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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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最权威鉴定机构有几家?它们分别是那几家?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下述哪些主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新正确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我觉得这基金公司作为主体需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

人民文学出版社就五福错字致歉,究竟是谁的过错?

是人民出版社的过错。因为他们在审核的时候不仔细,平时工作不仔细,不严谨才造成了这样的错误。

许霆案中,银行方面有什么过错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不能代表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黄静敲诈勒索华硕案开审双方均称无过错

备受关注的黄静起诉华硕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黄静一方认为,海淀检方已认定黄静不构成敲诈勒索并作出国家赔偿,因此华硕的网站声明构成侵权须向其赔偿100万元;华硕一方则表示,此事是黄静、周成宇周密策划,华硕当时举报敲诈有充分证据,并不侵权。   ■黄静   敲诈声明侵犯名誉权   昨天上午8点45分,黄静代理律师团就来到法庭,但黄静本人没有出现。周成宇则坐到了旁听席上。   还未开庭,华硕律师就对黄静的身份表示质疑,“她已经对媒体说改名叫龙思思,为什么还以黄静的名义起诉?”尽管黄静没出庭,他们称,还是希望见到黄静的身份证原件。   庭审正式开始后,黄静一方表示,2006年4月10日,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在其上发表声明称,周成宇、龙思思借工程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敲诈勒索500万美元。   黄静代理律师说,海淀检方已认定黄静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而是维权过度,最终给予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华硕把这样的声明文章发到新浪等各大网站,对黄静的名誉造成了伤害,并导致了她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等严重后果。   据此,黄静一方请求,判令华硕删除网站声明,并在所有发布或转载这份声明的网站首页按照天数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等共计100万元。   ■华硕   举报敲诈有充分证据   华硕律师则将黄静一方的意见总结为两点,一是华硕对黄静的举报行为导致黄静被羁押,二是华硕在网站的声明侵权。稍后,他们就这两点开始答辩:   首先,华硕只在其和新浪上发表了声明,其余网站都是转载。“我们使用的是化名龙思思,并非黄静的本名。”   其次,华硕向警方举报黄静敲诈勒索,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充分的证据。“他们做这件事是准备充分,设计周密的。比如曾威胁华硕,如果不给钱就请公关公司,策划十大步骤败坏华硕名誉,使华硕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周成宇劣迹斑斑,曾经入狱……况且海淀检方对黄静、周成宇的行为只是‘存疑不起诉",现在不能完全说两人的行为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再次,周成宇等人先在各个媒体上说华硕给客户维修时使用工程测试版CPU,使华硕的商业信誉大打折扣。2006年4月华硕在发表声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信誉,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反应。“如果不是周成宇炒作,公众也不知道龙思思就是黄静。”   ■周成宇   庭下指挥被叫停   稍后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黄静一方提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周成宇不时用手指挥,让律师翻找证据,还与另一位律师团成员交谈。后来,法官不得不敲响法槌,提醒旁听人员注意法庭纪律。   黄静的律师拿出一份单据,用来证明华硕给黄静维修电脑后,CPU变成了工程测试版。“这是最重要的证据!”   对此,华硕提出异议说,这份单据上所写的客户名称是“北京新人伟业公司”而不是“黄静”,“华硕只对自己的经销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静是通过北京新人伟业公司购买的电脑,与华硕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华硕律师还说,当时黄静的电脑是CPU故障,华硕公司在经销商的要求下,用经销商提供的CPU更换了电脑中原来的CPU。   庭后接受采访时,华硕律师表示,他们把事件发生后所有的相关信息都提交给法院,这是为了把事件的发展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用来证明华硕案件事出有因。   昨天10点40分,鉴于双方都希望提供新的证据,法官宣布休庭,并择日继续庭审此案。   ■对话黄静   与周成宇不是恋人   记者:今天是诉华硕名誉侵权案的首次开庭,你为什么没有出庭?   黄静:本月初的一次媒体见面会,出现了很多状况,见面会会场突然断电,现场进入了一些不是媒体的捣乱者,让我感 到很有压力。为了我自己的安全考虑,妈妈不让我到法院出庭。   记者:庭上对方再次指出周成宇和你是恋爱关系,同时指出周成宇是劣迹斑斑的人,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黄静:我觉得华硕方是在故意混淆大家的视线,周成宇以前的行为和华硕案件根本没有关系,我也可以正式地向媒体宣布,我跟周成宇根本不存在恋爱关系,我们是在工程样品CPU事件发生后才相识的。   记者:华硕方已经向市检一分院提出了申诉,这意味着你和周成宇还可能有牢狱之灾,你害怕吗?   黄静:我肯定还是害怕的,华硕的力量很强大。不过我相信法律会对这件事作出公正的裁决。

保险公司处理事故中过错导致被保人财产损失怎么办?

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要求赔偿。

医调委医疗过错鉴定

法律主观:医疗过错鉴定 程序如下: 1、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 ; 2、卫生行政部安排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 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法律客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责任,医疗过错鉴定由哪个部门鉴定

你好,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自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被作为特定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诉讼中不再区分医疗事故程序和侵权程序。因此,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只有医疗纠纷鉴定了。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医疗过错要怎么鉴定?

医疗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医院是否能够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程序上和实体审查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现主要介绍如下:x0dx0ax0dx0a一、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x0dx0ax0dx0a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等。x0dx0ax0dx0a二、鉴定程序不同x0dx0ax0dx0a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完成。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对初次鉴定不服的,由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x0dx0ax0dx0a司法鉴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挂号单、收费凭证,以及医生出具的和医疗行为有关的书面材料等。和医疗行为环境、人员资格有关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关键是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陈述意见和理由。司法鉴定有的有听证程序,有的没有。不管有没有听证程序,患者的陈述意见和理由,是确认医院过错的重中之重。鉴定机构结合陈述意见和理由,了解鉴定的目的,是司法鉴定的关键。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有听证程序,就像法院开庭一样,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在陈述中,要掌握重点突出,观点鲜明,不仅要说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也要有医疗过错的法律法规文献依据,让人感觉有理有据。听证程序也是鉴定的关键。x0dx0ax0dx0a三、鉴定结论不同x0dx0ax0dx0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x0dx0ax0dx0a司法鉴定结论内容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事故等级需要单独鉴定。x0dx0ax0dx0a四、社会评价不同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x0dx0ax0dx0a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从隶属关系上与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关系。有的司法鉴定在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之外的鉴定机构进行,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具有科学性。因此司法鉴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选择。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是什么?医疗过错要怎么鉴定?

