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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打架斗殴处以200元罚款,张某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B、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题目中王某被处200元罚款,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A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如果复议机关认为罚款明显不当等情况,可以作出变更决定。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C选项是中止,而不是终止。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本案中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D选项正确。

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主观:个人行政复议意见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 行政复议申请 属于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 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请问行政复议是怎么申请?有什么用?

1、简单说就是民告官(与行政诉讼差不多),你对部门或者政府作出的处罚、收费、强制措施不服而提出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这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能做得。3、给你提供我编辑的一份行政复议指南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内容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荆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二、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等),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四、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附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 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法律分析: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停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存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吗

当然存在,任何复议结果,都必须用到第二十八条,但如果用到第一款第三项还必须明确第几目才可以,因为这是撤销条款,要明确具体原因才可以的。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行政复议活动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八条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或者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以该公民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五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推举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从申请人中指定。第十条 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五)致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四)行政复议申请缺少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在我国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

在我国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一、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特征是: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二、分别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a《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可以口头提出,与行政复议的书面复议原则是否矛盾?

  首先没有什么书面复议原则,是书面审查原则。  其次,书面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采取的处理方法,与复议提出方式无关!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复议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受理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的职责

我补充一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为什么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当前复议实践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往往不知道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知道了救济途径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确凿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了解或者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因此,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那些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致于因为时间太紧而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条将申请复议的期限适当延长,明确规定为“六十日”;第二,本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首次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要根据这一规定提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难度会更大,很多都需要有律师或者有关法律专家的帮助,规定“六十日”,是适应扩大了的行政复议范围的需要;第三,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看,一般也超过了十五日,大多规定为三十日或者六十日,如:日本规定为六十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三十日;第四,从现有的一些单行法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看,有些也超过了“十五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当前各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地延长了申请期限的规定,使各单项法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基本上都纳入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范围,有利于行政复议期限的基本统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法实施以后,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当依照复议法修改延长到“六十日”,如果单行法律尚来不及修改的,具体复议工作中也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因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此外,本条还规定“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为个别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延长复议申请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得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在实践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二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时间,难以认定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情况依法确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是对发生了法定的意外情况复议申请期限可以延期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可以适当延期的情况有两类: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二是其他一些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如法人处于合并或者改组阶段,复议申请人病重等。根据本款的规定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讲的继续计算是指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如,法定申请期限为六十日,而在期限开始的第二十一天发生了某种障碍,申请人在这一障碍消除后,还有四十天的申请复议期限。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出现时,申请复议期限处于中止状态,因此当这些障碍消除后,申请复议期限继续计算,注意这里不是重新计算。此外,本款的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条例关于延长期限需要申请批准的程序,规定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对这种情形进行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参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执行,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此规定应当就是依照行政诉讼制度制定的。因为毕竟行政复议不是最终的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就会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所以在复议工作中,往往是参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的。

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吗?

是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

法律主观:这两个条款规定的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和 行政复议中止 ),更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 行政复议法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 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 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 中止行政复议 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指导和监督。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行政复议法什么时候修改的

《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虽然《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已列入2012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有关方面尚未发布修订案。

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行政立法宗旨是(  )。

【答案】:C我国的行政复议法本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行政立法宗旨,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创新方式、有利操作、强化监督、落实的原则,在符合立法精神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创新努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第七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由有关司局或者机构依前款提交答复意见。第三章 审 理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解释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解释的;  (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处理的;  (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  按前款(一)、(二)项中止审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写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写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请求、申请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工作是负责公司各种内部工作。1、负责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维护、管理。2、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3、负责对全体办公人员(各部门)进行日常考勤。4、在公司未建立人力资源部门之前,建立初步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履行人事管理职责。5、处理公司对外接待工作。6、组织公司内部各项定期和不定期集体活动。7、协助总经理处理行政外部事务。8、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理其他相关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哪些机关可以撤销

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及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扩展资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中止最长时间多长

