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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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做好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近日,大方县城供水二期工程大坡水处理厂已经进水,水源为大方县人民盼望多年的岔河水库水源,经过处理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预计8月1日向大方县城上万居民供应。 大方县岔河水库灌溉工程是一项以灌溉为主,兼顾县城供水的综合性水利工程,对解决大方县城乡居民用水、抗旱救灾、工业生产、小城镇建设和促进大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大坝枢纽工程和管线工程,水库大坝高67.10米,总库容1124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1445米;管线工程包括灌区管线工程和县城供水管线工程,管线总长41883.43米。 长期以来,岔河水库水源一直受上游煤矿矿区和河道两岸群众生产生活污染。为此,大方县委、县政府通过多方努力,做好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岔河水库水质得以有效改善,达到饮用水水源标准。 岔河水库污染防治项目是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涉及项目,是大方县城区百姓的期盼,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做好岔河水库的相关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自2017年以来,大方县购置的垃圾收运车和垃圾桶已在该区域投入运行,做好岔河水库上游农村垃圾的分类回收,优化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同时,岔河水库陆域一级保护区内涉及的148户725人为了让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全部搬迁。彻底清除岔河水库一级保护区污染源。 此外,自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岔河水库上游的绿塘乡和库区的对江镇常年开展巡河活动。县乡村组四级河长、名誉河长、村干部、驻村干部、护河员、护路员、护寨员、护林员、丰产小学全体师生及其他村(社区)代表参与巡河活动。 近年来,为保护岔河水库水源,岔河水库上游两岸群众为保护绿水青山、保护母亲河、保护大方县的“大水缸”做出了巨大贡献。 岔河水库上游长1.65公里,投入资金427万元的河道治理工程已完工。在开展河道治理的同时,上游小广场建设、房屋靓化、民居三改(改厕、改圈、改厨)、污水处理等项目也有序推进。 截至今年7月底,大方县岔河水库污染防治项目已基本完成。

国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研究进展

1.2.1.1 国外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模式在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方面,国外有多种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主要有环保部门或水利部门为主的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分为分散式、集中式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流域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区域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1)以环保部或水利部为主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国外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部门有的以环保部为主,有的以水利部为主。法国和德国是以环保部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典型国家。法国在环保部主要设立了水务管理司与国家有关机构、社会团体等协同行动。在德国,联邦环保部负责地下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水质监测及发布水质指标等各项工作。以水利部为主体集中管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国家是荷兰。水利部负责制定相关的战略指导方针,以及地下水的开采等具体事宜。(2)分散、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分散式管理模式,部级别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和国家级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普通分散式管理模式主要以加拿大、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在加拿大,环境、海洋和农业部等联邦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构;在日本,环境省负责用水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厚生省负责主管生活用水,其他水资源管理分别由其他管理部门负责。部级别集成分散式管理模式就是将水环境管理等由政府的某一部主管,以色列就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主要由农业部负责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在内的管理工作,如制定规划、审批管理、污染防治等。国家级集成分散管理模式就是由国家水资源委员会,全面负责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亚和印度就是这种模式。澳大利亚以国家水资源理事会、印度以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为最高机构,制定全国水资源管理办法,制定饮用水标准,监督相关政策的落实。(3)流域水源地环境管理模式按流域统一管理水环境,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成为一种逐步被接受的水环境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英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英国实施的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性集中管理,在较大的流域周围设有流域管理委员会、水务局或水务公司,统一进行相关规划和工程建设,直至供水到用户,然后进行污水回收处理,形成一条龙的管理服务系统。(4)区域水源环境管理模式发达国家的水环境管理模式证明,实行区域管理的模式,是对水资源和水环境进行有效管理的良好模式。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削弱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了各州政府对水资源管理的权限,使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各州以内部流域为单位划分自然资源区来进行地下水保护,污水排放控制等(于万春,2007)。1.2.1.2 国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研究美国到目前有关饮用水水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包括《清洁水法》、《饮用水安全法》及《水源保护手册》。但是专门针对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未出台。美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特点是以各机构间协调协作为主,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水源地环境管理过程中,利益方应为主导,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给予监督管理(王玉秋等,2010)。德国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较为完善,主要有《水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条例》等。其中,《水法》规定所有的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在建立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进行保护,要求尽可能保护取水口及其上游地区等水源保护区,积极要求当地居民和社会团体等的踊跃参与,共同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李建新,1998)。日本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河川法》、《公害对策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此外,还建立了“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制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等。国家环境部门下设水质保护局专门就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一的保护与管理(蓝楠,2007)。新加坡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污染源控制与治理主要依据环境部的《水源污染管制与排水法令》等。环境部与公用事业局联合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地面径流及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站点(断面)的优化及增设,并对水质、水量进行双重监控,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水源地污染(高斌等,2011)。国外发达国家缺乏针对地下水型水源地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是通过长期实践,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方面也取得了以上较好的经验。特别是美国涵括水源地保护的一级立法、严格的公众参与制度,德国完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日本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水质监测制度、水源地经济补偿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以及新加坡的水源污染管理制度等,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唐克旺等,2012)。

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具有一定取水规模、进入公用输水管网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生活饮水的原则,统筹规划、依法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应当与水功能区划相衔接,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避开严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并对新建水源地的风险隐患进行科学评估。  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区域点源、面源污染影响导致现状水质超标的,或水质虽未超标,但主要污染物浓度呈上升趋势的水源;  (二)湖库型水源;  (三)流域上游风险源密集,密度大于0.5个/平方公里的水源;  (四)流域上游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存在潜在风险的水源。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应当划为准保护区。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表水质量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表水质量Ⅲ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第十三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水源地保护措施 为了加强我县县城供水水源(县河水库)管理,保障县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结合实际情况特采取以下水源地保护措施: 一、为了保证城区供水安全,净化水源,减少水源污染,我县已计划在2020年以前将水库上游适合移民搬迁的居民约83户,310人搬出,现正在逐步实施,其中2012年搬出11户,2013年搬出15户,2014年搬出22户。 二、我县已采取有效措施,将水源保护区上游的开矿、采石的个人和企业强制关闭。2014年已将在水库上游的河南一家铬矿开采企业关闭,另外强制关停3起采石行为。 三、强化水源地上游水土保持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水源地上游农户种植香菇、砍伐林木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责令其从今年起限量采伐,计划从明年起不准种植。 四、整顿水库上游养鸡、养猪的农户,进行清理整顿。2014年关闭养鸡、养猪农户5家。 五、对库区进行封山管制。 水源地是自来水公司的要害部门,承担全镇人民生产建设和生活用水的重要职责,为防止水源地污染,实施水源地保护上游20公里,下游2公里为水源地保护区,上游2公里,下游500米为重点保护区。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由政府和公司组成检查队,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巡查,防止意外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建立水源地保护报告制度。 在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废弃物在保护区范围内; 在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凡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源地,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如何对水源地进行保护

