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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鑫广西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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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的环球租赁

2010年公司荣获“中国融资租赁十佳企业”称号,2011年被评为“中国融资租赁30年杰出开拓机构”,2012年获得“中国融资租赁创新奖”。公司现为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环球租赁的控股股东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通用技术集团”),通用技术集团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2012年,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聚宝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两家国际知名战略投资机构增资入股环球租赁,公司进入了国际化战略发展的新阶段,正在向海外上市的目标进发。依托股东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环球租赁实行专业化经营,重点在医疗、教育、环保等专业设备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客户提供以资金为核心,以技术、服务为支撑的个性化、一站式的运作和解决方案,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和延伸服务,帮助合作伙伴迅速提升市场竞争力。2007年至今,公司已为遍及全国的近千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数百亿元的资金支持,具有长期的行业经验与领先的市场地位。环球租赁将以推动中国健康、教育等民生产业发展为己任,牢牢把握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广泛建立与国内外高端设备制造商的战略联盟,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探索与创新中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升企业价值,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一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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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赁的发展历史?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分别根据不同规章审批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2],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 这样就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国务院授权、我国目前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所有金融业务只能由经原人民银行(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一般工商企业若从事金融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融资租赁在我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金融业务,因此,原外经贸部与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从事融资租赁就存在业务的合法性问题或是部门间规章的不协调问题。 (2)由于原人民银行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要求较严格,如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亿元,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如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3] 、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4]、流动资金贷款[5]、长期投资[6]、租赁资产[7]、拆入资金[8]及对外担保[9]比例等都有具体规定。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10]要求外,仅对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11]有所要求。 (3)业务范围不同。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可以从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所有业务外,还可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以及同业拆借等业务。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就法规而言没有约束,从逻辑上看,没有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实也没人监管)。 2、税收政策不能与租赁行业的功能与特点相适应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税收体系在支持租赁业发展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努力,如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用租金收入扣除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包括利息支出)的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又如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推出消费型增值税[12]等。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仍不能很好适应租赁行业的功能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税收政策不明朗。如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作明确。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同样对于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13],也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适用此规定。又如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2)存在重复征税与税赋不公平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把租赁与融资租赁视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将融资租赁视为金融业务,租赁业视为服务业务,而工商业从事融资租赁视为提供货物销售,租赁业的营业税规定很不一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5%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4月上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8%,而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2003年初,则将所有融资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14],税率为5%。租赁业则按照全部租金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样对于那些中长期的经营租赁,其与设备的短期出租存在明显区别,但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照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存在重复征税。其他工商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不适用营业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7%。从增值税看,我国目前正在酝酿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在完全转型之前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另外,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统计资料显示,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 3、租赁业规模小、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大部分生产企业库存商品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的依赖很大,而我国工业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少,类型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在租赁产业链的形成方面还存在很大的距离。具体表现为(1)厂商租赁公司由于受到法规空白等方面的制约,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业务,没有充分发挥厂商从事租赁业务的功能与作用。(2)全国租赁信息统计工作还没起步,租赁信息残缺,各项研究无法深入开展。许多地方是各租赁公司信息不畅,业务难以深入。(3)缺乏与租赁业发展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4)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租赁公司之间也还没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余小梅表示,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而我国租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社会认知度不足。其实,租赁遍及各个行业,带给企业的好处非常多,处处都是诱人的商机。 从生产企业角度看,租赁是一种创新的销售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销售额;而对经常受资金困扰的广大中小企业,租赁是破解融资难题的“金钥匙”,既可以花很少的钱提前使用新设备,省下的钱又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流量。据央行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可见企业需求之强劲。 而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可谓商机无限。但由于认知不足,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乐观。在国外,工程机械、飞机船舶、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等,60%以上是通过租赁方式销售的。据《2004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达15%~30%,而我国仅为1.5%左右。 但从其他行业的发展历程看,差距也同时蕴藏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业内专家估算,如果按我国对WTO的承诺完全放开市场,国内租赁市场的交易额有望达到上万亿元人民币,利润空间接近千亿元。现在进军租赁行业和使用租赁业务,正逢佳时。中小企业可巧妙利用租赁业务在轻纺业发达的浙江绍兴地区,当地纺织企业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远远强过当地的一些国营大厂,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毫不逊色,而这些纺织企业中70%~80%的设备更新便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实现的。这表明,只要巧妙利用租赁业务,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比如,如果企业现金流不足,可以把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回租回来使用,就可以盘活一大笔资金,同时优化资产结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租赁业务都适合中小企业。据租赁专家沙泉介绍,资金规模小、单台使用的设备价值高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更适合使用租赁业务,租赁的设备主要为大型电气设备、机械加工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环保设备、航空飞行器、教学科研设备等。 目前,国家对企业使用租赁业务还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可以提前折旧,节约一笔税金。用合同来规范租赁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起草《融资租赁法》草案,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租赁行业的法律规范,致使行业发展混乱,也相应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而对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因此,余小梅认为,规避风险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应规范化。目前,余所在的北京租赁行业协会正在进行这项工作,并将于10月下旬在北京举办第三届中国租赁行业论坛,以此推动在政府层面上获得国家的支持,在微观层面上规范企业间的租赁行为。此外,余小梅还表示,租金偿还担保和保险也是租赁企业有效规避风险和补救风险损失的方法。 租赁根据标的物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这种划分更多地体现了现代租赁的特点,是目前租赁市场的主体。然而,生活用品和办公用品租赁目前在我国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像儿童玩具、家具、家用电器、办公桌椅等,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租赁领域。 事实上,美国人的消费观念已经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买”,相比而言,目前我国持这种观点的家庭和公司还处于成长期。随着观念的逐步改变,开一家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租赁公司未尝不是一个不错选择!融资租赁是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因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在出现至今短短50年的时间里,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在债权融资的资金市场上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占全球设备投资的20-30%。通过对金融市场的细分,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份额。我国的金融租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全国只有15家,数量少,规模小,资产总额不足200多亿元人民币,在中国民族金融市场上所占份额非常有限。