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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经历了从什么到什么都转变

2023-09-16 1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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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新区别于从前的条例】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今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这部与每一个人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有哪些亮点,有关专家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读。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专家解读: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家解读:目前我国食品标准散、乱、差,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部分标准老化,缺乏前瞻性。《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专家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免检成历史名词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专家解读:现在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新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目录以外的任何添加剂都不能用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专家解读: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同时也可能带来危害。新法规定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 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专家解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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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一百零四条,分十章,目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023-09-05 21:16:53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安全有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2023-09-05 21:17:021

新《食品安全法》对销售“假冒或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扩展资料《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09-05 21:17:291

新修订的食品法什么时候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21:18:031

新食品安全法什么时候实施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拓展资料: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主要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参考资料:新版食品安全法
2023-09-05 21:18:131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其通过时间是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023-09-05 21:18:231

新食品安全法新增的制度

法律分析:新食品安全法共154条,本次修订对原有104条中70%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解读,增加了近30项新制度,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的薄弱点及空白点进行了回应。新增制度既包括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全程追溯制度、行刑衔接制度等基础性制度,又包括特殊食品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等一系列贯穿食品安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现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责任治理”的新理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023-09-05 21:18:321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023-09-05 21:18:421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其通过时间是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于2015年4月24日颁布,自2015年 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安法,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和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重大步伐。为确保新食安法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食药安全状况明显改观,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企业要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政府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社会共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3-09-05 21:18:501

新的《食品安全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点:亮点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解读: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领域的追溯,就是“餐桌到田间”的追溯,消费者在市场上买的一根葱、一头蒜,都能清楚地查到种植、批发、销售各个环节的信息。全程可追溯体系有利于厘清责任,可以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在根源上保障食品安全。 亮点二:添加剂未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解读:我国此前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实行许可制度后,监管部门就能更精准地掌握哪些企业可以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哪些食品添加剂,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亮点三: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解读:本次修改注重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拘留这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亮点四: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解读: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有助于增强和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法还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有助于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 亮点五: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 亮点六:婴幼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解读: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注册不是简单的备案,注册意味着要进行审查,加强了对配方的管理,体现了立法者对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新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亮点七: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近年来转基因食品领域争议不断,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备受关注。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示的规定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 那么,当“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成为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们该如何积极应对? 追溯其实现在是挺热的,国家也认识到这一点了呢,不然怎么会出台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企业要做追溯呢。追溯做得好,食品企业自然不敢造次了。这也是很好理解的。那为什么很多商家厂家不敢对追溯有所投入呢?因为有的追溯系统太贵了,成本太高了,维护太麻烦了。如果是简单便宜的如正航食品追溯云平台酱紫的,也许会降低食品企业的负担。
2023-09-05 21:19:131

新旧食品安全法究竟有哪些变化

新旧食品安全法有八大变化:变化1: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新法规定,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行政处罚的额度、力度大幅提升——由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修改为30倍的罚款。变化2:生产者、经营者均需召回问题产品在生产者对问题食品履行召回义务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由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样应当履行召回义务。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去监督销毁。变化3:婴幼儿奶粉配方需注册过去,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起二次污染,并且容易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修改后的新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变化4:监管体制更加统一完善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将建立省、市、县分级监管体制,由地方政府负责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原由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变化5:网购食品出问题可要求赔偿损失新法实施后,消费者网购的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制止。变化6: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管理不再完全依靠政府和监管部门,而是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监督员、信息员、志愿者作用。变化7:保健食品须注明不能代替药物新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新法规定,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按照目录规定的用量、声称的对应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对保健食品广告也要求做“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强制声明。变化8: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新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以上供参考。
2023-09-05 21:19:261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主要目的是

我国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目的是用更严格的监管、更严厉的处罚、更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被“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称为“最严食品安全法”。供参考。
2023-09-05 21:19:363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6个主要内容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1、明确六种需要评估情形  为提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新食品安全法专设一章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那么,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有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呢?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如何进行监管,一直以来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难题,因为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又是由不同的部门在监管,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  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据了解,其实早在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中,就要求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2003年,南京市政府更是列出了42种高毒、高残留农药“黑名单”,在南京全部禁止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当时南京就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了。随后这个“黑名单”被逐渐扩大到46种。根据江苏省农科院介绍,江苏对于农药管理一直都很严格,江苏地产的蔬菜瓜果使用的也一直是低毒农药,可以放心食用。  在餐饮服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对于现在异常火爆的网购,新食品安全法也作出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而在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额度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2023-09-05 21:20:111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新的食品安全法里面摘抄的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2023-09-05 21:20:212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有何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以上供参考。
2023-09-05 21:20:3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023-09-05 21:20:541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

甘肃省食药监局举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解读新闻座谈会,权威解读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出十大亮点。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同时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寻、质量可控。2.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当药吃: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3.网络食品实名登记,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4.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5.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 6.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7.发现问题应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8.销售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9.禁止将剧毒、高毒用于农作物: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10.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药监总局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154条,比原来增加50条,对原有许多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二是突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制度;增设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开展风险交流,防患未然,消除隐患;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三是实施最严格的全程监管。明确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四是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五是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确定为特殊食品,并从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广告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同时,要求生产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六是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贡献褒奖制度,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增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提高财产罚额度,罚款最高可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倍;强化资格罚力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食品安全连带责任;明确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2023-09-05 21:21:101

08-09食品方面相关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023-09-05 21:21:223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对食品经营单位

法律主观: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 吊销许可证 :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2023-09-05 21:21:511

2022食品安全法

法律主观:以下是新 食品安全法 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2023-09-05 21:22:031

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什么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原法70%的条款进行了适时性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3-09-05 21:22:121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其通过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2023-09-05 21:22:231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法律主观:食品新安全法124条主要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及其副产品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处罚方法。此规定更为细致的罗列具体情况,能够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023-09-05 21:22:311

新食品安全法和新版食品安全法有区别吗

一样的,叫法不一样
2023-09-05 21:22:552

2019年食品标注QS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的第几条?

