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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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抓好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加大对广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在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广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教育活动,列入各级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和组织人事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干部任用条例》落实情况,列为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督促领导干部学习对照,查摆不足,整改提高。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地、县(市)两级党校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必学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干部及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二是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宣传力度。今年9月,我们将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干部任用条例》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督促各级党组织采取集中学习、专题演讲、知识竞赛、板报比赛等多种形式,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熟悉了解干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要求各县(市)党委、各单位党组织充分运用板报、学习园地等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党建刊物等媒体,主动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以及本地、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做好信息公开。地委组织部将结合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继续在塔里木阿克苏党建网、《阿克苏组工信息》、《阿克苏党建》等党建媒体上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并及时更新内容。同时,认真落实《阿克苏地区县(市)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试行)》精神,通过组织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遴选、干部任免等工作,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好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二、多措并举,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是严格程序,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实录制度。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组织部门检查、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充分依据。凡发现违反规定程序选任干部问题,需要责任追究的,纪检、组织部门要认真抓好责任追究,要追究到人、问责到人。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凡应报告而未报告做出的任免决定,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取消任免决定。同时,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县(市)委任免干部报告备案制度和地委组织派员参加县(市)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今年将选择部分有干部任免权限的,有干部任用问题举报反映、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好的地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结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单位,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进行戒勉谈话;“不满意”率超过30%的,选人用人单位要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作出专项说明,主要领导要向地委作深刻检讨。二是注重创新,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措施。为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探索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健全配套措施。地委组织部将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党委(党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完善奖惩措施。对制度完善、措施得力、效果较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在评先选优方面优先考虑;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大的单位,提出批评,督促改正,取消年度评为好班子、主要领导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委批准后执行。三是拓展干部考察内容。凸显“德”在干部考察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以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两个基本内容为基点,采取述职述廉述德、民主测评评德、个别谈话询德、民意调查问德四种形式,强化对干部“德”的考核考评。凡干部考察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德”的评价中,一般和差的得票达到或超过50%的,经调查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四是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和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力度。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比例,地区和各县市每年结合空缺职位情况,拿出部分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并逐步增加地直、县(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公开选拔职数,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成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渠道。通过挂职锻炼,从地直单位向县市、乡镇输送一批年轻优秀干部。同时,加大从乡镇、农村、社区基层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力度,畅通从优秀选调生、大学生“村官”、村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渠道。五是加强指导,努力提高制度落实的质量。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县(市)、地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情况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情况、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人用人情况、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文书档案记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同时,我们还将对被检查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以此印证本地、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成效。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干部监督,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加强12380举报电话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使用,保证8小时工作时间内专人接听,8小时外自动留言接听。加大对塔里木党建网“12380网上举报信箱”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做好群众网上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建立更为完善的“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短信举报、网络举报”四位一体的监督举报体系,畅通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选人用人问题监督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渠道。二是严肃查处涉及选人用人上的举报问题。发挥好组织部干部监督功能。对发现和反映的选人用人违规违纪问题,主动查、深入查,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带病提拔”情况,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检查制度,及时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件。对批转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调查处理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规定查办时限,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将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同时,建立举报核查结果反馈制度,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确保让干部群众满意。三是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审计部门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力度。