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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实行什么工时制度

2023-09-07 05: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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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运营

饿了么事件敲响劳动保障警钟: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工保网

劳动合同制度

在劳动用工制度戳中社会痛点之际,各行各业为保障从业者基本劳动权益也不断做出努力。2020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到2035年“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标。

截至2020年6月底,建筑业从业人数4120.9万人。其中,建筑产业工人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构成了建筑业发展的基础。其所面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都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

劳动合同制度

从骑手事件看,此次《意见》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强化职工保险制度三方面的部署,将有力改进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1、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由于工作灵活性大、人员流动性强以及临时用工传统等原因,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往往并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多为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工人进行派遣,或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务合同。而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可能为建筑工人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未参加工伤保险,饿了么外卖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纠纷由此而来。

为此,《意见》围绕用人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三方主体进行了规范。依据《意见》,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意见》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意见》还要求主管部门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不难发现,《意见》一方面以劳动合同文本为抓手规范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旨在从源头减少劳动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从事前的招用环节、事中的进场环节、事后的监察环节强化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2、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2004年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工伤保险成为强制实施险种,《建筑法》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此次饿了么外卖骑手在劳动中未获得工伤保险保障,也揭开了工伤保险参保率的面纱。

为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意见》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通过构建按单位参保和按项目参保相互补充的工伤保险缴纳机制,《意见》着力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保障建筑工人合法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

针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应由其本人依法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也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并不要求公司承担任何损失”的情况,为避免农民工放弃自身权益,《意见》还提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

3、强化职工保险制度

事实上,不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为建筑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时都存在参保率低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此,《意见》强调: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制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的建立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在我国,《建筑法》还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在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亦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施工场所内人员的工伤保险的补充。另外,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高效选择。

围绕到2025年“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到2035年“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工作目标,《意见》还从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作出部署。这将全面保障建筑工人权益,增强建筑工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snjk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这样出现加班的情况并不违反劳动合同。

蓓蓓

都实行8小时的,但在工地上,那么除非签订劳动合同,不然,一般可能在12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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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特殊制度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023-08-31 03:37:381

劳动合同风险的规定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一、新法下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风险分析】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示: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应对策略】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3、公示方法与技巧:(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5)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6)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二、新法下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分析】1、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对策略】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2、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三、新法下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及风险应对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风险分析】1、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对策略】1、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3、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风险。四、新法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及风险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风险分析】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应对策略】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五、新法下试用期的全新规定及风险应对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风险分析】1、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人财两空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应对策略】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2、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六、新法下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选择及风险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风险分析】1、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三十日届满后解除,这三十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2、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三十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3、实践中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应对策略】1、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2、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法律主观:二、防范合同风险有什么要点?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如下:1.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2.始终坚持利益原则;3.慎重选择合同商签人员;等等。二、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如下:1.合同主体不合格。2.合同订立或招投标过程违反建设工程的法定程序。3.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4.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或垫资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人需承担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和工程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5.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6.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风险。7.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三、合同风险识别方法1.问询法。包括调查问卷法、面谈法、专题讨论法、德尔菲法等。实际工作中多采取调查问卷法。在审计实践中,合同审计调查问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二是岗位职责制订及履行情况,三是合同管理流程情况,四是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如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档案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等。2.流程图法。主要是将合同从立项签订、招投标、委托授权、市场准入、合同履行、终结及售后服务全过程,以流程图的形式绘制出来,从而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识别合同风险,进而进行风险分析,提出补救措施。3.测试表法。主要是将合同各关键控制环节以测试表的形式进行测试,以查找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和控制缺陷,分析其潜在的影响和重要程度,提出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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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劳动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认。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2、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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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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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023-08-31 03:38:552

