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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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几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二)突出巡查重点。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供氧站、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四、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二)突出检查重点。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之前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五、划定红线,严禁违规行为(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六、群防群治,狠抓培训演练(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七、加大投入,改善设备设施(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八、建章立制,加强队伍建设(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九、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主要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

医疗机构属于哪些?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模式可分为那三大类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一)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二)原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疗机构会计年报表;4、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按机构类别分有几类

医疗机构按机构类别有: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聘用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报发照机关审核批准。不准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类型怎么填写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摘要】医院登记注册类型是什么【提问】注册类型填写公办或者是民办。【回答】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回答】(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每天都是健康快乐向上的一天~【回答】

医疗机构按性质经营目的

医疗机构按性质、经营目的等划分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A.非营利性医疗机构B.营利性医疗机构C.公立医疗机构D.民办医疗机构。答案解析:A,B。拓展:医疗机构性质有八种: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2、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3、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4、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5、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6、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7、学校、幼儿园医务室;8、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的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门诊部如何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拿着所有的东西到北京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类别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1万个,其中医院2.3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4万个,其他机构1.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6.4万个,诊所(医务室)17.8万个。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之一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类别是什么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具体了解可咨询北京才众,希望能给你帮助。医疗机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个体诊所属于几级医疗机构?

诊所没有级别,医院的级别划分:乡镇卫生院是一级;县区医院是二级(还分:甲、乙、丙);还有个三级(也分:甲、乙、丙);三级甲等是最高级。卫生局对个体诊所就是按医疗个体来管理的。医疗机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查中心。学校(幼儿园)的医院。药房、验光师等基础医疗机构。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6.1万个,其中医院2.3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4万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6.4万个,门诊部17.8万个。扩展资料:建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这个标准(即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的医疗机构,并发行的基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实施这个标准确实困难的少数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能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报卫生部审批和归档之前实现。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以比照适用类似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民族医院的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拓展资料: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类别怎么填写

医疗机构的类别有: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其他诊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需要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纸质档1份。2、医疗机构各科室人员名录,包括:(1)执业范围、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号、执业证书号、职称证书编号。(2)有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6、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报告1份(包括科室床位名称、床位开设情况)。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1份。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我国法定医疗机构有几种

