易于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支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应提供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施工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一类合同类型。就招标投标而言,采用单价合同时一般由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名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单价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实际工程量。价,是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工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办理。按照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区别主要在于风险的分配不同。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的风险,而且包括工程量偏差情况下对施工成本的风险。可调单价合同,承包人仅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偏差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对于酬金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酬金,合同明确一定额度的酬金,无论实际成本大小,发包人都按照约定的酬金额度进行支付;二是按照实际成本的比率计取酬金。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人需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几乎全部的风险;而承包人,除了施工风险和安全风险外,几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主要缺点在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不利于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对项目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3)风险很大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

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可是 建设工程合同 应该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呢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 招标 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 投标 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 工程款 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 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 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 解除合同 。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 清算 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 合同无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 招标投标法 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 、应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 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 合同的效力 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 欠款 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的部分无效。 九、 违约责任 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会产生的违约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知识总结: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 时,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条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什么合同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身份信息;2、标的工程的名称、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内容;3、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该注意什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过去我们一般是从条文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者词语进行判断是管理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以此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不准确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1、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践中适用该规定特别要注意其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按结算文件载明的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此时应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至于工程价款未结算、工程也未交付的,因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按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逾期利息应当在法定利率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双方约定计付标准计算延期履行利息。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发包方应在承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按结算文件的价款结算工程价款,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处理是: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2、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确定。《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并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此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也要参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在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还要注意:一是工程即使未竣工,但只要已施工部分经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合格的,都应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如果依照合同无法直接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在进行造价鉴定时也应参照合同的约定。二是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量而发生的经济签证,对价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签证或签证对价款无约定的,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3、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一是实际施工人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明确约定以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而在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后,实际施工人往往要求不以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为依据,要据实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结算。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实际施工人能举证证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明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则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实际施工人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依据。否则,一般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二是被挂靠单位未经挂靠施工人同意,擅自与发包人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挂靠施工人不予认可,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如挂靠施工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双方之间的结算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如无具体约定,挂靠施工人能举证证明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对工程造价依据合同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判令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约定,以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结算作为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及被挂靠单位与挂靠施工人之间结算前提的,而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单位拖延结算致使施工人不能及时获得工程款的,依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也可将发包人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当事人之间依据不同的合同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享有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权利。四、违约责任的认定实践中,在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面,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怎么办?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5)、违约的时间长短。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合同法》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第二,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工程款范围,如是已竣工工程,为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为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和为承包工程进行施工的垫资款,但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三,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以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断出,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七,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八,不应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的建设工程包括: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被作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工程;党委、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有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1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围:外门脸底商平开门、旋转门、铁艺装饰门楣工程。   1.4工期:本工程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竣工。   1.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装饰验收标准(JGJ73―91)。   1.6结算方式:按双方约定单价为结算依据。   注:(双方约定单价明细为本合同附件)   1.7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按双方约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第2条甲方工作   以上只作为首付款依据,施工图由乙方自行设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3.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___小时以上(___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此工程于___月___日___日供热,若供热前乙方需保证封闭结束,如不能封闭需考虑临时封闭措施。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此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乙方应向总承包方提供相关资料以备主体验收。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6.2、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签定合同之日后,甲方首付款___%。   第二次付款工程完成___%以上,付款___%。   第三次付款工程完成___%,付款___%。   第四次付款按双方商定结算价格结清,付款___%。   第五次付款尾款___%质保金___年。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修改方案,因甲方不进行修改方案,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5、因施工所造成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额___%的日违约金。由于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___%日滞纳金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其它   第13条 附则   12.1、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2.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xx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照合同单价和甲方代表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单价或双方议价进行结算。   二、合同工期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工期为_______天。   三、质量要求   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四、合同造价   工程预算总造价:   1、甲方责任:   (1)乙方进场施工的一切有关手续均由甲方负责办理好,施工期间如有需要甲方出面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2)甲方应协调好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尽快清理施工场地,确保施工顺利进展。   (3)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2、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图纸及签证要求,保质、保量施工。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必须最好安全生产工作,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完工。   五、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如遇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不能施工。   3、乙方原因经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六、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报告和主要材料产品合格证,甲方5天内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七、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工程结束   1、工程预算造价:依照合同单价(附表1)和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相近项目单价或双方议价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后,乙方进场施工2天内,甲方预付工程款金额为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工程余款。   八、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交付使用,则按合同价的_____%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待付款中扣除。   2、若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按时按量完工交付使用,致使甲方受到业主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若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价的_____%/天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4、如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的_____%支付给对方。   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含哪几种?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一)以工作性质为标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二)以合同主体为标准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步骤是怎样的(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都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双方权利义务,救济等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1]章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德国、日本、法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纳入承揽合同中。

