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涉申请、审批、转让最新规定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宅基地申请、审批及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村民新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办法》明确,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在布局和用地标准方面,《办法》提出,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办法》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宅基地及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申请与审批方面,《办法》指出,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其中包括家庭无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以及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等,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办法》明确,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应当将宅基地出租情况向宅基地所有权人报备,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此外,《办法》规定,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有相关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新京报记者 张建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出现违法用地情况,比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没户口了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通常意义上来讲,城市户口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耕地承包权的。但是这个定义关系是要根据户口的迁移关系和时间来决定,所以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只能分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没有全部迁入城市,还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户口存在的,是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期内的耕地使用权的。一般来说,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为单位的,原则上就是一户一宅,如果个人把户口迁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农村宅基地他们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农村承包地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还在承包期内将户口迁出去,承包期内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所以说即使迁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种使用。第二种情况:就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现在非常鼓励城镇化,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户口迁入的地方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在本承包期内,是允许继承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宅基地,属于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续使用。第三种情况:全家都将户口迁入了城市,成为了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当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农村的宅基地暂时不会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体就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房屋在这期间不能翻新、重建、修缮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法律客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对农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有能力的,一户多宅也没办法。响谁反应,村里不管,镇里不管,县里不知道到哪里反应。没办法,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政策如何规定

  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政策如何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4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150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过 200 ㎡。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 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 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 30 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论跟帖,大家交流下。

农村宅基地标准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解释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土地局管农村宅基地吗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子女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一、房屋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存在差异,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二、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流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三、宅基地申请书范本____村民委员会:我是本村村民____(阐述下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现状),因________(阐述自己实际情况,无房,与父亲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现申请土地的划拨及在该土地上建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审批宅基地,敬望批准。附: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具体的农村宅基地申请理由可以视情况而定)。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宅基地作为农民在农村生活的基本保障,属于农民保障用地,因为结婚、分家等情况,常常面临宅基地建设住房问题。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一、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二)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相关材料: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农村居民若需要申请宅基地的话,则要先看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要是自己之前将宅基地转让给了他人之后,又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这个时候一般是不会得到批准。农村宅基地坚持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但如果有兄弟姐妹要分户的,则也可以格外申请宅基地。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5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2013-08-06 08:28:00 南方日报网络版 此前呼之欲出的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省政府法制办昨日(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有了体现。送审稿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今后我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专家指出,这或将成为广东在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方面迈出的先行先试的一步,也将解决“洗脚上田”进城农民所持宅基地的处置问题。  严禁城镇居民买宅基地  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今后,只要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指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送审稿也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此外,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闲置两年可回收  送审稿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也将被禁止申请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发证正在进行  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以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要真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目前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首先需要完成宅基地的确权发证;广东也需要向中央争取相关试点,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  此前,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从去年开始,广东在做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到村民小组的工作,同时推动农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农户。此外,宅基地及农民房屋的登记发证也在稳步推进当中。  业内人士指出,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目前所提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可理解为针对转户农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机制。  相关》》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截止到9月4日)

农村宅基地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民法典》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民法典》等。【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宅基地 法》,关于 宅基地 的规定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若是想查询某个地区的宅基地 法规 ,可参考地方法规,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几条规定

一、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坟?,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弥补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贴补。8、《国务院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坟?,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过不断修订,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另外,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内容可知,有关宅基地有以下新规定: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农民对其是拥有使用权。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农村的房屋在进行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是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关于宅基地的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可以参考各省的具体规定,不同省份的规定内容一般会有所差异。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村宅基地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办 理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宅基证办理流程如下: 1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报村委会 。3 、由村委会将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4 、调查属实,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5 、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证。 二、 农村宅基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 1 、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子女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只有使用权。子女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对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附着物属于遗产的,可以继承。如果要建造房屋需要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三、宅基地的 居住权 是什么1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1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2 ) 住宅的位置 。( 3 )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 4 ) 居住权期限 。( 5 ) 解决争议的方法。 3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法律依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在合法获得的 宅基地 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 商品房 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 法规 的约束,我国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 农村宅基地 )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继承、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该法规还强调了对宅基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而制定的地方立法,全文共有七章,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继承、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使用方式、面积标准等问题,并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与转让程序和条件,以及宅基地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资格。此外,该法还增加了对宅基地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如加强宅基地基本农田保护、防止违法占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总的来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宅基地的流转,有哪些具体限制?《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流转不得影响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大面积连片流转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此外,流转方还需向所在乡镇村委会报备,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如果流转方违反相关规定,将会被严格追究责任。《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各地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法利用和保护。【法律依据】:《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不得占用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___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___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___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___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现在好多人都非常的重视土地的拥有,因为现在的土地价值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好多人喜欢购买土地的真正原因,但是我们知道无论是什么事情在我国都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那么在土地方面也是这样的,所以现在好多人都十分的关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这样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农村村民住房,申请土地使用,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所有成员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流转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很大的保证了自己的利益,并且维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需要我们的好好维护和遵守。所以如果你也在进行相关活动的话,一定要好好的研究相关的法律,这是一个对大家都很有好处的规定,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好好准守的话,相信这条法律法规一定可以给我们很大帮助,那么如果你有这方面需求的话,就马上开始关注这方面的知识吧!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 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第三节 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一条 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一部关于管理和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2、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和使用范围;3、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和出租;4、规定宅基地的保护和修缮;5、规定宅基地的征收和补偿;6、规定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1、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的规划要求。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的规划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保障农村集体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4、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发展。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发展,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5、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社会保障。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社会保障,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needs。综上所述,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同时,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保障农村集体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包含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民法典》等。【【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法律客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村委会有权实施旧村改造吗?给村民1平方宅基地换。0。8合理吗

村委会没有实权实施旧村改造。旧村改造属于拆迁的一种形式,村委会无权作为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样看来,村委会不能作为拆迁人。政府一来与被拆迁人发生关系的是民事主体(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想诉讼也只能进行民事诉讼,无法进行行政诉讼。以村委会名义拆,程序上基本是“谈”,其中会动用各种手段,在此情形下,一般都会签协议,这样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改变,被拆迁人难以用征收的法律关系来保护自己。

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怎么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林地罪一般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征收占用林地怎么办理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变成林地合法吗

法律分析: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所以,宅基地实际上并不能够对城镇户口的这些市民私自进行销售的,哪怕是村委会也不可以,村委会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管理者。农村的集体土地都是由村委会负责分配,通过集体土地获得的这些财产收入也是属于村集体经济成员共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和林地纠纷找哪解决

法律分析:宅基地和林地纠纷,可以找村委或者乡、镇、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集体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各级林业工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宅基地被说成林地怎么解决

一、宅基地被说成林地怎么解决1、宅基地被说成林地解决方法如下:(1)建议当事人首先咨询户口所在发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明确;(2)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土地是属于当事人的宅基地的,就可以通过起诉维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宅基地如何申请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审核后,报县审批;2、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驻乡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3、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4、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5、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宅基地被说成林地怎么解决

宅基地被说成林地解决方法如下:1、建议当事人首先咨询户口所在发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明确;2、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土地是属于当事人的宅基地的,就可以通过起诉维权。宅基地如何申请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审核后,报县审批;2、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驻乡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3、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4、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5、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变成林地合法吗

法律分析: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所以,宅基地实际上并不能够对城镇户口的这些市民私自进行销售的,哪怕是村委会也不可以,村委会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管理者。农村的集体土地都是由村委会负责分配,通过集体土地获得的这些财产收入也是属于村集体经济成员共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被说成林地怎么解决

一、宅基地被说成林地怎么解决1、宅基地被说成林地解决方法如下:(1)建议当事人首先咨询户口所在发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明确;(2)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土地是属于当事人的宅基地的,就可以通过起诉维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宅基地如何申请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审核后,报县审批;2、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驻乡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3、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4、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5、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媒体称「退休还乡,不要总盯着『宅基地』」,哪些信息值得关注,如何看待此说法?