1、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对辖区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基础情况调研,提出初步治理方案,明确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 2、对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3、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对已在上述区域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4、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定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 5、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加强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管理,依法查处向饮用水源地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如何加强饮用水源地

一、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对辖区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基础情况调研,提出初步治理方案,明确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二、对重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对已在上述区域建成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四、在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定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报批、验收工作。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六、加强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管理,依法查处向饮用水源地倾倒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饮用水源地能否生态养殖

饮用水源地不可以。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如果养殖场不在上述区域,要离开水源地1000米建场即可。

民用井属不属于分散式饮用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附近可以建养殖场开水源地1000米建场即可。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级饮用水源地可以建设游乐园吗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要求是多少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5.0%,其中设区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7.8%

为什么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岸边都有围栏

保护水资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岸边的护栏起到保护水资源的作用,防止不法分子投毒和防止野生动物破坏水资源。

农夫山泉水源地是哪里?

农夫山泉产于浙江千岛湖、吉林长白山、湖北丹江口、广东万绿湖、陕西太白山、新疆天山玛纳斯、四川峨眉山、贵州雾灵山,其中浙江千岛湖、吉林长白山、广东万绿湖、湖北丹江口为主要水源。农夫山泉公司成功上市以来,股价一路飙升,市值突破千亿元。很多人在惊叹的同时,也好奇农夫山泉产自何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农夫山泉的由来。详细内容01浙江千岛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一小部分与建德市西北相连。是为建设新安江水电站而修建的阻断新安江下游的人工湖。它建于1955年,于1960年竣工。千岛湖居中国大江大河之首。为国家一类水体,无需任何处理即可达到饮用水标准。被誉为“天下第一美水”。02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靖宇火山矿泉水群位于长白山龙岗山北段东坡,吉林省靖宇县西南部。是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和长白山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内的矿泉多为含偏硅酸的低矿化度钙镁碳酸盐矿泉水,矿泉集中,储量丰富,流量稳定,水质优良。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是什么?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即表示多少。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标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能从事以下哪些活动?

可以从事建设供水、保护水源设施的活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农夫山泉水源地在哪?真的像广告里说的在原始森林吗?

不可能

甘津饮用水,水源地在哪里

甘津饮用水,水源地是祁连山的冰雪融水。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得知,甘肃省的农业区是河西走廊,其水源是祁连山的冰雪融水。

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3)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扩展资料: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2)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3)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什么是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3、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扩展资料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地的资源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既丰富又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丰富是指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我国淡水资源总量约为2.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是我国却又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第121位,是联合国认定的“水资源紧缺”国家。在全国600多个建制城市中,有400多个存在供水不足的问题,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近年来,水利部组织对地下水水源地开展了几次较大规模的摸底调查。根据正在编制的《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4748个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中,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1817个,水质达标率为85%左右。2014年,175个供水人口50万以上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中共有33个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总的来看,我国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良好。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

水源地释放有害物质。风险源是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等点源,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

水源地多远可以建养殖场

法律分析:建养殖场,离开水源地1000米建场即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随着水资源的逐渐萎缩,饮用水水源变得非常的重要和紧缺。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做好保护。而对于养殖场来说,粪污处理的最简单方式就是直接排放,如果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很容易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严重的污染,从而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求法律专家

可以使用,水又不是他的,而且之前有约定,不过要注意证据的提供

冰露矿泉水水源地在哪里?

冰露(Ice Dew)是可口可乐(Coca-Cola)公司出品的一款矿物质水饮料。市面上常见的有330毫升、550毫升装(一块一瓶)、1.5升装和5加仑桶装几种。为中国饮用水市场主流产品之一。可口可乐旗下的饮用水品牌——“冰露”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惟一正式饮用水,将用奥运明星的感言“武装”瓶身,成为奥运期间的“水中宠儿”。据介绍,在奥运会期间,冰露将提供1000万瓶水进奥运场馆。从“鸟巢”到水立方,从五棵松体育馆到老山自行车馆,冰露的身影无处不在,不仅运动员会饮用冰露,而且执法裁判、新闻工作者、奥运志愿者等所有忙碌在奥运场馆内的人们都将能畅饮冰露。  冰露是可口可乐公司旗下全新矿物质饮用水品牌,瓶身采用独特流线型包装,简约时尚,动感十足。可口可乐公司将专门策划与众多体育明星发起“奥运点滴,群星感言”活动,众多奥运明星代言人的奥运感言将登陆冰露产品瓶身,畅谈奥运,感恩点滴,与人们共勉。姚明的感言是:“赢得比赛和保护水资源一样,都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郭晶晶的感言为:“想要压好池里的水花,先要压好心里的水花。”另外,刘翔、赵蕊蕊、王励勤、吴敏霞、程菲、杨威等众多奥运明星们也都将通过“冰露”瓶身吐露感恩心声,助力奥运。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奥运会顶级赞助商,可口可乐公司此次将“冰露”作为重要推广对象,显示出这家国际饮料企业对矿泉水领域寄予了更多厚望。

国家有规定水源地周围不许有居民住宅么?

