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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办理规定原文

法律主观:当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时,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有办案程序的。那么,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2018最新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制办受理本辖区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区政府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来访口头申请等形式。第六条申请人来访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的主要事实、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申请人来访时间等,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法制办收到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签收、登记。第七条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自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口头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领导审批,受理日期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计算;(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或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受理日期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计算;(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法制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区领导审批,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四)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经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八条法制办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或者当面审理,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为查清案件事实,经申请人或第三人书面申请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进行,听证笔录和听证过程中查明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办案人员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逐级报法制办负责人、主管区领导审批。第十四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集体审理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审理情况以及初步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理意见,报区长审批。第十五条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三)法制办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第十七条相关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为的,依照该法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收集证据,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得徇私舞弊。对于违法规定的办案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法律主观:一、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3、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呢?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需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见下文附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法律客观: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赔偿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诉讼主体,包括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一、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为了促进行政机关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抽象的国家赔偿具体化,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答复不服而提起赔偿诉讼,就把实体争议引入诉讼程序。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指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诉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常情况下,确定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应当首先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二者均未作规定的某些情形,司法解释确定了以下规则: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3、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二、经过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规则又不尽相同。前者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个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是相同的。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复议决定加重了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把两个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使用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在前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应当作为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不需作被告,但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但它只对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它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上,这种冲突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行政诉讼法为一般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特别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复议决定加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后超过15天还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复议后超过15天还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3、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4、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需要的材料如下: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于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最后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一、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机关的规定

法律主观: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二、申请刑事复议的期限是多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五)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三、复议后,复议机关多久可以给出答复《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特殊的可延长30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先进行行政复议,后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程序如下: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3、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4、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核,做出相应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如下: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3、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4、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先各有各部门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被申请人什么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行

法律主观: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二、申请刑事复议的期限是多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五)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三、复议后,复议机关多久可以给出答复《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特殊的可延长30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因此为了保证审理的公证性,我们应该了解审理程序。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其实除了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最开始的程序应该是申请,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证据规则、复议申请的撤回四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过程。1、复议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注意要2名以上复议人员参加。2、复议方式: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用听证方式审理。3、复议证据规则(1)举证责任①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程序为: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等)——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10日内)。(第23条第1款)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后果: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第28条第1款第(四)项)②申请人只对个别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其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规章无权规定。(《复议条例》第21条)(2)证据收集①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取证。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对此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仅限于复议过程中,即受理复议申请到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间;第二,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收集证据;第三,与行政诉讼规定相同。③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几日内

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如果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当按照少于六十天的复议期限规定作出结果。3、如果属于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2、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3、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多90天必须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二、申请刑事复议的期限是多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五)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三、复议后,复议机关多久可以给出答复《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特殊的可延长30日。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

法律主观:如果是我们人民群众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不服的话,是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行政复议部门去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人都不知道,甚至很多人以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多少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六)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七)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四、决定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行政复议结论。(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怎么走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 管辖 ;(6)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 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法律客观:证据规则、复议申请的撤回四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过程。1、复议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注意要2名以上复议人员参加。2、复议方式: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用听证方式审理。3、复议证据规则(1)举证责任①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程序为: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等)——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10日内)。(第23条第1款)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后果: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第28条第1款第(四)项)②申请人只对个别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其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规章无权规定。(《复议条例》第21条)(2)证据收集①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取证。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对此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仅限于复议过程中,即受理复议申请到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间;第二,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收集证据;第三,与行政诉讼规定相同。③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

