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阅读 / 问答 / 标签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什么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的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还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于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是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行政执法的类别是什么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在行政责任认定中,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

在行政责任认定中,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 A.公务员暴力执法的行为 B.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C.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D.依领导命令而为的行为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行政管理在选拔人才的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或规律

1、能岗匹配原则。能岗匹配原则是任何组织进行人力资源招募与选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黄金法则。能岗匹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某个人的能力完全胜任该岗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岗位所要求的能力这个人能完全达到。就人的能力而言,人的能力有大有小,人的专长也有不同。对岗位而言,同一工作类别不同工作层次的岗位对人的能力的结构和大小有不同要求,如统计局局长和一般的统计员;而不同工作类别相同层次的岗位对能力也有不同要求,如会计和秘书。因此,能岗匹配原则指人的能力与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完全匹配。二者的对应使人的能力发挥得最好,岗位的工作任务也完成得最好。在实际运作中,能岗不匹配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当能级大于岗位的要求时,优质人才无法在岗位上充分施展才华,人才留不住,人员流动快,这种情况对组织相当不利;当能级小于岗位的要求时,组织运作效率下降,尤其是当其处于领导岗位时,不仅自身难以胜任领导工作,自信心受挫,而且还会影响整个公共部门的竞争力,导致人心涣散,这种情况对个人和组织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最优的不一定是最匹配的,最匹配的才是最优选择。 2、因事择人原则。因事择人原则要求以公共部门的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规划为依据,根据职位的空缺状况和工作说明书进行招募、甄选和录用工作。只有以岗位为出发点,按照岗位的实际需要来选拔人才,才能很好地实现人的能力和岗位需求之间的良好匹配,从而避免多招人或招错人的情况出现,真正达到“事得其人,人适其事”,使人与事科学结合起来。否则,势必会给公共部门带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良好的组织文化的形成。 3、德才兼备原则。公共部门的运作以公共权力为基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以公共利益的增长为其终极目标。可见,公职人员的履行职能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影响面广,波及效应大,因此,相对私营部门人才录用的标准,对公职人员的素质要求应更加全面。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求全面考察公共部门求职者的政治素质、个人品德、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等各方面,以确保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公职人员的“德”决定了其才能的发挥方向和目的,解决了为谁服务的问题;公职人员的“才”是德的基础,使德具有现实意义,得到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能力的问题。对公共部门而言,如果只看求职者的“才”而忽略其“德”,其履行公共职能的方向就会发生偏离,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破坏公共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只看“德”而不看其“才”,则会降低公共部门公共职能履行的质量和组织的运作效率,尤其是当其处于领导岗位时,甚至可能因工作失误而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选拔和录用公职人员必须坚持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反对任何将两者相割裂的错误倾向。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指性别、身份、地位和标准的相等、平均或一致,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招募与选录工作的程序、规则、测评手段和方法对所有的求职者应一视同仁,运用同一的客观尺度去衡量所有的求职者,不能人为地在性别、民族、身份等方面设置各种不平等的限制。在实际运作中,公平竞争原则重在强调应运用科学、客观的测评手段和方法,通过竞争的方式来测评和选拔人才。单纯依靠领导者的主观判断来选拔人才往往带有较大的片面性,因此,必须以设计规范的选拔程序、科学的测评手段和方法对待所有的求职者,根据测评结果来录用合适的人员,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不仅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而且还有助于培育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 5、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在招募和录用公职人员的过程中,所有与招募、甄选、录用活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向全部的求职者公布和公开,这是确保公职人员选拔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环境。公共部门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必须做到:首先,必须确保公共部门的所有空缺职位向社会公开,使得所有符合条件的求职者都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谋求空缺职位。其次,必须确保招考政策公开、招考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通常,这些应公开的具体信息包括招考政策、招考时间、地点、科目、资格审查条件、招考单位和部门、空缺职位名称和数量、空缺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考试结果、面试结果以及最终的录用决定等。再次,必须确保复核和申诉程序的公开。求职者拥有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可以对程序公正性和录用决定产生疑问,借助合法途径要求对过程进行复核和依法裁决。 6、合法原则。在人力资源获取活动中,一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法原则要求公共部门的招募与选录工作必须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诫勉谈话属于行政处分吗

1、诫勉谈话不算处分,但离处分也相差不远了。2、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3、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5、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诫勉谈话属于什么行政处分吗

【法律分析】:诫勉谈话属于不行政处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诫勉谈话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这里的轻微违纪问题,在证据要求上相对于“苗头性问题”较高,即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的行为构成轻微违纪,不能将轻微违纪问题混同于苗头性问题。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法律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诫勉谈话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党纪处罚

诫勉谈话属于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中央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但是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法律依据:监察部关于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的通知 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劳教属于行政处罚吗

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当时劳动教养的性质是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大中城市有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的改造措施。从性质上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试述我国现行国家权力结构设计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发挥的影响

