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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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做为农民工讨薪的话,可以用到26条吗?用政策性法规行吗?比如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

执业医师吗,

民工怎么通过正规手段讨薪?

  由于农民工所学知识有限,生活相对闭塞,平日里除了干活,基本不会有其他的消遣,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维权意识能力差。所以当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时,往往会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到头来,钱没要回来,还把自己搭进去了。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下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手段,希望大家能够依法讨薪。  一、申请诉前保全  司法实践中不少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手段隐匿财产,这样一来,即使农民工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工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据此,农民工可以避免陷入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二、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赋予了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清偿债务,逾期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此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等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恶意欠薪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远离家乡,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出力流汗,自己却常常陷于弱势地位,如果连血汗钱都拿不到,将是极大的社会不公。我们不能让农民工流血流汗又流泪啊,全社会主动关心、政府积极作为、司法有力托底,带着感情为农民工依法讨薪,不仅事关道义问题,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要之举。解决农民工问题,我们仍在路上,任重道远......

分包公司答应代发工资,但又以各种理由拖欠不发,农民工该怎么办?讨薪的误工费怎算?

集体到劳动局,人一多去劳动局,劳动局办事效率就高,追缴工资回来的速度就快;或者现在自媒体很发达,可以去找记者之类的曝光

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2022

一、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我国法律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没有恶意讨薪罪,以恶意欠薪罪来追诉,立案标准是:(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3)拖欠的数额较大的;(4)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2、犯罪主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3、犯罪客体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4、犯罪客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民工为讨薪自杀 老板应该付医疗费吗