医疗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医院是否能够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程序上和实体审查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现主要介绍如下:x0dx0ax0dx0a一、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x0dx0ax0dx0a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等。x0dx0ax0dx0a二、鉴定程序不同x0dx0ax0dx0a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完成。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对初次鉴定不服的,由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x0dx0ax0dx0a司法鉴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挂号单、收费凭证,以及医生出具的和医疗行为有关的书面材料等。和医疗行为环境、人员资格有关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关键是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陈述意见和理由。司法鉴定有的有听证程序,有的没有。不管有没有听证程序,患者的陈述意见和理由,是确认医院过错的重中之重。鉴定机构结合陈述意见和理由,了解鉴定的目的,是司法鉴定的关键。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有听证程序,就像法院开庭一样,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在陈述中,要掌握重点突出,观点鲜明,不仅要说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也要有医疗过错的法律法规文献依据,让人感觉有理有据。听证程序也是鉴定的关键。x0dx0ax0dx0a三、鉴定结论不同x0dx0ax0dx0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x0dx0ax0dx0a司法鉴定结论内容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事故等级需要单独鉴定。x0dx0ax0dx0a四、社会评价不同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x0dx0ax0dx0a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从隶属关系上与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关系。有的司法鉴定在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之外的鉴定机构进行,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具有科学性。因此司法鉴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选择。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纠纷案件,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医院是否能够赔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程序上和实体审查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现主要介绍如下:x0dx0ax0dx0a一、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x0dx0ax0dx0a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等。x0dx0ax0dx0a二、鉴定程序不同x0dx0ax0dx0a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完成。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对初次鉴定不服的,由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x0dx0ax0dx0a司法鉴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挂号单、收费凭证,以及医生出具的和医疗行为有关的书面材料等。和医疗行为环境、人员资格有关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关键是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陈述意见和理由。司法鉴定有的有听证程序,有的没有。不管有没有听证程序,患者的陈述意见和理由,是确认医院过错的重中之重。鉴定机构结合陈述意见和理由,了解鉴定的目的,是司法鉴定的关键。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有听证程序,就像法院开庭一样,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在陈述中,要掌握重点突出,观点鲜明,不仅要说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也要有医疗过错的法律法规文献依据,让人感觉有理有据。听证程序也是鉴定的关键。x0dx0ax0dx0a三、鉴定结论不同x0dx0ax0dx0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x0dx0ax0dx0a司法鉴定结论内容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事故等级需要单独鉴定。x0dx0ax0dx0a四、社会评价不同x0dx0ax0dx0a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x0dx0ax0dx0a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从隶属关系上与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关系。有的司法鉴定在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之外的鉴定机构进行,大大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具有科学性。因此司法鉴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选择。

怎么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 ,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 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是多少?

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 的鉴定费用是多少呢?说实话他还是比较高的,但是这个费用是预先垫付的,最终如果证明医疗有过错的,则费用由医院方承担。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 医疗事故鉴定 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 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 医疗过错鉴定 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 上海 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五、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及案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2、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此时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辩论。3、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4、鉴定前的听证,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5、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

  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因能够合法地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病历真伪、损害结果等内容实施鉴定,因而成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正确认定侵权要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方法,也是审查医学会鉴定结论证据的一种客观、全新的方法。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供大家阅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1:   患者为女性,41岁。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h,以右桡骨小头骨折人住某二级甲等医院骨科病房。入院体格检查:右前臂旋转功能受限,右肘部肿胀、压痛。X线摄片显示右桡骨小头骨折。尿常规示尿糖+++,随机血糖为明显高于正常值。术前ASA分级Ⅱ级。入院后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继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检查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后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对症处理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脑功能障碍植物生存状态。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2:   案例1、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患者为女性,46岁,人院诊断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手术进行到放置引流管时,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给予麻黄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约25分钟后BP140/100mmHg、HR165次,分,术后患者未清醒,当日转至ICU经脱水等对症治疗,术后第四天清醒,出现不能独立进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为、运动及智能障碍。经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3:   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4: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 死亡。看过"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的人还关注了: 1.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2. 医疗纠纷中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4.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5.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你是否也曾经有过错过的爱情??

1、我和初恋女孩,分手后做了八年朋友,关系维持在不远不近,谁都没有去主动打扰谁的生活,唯独每年生日的时候都会各自在凌晨给对方发一条短信,永远只有“生日快乐”四个字。前几天突然接到她电话,说她要结婚了,然后沉默了一下,微笑着说我是她通知的第一个人。明天她就要结婚了,我忽然不知道要不要去。2、那年我18岁,他是我们邻班的男生。高高的,瘦瘦的,总是不苟言笑,眼神中透出一种忧郁的气质,符合我心目中对白马王子的设想。那是一次同题作文比赛,他写的作文《秋天的思念》获得一等奖。拜读了他的作文,我深深的被打动了,一个男孩子竟然有这么细腻丰富的情感,真令人想不到。一个熟识他的同学对我说,你还不认识他吧,他也喜欢文学,喜欢写作,你俩肯定能聊的来。于是我俩便认识了,下午第三节是课外活动,我们便相约来到学校的阅览室,坐在那里看自己喜欢看的课外书。在我的记忆里,那段时光是过的最快乐最充实的时光,因为有他的陪伴。看完之后,我们便来到学校的操场上,交流着对书中内容的看法,日子在不经意中悄悄溜走。那时候天总是很蓝,日子却过的太快,转眼间我们要毕业了。由于女孩子的羞涩、矜持,我一直没有向他表白,但我想他应该感受得到。也许是由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抑或太过年轻,我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做,于是便错过了。

简述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因为自身存在事实上的过错或者法律推定的过错,而应当对所侵害的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的原则。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致害人有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此处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前者是追求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出现不足或者过错去哪里投诉跟建议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或者国务院法制办。

