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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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法律分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什么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公民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不断探索。

谈谈你对村民自治的认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公民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农村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不断探索。

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怎么办

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简述当前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但是也有一定的问题,对于可控性以及规范性的问题难以控制。

村民自治组织包括哪些

村民自治组织一般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妇女代表委员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和什么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组织主要形式:1、村民会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另一种是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由于村民会议是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因此拥有最高决策权,凡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是一种参与人数最多、规模最大、反映村民利益和愿望最直接的决策形式,也是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在决策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但是,目前这种会议的运行面临许多困难:现有的村委会基本是在原生产大队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开会不便议事;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尤其是在山区,交通不便,难于召集;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在农忙季节,要召开村民会议较难;村民活动分散,难以组织;外出做工、经商的村民很多,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的困难,等等[1]120-121。实践证明,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只适合于规模小、人数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使村中事务得到及时处理和决定,有些地方自发地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村民会议的不足。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如果不是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3、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没有决策权。但实际情况却是,具有决策权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不可能时刻召开,而村级日常事务的处理却是经常大量存在的,这就要求有一个常设机构对日常事务迅速作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行机构的村委会就自然地承担起这一职能,不仅在实际上起到了决策的作用,而且由于日常事务的大量出现而在村级事务的决策中居于中心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自主行使管理村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民主形式。它包括由广大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民主决策村中大事,民主管理村内事务,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等等。正确理解和实行村民自治,需要把握好几点:一是村民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是依法自治,不能认为自治就可以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二是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不能认为实行自治,乡镇政府就指导不了了,对乡镇政府布置的工作就可以不协助了;三是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自治,不是少数几个村干部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都要由村民民主决策,不能搞强迫命令,搞少数人说了算。

村民自治有什么好处

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

村民自治组织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组织一般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妇女代表委员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村民自治从早期试验到后来普遍推行 ,是一个逐步探索的推进过程。实行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冲破旧体制的束缚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 ,不仅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的重要标志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简述村民自治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那些?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容

村民自治,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自治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2、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3、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的意义

具体如下(1)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的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管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所以说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广大农民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2)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思广益,把村里的事情办好;另一方面,扩大基层民主,落实和发展村民自治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搞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民主化。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3)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能够切实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_,就必然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才会真心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扩展资料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村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参考资料政府网——全国98%的村制定了 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一)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 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 五年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 “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 ”选进村委会班子。也就是说,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 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三)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 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和村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章程,也是村内最权威、最全面的规章,村民形象地称之为 “小宪法 ”。村规民约一般是就某个突出问题,如治安、护林、防火等作出规定,作为村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四)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法律依据:《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自治存在哪些问题

1.“两委”关系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两委”指的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党组织代表农村最基层组织,在工作中接受党章的约束,依法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两委的关系却不是那么协调。[3]第一,党组织越权现象严重。由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影响,许多农村地区问题处理模式都是由党组织所决定,如党支部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农村宅基地的划拨、道路修建等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强行“干涉”,长期以来,多由村支书提名候选人,然后让村民进行选举。然而这种模式早已经不符合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现状。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村党支部的权利逐渐转移到村民委员会那里,这往往使党支部产生不适应感,进而导致其对村务更深程度上地干涉,这使“两委”关系矛盾更加激化。第二,党组织权力的弱化。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的政治领导地位,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更需要发挥其先进性,来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的组织,她对村民自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在村民自治出现方向性问题时能够及时地给予纠正和指导。村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赋予其政治领导地位,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与支持。近些年来,村民自治的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参与自治的热情空前高涨。正也因如此,党组织的权力受到了挑战,例如村民对党组织的提名的候选人不再“买账”现象频发,村委会也要求更多的自主性等,这跟党的自身建设不足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村党支部把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工作提上日程,将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到了它们上面,而忽略了对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的组织纪律涣散,部分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出现问题,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降低了村党组织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第三,“两委”争权现象凸显。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争权问题主要指对公章的持有权的争夺,即谁来支配公章。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村民认为公章代表着权力,所以对于公章的保管和支配成为“两委”关系交恶的焦点。[4]与此同时,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还存在争夺财务才签字权的问题,即对村内务批复的权力。村委会认为自身是处理农村事务的最基层的组织,这种权力代表了村民利益,所以应该由村委会掌握。而党组织认为自己是村民政治中的最高领导者,从而应当掌握这种权力。2.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问题(1)民主选举家族或宗族势力影响民族选举。在民主选举中,家族或宗族成员常常选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候选人,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民主选举。民主选举的进程也深受宗族势力的影响,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拥有许多宗教信仰组织,部分村民因缺乏足够的政治素养而选择与自己有共同信仰的组织成员。“贿选”现象严重。贿选是指贿赂选举,即利用金钱、礼品等手段影响选举人选举倾向,从而获得选民的选票。[5]“贿选”现象长期以来就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并且表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趋势。很多村民贪图一点好处实惠,“出售”了自己的选票,那些当选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断损害村里公共利益,制约了村级管理进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村民政治素养和文化水平息息相关,许多村民并没有认识到自觉进行政治参与的意识的重要性。(2)民主监督财务管理违背自治精神。在我国许多省市的农村地区,财务都由乡里来管,这往往损害了村财务的自主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村民自治积极性,使乡镇对村委会的领导和制约进一步加强,违背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自治精神,从而制约了村民自治发展进程。村务公开逐渐形式化。很多农村地区村务公开是为了遵守村里规章制度,上面并没有实质性内容,而且公布内容单一,更新缓慢等,使村务公开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另外,公开内容模糊,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财务支出方面,往往做不到详尽、透明地公布,使村务公开失去了自身意义。这些问题的出现无不大大降低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进程。(3)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管理多数人的管理,在自治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方向等原则。我国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虽然村民自治禁止各级领导或部门指定村委会候选人,而实际操作中这类问题却一再发生。乡镇党委,村支部等都习惯将自己的意向人选强加到村民身上。长期以来,这种意识在村民头脑中牢牢存在,严重干扰了民主选举的正常运行。 由于村级管理者自身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有限,在村民自治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出现偏袒不公的现象。并且,我国长期以来官本位的思想在村民意识里根深蒂固,也使民主管理的主观意识的不强。(4)民主决策村民民主决策机制主要指通过预定的决策程序、规则、管理等,使决策能广泛吸取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智慧,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家族成员常常选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候选人,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民主决策。当选者在日常决策中将会有意或无意地将与自己亲近的人的利益考虑在内,这种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将会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另一种是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什么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②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③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④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⑤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