我国法定医疗机构有12中。医疗机构的种类如下: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医疗事故包括的情形如下: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河南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办法包括的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消毒供应中心工作制度1、供应室人员要树立严格的科学作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做好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及无菌物品的供应工作.3、严格区分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实现“由污到洁”的工作流程,不得洁污交叉或物品回流.4、污染物品、清洁物品、无菌物品应严格分开放置,不得混淆.5、严格掌握灭菌程序,确保灭菌效果.6、工作人员按要求着装,消毒员持证上岗.7、每日要认真清点各类物品,并做好登记,物品丢失,个人要赔偿;对破损的物品及时更换,保证及时供应.8、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爱护公物,勤俭节约.9、遵守劳动纪律.10、按时下收下送,每月到科室征求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9篇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1 我村卫生室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有关执业活动,完满的完成了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并能保障了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上做到小病不出村(社区),获得了村民的认可,现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请根据具体情况展开写) 1、公共卫生任务:我室承担了村,户,人公共卫生三大类十二项工作,全年共开展了期形式内容的健康教育,对病人进行了健康管理,对重点人群进行社区管理,开展卫生协查、协管工作; 2、基本医疗服务:我室全年共诊治病人,成效如何,有无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药物不良反应,有无出现误诊等差错行为,有无违规受到警告、记分或其他行政处罚; 3、执业机构变更情况: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具体写一年接受单位的指导或检查几次,其指导或要求要整改内容,现落实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并附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2 一年来,在县卫生局和xx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村委的领导下,我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恪守卫生职业道德,卫生院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扬长补短,更好地开展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业务开展 xx年度,我所医护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并把这种理念引入医疗服务之中。今年以来,村卫生所门诊量x人次,急诊x人次,输液、打针x人次,出卫生宣传板报x期,发卫生防病宣传小册子x次xx余份,没有发生过一起因救治不及时而引起矛盾的事情。截止xx年x月底,各项业务收入达x元。其中全年防保收入x元、其中进行新农合减免x人(次),在疾病控制方面克服人员多、流动性大的不利因素,全村共接种麻疹疫苗x份,麻疹普种率达x%,最大限度地预防麻疹的发生。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农合医疗服务,使广大农村干群及时享受政府的关怀,最大限度地为全村广大干群的健康保驾护航。 工作中态度和蔼,做到了微笑服务,把接待患者热心、诊治疾病细心、解释病情耐心的“三心”服务贯彻到医疗服务全过程。坚持随时主动上门服务,坚持每季度通过板报宣传预防老年病知识,坚持医疗文书规范化管理和完善保健制度。 二、完成其他任务工作情况 (1)、能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预防接种疫苗免疫任务。 (2)、能及时发现、报告各种传染病和转诊肺结核患者。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3)、在预防流感宣传和防治方面,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4)、在合作医疗方面,由于宣传到位,我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x%以上,并能按照上级要求按户填写,清楚明白,并能逐月上报,没有误差。 (5)、xx年按照上级要求对门诊房舍进行了整修改造,我村卫生所通过了上级验收,达到了符合要求的条件,顺利地通过了验收。 三、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情况 由于我所严格遵守医疗法规,工作中态度和蔼,做到了微笑服务,把“接待患者热心、诊治疾病细心、解释病情耐心”的“三心”服务理念贯穿到医疗服务全过程,坚持随时主动上门服务,坚持医疗文书规范化书写管理,全年没有发生一例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我所全体人员一致表示,争取在新的年度,把村所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3 我是 村卫生室一室村医,自从 年在 村从事乡村医生以来,在县卫生局及镇中心卫生院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本村认真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全面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责任所在,为此,我抱着为患者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热情接待每位病人,坚持把一腔青春热血献给社、爱心献给患者,深受广大群众的爱戴和好评。每次镇中心卫生院召开会议时,我都能认真听讲,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积极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现将20xx年本人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共卫生工作 协助完成本村健康居民档案创建工作,宣传儿童计划免疫、加强传染病管理、协助镇中心卫生院入村对本村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儿童定期开展体检,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利用宣传栏对传染病、高血压、粮尿病的防治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等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加对疾病的认识,了解各种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使之在生活中自我保健、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使我村广大群众更深刻地认识疾病。 二、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一项惠民政策,我们积极宣传,使用各种宣传方式让群众认识新农合、支持新农合、参与新农合。我们严格按照本县合疗门诊统筹核报政策规定,规范程序,不盗取新农合资金,不滥用药,使农民花小钱就能看病,让村民放心、领导部门放心,让村民真正体会到国家的惠民政策。 三、今后的打算 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帮助下,无论思想,还是业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今后在业务和服务方面更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实际服务的原则,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将一如既往,对工作兢兢业业、对学习一丝不苟、对患者热情周到,为乡村医生增光添彩,为党和政府赢民心,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乡村医生。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4 xxxx年,我村卫生室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执业,在各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圆满的完成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保障了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做到小病不出村,获得了村民的认可和好评,现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共卫生服务 我主要承担黄家源、下栖梧两个行政村的责任医生工作,服务人口1500人,联系村民户数503户,做好责任区内的60岁以上的按季度随访工作,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随访工作,指导他们用药并对其行为生活方式进行指导,协助做好疾控、妇保、儿保、卫生监督等各条线上的工作,为他们提供面对面的健康教育,把健康带到每家每户。 二、基本医疗服务 xxxx年度我卫生室门诊人次达到20xx人次,急诊15人次,出诊150人次,每次人均费用25.00元,基本上解决了当地村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把疾病尽早的控制在萌芽状态,让他们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服务。 20xx年已经过去,在20xx年我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基本医疗工作,为创卫生强县献上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5 20xx年,xx县卫生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严格监督下,在市卫生局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证人民群众健康为己任,紧紧围绕全县“四大奋斗目标”和“推进四个融合”的具体思路,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克服困难,顽强拼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市卫生局xx县委、县政府下达各项目标考核任务,县卫生局各项目标指标名列全市前列。20个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任务已完成;新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成,全县无偿献血任务完成任务的113.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次被省人大、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和市级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视察,省、市电视台多次专题报道并在全市推广具体做法;中医工作被省政府明确为省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全省麻疹强化免疫项目工作名列全市第一名;档案工作已达省二级标准,保密工作已建立省一级保密单位,卫生局机关已建立成省级卫生单位。透过超多艰苦的发奋,解决了卫生系统大部分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力推进了全县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快速、和谐发展。 一、“惠民行动”如期实现 今年以来,我局将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惠民工程”,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严把建设质量,如期完成工作进度,实现了又好又快的目 (一)潜质建设明显加强。一是狠抓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新宁、靖安、长田、骑龙、新街、拔妙、梅家、沙坝8所卫生院实施了国债项目建设,建设规模共计7200平方米,项目资金合计300万元。目前8个国债项目单位的建设任务已基本完工。二是狠抓灾后重建项目。透过县卫生局和项目单位的用心发奋,20xx年未完成工程任务的讲治、普安、天师三个灾后重建项目今年全部得到落实,全县20个乡镇卫生院全部改扩建,即将投入使用。三是基础设施设备项目进展顺利。乡镇卫生院设备项目经费220万元已列入20xx年计划。省上下达新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经费40万元已到位,县中医院已争取到省中医药管理局项目资金250万元已到位,县医院科技大楼200万元项目已纳入计划,县妇幼保健院120万元的项目已列入20xx年项目计划,执法监督机构、社区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正在争取中。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顺利组建。我们严格按照《xx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利用县中医院闲置的门诊楼三、四层1200平方米(40个房间)为办公地点,组建了xx县新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了具有资质的22名业务骨干,购置了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印发了宣传资料、宣传手册,制作了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展板,对城区三个社区78611人的基本状况调查已结束,现正分步进行重点人群的健康体检和建档工作,三个社区的卫生服务站正在实施中。 二、公共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明显加强。一是强化传染病防制工作。加强人禽流感、非典、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疫情值班和疫情报告制度,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和网络直报率达100%,1-10月报告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发病率分别为277.75/10万和19.32/10万,与20xx年同比分别下降26.88%和22.08%;二是强化狂犬病的预防控制。认真落实各项狂防措施,切实做好了犬只管理、免疫和疫情处置、病人救治工作,灭犬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全县灭犬总数到达10324只,现存栏犬仅有6213只。三是强化疾病和卫生监测。开展了钩体病、出血热、乙脑、乙肝等疾病监测工作。全年抽污水样60份进行霍乱弧菌监测均为阴性,对9个乡镇288户居民食用盐碘进行取样监测均合格。对全县1895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工作,查出的“五病”患者全部调离了岗位;开展了食品采样、生活饮用水采样和红层找水水质化验采样等工作。四是强化免疫规划与管理。全县共完成5种一类疫苗共186200人次的常规免疫接种。成功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项目,接种儿童93613人,目标人群接种率98.75%,全年无重大疫情发生。 (二)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明显加强。一是狠抓法律宣传贯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咨询宣传、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和城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书的使用,全县非农业人口出生医学证明书使用率100%,农业户口使用率89.4%,合格率达100%。二是狠抓妇女儿童保健工作。高危妊娠住院分娩率达100%!。三狠抓妇幼卫生漏报调查工作。全年无孕产妇死亡漏报。四是狠抓降消项目工作。培训基层妇幼人员260余人次,开展产科质量综合评估,救助贫困孕产妇490名,共发放救助金13.6万元。无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发生。五是狠抓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明显加强。一是医疗采供血市场监管到位。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150起,加强采供血机构的日常监督,开展医护人员法律法规培训6期1200余人次。二是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有力。继续开展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认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17起,对120名食品卫生管理员和1500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卫生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了县内大型会议和活动卫生保障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学校卫生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深入抓好了学校食品卫生、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的监督,对城区幼儿园所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县所有学校食堂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四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落实。对全县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桶装水生产厂家实施了有效监管,对各种旅店、公共浴室、游泳池、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单位、文化娱乐场所等进行了专项检查。(坚持不懈的名言) 三、医政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医政管理力度继续加大。一是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深入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把握资质审批关,严格现场评审和年度校验,加大许可前和许可后的监督力度。二是加强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医师与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提交的资料和具体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将医政行政许可全部纳入县政务中心统一受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对医疗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送,标识醒目,处理交接登记详细。有效防止了医院感染事件发生。 (二)医院管理年活动扎实开展。紧紧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的主题,以平安医院建立为契机,引导医院建立“优质、低耗、高效、便捷”的发展模式。对全体医务工作者进行医德医风、医疗服务技术、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了救死扶伤与廉洁行医意识。组建“流动医院”到乡村服务,全年义诊达3000多人次;对特困和“三无”弱势人群实行就医费用减免累计达20多万元,医院药品降价让利于民300多万元。强力规范病历书写和开展评比;推行三级医师查房与抗生素的合理应用,开展“三基三严”培训,使医疗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三)中医事业发展有新起色。一是用心争创全省中医工作先进县。切实加强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培养,协调县财政落实中医事业必要投入,xx县中医院已被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全省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二是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加大中医科技创新,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引进中医新技术,县中医院中医骨伤科已建成市级重点建设专科,争创省级重点专科已启动。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6 卫生室20XX年度工作总结在上级部门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加强行业的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公共卫生工作扎实整体工作取得较大进步。现将本年度 工作汇报 如下 在门诊诊疗工作中。肩负着本村1079户。4339人的健康信息及时录入和健康指导。天天随诊。全年坚持365天病人随时应诊。不管在任何时候,不推诿病人。平等待人,严格执行合疗和基本药物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各个业务量不断提高的今年,我…卫生室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做到年门诊8002人次,严格执行新农合制度,新农合门诊报销7182人次。认真执行三统一零差价慢,受益群众达8000于人次。病随访次数744次。做到门诊35岁以上100%量血压和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及时更新3000多人次等等公共卫生工作。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学习。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坚持24小时制度,加强我卫生室医德医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态度,以群众满意为最高目标增强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杜绝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总之。20XX年经过我卫生室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在今后的工作。我们将更加努力。全心全意我人民服务。保证我辖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7 贾曲乡杜家村下辖9个自然村,共有人口1800余人。村卫生所现有执业助理医师一名,执业乡村医生一名,护士一名。20xx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卫生所进行了重新建设,达到了符合要求的条件,顺利地通过了验收。 在县卫生局和贾曲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村两委会的领导下,我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恪守卫生职业道德,在卫生院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扬长补短,更好地开展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 业务开展 由于我村其中三个村民小组位于我县城南开发区。企业较多,拆迁搬迁居住的村民数量大。我卫生所全体工作人员经过认真努力的工作,克服了村民居住分散、流动人口多、流动性大的不利因素。 三年来,我所医护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并把这种理念引入医疗服务之中。村卫生所门诊量1万余人次,出诊500余次,出健康教育宣传板报30多期,发放宣传(单)册20xx余份。截止20xx年9月底,进行新农合减免5000余人(次)。加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严格按照《蒲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持续进行,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相关文书的`书写上报。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农合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全村广大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二、完成其他任务工作情况 (1)、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预防接种疫苗计划免疫任务。 (2)、及时发现、报告各种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3)、完成全村居民健康信息档案共计1600余人。对孕产妇定期进行孕情检查,宣传孕产妇住院分娩,认真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指导工作,以及新生儿健康管理。 (4)、在合作医疗方面,由于宣传到位,我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98%以上。 (5)、完成了0-3岁儿童、孕产妇、65岁老年人、慢性病、重症精神病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对以上重点人群做到底数清,管理随访到位,心中有数。对于0-3岁、孕产妇、高血压、糖尿病、重障精神病人及时主动发现,能够及时建档造册纳入管理,并每月上报。 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仍需进一步去努力完善。杜家村卫生所全体人员一致表示,争取在新的年度,继续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克服理论和实际能力的不足,把村卫生所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8 20xx年度我村卫生室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有关执业活动,完满的完成了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并能保障了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上做到小病不出村,获得了村民的认可,现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健全,科学管理 我村创卫组团结一致,高度重视、积极带头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思想素质、卫生意识和保健能力: 1、领导重视。村级主要领导参加并亲自指导本村的卫生创卫工作,把创卫工作以及新农合工作纳入村委会议事日程。 2、组织、制度落实。有分管卫生工作的村干部,有健康教育、除四害防病、环境卫生等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 3、有切合实际的卫生村建设规划或计划,各项创建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合理。 (二)健康教育效果明显 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卫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村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形为,不定期地举办卫生知识讲座,提高村民对健康卫生知识的认识。 (三)村容整洁、环境优美 1、配备专(兼)职的环境卫生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 2、主要街道、巷道路面砂石化平整、沟渠畅通,生活污水有监管措施,绿化美化好。 3、环境清洁,村内无乱堆乱放、乱倒垃圾现象。村内设有垃圾池,及时清运或简易填埋垃圾。 4、村民住宅的院落、住室、厨房整洁卫生。 5、禽、畜圈养,圈舍清洁。 (四)除害防病 设立了除“四害”工作小组,经常开展除“四害”活动,特别是春、秋两季,组织人员开展灭鼠、灭蚊、灭苍、灭蟑螂工作,有效地控制了“四害”密度: 儿童“五苗”(卡介苗、麻诊疫苗、白百破三联疫 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卫生室9 我校卫生室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人文日新,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和“以学生健康成长为本,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基”的教育理念,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素质。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为准绳,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一、积极进行健康教育。 向学生普及卫生知识,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大了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 二、做好传染病、流行病防治工作。 春秋两季是传染病、流行病高发季节,做好预防是防止其流行的关键。在春秋换季之前提醒老师和同学们注意预防。并通过板报和广播介绍传染病预防知识。 三、尽力为老师们的健康服务。 一线的老师工作都很辛苦,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中,但有时却不能关心自己的健康。在学校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医务室努力为老师们的健康服务,如给老师们量血压,向女教师介绍妇女病的防治知识等。 四、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检。 组织全校学生进行一年一次的体格检查,为预防学生疾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检查反馈后,针对个别情况比较严重的学生,积极与家长联系,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追踪。争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及时处置学生的偶发伤病。 学生出现一些偶发疾病,是无法避免的。校医务室配备了常用的药物以供应急之用,校园里发生和发现的小伤小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治,也维护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热门诊不用设置于医疗机构独立区域的独立建筑。