尤其是对任职时间较长、有举报问题反映、即将离任领导干部,努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把握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制定与执行财税政策、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和绩效、执行国有土地政策、土地审批、贯彻落实援疆经济政策情况,以及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突出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与班子的年度考核挂钩,将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的提拔、重用、交流、降职、免职等挂钩,加强监督检查,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各级党委选准人、用好干部提供有力保障。四是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围绕中组部重点推进的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6项工作和整治工作“六看”考核指标体系(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看“一报告评议”情况、看接到的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看整治工作宣传特别是媒体反映用人热点问题的舆情应对情况、看各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从制度源头上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结合实际 谈谈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抓好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加大对广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在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广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教育活动,列入各级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和组织人事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干部任用条例》落实情况,列为201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督促领导干部学习对照,查摆不足,整改提高。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地、县(市)两级党校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必学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干部及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二是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宣传力度。今年9月,我们将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干部任用条例》集中学习宣传活动,督促各级党组织采取集中学习、专题演讲、知识竞赛、板报比赛等多种形式,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熟悉了解干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要求各县(市)党委、各单位党组织充分运用板报、学习园地等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党建刊物等媒体,主动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以及本地、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做好信息公开。地委组织部将结合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继续在塔里木阿克苏党建网、《阿克苏组工信息》、《阿克苏党建》等党建媒体上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并及时更新内容。同时,认真落实《阿克苏地区县(市)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试行)》精神,通过组织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遴选、干部任免等工作,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好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二、多措并举,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是严格程序,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实录制度。各县(市)、各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组织部门检查、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充分依据。凡发现违反规定程序选任干部问题,需要责任追究的,纪检、组织部门要认真抓好责任追究,要追究到人、问责到人。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凡应报告而未报告做出的任免决定,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取消任免决定。同时,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县(市)委任免干部报告备案制度和地委组织派员参加县(市)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有针对性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今年将选择部分有干部任免权限的,有干部任用问题举报反映、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好的地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结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单位,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进行戒勉谈话;“不满意”率超过30%的,选人用人单位要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作出专项说明,主要领导要向地委作深刻检讨。二是注重创新,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措施。为落实好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探索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健全配套措施。地委组织部将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党委(党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完善奖惩措施。对制度完善、措施得力、效果较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在评先选优方面优先考虑;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大的单位,提出批评,督促改正,取消年度评为好班子、主要领导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委批准后执行。三是拓展干部考察内容。凸显“德”在干部考察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以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两个基本内容为基点,采取述职述廉述德、民主测评评德、个别谈话询德、民意调查问德四种形式,强化对干部“德”的考核考评。凡干部考察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德”的评价中,一般和差的得票达到或超过50%的,经调查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四是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和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力度。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比例,地区和各县市每年结合空缺职位情况,拿出部分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并逐步增加地直、县(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公开选拔职数,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成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渠道。通过挂职锻炼,从地直单位向县市、乡镇输送一批年轻优秀干部。同时,加大从乡镇、农村、社区基层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力度,畅通从优秀选调生、大学生“村官”、村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渠道。五是加强指导,努力提高制度落实的质量。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县(市)、地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情况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情况、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人用人情况、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文书档案记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进一步规范各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同时,我们还将对被检查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以此印证本地、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成效。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干部监督,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加强12380举报电话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使用,保证8小时工作时间内专人接听,8小时外自动留言接听。加大对塔里木党建网“12380网上举报信箱”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做好群众网上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建立更为完善的“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短信举报、网络举报”四位一体的监督举报体系,畅通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选人用人问题监督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渠道。