劳动法第14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更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权利义务明确且不显著增加用工成本的劳动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最新版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第三条劳动报酬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甲方每月12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十的经济补偿。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一)工资每月按照元(税后),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中。(二)工资实发每月按90%支付,余款按甲方绩效考核情况在年底核发。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原则按照八小时工作制,在具体工作未完成时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休假时间为每月两天,必须先报甲方同意后进行。第五条社会保险方负责为乙方购买工地意外伤害险并按保险内容理赔。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二、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第七条劳动纪律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严格执行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一)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第九条本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三)乙方死亡的;(四)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五)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十条本合同的续订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依据(五)至(八)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一)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一、二款规定的;(二)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五、乙方解除合同:(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十三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一、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如下:按照合同金额的10%进行违约金的处罚。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将工程图纸等技术文件泄露给其他人。二、乙方对所从事甲方工作内容和相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人。第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1.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ar_hmt=_hmt||[];(function(){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hm.src="https://hm.baidu.com/hm.js?f3deb3e38843798ce8b6783fc0959c85";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ar_hmt=_hmt||[];(function(){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hm.src="https://hm.baidu.com/hm.js?f3deb3e38843798ce8b6783fc0959c85";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后起算)。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1.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ar_hmt=_hmt||[];(function(){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hm.src="https://hm.baidu.com/hm.js?f3deb3e38843798ce8b6783fc0959c85";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
2023-08-31 03:39:041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还继续工作是不是生成默认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还继续工作不是生成默认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但仍然继续工作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也是事实劳动关系,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获取用工灵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39:374

请问学徒有工资吗?

这个根据具体情况哈有工资也不高样或者没有再或者包吃住望采纳哦,谢谢
2023-08-31 03:39:564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 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2023-08-31 03:40:171

基本劳动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基本劳动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等。在劳动方面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劳动制度已经得到确认。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条件,自愿是平等的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基本条件;2、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3-08-31 03:40:271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什么确认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中部分无效的情形是: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2、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直接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条款。法律客观: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体表现为:1.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即不得非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非法。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童工现象屡禁不止,国务院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了打击非法招用童工力度。(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所构成,其实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有效必须以合法为条件,否则即因违背而无效。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否则即属违法。2.劳动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显失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只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应认定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真实主要表现为:1.受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2.因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即威胁、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胁迫可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如以伤害某单位负责人家人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便是这种类型。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来力量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根本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2023-08-31 03:40:371

连续十年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法律主观: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时候是一年,有的是五年,还有的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对于不同的情况前提条件也不一样。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三: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单位,而是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则不符合这一条件,劳动者也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一条件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所作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如果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医疗期,同样应当把医疗期的时间计算在内。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即使是连续订立的是两个一年期的短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合同期限有几种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三、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违法吗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拒绝,如果因此公司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综上所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0:44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关于考勤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什么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在操作劳动关系的解除时会经常适用规章制度,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0:521

劳动合同法如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平衡

劳动合同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平衡不可能一步到位,都是一步步的来的,有新的想添加就添加,有不合理的也需要去修改,不是一开始就能定完整的。
2023-08-31 03:41:023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什么制度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或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不同国家,或为要式合同,或为非要式合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023-08-31 03:41:121

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九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者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或者工种、职务、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2023-08-31 03:41:191

劳动合同十年还要一年一签吗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2:043

  《劳动合同法》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1 03:42:1910

劳动合同上的几级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2:551

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如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工龄计算方法:1、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2、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3、大学期间和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工资,但是,在房改时算工龄。其他的,都没有什么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80】教计字279号)综上所述,连续工龄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法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满足两个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愿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没有重大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4:001

新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五年起开始永久合同

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4:102

我跟公司签了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算不算是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跟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必备条款,而规章制度一般都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来签订的。如果要学习的话,需要看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023-08-31 03:44:213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

寻找工作时就会经历一个 签订劳动合同 的过程, 劳动合同 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于职工自己都是有好处的, 北京 市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中也说明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是遵守自愿,平等等原则的。 一、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 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 工资 、缴纳 社会保险 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 身份证 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 征地 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 工龄 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 试用期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责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 违约金 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 代理 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 集体合同 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关系 ,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 抵押 金、抵押物、 保证金 、 定金 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 继承权 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 伤残等级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 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 赔偿金 :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 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 ,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在哪里规定的内容都是差不多的,只是合同中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员工一个月多少的报酬会有一部分的差异,因为地区不同,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在这方面会有不同,其他规定的内容都大同小异。
2023-08-31 03:44:321

劳动合同书 和 规章制度 具体有什么不同?