法律上未规定 行政复议终止 的最长时间,因为 行政复议中止 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 行政复议案件 的审理。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范围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处罚不服想要复议的就要在 申请行政复议 的期限之内提交材料,可以写申请书,也可以口头说明。当然,申请复议也是有条件要求的,接到申请后 行政复议机关 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查,筛选符合复议条件的进行审查,最终给出决定。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听证参加人。行政复议告知听证的程序:听证会原则上应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场所举行。必要时,也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地或案件主要发生地举行。行政复议机构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一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二)查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三)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协议;(五)核实听证笔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听证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发言、提问;(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四)不得大声喧哗、恶语伤人、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有其他影响听证秩序的行为;(五)不得提前退席。第二十九条旁听人员在听证期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第三十一条举行听证会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人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身份,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理由;(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六)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焦点;(七)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八)听证人员进行询问;(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相互询问,也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询问;(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十一)当事人最后陈述;(十二)听证主持人征询是否同意按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和解;(十三)听证结束,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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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第六条 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九条 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文化部其他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于当日经办公厅签收后转交政策法规司。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可以就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2日内提出书面答复。第三章 审查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文化部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复议申请时60日,行政起诉时3个月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手段,两者基本上是并列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如果选择复议,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就是复议前置,法定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也不得提起诉讼。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条例内容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构办事规范所设立的法律,它有效的减少了权力机关不合理不合法执政的发生。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复议法的申诉时效是多久  《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且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乡级政府规定等)不合法,一并申请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择一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意见书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程序等内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

【答案】:A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的条例。具体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程序等内容。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的是( )。

【答案】:B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 )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

【答案】:B、C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终止。(1)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⑤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BC正确。(2)选项A缺少“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条件。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导致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DE错误。

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多少天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处罚不服想要复议的就要在 申请行政复议 的期限之内提交材料,可以写申请书,也可以口头说明。当然,申请复议也是有条件要求的,接到申请后 行政复议机关 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查,筛选符合复议条件的进行审查,最终给出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

【答案】:C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对( )的案件,可以调解

【答案】:B、C、E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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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我国各行政部门的英文翻译

中国政府部门常见英语词汇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 R.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Province (Hebei Province) 省 Prefecture (Cangzhou Prefecture) 区 Municipality (Beijing Municipality) 市 City (Cangzhou City) 市 County (Cangxian County) 县 Autonomous 自治 (Autonomous District [ Prefecture/ County) Capital (Provincial Capital) 省会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国共产党 National Party Congress 全国代表大会 Fif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五大) First Plenary Session 第一届中央全会(一中全会) Central Committee 中央委员会 member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中央委员 alternate member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候补中央委员 Political Bureau 政治局 member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政治局委员 alternate member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政治局候补委员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member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政治局常委 Secretariat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中央书记处 General Secretary 总书记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International Liaison Department 对外联络部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组织部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统战部 Propaganda Department 宣传部 State President 国家主席 President of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Vice President of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Standing Committee 常务委员会 Chairman 委员长 Vice Chairpersons 副委员长 Members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常务委员会委员 Central Military Committee 中央军事委员会 Chairman 主席 Vice Chairman 副主席 CMC Members 委员 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 President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最高人民检察院 Procurator-General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State Council 国务院 Premier 总理 Vice Premier 副总理 State Councillors 国务委员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外交部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国防部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教育部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科学技术部 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公安部 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安全部 Ministry of Supervision 监察部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民政部 Ministry of Justice 司法部 Ministry of Finance 财政部 Ministry of Personnel 人事部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Ministry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国土资源部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建设部 Ministry of Railways 铁道部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交通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信息产业部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水利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农业部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Ministry of Culture 文化部 Ministry of Health 卫生部 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国人民银行 Auditing Administration 审计署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National Committee 全国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常务委员会 Chairman 主席 Vice-Chairpersons 副主席 democratic party 民主党派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of the Kuomintang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China Democratic League 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China Democratic Nation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China Association Promoting Democracy 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Chinese Peasants" and Workers" Democratic Party 中国农工民主党 China Zhi Gong Dang 中国致公党 Jiu San Society 九三学社 Taiwan 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people"s organization 人民团体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 Communist Youth League of China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 All-China Federation of Youth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青联) 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全国学联) China Young Pioneers 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 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 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联)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全国侨联) China Welfare Institute 中国福利会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中国红十字会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中国人民解放军) Headquarters of the General Staff 总参谋部 General Political Department 总政治部 General Logistics Department 总后勤部 General Armament Department 总装备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八月三十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ue003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ue004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ue004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ue004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ue003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ue003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ue003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尹力2016年5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现决定废止《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包括哪些法律