二是严肃查处涉及选人用人上的举报问题。发挥好组织部干部监督功能。对发现和反映的选人用人违规违纪问题,主动查、深入查,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干部“带病提拔”情况,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检查制度,及时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件。对批转各县(市)、地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调查处理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规定查办时限,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将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同时,建立举报核查结果反馈制度,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人,确保让干部群众满意。三是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审计部门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力度。尤其是对任职时间较长、有举报问题反映、即将离任领导干部,努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把握好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制定与执行财税政策、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和绩效、执行国有土地政策、土地审批、贯彻落实援疆经济政策情况,以及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突出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与班子的年度考核挂钩,将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的提拔、重用、交流、降职、免职等挂钩,加强监督检查,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各级党委选准人、用好干部提供有力保障。四是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围绕中组部重点推进的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6项工作和整治工作“六看”考核指标体系(看民意调查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情况、看“一报告评议”情况、看接到的反映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看对用人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看整治工作宣传特别是媒体反映用人热点问题的舆情应对情况、看各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从制度源头上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根据省总社“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方案安排,1月15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规定的学习内容之一。由于自己从未接触过干部工作,更不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了,以前只是在新闻上、报纸上看过相关文件标题,说实话真没有引起多大兴趣。不过现在不行了,因工作需要,我被借调到监察室帮助工作,按照正式岗位职责,应该要对干部工作相关制度规定有一定了解掌握,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干部工作中考查任用、组织程序、回避制度、党风廉政、群众反映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通过学习《条例》原文,阅读相关辅导文章,对《条例》的有关有了粗浅的认识,对干部工作制度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条例》的作用和地位 新的《条例》就把中央的新标准、新要求吸纳进来加以固定了。同时,也对这十多年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的做法反映和体现在了新《条例》中。这个《条例》是针对的实践发展的需要,反映的我们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践中方方面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那些诉求。所以它是最新的,也是最全面的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基本章程。因此新《条例》的颁布对于贯彻执行中央的党的建设,尤其是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新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的促进和推动,特别是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更是会起到有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地把握、学习、贯彻和实行这个《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 通过学习,我感到新的《选拔任用条例》都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1、新《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是我党历来的原则,也不是这个《条例》的创造,但是这个《条例》根据这些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需求和一些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对于如何落实、贯彻和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到位的规定,它确立了一套机制、步骤、措施和办法。因为时代在发展,改革开放在向前进,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环境和事业的发展也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出了新要求,怎么在这种新环境、新问题、新要求的需要之下来坚定不移地落实、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新《条例》给予了回答和解决。 2、新《条例》提出和规定了选拔任用好干部的标准。这一点是原来老的《条例》(2002年的《条例》)里边没有的,是这次新《条例》的丰富和发展,首次明确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个方面、五句话、20个字,的 “好干部”判断标准。 3、新《条例》突出了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新《条例》从头到尾都突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理念,在结构设计上从第三章开始,对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每个重要的环节都单独成章,凝聚大量改革创新实践成果,这一理念是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要攻坚克难,要凝聚共识,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的基本立场、基本理念是吻合的。所以新《条例》特别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理念,而且确实也体现在这个《条例》了。 4、新《条例》强调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工作从严管理、从严治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的这支队伍,一定要从严管理,从严治吏。所以,专门有一章纪律和监督,主要是谈严格纠正、防范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而且明确了在选人用人上违规、违纪、不正之风,造成后果后的责任追究,这就是从严治吏。要想把一支队伍治理好,首先就要对干部管理的这个队伍管理的规则制定好,干部管理的规则制定不好,选拔任用的标准确认不好的话,这个队伍的管理、队伍的建设也是无从谈起的。 三、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职责 鉴于干部选拔任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是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成败,事关全体党员和民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能够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领导干部是掌权的,所以你选什么人来掌权?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监督这些掌权的人?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新《条例》中有“监督”一词出现11处,“纪检监察”一词出现6处,专门设置了“纪律和监督”一章(第十二章)。选拔干部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解决现代化和改革开放中的问题。选干部一定要依法,所以在人事问题上,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所谓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谁不依法办事,破坏了党管干部,不依法办事,破坏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的程序,就是严重破坏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党和国家的罪人。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新《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积极参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为干部选拔任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直部门和镇(街道)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实施。   第二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民主推荐考察方式。如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配。