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是如何管理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 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二) 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三) 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四) 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五) 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七) 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八) 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  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一) 按班次要求。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  (二) 交接项目: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上各班次发生的报警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交接设备操作情况;备品交接情况;各项通知及其他情况。  (三) 交接班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逐项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纪录并签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 消防 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吕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帮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宝石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点工负责施工。  2、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 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 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 明火作业管理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 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 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六) 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8、 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4、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十、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属于医院,周边能设立娱乐场所吗

不属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围可以设立娱乐场所。但是,周边设立娱乐场所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高消费娱乐场所包括

高消费场所设计的地方非常的广泛, 比如高级餐厅 ,比如高级游泳场 ,健身房,私人定制的麻将馆 。还有一起买奢侈品的地方, 打高尔夫球的地方 ,一些很讲究品味的喝酒喝茶的地方, 这些地方都可以被称为高级消费场所, 这些场所主要是为富豪们准备的量身定制的一起服务 。

娱乐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是什么?

娱乐场所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娱乐场所平稳、健康的发展,为了保障娱乐场所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为了兼管各部门的利益、调动经营积极性,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制定本安全工作方案。 一、总体责任指标 1、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经营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安全经营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2、将安全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其他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经营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积极支持安全经营所需资金,并鼓励和支持安全经营科学研究和开发。 3、建立和完善安全经营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经营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4、严格落实我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5、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等法规的宣贯;并结合实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7、依规加强培训。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8、加强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经营的事项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经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重视劳动保护和设备安全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经营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和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整治,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组织,达到验收条件。 10、完善企业安全经营保障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事件和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严格组织调查处理,批复、处理率达到100%。 11、推进安全经营工作的创新。重点在监管方法、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事故防范和救援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使安全经营、综合监管与社会和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指标 1、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员必须执行“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措施不放过)。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岗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 7、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安全隐患,安全活动记录。 8、部门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公司的工作情况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9、各岗位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三、奖惩措施 1、通过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总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2、凡因领导忽视安全、责任不到位、失职失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娱乐场所春节期间消防安保措施怎么写?

