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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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强化制度治党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下面我整理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欢迎参考!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一   为扎实有序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5月6日下午,市委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学习(扩大)会,邀请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副局长宋功德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专题辅导报告。崔述强、于军、关成启、彭兴业、刘长利等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海淀分会场参加学习。   在专题辅导中,宋功德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紧紧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修订背景、原则要求和中心思想、内容框架、实施建议等方面,就破解地方党委工作突出问题、要求地方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打造地方党委的地方领导核心地位、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地生根等重大问题,作了深入阐述和权威解读。   宋功德在专题辅导中说,要从车与轨的角度看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要从破与立的角度看条例修订的制度创新,要从位与为的角度看地方党委的定位和履职,要从统与分的角度看地方党委的领导体制和机制,要从知与行的角度看条例的学习贯彻。宋功德的专题辅导报告全面系统地解读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区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贯彻《条例》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二   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条例》的出台再次规范了党委议事程序,对党委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地方党委“一把手”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地方党委发挥更大作用。   地方党委强则领导集体强,领导集体强则地方事业旺。人们强调党的领导制度的优越性,党员干部也有相当的制度自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自身建设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统揽全局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了党对各项工作的有效领导。《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要虚心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认真接受党外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暴露在阳光下,才能真正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也才能真正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作用。   《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我们要以“严、实”态度贯彻好落实好《条例》,要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地方党委都要结合工作职责,宣传解读《条例》,时常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增强每个人的自觉性,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向低标准看齐,做到不盲目攀比、不奢侈浪费,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永远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抵制腐朽生活作风的不良影响。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和精神风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三   中共中央印发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产党员网结合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心得推出系列文章,供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2016年3月30日,河南省许昌市委书记王树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新修订出台的《条例》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立规定矩,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为党执政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制度保障。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关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把方向”上要突出一个“正”字,确保党员干部有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纪律   《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从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入手,统一思想,坚定信仰。   强化思想建党以“铸魂”,锤炼铁一般的信仰。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指出,“中华民族5000多年沧桑岁月,把56个民族、13亿多人紧紧凝聚在一起的,就是我们共同坚守的理想信念”。而时下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党委工作,必须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定理想信念,深刻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进对党的理论的理解之力、信仰之情、信心之源,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在政治立场上立定脚跟、头脑清醒,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性修养上固根培元、挺起脊梁,强化党的意识,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强化制度建党以“立规”, 锻造铁一般的纪律。加强思想建党,唤醒党员意识,需要思想上的自觉、行动上的自律,更离不开制度上的保障。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要严明政治组织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扎紧从严治党制度笼子,为党组织和党员树起一条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划出一条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进一步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二、在“管大局”上要强化一个“责”字,确保经济建设有“金山银山”、政治生态有“绿水青山”   针对一些地方党委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一手硬、一手软” 的问题,《条例》指出,地方党委既要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全面领导,又要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切实肩起“一岗双责”,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打造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是地方党委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要有“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的清醒认识,做发展的开路人。“十三五”时期,许昌和全省、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期、大有可为的机遇期,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发展的意识不能淡化,发展的热情不能降低,发展的势头不能减弱。地方党委必须创新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着力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实现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使各项事业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实现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实现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要有“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执政理念,做党风廉政建设的带头人。地方各级党委书记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纠正“四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自觉发挥表率作用,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白人;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不让 “责任田”成为“撂荒地”,做党风廉政建设的局中人。要把问责机制和考核体系作为抓主体责任的核心、关键和落脚点,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用刚性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坚持考核干部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用鲜明导向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大力气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用高压态势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   三、在“做决策”上要坚守一个“法”字,确保决策上科学民主、程序规范,执行上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实践中,少数地方党委书记搞“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解决党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制度,走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完善好。   坚持民主集中制以凝心,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地方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由全会或者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保证领导干部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落实好个人分工负责制,会委员要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对党委决策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履行好各自领导职责,切实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实行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制度,重大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决策者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以聚智,使党委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机制、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建立党委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保落实”上要坚持一个“严”字,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令行禁止、言行一致,开展工作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地方党委重托在肩、使命在肩、责任在肩。   强化大局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最大的纪律和规矩。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不动摇,与党中央政治同心、思想同向、行动同步,在重大政治和原则问题上,坚决听从中央指挥,旗帜鲜明,令行禁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变通,知行合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能打折扣、搞变通,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努力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强化进取意识,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不做“传声筒”,克服照本宣科、照抄照转的惰性思维,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转化为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领导水平的过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在促进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上不断展示新作为;不当“太平官”, 克服“等、靠、要”思想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心态,着力提高战略谋划能力,着力提高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着力提高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努力探索符合发展规律、切合地方实际、体现群众意愿的改革发展路子,奋力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看了“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还看了: 1.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心得体会 地方委员会条例学习心得 2.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3.乡镇党委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4.军队党委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5.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 6.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心得体会6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哪个部门颁布的?

中组部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发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

法律分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査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任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二款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是指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前者由考察组听取意见,后者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听取意见的内容是党风廉政情况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收到过关于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举报或者其他途径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进行过核实、了解,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使用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谁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B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有多少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计13章71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三章 动议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五章 考察第六章 讨论决定第七章 任职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十章 交流、回避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第十三章 附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件是符合的什么条件的话,最少应该符合你的工人那个达令啊,什么啊,都是需要复合的。只要你的党龄工作工作的东西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材料包括什么什么

法律分析: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法律主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法律客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选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拨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

法律分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那些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6)民主集中制原则;(7)依法办事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主要有哪些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材料包括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选拔任用条件: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扩展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特点: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2、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3、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4、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5、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参考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百度百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给予什么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几人以上成员组成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其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也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二是由组织决定回避。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事先认真了解每位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每位党委(党组)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与讨论决定任免的对象有无亲属关系,如有,要及时通知本人进行回避。 在干部考察中,要精心挑选考察组成员,既要防止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考察组成员,也要注意防止与考察对象有某种特殊关系并足以影响考察结果的人作为考察组成员,防止和避免考察结果失真失实。 三是严明纪律。 在干部考察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中,对应该进行回避而不主动向组织提出回避,或者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印发通知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群众路线或将成新时期用人选人新的重要考量,党的群众工作也将不断推向纵深。只有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都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任前公示期限为多少天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等原则。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仸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亊。

根据2014年1月14日起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具有哪些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材料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干部考察材料。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干部考察材料。3.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干部考察材料。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什么意见

法律分析: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等。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工期公示期不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几人组成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实际工作中,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查核,考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一是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合;二是发现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三是有举报或者群众反映需要核实的;四是查核发现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考察对象说明来源,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工作,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考察组或者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核实。 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科级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当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多少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级以下领导职务公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几号

法律主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法律客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选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拨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法律分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