没有。《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可分为什么

法律分析: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开采井周边及相邻的地表区域。

饮用水源地的定义是什么?

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的是自来水和纯净水,主要是针对水质,以及水源周边环境的区域。

上海的自来水水源地有几个,分别是哪里?

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供应青浦、松江、金山及市区浦西部分地区,目前仍是主要水源地,受黄浦江水质影响较大;长江口、青草沙水源地,近年新建的水源地,供应崇明、市区及浦东部分,全部建成后将占上海供水总量的80%,水质相对最好,但实际上近年长江污染也已明显严重,临近自身降解极限;其他小型有嘉定墅沟水源地,供应区内部分人口(50万左右),属江苏浏河——长江水系;宝山陈行水库、浦东石洞口水库等现已并网青草沙水系,主要供应附近宝钢等大型工厂企业;另外郊区还存在部分以地下水为主要供应的地区。上海各水源地总体来讲受污染威胁较严重,经过水厂处理水质能达标,但氯味较重。求采纳

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的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未经批准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替代供水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三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设排污口;(二)新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三)新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擅自通行装运有毒有害和油类、粪便等易污染水体物质的船舶和车辆;(五)水上餐饮经营;(六)开山采石、取土,损毁林木,破坏植被、水生生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水域内采砂、取土;(二)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三)从事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五)新建集中居住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三)船舶和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捕捞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和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对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编制秦淮河、金川河、玄武湖、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综合整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和城市内河,其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第三十八条 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出现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停止开采地下水。垃圾填埋场和含有地下工程设施的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措施,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止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措施。

日照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水库、水井等地表水、地下水所涉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善、全面覆盖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体制和机制,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科学评估生态补偿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要。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县(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有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湿地和林地的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汇流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指导与监督。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旅游、渔业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内设机构负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作出约定,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当地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污染物对水源地影响的预测

防范地下水供水源地的污染,是保证安全用水的重要前提,所以无论是水源地的选址,还是在其周边续建各种工程前都必须就水源地使用期内被污染的可能性做出科学、可靠的论证。如果地下水系统中业已存在局部的污染区或新建工程在未来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前期论证时还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①污染物是否会进入水源地;②污染物锋面进入水源地的时间;③开采水的污染物最高浓度是否超过安全用水的标准,以及出现的时间是否在水源地的正常使用年限内。(一)水源地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如前所述,地下水流是溶质迁移的载体,当然也是水中污染组分的载体。地下水流动的途径或者说地下水渗流场的特征,对于判断污染物能否进入水源地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地下水源地污染可能性的分析中往往对渗流场的分析予以高度重视。分析污染物是否进入水源地的开采井,通常采用两种水动学方法,一种是流网分析法,另一种是流量函数(简称流函数)分析法。这两种方法的使用前提有以下三点:①在开采条件下,地下水的运动近似稳定流;②含水层均质、渗透系数、厚度基本不变;③污染水与天然水的分界面以活塞式的推进方式前进,即污染水推挤天然水前进。尽管实际工作中,极少见到符合这些条件的地下水渗流场,但是作为一种近似的半定量方法,上述的条件大大简化了研究难度,具有方便、快捷、一目了然的优点,所得结论仍可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图8-11 水井工作时地下水流网图1.流网分析法在开采条件下,水源地附近的地下水流网近似于图8-11所示情形。由于抽水井是人工汇,井的外围形成一个向上游敞开的有限汇流区。位于汇流区的地下水都会流向抽水井,而无论距离远近。据此可以认为,如果汇流区以内有污染物,最终会流入抽水井;若污染物在汇流区外,即使离抽水井很近的地点,也不会污染抽水井。地下水流网图可根据野外地下水水位(头)测量值绘制。由于地下水位(头)存在动态变化,汇流区的范围也随之扩大或缩小。若抽水量常年恒定,雨季时汇流区的范围较窄,旱季较宽,所以,污染物进入水源地的可能性要依据流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分析。为保险起见,最好采用旱季的流网图进行分析。2.流函数分析法流函数ψ是地水动力学中与流线位置有关、用于产生单位流量的函数,又称拉格朗日函数。在地下水渗流场中不同流线有不同的流函数。如果两个点都在同一流线上,那么,dψ=0,流量也为零,而流线间的流量则等于这两条流线流函数之差。流函数ψ与势函数φ的关系可用下式表述:环境地质学式中: ψ 表示无限边界渗流场中,任一点 ( x,y) 的含水层单位厚度的流函数; φ 为势函数; 为上下游之间的平均渗透流速。坐标的方向如图 8-12 所示。假定无限边界渗流场中有一抽水井 ( 井径可视为无穷小) ,抽水量为定值 Q,渗流场中任一点 ( x,y) 的单位厚度流函数,可用下式表述:环境地质学式中: M 为含水层厚度; q0为地下水天然单宽流量; Q 为水源地 ( 抽水井) 开采量; θ 为点(x,y)与坐标原点连线和x轴的夹角(θ可按顺时针或逆时针的角度计)。从式(8-9)中可以看出,在抽水条件下,单位厚度流函数由两项叠加而成,前一项为天然流场的单位厚度流函数,后一项为抽水形成的单位厚度流函数增量。由流网分析法可知,抽水时,井的周边会形成一个向上游敞开的汇流区,进入抽水井的水量全来自这个区域。因此,汇流区边界上的单位厚度流函数可用抽水量Q和含水层厚度来计算,考虑到井的两侧流场是关于x轴对称的,于是有环境地质学如果污染物的检出点在汇流区内,可根据该点的坐标用式(8-9)计算其单位厚度流函数ψ,必定有ψ≤ψN成立。这表明,只要污染物在途中不会被完全自净掉,污染物会或迟或早地进入井中。反之,污染物的检出点在汇流区处,ψ>ψN,则污染物不会进入水源地。(二)预测开采水的污染物最大浓度在污染水连续补给的情形下,井中污染物浓度最高时,必定是相对浓度 接近1时,所以可假定此时进入井的地下水为等浓度,可采用下面的全混模型来计算。环境地质学式中:Ce为地下水的天然背景值或参照值;C污为污染水 时的浓度;ΔQ污为污染水进入井中的最大流量;Q为井的抽水量(即水源地开采量);Cmax为开采水的污染物最大浓度值。式(8-11)中除ΔQ污外,其余自变量可通过野外实测获得具体数值。ΔQ污则需根据以下各种具体情况,用流函数法分别计算:图8-12 函数坐标1.污染区位于汇流区内x轴的一侧(图8-13)取污染区最宽处边缘上的两点(A和B),并假定污染物由这两点到达井中的时间相等。利用式(8-9)分别计算A点和B点的流函数ψA和ψB,再采用下式计算出ΔQ污。ΔQ污=M(ψB-ψA)2.污染区横跨汇流区边界,并位于x轴一侧(图8-14)在汇流区内,选取污染区最宽处的点A,计算出ψA和ψN,然后用下式计算ΔQ污。ΔQ污=M(ψN-ψA)3.污染区位于抽水井上游,且横跨x轴(图8-15)选取污染区最宽处两个点A和B,分别计算出ψA和ψB,然后用下式计算ΔQ污ΔQ污=M(ψA+ψB)4.污染区位于抽水井下游,但处于汇流区范围内,且横跨x轴(图8-16)图8-13 一种情况示意图图8-14 二种情况示意图图8-15 三种情况示意图图8-16 四种情况示意图选取污染区最宽处两个点A和B,分别计算出ψA和ψB,然后用下式计算ΔQ污:环境地质学(三)预测水源地被污染的初始时间如果污染区位于抽水井汇流区范围内,污染水锋面到达抽水井所需时间也就是井水污染的初始时间。对于无限边界单井抽水,污染物进入抽水井的初始时间(t)可选取污染区边界上距抽水距离最小的点的坐标代入下式:环境地质学若污染水锋面与x轴相交,位于主流线即x轴上的交点运移路途最短,所需时间也最小,抽水井最先被该点的污染物污染,此时初始时间(t)可用下式计算:环境地质学(四)预测开采水污染最大浓度出现的时间地下水污染是个时间过程,进入抽水井的污染物浓度与地下水污染过程是紧密相关的。不同的输入方式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时空分布是不同的,其结果也直接影响开采水的污染组分含量。若污染区位于抽水井的汇流区,污染物进入地下水是连续不断的,且大体保持某一浓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对浓度 近似等于1的污染水流终会到达抽水井。在此过程中,开采水也会从未污染经过轻微污染,发展到与污染水相对浓度接近的污染程度,此后,开采水的污染组分含量将大体保持稳定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可选取目前污染区最宽处且距坐标原点最远的点,利用式(8-12)计算出开采水污染浓度达到最大时将要花费的时间。若污染区位于抽水井汇流区,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仅仅是一次偶然的泄露相当于瞬时源的脉冲输入方式。污染水在迁移过程中将因对流、机械弥散、分子扩散而逐渐散开,污染浓度不断下降。这种情况下污染水的浓度是时间和流程的函数,大体遵循如下规律。环境地质学式中: 为相对浓度;erfc为概率积分;x为距污染源的水平距离;tp为污染物输入的瞬间时刻;(t-tp)为相对浓度为 时需要的运移时间长度。