怎么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的材料(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八)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十一)其他能证明符合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十二)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十三)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个人如何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广西醉驾判刑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广西醉驾判刑后可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方法如下: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6、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于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合理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60天。我们国家规定的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60天,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的60日内,必须要做出一个准予或者不准予的一个行政决定,如果不做出决定,那么就是违反了程序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60天。我们国家规定的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60天,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的60日内,必须要做出一个准予或者不准予的一个行政决定,如果不做出决定,那么就是违反了程序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申请 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为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未经有利害关系者授权,即便他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但是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除非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四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不服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心意愿,但并未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不能实际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公民。这里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死亡,其近亲属继受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而不必以死者的名义)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对我国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我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的法律对我国公民在其国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我国对该外国人也应当给予同等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作为组织,是与公民相互区别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律主体。在它们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与公民一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们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可能成为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经常处于被管理对象的位置,并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因此,在它们居于被管理对象的地位时,它们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身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很多。例如,根据 合伙企业法 成立的 合伙企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与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应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如果它们受到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未及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顺便提及,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劳动监察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以下就是关于对 劳动监察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的回答,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某区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申请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 工伤认定 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齐某在2009年5月27日的受伤为非因工受伤、不属于 工伤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对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现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仅仅只用寥寥五个字" 经调查核实" 就当然得出" 齐某于2009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导致左手指受伤情况属实" 之结论,显然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未载明劳动者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 证据 ,更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显而易见,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关于"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 职业病 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其次,齐某虽系在工作场所受伤,但其受伤时并非上班时间,且在受伤前一直跟其丈夫闹 离婚 ,经常无端辱骂其他同事,甚至于常常念叨不想活之情形,加之侯某受伤时,并没有任何痛苦的表情,即便当同事发现后叫她,她亦表现出一副无所谓之状,这是全厂皆知的事 实--我们提供了在场员工的证明,也向被申请人提交的 证人 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只字不提,毫无只言片语。从侯某受伤的前后表现,足以肯定其系自伤自残。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之" 自残或者自杀的" ,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雨劳社伤险认决字第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法律客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酒驾怎么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酒驾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如下:1、在去申请复议之前,先要把身份证和处罚决定各复印一份。驾照不需要复印。之后带上原件和复印件前往机构办理;2、在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如果能找到处理不当的法律依据,可以提高成功几率。此外,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视频或第三者的证词等,也可以一并提交;3、收到复议回执,等通知;4、行政复议提交后,就可以等着最终决定。是否能成功,还需办事机构的定夺;5、但在申诉时提供的资料和证件,也是有助于申诉成功的几率的,所以需要准备周全后在去申请复议。酒驾的处理流程如下:1、被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等待验血报告出来,这个过程一般需要3-4个工作日;2、验血报告出来后,根据酒精含量程度来认定是酒驾还是醉驾,如果酒驾的话,扣证加罚款;如果是二次酒驾或醉驾,扣证加罚款的同时,还要面临扣留或被提起公诉;3、交纳一定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后,进入取保候审状态,等待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向醉驾人员下达起诉书。综上所述,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不仅危及自己的安全,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建议大家在饮酒后不要驾驶任何车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复议流程有:一、申请。(一)时效。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二)条件。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审理。(一)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二)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六部行政“大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详↓行政许可法一般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统一办理时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下级审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办案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冻结: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止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和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特殊情况: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行政复议法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多个受理机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转送: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发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审查:(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诉讼法复议后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保护:(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发送:涉及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一)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复议:(一)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二)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国家赔偿法受理: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送达: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提起诉讼:涉及行政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涉及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涉及司法赔偿的,(一)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中止: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只有一个复议机关的行政机构五加一

法律主观:1.一般来讲,根据《 行政复议法 》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 管辖权 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顺便一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

行政复议成功但已拘留完怎么办

一、行政复议成功后拘留完怎么办?行政复议成功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实施行政拘留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对拘留人的羁押决定,释放被行政拘留当事人,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规定,向错误羁押人赔偿行政拘留期间的损失。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机号或者常住地址,以便于沟通、协调和文书送达。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_姓匆榛馗涸鸱ㄖ乒ぷ鞯幕褂Φ倍员簧昵肴俗鞒龅木咛逍姓形猩蟛椋岢鲆饧姓匆榛氐母涸鹑送饣蛘呒逄致弁ü螅凑障铝泄娑ㄗ鞒鲂姓匆榫龆: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_姓辛舻拇Ψ>龆ū怀废蛘咝姓辛舸Ψ?贾葱械模不厥杖〉谋Vそ鹩Φ奔笆蓖嘶菇荒扇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在我国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一般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法律另有

法律主观:如果是我们人民群众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不服的话,是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行政复议部门去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人都不知道,甚至很多人以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多少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四)审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五)审查依据不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六)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七)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法律主观: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期限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四)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五)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期限的相关介绍,行政复议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提出异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申请要求,再次进行审议的一种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醉驾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酒驾行为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申请复议。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一、行政复议醉驾申请的流程是什么?(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的行政复议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因为醉驾这种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中包括行政责任,所以说,驾驶员本人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不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醉驾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行政复议流程怎么走

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1、提交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审查处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本厅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审查办理。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4、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需要下列材料:1、复议申请书;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5、其他必要的材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1、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平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审查强度不同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的流程怎么走

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四、决定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5)行政复议结论。(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怎样进行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交通违章处罚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违章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的方式来进行申请,具体如下:1、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给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是书面申请复议,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会依法对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交通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具体如下:1、交通违法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违法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的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到当地交警支队法控处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2、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的流程具体如下: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方法如下: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如下:(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6、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综上所述,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有关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怎么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行政复议其实也是民告官,但是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更多的是偏向于投诉。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有哪些方式《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无论申请人是以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便于与其联系并送达有关复议法律文书);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作出引起复议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即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指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给予行政赔偿等。(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和复议请求应具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决定。二、行政复议收费吗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实行不收费的原则。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其依法行使我国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实行不收费的原则。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对老百姓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由于行政机关不当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对人向有关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相对人的当然权利。而行政机关依法在行政复议中重新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纠正行政机关内部所犯的错误,这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上而下进行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办理行政复议,有错必纠,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责任,当然不应该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是有两种的,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和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驾驶证吊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驾驶证吊销申请行政复议如下:1、阅读吊销通知书:在收到吊销通知书后,仔细阅读其内容,并了解吊销的原因和依据。2、准备申请材料:准备好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你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吊销通知书等。3、提交申请: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吊销你驾驶证的单位或部门。建议通过挂号信或邮寄方式提交,以便保证重要材料的安全送达。4、等待复议结果:吊销单位或部门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以下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1)授权委托书;(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怎么提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的材料(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八)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十一)其他能证明符合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十二)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十三)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如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主观: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请求怎么填写