建设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分为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的合同有以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审查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身份信息;2、标的工程的名称、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内容;3、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法律主观:一、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一)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二)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三)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二、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有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供大家作为参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进行工程建设,如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等进行的安装建设等。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等予以控制的主要依据,是指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的一定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而具有一些与一般承揽合同共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均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等。为此本条特别规定,在本章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较为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比较长,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1、依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3、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因为牵扯面广,资金数额巨大,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故法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即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的终止,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建设工程合同主要会因为下列原因而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了债务,债之关系的目的已达,合同终止。 2、债务相互抵销。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的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性质并到期的债权,其可以通过债权抵销的方式清偿债务,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终止。 3、债务人依法将相关标的物提存,即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通过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部门,而使自己的债务得以消灭。 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作出放弃自己的债权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形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无须继续存在,因此终止。 6、当事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以及因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等情形,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解除效力发生时即终止。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前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情形时,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终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 合同的当事人 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 签订的合同 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 施工合同 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二、签订施工合同后如何担责 1、 招标 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 要约 ,合同就是通过招标 投标 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1)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2)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3)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1)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2)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3)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 合同纠纷 的依据。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的条款有十一个,具体内容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而在签订了该合同之后,自然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出现了违约行为,则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违约责任 。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主观: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可是 建设工程合同 应该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呢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 招标 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 投标 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 工程款 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 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 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 解除合同 。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 清算 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 合同无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 招标投标法 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 、应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 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 合同的效力 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 欠款 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的部分无效。 九、 违约责任 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会产生的违约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知识总结: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 时,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条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介绍

  导语:合同,如今在社会上的一些商业活动中很是普遍,它是用来保障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规范交易行为,使之更为公正公平的。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在本文中,土巴兔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用以及注意事项,帮助大家有所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人,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它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主要包括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条款等。  而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信息、工程概况、工程承包形式及范围、合同数量及价款、合同期、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付款方式、施工组织与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与管理、甲乙两方责任、违约责任及附则等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用来明确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是承包人用来进行施工,发包人用来支付价款,进行质量、进度以及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它的签订可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使之有序竞争,避免了工程款的拖欠以及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用来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所以,在合同的制定与签订时应该多加注意,避免因漏洞而造成损失。具体来说,就是承包方与发包方要对工程的一些信息以及相关证件有详细的了解,要确定好工期以及施工进度,事先考虑到并避免影响工期的几种因素以及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还有索赔以及工程款拖欠的处理方法等等。    以上就是本文所介绍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用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只有事先考虑全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明确相应的处理方法,并将其写入合同中,才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避免这些冲突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与质量。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5篇)