国家卫健委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巩固防控成果,坚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发热门诊和医院感染防控工作常抓不懈。通知提出,发热门诊原则上应当为独立建筑或设置在院内独立区域,路线便捷,与普通门急诊等区域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远离儿科等区域,与其他建筑、公共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具有独立出入口,便于患者转运。通知要求,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接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医生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扫“健康码”,并进行核酸检测。发热门诊就诊患者采取全封闭就诊流程,原则上挂号、就诊、交费、检验、影像检查、取药等诊疗活动全部在该区域完成。医生在接诊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患者临床症状,特别要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安排必要的检查。对诊断为相关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进行隔离处理,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离院或转院。通知提出,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医疗机构要设置过渡缓冲病房,对新收入院的患者进行单间收治,待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再转至常规病房进一步住院治疗,缓冲病房医务人员应当进行三级防护,降低潜在院内交叉感染风险。扩展资料: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染给他人的,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依据犯罪情节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鞍山有哪些发热门诊医疗机构(鞍山发热门诊都是哪些医院)

为了做好鞍山市疫情防控工作,方便广大市民发热就诊,市卫健委对全市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调整如下:1、鞍山市中心医院铁东院区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77号咨询电话:0412-59304802、鞍山市中心医院立山院区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32号咨询电话:0412-67033063、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健身街3号咨询电话:0412-6706296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地址:鞍山市铁西区民主街166号咨询电话:0412-67075695、鞍山市第三医院地址: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20号咨询电话:0412-66383486、鞍山市长大医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69号咨询电话:0412-87775687、鞍山市中医院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新营路15号咨询电话:0412-58289168、海城市中心医院地址:海城市东关街4组2号咨询电话:0412-31992609、台安县恩良医院地址:鞍山市台安县恩良路3号咨询电话:0412-495552610、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地址: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宁街105号咨询电话:0412-753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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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全区发热患者就医需求,引导患者有序就诊,现将全区发热门诊名单予以公示,方便广大群众咨询和选择。居民就诊过程中,尽量乘坐私家车,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点对点直达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并做好个人防护,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徐水区开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名单序号发热门诊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发热门诊详细地址咨询电话1徐水区人民医院徐水区振兴东路29号0312-86010822徐水区妇幼保健院徐水区盛源南大街0312-86623013徐水区中医医院徐水区华龙路338号0312-58521864保定宝石花东方医院徐水区宏兴西路232号0312-86462005保定兴芮医院徐水区高林村镇郎五庄村0312-89506796徐水盛安精神病康复医院徐水区留村镇北常保村0312-8502569

广州天河区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名单汇总(时间+地址+电话)

为做好发热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优化发热患者就诊流程,广州天河区公布全区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名单共12间发热门诊,18个发热诊室。发热门诊:_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地址:天河区燕岭路268号开诊时间:24小时咨询电话:020-61627339_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开诊时间:24小时咨询电话:020-38665940、020-38669541_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13号开诊时间:24小时咨询电话:020-38680026_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地址:天河区天河路600号开诊时间:24小时咨询电话:020-85252261_天河区中医医院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棠石路9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020-32681855、020-32681883_天河区人民医院地址: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3号开诊时间:24小时咨询电话:020-82308194-8013_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地址: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83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17602003053、020-62784643_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地址:天河区员村二横路26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020-38283799_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地址:天河区金穗路9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020-38076419_广州天河龙洞医院地址:天河区龙洞村龙洞东路二横路2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020-87028820、18027326995_广东燕岭医院地址:天河区粤垦路533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020-87290120_广州仁爱天河医院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10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020-22229999发热诊室:_天河区妇幼保健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67号开诊时间:24小时服务电话:18026287269_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天河院区地址:天河区沙太南路163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7:00服务电话:020-39139935_天河区石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天河北路571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62866120/18578646812_天河区棠下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中山大道西枫叶路天乐径2号之一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18926192117_天河区车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旭景西街194号开诊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82315957转8038_天河区猎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海文路9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31035011/13016001167_天河区冼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兴盛路10号开诊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30-17:00服务电话:020-37067523_天河区天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和风街3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18028886631_天河区林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天河北路382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38810795/18902308319_天河区黄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黄村西华里2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1:30,14:00-17:00服务电话:020-82520933-806_天河区天河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79号首层开诊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30-17:00服务电话:020-82409200/18602067_天河区长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长兴路乐意居美景街146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2:00,14:00-17:30服务电话:020-37211398、020-37211663_天河区前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前进街桃园中路278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22500689/18922204089_天河区五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岳洲路22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85287055_天河区五山街华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校内开诊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30-17:00服务电话:020-85288226_天河区五山街华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020-87112375_天河区新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新塘街西约大路3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2:00,14:00-17:30服务电话:18027389466_天河区珠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天河区珠吉北西环路9、10号开诊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2:00,14:00-17:00服务电话:18144815252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审查情况和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等。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2年;(二)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限为半年;延期届满仍不能完成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新建的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可以再适当延期。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人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五)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设施设备购进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六)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登记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类别、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向有管辖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停业或者部分停业的,应当事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手续。暂时停业时限为半年,情况特殊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再延期半年。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遇有突发事件及其他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需要审核登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技术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名称出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承包给其他机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及其他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毁损。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遗传病诊断、胎儿性别鉴定、产前诊断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聘用未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人员,或者其他不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活动;不得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执业活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根据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雇佣人员或者使用其他形式诱导患者就医;不得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不得实施违反诊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时处理污水和医疗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范围。医疗机构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的内容不得超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核准的范围。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程序,使用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发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禁止伪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和报表。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诊断和治疗中,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核实患者身份及参保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药品、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推诿参保人员就医或者限制参保人员外购药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第三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坚持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尊重医患双方的权利,不得泄露医患双方的隐私、商业秘密。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疗安全负责,做好医疗秩序的维护工作;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督促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涉及收费、服务质量等能及时处理的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对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参与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的诊疗活动。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一)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胁、伤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二)损毁、抢夺医疗机构的财物、医疗文书;(三)设置障碍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碍他人就诊;(四)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等;(五)聚众滋事,破坏或者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六)其他危害医疗秩序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危害医疗秩序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事态扩大;对医患双方劝阻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置。第三十九条 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患双方、有关专家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案件需要,调解人可以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鉴定。对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可以鉴定的,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纠纷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分别附上自行协商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判书。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制度,推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评审评价和执法检查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科学确定诊疗项目保险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纠正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符合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行为时,应当听取医疗机构的申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对考核方式进行协商,及时结算医疗费用。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综合保险。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内,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举办医疗机构超出规划限定数额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举办主体。第四十六条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技术准入、医院等级评审、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科研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各级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定额补助等方式,对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等非营利性服务项目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卫生技术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致使医保资金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五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乡镇卫生院属于一级医疗机构

1、乡镇卫生院属于一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是指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2、我国医疗机构划分:医院的种类按医疗技术水平划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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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分级管理目录对眼药水、软膏等外用品种有制约吗?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进分级管理目录外的外用药吗?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只是针对 注射剂及口服制剂而言的。 外用品种没有制约。