有滴、、戳我的简介看下~~

娱乐场所禁毒培训和宣传教育总结怎么写

强调宣传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老人娱乐场所有哪些

  老年人应该多参加一些社区娱乐活动,这样有助于延缓衰老,那么老人娱乐场所有哪些?社区老人娱乐活动有几种呢?哪些适合老年人呢?我将为你介绍老人娱乐场所有哪些。   老人的娱乐场所   1、社区是居民生活交往的场所,也是社会成员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的活动的地方。社区通过其基层组织开展各种社会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促进人们相互交往与互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社区越是能动员其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就越有利于促进社区的建设与发展。   2、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3、小区公共场所,公园、花园。   老人室内娱乐项目   1、书画   自古以来,书法家与画家多长寿,所谓“画家多长寿,寿从笔端来”。如历史上着名的颜 、柳、欧、赵四大书法家,其中三位都年逾古稀。近现代书画家中长寿者更是不胜枚举,如近代画家何香凝、齐白石皆年逾九旬。   书画养生,包括习书作画和书画欣赏。习书作画是亲自握管,融学习、健身及自我欣赏为一体。书画欣赏则是通过欣赏和品味古今名家的书画碑帖等艺术珍品,从而获得心灵的共鸣和美的享受。因此,均有益于身心健康。   有人把练书法、绘画比作“不练气功的气功锻炼。首先,书法讲究意念,练习时必须平心静气、全神贯注、排除杂念,这与气功的呼吸锻炼和意守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书法、绘画都讲究姿势,要求头端正、肩平齐、胸张背直、提时悬腕,将全身的力量集中在上肢,这与气功修练的姿势极为接近。   2、音乐   音乐能陶冶心灵。古希腊着名的数学家、天文学家毕达哥拉斯说:”把各种音调融合在一起,能使各种莫名其妙的妒忌、冲动等转化为美德。“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如果教育得适当,节奏与和声比什么都深人人心,比什么都扣人心弦。大家知道,当我们用耳朵感受音乐旋律时,我们的精神世界就会起变化。“一曲节奏明快、悦耳动听的乐曲,会拂去老人心中的不快,使老人乐而忘忧;此时,体内的神经体液系统处于最佳状态,从而达到调和内外、协调气血通行的效果。一曲威武雄壮、高昂激越的乐曲,可使人热血沸腾、激情满怀,产生积极向上的力量。老年人应该选择那些健康、高雅、曲调优美、节奏轻快舒缓的音乐,达到消乏、怡情、养性的目的。   3、奕棋   下棋是一种静中有动、外静内动的活动,需要凝神静气、全神贯注,神凝则心气平静,专注则杂念全消。而棋局的变化,可以锻炼人的应变能力,既是一种休息、消遣,也是一种益智养性的活动;下棋也是一种有兴趣有意义的脑力活动,棋盘上瞬息万变的形势,要求对弈者全力以赴,开动脑筋,以应不测,两军对垒,这是智力的角逐,行兵布阵,是思维的较量。经常下棋,能锻炼思维,保持智力聪慧不衰;与棋友会棋,磋商技艺,能增进朋友之间的往来,特别是老年人,下棋做为一种活动,也可使人精神愉快,有所寄托,使身心舒畅。   4、阅读   阅读可以养生,使人心宽体健。身体受心灵支配,忧虑致病,阅读使人不易陷入世事纷争,大学者中多寿星,原因在此。   读书使人开心,阅读健康的好书能触景生情地使读者进入作者的墨笔世界,了解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诸多方面知识,提高养生本领,增添生活乐趣;读书使人静心。读书能使人的注意力集中,不仅能使人获得无穷乐趣和心理上的满足,还可调节人的心理,目前在欧美国家”读书疗法“悄然兴起;读书使人舒心。读书舒心,是由怡情养生带来的结果,人与书中的情节共鸣,可以产生出认知趋同,灵魂净化,意志振奋的效果。   5、养花   花草最为人们所知的作用就是净化空气,尤其是能吸收很多的有害气体比如说甲醛等。养花不仅可以供人欣赏、美化环境、令人赏心悦目,而且花的香气还能起到灭菌、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鲜花释放的芳香,通过人的嗅觉神经传入大脑后,令人气顺意畅、血脉调和、怡然自得,产生沁似脾的快感。   老人日常活动的注意事项   1、日常活动。尽可能长久地维持老年人的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能力是日常照护的重点内容之一,良好的社会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的保持,是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保证,也是延缓各系统功能衰退的重要措施。   应尽可能地让老人参加一些老年活动,相互间交流思想,获得心理支持,使老人重新进行自我调适,使晚年生活过得有意义。平时多开展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棋类活动、编织、读报、听广播、看电视等,尽可能地让老年人自己料理生活,如买菜做饭、收拾房间、做好个人卫生等,使老年人尽可能地达到自理生活,不可图省事而一切包办,避免过度照顾而加速老年人身体功能的衰退。   2、体育锻炼。合适的体育锻炼可以促进人体新陈代谢,增强和改善心肌功能,增加心力储备及血管弹性,促进血液循环,同时增加肺活量,降低血胆固醇,改善组织供氧,也能消除紧张,改善精神抑郁状况等。应根据老年人自身的要求和身体状态选择合适的锻炼强度和运动种类。

现在室内休闲娱乐场所里面都有些什么活动或娱乐

nmj

开一家娱乐场所需要什么手续

拿法人身份证,办理娱乐场所许可证。「周先生,请见谅,邵总刚刚吩咐过了,半个小时内不能让任何事情打扰她的休息,麻烦你先暂时在这坐一会吧,还有二十分钟,我就会向邵总通报的!」王静香措词很婉转,但表达的意思却非常清晰。

娱乐场所配备保安的人数要求

对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最低必须配备2名以上保安人员,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名保安人员;迪斯科舞厅,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保安人员。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法律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娱乐场所人员登记干什么用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的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等。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法律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近日,福州一娱乐场所限制最低消费被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什么处罚?