【 #书信函# 导语】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双方之间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防止在违约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下面是 整理分享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欢迎阅读与借鉴,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1.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工程量: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总造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_________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必须符合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标准,对该项工程要求达到:合格品。   五、约定施工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六、工程款结算方式: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标准拨付。(扣10%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到期返还)   七、资金来源:省、市、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资金。   八、甲乙双方责任:甲方提供施工设计图,乙方应在开工前仔细核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如发现施工图存在偏差或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解释权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做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施工中若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九、质保期(一年)此工程质保期______年:______年___月___日均由乙方负责。   十、本合同经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生效,并结清全部款项,随之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工程施工需要,将模板制作安装项目分包给乙方施工,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地完成,根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合同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式:主体模板制作及安装、包工包料。   4、承包范围: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联系单所有涉及的梁、板、柱及剪力墙、构造柱、阳台栏板等模板安装拆除、螺杆制作安装拆除以及内架搭设拆除,施工中所用的所有材料,包括模板、钢管、铁钉、铁丝及所有木工工艺施工机具,爆模所造成混凝土的凿打,以及小型构件模板制作,楼层清理及楼层轴线和细部放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施工工期   乙方应按甲方每月进度计划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施工,楼层模板制作安装每层不超过10天,若遇设计变更、停电、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其他分项工程未能及时配合及其甲方原因造成的,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证认可后方可顺延工期。如因乙方自身劳动力储备不足及返工所造成工期延误,每超过一天罚款300元,相应提前一天奖励300元。   三、承包价格及结算方式   1、承包价格:本工程模板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承包单价为125元/㎡,总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面积进行计算,架空层及设计更改增加部份另算(其中基础已施工完成,结算时扣除8000元)。   2、结算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按每月25日前进行统计工程量,于次月10日至15日前支付前月进度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其余待中间验收合格后支付15%工程款,剩下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工程技术联系单、交底单及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GB50202—2002)规范精心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甲方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2、本工程木模制作质量必须做到合格标准,每道工序完成后应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及监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中如有甲方管理人员和监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3、模板拼缝必须严密,以免水泥浆渗漏。内架立杆、扫地杆、剪刀撑等搭设应符合安全及规范要求,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4、混凝土施工中如有模板发生混凝土胀模现象,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对施工图的不熟悉所造成的返工或重做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工人进行质量、安全的交底。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施工用水、用电接至现场,提供施工图纸。   (2)提供坐标控制点,水准点,每层主要控制线。   (3)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配合乙方协调有关工作。   (4)外墙脚手架按每层跟上。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乙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合同工期,确保按期完工。   (2)服从项目部、甲方、监理等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及处罚制度;认真接受现场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   (3)负责施工设备、机具的准备及人员组织调配,如在施工中所发生相互矛盾问题应服从甲方协调。   (4)乙方造成质量事故或不符合相关规范及方案要求施工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无条件返工、返修至合格。   (5)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服从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附后)。   (6)甲主提供楼层固定式配电箱及到施工楼层的移动式配电箱,接出路线由乙方协调有关工作。   (7)负责提供相应的材料收据及人工工资表,严禁使用童工和无合法手续人员参加班组生产,若发现每人次罚款500元。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自行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在分包给他人。若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者在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安全生产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定安全员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如违章操作而引起安全及其它事故,其责任与造成的经济等有关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甲方进行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作为备案。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工地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安全员要随时监督,服从甲方的总体安排。   乙方工人进场施工,必须配备施工操作证,持证上岗,严禁非机电人员操作机械,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在施工区与生活区内,工人的安全自行负责,要自觉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工作,如有违反,则按公司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及时办好外来人员的暂住手续,否则若遇到检查而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班组长及时登记每月民工工资,从进度款中支付,如进度款不够支付必须由乙方垫资。根据劳动部的要求,工人必须与项目部签定劳动合同。   七、违约责任   第一个月的进度款预留2万元做为本工程的违约保证金。   八、其他   本合同正副本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合同未尽事谊,双方另订立补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   发包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投资建设厂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土地一宗,由乙方投资为甲方建设厂房及厂房内外地面、供排水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二、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甲方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该建筑工程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如需办理相关手续或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保证手续齐全并获得批准。   四、甲方对建成后的建筑工程享有所有权。   五、该建筑工程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和要求组织某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全程对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六、乙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施工期限、设计和质量标准,组织某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工期迟延的除外。   七、该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的设计图纸要求。   八、该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动工,_______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如到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工程合格,甲方从验收期满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如该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维修,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九、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   (一)、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以不低于实际建设成本的_______%支付乙方投资回报。   (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每年支付乙方_______%的实际建设成本,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余款按年_______%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投资回报,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款项在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十、该建筑工程因建设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承担该建筑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因建设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十一、该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因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工程主体结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改变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厂房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帮助协调乙方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建设过程中,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工程取消、工程遭到损坏、工程被拆迁、合同不能履行等均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被闲置、被破坏、被拆迁,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   十四、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的_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   十五、本合同所称的实际建设成本是指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某市以外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工程造价审计后确定的价格和审计费的总和。审计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本合同的签订地在______________,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_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4.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   甲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务工人):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确保务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争创文明工地,强化安全意识,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管理,文明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签订本合同书。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务工人员的入场教育。   2、负责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   3、施工前,甲方应对其务工人员进行每天至少一次的班前安全教育活动,受教育者必须签名,否则不予签订本合同。   4、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乙方人员冒险作业。   5、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不得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2、负责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   3、乙方应保证其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4、负责承担因自身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凡在施工区域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及责任者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在施工过程中务工人员发生不可预料的安全事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本人同意以上细则者签字生效。   三、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   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市建委有关规定,甲方将武汉首期绿化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地点及范围:本工程位于_________,绿地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三、工程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按图施工,甲方按图验收;   2.绿地深翻_________厘米,加工_________厘米(包括土地平整、造地形等);   3.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养护一年(落叶树今冬明春种植,按具体树种.种植起算);   4.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则须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实结算;养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均由乙方按合同规格要求补植;   5.种植质量应根据_________市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的要求进行验收。草坪应按地形铺设,要求平整度高,整体性强,自然泛水,铺设间隙不得超过一指宽。   四、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一次性包干。   五、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_______%;   2.第二次付款,在草皮铺设过半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_______%;   3.第三次付款,在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_______%;   4.余款待一年养护期满、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六、施工期限: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七、甲方委托_________,乙方指派_________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工。   八、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图纸预算各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称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称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且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体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2)合同的内容繁杂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这些方面和关系都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导致了施工合同内容的繁杂。例如。施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施工、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验收等内容作出规定。(3)合同履行期限长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4)合同监督严格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在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全过程中,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等都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建设工程管理是做什么的

工程管理是是建筑管理类的工作。拓展资料如下:建设工程管理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年,所授课程有《建筑构造与识图》《工程测量》等。建设工程管理主要研究建筑力学、建筑施工技术、工程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预算、管理等。例如: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建筑工程建设成本的预算,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等。《建筑构造与识图》、《工程测量》、《建筑力学与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建筑CAD》、《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化工工程、项目管理、装饰管理、建筑工程管理、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与预决算、BIM、电梯、供用电。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工程项目是企业抢占市场的前沿阵地、经济效益的源头,展示形象的窗口。在当前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生存竞争激烈、施工成本攀升的情况下,创新项目组织结构,提高项目管理效能,对大标段项目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管理的要求包括:1、掌握管理与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2、掌握建筑工程技术知识;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熟悉建筑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备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掌握一门外语,具有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和初步的听说能力;7、了解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8、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心理品质及一定的美学修养。

建设工程管理主要学什么?