由于存在许多对于金融租赁真正含义、市场前景、业务发展、监督管理、政策要求等方面的认识误区,我国金融租赁如在夹缝中生存,不但没有完全发挥出其特色和优势,而且导致一些金融租赁机构业务发展停滞,生存困难。尽管如此,回顾金融租赁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对我国引进外资、技术设备改造的巨大推动作用,以及国外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情况,仍然可以看出,金融租赁在中国大有可为,是中国民族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生力军。在这支生力军中,已涌现出像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这样经营业绩好,运作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的排头兵。 浙租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的中租浙江代理部,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人民币,1986年9月19日更名为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到1999年12月,公司实现增资扩股2.3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为20亿元人民币,累计投放租赁设备资金60亿元人民币。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感觉经营困难的形势下,深刻把握金融租赁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成为一个有近20亿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期发展中,浙租公司的业务表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色:在业务发展方向上,以人民币租赁为主,项目规模以"短、平、快"为主;在业务操作方式上,以财税合作为主,以存一租三为主;在业务标的对象上,以国产设备为主,以中、小型乡镇企业为主。1999年以来,浙租公司又充分发挥自己的融资功能,与政府财政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筹资近3亿元分发挥自己的融资功能,与政府财政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筹资近3亿元人民币,支持城市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财政资金的传统投入方式,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浙租公司总经理程东跃在总结公司经验时认为浙租公司的模式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坚持租赁主业,密切与财税部门合作,发挥租赁税收和财务杠杆作用,经营方向从单一生产领域向多种领域,如高新技术,通讯,公共设施等方面发展,逐步形成集融资、投资、经营和资本运作为一体的现代租赁。追踪浙租公司的发展轨迹,总结它的经验,我们发现浙租模式为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金融租赁的真正含义和发展方向,正确认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金融租赁要为国内市场需求服务 1981年,我国成立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引入融资租赁,那时仅仅把租赁业看成是在经济相对落后时,一种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途径;是在资金短缺时,一种新型信贷方式,是银行业务的补充;把租赁看成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权益之计,看成是配合其他行业发展中的配角。租赁的确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结果,是我国学习世界先进经验的产物。但浙租模式充分说明了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必须坚持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租赁道路,为国内市场需求服务,才有可能创造出中国式的租赁事业。 浙江省的租赁业务最初主要是向地处北京的中国租赁公司学习的。当时,在北京的多数租赁公司都是以进口设备的国际租赁业务为主。吸收外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是开展租赁业务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浙江省在学习中国租赁公司先进经验的同时,认识到在浙江省并不具备北京的客观条件。所以,浙租公司并没有走以吸引外资,发展外汇租赁为主的道路,而是根据浙江省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实际情况,在租赁项目的选择上,主要放在了乡镇企业的设备技术改造上;在租赁的标的上,基本上是以国产设备为主;在租赁业的发展方向上,重点开展人民币租赁业务。大胆创造了合作租赁、存一租三、租赁代理等适合本地情况、国内市场需求的租赁业务方式。所谓存一租三,就是由承租企业拿出设备金额的三分之一作为保证金,租赁公司承担60%左右的资金,来实现融资租赁。目前这种模式正逐步发展为三三制,即企业、租赁公司、银行三方各分担三分之一的资金。这种模式有效地加强了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了解与合作,控制了租赁业务的风险。正是由于浙租公司的正确选择和大胆创新,使得浙江省的租赁市场得到充分的开发,租赁业务被大多数的企业所认同和采用,并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独特优势 客观地说,我国租赁业的致命弱点是没有坚持租赁公司自己的主业,而去从事高于银行利率的贷款业务。浙租模式充分证明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以租赁业务为主,放弃了租赁主业,租赁公司就无优势可言。租赁公司要使租赁业务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就是要通过租赁这种业务方式,起到其他业务不能起到,或者难以起到的作用。要通过租赁特有的优势和作用,使社会认可租赁业的存在和必要。 金融租赁和银行贷款相比,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l、金融租赁侧重于中长期设备的融资,融资安排比较简单,一般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不需要额外的担保和抵押。由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分离的,对财产的所有权确保了出租人的安全。同时,融资租赁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要求不高,使得一些创新型公司和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发展所需的中期设备融资。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正是充分发挥了这一优势,支持了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促使一些企业发展为国内著名的大公司,如浙江省著名的民营企业万向集团在与租赁业紧密合作下发展起来,万向集团董事长鲁冠球不仅因融资租赁受益匪浅,而且还看到融资租赁的巨大经济效益,积极参与涉足融资租赁的发展。2、加速企业设备更新速度,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比率。融资租赁不仅使承租人在未完成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设备,而且由于租赁期一般短于法定折旧期,使得采用此种融资方式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促进技术进步。同时,融资租赁一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供给企业根据需要,进行其他融资的便利。3、资金用途明确。融资租赁由出租人直接购进设备,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挪作它用,有助于项目按计划完成。而且,金融租赁相比较银行贷款而言,也较为灵活、方便。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浙租公司凭借租赁主业在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浙江省仍然可以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 ,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 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 引进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979 年 10 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并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1981 年 4 月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一一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 经过十年多的发展 , 我国租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 , 租赁方式更趋灵活、方便、向多样化发展 , 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 , 从新设备到二手货 , 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设施 , 租赁用户遍布全国各行各业。到 1996 年底 , 我国现有各类租赁公司 1(KM3 多家 , 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管理 , 主要经营范围是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 共 16 家 ) 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例如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共 329 家。第二类是由对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 现有 36 家 , 是由国内金融机构 , 大型企业集团 , 对外贸易公司与国外大银行投资组建 , 体现了 “ 银企 " 结合的特点 , 以经营进口设备的租赁业务为主 , 即按用户需要从国外购置设备租给国内使用。第三类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批、管理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成立的租赁公司 , 现有 1000 多家。第四类由原内贸部 ( 现内贸局 ) 审批管理的租赁市场 , 共四家。 1995 年 , 原内贸部根据李岚清副总理 “ 在商品市场中还要发展租赁市场 ” 的指示 , 按照 “ 先易后难 , 逐步发展 ” 的原则 , 有目的、有选择的先后在元锡、济南、北京、沈阳四个城市试点 , 筹建租赁市场。今年上海投资 12 亿筹建了上海金海岸租赁中心市场。 二、制约我国租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 经济不发达 , 资金短缺 , 对特定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而言 , 租赁要比购买更经济、更方便 , 更实惠、更有诱惑力 , 这虽然为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大好机遇 , 但我国租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 1. 消费观念落后、信用基础差、对租赁业认识不足 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 , 消费者只注重所有权但没有消费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 ,“ 重买轻租 ", 消费者、企业对租赁业的信任和依靠的程度还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各类媒体对租赁活动的报道和宣传也极为鲜见 , 消费信用尚没有深入人心 , 这些认识和观念方面的局限性 , 无形中削弱了租赁业发展的基础。加之 ,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 市场无序的特点较为明显 , 欠租现象严重 , 信用较差。 2. 管理混乱、法规不健全、租赁业的地位难以确立 国家对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 特别是实物租赁业未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重视 , 认为租赁业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行业 , 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目前 , 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 , 使国内三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 , 分别归属于三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多头管理 , 政出多门 , 很难制定统一政策 , 协调租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不利于租赁业的政策扶持。 3. 条块分割、税收不统一、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从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过程来看 , 政府缺乏对该行业的必要、有力的支持 , 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国家财政未对租赁业给予必要支持 , 银行信贷资金中没有设立关于租赁业的专项贷款 , 致使我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国家对三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在营业税征收上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 税基不统一、租赁业普遍存在的垫税现象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4. 租赁经营范围窄、档次低、没有形成经济规模。 现有租赁企业与租赁市场多是小型分散 , 经营规模小 , 效益差。从地方政府审批和管理的 1000 多家租赁公司来看 ,1995 年以前 , 由于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 所做的租赁项目大部分是当地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 , 对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 , 因此租金回收较好 , 一般在 85% 以上 , 相对金融租赁和中外合资租赁好一些。 1995 年以后 , 由于税收等方面的原因其经营状况也逐渐恶化 , 企业租金拖欠较多 , 使大部分租赁企业陷入困境。 5. 理论研究滞后、人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 现代租赁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 , 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大批既要懂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外贸等知识 , 又要懂租赁物品的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而目前我国租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 , 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 , 致使人才缺乏的问题尤为突出。