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履行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理想信念坚定,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优良,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六)大局意识强,能自觉维护和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备2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选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应具有一定的党内工作经历;   (五)具备岗位对应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股级干部选拔: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以年轻干部为主,同时注意合理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选拔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确定选拔职位后,要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推荐方式、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推荐时间、考察组成员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实行定向推荐,即针对具体的职位推荐人选。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政工部门主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二)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般由与推荐职位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向参会人员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意见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时,对推荐人选的姓名、推荐的理由要记录清楚。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可以适当调整。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民主推荐情况报告。   (四)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职位特点、干部结构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和范围。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部门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竞争上岗职位设置既可以设置到具体的职位名称,也可以只设置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竞争上岗职位设置到具体职位名称的,每个职位报名人数必须达3人及以上,方能开展竞争上岗。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填报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竞争上岗只设置职位数量的,报名人数必须多于竞争上岗职位数量,方能开展竞争上岗,根据竞争上岗能力测试、测评、考察情况和干部的个人特点,确定具体拟任职位。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二条 能力和素质测试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和素质测试结果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80%左右。   第二十三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设置评价要点及参考分值,由参会人员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算,一般占综合成绩20%左右。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根据竞争者的综合成绩,经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位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该职位所需人数。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 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或竞争上岗测试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姓名及职务;(2)考察内容。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3)考察方法和步骤。主要采取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4)提出有关要求。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考察组成员组成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察预告。   (二)召开会议,进行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征求意见分为同意任职、不同意任职两项。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较高的干部职工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参加书面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会人数一般要达到应参会人数80%以上。   (三)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以及征求谈话对象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拔任职的意见。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同参会人员范围一致。   (四)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工作资料,核实考察对象有关信息。   (五)考察组汇总书面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个别谈话情况,形成考察情况报告和考察对象《个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竞争上岗综合成绩、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成员(签名)、形成时间。   (六)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初步意见,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七)考察材料立卷归档。考察中形成的材料,除原始的民主推荐和测评表妥善保存一定期限后集中销毁外,其余材料要及时清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考察情况报告》、《民主推荐情况报告》、《个人考察材料》、《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及谈话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汇总表》、 谈话记录 、《考察方案》、《民主推荐方案》或《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单位纪(工)委(纪检组、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党委(党组)对股级干部任用进行集体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政工负责人,逐个介绍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测试、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镇(街道)站所的股级干部拟任人选的酝酿,县直部门党委(党组)要书面征求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意见。协管方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函后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须到县编委办填写《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呈报和审批权限:   (一)县六大机关股级职务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二)县政府直属部门股级职务、卫生系统股级职务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文任免。   (三)单位党委(党组)自行任免的股级职务范围:各镇(街道)股级职务任免由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于行文后15日内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公务员报县委组织部,事业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股级职务由县公安局党委任免,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职务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教育系统股级职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县教育局党组行文任免,各村级完小校长、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及各学校不定级别的相关机构人员任免由县教育局党组自行任免,于行文后15日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教育系统学校级别按县组通(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不符合资格条件任免、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撤销该任免,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需要呈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任免职请示》(县直部门没有党组的以单位的名义上报)、《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工作方案》或《民主推荐及考察方案》、《股级岗位使用审批表》、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干部基本情况及简历材料,其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两份。   (七)需要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股级干部任免职的材料包括:《任免职文件》、《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能报批或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任职的,自组织、人社部门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需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任免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武部决定任免的时间计算。

