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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中介费应收取百分之几为合理

一般最高不能超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规定: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4.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5.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国家规定中介费收费标准2022

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一、评估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房地产中介制度”一章。此外,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二、代理收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500万元以下 2.5%501~2000万元 2%2001~5000万元?1.5%5001~100000万元?1%1001万元以上?0.5%实行独家代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咨询费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中介主要是做什么;中介类型主要有:1、贸易中介:提供贸易所需的资料等相关信息。2、服务中介:提供第三产业信息,如家政公司。3、网络中介:通过网络形式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4、货运中介:介于车主和货主之间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其经营活动就是为车主配货,为货主找车。5、房地产中介:是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6、二手车中介:提供二手车服务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为多少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国家规定小学生跨越式跳高考试的高度是多少?

只有跳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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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工资该怎么算?

易法通解答: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你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具体你可以查询一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1、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虽具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学校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2、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具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带薪休假国家规定

教师带薪休假国家规定为: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2、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教师如果当年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就不再享受带薪休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现在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是多少

法律主观:一般来说,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保吗1、《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1、与单位就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沟通。2、拨打“12333”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根据语言提示,选择需要咨询的内容,进行投诉。3、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将受哪些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上一个月班国家规定最低工资

法律客观: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将受哪些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国家规定工资最低标准

法律客观: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将受哪些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国家规定小学每班应配备几名教师

目前,全国上下充满了择校,如今已经成风,人民日报也发表了与此相关的评论重点班。看来这不是风的势头不可的压力!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的若干意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就如何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作出规定。 “意见”的费用在公立学校的规定将被严格监管。建立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后,学校不得收取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共教育法律来规范资源的分配(相关教学设备)。 不举行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学校要均衡编班,学校不是名字被分为不同的类别,重点非重点班。积极推动优秀教师,实验设备等教育资源的共享。 没有刻意增加考试科目和教训,并自由地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时间。为了确保学生锻炼一小时的日子。每年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以确保参与不低于10-20天的社会实践活动,分别。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课上,学生们补课。不得被要求参加辅导班和学生组织和学术评比中各学科。 入学考试制度,坚持。可以采取多种考试(核)试验选拔学生,而不是各种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形式。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而不是由学生的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公布。 从今年9月1日,教育部并没有明确要求各地设施的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和支持少数民族窗口学校,示范学校。 我觉得学校的优劣很大中校: 1.中校学校,中级学校改变了国家的公立学校的性质。 2.它的存在,导致了实施和跨高收费成为合法化。 3.驱动高利润使得获取了理论依据有希望的想法。只要有钱完全可以设置无论横行学生的素质水平的 4.选择导致。家长和学校纳入法制化的认识,以至于在正常学校的公共教学楼教学 5.存在上校和学校受到直接威胁的质量的实际下降。导致对学生和贫困学生的老师歧视的一种形式。教师与教师之间的歧视。 6.流入教育界某些人的口袋收取高额的利润,促使一些领导人公开合法化滥用权力的理由。 7.伪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和教育的心理和现实生活的重担。 8.在很长一段时间,在过去的发展,这将导致一些教育心理学的突变。伦理学会越来越破产,物欲横流的思绪肆意淹没。经济的这一代大富裕家庭的学生的一部分 9.副作用,不学或者花钱都可以买到文凭现象变得冠顺理成章的事情。 想象一下这样的趋势继续存在,扩容会导致一个必然的道德沦丧,风正而不邪,MAK在哪里?

国家规定涨工资标准

国家涨工资一般是依据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同行业的工资水准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涨工资综合参考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综上所述:我国工资的水平主要是按照工龄来计算的。私营企业涨工资一般以员工的具体工作标准和绩效情况为衡量标准。没有法律规定工资每年涨幅是多少,只是建议少量涨幅,同时员工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规定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的工资的计算: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二、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三、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扣除标准5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工资发放标准如下:(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计件、提成也要符合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国家规定工装装修税金,利润,和管理费分别是多少百分比啊?

国家没有规定工装装修税金,利润,和管理费分别应该是多少。税金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的。利润就看结果了,管理费有8%和10%的,是由市场化的来定的。

国家规定工装装修税金,利润,和管理费分别是多少百分比啊?

国家没有规定工装装修税金,利润,和管理费分别应该是多少。税金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的。利润就看结果了,管理费有8%和10%的,是由市场化的来定的。装修增值税税率是11%。装修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装修属于建筑业里的税目。扩展资料:工装装修注意事项:1、工装进场的第一件事就是对地面的评估,若是地面足够平整的情况下,则可以就简单弄一下即可,否则就需要进行地面找平。不管地面最终是选用的地毯或是木地板,保持平整的地面都是绝对的前提。2、打线槽同样和地面有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线槽的深度和宽度,因为若是尺寸不足的话,也是会让地面在放线管后出现不平,而到时候我们就只有返工了,加大了装修工作量。3、现代的办公室对消防的要求是有相关的规范,如果你选择要装修吊顶的话,室内所有的喷淋口就一定要露出吊顶一定尺寸才行,而且要操持水平。当然这件事得需要交给专业的公司来做。4、如果室内隔出了新的空间,则需要按照消防规范,必须增加单独的烟感器,并且要请专业公司来做才行,一般是大楼的维保单位。这一项是一定要根据规范改,若是改不好的话,物业验收就会通不过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国家规定仓库五距标准