行政复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

范围没有什么不同,就是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是法院,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一、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二、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提交行政复议后,法定的答复时间是多少天?

行政复议期限是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且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好律师网参考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法律分析:(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2)原来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按照原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即“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清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申请期限仍为3个月。(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故意造成,凭主观努力也难以克服的事实,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障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过60日的,超过的日数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几日内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五种结果是哪五种?哪种结果更重要?

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是五种。是四种。每种结果都很重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行政复议法对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实施

行政复议期间u200d,复议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具有定力,执行,确定履约,行政管理,现在行动就医的权利,而不是否定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有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事项;  (四)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恢复行政复议审理事项;  (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订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六)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七)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鉴定事项;  (十)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三)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四)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六)组织培训;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应当为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法律类资格考试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获得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应的物质条件;  (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培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到底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有: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四种: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特征如下: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战,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你的行为的形式相应的决定活动。

行政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独立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作出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 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复议期限是多久1、交通事故复议期限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一般是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法律分析:(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行政裁决案件是否可以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行政裁决事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裁决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是指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行政争议,核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2、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类。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制发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是,当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则可以一并进行审查。3、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从证据材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无须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等当面进行质证,可有效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所谓听证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的期限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知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当场作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补充告知等情况下如何才算“知道”,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 证据 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2023