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的设备租赁公司的区别?

(1)资金获取渠道: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同业拆借,少量的发展和资产证券化,或者境外项目公司融资等;设备租赁公司先期主要是自有资金(不多),用完后就全是银行贷款了。(2)风险审核:金融租赁公司由内部分控和审批部们审核,较为严格;后者也有自己的审核部门,相比之下灵活一些,只要能获得银行端对应该项目的审批贷款即可。(3)市场客户:一个搞批发,一个搞零售,后者价格高一些,金额小一些,主要目的是为了催进设备厂商(大多是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的销售。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公司的招聘问题

我不是这个公司的,但是我听说他们陆续在招,一般流程比较慢。

平安租赁跟平安银行有什么关系?

这在平安内部应该叫交叉销售。你把车抵押给平安银行,平安银行给你放款。平安银行后续把你这笔贷款卖给了一个集团内的平安租赁,由平安租赁进行后续的收款工作,内部平安银行也把这辆车的抵押权转给了平安租赁。以上就是平安银行和平安租赁的关系。

二手车融资租赁成为资本“香饽饽”了吗?

2017年堪称中国汽车市场的资本大年。其中,大搜车、易鑫集团、瓜子二手车(车好多集团)、优信集团和人人车等都获得了资本的青睐。不仅如此,在P2P企业开始进入强监管、资本兴趣缺乏的背景下,仍有很多车贷公司受到资本的关注。据盈灿咨询数据显示,拓道金服、满兜理财、百思贷、爱钱帮、百金贷、车e融、投哪网、虹金所等均获得了融资,融资额近10亿元。从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的融资时间及融资额看,大搜车、车好多、花生好车等获投较高额融资,其新车分期及融资租赁(以租代售)业务受到资本追捧。此外,瓜子二手车、美利金融等推出的二手车分期业务也在持续稳步上升,颇受资本方关注。除了上述相对老牌的资本玩家,在美成功上市的趣店,在去年年末也加入了这一战局。自去年11月份以来,趣店旗下大白汽车分期在全国布局了150多家自营门店。“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蓝海初现,优信、苏宁汽车、一猫汽车等企业都纷纷涉足融资租赁业务。日前,趣店也宣布进军汽车分期业务。由此可见,融资租赁成为资本市场最受热捧的业务。”投之家CEO黄诗樵称。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介绍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租公司”)成立于1981年7月,是由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国家物资总局共同组建的全国性综合类融资租赁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是一家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首家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

平安租赁行驶证上是谁名字

平安租赁行驶证上,谁的所有权就是谁的名字,和租车这个行为没有太大的关联。平安租赁一般是指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3年1月份,是中国平安下属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有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等。

去瓜子二手车买车合同上写的是贷款买车,让我签的却是融资租赁合同这个有什么?

这个最好是不要签了,这份合同其实就是一份租车合同,这台车的所有权并不是你,一旦对方把车开走,你报警都没有用,因为这台车不是你的。记住购买二手车必须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可以购买。

为啥在瓜子二手车买车分期付款是租赁合同?

网上平台购车现在有两种模式,1、一种是以租代购模式,2、另一种是能够直接上个人户的模式网上购车,还是要选择上个人名下的,安全靠谱些

在瓜子二手车平台买的车今天在app上看到有个融资租赁合同,这个不是买车变租车吗!有什么影响?

对,确实变租车,如果手续齐全可以投诉或者上法院起诉他们

融资租赁的车能买吗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车不能买。融资租赁的车辆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没有所有权,无权出卖。所以买受人即使购买了也没有所有权,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才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其他人的处分行为可以认定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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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最好是不要签了,这份合同其实就是一份租车合同,这台车的所有权并不是你,一旦对方把车开走,你报警都没有用,因为这台车不是你的。记住购买二手车必须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可以购买。贷款买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瓜子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怎么样?