有关部门对这家娱乐场所进行了处罚,还要求娱乐场所进行关门整改,直到整改完成之后再重新开始营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是否废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哪里都不会废止。

娱乐场所如何怎么正确安装、使用安检门? 详细03

乐场所安检门的使用操作方法。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国务院 第122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 号《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并予200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本公司为配合这一新条 例的出台,改进原有安检门,采用第三代安检门材料(外框是铝合金 结构,中间由 ABS 和 PVC 组成)区别于传统安检门木质材质和玻璃 钢材料,具有更高的阻燃、防腐性能和稳定性能。它采用双探测源红 外线切割,控制电磁,当人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国家管制刀 具通过时能产生报警,能准确探测到人身上携带的国家管制工具。 适用安检门的检查范围和实际操作:检测武器和刀具,降低灵敏 度,可以排除手机、扩机、钥匙,根据客户需要,可以调节其灵敏度, 达到最佳报警检测效果。 安装安检门的目的是为了能有效的排除人身体上携带的手机、打 火机、钥匙及皮带扣等含有金属的物品,只对大型的管制刀具,枪支, 进行报警,以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程序和杜绝违法活动。 安装环境要求:安检门适宜安装在娱乐场所入口处,不适于露天 安装,要防止风吹雨淋,最好安检门的安装地点要高出地面 5cm 左 右,并在周围1 米范围内不应有大块金属物品,预防安检门工作的时 候有不必要的外界金属干扰,从而提高安检门的检查精度和准确度。

台球厅算不算娱乐场所

一、台球厅算不算娱乐场所1、台球厅算娱乐场所。定义如下:(1)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台球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场所;(2)打台球属于娱乐活动;(3)台球厅有相对应的营业执照等一切符合娱乐场所的资料。2、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审核范围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哪些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3、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4、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

我想咨询下,酒吧属于娱乐场所么?

当然属于。

酒吧是否要办娱乐场所许可证

经营酒吧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就像开酒吧需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开酒吧需要办理以下证件:1、娱乐场所经营许可2、卫生许可证3、个体;4、酒类销售证;5、环保证(噪音排水);6、安全许可证;7、市政的广告证(就是你的招牌的许可证)8、工商税务登记证。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台球厅算不算娱乐场所

台球厅算娱乐场所。定义如下:1、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台球厅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场所;2、打台球属于娱乐活动;3、台球厅有相对应的营业执照等一切符合娱乐场所的资料。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哪些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如下:1、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3、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4、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审核范围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文化局管哪些娱乐场所

法律分析:文化局的全称是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局主管当地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当地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能部门是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怎么样经营一个娱乐场所,有从事这行业的,给点建议,谢谢、

常 呿 嗒 地 方没(森么)问题 的人, 吔 茤kec.baidu/www.bd-q.com?shte····································这样的情况一般是系统有问题,重装操作系统即可恢复正常。1,将系统盘(系统光盘,系统U盘均可)插入电脑。2,重新启动电脑,进入BIOS,在BIOS里设置系统盘为首选引导设备。3,重新启动后,系统从系统盘开始引导,引导后就是正常的安装了。4,根据安装程序提示,完成系统安装。*如果没有系统盘,请拿到电脑公司,电子市场,会装机的朋友那里去吧。注意:1、请用原版安装盘进行安装,安装系统并不需要用什么老毛桃,大白菜,PE及GHOST之类的软件。2、请用随机的驱动盘进行驱动安装,或者到官网上下载对应的驱动程序进行安装。而不建议使用驱动软件安装的公版程序安装。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渝文广发〔2007〕124号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编辑本段第三章经营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编辑本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编辑本段意义促进文化市场繁荣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文化部定于1999年7月5日至11日开展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活动,请各地根据文化部《条例》宣传提纲抓紧做好工作。编辑本段依法审核依法审核娱乐场所依法审核娱乐场所,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施行前,暂停新的娱乐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结合重新审核工作,对现有娱乐场所彻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审核范围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审核内容。根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等经营形式的,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等有关材料。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宗旨;单位名称、地址和场所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审核条件。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顾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从实际出发,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或者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审核程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编辑本段强化监督强化娱乐场所监督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当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者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报、承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进入所属行政辖区内的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从严惩处。编辑本段做好准备做好实施的准备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保证娱乐场所管理的正常进行。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条例》颁布施行以前的娱乐场所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以《条例》为依据,对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程序报请当地政府、人大修改。编辑本段注意事项有关消费者的规定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安全设施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罚则