现行《行政诉讼法》已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其修改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满足入世的要求及扩充行政诉讼的功能。在具体制度上,应从诉讼类型、受案范围、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程序、庭审方式、审理标准、证据规则至判决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此外,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还需要关注制度的外围环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行政诉讼制度并非源自我国本土文化,而是对西方制度的移植,因此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多年中,遭遇了比其他法律更为严重的问题。这里既有《行政诉讼法》条文之外的制度、文化原因;也有《行政诉讼法》自身规定的不足。随着我国的入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欠缺愈加突出,因此,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一庞大工程,需要全方位的研究论证。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目标、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及《行政诉讼法》修订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 按照什么思路来修订《行政诉讼法》,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既不能过于理想,也不能太迁就现实。目标过高,难于实现;目标太低,将失去修订的意义。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至少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1.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方面,不仅受案范围过窄,而且法律规定不清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地方,如事实行为是否可诉,证明行为是否可诉,纯程序性的行为是否可诉等,都不十分清楚。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大量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再如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裁判制度等都有许多不足。另外,现行的行政诉讼仅限于对国家行政的监督,而将其他的公共行政(注:公共行政是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家行政只是公共行政的基础部分,此外,在我国还有大量的公共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如国立大学、行政组织、社区组织等。在我国,由于公共行政不发达,人们常把公共行政等同于国家行政,是对公共行政的片面理解。)排除在监督之外,这一范围的局限也值得人们检讨。 修订《行政诉讼法》,就是要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仅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还有许多法律条文之外的原因。但凡是通过立法能解决的,要尽可能在修订法律条文时解决。 2.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 中国签署的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注: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保障个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迁徙选择住所权、自决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主要限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行政诉讼对其他权利的保护有很大局限。有权利必有救济,中国保障人权的措施应在司法救济途径中体现,凡是法律法规和签署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都属于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要尽可能符合人权公约的承诺。 3.满足入世的要求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直接相关。其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受到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是指执行涉及WTO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的全部行政行为;第二,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种类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配额的获得和发放,以及任何在WTO协定范围内的其他措施;第三,执行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行政行为也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第四,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当事人最后上诉至司法机构的机会,即司法最终原则;第五,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有权提起上诉;第六,审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且成员国可以通过其本国政府直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寻求救济。(注:参见《中国入世议定书》及于安《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我国政府承诺的以上六项内容,影响行政诉讼以下几方面具体制度的修正:第一,受案范围。我国承诺的受案范围包括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和贸易保护行为等。我国目前司法审查范围远远小于承诺范围。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已相应作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修改,(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终裁;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终裁;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复审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或诉讼。)《行政诉讼法》也应扩大受案范围。第二,原告资格。中国承诺的原告资格包括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是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包括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以及通过《若干解释》列举了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几种情形。此种规定小于承诺的范围,对此《行政诉讼法》应作出放宽原告资格的修改。第三,审查标准。WTO规则将司法审查称为“上诉”或“复审”,意味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初审[1]。法院在审查时要尊重行政机关的初次判断,主要是法律审,事实问题的审查针对的是证据事实。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审查标准,实践中法院照搬民事诉讼全面审查标准,既不能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又不符合WTO规则。《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根据司法审查作为“上诉”审的性质,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规定审查标准。此外,为适应WTO规则的统一要求,一系列配套制度也要相应改革,如审判机关独立原则就要求改革现行的审判组织,摆脱司法地方化的困境。 4.扩充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手段,还承担着维护公法秩序的重要功能。通常情况下,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特定相对人的利益时,受影响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造成对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而是对一国的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有不利影响。传统的行政诉讼功能单一性把诉权仅赋予了受影响的特定相对人,使公共利益受损时缺少启动主体,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时无从救济的局面。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单一不仅表现在公益诉讼、监督诉讼没有确立,执行诉讼(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执行诉讼,对生效行政行为的执行是通过非诉的方式完成的。)也极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将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从保障公民权利的单一性,扩充至不仅对相对人权利提供救济,也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而且,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将涉及公共利益纳入司法的保护范围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修订《行政诉讼法》,要在可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充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 二、《行政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完善 在行政诉讼中,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展行政诉讼类型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单一,限于对相对人的救济。虽有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赔偿诉讼和非诉执行等种类的划分,但主要是以判决种类为依据,并没有超出对相对人救济的范畴。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以行政诉讼两大功能为标准,除个人救济诉讼外,还应增加公法秩序诉讼。 1.个人救济诉讼 个人救济诉讼是为个人及其延伸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的诉讼类型,其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诉讼标的、法院的审理规则和方式等又可分为以下两类: (1)行政行为诉讼。这里仅指对行政行为(注: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认识很不一致,这里的行政行为从狭义理解,仅指行政机关或公法机构单方面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合同行为。)不服引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仅仅是单方行政行为,不包括民事权益或行政合同权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循行政诉讼的特殊审理规则,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承担,且法院的司法权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行政行为诉讼可作如下细分: 第一,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指原告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诉请法院撤销的诉讼。撤销之诉的标的应限定在直接对相对人权益进行处理的行为,不包括行政裁决等行为。 第二,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行政行为予以变更的诉讼。变更之诉中,法院行使完全的审判权,可以直接改变原行政行为。我国的变更之诉应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扩展至一切影响公民人身自由权及重大财产权的行为。 第三,履行之诉。履行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我国履行之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履行判决的明确程度,是仅要求履行义务还是明确如何履行义务。从保护相对人及节约司法资源考虑,法院应根据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规定履行的具体要求。 第四,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确认之诉仅存在于行政行为无效,或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销或撤销已无意义的情况。 第五,禁止令之诉。禁止令之诉是英国行政法中普通救济诉讼中的令状请求之一,主要用来阻止、禁止或停止行政机关某种违法的命令,也可用来阻止行政机关拟将越权的行为[2](P.237)。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增加禁止令之诉。 (2)非行政行为诉讼 非行政行为诉讼相对于行政行为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并不在于行政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影响的民事权益或其他权益。法院在审理非行政行为诉讼时不必完全拘泥于行政诉讼特殊的审理规则,可部分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则,部分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非行政行为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四类: 第一,当事人诉讼。当事人诉讼是日本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诉讼类型,指关于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决的诉讼,是以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作被告以及有关公法上法律关系的诉讼。[3](P.255)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对我国解决行政裁决案件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增设当事人诉讼,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裁决主体作为特殊身份的人参加诉讼。法院既要解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要一并解决裁决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行政合同诉讼。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时,对行政合同中公权力部分的审查要适用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如行政合同缔结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单方面中止合同的理由等,但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应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事实行为诉讼。事实行为虽然不直接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事实行为违法也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可纳入法院的监督范围。对事实行为,主要适用确认判决。 第四,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是适用对象广泛,不仅包括行政行为侵权,还包括事实行为侵权。(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已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部分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诉讼作为非行政行为诉讼的一种,在涉及赔偿问题时也适用类似民事诉讼的程序。 2.公法秩序诉讼 这类诉讼的功能是保障公法秩序的安定。在我国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增设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的必然要求。考虑到我国公民诉权意识薄弱,公民个人不具有与行政机关抗衡的实力,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应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诉,在检察院不作为的情形下,可由普通公民提起民众诉讼。(注:民众诉讼是日本行政诉讼的类型之一,指以选举人资格或其他与自己无法律上利益关系资格提起,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的违法行为的诉讼。)至于行业组织、利益团体能否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进一步研究。 (2)执行诉讼 我国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分享,且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诉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执行。笔者认为应设立执行诉讼,作为独立的诉讼类型,专门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生效行政行为的案件,法院对执行诉讼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可避免法院地位不中立之嫌,又能很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过窄是《行政诉讼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学者们讨论的重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扩大,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问题在于作多大程度的扩展。从理想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越宽,越有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但受案范围的设定必须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如法院的能力,包括法院的地位、法官的素质和权力,社会对法院的认可程度等;行政诉讼外其他救济渠道的发达与否;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社会的需求;入世的承诺;判例法的作用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备程度等。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扩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内部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证明行为、部分纯程序性的行为、公共机构的行为以及入世承诺中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行为等。在规定方式上,可采用概括加排除的做法。除了应排除的行为不可诉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 (三)改革审级制度 我国的审级和审判组织设置不科学,一是一审法院级别过低,二是二审终审不尽合理,难以摆脱地方干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能上诉至最高法院。我国两审终审在实践中造成审判质量不高,再审案件比例大,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破坏。再者,行政案件涉及一国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不宜由中级法院终审。因此,我国行政诉讼也应采用三审终审制,并且第三审为法律审。 (四)完善当事人制度 1.放宽原告资格 放宽原告资格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对个人救济诉讼而言,原告资格应从“法定权利之诉”发展到“利益之诉”,凡是受行政机关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赋予其原告资格。对公法秩序诉讼,其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为检察院以及有监督利益的公民、行业组织或利益团体等。 关于原告的确认规则主要涉及当一个组织或该组织部分成员受行政机关行为侵害时,原告如何确定。在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愿代表部分成员起诉时,应赋予受害成员自身原告资格。 2.简化被告制度 国外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多是出于诉讼便利,存在大量的形式被告,一般由作出行为的机关或官员作被告,无法确定时由行政主体作被告。(注: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704节规定司法审查的诉讼可对美国、对机关以机关的名称、或者对有关的官员提起。)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机关对应,被告制度过于烦琐,不利于相对人诉权的行使。笔者建议,我国的被告确认制度也可采取形式被告的作法,让原告选择由作出行为的机关或机构作被告,或由同级政府作被告;在被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同级政府作被告。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诉讼中确定被告的困难和无被告局面的出现,而且行政机关行为的责任归属于同级政府,也便于强化政府对下设部门的监督。 (五)改革审理程序 行政案件不分复杂程度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无法给予当事人及时迅速的救济。因此,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十分必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对不同案件的程序进行分流处理,对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不必完全遵循普通程序的步骤,审限也应缩短。 在普通程序中,法院不分法律与事实、是否属于诉讼请求范围一律全面审查的做法也需要检讨。司法权作为消极中立的权力,不应主动审理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且诉讼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议,只要案件审理到可以裁判的程度即完成审理任务,不必将案件所有问题都由法院审查清楚。(注:如撤销判决,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撤销,不必将所有条件都审理清楚。)再者,为了便于法院集中、有效率的解决争议,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审前会议的做法,对案情简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开庭审理,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开庭前交换并固定证据,形成争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法院不再审查,以便开庭时围绕争点集中审查。 和审理程序相关的是受理程序。行政案件在进入行政审判庭审理之前,须通过法院立案庭的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才予受理。立案庭的审查直接涉及原告诉权的行使。由于实践中起诉条件的规定模糊,许多概念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难以判断,(注:如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概念,关系着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限,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标准。)将如此复杂困难的问题交由法官自行判断,难以确保判断的公正。因此,增设简易审理程序来审查起诉是十分必要的。原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就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进行陈述和辩论,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应当受理,以便更公正的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 (六)转变庭审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庭审职权主义色彩浓重,庭前进行实质审查,开庭只是形式,这样既加重法院负担,又不利于突出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特点,容易造成法院与被告一同审原告的局面。在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关系中,法院应当是中立的第三方,根据原被告各自的举证来判断案件的胜负。因此,转变庭审方式的方向应当是淡化职权主义色彩,向当事人主义发展。但鉴于行政诉讼原被告实力的不平等,法院可以在保障相对人权益方面采取一些职权主义的做法。 (七)明确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即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程度或深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审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法官的审查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确保行政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合理架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来看,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审查标准。 确定审查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要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对不同部分采用不同审查标准。因为每部分问题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法院的不同审查程度。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并对其适用密度不同的审查标准,在西方国家已成为一种惯例。其次,根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标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低度自由裁量权,中度自由裁量权和高度(或政策性、高度人性化判断)自由裁量权。法院相应对其审查也适用严格、合理到尊重(明显违法)的不同标准。再次,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法官享有不同的审判权。完全审判权的基础来自对事实问题的全面认定。因此,对行政行为诉讼中的变更之诉、履行之诉和非行政行为诉讼适用完全审查标准;其余行政案件一般适用合理性标准。最后,应考虑到我国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情况,行政程序和案卷制度的缺乏使我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尊重行政机关决定的标准,而应更多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如下审查标准: 1.事实结论 事实部分根据诉讼类型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大小可以确立三个不同的标准。 (1)合理性标准:适用于一般的行政案件。合理性标准是审查事实裁定的一般标准,即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事实裁定有合理的证据支持,法院就应尊重行政机关的事实结论。 (2)明显违法标准:适用于高度专业性及人性化判断等事项。在这类案件中,如环境污染指数评定、考试成绩评定等。法院的审查受到专业技术性的影响,只进行明显违法审查,即不审查事实决定内容的合理性,除非其决定明显违法。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可转向程序审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判断的过程是否合法。 (3)完全审查标准:适用于行政行为诉讼中的变更之诉、履行之诉和非行政行为诉讼。完全审查标准即法院可以不顾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完全审查标准的采用源于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享有完全的审判权。 2.法律适用 法官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最终的发言权。因此,法律适用原则上应采用完全审查标准,但对技术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意见。 3.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部分包含以事实裁定为依据并适用法律作出处理结果的过程,是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处理结果应适用与事实结论同样的审查标准。 (八)完善证据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简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通过了单独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仍需要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对证据规则作全面规定。除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证据制度还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举证责任的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应确立不同的举证规则。如行政行为诉讼,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从行政行为与证据的关系来看,被告应在行政程序中完成举证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政诉讼的救济本质。而对非行政行为诉讼,则应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非行政行为诉讼与民事案件类似,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二是明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4](P.167)。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统一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统一严格的证明标准抹煞了三大诉讼的差别,难以满足行政诉讼的实际需要。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并未提及证明标准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缺失。笔者认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不能仅为其设定证明标准,还可以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明显优势标准: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一般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相对人权利的影响介于民事、刑事案件之间,因此应适用介于二者之间的证明标准。 (2)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严重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以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基于其影响相对人权利的深度,应适用与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争议进入诉讼前已经过辩论、质证等准诉讼程序,其证明标准也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证据优势标准:适用于非行政行为诉讼。非行政行为诉讼类似于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主要是民事权益,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因而其证明标准也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标准。 (九)重构行政判决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种类有维持、撤销(包括撤销后重作)、履行、变更、确认、赔偿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总的来说,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设置不科学,如有些行政判决与诉讼请求相脱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禁止令判决欠缺等。现行的行政判决制度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济,因此,有必要重构行政判决制度。 在指导思想上,行政判决制度的重构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诉讼类型的实体处理要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及合理解决纠纷和完善救济的需要。具体地说,我国行政判决种类应重构如下: 1.主体判决 主体判决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设置,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判决。主体判决根据诉讼请求可分以下六类:第一,撤销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已完成时,法院通过撤销判决使违法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二,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出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及诉讼经济考虑,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规定履行的具体条件。在自由裁量权缩减为零时,(注:即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只有这一种处理方式没有裁量暇疵。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法院可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应如何履行。第三,禁止令判决。用于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为。该判决主要适用于前文所述之禁止令之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起到阻止作用,防止违法行为完成后适用撤销等判决救济的滞后。第四,确认判决。即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一般而言,只有在行政行为不可撤销或撤销已无意义,或履行判决也无意义时才适用。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部分事实行为,其往往是赔偿的前提。第五,变更判决。适用于需要法院直接改变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变更判决不仅适用于变更之诉,在非行政行为诉讼中都存在适用变更判决的空间。第六,赔偿判决。赔偿判决是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进行救济的判决方式,一般以确认或撤销判决为前提,且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部分事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 职责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第二节 机构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建设,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推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几点意见》,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群众逐步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是指群众通过上访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意愿、要求等,应当首先向依法有权对该上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办理部门提出,信访部门和上访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上访问题。第三条 对群众上访(包括集体上访)反映情况、表达意愿、要求等,原则上按照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和其它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  二、提出咨询、建议的;  三、检举、揭发重要问题和反映重大、紧急情况的;  四、其他须即时处理的。第四条 认真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增长率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各级信访工作部门既是本机关党政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事机构,又是本机关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上访问题,由主管领导和信访部门协商各部门处理。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正确对待群众越级上访,特别对越级集体上访应当慎重处理。必须认真接待、耐心疏导,为他们指明受理单位;对上访人来自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特殊情况,应当用特殊的办法处理。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草率或对上访人进行卡、压、堵而使矛盾激化。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为四级负责制: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  二、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四、司法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为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基层单位。第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信访部门职责:  一、负责接待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其它群众来访;  二、负责受理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三、负责查处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的来访事项。第八条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职责:  一、对所属机关执行本办法进行督促、检查;  二、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  三、审核、复查对下级机关、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上访事项;  四、负责查处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的来访事项。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信访部门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  三、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上访协调工作,帮助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处理复杂的上访事项;  四、审核、复查对下级机关、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上访事项;  五、负责查处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交办的来访事项。第十条 司法部机关信访部门职责:  一、对司法行政系统执行本办法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负责受理属于司法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三、审核、复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复查意见不服的上访事项;  四、负责与有关部(委)协调处理本系统复杂的上访事项;  五、负责查处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来访事项。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对复查的上访事项,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对上访人予以答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的,应将原因告知上访人。第十二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上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将原因告知上访人。经复查,原单位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上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查封,冻结和扣押!