瓜子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是2018-11-16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瓜子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600MA3291EA7J,企业法人陈鹤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瓜子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瓜子融资租赁(江苏)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没有人听说过?怎么样?急!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1986年在北京成立的,印象中是个国企,当时占据了挺大市场。最近看过报道好像几年前被另一家集团收购了,注册地在大连,在东北很牛,趋势是总部要迁往北京,分公司成立很多家了,最近还成立了深圳分公司。

瓜子融资租赁借款上征信吗

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批复同意,瓜子融资租赁借款正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后,瓜子融资租赁借款可查询及上传个人征信信息,这将更加完善瓜子的风控体系。所以瓜子融资租赁借款上征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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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诉讼类型、问题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诉讼类型、问题与建议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是如何的?有哪些特征?下面是我整理该类公司的诉讼类型、问题以及建议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类型   一、较为常见且争议不大的诉请类型(为了论述的便利,担保人的追索诉请未列入,实操中可根据担保类型自行增加诉请项目)   (一)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根据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诉请不同。   租赁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主张承租人支付包括期末保留价在内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费用,但无权要求返还设备;租赁物期满归出租人所有的,则可以主张除期末保留价之外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费用,并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支付自租赁期满之日到返还之日的使用费XX元,如果不能返还的,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XX元。   (二)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根据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赁物归属不同以及设备残值足以冲抵损失与否,诉请不同。   1、约定承租人足额按时履约的租赁物期满归其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违约,根据残值能否覆盖剩余债权不同,融资公司在合同期满时或行使加速到期权时,可提出以下两种不同诉请:   (1)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残值足够覆盖剩余债权):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2)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残值无法覆盖剩余债权):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XX元(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2、约定租赁物期满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的诉请为: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到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返还租赁物,如果不能返还的,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XX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三)特殊情况,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出租人设计的兜底诉请。   针对承租人违约,最高院为融资公司提供了两次救济途径,但是为了避免诉累,建议在起诉前充分评估承租人有无继续履约的意愿,并摸底其支付能力、租赁物能否被控制等事实,进而来判断是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还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之诉。当然,如果无法提前确认的,则可依据该规定,先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并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解除合同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相对较少但争议较大的诉请类型   (一)同时起诉承租人及回购人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回购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回购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二)起诉并且执行承租人之后,再起诉回购人、保证人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回购人、保证人,诉请为:(1)判令回购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三)拖回设备的同时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损失的   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第二部分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问题   一、合同约定不清   1、回购条款   回购基本上成了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中常用的担保条款,但是无论是条款界定还是条款执行,都因大家的认识不一,从而导致诉请设计和法律适用出现混乱的问题。   因此,上海高院在上海审判规则2016第10期专门在第一个问题就对“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回购合同如何定性”做了探讨。对于回购条款的性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担保合同、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混合合同。上海高院的倾向观点: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框架,即回购合同是以附条件买卖合同为形式,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为目的的一种混合合同,兼具保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同上海高院认定回购为混合合同的观点,但不同的是,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回购条款的本意,笔者认为回购的性质应为通过债权转让+所有权转让实现出租人对租金足额回收的担保。为此,笔者曾在中国融资租赁专业门户零壹租赁个人专栏上发表的《从融资租赁的属性来看融资租赁交易回购担保的性质之争》一文中提到“回购只是一个中间环节,除了对出租人履行回购责任外,还涉及到回购责任承担后的追诉问题。所以,区别于银行按揭,融资租赁回购时,必须要考虑回购人受让融资租赁合同时,同时受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租赁物物权,否则必将影响到回购人通过融资物保全债权以及融资债权的完整性。”实际上这一问题最好的答案就在实务中各融资回购类的合同条款。为此,笔者专门从办理的案件中对所持有的各大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版本做了摘录(公司名称做了处理),足以证实回购的对价就是债权+租赁物权:   某韩资品牌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从属协议》:   第9.1条约定:回购担保,是指由于发生符合回购条件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作为回购方受让租赁物件,乙方和丙方有义务以甲方要求的金额回购租赁物件。无论租赁合同是否已解除或被撤销,乙方和丙方的回购担保仍有效;在《回购通知书》明确: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的规定,我公司请贵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以现有状态回购附表所列租赁物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公司的债权。   某中资品牌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   第4.2(1)约定:回购方向甲方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在3日内以《回购通知书》的形式向任一回购方提出回购要求。任一回购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签署的《回购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款,并自担费用直接从承租人处取回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设备。若届时租赁设备已灭失的,回购义务为根据《回购通知书》规定以回购价款购买租赁债权;第4.4和第4.5条约定:回购方在支付回购价款后的7日内,甲方应向回购方办理转让租赁合同项下各项权利的手续,甲方向实际回购方提交租赁设备和/或租赁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移交相关合同材料、凭据时即视为已履行了租赁设备交付和/或租赁债权转让义务。甲方收到回购价款后,视为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对承租人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实际回购方。   某中资品牌品牌融资公司在《业务协定书》:   第9.2条约定,回购义务是指承租人与甲方之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订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后,乙方为承租人就该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并对应出具《回购承诺函》。承诺当回购条件成就时,乙方按照《业务协定书》约定全面履行回购义务。第9.9条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债权等及/或合格证或发票,在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第9.3条约定的回购价款时,从甲方转移给乙方。   某金融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三方合作协议》:   第5.1条约定:回购义务是指按照本协议开展的融资租赁项目,当5.3所述的条件之一成就时,甲方向乙方和/或丙方发出《回购通知函》,乙方和/或丙方需按《回购通知函》中载明的回购价款向甲方购买租赁物和租赁债权;第5.7条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和/或债权自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购买价款之时转移给丙方,甲方通知承租人租赁物所有权和/或租赁债权转移给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对丙方的全部义务,同时该租赁物(如有)灭失和毁损的风险也转移给丙方。丙方确认,丙方依靠自己对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的判断和了解购买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并按届时“现状”接收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   某合资品牌融资租赁公司在《商用车回购担保合作协议》:   第2条约定,“商用回购担保”指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回购条件时,甲方按约定向乙方发出《商用车回购担保履约通知书》和货款逾期清单,乙方收到上述文件后应于7各工作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格完成抵押商用车的回购行为。第6条约定,甲方应于收到全额回购款项后7各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回购担保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并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险单正本、购机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件(如有)交付乙方。甲方应负责将工程机械的保险受益人及抵押权人变更为乙方。   某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在《某某公司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合作协议》:   第5条第(一)款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机械设备,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若乙方拒绝或物理回购机械设备,则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第5条第(二)款约定,回购价格,以下列三项金额之和确定:1、《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及延迟付款的违约金;2、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未到期的融资本金;3、乙方因执行回购事宜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第5条第(三)款约定,当乙方向甲方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后,乙方自行向承租人主张其合法权利。   某制造商全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作协议》:   第10.6条约定,丙方承担担保和回购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保证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以及实现乙方债权的一切费用。第10.5条约定,回购设备的处理,可首先由丙方进行处置,但处置价值丙方应当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若丙方无处理能力,可由甲方进行处置,但必须保证乙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回购合同应该是债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所组成的具有担保属性的混合合同。   2、设备残值估值条款   租赁物是租金债权的担保,一旦涉及到解除合同的损失问题,实际上都需要对租赁物的残值进行确定。但实践中,这个问题往往因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来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以及不必要的设备折旧损失。   3、首付款性质   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都是首付款加每期租金,首付款的作用在于防止承租人退货,增加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并使租金余额始终低于租赁物件的变现价值,降低交易风险。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将首付款理解为首期租金,出租人则将其理解为预付租金,这就会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出租人的角度理解,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退还也不能要求冲抵承租人拖欠租金;从承租人的角度理解,一旦承租人拖欠租金可以主张用首付款冲抵拖欠租金。因此,首付款的理解不同,将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由于有法院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格式条款,一旦发生争议,不排除对首付款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出租人的理解。(详见郭丁铭、罗时贵:《融资租赁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P257-261,中国法制出版社)   4、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条款   大量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协议》都会作类似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选择归还设备或是支付选择价格购买设备”,保留价基本上都是10元或100元不等”。