建设工程管理主要学:建筑概论、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制图与识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土木工程施工、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工程概预算、建设法规、工程经济学、财务管理、管理学等。我国经济增长一直呈高速增长态势,而且,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工业生产、建筑、零售销售等基本面情况总体保持良好,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未来几年继续快速增长的潜力很强。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面临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就三门峡地区而言,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近百家,资质多为3级和4级且规模偏小。由于国家对不同资质企业能承建的工程项目有着严格界定,且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多数企业都急需一批懂设计、会施工、能管理的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的加入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扩展资料按照专业方向,确定培养目标;围绕培养目标,确定职业能力;围绕职业能力,科学选择和设计项目。依照项目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带动教学过程的实施,使学生在进行项目训练和完成项目的过程中,达到人才培养的要求。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以“项目带动式”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关键是科学选择项目并对项目进行优化设计;本专业核心教学与训练项目主要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财务管理;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监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等。具备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的能力。培养能从事中小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监理、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价论证等工作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熟悉建筑法规及合同管理,掌握施工程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标准;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技能的锻炼,具有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对施工进行组织、指导、监督、验收的能力。可进行建筑工程管理预算的审核、投标报价、投标策划,建设项目的经济分析评价等工作;具有一般建筑企业经营管理、项目管理能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管理

2017二建《施工管理》考点第二章:建设工程定额

2Z102020 建设工程定额   2Z102021 掌握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   一、按生产要素内容分类   1.人工定额   2.材料消耗定额   3.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二、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   1.施工定额(不能和企业定额划等号)   (施工预算,主要用于企业管理)   施工定额是工序,作为研究对象,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一种定额,属于企业定额的性质。施工定额是工程建设定额中分项最细、定额子目最多的一种定额,也是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基础性定额。施工定额由人工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使用定额所组成。   2.预算定额   (施工图预算,主要用于招投标和工程结算)   预算定额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定额。预算定额是以施工定额为基础综合扩大编制的,同时也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与施工定额不同,预算定额是社会性的,而施工定额则是企业性的。   3.概算定额   概算定额是以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概算定额是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依据。概算定额一般是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综合扩大而成的,每一综合分项概算定额都包含了数项预算定额。   4.概算指标   概算指标是概算定额的扩大与合并,它是以整个建筑物和构筑物为对象,以更为扩大的计量单位来编制的。概算指标的设定和初步设计的深度相适应,是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或建设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估算指标的基础。   5.投资估算指标   投资估算指标通常是以独立的单项工程或完整的工程项目为计算对象编制,是根据已建工程或现有工程的价格数据和资料,经分析、归纳和整理编制而成的。投资估算指标是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一种指标,是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基础。   三、按编制单位和适用范围分类   1.全国统一定额   2.行业定额   3.地区定额   4.企业定额   四、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   1.建筑工程定额   2.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4.工具、器具定额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2Z102022 了解人工定额   人工定额反映生产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的劳动效率,表明每个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劳动时间,或者在一定的劳动时间中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   一、人工定额的编制   编制人工定额主要包括拟定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拟定定额时间两项工作,但拟定定额时间的前提是对工人工作时间按其消耗性质进行分类研究。   (一)工人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   工人在工作班内消耗的工作时间,按其消耗的性质,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必需消耗的时间和损失时间。   必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包括有效工作时间,休息和不可避免中断时间。   损失时间中包括多余和偶然工作、停工、违背劳动纪律所引起的损失时间。   看讲教材p71页图。   (二)拟定正常的施工作业条件   拟定施工的正常条件包括:   拟定施工作业的内容;   拟定施工作业的方法;   拟定施工作业地点的组织;   拟定施工作业人员的组织等。   (三)拟定施工作业的定额时间   施工作业的额定时间,是在拟定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准备与结束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必须消耗的时间)的基础上编制的。   二、人工定额的形式   人工定额按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它们互为倒数   按照定额的标定对象不同,人工定额分为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两种,综合定额表示完成同一产品中的各单项(工序或工种)定额的综合。   三、人工定额的制定方法   人工定额的制定方法有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比较类推法和经验估计法四种。   技术测定法:包括测时法、写实记录法、工作日写实法   统计分析法:适用于施工条件正常、产品稳定、工序重复量大和统计工作制度健全的施工过程   比较类推法:适用于同类型产品规格多,工序重复、工作量小的施工过程   经验估计法:通常可作为一次性定额适用 2Z102023 材料消耗定额   材料消耗定额指标的组成按其性质、用途和用量大小划分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零星材料。   一、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编制材料消耗定额,主要包括:直接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净用量和在施工现场运输和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废料和损耗   材料净用量的确定方法:   理论计算法、测定法、图纸计算法和经验法;   材料的损耗一般以损耗率表示,损耗率可以用观察法或统计法确定。   总消耗量=净用量+损耗量=净用量*(1+损耗率)   二、周转性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周转性材料消耗一般与下列四个因素有关:   1.第一次制造时的材料消耗(一次使用量);   2.每周转使用一次材料的损耗(第二次使用时需要补充);   3.周转使用次数;   4.周转材料的最终回收及其回收折价。   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消耗量指标的表示,应当用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两个指标表示。一次使用量供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用;摊销量供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使用 2Z102024 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   一、施工机械台班时间定额   (一)施工机械时间定额(工人小组时间定额)   (二)机械产量定额   机械产量定额和机械时间定额互为倒数关系。   例如,斗容量1m3正铲挖土机,挖四类土,装车,深度在2m内,小组成员两人,机械台班产量为4.76(定额单位100m3),则:   挖100m3的人工时间定额为=0.21*2=0.42工日   挖100m3的机械时间定额为=1/4.76=0.21台班   二、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   (一)机械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   机械工作时间也分为必需消耗的时间和损失时间两大类。   看讲P75图   (二)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内容   1.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   2.确定机械净工作生产率   3.确定机械的利用系数   4.计算机械台班定额   施工机械台班产量定额=机械净工作生产率*工作班延续时间*机械利用系数   施工机械时间定额=1/施工机械台班产量定额   5.拟定工人小组的定额时间   工人小组时间定额=施工机械时间定额*工人小组的人数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是什么概念?