如你所述,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是相应的适应范围不同,劳动合同书只是对你具有适用,规章制度是对全体员工适用。其次从法律管辖上来讲,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民法典的基础规则,而劳动合同书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23-08-31 03:44:551

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通过

一、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通过1、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适用本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什么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3-08-31 03:45:071

工作快2年没有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依你所述情况,你与用人单位视为你签订无固守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不管你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都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四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为你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
2023-08-31 03:45:275

辞退没有签合同的犯错误的员工需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劳动者工作了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3-08-31 03:45:476

企业劳动合同

2017年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范本栏目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劳动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合同范本,欢迎访问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   鉴于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固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期年个月,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为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允许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试用期内工资元,转正后工资为元;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奖金为元。   2.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⒈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⒊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本合同期限届满,但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若要求续签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工作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十一、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按该项工作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十三、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通讯送达地、联络电话是各类文书、文件送达地。若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未告知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告知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和笔迹,确认为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对其他所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四十四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各类通知,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甲方已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乙方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告知乙方,乙方也已经了解该情况,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如与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作废。   甲方:xxx 乙方:xxx   日期:xx月xx日 日期: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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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三十六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六章 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采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2023-08-31 03:47:011

劳动法规定签订合同后几年就视同是长期呢

虽然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流水、工牌、打卡记录等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遭受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医疗费,(二)康复治疗费,(三)辅助器具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三)停工留薪工资(工伤期间,原工资待遇福利不变),(四)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以上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023-08-31 03:47:246

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7:551

劳动合同签几次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两次之后就会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如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03:48:201

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哪个优先

法律主观:关于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得 违反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 法律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 变更劳动合同 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 企业规章制度 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2023-08-31 03:48:291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工作满10年 劳动合同 还是必须要签的,但是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 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 法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 劳动关系 ,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 劳动合同期限 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 签订劳动合同 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 劳动法 合同法 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1] 。 第三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不管做了多少年都必须要进行签订的,而对于签订的年限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商量的,做的时间越长,那么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也不需要每一年都进行续签,所以,签订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可以选择一种最好的方式来进行签订。
2023-08-31 03:48:571

劳动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可以。只是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
2023-08-31 03:49:096

关于劳动法的解释

km.n .nvc.
2023-08-31 03:49:375

签几次劳动合同或者几年才算长期合同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
2023-08-31 03:50:003

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

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诗经》收集了西周初年至春秋中叶(前11世纪至前6世纪)的诗歌,共311篇,其中6篇为笙诗,即只有标题,没有内容,称为笙诗六篇(《南陔》、《白华》、《华黍》、《由庚》、《崇丘》、《由仪》),反映了周初至周晚期约五百年间的社会面貌。《诗经》的作者佚名,绝大部分已经无法考证,传为尹吉甫采集、孔子编订。《诗经》在先秦时期称为《诗》,或取其整数称《诗三百》。西汉时被尊为儒家经典,始称《诗经》,并沿用至今。诗经在内容上分为《风》、《雅》、《颂》三个部分。《风》是周代各地的歌谣;《雅》是周人的正声雅乐,又分《小雅》和《大雅》;《颂》是周王庭和贵族宗庙祭祀的乐歌,又分为《周颂》、《鲁颂》和《商颂》。孔子曾概括《诗经》宗旨为“无邪”,并教育弟子读《诗经》以作为立言、立行的标准。先秦诸子中,引用《诗经》者颇多,如孟子、荀子、墨子、庄子、韩非子等人在说理论证时,多引述《诗经》中的句子以增强说服力。至汉武帝时,《诗经》被儒家奉为经典,成为《六经》及《五经》之一。《诗经》内容丰富,反映了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压迫与反抗、风俗与婚姻、祭祖与宴会,甚至天象、地貌、动物、植物等方方面面,是周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
2023-08-31 03:43:071