五距是指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堆间距)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仓库货物堆垛方式多种多样,有:重叠式,纵横交错式,仰伏相间式,压缝式,宝塔式,通风式,栽柱式,衬垫式,五五化,集装式等。一、但不管哪种堆垛方式都必须满足安全堆放标准,主要标准如下。标准一:顶距含义: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平面之间的距离。要求:一般的平顶楼房,顶距为5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在立体仓库中,纸箱包装和工位器具罗列不能超过4米,货架为5层货架,高度不能超过7米。标准二:墙距含义: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墙距又分外墙距与内墙距。要求:一般外墙距在50厘米以上,内墙距在30厘米以上。物品摆放距离窗户、墙面、暖气、消防器材0.5米到1米的距离,便于维护。作用:以便通风散潮和防火,一旦发生火灾,可供消防人员出入。标准三:柱距含义: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要求:一般为10~20厘米。作用: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发的潮气使商品受潮,并保护柱脚,以免损坏建筑物。标准四:灯距含义: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商品之间的距离。要求: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作用: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商品(灯光产生热量)而发生火灾。标准五:堆距含义: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要求:通常为1米,每列托盘之间距离0.15米。作用:堆距的作用是使货堆与货堆之间,间隔清楚,防止混淆,便于摆放和卸载,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还便于抢救,疏散物资。总之,在仓库管理中,货物堆放是最基本的工作内容,在堆放时一定要注意堆放的标准,已确保安全与物资周转。二、安全:1.“三个不倒置”①轻重不倒置;②软硬不倒置;③标志不倒置。2.“五不靠”①四周不靠墙;②不靠柱;③不靠顶;④不靠顶棚;⑤不靠灯。3.“三条直线”①上下垂直;②左右垂直;③前后垂直。注:使货垛稳固、整齐、美观。要严禁超重,保证库房建筑安全。4.仓库五距标准:有涉及到顶距,也就是说离屋顶或者上梁的距离,一般要达到50厘米.还有一个灯距,因为在仓库需要放置货物,如果头顶有灯,它们之间的距离也要达到50厘米.在仓库也需要注意墙壁之间的距离,如果在外墙,差距要达到50厘米,内墙距离要达到30厘米,另外还需要注意柱与柱的距离,一般来说,两柱之间的距离要达到10-20厘米,后一距离为堆距,留10厘米的距离,如果是易燃的,还需要根据消防距离来设置,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对于仓库和仓库的要求,五个距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且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检查,出口也有通道,包括消防车的通道,都要达到相关规范,做到防火、防虫、防潮、防霉。5.作用:列间距的作用:火灾导致货物着火后,如果货物紧挨着柱子,火就会直接烧毁柱子,导致柱子结构发生变化,逐渐失去住屋的承载力,最后可能造成住屋整体倒塌,堆间距的作用:为防止货物混淆,便于通风检查,发生火灾时便于救援疏散物资,墙距的作用:便于通风散湿防火,发生火灾时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灯距的作用:防止灯具离货物太近时,灯具产生的热量引燃货物,顶距的作用是:万一发生火灾,货物燃烧时,可以防止火直接烧到屋顶,导致屋内发生火灾。6.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国家规定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的安全事故。

【答案】:C死亡事故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肯定发的吗 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必须发的吗

  导语:能够领取高温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职工,有露天环卫工人、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等。那么,大家知道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必须发的吗?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肯定发的吗?一起来看看。   高温补贴是国家规定必须发的吗   必须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产生背景   每到夏季中国各地均出现高温。根据医学常识,气温超过37℃时,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虽然许多人可以在空调房里办公、在家避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或因职责所系、或因生计所需而直面户外高温。在如此高温天气中,爱心与理解,以及政府部门能否给劳动者及时送去足够的关怀就显得格外重要。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部署   《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尤其是,重点关注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中暑。   防暑降温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为此,《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形成合力。同时,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要通过向夏季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环卫等行业和存在生产性热源高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送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送清凉”等活动。要积极拓展“司机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等功能,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各级工会还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贴近岗位、贴近实际、贴近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高温40度以上 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要根据工作性质是否为高空、露天等来判断。温度超过40℃以上应停止户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法律依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第十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2.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应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暂停12—16时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3.强度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根据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情况,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国家规定温度超过多少就会停止上班

国家没有规定高温就会停止上班。因为国家层面对于防暑的规定只见于60年代初,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在超过多少度时就停止工作。该《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了近46年,不仅很少有人知道,而且其中的许多规定也早已不合适宜,亟待修改,但我国各省市倒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不少地方性规定。地区规定1、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以及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等等。2、重庆和南京等有火炉之称的城市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当当地气温达到40℃以上时劳动者不用上班,39℃时只上半天班。3、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温劳动保护

国家规定有高温补贴没有?

有,温度达到38度以上,就该享有高温补贴。

夏天那么热,几度可以不用工作,国家规定了吗,

真不好意思,国家没有这条规定

国家规定气温多少度时禁止一切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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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假是国家规定几天

高温假不是国家规定的。目前,在中国“高温假”一般是由各地方和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的。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高温假作出相应的规定。高温假标准根据温度不同有所不同,例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的时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家规定气温多少度时禁止一切户外活动

国家规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注: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扩展资料:日常生活中的防暑降温措施一、避免烈日暴晒:夏日要备好防晒用具,出门前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如打遮阳伞、戴遮阳帽、戴太阳镜、涂抹防晒霜;准备充足的水和饮料。外出时的衣服尽量选用棉、麻、丝类织物,少穿化纤品类服装,以免大量出汗时不能及时散热,引起中暑。二、进行耐热锻炼,增强抗热能力:对于需要在炎热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可以进行耐热锻炼,促进热习服的建立。三、合理补充水盐:不断地补充汗液中丢失的水盐,保持机体水盐平衡,是提高机体耐热能力的重要措施。单凭口渴感的饮水量不足以保持体液平衡,因此每次饮水时在满足口渴感以外,应尽量多饮一些。大量出汗时提倡少量多次饮水,以免加重胃肠道负担。四、保证充足睡眠:夏天日长夜短,气温高,人体新陈代谢旺盛,消耗也大,容易感到疲劳。充足的睡眠可使大脑和身体各系统都得到放松,既利于工作和学习,又是预防中暑的措施。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百度百科-高温防控措施