水源地面源污染是指什么?

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方法 作者:邓海斌 上传:yeguiren 来源:水利工程网 2004-08-13 00:00 国家为了保障饮水卫生,保护取水源头,制订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对取水的水源提出了质量要求。但是,大多数县镇供水企业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对水源管理仅仅是确立水源保护区,对水源的污染及其防治缺乏了解。因此,了解水污染源,防止水污染产生和进一步恶化是水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水源污染的类型 县镇供水源头主要是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水的感官性状、微生物指标、有毒成分等超出了标准。其类型有: 1.细菌和微生物污染。这类污染特点是数量大,分布广。特别是以地表水作为取水源头的供水企业,其污染主要来自城镇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垃圾及地面径流等。每升生活污水中细菌总数可达几百万个以上,每克粪便中大约就有100多万个,细菌的种类也达百种之多。若只经加氯消毒就供饮用的水源,大肠菌群每升也不会少于千个。 2.有机物污染。这类污染主要是由于化肥农药及有机化学污染造成的。一般水中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氨基酸、脂类等都可造成水中有机物含量偏高,水质变差,导致水体污染。水中有机物含量可以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或化学需氧量(COD)来表示。一般的有机污染物进入水中后就进行化学氧化分解,然后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氧化分解,这个过程会随温度、有机浓度、微生物种类的变化相应发生改变。含氮有机物就被硝化成亚硝酸盐、硝酸盐。溶解氧就是衡量有机污染程度和划分指标等级的依据,污染越严重溶解氧就越少。 3.富营养化污染。主要指以水库、湖泊为取水源头的污染。在水库与湖泊中由于水流缓慢,在有机物作用下引起藻类、浮游生物的急剧增长。水体富营养化没有统一指标规定。富营养化的水体藻类较多,水体呈绿或棕绿色,且伴有臭味,引起人体感官不适,对水质的净化和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 此外,在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水污染还包括有毒物污染、化学物质类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二、水源污染的防治方法 水源污染的防治对维护管理水源保护区十分重要。防治污染原则是预防为止,重在管理,主要方法: 1.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调查时间一般每年一次,规模要大,最好会同卫生防疫、环保部门一起调查,如果水质发生变化则相应增加调查次数。 2.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的如溶解氧、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三氮(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水法》、《环境保护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江西省宁都县供水公司在水源管理中就曾发现上游排放污水,造成色度偏高且伴有异臭。公司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发现上游一家食品厂和腐竹厂每天排放污水,于是将污水排放口水样委托环保局进行检测,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上报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政府部门、卫生、环保等多家执法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对食品厂和腐竹厂的污水进行治理,确保了水源的安全与卫生。●宁都县供水公司 邓海斌