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应如何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当前,我县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输液不合理问题比较突出,因而导致医疗隐患和风险增加。为规范医疗行为,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静脉输液管理,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有效,现就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输液管理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静脉输液的乡镇卫生院,其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卫生院对本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要开展输液业务专业知识、输液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能力技能培训,通过培训,熟练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应用、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确保输液安全。 三、卫生院对参训对象要开展输液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经过考核合格者,才允许开展输液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相关资料须存档备查。 四、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率100%。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做到及时消毒毁形,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处理。 五、严格掌握输液指征,严格遵循“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注的不静注”的用药原则。抗生素的应用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严禁滥用抗生素,严格掌握激素适应症,村卫生室除抢救外,禁止使用糖皮质激素,用药范围应在《基本药物目录》内。 六、规范医疗文书书写,输液病人必须开具输液处方,书写门诊病历和门诊日志,村卫生室必须使用门诊登记,详细、准确、客观记录临床症状和阳性体征,且处方内容与门诊病历(门诊登记)必须一致。 七、严格执行输液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三查七对,输液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巡视,密切观察病人全身情况,对发生输液反应及时处理(附件:常见输液反应处理原则)。 八、各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输液业务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医疗文书、药品使用是否规范;消毒隔离、医疗用房是否符合要求等。不符合要求的输液机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又整治不力的,取消该机构静脉输液业务。 九、加大宣传力度,纠正医患不良的用药习惯,各基层医疗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形势多样、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要告之患者:静脉输液是一种最不安全的用药方式,常输液会降低自身免疫能力等科学知识,帮助患者做出合理选择。 附件:常见输液反应处理原则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报:市卫生局 附件: 常见输液反应处理原则 (一)过敏性休克 1. 立即停药,进行就地抢救,去枕平卧,并注意保暖。 2. 立即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 0.5-1ml,儿童酌减。如症状不缓解,间隔20~30分钟可皮下或静脉注射0.5ml,直至脱离危险期。 3. 改善缺氧症状:松解衣领,开放气道,清除分泌物或呕吐物,保持呼吸道通畅,给氧气吸入,呼吸受抑制时,应立即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或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并肌内注射尼可刹米或山梗菜碱等呼吸兴奋剂。喉头水肿影响呼吸时,应立即准备气管插管或配合施行气管切开术。 4. 建立静脉通路,以维持动脉血压,如血压继续下降,应及时用升压药,如多巴胺等。 5. 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应用:尽早给予地塞米松5-10mg 静脉推注或氢化可的松200-400mg加5%-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滴注。 6. 发生心跳骤停,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同时施行人工呼吸。 7. 密切观察病人的意识、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尿量及其他临床变化,并作好病情动态的记录。病情严重时应尽早呼叫120急救中心。 (二)发热反应 原因:输入致热物质,输入的溶液或药品制品不纯,消毒保存不良而引起。 临床表现:多发生于输液后输数分钟至1小时,表现为发冷、寒战,继尔发热。轻者体温在38℃左右,于停止输液数小时内体温恢复正常;重者初起寒战,继之体温可达40℃以上,伴有恶心、呕吐、头痛、脉速等症状。 处理: 1. 减慢液体滴注速度或停止输液,按医嘱给抗过敏药物或激素治疗。 2. 寒战时适当增加盖被,高热时给予物理降温。 3. 报告医生,进行对症处理。 4. 保留余液及输液器送药检所检测。 (三)急性肺水肿 原因:输液速度过快,短时间内输入过多液体,使循环血容量急剧增加,心脏负荷过重而引起。 临床表现: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气促、咳嗽、咯粉红色泡沫痰,严重时痰液从口鼻涌出,两肺可闻及湿罗音。 处理: 1. 立即停止输液,为病人安排端坐位,两腿下垂以减少静脉回流,减轻心脏负担。 2. 加压给氧,同时给予20-30%酒精湿化吸氧,以减低肺泡内泡沫的表面张力,使泡沫破裂消散,改善肺部气体交换,迅速减轻缺氧症状。 3. 根据病情给用镇静剂、扩血管药物和强心药等。 4. 必要时给予止血带四肢轮扎,应尽早呼叫120急救中心。 (四)空气栓塞 原因:输液时空气未排尽,输液管连接不严密,接瓶不及时。 临床表现:胸部异常不适,随即出现呼吸困难和严重紫绀,听诊心前区可闻及一个响亮的、持续的“水泡声”。 处理: 1. 立即置左侧头低足高位。 2. 氧气吸入,同时呼叫120急救中心。

医疗机构临时采购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临时采购是指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

60%。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的使用率是不得超过60%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2016年真题)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D(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2)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3)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4)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加强抗菌药物质量控制与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医疗机构加强抗菌药物质量控制与管理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组织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与监督反馈,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等在临床上常用的抗菌药物包括头孢类、青霉素类、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等,可能还会用到其他种类的抗菌药。头孢类,头孢类抗菌药物又可以分为一代头孢,二代头孢,三代头孢,四代头孢等,不同的头孢抗菌谱不同,所以需要结合具体病情选药,比如头孢氨苄、头孢他啶等使用的范围各不相同。2.青霉素类,包括普通青霉素以及广谱青霉素,比如阿莫西林、氨苄西林等都属于广谱青霉素类。3.喹诺酮类,常用的有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等。4.大环内酯类,包括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等药物。5.其他种类的抗生素,比如碳青霉烯类抗生素、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综上所述,抗菌药物的种类较多,不同抗菌药物有不同的特征,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避免滥用抗菌药物,诱导细菌耐药的产生。

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什么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并于每次调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应当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对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四)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业务,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用药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对接受限制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选择用药。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报告制度。 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情况汇总,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三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的; (二)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四条 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五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抗菌药物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三)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加强抗菌药物质量控制与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A.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组织制度B.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与监督反馈C.加强医务人员培训D.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E.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等【药品分为几大类】药品在目前包括三大类,分别是中药、生物药和化学药。中药又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材。生物药包括疫苗、血清以及血液制品。化学药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等等。这三种类型的药物治疗的疾病都是不一样的。疫苗主要是用于预防接种,而中成药在目前是比较常用的一种类型的药物。大部分中成药都是属于非处方类的药物,副作用比较小,可以在药店购买。而化学的药物多数是属于处方药,需要在医生的处方下才可以购买和使用。【药物不良反应包括几种】第一,主要表现为有一定的异常的胃肠道反应,经常出现恶心、呕吐、或者是有腹痛、腹泻等症状。第二,也可能会有异常的过敏的表现,比如说出现身体有异样的皮疹,或者是出现瘙痒的症状。第三,严重情况下也容易导致出现有异常的肝肾功能的损伤,会出现有肝功能的异常或者是有肾功能的异常。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什么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在纷繁的医疗、护理工作中,许多工作都是由手完成的,因此医务人员手上各种细菌的数量往往比其他人群多,手的微生物污染情况相当严重。医院感染大部分为接触性传染,医护人员的手为病原菌重要的传播媒介,由医护人员的手传播细菌而造成的医院感染约占 30%。洗手是解决医护人员手污染、预防和控制病原菌传播、降低医院感染率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医务人员手卫生与医院感染之间的关系不容置疑。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的规范化管理,是关系医患安全,医疗质量的大事,对预防控制医院感染至关重要。手卫生消毒及要求:卫生手消毒是:医务人员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外科手消毒是:指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抗菌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再使用外科手消毒剂,清除或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手消毒剂是:指用于手部皮肤,以减少手部皮肤细菌包括暂居菌和部分常居菌数量的抗微生物物质,如乙醇、氯已定、碘伏等。速干手消毒剂是:指含有乙醇和护肤成分,应用于手部,以减少手部细菌的消毒剂。免洗手消毒剂是:指适量消毒液于手心,双手相互揉搓直至干燥,不需外用水的一种消毒剂。手卫生的基本要求:1、手部指甲长度不应超过指尖2、手部不应佩戴戒指等饰物。3、手部不应佩戴人工指甲、涂抹指甲油等指甲装饰物。国外有研究表明,通过加强手卫生可降低30%的感染。手卫生是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洗手是:指医务人员用洗手液(或肥皂)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和暂居菌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矛盾,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理,法律的效力高于政府规章,因此当实施细则与处罚法规定不同时,只能适用处罚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解释对规章的效力也作了规定,即规章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被引用。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若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无证行医处罚额度是怎样的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的认定差异(一)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厦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为或者非联师行医的,属于医疗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对于非医师行医,主要是对医师资格的认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此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对于执业医师的认定,在该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可以认为,对医师的认定,不仅仅要看其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还要看其是否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拥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此证书双证的人员,才可以认定为合格的医师。否则便属于非医师行医。(二)刑法上的非法行医认定《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车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的非法行医包括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行医节育罪两个罪名,都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范畴。在刑法范畴内认定非法行医,主要强调个人行为,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非医师,没有涉及医疗机构。虽然在刑法的表述中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项,但是,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获得执业资格以注册为前提,而医师要通过注册必须具备医师资格,即只有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通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在刑法上对于非医师的认定也是强调双证齐全。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医疗机构暗访合法吗

合法。根据查询国家法律规定相关信息得知,医疗机构暗访合法。医疗机构暗访是为了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执业人员资质、医疗废物处置和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医疗机构的行风建设属于哪个科监管

当地卫生局。

如何完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如何完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 1、广开言路,征求群众、患者和家属的意见,如何改善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以前医疗服务中群众、患者和家属有哪些意见,有哪些不足,应如何改进。 2、医院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集体讨论如何解决人民群众提出意见、问题、改进意见,如何提高服务水平。 3、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记录整理,编制出来就是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4、约束机制医院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开会研讨保证规章制度正常运行,人人遵守,令行禁止,制定约束机制,制定出考核细则与医疗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态度、患者评议等要与奖金,前程,升迁挂钩。 5、考核细则可以实行百分之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研究出最合理的方案,并且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等的100%满意为准。不要想当然的制定规章制度,那样会脱离实际的,群众不满意,医护人员有意见,管理人员觉得不好执行,无法考核管理。

医院要申请医保医疗机构,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资料或者具体装配计划, 有范例的吗?