社区好家风好家规好家训活动方案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传播向上向善的正能量,进一步丰富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内容,在全市营造家风好、民风纯、人际关系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文联、鹤壁日报社决定联合开展“晒家风、传家训”主题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家风建设,是提升市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阐释践行,展示党风政风、民风社风成果具有重要作用。组织开展“晒家风、传家训”主题活动,要学习领会*关于家风建设的重要讲话,深入挖掘鹤壁历史积淀的优秀文化和思想道德精髓,激发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道德意愿和道德情感,增强全体市民对家风建设的认知认同,更好地从自身做起,言传身教,身体力行,遵守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规范和要求,为全市创建更高水平生态活力幸福之城提供道德滋养、精神动力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对“晒家风、传家训”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表彰。 组长:李怀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肖春雷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彦成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静市妇联副主席 李思平市文联副主席 孙文清鹤壁日报社副县级干部 成员:梁宪民市文明办创建科科长 骆朝宏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彭云市妇联宣传部部长 张璐市文联组联部部长 周开胜鹤壁日报社文明办主任 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活动内容 1.以家风为抓手,树立家教新风。组织文化工作者,对我市现存家训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和保护整理,征集一批优秀家风家训,推出一批家风家训故事,用鲜活的事例、生动的话语阐释家风家训。通过家谱祖史、经典家训和长辈口述、家人共议等形式,挖掘、提炼和订立家训、家规。组织书法志愿者开展“书写百家家训”活动,进村入户书写家训,制成匾额、条幅,悬挂厅堂。结合乡规民约的修订,将好家训、好家规进一步提炼完善,融入到村规民约之中,树立家庭美德建设新风尚。 2.以舆论为牵引,强化宣传引导。以各级各类舆论媒体为渠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广泛宣传家风建设的目的、意义,并结合案例剖析、现身说法等形式,从正反两方面阐释家风的重要性,让人们在浓厚氛围中感受到家风对人生、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对事业的重要作用和教育意义。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单位深入基层,走上街头,走进群众家庭,采取媒体调查、人物访谈、媒体对话等活动方式,唤起全社会对家风建设的重视,让人们感受到家风家训的影响力,掀起好家风建设热潮。 3.以阵地为依托,丰富活动内容。利用文化墙、宣传橱窗等载体,进一步做好家风家训的展示工作,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发挥道德讲堂、乡村大舞台等阵地作用,通过舞剧、小品、喜剧、演讲等艺术形式,宣传家教,阐释家训,展现家风,让广大群众见贤思齐,让家风教育深入人心,将家训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依托各级中小学校的家长学校、主题班会、队(团)日等活动,组织老师、学生、家长讲述对家风的认识及各自家风,以及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家长更加注重自身修养、言传身教,引导学生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能量,使未成年人在良好家风熏陶下健康成长。 4.以典型为榜样,传播家教文化。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大力推进家训名言警句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汲取道德养分,推崇家教文化。邀请专家学者作主题报告和讲座,讲优秀家训,说身边道德,评家风故事,吸引干部群众参与其中,在活动中感受道德力量,感受家风魅力,践行。突出家庭主体,重点选树一批有良好家风家训的家庭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树立家庭学习榜样。结合“善行义举榜”建设,重点宣传一批家风淳朴的家庭,努力推动家风文化建设。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4月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晒家风活动的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晒家风、传家训”活动目的、意义,调动社会各层人员积极关注和参与此项活动,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组织实施(5月—7月份)。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开展好主题活动。市文明办发挥协调作用,组织各级文明单位开展家风家训专题道德讲堂活动;市教育局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家风家训主题活动;市妇联在家庭中开展家风家训座谈会和展示活动;市文联组织家风家训“采风”和书写好家风好家训活动;鹤壁日报社设计专栏征集、宣传好家风好家训。 3.总结推广(8月—10月份)。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活动开展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总结和推广。活动办将对家风家训进行汇总梳理,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一批好家风好家训进行表彰,并适时进行成果展示。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家风家训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自觉传承、自觉建设的良好氛围,带动广大群众深入参与,以家风带民风,以民风促社风。各县区文明办要发挥协调作用,组织教育、妇联、文联等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单位,精心制定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活动。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晒家风、传家训”系列活动落到实处。各级各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精心搭建载体,积极拓展平台,要把好家风与文明城市创建、与志愿服务、与各类先进模范评选表彰等工作相结合,真正让在家风家训的传承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的宣传造势,广泛宣传好家风好家训,着力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率。以开展“晒家风、传家训”活动为切入点,真正使落细、落小、落实到市民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不断弘扬社会正能量,形成家家弘扬家庭美德、人人构筑文明鹤壁的良好风气。 ;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提取多少职工教育经费?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国家规定的20类事故

法律分析: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8.火灾。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法律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事故类别01 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 高处坠落010 坍塌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

国家规定的慢性病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慢性病有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其中心脑血管疾病包含高血压、脑卒中和冠心病等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一、规划背景本规划所称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和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慢性病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类疾病,已成为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营养改善等工作,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慢性病防治工作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逐步提升,为制定实施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奠定了重要基础。

陶瓷薄板外幕墙现行国家规定的高度是多少

THINK 燊科陶瓷薄板的使用范围很广,用在室外作为外墙维护结构使用时按照《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执行:非抗震设计、粘贴高度不大于24米的室外墙面;抗震设防烈度6、7、8度、粘贴高度不大于24米的室外墙面;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的陶瓷薄板幕墙工程。也就是说直接湿贴室外墙面是不大于24米,而用陶瓷薄板幕墙则不限高度。