关于退休还乡,媒体提醒大家不要总盯着宅基地,这一点确实是值得关注的,我的看法如下:首先,宅基地确实是退休人员回乡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城市工作多年后,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宅基地来安置居所和维系家庭生活。然而,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争议、纠纷、土地规划等。因此,在退休还乡时,不要只盯着宅基地,还需要考虑其他的生活环境和福利条件。其次,退休还乡不仅仅是为了享受宅基地带来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回到故乡享受更舒适、更宜居的生活。退休人员回乡是为了放松身心,享受自然环境和人文氛围,与家人和朋友共度晚年。因此,除了宅基地外,还需关注退休后的医疗、社交、文化、教育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再次,退休还乡也需要关注社区的发展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社区环境、公共设施、交通便利性以及社区的发展潜力都是应该关注的重点。退休人员回乡后,不仅要享受现有的生活条件,还希望看到社区能够不断进步,为日常生活和康乐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退休还乡还需要关注个人适应的问题。退休后回到故乡,将面临新的环境和生活方式的适应。在选择还乡的地点时,需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社交需求等因素。只有选择适合自己的地方, 才能更好地融入社区,享受退休生活。总的来说,媒体提醒大家不要只盯着宅基地是有道理的。退休还乡是一个综合考虑的问题,除了宅基地,还需要关注其他生活条件和福利,如生活环境、配套设施、社区发展前景以及个人适应等。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退休还乡地点,并享受舒适宜居的退休生活。因此,在关注宅基地的同时,也要广泛关注其他相关信息,做出明智和全面的决策。

国家现今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不要相信百度百科的内容,这法律法规是不合理的,特别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因每条村不同,要看村民商量的,我处是8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河南省民权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不知道你说的要收费.收你是你的什么费用.收你多少.你是不是没有宅基证.还是把老房子建新房你.可以说具体点吗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争的

关于宅基地赔偿款的问题

法律主观:关于 宅基地补偿 的问题,例如: 农村宅基地拆迁 如何补偿,一、2013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 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 土地使用权 ,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 房屋拆迁补偿 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被拆迁房屋 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法律客观: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行政法规吗?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规章吗?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关于农村申请宅基地的问题

处宅基地,你要是能分户出来可以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纠纷答辩状范文怎么写

宅基地侵权纠纷答辩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5篇

对于即将在农村准备建房的人来说,这时候准备一份宅基地 申请书 很是重要,所以你的申请书都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参阅。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1 申请人: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石盘村100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大理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 2月19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2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罗小江,男,汉族,XX县桃洪镇金枝村第6组村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我已经与兄弟分家,我现有4口人(母亲、妻子、儿子和我)现暂住在兄弟家中,没有住房,没有猪牛栏,小孩子一天天长大真是无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块自留地周围都建了房子,无水利条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无法种植庄稼,每年种的作物常受鸡、猪、牛、羊践踏。这块地的面积大约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条毛马路,西抵罗金仕准备砌的屋场,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东抵罗金明的房子,对周边根本不会造成危害。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3 ____村委会: 我叫____(身份证:__________),是__村的村民。原居住在现“____”公司厂区范围内,于____年,申请人为响应当地政府号召,迁出原住房让与政府规划作工业用地使用,政府作为回应规划位于现____路一宅基地与申请人重新建房,因当时家境贫寒无力重建住房且当时急需用钱遂将该宅基地转让,后申请人携家人外出打工以糊口,现申请人子女都已长大成人且预成家,但是申请人仍寄人篱下无自己的房屋,且申请人意识到自己即将步入老年欲落叶归根回到____村,苦于已无房可住。现申请土地的划拨及在该土地上建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____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特此申请,敬望批准。 此致敬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4 ××县××土管所: 我叫×××,是天山镇高大行政村里坞村民组村民,没有住房,仅在里坞自然村到高大村的里坞水泥路边有一块山坡地,本人拥有该地块的使用权(或承包权)。 该山坡地四至为:东至高强健桑园;西至里坞水泥路;北至高××、程××地;南至高强健地改路,面积190多平方米。该山坡地适合建房,特向贵所申请在该山坡地上建造住房的土地使用证书,恳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模板大全5 申请书格式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尊敬的校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宅基地翻建申请书怎么写

格式: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XXX村委会:我叫XX,是XX大队的村民(阐述下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现状).因XXX原来(阐述下你的实际情况,就是无房,与父亲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把实际情况表述清楚就可以ile),现申请土地的划拨及在该土地上建房。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想XX申请宅基地一处,特此申请,敬望批准。

村干部收宅基地款不给地怎么办

村里没有权卖宅基地出卖宅基地属于违法。村干部出卖宅基地是非法的可以投诉到当地土地局。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村干部不给安排宅基地怎么办

村里没有权卖宅基地出卖宅基地属于违法。村干部出卖宅基地是非法的可以投诉到当地土地局。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风水图解

