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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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只有预防保健科可以采购普通药品么,预防保健科的经营范围是包括哪些?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只有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中包括药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在医疗机构内销售普通药品。预防保健科的诊疗范围主要包括:1. 预防接种:为人群提供预防性疫苗接种服务,预防疾病传播。2. 健康检查:为个体或群体提供健康检查、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等服务。3. 疾病预防控制:开展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包括疫情监测、风险评估、预防干预等。4. 卫生宣传教育:向公众提供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可能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法律分析:(一)门诊部基本标准:1、科室设置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2、人员: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3、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6、注册资金到位(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4、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7、注册资金到位。(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6、注册资金到位(四)中西医结合诊所: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3、人员: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4、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5、设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7、注册资金到位。(五)口腔诊所: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牙椅: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3、人员: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4、至少有1名口腔执业医师,1名口腔执业助理医师。5、房屋:①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医学|教育网整理。②配备紫外线灯。6、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7、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8、注册资金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衍生问题: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是什么?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开具地西泮片,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答案】:C第65题,吗啡是麻醉药品,医疗机构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缓释片,每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为7日常用量。第66题,地西泮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门诊为一般患者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片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答案】:B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的是

【答案】:B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吗啡缓释片,每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为

【答案】:C第65题,吗啡是麻醉药品,医疗机构为门诊一般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缓释片,每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为7日常用量。第66题,地西泮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如何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协会作用

  一、协会的使命和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过渡,社会经济组织结构也由原来简单的政府--企业的二元结构向政府--中介组织--企业的复杂多元的链式结构延伸。医院行业的情况更为复杂,其中还包括了公益性事业和企业功能的混合,尽管如此,像中国医院协会这样的中介组织还是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6年是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医院协会”的第一年。五年来协会紧紧围绕章程,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团结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医务人员一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有关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加强行业维权自律,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院在发展过程中的意见和要求。通过组织各种活动,进一步维护了医院和患者的权益,提升了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信誉。  民营医院的兴起,又催生了一大批地方民营医院协会。例如云南省民营医院协会就是成立较早,建制较全,联系较为广泛,服务效果较为明显的中介组织之一。省卫生厅老厅长詹海峰亲自挂帅,数千家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已经成为云南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有这样的可喜局面,尽管社会也开始有这样的共识,作为行业协调管理组织的行业协会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行业协会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仍然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从行业分布看,越是传统的行业,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机构“翻牌”而来的协会越多,旧体制的色彩越浓。医院行业协会有其行业特殊性,问题就更为严重。  从整体上看,目前医院行业协会,特别是民营医院协会,不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迟滞了市场化进程。问题和原因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府转变职能滞后,制约了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发展。在体制转轨时期,尽管在改革方向上明确了“许多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完全可以交给民间商会等人民团体去办”,但在操作实践中,由于“交与不交、早交晚交、交多交少”的主动权在政府,因此政府转变职能是使企业成为无主管的市场主体,从而产生对民间社团需求的基本前提,并以此为基础,才能形成政府--中介--企业相辅相成的市场体制框架。政府部门既是改革的领导者,又是改革的对象。从计划体制下的“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涉及大量部门利益、权力的调整,而政府职能转变和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作用,二者互为因果,目前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情况下,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很难真正摆上日程。  第二,行政依附性强,行业代表性差,且组织林立,时有扯皮现象发生。由于医院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刚刚形成,协会核心成员依然由官员为主构成,与在体制外成长起来的多种所有制企业联系较为薄弱,开展工作时依靠主管机关赋予职能,民间性、自律性、服务性、平等性较差。加之所有制分割、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等现象的存在,行业性中介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着重复设立、层次偏多、相互交叉、缺乏统筹协调等问题,造成企业多头入会,无所适从,主管部门也容易因为既得利益而有时争抢、有时推诿。  第三,自身机制、管理体制与市场化趋势的要求不相适应。从自身机制看,目前绝大多数行业协会是体制内生成的,部分行业协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安置离退休的领导和解决机关的分流人员,甚至部分协会办事机构成为与政府相关机构合署办公的“二政府”。从管理体制上看,目前仍延续对行业性中介组织实行社团登记和业务主管双重管理的体制,这就使得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已经出现并将继续出现的大量无主管上级的民营企业和许多新兴行业,因无法在原体制内找到合适的主管部门,而不能使同业公会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获准登记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四,自身建设在理论与实际上存在矛盾,造成运行中的种种困难。在人员构成上,由政府机关改制产生的协会领导多为原政府部门领导,带有比照原行政级别的安置性质,存在年龄结构老化,自身水平有限,很难适应行业管理要求等问题。在人力资源方面,大多未建立合理的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淘汰和退休机制,更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员工待遇、福利制度,社会保障问题也没有解决。在经费筹措上,由于会员企业的认同感差,协会能提供的有效服务又很有限,目前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协会还需靠主管部门有限的资助生存,而缺乏相应资助的协会更面临着生存问题。由于缺乏充足的经费,限制了服务活动的开展,使自身陷入了“经费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声誉低--会员少--经费筹集难”的恶性循环。  二、协会强产业兴  新医改给民营医院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也给行业协会带来机遇和挑战。鼓励资本进入,需要有服务做基础,尤其是行业外资本的大量进入,必然形成战略上、行业经验上、专业技术上,甚至是经营管理上的需求大幅上升的局面,行业协会除了要重视政策层面的的考虑,加强服务已是时不我待。  从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外的医药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特征,通过政府、医院和协会三方面努力,共同推进我国民营医院协会的发展。  政府方面:要积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会分开。政府的职能哪些可以接过来,哪些不能接,协会都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如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的制定、行检行评、质量监督与检测等职能,应由行业协会承担  医院企业方面:医院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是自己的舞台和依靠,参与其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和保护自身的利益,减少个体组织无法面对的竞争与压力,获得广泛且不可替代的服务。  协会方面:协会应该对自身的职能有一个很好的定位,在不断充实完善咨询职能、政策建议职能、行业内部规范职能这些常规工作外,要解决好协会经费来源问题,只有这个问题解决好了,才能改变协会传统的老人当家又办事的人事管理模式,也才能在这个基础上走出去,请进来。在封闭保守的机制下谈服务,只会是一句空话。  三、五大举措夯实协会服务  民营医院本弱质,民营医院还弱势,民营医院需要抱团打天下。面对各自为战,一盘散沙的局面,“抱团”只能依靠协会来做,而“抱团”的力量要来自服务。根据民营医院的现实需要,建议采取下列五大举措,夯实协会服务。  (一)搭建民营医院发展投融资平台  医院投资是长期投资。一个药厂,可能有一两个药好卖,业绩上就会异军突起了,而医院需要慢慢地积攒口碑,而有了口碑才能吸引住患者;医院投资又是比较稳妥的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小,医院经营者只要做出特色,服务至上,在业绩方面一般不会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因此,对于追求长期安全效益的投资机构来说,在新医改政策的推动下,选择民营医院作为投资目标还是有较大商业机会的。  另一方面,民营医院普遍散乱差小,急需资金进入增强实力,而能获得资本青睐的民营医院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连锁型的,这样营业规模才能有足够的成长空间,因为相比于单体企业,连锁企业是可以不断开辟新市场的;另一个特点是专科型的,因为专科医院可以避免和国内大型的三甲综合医院竞争,毕竟和这些医疗资源远远占优的国营医院相竞争,民营医院绝对不是其对手。  正是因为存在这种资本与市场的不对称,搭建民营医院发展投融资平台就显得格外重要。  协会一方面要积极组织项目库,发布招商项目,一方面要把政府的专项发展资金争取过来运作,同时,要建立会员间互助的共同资金,帮助有前景的医院解决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基础投资问题。例如云南省本届政府就单列了2000万专项资金,协会可以考虑至少争取到规划建议权和项目推荐及初审权。  (二)组织百姓放心医院评选活动  为提高民营医院的社会信任度,可以根据中国医院协会开展的百姓放心医院活动经验,开展专门针对民营医院的专项活动。可以将评定权交给专家组,投票权交给社会,做成协会自律工作的品牌。  (三)促进医患携手构建和谐关系  为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可以借鉴中国医院协会在南京举行的首届中国医院博览会定期举办民营医院博览会。医博会的主题是“医患携手,维护健康”,全省26个医疗单位和100多家与医院相关的企业参展。医博会组织了大型义诊和医学科普讲座活动。展出三天内,共有17500多人参展,3400多人接受了103名 高水平医师的义诊和咨询服务,1300多人听取了16名医学专家的科普讲座。展会期间,24所参展医院联合签署发表了《院长宣言》,向社会承诺: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这样的博览会还可以在互联网上运作。  (四)办好医院管理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  为快速提升民营医院经营管理和医护水平,可积极举办大型学术活动,并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除了常规的临床、药剂、护理教育外,协调创造交流见习机会也会很受欢迎。此外,大型设备投资及运营、医院采购等,学术和实践都是民营医院欠缺的,服务需求迫切。可以立足于全面提高民营医院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瞄准国内、国际先进管理水平,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力争在培训范围、规模、质量、效益方面全面提高。  (五)做好协会信息出版与宣传工作  这是老僧常谈的话题,也常常被简单理解为搞个网站,办本杂志。在现在技术条件下,做好这两件事并不难,难的是网站常常办成了“宣传栏”,杂志搞成了“教科书”和“文件集”,成了没有读者的东西,更谈不上是交流沟通的平台。基本的出发点要改变,不要为办网站杂志而办网站杂志,办网站杂志的方式和态度要开放,会员要成为主角,读者要成为“上帝”,方式要与时俱进。  四、在“健康中国”唱大戏  前文已述,协会兴则行业兴,协会兴的关键是服务。前文也展开了协会服务的及时性、多样性、创新性论述。这里从公益事业社会参与的角度,谈一谈民营医院协会如何利用“健康中国”发挥更大作用。  “健康中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平台”由云南省卫生系统相关单位、云南会展经济研究会、云南新农合投资股份公司等共同发起,由致力于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医院、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支撑机构等,特别是网站、会展、出版、培训等机构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行业联合体,以公益性社会事业平台形式构成,核心是“SINO健康”工作室。平台包括 “SINO健康”网站和《SINO健康》杂志。  平台原则为“公益性事业的社会化运作机构”,特点为“在公益性事业上引入社会企业家理念”,方式为“将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嵌入公益和商业项目运营过程”,表现方式涵盖网站、会展、刊物、图书、培训、活动等形式。  平台遵循开放共享的理念,日常工作由熟知健康教育、公共关系、广告传媒的专业人士组成“SINO健康”工作室承担,主要承担研发、项目策划、资讯及课题采集、项目外包及管理。具体项目将主要通过公关、庆典、会展、网络、出版企业担当。云南会展经济研究会携其会员单位60余家专业机构担当具体项目运营。  “健康中国”将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第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六)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七)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八)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九)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自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所需的事项、依据、条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关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