建筑高枝模国家规范有那要求

一句轻语,一丝微笑,一抹眼神%9

国家规定的学术论文的标准格式是怎样的

报告、论文格式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001.81GB 7713-8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Pres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reports,dissertations and scientific papers1 引言 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沦文和学术论文(以下简称报告、论文)的撰写和编辑的格式,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1.2 本标准适用于报告、论文的编写格式,包括形式构成和题录著录,及其撰写、编辑、印刷、出版等。本标准所指报告、论文可以是手稿,包括手抄本和打字本及其复制品;也可以是印刷本,包括发表在期刊或会议录上的论文及其预印本、抽印本和变异本;作为书中一部分或独立成书的专著;缩微复制品和其他形式。1.3本标准全部或部分适用于其他科技文件,如年报、便览、备忘录等,也适用于技术档案。2 定义2.1 科学技术报告科学技术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科学技术报告是为了呈送科学技术工作主管机构或科学基金会等组织或主持研究的人等。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以便有关人员和读者判断和评价,以及对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修正意见。2.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沦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2.3 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3 编写要求报告、论文的中文稿必须用白色稿纸单面缮写或打字;外文稿必须用打字。可以用不褪色的复制本。报告、论文宜用 A4(210 mm×297 mm)标准大小的白纸,应便于阅读、复制和拍摄缩微制品。报告、论文在书写、扫字或印刷时,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以便装订、复制和读者批注。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 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 mm以上。4 编写格式报告、论文章、条的编号参照国家标准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第8章“标准条文的编排”的有关规定,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5 前置部分5.1 封面5.1.1 封面是报告、论文的外表面,提供应有的信息,并起保护作用。封面不是必不可少的。学术论文如作为期刊、书或其他出版物的一部分,无需封面;如作为预印本、抽印本等单行本时,可以有封面。5.1.2 封面上可包括下列内容:a. 分类号 在左上角注明分类号,便于信息交换和处理。一般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类法》的类号,同时应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的类号。b. 本单位编号 一般标注在右上角。学术论文无必要。c. 密级视报告、论文的内容,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密级。如系公开发行,不注密级。d. 题名和副题名或分册题名 用大号字标注于明显地位。e. 卷、分册、篇的序号和名称 如系全一册,无需此项。f. 版本 如草案、初稿、修订版、…等。如系初版,无需此项。g, 责任者姓名 责任者包括报告、论文的作者、学位论文的导师、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等。必要时可注明个人责任者的职务、职称、学位、所在单位名称及地址;如责任者系单位、团体或小组,应写明全称和地址。在封面和题名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脚注。如责任者姓名有必要附注汉语拼音时,必须遵照国家规定,即姓在名前,名连成一词,不加连字符,不缩写。h. 申请学位级别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名称进行标注。i. 专业名称 系指学位论文作者主修专业的名称。j. 工作完成日期 包括报告、论文提交日期,学位论文的答辩日期,学位的授予日期,出版部门收到日期(必要时)。k. 出版项 出版地及出版者名称,出版年、月、日(必要时)。5.1.3 报告和论文的封面格式参见附录 A。5.2 封二报告的封二可标注送发方式,包括免费赠送或价购,以及送发单位和个人;版权规定;其他应注明事项。5.3 题名页题名页是对报告、论文进行著录的依据。学术论文无需题名页。题名页置于封二和衬页之后,成为另页的石页。报告、论文如分装两册以上,每一分册均应各有其题名页。在题名页上注明分册名称和序号。题名页除5.1规定封面应有的内容并取得一致外,还应包括下列各项:单位名称和地址,在封面上未列出的责任者职务、职称、学位、单位名称和地址,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姓名。5.4 变异本报告、论文有时适应各种需要,除正式的全文正本以外,要求有某种变异本,如:节本、摘录本、为送请评审用的详细摘要本、为摘取所需内容的改写本等。变异本的封面上必须标明“节本、摘录本或改写本”字样,其余应注明项目,参见5.1的规定执行。5.5 题名5.5.1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报告、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字。报告、论文用作国际交流,应有外文(多用英文)题名。外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10个实词。5.5.2 下列情况可以有副题名:题名语意末尽,用副题名补充说明报告论文中的特定内容;报告、论文分册出版,或足一系列工作分几篇报道,或是分阶段的研究结果,各用不同副题名区别其特定内容;其他有必要用副题名作为引伸或说明者。5.5.3 题名在整本报告、论文中不同地方出现时,应完全相同,但眉题可以节略。5.6 序或前言序并非必要。报告、论文的序,一般是作者或他人对本篇基本特征的简介,如说明研究工作缘起、背景、它旨、目的、意义、编写体例,以及资助、支持、协作经过等;也可以评述和对相关问题研究阐发。这些内容也可以在正文引言中说明。

家规家训范例8条

我没办法明确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因为您的问题阐述的不太清楚

国家规定小区绿化率最少应多少?

国家政府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绿化率的指标不能够低于 30%。绿化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对购房者而言,绿化率越高越好。绿化率现在国家是管理的比较严格,因为绿化率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是不会允许房地产开发新的项目的。住宅小区绿化率的指标国家政府是明确规定不能够低于30%。那么,到底住宅小区绿化率多少合适呢?住宅小区绿化率它也是包括公共的绿地。公共的率地是的最小要求是绿化面积不能低于400平方米的。也就是用地的绿化面积不能少于总面积的70%。然而在国家政府规定的是不能够少于30%。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化地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因此,大家在买房除了对房子的户型的设计还有和一些基本的房屋信息外,还要关注“三率”。三率就是指的绿化率、房屋使用率、容积率。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是和我们的生活质量和舒适度直接挂钩的。绿化率也是如此,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关注这个绿化的问题。这直接对我们的身体和生活质量有关系的。

国家规定了小区绿化面积的标准是多少吗

网友提问:小区绿化面积的标准是多少? 专家回复:绿化环境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打破了多年单元住宅那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增进了邻里的交往,扩大了"家"的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

国家规定小区绿化有什么标准?

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

国家规定小区绿化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三点标准: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扩展资料: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不是所有长草的地方都能算做绿地率。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饰性绿化地,按当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绿化率

国家规定小区绿化率标准

小区绿化率35%的建筑达标。小区绿化率是小区环保项目面积除以小区土地面积。国家小区绿化率已经明确指出,新建居住区绿化率需要达到30%以上,旧居住区绿化率需要达到25%以上。所以小区绿化率35%的楼可以放心购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绿化率和绿地率有什么区别?1.概念不一样。绿地率是一个准确严谨的概念;绿化率是一个不规范且相对宽泛的概念。2.计算方法不同。绿地率对绿地总面积有严格要求,绿地率对绿地总面积没有要求。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绿化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绿地率=总绿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另外,由于绿化率的范围比较宽,绿地率的范围比较窄,所以经过测算,绿化率一般要高于绿地率。3.标准不同。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居住用地的比值,是比较宽泛的。一般有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比如空旷的停车场中间有草的树影和方砖,都可以算作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是比较严格的,长草的地方不一定都算绿地。绿地率是指“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住宅旁绿地、属于配套公共建筑的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小区绿化率国家规定标准