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认为租赁物应归属承租人,该书第340页有如下论述: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价款留购租赁物,也可以不支付价款而放弃租赁物。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我们认为,这种约定情形将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选择权赋予了承租人,而且行驶选择权的时间节点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涉案协议订立时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无法确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应当属于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形。u2026u2026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例如一元钱。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常见,其根源在于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即约定象征性对价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在约定象征性留购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   由于保留价条款决定着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对租赁物残值获取二次收益和损失主张问题,同时还关系到承租人是否有权以残值冲抵全部未付租金问题。所以,对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二、诉请策略问题   1、诉请和依据不一致   如前所述,回购人承担的回购义务,并非《担保法》的保证责任,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时,却将承租人、回购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并要求回购人和保证人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单就回购属于有对价的混合合同,保证则属于无对价的担保形式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中也不包含回购。所以,在诉讼中要求回购人和保证人承担同等责任的诉请显然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且会给审判带来难度。   2、违反一事不再理   笔者接触的案例中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先起诉并执行承租人,在法院执行终结后又起诉回购人、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也存在风险。就回购人而言,承担回购责任的对价是获取可追索的债权,但融资租赁公司经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都无法实现的债权,却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这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同时,就保证人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在起诉主债务人承租人时却未起诉保证人,将很有可能导致因为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起诉而被法院视为放弃权利,而不被法院支持。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带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债权人选择起诉债务人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性事,债权人在判决执行债务人不能时,再起诉保证人,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3、双重获益问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取回后,又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情况。这种做法在租赁物在合同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前提下,显然存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u2026u2026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取回租赁物的情况下,主张损失时必须要用全部未付租金减去租赁物残值,否则必然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双重利益,而不被法院认可。笔者为承租人所代理的一个再审案件,就是在承租人已经面临生效判决并被拍卖财产的不利境地下,通过以此问题为抗辩点申请再审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原判、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请。   4、混同诉讼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融资租赁公司诉请时分清楚了回购人的责任,但在案件中却同时要求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责任、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对此诉请,上海高院倾向于可以合并审理。但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原因在于承租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十四章;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书》,适用《合同法》第五章、第九章、《民法通则》第91条以及《担保法》,两个法律关系并不相同,这与审判实践中“一案一诉”的民商事案件审判规则存在冲突。   另外,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同时,依法享有受让债权及融资租赁物的权利,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却是将承租人和回购人一并起诉,一并执行,那么回购人在案件中清偿的金额和取得的权利必然是变动的,如此一来后续再向承租人追索时也会面临障碍。同时,两个案件的抗辩权不同,不排除承租人的抗辩权成立,而回购人的抗辩权不成立的情况,那么基于受让债权的瑕疵问题,回购人又是否承担责任呢?以上都是如果一案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列明了和笔者同样的顾虑:   “回购协议与担保协议竞合时的处理、相关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范围、租赁物的交付、回购人能否向承租人追偿等问题仍悬而未决。另外,由于回购关系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致使相关案件的审理争议颇大。实践中,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均系由回购义务人提起,占比达到74.14%。”   第三部分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切勿一味的转嫁风险,应考虑交易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自觉性   承租人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较高的商业信用,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基础。但是为了快速占有市场,实践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用疏于考察,同时与经营不佳甚至是根本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承租人签订合同。因此,出租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预估和分担风险,而不是一味的推给承租人。否则,《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也不会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另外,回购人虽然是增信担保人,但毕竟不是终端用户-主债务人,故此也应当区别对待。尤其是回购仅是一个中间环节,再让回购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一定要对其追索权给予保障。但实际上,实践中大量存在因为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回购人无法追索的情况。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追索时应考虑实行有限度的风险规避,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其他当事人,自己不承担任何风险,否则不仅有悖公平原则,更不利于双方诚实互信关系的建立。最重要的是,步步紧逼会导致诉争双方陷入诉累,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将取回租赁物和回购条款进行绑定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都是因为银行授信困难,但又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而融资,所以融资物成为了制衡承租人最直接的担保物,实际上这也是出租人和回购人减损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促使回购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确保租赁物可控,必要时可变现冲抵欠款成为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实现的关键。所以,与其单纯的依靠合同和诉讼让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不如通过利益驱动促使回购人起到合同履约监督和租赁物监管人的作用。这方面可以借鉴的品牌很多,笔者总结其规律,可以确定其操作的流程一般为:客户履约中允许一定的违约还款宽限期,在这个时间段内让回购人垫款,垫款期次不会太长,然后授权回购人取回租赁物(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拖车条款),根据客户是否赎回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如果赎回则应当补足下欠款以及回购人垫款和取回车辆费用(视情况启动加速到期权);如果不赎回则启动车辆估值变现(回购)程序,超出应收账款的,则对超出部分对回购人进行补偿和利润分配;如果不足的,则由各合作方分担。这样的做法依然要求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但是却将各方牢牢的绑定在了一起,实现了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和反应最及时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   三、明确合同关键词和关键条款的定义   1、明确租赁物残值的估值程序或公式   止损措施贵在高效和经济,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的自行估值容易引发法院、客户及回购人的质疑。所以简便的方法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违约后,拖回设备的残值计算方法,比如以工作小时和购买时间等参数综合确定,这样可以在拖回车辆后快速确定残值并冲抵损失,不足部分可直接继续追索。如果根据计算公式不利于得出公允价格的,则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法或公开拍卖方式+客户通知(而非征求同意)的方式来确定。   2、明确首付款的构成和性质   首付款(up-front fees)作为防范风险的合同设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为首期租金,并非可用于抵顶承租人拖欠租金的预付款。同时,明确首付款与手续费、保证金这两种费用的含义不同,手续费是对融资租赁公司营业费用的补偿,与资金成本无关;保证金英文原意是“有保证的存款”,不同于担保法的保证,既是防范风险的措施,也是调节资金表面利率的手段,一般用于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将上述概念区分开来,可以减少条款模糊引发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3、明确租赁物的期满归属权   确定归属权的好处显而易见,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主张返还租赁物。因此,如果确定合同期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在设计租金方案时,就应该充分考虑业务的收益状况及风险状况,以资金为主线索来确定设备成本之外的收益率和违约项目;如果确定合同期满后,归出租人所有的,则没有必要设置期满保留价,而应该设置余值担保条款(即到期后承租人负有返还设备,负责赔偿余值损失的义务),以设备为主线索,充分考虑设备的回收、续租条款。   四、诉讼策略上,建议风险研判,最好尊重一案一审的原则确定诉求   1、起诉承租人和保证人的同时,不要一同起诉回购人。   因为出租人让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前提在于出租人要完成合同对价,毕竟回购是区别于担保,属于对有对价的债权转让行为。实际上这也是回购人今后主张追索权所必须的,作为回购人提出担保追偿或回购追偿时,至少要提交基础法律关系的文件(1、融资租赁合同、放款凭证,证明客户因购机申请融资或贷款且已经放款,合同已经履行,客户负有按时足额付款义务;2、三方协议,证明回购人负有回购义务;3、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抵押权及设备权属移交证明,证明回购人因履行担保回购责任取得追索权),来证明整个回购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履行,这也是回购义务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享有的当然权利,这显然是在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无法合并解决的。   2、根据租赁物期满的归属不同,起诉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时的诉请应有区别。   在明确归属租赁物为承租人所有的,或者约定名义保留价的,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同时,只能提出解除之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张所有下欠租金及合理的违约金以及车辆残值之间的差额。实际上,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后客观上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将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除非出租人在取回租赁物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赎回期明确限期付款后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承租人丧失了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无法继续获得收益,如果出租人再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客观上对承租人不公。即使出租人有合同约定,但也不排除法院据此认定为无效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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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专业代办深圳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二、申报材料  (一)对新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应注意审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拟设公司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内容。  (二)对已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对运营及已开展业务情况、增资资金具体用途等进行如实说明。  三、审核要点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三)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设分公司吗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1、公司代表人依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向银监会申请批准;3、提交相关材料;4、依法设立的公司,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凭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作流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有: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行为包括()。