你是考什么证吧,只要你符合规定的学历,自己打印个工作证明,证明你已经在某施工或相关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就行。主要是要个单位的章。报名时要拿毕业证,从毕业的时候开始算够两年就行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如何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

要深入一线!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本条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程作业。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管理是干嘛的

建设工程管理主要面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筑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土木建筑大类中的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学制三年,专业代码440502。该专业主要研究建筑力学、建筑施工技术、工程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管理等,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和建设工程经济基本知识,具备工程招投标、施工项目管理、项目资料管理能力,从事工程招投标、施工项目管理、项目资料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可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预算、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等相关岗位。该专业主要课程有《建筑构造与识图》、《工程测量》、《建筑力学与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建设工程管理概论》等。建设工程管理课程体系:基础课程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造与识图、建筑CAD、工程测量、建筑力学与结构、管理学基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BIM概论与技术应用。专业核心课程有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环境管理、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实习实训对接真实职业场景或工作情境,在校内外进行建筑工程计价及软件应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基于BIM的工程管理数字化应用等实训。掌握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基本知识,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能力;掌握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能力。

建设工程管理是干嘛的呢

建设工程管理是干嘛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信息,让我们一起去看一下吧,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建设工程管理是干什么的 1、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工作,审核建筑设计要点,评估设计招标方案。 2、参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协调解决其它专业问题。 3、参加土建专业施工图会审,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施工质量、对于工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备有关专业,协调解决。 4、负责施工中的建筑设计技术的配合。 5、参加工程的初验和工程竣工验收。 6、配合部门负责人编写每月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月报表,向部门负责人申报所管领域的资金预算和具体支付,参与开工前的有关工程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协调。 7、负责初审施工单位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配合监理全面负责有关工程的施工检查验收,直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管理就业方向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技术公司的施工管理岗位、工程咨询与评估机构的造价咨询和项目评估岗位,星级酒店的工程管理岗位、建设施工单位的技术岗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岗位、高档物业的工程管理岗位、国内大中型企业的基建岗位等。 项目管理专业能考二建吗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属于工程类和工程经济类专业,所以能报考二级建造师考试。 报考级别分为“考3科”、“考2科(免1科)”、“考1科(免2科)”和“增报专业”。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对照报考条件,正确选择相应的报考级别;报考级别选择错误,造成个人档案号不一致,会导致考试成绩无法滚动,请在网上填报时谨慎操作。

什么叫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做设计的能算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吗?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和土方作业等施工活动场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场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场地。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以及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公安、劳动保障、国土、环境保护、规划、卫生、食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评优评先活动中,应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的范围。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应当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在现场悬挂公示牌,公示项目的基本信息、开(竣)工日期、占用时间、基本工序和在建工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统一协调管理,明确施工现场内各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员。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会同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和设计单位制定工艺技术控制措施和预制构件成品全过程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  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车辆识别、项目人员信息采集和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等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信息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和使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费用,可以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中列支。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师可以做施工员吗?