农村宅基地风水常识 30分 农村建房风水是非常受百姓们关注的话题,房屋位置、装修、财运风水都十分的重要,但有些人却因为农村建房风水常识不足或者是经济原因而导致建房时没请风水先生看风水,导致家运有退运之势。农村自建房要同样要有风水规划,充分利用环境当中的有利因素,激活吉祥之气,化解冲煞之气,营造一个“藏风聚气”的风水环境,如此才能祝旺家运,身心健康事业腾飞。 那么农村建房风水需要注意哪些呢? 【农村自建房风水选址】 1、住宅不能建在山脊上,住宅要依山靠水,住在山上,则失去了地理上的优势,因此住宅的人很容易得病。 2、丁字路的交叉处不宜建房,如果在这里建房的话,很容易引起天灾人祸。 3、在农村里建房,最好不要比周围的建筑太高,如果建的比别人高的话,这样自己房子与周围的房子会格格不入,除此之外,这样的住宅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如火灾、天灾等。同时也缺少遮档阳光的条件,妨碍到别人家的阳光吸收,导致与周围邻居关系不合,从而排斥自己,遭来小人口舌与报复。 4、门前不能有电灯柱、电线杆等,在这种情况下建房是不利的,用风水学说,就是属于穿心煞。穿心煞会影响到家庭主人的财运,健康上出现疾病。 【农村建房风水基本要求】 1、门前不可以有枯树。门前的树就象征着家里的老人,如果出现枯树的话,则会涉及到家里的财运和老人的健康。最好是连根拔掉,或者在别处建房。 2、住宅基地或房屋的形状前宽后窄,呈现倒梯子的形状,居住此屋的主人,钱财难保,人丁稀少 3、住宅基地或房屋成前窄后宽呈正梯子的形状,居住此屋的主人不但福而且贵,还必定在社会上轰轰烈烈。 4、住宅基地或房屋成三角形者,若前尖后宽叫做田笔,住了之后会人财两损,尤其容易引起女人带来的灾祸。或女人本身不利。后尖前宽者叫做火星拖尾,这样的住宅大凶。住了以后家人可能会有自杀和罹患绝症。 5、住宅基地或房屋的形状左长右短,住了以后会损及妻子和儿女。 6、平房住宅的四方有大马路者大吉, 7、门前不能有大树,因为门前出现大树,会吸收阳气,阳气进不了屋内,会造成屋内阴气太重。若需要大树的话,可以让大树在房子的西北方,此大树就成了保护住户人的树。但是切记这个方位的树,切不可砍掉。 8、平房住宅不要建在死胡同的最低的部位,这样的建筑会招来天灾和人祸的还会招来官非及破财和残疾等。 9、子女的住宅绝对不可建在父母住宅的院子里,长子除外。如建在父母的院内这样两家会一起衰落的 10、家里有孕妇时绝对不可建屋修房,就是小小的修造也要避免,就算换磁砖也不行,这是大忌,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孕妇的流产, 11、住宅基地,前低而后高是大吉,反之前高而后低则是不吉。 12、住宅基地西北方欠缺不足,虽不损贵气,但有缺少儿子的可能,健康上对父亲有害,易患呼吸道系统的疾病。 13、住宅基地东南方有缺,对生儿育女不利,但不损贵气。 14、住宅基地西南方不足,健康上可能对母亲的胃肠道不好,但是社会中的地位,官职,薪奉上反而有利。 15、住宅基地东北角欠缺虽无大害,但也可能影响消化系统,此位不易开大门,如开要请风水先生查看。 16、住宅基地或房屋左窄右宽反之左宽右窄都不好,生出的儿子不是孤就是贫。 资料摘自美国神婆星座网,经本人整理制作。 ......>> 农村宅基地风水的问题 俗语云:能让鬼把门,别让鬼撵人,就是说门前可以有坟,房后不可有坟。既然移走了,就不再有问题了,在移走的坟的地方多用些石灰即可。太窄的院子不是太理想(宅运短)。 供参考。 农村盖房有什么风水讲究? 一、坐向要当旺(玄空风水)。古籍有云:向首一星灾祸柄。 八宅明镜》中有云:“阳宅首重大门,以大门为气口,纳气旺则吉,衰气则凶”。又云:“宅以门为吉凶,路为助,门向辨”。 二、房子要方正,恐缺角。形状方整运稳平; 三、周边环境好。购买房子要看左右手,左右有楼是护持;要观山,后靠明山,坐实朝空小康格 四、阳气要足够,阴阳要调和,光线充沛添吉祥 五、水火忌十字。这里的水是指厕所,火指厨房。古书有云:水火不留十字线。意思是说在房屋的正前、正后、正左、正右之位置及宅之中心点不宜有厨房及厕所。 六、房子忌直冲。大门直冲阳台、窗户,前后门相对冲,前后窗户相对,阳台与窗户对冲,这些都是风水大忌 七、大小要适中。买房子不是越大越好,要根据居住的人口多少而决定大小,太大或太小都不好。屋大人小,阴多阳少,主暗病纠缠,阴灵寄居;屋小人多,阳多阴少,主脾气暴躁,官灾是非多多。按照深圳的情况,最理想的居住面积,是每人平均占有25平方米左右的实用面积最好。 八、楼层要适合。每一层楼,都有不同的金、木、水、火、土五行,而不同的年份也有不同的五行,在易理中,运的五行生楼层的五行、助楼层五行,以吉论;克楼层五行、泄楼层五行,以凶论;但楼层的五行克运的五行,以中等论。  九、宅命要相配(八宅风水),“八宅风水”又称为易卦风水。东四命居东四宅,西四命居西四宅. 十、颜色要明亮,外墙乌暗,若是如此楼失运。 十一、开门的尺寸宜参考“门公尺”的尺寸吉凶,而家私方面,宜参考“丁兰尺”的尺寸吉凶。 十二、 择吉事项: 拆屋 宜: 甲子、乙丑、丙寅、戊辰、己巳、辛未、癸酉、甲戌、丁丑、戊寅、己卯、癸未、甲申、壬辰、癸巳、甲午、乙未、已亥、辛丑、癸卯、己酉、庚戌、辛亥、癸丑、丙辰、丁巳、庚申,辛酉,除日。 前三条俱忌朱雀黑道,天火等火,天瘟、火星、天贼、月破、受死、蚩尤、九土鬼、八风、正四废、转杀、午日、丁巳日。 择吉事项:兴造动土、修造动土。 宜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天赦、天愿、月恩、四相、时德、三合、开日。忌月建、土府、月破、平日、收日、闭日、劫煞、灾煞、月煞、月刑、月厌、大时、天吏、四废、五墓、土符、地囊、土王用事后。 平基: 宜:甲子、乙丑、丁卯、戊辰、庚午、辛未、己卯、辛巳、甲申、乙未、丁酉、己亥、丙午、丁未、壬子、癸丑、甲寅、乙卯、庚申、辛酉等日。 宜天德、月德、月空、天恩、黄道,及除、定、执、成、开日。 忌:土瘟、土府、土忌、土禁、大壁、天贼、月建与天地转杀、九土鬼与建、破、平、收日。 忌癸未、辛未,全公葬日忌动土;戊午日,黄帝死日忌动土,犯之大凶。 择吉事项:竖柱上梁。 宜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天赦、天愿、月恩、四相、时德、三合、满日。忌月建、月破、平日、收日、闭日、劫煞、灾煞、月煞、月刑、月厌、大时、天吏、四废、五墓。 什么是最佳农村住宅风水 住宅风水图解100例 冬暖夏凉,通风保温,干燥当阳。 农村住宅风水怎么看?有什么禁忌么? 农村住宅对人是很重要的,古人就这么认为,所以格局搭配要得当。住宅风水,最佳的方式要根据主人的特点度身定造,但也有一些普遍的原则是适用的,就是在居家布置中,不能犯一些风水上的大忌,否则会住得不舒适,不利,而且对主人会有不利影响。 1、住宅不可建在山脊上,或山谷的出入口,否则不但不能获得地理上的福泽而且住人还易患各种疾病,对人不利, 2、住宅绝对不可建在丁字路的交叉处,也就是垂直线的垂直的,点的部位,也就是住宅前面不可有直冲而来的巷和路,否则祸害无穷,如风灾,火灾对这样的住宅有特别的照顾,如果倒霉话可能会祸从天降,如一辆气车的司机或眼花酒醉从对面的路直冲住房,不好的话房倒人忘,好的话导致残疾,生意亏损和官非等。 4、住宅的四方有大马路者大吉,但不包括面朝四方的住宅,其益处有两个:其一是可保家庭的私秘性,也就是家中的私人生活可不受天地外来的干扰。因为住宅的两方,大多数很少有大门或窗户的开口设置,要注意马路上的人车喧闹,不易侵人才好。其二是可以有效利用注宅的内部空间,因为除了西面方向马路一方向外,东南北不管是庭院还是室内房间都可大量有效的使用。 5、大门绝对不可有大树,因为大树在门前不但阻扰阳气进入屋内,也会使屋内阴气出不来,就从实际生活来说也对家人出入不便,如下雨打雷也会招雷电的危险,如秋天树叶易落入室内也无法保持请洁。 6、绝对不可有枯树,即便不是大树也不管是直立的还是倒在地上的,在风水上是损及老人的,而切还有引导贫贱的力量,最好连根拔掉。 7、住宅的西北方有大树属于大吉,此位有大树可保护此住户的人,会带来全家幸福的,若不知这一点把大树砍掉,可能会有绝子绝孙的大祸,朋友们不可不注意。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住宅风水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项,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住宅不要建在死胡同的最低的部位,这样的建筑会招来天灾和人祸的,还会招来官非及破财和残疾等。 农村房屋住宅风水 5分 住宅风水,最佳的方式要根据主人的特点度身定造。但也有一些普遍的原则是适用的,就是在居家布置中,不能犯一些风水上的大忌,否则会住得不舒适,不利,而且对主人会有不利影响。以下是居家风水布置20条禁忌,看看你家的风水布置有没有与之冲突的地方。 1、入门先见厨厕,退运之宅。所有的屋子,入门必见客厅。现代的建筑设计,有时为了考虑空间的配置,一进门往往先见到厨房、餐厅或浴厕。这是阳宅的大忌,也不合常理,居住其中,家运必衰。 2、房门对大门,耽于淫欲。卧室门不可正对大门,否则易诱使 居住者耽于 *** *** 之中。 3、客厅在屋子正中大吉。一般住宅,如果起居室或客厅设在整幢房子的正中间,这是一种大吉之象,可使家运昌隆。 4、不规则屋不可做厨房。不规则屋如用来做厨房,会影响家人健康,不规则屋只可用来做储藏间用。 5、横梁压顶,影响情绪与健康。横梁最忌压在床头、书桌及餐桌上方,如无法避免,也要设计天花板,将之挡住,否则就会影响居者的情绪与健康,事业运亦会受阻。 6、不规则屋不宜做卧室。不规则的房间不可用做夫妇的主卧房, 会导致久婚不孕的后果。 7、床边按镜,难以安眠。除了床不可正对大镜之外,床的两侧如果有大的穿衣镜,将使人睡不安稳,导致失眠、惊梦等。 8、卧室不可布置得琳琅满目。卧室的色调以素雅温暖为宜,切忌太过鲜艳,也不要布置得琳琅满目,过度豪华,闪闪发光的饰物尤为不宜。 9、浴厕对床,当心恶疾。主卧室中,除了床不可正对浴厕之外,侧对亦不吉,容易使人罹患严重恶疾。 10、常青盆栽利家运。