题主问的是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是什么吗?结构比例原则如下: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2、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3、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4、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该如何写?为了让大家有所参考,下面整理了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1)   张xx中医诊所在市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医疗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社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年救治患者千余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30年的医疗工作中,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近期本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还存在不足,从现在开始积极加以改进,在诊疗中,大力推广中医特色,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超技术,优质服务,低廉价格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中医诊所。   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   武昌余谨文中医内科诊所,又称为昱仁堂,一年来,诊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到依法执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将诊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科目是中医内科,在开展诊疗活动中,能够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没有超范围行医,没有违法开展静脉用药。   二、诊所现有执业医师2人,已经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三、诊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并按照要求上墙公布。制定有医师和护士岗位职责,制定有诊疗、护理技术规范。   四、热情周到为病人服务,关心病人疾苦,耐心细致询问病情,认真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全年诊疗患者没有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五、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医疗文书,配备有门诊日志、处方、门诊病历、转诊登记本、对就诊病人进行登记,书写门诊病历,用药开具有处方。   六、加强自身药品采购和保管工作,使用的药品全部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进药品有票据。不向非法企业和个人购买药品,不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变质药品,确保临床医疗用药安全。   七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结合日常诊疗工作,向患者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上级下发的卫生知识宣传资料,能够张贴在诊所进行宣传。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平时做到经常打扫诊所内外环境卫生,保持诊所环境整洁。   个体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3)   XX年-20XX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实现和谐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好我区全年的医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人的个体中医诊所在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扎实做好诊所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各种岗位培训,努力发扬中医中药的特长,为地区的卫生事业作出了贡献,现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在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种卫生系统政治思想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的有关内容,高度重视个体医疗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纠纷问题,按医师法的规定的范围进行行医,不超范围行医。全面按照市区卫生局的精神进行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视患者为亲人,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XX年-20XX年救治患者达千人,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并且受到患者的一致好评,使患者就诊量在不断增加。   二、加强中医理论学习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服务作用 。   自己在工作中,不断的研究中医学理论,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在近40年的医疗工作中,中医强调的是要达到内部肌体功能的自身协调平衡,增强免疫力,削弱和排除致病的不利因素。激活有利的内因,调解平衡状态,消除疾病,保持健康。本人能够很好运用中医为广大患者服务,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与优势,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在治疗慢性疾病中充分发挥了中医的特色,治愈患者达数百人。并在工作中也感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自己深深的体会要为患者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的加强医疗理论的学习。   三、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严格依法行医   本人持证上岗,按执业范围行医,并根据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及要求,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发,本人定期参加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XX年-20XX年在市医院,防疫站等会议室,学习了肺结核、乙肝,非典,手足口病,爱滋病,鼠疫等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办法及医药管理质量的报告。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诊断治疗水平得到了提高。   XX年月9月13至XX年年9月16日,由区卫生局、区防疫站4人组成的医疗检查小组,对全区个体医疗诊所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个体医疗诊所医药处方填写不完善。二是对中医诊所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三是中药饮片质量把关不严。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中药饮片的管理,和处方填写的不足,使区个体医疗诊所在管理方面及药品质量当中得到了提升。本诊所发现的问题,即时整改,杜绝一切隐患。   本诊所还存在不足,房屋布局不合理,中医和中医药知识的宣传不足,今后在工作中,大力推动传统中医的健康发展,并且为广大患者提供质量好,价低廉的医疗服务,争创合格优秀的个体诊所。 ;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标中明确抗菌药物范围: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用药指标一. 抗菌药物的使用率1. 门诊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目的:考查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门诊使用抗菌药物人次:指使用的抗菌药物人次,无论其用了几种抗菌药物,即一个病人挂一次号就诊时使用了抗菌药物,就计为:就诊使用抗菌药物1人次同期就诊总人次:指在同一个抽样时间段内,病人就诊总人次,即在同一个抽样时间段内挂号的病人人次统计:将每次就诊使用抗菌药物的例数除以就诊总人数乘100。2. 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率目的:测算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此项是以病人使用抗菌药物例数计算的,一个病例中无论其使用了几种抗菌药物(包括不同剂型),都只计为1例使用抗菌药物例数。如分组(手术组、非手术组或预防组、治疗组)计算,同期总出院人数不相同时要考虑权重。二. 住院患者人均使用抗菌药物品种数目的:测量每例使用抗菌药物的住院者平均用了几种抗菌药物。出院患者:因在抽样期间,住院患者用药没有停止,无法计算,故使用同期出院患者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同期:在一个抽样时间段内,使用抗菌药物的出院总人数。明确抗菌药物的范围。抗菌药物品种数:按抗菌药物的通用名统计。统计:抽样期间,全部出院患者使用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除以同期使用抗菌药物三.住院患者人均使用抗菌药物费用目的:测算患者住院期间所使用的抗菌药物平均费用出院患者:因在抽样期间,住院患者用药没有停止,无法计算,故使用同期出院患者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同期:在一个抽样时间段内,使用抗菌药物的出院总人数。抗菌药物的费用按药品最近的购入价格(按商品名计价)。统计:抽样期间,全部出院患者使用的抗菌药物总费用除以同期使用抗菌药物的总例数四.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是指每100人日中消耗抗菌药物的DDD数。DDD值:按照WHO推荐的药物应用日处方约定剂量计算:(defined daily doses , DDD),同一通用名的药物剂型不同DDD值也不同。 某个抗菌药物的DDD数=该抗菌药物消耗量除以DDD值(克/DDD值)。抗菌药物消耗量(累计DDD数)=所有抗菌药物DDD数的和。收治患者人天数:指在同一抽样时间段内出院患者总数与同期患者平均住院天数的乘积。由于不同抗菌药物的使用剂量有差异,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可用于不同药品间比较的指标。DDD数(DDDs)即是这样的指标。DDD(Defined Daily Dose,约定日剂量)是指为达到主要的用于成人的药物平均日剂量。 DDD数有两种计算方法(1) 1、DDDs=(年消耗某药品量×1000)/(DDD值×365天×居民数)含义:以约定日计量为单位的每1000居民每天某药品的消耗量。适用于对某一地区居民的用药的总体评价。 2、DDDs=年消耗某药品量/DDD值含义:以约定日剂量为单位的某药品的消耗量。适用于一家或几家医院的不同年度的动态比较和用药结构的分析。 DDD数作为不同药品间可比较的指标,是因为DDD数是一个比值,与日剂量无关的数值,并不会因为各种药物一次用量不同、一日用药次数不同而无法比较。DDD数大,反映对该药的选择倾向性大,反之,渐少用该药。 DDD以成人每日常用剂量作为标准剂量,将不同药物的消耗量换算为统一标准单位。世界卫生组织推荐DDD为研究药物使用合理性的指标,并颁布了用来规范此类研究的每一种抗生素的标准DDD值。可以计算单一病例或所有病例使用药物累积DDD或平均DDD,也可以计算使用不同种类药物的累积DDD。五. 抗菌药物费用占药费总额的百分比目的:测算抗菌药物费用在总药费中的相对数值统计:将已使用的抗菌药物总金额除以已使用药品总金额乘100。六. 抗菌药物特殊品种使用量占抗菌药物使用量百分比目的:测量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使用总量中的相对数值统计:将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量(累计DDD数)除以抗菌药物使用总量(累计DDD数)乘100。七. 住院用抗菌药物患者病原学检查百分率目的:测量提供病原学检查,从而决定最佳治疗方案的能力。住院用抗菌药物患者:是指治疗用抗菌药物患者。统计:做了病原学检查的住院病例数除以同期使用治疗性抗菌药物的住院病例数乘100。八.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百分率目的:测算清洁手术病例预防用药的水平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例数:只指用于预防用药的清洁手术病例同期清洁手术总例数:是按清洁手术例数统计九.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人均用药天数目的:测算清洁手术病例预防用药的程度 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总天数:只指用于预防用药的清洁手术病例用抗菌药物总天数。同期清洁手术用抗菌药物总例数:是按清洁手术用抗菌药物例数统计。九. 接受清洁手术者,术前0.5-2.0小时内给药百分率目的:考查清洁手术术前首次预防用抗菌药物的合理率因为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一般清洁手术在切皮前0.5-2.0小时内预防切口感染给药,是合理的。此项均按病例数统计。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原则有

【答案】:A、C、D本题考查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故本题答案应选ACD。

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包括哪些项目?

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都有这些项目。婴儿的清理和清洗。妈妈的日常护理,妈妈营养餐。这样的项目,可以很好的照顾母子。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管理和内设药房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 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 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 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机构管理;遴选与采购;验收、储存;申领、发放与临床使用;监测与评价;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附则。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耗材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专业技术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 #报告# 导语】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 无 整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市医保处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要求,我院高度重视,认真布置,落实到位。由分管业务院长牵头,医务科具体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坑到通知后,我院立即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评价指标,认真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相关政策,成立了由业务院长分管负责,由医务科和护理部兼职的医保领导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并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严格管理,实现就医管理规范标准   奎年来,在市人社局及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我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及时下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床住院。严格掌握病人入、出院指征,严禁出现“小病大养、挂床”等违规行为。对门诊处方严格执行医保药量规定,门诊用药一次处方量为7日量,慢性病最多为15日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7日量。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病历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居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市医保处印发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选编》、《**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   三、加强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一是抓好制度落实,严格操作规程。我们继续强化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程的落实,重点抓了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手术安全核对制度、病历书写及处方评审制度,保证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抓好基础和分级护理,提高综合护理服务水平。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逐步建立健全了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院、全程质量控制,实施检查、抽查考评制度,结果公开,奖优罚劣,使我院医疗工作做到了正规、有序到位。   三是医务人员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   六是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轮椅等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得到患者的好评。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住院程序及收费管理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我院在医保病人住院48小时内上报住院申报表并做到入院收证、出院发证登记。同时,按规定的时间、种类、数量报送结算报表,参保人员各项医疗费用真实、准确,费用明细与病历、医嘱相符。   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在60%以上。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以下。   我院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药品价格、检查收费标准,及时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五、加强系统维护,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我院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由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同时,保证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杜绝随意撤销参保人员住院登记信息。   总之,我院通过严格对照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评价参考指标》等要求认真自查,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圆满完成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设置和要求,争取这次考核达到A级的等级。 【篇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门诊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我单位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医保管理工作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病历、处方审核制度》、《医疗保险有奖举报》等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县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6961572;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诊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现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居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使每位就诊人员更加熟悉目录。医院设专人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实行电话回访,回访率81.4%,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客服部在定期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满意度一直在98%以上。   四、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我们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县医保处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天风软件公司和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赞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篇三】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卫生医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我国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不断提出的新要求,从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尽职责与做好医疗工作,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定点医疗机构来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比较紧急,亟需解决。我作为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一名科室主任,浅谈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医疗服务领导机构重视不够   医疗服务领导机构对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视不够,特别对医疗基础性工作缺乏检查和监督,致使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重效益、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考核指标不健全,医保管理同医疗质控管理未能很好的结合,奖惩不明,缺乏激励约束作用;部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不熟悉、不了解,在执行政策中,对“参保病人须知”讲解宣传不够,甚至存在误导患者的行为;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规章制度检查落实不够;以致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不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欠佳。   2、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存在“以药养医”问题   医疗机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健。我国的医疗机构目前还是医药合一的体制,医保基金的支出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实现的,但由于目前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医疗机构“以药养医”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收费标准提高后,药品的虚高价格至今仍未完全降下来。据相关资料表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55%左右,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利润高达28%,巨大的利润形成了医院经营过度依赖药品收入的局面,也使得少数医院和少数医生的行为发生扭曲,给医保病人作无针对性检查,开不合理用药等,造成医疗费用急剧攀升,个人负担加重,导致患者对医保改革不理解、有怨言。   3、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   在医疗保险统帐结合模式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医保启动垫底资金的补偿机制,致使参保职工、特别是老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偏少,一些体弱多病、长期用药患者无法承担门诊医疗的高额费用,个人支付现金过多,造成一些参保职工有病不敢或不愿去看,只好到药店买药自行治病。在住院医疗方面,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不规范和少数医生行为的扭曲,一些病种本来可以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治,医院却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和一次性材料,设置和分解诊疗项目。一些患者本来可以不检查或少检查的,医院或医生为了眼前利益扩大无针对性检查,也直接造成了参保人员在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目录外各种费用过多,自付比例增高,平均达35%。由于存在上述原因,造成医保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事实上存在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医保制度执行不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签字制度与一日清单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验住院手续把关不严格;临床检查、用药指征不明确,存在不合理检查、治疗;参保病人处方书写不规范,项目缺失、所开药品与治疗疾病不符;冒名开药、不对症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和离休人员大处方、病人出院超剂量带药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医院甚至存在着挂名、冒名住院、编造制假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5、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难度大   1999年由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这一规定在一些地市医保统筹地区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地市级综合性医院不多,参保人员住院大多集中于此,这样的医院如发生违反规定甚至是骗保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取消其定点资格,处理违反规定难度大。   二、解决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办法   1、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建立良性、健康运行机制   要坚持“三改并举”,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加快体制改革步伐,扭转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降低医疗总费用的前提下,把体现医务人员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价格提高到比较合理的水平,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建立一个良性、健康的运行机制。   2、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要严格完善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与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协议中规定的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监督,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相挂钩。要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依据考核情况,每年评定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考核结果优异、参保人员满意率高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可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并以适当形式通告公众;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参保人员满意率不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问题严重,考核结果较差、参保人员满意率很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必要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3、加强检查,解决医疗费用负担重   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其医疗行为,严格履行定点协议,自觉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杜绝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引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努力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重、次均费用过高、受益度偏低、可报比偏低和单病种超标的问题。   4、规范医保基金支付管理,严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要严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必须规范医保基金支付管理。一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除定期查房外,实施突击检查,打击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制度,查处冒用医疗保险证、虚开发票、以药换药等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二是严格执行支付政策、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实行甲、乙类药品分类报销;加强基金支付审核和反欺诈工作,对超范围的医疗开支和违规费用一律拒付,并严格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加强管理,堵塞医疗费用开支漏洞。坚持住院费用报销有清单,结算有审核、复核,转诊转院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四是严格医疗费用审核、拨付程序,明确工作责任,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目的是发展我国医疗事业,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和谐社会。我作为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一名科室主任,要认识国家设立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与作用,要抱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在讲究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维护定点医疗机构的声誉。这里,我要做好带头作用工作,以自身的精湛医艺与良好医风发挥表率作用,引导全科室人员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杜绝开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对病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坚决制止违反规定行为,争做人民满意医生。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辛勤工作,存在着缺陷,这时候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自查报告了。来参考自己需要的自查报告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x]146号)文件要求,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有院领导专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在区劳动局及区医保办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3298794;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办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了《伊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现场发放满意率调查表,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规范早交接班、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四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全院电脑网络一体化,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大厅设立导诊咨询台、投诉台并有专人管理,配备绿色通道急救车、担架、轮椅等服务设施。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对病人满意度调查中,平均满意度在96%以上。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区医保部门的要求,严格审核参保患者医疗保险证、卡。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以下。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病人确认后才能转给住院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六、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医院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伊春市、友好林业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赞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严格对照《伊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自查,我院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符合a级要求。