技能交换为什么不火

问题一:技能交换为什么是商品交换?为什么不能称为物物交换? 广义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外,还可以是无形的服务。(商品交换包含技能交换,技能交换属于商品交换),物物交换也可成为物品交换,指的是有形产品,因此技能交换不属于物物交换,即不能称之为物物交换。 问题二:技能交换的介绍 技能交换就是用自己掌握的技能交换别人掌握的技能,各取所需,以达到互相学习的目的,同时节省下高昂的培训费。在技能交换的网站上,网友们的交换信息十分丰富。外语、足球、计算机、乐器、厨艺、驾驶、绘画、书法、唱歌、炒股、茶道、旅游经验等需求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网友们要交换的技能可谓五花八门,从专业类的外语、网络知识到休闲娱乐类的琴棋书画、说拉弹唱,甚至包括编织毛衣、修电动自行车等生活技能。“不用花钱就可以学到这么多的技能,而我只需要提供一种技能就可以了,何乐而不为呢?”这是不少网友对技能交换的看法。为了能够交换到自己感兴趣的技能,很多网友都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并在网上列出自己的种种优势。一些人通过网络参与交换,并不仅仅是要学到技能,而是想通过这种有趣的方式给自己的生活减压,通过教别人获得自信,找到自己的价值。这是时下网络世界的一个热门词。与以往的实物交换不同,技能交换者是以自身掌握的技能,与对方进行纯技能层面的交换,各得所需。技能交换达到了互相学习的目的,同时还节省了高昂的技能培训费;一些人通过这种有趣的方式还达到了为自己的生活减压、收获自信、找到人生价值的目的.继换物之后,网络中技能交换这一形式正在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果你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键入技能交换几个字,立即会蹦出许多网站。寻找技能交换伙伴的帖子更是数不胜数。网上技能交换的需求旺盛,然而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现实中真正能成功获得交换的比率并不高。由虚拟的网络走向现实,实现技能交换还需要有交换者双方信誉和技能水平来作支撑,需要一套规范化的技能交换考核与运作模式作保障。 问题三:技能交换的评价 有人如此分析技能交换这种新事物:它虽然还是一种新生理念,但其蕴含的意义却是深远的。作为一种自我增值的途径,它可以增强人们的学习能力,提高自身价值;作为一种情感交流的方式,它丰富了人们交流的途径。技能交换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认为。由于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导致技能的专门化技客就是拥有一技之长的人,不同的社会需求给了他们服务的机会和自身的信心。与之前的物品交换不同,技能交换在更大程度上是服务交换。服务成为一种商品,其价值在劳动过程中体现出来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服务交换正在得到拓展,因为这种交换在封闭的世界里是不可能实现的,它需要更宽泛的空间。目前技能交换的可能性小于物品交换,是因为技能交换作为一种服务,它是无形的东西,需要交换者信誉、水平来作支撑,需要一套规范化的技能交换考核与运作模式作保障。采访中,也有专家认为,在技能交换开始之前,交换双方对彼此的技能水平和为人都缺乏了解,因此,找到合适、安全的交换对象事实上难度确实不小。成功交换技能,需要双方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与对方多进行沟通和联络,增进彼此的了解与信任。技能交换网站不仅要搭建交换平台,更要起到监管作用,比如对会员进行评分,衡量会员的技术熟练度、信誉度等,为换客们提供选择交换对象的参考标准。 问题四:技能交换网的技能交换网来历 我们总是对生活充满好奇,有时突发奇想想学个肚皮舞,想学做糖醋里脊,或者有时得去上个英语培训班希望有更好的职业发展。而现实总是太多无奈,昂贵的培训费,周末坐在大教室里边神游,边听课,想学个肚皮舞发现老师不是 从头开始教,想学个西红柿炒鸡蛋发现培训班都是教法式田螺大餐,想...我们都一样!!!技能交换网的创始人郝轶先生也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经过长期的苦思冥想,郝轶先生发现我们身边其实就存在着非常多的能人,他们会做饭,会骑自行车,会修电脑,英语倍儿好,炒股倍儿有经验,他们不输给任何一个培训班的老师,他们是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达人,他们不 仅有自己的一套理论,更有多年的实践经验!于是,在2007年4月25日, 郝轶先生创办了技能交换网,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个公开的,免费的,好用的平台,让大家来交换彼此的技能!这样不仅节约了大家的学习成本,又能找到非常棒的老师,并且有了差异化,个人定制化的学习策略! 问题五:技能交换是什么意思? 你有的别人没有的,你给别的你有的,别人给你 你需要的。。。。 可以下载个APP 叫约单的体验一下。瞬间你就秒懂了 问题六:技能交换的调查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88.9%的人愿意进行技能交换,其中,51.2%的人选择“理财知识”;50.9%的人希望学习“电脑维修、软件等计算机技能”;40.6%的人想换得“英语、日语等外语能力”。从岛城一些“技能交换”网站了解到,大多数参与“技能交换”的市民都希望能交换学习外语,其中以英语、日语、韩语等语言学习最为热门。浏览岛城交换网站了解到,大多数参与“技能交换”的都是“80后”、“90后”,以在校大学生和职场白领为主,其中也不乏一些初中生,参与“技能交换”的网友通常被称为“技客”。 问题七:技能交换的特色 1.你所拥有的一项技能并不需要多么的性感或特别,才能引起注意; 国内最专业的技能交换网站“技能交换网”的一份统计资料曾显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的4个月,该站网友注册量约2800人次;而在随后的4个月里,网友注册量超过9000人次,暴涨近70%。登录国内某知名的技能交换网站,首页界面相当简洁,最上面的搜索栏只显示“具有什么技能=>想交换什么技能”,下方的搜索引擎显示“性别”、“地域”等项目,整个页面的主体部分是每日更新的技能交换申请,申请来自国内各个地区和城市。技客们交换的技能五花八门,包括舞蹈、钢琴、马术、高尔夫、上海话等,甚至连职场经验都可作为交换技能。不过技能交换需求最大的几类,都是有助于求职的技能。其中,最火的是英语,需求量达3270人次,其次是计算机和驾驶类技能。国外有的学院专门与技能交换网站签订合作协议,学院老师也加入免费技能交换的行列,最受欢迎的技能包括烹饪交换和中文教学交换等。而这些老师交换来的技能虽让人捧腹,还是很有实用价值的,比如一位老师学到了他的一个学生亲身传授的修理厕所技术。友情提醒:2.你所拥有的技能并不一定是你非常擅长的,即使你还在学习阶段,也可以充当别人的师父,你们可以共同进步。在太原百姓网的“技能交换”一栏,网友们的交换信息所涉及内容相当丰富,如外语、足球、计算机、乐器、厨艺、驾驶、绘画、书法、唱歌、炒股、茶道、旅游经验等等,种种需求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网友们想要交换的技能也可谓五花八门,甚至包括编织毛衣、修理电动自行车等生活技能。“不用花钱就可以学到这么多的技能,而我只需要提供一种技能就可以了,而且还能换来朋友、丰富生活,何乐而不为呢?”这是不少网友对技能交换的看法。 问题八:技能交换的风险 对于技能交换这一现象,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给予了肯定。他认为,网络作为交往平台,能使信息量成倍增长,人们根据兴趣结伴互助,具有积极的意义。“这种专长交换与农村农忙时期的‘换工"性质是一样的――大家各取所需。”夏学銮说,技能交换一方面表明现代社会竞争不仅仅要求人有一技之长,而是多技之长,另一方面也表明现代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虽然好处显而易见,但网络技能交换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大多数受访者都表示对个人安全问题有顾虑,22位被访者中有9人曾接到与技能交换无关的电话打扰。夏学銮提醒说,网络平台毕竟是虚拟空间,从网上走到网下时一定要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在双方了解甚少时,交流要控制在技术交流层面,不要急于透露过多个人信息。 问题九:技能交换网的介绍 技能交换网,成立于2007年4月25日,是一个交换类网站。 问题十:58同城里技能交换是什么意思 您好,请您把您的具体情况发至about.58/online-kefu进行提问,我们的在线客服会及时帮您处理,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感谢您使用58同城。
2023-08-31 03:43:091