  网上搜了一篇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概述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HIS)是一门容医学、信息、管理、计算机等多种学科为一体的边缘科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HIS是现代化医院运营的必要技术支撑和基础设施,实现HIS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更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医院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改进医疗质量,从而树立现代医院的新形象,这也是未来医院发展的必然方向。  为了满足我国医院发展的需要,为了使祖国医学早日与世界科技接轨,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借鉴国内外HIS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各家医院的传统管理模式和实际需求,开发了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2001年《汇源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被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产品是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是唯一能在中国境内与IBM医院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平分天下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院信息系统。  系统设计概述  该系统的实施将在整个医院建设企业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在其基础上构建企业级的应用系统,实现整个医院的人、财、物等各种信息的顺畅流通和高度共享,为全院的管理水平现代化和领导决策的准确化打下坚实的基础。该系统具有成熟、稳定、可靠、适用期长、扩充性好等特点,可以根据各医院各自的特点度身制作。该系统已成功地运行在普兰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庄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大连市中山医院、盖州市中心医院、蓬莱市人民医院、丹东市中医院、抚顺市中医院、铁岭中医院、铁岭县医院、黑龙江省呼兰县中医院、大连大学附属医院、瓦房店第一人民医院等一系列三甲、三乙、二甲等医院,为各医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也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  应用软件功能  (一)、医院各职能部门微机配备表  整个系统由一台服务器和若干台工作站构成一个网络,各个子系统在网络上协调运行,部门间业务查询灵活,又提供严格的权限控制。每个子系统提供一个公用查询功能,每个子系统在此功能下只能使用它有权调用的功能。网络间共享的数据是实时的,避免造成部门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  (二)、医院管理子系统功能视图  医院管理子系统(HIS)通常包含门诊、住院两部分,而管理的主线则为药品和收款金额。  1、视图说明:  以上为医院的各职能部门的功能视图。方框内的部门为配备计算机的部门;平行线内的部门为医院内相关部门。各部门间传递的是数据信息。由于人事科、总务科等相对功能独立,所以未包括在内。  2、功能详细设计见附录  硬件平台系统设计  硬件是系统实施的基础,在设计方案中,我们考虑到系统实施的各种要求及特点,同时兼顾医院的实际情况,硬件选型时必须符合系统需求,兼顾系统性能,以性价比最高为原则,使系统达到最优、也最经济的方案。  1.服务器(SERVER)  主服务器是系统的心脏,系统中所有工作站都必须与其进行信息交换,所以必须保证其速度快、稳定、质量可靠。  2.工作站(WorkStation)  工作站的选用是以保证网络的高速度运行、高可靠性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达到系统的要求并为医院自身节省有限的资金。  3.打印机(PRINTER)  我们选用打印机主要以打印速度快、耐用、运行成本低为主。世界著名的打印机生产商产品完全符合其要求。  4.配电电源(UPS)  电源中断时,如果网络正在运行,可能导致数据丢失、设备损坏从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保证机器的不间断运行,但仅能提供一段很短的时间,并发出警报。  网络设计  医院管理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因此,在设计方案中,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管理面广、部门多、信息交换要求及时等特点,同时兼顾医院的实际情况,网络采用国际标准的星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其具有扩充灵活、维护方便、运行稳定、互连性好、性能价格比合理等特点,是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的最优、也最经济的方案。  1. 综合布线  缆线是计算机网络的生命线,是传送信息的动脉,线路如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坏,将会使网络全部瘫痪,而停止工作。因此,我们在设计中采用楼宇自动化的综合布线方案,严格按照综合布线的技术要求,以此提高线路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可用于语言传输,便于用户自由选择,根据现场情况,线缆可连接于RJ-45插座于墙面上,也可用RJ-45插头直接连工作站,这样便于维护和扩充  2. 网络设备  网络设备主要是交换机(Switch HUB) 和集线器(HUB) ,它们是连接主服务器和工作站的中间设备。交换机(Switch)是网络中的核心设备,它提供服务器、工作站之间的交换式的快速连接,网络中还有一个硬件设备,就是网络适配器,又称网卡,用于连接每一个工作站与线缆。因为网卡是每一个工作站与网络连接的主要设备,为了使工作站稳定的工作,兼容性好、可靠性高的网卡是一定要保证的。  3.网络管理  我们使用以上的网络方案是为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便于管理与维护。在规划中我们使各工作站不互相依赖, 但又互相联系。即一个工作站的运行状态的好坏并不影响其它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高了网络的可靠性。  数据库系统和系统管理平台  1、 数据库系统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因其数据量巨大、实时性强,所以在数据库系统选型时必须选择高效、稳定的大型数据库系统。  2、 网络操作系统  网络操作系统是网络硬件设备基础上的一层软件平台,没有网络操作系统将不能构成合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网络操作系统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稳定并与数据库系统配合紧密。  工程服务  1.网络安装  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网络工程安装,遵循EIA/TIA568B布线标准,安装内容如下:  ● 提供网络拓扑设计图  ● 安装服务器及网络适配器  ● 安装工作站及网络适配器  ● 安装Switch HUB 、HUB  ● UTP 及所有接头  ● 安装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  ● 安装工作站应用软件  2.网络调试  按照标准调试每一个节点,保证每一个工作站能正常运行,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后测试,减少每一个点的不良隐患,使网络能稳定的运行。  3.网络管理  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保证定期派工程技术人员对网络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使用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培训服务  1.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培训  网络管理人员是高级操作人员,网络正常运行必须由网络高级管理人员随时维护,因此对高级操作人员要求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及网络维护水平。本公司提供对网络管理人员为期两个月的技术培训,使其达到能独立维护保养网络的能力。  2.工作站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站管理人员是维护管理应用系统软件的中级人员,必须能够管理整个系统及各部门子系统的衔接和调用。本公司对中级人员提供30天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各部门子系统的调用,及时为各部门提供维护和系统的正常运作。  3.工作站使用人员培训  工作站使用人员培训是单机工作站的操作人员,只能了解本部门的子系统的操作,不必也不能接触其它子系统,本公司提供30天的培训,学习单机单系统、本部门的相关操作。  系统维护与支持  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用户网络及硬件设备一年质保,软件系统自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免费维护。对网络和软件系统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我们承诺并保证24小时时刻响应用户的呼叫,及时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对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监督检查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

对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监督检查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如下:1、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爆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1、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2、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3、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4、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5、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6、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1、感染控制制度和管理程序: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备且符合国家标准的院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2、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院感培训和教育,以及对感染控制相关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3、医疗设施和设备: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经过频繁和规范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等。4、医疗废物处置和环境清洁: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和环境清洁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监督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感染控制水平和质量水平,保障患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聚焦源头管控严防感染风险输入医疗机构的措施有哪些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体温检测、核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预检 分诊内容和流程,提升预检分诊能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①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②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③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方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哪种情况,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医院感染暴发?( )

【答案】:B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某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中规定,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①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②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近年来,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逐步规范,但是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还存在薄弱环节。为了解、掌握和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医政医管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起草了《要求》并已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原则:(一)强调适用性。本《要求》所指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提出的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结构布局等相适应。(二)引用现行标准。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是参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现有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和标准涉及消毒隔离、手卫生、职业卫生防护、抗菌药临床使用、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理等方面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本《要求》的内容是从现有的文件中选取基层医疗机构需要的内容。(三)保障基础医疗质量安全。本《要求》的管理目标是通过执行基本标准,以降低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风险,保证医疗安全。同时,通过规范医院感染管理的过程,促使基层医疗机构增强依法执业理念,提高服务水平。法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和制度制定,人员要求和培训。(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基础措施。医院感染管理涉及到医院多个部门,是一项平台性工作。医疗机构各个部门在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有一些共性的原则和措施需要遵守(三)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自2003年以来,针对医院感染管理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预防和控制,制定印发了近30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技术性规范。依据已经印发的规范和标准,结合全国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现状调查的情况,对部分重点部门的布局流程、消毒灭菌、流程管理,以及无菌操作、手卫生等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四)附件1-3为卫生行业标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法试题