组织部长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二)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这四项制度配套衔接、互相支撑,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剑指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目标,形成了推进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强大动力,更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提供了制度保证。制度的约束力取 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按照中央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学习、深化认识的基础上,联系杭州的探索实践,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健全完善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事项报告的办法,重在强化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有助于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及早发现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批备案要求的通知》等文件制度,对破格提拔的条件、程序、工作纪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范了各类提任、调任人员的报批备案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下一步,我们根据中央要求,严格执行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在特殊时期调整干部和提拔任用特殊对象等事项制度,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报告廉政情况制度,将住房投资、配偶及子女工作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力度。 全面推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一报告两评议”的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是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从开始,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杭州市本级和区、县(市)已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并邀请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和离退休老同志参加民主评议,进一步强化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多层面的民主监督。下一步,杭州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的方式,有的区、县(市)将实行新提任正职干部向全委会述职,并结合年度考核和述职述廉工作,把“一报告两评议”扩大到所有市直单位,继而逐步延伸到全市所有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 严格执行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制度。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是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市对“一把手”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综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巡视、述职述廉、“一报告两评议”等方式进行。离任检查的办法,突出了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情况的专项检查,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一把手”增强责任意识,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举措,将离任检查范围延伸到市直机关和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不断提高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行为的质量和水平。 切实抓好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没有责任监管和惩戒办法的跟进,以往的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就难以落到实处。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从开始,杭州在市和区、县(市)两级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为责任追究提供扎实的工作基础。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严肃查处问责,对查处不力的,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切实发挥查处的惩戒功能,并适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增强影响力和威慑力。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几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追究责任情形有哪些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如何调查和追究选人用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对您友邦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宴亏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山孙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晌唯神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名词解释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把关的一项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形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受理的报告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对选人用人结果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按照此《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此《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年度考核等方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3、离任检查。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参照此《办法》执行。4、干部考察组“一岗双责”。是指干部考察组既要负责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负责监督选人用人风气。这是近年来在地方集中换届中探索实行的一项有效做法。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试论如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 “ 跑官要官 ” 、 “ 买官卖官 ” 、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 “ 带病提拔 ” 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 “ 12380 ” 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 “ 便利、安全、高效 ” 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论如何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 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参考: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答记者问http://renshi.people.com.cn/n/2014/0117/c139617-24145290.html