这个是它是虚假标注,但是我们这里一般都不按《食品安全法》来套他的。
2023-09-05 21:23:052

新食品安全法完整的提出什么理念和原则

法律主观:以下是新 食品安全法 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2023-09-05 21:23:171

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于2009年。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呢? 截止到2018年7月,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实施于2015年十月一日,您了解了嘛?
2023-09-05 21:23: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与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21:23:592

最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

法律主观:以下是新 食品安全法 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2023-09-05 21:24:121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国家法律约束真又能让自己有更好的保护了
2023-09-05 21:24:257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023-09-05 21:24:524

食品安全法124条是如何规定的

用了过期啤酒当料酒怎么处罚
2023-09-05 21:25: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哪一年正式实施

543743位粉丝截止到2018年7月,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辑于 2019-05-28详情
2023-09-05 21:25: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于哪一年

截止到2018年7月,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21:26:151

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2023-09-05 21:26:581

新的食品安全法是什么?

百度上有,太多了无法会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3-09-05 21:27:212

新食品安全法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依据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023-09-05 21:28: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第一版本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生效的。第二版本的食品安全法,是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目前生效的是第二版本的食品安全法。
2023-09-05 21:28:132

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

2009年正式实施的,不过后续有过多次的修订唯铅罩,最新的一次修订是2021年。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201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指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激弯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2021-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202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2023-09-05 21:28: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

房产退税费的方式如下:(1)签定了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2)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3)当事人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产税退税的条件有哪些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急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2、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3、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4、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房产退税条件1、个人(包括夫妻两人,下同)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2、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误差导致多交契税的情况可以退契税。在办理房产证时,会核对房屋的面积,若是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有一定的误差,导致房款发生变化,并且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开发商退款证明可在税务窗口申请退契税;3、符合优惠税率购房时未享受的情况可以退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人群,部分地区有一定的契税补贴政策,购房时适用契税税率错误多交或未享受优惠税率的,经税务窗口工作人员验证通过的可申请退契税...4、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等地暂不实行),各地略有差异,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5、符合优惠税率购房时未享受的可以申请退契税。对符合上述条件但未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按法定税率3%缴纳了契税,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契税。由于房产交易政策较为复杂,每户交易情况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各户所备材料具体判定适用何政策,如果您实际存在多缴契税的情况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023-09-05 21:29:073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实施

食品安全法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1、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2、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3、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4、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3-09-05 21:30:304

为什么说旅游业具有脆弱性

旅游业的脆弱性表现在其发展会受多种因素的困扰,从旅游业的内部看,旅游供给的各组成部分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需实现协调发展,其中任何部分出现脱节都会造成珍格格目的地旅游业的供给失调,从而影响旅游业的成功发展。从旅游业经营的外部环境看,无论是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在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方面,一旦出现情况重大的不利变化,都将会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不论是旅游目的地的方面还是旅游客源地方面一旦某些不利的变故出现,都会影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扩展资料:中国旅游产业高度脆弱省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其旅游环境脆弱性是旅游产业脆弱性的主要来源,影响旅游产业脆弱性的主要是生态经济因子和旅游风险因子;旅游产业中度脆弱省区,呈分布散、分布广、差异大特征,影响旅游产业脆弱性的主要是服务效率因子、旅游市场化率因子和旅游投资协调平衡因子;旅游产业轻微度脆弱省区主要集中在东部,其旅游结构性脆弱性是旅游产业脆弱性的主要来源,影响旅游产业脆弱性的主要是旅游投资协调平衡因子。
2023-09-05 21:30:211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