医疗机构管理法试题_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考题与答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考题与答案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试题与答案 单选题: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由哪个部门与 2006 年 9 月 1 日发布实施: (D)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卫生部 2、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D) A、 《传染病防治法》 B、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D、以上都是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那些问题进行预防、 诊断和控制活动。以下哪个不是: (C) A、医院感染 B、医源性感染 C、如实向患者介绍病情 D、相关的危险因素 4、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怎样分工负责(E) A、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医院 C、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医院 D、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E、以上(C、 D、 )不是 5、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是指: ( C) A、中外合资的医疗机构 B、住院床位总数在 100 张以下的医疗机构 C、总数在 100 张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D、总数在 200 张以上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6、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等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组成。其中也包括以下部门(F) A、临床检验部门 B、设备管理部门 C、药事管理部门 D、后勤管理部门 E、以上(A、B、C、 )是 F、以上除“E”外都是 7、担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是(E) A、由管理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B、由医疗机构法人担任 C、由管理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按二年为一期轮换但任 D、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E、由以上(B、或 D、 ) 8、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几个方面: (C) A、5 B、9 C、8 D、7 9、 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是由那个部门或者人员负责。 除(E)外。 A、指定的专(兼)职人员 B、指定的分管部门 C、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E、药事管理部门 10、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器械、器具消毒要求不能做的是: (C) A、不能使用未达到灭菌水平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 B、不能使用未达到灭菌的医疗器具进行有创操作 C、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能重复使用。 D、不能使用未达到消毒水平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接触皮肤、粘膜 11、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卫生部那年发布施行: (B) A、2008 年 05 月 01 日 B、2006 年 09 月 01 日 C、2003 年 09 月 01 日 C、2006 年 05 月 01 日 1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 () ,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E) A、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 B、诊疗环境条件 C、无菌操作技术 D、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E、以上都是 13、住院床位总数多少()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D) A、200 张 B、150 张 C、50 张 D、100 张 14、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应当于多少时间 内向哪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C) A、12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B、6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C、12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D、24 小时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5、 经所在地的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的 5 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应当于多少 时间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 A、12 小时 B、24 小时 C、48 小时 D、6 小时 16、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 的要求进行报告的情形是: (D) A、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B、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C、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D、 (A、B、C、 )都是 17、按照《消毒管理办法》 ,下列不正确是: ( A) A、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消毒 B、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C、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D、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18、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的法律文书是: (B)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C、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D、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艾滋病防治条例》 19、发现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时,以下哪些措施是不正确的?(D)A、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B、查找感染源、感染因素 C、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D、配合调查取证、提供虚假材料 20、医疗机构的培训计划是针对那些人员?(D) A、分管医院感染管理的专职人员 B、工勤人员 C、全体医务人员 D、全体工作人员 21、下列那项不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C) A、医院感染管理的 规章制度 及落实情况 B、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C、现场检查麻黄素的购销活动 D、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E、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22、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可以采取的措 施:除(B ) 。 A、责令限期整改 B、给予通报批评 C、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D、暂时关闭相关科室 23、下面那些属于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及其专职人员的职责?(E) A、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B、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C、监测、分析和反馈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 D、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 提供指导 E、以上都是 24、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 (D) A、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B、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C、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 D、以上都是 25、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八项内容,以下哪些是?(E) A、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 督实施 B、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 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C、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 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D、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 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E、以上都是 26、以下哪项不是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的要求进行报告: (A ) A、5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B、10 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C、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D、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27、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 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怎样的行政处罚: (C) A、降级 B、撤职 C、 (A 或 B ) D、警告并通报批评 28、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六条行为之一的,可能受到的处罚: (D) A、责令改正 B、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 C、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D、以上视情获受不同 29、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 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 (兼) 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 违反对医疗器械、 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以下那项不是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六条行为之 一的: (A) A、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取得患者同意 B、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C、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D、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30、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 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受到的处罚: (D) A、降级、撤职、开除 B、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以上视情获受不同 31、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除 (A) 不是。 A、降级、撤职、罚款 B、撤职、开除 C、降级、撤职 D、降级、撤职、开除 32、医院感染包括以下哪些? (D ) A、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B、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C、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D、以上都是 33、医院感染暴发是: ( C) A、10 列以上医院感染爆发 B、在医疗机构内发生 3 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C、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 3 列以上同种同源感染 病例的现象 D、医院感染暴发导致患者死亡或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4、灭菌是指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除(C) 。 A、一切微生物 B、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 C、不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D、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如果对上年纪的人学习法律有帮助就是一件快乐的事。 医疗机构管理法试题_《处方管理办法》考试试题答案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姓名: 得分: 时间: 一、填空题。 (每道题 2 分,共 30 分) 1、 《处方管理办法》是指由 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 、 、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和 和 用药医嘱单。 , 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2、处方包括 3、 处方医师的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 以示处方完毕。 ; 日5、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常用量。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日常用量。 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 年。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药品处方保存为年,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常用量,仅限于8、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 9、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以上医院内使用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正文 和 书写是否清晰、10、药师调剂时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 完整,并确认处方的 。 、11、 药师调剂处方时的 “四查”为、 、年龄、、。12、药师调剂处方时的“十对”为对科别、 数量、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临床诊断 。、剂型、规格、13、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 14、除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和 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15、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1二、判断是非题:(每小题 1.5 分,共 15 分,请在题后括号内,对的打“√”, 错的打“×”) 1、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填写清晰、完整。 (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期。( ) )3、药品用法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4、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 重。( ) )5、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可以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6、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7、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可以调剂。( ) 9、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 构取消其处方权。( ) )10、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 1、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 )原则。 A、安全、经济 C、安全、有效、经济 B、安全、有效 D、安全、有效、经济、方便2、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 出处方所列的全部药品。 A、必须分别开具处方 B、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但要保证能在一个药房取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 种。 A、 3 B、4 C、5 D、64、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 A、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B、药品监督管理局2C、执业地点D、医院5、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 )种。 A、1 B、2 C、3 D、4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经处方医师在“诊断”栏注 明有效期限的不得超过( A、2 B、3 )天。 C、5 D、77、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日用量。 A、1 B、3 C、5 D、7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8、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并限制其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A、2 B、3 C、4 )。 D、59、医师开具处方不能使用( A、 药品通用名称;B、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D、药品的商品名或曾用名。C、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10、 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 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要在 ) ( 栏注明理由。 A、处方空白处; B、临床诊断; C、处方底部(处方后记) 。11、我院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 )日用量;对于慢性 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 经处方医师在临床诊断栏内注明理由后处方用量可以 适当延长。 A、7; B、14; C、3; D、15。12、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 为( )日常用量。 A、3; B、7; C、1。13、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 )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A、3; B、7; C、1。14、为门/急诊一般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 方为( )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A、3; B、7;)日常用量。 C、5; D、1。15、布桂嗪为中等强度的镇痛药,对皮肤、黏膜和运动器官的疼痛有明显抑制作 用。属第( )阶梯镇痛药。 A、2; B、1; C、3。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 15 分) 1、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B、使用未取得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的; C、使使用用药师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处方审核工作的; D、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 医疗机构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 ) )A、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 B、未按照规定保管精神药品处方; C、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D、未使用专用处方的。 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急诊处方应在处方的右上角标注“急诊”; B、儿科处方应在处方的右上角标注 “儿科”; C、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在处方的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D、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在处方的右上角标注“精二”。 4、 医师出现下列何种情形之一的, 其处方权将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 A、被责令暂停执业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B、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C、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4))D、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5、 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是( A、托啡; B、吗啡; ) 。 C、哌替啶。四、简答题:(共 10 分)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一类精 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其中病历资料中应当留存那些材料的复印件?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5答案: 填空: 1. 注 册、审核、调配、核对 2. 门诊处方、医疗机构病区 3. 签名式样、专用签章 4. 画一斜线 5. 一次常用量、7、3 6. 3、7 7. 1、2、3 8. 一次、二级 9. 处方 10.前记 、后记、合法性 11. 查处方、 查药品、 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 12. 姓名、药名 13.签名 14.儿科处方 15.超常预警 判断是非题 1. √ 2. √3. √4. √5.×6. √7. √8.×9. √10. √单项选择题 1. C 9.D 2.B 10.B 3. C 11.A 4. C 12.C 5.B 13.C 6.B 7.D、B 15. 8.B A14.D、B、A多项选择题 1. ABD 简答题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 ABC 3. ABCD 4. ABCD 5. AC6 医疗机构管理法试题_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题 东台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医院 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填空题 1.新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________起施行。__________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 责任人。 2.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 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____________________,定期对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4、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 全血、 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_______℃ , 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 ________℃。 5、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 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 亲属意见的,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6.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_____毫升的, 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____毫升至_____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______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________核准签发后,报_______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二:选择题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遵循的原则( ) A 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B 沿用传统输血、病人失多少血,补多少的输血原则 C 随时与血站联系,急用急取的原则 D 根据临床需要,随用随取的原则 2.输血前医务人员应严格核对哪些内容( ) A 血型 B 配血单和血袋标签中的各项内容 C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 D 血袋包装与外观 3.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血液储存要求( ) A 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 2-6℃,血小板的储藏 20-24℃。 B 全血、红细胞、血小板储藏温度均应当控制在 2-6℃。 C 全血、红细胞、血小板储藏温度均应当控制在 0℃ D 常温下储存即可 4.亲属要求为患者互助献血时,应由下列哪项来完成 A 找熟人完成 B 由治疗医院完成C 病人亲属自己找医院完成 D 由正规采供血机构完成 5.父母和子女之问可以直接输血吗( ) A 不可以 B 可以 6.医疗机构所需全血及其血液成分,需要哪级血站负责提供( ) A.由各医院就近血站批准 B.医疗机构自采自用 C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提供血液的血站提供 7.科研用血也需要审批吗( ) A 需要 B 不需要 C 自找血源 D 收集病人血样 8.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危及患者生命 B 急需输血 C 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 D 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在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方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哪种情况,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医院感染暴发?( )