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农牧业和禁止种植的区别

禁止范围、目的。1、禁止农牧业包括禁止种植作物、放牧牲畜、施用化肥、农药等,禁止种植是特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允许进行种植活动,即不允许种植农作物。2、禁止农牧业目的是防止农药、化肥等农业活动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影响水质,避免土地的破坏和水土流失,维护水源地的生态平衡,禁止种植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农作物根系对土壤的破坏,避免土地的紧实、侵蚀和水土流失,从而保护水源地的土壤和生态环境。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交通穿越道路可以改扩建吗

**不可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因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道路也不可以进行改扩建。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什么保护区

绿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必须设置绿化保护区。保护区目的是保护包含某个核心对象,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万物皆受其影响。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法律法规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用于城乡集中供水的江河、湖库、水井等,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将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合理布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地区的产业结构;  (四)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  (五)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分级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  (七)建立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和畜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水源地来水、引水渠和集雨区等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区域的保护和管理。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专项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跨区县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区和保护区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线监控、水质监测工作机制,落实监测监管、检查巡查制度。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与能力。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信息安全,及时处理并回复结果。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选择水质良好、水量丰沛的重要湖库、河段及水井等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或者调整方案。第十一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为市、区县中心城区提供饮用水源的黑龙滩水库、龚家堰水库、梅湾水库、复兴水库、青衣江洪雅段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为其他区域的城(场)镇、村庄聚居点等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也应当划定保护区。  黑龙滩水库和青衣江洪雅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优良水体保护规定加强保护。第十二条 市、区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和供水实际,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划定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优先选用区域联网供水,提高优质水源使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目录化管理。

清溪公园的水源地保护工程

笔者从古城区环保局获悉,由区环保局负责实施的黑龙潭、清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即将完工。据了解,为了完善工程内容,该工程根据原设计增加了部分工程投资,增加工程部分已经进入收尾阶段。黑龙潭、清溪水库属于丽江市 8个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用水源之一,主要供丽江市城区的生产、生活、景观及周边农村的用水。为了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市环保局争取到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进行黑龙潭、清溪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一级保护区的隔离工程,设置水源地水源保护标识及警示牌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紧密结合古城区创建园林城市的要求,从建筑的外观设计上,使用材料上都充分体现了丽江文化的深刻内涵,在水源保护警示牌上,用中、英、东巴文三种文字明确标明了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彰显精品旅游城市品牌及生态保护理念。

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取水地。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改、财政、公安、卫计、民政、交通、城管执法、工信、安监、城乡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河流、水库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确定、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一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地理界线依照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第十二条 市区和跨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依照环保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规定确定。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地理界线的划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线划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划定。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

法律分析: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步骤的要求;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要求;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金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措施

由于采用数值法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包括原有的保护区范围,因此,针对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保护区污染控制措施。1)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修建禽畜养殖场,停止审批新建、扩建规模化禽畜养殖业,对于农户私人养殖的禽畜,必须采取必要的粪便处理措施。一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住户,允许其在自家住所设置化粪池,但是化粪池必须做好防渗措施。住户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禁止随意排放,应由当地乡(镇)政府部门督促农户自建小型的农村污水分散处理系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固体废弃物禁止随意丢弃,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塑料制品、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固体废弃物。2)限制在二级保护区内再新开垦耕地。限制农药使用量,鼓励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等提高农业产量,严格限制对保护区内的农田进行污水灌溉。修建必要的截污沟渠、排水沟渠等地表径流拦截设施,对地表径流所携带污染物进行拦截、输出,并做好截污沟渠、排水沟渠的防渗工作。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3)对于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搬迁的污染源及水源地周边的潜在污染源,除了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外,还需要对地下水水质进行严格的动态长期监测,及早提出预防和警告措施,防治水源地遭受污染。合理划分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水源区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首要工作,但是为了保证水源地的正常安全运行,还需要各部门、群众共同为水源地的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1)建立健全水源污染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增设预警控制区,因傍河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受河流水质的影响,考虑到河流中污染物的时空迁移特性,应在一、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外延增设预警控制区,保证水源地的应急预警反应时间。2)加强水源地监管。保护区地下水监督管理措施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地下水污染很难被发现,且地下水运移速度相对较慢,因而必须设立监测孔监视,及时发现可能的污染,以便有充分的时间采取行动截断污染源或清除污染物,避免水源地井水污染,所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一侧必须设立监控区,而水域的地表水污染很容易发现,且运行速度很快,故无须设立监控区。除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外,对傍河水源地周围的水质、环境应进行严格的监测,从而在实现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运用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傍河水源地的稳定、安全运行。3)改善水源地生态环境。植树造林,涵养地下水型水源地地下水型水源地,点面污染源防治,以及人工回灌地下水是控制污染、提高地下水位、改善地下水水质的几大重要对策和措施。它能控制地下水中硝酸盐、氯离子、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含量的上升,改善地下水水质,并能缩小地下水漏斗的扩大,抬高地下水水位,恢复地下水资源。4)建立和完善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针对水源地处于农村的特点,探索适合本地区水源保护与管理模式。组建农村管水员队伍,对水源地和地表小流域进行监管与维护,并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解决涉水事务的末端管理缺位问题。实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行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于水源地地区农村村落生活污水,建议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提出足额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采取专业化公司运营、乡镇水务站与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5)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加强环境文化建设,倡导生态文明,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变各种不文明的环境行为和不合理的消费模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排污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生产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供水设施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共用饮用水水源地。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 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一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应当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行洪。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禁止滥用化肥;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和其他化学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投肥、投粪养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禁止码头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禁止建造坟墓;  (五)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六)禁止采砂;  (七)禁止取土、采石或者其他开采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禁止停靠船舶;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放养禽畜、人工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一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一)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  (二)禁止堆放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