法律主观:你好,你们的情况主要是考虑行政复议请求怎么写这个问题。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篇一   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整个行政复议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复议机关对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复议决定书中能得到体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人员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地撰写好行政复议决定书。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以示探讨与交流。   一、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统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发了一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形式上规范了格式规定,但实践当中仍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文件形式出现,使人难以界定是文件还是法律文书?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关规定,是法律文书却又套上红头文件,容易混淆了两种文书的用法;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前面未写上复议机关的名称;有些在标注编号上以“()府复决字()第()号”,“()政行复()()号”或“()府复()号”等形式出现;有些还干脆写上抄送单位等等,在内容上,更是形式多样,有些没有申请人称或被申请人称,就直接进入复议机关查明阶段,无法知道申请人的诉称内容和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有些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写上“经本机关查明,又查明,另查明,还查明”等情形,缺乏了连贯性和严谨性;有些在认定事实、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归纳,复议决定书写得不够精炼,篇幅过长,缺乏了严密性;有些没有引用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等。总之,在当前国家没有统一格式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不少。这些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随意“改革”和“创新”,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质量,以及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   二、认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确地认识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规范、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范、合法,主要从格式、内容、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加以综合考虑,尽量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当然,也不排除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内容部分作适当的创新。比如对事实、理由等内容进行压缩、提炼,讲究用语技巧等,尽量做到简洁、明了,但又不失真。“创新”并不意味着对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随意夸大和改变客观事实,或随意适用法律依据。比如,复议决定书用文件下发,复议决定书前面不写上复议机关名称,没有申请人的诉称内容或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等等,这样,就显得不够规范了。在适用法律依据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保险起见,对作出的处罚决定采用多个法律或多个条款项目;有些应同时适用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它仅适用法律,没有适用法规规章,复议决定书也未予以更正或体现,那就显得不合法了。《行政处罚法》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严格的格式规定,我们在检查考核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时,也重点对案件质量特别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性合法性予以检查、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因此,作为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门,我们自己应首先做到,特别是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更要有严格的要求,务必在格式和内容上做到规范、合法,这也能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导作用。   四、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简明、准确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权威性判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因此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标题,编号,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复议原因,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复议决定及告知诉权,落款时间和盖章。这样比较符合逻辑规定,也符合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清楚、具体,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复议原因部分。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 申请书 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单位某具体行政行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载明,有的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早已写好,但没有及时送到复议机关,若不载明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人们认为是已超过5日的法定受理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u2026u2026”因此,有必要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加以载明。   第三、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部分。这部分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理的地方,我们应允许,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同时,因申请人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写作水平的不同,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也不一样,在实际中我们也有碰到,有的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洋洋洒洒,抓不住重点,这时候,我们必须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实质问题,抓住重点,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归纳,但又要尽量接近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当然,也不能断章取义,或完全抄摘申请书的内容,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显庸俗、不精炼,因此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应掌握简明、准确的原则,篇幅不宜过长,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主要查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如果已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联系不紧密的事实或申请人提供不相关的证据材料就不必去审查,在复议决定书中更不必去阐述,否则,查明事实部分就过于复杂,更不必查明事实部分作出论述或发表意见。   第五、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比如在一起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复议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治安挽留的决定,从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来论证说明其正确性就可以了。   因此,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工作,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范文二   申请人:   成都鑫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法定代表人:李兴秋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赵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伦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2007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07年7 月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1、申请人是合法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偿取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并连续多 2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仍然有效。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属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设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做出限期拆除的决定。4、由于原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土地的性质自许可证颁发后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原来的耕地性质。申请人的后续利用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对“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信赖利益。5、申请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具体违反的条文,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6、申请人所使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不属于“拆院并院”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征地性质。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中,告知此次执法是因为统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执法人员所述违反了“拆院并院”采取“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和3 “不得搞强制拆迁”。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撤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7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称:1、“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质为耕地,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1994年基于农村公益事业为陈家堰村所办理,批准用途是建设村文化中心,因各种原因该项目并未实施,土地利用现状仍为耕地,该许可证与申请人后来的建设行为无关。申请人从未获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该宗土地上进行生产建设的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该宗土地生产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建设。2、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怎么写

随着车子越来越多,很多车主外出的时候不小心就遭遇了一些不公的处罚,当对于交通违章处罚不服,认为执法有误会的时候,可以递写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来说明免除处罚的理由,接下来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复议书如何写的范文,不知道怎么写的朋友可以看一下。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情况:姓名:xxx职业:xxx出生年月:xxx1年xx月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经常居住地址:xxx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1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xxx小客车停放在xxxxx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本人将车牌为x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东门门口处,前往家中拿取钱包,15时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为xxx,见附复印件)。申请人认为: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根据“道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xx路”,据我所知,xx路南起xx街,北至xx街,全长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xx路xx街xxx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第一百零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道例”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案件要点: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即x月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具体对照而言:(1)案件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2)案件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3)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以上就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的写法范文,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借鉴一下,这种情况可能是比较多的,所以对大家也是相当有帮助,如果大家以后在交通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搜索太平洋汽车网,在线咨询,让专业的来帮助大家想办法解决。百万购车补贴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表怎么写