作为护理带教老师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丰富的临床护理专业知识和 经验 ,在工作完成之后要记得写好 总结 喔,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1 临床教学是护理 教育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护理人才的关键阶段,临床护理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护理人才的素质和护理教育的质量。我科在护士长的带领下,在各位带教老师的支持下,通过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本年度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改进 教学 方法 。现将全年教学情况总结如下: 1、制定带教计划 1.1重视实习生思想教育:培养护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事业心,而且能对患者形成感召力,唤起患者对生活的热爱,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为培养护生的高尚品德,要采取多种带教形式,加强服务意识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医疗作风教育,注重护生医德情感的培养,使她们树立为护理事业献身的人生观。 1.2引导实习生了解急诊护理工作特点:急诊科护理工作性质较为复杂,强调“急、快、准、活”,疾病急而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就诊人数多,尤其是发生意外灾害时,要承担大批伤员的抢救护理工作。所以急诊护理工作十分繁忙、艰辛,必须做到忙而不乱、紧张有序,急诊护士必须同时具有健康的体魄,才能适应繁忙的急诊工作。 实习生初到科室难免有紧张恐惧心理,作为带教教师,必须掌握其心理,详细介绍科室的环境、抢救设备的放置、急诊科疾病的特点、工作性质及教学安排告之护生,让其了解急诊, 消除紧张 恐惧心理。 1.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带教老师采取“讲解和演示,学生分组练习,老师指导,学生达标”的方式,多为护生提供实践机会,使其在实践中逐步完成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掌握急诊抢救工作流程;指导护生学习吸氧、吸痰、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洗胃机、除颤机、呼吸机的使用;心肺复苏的操作,仔细讲解要领。急救中和医生配合的方法,鼓励护生多观察、多操作。出科前1天由 护士长和教学秘书组织理论和操作考试,评价学习效果。 1.4采用多种形式教学:安排带教师进行理论知识小讲课,组织实习生参与讲课;带教教师指导实习生查找资料、进行课件的制作以培养实习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实习生的自学能力;在教学的过程中,带教教师言语要亲切和蔼,多鼓励、赞赏、宽慰实习生,帮助其树立信心;以身传教,帮助学生改变对专业的认识,激发学习热情。 2、临床带教方法 2.1有计划排班:第1周为适应时间,让护生多看,多了解急诊科的 规章制度 ,熟悉环境及用物摆放,体会急诊工作“急、危、重、随机性、协作性强、紧张、责任大”的特点,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的急救意识;急诊科晚夜班患者较白天多,病情急,这样增加学生的学习及实践的机会。带教老师因时施教,因人施教,有利于消除护生的胆怯心理及陌生感,有利于护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尽快进入角色。随着实习的进展,我们在这种单纯的“讲解式”的带教方式中逐渐融入“启发式”带教方式,让学生自己学会去观察、思考。 2.2讲解急救知识:急诊科是抢救危重患者生命的地方,来急诊科的患者一般病情都急重且病情变化快,抢救任务重,而学生遇到急救患者时易紧张、害怕,甚至不敢接近患者,从而失去了学习的机会。我们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相应对策,由带教老师组织学生进行每周至少2次的急救知识讲座,如徒手心肺复苏、除颤、洗胃、静脉置管、简易呼吸器、止血包扎及气管插管的配合等。让学生多次模拟抢救,使护生熟练掌握了常见重危患者的抢救程序,从而在临床实战中能够临危不惧地参与抢救。学生应把所学到的理论—操作—急救的知识系统联系起来。 2.3归纳类比: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按照某一系统纵向联系横向比较,综合归纳找出某一系统疾病的共同点与各种疾病的不同点加以归纳,并比较其不同,以帮助记忆加深理解。学生遇到的典型或特殊的病例,师生一起讨论。如急腹症的鉴别分诊,可围绕以腹痛为表现的内、外、妇科方面的疾病展开讨论,请几个实习生共同完成,以此给学生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 2.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学习护士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在救治患者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 爱岗敬业 的职业道德观念,真正树立保护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 目前,我国护理学培养课程设置中缺乏有关医疗安全方面的教学内容,而当前由于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医疗、护理纠纷日趋增多。医疗 安全教育 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带教工作的重点。为此,带教老师每天工作开始前都要对护生集中进行医疗、护理安全教育,列举一些事例及身边的一些纠纷,让她们展开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让学生懂得保证患者在院期间的医疗安全,是每个医疗卫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为她们将来走向社会安全行医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材施教,带教老师要对学员的个性特征有一定的认识,并根据其特点实施教导。对于学习能力较强者,以“导”为主,对于学习能力较差者,以“教”为主,对于那些主动性差的,则适当给予督促。对于各项已经熟练的操作者,带教老师做到放手不放眼,鼓励学生细心、大胆。 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训护生临场应变,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要建立在过硬的专业水平之上,教育护生要有团队合做精神。 提高学生的职业危机意识,让其认识到当今的就业形式,对自身的发展全面的了解,增强竞争意识和上进心,促进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积极进取、努力奋斗。 提高学生专业素养的同时,我科注重实习生的`职业素养的修炼。带教老师在这会起到一个模范作用,所以我科要求带教老师要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才可以达到教学目的,包括整洁的着装、良好的性格、稳定的情绪和熟练的沟通技巧等。具体体现在注重自身仪表、谈吐,对待患者和蔼可亲、不把自身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 重视培养学生的自身调节能力,在保证外在表现良好的情况下,重视自身情绪和其他状况的调节,自我疏导,自我学习,授人以渔。 要做好急诊科的护理带教工作,首先要对带教老师严格要求,其次切身从带教工作出发,根据学生的特点,人性化得实施带教方法,教导其增强法律意识、 职业素养、专业素养、内外兼修等。严格的要求、专业的培训最终使护理事业得以发展和壮大。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2 按照医院护理部的安排和部署,我在做好护理本职工作的同时,负责医学院校护理实习生的带教工作。一年来,在外一科科长和护士长的领导下,我严格按照护理带教的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了红河卫校、昆明骨伤科学校等12名医学院校护理实习生的带教工作任务。