【答案】:B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某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中规定,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①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②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如下:1、落实规范要求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2、组织管理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基础措施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其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清洁用具应分区使用,标志清楚,定位放置。重点部门有:1、手术室独立设置、分区明确、流程规范、标识清楚、清洁卫生。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应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一次性外科口罩、鞋。非感染手术和感染手术应分室进行,如在同一手术间进行,应先安排非感染手术、再安排感染手术。2、产房区域相对独立、分区明确、标识清楚,邻近母婴室和新生儿室;建议产房(人流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m。凡进入产房(人流室)人员应更换产房专用衣、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鞋,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接触产妇所有诊疗物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法律主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南昌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怎么区分一级二级三级

最简单的理解,三级为省级医院,如江西省第二附属医院,省中医院都是三级,二级为市级医院,如一附医院,一级医院是区级医院,如第六医院,第八医院等。

医疗机构级别划分

医疗机构评审分三级六等,分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三甲、三乙、二甲等级比例原则保持在1:3:6,二乙以下不设比例。三级甲等和二级甲等医院分级管理内容太多,说几个简单的吧,三级甲等床位要求≥500张,三乙≥400张,二级甲等就只要≥250张就可以了,三级甲等卫生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数要求≥20名,三乙≥12名,而二甲只要≥6名就可以了。医疗机构评审分三级六等,分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三甲、三乙、二甲等级比例原则保持在1:3:6,二乙以下不设比例。二、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三、设立医疗机构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生部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十五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

化学原料药能卖给医疗机构吗?

可以的。不过医疗机构用的化学品大多数都是医用级别的。需要用到的化学品的级别需要严格把控。

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研究、确认本科室的医疗安全风险系数、医疗安全管理或医疗安全保证技术的缺陷度数,以及院方测定的医疗安全系数及其目标值。3、负责组织、发动本科全体人员,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本科室医疗安全目标。4、负责对本科全体人员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措施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以及与医疗安全有关的法律教育。5、负责分析、研究本科医疗安全管理或医疗安全保证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扣薄弱环节并针对实际问题制订和实施医疗安全保证措施。6、科主任可根据本科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实施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制,并进行医疗安全责任考核。7、根据全院医疗安全奖惩制度,实施本科室医疗安全奖惩工作。8、根据全院的医疗不安全事件处理程序规定,负责处理本科室发生的事故、差错和医疗纠纷等医疗不安全事件。二、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安全逐级负责制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努力端正医疗作风,提高技术水平,自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本岗位的业务范围内,保证医疗安全。2、凡属于非本职所能解决的医疗技术问题、疑难问题以及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和病例都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技术人员请示,不得擅自处理。3、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保证医疗安全的中坚力量,一方面要对自己负责指导和管理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把关,及时处理下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的与医疗安全有关的疑难问题和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医疗安全负责,自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临床科学思维水平。在本岗位和本职业务范围内,保证医疗安全。当遇到对医疗安全无确实把握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或申请集体讨论、会诊,以确保医疗安全。4、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正高和副高)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职务,应成为保证本专业医疗安全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对本职业范围内的医疗安全全面负责,及时解决本专业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医疗安全的疑难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医药法规定哪个医疗机构不能设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面明确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什么

法律分析: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法律分析: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江苏油田的医疗机构

江苏油田总医院(扬州友好医院)始建于1975年,坐落于江苏省江都市邵伯湖畔,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二级甲等医院,是扬州大学医学院教学医院。1995年被卫生部授予“爱婴医院”称号;1998年被卫生部认定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1998年以来连续被评为“扬州市十佳医院”;1998年获扬州市“文明单位”称号。医疗设备先进,拥有进口螺旋CT、磁共振、大型数字化X光机、彩色多普勒超声仪、电子胃肠镜、腹腔镜、纤维支气管镜、宫腔镜、前列腺电切镜、人工肾、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万能手术床等高精尖仪器;技术力量雄厚,有主任医师5名,副主任医师40余名,医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150余名,常年聘请省知名病理专家杨邦杰教授主持病理科工作;设有医疗、医技科室16个,其中肝胆外科、骨伤科、心血管内科为扬州市医疗卫生系统重点专科;开设床位300余张。医院坚持“科技兴院”,不断发展专科特色,能开展临时和永久单双腔心脏起搏器等心脏介入手术,开展心脑血管病溶栓治疗,颅内血肿微创清除,血液透析,脊柱高位手术,颈椎前后路手术,全髋及膝关节转换手术,各类腹腔镜手术,各类肿瘤手术,各类放射介入治疗,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无痛胃肠镜检查,快速冰冻及免疫组化病理检查。肝胆外科、骨伤科、肿瘤综合治疗、心血管内科、肿瘤妇科、医学影像、肝病诊治等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器官移植更是一枝独秀、独树一帜,已成功开展十多例肝肾移植手术。医院弘扬“精业厚德,同创健康”的精神,努力打造老百姓身边的“首都医院”。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是什么?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能够弥补市售中成药产品不足,有利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能够带动特色专科及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能够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能够为新药研发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中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扶持和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基本原则  一是重特色。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紧密结合本医疗机构的中医专科特色,注重体现地域特点和疾病谱特点,体现工艺、剂型的传统特色和合理性。  二是讲实效。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注重安全性,突出疗效,保证质量,方便使用,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抓重点。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与品种,避免盲目追求品种数量,改变小而全、多而散的状况。  四是重传承。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制要注重以名老中医长期临床实践的验方为基础,与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的传承相结合。  五是循规律。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既要体现辨证论治,突出中药传统特色,又要遵循药物研发的基本规律,注重临床使用数据的积累和效果的评价。  六是求发展。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立足于满足病人的需求,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制剂水平,为名科、名院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突出继承传统,体现中医药理论特色,发挥中医药临床治疗优势,为中药新药的研制奠定基础。  (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中性构利用传统工艺配制是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包括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现代剂型,也包括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  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  (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注重安全性评价。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的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可委托已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  (一)各地应推进《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管理水平。  (二)已获得批准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未规定微生物检查要求的,其制剂配制可不要求在洁净区操作;非无菌制剂的药材净制、漂洗等前处理和提取用水可使用符合卫生学标准的饮用水。  五、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管理  (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通过互联网、邮购等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宣传广告。  (二)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民族药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实施规定由各民族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跨辖区使用的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1.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对口支援。  2.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  3.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  申请及批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明确数量、用途、使用范围和期限等,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保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保证质量,突出特色,既要保证中医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又要充分考虑医院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健康发展,繁荣中医药事业。

某省中医院的一款中药制剂效果良好,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吗

某省中医院的一款中药制剂效果良好,不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1、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2、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3、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4、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5、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6、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7、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4、中药注射剂。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医疗机构可实施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答案】:A、B、C、D医疗机构可实施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①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②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③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故选ABCD。

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医疗机构办理需要办卫生许可证,执业资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等等。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北京才众集团,他们会有专业的意见,告诉你具体办理流程。

什么是医疗机构代码?