写离婚答辩状能不能写对方过错

可以,离婚必须理由充分

2015山东教师远程研修如过错过了时间,怎么办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今年山东教师教育网远程研修已经陆续考试了,小学教师今年的研修是36学时。分散研修是在7月中下旬-9月30号,学时数是24学时,学分数计24学分,研修内容为“优课”案例学习、评价,撰写观课报告等。集中研修在10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学时数是12学时,学分数计12学分,研修内容为1.信息技术学科应用专题等,6学时“优课”典型课例点评、指导,6学时。如果错过了时间,打电话咨询一下,看看有什么别的办法。中公教育祝你工作顺利!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事故无过错怎么赔偿

  一、引言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尤其是连续几起凶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的发生,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为之触目惊心。这些惨剧的发生,固然是由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所致,例如: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等。但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履行好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学校是保卫在校学生安全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我们并没有做到最好。   我国现行的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但这些条文对学校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侵权责任法》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构成要件来规定学校的侵权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一般为幼儿园和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主要包括小学四年级以上,以及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生以及少数大学生。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其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第三方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从构成要件看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我国法律对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都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事故责任并未列入其中。   而在现行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下,很多学校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学生安全。例如:湖南湘乡育才学校踩踏事件的发生就和他们学校的楼梯建设过窄,没有按教育部颁发实行的《中小学建设设计规范》设计施工有关,其实按这个规范做的学校凤毛麟角。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学生的规定,但由于学校的责任心不强,这些规定在很多地方那就是一纸空文。虽然在类似这样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按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但是必须看到,这些校园伤害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能够促使学校尽力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的侧重点不应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的解决措施。相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如何解决只是“善后问题”。在学校事故上主要应是防患于未然,而学校的责任心不强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虽然前段时间在一些安全事故的刺激及上级领导的重视下,很多学校安全保障措施或许很到位。但笔者认为,这可能不会是一种常态,是一种在外在强力刺激下的或许带有“作秀”成分的反应。果然,现在这种行为便很少了,而威胁学生安全的潜在因素减少了吗?根本没有。   二、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1.从法理上来分析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权益,人身安全当然包括其中。对于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而言,针对性较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做全方位的工作来保护未成年人。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而校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根本就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其他一些保护学生安全的制度、措施等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我们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把责任心作为驱动力,去执行国家的规定和其他一些国家虽未规定但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保护中小学生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中枢”规定,其他规定则属于“技术型”或“类技术型”规定。   2.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分析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各级各类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权力也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设置也应是为了人民的需要。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并不是独立于人民之外的主体,也不应存在独立于人民之外的所谓国家。国家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她不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出于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做出某项措施,而这项措施又是显而易见地有利于人民的,那么这项规定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意志。去讨论这项规定是否对国家“不公”是无意义的,国家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做对人民有利的事是她的职责,她不应有自己独立于人民之外的利益。国家不应以各种借口做与人民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如果有的话,那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格,是国家机关的失职。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有自己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并不冲突。如果现行的一些规定成为有利于人民的各项规定的掣肘,那么,这些规定就应该修改。显而易见的是,在学校事故中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会加大教育部门对孩子的保护力度,减少学校事故的发生,能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这些优点就满足了把这些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条件了。当然了,这些规定会增加教育部门的压力,但这是其职责所在,还因为人民有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学校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关系还是契约关系是没有意义的,那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的一种论调。   3.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般来说,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三个法理依据:一是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二是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其实,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学校也是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首先,从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来看,很多学者单纯从受教育者角度看,认为学生是受益者。学生当然是受益者,但国家亦是受益者。“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的“百年大计”当然是国家的百年大计,而不是学生们的百年大计。其实,教育对国家和个人都是有益的,所以,我们在研究教育的公益性时不能“选择性遗忘”地只说对个人的益处而不提对国家的益处,或者说研究的深度到学校不适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教育对学生有益的程度时便裹足不前了。国家和个人似乎不应该是对立的,就教育的受益来说,他们二者并不是一方受益多,另一方受益少,或者一方受益而另一方不受益的问题,他们二者应该是一体的。他们的不同主要应该是在字面上,是为了便于我们理解。而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来看,无疑在中小学校中,学校较其他责任方尤其是被认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更能控制危险。因为学生是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之中,即使在极端情况,例如第三方闯入学校行凶,学校也应当负有协调各责任方的责任和能力,其无可辩驳地居于控制学校风险的中心地位。三是危险分担理论,由于整个社会都从教育中受益,所以,学校事故的损失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承担。学校对学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费用的主要来源应是国家拨款,国家拨款的来源是纳税人,当然也是来自于社会了。私立学校则是通过提高学费等方式转移到了全社会,因为全社会都是教育的受益者。从现今的情况看,学校可能的确没有专门和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较多的学校事故,但这并非是不能改变的。教育法学家汉斯教授说过,“这一危险责任理论虽然一直是适用于交通事故,但是在发生学校事故时也应适用于学校,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应该把学校看成是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而且,鉴于学校是公共生活福利的重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设施,因而把一般性危险责任用于学校,使之法制化才是合理的、公正的。”   4.学校是国家机构或者是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   学校依照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各项规定、要求办学,由国家拨给经费,其人事安排由国家来决定,学校的各项软硬件也是国家配备,况且根据《义务教育法》,对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总而言之,在学校中校方是可以代表国家的。其实在我国,公立学校一直被定位于事业单位。1995年《教育法》颁布以前,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为了改变原先的政府与公立学校的依附关系,使公立学校成为具有办学权利能力和办学行为能力,同时承担相应义务,能独立自主办学的社会组织,《教育法》规定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但其他一切统统不变。只是单纯地依靠《教育法》规定,可能改变学校是政府附属机构的实际地位吗?笔者认为,法人地位是在具备各种能力和权力的基础上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具备的,而学校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权力。规定学校不是国家机构与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不是国家机构没有多大区别。学校所具有的权利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自学校产生以来就应当享有的)和由于学校教育活动的专业特殊性所具有的,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根本不能改变其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的特征。但即使是这些权利也有很多受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影响,例如,学校的招生区域、课程设置等很多方面。有些学者只是盯住学校教育的专业特殊性,把其无限放大,将其看成是学校教育的唯一特性,从而得出学校不能代表国家的结论,这是很荒诞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学校可以代表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而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却又有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不能代表政府了呢?   三、结语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从学校内在的角度增加校方的责任,是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安全的一项有一定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它有利于学校时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可以增加学校重视校园安全的内部动力,增强学校的责任心,从而增加防范措施,有利于儿童的安全成长。这是一个对儿童有责任心的社会及政府应该意识到,并应做到的。或许有学者表示,学生的安全不仅仅是校内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部分,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部分。加强学校的责任会不会相对降低家长的责任感呢?如果这样或许是更不利于学生安全的。笔者以为不会这样,家长对孩子的爱是一种含有生物本能的爱,绝大多数家长是不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减少的。不会有家长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而希望自己的孩子出事以取得赔偿的。况且,当孩子在学校时,孩子不在家长身边,家长这时的责任感对孩子的安全而言,意义不大。而这项措施显然不会降低学生在家长身边时家长对孩子的责任感。   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预见的是,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不会大幅度增加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但肯定会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不会增加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即使会增加这样的纠纷,也不应成为阻碍这项会减少学校事故发生的措施实施的理由。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样的意识和理念不应仅仅作为 口号 来宣传,而应落实在行动上。这也是教育面向未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教育研究,2010(9).   [2] 校园踩踏悲剧凸显教育痼疾.新华社《参考消息》转载香港《大公报》文章,2009-12-11.   [3] 曾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4] 于丽娜.学校事故责任研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山东大学,2006.   [5] 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 陈志,何子英.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与法,2005(3).   (责任编辑付一静)