1.3.3.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历程水源地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它分为地表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水污染的日益加剧,促使各国更重视地下水并把其作为优先饮用水水源,而建立保护区则是保护地下水型水源地的有效手段。早在18世纪末期,欧美工业国家就开始了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研究,到20世纪末期研究方法已相对成熟,并颁布了许多与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相关的法规。本研究主要是对欧美发达国家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方法及政策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而发展出更符合国内实际、更便于理解同时更准确的划分方法。我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始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当时主要针对地表水水源划分保护区。在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提出了饮用水地表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的原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规范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初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保护区划分的标准、方法、要求等做了系统规定。地下水保护区域划分条例通常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对于所有已定义关于土地利用及人类活动的限制它需要法律来界定,它必须基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且必须保证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且成本最低,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1.3.3.2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国外发达国家对保护区划分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优,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1)美国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清洁水法》、《生活饮用水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等法律法规来指导美国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等问题,还制定了其他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法律,如《联邦杀虫剂、灭菌剂和灭鼠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此外美国各州都建立了本州的地下水保护区法案。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美国还根据各项法案赋予的权力,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的地下水保护计划,最有影响力的当属井源保护计划(Well Head Protection Program,WHPP),该计划始于1986年,由美国环保局和美国地调局负责,要求全国各州绘制或者划定现有井和新井的保护区,以确保保护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等各项活动不会污染水井,同时发展出了解析法、图形简化法和数值模拟法等多种保护区划分方法。联邦饮用水安全法案(Federal 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示所有的州为公共机构(CWS)和非公共机构(NCWS)的供水井制定水源地保护计划(WHPP),各个州必须提交一个被美国环保部(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所批准的WHPP计划。水源保护区域(Well Head Protection Areas,WHPA)的划分是WHPP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污染源调查、保护地下水最佳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执行、整合土地利用计划、促进公众在保护地下水资源中公共意识的觉醒。1996年的饮用水安全修正法案开始要求各州进行水源评价项目。其中,水文地质数据是划分保护区的基础,还需要考虑下面的这些标准:距离(Distance):距离井的距离是确定保护区范围最简单的办法。但是这个标准通常比较随意且无法控制地下水流;降深(Drawdown):保护区的划分可以依据由于抽水引起的降深来确定,有时候包括引起降深的区域或者影响区域(Zone of Influence,ZOI);运移时间(Time of Travel,TOT):这个标准是基于地下水流速而定的。可以指定一个重要的运移时间如50天或者10年等,通过水力梯度和渗透系数确定地下水流速后就可以确定保护区范围;水流系统边界(Flow-System Boundaries):自然边界范围可以用于定义保护区。对水流边界的定义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汇编及解译、田间数据的收集及专业的判断。(2)德国1957年,在西德联邦《水法》框架下,德国已经开始建立了地下水保护区域,除国家法规外,德国每个州基本都制定了更细致的水法,这些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条例是由DVGW(德国燃气与水工业协会,1959,1975,1995)(李建新,1998)及单独的州所颁布的,通常这些州所采纳的是DVGW W101规章,但是通常它们会设置更特殊及详细的限制,保护区域的定义及划分过程所使用的方法在各个州都大致是相同的。在德国制定和地下水相关的饮用水保护区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防止各种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防止那些对人体健康可能无害但是会影响水质的物质的伤害;防止地下水温度变化。同时需要对下列事宜进行考虑:对水质的保护必须是预防性质的;对已污染含水层的修复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执行上;围绕一个开采井建立三个保护区域的系统已经在美国和很多欧洲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三个保护区域都需要对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进行很多限制;对保护区域的划分必须非常仔细以权衡各方利益:足够大以保护水资源供应及满足保护水质基本要求;尽可能小,以减少不必要的限制,避免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地下水保护区域应当包括井的整个地表和地下集水区或者是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井场。对保护区的划分应当反映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各种活动的不同风险,在不同保护区域中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也应当反映潜在的风险,除非不考虑全局污染否则这些潜在风险通常随着各种造成污染的活动离井场距离的增加而减小。根据通用的保护地下水免于污染的原则将保护区域分为3类:1)外部区域(Outer Zone—Zone Ⅲ):区域Ⅲ保护地下水免受长距离运移后的污染如辐射物质或难降解化学物质,该区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Ⅲ A 区域和Ⅲ B区域。区域Ⅲ一般应当延伸到地下集水区的边界,地表水渗入到地下水的区域也应当包括在区域Ⅲ中。如果无法准确定义地下集水区,那么区域Ⅲ就应当包括所有可能的集水区。如果水位变化显著,那么用来定义保护区边界的数据就需要进行检验以符合低水位条件和高水位条件以及水流的不同方向。如果地下水流速很大(如在岩溶含水层),那么地下水从集水区顶部流动到出水口所需时间经常小于50d,从健康角度考虑无法对水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对区域Ⅲ继续划分为区域ⅢA和区域ⅢB。如果要对区域Ⅲ进行划分,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由于性质区别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对于地下水流速小于10m/d的孔隙含水层,区域ⅢA和ⅢB之间的边界大概是在取水口上游2km左右,如果流速大这个距离会更大。在含水层被连续稳定低渗透性且厚度起码在5~8m地层覆盖的区域,地下水流速超过10m/d可以被分类为区域ⅢB,但是从区域ⅢB边界到井口距离不该小于1km且地下水从区域ⅢB运动到井所需时间不应当小于50d。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对于具有较快流速的出露岩溶和裂隙含水层,区域Ⅲ可能无法进一步划分。如果从整个集水区到取水口的水流所需时间小于50d那么该区域就应当被定义为区域Ⅱ。区域Ⅲ可以进一步划分的情况可能仅限于含水层被连续有一定厚度及低渗透性的地层覆盖时。如果这种地层存在,那么该区域就可以被划分为区域ⅢB,从区域ⅢB到井的最小距离应当是1km。2)内部保护区域(Inner Protection Zone—ZoneⅡ):区域Ⅱ主要保护地下水免于受到病原微生物成分如细菌、病毒、寄生虫及虫卵等污染,这些物质与井处于较短距离时可能会发生危害。在开采井和人工补给区之间的区域通常被定义为区域Ⅱ。区域Ⅱ应当包括从井或者井场到至少50日流程线之间的距离,该流程线是指地下水从该线上某点出发运移到开采井所需时间为50日,这个最小运移时间保证了没有病原体可以到达开采井。这种方法是经验法的典型代表,德国的50日流程等值线已有70 余年的历史。20 世纪30年代,卫生防疫、减少饮用水水源中病菌病原体是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首要任务。通过试验发现,饮用水中的病菌病原体在地下水层中的随流生存时间少于50d,由此建立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概念。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办法利用了岩石土壤对水污染的自然净化功能,人们称之为岩土过滤器。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机理还没有研究透彻,因此50日流程等值线是一个经验值,它被许多国家广为接受。