教育行政部门有哪些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有哪些单位如下:教育行政部门是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管理学校和教师队伍等。下面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些单位。教育部:教育部是中央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育政策、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组织实施全国性教育改革等工作。教育部直属的机构有教育部办公厅、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等。地方教育厅(局):地方教育厅(局)是省级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上级制定教育政策、规划地方教育发展、监督管理学校等。地方教育厅(局)的职能包括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师资培训、教育投资等。基础教育局(处):基础教育局(处)是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基础教育管理的单位,主要职责是规划、管理和监督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等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基础教育局(处)的工作涵盖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师培训、教育评估等方面。高等教育局(处):高等教育局(处)是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高等教育管理的单位,负责规划和管理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局(处)的工作包括招生与就业指导、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局(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局(处)是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的单位,负责规划和管理职业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局(处)的工作内容包括职业教育规划、教学质量监控、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扩展: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专门负责教育监督和评估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是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教育研究机构:教育研究机构是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政策咨询的机构,主要负责开展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政策研究、教育评估等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学校管理机构:学校管理机构是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专门负责学校管理的单位,包括学校考试招生办公室、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学生管理办公室等。学校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师范院校:师范院校是培养教师和教育管理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师范院校的任务是培养优秀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并开展教育研究和教师培训工作。教育行政咨询机构:教育行政咨询机构是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的机构,包括教育规划咨询、教育项目评估、教育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这些机构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科学决策和提升管理水平。

酒店行政班是什么意思

酒店行政班是处理酒店内部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酒店行政工作内容:在总经理带领下,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负责。提出酒店的经营管理思路,协助确定酒店年度经营计划,并指挥落实。协助建立健全酒店内部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关系。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协调制定酒店各服务产品价格体系。审定酒店的市场营销方案,不断开拓市场。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酒店行政管理酒店行政管理涉及面较广,凡是总经理关心的问题都属于行政办的工作,而且人事和培训都应该属于人力资源部管辖的。行政管理工作很杂,质检可以单设,当然根据不同酒店的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有将质检设为主管划到人资部,有将质检独立部门直接受总经理管辖这样可以更直观更全面了解酒店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至于行政方面涉及的就比较杂了,吃喝拉撒睡都属于行政方面的,要想做好这四个方面:1、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2、一定的文化水平。3、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卓越的跳跃式思维能力。4、也许人事和培训可以做的很好,但是行政和质检联合在一起做好。

总经办和行政部的区别!