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法律主观: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犹太人历史上有什么过错而备受歧视?希特勒以什么理由屠杀犹太人?

共有以下几点:1,在神经的旧约中,耶稣的十二个信徒之一的犹大向罗马教皇出卖耶稣,导致耶稣被抓并钉在十字架上,犹大是犹太人。2, 圣经时代 犹太人历史始于公元前第二个一千年的头五百年,始祖是亚伯拉罕、其子以撒和其孙雅各。一场遍及全国的饥荒迫使雅各和他的儿子们,即以色列十二个部落的祖先移居埃及,在那里他们的后代沦为奴隶。几个世纪之后,摩西率众人出埃及,摆脱奴役,奔向自由,最终返回以色列故土。他们在西奈沙漠上流浪了40年,在那里形成了一个民族,并接受了包括十诫在内的摩西律法,他们的始祖们所创立的一神教从此初具规模。 这段经历导致他们的宗族地位很低,被成为“奴隶的民族”至于如何看待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建议去看希特勒著作《我的奋斗》在书中阐述了帝国主义、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和反对民主主义思潮于一体的大综合。反犹主义是贯穿该书的一条主线。他认为犹太人和斯拉夫人是劣等民族,雅利安人是优等人种,因此它有权征服和统治其他民族。该书的另一思想是鼓吹复仇主义。希特勒声言必须撕毁凡尔赛和约,必须同德国人民的“不共戴天的死敌,——法国算账。他声言,和约所加给德国的耻辱和仇恨己深深地印入六千万男女的心坎,变成了一片弥漫的火焰。宣传对外扩张是该书的又一主题。夺取生存空间,扩充领土,征服世界。他宣称”将把目光投向东方的那个国家”,“不能用和平方法取得的东西,就用拳头来夺取。”希特勒还在书中攻击议会民主制度,宣传专制独裁统治,反对马克思主义,宣扬法西斯的理论。《我的奋斗)一书被看作是法西斯的理论和行动的纲领,是纳粹党的圣经。它为希特勒涂上了一层迷人的色彩,迎合了当时广泛存在于德国的愤懑情绪,因而在纳粹政权时期它发行量很大,流传极广。 我个人认为这只是希特勒对于政治独裁的一个思想理论立脚点,一战的失败使得整个德国处于怀疑与焦虑之中,这使得希特勒有了空子可钻,不可以片面的说犹太人有钱之类的话,每一个民族都有富豪。犹太人不幸但上帝似乎赋予了他们更多的财富,那就是智慧,请看从全人类来看,犹太人自称为“上帝的选民”,不是自大。从公元1901年到2006年共110多人获诺贝尔奖。占总获奖人数的17%强,而其人口仅1600万。犹太名人列表:现代物理学之父-------爱因斯坦 匈牙利籍著名空气动力学,物理学家------冯.卡门-----钱学森的老师 学者风范,女性楷模------诺德 非凡的,卓越的数学家------柯朗特 控制论之父-------维纳 二十世纪的数学巨人-------冯·诺伊曼 核科学女杰--------梅特娜 植物学家-------阿洛阿洛索思 医生及教育家-------詹努斯.克尔察克 1914年诺贝尔生理学及医学奖得主-----巴拉尼 确立量子化原子的大物理学家------弗朗克 奠定新自然观基础的物理学家-------玻恩 原子物理学及量子力学创始人 ------尼尔斯.玻尔 核和平之路的开路先锋-------西拉德 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 氢弹之父、原子弹装配者------特勒 理论物理学奇才-------费曼 免疫学奠基人-------埃尔利西 发现叶绿素的人-------威尔施泰特 现代分子生物学的奠基者-------卢里亚 氮肥之父--------哈伯 生命之神--------莱西斯坦 观察蚂蚁的孩子,大生化学家---------布洛赫 有机硼化合物的开拓者-------布朗 发现脱氧核糖核酸的生物学家--阿瑟·科恩伯格 诺贝尔医学奖得主-------勒苇 发现合成氨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弗哈伯 繁茂的哥根廷花园的缔造者------弗兰克 吞噬细胞的权威-------梅契尼科夫 解剖学和病理学大师-------亨勒 皮肤病学专家--------卡波希 皮肤病学家,乌纳瘤命名者-----乌纳 医学家,夏姆伯格病命名者-----夏姆伯格 皮肤病专家,拉沙药膏创始人------拉沙 青霉素的发现者之一--------弗莱明青霉素的发现者之一--------弗洛里 青霉素的发现者之一--------钱恩 链霉素的发现者-------瓦克斯曼 发现呼吸酶活动方式的科学家------海因里希 有机化学创始人------冯.拜尔 世界知名的科学家-------施温格 美国科学家------菲李普曼 科学家-------威斯塔特 科学家-------卡罗 科学家-------亨利 科学家-------德里福斯 化学家-----赖希施泰因 飞艇的实际发明人------大卫.舒华滋(在他接近成功时猝死,都柏林伯爵向其后人买到技术) 直升飞机的发明人-----亨利.斐纳 在飞机的发明人莱特兄弟背后有一位犹太人奥多·利安达替他们开飞机. 在有线电话的发明人贝尔发明电话之前16年,已有犹太人试制成电话机. 文学界 十九世纪德国伟大诗人-------海涅 十九世纪的大批评家-------勃兰兑斯 最初的独白者-------施尼茨勒 小说艺术的伟大革新者------普鲁斯特 以色列当代诗人------尤里·基维·格林伯格 "作家的作家"-------斯坦因 "祈祷诗人"-------里尔克 享誉世界的文体大家-------茨威格 西方现代派文学奠基人,迷宫小说"的始祖-------卡夫卡 用历史弹奏时代的最强音-------弗希特万格 《圣经》哺育的文学天才-------阿格农 制订“机器人三定律”的科幻大师-----艾萨克·阿西莫夫作家-------亨利希曼 河堤上的哲人------帕斯捷尔纳克 大"记者""作家"-----爱伦堡 悲剧诗人------曼德尔什塔姆 犹太作家------沙隆-阿里奇姆 早期希伯来文诗人------比亚利克 犹太诗人------亚伯拉罕.马普 作家,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托马斯曼 苏联早期短篇小说作家------巴别尔 以色列交响乐团创办者,波兰小提琴家 ------布罗尼斯拉夫.胡贝尔曼 意大利指挥家,首场交响乐团演出指挥者------阿托曼托斯卡尼尼 "迷惘的一代"代言人------雷马克 俄罗斯的功勋艺术家------列昂诺夫 创造当代犹太人生活的史诗-----艾辛格 著名记者-----马克斯诺达尔 卡夫卡式的天才-------卡内蒂 美国左翼戏剧的弄潮儿------奥特茨 荒诞派戏剧的代表作家------贝克特 犹太性最强的犹太作家------马拉默德 当代美国最杰出的小说家-------索尔·贝娄 美国获奖最多的戏剧家-------米勒 1910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海泽 异化青年的"守望者"-------塞林格 小题材作品大师--------艾兴格 作家------肖洛姆-阿莱汉姆 最有资格代表时代的美国作家------梅勒 黑色幽默"文学的始作俑者------海勒 1991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南非文学的一颗彗星,女作家-------戈迪默 "垮掉的一代"冲浪人-------金斯伯格 诗人沉思者-------布罗茨基 通信媒介 "通讯之王"-------路透 开创新式新闻事业的杰出报人-----普利策 "狂记者"------基施 《华盛顿邮报》主编,女董事长,报界女强人----凯瑟琳格雷厄姆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总裁CBS------威廉.佩利 美国全美广播公司总裁-------萨尔诺夫 《纽约时报》创办者------雷蒙 后来让《纽约时报》成为世界性重要报纸的------奥克斯 曾一度垄断全球新闻媒介的英国报业巨头马克斯..