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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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委组织部选聘公告

【 #事业单位# 导语】2023年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委组织部选聘工作人员2人。报名时间: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3日工作时间。 现将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天台县委组织部决定公开选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人数   1.天台县干部人事档案服务中心1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财务,专业技术岗,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聘任。   2.天台县老年大学教务中心1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综合文字,专业技术岗,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聘任。   二、选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吃苦耐劳、团结协作和乐于奉献的精神。   2.全县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人员,经现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报名,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8年2月1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报名财务岗位的需具有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税收学和财务管理等专业,或具有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满一年及以上;报名综合文字岗位的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截止2023年2月17日,在调动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周年及以上,乡镇工作须满五周年及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5.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3日工作时间。   2.报名地点:天台县委组织部办公室(天台县行政大楼1303,联系人:庞宏伟,咨询电话:83930166)。   3.报名要求:需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并提交《天台县委组织部选聘报名表》(见附件)1份,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四、选聘程序   1.资格审查。报名确认截止后,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人员名单。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不开考。   2.考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60分钟,笔试总分为100分,合格成绩为60分(含60分)以上。笔试成绩仅作为进入面试程序的条件,不计入总成绩。笔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面试对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岗位适应性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低于60分不予聘用。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察。考察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和岗位适应度。因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不宜录用的,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4.公示和确定选聘对象。根据考试、考察情况,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确定选聘对象,合格者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说明   1.选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自动丧失选聘资格。   2.为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合法有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83930166。   文章来源:http://www.zjtt.gov.cn/art/2023/2/17/art_1683846_59094882.html

县委组织部调整干部间隔时间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