总经办直属总经理管理,行政部就是OA,只是企业助理部门。

教育管理的行政组织机构是以什么为主进行设置的

教育管理的行政组织机构是以工作性质为主进行设置的。教育管理的行政组织机构是以工作性质为主进行设置的,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教育管理中,行政组织机构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规划和管理教育资源、监督和评估教育质量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管理的核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规划和管理教育资源、监督和评估教育质量等。这些部门通常包括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等。学校管理机构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学校管理机构通常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教育督导机构通常包括教育局督导室、学校督导组等。教育管理的主要功能1、规划与组织:教育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教育目标、规划教育活动和组织教育资源。这包括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师招聘与培训等。通过有效的规划与组织,确保教育活动有序进行,提高教育质量。2、领导与决策:教育管理需要对教育活动进行领导和决策。这包括对学校的整体发展方向、重大政策的制定、教育改革的推进等。教育管理者需要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以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监控与评估:教育管理需要对教育活动进行监控和评估,以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这包括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估、教师教学水平的考核等。通过对教育活动的监控与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提高教育质量。

交通局的行政职能是什么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和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道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组织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和客货运输,监督、管理、调控交通运输市场,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安全,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3、负责全市公路、地方航道、港口、车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上报工作。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省、云浮市投入地方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4、负责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种营运性运输,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旅游客车运输和涉外运输)的管理。5、负责营运性客运输停车站、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清洗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业、仓储堆存、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6、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及服务业、港口、航道、港航设施建设和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7、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和路桥收费站管理;负责交通运政、交通稽查站、公路路政的行业管理。8、负责交通行业科技政策、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9、负责交通战备办的日常工作。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管理主修什么课程?

课程设置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行政管理学、市政学、社会学、行政领导与决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行为学、西方经济学、行政法学、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政策分析、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行政公文与写作、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政府机关事务实习、社会调查实习、电子政务实习、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或者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管理专业 http://baike.baidu.com/view/146436.htm#5

行政单位为啥要成立公司去管理

行政单位成立公司去管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采用商业运作模式:行政单位成立公司可以采用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商业运作模式,使其更具竞争力。公司化管理可以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灵活调整运营策略和决策,提高效率和效益。2、分担政府责任:行政单位成立公司管理,可以将一部分政府职能和责任下放给公司,减轻政府的负担。公司化管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和资金运作,降低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管理成本。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成立公司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促使行政单位更加注重效益和创新。公司化管理可以激励公司员工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竞争力和服务质量。行政单位是指政府机构中直接负责行政管理和执行职能的组织或部门。它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为公民和企业提供各类基本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服务。

行政人事部的工作流程该怎样做

行政人事部就是公司行使权利的人、政要以及各部门的服务部门

人事与行政的区别

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单位或机构。也是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人事与行政的区别悬:一个单位的人事,是在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一个科室,主要进行关于工作人员的录用、培养、调配、奖惩等工作。

行政总监工作内容和职责是什么

业务职责:1、参与制订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并参加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2、负责公司行政方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3、领导公司的后勤服务工作,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4、定期组织做好办公职能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督促做好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5、负责定期召集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6、接待公司重要来访客人,处理行政方面的重要函件。7、领导公司的防火安全、保卫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公司安全。8、组织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公司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9、负责协调公司系统间的合作关系,先期调解工作中发生的问题。10、负责公司管理模式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汇总各部门的反馈意见,整理分析后向总经理汇报。11、掌握行政系统工作情况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的运作情况,适时向总经理汇报。12、代表公司与外界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络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管理职责:1、组织建设(1)、参与讨论公司部门级以上组织结构;(2)、确定下级部门的组织结构;(3)、当发现下级部门的岗位设置或岗位分工不合理时,要及时指出问题,作出调整,并通知人力资源部。2、招聘及任免A、用人需求(1)、提出直接下级岗位的用人需求,并编写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提交给总经理确认;(2)、确认直接下级提交的用人需求(含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并提交总经理确认。B、面试(1)、进行直接下级岗位的初试;(2)、进行直接下级的直接下级岗位复试,并做最后确定; (3)、组织参与面试的人员。C、不合格员工处理(1)、提出对不合格直接下级的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确认;(2)、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对不合格员工的处理建议,提交给人力资源部。3、培训(1)、提出对直接下级的培训计划,提交总经理确认;(2)、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培训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4、绩效考评(1)、提出直接下级的绩效考评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2)、根据总经理确认的绩效考评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绩效考评方法;(3)、对直接下级进行考评,并进行考评沟通。将考评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5、工作沟通(1)、汇总工作报告,并与总经理进行信息沟通,同时将这些信息传递到直接下级;(2)、负责将公司的政策、原则、策略等信息,快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直接下级;(3)、确定书面的交互式的工作通报制度,与直接下属进行沟通。6、激励(1)、提议下级部门和直接下级的激励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2)、根据总经理确认的激励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激励方法。7、经费审核与控制(1)、依据财务制度审批下级部门的各项花费,并确认支出的合理性;(2)、监督并控制下级部门的费用支出,并向总经理进行费用月报。8、工作报告(1)定期将自己的各项工作及下级部门工作以书面的形式向总经理报告。9、表现领导能力(1)、指导、鼓励、鞭策下级,使下级能努力工作;(2)、有办法提升下级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3)、能为下级描绘公司的战略意图和远大前景。参考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1332623.htm?fr=ala0#3

行政管理有哪些课程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所学内容有哪些症状

畜牧站给乡村牛羊打疫苗是行政行为还是民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民行为指的是自己本人的意愿而产生的行为,畜牧站是农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给乡村牛羊打疫苗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牛羊传染病,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所以是属于行政行为。

宁波市事业单位例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招实习生吗

有的,不过实习生一般就是进去打字整理文件,很忙也没什么用关键还是要有人帮忙才能进去

行政和人事的区别

人事有它专业性的东西在里面,对企业员工的整体而又全方位的管理和分析,留住人才、将资源用到合适的地方,简单的这么说。行政也有它的专业性,但在他的要求上可能对专业性并不是那么强,主要是企业后勤管理及服务。在内容上你可对比一下:人事:企业文化建立、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员工福利、员工关系几大模块。行政:公司行政性文件收发、保存;接待;信件的处理;行政费用管理;办公用品;行政性的文件拟定行等。你可能会说好多单都是在行政管理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很好做,但要做到人力资源就很难,如果说一个很成熟的企业,人力的操作性的工作都非常完善,让行政去操作很容易而组织这些并非易事。如果你还是疑惑,你可以回答几个关于职场生活看你能自如的解决哪些问题。

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共27条,在深入总结1985年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了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管理原则和管理方针,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国家都是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1、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2、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3、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公司里面做行政的 主要做什么工作