由于生活品位的提高,为了增加室内的绿意,常青盆栽是很好的室内饰物,但务必选择常绿、生命力强,不易凋谢、落叶的植物。 11、床头巨画大不宜。床头置画可以增加卧室之雅意,但以轻薄短小为宜,最忌厚重巨框之大画,否则一旦挂钩脱落,当头砍下,非死即伤,不可不慎。 12、整洁的浴厕才能留财。浴厕是排污之所,除了方位要合规中局之外,最忌阴湿、不洁、有异味,如能保持清洁干爽才能留住财气。 13、大门直通到底,麻烦不断。居家忌象宾馆饭店一样一条长廊连着一排数个房间,否则易发生外遇及私奔现象,难得平安。 14、有脚之床,床下忌堆杂物。有脚之床,床下宜保持空旷通风,切不可于床下堆放杂物,新婚夫妇尤忌。 15、屋内房门,开门方向应一致。屋内房门,开门方向应一致,这一点从门把手就可以断定。最忌一扇左开,一扇右开。 16、浴厕设在走廊尽头,大凶。屋内如有走廊,浴厕只宜设在走廊边上,不可设在尽头,否则大凶。 17、床头忌开大窗。床头开窗乃风水大忌,务必谨记。 18、柱角冲射不利婚。不论男女个人房间内,皆要避免柱角冲射,否则必会影响情绪和健康,对恋爱及婚姻亦不利,务必及早补救。 19、暖光灯泡利于感情。卧房的灯光对夫妇感情相当重要,应尽量采用暖色光的灯泡,少用寒色光的灯泡或荧光灯。 20、隔角煞冲射,宜盆栽抵挡。要想居家平安健康,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选择四周没有屋角射来成隔角煞的房屋。如自家住宅犯隔。 20个卧室风水禁忌 (1)床头放花,易犯桃花。夫妻两人都会有外遇,久而久之,会分道扬镳,家庭破碎。 (2)床离玻璃窗太近。空透无依,不能脚踏实地,影响事业的发展。现代大都市往往楼前有楼、楼后有楼、楼边有楼,卧床过份地靠近窗户,使得卧室不能很好地保持其私密性;另外,由于城市变得日益繁杂,恼人的噪音将穿过这扇并不太厚的玻璃窗而影响您的睡眠;“窗下多梦”的说法也在我的实践中得到应验。据以前的风水书籍中记载,卧床......>> 农村盖房怎么看风水,最好有图 农村建房怎么看风水呢?现代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农村的政策,许多农村开始将原来的老房子拆掉重新建房,又或者是由于城市房价太贵,在农村建房。不管是什么原因,农村建房风水都是必须注意的,通常农村建房的步骤是选建房地址、设计宅形、定房子的朝向,最后装修、改善。那么农村建房怎么样看风水呢? 一、选址 平房住宅不可建在山脊上,或山谷的出入口,否则不但不能获得地理上的福泽而且住人还易患各种疾病,对人不利。平房住宅不要建在死胡同的最低的部位,这样的建筑会招来天灾和人祸的,还会招来官非及破财和残疾等。平房住宅绝对不可建在丁字路的交叉处,也就是垂直线的垂直的,点的部位,也就是住宅前面不可有直冲而来的巷和路,否则祸害无穷.二、宅形 所谓的宅形就是指这个宅子的形状,通常来讲,房子的形状分为五行之分。木形宅子:长方形。土形宅子:方形。水形宅子:多边形。火形宅子:三角形。金形宅子:圆形。古人建房讲究天方地圆、四平八稳,因此建房子适合选择木形宅子、土形宅子、金形宅子。 三、定向 确认大门方向。住宅基地或房屋成三角形者,若前尖后宽叫做田笔,住了之后会人财两损,尤其容易引起女人带来的灾祸。或女人本身不利。后尖前宽者叫做火星拖尾,这样的住宅大凶。住了以后家人可能会有自杀和罹患绝症。 四、装修 1、正对大门绝对不可有大树,因为大树在门前不但阻扰阳气进入屋内,也会使屋内阴气出不来,就从实际生活来说也对家人出入不便,如下雨打雷也会招雷电的危险,如秋天树叶易落入室内也无法保持请洁。 2、开门见吉,不见煞。这里指的含义是打开大门宜见红色、绿色植物等喜庆,有利的东西。不宜见煞气,对镜子反光煞、阳台穿心煞、开门见灶破财煞、开门见厕所对门煞等。 3、厕所、楼梯口不宜放在房宅的中间。 4、卧室、厨房、厕所要分离。农村人建房休息的地方跟做饭排泄的地方是不同的。通常卧室跟客厅连在一起,而厨房与卫生间是在一起的。 望采纳 农村住宅风水图解 大门最好不要种一棵树,称之为“孤独树”也是一种砂,是不吉的,特别是桑树,柳树。因为大门是整个家宅的出气纳气口对人丁、财富影响很大!坐向好坏要拿罗盘测量过才知道,但最忌讳大门对着破房,人容易出是非,大门见山而后门见水是倒山倒水,要相反才好!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怎么盖风水比较好 自建房风水要注意些什么 凡是盖房子的人,他们都会去找择日师选个吉日盖房子,就以为平安大吉,就大发财了。可惜他们不明白的事太多了,故此选的日子不是发财日子,盖的房子不是发财房子,他们也全不知道。 还是先看下我写的>一书前言的一段话吧; 不管阴宅与阳宅,吉凶关健在立向,立向的依据在于宅地环境,有些择日师不依据宅地环境立向,只凭主人命理选吉日,那就容易让宅地犯上砂煞或黄泉,这就变成名付其实的凶宅。本人在茂名实地勘察了很多坟墓和村庄的房屋,很多就出现了这个问题。由于地理环境是科学的客观存在,而吉日只是适合主人的坐向选利,起到的是助推器作用,脱离客观的推理得出的结果,只能是不现实的和可悲的。因此一个择日师,不懂地理,不实地勘察就择日,是不称职的。这也是人们普遍犯的致命错误! 所以建设阳宅第一步就是要依据地理环境,通过硝砂纳水选局立向,第二步是根据门丶主丶灶丶灶口丶主人命宫五方面,同时考虑通风采光以及避免门煞丶角煞丶梁煞丶穿堂煞丶味煞等等来设计房屋结构,第三步才能根据局向与主人与家人命宫进行选吉日。 看了这段话你可能有一点点明白吧。 为什么大家只会选吉日而不重视房子的立向和结构呢? 首先只要房主不懂,其次是盖房时有什么不吉利日子,事情会马上发生,而房子立向和结构不妥,短要三年丶五年,长要十年八年才发生事情,故此让人们感觉不到勿视了。 为什么普遍择日不是吉日呢? 因为盖房要根据房向和房主及家人命理来择日的,如果房向不是当年大利山向能发财吗?一年就是几个上等吉日,不知是年头年底,一去择日就能在三丶四个月内选出吉日给你吗?这么短时间有适合你和家人的吉日吗?实话告诉你吧,你们所选的吉日实际是一个不伤不损的平凡日子,怎能发财? 为什么盖的房子不是发财房子呢? 1 或许你没有依据地理立向而犯砂煞或黄泉,怎能发财?请阅我写的《二十四山水口与立向》丶《九星水法》两本书就明白。 2 你没有按八宅吉祥结构盖房,盖出六煞宅丶祸害宅丶五鬼宅丶绝命宅,而不是延年宅丶生气宅丶天医宅。请阅我写的《八宅风水》一书就明白。 由此可见,盖房子是人生一件最大的事,要提前几年做计划才最合适。 盖房子的步骤; 一 宅地选择与立向。 1 看地形地势,周围山清水秀,后有高靠,前有秀水,环境整洁优美,通过硝砂钠水,没有明显的形煞。 2 楼房不宜建在孤山顶上,不宜建在水体上,建在山脉的脊线上和水体上是不好的选择。不能建在悬崖峭壁的下面等。 3看河流和道路,如果有河流和道路弯环抱着楼房为吉,如果有河流或道路的弯弓顶向着楼房,是反弓水不吉,道路或河流笔直地冲来是为箭煞,不吉 4、看周围有没有寺庙、军警部门、火葬场、公墓、监狱、神坛等,阳宅应该远离这类建筑物。 5、看建筑物或山体,后面有高大平整的建筑物或者方、园、尖的秀丽山体做后托为吉,后面低矮或后面零乱、空缺、有尖射、过于逼压等不吉,前方避压、闭塞、有屋箭、屋角等形如凶器的建筑物冲射不吉,前方开旷、景色秀美吉;左边的建筑物高于右边一般为吉,右边的建筑物比左边的高,特别是有奇形怪状的建筑物一般不吉。 6. 参照送福缘风水之>选得吉地与立好吉向。这点最重要,盖好房子房向以后是没法改向的,神仙都无法化解! 二 根据宅地立向从万年山向通利之年选合适主家人上等吉日。依宅向在近几年内选出适合自己的上等吉日行墙,其它次之。(如果从前盖的日子不好,可以化解。把墙角砖和中间龙口砖挖出来,依房向重新选吉日,用红布或红......>> 怎么看农村宅基地风水常识?需要忌讳哪些事项? 中国人对于农村风水一向都比较讲究,很多人都关注怎么看农村宅基地风水常识才能旺财旺丁,健康平安。其实农村宅基地风水根本目的是达到室内外场的和谐,使人的身心环境达到更加和谐的状态,由此催生各种好的事情。农村建房风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门话题,这个们经常都会在家里讨论。房屋位置、装修、财运风水都十分的重要,有些人却因为农村建房风水常识不足或者是经济原因而导致建房都会请风水先生来家里看下:那接下来们来分析下:怎么看农村宅基地风水常识? 需要忌讳哪些事项? 农村房屋风水浅析:农村房屋风水学户型不正 户型不正,奇形异状就容易招来横祸。因此,居家的房子不管面积是大还是小,户型一定要方正。风水中最忌的是三角型房子、梯型的房子或者是其它不规则形状的户型。 三角形或者其他不规则的户型,在普通住宅里其实很少见。目前,郑州楼盘里,只发现绿城水岸名苑的户型比较奇形异状。这样有棱有角的设计除了风水上可能有问题,在空间的利用率上也会稍差,毕竟家具很少有三角形的。而且,不规整也会导致整个房间的南北无法对流,通风效果差,采光也会有一定影响。 农村房屋风水浅析:农村房屋风水学客厅封闭 客厅就是室内的小明堂,平时家人在一起聚会或者是来外人时招待客人的地方。因为卧室的面积都比较小的,而且家里人的卧室都是分开的。大人是大人的,孩子是孩子的,聚在一起家里人聊聊天很不方便。因此,客厅要选开放式的。一般而言,客厅很少有封闭的。不过,还真有开发商把客厅设计成半封闭的。农村房屋风水浅析:农村房屋风水学没有明堂 风水中讲一定要有明堂,明堂的大小代表事业的大小。在房屋上面,明堂就是指房子前面的宽敞程度。现在这个寸金寸土的都市社会,楼越盖越高,间距越来越小,人们就像蜗居在笼子的鸟,无比的郁闷。说实在话,现在的楼房根本谈不上明堂,一眼望过去,是楼是楼还是楼。不过,社区有些楼王的间距还是不错的。 最后再友情提示一下!~风水中有不怕风来一把扇,就怕风来一把刀之说,故家居需要避免穿堂风,两楼间的过窄的间隙形成的风口相对的情况,会对健康不利,可用凸镜化解。大概就是这样!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还要注意大门不能对到电梯门,这是剪刀煞,对居住的人容易破财和引来伤病。之前也不了解这些, 后来利用周末的时间在家里研究一些有关风水的知识,像购买房子还有搬家对风水都是很有大帮助的,大家有空的时候也可以学习下。