狸 媔 都 牁 以 琓请 芳 伈elu.baidu/www.h-ya.com?kjhlo-------------------计算机-属性-高级系统设置-性能设置-“高级”选项卡-虚拟内存-更改-选择要设置的驱动器c盘,2、选择系统管理大小或者根据需要选择自定义大小-设置-确定。3、杀毒软件装种占资源小的,如 nod32,或只装一个辅助杀毒软件。4、尽量设置ip 为静态ip ,可以减少电脑开机启动时间和进入桌面后的反映时间。5、很多人电脑开机后前几分钟动不了都是这个原因)(2)电脑桌面不要放太多文件和图标,会使电脑反应变慢的,软件尽量不要安装在c盘。(3)关闭一些启动程序。开始-运行-输入msconfig—确定-在“系统配置实用程序”窗口中点选“启动”-启动 。(4)建议只装一个主杀毒软件,装多个会占电脑资源,会使电脑更慢。(5)定期的对整理磁盘碎片进行整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渝文广发〔2007〕124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编辑本段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编辑本段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意义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文化部定于1999年7月5日至11日开展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活动,请各地根据文化部《条例》宣传提纲抓紧做好工作。 编辑本段依法审核依法审核娱乐场所 依法审核娱乐场所,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施行前,暂停新的娱乐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结合重新审核工作,对现有娱乐场所彻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审核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审核内容 。根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等经营形式的,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等有关材料。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宗旨;单位名称、地址和场所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 审核条件 。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顾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从实际出发,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或者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 审核程序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 编辑本段强化监督强化娱乐场所监督 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工作人员包括主管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综合娱乐场所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娱乐项目应当分开设定;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或者娱乐活动区域,在入口处应当设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最低消费标准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店堂明显位置标明最低消费标准的数额和服务项目。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演出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演出业务,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或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籍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演出应当由二类以上演出经纪机构申报、承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经营组台演出,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进入所属行政辖区内的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法律法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保安的违法行为在没取得文化许可证时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处罚

保安不合规的,可以由公安处罚;没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公安也可以依法取缔。有证的,公安可以向文化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扩展资料: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处罚法位阶更高一些。处罚法没规定的用条例。

做为一个经理该如何管理好KTV娱乐场所

  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有外因所影响再就是内部因素。  首先看看员工离去的几个外因  ①每年一到求职的高峰期就会有很多的员工离去  一般在每年的春节后的前两三月,即是员工求职的高峰期,有很多娱乐场所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会在这一时期招聘很多员工当你的员工对自己目前的工作感到厌倦的时候他们就会离开你的场所。因此到这一时节的时候经理们要注意自己的管理方案了。  ②有些比较优秀的员工被其它场所看重,使用各种办法把其调入自己的场所  做为一名经理你应当注意每一名员工的表现当注意到他们比较优秀的时候一定要重用他们让他们觉得自己留在这里很有发展前途。  ③外来压力迫使员工离职  对于本场所的一名老员工开始他们并没有离职的念头,但是,当看到别的员工跳槽成功,拿到较高的薪水、有更好的发展,或者员工身边亲近的人不断在其耳边鼓噪、施加压力时,便会不自觉地两相比较,觉得自己比跳槽成功的员工更有能力、更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发展,员工们会不由自主地选择跳槽。  以上三个原因是外面的因素致使的员工离职,下面外面再简单的看看其内部影响因素。  ①在内部因素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经理管理人的管理方案致使员工的离去  一名优秀的经理将会不断的完善自己的员工管理方案,要想让留住自己的员工就需要对他们有充分的了解,比方说在日常工作多关心体谅员工,在管理的时候实行人性化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②员工薪水的多少也是员工离去的重要原因  对于那些出来打工的朋友们来讲他们为的就是这些,当你的场所给他的薪水过少的时候他们自然会离去,再好的员工也会离你远去,因此娱乐场所经理们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对于一个娱乐场所来讲员工的离职是非常正常的事但是如果你想留住你的优秀员工那么就需要了解这些员工离职的原因。