韦尔 文艺界: 世界电影艺术大师-------爱森斯坦 美国当代喜剧电影大师------伍迪艾伦 现代绘画的先驱者-------毕沙罗 抒情风景画巨匠-------列维坦 立体主义绘画大师------毕加索 世界最知名演员之一------达斯汀霍夫曼 英年早逝的画坛才子------莫迪里阿尼 誉满全球的艺术寿星------夏加尔 杰出的音乐剧作家------迈耶贝尔 世界上六七位头号诗人之一 --------耶胡达阿米哈伊 以色列著名文学家------奥斯 好莱坞老板------高德温 好莱坞黄金时代巨头-------华纳兄弟 好莱坞米高梅公司创始人之一------洛伊 好莱坞米高梅公司创始人之一------朱克尔 派拉蒙公司掌门人------米克尔 21世纪福克斯FOX公司创始人 电影导演大师,表演艺术家1987年《金钱本色》男主角奥斯卡奖得主-----保罗纽曼 伟大的音乐诗人------门德尔松 杰出的指挥和作曲大师------马勒 自学成才的音乐巨人------勋伯格 世界钢琴泰斗-------鲁宾斯坦 旋律天才--------格什文 美国一代音乐宗师------科普兰 神弓-------海菲茨 蜚声世界的小提琴大师------梅纽因 身材艺精的小提琴名家------珀尔曼 美国现代著名电影制片人,导演,艺术大师-----斯皮尔伯格 驰名世界的大画家------拉斐尔 大画家------布洛赫 知名画家------爱波斯坦 抽象美术大师-------毕加索音乐大师------卡拉扬 作家-------奈丽.萨克斯 思想界 基督教创始人,精神领袖,思想大师------耶稣 精神分析学开创人------弗洛伊德 泛神论大师------斯宾诺莎 现象学大师-----胡塞尔 社会学,政治学大师------马克思.韦伯 符号学大师-----卡西尔 哲学大师------韦特根斯坦,马尔库塞,弗洛姆,卢卡契,波普尔. 文学诗人---梅聂著名心理学家消费心理模型发现者----马斯洛商界,经济大师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K.J可罗,P.A萨缪尔森,西蒙. 经济理论专家-----大卫.李嘉图 控制世界黄金市场和欧洲经济命脉200年的商人 ------罗斯柴尔德家族:老罗斯柴尔德 -----尼桑.罗斯柴尔德 资本主义世界第一个10亿富翁,石油大王 美孚公司------洛克菲勒 垄断大财阀-----摩根 红色资本家------哈默 成功在利比亚开采石油 美国铁路大王-------库恩.洛布 华尔街大佬-------贺喜哈 以牛仔裤创始人-------利维.斯特劳斯 华尔街金融大王------安德烈.迈耶 英荷壳牌公司创始人-------马库斯塞缪尔 英国最大的百货公司 马克斯-斯宾赛公司创始人------马克斯 世界上最大的广告公司萨奇公司创始人 -----萨奇兄弟:查尔斯,莫里斯 美国大亨------巴鲁克 美国银行家------莱曼兄弟 美国连锁店的先驱----卢宾, 1894年生于俄国 《花花公子》杂志创办人海福拉 远东第一富翁-----沙逊和他的沙逊跨国集团. 南非大富豪,曾为南非首富-----巴纳特 以色列建国前右翼修正派领导人---亚博廷斯基 犹太复国主义者,社会主义者 ------贝尔勒卡兹恩尼尔松 犹太基金会创始人------麦纳海姆.犹斯金 社会福利倡导者------索佐尔德 以色列宗教学院创始人-------阿米尔 荷兰籍犹太反法西斯女战士----安娜弗兰克 犹太复国主义倡导者,作家------亨利.劳斯 俄国犹太复国主义倡导者------平斯克 现代犹太复国主义之父------赫茨尔 犹太复国主义领导人,以色列第一任总统 -------哈伊姆魏兹曼 英国著名将军-----夏尔莱斯欧尔德温加特 俄国犹太复国主义者-------莱翁.平斯科尔 犹太基金会创始人,复国运动领袖 -------大卫.沃尔夫松 以色列首任教育部长------盖尔 希伯来语言学家------本.耶胡达 以色列之父,以色列第一任总理,世界犹太 复国主义运动重要领导人,"老头"-----本古里安 以色列第二任总理------摩西.夏里特 特拉维夫保卫战烈士 -----约瑟夫.图姆派尔多 以色列的女总理------梅厄夫人 以色列著名地下军事组织领导人,诺贝尔 和平奖获得者------贝京 以色列总理-------列维埃西科尔 犹太人定居点保护组织"哈波麦尔"创建人 -------马尼亚舒夏特 米可夫农业学校创始人-------夏洛特.耐特 以色列第三任总统,历史学家,诗人-------夏扎尔 哈加姆运动领袖-------加洛姆波 以色列议员,博士------默施.斯耐 二战犹太旅军官-------大卫拉吉尔 以色列独立战争军官-----萨蒂赫 二战中牺牲的著名犹太战士----斯泰恩 犹太复国主义者,拉比----麦耶尔.欧吉尔 犹太领袖拉比----亚伯拉罕伊萨克库克 犹太复国主义运动领袖----杰埃夫雅布金斯基 30年代犹太复国主义组织主席-----索科洛夫 本-古里安的"指南针"------卡茨内尔森 以色列建国前的哈加纳全国总部司令官------伊斯雷尔加利利 以色列第二届政府国防部长-----哈平斯-拉翁 以色列独眼将军,国防部长------摩西·达扬 以色列右翼利库德集团代表人物,以色列的恺撒,现任国防部长----阿里克沙龙 以色列摩萨德领导人,总理-----沙米尔 以色列三任总理,本-古里安门徒-----佩雷斯 遭暗杀的以色列总理------拉宾 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 美国鹰派女国务卿------奥尔布莱特 以色列第二任总统-----伊扎克.兹维 犹太法典学家,拉比-----阿耶.莱文 以色列政治家-----麦耶尔.巴尔-伊兰 犹太服国主义者--------米夏尔哈尔波林 以色列著名政治家------雅克阿隆 马掌匠,拉比------约书亚本哈南拉 教师,拉比-------麦尔.巴拉.哈奈斯 拉比,檀香制造匠------约哈纳.哈-山德尔 犹太旅创始人-------约瑟夫特鲁姆比多尔 犹太宗教改革家,拉比 -------阿巴希莱勒西维尔 新闻工作者-------波莱兹.伯恩施坦 机会主义代表,政坛名人------拉萨尔 国际控制原子能的"巴鲁克计划"提出者, 女革命家,政坛名人-------卢森堡 革命家,政坛名人-------奥尔加 共产国际的神秘使者-------鲍罗廷 共产国际的神秘使者-------马林 被剥夺国籍的政治家-------托洛斯基 英国首相-------狄斯累利 前苏联政治家------季诺维也夫 前苏联政治家------加米涅夫 前苏联政治家------斯维尔德洛夫 前苏联政治家------卡冈诺维奇 古代犹太王国第一代国王-----扫罗 古代犹太王国第二代国王-----大卫 古代犹太王国第三代国王-----所罗门 犹太人的敌人,具有四分之一犹太血统的狂热的反犹主义者,纳粹领袖-----希特勒 古代犹太小刀党起义领导人-----拉埃尔 耶稣十三门徒之一出卖耶稣的罪人------犹大 耶稣十三门徒之一-------彼得 耶稣十三门徒之一-------雅各 希伯来人中第一个被称为先知的英雄 -----摩西 希伯来人中第三个被称为先知的第一任祭司 -----亚伦 正典中第一个出现的先知,九大先知之一 -----阿摩司 犹太王约西亚的女先知-------户勒大 大卫王的曾祖母----------路德 撒母尔之母------哈拿 英雄夫妻,民族战士-----祖克尔曼夫妇 特拉维夫创建者和市长---麦耶尔迪森高夫 著名银行家-------利昂.耶胡达.瑞卡那提 以色列首任议会议长------斯普林扎克 神秘先知------以利亚 古代先知------何西阿 富有诗人气质的先知------耶利米 古代犹太复国主义设想者-----以西结 正规学校教育创导者------约书亚本加玛拉拉 第一位创立全民义务教育的大法官 ------西缅.本.蔡奇 犹太民族传统教育模式奠基人----约翰兰 犹太法典中最收尊敬的拉比-----亚基巴 政界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1、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2、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失责