如何落实干部选拔任用中一把手责任

一、以“民主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领导干部是一级地方和单位组织的掌权者,无论是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还是反映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的要求,民主都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核心法则。民主也是影响和决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的核心要素,领导干部选拔过程充分体现民主,任用结果充分反映民意,可以认为是获得公信度的必要条件。近些年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扩大民主方面取得了值得肯定的进展。民主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群众参与面扩大,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候选人中选拔干部”的情况;民主内容的进一步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四权”予以明确;民主的效能进一步增强,相关群众意见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存在民主“虚位”的问题。一是某些民主程序及规则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例如,产生考察人选的民主推荐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起始环节,但在许多地方及单位的实际上操作中,事实上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例或潜规则,即民主推荐之前便由个别或少数领导内定人选,民主推荐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形如虚设;又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选任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一把手”专权或独裁现象,“一把手”意志压抑甚至取代了民主,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干部群众的“四权”尚未落实到实处。群众在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环节只参与过程而不知结果。早在2000年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所提出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选拔过程中考察阶段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参与人员,局限于同级或下级领导干部范围,一般群众的参与权受到限制;而且,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仍具有传统的封闭性、神秘性特征,公开的范围不广、内容不多,初始提名、酝酿和决策等关键环节基本上是封闭操作,一般群众由于缺乏信息而难以行使监督权。三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本身,在涉及相关群众和参与人员民主权利的问题上,还缺少具体的细化规定,导致某些环节的实际操作出现偏离民主的做法。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公信度需要从多方面强化民主性建设。首先是在选拔任用各环节扩大民主。选拔任用全过程涉及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有一个如何扩大民主的制度完善问题,也都有一个如何落实参与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问题。其中,扩大初始提名的民主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初始提名这一环节达不到规范、民主的要求,即使在其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执行再严格,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还是有缺陷的”。[1]事实上,“近年来查处的用人腐败案件,很多涉及这一环节”。在这一环节需要明确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及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并着重加强该环节的民主和监督,使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以预防出现“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其次是强化选人用人的问责制度。问责是民主应有之义。中央于2010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它3个相关法规文件,标志选人用人的问责有了法制基础,这套问责制度应该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际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由于《责任追究办法》主要适用于对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而对领导干部任用之后(包括“出事”之后)反映出的用人失误问题缺少问责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补充研究和制定针对后一种情况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选拔任用“事中”、“事后”配套的完备的问责制度,使之产生令人敬畏的威慑力,从动机上抑制和从结果上避免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再次是重视程序和规则的细节设计。选拔任用各环节的细节往往会直接影响成效。例如,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环节,所安排的“划票”场所是否隐秘,个别谈话的内容是否保密,所给定的思考时间是否宽裕,诸如此类的细节,见微知著地反映出民主程序只是一种形式还是具有真实意义,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推荐、考察结果的真实性。此外,加强选人用人者思想认识上的民主意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属于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行为,相关群众有权利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其中。党管干部并不意味着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可以代替或代表群众决定领导干部,而是指按照制度规定以及民主参与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既然是公权行为、制度行为和民主参与行为,选人用人者就不能以个人意愿凌驾于公共利益、群众意愿之上。二、以“公正性”提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公信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提出著名论断——“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公正性无疑具有重要价值意义。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两个分析性概念,程序公正是指选拔过程的政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的公正性,结果公正指的是最终任用结果的正当性。对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来说,公信度直接取决于结果公正性,而结果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又依赖程序公正性——尽管程序公正并不完全保证结果公正,而且,由于存在认知上的“公正过程效应”,参与者即使面对不如愿的结果,如果认为程序是公正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不如愿的结果。因此可以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是提高其公信度的重要条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选拔任用各环节一系列有关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方法及规则。这些以党内法规文件形式确定的程序、方法及规则,对于促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提高公信度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公正问题。其一是选拔任用某些条件的不公平问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一般包括政治要求、能力要求、任职年限、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以及年龄等,其中年龄条件存在一些质疑。对于年龄条件,从机会平等角度来看似乎有失公平,从优化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来说又有其合理性。存在的不公正问题主要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硬性规定青年干部的指标,而且为了标“青”立异,追求年轻化攀比,刻意物色80后领导干部,个别地方甚至提拔出90后处级干部。这一问题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强烈的公众批评,直接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带来了负面影响。其二是考察评价的有失公正问题。对民主推荐及党委研究后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是选拔任用的一个主要环节,考察方法包括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由于考察评价被考察对象缺乏具体标准,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工作量大,大量的工作又要求组织部门派出的二到三位考察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完成,这就客观上难以保证考察所获信息情况的全面性、深入度和准确性,进而有可能产生考察结论的公正性问题。其三是民主测评的真实性问题。民主测评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也是相关群众在考察环节行使参与权的主要途径。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制度设计不够精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达到理想效果,民主测评同样如此。民主测评是人对人的评价,而当一个人对他人进行评价时,主观上或多或少地会有个人价值偏好、关系亲疏、利害关系等非公正因素参杂其中,客观上还会受诸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益、投射效应、从众效应、刻板效应、情感效应、暗示效应等自身心理效应的影响。在这些主客观因素影响下,如果再加上对被评价者的情况不了解或不太了解,民主测评的结果就有可能失真,由此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价和考察的不公正。