1、至全国组织代码机构管理中心查出9位数的组织代码; 2、网上按照22位医疗机构登记号编码规则算出其余13位码即可。所需行政区划代码网上可以轻易搜索到。

新医改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什么?

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

遇到医闹,医疗机构要怎么处理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医疗机构遇到医闹,一定不要和这种人纠缠不清,直接报警,然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国家医疗机构改革中涉及医药领域的有哪些?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6、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3、研究制定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4、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5、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6、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7、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8、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分别负责)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行业分类,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经济社会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的组织结构体系的详细划分,如林业,汽车业,银行业等,那么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呢?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1 医院是服务类的行业,从医院的性质来讲,有盈利性医院,也有非盈利性医院;从产权上讲有公立医院,也有民营医院。从医院的水平来讲有甲等、乙等、丙等医院;从医院的规模来讲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 医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病员开展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措施、护理技术、接诊服务、康复设备、救治运输等服务,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医疗机构。 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症状的病员和伤员,也包括不能自理或活动受限有医疗护理依赖的老年人,法医评定有医疗护理依赖或病情不稳定需要长期康复经常观察检查的重度病伤员,或有其它特定的情况和人群。 如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以及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口腔清洁的人)。 最初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娱乐节目,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 构成医院应具有以下的基本条件: 1. 医院应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一般设有相应的门诊部。 2. 应有基本的医疗设备,设立药剂、检验、放射、手术及消毒供应等医技诊疗部门。 3. 应有能力对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 4. 应有相应的、系统的人员编配。 5. 应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章制度。 6. 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 医院工作者 医院的工作者称为医护人员,或医疗专业人员,按工种可分为临床、医技、后勤等。按类别则可分为医生、护士、技师等。 按职称则可分为主任医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护师、技师)、主治医师(护师、技师)、医师(护师、技师)、助理医师(护师、技师)。 按服务需要他们可分为临床心理师、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医检师、医事放射师、呼吸治疗师、营养师或助产师等。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2 一、医疗有哪些细分行业 以医院为核心的一切利益活动,医疗行业包括医院所有的人事以及设备耗材使用购买和为医院服务的`耗材、设备销售和设备维修公司,具体包括医疗器械、医药药品、生物制品、保健品及营养食品、体检、诊疗、医疗保险、陪诊、海外医疗这9大类。 二、什么是医疗保险行业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参保人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具有风险共担和补偿损失两大主要功能 将集中在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参加保险的成员,并将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资金用于补偿由于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可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狭义的医疗保险即其字面意思,仅指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险;广义的医疗保险又称健康保险,保障的范围不仅包含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 还包括健康体检、预防保健等项目,范围更广,待遇更高,可更有效的促进和维护参保人的身心健康。 医疗机构所属行业指的是什么3 一、什么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这一概念的含义: 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 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三、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网址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1.144.139.157/Home/CountryIndex 一、护士电子化注册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找到入口 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http://www.nhfpc.gov.cn/,进入护士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 第二步:注册账户 1.护士在注册账户时所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系统验证护士信息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注:姓名不是登录用户名,请不要输入字母及数字) 2.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邮箱,可用于密码找回,也可用于接收激活码,请如实填写。 3.用户名和密码是您登录系统的重要凭证,请牢记。(建议拍照或截图记录!) 第三步:激活账户 1.用户登录并成功通过护士信息验证后,需验证您的手机号,如下图所示。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若您的手机无法接收到验证码,请您点击右侧进行邮箱验证。 3.请正确填写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4.安全验证完成后,请向您所在的医疗机构申领激活码,激活码会发送到您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点击【确定】激活账户。 二、护士电子化注册后有何功能? 1.查看护士本人的执业信息。 2.修改安全设置 安全设置可修改登录密码、手机号、安全邮箱。手机号码和安全邮箱是找回密码的依据,请如实填写。 3.修改个人信息和个人照片 此功能模块可修改个人信息,修改信息需执业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生效。(注:此处修改的内容只会替换执业注册信息中的相应内容,原始考试信息不会被更新) 4.个人业务申请 护士个人办理业务,必须按要求在护士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才能去卫计委办理(需带纸质资料文件)。 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次注册: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申请护士首次注册。并需具备护士条列规定的其他条件。 *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延续注册。 *注销注册: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变更注册。 *重新注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护士,如果在参加相关培训后,需要重新注册的,可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重新注册。 ;

民科系统医疗机构注册信息怎样对接国家信息平台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民科系统医疗机构对接国家信息平台的步骤如下:1、登录民科医疗机构的系统,在文档下载模块,下载互联网医院数据接口文档。2、登录民科医疗机构的系统,进入监管平台申请模块。3、选择申请类型,互联网医院,保存接入申请后,系统会生成认证码。医疗机构按照界面提供内容,完成互联网医院接入申请的其他操作。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消息。

国卫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公告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执业药师栏目诚意整理“国卫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公告”,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一、提高认识,完善传染病管理体系建设   (一)深刻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传染性疾病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疾病。医疗机构面对的患者数量众多、病情复杂、流动性大,特别是早期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体感染者,病情隐蔽、传染性强,如发现不及时、防护不到位、医院感染管理不规范,极易导致传染病医源性传播,影响人民健康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及早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感染者,实施针对性诊疗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避免医源性传播,对于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提高卫生系统传染病防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重视传染病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狠抓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重点环节,确保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综合(专科)医院等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分工和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传染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能部门,加强传染病诊疗、转诊、信息报送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定职能的组织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传染病的识别和初筛初诊能力,做好发现和报告转诊工作,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防范医源性传播。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开展传染病的诊断治疗,不断提高规范化诊治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传染病确诊检测、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   (一)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职责定位,制定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诊疗隔离、医院感染管理、报告转诊等工作制度规范和处置预案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加大传染病检测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诊疗及医源性感染防护需要,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等重点传染病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医疗机构不具备确诊条件的,要及时协调转诊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复检确诊,或将患者标本及时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非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协调将患者转诊至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就诊。   (三)规范诊疗,强化质量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有关诊断标准、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要求,对相关传染病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重点传染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传染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四)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传染病医源性传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院感染管理纳入医疗管理常规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明确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发热门诊、腹泻门诊、急诊、输血科、手术室、注射室、医学检验实验室等传染病传播风险较高部门的管理,做到区域划分明确,布局流程合理,防护设施完善;规范医疗场所环境清洁和可复用医疗器械管理,严格落实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规程,规范手术、内镜检查、注射、采血等侵入性操作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和传播传染病的风险。   (五)依法做好传染病上报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等要求,落实医源性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相关技术,逐步实现传染病诊疗信息与传染病报告系统的安全有效衔接,确保报告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督导检查和报告质量控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传染病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提高防范能力。   三、加大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保障力度   (一)完善并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断能力、医院感染管理能力建设和相关设备设施配置。对于医疗机构承担的传染病防治、信息报告等公共卫生职能,要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等相关资金落实到位。有关医疗机构要完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在职称晋升、绩效分配等方面,对承担传染病管理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   (二)加强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传染病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职业暴露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和诊断标准、诊疗指南等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培训;加强医务人员无菌操作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并结合医务人员普法教育、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定期考核等,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医务人员传染病管理专业化水平,防范医院感染风险。   (三)开展传染病防治科普宣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科普宣教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宣传,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对传染病患者、感染者、拟实施手术患者、泌尿生殖科患者等重点人群及患有基础性疾病的易感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沟通,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要针对薄弱环节,排查隐患,督促整改,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化水平。对于违反传染病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造成传染病医源性感染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执业药师栏目为您推荐:

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吗?

卫生机构当然包括医疗机构。卫生机构全称应该是: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所有的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卫生所和个人诊所、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卫生监督局。现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归属于医疗卫生机构。

什么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2020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扩展资料: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卫生单位有什么区别?医疗机构与卫生机构有什么区别?

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机构,主要就是给人看病;医疗卫生机构,指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血站、卫生监督所等机构。

护士条例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的职责不包括

一、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以抢救垂危患者生命为先,应当先行实施必要而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护操作。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护士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医疗机构有哪些

法律主观: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医疗机构包括哪些类别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什么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二、医疗机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三、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基本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条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1)精神病患者;(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如果对医疗机构包括哪些类别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阅读生活猫的其他相关文章,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二者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机构,主要就是给人看病;医疗卫生机构,指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血站、卫生监督所等机构。法律依据:《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2022年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的培训目的

2022年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的培训目的是: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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