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的禁毒管理,杜绝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发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是指:  (一)饭店、宾馆、旅店、洗浴、按摩室等场所;  (二)歌厅、舞厅、酒吧、网吧、棋牌室、游戏厅(室)等场所;  (三)其他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禁毒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督促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建立健全禁毒管理有关制度;  (三)与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签订禁毒责任书;  (四)负责对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及备案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职责。  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相关禁毒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或者在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开办后15日内,负责人持本人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局为本人和从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从业。第七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和守法经营教育。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市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的培训和教育。第八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报警。第九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遵守下列禁毒管理规定: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与从业人员签订禁毒责任书;  (三)大厅、包厢、包间内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警示标志,并注明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包厢的门锁、门窗透明度、灯光等应当符合要求,包厢内的电视应当设置禁毒宣传屏幕保护系统。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备案人数每人1000元至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巡查制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未报警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对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规定,未按照规定悬挂禁毒警示标志或者禁毒警示标志上未注明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举报电话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四)规定,包厢的门锁、门窗透明度、灯光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包厢内的电视未设置禁毒宣传屏幕保护系统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工作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或者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在吊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毒行为被处罚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导致再次发生涉毒违法行为的;  (二)从业人员为吸毒、贩毒人员通风报信,妨碍缉毒、禁毒工作的;  (三)从业人员参加吸毒、贩毒活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毒品的。

国家对娱乐场所的政策

睁只眼。闭只眼。不能违法

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中,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八条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以及合并或者分设经营场所,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临时性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实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第十一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原审核和发证机关办理审验手续。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抵制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拒绝非发证机关扣缴经营证照。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收费和罚款。第十五条 消费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必须文明、守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娱乐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内的标识、游戏方法说明和游艺内容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禁止将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第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游艺机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安全设施检查,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人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标识应当注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电子游戏、游艺活动负有教育和监护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或视屏内设置、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在营业期间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标识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技术监管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娱乐场所应当将监管录像资料完整留存30日备查。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建立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将从业人员、营业时间、营业日志、消费人数、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行业协会认真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职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文化部令