农民为什么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手续很难办?

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手续非常的难办。这是因为国家不提倡在宅基地上建房,而是希望农民能够迁入城市,成为市民。而农民的宅基地有可能会被回收并且成为耕地。所以国家在这方面管理比较严格,所以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手续是非常难办的。

宅基地申请建房流程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申请建房流程 [篇2] 为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切实规范规划区和非规划区农村建房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程序如下: 一、集镇规划区农村建房程序(土门村、上坪村、关帝庙村、干沟村、六官坪村) 对集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和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农村建房,一般实行集中建房,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材料:建房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建房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用地报告。 (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个人提出规划申请,经村委会审查签字后,(村委会主要审查是否一户多基、拆旧建新的老宅基地的处理是否到位、是否按镇村规划、是否在公路或道路红线范围外、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存在邻里纠纷)上报镇集镇办,符合规划要求后同时向 镇国土资源所申请。 2.受理:镇集镇办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所在村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踏勘。 3.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集镇办提供私人建房呈报 表和《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给建设个人选住宅方案。 4.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对建房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建房通知书和建设个人住宅方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5.放线: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凭建房通知书按建设住宅方案实地放线。 6.申报:镇国土资源所汇集规划资料、建房申请及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7.验收:建设个人房屋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等按建设个人住宅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县住建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非集镇规划区农村建房程序 对非规划区的农村建房,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房条件: 1.符合土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未利用地),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5.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材料:建房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1.农民建住宅用地,由农民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审查上报; 3.由镇国土资源所堪址、审查上报; 4.由镇集镇办组织规划分局、国土资源所、村委会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5.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6.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三、违法违规处罚 所在村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在规划区内未按照程序履行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农村建房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由镇集镇办牵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对在非规划区内未按照程序履行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农村建房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六、七十七、八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宅基地申请建房流程 [篇3] 一、 建房者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写出建房书面报告,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 2、提交申请建房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册等材料。 二、办理建房许可证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规划所、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踏勘,进行建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本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报区规划分局和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民建房资格审查表; (4)拟划定的住房用地宗地图; (5)公示结果的书面材料、说明等。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明照乡属于此类)住房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后,分别由区规划分局审批,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 一、农村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使用证”程序:1、自己在村里填写“建房申请报告”——这是一张表格;2、将填写好的表格送到乡里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要交钱的);3、等待(乡里需要将你的表格转到县里的相关部门审核——一般经过乡里以后都可以在县里通过),拿到“宅基地使用证”以后即可建房。 二、首先你的户口性质必须是农村农民的;你是在你的户口所在地建房——就是你自己的村里;你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新房盖好以后也只有一处宅基地)、应该符合再建房的相关规定;建房的面积、地理位置应该按照“宅基地使用证”上指定的做。

2022年农村宅基地拆迁新政策

法律分析: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是:通过新建、联建、改造提升、综合整治等方式,到2025年,完成村庄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农村住房体现新特色,整体风貌展现新变化,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2021年全省成线连片建设2000个美丽乡村;到2025年,全省建成1万个以上美丽乡村。在健全乡村规划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县域村庄布局,按照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保留改善类、搬迁撤并类村庄类型,分类制定整治和建设管理策略,2021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明确村庄分类。高质量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村庄规划审批程序,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报批时须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强化新农村建设规划监管,完善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落实建筑退距、间距以及高度、形式等风貌管控要求,严禁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在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提升工程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突出地方特色,强化技术服务,开展技术下乡活动,大力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引导应用经济安全、效果明显的方式进行既有农村住房改造。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在28个试点县(市、区)344个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积极推广现代布局、新型结构体系、新型建造方式和建筑节能技术。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建设管理、房屋结构设计、建筑工匠管理、技术服务指导、竣工验收“五项制度”。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达到100%,实现所有农户不住危房。在扎实推进“空心村”治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分类施策推进治理,结合村庄特点,有力有序推进“空心村”治理工作,农宅空置率30%~50%的村庄,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有效实施集中安置,引导搬迁群众在县城、中心镇和农村新社区进行集中安置。优化完善服务保障,坚持统筹规划,同步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殡葬及商业网点等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享受便利基本公共服务,做好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妥善安排搬迁群众子女入学入园,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切实整治提升村容村貌,加强空置房屋和闲置宅基地整修利用,开展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支持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2021年重点建设150个省级森林乡村。大力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2021年完成卫生厕所改造100万座,到2025年,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实现愿改尽改。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2021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设区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试点,到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全面推行。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2021年新增建设覆盖10002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2022年新增设施覆盖7106个村庄,2023年实现所有村庄全覆盖。另外,在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指导意见》也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新农村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2020年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新政策

对农民来讲,土地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农村土地的类型有很多种,比如说耕地、林地、宅基地等等。为了新农村建设,国家出台了各项宅基地管理政策,那么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呢?我们马上来看看相关知识吧。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要根据批准面积及标准来建设住宅,若擅自私建、超标占用宅基地等等行为的,经查证后,相关部门有权实行强拆工作,并且需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二、允许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除了可以自愿退出,也允许在村集体内部转让,按照三权方式分置,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村民,这样做可以得到一部分收入,而且无需担心私自买卖宅基地违法的问题。三、宅基地收费如果房屋面积已经超出当地占地面积标准,还想继续使用的话,按照相关规定,需缴纳一笔费用才行。大家要注意。四、两条“红线”农民不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并且不可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当做进城落户的条件。五、可抵押贷款从前农民发展可能受到了资金限制,如果颁发了房屋确权证书,也可以进行合法的抵押贷款,为创业着提供了资金便利,当然抵押贷款还需谨慎使用。六、有偿永久退出宅基地使用权2020起有的地区开始实行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了,不想继续在农村的农民,就可以退出土地了并且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金,从此和农村没有关系。文章结语:关于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大概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继续关注齐家网资讯平台。

农村宅基地盖房能盖几层

3层以下。农村宅基地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别墅大师

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可以建设成厂房吗?可以的话手续流程怎么办?

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批复等,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相关要求,再进行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许可办理阶段!若你的土地、立项批复等手续都办不出来,那么你就不能做,后面的设计、工程立项、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等等,均不能办理。直观的说:土地办理好了,再走下步环节,土地没弄好就没戏!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能不能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3、我国集体土地只能在村经济集体成员内部流转,所以非本村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即买卖无效。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11米x12米新农村宅基地房屋设计图

我找的是130平米二层设计和拖工图。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能不能买卖?