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是非常广而杂的,但是由于该工作的通用性强,实际上从事该工作也不是很难,即使新手,只要留心和细心学习,是很容易上手的,其实现在很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半路转行进入的,你大可充满信心。 提供一个行政人事工作内容,供你参考: 人力资源管理 (1) 新进、在职、临时、兼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原则的拟定。 (2) 新进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拟定计划。 (3) 临时、兼职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拟定计划。 (4) 在职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的办法的拟定计划。 (5)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分析研究。 (6)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修改更正、实施。 (7)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解释运用。 (8)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新设与改废。 (9) 人力资源不协调问题的挖掘。 (10) 人力资源问题解决处理办法。 (11) 人力资源问题的协调。 资料管理 (1)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的汇集。 (2) 人力资源资料调查、分析、研究。 (3) 人力资源资料及报表的检查、催交。 (4) 人力资源资料的汇编、转呈及保管。 (5) 人力资源报表的汇编转呈及保管。 (6) 服务及职务说明书的签办转呈。 (7) 服务及职务说明书的核发。 (8) 说明书的编号及副本的汇存。 (9) 提供单位外人力资源资料及说明的核发。 (10) 异动的调查、分析、研究、记录。 (11) 人力资源统计资料的汇编与管理。 任免迁调 (1) 新进人员的录用: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2) 新进人员聘用手续的办理。 (3) 临时人员的录用与分发。 (4) 兼职人员的合约签订。 (5) 临时、兼职人员的迁调签办。 (6) 在职人员的迁调计划。 (7) 在职人员的迁调: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8) 迁调工作: ①人员任免迁调的登记事项; ②人员任免迁调的通知。 (9) 迁调人员赴任工作的查核。 (10) 人员的停职、复职及停薪留职: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11) 人员的解雇解聘: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薪酬管理 (1) 薪酬标准基本方针的拟定。 (2) 薪酬诸规定的解释运用。 (3) 时资、日资、月薪、年薪管理办法的拟定。 (4) 薪酬管理办法的分析研究改进。 (5) 月薪、日薪人员晋薪加级签转办理事项: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6) 关于降薪签办事项。 考勤管理 (1) 人员差假、勤情事件登记办理。 (2) 人员差假、勤情资料汇编事项。 (3) 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4) 人员辞职签呈手续的转办: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5) 各种纪念日、例假及办公时间: ①休假日及时间拟定; ②变更事项。 保健管理 (1) 保健管理基本工作的拟定。 (2) 定期身体检查的实施。 (3) 设置诊疗单位及运营。 (4) 从业人员健康情形调查分析及统计报告事项。 (5) 特约医院: ①特约医院的设立计划; ②特约医院的联络工作。 劳务管理 (1)劳工签约事项: ①签订; ②协议解释运用联络。 (2) 与工会的交涉: ①交涉的原则、方针; ②公共关系。 (3) 劳工保险: ①保险办理手续及福利事项的说明运用; ②保险事项的签订与改变; ③团体保险关系事务的联络。 (4) 劳务安全管理: ①基本方针的拟定; ②管理办法的拟定; ③办法的分析研究与改进。 (5) 劳务政策的基本方针。 (6) 员工的招募及生活安排。 奖惩考绩 (1) 考绩基本方针的拟定。 (2) 考绩计划工作: ①考绩类别; ②考绩内容项目; ③考绩进行方式; ④考绩期限的规定; ⑤考绩绩效的统计分析; ⑥考绩办法的分析研究改善。 (3) 考绩成果的核签办理: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4) 奖惩制度: ①基本方针的拟定; ②制度的计划工作; ③制度的分析、研究改进; ④奖惩制度的实施。 (5) 表彰签办: ①一般服务工作及精神表彰; ②出勤表彰(全年性); ③特殊贡献及特殊事项表彰。 (6) 惩戒签办: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7) 奖惩事件的登记统计分析。 (8) 奖惩资料的检讨及有关措施。 就职前训练 (1) 就职人员就职前实习及讲习教育方针。 (2) 就职前训练的拟定。 (3) 就职一般技术工作的筹办: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4) 在职人员专长技术训练工作筹办。 (5) 在职人员兴趣训练筹办。 (6) 在职人员一般行政工作筹办: ①管理行政: ②事务行政; ③财务行政。 (7) 在职人员专长行政训练工作筹办。 (8) 训练绩效总结分析汇报。 进修 (1) 关于从业人员辅助升学方针的拟定。 (2) 辅助升学计划工作的拟定。 (3) 辅助升学筹办: ①到初级中学进修; ②到高级中学进修; ③到大专院校进修; ④留学进修。 (4) 专题培训班参加人员的筹办: ①短期内培训(7日以内); ②中期性培训(7日~1个月); ③长期性培训。 (5) 参加观摩会的筹办: ①团体性(10人以上); ②组别性(10人以下); ③个别性。 考试 (1) 关于新进人员就职考试方针的拟定。 (2) 就职考试工作计划的拟定。 (3) 就职考试的筹办: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4) 在职人员晋级考试方针拟定。 (5) 晋级考试的计划工作之拟定。 (6) 晋级考试的筹办: ①干部; ②普通员工。 (7) 考试结果分析汇报。 (8) 考试方式及方法的改进建议。 福利事项 (1) 福利制度方针的拟定。 (2) 福利制度计划工作的拟定。 (3) 福利制度的签呈汇办。 (4) 促进福利委员会组织制定计划。 (5) 促进各委员会组织推进工作。 (6) 协助各委员会业务工作。 (7) 福利制度研究分析及改进。 (8) 福利组织的改组措施工作。 (9) 福利工作的总结、分析改进。 (10)福利工作事项的改进措施。 退休抚恤 (1) 退休、抚恤、救济方针的拟定。 (2) 退休、抚恤、救济制度的计划工作。 (3) 退休制度事项: ①拟定工作; ②签呈核办; ③统计分析总结改进。 (4) 抚恤办法事项: ①拟定工作; ②签呈核办; ③统计分析总结改进。 (5) 救济工作事项: ①待救济事件分析研究调查报告; ②救济金额签办; ③救济事件的总结改进。 公共关系 (1) 对内公共关系: ①各单位的公共关系事项; ②各单位的人事纠纷的协调; ③单位间公共关系协助事项。 (2) 对外公共关系: ①政府机关公共关系的方针; ②政府机关公共事项的总结改进; ③对同行业的公共关系; ④对同行业工会的公共关系; ⑤对同行业以外行业的公共关系; ⑥对所在社区及其他人员的公共关系。 人事业务 (1) 人事单位组织设置拟定事项。 (2) 人事单位组织调整的拟定。 (3) 人事管理事务的建议与改进。 (4) 人事单位工作计划。 (5) 工作成果的分析报告事项。 (6) 人事业务文稿拟办事项。 (7) 其他有关人事业务工作。

行政办理员证书有用吗?

行政办事员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行政管理职业能力测评考试获得的专业资格证书。想要考取行政办事员证书,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报名条件报名参加行政管理职业能力测评考试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4)身体健康,符合报考职位的相关要求;(5)无犯罪记录。2. 报名流程报名参加行政管理职业能力测评考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行政管理专业能力测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考生需要缴纳一定的报名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异。3. 考试科目行政管理职业能力测评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笔试,第二阶段为面试。笔试科目包括行政管理基础知识、行政管理实务、行政管理能力测试三个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4. 考试内容行政管理职业能力测评考试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理论和实务知识;(2)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3)行政管理制度和流程;(4)行政管理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决策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能力。5. 考试准备想要顺利通过行政管理职业能力测评考试,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试准备。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系统学习行政管理理论和实务知识,掌握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熟悉行政管理制度和流程,了解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必备技能;(3)注重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决策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创新能力;(4)参加模拟考试和真实考试,熟悉考试环境和考试形式,提高考试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总之,想要考取行政办事员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报名和考试。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行政管理能力,注重考试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的培养,才能顺利通过考试,获得行政办事员证书。

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

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如下:1、职责和功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主要关注组织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面。行政管理涉及到制定政策、决策、资源分配、监督员工等。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侧重于管理组织内的人力资源,包括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旨在确保组织拥有高效的、满足需求的员工团队。2、焦点: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焦点在于组织的运营效率和资源利用。行政管理强调的是执行力和效率,确保各项任务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关注的是组织内的人力资源,注重员工的发展、满意度和绩效。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人与组织的和谐,以及员工的职业发展。3、范围: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范围更广泛,涵盖组织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行政管理涉及到组织的整体运作。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相对更狭窄,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方面,如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管理等。4、目标: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组织的日常运营顺利进行,任务得以高效执行。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优化员工的使用和发展,提高员工的绩效和满意度,从而为组织的成功做出贡献。5、关注对象: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更注重流程、程序、资源的协调和管理,以及各项任务的落实。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关注员工作为组织的重要资产,涉及员工的职业发展、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知识拓展: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在现代组织中都具有重要地位。行政管理强调的是组织的规范化、程序化运营,以确保组织的效率和稳定性。人力资源管理则关注人才的发展、员工满意度和绩效提升,帮助组织建立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在实际运作中,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通常是相互配合的。行政管理为人力资源提供了基础的规章制度和资源支持,而人力资源管理则通过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管理等来支持组织的顺利运营。总之,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都是现代组织不可或缺的管理领域,它们各自关注不同的方面,但在实际运作中相互协调合作,共同推动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