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一般要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50%还是80%?

一般情况下无过错责任方只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法律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我国法律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采取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C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如何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严格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侵权责任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1.一般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的,依照其规定。” 2. 监护人 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用人单位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5.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 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个人劳务责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分句:“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7.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说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和生产者承担的责任一样,都是严格责任。只要产品在离开经销链之时存在缺陷,受害人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的,销售者即应承担全部责任;选择主张生产者承担责任的,生产者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1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1.医疗产品责任、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2.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第三人过错环境侵权中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4.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5.民用核设施、核材料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6.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7.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18.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9.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 20.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第一分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21.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说明:从责任承担角度讲,本条是关于管理人符合相应构成要件时承担责任的规定,类似于 过错推定责任 的表述。但从另一角度讲,本条实际上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有关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补充,并未改变其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的一般规则。) 2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3.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4.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举个简单例子

我养了只老虎,本来老虎很乖,你闲得蛋疼非得拿棍子捣他。老虎生气把你咬死了。虽然是你作死去惹老虎,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我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因为我饲养危险动物。

江平的民法学中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第一章标题就是基本原则,直接参照法条,讲得很清楚的啊。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民法的基本规则原则~望采纳~

过错认定和过错推定的区别

法律主观:一、过错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三)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原则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推定应当负责的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要负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负责。(一)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推定指的就是让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过错推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法律客观:过错推定依据是什么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医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6、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7、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9、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推定

法律主观:一、过错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 医疗损害责任 ,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三)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3、 高度危险责任 ,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原则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推定应当负责的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要负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负责。(一)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推定指的就是让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过错推定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各位大大,请问下什么叫相对无过错责任,这个相对怎么理解?要能给个例子就更好了,跪谢!