小区绿化率国家规定标准是**30%以上**。对于新建居住区,居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0%**,旧居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同时,绿地率一般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建筑外墙5米以内的绿化用地,一般情况,绿地率越高,建筑面积越低,业主的居住舒适度也就越高。此外,一般园林式居住小区,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应不少于**1平方米**,中心城区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国家规定小区绿化率标准

小区绿化率35%的建筑达标。小区绿化率是小区环保项目面积除以小区土地面积。国家小区绿化率已经明确指出,新建居住区绿化率需要达到30%以上,旧居住区绿化率需要达到25%以上。所以小区绿化率35%的楼可以放心购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绿化率和绿地率有什么区别?1.概念不一样。绿地率是一个准确严谨的概念;绿化率是一个不规范且相对宽泛的概念。2.计算方法不同。绿地率对绿地总面积有严格要求,绿地率对绿地总面积没有要求。绿化率的计算方法为绿化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绿地率的计算方法为绿地率=总绿地/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另外,由于绿化率的范围比较宽,绿地率的范围比较窄,所以经过测算,绿化率一般要高于绿地率。3.标准不同。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居住用地的比值,是比较宽泛的。一般有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比如空旷的停车场中间有草的树影和方砖,都可以算作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是比较严格的,长草的地方不一定都算绿地。绿地率是指“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住宅旁绿地、属于配套公共建筑的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国家规定交养老金是哪一年开始的?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法规是包含在《社会保险法》里的。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拓展资料: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劳动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单位和企业应当允许。【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公务员探亲假国家规定细则

探亲假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自己的直系亲属分居两地,每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的到异地探望亲人的假期。该探亲假期可带薪休假并报销往返路费(飞机票除外)。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细则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何查询十二五国家规划教材批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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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大学必须有隔离宿舍吗

根据教育部对各高校防控新冠肺炎的要求通知,高校是需要有配备临时隔离的保障。附件1高等学校春季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三版)为指导高等学校做好春季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压实高等学校防控工作责任,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落实“四早”防控措施,精准防控,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开学准备(一)学校的准备。 1.重视开学准备。学校根据疫情形势和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新冠肺炎和春季高发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科学制定开学工作方案,周密安排学生返校报到,有序推进春季开学工作。2.落实各方责任。配合当地严格落实辖区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落实好学校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自我管理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高校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提前有序做好开学前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准备和工作安排。3.坚持联防机制。完善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教育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指导,推动学校与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专业指导和人员培训服务,形成教育、卫生、学校、家庭与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点对点”协作机制、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业务指导、培训、巡查全覆盖。 4.完善各类预案。学校提前熟悉掌握当地防控要求、防控方案、医疗服务预案,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师生来源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责任到人。校医院、医务室等应发挥与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纽带作用。学校开学前与属地社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做好对接,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5.做好物资储备。提前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配备足够的盥洗设施。对非接触式温度计等设备进行校准,保证测温数据可靠。在学校内按照标准设立(临时)隔离室,位置相对独立。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卫生设施管理、卫生保障、监督落实等工作。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员、志愿者、宣传员等校园防控队伍建设。 6.完成环境整治。开学前对校园实施全面的环境卫生整治,包括加强对冰鲜冷链物流的监控和管理,对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场所进行彻底的卫生清洁消毒、通风换气、清理垃圾,对校园内使用的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进行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处理。7.加强教育培训。对师生员工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师生员工的准备。 8.报备健康状况。开学前进行连续14天每日体温监测,记录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并如实上报学校,配合学校做好开学入校健康检查。 9.落实返校要求。返校前应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低风险地区师生员工经学校审核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后即可返校;严格落实对从中高风险地区返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管理要求。境外师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返校时按照我国相关政策要求接受管理。10.做好旅途防护。返校旅途中要随身携带足量防护用品,注意个人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主动配合乘务等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防疫管理等。二、开学之后(一)学校管理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压实学校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等制度和防控措施。2.做好监测预警。做好师生员工健康监测工作,落实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做到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新冠肺炎、流感、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等冬春季高发传染病的监测、分析、预警、处置工作,将疫情防控作为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3.坚持登记制度。把好校门关,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佩戴口罩,对进出人员监测体温。学校要加强对外卖配送和快递人员核查、登记与管理,合理设置快递收发点。 4.做好场所管理。坚持疫情常态化下不同场所管理要求,加强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体育馆、会议室、实验室、校医院、卫生间等场所的管理和清洁消毒,定期通风换气。5.加强活动管理。根据校园情况合理控制人员密度。开放教室、自习室、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空间。加强各类聚集性活动审批管理,非必要不组织大型室内聚集性活动。6.加强员工管理。鼓励校(楼)门值守人员、保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自愿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工作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上报并及时就诊,不得带病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应当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与消毒。 7.落实健康教育。把传染病防控知识与技能等内容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定期对师生员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师生员工防病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以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健康体魄为出发点,重视学生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提升。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用眼习惯,控制视屏时间,合理作息。关注学生心理,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二)师生管理要求。 8.遵守校门管理。师生应遵守学校校门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出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便捷的进出校门管理机制。9.加强个人防护。在校期间自觉按照学校规定做好个人健康管理,一旦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应及时上报,并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就诊。注意手卫生、个人卫生、用眼卫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宿舍卫生清洁,定期晾晒、洗涤被褥及个人衣物。符合接种要求的师生依法依规、知情同意、自愿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10.保持社交距离。学生做到学习、生活空间相对固定,应当随身备用口罩,在校外公共场所无法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时,需要佩戴口罩。三、应急处置(一)关注疫情变化。一旦所在区域发生本土疫情,要严格实施师生员工体温检测、晨(午)检和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防控措施。校园出现病例后,视情采取班级停课、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二)遵守处置流程。师生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当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到医院就医。学生应当及时报告辅导员,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校医院。校医院应做好新冠肺炎症状主动监测,及时上报,及时转诊。学校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环境消毒和检测工作。(三)启动应急机制。如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对共同生活、学习的一般接触者要及时进行风险告知,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师生员工病愈后,返校时要对其查验由当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政府机关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理论上可以,实际很难操作。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受理: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 2)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4、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5、国家赔偿的时间要求 (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规定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占地是指占用土地。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义务,对于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侵犯公民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赔偿。一、占地国家赔偿标准国家占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各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但主要有两种依据:一是本地的《土地管理条例》,例如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以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大致需要赔偿如下几块地方:1、承包经营费:即你们享有该地的使用权是否缴纳了承包经营费给村里?如果交纳了,那么应当由征地的政府退还你们从征地之日起到承包使用该地终止之日的承包费。2、土地类别分为六类。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在种植的山坡地,下同),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养殖水面(山塘水库),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3.各类区和类别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耕地3.7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2.0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6万元/亩,养殖水面1.5万元/亩,未利用地0.3万元/亩。第二类区:耕地2.7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4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5万元/亩,养殖水面1.3万元/亩,未利用地0.17万元/亩。第三类区:耕地2.5万元/亩,园地、其它经济林地和山坡地1.2万元/亩,非经济林地0.4万元/亩,养殖水面1.15万元/亩,未利用地0.16万元/亩。4、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的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和不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按本标准执行。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从中提取不超过征地补偿标准10%的额度,作为村级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前的地类加上报批费用进行补偿。或者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另作补偿。5、计算田地作物现在的数量和价值(青苗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占地1.对于建筑物而言,占地面积是指建筑占地面积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通常用于计划地块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土地面积。2.可以指到手的空白地皮的平米面积,即地块总面积。在最初进行报批立项时,会经常用到“占地面积”这个词,就是这个意思。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等于建筑面积。三、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若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占地的行为损害了您本人的权益,您可以准备好充分的资料证明来向行政机关进行索赔。法律客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一、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对公务用车的配置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二、在地方,那就以深圳为例吧,它经济发展水平数一数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规定了配车等级的上限,如:1、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三、公车私用、超标购车、挂私人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豪华公务车”更是频频被媒体和网友曝光。最好的制度是:对公务车实行所有车辆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除执法、司法机关的特种车辆外,集中其余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公车,进行统一管理。有网友表示,公务车辆都必须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应在公务车上安装GPS,对公务车动向进行监控,或者在车身喷涂统一颜色。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  (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  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  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  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  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  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  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  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  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  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对公务用车的配置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二、在地方,那就以深圳为例吧,它经济发展水平数一数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规定了配车等级的上限,如:1、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三、公车私用、超标购车、挂私人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豪华公务车”更是频频被媒体和网友曝光。最好的制度是:对公务车实行所有车辆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除执法、司法机关的特种车辆外,集中其余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公车,进行统一管理。有网友表示,公务车辆都必须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应在公务车上安装GPS,对公务车动向进行监控,或者在车身喷涂统一颜色。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是怎样的?