在驾驶员出现交通违章之后,一般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车主决定不接受这个处罚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申请复议。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应该怎么写,这就是大家需要清楚的一点,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原处理决定书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件。二、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复议,也可以书面申请复议。口头申请复议就是由行为人本人到你所选择的上一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交通警察给你实施的处罚进行口头陈述,并说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并且要提供交通警察给你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申请复议,就是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里面要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你复议的要求,来递交给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会依法对你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然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就清楚了吧,在实际中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时候就要按照规定写申请,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会有处理的结果,这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专业。百万购车补贴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以下是一般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和责任,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角色和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资产登记和清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清查,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信息的记录和更新。资产评估和定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资产利用和经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经营要求,包括租赁、出售、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以最大化资产的效益和利益。资产保护和维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要求,包括资产的保险、安全、防火、维修等措施和管理。资产处置和监督: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出售、报废、报损、注销等的处理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和审计要求。监督和问责: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要求,包括内部监督、外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违规行为的追责和处理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有所差异。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建议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报废资产处置评估,评估相关问题咨询搜索 好评评估。

行政,行政部门 英文怎么说?

行政:Administration 或者 Admin行政部门: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简称 Admin Dept.

行政人员用英文怎么说

行政人员 n. administrative staff

从地铁站的大学城北站出发,怎么去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行政楼C区? 谢谢~

B出口搭382去到华师正门口,就看到行政楼了

急需一篇关于争先创优的征文,范围行政单位,字数1500字。

  增强争先创优意识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增强争先创优意识,争创一流业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必备品质,是干事创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作风,能够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敢为人先的使命感,提高工作水平,创造一流业绩,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一、充分认识争先创优的重要意义 争先创优是敢创一流的勇气,是永不懈怠的精神,也是共产党人勇往直前优良传统的具体表现。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岗位,就是要以争先创优的精神,勇创一流业绩。进行伟大的创业,必须有伟大的创业精神。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区在全国竞相发展的浪潮中脱颖而出,快速……增强争先创优意识,争创一流业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必备品质,是干事创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作风,能够进一步激发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敢为人先的使命感,提高工作水平,创造一流业绩,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五个好”和“五带头”  (一)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要求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到“五个好”:  1.领导班子好。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要求,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领导班子带头发挥表率作用;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得到党员和群众的拥护,职工群众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党员队伍好。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党员整体素质较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党员教育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注重创新,力求实效;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坚持经常性、有计划地发展党员,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3.工作机制好。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本支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党内制度完善,民主氛围好,落实措施得力,党建工作成绩突出。  4.工作业绩好。坚持党建与业务工作统筹兼顾,本单位工作业绩显著,事迹突出,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能够做到党建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形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5.群众反映好。尊重群众,爱护群众,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  (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带头”:  1.带头学习提高。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善于学习,勤于实践,钻技术、求新知,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成为医疗卫生工作的行家里手。  2.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推动本专业技术创新,在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上做出显著成绩。  3.带头服务群众。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关心群众,尊重群众,积极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对群众态度热情、文明服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范遵守医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规程,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水平。  5.带头弘扬正气。认真实践医德规范,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维护行业形象,倡导团队精神,以实际行动弘扬“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新风尚。  一、充分认识争先创优的重要意义  争先创优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集中体现。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创造一流业绩。具体到我们每个党员身上,就是要坚持埋头苦干,不事张扬,形成重实际,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每项任务都不说则已、说了就干,不干则已、干就干好,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来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争先创优是敢创一流的勇气,是永不懈怠的精神,也是共产党人勇往直前优良传统的具体表现。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岗位,就是要以争先创优的精神,勇创一流业绩。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区在全国竞相发展的浪潮中脱颖而出,快速发展,关键就在于不甘平庸,勇于争先。实践证明,没有争先创优的精神和勇气,就不可能创造一流业绩,就不可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在我公司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弘扬争先创优精神,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大力发扬争先创优精神  争先创优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不竭动力。党员保持先进性,需要大力发扬争先创优精神。  (一)要有艰苦奋斗的作风。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体现。  (二)要有新的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陈旧的观念落后于时代,会束缚我们脚步;先进的观念与时代合拍,会引导我们向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坚持用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努力克服安于现状、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思想观念,以改革的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始终保持强烈的进取心,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三)要有开拓创新的胆略。勇于创新,事业就会前进;怯于创新,发展就会停滞。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挖掘创新潜能,发挥创新才干,改进工作方式,用新思路、新举措开辟新道路,取得新的成果。  (四)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精神决定风貌。健康的精神充满斗志,能让人勇气倍增;病态的精神缺乏神采,会使人消极堕落。作为一名党员要激励自己不满足现状,更上层楼,做一流的工作,始终保持蓬勃朝气、自强不息的意识,有锲而不舍、创优争先的劲头。  总之,在这次接受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中,还要进一步按照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要求,深刻领会党的先进性要求,并转化到自己的工作实际中去。努力通过这次教育,提高自己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自觉性,提高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矿山行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我是专门做矿山标牌的需要吗