农民的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有前提条件。1.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转让)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一项住房福利,只能是村集体内部成员才能享受到,为了保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该项权益,宅基地及房屋要转让或买卖的话,只能和同村人交易,部分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可外村人交易,但城镇人口是严令禁止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的。2.卖了房屋后失去宅地基使用权且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这一点很多人都容易忽视掉,认为只要户口不迁出去就可以继续申请,但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因此宅基地买卖并不是特别可行,要知道同村内买卖大家知根知底,价格肯定不会很高,不过在预计在接下来的宅基地三权分置下,今后宅基地流转将逐步展开。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www.bieshu.com?bdfc

11米x12米新农村宅基地房屋设计图

我找的是130平米二层设计和拖工图。

农村宅基地可以建厂房吗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建厂房。建厂房需要的资料有:1、厂房图纸,正规厂房建设时必须要有图纸,包括建筑图纸、结构图纸等等。2、建材备案,需准备建材的备案相关资料,包括砖、砂、石、水泥、钢筋等,以便于后续的查验。3、消防备案,用作生产的厂房消防不得低于二级,级别应由当地消防支队出具,消防审批后出具消防备案证。4、建环意见书,联系当地环保局,环评局出具环保意见书。5、规划意见书,联系当地规划局,办理规划意见书。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先至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划定用地红线图,提供相关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纸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申报原因、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设想的申请报告,并由国土规划建设局提供同意选址的函件。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7、建设用地审批,有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带以上材料到当地国土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提出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土地属性。8、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审批后,有了土地出让合同,带相关材料到规划局办理总平方案。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方案批复后,带相关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委托设计院,签订委托设计合同,设计院出具建筑红线图、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效果图。11、委托审图公司,带委托设计院相关设计成果资料,办理审图手续。12、委托监理公司,带已审的施工图、审图修改单,签订监理合同。13、监理公司资料,与监理公司办理监理手续。14、施工公司资料,与施工公司办理施工手续。15、消防审批,设计院出具消防审批图纸。16、防雷审批,气象局办理防雷审批。17、人防审批,人防办办理人防审批。18、预决算手续,设计院出具施工图预决算。19、办理房产证,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的住房建筑和生活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宅基地的重要性是:1、维护农村居民的基本住宅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住宅权的体现,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促进农村发展,农村宅基地的存在可以促进农村人口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3、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宅基地可以为农民提供住房和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增加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4、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农村宅基地的存在可以为农民提供生活和生产的基础条件,同时也可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5、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宅基地的存在可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增强农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生态环境维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23农村宅基地新规

法律分析: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是:通过新建、联建、改造提升、综合整治等方式,到2025年,完成村庄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农村住房体现新特色,整体风貌展现新变化,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2021年全省成线连片建设2000个美丽乡村;到2025年,全省建成1万个以上美丽乡村。在健全乡村规划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县域村庄布局,按照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保留改善类、搬迁撤并类村庄类型,分类制定整治和建设管理策略,2021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明确村庄分类。高质量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村庄规划审批程序,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报批时须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强化新农村建设规划监管,完善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落实建筑退距、间距以及高度、形式等风貌管控要求,严禁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在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提升工程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突出地方特色,强化技术服务,开展技术下乡活动,大力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引导应用经济安全、效果明显的方式进行既有农村住房改造。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在28个试点县(市、区)344个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积极推广现代布局、新型结构体系、新型建造方式和建筑节能技术。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建设管理、房屋结构设计、建筑工匠管理、技术服务指导、竣工验收“五项制度”。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达到100%,实现所有农户不住危房。在扎实推进“空心村”治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分类施策推进治理,结合村庄特点,有力有序推进“空心村”治理工作,农宅空置率30%~50%的村庄,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有效实施集中安置,引导搬迁群众在县城、中心镇和农村新社区进行集中安置。优化完善服务保障,坚持统筹规划,同步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殡葬及商业网点等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享受便利基本公共服务,做好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妥善安排搬迁群众子女入学入园,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切实整治提升村容村貌,加强空置房屋和闲置宅基地整修利用,开展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支持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2021年重点建设150个省级森林乡村。大力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2021年完成卫生厕所改造100万座,到2025年,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实现愿改尽改。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2021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设区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试点,到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全面推行。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2021年新增建设覆盖10002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2022年新增设施覆盖7106个村庄,2023年实现所有村庄全覆盖。另外,在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指导意见》也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新农村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农村的宅基地现在还能推倒重新建房吗?