现将带教 工作总结 如下: 一、加强实习生岗前培训。 工作中,我认真做好护理实习生的系统化岗前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中西医理论及技术操作、护理核心制度、实习生请休假制度、医院感染及传染病管理、护士礼仪等,并加强对护理实习生的考核,确保带教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视实习生思想教育。 为培养学生的高尚品德,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事业心,工作中我采取多种带教形式,加强服务意识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医疗作风教育,注重护生医德情感的培养,使她们树立为护理事业献身的人生观。同时,加强法律意识培养,认真组织学习护士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在救治患者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观念,树立保护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 三、重视临床护理带教质量。 工作中,我制定了不同学历层次护生的教学计划、临床带教 措施 ,定期不定期检查护理教学落实情况,并及时进行教学评价,保证教学质量。一是注重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训护生临场应变,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教育学生要有团队合作精神。二是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危机意识,让其认识到当今的就业形式,对自身的发展全面的了解,增强竞争意识和上进心,促进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积极进取、努力奋斗。三是注重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修炼,包括整洁的着装、良好的性格、稳定的情绪和熟练的沟通技巧等,培养学生的自身调节能力,在保证外在表现良好的情况下,重视自身情绪和其他状况的调节,自我疏导,自我学习,并要求注重自身仪表、谈吐,要求对待患者和蔼可亲、不把自身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工作中,我从护理的实际工作出发,树立高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落实具体要求,以求实、严谨的态度,贯穿带教工作的始终。在做到要求明确,讲解清晰的基础上,确认学生能胜任的情况下,鼓励、督促学生大胆操作,放开手脚,给她们独立锻炼的机会,同时,对学生的操作进行评价与总结,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及时加以解决。 我认真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向学生介绍新技术、新疗法,继承和发扬并重,有重点、有步骤地讲解相关护理知识,提高学生的 记忆力 。工作,我采取晨会交接班、护理查房、业务学习、操作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临床教学,随时提问和检查,如出现差错,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学生全面做好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3 临床实习是护生学习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一方面,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患者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隐私权在护理实践中尤为明显,而妇科又是一个特殊的科室,各种检查、治疗,常常会出现患者生殖器暴露,护生在临床实习,经常受到拒绝,甚至发生投诉、纠纷;另一方面,传统带教模式下护生主观能动性差,主要以动手操作为主,相关法律意识差,与患者沟通少。以上两方面原因,使患者对护生参与临床护理操作不认可,护生操作机会少,实习达不到目标。针对以上现象,本人从1月起对传统带教模式进行了探索与改进,使妇科护理带教质量得到提高,达到患者认同,护生、带教老师满意的.良好效果。现将工作体会总结如下: 一、科室准备 1、带教计划修订:护士长、科室总带教老师根据院年度带教要求、护生 文化 程度及上届护生反馈意见进行分析讨论,修订新一年度带教计划。 2、带教人员确定:采用自愿报名加民主评选产生。首先科内发动,自愿报名。其次,根据护士文化程度、护龄、带教经验、护生评分、临床工作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确定带教人员。 3、带教培训:科总带教老师对带教护士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包括:科室带教计划;具体实施方法、步骤;优秀带教护士介绍带教经验;带教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二、实习生入科教育 1、入科第一天由总带教老师负责集中教育。讲解科室规章制度;科内人员;病区环境;仪器设备;主要收治病种;常用药物作用、副作用及注意事项;基本护理操作示教等。并强调医疗安全、护患沟通的重要性。 2、根据护生文化程度差异结合护理院校实习要求,告知其入科后须掌握的临床护理知识、技能;出科考试内容、形式。 3、护生与总带教老师相互交换联系方式,如:手机号、qq号等,以方便在实习过程中沟通、交流。 通过上述步骤,消除了护生入科时陌生感,对实习科室有了初步了解,对实习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能帮助护生顺利开展护理实践工作,较好地完成护理目标。 三、实习过程中人文化带教 1、带教老师二“主动”。一指主动与护生沟通,随时了解带教计划完成情况,个性化一对一带教。二指主动关心护生生活、交友及情绪变化,予以照顾、帮助。 2、护生二“主动”。一指主动参与病房管理,积极与患者沟通,与患者建立互相信任、感情融洽的护患关系。二指积极与老师交流,不断累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3、护理总带教、护士长对每位护生至少进行一次交流,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鼓励护生参与科室活动,使护生能更好、更快融入新科室。 5、严抓理论知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护生进行各种形式讲课:即兴提问、小讲课、业务学习、疾病查房,鼓励护生主持讲课等。不断促使护生主动学习,强化理论知识。 四、规范出科考核 1、理论考试:由科室护理总带教命题,带教老师监考。 2、护理操作考试、整体护理考试由总带教主持、把关。考核结果予立即反馈,肯定优点,指明缺点,告知其改进要点。护士长抽查。 五、带教效果反馈 1、对护生考核:护生完成出科小结后交给带教老师,带教老师根据护生自我评定、平时工作表现、理论考试、操作技能、整体护理考试结果、结合实习目标给出总体评价。 2、对带教老师考核:避免护生对带教老师评价失真,评价表由护士长发放、收集,并在表格发放前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务求真是、可靠。护生从带教老师带教态度、专业知识、讲课能力、操作技能、教学管理能力等几方面对带教老师作出评价。 3、对科室带教工作考核:护生对科室带教工作重视程度、带教方法、带教人员安排几方面进行总体评价,同时征集带教意见、希望改进内容。 通过对带教工作改进,本人深刻体会到,在整个带教过程中,护士长一定要认真参与带教管理工作,积极营造带教环境,充分发挥科内人员积极性,共同参与带教管理。让护士交有所乐,让护生学有所得。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4 按照医院护理部的安排和部署,我在做好护理本职工作的同时,负责医学院校护理实习生的带教工作。一年来,在外一科科长和护士长的领导下,我严格按照护理带教的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了红河卫校、昆明骨伤科学校等12名医学院校护理实习生的带教工作任务。现将带教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实习生岗前培训。 