绝对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小区里面养藏獒,养蟒蛇,伤人了,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比如在小区里面养宠物狗,一般情况下或者受害人有一般过错的情况下伤人了,饲养人都要赔偿,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挑逗小狗的被咬的时候,饲养人才免于赔偿,这叫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法律主观: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过错推定适用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一)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中,加害人负举证责任。,(二)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如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原告必须同时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否则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实属对立法者的意图的一种误解。加害人主观上即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解释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2、通俗点说就是无论你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你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利,就应当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吗

法律主观:严格责任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包括:(1)性质不同。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2)影响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严格责任的作用有哪些严格责任的作用包括: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2、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什么叫做无违法过错和无过错违法?

什么叫做无违法过错和无过错违法? 中文名称:无过错责任 英文名称:liability without fault 其他名称:无过失责任 定义:是指不以过失为要件来追究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损害结果与行为违法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规则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如何实现违法婚姻中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这个规定比较零散,写一点给你参考一下 比如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就是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再整合两个案例,想必理解的更加清楚了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笔者想从对两个案例的探讨来体现。 案例1:张某(女)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和同村男青年王某勾搭成奸,并于1994年6月2号一起外出打工,在外同居。1996年张某生一女孩。2002年7月13日,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声称两人分居甚久,感情破裂,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要求张某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调节由张某赔偿李某12000元。 案例2:原告王某(女)与刘某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的生活不和谐,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刘某至结婚一年以后,开始经常殴打王某。2003年,王某因被殴打忍受不了,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对自己的殴打行为并不否认,经法院调节协议离婚,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6320元。 以上两则案例均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新型案例,体现了惩罚、保护、补偿及救助的功效。新婚姻法第46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本案1中,张某与他人的同居行为严重违反了“妻应该相互忠实”及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整个过程中,李某都出于一种受害过程之中,李某对张某提出的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案例2中,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刘某的殴打行为不仅在身体上,在身心上也给原告王某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王某请求法院进行赔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两则案例均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判例,但其构成损害赔偿的情形和损害的方式是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以上两则案例的情形还有许多许多,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给受害方的赔偿请求权带来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人生谁无过错? 是啊,谁都会有过错,可过错并不可怕,怕的是错过…有些事有些人一旦错过了可能就再也回不来了… 人民警察实施主观无过错的违法行为国家承担赔偿吗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 民法中怎么理解无过错原则, 民法中的无过错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民法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 民法上多适用过错原则,如果都无过错,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大家会对民事行为后果均担。如居民楼下水道堵了,又不知道是哪个造成的,对疏通下水道费用就要大家平摊。 什么是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 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怎么区分? 其实你只要搞懂定义就能轻易区分了 顾名思义 通俗讲来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无过错交通事故 首先还是要按照交通事故的程式进行,向交警和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向交警报案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可能和公路管理部门打官司时,交警的现场勘查等资料可以起证据作用。向保险报案就不用说了,出险了他都要赔钱的。 要特别提示交警在做事故报告的时候,把沙井没盖的因素描述清楚详细点,特别是对事故的成因关系,不能含糊不清。 向公路管理部门索赔,可先协商,后司法起诉。 有一点要注意,要求对方全赔可能性不大。司机开车要带眼睛上路的,没注意没看见也是过错。

过错责任倒置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指的是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断定标准,除了过错责任,还有无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如何进行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三、什么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相关内容规定得十分详细,当事人可以查阅学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严格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

是。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显示,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严格责任原则是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下: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严格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严格责任原则多用于合同违约,只要违约人无法举证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就得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多用于侵权,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旨在于公平原则,有点公平责任原则的意思,考虑到受害方的利益,得补偿。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推定

法律主观:一、过错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 医疗损害责任 ,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三)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3、 高度危险责任 ,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原则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推定应当负责的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要负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负责。(一)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推定指的就是让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过错推定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如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原告必须同时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否则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拓展资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实属对立法者的意图的一种误解。加害人主观上即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一、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包括:(1)性质不同。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2)影响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严格责任的作用有哪些严格责任的作用包括: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2、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如下: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吗

严格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指的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它是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一种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的,债务人得因此从而免责。【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一般都是法律法规所明定的。严格责任本身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然而过错责任又常常是以推定方法来确定其过错,并且对被告的抗辩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的话,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似乎看起来很难进行区分。尽管如此,二者的区别依然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就是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要求非违约方就违约方的过错进行举证,而严格责任则并不要求非违约方对此举进行证,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违约方自己进行反证。其次免则事由的不同:适用于过错责任,那么发生意外是可以使债务人免责的,而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了意外事件,合同债务也不可以免除。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需要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是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比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的过错、受害人自愿去承担风险、第三人的过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

. 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 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常常反思自己的过错