【答案】:A、C本题考查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金融租赁公司对 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 本净额的30%。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有什么要求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是:1、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有什么要求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四十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5、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6、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7、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准备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发起人、注册资本;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申办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申办条件:1、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法律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

【答案】:A、C、D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发行债券;(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融资租赁属于间接融资吗?

很简单,就一句话:看融资过程是否通过银行通过银行融资叫做间接融资,也叫间接金融不通过银行融资叫直接融资,也叫直接金融就这么简单,祝你愉快!

如何构建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一、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规范的公司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的基础工作和组织保障。  不同类型或不同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结构在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与其公司的性质、审批监管部门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关系,不完全是一个模式。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  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也曾要求进行过设置独立董事的试点。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则并 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  二、因需设置经营组织结构  有资金优势的金融机构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有经营实力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专业能力的厂商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公司的自身优势,明确公司在这个 产业链条中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  专门以项目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银行保理相结合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专业投资机构独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内部经营管理的结构则往往与投资银行类似,一般 业务部门都实行项目团队设置,实行决策环节少的扁平化管理。  租赁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逐步积累和提高自身的评估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自身 信用,提高融资能力。  三、根据功能定位配置人力资源  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除了必须的高管、财务、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产品研发、业务开拓、项目管理、租赁服务、资金筹措、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人 员。这些人员的配置与机构设置一样,同样与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相关联。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配置也大不相同。(1)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监事会  董事会:民生租赁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挑选、聘任和监督经理人员 , 并掌握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奖惩;协调公司与股东、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大会审议,下设三个委员会,其中: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发展战略、长期和年度投资方向,审议修订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年度经营总目标及经营方针。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阅本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书、盈利公布、编制财务报告书所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及实务,财务资料的备选处理方法。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对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监事会:民生租赁公司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专业审核委员会  评审(对接)岗位:1名,除负责一些项目评审工作外,同时兼所有项目评审材料整理及项目评审人员沟通对接,以及负责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事务新工作,如材料报送、意见反馈、评审会意见整理等;  租赁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各部门业务负责人和租赁公司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门为项目评估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3)公司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的统一管理,设有:  公司办公室:处理租赁公司日常行政管理。成员3名,其中经理/主管1名,前台1名,人事行政1名。  财务部:负责管理、监督、处理公司的财务。成员3名,其中经理/主管1名,出纳1名,会计1名;  人力资源部:成员2人,负责公司日常人事、人才培训、人才开发与招聘管理事务;  (4)业务总部  负责公司业务、融资的统一管理,设有:  业务部:主要负责开发、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  融资部:成员4人,其中经理/主管1人,融资专员3人。  综合管理岗位:3人,其中1人前台(兼行政文员),1人报税、行政兼司机1人。  (5)业务支持部门  负责对公司业务进行风险合规管理以及业务创新,设有:  风险管理部:成员3名,负责对融资业务进行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  业务创新部:成员2人,负责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创新研究。  公司成立初期所需职工总数约30人,其他人员根据今后业务开展需要由管理层决定。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助/业务总监2人,共5人。

为什么融资租赁行业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为零

融资租赁公司也是金融机构,他们的产品本质上就是服务,服务哪有原材料和成品呐。所以没有存货也很正常吧,如果有的话,我倒是好奇会计些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什么1、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融资租赁业务;(2)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外汇借款;(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融资租赁的方式有哪些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使用。

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样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拓展资料:1.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2.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3.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4.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5.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6.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以经营( )业务为主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答案】:C金融租赁公司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的融资方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呢?