只要你符合重新建房的条件,当然可以推到旧房重新翻建。虽然说现在农村建房的条条框框有很多,但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不是一刀切。况且农村人是比较讲情义的,大家都是一个村里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只要不是触犯到法律,不伤害到别人的利益,没有谁会去故意刁难,不让人家重新翻建房子。当然,前提是你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翻建房子的条件。只要你是农村户口,没有谁会眼瞅着人家的房子倒塌了也不让翻建的。不过大家都居住在农村,心里很明白翻建房子会跟邻居之间,有很多的矛盾和摩擦。所以打算翻建房子的时候,一定要跟周围的邻居沟通好,处理好关系。否则的话,你在翻建房子的过程当中,他们会不停的找别扭,不允许这样,不允许那样,甚至建筑材料都不允许你停放在他们的门口,这样你的心里会很不舒服,因为翻盖一个房子,上火不值得。 我们村里就有一家这样的情况,因为跟周围的邻居,相处的关系不太好,他们家在翻盖房子的时候,邻居就去找建委告状,所以只要泥瓦匠开始干活,建委就来阻止。弄得他们家两口子,房子没有盖起来,两个人却因为上火住进了医院。本来他们家的房子符合翻建的条件,但就是因为跟邻居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所以周围的几家邻居,事事处处找别扭。 这样的情况只是针对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如果是城镇户口,就算你跟邻居的关系再好也无济于事。如果因为读书或者工作的原因,户口迁离了村子,而且已经变成了非农业户口,那么这种情况下,随着户籍的变化,你曾经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发生了变化。有很多城里人是从农村走出去的,虽然他们现在工作生活在城市,但是在农村的老家,还有自己的房子。也可能父母还生活在农村,将来父母百年之后,按照遗产继承法,父母的房产,还是要有子女继承。诸如此类的情况,只要户口不在农村,房子当然是属于你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过宅基地的使用权却不再是永久性的。非农业户口不可以翻建农村的房子。当然,只要房子还矗立在宅基地上,那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归你。万一将来有一天,房子因为无人管理的原因倒塌,村集体就会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是有着区别的。非农户口在农村的房子,只有修缮的权利,没有翻建的权利,而农村户口则可以推倒以后重新建房。因此农村的宅基地是不是可以推倒重新建房,最主要是看你的户口了。 农村的宅基地能不能推倒重建建房,很多人都会觉得可以,但是到底可不可以还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有不少情况都是不可能重建的,今天老农就来说说这个问题。按照正常情况来看,只要你还是农村户口,已经有了一块宅基地,那就已经符合一户一宅了,是不能够再申请宅基地了,所以只能够将老宅基地推倒重建了。而对于这类农民的重建申请,都是可以审批下来的,而且还是鼓励的对象,自然不会影响推倒重建的。 1、宅基地管理严格,不代表不能够盖房如今还有一些农民听到一些风声,就说当地都不让再建房了,宅基地也不批了。其实这可能只是暂时性的或者是大家对于政策的理解错误。对于一些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才是不批,而不符合重建标准的人才不能够盖的。 正常情况下只要你符合条件,那都是会让农民盖房的,不会出现农村停止审批宅基地,不能够盖房的情况的。有这点误解的朋友是可以放心的,只要你是农村户口,自己已经单独成户了,那都是可以去申请宅基地或者推倒原有宅基地重建的。2、户口已经迁出,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不能重建 现在老农村里就有很多人都将户口迁走了,都跑进城生活跟工作了,这类人过上了城市人的生活,那自然也是会失去一些福利的。就比如说土地跟宅基地都已经被收回了,虽然农村的房屋还可以继续住,但是却不能够再推倒重建了,因为只有房屋是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没了宅基地就无法动工的。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住房的土地,虽然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格了,但只是防范一些不法分子乱用宅基地的,而对于真心需要进行重建的农民,那都不会进行阻拦的,如果真的不让你重建,可能就是你不符合重建的资格的。 农村的宅基地现在还能推到重建吗? 第一:现在农村的宅基地都已经确权登记了,户主是谁,多大范围都登记在册。 如果你家户主的户口还在农村,且你家户主名下有一块宅基地,那么,在你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推到重建的。 在推到重建的时候,只要你不超出原来的范围,也只要你推到的不是别人家的宅基地,是不犯任何法律法规的,你尽可以放心重建。 第二: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1.村民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2.村民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使用。如发现有违规占用多处宅基地,拆除违规建筑,村集体收回建设用地。 3.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4.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5.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只要你了解、遵守这些规定,大可以放心把自己的宅基地推到重建。原来的旧房危房,建设成新房,安全、美观、才能彰显题主你的财大气粗来,是不! 农村的房子如果是危房,谁也挡不住你翻建新房,只要你是农村户口,而且还必须是那个村集体的户口。 如果是继承父母的房子,而你的户口已经迁到别处,你是没有权力推翻重建的。可行的方案是经父母的名义来建。如果父母已经不在了,你将无法用父母的名义来建,也就是无法翻建。你只能对父母的房子进行维修。如果维修之后并不妨碍居住,也没有必要重建了。 根据题主的描述:说是属于农村户口,问农村宅基地还能推到重新建房吗?按道理是可以的,农村户口是符合条件的,但是也有很多其他原因是不可以推到重新建房的,而且现在每个农村的政策都不一样,具体还是按照当地的政策来看。一般来说,有以下这几种情况的,是不能推到重新建房的。现在很多农村都已经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每个农村户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而且还有面积标准的,比如我这里,属于山丘地区规定不能超过120平方米的。如果你在村里只有一间房屋,因为房子老旧,想要推到重新盖房是可以的,不过现在盖房子比较严格,首先要向村委申请上报,经过批准才能盖房。对于只有一个户口的,在村里有两间或以上的房屋,这种情况是不能推到重建的。如果家里孩子长大结婚了可以试下通过分户来重建房屋。现在有些农村已经开始实施新农村建设了,当然并不是全国所有的农村都会建设新农村,这是针对某些地区的情况来定的,比如像一些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生活环境较差等等原因的农村。通过新农村建设改造,让农村农民生活更加便利。对于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的,统一建房的,这种情况是不能推到自己房屋重新建房的。有些农村由于要被征用,作为建设使用的,比如我表妹的家乡,她家里全村土地都要征用,说是建设高速公路和高铁站,在村里贴了征地公告,从贴公告即日起,村里的房屋就不能加盖、翻新,还有不能新建房屋,所以说被列为拆迁区的农村是不能推到重新建房的。在你们农村,现在还可以建房吗? 近年来农村土地改革越来越忙,政策也多。从明年开始农村土地将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想盖房子就没有以前那样方便了。明年开始必须遵循这三项规定。 一/.面积不可超出当地宅基地标准面积。 国家规定农村房屋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但如果多宅总面积没有超标准宅基地面积也可以,否则将会被拆除 二./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以内的结构建筑! 农村盖房现不仅只是在面积上有约束,在高度,结构上也有相应的规定。针对具体的地区要求来! 三./必须在村部规定的范围以内建房! 农村建房要经过村集体的批准,莸得相应的宅基地,手续,才能选址建房。另外想要翻新建房也要向村集体报备,同意方 可动工! 说说我们这边的情况吧 坐标湖北宜昌。 看题主说的是自己家里的户口还在农村,是想回农村原来的宅基地建新房吧 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推倒重新建房的,不过有一些条件和标准需要注意。 第一种,本人的户口还在农村户口本上 1:我们这边的房子在好几年前就已经确权了,而且是“一户一宅”制; 就是说你的户口还在农村,且在户口本上,你是可以推导重建的,不过占地面积标准不能比原来的大,当然了如果你是有关系能把手续批下来也是可以的。 2:如果原来自己家里有好几栋房子,那么你只能通过分户来解决,然后在推到建新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有一栋房子,现在想分户来建房子,这样的很难,不知道其他地方是什么政策,反正在我们这边没办法,村里是不会同意分户的。 3:推到重新建房子是要在村里审批报备的,通过之后才可以开始弄; 第二种,户口已经不在农村,但是家里的老人户口还在 1:这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做,还是只能以家里的老人的名义来申请。 比如:我的大妈今年把土房子推到了重建,两个女儿的户口已经出去了,只有大妈一个人的户口还在这里,所以是以大妈的名义做的。 但是新建的房子子女是可以享受继承权的。 第三种,如果你的老家所在地已经被列为拆迁区的,是不会允许你做新房子的 第四种,属于新农村建设,家里已经分到新的房子,也就是集中安置房, 这种也不会批准你在原来的房子上面建设新的房子的。 值得注意的是: 1:宅基地是保障农民住房的土地,虽然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格了,但只是防范一些不法分子乱用宅基地的,而对于真心需要进行重建的农民,那都不会进行阻拦的,如果真的不让你重建,可能就是你不符合重建的资格的。 2:城市户口继承父母的农房。对于户口已经迁去城市的人,仍然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农房,不过不允许翻新重建,如果有破损或者要装修装饰是可以的,只是不可以重建,因为继承农房,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继承人对宅基地有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当农房倒塌了不在了,那使用权就终止了,如果可以不断翻新重建,那不又成了永久拥有了,跟农村居民好像就没啥差别了。当然,现实生活中,只要不太影响周围邻居和其他村民的利益,村里也不会过多干涉,跟村委会申请下,一般会同意翻新。 这个问题是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的。我国地大物博,农村着落各不相同,所以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位置,具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是在城中村或者城边村,正面临着城市规划和拆迁,这样的地方是不允许翻盖新房的,你必须把旧房维护修善好,这样维持到拆迁时,你就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费,如果房屋不存在了就什么也得不到了,因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你只有房屋所有权。 如果在新农村规划范围内,也是不允许翻盖新房的。因为规划设计单位要根据各村房屋现状制定拆迁规划,各村房屋仍然处在变化当中是不行的,也不利于达到保护耕地的原则。 如果处于公路、水利、机场、铁路等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规划中的位置,也是不允许翻盖新房的,这些建设项目投资大,拆迁任务繁重,各级政府都严格要求渉及区域内严格房屋管理。 除去以上情况,其他地方的宅基地都可以翻盖新房,不过现在管理较为严格,要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然后带着户口本到所在地土地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拿到这些手续后,就可以翻盖新房了。我们都知道《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不允许一户多宅。如果对于之前的旧宅不满意,想要重新盖一处肯定是不被允许的,会影响村民的集体利益。 只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虽然现在农村建房条条框框的规矩很多,但是农村的人都是邻居,都是相处了几十年的老邻居,一般不会多做为难,只要经过村委会和村中半数以上的农民同意就可以重新建房,当然前提条件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如果当地政府要集体拆迁肯定也不会允许推到重新盖房,不过这是一种好事,政府也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环境,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当然也会重新分配回迁房,有的原宅基地面积达或者户口人数比较多,也可以分套大房子或者多套房子。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人会不经过审批之间推到重新盖房,当然你盖好了也不会说之间给你拆了,不允许你盖,但是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只会给你房屋的一些补偿,对于宅基地是没有多余的补偿的,所以如果符合条件的要先去申请再重新盖房,以防造成不必要纠纷和损失 。 以上是我关于“农村的宅基地现在还能推到重新建房吗?”的回答,不知道您还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大家好,弯弯来了。弯弯也是农村户口哦。 题主,我要告诉你不是所有在农村有户口,都可以推倒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再重建的。 当然不能重建的地方很少,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和已经规划好的城乡结合部,还有就是道路或水利工程规划的地方。 如果是道路或水利工程规划的地方,修建这种工程的单位是有赔偿款的,还会另外划地给你重建房屋。 所以上述的这些地方推倒重建肯定是不行的。 另外的城中村和已经规划好的城乡结合部虽不能推倒重建但也不是没办法变通。 我们可以加固,推一面墙修一面墙。但是这个房屋不能加高,原来是几层就是几层。还有整个外形不大变样,内部可以小调整。再一个面积不能变大,最后安全一定要注意。 如果在可以重建的地方就简单了。 首先我们别忙着推倒旧房,先找村上和乡里的干部来看一下是否是危房。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危房改造工程款可以申请。还有就是是不是属于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域,比如悬崖下,江河边等,这类地方是要另外选址重建的。 好了上述问题都没有就可以走程序了: 1、到村上开证明手续 2、拿上宅基地的本本和村上开的证明到乡里找国土员办理重建手续。重建房的面积是根据户口本上的人数来定的。我们这里的人标准是每人每30平方,每户有最高限数。如果只有一个人在户口本上也可以批到90平。 手续办好就可以推旧房建新房了。 弯弯家前两年就在原址上重建了新房,走程序很简单还不用花钱。还是现在的政策好,以前办身份证自己写证明就盖章都要5块钱。现在找村里、乡里的人来办事饭都可以不用招待,更不会花钱,真是比以前清明得太多了。 不知题主你家老宅是那种情况呀,弯弯的回答能帮到你吗?

