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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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2022

法律主观:民事这个词,大家可能会有一定了解,但是对于民事诉讼的新的规则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大家还不是太了解,关于最新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很多人也不是特别了解。最新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因为全文篇幅过大,如果想要仔细了解还请自行去网上搜索查找,或者可以华律网的律师。相关知识:最新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上就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第二章的总则,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是占比例比较大的一种形式案件,所以对这类法律的完善和普及还是挺有必要的。

新民诉法条文内容有什么?

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具体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新民诉法关于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新民诉法关于当事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仲裁当事人不到庭如何处理 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的通知后,应该按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加庭审。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 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这主要是考虑仲裁过程中应当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申请人往往是主张权利的一方,申请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时,规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有些案件的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式的进行,拖延裁决的作出。因此有必要设立缺席裁决的制度,以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使申请人的损失扩大,同时,也是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民诉法中当事人近亲属是哪些? 当事人的近亲属,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 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到庭怎样处理 出庭参加仲裁开庭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一)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其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行使该权利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诉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出现法律归定的情形用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从而终结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收到必须是书面的开庭通知,同时申请人不到庭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请人中途退庭未经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而不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缺席裁决 相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必须是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进行缺席裁决,否则也可能会导致延期开庭。 最新民诉法关于提管辖异议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阶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阶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我国《民诉法》和《民诉意见》对于正当当事人是如何确定的 《民诉法》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 :baike.baidu./view/2275406.htm <民诉法修改决定>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定事由之探讨? 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式立法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审查程式: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三是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四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传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有关事项,这样就使得再审审查程式由封闭式程式转变为开放式程式,由法院内部程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式;五是要求以裁定结案,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再审申请,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就增强了审查文书的拘束力。上述规定奠定了审查程式的立法框架,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问: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关系到司法为民工作方针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规范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要规范透明。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可以说,程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严防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要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因此,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很大区别。工作中,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从当事人来讲,也要对于提起再审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要分析说理。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对方起诉重婚罪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法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诉讼的同时,提交了新的证据,法院会受理的。

新民诉法104条怎么解读

新民诉法104条怎么解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的规定。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修改,在条文前部增加了“财产纠纷案件”一词。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作用 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一旦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日后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性便不复存在,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害也能得到弥补,同样达到了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继续实施保全已无必要。这种机制的设定与适用,同时具有双重意义,既可使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顺利进行,又可避免因继续保全而给被申请人财产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客观障碍。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既可以是实物担保,也可以无形财产权等权利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应当以解除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至少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金额。 二、何谓“财产纠纷案件”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财产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裁定解除保全。原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仅规定了财产保全,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保全的概念,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并不是所有的保全都可以因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裁定解除保全。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原告对被告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依照给付的内容,给付之诉可分为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如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确认之诉的判决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物之所有权人因他人否定其具有物之所有权而针对该他人提起的诉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解除共有关系之诉等。实践中由于诉的复杂性,往往产生诉的竞合。比如,给付之诉的审理必须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所谓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归属、要求被告承担金钱或者可以金钱计算的给付义务的案件。我们在此没有采用比较理论化的诉的型别的划分,而是采用了“财产纠纷案件”的表述,包括涉及财产归属的确认之诉、给付内容为金钱或者物的给付之诉案件。确认之诉的核心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对物之所有权的确认,也可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对确认财产归属的案件,在作出最终判决前,为防止实际控制诉争财产的当事人实施转移、隐匿、处分等行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维持目前的法律关系直至判决作出,属于“财产纠纷案件”;给付之诉中的金钱给付之诉、物的给付之诉,因其执行内容涉及财产移转,也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只具有行为给付内容的判决,执行标的也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涉及财产移转;形成之诉案件,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也不涉及财产移转,这两种都不属于“财产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在非财产纠纷案件中,即便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也不能裁定解除保全,试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能够因为丈夫提供了担保而解除责令其停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保全吗? 因此,这里规定的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保全案件,一部分行为保全案件也涉及财产纠纷,如侵犯智慧财产权中的财产权案件、普通的侵权案件等,也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 新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条文 新民诉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有: 一、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适用的方式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资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 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 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二审程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 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 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 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 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 这些是驳回起诉具体适用的情形,看看是否是你需要的。还是你需要的是驳回起诉的情况列举。 2016年新民诉法民法是否修改, 2016年暂时没有修改,民诉法15年刚出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修改了。 新民诉法抗诉有期限吗 民法没有抗诉,只有上诉!期限是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抗诉是刑法中赋予检察院的权利! 判决支付欠款 民诉法2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新民诉法 原告死后,亲属可否继续参加诉讼 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诉讼,不是所有亲属都可以继承参加诉讼。 民事赔偿的案件,遗嘱继承,由遗嘱继承人决定继续诉讼;无遗嘱,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诉讼;部分遗嘱继承由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诉讼。多名继承人的,只要有一个继承人表明要继承诉讼,诉讼就应继续。 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即离婚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原告死亡,终结诉讼。 民诉法第二五三条,求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 产保全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解释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释义】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程式性问题和个别实体性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主要解决案件中的程式性问题,对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裁定作出非终局性的判定。根据是否可以上诉,民事裁定即可以是可上诉的裁定,如本条的第(一)、(二)、(三)项,也可以是不能上诉的裁定,如本条的其他各项。 民诉法一审终审 新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上诉 新民诉法是否将公益诉讼的规定纳入进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0月28日 【释出日期】:2007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型别】:中央法规 【修改背景】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修订重点】 民事审判监督程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诉讼环节。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解决申诉难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为破解执行难,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的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 【重点解读】 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决定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 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式问题,原民事诉讼法才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因此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决定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修改决定将原规定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好像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