法律主观:这两个条款规定的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和 行政复议中止 ),更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 行政复议法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机关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 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 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 中止行政复议 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上级或法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经过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和行政诉讼比较,受理标准不同   (1)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11项)和诉讼(8项),实际内容一样,都有“其他”这一项。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的对象,部分是复议的对象;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复议,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申请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范围,当事人申请后,复议机关必须给予答复。   (2)争议的内容   ①合法性,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诉讼   ②合理性,可以申请复议,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出诉讼,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例:某企业污染河流,行政机关责任赔偿10万元,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8万元,当事人还不服,认为不合理,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该企业认为8万元的赔偿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法院才受理。   (3)保护权益的范围   ①人身权   ②财产权   ③受教育权   ④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   复议保护的权益范围比诉讼大,诉讼只能是前三项权利。   例:申请*、*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可以到同级政府复议,如果复议不同意,那就不能诉讼。   2、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复议,抽象行政行为除3种例外的情况外可以复议。   3、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3种)   内部行政行为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   例外:国务院各部门是被申请人,国务院各部门仍然是复议机关   上下级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只能向上级单位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2)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例外:对省政府不服的,仍然是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省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派出机关是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4)其他情形下的复议机关   ①行政公署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到省政府申请复议   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可以到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到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到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⑤继续行使被撤消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有继续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   ⑥行政复议机构   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   (四)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的时间   ①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之内   例:某甲申请翻建房屋,其中有一部分土地是某乙的,某乙就找某甲,某甲说有许可证,但没给某乙看,后某甲找村长,村长告诉某乙,某甲有许可证,但也没给某乙看,最后某乙告到法院,法院告诉某乙某甲有许可证,让某乙去告审批机关。然后某乙去起诉。某甲和村长都没有给某乙看许可证,所以某乙还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但法院虽然没给某乙看许可证,但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所以申请时间从法官告知是起算。   ②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无效,法规规定少于、多于60日的均无效。   2、受理   (1)不受理   ①应该受理不受理   ②受理后不作决定   (2)对于不受理的处理   ①视为维持原决定,去起诉原决定机关   ②直接到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共同点:解决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举证,不适用调解   (2)不同点:受理案件范围不同,有些规则不同   (3)联系   ①选择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先复议后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②必经关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诉讼,复议前置   ③限制性的选择关系,如果复议,复议机关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再起诉。出入境管理规定涉及到和国务院的裁决适用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④法定的行政终局关系,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⑤事实的行政终局关系,不能起诉的就是事实的行政终局。   4、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问题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例外: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条例关于拘留的规定)   (五)审理、决定和执行   1、审理   (1)审查方式:书面审理   (2)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有举证责任   (3)查阅材料   (4)证据的收集: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不得再收集证据,先有证据,再有决定。   (5)撤回申请:当事人可以撤回申请,但撤回申请后,再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一律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的决定   (1)抽象行政行为:   ①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   ②履行法定职责   ③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撤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合理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比法院权限大)   确认:不可撤消和履行没有意义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撤消的同时重新作出   (3)行政赔偿决定   在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3、行政复议的执行   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不执行,但如果当事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可以执行。如果是终局的,要执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期限作适当限制,主要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考虑:   1.行政相对人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不能要求他们立即认识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意义以及是否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应该为他们申请复议规定应有的期限。在这一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什么时候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损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的期限也不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而且如果时间拖得太久,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影响复议案件的正确和及时处理。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是,纳入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除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这是考虑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高,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范围只能是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行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行政复议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后,才能进一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有解决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才能确定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这包括:①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合法。②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在行政机关内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有无越权的现象。④授权与委托是否合法。这主要是指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是否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这包括:①行为的实施是否具有事实根据。②行为的实施是否有法律依据及是否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3)行为的程序与形式是否合法。这包括:①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这主要是指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S店开业前 筹备 人事行政主要工作职责?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 直属部门:行政部 直属上级:行政部经理 适用范围:各门店人事部主管 岗位职责: 1. 负责店内员工招募工作,对部门缺员进行推荐; 2. 负责执行及规划员工培训工作; 3. 考核员工的绩效,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4. 负责档案的整理、记录、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5. 确保有关人事规定遵循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法规; 6. 落实员工薪资核发及福利金、奖金等的正确发放; 7. 协助各部门人事及预算的控管; 8. 负责监督检查店内各部门、员工执行规范的情况。 主要工作: 1. 检查全体员工出勤状况,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督促员工遵守公司规范和人事纪律; 2. 收集及存档相应的劳动、人事法规及公司下发文件,向店内管理人员提供人事规范咨询; 3. 负责店内各项人事制度的传达,实施和检查; 4. 负责店内员工的招聘工作; 5. 店内全体员工的合同、档案管理和薪资管理; 6. 负责店内全体员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总结; 7. 负责规划、执行员工的培训工作; 8. 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保证商场良好的外部环境。 辅助工作: 1. 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 2. 组织店内行政部门人员协助做好盘点和节假日的销售; 3. 指导门店各部门的材料、报表保密工作并定期检查人事主管岗位职责 : (1) 在部长领导下负责公司人事工作,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 (2) 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 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 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 具体负责员工户藉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 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 负责年终先进单位、个人的评选评比,授予荣誉称号的具体工作。 (8) 完成人事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请帮我翻译成英语:个人简历,基本情况,1987年9月12日,籍 贯,行政部主管

Personal ResumeDate of Birth: Sep. 12th, 1987Birth place:Preferable Job: Director of the Administration Dept.