请问有没有基层医疗机构办公室管理制度,有个20多条的就够啦

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门诊部或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员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病员。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伤病员。 7、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8、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二、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节日均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诊疗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二)每日下班前,值班医师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做好床前交接班。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医生对危重病员,所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本。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病情变化时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进行检查、填写病历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五)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要求诊视病人时,必须立即前往。 (七)值班医生在晨会上报告病员情况,危重病员须在床旁交班。 三、院总值班制度 (一)院总值班由院领导和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处理紧急事宜。 (二)负责检杳科室值班人员在位情况,对重要部门,科室要到场检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值班人员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意见负责组织处理。 (四)总值班人员,按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值班人员根据需要有权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发生问题,有权调动医院机动车辆。 (六)值班时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总值班负责。 (七)每天交班前,清扫值班室内卫生认真做好室内物品交接。 四、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二)各科室均要有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并应遵照执行,科主任与护士长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三)门诊或普通病房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应立即上报,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四)传染病人用过的敷料,器械均应按规定处理。排泄物、呕吐物必须经过净化消毒,传染病人用过的衣物、被服应消毒后再清洗,医院污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 (五)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操作、诊疗、处置前后均应流水洗手,各部门必要时备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护士负责更换消毒液。 (六)全院各科室污物,废物要用容器袋装好,分类进行统一处理,不准乱堆乱放。 (七)全院医务人员上班时应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整洁,无菌操作时应戴口罩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八)院感染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消毒隔离工作,深入科室进行监控监测,做好检查记录。 五、处方制度 (一)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表格,报医务科,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登记、备案,由院长批准,通知药剂科,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于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迹清楚、项自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三)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药剂科主任或医务科领导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如住院重危病人或癌症晚期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四)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六、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止事故差错一项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医生在开处方,医嘱或进行诊疗时,必须仔细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观察病情变化和处置后反应。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或精神药品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检查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每种药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须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完毕,瓶内余血保留24小时后方可处理。 6、值班护士查对医嘱时不准聊天,不打电话,不准闲人进屋,整理医嘱时,必须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7、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仔细核对,执行后必须及时补写医嘱。 (二)手术室 l、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手术结束时,再清点复核1次。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剂量、配注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应做正反定型。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案号、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双方签字后方可取走。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检验项目。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检查项目及结果。 (六)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案号、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诊疗时,查对科别、病床、姓名、部位、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案号、姓名、检查项目、临床诊断。 (七)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炙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 l、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及部位。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第二节 医疗行政管理制度 一、行政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 1、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医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人力资源部、企划营销部、药械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院长办公会议内容①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医院建设和发展的形势,讨论医疗、科研、行政、后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②贯彻落实集团的指示,研讨医院发展的长远计划和医院医疗工作的改革措施。③讨论和研究机构改革及人员配备。对员工的奖惩及奖金分配。④讲评职能科室的工作情况。⑤研究医院经费的预算和开支计划。⑥其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原则:①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要决策要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在倾听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议或请示集团领导决定。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职能科室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认真研究,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经分管的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两天交院办,由院办主任汇总后送交院长。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一般不作临时动议。③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内容或会议决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院办秘书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一些重大决定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执行。④对会议决定的问题须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院办协助院长了解决议执行情况和催办有关事项,并把各部门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二)院周会: 院周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通报院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工作、协调关系。每周召开一次,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科主任例会 科主任例会由分管院长负责,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工作,包括医疗质量,重危病人抢救治疗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服务态度以及科研工作情况,布置下月任务,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四)门诊例会: 门诊例会由分管院长或门诊主任主持每月一次,所有门诊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总结当月门诊工作,研究解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急危抢救、门诊管理及卫生等有关问题。布置下月任务并协调门诊科室工作。 (五)护士长例会 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主持,各科护士长参加,每周召开一次,汇报交流及总结护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学习、布置工作。 (六)工休座谈会 由病房护士长主持,工休代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并征求住院患者及家属意见、增强团结、沟通情况、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伤病员服务。 (七)科务会 每月召开一次,全科人员参加,科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科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分析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 (八)早会: 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在班的医护人员参加。每早上班后即召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进行交接班,布置当日工作,提出医疗护理工作的重点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医务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结合医疗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经过院务会讨论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医疗、医技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做好科室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医疗工作贯性运转。 (三)制定本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建立目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做好经常性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防范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及时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技术委员会讨论。 (五)支持和帮助临床医疗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组织协调危重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例的讨论、重大手术的审批和院内外会诊工作。 (六)组织对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协助院长或主管院长组织科主任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联席会。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管理列为医院工作的重点,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二)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医疗质量监控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三)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观念,积极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定期检测,分析各项医疗质量指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改进工作。 (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定期通报质量管理情况。 (六)医疗质量的检查结果应与科室评优、个人评奖相结合,并作为职工奖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医疗经费管理 (一)医院医疗经费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施审计、监督。日常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对年度计划和重大开支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实行医疗成本核算,准确计算,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各种经费。 (三)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规章制度,一切医疗收费均按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院领导深入科室制度 (一)院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院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二)经常巡视病房,重点督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及服务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三)每月深入科室一次听取科室工作人员意见和要求、及时为科室排忧解难。 (四)院长接待日每月一次,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征求患者意见、协调部门之间工作。解决病人在诊疗中遇到的困难,改进工作,方便患者就医。 (五)业务院长根据需要,定期参加业务实践,如查房、疑难病历会诊、危重病人抢救、重大手术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节 医疗信息工作制度 一、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一)医疗登记、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二)门诊部应当做好门诊登记和住院登记,填写住院卡片和传染病报告卡,并汇总各科病员流动情况,每日报医务科和医疗信息统计室。 (三)各临床科对出入院的病员应详细填写病案首页、出入院登记和病员流动日报,对抢救重危病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发生医院感染、医疗差错和事故,以及输血、输液反应等均应详细登记,并按规定上报。 (四)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五)医疗信息统计室负责全院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实施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做好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经院长审核签发,按时上报。 (六)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七)各种报表报出的时间 1、日报:次日上午九点报出(假节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2、月报:于下月5日前报出。 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年报: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出。 5、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6、全年统计汇总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报出。 7、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出。 二、病案管理制度 (一)医院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对规定范围的建案病历,要按疾病分类建卡编号,统一集中管理。 (三)伤病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翻阅、转抄、复制病案。 (四)本院医师借阅病案,应当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按期归还,院外医疗单位借阅病案,必须持医疗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 (五)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病案,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不得借阅、转抄或复制。 (六)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按时向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七)住院病案应永久保存,并遵守病案资料的保密制度。 (八)保持病案室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室内应禁止吸烟。 三、医学图书管理制度 (一)医学图书室应按《中国图书分类方法》对书刊进行登记、分类、编目、排架,健全室藏图书目录,方便读者查询。 (二)凡本院工作人员借书,必须办理借书证,凭证借阅,离院时要办理还书退“证”手续,每次借阅书刊不得超过二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还时,图书室有权催还,超过三个月不还者,按丢失图书进行扣款赔偿(原书价3-5倍)。 (三)读者应爱护书刊资料,借阅的图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涂写、撕剪、损坏和丢失,违者按规定赔偿,凡损失或丢失图书室的孤本或价值较高的书刊要加5-10倍赔偿。 (四)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杂志内容。 (五)近期杂志、工具书及图书室仅存孤本,只准在室内阅读,不得拿出室外。 (六)图书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禁止吸烟,上架的期刊,阅读应放回原处,非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拿期刊。 四、微机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必须爱护计算机和机房其他辅助设备,各种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应用软件应当定期进行检毒处理,外单位软件未经检毒处理,不得使用和复制。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在使用中,一律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不得外传、遗失、泄密。 (二)进入机房必须穿工作服、换拖鞋,机房要保持整洁、机房严禁吸烟、会客喧哗、玩游戏及其他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 (四)信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凡需要调用、复制,应经领导审批,有密级的资料需经院领导同意。 (五)工作完毕关好机器,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第四节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及院感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级监控组织,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改进工作。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根据医院感染监控制定方案,每半年1次对全院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消毒与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测,每月进行1次医院感染发病调查,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 (四)科室应指定医师或护士长负责医院感染发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了解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掌握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二、医院传染源管理制度 (一)医院传染病人,应根据传播途径分别进行严密隔离,以及呼吸道、消化道、接触、昆虫和血液隔离。 (二)严格执行消毒常规,传染病人出院、转科、死亡等离开隔离区时,所有物品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三)检验有传染性的标本时,应当防止污染工作台、地面、衣物等。检验完毕的标本应先消毒后处理,检验单发出前应消毒,菌种应由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四)对已被感染的传染病人应尽快治疗,医务人员接触传染病人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 (五)高危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带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医疗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病室内禁止吸烟,做到空气清新、无蚊、无蝇、无鼠害、无蟑螂,定时清扫,并做到卫生用具专室专用。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污物、污水。 (三)医院内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四)各种医疗器械、室内桌、椅、操作台,地面和空气等消毒应当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消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定期对消毒剂的浓度、效果及空气含菌量进行监测。 (五)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后,必须按照要求洗手,感染高发区医务人员在操作前后应当进行手的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集中销毁。 (六)共用重点监测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注射室)均应严格执行消毒常规,已消毒、灭菌的物品应当注明失效日期,并定期对灭菌物品和空气进行细菌学监测。 四、抗生素使用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定期调查分析全院抗生素使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医师应当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适应症和给药途径,避免滥用而造成耐药菌株增加和正常菌群失调,联合应用抗生素应有明确指证,并应考虑药物的相互作用,防止不良反应,外用抗生素应从严掌握。 (三)已确定为单纯病毒感染疾病者,不使用抗生素。发热原因不明者,应尽可能先弄清病原学诊断后再使用抗生素。病情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患者,在抽血或体液送细菌培养后可初步选用抗生素,待细菌培养结果山来后,再按细菌药敏试验结果指导用药。 (四)急性细菌感染使用抗生素3-5日,而临床效果不明显者,应当考虑调整剂量和给药途径,或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生素。[摘 要]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阐述了现代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原则、目标、机构设置、新型管理机制,为政策制定者和医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详见中国卫生资讯网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个体开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诊室及一切以各种名称面向社会而主要从事中医医疗业务的单位。第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均依本办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凡批准开业的中医医疗机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破坏中医医疗机构的设施,干扰其正常工作秩序。第二章 执业第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开业,均应向当地县(区)级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执业。第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由当地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第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中医医院(含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至少设病床30张;医师5人,其中主治中医师以上1人、中医师不少于2人;护师、士不少于5人;有相应的药剂、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和诊断、治疗等仪器设备。  不足30张病床及相应条件者,不得称医院。  (二)中医门诊部:至少有医师3人,其中中医师至少2人;护师、士2人;并有相应的医技人员和房屋设备。  (三)中医诊所:有2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  (四)中医诊室:有1名以上中医师及相应的房屋和设备。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开业的审批:  (一)中医诊所、中医诊室,由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医医院(含中医院校及中医研究机构的附属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康复医院、中医门诊部、其它以各种名称面向社会而主要从事中医医疗业务的单位,由地(市)级或其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中医医疗机构开业;也不准擅自借用其它机构名称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在申请开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名称、设置科目、床位编制;  (二)卫技人员情况;中医诊所、中医诊室须提交医务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格证件;  (三)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四)诊疗设备及药品情况;  (五)与申报规模相称的资金情况;  (六)有关规章制度;  (七)法人代表有关情况及其资格证件。