可以呀!就目前实际施工情况而言,现场项目经理持证的不多,都是一些老的工程师做项目,他们大多数都是没有证书的。建造师资格证是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专业考试取得的证书。它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施工管理为主、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的证明文件。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1] 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1] 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合并) 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四)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可报名参加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五)上述报考条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区别

...建筑工程是针对建筑实体实施整个过程的管理;建设工程是针对整个项目从立项到整个项目完成后投入运营的管理。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是干嘛的

工程管理就是对工程或者说工程建设进行管理,这里的工程指的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工程管理是对一个工程从概念设想到正式运营的全过程(具体工作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最终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具备土木工程技术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基本知识,具有一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工程管理人才。主要课程: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工程经济学、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估价、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工程施工。就业方向:在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部门、教学和科研单位从事工程管理及相关工作。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有效凭证;  (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的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名单;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3、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二、一般规定 5、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征地 拆迁 手续已完成; 施工单位已确定; 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6、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7、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8、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9、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10、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1、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任务情况; 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 环境污染 防护等各种措施;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12、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13、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4、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5、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16、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17、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18、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三、文明施工管理 19、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0、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2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22、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23、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 证人 员操作。 24、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和施工标志。 25、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26、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27、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8、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29、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30、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四、环境管理 3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罚则 3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35、条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关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如上所述,作为建筑施工方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问题永远都要放在第一位考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一定要及时清理更换,不能因为大意而因小失大。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不管走在哪里,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楼盘,地铁,建筑物等等。而这些都是为了能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城市的美化,人们的出行方便而建造的。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参与这些工程,承接工程是必须要有相关资质才能施工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建设工程管理空间范围:决策、实施、使用。是项目的全寿命管理。其核心任务是使项目建设增值,使项目使用增值。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空间范围: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其中决策的标志就是立项;实施包含:设计准备、设计、施工、动用准备、保修。其核心任务是使项目的目标控制。它只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及其应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合同管理; 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组织理论的基本原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筑 施工合同 无效有什么后果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基于 无效合同 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 建筑法 》等法律、 法规 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 工程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 诉讼 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 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 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通过上面的知识要点,我们可以了解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 的相关要求。有的工程施工是必须要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而且必须遵守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是为了能确保一件工程能在一定时间内安全顺利完成,所以相关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相关法规,注意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一、一般施工规定1、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3、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4、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二、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来进行管理,严把质量关。那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都包括哪些条款呢?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 法律知识 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 拆迁 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 环境污染 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 证人 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中的内容,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质量和安全问题放在建筑工程的首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好建工工程的质量,并保障好工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高质量生产。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第六条 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十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单选题1.下列具有民族特色的材料是选项: d、琉璃瓦2.终凝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水泥()选项: a、作废品,不能使用3.随着钢材的牌号增大,其强度(),但延伸率()选项: d、增大,降低4.低合金钢中合金含量 ()5%。选项: c、 小于5.同沸腾钢相比,镇静钢的质量()选项: c、高6.经时效处理后,钢筋的强度()、 塑性()选项: d、增加,减小7.砂的细度模数愈大,表明砂()选项: c、粗细变动愈大8.软化点越高,沥青的性能()选项: a、越好9.对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在配制时不宜选用选项: d、矿渣水泥10.在混凝土拌合物制备时,加入粉煤灰掺和料主要作用不是为了选项: c、 提高强度11.体积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选项: c、作废品,不能使用12.蒸养(压)方法制成的砖一般用于()场合。选项: d、非承重墙13.在电脑房中铺设塑料地板时,必须特别要考虑其选项: c、抗静电性14.闭孔气孔率降低,抗渗性()选项: c、增加二、是非题。1.为冬季道路施工而配置新拌混凝土时,可预热骨料以减小混凝土硬化后的开裂。选项: 1、 错2.阔叶材因强度大,常在工程中用作承重木材。选项: 2、 对3.在总气孔率相同时,材料的密闭孔隙率越高,抗冻性和保温性越好。选项: 2、 对4.为改进粘稠沥青的凝结速度,可掺入适量的煤油或汽油。选项: 2、 对5.复合墙板一般由承受外力的结构层,中间保温层和装饰面层构成选项: 1、 错6.玻璃钢材料的特点是玻璃材料经钢丝增强后,抗冲击性提高,且透明性仍很高。选项: 1、 错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 施工合同 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1)进场后及组织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对图纸、相关规范、规程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建筑物的各细部做法;采取按工种定人、定岗、定质量的“三定”措施,做到一切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实施。