如何用英语表示中国行政地名比如 吉林 蛟河 沈阳 大连 等谢谢啦

一般是拼音 大写字母 几个特殊的除外

行政前台离职报告怎么写

对于辞职,希望您一定是慎重考虑后决定的,辞职时切忌不能操之过急,跳过应有的步骤。了解相关精彩内容请参考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前台离职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行政前台离职报告1尊敬的领导:您好!在_公司我一直过得很好,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同事对我的帮助,但是由于薪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我很抱歉我决定辞职。做为行政前台,我每天做的事情很多很杂,工作上让我分不清文员跟行政文员的差别,工资上也是如此。我每天都在做这些事情;办公设备的管理,计算机、传真机、签字长途电话、复印机的具体使用和登记,名片印制,邮件和报刊的收取、分发工作,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的缴回,各类办公用品仓库保管,每月清点,年终盘存统计,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保证帐实相符,完成各项勤杂、采购工作等等大量很杂的工作,然而我的工资却每个月只有一千多,而且每周工作6天,我觉得我的付出跟收获不对等,我也不能对我目前的现状改变什么,因此我选择辞职。希望领导能够批我的辞职请求,在我正式辞职的这段时间我会做好交接工作。此致敬礼!辞职人:20__年__月__日行政前台离职报告2敬爱的领导:您好!我是前台__。因个人原因我决定今天递交辞职报告,希望领导能够批准我的辞职申请。我在_公司已经工作三年了,一直以来都从事前台岗位。曾经公司说过前台可以有调到其他部门岗位的机会,可是公司一拖再拖,事已至此已经三年了,我已经无法再呆下去了。其实并不是前台工作不好,只是我想换个岗位,换一种工作岗位。前台每天面对形形色色的人,我已经有点厌倦这样子的工作方式,可是公司不能给我调换工作的,我也只能选择辞职。最后祝愿公司今后发展越来越好,业绩蒸蒸日上,再创佳绩。此致敬礼!辞职人:20__年__月__日行政前台离职报告3尊敬的公司领导:经过再三思考,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诸多原因,现在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对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歉意。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虽有很多的不舍,但还是做出以上的决定,希望公司领导能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谢谢!在此期间深知背后领导的信任与栽培,同事们的支持与帮助。转眼在公司已有一年多时间,不管是工作实践还是工作技能培训让我受益颇深,各方面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公司领导对员工的技能培训表示感谢。在公司的工作很充实、愉快,同事们的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尤其是杜总平时的教导与栽培,平时工作中的不足,还望谅解。我希望可以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左右离开公司,便于公司在此期间寻找更合适的人选,来填补职位的空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希望批准我的辞请,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此致敬礼!辞职人:20__年__月__日行政前台离职报告4经理: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从我到公司后对我的支持和关照!我认真回顾了来公司后的工作情况,觉得来取得这份工作是我的幸运,特别是领导对我的支持,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心怀感激之情。对于离开公司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机会。外面有个发展的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此致敬礼!辞职人:20__年__月__日行政前台离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两年多以前,我有幸加入公司,并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和招商工作,使我在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在生活中,公司的气氛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在工作中又得到了各位领导的指导和帮助,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可以说公司给予了我很多,以后不管在任何岗位,我都会牢记公司精神,为公司而骄傲。由于个人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月底正式离职。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此致敬礼!行政前台离职报告6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从__年入职到现在,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承蒙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这三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在公司同事支持和肯定下我荣获__年度先进员工奖。在这三年里,我对工作兢兢业业_默默无闻,全力以赴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但遗憾的是,在今年4月份的工作结束后,我将离开公司。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我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但是我现在的职务_司机兼文员_已不能适合工作的需要了。我的离去相信对公司、特别是一些正在进行的项目会带来一定的损失。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并在离职前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损失。人生数十年,弹指一挥间,我已去其四分一?三分一?或者更少也说不定。一枯一荣,皆有定数。是的,公司有培训计划,有培养机制,公司会尽量把每一位员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工资会涨的,面包会有的,可俺就看不明白,咋你们培养我就要3年5年滴,人家咋不用培养就重用呢,俺还有多少年来给你培养?到时候,黄花菜都凉喽。三年来可能还绑不住我年轻火热的心吧?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我想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离开公司,离开曾经一起共事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关心,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也祝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事业蒸蒸日上!以上所述,因个人原因,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此致敬礼!行政前台离职报告7尊敬的总经理/董事长:你好。从入职至今,进入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得到了您和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觉得我非常快乐,也非常幸运,为此,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帮助和信任。在过去这段难忘的时光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生活的很充实,感觉公司的氛围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莽撞青年,在这里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理解客户的需要,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等,不仅仅积累了工作经验,而且历练了自己的职业人生。并在公司里,我也获得了不少的培训机会,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各方面的照顾表示真诚的感谢!!新年有新气象,公司有新目标。为了未来规划目标的达成,公司给予了员工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也让员工感受到一定的工作压力,我们都明白这是公司对我们的考验,这种考验是公平的,对我们公司业绩和我们能力的提高都很重要。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两年的照顾和培养,总感觉自己在过去的工作中没有给公司做过点什么贡献,也由于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将来发展需求方面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我决定现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即便将来,我也不会忘记公司领导给予我的关怀和帮助,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望公司给予批准为盼。此致敬礼!