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改变机构名称、增减病床、变更科目、停业、迁移都必须报原批准开业的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不准聘用未取得中医师、士资格或卫生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广告,必须经当地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内容只限于单位名称、诊疗时间、诊疗科别、专科特色、医师专长、药物、仪器介绍及地址和电话。不得做虚夸宣传。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必须按当地卫生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价。第三章 职责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设施,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必须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坚持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积极引进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要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有承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义务,并要积极开展中医药和卫生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在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服从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积极参加防病治病、抢救伤病员工作。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开业执照等处罚。第二十条 未获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擅自开业的,由当地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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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门诊部或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员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病员。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伤病员。 7、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8、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二、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节日均设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诊疗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二)每日下班前,值班医师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做好床前交接班。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医生对危重病员,所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本。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病情变化时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进行检查、填写病历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五)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要求诊视病人时,必须立即前往。 (七)值班医生在晨会上报告病员情况,危重病员须在床旁交班。 三、院总值班制度 (一)院总值班由院领导和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的医疗、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处理紧急事宜。 (二)负责检杳科室值班人员在位情况,对重要部门,科室要到场检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值班人员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意见负责组织处理。 (四)总值班人员,按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五)值班人员根据需要有权组织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发生问题,有权调动医院机动车辆。 (六)值班时间: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均由总值班负责。 (七)每天交班前,清扫值班室内卫生认真做好室内物品交接。 四、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二)各科室均要有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并应遵照执行,科主任与护士长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三)门诊或普通病房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应立即上报,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四)传染病人用过的敷料,器械均应按规定处理。排泄物、呕吐物必须经过净化消毒,传染病人用过的衣物、被服应消毒后再清洗,医院污水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才能排放。 (五)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操作、诊疗、处置前后均应流水洗手,各部门必要时备有0.2%的84消毒液浸泡手,每天由护士负责更换消毒液。 (六)全院各科室污物,废物要用容器袋装好,分类进行统一处理,不准乱堆乱放。 (七)全院医务人员上班时应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整洁,无菌操作时应戴口罩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八)院感染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消毒隔离工作,深入科室进行监控监测,做好检查记录。 五、处方制度 (一)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表格,报医务科,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登记、备案,由院长批准,通知药剂科,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于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要求字迹清楚、项自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三)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药剂科主任或医务科领导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如住院重危病人或癌症晚期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四)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六、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止事故差错一项重要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医生在开处方,医嘱或进行诊疗时,必须仔细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观察病情变化和处置后反应。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品或精神药品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检查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每种药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须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完毕,瓶内余血保留24小时后方可处理。 6、值班护士查对医嘱时不准聊天,不打电话,不准闲人进屋,整理医嘱时,必须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7、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仔细核对,执行后必须及时补写医嘱。 (二)手术室 l、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手术结束时,再清点复核1次。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品剂量、配注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应做正反定型。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案号、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双方签字后方可取走。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检验项目。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姓名、检查项目及结果。 (六)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案号、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诊疗时,查对科别、病床、姓名、部位、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案号、姓名、检查项目、临床诊断。 (七)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炙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 l、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及部位。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第二节 医疗行政管理制度 一、行政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 1、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医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人力资源部、企划营销部、药械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院长办公会议内容①听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医院建设和发展的形势,讨论医疗、科研、行政、后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②贯彻落实集团的指示,研讨医院发展的长远计划和医院医疗工作的改革措施。③讨论和研究机构改革及人员配备。对员工的奖惩及奖金分配。④讲评职能科室的工作情况。⑤研究医院经费的预算和开支计划。⑥其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3、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原则:①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重要决策要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在倾听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议或请示集团领导决定。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职能科室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认真研究,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经分管的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两天交院办,由院办主任汇总后送交院长。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一般不作临时动议。③参加会议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研究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内容或会议决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院办秘书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一些重大决定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执行。④对会议决定的问题须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院办协助院长了解决议执行情况和催办有关事项,并把各部门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二)院周会: 院周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通报院办公会议决定,布置工作、协调关系。每周召开一次,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科主任例会 科主任例会由分管院长负责,主要内容为总结上月工作,包括医疗质量,重危病人抢救治疗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服务态度以及科研工作情况,布置下月任务,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四)门诊例会: 门诊例会由分管院长或门诊主任主持每月一次,所有门诊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总结当月门诊工作,研究解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急危抢救、门诊管理及卫生等有关问题。布置下月任务并协调门诊科室工作。 (五)护士长例会 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主持,各科护士长参加,每周召开一次,汇报交流及总结护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学习、布置工作。 (六)工休座谈会 由病房护士长主持,工休代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听取并征求住院患者及家属意见、增强团结、沟通情况、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伤病员服务。 (七)科务会 每月召开一次,全科人员参加,科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科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分析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总结上月工作,布置下月工作。 (八)早会: 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在班的医护人员参加。每早上班后即召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进行交接班,布置当日工作,提出医疗护理工作的重点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医务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医院的工作计划,结合医疗工作实际,定期拟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计划,经过院务会讨论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和检查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医疗、医技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做好科室间的协调工作,保证医疗工作贯性运转。 (三)制定本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建立目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做好经常性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防范工作,保证医疗安全,及时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技术委员会讨论。 (五)支持和帮助临床医疗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组织协调危重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例的讨论、重大手术的审批和院内外会诊工作。 (六)组织对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协助院长或主管院长组织科主任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联席会。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管理列为医院工作的重点,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二)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医疗质量监控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三)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观念,积极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定期检测,分析各项医疗质量指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改进工作。 (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定期通报质量管理情况。 (六)医疗质量的检查结果应与科室评优、个人评奖相结合,并作为职工奖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医疗经费管理 (一)医院医疗经费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施审计、监督。日常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对年度计划和重大开支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实行医疗成本核算,准确计算,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各种经费。 (三)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规章制度,一切医疗收费均按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院领导深入科室制度 (一)院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院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全面工作。 (二)经常巡视病房,重点督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及服务质量、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三)每月深入科室一次听取科室工作人员意见和要求、及时为科室排忧解难。 (四)院长接待日每月一次,由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征求患者意见、协调部门之间工作。解决病人在诊疗中遇到的困难,改进工作,方便患者就医。 (五)业务院长根据需要,定期参加业务实践,如查房、疑难病历会诊、危重病人抢救、重大手术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节 医疗信息工作制度 一、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一)医疗登记、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二)门诊部应当做好门诊登记和住院登记,填写住院卡片和传染病报告卡,并汇总各科病员流动情况,每日报医务科和医疗信息统计室。 (三)各临床科对出入院的病员应详细填写病案首页、出入院登记和病员流动日报,对抢救重危病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发生医院感染、医疗差错和事故,以及输血、输液反应等均应详细登记,并按规定上报。 (四)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五)医疗信息统计室负责全院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实施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做好卫生统计报表工作,经院长审核签发,按时上报。 (六)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七)各种报表报出的时间 1、日报:次日上午九点报出(假节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2、月报:于下月5日前报出。 3、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4、年报: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出。 5、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6、全年统计汇总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内报出。 7、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度1月15日前报出。 二、病案管理制度 (一)医院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二)对规定范围的建案病历,要按疾病分类建卡编号,统一集中管理。 (三)伤病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翻阅、转抄、复制病案。 (四)本院医师借阅病案,应当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按期归还,院外医疗单位借阅病案,必须持医疗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 (五)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病案,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不得借阅、转抄或复制。 (六)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按时向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七)住院病案应永久保存,并遵守病案资料的保密制度。 (八)保持病案室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室内应禁止吸烟。 三、医学图书管理制度 (一)医学图书室应按《中国图书分类方法》对书刊进行登记、分类、编目、排架,健全室藏图书目录,方便读者查询。 (二)凡本院工作人员借书,必须办理借书证,凭证借阅,离院时要办理还书退“证”手续,每次借阅书刊不得超过二册,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还时,图书室有权催还,超过三个月不还者,按丢失图书进行扣款赔偿(原书价3-5倍)。 (三)读者应爱护书刊资料,借阅的图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涂写、撕剪、损坏和丢失,违者按规定赔偿,凡损失或丢失图书室的孤本或价值较高的书刊要加5-10倍赔偿。 (四)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杂志内容。 (五)近期杂志、工具书及图书室仅存孤本,只准在室内阅读,不得拿出室外。 (六)图书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禁止吸烟,上架的期刊,阅读应放回原处,非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拿期刊。 四、微机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必须爱护计算机和机房其他辅助设备,各种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应用软件应当定期进行检毒处理,外单位软件未经检毒处理,不得使用和复制。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在使用中,一律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不得外传、遗失、泄密。 (二)进入机房必须穿工作服、换拖鞋,机房要保持整洁、机房严禁吸烟、会客喧哗、玩游戏及其他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 (四)信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凡需要调用、复制,应经领导审批,有密级的资料需经院领导同意。 (五)工作完毕关好机器,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第四节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及院感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级监控组织,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研究改进工作。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根据医院感染监控制定方案,每半年1次对全院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消毒与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测,每月进行1次医院感染发病调查,定期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 (四)科室应指定医师或护士长负责医院感染发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了解院内感染监测工作的意义,掌握监测知识,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二、医院传染源管理制度 (一)医院传染病人,应根据传播途径分别进行严密隔离,以及呼吸道、消化道、接触、昆虫和血液隔离。 (二)严格执行消毒常规,传染病人出院、转科、死亡等离开隔离区时,所有物品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三)检验有传染性的标本时,应当防止污染工作台、地面、衣物等。检验完毕的标本应先消毒后处理,检验单发出前应消毒,菌种应由专人保管,专册登记。 (四)对已被感染的传染病人应尽快治疗,医务人员接触传染病人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 (五)高危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带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医疗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病室内禁止吸烟,做到空气清新、无蚊、无蝇、无鼠害、无蟑螂,定时清扫,并做到卫生用具专室专用。 (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污物、污水。 (三)医院内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四)各种医疗器械、室内桌、椅、操作台,地面和空气等消毒应当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消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定期对消毒剂的浓度、效果及空气含菌量进行监测。 (五)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后,必须按照要求洗手,感染高发区医务人员在操作前后应当进行手的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集中销毁。 (六)共用重点监测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注射室)均应严格执行消毒常规,已消毒、灭菌的物品应当注明失效日期,并定期对灭菌物品和空气进行细菌学监测。 四、抗生素使用制度 (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定期调查分析全院抗生素使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制定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医师应当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适应症和给药途径,避免滥用而造成耐药菌株增加和正常菌群失调,联合应用抗生素应有明确指证,并应考虑药物的相互作用,防止不良反应,外用抗生素应从严掌握。 (三)已确定为单纯病毒感染疾病者,不使用抗生素。发热原因不明者,应尽可能先弄清病原学诊断后再使用抗生素。病情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患者,在抽血或体液送细菌培养后可初步选用抗生素,待细菌培养结果山来后,再按细菌药敏试验结果指导用药。 (四)急性细菌感染使用抗生素3-5日,而临床效果不明显者,应当考虑调整剂量和给药途径,或根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生素。[摘 要]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阐述了现代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维修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原则、目标、机构设置、新型管理机制,为政策制定者和医院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其他太多写不下.内容详见中国卫生资讯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门诊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