女生队名

一个队里全是女生应起什么队名 突出女子的 佳丽集中营穿粉色兵团 胜须眉 娇爽红巾军 MM尖锋连 娇柔突击队 彩虹纵队 琴棋书画歌舞酒特色组 轻舞飞扬先锋组 女生队队名 1,红蔷,rose,队徽可以参考这个 , 2,火凰,Phoenix,队徽可以参考这个,中间可以是个球 霸气的适合女生队名 凤噬天,女子战队,朱雀女王,字队。 好听的女生队名5个人 可以根据你们的名字顺序来起 或者你们的性格和愿望,这个得看你们怎么组合 女生队队名有什么 火凤凰、三八队 好听的团队名字大全 嗯,梦的追求 快乐在这 百日草的友谊 清凉之紫罗兰 世外桃源 放飞梦想 天使在身边 美的发现 梦想与爱 梦天使 善良小茉莉 梦幻天使 幸福天使爱微笑 男孩的是奋斗之塔 勇敢 坚强在哪 逆风 都是我自己想的哦。 看在我打字辛苦的份上采纳个呗! 帮我想一个比赛的队名,加口号,适合女生的? 你可以把队友的名字中各取一字组合,也可以和队友商量着来 女生团队名字 Top girl 我最喜欢这个 赞 凯歌在线 说几个适合女生的美术队名和口号 风之诺言 做最好的自己 求一个好听的队名和口号,两个女生,一个男生,是最高的一个小组,希望大家献策 队名叫 高峰三人组, 口号是 无所畏惧,只为那顶端的俯瞰。
2023-08-31 03:43:091

高中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是什么啊?