国务院审记机关在()领导下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总理。

人机料法环转为行政部门主要指哪些

人事、安全、机电维修、仓务、总务。人机料法环是对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的五个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的简称,转为行政部门主要指人事、安全、机电维修、仓务、总务。行政部门是指以行政部为主,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和办公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什么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年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x年是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开局之年,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环境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的高度上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优化,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应诉案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责任体系   我局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贯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终,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围。二是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评议制度。积极参加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作风、评议形象,促使工作作风较大转变。三是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通报,走访相关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诚信市场。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典型事例进行公示。对违规违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同时对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进行表扬。    二、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统一执法、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票据、罚没款统一进入财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建设领域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自查自纠活动。一方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审批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从具体基础工作开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排查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造册,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科室等详细内容,并实施公布,做到凡是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纠正。按照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部门和上级部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再次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自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款、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规范。    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继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立案审批。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是,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在填写《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三是审查决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最后形成合议意见,交有关科室执行。对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达不到听证的,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案件,认真制作听证告之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程序执行。四是送达和执行。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确保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执行上,严格执行收缴罚没分离制度,严格票据使用规定以及处罚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细化。为保证细化的处罚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杜绝违规操作,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形成了“集体审理、监督制约、执法回避、公开公示、责任追究、备案审查、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和流程运作、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有效确保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载体,作为城镇建设主力军,为更好地巩固自查自纠成果,下一步,要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设首期任务的全面胜利。

行政5s管理指的是什么?

5S的含义: 1、整理(SEIRI):区分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现场不放置非必需品 2、整顿(SEITON):将寻找必需品的时间减少为零 3、清扫(SEISO):将岗位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干净整洁的状态 4、清洁(SEIKETSU):将整理、整顿、清扫进行到底,并且制度化 5、修养(SHITSUKE):对于规定了的事,大家都要遵守执行推行5S的目的: 1、改善和提高企业形象 2、促成效率的提高 3、改善零件在库周转率 4、减少直至消除故障,保障品质 5、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6、降低生产成本 7、改善员工精神面貌,使组织活力化 8、缩短作业周期,确保交货期