工作中,我认真做好护理实习生的系统化岗前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中西医理论及技术操作、护理核心制度、实习生请休假制度、医院感染及传染病管理、护士礼仪等,并加强对护理实习生的考核,确保带教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视实习生思想教育。 为培养学生的高尚品德,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事业心,工作中我采取多种带教形式,加强服务意识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医疗作风教育,注重护生医德情感的培养,使她们树立为护理事业献身的人生观。同时,加强法律意识培养,认真组织学习护士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在救治患者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观念,树立保护患者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意识。 三、重视临床护理带教质量。 工作中,我制定了不同学历层次护生的教学计划、临床带教措施,定期不定期检查护理教学落实情况,并及时进行教学评价,保证教学质量。一是注重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训护生临场应变,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教育学生要有团队合作精神。二是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危机意识,让其认识到当今的就业形式,对自身的发展全面的了解,增强竞争意识和上进心,促进其对自身的严格要求、积极进取、努力奋斗。三是注重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修炼,包括整洁的着装、良好的性格、稳定的情绪和熟练的沟通技巧等,培养学生的自身调节能力,在保证外在表现良好的情况下,重视自身情绪和其他状况的调节,自我疏导,自我学习,并要求注重自身仪表、谈吐,要求对待患者和蔼可亲、不把自身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工作中,我从护理的实际工作出发,树立高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落实具体要求,以求实、严谨的态度,贯穿带教工作的始终。在做到要求明确,讲解清晰的基础上,确认学生能胜任的情况下,鼓励、督促学生大胆操作,放开手脚,给她们独立锻炼的机会,同时,对学生的操作进行评价与总结,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及时加以解决。 我认真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向学生介绍新技术、新疗法,继承和发扬并重,有重点、有步骤地讲解相关护理知识,提高学生的记忆力。工作,我采取晨会交接班、护理查房、业务学习、操作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临床教学,随时提问和检查,如出现差错,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学生全面做好护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5 临床实习是护士教育的重要阶段,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是踏入医疗护理活动的第一步。如何使护士成为技术过硬、医德过硬、理论过硬的新时代合格的护理人才,是医院护理管理者及临床带教老师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现就如何带教提出自己的体会。 1、带教老师的定位 带教老师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有丰富的临床护理专业知识和经验,护理操作技术规范、熟练,法制观念强,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知识和技能。 2、科学安排带教计划 实习护生在每个科室轮流实习的时间不长,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要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获得预期的效果,就必须有一个周密的切实可行的带教实习计划。 3、要严格言传身教,规范护理操作规则 带教老师的劳动具有示范性特点,带教老师一言一行所表现出的知识水平、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护生身心发展和教学效果。作为带教老师应该认真反复对护士实施如下带教内容: (1)熟悉环境、规范礼仪 对新来的护生首先介绍本科室的环境及工作特性、物品摆放与存放处、医院的规章制度、工作的时间顺序安排等。严格护生着装仪表规范,遵守院规科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操作时做到“四轻”――操作轻、开关门轻、说话轻、走路轻。说话温和、尊重患者、微笑服务,树立法制观念,加强责任心。 (2)要理论结合实际,巩固专业知识 带教老师可采用老师问、护生答的方式或师生互问互学的方法,使双方对患者的病情护理问题有全程了解和掌握,提出护理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实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也达到师生对专业理论知识和护理技术不断提高的目的。 (3)要掌握技术操作规程 带教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技术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学生、严格带教,做到放手不放眼。 (4)要严格轮科出科考核 每实习一个科室,带教老师应根据科室制定的计划对护生在科室实习期进行一次阶段性考评,包括基本技能操作、理论等。对照标准严格评分,带教老师给护生一个正确的评价,诚恳地指出不足。 4、要加强护生各种能力培养 (1)培养护生动手能力 培养护生动手能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带教老师应将一些复杂的操作技术分成简单容易的操作程序,以促进记忆和操作,从而达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2)沟通能力的培养 带教老师在临床工作中应注意与患者之间有效沟通,使学生从中得到启示,理解与患者沟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即护患沟通有助于护士了解患者思想动态、病情及护理问题,有利于患者掌握自身疾病及有关知识,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工作。 (3)培养观察、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临床教学是护理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培养护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及临床操作技能的最佳途径之一。通过临床实习护生可以将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患者的临床实际问题,为护生以后的专业生涯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严格临床带教是带教老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是护理教学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护理带教工作经验总结相关 文章 : ★ 护理个人工作总结范文5篇 ★ 护理工作经验总结 ★ 护士工作经验教训总结 ★ 护士工作总结和心得五篇 ★ 护士个人工作总结范文5篇 ★ 护理工作心得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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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21:30:211