门诊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如下: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新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如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先到工商局去问一下。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上面的东西。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培训涉及的重点传染病主要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不明原因肺炎以及当地流行的其他重点传染病等。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上述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要求;消毒、隔离、防护技能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官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部长 吴仪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主要目录:第一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基础《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基础知识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防疫实施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与计划免疫第四章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系统苡第十二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操作流程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甄别、检查与分流制度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规范化建设第三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预检、分诊工作规程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与分诊点的卫生标准第五章医疗机构科室医师接诊注意事项第六章传染病现场样品的采集与运送第七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室与分诊点的消毒措施第八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的建立第九章医疗机构隔离与控制传播措施第十章医疗机构医学观察及防范措施第十一章医疗机构专用车辆管理第十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与管理第十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制度第十四章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五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配套法律法规第十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第三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操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第二章传染性疾病的鉴别与诊断技术第三章传染病常见症状监别与技术应用第四章感染性疾病科临床诊疗处方用药规范第五章感染性疾病科抗感染药物治疗临床应用第六章传染性疾病典型病案分析第四篇突发传染病医疗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第五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基础第二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理论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方法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第五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支持第六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第六篇医疗机构传染病调查与疫情报告公布制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突发传染病及各部门职责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调查研究方法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调查问卷及其设计第四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的实验室检查第五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临床常用诊断技术第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第七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与信息发布第七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与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性病预防与控制概述第二章医疗机构法定管理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第三章医疗机构新发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第三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控制中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四章医疗机构病毒感染性疾病控制第五章医疗机构立克次体感染疾病控制第六章医疗机构细菌感染传染病控制第七章医疗机构螺旋体感染性疾病控制第八章医疗机构原虫病控制第九章医疗机构蠕虫感染传染病控制第十章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与实验诊断第十一章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的控制方法第八篇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管理与卫生保持《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一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的监测第二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监督机制第三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行为第四章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依据第五章医疗机构卫生理化检验技术第六章医疗机构传染病流行病与公共卫生监测第七章医疗机构常用的物理消毒法第八章医疗机构常用化学消毒法第九章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源地的消毒法第十章医疗机生监督检查第十一章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的监测方法第九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配套法律法规精编《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第十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相关标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手册》

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   时间一溜烟儿的走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好的,也看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是时候好好地记录在自查报告中。那么一般自查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放射诊疗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要求,我所于20xx年5月13日——20xx年5月17日对全县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机构共有12家(中医院、襄矿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7家,妇幼院,疾控中心,康宝单采血浆站),共有放射诊疗设备25台,放射工作人员16人。从此次放射诊疗依法执业情况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12家单位,均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均参加了上级卫生部门举办的放射诊疗防护相关培训,培训率为100%;职业健康监护率为88%;个人剂量监测率为100%;20xx年度全县接受X射线诊断总数为16623人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放射诊疗单位虽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对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比较缺少。   2、部分放射诊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切实加强对全县各放射诊疗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管,督促其为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积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培训。   2、将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与《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相结合,对放射诊疗设备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检验不予受理。   3、将各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积极督促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2 花溪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对于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层、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我乡认真组织人员对卫生院及全乡3个村卫生室进行自查;现把自查汇报如下:   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监管及执业许可   我乡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业要求。卫生院的医务人员门诊医生必需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护理的有护理资格,未取得资格证不得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岗位上的诊疗工作。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师或村医资格,才能开展医疗业务。严格按《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执行。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业务,严格执业范围;自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我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检查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耗材的管理;依照《医疗废弃无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经严格自查,我乡无违反操作的人员和事件。   三、存在的问题   1.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   2.开展群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   3.经过严格的自查我乡的情况大体就这些,不足的希望今后上级领导多给予指导改进。   4.逐步提高,为深化医疗卫生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努力奋斗。   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3 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层、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我乡认真组织人员对全乡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评。现把自查自评情况如下:   一.人员执业格监管情况   我辖区乡村两级医务人员共计24人,其中,卫生院15人,4个村卫生所计9人,卫生院现有执业医师1人,执业助理医师3人,执业护师1人,b超、心电医师1人,村卫生所,有执业助理医师2人,乡村医生7人。上述人员均在我辖区进行了执业注册并在市卫生局备案。执业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从而,杜绝了无职业资格人员从事相关诊疗护理工作。   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检查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和浸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照《医疗废弃物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并严格自查。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加强医疗、护理文献资料的管理和保存,以备查阅。   2、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1)我辖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均已全部使用国家规定基本药物。   (2)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办法管理》规定,由医院的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各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和处方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   (3)各种收费   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政策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对各项收费实行全部公开制度。明码标价。便民监督。   (4)重点传染病防控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统一部署,责任到人,坚持首诊负责制,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积极转诊,上报疫情,并积极配合上级防控部门开展相关流调工作。无推诿、截留传染病人情况。存在的问题   1、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德医风教育,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培训。   2、开展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鉴别假医、假药宣传的能力。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工作中不按操作程序执业,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活动时,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2、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3、电脑硬件及其配件添置应列出清单报审计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由信息部负责进行添置。4、电脑操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1)电脑的开、关机应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由该部门负责;(2)电脑软件的安装与删除应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增添或删除电脑硬盘内的数据程序;(3)电脑操作员应在每周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每月打好系统补丁;(4)不允许随意使用外来U盘,确需使用的,应先进行病毒监测;(5)禁止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听音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3]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高校医务室是否是医疗机构

是的 是由有执照的医生值班的一般 没有执照的在农村可能出现 但高校他们应该没那个胆及违反常识的

学校医务室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学校医务室可按如下程序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当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3、提交相关材料;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5、制证、发证、公示。【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学校医务室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学校医务室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资料:申请办理的申请书(校医应以学校为申请人)、专业工作人员需要达到执业(或助理)医师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达5年、场地证明及使用面积等,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5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 、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8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通报或公告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卫生部。第五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情况,向卫生部和为该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精选3篇)   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在时间的催促下告一段落了,回顾这一段时间存在的工作问题,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自查报告吧。大家知道自查报告的格式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精选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打击非法执业行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广市卫办发[20XX]78号)文件要求,市卫计委组织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及卫生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于5月23日至28日对全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抽查包括市直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机构30家,其中,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5家,其他公立医疗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9家,乡镇卫生院10家。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重点查看了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命名是否规范,开展的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是否按照要求备案,是否存在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为。检查组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给各被检查单位,同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下发给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存在问题   (一)医疗机构管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按期申请校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发现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但从总体来看,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医疗质量仍有待提高,违规执业现象依然存在。一是仍然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现象。检查中发现,多数民营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对缺乏,且以B超室、放射科及检验科等功能辅助科室最为明显,存在有执业资质的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单的现象。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有资质的药剂人员缺乏,普遍存在不具备药学资格的人员审核、发药现象;个别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注册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开展诊疗活动或注册在该院的执业人员未在岗。二是科室设置、命名欠规范,仍有个别医疗机构虚设科室或增设科室。三是职业放射管理欠规范。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按时校验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副本未登记射线装置明细、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检测仪、未进行岗前体检。四是病历及处方管理欠规范。存在病历记录不及时、不完善,打印病历未及时打印并由医师签名,无资质人员书写的病历指导医师未及时审阅签名,处方书写、用药欠规范等问题。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全市现有备案开展二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15家,暂无备案开展三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备案开展的二类医疗技术主要集中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以开展三级以上内镜、髋膝关节置换技术为主。从检查情况看,抽查的30家医疗机构中,有23家未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有6家已经按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1家未经备案开展髋关节置换技术。备案的医疗机构中,个别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备案公告,开展的"医疗技术管理欠规范,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广告管理:部分医疗机构院内医疗宣传欠规范,如挂牌“与xx医院合作”、张贴介绍合作“专家”,夸大治疗作用医疗技术宣传等。暂未接到工商部门提请吊销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四)医疗机构命名管理:总体情况看,公立医疗机构命名较规范,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命名有待进一步规范。如涉及使用地域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如:邻水川东医院、邻水西南口腔医院、广安市民生医院;利用谐音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如邻水协和医院、邻水华西医院、广安华西医院、武胜博爱医院、武胜华西医院。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梳理问题,依法查处。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次检查发现问题为线索,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组织监督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二)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辖区的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一是规范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和管理。严禁出租承包科室、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严禁超范围执业。二是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加强本辖区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列入日常监督工作重点。三是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依法开展审查和出证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管理。   (三)加强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对提出校验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涉及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所有表列检查督查出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务于7月底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视其情况纳入年终绩效目标管理部分。整改报告务于7月底前报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科。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积极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废弃物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在20XX年我县以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为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报健康”行动、公立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现状   我县目前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4家,其中县属医疗卫生机构5家(包括3家县属医疗机构和2家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7家,村卫生室17家,个体诊所1家,学校、企业医务室5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卫技人员共448名,其中执业医师132名,执业助理医师33名,乡村医生21名,执业护士139名,药剂人员39名,医技检验人员29名,其他卫技人员55人。辖区内有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1家,主要负责本岛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Z,其余乡镇医疗机构废物自行焚烧处Z。7家乡镇卫生院中医疗废物管理达到规范级指标的共6家,规范率为85。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职责   我县历来重视对医疗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县政府、卫生局两级领导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点,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作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根据省、市下达的工作要求,由局医政科、疾控监督科和卫生监督所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在日常监管中,我县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作为监管重点对象,以医疗机构许可证管理、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医疗广告发布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严把许可校验、强化医务人员法制意识等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是严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关。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年审校验时,将医疗机构开设诊疗科目是否与核准科目相符,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医护人员是否持证执业等作为审核关键要素,发现有违规违法现象的一律不予校验。二是加强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一方面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医疗机构整体法制意识。三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非法、违法行医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特别是对聘用非卫技人员、跨专业执业、开设未核准诊疗科目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四是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县中小型医疗机构执业分级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目前除县属4家医疗机构外,应开展依法执业分级监管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共31家。已开展31家,量化分级实施率100%,其中2家为规范级,29家为合格级。    (三)注重实效,推进医废处Z规范化建设   我局积极从我县实际出发,注重实效,采取监督执法与加强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处Z行为。一是重点加强了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处Z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督乡镇卫生院落实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规范分类收集和运送程序,规范建设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杜绝医疗废物的随意流失、泄露和扩散现象。二是对县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Z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对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管。对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的处Z能力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处Z设施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加强自查自改,落实整改要求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情况,在市卫生局上半年督查后,及时召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讨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责任,明确了以卫生局督查整改、卫生监督所指导整改、医疗机构落实整改的任务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流程,完善台账资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及规章制度,且制度、流程在相应的诊室上墙明示,使医务人员工作有章可循,操作有据可依,加强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卫生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原则。完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院感防控监测登记、医疗器械消毒登记、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记录等台帐资料,对格式不正确、登记不详细的登记表格进行修改,做到每项工作均有记录。二是现场指导整改,及时跟踪整改进程。   根据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查情况的通报以及督查组现场检查整改意见,我局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逐项督促整改。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指导整改职责,依据《执业医师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Z规范》、《发热门诊设Z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在医疗机构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医疗机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跟踪整改进程。至目前,相关医疗机构已完善了部分设施设备,如县中医院已将注册地址与执业地址不符的医务人员进行重新注册,对医疗废物处Z加强管理,规范院内医疗废物运转流程,暂存处警示标示进行改正,增设暂存处防蝇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预案;县人民医院加强了对内镜室、口腔科的消毒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对消毒供应室进行整改,设Z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的缓冲区,安装防尘防蝇设施。    (五)转变监管模式,落实不良行为记分管理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制定我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二是落实职责,明确分工。县卫生局确定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县属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具体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由县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好信息的上下沟通、收集、报告等工作。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县卫生监督所按照责任分工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监督执法。三是加强监管,促进提高。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所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并将记分管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通过监管,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经过开展系列整治和有效监管,使我县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医疗废物规范处Z情况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因为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交通等原因,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人数不足,个别乡镇卫生院还是存在“一人多用”跨专业执业的现象。二是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和次数不够,医护人员法制意识需要提高。三是县内医疗废物集中处Z单位虽然持有经营许可证,但许可项目中不包括医疗废物处Z。集中处Z单位焚烧炉趋于老化,对处Z能力带来一定影响。四是本岛以外的乡镇卫生院由于交通不方便,医疗废物不能集中处Z,各乡镇卫生院自行焚烧销毁处Z不规范,如医疗废物产生量少,存在暂存日期超过两天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落实院感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相应措施。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结合《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对医疗机构的长效监管模式。   (四)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加大对有证医疗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中小型医疗机构根据已评定的量化分级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各种形式扩大投诉举报电话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监管氛围。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3   为进一步加强遂宁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我省依法治医工作要求,近日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支队及各区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均制定了详细检查方案,对辖区各类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市支队按照辖区划分对将支队监督员分成3个检查小组,由市卫计委副主任、综合监督科科长和支队副支队长各带一组,并抽派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专家协助,分别对全城区的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区县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带队参加检查。    二、具体检查情况    1、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监督检查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员461人次,车辆128台次,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143家进行了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以下内容:一是医疗机构资质是否合法,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是否合法;二是医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书写病历、处方等;四是开展医疗技术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及器械的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卫生防护、质量检测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规范。五是医疗安全工作:医用电梯的维护,医用氧气瓶使用及存放,饮食安全等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整改不安全隐患。大英县在这次检查中,除了检查上述必检内容外,还结合本年度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类医院的综合管理、医疗文书质量、合理用药以及院内公共场所管理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2、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资质方面   全市各级医院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具备较强的依法执业意识,机构和相关人员基本都具备合法资质,能做到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目前已经立案调查,射洪县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大英县发现5家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及时进行校验,且未亮证、悬挂在医院醒目位置。    (2)医疗执业行为方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精麻药品管理较为规范,做到了专人管理,开具精麻药品的医师均通过了培训,考核,取得了处方资格,个别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未建立专门精麻药品出入库登记薄;临床用血方面,各临床用血单位均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善,均制订了临床用血管理制度手册。但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例如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存在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未定期召开临床输血专题会议,没有总结、通报本单位临床用血情况,没有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没有临床用血会诊、指导用血记录。临床用血无有效计划,未结合实际用血情况科学合理贮血等。医疗文书方面,绝当部分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真实规范。   但也存在个别医疗机构文书书写不规范,比如项目填写不齐全,处方字迹潦草、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或漏签名等。部分医院外科手术病人未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内容没有条理性,起不到知情谈话预防风险的作用。医疗机构放射科、检验科方面,射洪县发现1家医疗机构涉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发现个别医疗机构放射科防护设备未正常使用,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检验科设备未按国家规定要求校准和年度强制核定,检验科阳性标本处置不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使用专用容器。另外部分医疗机构门诊候诊大厅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针对存在的问题,监督员均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对8家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目前全市共计对8家涉嫌违法的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还将继续加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影像科、妇科、医疗美容科、不孕不育专业等重点科室的执法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不断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的就医安全保驾护航。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谁制定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三章 登  记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必须将什么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2020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一、医疗执业许可证办理条件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三、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中医疗机构职责有哪些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目前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依据有哪些?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且保证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通畅。这是政府决策者准确掌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进行决策与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2018年下半年全市医疗机构综合督查总结