50日流程等值线也有不适合的地区,比如地下岩石裂隙很大的地区,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比较弱,这在下文中将会提及。50日流程线的是由水文地质方法、数学模拟等确定的,额外的示踪试验及水质评价数据可以支撑对50日流程线的刻画,简单的数学近似法可以用来估计区域Ⅱ围绕单井的延伸以提供50d的延迟运移时间。如果要确定50日流程线及临界点,那么就需要考虑本地条件下的平均日流量或者最大日流量。确定50日流程线以定义区域Ⅱ时忽略弥散是普遍做法,只有当地下水位很低或者上覆隔水层并不存在时才需要把弥散考虑在内。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区域Ⅱ应当包含整个50日流程线内区域。从取水口到区域Ⅱ的延伸不能小于100m(周围环境可以保证的话是50m)。如果地下水埋深很大,那么在本地地质情况可以保证的情况下区域Ⅱ就要比上面介绍的要小。如果水资源完全是由隔水层覆盖的深层剖面提供,或者进入这些剖面的所有井都是密封的,或者在取水口到50日流程线之间所有的水资源都是被具有足够厚度的低渗透层所覆盖的话,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需的。该情况仅存在于自流井中。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如果对应于岩溶含水层的区域Ⅱ包括了地下水运移50d到达开采井的所有区域,那么区域Ⅱ通常包括了整个或者大部分集水区,这种情况下区域Ⅱ可能会窄一些,但是无论如何它应当包括可能由于污染对岩溶含水层造成危害的区域,例如:向集水区倾斜的坡度或干旱山谷;深处的岩溶盆地、补给区、落水洞及它们周边直接影响的环境;河流溪谷入口处周边;深度切割的干旱山谷、部分或暂时排干的地表水或渗透典型区域;对岩溶含水层进行采矿挖掘的区域。如果深部岩溶含水层被厚厚的低渗透性地层在整个集水区内所覆盖,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要的。3)直接保护区域(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ZoneⅠ):区域Ⅰ主要保护井及它们周围环境免受污染。人工补给区域通常可以考虑作为区域Ⅰ。区域Ⅰ应当从开采井延伸出不小于10m的距离。如果是泉的话,区域Ⅰ起码要在泉上游方向不小于20m,如果是岩溶含水层的话,该距离不小于30m。如果可能的话保护区的边界应该沿着道路、径道、所有权地标,例如森林边界、堤坝、河流边界且不应当位于水文地质方法决定的边界内。由地下水保护区法规指定的保护区计划显示了区域Ⅰ、Ⅱ、Ⅲ的边界由水文地质调查、实际行政界线、自然边界或者所有权边界等决定。(3)其他国家英国在“地下水保护政策与实践”中为地下水保护制定了3个区域。内部区域Ⅰ(Inner Zone)是由河床下任一点到水源的50日流程线定义的,不能小于50m。这个边界的定义是基于生物腐烂标准和对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外部区域Ⅱ(Outer Zone)是由400日流程线或者水源集水区的25%中选比较大的定义。提供延迟、稀释和缓慢降解污染物减少的最小时间是这个边界的主要标准规范。区域Ⅲ定义为支撑经过长期地下水补给后的保护生产区域。法国根据Public Health Code将保护区分为3个区域:直接保护区域(The 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靠近区域(The Proximity Zone);遥远区域(The Distant Zone)。直接保护区域有着强制性,它通常围绕着数百平方米或者几公顷区域,它的功能是防止取水设施的直接污染,这块区域上的土地必须归政府所有。靠近区域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它的尺寸和形状是由水力标准决定的(通常以50日流程线为界)。遥远区域并不带有强制性。澳大利亚的区域划分系统遵循两个主要目标:为了公共健康免于受到不正确活动的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以保证饮水供应。澳大利亚在地下水保护区划分方面和其他国家指导路线很不相同。在PDWSAs中定义了3个优先分类区域:1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1 Source Protection Area,P1):该区域是确保水源不会退化。P1区域包括那些最高质量的饮用水供应作为主要土地利用的区域。2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2 Source Protection Area,P2):该区域是确保水源地不会面对增加的污染风险。P2区域包括发展强度比较低的区域如乡村,在这些区域中公共水资源供应处于最优先级别,P2区域的管理应该是以最小风险为原则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发展。3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3 Source Protection Area,P3):P3区域是用来管理水源地污染风险的。P3区域包括那些需要和水资源供应共存的土地利用如居住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发展区。对P3区域的保护是通过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路线管理来完成的。如果水源被污染,那么需要对水进行处理或者寻找替代水源。除去优先分类区域外,还定义了井水头保护区域和水库保护区域用来保护水井和水库附近的水源免受污染。井水头保护区域通常是圆形的,P1区域半径是500m,P2和P3区域半径是300m;水库保护区域通常在水库最高水位附近包括2km的缓冲区且包括水库本身。优先级是由土地占用、土地利用和水流路径决定的,每个优先级区域使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一般遵循如下5个原则。1)地下水和地表水统一原则:地下水和地表水相互作用、互为补给,两者之间在水量和水质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必须坚持地下水和地表水同时保护。2)水质和水量兼顾原则:地下水保护主要是保护地下水质量。对未污染水体要加强保护,防止水质恶化。对已经遭受污染的水体,要控制消除污染以提高水质。同时,不可忽视对地下水资源量的保护,坚持水质和水量兼顾的原则。3)优先保护原则:由于资金技术及时间因素,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应当以敏感性较强的地下水体为优先考虑对象。4)协调一致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包括以下3方面:横向协调,即与地下水管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纵向协调,即国家、省、地区、县市级间的协调;与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协议之间的协调一致。5)预警原则:污染物运移至地下水体需要经历很长时间,这个过程与包气带厚度、介质特征、水文地球化学和生物降解性及污染物本身性质数量、浓度相关,通过污染源、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调查和地下水监测可以预测地下水系统可能遭受的危害并尽早提出警告,以选择恰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地下水体遭到污染。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在辛安泉域范围内的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南村(西南村)辛安泉排泄区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外围设立准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现有水源井组周边区域,涉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北村(西北村)、西流南村(西南村),黎城县程家山乡北流村,面积3.73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东至黎城县隆旺村东-北流村东-南堡村东一线,南至平顺县王曲村北,西至潞城市西流南村(西南村)西1.3公里-涧口村西一线,北至潞城市续村南-黎城县东窑上村北一线,面积24.9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上游辛安泉域灰岩裸露补给区,涉及城区、郊区、长治县、潞城市、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面积约1260平方公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环境、水资源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节约优先、生态保护、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责任;组织水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环境、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规划、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好备用水源,加强对备用水源的维护和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供应。第十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水环境的行为进行阻止、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行为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举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法律依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五、关于交通穿越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城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地。  实行分散供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划定准保护区。