中水回用是什么?

中水回用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只能用于浇灌树和草地。不能饮用。中水回用目前无标准。
2023-09-05 21:30:244

怎么做顶层设计 最全操作流程告诉你

第一:咱需要先深入企业内部做一个尽职调查,对企业的股东、高管甚至于每一个员工进行一对一访谈,了解员工对公司的看法! 第二:每个老板的企业都要做好企业定位呀,不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定位,不能吹的太狠,否则肯定是做不好的,也不能没有梦想,那么企业就应该定位于细分行业寡头,才能做大做强是吧! 第三: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儿——顶层设计,称之为顶层布局也对,要布局好公司的业务架构、股权架构、组织架构,只有布局得当,才能使公司稳步发展! 第四:方案设计,前面说了布局各种架构,那么这些架构是需要方案来实施的,所以公司需要设计这些方案,具体哪些方案和方案怎么制定,可以找专业人士来做,也可股东一起商量定制! 第五:方案制定好之后,需要一步一步实施,方案也不是定死的,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修改方案并落实方案,这样才能让公司变得有条不紊!
2023-09-05 21:30:251

如何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想要了解更多请点击我的头像查看联系方式。
2023-09-05 21:30:263

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范文

  近期公司准备要进行,关于这次团建的活动,本次呢我担任这次的活动策划,对于这次的策划我还是很有信心的,以下是我做的方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范文【一】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斗志,增强组织活力,改善组织文化,走进自然,放松心情,提升组织整体沟通与协调的精神和能力,同时欢迎新员工的加入,让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培养新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人事部决定于本周六前往xx笑翻天乐园参加一天的户外拓展活动,具体流程如下:   1、08:00集合,从公司出发,前方xx笑翻天乐园。   2、09:00--09:30集中进入笑翻天拓展基地:由教练介绍拓展活动的科目,讲解安全等注意事项。   3、09:30--09:45组建团队:进行拓展分队,选队长,取队名,确定新队的队歌和口号。   4、09:45--10:00破冰训练(团队热身)   视团队队员的男女比例、年龄情况组织进行xx个团队热身游戏,目的让队员之间增进了解,消除隔阂,逐步增进队员的团队意识。为拓展活动作前期准备。   5、10:00--11:45(山谷游乐区)竞技项目:   突出重围---攀壁:参与人员站立于悬空的钢丝上,保持良好的身体平衡状态,障碍物重重的包围圈后须徒手攀登5米高的斜壁上。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队员的紧密配合,坚韧不拔的意志是成功的关键。(良好的体能,坚强的耐力和意志力是完成任务的关键!)   木桩桥---天罗地网:队员在通过摇晃不定的木桩桥后,必须经过设置结构错综复杂障碍重重的天罗地网。前有堵截、后有追兵,时间紧迫、困难重重,如何过关?   (要步调一致、灵活应变、果敢的行动,才能完成任务!)   空中钢丝-极速圆木:参训队员从出发点通过位于高空的钢丝,然后再经过连绵起伏的圆木桥返回原地。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团队协作精神才能取得优异成绩!(克服心理障碍,面对困难,勇于挑战自我!)   竖网桥---悬空摇摆:参训队员分别站立于竖网的两侧,双手抓紧网绳通过跨度长达xx米之宽的终点站,然后从晃荡不定的伸展桥返回。(良好的身体及心理素质、队员的紧密配合,坚韧不拔的意志是成功的关键)   6、11:45--12:00活动点评:根据上午各参训竞技团队的.具体表现,各队队长的组织领导和队员的组织纪律、精神面貌、团队协作以及团队中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点评!   7、12:00--14:00午餐时间(参观杨四将军庙)   8、14:00-16:00团队大比拼竞技项目:   踏笼飞渡:此项目由连绵起伏的浮箱和摇晃不定的竹笼组成,极大地考验参训队员的体能和意志,参训队员必须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坚定不移,才能顺利通过。(检验队员的团结协助、互相支持、相互配合的精神!)   鼓浪屿-平安桥:此项目波涛起伏、连绵不断,钢韧有余。既有连绵起伏又有欢声笑语,让你在欢笑中体验参与的乐趣!(平衡比速度更重要!)   搭桥过河:此项目难度较大。已经将人正常的步伐已经打乱,要求队员有果敢的行动能力、勇往直前的精神才能完成此项目的拓展训练。(检验队员面对困难重重的项目,必须有果敢的行动能力和相互协作的精神才能完成此项目!)   荡悠台:参训队员必须从岸边的起点,利用空中的长绳荡到水面的两个1平米的平台上,一个平台站满人后再转移到另一平台上,队员落水扣分或出局。   (相互理解、互相包容,相互支持与紧密合作,打破队员之间、男女之间、干部员工之间的隔阂才能顺利完成任务!)   9、16:10--16:40自由体验“闯关酷地带”   此项目是我基地难度最高、挑战性最强的项目之一,共由10关组成。让队员在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过程中体验闯关成功的喜悦。   自费项目:水战船:(水上争霸赛),精彩刺激、留恋忘返!   10、16:40--17:00活动总结,返程!   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范文【二】   为益于员工身心健康,锻炼大家的身体素质,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加强员工的沟通与交流,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培养顽强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品质。