根据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四排队”和医疗机构“八排队”管理制度的通知》(甘卫医政函〔2016〕755号)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张卫生健康函发[2018]350号)要求,我市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了综合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督查对象全覆盖 总体来看,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能够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工作计划 ,精心部署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开展了辖区医疗机构综合督查,报送了相关信息数据,切实强化了医疗服务监管,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截止目前,全市进入医疗机构综合督查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有20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1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6家、二级甲等中医院5家、民族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7家),此次进行督查医院上报数据20家,覆盖率100%。 二、督查结果: 以下数据统计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治理过度医疗(附件1) (1)药品使用总量分析情况。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药品收入90539428元、占总收入的30.79%,**市中医医院药品收入21822000元、占总收入的35.77%,**市妇幼保健院药品收入409916.93元、占总收入的23.31%。 (2)医师用药量分析情况。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师用药量分别为227486元、229705元、51239.61元。医师用药量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9448090元,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455464元,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2349127元; 医师用药量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83511元,中医医院是肃南县民族医院23760元,妇幼保健机构是肃南县妇幼保健院14711元。 (3)抗生素使用比例排队分析情况。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抗生素使用率分别为13.27%、3.90%、10.32%。抗生素使用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13.07%),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23.1%),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50.96%); 抗生素使用比例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肃南裕固族县人民医院(2.51%),中医医院是肃南裕固族民族医院(2.28%),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6.59%)。 (4)抗生素中青霉素使用比例排队分析情况。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青霉素使用比例分别为30.11%、67.87%、31.79%。青霉素使用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区人民医院(36.4%),中医医院是**县中医医院(59.86%),妇幼保健机构是肃南县妇幼保健院(51.41%); 使用比例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0.1%),中医医院是**县中医医院(1.54%),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0.07%)。 (5)患者自费药品比例排队分析情况。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自费药品比例分别是6.72%、3.75%、6.23%。患者自费药品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8.1%),中医医院是**县中医医院(8.6%),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15.0%); 自费药品比例较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区人民医院(1.29%),中医医院是肃南县民族医院(0.0%),妇幼保健机构是肃南县妇幼保健院(0.0%)。 2、医疗机构“八个排队”执行情况分析情况。(附件2-1) (1)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排队分析情况。19家医疗机构(肃南县妇幼保健院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中医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是26.82%,较2017年下半年(22.17%)同期上升4.65%; 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是17.47%、41.29%、31.48%。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肃南县人民医院(23.9%),中医医院是肃南县民族医院(64.74%),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49.71%); 比例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区人民医院(2.73%),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23.81%),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18.34%)。 (2)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排队分析情况。20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9.18%,较2017年下半年(11.66%)同期下降2.48%; 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分别为8.47%、1.35%、5.01%。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22.53%),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14.20%),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11.63%); 比例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7.17%),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0.53%),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2.24%)。 (3)门诊输液儿童占门诊儿童总人次比例排队分析情况。18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除**县妇幼保健院和肃南县妇幼保健院)门诊输液儿童占门诊儿童总人次比例为19.87%,较2017年下半年(17.28%)同期下降2.59%; 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输液儿童占门诊儿童总人次比例分别为35.63%、26.36%、3.87%。门诊输液儿童占门诊儿童总人次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区人民医院(35.82%),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27.37%),妇幼保健机构是**区妇幼保健院(20.30%); 门诊输液儿童占门诊儿童总人次比例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22.53%),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15.07%),妇幼保健机构是**市妇幼保健院(3.87%)。 (4)平均住院费用排队分析情况。18家医疗机构(肃南县妇幼保健院和**县妇幼保健院未收治住院病人)平均住院费用3941.86元,较2017年下半年(3678.18元)同期增长263.68元; 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平均住院费用分别为10794元、6225.02元、2247.71元。平均住院费用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区人民医院(4772.48元),中医医院是**县中医医院(4196.0元),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3506.38元); 平均住院费用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3430.43元),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3382.10元),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1719.0元)。 (5)平均门诊费用排队分析情况。20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平均门诊费用138.24元,较2017年下半年(134.81元)同期增长3.42元。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平均门诊费用分别为273.0元、84.03元、161.48元。平均门诊费用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区人民医院(189.40元),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164.12元),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168.76元); 平均门诊费用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肃南县人民医院(65.94元),中医医院是肃南县民族医院(108.40元),妇幼保健机构是肃南县妇幼保健院(70.69元)。 (6)单病种平均费用排队分析情况。17家医疗机构(不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族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医院)单病种平均费用3478.36元,较2017年下半年(3266.16元)同期增长212.20元。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单病种平均费用分别为3928元、2299元、216.77元。费用较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5933.12元),中医医院是**县中医医院(3687.0元),妇幼保健机构是**区妇幼保健院(3500.0元); 单病种平均费用较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2802.0元),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2432.0元),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2059.0元)。 (7)平均住院自费比例排队分析情况。18家医疗机构(不含肃南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平均住院自费比例20.10%,较2017年下半年(19.12%)增长0.97%。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分别为27.8%、25.3%、15.79%。平均住院自费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肃南县人民医院(31.3%),中医医院是肃南县民族医院(69.0%),妇幼保健机构是**区妇幼保健院(43.20%); 平均住院自费比例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0.16%),中医医院是**县中医院(2.27%),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2.88%)。 (8)ct检查阳性率排队分析情况。(附件2-2) 12家综合医院(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族医院和7家妇幼保健机构无ct)ct检查阳性率平均数为87.08%,较2017年下半年(84.24%)同期比提高2.84%。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ct检查阳性率分别为85.0%、86.64%。ct检查阳性率比例高的二级综合医院是肃南县人民医院(91.11%),中医院是**县中医院(91.37%); ct检查阳性率比例较低的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80.84%),中医医院是**县中医医院(81.99%)。 (9)彩超检查阳性率排队分析情况。15家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和**县、**县、**县、肃南县妇幼保健机构2018年下半年未做心脏彩超检查工作)彩超阳性率83.93%,较2017年下半年(77.2%)同期比增长6.73%,河西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彩超阳性率分别为84.0%、84.4%。彩超阳性率比例较低的二级综合医院是**县人民医院(82.1%),中医医院是**县民族医院(79.99%),妇幼保健机构是**县妇幼保健院(81.00%)。 (10)患者满意率排队分析情况:20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都开展了患者满意度调查工作,满意率平均在97.7%,满意率最高为**市中医院(100%)**县妇幼保健院(100%),**县妇幼保健院(100%),最低为肃南县妇幼保健院(90.0%)。 (二)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1.核心制度落实情况 20家医疗机构制定了三级医师查房、危急值报告、手术分级、手术安全核查、临床用血审核等十八项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并签订了院科两级责任书。 2.医德医风考核和不良执业行为情况。(附件3) 20家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德医风建设,能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行风建设各项 规章制度 ,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强化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工作。2018年下半年,20家医疗机构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共计17642人次,上交红包169人次,金额共计107936元。11家医疗机构受到市级以上表彰30次,医护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政府、行业、学会表彰、奖励145人次,18家医疗机构开展岗位轮岗。 3.人才建设工作完成情况与预约看病情况。(附件4) 20家医疗机构均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落实了人才建设等工作制度。有9家医疗机构共派出26人到省外进修学习,为基层医疗单位代培医务人员173人。14家医疗机构开展了预约看病服务项目,参与专家233人,预约诊疗病人数为12295人次。 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情况。(附件5-1、5-2、5-3) 20家医疗机构均认真及时执行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2018年下半年6家医疗机构良好记录13次,1家医疗机构不良记录1次,积分1分。 5.临床用血分析情况。(附件6) 下半年抽查输血病历36份,合格35份,合格率97.2%,其中**县人民医院一份输血病历输血前五项检测不合格。 6.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析情况。(附件7) 20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能够按时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下半年未发现非法医疗广告,无诊疗项目超范围及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进行非法行医的现象。 7.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分析情况。(附件8) 下半年抽查医师117人,有医师资格证117人,有医师执业证117人,合格率100%。抽查护士142人,有护士执业证书的139人,按期注册的139人,与执业地点不相符的有14人,合格率94.5%。 8.公共卫生职能工作分析情况。(附件9) 上报的20家医疗机构均按照要求配备设备、指定专兼职人员积极开展公共卫生职能工作。设置公共卫生科和健康咨询门诊20个、成立感染性疾病科20个、设立传染病分诊点20个、预防接种门诊11个,20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9.放射诊疗分析情况。(附件10) 20家上报数据的医疗机构中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6家,能够正常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并按时交验。抽查放射工作人员184人,持证179人,持证率97.2%,个人剂量监测183人、个人职业健康体检183人,体检率率99.14%。 (三)院务公开执行及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附件11) 20家医疗机构100%落实了院务公开制度,及时向患者、社会、职工公开了医疗机构基本概况、诊疗环境、医疗服务形式、程序、服务价格等信息。全部按要求健全了投诉举报制度,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了投诉机构、时间、地点、方式,建立了投诉举报档案,能及时答复处理并反馈投诉情况。 (四)中医药工作开展分析情况。(附件12) 上报的17家医疗机构均制订了中医科标准、中药房标准、中药饮片储存陈列管理制度。**市妇幼保健院未设置中医科室,未建立中医服务相关制度。肃南县妇幼保健院和**县妇幼保健院为开展中医诊疗科目。上报的20家医疗机构中除**市妇幼、**县妇幼、肃南县妇幼3家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均≥20%,并在健康体检中开展中医体质辩识项目,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河西学院附属**市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项目数分别为20项、131项、4项,开展中医护理技术分别为13项、19项、2项。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项目较多的二级医院是??????较少的是???????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较多的二级医疗机构是??????较少的是???????二级医疗机构西医科室设置中药综合诊疗室81个,设置中药煎药室17个。下半年共组织培训讲座208次,参加11287人次。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建议: (一)医疗质量管理十八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医疗机构危急值报告登记出现漏报、漏登的情况,危急值报告科室与接收科室登记时间、内容不相符的问题。一部分医院开展手术未严格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开展相应手术,个别医院开展的手术超出了备案范围,手术医生超出了授权范围。 (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落实不到位。大部分医疗机构虽然设置了预检分诊点,但是并没有落实预检分诊职责,传染病预检分诊台工作记录不完整、不连续。只是对前来就诊的患者起到一个导诊的作用。 (三)医疗机构对放射防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区妇幼保健院放射工作人员未做个人计量检测,对患者防护措施不到位。 (四)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室存在急救药品和一次性消毒卫生用品过期,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相关记录登记缺失的情况。 为做好今后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各医院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针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梳理原因,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十八项核心制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从加强管理和健全制度入手,建立健全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对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改进持续推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各医院加强制度管理,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保证医疗安全。 (三)医疗机构加强对院内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培训和学习,重点针对《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系统学习,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予以废止。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基层医疗机构哨点建立!具体作用如何发挥?