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活跃繁荣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卡拉OK设备和附设乐队伴奏、歌手演唱、各种表演的茶座、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和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营业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关证明资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有关资料;  (四)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申办的,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六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由文化部统一制定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其它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及外省省级驻豫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军级机关(含省武警总队)直属单位申办娱乐场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也可授权当地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除前款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办的,由市(地)、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第八条 开办娱乐场所应具备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娱乐场所须具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第九条 娱乐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经营收费、财务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税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 娱乐场所的演出人员必须按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演出证。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演出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负责人,应按文化部有关规定培训考核,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具体培训、考核和资格证书的签发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和监督管理,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稽查制度,稽查人员凭文化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辖区域内执行公务,娱乐场所应自觉接受和协助检查。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审批发证的娱乐场所征收文化专用资金和管理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行收费。禁止重复收费。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制度。娱乐场所应在每年12月份,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审验换证不得收费。  经批准的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海口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第四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仅限在综合性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开设。第五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设施和技术资料;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符合安全、通风、照明等条件;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置10台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娱乐场所,必须有专职执勤人员维护秩序;  (五)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活动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台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第六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第七条 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经营场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增减电子游戏机数量、更换电路板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经营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开办老虎机、角子机和苹果拼盘经营项目;  (二)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三)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四)电子游戏机的音乐、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内容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  (五)有奖电子游戏活动,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不得兑换现钞。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检查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第十条 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营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没收电子游戏机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电路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扣押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严禁无证经营。”四、将第六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四)禁止进行色情活动以及为色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五)禁止为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将第六条原第(五)项序号,顺延改为第(六)项。六、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七)对顾客遗忘的财物应登记造册并告示招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拾遗物送交公安机关。对违禁品、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七、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八、在第九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为第(四)项:“严禁色情活动;”  第九条原第(四)项序号改为第(五)项,原第(五)项序号改为第(六)项。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拒绝、阻碍审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十一、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十二、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三、将第十五条序号改为第十七条,且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批准,擅自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四、将原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营业性的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五、将第十六条序号改为第十八条,其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十六、将第十七条序号改为第十九条,将第十九条序号改为第二十条。将原第十八条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含附设激光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娱乐场所。三、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乐队、歌手及其他表演人员在本市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必须由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按国家有关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 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面积适宜、并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灯光、音响设备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三、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岗前培训合格。  四、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并持两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文化文物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第六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出租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良好通风。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按核准的容量控制入场人数,不得超员。  四、不得转包经营。  五、场内音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干扰四邻。场内照明度应适度,不得低于5勒克斯。  六、各项经营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七、不得摆放、出售、饮用烈性酒,舞池内禁止吸烟。  八、不得聘用未经市文化局登记或者批准的乐队、歌手和其他表演人员在歌舞娱乐场所内演出。  九、未经市文化局批准,不得组织专场和组台性演出活动。  十、演奏、演唱、播放的乐曲、歌曲不得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播放或者供点播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发行或者经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定的音像制品。演奏、演唱、播放供点播的乐曲、歌曲,应备有曲目单。  十一、不得以雇人或者由服务人员陪座、陪舞、陪饮等色情手段或者其他不健康手段招徕顾客。不得容留他人从事色情活动。开设包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透明度。  十二、不得允许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并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十三、接受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第八条 凡应聘在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演唱的歌手,必须到市文化局登记注册,办理乐队或者歌手证。  外省市乐队、歌手在本市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演唱活动,必须持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乐队、歌手证或者开具的证明信,到市文化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歌舞娱乐场所从事业余演出活动,必须由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持演员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和双方协议书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登记。三、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乐队、歌手及其他表演人员在本市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活动,必须由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按国家有关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参加歌舞娱乐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场内秩序,尊重表演人员和服务人员,爱护场内设施,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扰乱秩序、影响治安的,歌舞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应予批评劝姐,劝阻无效,可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共游览场所。  前款需要确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保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已批准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严禁无证经营。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通畅;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有适应需要的安全标志、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使用音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按照场所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核定人员容量;  (六)根据场所的经营范围和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公共娱乐场所应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六条 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办法,合法经营;  (二)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禁止进行色情活动以及为色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禁止为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  (七)对顾客遗忘的财物应登记造册并告示招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拾遗物送交公安机关。对违禁品、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第八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举办下列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要按市有关规定报批,且主办单位应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5日内给予答复:  (一)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及本市跨区域的大型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室内大型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大型活动。  对符合规定举办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九条 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三)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色情活动;  (五)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严禁故意拥挤、抛掷物品、倒卖票证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无证经营娱乐场是触犯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  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  2.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游艺机娱乐场所;  3.营业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卡丁车、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4.营业性多功能娱乐场所;  5.兼营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  6.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  7.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严禁从事《条例》禁止的活动。第四条 娱乐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调控布局结构,审核娱乐经营项目,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专职稽查队伍应进一步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  公安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工作进行审核,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经营。第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犯罪活动或为其通风报信,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费、罚款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娱乐场所及其器材设备,不得干涉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四条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对娱乐场所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申请;  2.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共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得申办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部门规定。对关系顾客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的地点设立,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第八条 对娱乐场所实行分部门、分级审核制度。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接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及发展布局等对其进行立项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消防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8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没有备案证能否营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未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法律法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介绍

行政性规章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2006年1月29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而制定。包括总则、设立、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58条。是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昆明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录像厅、镭射厅、音乐茶座、夜总会、各类娱乐餐饮以及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文化娱乐的室内场所。  其中国家有专业性规范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 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经营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 为方便监督管理,娱乐场所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为小型娱乐场所;  (二)使用面积在50至200平方米以内的为中型娱乐场所;  (三)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娱乐场所。第六条 娱乐场所实行法人代表负责的防火责任制。法人代表必须确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员,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管理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应急措施、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工作。第七条 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的防火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设计图纸及方案说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会同文化、工商等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其营业相关的证照。违者,由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通风管道和保温、消声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材料。通风管道穿过防火墙或者楼板的,应当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周围空隙用非燃材料填实。第十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小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采用难燃或非燃材料;  (二)中、大型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其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其它部位可以采用难燃材料;  (三)小型、中型、大型娱乐场所装修中所用的窗帘、地毡、顶毡、墙毡必须选用阻燃材料或经防火阻燃剂处理后的材料装修,方能使用。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入口高度不得低于2米,同时宽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小型娱乐场所必须有一个安全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净宽不得小于1.2米;  (二)中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不小于1.2米;  (三)大型娱乐场所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的净宽不小于1.4米。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出入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使用内拉门、侧拉门、吊门、转门、普通卷帘门,门必须易于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不得设门槛、踏步;  (三)疏散门、出入口、安全通道不得设门帘、屏风、吧台、验票桌橙及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时,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照明电路必须是双回路。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一)一般不得使用超过60W的白炽灯,使用镇流器的灯具其镇流器不得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者可燃构件上。灯具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二)特殊需要安装超过60W灯具的最大功率不得超过500W;其引入线应当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三)安装于可燃构件、可燃装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灯(射灯)、筒灯、吸顶灯等灯具,应当采用瓷灯口,并在周围用石棉板作防火隔热处理。吸顶采用木制底台的,应当在灯具与底台之间作隔热处理;  (四)各类特效舞厅灯的电动机,不得直接接触可燃物,中间应当加垫防火隔热材料;  (五)霓红灯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者其它非燃基座上。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第六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七条 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第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项的,没收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播唱工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四)、(五)、(六)、(七)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机关吊销经营者《安全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该经营项目。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四)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解读