可参考下图填写高中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研究性学习代表成果研究课题:“物联网时代”的特点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成果简介:本文首先介绍了“物联网”的概念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并指出“物联网”概念已经是一个“中国制造”的概念,已被贴上“中国式”标签。伴随云计算日益普及以及人工智能(AI)技术日益成熟,物联网时代已经从 1.0 时代悄然迈入 2.0 时代。物联网时代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物联网即服务”走向落地,二是物联网呈现局域化、功能化、行业化互联化,三是物联网技术设备升级,四是物联网的安全性引起重视。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已悄无声息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简单介绍了物联网 2.0 在物流、交通、家居、安防、医疗、建筑、零售等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展望了物联网的发展趋势。“ 物联网时代 ” 的特点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摘要 通过对“物联网”的概念介绍,引出物联网时代 2.0 的基本内涵,总结出物联网 2.0 时代的基本特点,并简单介绍了物联网 2.0 在物流、交通、家居、安防、医疗、建筑、零售等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并展望了物联网的发展趋势。关键词 物联网 人工智能 云计算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产业浪潮,能够使我们的社会更加自动化,能够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能够整体提高社会的信息化程度,将在提升信息传送效率、改善民生、提高生产率、降低管理成本等社会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文系统介绍了物联网的起源、概念及其发展,阐述物联网时代 2.0 的一些特点,并简要叙述了物联网在交通、医疗、建筑等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情况。一、 “ 物联网时代 ” 基本内涵1 1.1 物联网1999 年,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教授凯文·阿什顿(Kevin Ashton)最早提出了物联网(IoT)的概念。阿什顿认为,计算机最终能够自主产生及收集数据而无需人工干预,因此将推动物联网的诞生。简单来说,物联网的理念在于物体之间的通信,以及相互之间的在线互动。2005 年,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国际电信联盟发布了《ITU 互联网报告 2005:物联网》,正式提出了“物联网”的概念,将物联网定义为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线感应器、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各种装置与技术,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采集其声、光、热、电、力学、化学、生物、位置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其目的是实现物与物、物与人、所有的物品与网络的连接,方便识别、管理和控制。中国物联网校企联盟将物联网定义为当下几乎所有技术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实现物体与物体之间:环境以及状态信息实时的共享以及智能化的收集、传递、处理、执行。广义上说,当下涉及到信息技术的应用,都可以纳入物联网的范畴。物联网的概念已经是一个“中国制造”的概念,它的覆盖范围与时俱进,已经超越了 1999 年 Ashton教授和 2005 年 ITU 报告所指的范围,物联网已被贴上“中国式”标签。2 1.2 物联网时代伴随云计算日益普及,以及人工智能(AI)技术日益成熟,推动信息科技向物联网时代转变,特别在IoT+AI 融合下,使得万物具有感知能力,物理设备不再冷冰冰,而是具有生命力,让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深度融合,继此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人类进入全新的智能社会。物联网时代是通过射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时代。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因此,应用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灵魂。随着“物联网”的概念从提出到发展,从实践到创新,物联网时代已经从 1.0 时代悄然迈入 2.0 时代。物联网 2.0 可以理解为 IoE(Internet of Everything),而物联网 1.0 是 IoT(Internet of Things),前者范围比后者更大,囊括的范围也更加广泛。IoE 强调的万物互联概念是任何设备、事物都能通过网络连接起来,并在网络中彼此之间进行通讯。“万物互联”(IoE)的时代,所有的物(Everything)将会获得语境感知、增强的处理能力和更好的感应能力。二、 “ 物联网时代 ” 的特点与互联网时代相比,物联网时代具有显著的特点:1、“物联网即服务”走向落地既然叫做物联网 2.0 时代,当然是和物联网 1.0 时代有较明显的进步的。所以,物联网 2.0 时代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邬贺铨院士曾提到的“物联网即服务”走向落地。2、物联网呈现局域化、功能化、行业化互联化物联网既然要通过服务的方式落地,那么如何落地?此时承担落地职责的便是真正的物联网企业——物联网平台企业。物联网的人连物、物连物具有局域化、功能化、行业化互联化,各个行业应用在应用中形成对网络层的具体需求,并逐渐行业标准化。3、物联网技术设备升级上层应用逐渐与物联网网络层剥离开来,物联网网络支撑技术(NB-IoT、Lora 等)充分发展、百花齐放。在感知层将传感器升级为“传感器+执行器”,使“眼手”能够协调一致,发挥其更大的功能和作用。4、物联网的安全性引起重视物联网的安全性自这个概念提出以来,一直备受人们关注,今后,物联网的安全性将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发展。未来的物联网 2.0 应该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 等技术的完善,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的水平,完善语言助手技术,加强物联网的安全性与信任感,外在体现就是操控方式的迭代升级。也就是说,未来的物联网设备不再单纯依靠语音控制来进行操作,而是整合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 等技术,这样即便我们的一个动作、一个眼神、一个想法,甚至即使我们面无表情,物联网也可以了解我们的想法。