必须负责的啊

12·13山西讨薪亡人事件的社会舆情

2014年12月13日事发,直到24日该事件才在网上引发网民关注,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从舆情趋势图上可以看出,自26日(当地警方发布通告)起,相关信息更新量明显增加。28日,新华社“中国网事”发布调查文章《农民工命丧讨薪路山西民警“脚踩头发”粗暴执法事件调查》,推动该事件在舆论场进一步走热,次日的信息更新量超过了1,250条。随着当地官方逐步走向问题的前台以及处置措施的陆续公开,该事件的舆情热度趋于降低 。总体上看,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共有相关舆情信息3,543条。在报道媒介上,新闻报道占比最多,约占49.4%。论坛次之,为32.3%,境外和贴吧报道均占4.3%。从事件发酵的过程看,26日之前,论坛报道占优;26日之后,新闻报道的主导地位比较明显 。 网民认为,涉事警察的行为“太恶劣”,严重损害了山西警方的整体形象;在严惩涉事责任人的同时,基层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反思。网民“lwwz2011”说,太恶劣了,知法犯罪,这样的警察不配为警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山西不只是煤黑,公安更黑。网民“hezhengwen01”说,这种警察在中国大地到处可见,必须给个说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周边那些警察也该抓去坐大牢。还有网民说,这警察会被判刑吗?恐怕不会,就算判也是判1缓2,基层警员素质参差不齐,要好好大力整顿了 。网民认为,在舆情处置方面,当地有关部门行动消极、办法老套,进一步恶化了警民关系和官民关系,对各种细节和疑点有针对性地回应,才能赢得网民信任。媒体人阿曼认为,从这件事的处理上可以看出,当地应对舆论似乎还处在“学步孩童”的阶段,几乎每一步都是被舆论推着走,每一步都在被“打脸”。这种“严防死守”的消极态度,能躲则躲,躲不了再出来回应的舆论应对方式,早就过时了。而正是这样的消极态度,使其失去了人们的信任,一个值班民警的否认,就掀起了舆论大波。官方回应中的“高度重视”应该体现在每一个微小的细节。网民“殷国安”认为,官方回应中的“举一反三”已成为“官话忽悠”,建议分两步走,当“一”的问题基本处理结束时,再进行“反三”的工作 。网民认为,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涉事警察以及当地警方的行为有悖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消除滥用公权的“底气”与“霸气”,才能挽回公权公信。网民“图八木”说,女工讨薪命丧派出所,在全社会都在喊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刻,确实让人感到震惊,难道依法治国的宣传没有宣传到这里?这里的警察还能被称为民警吗?说他们是那些欠薪者的保护伞一点都不夸张吧?失人心容易得人心难,已经被抛弃的公信力还需要当地政府下更多的功夫去找回来。网民“郑端仁”说,回顾整个事件,其中不仅有个别民警的嚣张跋扈和冷漠无情,更少不了事后官方不敢担当,试图“捂盖子”逃避责任。唯有消除“脚踩讨薪女工头”的霸气和“否认这一不良行径”的底气,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才是修复公权公信的正途。网民“铁拳雄狮”说,必须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否则,类似新闻还会被不断地曝出来 。还有网民认为,该事件折射的劳资紧张关系不容忽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需反思四大政策问题,政府应善于调动其他资源和力量,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网民“碧翰烽”认为,劳资关系是当前社会关系当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挑战着人们的安居乐业、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要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企业工会的独立性、招商引资与唯GDP主义、“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社会分配体制改革等四大问题亟需反思。网民“冯文亮”说,政府应为农民工创造和优化生存环境,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管落实,共同撑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在解决欠薪问题时,应该以法律为基本准则,确保“欠薪入刑”能发挥其应有的威力。网民“空山新雨”建议,政府须调动社会其他资源和力量共同破解“讨薪”难题,通过扶持相应的社会组织以及让各地存在的同乡会等组织规范化、阳光化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博弈能力 。 长江日报:警察打死讨薪者是一场正义危机如果是一个包工头或者地痞流氓打死讨薪者,人们也会愤怒,却仍会相信正义。被称为正义守护者的警察,却公然对正义寻求者实施肉体残害,性质就完全不同,它会让人们失去对正义的信仰,失去对国家机器维持正义功能的信心。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高度推崇的基本价值,作为国家合法暴力机器的执法者,竟然这样赤裸裸地践踏正义,人民绝无法忍受,不能原谅 。