公共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狸 媔 都 牁 以 琓请 芳 伈elu.baidu/www.h-ya.com?khjkl-------------------计算机-属性-高级系统设置-性能设置-“高级”选项卡-虚拟内存-更改-选择要设置的驱动器c盘,2、选择系统管理大小或者根据需要选择自定义大小-设置-确定。3、杀毒软件装种占资源小的,如 nod32,或只装一个辅助杀毒软件。4、尽量设置ip 为静态ip ,可以减少电脑开机启动时间和进入桌面后的反映时间。5、很多人电脑开机后前几分钟动不了都是这个原因)(2)电脑桌面不要放太多文件和图标,会使电脑反应变慢的,软件尽量不要安装在c盘。(3)关闭一些启动程序。开始-运行-输入msconfig—确定-在“系统配置实用程序”窗口中点选“启动”-启动 。(4)建议只装一个主杀毒软件,装多个会占电脑资源,会使电脑更慢。(5)定期的对整理磁盘碎片进行整理。

合肥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娱乐城(宫)、录像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娱乐场所的防火责任由其经营者负责。  娱乐场所营业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及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第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第八条 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体的,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部、地下或容纳200人以上的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其它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少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安装在绝缘材料上。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等器材和设施,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和防、排烟设施。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当安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第十六条 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对职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懂得防火基本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  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停业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消防机关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无证经营娱乐场所要怎样处理

无证经营娱乐场是触犯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在治安管理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三点:一是秩序正常二是黄赌毒的渗入三是消防安全

如何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在这里就别问了,找一些管理咨询公司问问吧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第四条 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第七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者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持有关证书,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申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二)章程;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第十条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四)场所安全保卫制度。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二)符合规定的面积;  (三)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四)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五)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六)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八)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第(九)项规定的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二)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迪吧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五)设包间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包间应有窗户并保持透明。第十三条 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和台球室的面积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子游戏厅、游艺厅面积,除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娱乐场所外,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二)电子游戏、游艺厅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  (三)台球厅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如何做好娱乐场所的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设 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经 营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1、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二、不可以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有哪些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如何申请娱乐场所分级管理网上评定

I wander in the dark sea, travel shuttle,In the water and the water where the baptism of secular prosperity,Sometimes they are strong, sometimes thin, sometimes wet, sometimes.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该管理办法中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第二章 设 立第六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  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第七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申请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第八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 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确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  (四)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内部布置平面图。  (五)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增加、变更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或者对娱乐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并向原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延续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逾期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内的标识、游戏方法说明和游艺内容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总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不得在中小学周围设立娱乐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安全设施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第十六条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处罚

擅自经营娱乐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公共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相关背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文化部定于1999年7月5日至11日开展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活动,请各地根据文化部《条例》宣传提纲抓紧做好工作。依法审核娱乐场所,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施行前,暂停新的娱乐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结合重新审核工作,对现有娱乐场所彻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审核范围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审核内容根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等经营形式的,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等有关材料。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宗旨;单位名称、地址和场所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审核条件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顾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从实际出发,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或者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审核程序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如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安全设施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如何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1、加大摸排力度,明确整治重点。适时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集中清查活动,对易滋生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行业、部位进行了全面排查,掌握经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灵活整治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健全公共复杂场所日常清查制度,规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治安大队、城区派出所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对因黄 赌 毒等治安突出问题被查处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坚持从严监管,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防范自觉性。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4、广泛发动宣传,增强管控效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 邮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群众座谈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激发了群众参与整治黄 赌 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热情。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二、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释义