1. 关于反思自己过错的诗句 关于反思自己过错的诗句 1.关于自我反思的诗句有哪些 1、原文:故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 翻译:所以不去登高山,不知道天有多高;不去靠近深谷,不知道地有多深。 出处:先秦·荀子《劝学》 2、原文: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翻译:少年时只知道玩,不知道要好好学习,到老的时候才后悔自己年少时为什么不知道要勤奋学习。 出处:唐代·颜真卿《劝学》 3、原文: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翻译:我每天多次反省自己,为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了呢?同朋友交往是不是做到诚实可信了呢?老师传授给我的学业是不是复习了呢? 出处:先秦·孔子《论语十则》 4、原文:悟从疑得,乐自苦生。 翻译:领悟出的道理,往往是从疑问中思考得来。快乐常常是经历过痛苦才得到的。 出处:清·申居郧《西岩赘语》 5、原文: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 翻译:现在我有什么功劳德行,却不用从事农耕蚕桑。 出处:唐·白居易《观刈麦》 2.犯了错误好好反省的古文格言诗句都有什么 佛法心咒 忏是发露前错,悔是改正不犯。 最高级的无相忏悔一《六祖坛经》 今与汝等授无相忏悔。灭三世罪。令得三业清净。善知识。各随我语。一时道。弟子等。从前念.今念及后念。念念不被愚迷染。从前所有恶业.愚迷等罪。悉皆忏悔。愿一时销灭。永不复起。弟子等。从前念.今念及后念。念念不被憍诳染。从前所有恶业.憍诳等罪。悉皆忏悔。愿一时销灭。永不复起。弟子等。从前念.今念及后念。念念不被嫉妒染。从前所有恶业.嫉妒等罪。悉皆忏悔。愿一时销灭。永不复起。善知识。已上是为无相忏悔。云何名忏。云何名悔。忏者。忏其前愆。从前所有恶业。愚迷憍诳嫉妒等罪。悉皆尽忏。永不复起。是名为忏。悔者。悔其后过。从今以后。所有恶业。愚迷憍诳嫉妒等罪。今已觉悟。悉皆永断。更不复作。是名为悔。故称忏悔。凡夫愚迷。只知忏其前愆。不知悔其后过。以不悔故。前愆不灭。后过又生。前愆既不灭。后过复又生。何名忏悔。 迷人修福不修道 只言修福便是道 布施供养福无边 心中三恶元来造 拟将修福欲灭罪 后世得福罪还在 但向心中除罪缘 名自性中真忏悔 忽悟大乘真忏悔 除邪行正即无罪 学道常于自性观 即与诸佛同一类 吾祖惟传此顿法 普愿见性同一体 若欲当来觅法身 离诸法相心中洗 努力自见莫悠悠 后念忽绝一世休 若悟大乘得见性 虔恭合掌至心求 3.形容一个人反省自己的错误用什么词语成语,词语成语都行 反躬自省 fǎn gōng zì xǐng 【解释】躬:自身;省:检查。回过头来检查自己的言行得失。 【出处】《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 【结构】偏正式。 【用法】用于有过失的人。一般作谓语、定语、状语。 【正音】省;不能读作“shěnɡ”。 【辨形】省;不能写作“醒”。 【近义词】闭门思过、反躬自问、澈夜扪心 【反义词】嫁祸于人、血口喷人、暗箭伤人 【辨析】~与“闭门思过”都表示自我反省;但“闭门思过”偏重于“关起门来;不跟别人接触;独自去思考认识自己的过失”;语义比~重;~偏重于“不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反过来检查自己。” 【例句】这次发生的事故;你是有责任的;你应该~。

关于反思自己过错的诗句

1.关于自我反思的诗句有哪些 1、原文:故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 翻译:所以不去登高山,不知道天有多高;不去靠近深谷,不知道地有多深。 出处:先秦·荀子《劝学》 2、原文: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翻译:少年时只知道玩,不知道要好好学习,到老的时候才后悔自己年少时为什么不知道要勤奋学习。 出处:唐代·颜真卿《劝学》 3、原文: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翻译:我每天多次反省自己,为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了呢?同朋友交往是不是做到诚实可信了呢?老师传授给我的学业是不是复习了呢? 出处:先秦·孔子《论语十则》 4、原文:悟从疑得,乐自苦生。 翻译:领悟出的道理,往往是从疑问中思考得来。快乐常常是经历过痛苦才得到的。 出处:清·申居郧《西岩赘语》 5、原文: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 翻译:现在我有什么功劳德行,却不用从事农耕蚕桑。 出处:唐·白居易《观刈麦》 2.犯了错误好好反省的古文格言诗句都有什么 佛法心咒 忏是发露前错,悔是改正不犯。 最高级的无相忏悔一《六祖坛经》 今与汝等授无相忏悔。灭三世罪。令得三业清净。善知识。各随我语。一时道。弟子等。从前念.今念及后念。念念不被愚迷染。从前所有恶业.愚迷等罪。悉皆忏悔。愿一时销灭。永不复起。弟子等。从前念.今念及后念。念念不被憍诳染。从前所有恶业.憍诳等罪。悉皆忏悔。愿一时销灭。永不复起。弟子等。从前念.今念及后念。念念不被嫉妒染。从前所有恶业.嫉妒等罪。悉皆忏悔。愿一时销灭。永不复起。善知识。已上是为无相忏悔。云何名忏。云何名悔。忏者。忏其前愆。从前所有恶业。愚迷憍诳嫉妒等罪。悉皆尽忏。永不复起。是名为忏。悔者。悔其后过。从今以后。所有恶业。愚迷憍诳嫉妒等罪。今已觉悟。悉皆永断。更不复作。是名为悔。故称忏悔。凡夫愚迷。只知忏其前愆。不知悔其后过。以不悔故。前愆不灭。后过又生。前愆既不灭。后过复又生。何名忏悔。 迷人修福不修道 只言修福便是道 布施供养福无边 心中三恶元来造 拟将修福欲灭罪 后世得福罪还在 但向心中除罪缘 名自性中真忏悔 忽悟大乘真忏悔 除邪行正即无罪 学道常于自性观 即与诸佛同一类 吾祖惟传此顿法 普愿见性同一体 若欲当来觅法身 离诸法相心中洗 努力自见莫悠悠 后念忽绝一世休 若悟大乘得见性 虔恭合掌至心求 3.形容一个人反省自己的错误用什么词语成语,词语成语都行 反躬自省 fǎn gōng zì xǐng 【解释】躬:自身;省:检查。回过头来检查自己的言行得失。 【出处】《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 【结构】偏正式。 【用法】用于有过失的人。一般作谓语、定语、状语。 【正音】省;不能读作“shěnɡ”。 【辨形】省;不能写作“醒”。 【近义词】闭门思过、反躬自问、澈夜扪心 【反义词】嫁祸于人、血口喷人、暗箭伤人 【辨析】~与“闭门思过”都表示自我反省;但“闭门思过”偏重于“关起门来;不跟别人接触;独自去思考认识自己的过失”;语义比~重;~偏重于“不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反过来检查自己。” 【例句】这次发生的事故;你是有责任的;你应该~。

我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承担责任用英文怎么说

I gotta responsible for the mistakes that i made. 楼主看下这样写是否OK呢。 比较口语话的表达,希望能够帮助你。

你要为你自己的过错买单,没人可以帮你 英语怎么说

只要问心无愧/自己的过错就当是个教训,教导/无须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