【导读】近期,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有效落实“四早”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规定。1、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哨点”作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乡镇卫生院应当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临时隔离病房留观发热患者。各区县每天应对乡镇卫生院留观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发热患者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由发热门诊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人员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2、充分发挥发热门诊的“哨点”作用对于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扫“健康码”,并进行核酸检测。对于待排除和疑似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热门诊不得拒绝接收发热患者就诊。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制,对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患者,在做好防护条件下由专人陪同按规定路径前往发热门诊就医。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要做好“守门人”,发现发热等可疑病例,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收治和转运。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发热患者首选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3、加强“哨点”监管,严格责任倒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针对具有“哨点”性质的医疗机构要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暗访,督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哨点”的敏感性,坚决防止因职责落实不力导致的疫情扩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管理,将上述通过“哨点”发现的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在确认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要及时解除管控措施,将“健康码”调整回正常状态。各“哨点”落实检测、登记、报告、引导等措施不力,导致“应检未检”的,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追究责任。4、充分发挥急救中心“哨点”作用严格落实救护车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因发热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医的,急救中心要做好交接和登记,同时将患者转运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信息应包括患者姓名、地址、年龄、症状、就诊医院等。因发热拨打“120”未实施转运的,急救中心核实后,将患者准确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护后引导其去发热门诊就诊。以上就是基层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虽然目前疫情已经处于常态化阶段,但是在国外疫情迅猛发展的时期,我们还是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存状况如何?

检验什么都要往上面送

乡镇卫生院属于哪级医疗机构

三级和一级中三级比较好一级的没有那么好!

乡镇卫生院属于哪级医疗机构

属于一级医疗机构。医院的种类按医疗技术水平划分:1、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2、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3、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扩展资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存状况如何?

都在应付上级检查工作,离开实际情况工作,很多工作都是在做虚的,无用功太多。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负债运营,入不敷出,如果不能克扣供货商的钱的话,大多数处于倒闭的边缘。基层卫生院现在两个最大的工作任务就是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工作国家有投入,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基层老百姓提供基本 健康 教育和查体服务、慢性病管理。应该说还是有做用的,但是这笔经费是养不活医院职工的。这就要医疗收入过来补充了,但是医疗人才缺乏,设备老旧,老百姓的医疗需求变高,医疗风险加大,医保控费力度加大,纯收入逐步下降,这点医疗收入根本不可能养活一个医院的人员。能破产的话估计80%的乡镇卫生院都破产清算了。 基层医院医改很不成功,改的基层医院越来越不会看病了,很多医生护士耗费很多精力进行家医签约工作,身体 健康 不 健康 的都要签,数据还不能造假,定期电话抽查,一个居民不知道就按比例扣分,有些老年人或者慢病、重精患者的确需要建档,监测指导,但是很大一部分老年人不需要,而且一个乡镇医院十来个医生,除了基本的医疗工作外,没有很大的精力参与公卫、家医这方面工作。 我就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现在基本上不开展医疗活动了,只是做公共卫生,没完没了的表格, 没完没了的检查,整改 ,简直就是虚度光阴,辖区居民有个小毛病还是解决不了,还得去市级医院,老百姓有意见,我们医护人员也有意见,就是基本工资,别的啥也没有,职称问题也解决不了,眼看业务荒废,想去民营医院打工,社保还不能转过去,一个差额的事业编,把人束缚住了,真是吃不饱饿不死,毫无存在感,每天混日子,应付检查,整不明白,为什么老百姓不认可,医护人员本身也不认可,怎么还不改革一下,到现在社区卫生模式十几年了,国家投入那么多钱,很难理解 医院成了空架子,高才生都在填表格,基药不多,药品不全,看病不难,看完病,无药可用。巧手难做无米之炊!让老百姓都往县医院走。乡医更难 什么都没有 在温饱线上挣扎 工资发放不及时,绩效和取暖费,精神文明奖更不用提了。 是的,我们国家真的投入不少,可会看病的不够多,不排除为某些领导亲戚就业安排的。人浮于事,结构不太合理。我多次去社区都没有多少人在哪里就诊,患者少吗,绝对不是。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被国家忽视的、边缘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个狭缝中艰难困苦挣扎生存的单位……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着医改的深入,他们的工资有了基夲保障,大多都有财政支付。业务上以基夲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而基本医疗服务确在萎缩,有的卫生院甚至就不看病了,连最简单的外科缝合都不做了,要到县医院治疗。当地的农民对此很不满意。基夲医疗服务也是乡镇卫生院的职能,应和基夲公共卫生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能偏废。如杲再这样下去,乡镇卫生院就没有会看病的医生,对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的个人成长也是不利的,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及需改变这种现状。

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简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医药分业或从基层医疗机构做起:商务部5日发布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发展药品流通行业的八项任务和五项保障措施。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纲要》表达出商务部为适应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力促医药分业的决心。这在所有涉及医疗体制改革的部委中,尚属第一次明确提出医药分业的具体措施。

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二者有什么区别,国家可有明文的规定?

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二者有什么区别,国家可有明文的规定? 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机构,主要就是给人看病; 医疗卫生机构,指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血站、卫生监督所等机构。 有明文规定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不能在晚上做皮试吗 没有,但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一般都不做。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什么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依法成立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登记。只有依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履行登记手续,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开展相应的诊断、治疗活动。 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根据设立卫生机构目的的不同,我国将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等。前者主要以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为主,后者主要以开展卫生防疫、疾病预防和控制活动为主。卫生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还包括其他与卫生工作密切相关的机构。 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 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哪些机构属于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什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是指最小的行政区划级别的医疗机构。 现在的基层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县一级的医疗机构和小型社区卫生医疗站(或者医疗救助中心)。 现机构的大致定位是: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其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什么是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它们与基层医疗机构有什么区别?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的是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他们与一般基层医疗机构的区别是,他们是主管部门,基层卫生机构是执行者。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哪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市,是指社区医院,在农村,可能是指卫生院吧!城市医院、县医院,都是卫生系统等级考核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简介: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医药分业或从基层医疗机构做起:商务部5日发布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发展药品流通行业的八项任务和五项保障措施。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纲要》表达出商务部为适应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力促医药分业的决心。这在所有涉及医疗体制改革的部委中,尚属第一次明确提出医药分业的具体措施。

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十必须?

“十必须”1.必须执行预检分诊制度;2.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首报负责制;3.必须做好就诊人员及陪同人员的信息登记;4.必须做好发热患者闭环管理工作;5.必须落实发热患者报告制度;6.必须规范清洁消毒工作;7.必须严格医疗废物管理;8.必须严格隔离区域设置;9.必须严格医务人员防护措施;10.必须向辖区居民科学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十严禁”1.严禁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2.严禁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3.严禁未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4.严禁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卫生机构;5.严禁医务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执业;6.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谎报发热患者信息;7.严禁未设置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留诊发热患者;8.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失发热患者;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发热诊室;10.严禁违反医院感染等疫情防控规定。

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

答:区分如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舰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病床数在一百张以下)。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病床数在101—5...

基层医疗机构的其它相关

一、加大硬件投入。包括发改委安排的基建,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设备购置补助总共达到530亿元之多。二、加大软件方面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面,有十项举措。每一项措施都是带着钱的,比如说招聘到基层去工作的医务人员、组织对口支援、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去、进修、让他们转岗培训,还有订单定向地招收医学生。三、随着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方面投入的加大,支付能力就增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自己的优质服务得到的补偿就多了。他们的压力小了,县级财政的补差的压力也小了。四、采取措施改善了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国家政策规定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工资要与当地事业单位的平均收入水平相衔接,中央财政每年还安排一部分钱予以补助等等软件建设方面我们也采取了很多措施。这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工作。 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综合水平,缓解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武广华建议:一、政府一方面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改变基层医院“以药养医”的运行方式,一方面对基层医院的用药加强监管。临床药学管理在基层医院是一个薄弱环节,没有引起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医院也要严格药品采购,保证药品质量,严把药品采购关,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降低患者费用。坚决杜绝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既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又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减轻老百姓的看病负担。二、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导向,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着力加强基层,全面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切实增强基层的服务能力。在农村,加强县医院标准化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步伐,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继续巩固完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基层,重点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设施配套、科室设置、服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增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必须在软件建设上下更大工夫。要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技术水平,积极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使更多的城乡居民不出社区、不出乡村就能看病。 医药分业或从基层医疗机构做起 商务部5日发布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发展药品流通行业的八项任务和五项保障措施。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纲要》表达出商务部为适应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力促医药分业的决心。这在所有涉及医疗体制改革的部委中,尚属第一次明确提出医药分业的具体措施。《纲要》提及医药分业的具体措施有两处:一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和医药分开的逐步实施,鼓励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二是“在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医改措施中,积极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周边药品零售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率先探索医生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模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七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第九章 财务清算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状况怎么样?

要接受检查太多!投入几乎没有!

个体诊所属于几级医疗机构?

市级医院是三级县级是二级 乡镇是一级对于个体诊所是没有级别的,应该由当地的卫生局来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存状况如何?

都在应付上级检查工作,离开实际情况工作,很多工作都是在做虚的,无用功太多。 没钱,没人,没设备,没技术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负债运营,入不敷出,如果不能克扣供货商的钱的话,大多数处于倒闭的边缘。基层卫生院现在两个最大的工作任务就是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工作国家有投入,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基层老百姓提供基本 健康 教育和查体服务、慢性病管理。应该说还是有做用的,但是这笔经费是养不活医院职工的。这就要医疗收入过来补充了,但是医疗人才缺乏,设备老旧,老百姓的医疗需求变高,医疗风险加大,医保控费力度加大,纯收入逐步下降,这点医疗收入根本不可能养活一个医院的人员。能破产的话估计80%的乡镇卫生院都破产清算了。 基层医院医改很不成功,改的基层医院越来越不会看病了,很多医生护士耗费很多精力进行家医签约工作,身体 健康 不 健康 的都要签,数据还不能造假,定期电话抽查,一个居民不知道就按比例扣分,有些老年人或者慢病、重精患者的确需要建档,监测指导,但是很大一部分老年人不需要,而且一个乡镇医院十来个医生,除了基本的医疗工作外,没有很大的精力参与公卫、家医这方面工作。 医院成了空架子,高才生都在填表格,基药不多,药品不全,看病不难,看完病,无药可用。巧手难做无米之炊!让老百姓都往县医院走。乡医更难 什么都没有 在温饱线上挣扎 工资发放不及时,绩效和取暖费,精神文明奖更不用提了。 是的,我们国家真的投入不少,可会看病的不够多,不排除为某些领导亲戚就业安排的。人浮于事,结构不太合理。我多次去社区都没有多少人在哪里就诊,患者少吗,绝对不是。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个被国家忽视的、边缘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个狭缝中艰难困苦挣扎生存的单位……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着医改的深入,他们的工资有了基夲保障,大多都有财政支付。业务上以基夲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而基本医疗服务确在萎缩,有的卫生院甚至就不看病了,连最简单的外科缝合都不做了,要到县医院治疗。当地的农民对此很不满意。基夲医疗服务也是乡镇卫生院的职能,应和基夲公共卫生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能偏废。如杲再这样下去,乡镇卫生院就没有会看病的医生,对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的个人成长也是不利的,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及需改变这种现状。

免费医学定向生毕业后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6年后何去何从?