行政管家需要工作仔细认真、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组织策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行政管家 岗位职责 ,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1 1、负责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活动安排、会议组织、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 3、负责公司内外各种层面接待工作筹备、安排及后续跟进等工作; 4、负责车辆、食堂、采购等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2 1、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及后勤保障工作; 2、安排公司各项活动(各类会议、会务活动、员工活动等)的组织及对外事务安排; 3、公司员工福利的采购发放、办公物资类采购与管理,行政采购供应商合作管理; 4、负责固定资产的盘点审查及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6s制度的落地执行、检查及整改,监督办公大环境整洁,督促检查保洁人员工作等; 6、负责公司大型商务接待项目。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3 1.负责本部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协助总经理搞好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落实公司 规章制度 ,沟通内外联系,保证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 2.负责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和落实,负责全公司组织系统及工作职责研讨和修订 3.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宿舍、水电、办公用品、零星修缮、部分固定资产、卫生、环境、车辆的管理 4.公司项目管理,负责宣传推广文案及宣传资料文案的撰写 5.协助公司重大活动的组织及策划 6.负责宣传推广文案及宣传资料文案的撰写; 7.做好会务接待安排工作;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4 1、负责公司 企业 文化 氛围的输出及活动策划、执行; 2、负责全国各项目部的后勤支持; 3、负责后勤工作(固定资产、收发文、食堂、费用管理、差旅等)的日常管理; 4、负责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维护及文稿撰写; 5、负责日常办公环境维护; 6、负责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务。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5 1、负责办理各类文件的收发、登记、归档、; 2、负责上传下达,配合其他部门各类活动及工作; 3、负责办公用品的申购、台账的建立与相关报表的制作工作; 4、负责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5、负责企业文化平台的信息管理; 6、负责会议纪要和文字材料的管理; 7、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8、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6 1.按公司《行政服务监管规定》指导行政的各项统计核算工作;指导行政文员做好行政管理类文件夹的建档、整理、维护工作。 2.主导招聘工作,收集招聘需求并汇总、信息发布、 简历 筛选确定初试成员,协助用人单位领导初试/复试安排,对专员级成员进行初试。 3.负责行政人事日常管理类通知拟文交上级批示后办理;主导组织公司各种集体活动,包含培训学习及文娱活动。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7 1、控制行政费用预算和支出,做好物品的供应,加强成本观念和效益观念 2、负责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职工福利的购置、保管和发放 3、负责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保管、发放及核销等全过程的手续管理 4、负责组织公司通用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和编写 5、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印章的使用 6、负责召集公司全体员工大会,开展年度 总结 评比和表彰工作 7、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人、财、物的严格管理和供应 行政管家岗位职责相关 文章 : ★ 各行业的员工工作手则范本(2) ★ 怎么编写员工手册(2) ★ 餐厅员工手册(样本)(2) ★ 快餐厅的员工守则 ★ 前台接待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 酒店前台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 酒楼员工制度范文 ★ 酒店前台文员实习报告精选范文 ★ 酒店服务员工守则 ★ 酒楼员工制度范文

行政助理的技能专长怎么写

网上有很多的范文,可以参考

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劳教是一种中国国情下的怪胎。如果说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规定。说是刑事处罚,但是《刑法》也没有规定。试想一下,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从丧失权利的角度来所,却比很多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更重。但是,其并没有判决承担刑事责任那样严肃以及完善的过程。其作出机关是地市级政府下面的劳教委员会做出的。

大学生行政管理专业见习内容怎么写

网上搜索有很多模板。

为什么说会议纪要是特殊的行政公文?

通过他准确的告诉这些项目或是公司有这么一回事、、、

为什么说会议纪要是特殊的行政公文?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事项所使用的公文。1.具有较强的提要性。会议纪要的依据是会议材料和会议记录它又不同于会议记录,它不能事无巨细,有闻必录。纪要必须对会议进行归纳整理,择取其要,提炼出精华,概括出主要精神,出主要事项,方为“纪要”。2.具有决议的性质。它是对会议议定事项的概括和归纳,所以一经下发,便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产生一种指示作用和约束力,实际上起着决议的某些作用。3.具有存查备案的作用。某些会议纪要,例如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并非一定要贯彻执行,只是为了通报会议情况,让有关人员周知,在必要时便于查阅。这种会议纪要成文传阅后存档,以备查用。

求毕业实习报告,3000字以上,广告公司行政助理的实习

  关于在大大贺传媒重庆分公司的实习报告  一、 实习目的  通过社会实践,可以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有用武之地。以便能够达到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学的理论知识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二、 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实习单位简介:  中国四大广告集团之一,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拥有国内首家上市的本土广告公司: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HK8243),中国广告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主任单位。  集团下设传播智作集团、户外媒体集团、广告工程集团、安康快告集团和威汉传媒集团。在全国17个省(市)设立了46家分支机构,1800多名智慧员工。集团有2名中国首批广告业十大经理人和1名中国十大创意总监、中国唯一全球户外受众检测纲要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集团为客户提供360°终端展示管家、安康快告3.0媒体、智慧户外媒体、广告系统工程等全方位服务。  实习岗位简介:  1、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2、记载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3、考核计算扣假工资和加班工资等;  4、处理和维护主管日程,准备和完成各类文件报表;  5、阅读和分析各类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时间分配;  6、协助审核、修订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日常行政工作;  7、传达通知、分发文件;  8、安排公司各种会务和组织员工各种活动;  9、接待访客并决定是否让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与之会谈;  10、对公司各种文件和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11、履行办公日常职责,如办公用品采买、管理和分发,维护记录管理系统和执行基本的簿记工作等;  12、办理各种行政事务和手续,比如填报报表、公司年检、复印打印等。  三、 实习内容及过程  我的实习经历分为两部分.前半期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后半期从事审计助理工作.  刚开始的两个星期,我并没有接到什么很具体的工作,就是经理有任务的时候,让我到网上搜索些资料,简单整理总结.期间还参与了人力资源部门的职位说明书的撰写工作以及公司网站建设与维护工作.具体收获如下:  对公司有了基本的了解.公司主要业务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另一部分主要从事中介服务,如:正则会计,正则造价等.  熟悉了工作的氛围.这使我将来就业后能尽快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增强了我的适应能力.  网上快速查阅资料的能力.查阅资料的过程虽然很枯燥,但是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自己对广告这个行业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尤其对广告市场及广告行业的相关工作有了整体概念,同时也了解到了广告行业的发展现状.  参与职位说明书的撰写.由于刚刚学过人力资源管理这门课,所以积极性很高,在讨论中,对每个岗位的性质、任务等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发现了自己缺乏经验,一些事情考虑不够周全.这次的经历使我有机会把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对岗位说明书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使自己懂得今后如何学习书本知识,同时更加有意识培养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参与了部分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利用自己在Photoshop方面的专长顺利完成了人力资源经理布置的任务.…… 2011年3月至4月,我来到大贺传媒重庆分公司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实践,相对原来的兼职生涯而言,这对我来说算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生活。  每一天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也要认真准时的完成分配给自己的每一个任务,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板有眼,绝对不能敷衍了事,特别像我进行的工作与具体的制作施工有关系,更是不能出现一丁点的纰漏,要不然产生的严重后果绝对不可能是一句简单的对不起或是一纸简洁的道歉书能够解决的。  从学校到工作单位,对我们而言就是一次大型的环境转变,身边所接触的人和事物也都发身了巨大的改变。举个最简单的角色转换例子,学校的老师,变成了公司的老板或是单位的领导;身边的同学们也变成了共事的同事,而且为人处世之道也与在学校时全然不同。  在这个略显突兀的转变中,我们也许会感到彷徨、迷茫、甚至是无奈,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更甚者有的同学不能很好的处理好这样的状况而迟迟进入不了工作状态,因而导致了同事间的不满和猜疑,也许就是因为有了这些原因,我们变得看不惯企业之间的残酷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也在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的重视,所以分配到的活计也是无关紧要的,自己的提议或工作也不会得到老板的肯定。然而真正做不出业绩的时候,又会承受来自个方的压力,而且还很容易受到老板和同事的嘲讽,这样一来,更容易让未经历过大风大浪的我们丧失自信心。每当这个时候,就很怀念在学校的时光,每日也只是很轻松的上上课,同学间互相聊聊天,那种感觉,确实很惬意,可是人总得长大,所以不论社会再怎样残酷,我们也得咬紧牙关去适应它,而且常言道:生活总是美好的。或许换个角度,我们就会发现,工作,其实也是一种享受。  不过说句实话,在大学四年里,我们学到的不是更多的知识,而是学会了一种叫做自学能力的技能。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课本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用途很小,甚至根本就用不上,就算是身为一名英语专业的学生,我也还是发现有的科目似乎用途不大,就只能当作是增长一些课外知识而没有太多的实用性。  在此次实习实践中,我的主职务应该算是行政助理,总之就是拼命服从指挥就对了,不过在服从命令的同时,也增加了大量英语词汇的学习,特别是像广告行业内很专业的名词,平时在课堂里是学不到的,因为它们专业的让外行人没法看懂,我甚至怀疑过就算是来个英语专业考试等级很高的人,也不一定能够把它翻译出来,因此对于之后完成的翻译文件,还是有些小小的自豪感。  除了翻译作为主专业参与实习外,其次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脑,在面对电脑的时候,我的身份就转化为文案了,因为我不仅要处理文件,也要参与修订,所以文案工作也不能小觑,只是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在这个工作岗位上似乎也没能很好的发挥它的作用,不知该说是可惜呢,还是没用对地方?  当然,我的实习的岗位既然是行政助理,复印文件自然也是必不可少的。复印机在生活中可以说是常见又常用,也可以说常见但不常用,可是大多数人都只片面的知道它很大,别的功能可能就不够了解了。其实除了复印外,它的功能也是挺多的,而且操作也并不似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相反的,还能在装订文件时节省大量的人力,可以说是一个不错的辅助工具,我也因为实习关系又学会了这项新技能而感到高兴。  四、 实习总结及体会  当今社会,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的太快,光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解决不了就得像会的人虚心请教,只有跟得上时代进步的人,才不会被社会所淘汰。  步入社会之后,除了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人处世,这意味着将与更多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然而职场的险恶,同事间的是非,不亲身感受,还真是不知道,原来它是那么的让人不寒而栗。我想身处这样的环境中,我只能谨言慎行,少说话,多做事。希望这么做多少可以让我远离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和矛盾。  但是由于职场间存在着利益关系且又工作繁忙,因此在大部分的时间里同事不可能像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然而冷漠的同事再怎样也比不上笑里藏刀却暗地里泼自己冷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的同事恐怖。这样的人总是让我们防不胜防,他们早已习惯了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而这样黑暗的一面对于刚走出校门的我们无疑是适应不了的,可是俗话说的好,环境造就人。所以我们无法改变这样的现状,唯一可以做的,就只有坚持自己的原则去努力适应,尽管在心底总觉得它并不适合自己,或许口是心非,也是在这样残酷竞争下必须,也必然存在的条件趋势,清高又骄傲的我们,同样是不能免俗的。  三个月的实习期,一晃眼就过去了,最深刻的体会就是现实跟书本的巨大差异,一件简单的看似事情,真正做起来,需要的却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原来的我们,几乎都视书本上的内容为真理,很多东西都未曾付诸实践过,只有真正去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才会亲身体验到实际的难度有多大,也才会从中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通过这次实习,也使我从另一个视角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同时也在实践中积累了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为不久之后正式步入社会的自己,做好一个万全的充足准备。