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有以下几个标准:1、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2、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若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需报国管局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1日在中国政府网站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和规范管理、拨款和资金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以及31条补充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点: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效率,明确了集中统一的方向,要求主管部门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采购管理,公务用车采购资金纳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坚持勤政与厉行节约相结合,妥善安排公务用车设置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务用车设立的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设立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设立核查的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止公务用车设立和配置超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对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放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分类细化,要求党政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国家规定孩子的户口够几年才能在户口所在地上学?

  国家没有规定孩子户口够几年才能在户口所在地上学,但地方政府的政策不一样;有的地方政府实施就近入学政策,会安排孩子在家庭房产周围入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入学,而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如果是非本地户籍工作者,而此刻孩子已经到了上学的年龄,为了孩子能受到好的教育,需要准备个人务工证明、固定住所、暂住证和计划生育查体证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国家规定小孩几岁上一年级?

一般六周岁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上小学一年级

六毛岁

国家规定小孩几岁上一年级?

根本没有规定要到了几岁才能上的问题!!!!!据2009年12月8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教育部昨天(12月7日)发出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教育部“依法执行”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道说,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那样太浪费纳税人的时间和金钱了。只要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本身,再加上一点点权利意识和法律常识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一、《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首先,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全国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年限为九年。如果儿童少年主观不愿意接受或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接受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欧美国家多称中小学教育为“强制教育”,这才是“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其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可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全国儿童少年必须履行接受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儿童少年因为某种原因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如果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或限制,则明显有违《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和规定,会侵害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二、《义务教育法》中“凡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只要睁大眼睛认真地研读一下教育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就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明是在说,儿童到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就应当送其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也就是说,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送儿童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儿童超过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没有送其入学,则有违《义务教育法》。因此,六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教育部门将“年满六周岁”的规定理解为儿童必须达到六周岁的最小年龄才可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是非常不准确的。那么,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自己义务的积极性太高,在没有侵犯儿童合法权利也没有违背儿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想在五岁半或四岁就送儿童去接受义务教育,有没有违法呢?显然没有,至少,法律根本没有禁止。而现代社会的法理常识告诉我们: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是可以做的;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是不可以做的,即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民即可行,法无授权官不得为”。因此,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以禁止儿童少年在六周岁之前去上小学。这显然与当前教育部门所谓“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而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和限制的做法完全相反。如果结合上面提到的《义务教育法》其它几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可以看得更清楚。因此,法律没有禁止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六周岁也不是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最小年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没有得到禁止六周岁以下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授权。如果各地方或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或部门规章来限制儿童少年在六周岁之前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冲突,也是对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侵犯。三、中国儿童到底从几岁才可以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显然,教育部门或学校对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进行审查或限制会侵犯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这根本就不是政府该管的事情。在儿童六周岁之前如果想接受义务教育,政府除了提供帮助之外,就不该做任何限制。任何限制都是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侵犯。那么,儿童到底几岁才可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答案是在六周岁之前没有限制。在六周岁之前,爱几岁上就几岁上,如果一个孩子在一岁时就已经具备上小学的身体和智力条件,自己也愿意,父母也支持,那么,他就应该可以去上小学。当然,在年满六周岁之后,不管儿童愿意不愿意,条件具备与否,政府和父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强制或帮助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为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最迟入学年龄。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那当然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显然,父母也不得违背儿童的意愿强迫儿童在六周岁之前去上小学。最后,才是参考学校老师或专家的意见。教育部门、学校老师或教育专家也只能提供参考意见,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儿童的受教育权,否则法理不容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可以上一年级?