根据大家的商议,将x月份移动分公司团建活动定为:明阳天下团建营。   时间定为:周六,早上7点—下午2点。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参观游览水帘洞、金龟出海、雄鸡峰、观音石等处景观。参与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共计x人,每人按xx元的标准,共计xx元。   在团建活动中,明阳天下团建营提醒一定会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视,提醒大家在行车和参观游览中注意各项安全事宜。并带好旅游常备药品:晕车药、创可贴、胃舒平、六神丸、紫药水等。   团建活动完之后,会把活动中的所感所想、身心体会,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上传到OA中和大家一起分享。   1、xx峡谷介绍   xx峡谷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境内,xx漂流是目前xx地区唯一的天然河漂流,距北京市90公里,主要以xx漂流、水上闯关、树上拓展、真人CS等项目为特色,xx漂流是供人们旅游,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这是一处原始风貌保存相当完整的自然峡谷,与xx河宫厅山峡和拒马河峡谷并称“京都三大峡谷”,而xx峡谷因其壮丽的风景,更有“百里画廊”的美誉。此外在谷中还有一个类似“雅鲁藏布大峡谷”的雄壮景致“云台揽胜”,更是值得为之走上一遭。   xx峡谷是一处原始风貌保留相当完整的自然峡谷,被形容为“百里画移动图片廊”。峡谷沿途道路险峻,村落相对稀少,因此,适宜做富于探险精神的自然探索游。从xx县的xx堡水库大坝的东北方向进入峡谷,便可领略峡谷的风貌。近百米高的悬崖如利剑将波涛滚滚的xx劈开巍峨的明代长城在山间蜿蜒伸展,两岸峭壁林立,山泉汇成浩荡的激流,大自然的奇异景色令人颇感震撼。从xx县沿xx溯流而上,直至云蒙山北麓,就到达了xx峡谷最为壮观之处。此地山势陡峭,悬在半山之间的道路两侧都是悬崖绝壁,经过令人惊心动魄的穿越石缝间隙的旅程,再往前行,就到达景色最为壮观的地带。登上道路边悬挂的石台,群山峻岭和蜿蜒流淌的xx尽收眼底,景色美不胜收。   2、烧烤种类   烤串:羊肉串、肉筋、鸡翅、牛肉串、火腿肠、鸡心、鸡肉、胸骨、骨肉相连、玉米、大蒜、馒头片、土豆、红薯、香菇、辣椒等,品种齐全,任您挑选。   烧烤用具:烤炉烤架、木炭、刷子、桌椅、等。   酒水:酒水、饮料无限畅饮。   娱乐:免费垂钓。(鱼可带走,自备鱼竿鱼食。)   3、烧烤单项预订   精美烧烤食品随您预订,绝对的物美价廉,所选食品原材大多为山野家饲养鸡鸭,绝非激素的山野绿色食物。到山谷享受烧烤时,我们将为您提供烤架、烤炭以及烧烤场地,提供烧烤咨询及路线。在朋友们吃着碳火烧烤的时候,还能欣赏原始峡谷的绝美自然风景,在山间摄影,逛吼高歌……当然,在预订时还可以预订农家饭中的特色美食,比如野菜木兰芽,特色咸鸭蛋……刚好可以丰富您的野外餐桌!   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范文【三】   为加强区青企协团队建设,提升协会凝聚力,促进企业交流,增强会员友谊,拟定于20__年4月中旬举办会员户外拓展活动,方案如下:   1、活动时间:20xx年x月xx日(周五)—xx日(周日)   2、活动地点:xx南xx大观园户外拓展基地。   3、参与人员:协会全体会员。   4、组织方式:以分会为单位,由各分会长牵头,各分会秘书处负责发动、报名和组织工作。   5、活动日程及内容。   x月xx日(周五)   下午2:00集中出发   下午5:30到达南xx并入住   下午6:30就餐、交流   x月xx日(周六)   上午08:30早餐   上午09:00进行拓展   中午12:00午餐,稍作休息   下午2:00关于协会发展交流会   下午6:30晚餐、交流   4月13日(周日)   08:00早餐   09:00分享会(每个会员自备企业PPT进行介绍)12:00午餐   14:00返深   6、活动费用:xx元/人+会议室等(按实际报名情况再定)(协会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7、其他事项:   1、参加活动人员原则上集中乘坐大巴车,统一前往;有特殊情况需自驾车前往的,请于当天下午x点钟前到达目的地;   2、若需要请假的会员,务必派一名公司高管代表参加活动,并做好企业介绍、分享的准备。   3、本次活动为协会集体活动,请各分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报名发动组织工作。   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范文【四】   活动主题:   “促团结、增友谊”    一、活动时间   考虑到xx月份天气寒冷,不便开展大型室外活动,为了增进部门员工之间的沟通,缩短领导与员工之间的距离,提供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拟定于二0xx年xx月xx日下午六点至晚九点在公司多功能厅举办“促团结、增友谊”酒会活动。    二、活动形式   自助晚餐、酒会及舞会、精彩演出、抽奖、游戏秀等。   提供生啤、红酒、饮料、各类食品等,食品种类约9种,   酒水包括:生啤酒、长城红酒等。   饮料包括:可乐(冷、热)、雪碧、露露(冷、热)等。   精彩演出:邀请物业公司高翔配合处理好背景音乐,向部门内部员工进行预约节目;   邀请人员:公司高层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发放请柬的形式进行邀请。    三、会场装饰   会场四处汽球、彩带、彩丝等饰品,装饰出热烈、欢快、团结的气氛,舞台背景周边用汽球装饰,中心部位印制横幅,反映主题思想,装饰点缀体现出团结的氛围。(物价详见后附清单)    四、邀请   邀请对象除部门高层领导外,还邀请各部门负责人,邀请函设计制作了精美的邀请卡,上面文字内容详细介绍活动的内容与特色以及目的,吸引来宾参加的积极性。   公司高层领导由其秘书送达,各部门负责人由专人送达,并确认宾客是否能参加,以确定最后的人数便于安排。
2023-09-05 21:30:191

