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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多少生产建设

法律主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前款各项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介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建筑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管理的讨论

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院绩效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医院绩效考核方案管理的讨论: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医院绩效考核应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如门诊量、住院率、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同时,考核指标应该能够反映医院的整体绩效和服务质量。确定考核周期和频率:医院绩效考核的周期和频率应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确定,以确保评估结果及时、有效。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季度或年度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方法和程序:医院绩效考核可以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和程序,如定期面谈、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等。评估程序应该清晰明确,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制定奖惩措施和改进方案:医院绩效考核应该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和改进方案,以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应该为医务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督和管理:医院绩效考核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如监督和管理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公开和透明等,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导语:建筑设计师是一种职业,建筑师(Architect)是指受过专业教育或训练,建筑师通过与工程投资方(即通常所说的甲方)和施工方的合作,在技术、经济、功能和造型上实现建筑物的营造。 在逐步复杂的建筑营造领域,建筑师越来越多的扮演一种在建筑投资方和专业施工方(比如建筑设备,结构设计等)之间的沟通角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hui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hui、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案管理

法律分析:(一)优化发展环境,稳实体增动能。常态化抓好疫情防控。树牢底线思维、风险意识,把外防输入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人物同防,坚决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医疗救治、核酸检测、物资储备等应急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创优营商环境。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精准有效推动资源要素向民营经济集聚。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全面推行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审批”,更多高频事项“一次不跑、掌上办好”。 加快数据归集、资源共享,建设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力推进“稳主体增主体扶主体”行动,继续落实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惠企利企政策,细化优化兑现流程。优化金融服务,创新“科技贷”等金融产品,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全年新增信贷投放不低于15亿元、制造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统筹“一区四园”建设,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实施东河园“扩空间、优存量、提品质”三大工程,完成1平方公里“东进南扩”地块土地平整,布局建设镁基新材料加工、电子信息、科创孵化园等产业园。盘活僵尸企业5户以上。定制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园区道路2公里、污水管网4公里。抓项目扩投资增动能。全力保障安徽宝镁轻合金项目建设。围绕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统筹平衡重点项目土地资源,2021年全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约3000亩。健全重大招商项目专班推进、沪苏浙重点园区驻点招商等机制,实施招商引资“三比一提升”行动,促进招商引资质量效益同步提升。滚动推进县“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全年新开工超亿元项目30个以上,竣工25个以上。依托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融资15亿元以上。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项目资金、债券资金15亿元以上。(二)深化开放合作,优结构提质量。深入推进创新赋能。组建智能装备制造研究院,支持高校院所在青组建技术创新联盟,鼓励规模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促进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和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明显提升。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户,新增省级“专精特新”企业2户、数字化车间2个。畅通对外开放大通道。做好池黄高铁服务保障工作,全力推动合池高铁尽快落地,积极争取池宣城际铁路纳入上位规划,协同建设“轨道上的长三角”。加快S358青石公路建设,推进G318县城至南陵界改建工程全线通车,做实池宣高速、G330东外环段改造提升、S221县城至九华山机场道路、S219蛤蟆岭至六都段、S463丁桥至丫山段、S468朱备至桃花潭段改建工程前期工作。加快非金属新材料产业转型。开工建设酉华-童埠等矿产品运输廊道,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2个矿区整合,加大康洛赛德、立达超微、力丰实业等企业培育力度,力争再引进1家大型矿业集团。培优培强机电装备制造产业。加快铸造业工艺提升、绿色改造、产能重组,推动宁德机电产业园、海挺环保设备、金合科技二期等项目投产达效,培育引进电梯、工程机械等“园中园”,助推机电装备制造省级集群(基地)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康养服务业提档升级。坚持点线面融合、全域化发展,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深化县山旅游联动发展,谋划推进阳山-天台索道建设,联合推进狮子峰景区开发,畅通环九华山游览大环线。筹建县文旅集团,推进东九华旅游度假区整体开发运营,建设天华峰多功能游步道,构建九子岩山岳景区大循环。加快青通河景观廊道建设,实施九华河景观提升工程。新增3A、4A级景区各1个。推进朱备、庙前2个省级服务集聚区建设,促进特色文旅节庆活动与网民打卡、直播带货等线上经济深度融合,新增千万元农村电商企业2家以上。(三)实施乡村振兴,锻长板补短板。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实施农业特色优质产业三年提升行动计划,新增九华黄精种植面积2500亩、种苗基地50亩、精深加工企业1个。稳定粮食生产,建成高标准农田1.1万亩,恢复生猪产能,推广稻渔、稻虾种植2000亩。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5个。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家庭农场30家。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施农村改厕2500户,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2%。完成五九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新增改建美丽集镇3个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12个、“美丽家园”示范村11个,打造2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线和环九华山示范片。加快城南水厂扩容工程建设,打造朱陵路等5条品质示范路。加快220千伏木镇变、110千伏金峰变建设,完成35千伏童埠变改造工程。激发乡村经济活力。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三变”改革,新增集体经济强村5个。高质量推进3个省级特色小镇建设,加大文创、修身旅居、农耕等小镇培育力度。发挥民宿联盟带动作用、民宿村集聚效应,大力发展民宿经济,新增精品民宿6家以上。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化完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监测和帮扶机制,突出做好收入水平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的监测预警,坚决防止返贫致贫。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推动扶贫产业项目由快速覆盖向长期发展、稳定带贫转变,加强相对贫困人口的就业扶持,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完成高铁片区控制性详规编制,高标准推进城市扩容提质。加快南部新城特色商业街、“三角洲”商业综合体等城市“商圈”建设,建成南部新城邻里心,提升南部新城“城市花园”景观品质,让城市更加宜居。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统筹抓好城区棚改回迁安置、配套市民公园建设,完成4个城市积涝点治理,新改建市政道路9条,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0个。加快建设“一网统管、数字治理”的智慧城市。(四)强化保护治理,守底线提成色。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屏障。强化河湖长制,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巩固重点水域退捕禁捕成效。加快推进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试点,营造林11万亩,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启动松材线虫病防控三年攻坚行动,综合运用协同保护、林相改造、规范除治、检疫执法等方式,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攻坚战。整治环境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厂站规范运营,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打好青通河枯水期水质达标攻坚战,推动陵阳河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开展铸造、喷涂等行业“一企一策”集中治理。推动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应建必建。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深入推进新阶段现代化美丽长江(青阳段)经济带建设,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面加强招商项目能耗评估管理,推进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强化土地、水等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力度,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五)增进人民福祉,聚民心惠民生。加强稳就业和社会保障。持续开展“四进一促”活动,抓好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启动养老服务新三年行动计划,新建1家以上社会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4家乡镇敬老院,力争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落地。加快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行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救助服务,给予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更多关心关爱。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建设第六中学,推动第八幼儿园开园招生,积极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支持县人民医院创建三级医院。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强建党100周年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全面提升公民道德建设水平。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智慧社区”建设试点。构建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化、法治化。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应急管理,提高抢险救援和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残联、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开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