国家规定孩子年满六周岁就可以上一年级了,如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六周岁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

国家规定几岁小孩子才可以上一年级

6 7岁

国家规定几岁才能上一年级

小时候不小心磕破了牙齿一个人在教室后面止血,没有一个人看得起我,因为我是八岁上一年级的学生。

国家规定小孩几岁可以读一年级

国家规定小孩6岁可以读一年级。1、儿童已经年满六周岁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入学年龄可以推迟至七周岁,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儿童的上学年龄应当是六周岁,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推迟至七周岁,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后,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符合父母工作地的入学条件的,也可以在父母的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义务教育的条件。在居住地上小学一年级报名要求及注意事项:1、根据中国教育部门规定,六周岁以上的适龄儿童均可报名参加一年级入学。需要适龄,孩子必须已经六岁或以上,在2021年9月1日时年满六周岁。孩子必须具有常住户口,并在居住地符合当地教育局相关要求。孩子需通过体格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并且拥有明确疫苗接种记录。2、报名注意事项:不同地区的报名时间可能会略有不同,建议至少提前两个月开始关注当地的申请政策和办理流程。准备好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等资料。大多数地方会安排入学测试来评估孩子的能力和技能水平,学生可按正常课程预习内容就可以了。3、应当准备卡片或计算器,题目书写注意核实所需文档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堆集在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些重要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户口本、疫苗接种记录、体格检查报告等。请确保这些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免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可以上一年级?到2022年年末年满几周岁可以上小学

国家规定小孩满六周岁应该上小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扩展资料:相关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家规定小孩子不能玩手机吗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小孩子不能玩手机,但是小孩子自制力差,经常玩手机容易使小孩子沉迷于网络,所以家长一般都不让小孩子玩手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能上一年级?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能上一年级? 满6周岁。 九年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国务院总理 *** 2015年11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国家规定几岁上一年级 你好,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即可上小学,2012年12月出生的只能2019年才可以~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可以上一年级? 国家规定孩子年满六周岁就可以上一年级了,如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六周岁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 孩子上学新政策:义务教育法规定,孩子上学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 *** 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国家规定孩子几岁可以上一年级请问下女儿 一般要求虚岁7岁的孩子可以上一年级,而且7岁孩子的生日必须是9月1日以前的。 国家规定小孩多大才能上一年级 法律规定是6周岁。一般执行时是截止至当年的8月31日年满6周岁。 国家规定小孩几岁可读一年级 7周岁是适合入学读一年级的年龄,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到6周岁。 但建议宁愿推迟,也不要提早。试想一想,假如提早的话小孩的体力、智力在群体中很可能会长期处在“跟得上”或“落后”的层次,但如果推迟的话就可能处“领先”的层次,选择哪种情况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呢? 小孩子!一般几岁上一年级,国家有规定吗! 如果是九月一号以前生的就7岁,如果是九月一号以后生的就要八岁 国家规定满几岁可以读一年级 现在国家重视幼儿教育,教育部门已把小学中的学前班取消。而幼儿园的小班年龄是三岁。正常标准上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是满7周岁。有些地方区域管辖的可以放宽年龄至半年,但一定要年满六周岁以上。 国家规定满七周岁才可以上一年级吗? 不是。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也就是说截至当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儿童可以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而9月1日出生的孩子,则要等到下一年.

国家规定女公务员可以化妆涂指甲吗

这个没有明文规定吧!!

国家规定女公务员可以化妆涂指甲吗

国家规定女公务员上班期间不可以化妆涂指甲。《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公务员应该“举止端庄,仪表整洁”。 公务员着装尽管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大多数公务员还是遵守一定的“潜规则”。比如上班时男士不穿短裤、凉鞋,女士不穿吊带、超短裙。此外,无论男女,首饰都是禁区。女性公职人员穿着要有部分有乖巧、有青春的元素,但又不能太成熟,要在穿着和风格上消除学生的稚嫩感,但是在成熟化打扮的道路上又要有度有分寸。如果说工作15年以上,职务能在厅局级以及以上的话,那么一定要特别重视饰品的装饰和点缀的作用,在身上可以有一些奢侈品但是一定要记住,公职人员这个群体是要讲究廉洁质朴的。扩展资料:服装是身份的标志,不仅是公务员文明状态的体现,而且也是公务员执行公务员礼仪的重要内容。虽然在公务员系统中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上班应穿什么,但实际上,多数人表示公务员上班的服装有自身的要求,最低标准就是“正装一点、正式一点”。由于认可的人偏多,这似乎已经成了公务员着装的不成文规则。但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尤其是女性朋友。随着世人观念的转变,公务员的服装也并非一味的“严谨古板”。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务员着装规定”不必“具体而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囯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法按国家规定实行什么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国家规范

法律分析:1 符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 2 积极开发、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材料和新设备。 3 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顺序,采用流水施工和网络计划等方法,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现场,采取季节性施工措施,实现均衡施工,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4 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施工。 5 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车辆改装.国家规定改到什么程度

汽车改装一般改的部件:1、刹车系统:刹车系统升级有多方法,比如换加大的刹车盘和多活塞的刹车卡钳以及高性能、耐高温的刹车片外,还可以换上等级更高的刹车油,或者换装金属材质的高压刹车油管。2、悬挂系统:悬挂系统的改装大致可分为换装避震器、强化悬挂结构杆、加装平衡杆等。其中影响最大也是最多人改装的项目就是避震器。3、进气系统:发动机上的空气过滤器是为了过滤发动机运转所需要的空气,在汽油发动机上都有此装置。4、引擎动力:引擎对于车就如同心脏对于人,全车最重要的部位就在于此。5、排气系统:发动机做功后会排出废气,排气效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引擎效能的优劣。6、供油系统:可分为改硬体和改软体两大类,改硬体的目是要提高单位时间的供油量