南方都市报:愿“讨薪”不再成难题在正常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依靠上访、跳楼、跳桥、群体性事件来“把事情闹大”,成了近乎唯一的选择,恰恰这样的社会性讨薪方式又能产生一定效果,因而产生了路径依赖。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欠薪易。资方欠薪违法成本低,外来务工者讨薪成本高,让欠薪更有恃无恐。纯粹指责社会性讨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将其拘留或入罪了事,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更多的关注应放在产生如此路径依赖的原因上,并寻求解决之道 。新京报:讨薪者命丧派出所“高度重视”别总迟到可以说,当地警方一开始并不希望这件事情信息外露,更不希望被舆论关注。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但官方始终没有公开、正面回应。直到事件见诸媒体后,太原市相关部门才在第一时间启动响应,通过公开通报表达了对事件的“高度重视”和“处理决心”。不过,回过头来看待案件的整个发展脉络,仍然有太多的东西值得咀嚼。为什么有关部门在事情发生后第一反应总是封锁消息,直到遮盖不住,被媒体披露、舆论聚焦后才“高度重视 ”?京华时报:脚踩女工头发事件岂止“处置不当”龙城派出所的民警,不但将讨薪农民工打倒在地,更将其头发踩脚下,显示出对生命缺乏起码的尊重。民警刘金润将“民警脚踩女农民工头发”照片说成是利用视觉误差“误导网民”,对照家属提供的视频,到底是谁想误导人,不言自明。此外,还有几点值得追问:民警究竟有没有打人?民警为什么要打人?处警民警面对5名手无寸铁的农民工,在处理这起小纠纷时,偏袒如此明显,出手如此之重,很难说这是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公平,而其中透露出的执法之失、暴戾之气尤其值得警惕 。红网:查清女工讨薪丧命真相回避机制不可缺位面对讨薪女在派出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涉事公安部门理应启动回避机制,让第三方介入查出事件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合法交代,给社会一个公开透明的说法。对于周口讨薪女工在派出所死亡事件来说,之所以持续发酵,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涉事的公安机关,没有理清自己在事件中的角色与权责义务都发生了变化,已处于涉案方,不再具有立案管辖权和查处权,一味参与其中,只会引发社会对案件处理不公的持续质疑 。 本是一起劳资纠纷,然而,因为当地警方的不当介入,该事件却以警民矛盾甚至官民矛盾的形式呈现在网民面前。当媒体把这件事曝光后,涉事警察的跋扈与傲慢、事后当地警方躲闪与遮掩,随之成为网民吐槽的重要舆情点,而事件起始的讨薪问题反而有些“冷落”。显然,这不是舆论失焦。讨薪问题固然显失社会公平,但对官员(警察)、公权力的批评更能释放快感 。在当前持续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山西“后来居上”,成为十八大之后反腐风暴中“最大的重灾区”。而与此事相涉的太原警方,此前的诸多乱象也时而被媒体聚焦。2014年9月11日,南方周末曾刊文《太原警界之乱三任公安局长连续下马》。报道称,“多名公安系统人士透露,三任问题局长在任期间,太原公安队伍士气低迷,纪律松懈”。“更严重的,在部分山西高层官员与不法煤商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政治生态下,部分太原警察沦为煤商违法后的保护伞”。由此观之,此次事件从劳资纠纷到官民矛盾,可能并非仅仅因个别警察素质低下而偶然发生,网民对涉事警察、当地警方的尖锐质疑和批评,也并非无端发泄,而是其来有自 。媒体在该事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正是媒体的曝光引发了广大网民对该事件的关注,在推动网民对这一涉及劳资关系和官民关系进行深入反思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强了受害方的博弈能力。与此同时,当地警方在事件处置上的不足与短板也明白无疑地暴露在网民面前。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对受害人家属的“限制”、“赔钱私了”等就事论事式的维稳思维突出,与该事件本身的公共性相去甚远,与民意的期待也是背道而驰,事件曝光引发民意反弹自在情理之中 。当然,该事件引发舆情聚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警方信息公布过于迟缓,没有及时通报事件处置情况的进展。26日晚太原市警方才第一次在其官网上发布通报,距事发已有13天。在“以秒为计时单位”的新媒体时代,如此迟缓势必滋生不必要的想象空间,进而增加事件处置难度。而从当地一些警察的言论也可以看出,除警察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外,媒介素养之差也不容忽视 。警察作为执法者,执法犯法,影响之恶劣不言自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新时期政法领域“三个建设”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地公安机关应引以为戒,加强对警察队伍特别是基层警察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就警察个人而言,也应自觉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