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公正性问题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制度建设思路,通过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此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的机制,解决程序公正性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可以说是当今人事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普遍法则,既是国外先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般规则,也是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确立一条基本原则。优化和强化选拔任用制度机制,要求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各有侧重地贯穿、渗透于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及规则之中。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的规定上注重平等原则,尽可能避免以年龄为硬条件,对于非常规破格提拔青年干部应制定更高的德才标准,力求选人用人条件的公平性。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原则,有关选拔任用程序、规则、选人用人标准以及被选人选、考察对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地预先公布于众,切实做到程序公开透明、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开透明,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实现知情权的同时更好地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在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阶段,进一步扩大竞争性选拔的范围,扩大差额幅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探索多样化竞争性选拔方式,积极发挥竞争在领导干部选拔中的效用,并使群众在参与竞争性“择优”的选择过程中产生参与效力感(这种参与效力感能提高选拔任用的公信度)。另一种思路是研究和解决选拔任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公正问题。经济、政治、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常常会导致选择或决策行为失误,甚至出现事与愿违的“逆向选择”。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选人者掌握选任过程的绝大多数信息,参与群众了解的信息量既少且滞后,候选人对自身的情况掌握上具有充分的信息优势,选人者、群众、候选人对选拔任用过程发生的各种信息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多种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环节,群众可能对选拔任用条件及任职要求不了解、对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太不知情,而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信度和效度也难以评定;在考察环节,征求意见谈话中获得的某些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辨识,考察人员对被考察对象情况掌握得不完整、不深入、不准确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运用相关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并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技术方法。例如,事先向参与推荐、测评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对参与推荐、测评者进行必要的评价行为能力培训,安排推荐、测评者在隐秘的环境条件下和充裕的时间条件下进行推荐、划勾,由此从细节设计上保障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达到真实性最大化、偏差度最小化。三、以“科学性”保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公信度科学性是一个广泛使用、却又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其一般内涵是指在认识事物联系与发展的规律性基础上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选拔任用的科学性是指按照人才评价、识别、选拔的一般规则和客观要求来选任领导人才。笔者认为,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包含规范性、制度化、先进性三个要素,规范性是指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及规则的确定性,制度化是指选拔任用的各种规范形成结构化规制并依制行事,先进性要求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具有优越性并与时俱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历程中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不断提高。尤其是近10多年来,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20多项党内法规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诸多环节以及问责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在选拔任用的实践探索中——无论是竞争性选拔任用还是常规性选拔任用,都对某些传统方法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相对先进的人才测评和选拔的技术手段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制度的先进性特征有所显现。尽管如此,由于制度本身仍处在破旧立新的变迁过程中,现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科学性还存不少不足之处。一是规范性不够细化、严密和周全。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的7项要素(被任用干部形象、干部标准及政策、制度、实际做法、政党制度、执政党形象、干部群体形象)中,选拔任用的“实际做法”要素居于首位。[5]虽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基本环节都有了党内专项法规或专门条款,但某些环节的规范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缺少实施细则,某些流程或事项的操作甚至缺少必要的规定,如选拔任用标准、提名的程序及规则等,这就使得实际做法中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间。二是制度本身缺少配套的保障措施和约束机制。某些单项制度及其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的保障性配套措施以及刚性的约束性规定,保障性配套措施缺位会使制度实施中出现弹性空间,同时也会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效,而刚性约束机制的缺乏可能使制度实施中的弹性空间偏离预期方向。尤其是在责任追究问题上,如何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主体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不履行责任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这势必会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制度与时俱进的先进性特征不明显。科学的制度应该具有时代先进性特征。一直以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关注的是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强调顺应国情,注重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另一方面,这一思维定势和改革路径依赖,往往忽视了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时代特征审视,遮掩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国际视野,使得制度在革旧鼎新中反映时代特征的先进性相对不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建设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系统、深入研究选拔任用的规律及理论。笔者在查阅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文献中发现,发表在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并不多,而且数量不多的相关论文中,绝大部分发表于非核心期刊,主要由在校研究生和组织部门实际工作者所撰写,由学者撰写的有理论分量论文少之又少。这一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以往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主要依靠的是来自于实践探索及经验的“实践理性”。笔者认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与其它体制改革一样,除了来自于实践探索及其经验的“实践理性”之外,还需要来自于理论研究及其成果的“理论理性”,有必要深入研究改革的时代特征及发展趋势、选人用人一般规律等普适性论题,同时借助于参与民主理论、程序公正理论、竞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标准理论、人才测评理论、人事心理学理论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工具,进一步优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设计。二是适当借鉴外部选人用人的优胜之处。无论是国内外的企业界,还是先进国家的公共部门尤其是高级公务员系统,在选人用人方面都会有一些优胜之处,而优胜之处往往反映了当今时代特征、规律和发展趋势,也是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在选人用人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结合我国的政治国情和党政组织特点,适当借鉴他国和企业界的优胜做法,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先进性。三是进一步加强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建设。如前所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制度,但这套制度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配套还有待于完备,有些制度规定还需要细化,制度及规定的执行中还存在偏离规范的问题,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的约束机制还有待于完善和强化。因此,后续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深化改革,仍然需要从科学性视角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及四项监督制度知识测试题答案