融资是一种行为过程,从融资的意向上来讲,有双方,一方为资金需求方,一方为资金供给方。从融资租赁上来讲,无论是直租赁还是回租赁,承租人是资金需求方(在直租赁中体现为对于设备或器械等资产的需求),出租人是资金的供给方。

金融租赁公司是做什么的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扩展资料: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的发展起源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8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发展融资租赁是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资源传导和资本形态转化的有效机制。由于融资租赁具有其他筹资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所以国际上已普遍使用之,其发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被引进中国,在近20年来中国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各种原因。金融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着经营范围较为混乱、在高风险领域投资规模过多过大又疏于风险控制与资产管理,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不配套,导致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着资产质量恶化,出现严重的支付困难、正常的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的状况。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完善,法律、监督、会计准则和税收环境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商务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立法将推进融资租赁业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增加行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融资租赁的立法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在加快折旧、呆帐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外汇结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观政治环境十分有利于中国租赁业的发展。前景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发展上台阶的时期,国家将继续对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大力投资,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市场化运作和积累后急需产业更新和技术改造。这些都会带来大量的成套设备,交通工具,专用机械的需求,,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租赁是解决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径。今后市场的巨大需求是租赁业务发展的最好时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公司

什么是融资租赁机构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出资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租金的公司,一般由厂家、银行出资设立,也有第三方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一般作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人,这两者没有什么交集。如果有联系的话,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日后确保收取租金,承租人可能会找一家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担保。

为什么买车贷款是租赁合同

只是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不是真正的买车贷款。优信二手车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公司自身并不直接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不过,为了满足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的金融需求,会与新网银行、微众银行等合作,对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一位二手车行业从业者表示,融资租赁合同让消费者从原来的购车者变成租车人,车的所有权也不归消费者所有,只有在租满一定期限后才可以获得。而如果在这期间有违约行为的话,租车公司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类似先租后买的模式越来越常态化,但第一年的租车实际只是购车辆所有权的生效条件。只有在一年后继续购车,所有权将会从平台转移给客户。这种方式存在极大风险。由于所有权归属平台,如果购车者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可能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违约问题,车辆也会被回收或者抵押,甚至还会背上银行贷款,甚至被诉至法院。扩展资料:一、任何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事先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质价相符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误导消费者;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搭售、虚假宣传、诱导式交易等。二、购车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仔细阅读合同:1、从购车伊始注意保存录音,以防被销售人员过度承诺等所迷惑。尤其是对方对各种款项的解释,以防贷款遭遇“套路”时,维权缺少相关证据。2、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看清合同有无附件内容,最好签约后保留书面合同。3、如对方提供空白信息贷款合约,要求合约对于首付数额、贷款数额、还款期限明确载明。同时最好在懂合同的人士陪同下签订购车合同,谨防合同中的各种“坑”。4、问明购车所包含的其他费用,掌握自主权。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贷款购车“猫腻”:买车变租车?多出维修美容贷

贷款买车合同是租赁是什么意思

办理车贷签订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那很可能是工作人员拿错了材料,毕竟贷款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不一样的。也有可能是某些贷款公司的套路。虽然融资租赁合法,但由于汽车所有权不属于车主,所以如果客户还款逾期,对方也许会收回车辆。【拓展资料】贷款合同是可以证明客户与经办银行(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关系的,但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能,其只能证明租赁关系,是出租人把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有物品的使用权但却并无所有权。融资租赁其实是让客户以租代购、分期付款,而还完之后客户往往需要再支付一笔费用才能正式过户车辆,要么就只能退还汽车。如果客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且对该业务不认可,那是可以进行投诉、主张权益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在现实中是怎么操作的

客户在购买设备或者投资生产线不够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考核客户,如果获准通过后,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给客户使用,客户按期还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后付清应付款项后,设备所有权转至客户。

融资租赁是怎么一回事啊?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方式分类:1、简单融资租赁简单融资租赁,也成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2、经营性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3、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4、回租融资租赁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5、杠杆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杠杆租赁,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6、委托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种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扩展资料融资租赁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其他常见得融资方式包括: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股票筹资股票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6、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方式

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有效。根据查询常规合同法规定显示: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在代偿后通常是有效的,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各国法律和具体合同条款而异。代偿后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代偿本质上是解决支付问题,不改变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都同意代偿,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仍然有效。在进行代偿后,双方应当保留相关的书面记录和凭证,确保代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如果代偿涉及复杂的财务或税务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或财务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价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租租赁合同损失怎样认定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确定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额。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出租人能否随意变更买卖合同

法律主观:融资租赁出租人不能随意变更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所以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选项A错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 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选项C错误,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选项D错误,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区别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区别是什么1、融资租赁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如下:(1)车辆的所有权不同。直租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车辆,车辆悬挂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义下;回租客户为买方,把汽车抵押给了融资租赁公司,得到了资金;(2)方式不同。直租融资租赁公司把车辆出租给消费者,租赁期结束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回租融资租赁公司把汽车租给了顾客并收取租金。顾客保留使用车辆的权利;(3)门槛不同。直租直租的门槛低,对信用和资质的要求低,许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租金和购买来成功地处理;回租回租的门槛高,对信用和资质的要求高,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顾客的实际情况选择出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二、融资租赁风险主要有哪几种1、产物商场风险。在商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告贷或是出资,只要把资金用于增加设备或进行技能改造,首先应思索用租借设备出产的产物的商场风险,这就需求探问产物的销路、商场占有率和占有才调、产物商场的翻开趋势、消耗结构以及消耗者的心态和消耗才调;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特征,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事务活动之中;3、技能风险。融资租赁的利益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入行进的技能和设备;4、生意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生意特征,生意方面的风险从定货商洽到试车查验都存在着风险。

什么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方式分类:1、简单融资租赁简单融资租赁,也成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2、经营性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3、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4、回租融资租赁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5、杠杆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杠杆租赁,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6、委托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种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扩展资料融资租赁是融资方式的一种,其他常见得融资方式包括: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股票筹资股票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6、典当融资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怎么操作的,最好以汽车融资租赁详