容积率国家控制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容积率

  容积率国家控制标准:对于七层以下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出1.6,七层到十层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出2.0,而11层以上的建筑,容积率则不能超出3.5。“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一般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可以根据规划和管理需要对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容积率。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关于地下室是否算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商业用房)算不算容积率都做了很好的探索。不算容积率是考虑到节约用地,鼓励开发地下空间,计入容积率是规范房地产市场,防止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有漏洞可钻。容积率将直接关系到建筑用地的大小。   在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地块上建房,每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建2层,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容积率就是2.0;如果建3层,每层建筑面积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容积率就是1.5,依次类推。   建筑特点   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国家规定容积率不能高于多少

容积率国家控制标准:对于七层以下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出1.6,七层到十层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出2.0,而11层以上的建筑,容积率则不能超出3.5。一、容积率管理规定规范1、为标准建设商业用地容积率管理方法、提升城乡建设规划依法执政水准、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国家住建部此前制订《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全国各地将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转,不可随便调节、变更容积率。2、方法确立,以出让方法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理应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明确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构成部分。3、依照规定,待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快,不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4、以划转方法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新项目,建设企业理应向县市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明确提出建设商业用地整体规划批准申请办理,由县市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机构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核准建设商业用地容积率等分区规划指标值,签发建设商业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企业在获得建设商业用地施工许可证后,即可向县市级以上地区市人民政府农田主管机构申请办理。5、方法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转,一切企业和本人都理应遵循经依规准许的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明确的容积率指标值,不可随便调节、变更,不可以政府部门会议记录等方式替代要求程序流程调节容积率。二、容积率对居住有什么影响1、人口密度容积率高的住宅代表着此小区中房子建得会比较多,而这样高容积率的住宅肯定会给小区带来高密度的居住人口,这就导致了小区居住者的生活舒适度下降。同时,高密度的居住人口还对健身场所、儿童活动区域、娱乐中心以等公共区域有所影响。2、内部规划住宅容积率若是过高的话,则会影响到小区内部的规划,因为高容积率的住宅对土地使用率有一定的要求,如果小区中的楼层较高,那么绿地的比例则会相应的减少,从而影响到居住者们的生活环境及品质。3、安防问题容积率过高的住宅还会影响到小区安防方面的问题,因为如果小区居住密度过大,那么出入小区的人肯定就会比较多,而外来人员混入其中也会相对容易些,这对高容积率住宅的安防系统的要求更高了。因此,高容积率的住宅在安防系统一定要加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容积率国家控制标准是多少国家规定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国家规定容积率的范围:1. 新建居住区,其容积率应不超过4.5;2. 旧城改造区,应不超过2.0;3. 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等用地,其容积率应不超过1.5;4. 工业用地,其容积率应不超过1.5;5. 仓储用地,其容积率应不超过0.8;6. 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用地,其容积率应不超过1.5;7.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容积率应不超过1.0。以上规定适用于独立式、联排式或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等居住建筑。

国家规定容积率不能高于多少

国家规定容积率不能高于3.5%。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国家规定的工程档案保管期限

法律分析:档案的保存期限原则划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短期保存三种。工程档案(土建技术、质量、安全、经营;水暖、电气、外分包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列为永久保存;人事档案列为长期保存;会计类档案资料保存期应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施工队施工时间国家规定

工地施工时间规定:06:00~12:00、14:00~22:00间可以进行施工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除外。1、早上6点到中午12点,下午14点到夜间22点间可以进行施工作业;2、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3、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除外。国家规定装修时间是:1、国家规定小区正常装修的时间,在工作日的早上8到12点、下午2到6点钟。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进行,装修噪音干扰的需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2、国家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是不可以装修的,如果一定要在法定节假日内装修,必须要静音装修,可以贴瓷砖或做一些其他的静音装修工作,不能够产生扰民现象,如果扰民了那么业主是有权进行投诉的,并会除以不低于500元的罚款。3、大家带来装修的时候,最好采取一些隔音措施,有些邻居的脾气比较大,如果在噪音装修的同时融入了其他的邻居,很有可能会在口角上面发生任何的冲突。4、按照严格的施工规定,在装修的时候一定要将门窗关好,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噪音的干扰,也可以使用一些隔音的机器进行隔音,在地上铺上就棉布,这样也可以减少一定的作用。5、如果邻居这间装修扰民了,我们先不要急着投诉,可以上门去沟通,如果邻居拒绝,这个时候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让其进行调解。国家规定施工时间是早6时至晚10时。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指6点00至22点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指22点00至次日6点00之间的时段,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国家规定白天施工6点到22点属于正常施工。【法律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国家规定学前班几岁可以上

国家没有规定学前班几岁可以上,只是规定了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上一年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扩展资料:六周岁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

学前班是国家规定的吗

综述国家没有强行规定学前班的教育规定;但各地针对适龄儿童都建立了学前班,尤其在农村和县城比较普遍。学前班的内容不仅是知识类,更包括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有的学前班内容就很丰富,包括语文阅读理解,数学,空间,图形,英语,心理健康,感觉统合训练,心理沙盘游戏等综合课程。环境优美,教室多,活动空间宽阔,教师资源丰富,课程设置合理,可以很好的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各项能力。费用低一些的基本侧重知识教育,大多是有小学教育经验的教师任教;费用高一些的多是"拥有自主研发课程" 的相关机构。在此提请广大家长注意,一定要对照上述六种分类看清楚各个机构的特点。选择教学品质高、放心又可靠的学前班十分重要。建议家长对备选培训机构的办学理念、办学业绩、办学特色、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口碑等进行综合对比,然后再从培训时间的安排与交通是否便利等方面考虑,并要对拟选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

法律分析: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罪

法律主观: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 法规 ,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 担保贷款 ,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 》、《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法 》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 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 银行贷款利率 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 贷款利率 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 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经营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 过失犯罪 。 综上所述,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对于国家的金融政策造成了破坏,致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违法贷款的行为会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与相应的处罚,构成该犯罪行为是贷款人员违反规定给贷款人发放贷款,但是因为过失造成的贷款违法发放不会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本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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