纳米二氧化钛的制备方法

杨培东和夏幼男在 advanced materials 上面有一个论文 裏面有介绍
2023-09-05 21:30:183

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介绍?

最新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一、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二级资质1、建筑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2、技术条件(1)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建筑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3)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二、依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二级资质的有1838家: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明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立装饰有限公司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5 21:30:131

中水回用什么意思?

问题一:中水回用是什么意思?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术系指将小区居民生活废〔污〕水 生物接触氧化法 (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废水回用,通常与中水回用混为一谈,但是有所不同,废水回用指工业废水经过UF+RO工艺回用到生产线,循环使用的,回收率相对低于75%,非用于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 回用水:以下二种都可以称作回用水,但一般厂家为提高回收率都有会结合起来做。 一、按用途分类 中水因用途不同有三种处理方式 1. 一种是将其处理到饮用水的标准而直接回用到日常生活中,即实现水资源直接循环利用,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水资源极度缺乏的地区,但投资高,工艺复杂; 2. 另一种是将其处理到非饮用水的标准,主要用于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用水,如便器的冲洗,地面、汽车清洗,绿化浇洒,消防,工业普通用水等,这是通常的中水处理方式。 3.工业上可以利用中水回用技术将达到外排标准的工业污水进行再处理,一般会加上软化器,RO,EDI/混床等设备使其达到软化水,纯化水,超纯水水平,可以进行工业循环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本,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按处理方法分类 按处理方法,中水处理工艺一般分为 3 种类型: 1 .物理处理法: 膜滤法,适用于水质变化大的情况。 采用这种流程的特点是:装置紧凑,容易操作,以及受负荷变动的影响小。 膜滤法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被分离的溶液以一定的流速沿着滤膜表面流动,溶液中溶剂和低分子量物质、无机离子从高压侧透过滤膜进入低压侧,并作为滤液而排出;而溶液中高分子物质、胶体微粒及微生物等被超滤膜截留,溶液被浓缩并以浓缩形式排出。 2 .物理化学法: 适用于污水水质变化较大的情况。一般采用的方法有:砂滤、活性炭吸附、浮选、混凝沉淀等。这种流程的特点是:采用中空纤维超滤器进行处理,技术先进,结构紧凑,占地少,系统间歇运行,管理简单。 3 .生物处理法 适用于有机物含量较高的污水。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如图所示)、生物转盘等生物处理方法。或是单独使用,或是几种生物处理方法组合使用,如接触氧化 + 生物滤池;生物滤池 + 活性炭吸附;转盘十砂滤等流程。这种流程具有适应水力负荷变动能力强、产生污泥量少、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 当前,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过度地、毫无节制地开发水资源的同时,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使原本具有良好水质的新鲜水供应受到限制;其次,待开发的新鲜水源离集中供水点距离较远,一次性投资费用高昂,这样一些缺水地区无力扩大供水能力。理到非饮用的程度,在此引出了中水概念。中水也就是将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用过的优质杂排水(不含粪便和厨房排水)、杂排水(不含粪便污水)以及生活污(废)水经集流再生处理后回用,充当地面清洁、浇花、洗车、空调冷却、冲洗便器、消防等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杂用水。因其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标准,但又高于污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排放标准,亦即其水质居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允许排放污水水质标准之间,故取名为“中水”。 中水开发与回用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日本、印度、英国等国家(尤以日本为突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国家均以本国度、区域的特点确定出适合其国情国力的中水回用技术,使中水回用技术越来越臻于完善。在中国,这一技术已受到各级 *** 及有关部门重视并对建筑中水回用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在全国许多城......>> 问题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是什么意思啊 处理后的污水回用于某些用途就叫中水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就很接近了,有中水指标,你自己查一下。 问题三:中水回用是什么? 中水我知道,中水就是用过一遍,经过处理,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但可以作其他用途的水,回用应当就是回收利用。 问题四:污水回用和中水回用有什么区别么??? 中水回用;需要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目前主要是杂用水水质标准。 污水回用;通常也需要对污水进行处理, 达到一定的水质要求后回用,但是对水质的控制视回用单元的水质要求而定。 问题五:中水回用是什么?中水回用的标准是什么 中水水质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满足卫生要求。其指标主要有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物、COD、BOD5、磷化物等。 2. 满足人们感观要求,即无不快的感觉。其衡量指标主要有浊度、色度、臭味等。 3. 满足设备构造方面的要求,即水质不易引起设备、管道的严重腐蚀和结垢。 其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溶解性物质等。 我国对中水研究越来越深入,为保证中水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可靠和合理利用,于一九 *** 正式颁布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 1一89)。 问题六:什么叫中水?比如中水回用? 中水是介于通常所说的上水【自来水】和下水之间的水,就是被污染的水处理后得到的较为纯净、到达一定标准的水,简单说就是处理出水。中水可以排放,也可以回用,穿用的中水必须达到一定的回用标准。 问题七:中水回用率里面所提到的“中水标准”是指什么? 中水回用,讲得回用是看你用到什么地方,就以什么地方的标准为主(例如回用水用于浇花,只能达到浇花的标准就行了;回用到自来水,要达到自来水的级别) 问题八:中水回用是什么意思?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术系指将小区居民生活废〔污〕水 生物接触氧化法 (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废水回用,通常与中水回用混为一谈,但是有所不同,废水回用指工业废水经过UF+RO工艺回用到生产线,循环使用的,回收率相对低于75%,非用于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 回用水:以下二种都可以称作回用水,但一般厂家为提高回收率都有会结合起来做。 一、按用途分类 中水因用途不同有三种处理方式 1. 一种是将其处理到饮用水的标准而直接回用到日常生活中,即实现水资源直接循环利用,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水资源极度缺乏的地区,但投资高,工艺复杂; 2. 另一种是将其处理到非饮用水的标准,主要用于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用水,如便器的冲洗,地面、汽车清洗,绿化浇洒,消防,工业普通用水等,这是通常的中水处理方式。 3.工业上可以利用中水回用技术将达到外排标准的工业污水进行再处理,一般会加上软化器,RO,EDI/混床等设备使其达到软化水,纯化水,超纯水水平,可以进行工业循环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本,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按处理方法分类 按处理方法,中水处理工艺一般分为 3 种类型: 1 .物理处理法: 膜滤法,适用于水质变化大的情况。 采用这种流程的特点是:装置紧凑,容易操作,以及受负荷变动的影响小。 膜滤法是在外力的作用下,被分离的溶液以一定的流速沿着滤膜表面流动,溶液中溶剂和低分子量物质、无机离子从高压侧透过滤膜进入低压侧,并作为滤液而排出;而溶液中高分子物质、胶体微粒及微生物等被超滤膜截留,溶液被浓缩并以浓缩形式排出。 2 .物理化学法: 适用于污水水质变化较大的情况。一般采用的方法有:砂滤、活性炭吸附、浮选、混凝沉淀等。这种流程的特点是:采用中空纤维超滤器进行处理,技术先进,结构紧凑,占地少,系统间歇运行,管理简单。 3 .生物处理法 适用于有机物含量较高的污水。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法(如图所示)、生物转盘等生物处理方法。或是单独使用,或是几种生物处理方法组合使用,如接触氧化 + 生物滤池;生物滤池 + 活性炭吸附;转盘十砂滤等流程。这种流程具有适应水力负荷变动能力强、产生污泥量少、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 当前,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过度地、毫无节制地开发水资源的同时,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差,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使原本具有良好水质的新鲜水供应受到限制;其次,待开发的新鲜水源离集中供水点距离较远,一次性投资费用高昂,这样一些缺水地区无力扩大供水能力。理到非饮用的程度,在此引出了中水概念。中水也就是将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用过的优质杂排水(不含粪便和厨房排水)、杂排水(不含粪便污水)以及生活污(废)水经集流再生处理后回用,充当地面清洁、浇花、洗车、空调冷却、冲洗便器、消防等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杂用水。因其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标准,但又高于污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排放标准,亦即其水质居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允许排放污水水质标准之间,故取名为“中水”。 中水开发与回用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日本、印度、英国等国家(尤以日本为突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些国家均以本国度、区域的特点确定出适合其国情国力的中水回用技术,使中水回用技术越来越臻于完善。在中国,这一技术已受到各级 *** 及有关部门重视并对建筑中水回用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在全国许多城......>> 问题九: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是什么意思啊 处理后的污水回用于某些用途就叫中水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就很接近了,有中水指标,你自己查一下。 问题十:污水回用和中水回用有什么区别么??? 中水回用;需要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目前主要是杂用水水质标准。 污水回用;通常也需要对污水进行处理, 达到一定的水质要求后回用,但是对水质的控制视回用单元的水质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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