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1、加大摸排力度,明确整治重点。适时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集中清查活动,对易滋生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行业、部位进行了全面排查,掌握经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灵活整治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健全公共复杂场所日常清查制度,规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治安大队、城区派出所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对因黄 赌 毒等治安突出问题被查处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坚持从严监管,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防范自觉性。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4、广泛发动宣传,增强管控效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 邮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群众座谈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激发了群众参与整治黄 赌 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热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娱乐场所包括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海口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歌舞娱乐场所,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KTV)厅和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和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实行管理监督,公安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管理。第五条 经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有包房(厢)的卡拉OK(KTV)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厢)不少于6平方米;  (四)包房(厢)有透明门窗;  (五)符合规定的消防、卫生、音响、照明(含应急照明)条件和安全设施;  (六)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规章;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经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演出证的国内外歌乐队和表演人员演出;  (二)让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  (三)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四)播放、演唱、演奏内容反动、淫秽的典目;  (五)进行色情性表演;  (六)用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七)包庇、纵容嫖客暗娼拉客卖淫;  (八)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九)敲诈、勒索顾客。第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经营;  (二)场内灯光亮度:舞厅不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低于6勒克司,包房(厢)不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应当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各种项目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并明码标价;  (五)不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料;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七)按时交纳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税费。第九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经营地址、名称、营业范围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它核准登记事项,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自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营业的,视同歇业,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举报、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到歌舞娱乐场所时,必须出示文化市场稽查证,经营者应当接受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人员的检查。第十四条 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繁荣文化市场做出显著成绩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等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没收播唱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除责令退回敲诈、勒索款项外,并处敲诈、勒索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为消费者提供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场所。第三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仅限于在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商场内经营。对现有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符合经营条件的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四条 昆明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的经营资格和工商登记管理;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监测管理;各级市容监察部门负责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及扰民噪声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进行教育、劝阻和管护。第六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业性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子游戏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式的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审核登记第八条 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行审核备案登记制度。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并不得审批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增添或更新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第九条 经营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营业场地,面积必须达100平方米以上,在其它县(市)区范围内的营业场地,必须达60平方米以上;  2、经营场地内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空间高度在2.8米以上;  3、经营场地距中小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的半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4、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其中营业性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安全通道;  5、经营场地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卫生消毒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6、经营场所室内光线充足,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经营性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申请审核登记,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  2、游戏机的机型,电路板资料;  3、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4、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市、县两级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在规定时限内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不予审核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实行年度登记、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底统一审核换发有关证照。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应当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禁止租借、买卖、涂改、伪造有关证件。经营者不得将电子游戏娱乐场所转包或变相目转包他人经营。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公开娱乐规则,设专人维持秩序,并在场所外显著位置设置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以及场所名称牌匾。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不得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第十六条;游戏机机型、电路板必须贴有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志。经营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新税率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怎么管理娱乐场所

狸 媔 都 牁 以 琓请 芳 伈elu.baidu/www.h-ya.com?kjhik-------------------计算机-属性-高级系统设置-性能设置-“高级”选项卡-虚拟内存-更改-选择要设置的驱动器c盘,2、选择系统管理大小或者根据需要选择自定义大小-设置-确定。3、杀毒软件装种占资源小的,如 nod32,或只装一个辅助杀毒软件。4、尽量设置ip 为静态ip ,可以减少电脑开机启动时间和进入桌面后的反映时间。5、很多人电脑开机后前几分钟动不了都是这个原因)(2)电脑桌面不要放太多文件和图标,会使电脑反应变慢的,软件尽量不要安装在c盘。(3)关闭一些启动程序。开始-运行-输入msconfig—确定-在“系统配置实用程序”窗口中点选“启动”-启动 。(4)建议只装一个主杀毒软件,装多个会占电脑资源,会使电脑更慢。(5)定期的对整理磁盘碎片进行整理。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