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主要特点有(  )。

【答案】:A、C、D村民自治的主要特点是城乡分离、村社一体、组织封闭。

违反村民自治法的处罚

书记能当法人代表吗

什么情况下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形式的创新

某县在乡镇“群众考干部”工作中规定,对联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的考评,由村民代表做考官,考评内容包括农村工作的亲历感悟、农村政策的解读、农村实情的掌握情况等,考评成绩直接影响干部的奖惩“群众考干部”的做法是村民自治组织形式的创新推进了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是村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改革的背景,特点及历史意义是啥??高二历史的复习题求解~

村民自治从早期试验到后来普遍推行 ,是一个逐步探索的推进过程。实行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冲破旧体制的束缚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 ,不仅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的重要标志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村民自治违反村民委员会制度,纪委能介入吗

不能。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不能介入,可以找村党委会。

村民自治组织在税收方面属什么?

村民自治组织在税收方面,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属纳税人,否则不是。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村民自治的事务主要包括那几方面?

村民自治的事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村级组织方面,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②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包括村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如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等;③经济管理方面,包括劳动积累、土地承包、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办法等;④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等。

村民自治违法谁来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走向正规。(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民主监督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二是村务公开,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公之于众,接受监督。民主监督的实施,使村务工作更加民主化、公开化,使村民自治有了可靠的保障,然而在实际的操作技术上有许多问题

村民自治委员会指的是什么

法律主观: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自主行使管理村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民主形式。它包括由广大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民主决策村中大事,民主管理村内事务,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等等。正确理解和实行村民自治,需要把握好几点:一是村民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是依法自治,不能认为自治就可以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二是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不能认为实行自治,乡镇政府就指导不了了,对乡镇政府布置的工作就可以不协助了;三是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自治,不是少数几个村干部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都要由村民民主决策,不能搞强迫命令,搞少数人说了算。

村民自治的权利范围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组织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什么叫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治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什么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就是有些事情政府不好管也不想管的,就让群众自己来管,只要是想管的事情都可以通过村支部过问决策,剩下的才是村民会议(村委会)自主性的管理本村的事务,由村民讨论,然后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一致,以此来达到共同为本村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简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按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重复和壮大村集体经济。三,编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又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自主行使管理村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民主形式。它包括由广大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民主决策村中大事,民主管理村内事务,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 村级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的第一个方面是村级组织建设。一个良好的村级组织能够使村民自治更加有效地实现。在建设村级组织时,需要选举出一些有经验、有能力的村民作为村里的领导,制定好规章制度,明确村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利。2.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面之一。包括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方面的建设。这些设施的建设能够便利村民的生活,提升农民的产出能力。而这一方面的建设需要依托于村级组织,在村级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规划和建设。3. 村民法制意识的培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方面是村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一个村庄的治理,需要依赖于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好自己的职责。因此,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村民法制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同时需要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保证村民自治的有效性。4. 经济发展与扶贫攻坚最后一个方面是经济发展与扶贫攻坚。经济发展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经济发展,才有可能使村民自治更加有效。扶贫攻坚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提升贫困地区的生产能力,减少贫困人口,才能使村民自治得到更好的实现。因此,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经济发展和扶贫攻坚,这也是村级组织的责任所在。5. 总结总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以及经济发展与扶贫攻坚。只有在这四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实现,村民自治才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因此,在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含义: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村民自治的意义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村民自治就是广大的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管理,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所以说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广大农民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实现了当家做主。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就必须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集思广益,把村里的事情办好;另一方面,扩大基层民主,落实和发展村民自治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搞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民主化。村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能够切实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_,就必然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们才会真心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自治名词解释作业