船员讨薪拒不下船违反海商法哪一条规定

船员讨薪拒不下船违反了海商法中义务性规定。海商法规定,船员有义务执行承诺的航次合同和服从船长的指挥,同时船长有义务支付工资及保障船员安全。如果船员不履行义务,违反了航次合同,船只则不能顺利完成航次任务,船主也将面临巨大的损失。因此,海商法对船员的常规义务事关船只的安全行驶和维护航次合同的完成。如果船员因为报复等原因拒绝执行任务或讨要薪资,就会破坏航次合同的履行,从而触犯海商法的规定。

22名农民工讨薪之路一波三折,检察官14天提速办案细节曝光

“法律不是冰冷的,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传递检察温暖。”窗外天寒地冻,室内涌动暖流。11月26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李永志主持下,一场充满温情的公开听证会,赢得了一群特殊的“客人”和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阵阵掌声。这群特殊的“客人”是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讨薪的22名农民工兄弟。谈起这起14天办结的讨薪专案,办案组的成员还清晰在目11月12日,22名情绪激动的农民工来到双城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他们中有74岁仍在工地劳动的老人,有背负家人希望在外拼搏的中年劳力,也有憧憬未来怀揣梦想的青年打工者。“我们顶着夏天的烈日,从早干到晚,加班加点45天,几乎拼了老命,到终了却分文未拿到手”接待的检察官倾听着他们的诉求,了解到他们为了讨要欠薪,已经从秋凉到初雪奔波辗转了47天。面对诉求,办案人员达成一个共识:“22名农民工兄弟为我们的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也必须受到及时保护。”当天夜里,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加班加点完成了案件的受理程序,转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并依法调查取证。11月13、14日,大雪纷飞的周末,5名办案人员不约而同地放弃休息时间来到院里,在主管院领导带领下开始讨论分析案情,研究讨薪方案。办案团队在找来工程发包单位、承包者、招工者,调查工人拿不到工资的原因后,遇到了案件办理的瓶颈。原来,22名工人受雇从事老旧小区热网改造工程中电焊工施工工作,承包者邢某和招工者孙某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备案。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断定他们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无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划分,这也是该案久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问题的主要症结。“面对困难,办案团队没有退缩,因为每个人都清楚,如果不从源头解决问题,农民工想要拿到钱会是遥遥无期。”面对欠薪数额不准的问题,检察这就找来农民工一个一个核实;面对事实不明的问题,检察官就到现场一点一点了解;面对规定不清的问题,检察官就走访相关部门一次一次研究。11月18日,受理案件第6天,邢某和孙某面对办案团队搜集来的厚厚证据和释法说理,从一开始的针锋相对、面红耳赤,开始慢慢缓和了情绪,并表达了同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议解决办法的意愿。11月19日,受理案件第7天,办案团队向务工群众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并走访了两名外省务工人员。为解决他们眼前的生活困难,办案团队于当日找到工程发包方,带领企业代表送上了慰问金,暂时解决了燃眉之急。11月23日,受理案件第11天,也是邢某和孙某约定支付拖欠工资之日。案件再起波折,孙某不仅消失不见,而且不接听电话。此时,务工群众变得更加焦虑和焦躁不安。“我们不能‘一诉了之",必须尽快拿出解决办法。”主管院领导带领办案团队,一边继续收集用工考勤表、工资薪酬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准确确定拖欠的工资金额,一边再次寻找突破口。几经周折,办案人员通过孙某的亲属与其取得联系后,以情促理解、以理促谅解、以法促和解。最终,孙某同意出现并和邢某再次达成支付工资的口头协议。随后的两天,办案团队加班赶制法律文书,加快了案件办理节奏。11月26日,受理案件第14天,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该院就本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当日,邢某如约参加了听证,与农民工签订了书面支付工资的协议,并当场结清了拖欠的工资共计10.6万余元。讨薪的22名务工群众当场表示撤回申请,检察机关准予撤回。这是一场特殊的支持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会后,讨薪的农民工代表真诚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欠薪的企业也认真审视了自己的法律责任。作为听证员的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称赞检察机关不畏困难,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检察官用心、用情提速办案14天,22名农民工在讨薪的路上终于“峰回路转”,柳暗花明!“我们从心底感谢检察机关,如果没有你们实心实意地帮助,我们没时候能要回这钱啊!”26日,临近下班时,离开听证会场的农民工们又匆匆赶了回来,为该院办案组送上了代表心意的锦旗。农民工代表张某某激动地说,“每次我们来检察院检察官们都是笑脸相迎,耐心接待、解释,真是谢谢你们啊!”红色的锦旗映在检察干警的脸上。此情此景,也感染着每一位办案人员,大家打趣说:“路虽曲折,终将抵达,看着他们笑着数钱的样子,心里特别甜,比自己数钱还开心!””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在案件总结会上,代检察长李永志表示,要将深化支持农民工讨薪活动与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成为帮助农民工的“讨薪人”,又要成为企业合法运营的“保护者”,以高质效、有温度检察服务,为百姓做实事、解难题,打造出更多优秀的、高质量的检察产品。

我要求助陕西日报社一线记者为我们农民工讨薪,具体怎么样联糸

先你出个价吧,看看能否引起一线记者的兴趣,你认为记者吃饱了没有事干,呼之即来吗?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五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