请问云南保山异地搬迁宅基地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云南省宅地基面积标准参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近郊区人均20平每户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坝区人均30平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宅基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原宅基地面积已达标准,又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居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由原批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在无商品房出售和不能统一建房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确需自建住宅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户口在册人口计,每人占地不超过15平方米,4口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人少地多的边疆民族地区、高寒山区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分宅基地多大面积

亩是中国市制土地面积单位,一亩等于六十平方丈,大约666.67平方米。现在计数大都以十为一个单位进位,即把1亩地分为10分。单位换算1亩=10分1亩=60平方丈=6000平方尺;1米=3尺;1平方米=9平方尺;倒过来 1平方尺=1/9 平方米;所以 1亩=6000/9 平方米;1分=600/9 平方米=66.67平方米1厘=60/9 =6.67分这样算下来,把1亩地分为10分,宅基地四分一厘三,即10分的四分一厘666.67×41.3%=275.33平1亩=666.67平方米=10分;1分=66.67平方米。 依次换算,就可知道亩、分、平方米之间的关系了。 亩和分都是指土地的面积。关于宅基地审批面积,国家并没有强制性政策。而现实许多事情往往决定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所以很多内幕的事情就不好说了,你家想多批点地,最好和乡村干部搞好关系。有宅基地证按按宅基地证面积算赔偿,没有宅基地证按航拍图上的占地面积(与现场测量相结合)取75%,,农村的房基本上都没有房屋证,有房屋证的二层或以上可算面积,如果没有,二层以上不算,二层酌情,看当地拆迁政策一户4人的宅基地就是80至120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档执行。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规定农村宅基地多大面积,可以建多大面积房

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老宅基地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法律主观:一、老宅基地没证了怎么办1.到县级国土分局办公室调阅宅基地副本(复印件);2.由户主申请补办宅基地,申请书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3.携带本户户口簿、身份证,到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补证手续二、宅基地土地证注销的情形有哪些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三、宅基地的申请手续有哪些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4、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6、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老宅基地没有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随着近年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老宅基地需要重新测量且办理相应的证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宅基地满足4个条件可以转让

法律主观:农村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政策和法规。在实践中, 农村宅基地 转让有哪些条件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相关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一) 宅基地使用权 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宅基地 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 户口 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 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效力。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 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 买卖合同 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行为的买卖合同。最后,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 合同无效 。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 解除合同 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 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 房屋出租 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可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基地变更户主名字申请书范文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姓名变更申请书范文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无宅基地住房证明怎么开

1.办理的地点:个人原始户籍所在地的房管部门。 2.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非本地户口的,可以去到个人现在生活的城市的房管局,开具本市无住房的证明。 (2)带上户口本、 身份证 ,准备的是原件和复印件。 (3)已婚人士需要携带 结婚证 ;离异人士需要携带 离婚证 ;未婚人士需要携带 单身证明 。 (4)一般情况下异地 购房 ,需要办理两次无住房证明。一次是申请贷款购房时,需要有现所在地的无住房证明;一次是办理 契税 时,需要有原户籍所在地和现所在地的两份无住房证明。 (5)为本地户口的,是以家庭为单位,携带每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 (6)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员可以不用每位都到场,家庭也可以派一名或几名代表,但是每位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还是需要提供。 以上是对无 宅基地 住房证明怎么开问题的回答

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办理通知怎样办理

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村集体开具的证明等;2、填写《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申请审批表》以及《承诺书》;3、初审及公示、复审、联审及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审定、公布、入库。《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申请纳入名录库:(一)户内无宅基地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二)户内仅有一处宅基地,本户中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且其名下无宅基地的人员;(三)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宅基地使用者;(四)原宅基地已被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原使用者;(五)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附件1: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办事指引》(一)准备。申请人需要先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3.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二)申请。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申请审批表》以及《承诺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复印件。(三)入库。待初审及公示无异议、复审、联审及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公布。以最终公布的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名单为准,若申请人在名单内,则入库成功,享有相应的权益资格。

全国宅基地试点有哪些

问题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试点方案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 ***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 问题二:宅基地流转试点有哪些 全国土地流转的33个试点县: 北京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北流市、海南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 *** 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平罗县、新疆伊宁市 问题三:全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哪些 因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也是指有很多的地方很容易出现问题。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4、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问题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四川、安徽两省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问题五:33个土改试点中哪些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制度改革不等于特赦,轻微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处理处罚就算了,对于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不处理处罚,全国人民可不同意,放纵违法本身就是违法,有些高级干部不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就只强调关心改革 问题六: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2017年农民必知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 ②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 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 ③退出宅基地补偿可能会有所提高 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 问题七: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试点有哪些 每经评论员 叶檀 日前, ***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土地的所有制不会改变,这是根本,建立在现行产权基础上的承包权、经营权等可以进行交易。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建立的是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经营权交易市场,保护流转、经营方的正当权益。 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实行承包权交易、经营权抵押等,盘活现有的土地资产,建立现代化农业。土地承包权转让在各个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已经非常普遍,江南一些经济发达村镇每年转让承包地每亩获得800元到1500元不等的收益,允许承包权转让是对市场经济中某一自发现象的追认。 农民所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土地溢价、交易活跃度、转让后的经营范围划定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表示:“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址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这三种权益就是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址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通过三证、三权的确认,然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流转市场。” 拥有土地承包与经营权的人可以转让、抵押,让土地从僵化的资产成为活的资产,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目前交易市场等已陆续建立,据国际在线报道,为了帮助农民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在全国1200多个县市区、15000多个乡镇,陆续建立了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地流转的价格在交易中心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公开竞标。 一块土地经营权转让,如果是在肥沃的经济作物区,出价者如果足够多,也许可以得出对农民有利的有效价格。土地经营权转让价格相差极大,只要是市场价格,都可以接受。在开始阶段,重要的是建立规则,统一交易市场,以公平的规则发现价格,提升交易效率可能是第二位的任务。 假如在转让过程中,基层 *** 逼迫农民将土地转让给 *** 早已中意的大型企业,暗示其他市场主体不要参与竞争,那么转让过程就可能变成一种土地溢价的不公平输送过程,不掌握定价能力、谈判能力的农民可能将承包权以极低的价格长期出手。 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将有一些农业经营大户浮出水面,他们现在辛苦经营的大农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最终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长期、安心地经营农场,土地产权保护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对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可能得到了过度关注。 这一制度建设落地时间可能会比较长,首先要试点而后修改法律,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试点时间可能长达两三年。2014年10月,农业部提出将在2017年底完成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另有媒体报道,此次土改方案中,农地入市仅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对于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仍采取先试点,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 问题八: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 *** 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 *** 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 *** 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 *** 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 *** 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 *** 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 *** 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 *** 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 *** 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 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 问题九:2017农村宅基地将会发生哪些变化 一、宅基地审批越来越困难 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都很少了,随着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从今年起,再想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获得审批将会越来越困难。 二、宅基地确权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土地确权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确权后还会为村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让农民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三、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 现如今,很多人进城买房落户之后仍不愿退出宅基地,主要还是因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少。然而,随着宅基地制度试点地区改革后,国家或将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以便村集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农村宅基地将可能入市 近些年,为了加快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大量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其中不乏大片的宅基地。然而,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获得的补偿却比较少。所以,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其中一部分就是宅基地性质)用地将很可能入市。 2016年12月中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可见,推动全国农村土地入市或箭在弦上。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五、多余宅基地将被收回或有偿使用 目前的农村还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多余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村民,或者收费使用,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不得知。 六、进一步推进宅基地抵押贷款 在部分试点地区,有资金需求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当作抵押物,向信用社或者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底,当试点地区的土改工作完成后,很大程度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措施将会被应用到全国更多的省份。 问题十:2015年3月9日,哪些33个地区进行试点?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政策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 *** 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 *** 自治区平罗县、新疆 *** 尔自治区伊宁市。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序号: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序号: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审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试点方案

U0001f613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我为您收集整理了一些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范本,欢迎阅读与借鉴。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方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业主)、乙方作为出资方,双方合作兴建住宅楼。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建房,甲方提供使用权属自己的、位于江北市鼎棋镇幸福居委会新屋地村宅基地一块,基底面积合计约五仟贰佰捌拾伍平方米(约5285M2)(集体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 ),乙方负责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地下一层、地上八层的住宅楼一幢,总建筑面积约五万贰仟柒佰平方米(约52700M2)。    我精心推荐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合法吗

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这样的协议本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合作建房合法吗

法律分析: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出资合作建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大家庭成员时,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既符合农村亲情互助的道德要求,也符合农村善良风俗,更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海南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规定

法律主观: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 农村宅基地 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海南 农村宅基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 土地所有权 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只要不 违反法律规定 ,就有效。大体说,在农村合作双方系同一个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且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建设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有效;否则,无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本村村民,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