具体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有关部门把它界定为:“村民自治的含义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又解释:“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3、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还解释:“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如下: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由村民自主组织并管理自身事务的一种行为和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村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的基础是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机构,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和管理。村民代表大会则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村民意愿,制定村规民约和作出重大决策。村民自治权力:村民自治赋予了村民一定的自治权力,使他们能够自主参与和管理村庄的事务。村民具有议事、选举、决策、监督等权力,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实现集体讨论和决策。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土地、资源、环境、社会事务等。村民自治程序:村民自治依靠程序化的决策来实现公平与民主。村民自治程序包括议事、决策和执行等环节,通过规范的程序保证村民参与和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村民代表大会采取多数决策原则,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决策,确保村民自治的程序合法性和权威性。村民自治保障:为了确保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资金、政策扶持和组织指导等方式,支持和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对于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还可以进行以下相关扩展:强化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鼓励村民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增强村民自治的法律约束力。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村民参与和决策的便捷性和效率。例如,建立村级网站或APP,方便村民了解政策信息、提出建议和投票表决等。加强培训和指导: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村民自治干部和村民代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做好自治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鼓励公众参与村民自治的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村民利益和自治的公正性。总之,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基层民主、增强农村居民自治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机制,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推动农村社会进步和发展。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村民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以下是详细的描述:一、什么是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的一种形式。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可以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村庄的各项事务,包括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等。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村民自主管理: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村民自主管理。村民可以通过选举产生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村庄的各项事务。村委会的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利益,负责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案。2.村民自我发展:村民自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村民自我发展。村民可以通过自主创业、发展农业、旅游业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同时,村民还可以通过自我教育、文化活动等方式,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社会责任感。3.村民参与决策:村民自治的另一个特点是村民参与决策。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可以通过选举、会议等方式,参与村庄的决策和管理。这样可以保证村庄的管理更加民主、公正和透明。三、村民自治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村民的参与度:村民自治可以提高村民的参与度,让村民更加积极地参与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这样可以促进村庄的发展,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2.增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村民自治可以增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让村民更加熟悉村庄的情况,更加了解村民的需求。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村民的需求,提高村庄的管理水平。3.促进社会和谐:村民自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让村民更加团结、和睦。这样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稳定性。四、村民自治的发展前景如何?村民自治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村民自治的发展前景也越来越广阔。未来,村民自治将成为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做出更大的贡献。

村民自治制度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即农村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设立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什么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对于村民自治很多的市民都不理解的,下面就简单的说说。 1、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由于在《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因此,尽管每个学者在研究村民自治时,都对其含义思考或界定过,但是到现在尚未有一个公认的说法。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有关部门把它界定为:“村民自治的含义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又解释:“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 3、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还解释:“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使自治权,实行自己的事务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国家民政部负责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余维良先生,对村民自治所下的定义是:“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含2个要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 4、 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的含义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以上的就是关于什么是村民自治的内容介绍了。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具体内容如下:1、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把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民主选举,就是按照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2、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3、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民主管理,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体村民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职责,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4、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民主监督,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农村村民自治的内容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自治名词解释作业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村委会直选产生,一般3~7人,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