嫖娼行政拘留了能算是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吗?

不算你自己犯错误

从事行政或人事的工作,我需要考哪些证书?

社会大学油滑系

企业行政管理应该注意什么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6.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7.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戒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8.编制年、离、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有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10.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11.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实施管理;12.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和审核工作,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工作;13.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1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15.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16.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劳动与社会保障 行政管理哪个好?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不错

某市政府制定的出租车管理办法是行政立法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什么

某政府制定的出租车管理办法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而某政府制定的出租车管理办法属于此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的范围通常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兵团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行政机关内部执行以及针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规定的人事、行政、机构、编制、外事、财务、资产、保密等管理制度文件;(二)不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会议纪要等文件;(三)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设定行政管理规则的批复;(四)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五)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文件;(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现有规范性文件编制,不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类文件;(七)其他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治安联防队到底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是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治安联防队是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并未赋予治安联防队行政执法权;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一项重要区别是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而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治安联防队由公安机关组建并承担经费,在工作中联防队只能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如果关系到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再查处

2年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急需“行政关系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模板

范本1 行政关系介绍信 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兹介绍***同志到你处报到。请接洽。福州市******公司 2012.12.28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男 福州市******公司 工程师范本2 行 政 关 系 介 绍 信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兹介绍 同志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以接洽为荷。 盖章机关 年 月 日范本3XXXXXX :兹介绍XX同志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接洽为荷。 XXXX 年 月 日(附名单)原 单 位 姓 名 原 职 别 调 入 单 位 备注工资介绍信格式编辑:书村网 发布时间: 2013-01-24工资关系介绍信中国人民大学:***同志因考取贵校***研究生,现将工资关系转出,请予接受。该同志自*年*月到我单位工作,工龄*年,工资发至*年*月,自*年*月由贵校计发。***单位*年*月*日    工资介绍信格式_________:兹有我公司_________同志,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去你处报到,请接恰!   此致北京市百货公司(盖章)   年 月 日工资转移证样: 工资转移介绍信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___,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工资级别________,工资总额_______元,其中岗位工资_______元,职务工资_______元,工龄工资_______元,其它工资_____元.工资巳发到_____年_____月.此致.  北京市百货公司 (盖章)年 月 日财务科_________(盖章) 财务负责人________(签章)经办人_________(签章)

全日制技工院校包括行政管理(网络教育)吗?

不包括。技校主要开设的专业有:电气焊、特种车辆操作、高压电工、家政、糕点制作、烹饪、汽车美容、航空运输、高铁乘务、航空物流、电子商务、数控机床、药学、酒店管理、动漫、安检、汽车维修、纺织技术、钢铁冶炼、文秘、服装设计、计算机应用、护理、广告设计、汽车电路、导游、汽车营销等。技工学校简称为“技校”。 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管,招生层次包括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技工教育属于中等教育,是培养中等技术工人,层次上相当于高中,而高级技工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技技术工人,与大学专科同等层次。技工学校毕业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印制的技工院校毕业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干部行政介绍信范文模板

  干部行政介绍信范文(一)   ( ) 字第 号   __________:   兹介绍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_______名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接洽为荷。   盖章机关(附名单)   年 月 日   干部行政介绍信范文(二)   兹介绍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_______名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接洽为荷。   盖章机关   (附名单)年月日   原单位   姓名   原职别   干部行政介绍信范文(三) XXXX(单位):   兹有XXX于XX年XX月在本单位入职,现在行政级别为XX(科级?处级?),现因XXXXXXX(原因)到贵单位工作(或写“办理相关材料”),请予接洽为盼。   XXX单位落款盖章   干部行政介绍信范文(四) 共产党________委员会:   ______________同志系中共_______(预备/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由_______转到 _______。   _______委员会   ________年___月__日   干部行政介绍信范文(五)   第x号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男/女),_____岁,______________族,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_______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转接组织关系。该同志党费已交到__________年_____月。   (有效期天)   (盖章)   年月日    我特别推荐    我特别推荐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为行政法?

是行政法

行政介绍信模板10篇2020

在社会逐渐向前发展的现今生活中,需要使用 介绍信 的情况越来越多,介绍信是用来介绍本单位人员到有关单位去接洽事情、办理公务的一种专用书信。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一些行政介绍信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行政介绍信模板1 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_______同志到你处报到。 请接洽。 福州市________公司 行政介绍信模板2 _____负责同志: 兹介绍__________等____名同志,前往你处联系下列事项,请接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敬礼 (限____日内有效)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介绍信模板3 ______部人事司: 兹介绍 同志等 名到你处工作, 请予接洽。 _______同志的档案于我处暂时保管,我处并未负责为其缴纳社保、代发工资。 此致 敬礼 ______区就业促进中心/人才交流中心 年 月 日 (盖章,档案科) 行政介绍信模板4 人字第( _____ )号 _________公司: 兹介绍 ______ 同志到你处工作,请接洽。 此致 敬礼!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介绍信模板5 __X部人事司: 兹介绍 同志等名到你处工作, 请予接洽。 ____ 的档案于我处暂时保管,我处并未负责为其缴纳社保、代发工资。——此行相当于工资关系介绍信。也可以自己写个工资 此致 敬礼 __区就业促进中心 人才交流中心 年 月 日 (盖章,档案科的就行) 地址:________ 电话:021-______x-____ 021-________ 行政介绍信模板6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___,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 文化 程度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工资级别________,工资总额_______元, 其中岗位工资_______元,职务工资_______元,工龄工资_______元, 其它 工资_____元。工资巳发到_____年_____月。此致。 北京市百货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科_________(盖章) 财务负责人________(签章)经办人_________(签章) 行政介绍信模板7 __×单位(管理档案处的全称): 兹有__×(人名)的档案属于贵单位管理,现因本公司招聘__×(人名)到本公司任职,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 __(数字)年,从__(日期)起生效,在此期间,本公司(__×)(公司名)将负责管理该员工的档案,负责该员工与档案有关的各项事宜。(注:本公司为____,具有保存档案资质)特此申请批准提档。 此致 ____×公司 负责人:__× ×年×月×日 (盖上法人章) 行政介绍信模板8 (___)字第___号 ___________: 兹介绍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_______名到你单位分配工作,请予接洽为荷。 盖章机关 (附名单)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介绍信模板9 __________: 根据工作需要,拟商调 同志的档案调到我公司。请按下列(二)项内容办理手续。 一、如你处同意调出,请先将该同志全部档案及现实表现等材料一并寄来,待审查研究后另行函告,如不同意调出请函复。 二、请将该同志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各项 保险 等一并转来。 单位公章 20__年 月 日 行政介绍信模板10 兹介绍我校应届___________专业 毕业 生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人前去贵厂毕业实习。该生经过在校的理论和实践学习,现已具备毕业生应有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便于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考查、了解,特安排毕业实习,具体实习内容及对学生要求请参阅实习指导书。实习时间20__年3月至20__年6 月,请贵厂予以支持,协助安排、监督、考核。 此致 敬礼 职业技术学院 二○__年三月 行政介绍信模板10篇2020相关 文章 : ★ 单位介绍信10篇2020 ★ 行政介绍信范文精选五篇 ★ 关于单位介绍信最新10篇 ★ 关于事业单位行政介绍信范文 ★ 单位介绍信范本最新10篇 ★ 写给2020年自己写的一封信10篇 ★ 写给2020年自己的一封信10篇范文 ★ 干部行政介绍信格式 ★ 2020行政年终工作总结模板5篇