新车融资租赁流程: 定车型交定金→收集按揭材料→上报审批→交首付办理上牌手续→抵押→提车放款→回档资料 二手车融资租赁流程:评估车辆→收集按揭材料→上报审批→交首付办理上牌手续→抵押→提车放款→回档资料 具体流程:一、贷前阶段包括新车客户选定车型交定金/二手车车辆评估及提供按揭材料1、销售顾问接待客户——确认客户购车意向——确定车型和配置——为客户引荐金融专员——金融专员询问客户车辆相关信息防止代购,初步判断客户资质,为客户制定合理的金融购车方案注:第一要了解客户征信有无不良记录,若有逾期按照逾期等级划分确定客户是否能贷款,第二了解客户人法网有无被执行。2、确定车辆配置及车辆价格:新车根据4S店提供的车型配置和发票价确定;二手车进行车辆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金融专员将车辆证件及车况按要求进行拍照分类上传,具体拍照要求见《二手车拍照要求明细》①车辆证件拍照3张: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1-4页;②车辆照片)。3、收集申请资料①《融资租赁申请表》正反面扫描件1份,并有客户签字(*客户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尽量详细了解客户工作、购车用途及家庭情况)②本人以及配偶(如有)征信查询资料(含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面签照片、《征信授权书》)③本人以及配偶(如有)身份证(正反面)④本人或配偶的驾驶证⑤本人婚姻证(单身需《单身证明》或离婚证明)⑥户口本(含主页、本人页)⑦本人或配偶银行流水⑧本人或配偶房产证明类资料⑨本人或配偶(如有)收入类材料注:所有材料需要原件、扫描件如果客户是公司法人,还需提供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②(对公)银行流水(个人银行流水不足的情况下,可提供用户补充)二、贷中阶段——客户资料上报系统总部审批金融专员登录审批系统完成客户申请的录入、发送①检查各类证件有效期、尽职核实资料真假,并核对是否为客户本人。原件资料应与审批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上客户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收入证明上的税后年收入②检查户口本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中有无从监狱、劳改农场迁出。若有,请委婉与客户确认是否有犯罪记录,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客户请婉言谢绝。③检查驾驶证是否符合信贷要求,***提醒客户注意接听XXX开头的电话,配合信贷员电访或家访(如有)递交申请后:①随时跟进申请的审批进度②对审批结果可提出申请复议:信贷审核结果“拒绝”、“有条件批复”、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补充审核资料申诉③批准超过3个月的客户需要重新查询征信④审核结果有效期60天,过期延期需要补充3个月的近期银行流水三、贷后阶段——签约、上牌抵押、下款、提车新车:①缴纳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②客户银行卡录入审批系统,打印《汽车租赁合同》③金融专员面见客户签订合同并拍面前照片④经销商开车辆销售发票、购买保险、安装并激活GPS上传请款资料(签订好的合同扫描件、面签照片、新车发票扫描件、保单扫描件)→审核通过。为客户办理上牌、抵押:扫描已抵押产证、行驶证,复印行驶证1份→放款。二手车:①缴纳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②客户银行卡录入审批系统,打印《汽车租赁合同》③金融专员面见客户签订合同并拍面签照片④经销商开车辆销售发票、购买保险、安装并激活GPS为客户办理过户、抵押:扫描已抵押产证、行驶证、复印行驶证1份上传请款资料(签订好的合同扫描件、面签照片、保单扫描件、已抵押产证扫描件、过户后的行驶证扫描件)→审核通过→放款四、轿车阶段(归档)金融专员收齐并邮裹资料:资料回寄清单原件(金融专员需签字,经销商盖章)①承租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②《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合同原件各2份③车辆登记证书原件④本人及配偶(若有)《征信授权书》原件⑤本人及配偶(如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跟征信授权书钉在一起)⑥车辆销售发票客户联原件及购置税原件(二手车不做要求)⑦车辆交接单原件(客户签字、店面盖章)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贷款买车,对方给我的不是贷款合同而是租赁合同,怎么办?

说明对方是以租代购,车很可能上的还是公司户,你等3年还完钱后还要过户。第一过户要对方配合不一定顺利,第二一过户就成二手车。你可以中止交易不签合同。

担保期间的融资租赁协议是由几方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三方签订,包括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融资租赁但对方融资一直办不下来怎么办

1、首先当融资租赁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2、其次协商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3、最后当仲裁无法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通俗解释

融资租赁,通俗讲就是“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融资租赁在国外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这种融资方式- .旦在全面铺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租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承租方最终付给出租方的钱,都要多于出租方花出去的钱。所以融资租赁的期限都很长,长到不仅可以分摊设备采购成本,还要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出租方也不会把这个事情看成是设备出租,而是一种有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拓展资料: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签名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分别是出卖人、买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1、融资租赁合同的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4)合同标的的检验方法;(5)租赁期限;(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7)租赁物的归属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什么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如下:1、股权质押融资。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4、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包括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物的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租金构成等重要的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融资租赁合同以承租人负担为原则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对普通的租赁合同而言,租赁物的风险系由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承担,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系以融资的形式融物。在普通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系租用出租人的租赁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租金一般系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出租人而言,其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际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能,租赁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权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核心功能在融资,而非提供租赁物。故有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此亦为域外立法之通例。【法律依据】:《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

我想请教一下,在融资租赁里面,合同里面的名义货价 是什么意思?能具体一点吗,

租赁物的总价

医疗器械租赁合同应该怎样签订

付款如未利润分成,那么实际上应该为合作协议,当然也可以,融资租赁协议有其特点,如需合同条款咨询的可以找我详谈,百度短消息或ben8201@163.com

论述融资租赁有哪些特殊条款

《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6、租赁合同的期限;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汽车融资租赁的介绍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是在房东与租赁人直接启动的租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带有集资方式的租赁合同一个目的是租房一个目的是集资这就是他们的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法律分析:(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为租赁交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供应商。(2)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交易除了由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直接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涉及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此外,还有可能涉及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等多个合同关系。(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完全由承租人享有与负担。(5)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与租赁物的实质使用周期相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一般为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法律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什么叫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

法律主观:一、租赁合同融资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三)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四)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二、如何判定是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是与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但是,同传统租赁一样,融资租赁也是有期限性的合同。但在国际惯例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几年,而传统租赁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是短期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同的区别如上所述,特别是在主体要求、权利义务以及租金计算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方协议融资租赁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基本参照文本,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主要差异在于计算不同。在租赁合同期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计人损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全部计入损益(财务费用)。因此,计人损益的合计金额为两者之和,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即初始直接费之和,在租赁合同期内,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金额为“租金+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初始直接费”。从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可知,以上两个计算式相等,即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价值之和是税法认可的,取得时会计准则确认的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等于税法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存续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成本-摊销额”进行计量,两者合并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累计折旧+摊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必须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计量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为便于说明,假定会计规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不考虑减值准备。扩展资料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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