苏州行政区地图

苏州行政区地图

苏州行政区划图

苏州行政区划图如下:苏州市下辖姑苏、虎丘、吴中、相城、吴江5个区及苏州工业园区,代管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4个县级市。全市共有46个街道、51个镇,其中,苏州市区有35个街道、20个镇。

求助:把行政助理的工作职责翻译成英文

1 Assist admin manager in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affairs and the routine work within the department.2 Make regular return visits by telephone, maintain the existing customer relationships and developing new customers.3 Manage the website background, update sellers, menus, announcements and service details timely.4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taff personnel files, save, sort, file and store working data.5 Complete the collection of material, the management of files, drafting ducuments, making official documents, sending and receiving, etc.6 Contact and receive external relevant departments, answer internal calls, receive visitors and keep the smooth conveying of information.7 Take part in the management of admin and purchase affairs in the company, be responsible for recording and distributing office supplies of deparments in the company.8 Complete other affairs given by the company and department, follow the results and report timely.9 Assist admin manager in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departments in the company.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43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第53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6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3号令 市政府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第74号令 市政府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84号令 市政府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2号令 市政府附:^^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政府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政府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政府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政府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政府 7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政府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政府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    市政府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政府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15号    市政府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政府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    市政府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    市政府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是未列入本决定所附目录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于继续执行未列入《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项目和借审批之机乱收费的部门,省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三、对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可以向省监察厅或省法制办举报(举报电话:8905629)。  附件: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总序 号实施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备         注1省发展改 革委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                            33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核                            44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项目的核准                            55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的初审                            6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77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审批                            88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和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和国内社会资金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99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外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非外债性质的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1010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备案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包括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111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除工业企业外)的认定                            121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节能产品(除工业产品外)的认定1313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除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外)的审批1414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除工业企业项目外)节能措施的设计、建设及竣工后的验收1515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含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1616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极少数未授权的部分1717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及审验除隶属于县级财政的单位外1818省规划布局内软件企业认定                            1919《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和初审需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由省审批2020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及(事前)备案                            2121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的审核                            2222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项目工业指标的审核                            232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242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除地方政府投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审批25 省经委 1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审查批准和发放《供电营业许可证》262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初审                            27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和新建、扩建、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初审及开工生产前的备案284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初审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295发放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长春市教育局公示36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长春市教育局公示36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下:1、学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2、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要求,奖励和资助学生。3、学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4、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已经对新生进行收费的,学校不得要求补交差价,该届新生在校期间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以前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庆云县八大局行政服务中心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庆云县八大局行政服务中心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B座。八大局指的是城建局、公安局、电力局、税务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八大局文叫市政府八大局,指的是我国最原始的几个权利部门,或者是资金比较充足的部门。城建局现在被划分成了住建、城管、规划、团林绿化等局,权利被进一步分化,有利于管理。

自考行政管理本科需要考哪些科目

自考行政管理本科需要考的科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基础、管理学原理、财务会计、法律学概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公共关系学、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国际组织与国际法、比较政治学。一、思想政治理论思想政治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以广大工农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篇重要课程,也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政治制度、政治文明、行政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也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考试的必修科目之一,主要是让考生全面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和分析能力,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三、行政管理学行政管理学也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必考科目之一,主要涉及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宏观管理、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典型案例分析,要求考生具备社会科学研究与工作能力。四、经济学基础经济学基础也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主要涉及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市场经济、经济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考试要求考生充分理解经济学基本概念、分析经济现象的方法和过程。五、法律学概论法律学概论也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主要涉及法律基本原理、法律体系、法治国家基本特征、法律运动规律等方面的内容。要求考生正确掌握法律理论基础,对法律体系有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六、公共关系学公共关系学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必修课,是一门介绍和研究组织与其公众之间关系的社会科学,重点在于如何策划和组织公共关系活动,以及如何与公众间充分沟通,消弭矛盾冲突。七、行政组织学行政组织学是自考行政管理本科考试必考科目之一,主要讲述各类行政组织的种类、构成、职能、管理等具体内容。该学科着重强调对各种不同类型和构成行政组织运行方式的认知及其代码化模型。八、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指管理组织内部人力。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第十条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第十三条 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送审部门。  对经修改后再次报请审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因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立即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分别通知制定部门和《青岛政务网》网站;制定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青岛政务网》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第十七条 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送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审查表、规范性文件文本2份和说明。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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