三、 “ 物联网时代 ” 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近些年,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已悄无声息地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小至路由器、智能音箱、冰箱,大到汽车、工业设备,越来越多的物品都接入了物联网。3.1 智慧物流智慧物流指的是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支撑,在物流的运输、仓储、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实现系统感知、全面分析及处理等功能。当前,应用于物联网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仓储、运输监测以及快递终端。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货物的监测以及运输车辆的监测,包括货物车辆位置、状态以及货物温湿度、油耗、车速等。物联网技术的使用能提高运输效率,提升整个物流行业的智能化水平。2 3.2 智能交通智能交通是物联网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利用信息技术将人、车和路紧密的结合起来,改善交通运输环境、保障交通安全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运用物联网技术具体的应用领域,包括智能公交车、共享单车、车联网、充电桩监测、智能红绿灯以及智慧停车等领域。3 3.3 智能安防安防是物联网的一大应用市场,因为安全永远都是人们的一个基本需求。传统安防对人员的依赖性比较大,非常耗费人力,而智能安防能够通过设备实现智能判断。目前,智能安防最核心的部分在于智能安防系统,该系统是对拍摄的图像进行传输与存储,并对其分析与处理。一个完整的智能安防系统主要包括三大部分:门禁、报警和监控,行业中主要以视频监控为主。4 3.4 智慧能源环保智慧能源环保属于智慧城市的一个部分,其物联网应用主要集中在水能、电能、燃气、路灯等能源以及井盖、垃圾桶等环保装置。如智慧井盖监测水位以及其状态、智能水电表实现远程抄表、智能垃圾桶自动感应等。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传统的水、电、光能设备进行联网,通过监测,提升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损耗。5 3.5 智能医疗在智能医疗领域,新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人为中心。而物联网技术是数据获取的主要途径,能有效地帮助医院实现对人的智能化管理和对物的智能化管理。对人的智能化管理指的是通过传感器对人的生理状态(如心跳频率、体力消耗、血压高低等)进行监测,主要指的是医疗可穿戴设备,将获取的数据记录到电子健康文件中,方便个人或医生查阅。除此之外,通过 RFID 技术还能对医疗设备、物品进行监控与管理,实现医疗设备、用品可视化,主要表现为数字化医院。6 3.6 智慧建筑建筑是城市的基石,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建筑的智能化发展,以物联网等新技术为主的智慧建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当前的智慧建筑主要体现在节能方面,将设备进行感知、传输并实现远程监控,不仅能够节约能源同时也能减少楼宇人员的运维。目前,智慧建筑主要体现在用电照明、消防监测、智慧电梯、楼宇监测以及运用于古建筑领域的白蚁监测。7 3.7 智能制造智能制造细分概念范围很广,涉及很多行业。制造领域的市场体量巨大,是物联网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主要体现在数字化以及智能化的工厂改造上,包括工厂机械设备监控和工厂的环境监控。通过在设备上加装相应的传感器,使设备厂商可以远程随时随地对设备进行监控、升级和维护等操作,更好的了解产品的使用状况,完成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收集,指导产品设计和售后服务。厂房的环境主要是采集温湿度、烟感等信息。8 3.8 智能家居智能家居指的是使用不同的方法和设备,来提高人们的生活能力,使家庭变得更舒适、安全和高效。物联网应用于智能家居领域,能够对家居类产品的位置、状态、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其变化特征,同时根据人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进行反馈。9 3.9 智能零售行业内将零售按照距离,分为了三种不同的形式:远场零售、中场零售、近场零售,三者分别以电商、商场/超市和便利店/自动售货机为代表。物联网技术可以用于近场和中场零售,且主要应用于近场零售,即无人便利店和自动(无人)售货机。智能零售通过将传统的售货机和便利店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打造无人零售模式。通过数据分析,并充分运用门店内的客流和活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给商家提供更高的经营效率。0 3.10 智慧农业智慧农业指的是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进行深度融合,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信息感知、精准管理和智能控制的一种全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可实现农业可视化诊断、远程控制以及灾害预警等功能。物联网应用于农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农业种植和畜牧养殖。农业种植通过传感器、摄像头和卫星等收集数据,实现农作物数字化和机械装备数字化(主要指的是农机车联网)发展。畜牧养殖指的是利用传统的耳标、可穿戴设备以及摄像头等收集畜禽产品的数据,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运用算法判断畜禽产品健康状况、喂养情况、位置信息以及发情期预测等,对其进行精准管理。四、物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之后的又一次信息产业的革命性发展,已被正式列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从智能安防到智能电网,从二维码普及到“智慧城市”落地,作为被寄予厚望的新兴产业,物联网正四处开花,在许多行业和领域得到应用,并悄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相关配套的完善,在未来几年,技术与标准国产化、运营与管理体系化、产业草根化将成为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三大趋势。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探究性学习
2023-08-31 03:43:101