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并把交底内容传达到班组,现场跟班检查,使之贯彻执行,并协调各专业之间的技术质量问题。 (3)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同时与设计、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保证设计、监理的要求与指令在总包施工及各分包施工中贯彻实施。 (4)组织技术骨干力量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进行科研攻关,进行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组织技术人员解决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整个项目的施工安全,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 (6)按图纸编制材料使用计划,组织加工订货翻样小组,统一管理加工订货事项,执行加工订货验收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设备的供货质量进行监督、验收、认可,对不合格者坚决退货,严把材料质量关。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管理作为一种科学,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更新拓展,成为了组织的纽带。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管理科学一个重要的分支,其效果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成败,管理实施的水平也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效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作为一门特殊的管理学科,在建设领域中起到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也越来越引起各界的重视。项目施工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效地实施项目管理。建设各方在发展过程中应不断积累经验,学会控制、善于管理。1确定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管理依靠项目责任人,实施项目经理制后,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该做到:懂法知法、精技术、会管理、擅经营。项目经理是一支队伍的形象代表,不仅要具备高觉悟的政治思想和多才多艺的领导才能,还要具备充分的实践经验。项目经理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方法。使自己的能力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提高,不断适应变化中的新环境。2组建项目运行管理机构为进行施工项目管理、实现组织职能而进行的组织系统的设计与建立、组织运行和组织调整等的总和称之为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系统的设计与建立,是指经过筹划、设计建成一个可以完成施工项目管理任何任务的组织机构,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划分并明确岗位、层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建立和形成管理信息系统及责任分工系统,并通过内部人员规范化的活动和信息流通实现组织目标。组织运行是指在组织系统形成后,按照组织要求由各岗位和部门实施组织行为的过程。组织调整是指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对照组织目标,检验组织系统的各个环节,并对不适应组织运行和发展的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的组织职能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组织设计、组织联系、组织运行、组织行为、组织调整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建立一个好的管理机构直接关系到项目管理的成效,是项目经理部的主体。根据当前一些资深国有企业的实践,较好的项目施工组织运行模式是按照决策层、管理层或协调层、作业层或执行层划分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两级管理、队为基础”的运行模式。项目部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直接向业主和项目部上属单位负责。来源:考试大项目经理部决策层一般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主管生产副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副经理组成。管理层按职能可设置为8个部室。各部门职能可概括如下:1、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现场和技术措施、技术交底、过程监控、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生产协调、劳动力配置计划统计等。2、经营核算部或合同部:主要负责预算、合同、索赔、资金收支、成本核算,以及内部经营管理、施工成本管理、计划统计、报量结算等。3、施工管理部:负责执行项目经理施工指令,按照工程的计划安排,进行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4、机电物资部:负责物资、材料、设备供应、采购及负责物资材料的管理。5、质量管理部:依据项目部质量方针和目标,制定质量管理工作规划,负责质量综合管理,行使质量监察职能,具有管理一票否决权。6、安全监察部:依据项目部安全目标,制定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安全综合管理,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具备安全管理一票否决权。7、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8、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部一切日常工作,包括内部管理、外部协调、劳动人事、党政、文秘、接待和生活服务及保卫等工作。其中,工程技术部可按不同职能下设试验室、测量队、监测室。试验室:负责原材料、过程产品以及观测设备的检验、试验以及检测工作;测量队: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测量放样和测量监测工作;监测室:负责工程的原形观测等工作。 src="https://.cbi360.net/2019/6/19/d2506e23-07ce-4d1f-a63a-1df388939573.jpg" title="众和软件文中图片.jpg" alt="众和软件文中图片.jpg"/>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等协同办公、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等问题可以登录众和软件平台查询。众和软件专注施工企业信息化,将业务与IT技术深度融合,简单、实用、高效,大大降低了联营项目的资金风险,有效管控直营项目的实际成本,提升施工企业的日常办公效率。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第三章 现场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什么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是指他的工作范围就是为建设项目服务,但是不一定就是在施工现场算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凡是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有关的人员都称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有间接的、有直接的。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是指他的工作范围就是为建设项目服务,但是不一定就是在施工现场算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如果你是学计算机的,计算机网络施工也算只要为他服务也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3、假身份证或身份证超过有效期。 4、假毕业证或学历为中专及以下。一级建造师注册时对注册单位有要求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在找单位注册时,对单位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说只有拥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和特级施工资质的单位才能接纳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而拥有三级施工资质或者是二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则没办法接纳一级建造师注册。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获得施工许可证的详细过程,包括招标、设计、报批报建、各类评估报告等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有程序 (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立项审批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7 、项目地形图(一份)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二、规划设计1 、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2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3 、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三、建设工程报建(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1 、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 、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住宅项目开发报建报批程序:《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对取得土地和准备开发项目打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然后到计划发展委员会申请立项。二、凭土地出让合同到规划局规划技术处申报,有规划测绘队测绘后,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三、将总体规划方案报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审批,通过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总体规划通过后如果一次规划分批实施,就将分期实施的详细规划和相应的单体建筑设计报规划局规划管理处审批。扩展资料: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那么建筑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建设类: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市政工程。屋顶防水,建筑装潢,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特点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经营范围的法律要求   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1]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猜你喜欢: 1. 建设公司简介范文 2.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3. 建筑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 4. 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5. 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经营范围 6.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区别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区别?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大通天成小编把建筑工程资质相关要求、办理材料与您分享。全国办理条件都是一样的。希望对您办理建筑资质有帮助。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主要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 、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3、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条件: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3 、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 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3、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 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三级资质标准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报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代办流程:1、提供资料2、沟通合作3、签订合同4、整理材料5、人员配备6、上报建委7、审核通过8、领取证书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和施工地点怎么填写