楼主黄山市的吧,够倒霉的!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的意见

2014年1月25日,新华社发布《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26日,《人民日报》第4版全文发表。内容如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干部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干部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管制度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中组部配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0723/782504.html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801/04/1890690_42851586.shtml四项监督制度知识竞赛试题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干部人员的责任?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明确划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哪几种方式

你可以直接参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规定追究什么责任?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属于违反了组织纪律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一般多久召开一次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要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除外),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适用对象

法律主观: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客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选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拨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是什么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法律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哪些情形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由哪个部门颁布的?

中组部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

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介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  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哪些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 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 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拓展资料: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十四条"民主推荐"工作中可否指定人选

"民主推荐"工作中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都是民主推荐的必要形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按什么顺序进行,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商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

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民主协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发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党管干部原则,其次国有企业有也有干部。所以我个人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以该规定为参考,结合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单位本身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民主推荐。干部换届按照岗位设置推荐;个别提拔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公司成立考核组,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工作。沟通酝酿。主要领导在班子内部进行个别沟通酝酿,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意见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领导酝酿意见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采取广泛谈话了解情况、查阅考察对象年度考核资料及必要的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多维度、宽范围,纵向与横向有机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考察情况,以及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廉洁自律情况和评价后,形成考察报告。讨论决定。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形成集体决策意见。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拓展资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拓展资料: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什么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任用原则和任职资格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条例明确提出,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条例强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碰模荐。扩展资料:1、六种情形不予考察条例特别规定,弯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条例对党政领导任职作出具体规定: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同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一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条例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2、实行免、辞、降职制度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3、用人失察将被追责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笑闹缓、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4、条例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

法律分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査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任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二款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是指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前者由考察组听取意见,后者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听取意见的内容是党风廉政情况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收到过关于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举报或者其他途径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进行过核实、了解,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使用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谁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B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有哪些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有多少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计13章71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三章 动议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五章 考察第六章 讨论决定第七章 任职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十章 交流、回避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第十三章 附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件是符合的什么条件的话,最少应该符合你的工人那个达令啊,什么啊,都是需要复合的。只要你的党龄工作工作的东西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材料包括什么什么

法律分析: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扩展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参考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法律主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法律客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选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拨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

法律分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那些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6)民主集中制原则;(7)依法办事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主要有哪些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材料包括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中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选拔任用条件: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扩展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特点: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2、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3、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4、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5、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参考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百度百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给予什么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几人以上成员组成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其中,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也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二是由组织决定回避。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事先认真了解每位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每位党委(党组)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与讨论决定任免的对象有无亲属关系,如有,要及时通知本人进行回避。 在干部考察中,要精心挑选考察组成员,既要防止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考察组成员,也要注意防止与考察对象有某种特殊关系并足以影响考察结果的人作为考察组成员,防止和避免考察结果失真失实。 三是严明纪律。 在干部考察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中,对应该进行回避而不主动向组织提出回避,或者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我也不知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印发通知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群众路线或将成新时期用人选人新的重要考量,党的群众工作也将不断推向纵深。只有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都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任前公示期限为多少天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等原则。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仸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亊。

根据2014年1月14日起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具有哪些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材料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干部考察材料。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干部考察材料。3.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干部考察材料。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什么意见

法律分析: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等。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工期公示期不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年龄要求吗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扩展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几人组成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实际工作中,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查核,考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一是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合;二是发现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三是有举报或者群众反映需要核实的;四是查核发现考察对象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考察对象说明来源,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工作,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考察组或者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核实。 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科级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当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多少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级以下领导职务公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几号

法律主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法律客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选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拨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法律分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