村民自治的目的及意义

问题一:村民自治的意义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村委会选举拓展和完善了农村选人、用人的渠道,使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新当选村委会干部普遍出现了“三高一低”的现象。即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比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全国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党员比例约占70%,文化程度大都在初中以上,平均年龄在40岁左右。据19个省(区、市)的统计,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为41.7%。各地普遍反映,绝大多数民选的村委会干部责任感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威信高。 第二,实行村民自治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干部,村干部没有了铁交椅,如果工作中不努力实干,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在下次落选。因此,他们比较主动与群众建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关系。同时,群众也有了监督干部的权利。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广大村民可以通过民主测评对其进行警示;问题严重的,可以在届期内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将其罢免。实践证明,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农村社会风气好转,社会矛盾化解得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良性互动方向转化,社会自身化解矛盾、调适冲突的机能大大增强,社会比较稳定。 第三,实行村民自治调动了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村民自治极大调动了广大村民的政治热情,各地参选率普遍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在民主实践中,培养了民主习惯,提高了民主素质。农村形成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的好风气。 其次,村民自治的推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许多国家的著名政治家、 *** 官员、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后,给予了客观评价,认为选举工作组织严密、程序民主、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是世界一流水平的民主选举。许多人改变了以前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正确看法及偏见。 请采纳。 问题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村民自治从早期试验到后来普遍推行 ,是一个逐步探索的推进过程。实行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冲破旧体制的束缚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又一伟大创造。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 ,不仅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的重要标志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问题三: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意义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驶民 *** 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使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认真背书) 问题四:我国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及其意义?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问题五:如何发挥好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己制定,为村民共同遵守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的作用。因此,在开展生态乡村活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实现农村环境整治村民自治化,对于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持续长效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坚持群众路线,增强主动性。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生态乡村建设,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最懂得农村环境“整治什么”、“怎么整治”,活动搞不搞,怎么搞,搞得怎么样,群众最清楚,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要坚持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通过人户座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生态乡村村规民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避免简单照搬照抄政策、法律条文和相互仿效的做法,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全过程参与,做到群众接受、能够落实的、切实可行的,就约定到位、落实到位;不切实际、群众不满意的,坚决剔除在村规民约外。 坚持与时俱进,把握规律性。事物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村规民约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态乡村活动的不断推进,必然会出现新情况,产生新事物,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必然会出现不合时宜的地方。因此,村规民约必须在生态乡村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在生态乡村建设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在生态乡村建设中被证明是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相违背,不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修正;存在遗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时补充;过时的、失去意义的,要及时删除;新出现的内容,要及时增加。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针对性。制定村规民约,要从各村实际情况出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出发,将村民在开展生态乡村活动中反映最多、要求最迫切、思想认识比较统一的事通过村规民约先规范起来,尊重科学、尊重实际,不搞一刀切,不搞命令强迫。既要明确生态乡村建设“什么不可为”,又要规定“违反后怎么办”,切切实实解决生态乡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的目的;既要突出内容丰富、全面,又要简捷易行,增强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违规处罚轻重适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处罚真正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加强指导监督,实现合法性。在生态乡村建设中应当重视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既要从制定程序上加以监督,确保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修改,杜绝由少数人说了算,又要从内容上加强审视,确保村规民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简明扼要,明确管用,清楚告诉村民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既要坚持 *** 主导,帮助村民制订与本村屯实际相适应,规范有效的村规民约,又要坚持农民主体,调动农民积极性,防止行政命令,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又要引导村民坚决摒弃生产生活中的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既要坚决保障农民依法约定美丽乡村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又要坚决防止村规民约被不良人员尤其是恶势力滥用或利用。 加强规范执行,注重灵活性。村规民约的规范执行,是村规民约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加强宣传,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群众座谈会,借助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让村规民约有关生态乡村的内容人人皆知,着力营造有利于执行村规民约的良好氛围。强化考核,各县市区要将乡镇开展美丽乡村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通报,把修订村规民约的工作列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多样,可以将村规民约的执行与办理各类手续和受邀参加红白喜事的权利结合起来,对不遵守生态乡村村规民约规定的行为,将限制其在本村办理各类手续,直到其整治合格、改正错误方可续办。 ......>> 问题六:村民自治的民主理论价值是什么 我国村民自治的民主理论价值: 一、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1、村民自治代表了中国最广大地区农村和人口最多的农民阶层所具有的民 *** 利。 2、第二,充实和丰富了“ *** 在民”理论的实践。《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 3、推动了全民族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的提高。 二、实行村民自治,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1、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全社会生产力发展。村民自治是在农村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及其表现形式,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2、农村经济民主推动国家经济民主化进程。 3、农民市场经济意识提供了全社会市场经济意识的支持,民主经济思想伴随市场经济而生。 三、实现村民自治,建立充满活力和稳定有序的农村社会新秩序,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实践和理论意义。 1、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约束自己,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使许多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供了通过增加自我调节能力解决内部矛盾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2、实行村民自治,推进农村社会生活民主,开展多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为国家社会生活民主奠定了基础。 3、实行村民自治,农民从改革中得到了巨大实惠,使他们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支持改革的重要力量,为全社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村民自治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怎么办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简述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试论述如何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你好:在写论文吗?建议您到百度文库去查一查参考资料。

如何构建村民自治的实施保障机制

完善村规民约

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①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②有助于保障我国公民当

D 试题分析: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有助于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大家作主作最有效的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故②项错误。本题选D项。点评:基层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重要的民主形式,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具体落实与体现。

基层民主就是要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对不?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扩大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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