到时候就是自己的事啦啊!!

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拓展资料: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诊所是基层医疗机构吗?

这技术医疗机构还是可以的呀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的改革:由于各种原因,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卫生和医疗两部分,但是由于历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区分,所以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回顾,而医院改革则作为本部分的主要线索。按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特点,结合医疗改革的实际进展情况,笔者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划分为五个阶段,并逐一分析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背景,改革进程及阶段特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制度

法律分析: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法律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学校卫生所属于基层医疗机构吗

属于。学校卫生所是一种基层医疗机构,是我国卫生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普及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健康而设立的。

医疗机构是怎样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第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卫生部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第八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一)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五)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第九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二)我国疾病谱变化;(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第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法律分析: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但这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的医疗机构,2010年,不少于60%的县(市、区)都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查询网易新闻网站得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生产供应保障、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查询百度题库试题显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哪些医疗机构实施?( )A.国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B.省级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C.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D.县级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答案:C.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不完全适应临床基本用药需求、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医疗机构优质服务的16条准则是什么

优质服务十条标准1、准时上岗,诊疗及时;2、着装整齐,挂牌服务;3、环境洁净,布局有序;4、严格规章,制度落实;5、语言文明,态度热情;6、合理用药,合理收费;7、导医到位,健康宣教;8、首诊负责,处置准确;9、窗口服务,方便快捷;10、病房整洁,服务规范。11、跟踪服务,复查到位。12、如遇投诉,耐心解答;13、男女老幼,分开检查。我总结就这么多了,差的你自己再找找!

谁帮我写一个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科医院许可管理等相关工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宁波市城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4-2020)》、《宁波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区域卫生规划(2005-2010)》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基本条件在鄞州区设置专科医院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院必须拥有房产权,用房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子里,注册资金每床20万元以上; (二)医院设置地在城区街道内的,床位80张以上,占地面积10亩以上,用房建筑面积要求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设置在镇乡的,床位20张以上,占地面积4亩以上,用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三)医院设置地距相同科目的医疗机构0.5公里以上; (四)环保、消防验收合格;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与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 (五)中外合资、合作的专科医院需符合卫生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六)专科医院的科目、规模及地点应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目前暂不受理泌尿外科、男性科、妇科、不孕不育、整形美容等专科医院的设置,但国外著名医院、国内三甲医院(医疗管理集团)或著名医学高校设置的除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翻译成英语怎么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racticing License of Medical Institu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根据该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中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该法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该法强调。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没有在使用富士胶片SYNAPSE 3D三维影像后处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吗?想问问这套系统对于临床治疗作用如何?

第九十五回 假合真形擒玉兔 真阴归正会灵元 第九十六回 寇员外喜待高僧 唐长老不贪富贵

懂医学英语的请进,高分求这个体检单的翻译,只有几个单词,是国外的一个医疗机构出的,一定要专业准确

FLAG类似于有问题的警告,如果你的指标有不正常的,会在下面画上旗子。Unit是单位,但是下面的qualitative是指这个测试的结果无需定量,话句话就说它只判断有还是没有,多少并不重要。Reference Range就是正常指标的范围,如果数据落在这个范围内属于正常,但是由于所测项目属于定性测量,所以都是没有范围。HIV1/2 ABS +p24 Ag这是指 艾滋病抗体加抗原的测试,括号里面的ECL代表测试方法,具体测试方法需要专业人士提供,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内容。VDRL这是梅毒的抗原测试, 详细请看http://www.bioon.com/Article/Class319/22387.shtml。括号内依然是测试方法,请不要太在意。所有测试结果均为阴性,就是没问题。

辽宁省实施基本药物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配送中标企业有哪几个?

  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卫生局,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2010年2月11日,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中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目录》),省卫生厅于2月12日公布了试点市招标确定的其区域内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现就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配送药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可根据实际直接配送药品或委托各市统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  二、委托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要在沈阳、大连、鞍山、盘锦4个市已遴选确定的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企业中选择。选择配送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区域配送单位,每个中标企业在每个县(市、区)选定2—3家配送企业,中标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对其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不得局部配送。  三、无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还是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按中标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和中标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配送未中标药品。  四、采购周期内中标的生产企业发生企业信息变更,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并由其核实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及时更新。  五、各市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发生企业信息变更,要及时向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材料,由其核实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六、各中标生产企业要按附件要求填写《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及《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确立表》,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各中标生产企业确定配送企业后,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的签订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签订,并要求在3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署工作。  八、中标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2月25日之前确定配送企业,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各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辖区配送企业确定情况,于2月27日前送省政府采购中心挂网。  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城市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招标确定出本区域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现将我省上述4市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沈阳市中标配送企业:(共20家)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北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科伦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胜方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华杰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辽宁省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康莱药业有限公司  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宏瑞达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对外贸易公司  沈阳金贸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含全资子公司:沈阳维海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隆达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市中标配送企业:(共20家)  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  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澳得瑞嘉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和成药业有限公司  大连中大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奇运生药业有限公司  大连维达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北药百草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鹏润医药有限公司  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硕康药业有限公司  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滨海药业有限公司  大连泰恒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鸿泰医药有限公司  大连辽东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省康莱药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标配送企业:(共10家)  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银济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利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协生药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国药有限公司  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大政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  鞍山市海天药业有限公司  鞍山市鸿升药业有限公司  盘锦市中标配送企业:(共8家)  盘锦辽河药材经销有限公司  盘锦华鹏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在兴隆台区)  辽宁同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在兴隆台区)  辽宁省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  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医学考试网查不到医疗机构是什么原因?

可能还没有录入,或者网速不好

浙江政务网怎么审报医疗机构年检

你是要问政务网怎么申报医疗机构年检这个问题吧,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即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将页面左上方的省级切换成你所在的城市,在页面中间的特色服务右边点击查看更多,在页面右下方点击社会组织审批,以法人登录申报年检。市民政局对参检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将符合要求的参检单位材料在线推送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市民政局依据年检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于5月31日前对参检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在衡外籍人士新冠疫苗定点接种医疗机构(英文版)

GuidelinesonCOVID-19VaccinationforForeignNationalsinHunanQ1:WhatistheagerequirementforCOVID-19vaccination?Currentlyonlyforeignerswhoare18yearsoldoraboveareeligibleforvaccination.Q2:WhichvaccinewillIreceive?CurrentlyaninactivatedSARS-CoV-2vaccineandaChinesehamsterovarycellvaccine,bothmadeinChina,arebeingusedinHunanProvince.AfullcourseofSARS-CoV-2vaccineconsistsof2dosesattheintervalof3weeksatleastand8weeksatmost.TheChinesehamsterovarycellvaccineconsistsof3doses,intervalamongeachdoseshouldbeatleast4weeks.Theseconddoseshouldbegivennolaterthan8weeksafterthefirstdose,andthethirddosenolaterthan6monthsafterthefirstdose.Pleaserefertothespecificinstructionsbeforevaccination.Theinstructionsmaychangedependingonthevaccinetypelatersuppliedatthevaccinationsite.Q3:Howtomakeanappointmentforvaccination?ForeigncitizensmeetingtherequirementsforvaccinationmayinprinciplebookyourvaccinationwiththedesignatedvaccinationmedicalinstitutionspublishedinthisGuide:Thosewhohaveanemployeraresupposedtoapplytoyouremployerwhowillcollectthebookinginformationandmakeappointment;individualswithoutanemployermaybookyourvaccinationwiththecommunitywhereyoulive,whichwillcollectthebookinginformationandmakeappointment;individualsmayalsobookvaccinationdirectlywiththedesignatedvaccinationmedicalinstitutionsinyourcommunity.Q4:Whatdocumentsarerequiredforvaccination?ForeignersneedtoprovideavalidIDwhenmakingtheappointmentofvaccination,andtoprovidetheirpassportandvalidresidencypermitonthespotofvaccination.Pleasemakesurethattherelevantcertificatesarewithinvalidity.Q5:Whatkindofpapersneedtobesigned?Beforethevaccination,aninformedconsentandaletterofcommitmentneedtobesignedatthesametime.Youshouldalsotakepersonalprotectionmeasuresandinformmedicalstaffonsiteofyourhealthconditionsothattheycandecideifyouaresuitableforinoculationornot.Q6:ShouldIpayforthevaccination?ForeignnationalswhohavebeencoveredbyHunanu2019ssocialmedicalinsuranceschememaytakevaccinefreeofchargebypresentingdueinsurancedocumentatthevaccinationsite.ThosewhohavenotshouldbearthecostofRMB100perdoseontheirown.Q7:Istheresomedosanddonu2019tsaftervaccination?Youshouldstayatthevaccinationsitefor30minutesofobservationaftergettingvaccinated,andmaythenleaveifyouhavenoadversereaction.Keeptheinjectionpointdryonthedayofvaccinationandpayattentiontopersonalhygiene.Youshouldimmediatelyseekmedicalhelpandalertthevaccineproviderifyoudevelopapersistentfeverorothersymptoms.Q8:HowdoIgetthevaccinationcertificate?Whencompletingthevaccination,youcangettheCOVID-19vaccinationcertificatefromthemedicalstaffatthevaccinationsite.Q9:DoIneedtowearamaskafterbeingvaccinated?VaccinationwillproduceimmunityfromCOVID-19andgreatlyreduceinfectionrisks.However,Noneofthevaccinescanbeguaranteedfora100%protectiveeffect;somepeoplemayhaveinsufficientantibodiesafterthevaccinationandtheycanstillbevulnerabletoinfection,especiallywhenanimmunologicbarrierisnotyetcreated.Soitisimportanttowearmasks,washhandsregularly,andkeepsocialdistance.Q10:DoIstillhavetotakenucleicacidtestafterbeingvaccinated?Canmyvaccinetakingcertificatesubstitutefornucleicacidtestreport?Vaccinetakingcanreduceinfectionrisks,butnovaccineis100%effective.Whennecessary,foreignnationalsshouldstillcooperatewithrelativedepartmentsandtakenucleictestasrequired.Q11:DesignatedvaccinationmedicalinstitutionsforforeignersinHengyangCountyVaccinationmedicalinstitutionsAddressContactnumberUrbanareaHuaxinBranchHospitalofHengyangCentralHospitalFirstfloor,HuaxinBranchHospitalofHengyangCentralHospital15116848731NanyueDistrict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reofZhurongStreet295HengshanRoad,NanyueDistrict0734-5671366HengyangCountyCountyHealthCareHospitalWestTownMiddleSchoolNorthRoad,HengyangCounty0734-6836665HengnanCountyCDCVaccinationClinicofHengnanCounty313XintangSouthRoad,YunjiTown,HengnanCounty0734-8983009HengshanCountyKaiyunTownHealthCenter,HengshanCounty133MiddlePeoplersquo;sRoad,HengshanCounty0734-5821120HengdongCountyVaccinationClinicofMishuiTownHealthCenter,HengdongCounty169HengyueSouthRoad,MishuiTown,HengdongCounty0734-5233598QidongCounty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reofHongqiaoStreet,QidongCounty59DingshanEastRoad0734-6282661LeiyangCityChengnanBranchofMaternalandChildHealthCareHospital,LeiyangCityIntersectionofMiddleWestLakeRoadandJinnanRoad0734-4355023ChangningCity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reofPeiyuanStreet61NanzhengStreet,ChangningCity0734-7220501

关于双卫网学分问题 我是今年报的名。 是不是应该答15年试题。县级医疗机构一次需要多少学分。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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