根据施工许可证来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工程施工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调整。 其次,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修改,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扩展资料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它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文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与发包方合并的单位、兼并发包方的单位、购买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发包方出让的单位和人员,均可成为发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权利。2、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承包方位置内,不得简称。但承包方不能将工程转包或出让,应在合同签订前提出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3、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市政工程施工,外墙清洗,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景观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保洁服务,玻璃制品、铝合金门窗、办公家具、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地板、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有什么区别?

1、建设工程: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

建设工程中施工成本控制?

建设工程中施工成本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施工成本直接关系到后期施工效率以及质量,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建设工程中施工成本控制和大家介绍一下。1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1.1施工成本预测施工成本预测是指凭借历史数据、工程经验、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和特点,运用一定方法对未来施工中的成本水平及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科学估计。通过成本预测,掌握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在成本控制范围内,选择成本低、效益好的最佳成本方案。1.2施工成本计划成本计划是在成本预测的基础上,项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对计划期内工程项目的成本水平所作的筹划。其具体方法是以货币形式编制施工项目在计划期内的生产费用、成本水平、成本降低率以及为降低成本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规划的具体方案。成本计划是施工项目部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其编制方法一般包括:目标利润法、技术进步法、按实计算法和历史资料法。1.3施工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动态控制原理,对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各项要素,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各项费用开支,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监督、调节和控制,及时做到成本费用开支不合理情况的预防、发现和纠偏,以保证工程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施工成本控制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重要环节。1.4施工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施工企业进行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其原理是利用会计核算体系,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然后计算、统计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实际发生额,以计算出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施工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表格核算法和会计核算法。1.5施工成本分析成本分析是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对施工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原因进行分析,以挖掘出降低施工成本的潜力,或者寻求到进一步降低施工成本的途径,同时也为成本考核提供有力依据。施工成本分析方法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差额计算法和比率法。1.6施工成本考核成本考核的前提条件是制定项目施工成本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应有对应的考核目的、考核时间、考核范围、考核对象、考核依据等内容,并明确规定奖惩原则。成本考核是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或项目施工完成后,按照预先制定的项目施工成本目标考核制度,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施工成本目标和阶段成本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对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相应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2施工成本管理的措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何一种目标的得以实施,均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组织、技术、经济、合同”四大措施惯用于建设工程目标的控制和管理。因此,若要在项目施工成本管理过程中取得理想成果,亦得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控制。2.1组织措施⑴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及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各部门、各岗位的管理制度;科学选择、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⑵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以提升员工的操作技能。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有效的奖罚制度,以激励各级员工,并调动和发挥他们实现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2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主要的技术方案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寻求较为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施工过程中可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⑴对多个可能的主要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及经济性分析,以确定最佳的施工方案;⑵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进行原材料使用效果的比选,在满足质量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材料,以降低材料的成本费用;⑶选择与工程施工相匹配的机械型号,确定最佳的设备使用方案;⑷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尽量避免材料的场内远运或二次搬运,以降低材料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⑸通过科学试验确定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的经济性和适用性,挖掘一切可以降低施工成本的潜能。2.3经济措施管理人员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对施工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对各种支出,应认真做好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在施工中严格控制各项开支。⑴人工费成本控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充分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选择合理的施工工序,确保技术交底到位,明确工作内容和范围,以避免返工或者重复用工。⑵材料费成本控制:①做好材料的供销计划,减小资金占用和库存积压导致的仓储保管费增加。②改善仓储条件,加强仓库管理,避免因存储条件不良或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或遗失。③施工技术人员应认真熟悉图纸,保证技术交底到位,加强施工用料预算分析,避免因操作错误导致材料浪费。⑶施工机械使用费成本控制:①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因工序安排不当而造成施工机械的闲置,或者平行作业导致的机械设备数量增加,从而加大施工成本的投入。②加强现场施工设备的管理,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以降低大修理费和经常性修理等成本的支出。③尽可能做到专人专机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者使用不善造成机械设备损坏。⑷及时完成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作好台账的增减核对,及时落实业主签证和完成结算工程款。2.4合同措施项目施工管理过程其实也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因此,合同管理在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合同管理是实现施工成本目标的重要措施。⑴合同管理人员应充分做好合同交底。让相关人员清楚并理解与其相关的合同条款后遵照执行,以防止因为对合同条款不熟悉、不理解,或者理解不到位而出现违约,从而导致被索赔造成损失。⑵优选施工分包单位和原材料供应单位,拟定完善的合同条款,确定合理的计价方式,并动态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⑶密切关注各方主体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现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及时提出索赔。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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