行政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

法律主观: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1)住宿费: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法律客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行政介绍信介绍

行政介绍信是用以介绍被介绍人员的姓名、身份、人数、接洽事项等情况的专用书信。介绍信具有介绍和证明的作用。介绍信通常有两种形式:1、普通介绍信。用公文纸书写:(1)在公文纸正中的地方写“介绍信”三个字,字要比正文大些。(2)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3)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4)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5)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2、带存根的印刷介绍信。有规定格式,使用只须填上有关内容。(1)存根部分简填,以便日后查考。(2)本文部分要填写详细些。(3)派人联系办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员的政治面貌、职务。(4)重要的介绍信要经领导过目或在存根上签字,有的还要限制有效期。(5)除本文部分需加盖公章外,存根与本文的虚线正中亦要加盖公章。

行政人事部经理胜任其工作所需的技能是什么?

你的工作是属于战略性的、咨询性的,所以要面对管理者和员工,帮助他们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并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卓越运营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你要提供战略执行所需的组织、人才、文化、制度及变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对中层管理人员:你要给他们一些在人员管理方面的咨询、辅导和工具;对员工:你要帮助他们解答政策方面的疑问,并提供便捷的服务支持,例如劳动合同,入职手续,薪资发放等等。

行政管理制度的大致分类是什么

行政管理制度大致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办公区域管理规定;工衣管理规定;食堂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司机管理办法;公文管理;审批制度;资料管理;门禁管理规定;合同管理;会议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钥匙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保密制度等第二类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招聘录用管理制度;人事异动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 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等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哪几部?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哪几部?

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有10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法规的有九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被审计单位有行政诉讼情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要反映吗

和钱有关和单位领导有关你肯定要反应的啊。。。

我想了解中国官职的设置,和行政机构的设置

现代还是古代?而且每个朝代都有所不同……

纪委书记能否分管具体行政工作?

不应该。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是什么行政级别

副科级。。

杭州市纪委书记是什么行政级别?副书记和党委又是什么级别?

杭州副省级城市他的纪委书记是正厅级的由副书记或是市委常委兼任你要说市一级党委那党委是一个部门而副书记是一个职务就是党委口的一个领导。而杭州市纪委的常委是个是副厅级的。

杭州市纪委书记是什么行政级别?副书记和党委又是什么级别?

杭州市委书记是副部级,副书记为正厅级。杭州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的15个副... 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和济南、杭州共16个市的政府机

舆论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我个人认为舆论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当中只能起辅助作用。法治国家,不应该让舆论大于行政权利甚至干预行政权利的情况存在。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二者都是经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分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都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劳动行政相对人,因而同时享有和承担这两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在内容上保持协调。其中,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注意反映体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自主意志;而着重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主意志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应当不违反寓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意志。只有这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现其中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时,才不致影响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附随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存在,它的运行应当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对劳动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保护、协调和促进的作用。二者在劳动法中被赋于了不同的法律属性,一为合同法律关系,一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律关系是微观领域的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宏观领域的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从属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行政相对人则不属于劳动行政主体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劳动行政主体之外的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兼有平等和隶属特征;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纯粹的隶属型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双向选择和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则都是由劳动法规预先确定的,当事人一般无自由选择和协商的余地。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

台湾和香港的教材这么说的吧,大陆的教材好歹要替全国人大常委会遮遮羞,暗地里不要说解释,立法都要受国务院影响,但不至于摆明说国务院有法律解释权,这不是把国务院往违宪的架子上赶吗?

劳动行政法规有哪些,怎么记

劳动行政法规: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5、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9、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1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1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学会把条例与日期相结合起来记,可以做相关的例题或者浏览相关的案例,来帮助理解和加深记忆。

行政事业单位出纳员工作年终总结

一年来,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由于财会工作繁事、杂事多,其工作都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报账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账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好评。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要有严谨细致耐心的工作作风,同时体会到,无论在什么岗位,哪怕是毫不起眼的工作,都应该用心做到最好,哪怕是在别人眼中是一份枯燥的工作,也要善于从中寻找乐趣,做到日新月异,从改变中找到创新。

《劳动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和行政法规一字之差,概念完全不同,你想问的应该是劳动法是否属于行政法吧?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

渔政执法属于谁的行政职能?

农业部有个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大部分渔政的主管是当地农业局或者叫海洋与渔业局。深圳的属国土委管理。渔政管理是遵照渔业法规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渔业水域和水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渔政管理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管理一般包括渔业经济管理。渔业技术管理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渔政管理一般认为就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是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对渔政管理的概念至今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解释。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简称,即渔业行政管理。根据目前我国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现状,对渔政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渔政行政处罚有以下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制作处罚决定书;4、当场交付当事人;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有哪些?

  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2008年3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Sheng Guangzu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2007年8月30日任命)  Directo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Xiao Jie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2006年10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Zhou Bohu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Directo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Li Changjiang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2004年12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Wang Taihua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2007年4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Liu Binjie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 鹏(2004年12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Liu Pe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王 君(2008年3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Wang Jun  (2005年2月, 国务院决定将原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副部级机构,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2006年10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Xie Fuzhan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2005年12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Jia Zhibang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2005年6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Tian Lipu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05年3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Shao Qiwei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  Directo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Religious Affairs:Ye Xiaowen  国务院参事室 主任:崔占福  Director of the 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Cui Zhanfu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焦焕成  Director of the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Jiao Huancheng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 局长:马 馼(兼)(2007年9月任命)  Director of the the National Bureau of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 China (N.B.C.P.):Ma Wen  (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7年9月13日宣布成立,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 )  各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很多,仅中国地震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制定的都有快十个了,真的不好一一列举,你需要哪方面的,我可以帮你查

中国渔政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吗 渔船在渔政管理之下,渔船或者是经营者算是个体工商户吗

中国渔政船属于中国渔政局 ,主要维护中国渔业次序以及中国渔业作业区的安全。渔船或者是经营者要到辖区工商部门注册后方为个体工商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什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主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客观: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禁渔期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渔业 行政处罚 规定问题回答如下:在1998.01.05由农业部颁布。 中文名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时间 1998.01.05 实施时间 1998.01.05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 法规 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u4469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第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

法律主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客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新修订

法律主观: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渔业 行政处罚 规定问题回答如下:在1998.01.05由农业部颁布。 中文名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时间 1998.01.05 实施时间 1998.01.05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 法规 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我国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渔业 行政处罚 规定问题回答如下:在1998.01.05由农业部颁布。 中文名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时间 1998.01.05 实施时间 1998.01.05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 法规 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的是哪个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叫法不一样,有的叫劳动局,有的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省级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县级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是最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旨在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全社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作为肩负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她将在两大领域发挥政府的调控服务功能:一是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参考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到底是哪个部门啊?

加强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解决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哪个部门?是指劳动仲裁委还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页 上一页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