混合痔最佳治疗方法

这里所说的治疗方法都只能解决当时的问题,不能够做到断根,永不复发。毫不客气的讲说断根永不复发,只要他做不到排干燥坚硬的便不复发、要忌口那都是扯弹,但是我们做到了。所以我们可以对外承诺治疗痔疮永不复发,无效退款并赔偿。所有的医生他们治疗痔疮只解决了服药以后的第3天,第4天把硬使变成稀软的便容易排出,再修复创伤,但是后面如果出现了干硬粗糙的便,又会爆发痔疮,都没有解决这种干硬便怎么样排除不会爆发痔疮,用我们的治疗方法可以造就一个韧性极好的直肠和肛门不用忌口,怎么喝怎么样休息,怎么样活动运动。
2023-08-31 03:43:1315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出租车上岗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员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3、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4、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5、考试后成绩合格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出租车上岗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023-08-31 03:43:141

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

一、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谁所有1、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出租车上岗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员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3)完成《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4)学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5)考试后成绩合格者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二、办理出租车上岗证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023-08-31 03:43:041

投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哪些?

除了国家垄断性行业及限制性行业外,基本都可以经营的
2023-08-31 03:43:0312

基本的分销策略有哪些

基本分销策略:1.:广泛分销策略2:有选择的分销策略3:独家专营的分销策略1:适用范围:适用于日用小商品、生活必需品、工业品中经常耗用的产品(通用机械)特点:采用间接销售方式,选择较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推销商品、市场覆盖面广、生产者负担广告宣传费、但生产者对渠道控制力弱。问题:会受到部分零售商的阻碍和控制;批发商和零售商不愿意分担任何广告费用。2: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多数消费品;顾客偏爱的消费品中的选购品、特殊品与工业品专用性强、用户固定、对厂牌商标重视的产品;新产品试销阶段。特点:生产者对渠道的控制较强,便于保持产品声誉。3:一般双方订有书面协议,中间商不得再推销其它竞争产品,又称为排他的分销渠道策略适用范围:适用于购买者十分重视厂牌商标;工业品中技术性强、对服务要求高的专用机械设备;贵重高价商品等优点:1:易于控制经销商,决定产品销售价格2:密切与中间商的关系,提高对顾客的服务质量3:降低成本,节约费用4:有效防止竞争5:提高经销商的推销效率与经营积极性缺点:1:独家经销,可能失去更多市场2:不能较快地适应多变的市场,导致短期内完全失去市场3:对于距离远的消费者,购买不便4:理想的中间商不易物色
2023-08-31 03:43:031

研究性学习和接受性学习的区别是什么

接受性学习即传统课堂学习,它是通过教师对知识分析、总结,然后系统的传授给学生的一种传统教学手段。接受性学习有以下几个优点和缺陷。第一,接受性学习是当前各个阶段教育的主要手段,它主要培养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扎实理解,可以直观的向学生呈现知识。第二,接受性学习是一种以掌握书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这种教学模式重结论、轻过程、重理论、轻实践,这使教育丧失了关怀学生、注重学生思维成长的功能,而封闭的书本教学使课堂变得沉闷机械和程序化,使课堂没有了生气,不但不利于学生发展,也会使老师的思维僵化。第三,这种“注入式”教育阻碍发展学生的潜能,它强调教师的权威性,也就降低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学生独立性、创造性得不到发展。而研究性学习是一种开放式、能激发学生思维和学习动力的...
2023-08-31 03:43:001

生活中像挑山工这样的人还有哪些?

其实像挑山工这样的人很多的,最典型的就是重庆的棒棒军可以在网上了解一下。
2023-08-31 03:42: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