豪华行政轿车大对决!全新奥迪A8L VS 全新奔驰S级

说起豪华D级行政轿车,在国人的固有印象中必然是奔驰S级有着先手优势,无论是在老港剧中的虎头奔,还是加长豪华奔驰,都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而奥迪A8L却总是有一种“默默无闻”的感觉。当然,我说了这只是一个固有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BBA豪华品牌阵营中,相比于奔驰的稳、宝马的动。奥迪更像是一个“智能科技时代的弄潮儿”,不随波逐流的它用锐意进取的科技生活态度在这个市场上站稳了脚跟。今天我们就用奥迪最耀眼的旗舰车型A8L和旧时代的王者全新奔驰S级来一场从头到脚的审视,用细节来说明谁才是这个时代的超豪华王者。行走的“艺术品”就外观设计语言上,全新奥迪A8L拥有一种彰显进取属性的设计,如果你是对精致生活心生向往,那我绝对首推全新奥迪A8L,它有别于全新奔驰S级的沉稳设定‍,在全新奥迪A8L的身上你可以感受到活跃的年轻气息。比如标志性的六边形镀铬进气格栅,在第一视觉表现上更加饱满霸气,内部细节采用飞机“winglets”小翼元素,光影效果宛如流淌的银河。而全新奔驰S级依旧是以一种“老大哥”的姿态面对众人,依旧给人那种霸气和四平八稳的气场。而不可否认的是奔驰这套全新的设计风格没有W222 S-Class来得惊艳,缺少了女神那般令人一眼钟情的效果。奔驰这次在车头设计上明显少了那么一分霸气,更多的精致线条运用让他的磅礴气势减弱了不少。作为车头的点睛之笔,也是奥迪的“灯厂”的主场所在,全新奥迪A8L的前后灯组兼顾艺术美和功能性,大灯支持5种动态投影,此外,新车标配贯穿式OLED尾灯,一体式设计弱化边界,看过去,形如一望无际的天际线,延展了美感,更具辨识度。130万个微镜,将灯光分散为微小的像素,可保证最大调解精度,从而实现高速公路的车道和导向灯的功能。最具实用性的是尾灯的全新科技,当后车靠近尾部2米范围内,所有尾灯都会亮起以提醒后车注意。有时候主动提醒比被动防备要更安全。而相应的,全新奔驰S级配置有“流星雨”数字大灯,延续上一代S级轿车的“三道杠”点阵式设计;在远光灯模式下,更新增坡道照明功能,可根据导航信息随上下坡自动调节光束投射方向。车身设计上,全新奥迪A8L整体给人以流畅运动的感觉,全新车型加入了溜背式车顶,看上去颇为修长高级。作为一款豪华行政车型,全新奥迪A8L还首次为用户提供了专属S-line外饰套件,彰显出与顶级运动车型S8L相似的炫酷运动属性。相比于全新奥迪A8L在外观上的进取,全新奔驰S级就有那么一丝吃老本的感觉,而且在全新一代S级发布之后,它的全新外观设计也一直是争议不断的部分。尽管全新奔驰S级的设计让未来感更强,点状的内构细节也很足,但是我总觉得少了些许传承类的东西。“高级”的舒适感进到车内,我相信你一定会被全新奥迪A8L的内饰设计、做工用料所惊艳到,用“豪华头等舱”来形容绝不为过。可以说明的是全新奥迪A8L并不是一味地堆料来体现其豪华氛围,它更注重“以人为中心”的舒适氛围营造。伸手触摸,门板处的超细纤维Dinamica带来工艺品般的触摸质感,躺在带有自动按摩功能的半躺座椅中,全身心都能得到放松,另得到18个气动三动支撑垫和8种不同按摩模式的协同加持,全身都可舒适贴合。而全新奔驰S级的内饰,如同它既往的设计保持了高度一致,虽然在中控区域有着更符合潮流的简约设计元素,但整体风格依旧是那种豪华、大气的风格,就如同一个老大哥一般。当下主流的环抱式座舱,看起来十分的齐整。大面积的Nappa真皮运用让它无论是在视觉还是触觉上都给人以豪华之感。在科技配置上这次奥迪为全新奥迪A8L配置了10.1英寸和8.6英寸两块液晶屏幕,搭载全新的MMI触控响应操作系统,实现了虚拟座舱的全面数字化。加上基于MIB3+Asterix互联平台设计的专为中国市场定制的Audi connect互联系统,足以满足前排驾驶者的使用需求,而针对于后排乘客,全新奥迪A8L在前排座椅背面搭载两块10.1英寸全高清显示屏,供乘客投放移动设备内容。全新奔驰S级在科技方面配置有12.3寸高清数字仪表盘、拥有AR增强现实功能的抬头显示。中央12.8英寸OLED娱乐信息显示屏,屏幕分辨率达到了1888*1728,整体显示效果十分细腻,同时内部配备了第二代MBUX系统,功能性和反应灵敏度毋庸置疑。在动力系统上,两车有着相同级别的动力总成,都配备有48V轻混系统。就账面参数上两者有着非常接近的数值,也都是5秒俱乐部的成员,但在实际调教方面两者又有着细微的差别,全新奥迪A8L在驾驶感受上更具动感,而奔驰则更多的是稳重、稳重、再稳重。“平流飞行”名不虚传在如此动力之下,想必作为乘坐者最注重的或许就是实际驾驶体感方面的区别,全新奥迪A8L标配可控阻尼的自适应空气悬架,以及渐进式转向系统,可在驾驶中提供更高级别的转向比动态调节,帮助驾驶者在行驶中轻松修正车身姿态,提高操控响应灵活性。当你不断试探它的操控底线时,它都会从容有余地告诉你,“还不够”。每一次转弯时,饱满的悬架支撑都能让驾驶者保持微笑,精准地转向手感令人印象深刻,波澜不惊的行驶质感宛如“平流逐行”。能够达到这种感受完全依赖于全新奥迪A8L配备的预测性主动悬架。该悬架系统集奥迪百年技术结晶于一身,可通过电机单独加载或卸载每个车轮,保证车辆在任何驾驶情况下都能主动调节底盘位置;同时进入弯道时,悬架可让车辆与弯道之间的倾斜度数控制在3度以内,操控稳定性毋庸置疑;另在舒适+模式下,悬架可对底盘俯仰运动提供缓冲补偿,车身最多升降50mm,极致的动态稳定性无论是驾驶者还是乘坐者都能拥有极致的体验感。对比全新奥迪A8L,全新奔驰S级在底盘前悬架结构方面和上代保持一致,为双叉臂的变种:下叉臂分开成两根独立的连杆。除了车轮架均为锻造铝材质。为了实现大幅度的后轮转向功能,后悬架不仅在几何布置上做了更改,连前束拉杆与车轮架之间也改用转向节连接。其实或许就是一些小细节上的调整,让全新奔驰S级在底盘体验上有些舒适过度,也少了一分德系车的韧,在乘坐体验上少了一些厚重感。<img src="https://image.bitautoimg.com/appimage-800-w0/mapi/media/2022/09/26/d089ec9eabe74f48bf5b026cc9c7e01【本文来自易车号作者车圈大玩家,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易车无关】

2019年修改的《行政许可法》修改哪些条款,具体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但二者均未修改。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列举五个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二、.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一,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二,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 ,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不同的概念,依法行政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可见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依法治官”。依法行政更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县人社局不执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可以下列方式处理:一、可以向人社局局长投诉,要求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二、局长不理的,可以向县行政复议机关申清责令履行。三、局长不理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责令履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绝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土地证超过20年可以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如果20年前已经知道该土地证登记的事实,那么现在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是不是必须开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若无以上情形,则不需要举行听证会。

行政复议法相关题

税务,海关等这些是垂直领导的,就是说海关的上级还是海关,所以这题复议机关是他们自己,他们是独立的

在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应的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种是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使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只是规定了一种行为原则或者行为幅度,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裁量余地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对行为方式的裁量。二是关于幅度和种类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处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包括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三是对性质认定的裁量,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质或者对被管理事项性质的认定有裁量权。四是对情节轻重的裁量,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较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进行调解,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也就不能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而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自由裁量的具体行为则不同,行政机关在作出这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和行为幅度内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也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对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够进行调解。调解自愿原则包括是否接受调解自愿,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强调这一原则是因为: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如果不强调调解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就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申请人接受调解,从而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强调调解自愿原则较之民事审判中的自愿调解原则更为必要。第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不仅调解结果要合法,调解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解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纠纷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赔偿纠纷包括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纠纷仅指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纠纷。行政补偿纠纷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而产生的纠纷。行政赔偿纠纷与行政补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损害,是否应予以赔偿、补偿以及应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予以赔偿、补偿的问题,权利具有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因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事宜发生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进行调解。第四,调解应当符合一定的要式条件。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予以书面记载,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不同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同于和解。调解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居中协调,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主协商如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不参与和解过程。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还需要补充一点,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申请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五,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是行政复议机关?

将有关的工商局税务局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新的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把不该受理的复议申请受理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我国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行政法部门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对工商局行政处罚不服,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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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属于行政法的法律如下: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制建设的链条比较清楚,从实体到程序再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一系列法律。实体法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相继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律涉及国防、外交、治安管理、司法行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从程序法上看,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从对行政权的监督上,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确认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法律客观:《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成功后如何申请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与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行政赔偿不同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自行提出赔偿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审理,而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复议时是否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只要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存在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同时决定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减少了很多环节,因为行政赔偿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机关存在侵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必然联系。在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径行做出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的决定,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由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就必须得赔,没有回旋余地,否则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把行政争议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最简单的程序中予以解决,真正发挥了行政复议这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作用。我区每年办理1000多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占30%左右,很多都涉及行政赔偿问题,如我们在办理一个体户不服工商局责令停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查明工商局以申请人打架斗殴、扰乱市场秩序为由责令停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决定由工商局对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工商局赔偿了1300余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很满意。 在几年的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虽然复议法第29条针对行政赔偿做出了严格规足,但过于原则,由于没有相关解释,在实践中仍存在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操作起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由被甲请人进行赔偿,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出应当赔偿的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赔尝.还是仅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缀上一可应当予以赔偿,而不明确赔尝数额呢?据了解,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不明确赔偿数额,而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复议法规定不明确,复议机关不好操作,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赔偿比较复杂,复议机关怕承担责任,怕当被告,不愿意下功夫去做。但这就面临着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就赔偿数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赔偿,申请人最终还得去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才能真正获得行政赔偿,程序反而更加繁琐,行政复议失去了应当起到的作用,与其这样,相对人还不如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复议前置的除外),又何必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走复议程序呢?如我们在办理一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呼和浩特市政府拆除房屋一案中,确认市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市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甚远,房地产公司又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00万元,使这起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时候,对予以行政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执行。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行政赔偿决定做出后,怎么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很多弊端,实行限制赔偿,获赔率低.赔偿额度低,并排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获赔率仅为32%,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获赔率不足20%;而且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国家赔偿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复议法中也没有规定不予赔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行政复议机关责令下级机关进行赔偿,下级机关不进行赔偿或者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也没有相关规定进行制约,难以落到实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力维护。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还有很多.很多。详细请进入“中央政府网”-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2019法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 #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 !   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当事人以书而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书而审理的基本特点,是排除申请人的言词辩论。实行书面审理方式的主要理由,是应当采用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审理方式,迅速地查清事实并作出复议决定,不必将程序完全司法化。   原则上实行书而审理方式,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至于具体形式视案件而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采用书面审理以外方式的条件,既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査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 查取 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举证责任   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不过,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略有特殊,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中,并非所有的证据都由被申请人负担,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是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被申请人不按照申请答复程序要求提出书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阅材料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査阅被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制度,这是执行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制度,为申请人、第三人有效主张和维护其法律权利提供了条件。为方便申请人和第三人行使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和第三人资料查阅的内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其他有关材料;査阅资料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了法定例外事项,禁止行政机关设货其他理由拒绝申请人和第三人行使查阅权。   (四)证据收集   法律规定了限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收集权的制度。   第一,只是被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受到限制。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受这种限制,他们有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   第二,限制的内容是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如果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作出调 查取 证的决定。   第三,限制的时间是行政复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开始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结束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完毕。   (五)撤回申请   法律规定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制度。   第一,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必须出于申请人的意愿。如果发现撤回申请有强 迫、动员等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准许撤回申请。   第二,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和复议决定作出以前。   第三,撤冋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用制作裁决书或者记录在案的方法,予以同意并终结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为促使行政争议的尽快解决,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接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同意,行政复议程序结束。但是,如果申请人不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而未获得准许,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具体而言,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的要求有:   第一,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对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也应属于可以和解事项;   第二,和解应当出于双方自愿,并签订书而和解协议;   第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和解;   第四,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获得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进行调解的要求和程序为:   第一,所能调解的事项包括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维持决定   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适用依据正确。   (4)程序合法。   (5)内容适当。   (二)履行决定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以不作为形式违反法定职责构成侵权,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责令履行的决定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   (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   (三)驳回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应实践要求而新规定的决定形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如果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四)撤销决定   撤销是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就不再有而且以后也不会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复议决定本身丧失法律效力。   (五)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全部或部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用复议机关的决定替代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致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变更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适用变更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确认决定   确认决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者认定。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或者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作出处理决定的决定。但是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同时决定行政赔偿的问题。   1.依申请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给予赔偿。   2.依职权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财产权(仅限财产权,不含人身权)的损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决定给予赔偿。   【总结】

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是: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天起60天之内,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由申请人选择向直接管理这个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这个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对某个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要向它的上一级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的事项有

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的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3、涉税举报奖励;4、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5、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6、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和解、调解的依据综上,税务行政复议可以适用调解的包括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涉税举报奖励等六个方面。【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条_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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