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或者其他对水体可能产生污染并且无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  (二)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三)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六)倾倒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向水域倾倒生活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水源地保护的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水源地保护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渭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按照《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水源,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划,合理布局取水口,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确定饮用水水源,拟定饮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饮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造成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及宣传牌,治理周边环境,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或者标志。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水窖水源地保护范围是集水场地区域;  (四)地下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米至50米范围。第九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  (二)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和清洗物;  (三)建造畜禽养殖设施;  (四)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六)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堆放医疗垃圾;  (八)焚烧垃圾;  (九)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污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动态数据库。  对于因受污染已不能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及时撤销和调整水源地。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联村供水的经营单位设立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单村、联户、单户取水的村安排专人负责水源地环境管理。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村(组)应当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卫生防护,做好卫生清理与消毒工作。看管维护周边环境及设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村(组)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2005年吴忠市人民政府根据经验法对金积水源地进行了保护区划分,但是保护区划分范围存在许多问题。金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农户住宅和畜禽圈棚形式的违章建筑。二级保护区主要问题:一是存在农田面源污染,农用化肥和农药中氮、磷含量是农田面源污染主要因素;二是工业污染源问题,金积水源地有8家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383.4吨/年,排入两条农田退水沟(南干沟和清二沟)。地表水体被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居民生活污水排入;部分居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倾倒入水体;农田种植、农药化肥使用的面源污染。虽然2011年4月和9月两次对地下水水质的检测结果中各项指标均正常,但是两条农田退水沟(南干沟和清二沟)水质已经受到严重污染,水质为劣Ⅴ类水质。由于该水源地的水文地质特征为粗粒相含水层,渗入补给条件较好,地表水与地下水存在着直接的补给关系,因此,严重污染的地表水体,通过渗入补给途径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尤其是在非灌溉期。一旦水源地开始供水,地下流场将发生变化,地表水就有可能加快渗漏速率,金积地下水型水源地安全将受到威胁。为了保证水源地的供水安全,需要对水源地开采后流场进行预测,重新划定保护区范围,以便现在采取更好的措施进行水源地保护。通过使用HEARLAW指数评价法,建议使用数值模拟法来进行保护区划分工作。通过对研究区水文地质条件的概化,并经过数值模型的识别,虽没有验证数据,但认为上述模型可基本刻画地下水流动状态。在此基础上,利用FEFLOW中的粒子反向追踪功能,按照水质点流入水源井的时间,画出各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的时间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时间为100天,二级为1000天,准保护区相当于水源井的水流捕获区,因而能够得到各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吴忠市金积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探报告:金积水源地设计日供水量为40000m3/d,单井流量为2000m3/d,且水源地要确保正常运行20年,中心水位降深限定在30m以内。水源地共有12口抽水井,其中3口为备用井,井群之间的距离为50m(图5.18、图5.19)。由于文献中较常用的是将水源地开采井概化成1口大井,本书在概化成1口大井的基础上,还尝试概化成4口井(根据开采井的分布情况)及对所有水源井进行保护区划分,设置成为以下3种情景。情景1:在模型中将水源井概化成1口大开采井,即在水源井中心0号位置,抽水量为40000m3/d,分别进行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的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2:在模型中将水源井概化成4口大开采井,分别为图中的1号、4号、9号、11号井位置,抽水量为10000m3/d,对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进行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3:根据所有开采井的位置在模型中设置12口开采井,抽水量为3333m3/d,分别进行水源井开采后的1年、2年、5年、10年、20年的流场预测,根据流场进行保护区划分。情景1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20至图5.31):图5.18 水源井分布图图5.19 观测井分布图图5.20 模拟1年流场图图5.21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22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23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24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25 保护区划分图图5.26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27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28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29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30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31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当将水源开采井概化成1口大井时,抽水量为40000m3/d,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近似于以开采井为中心的圆,一级保护区的近似半径为450m(400~490m);二级保护区的近似半径为1100m(1000~12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情景2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32至图5.43):当将水源开采井概化成4口大井时,每口井10000m3/d的抽水量,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图5.32 模拟1年流场图图5.33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34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35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36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37 保护区划分图图5.38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39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40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41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42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43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的形状也近似为椭圆,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3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30m;二级保护区的形状也近似为椭圆,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8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2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情景3模拟流场图及保护区划分范围(图5.44至图5.56):当将水源地开采井概化为12口大井时,每口井的抽水量为3300m3/d,第1年水位动态变化很大,观测井水位下降很快,当水源井运行10年之后,水位动态变化趋于稳定,观测井水位变化不大,经过20年的模拟预测,地下水流场基本上达到一个新的动态平衡。1、2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较3、4号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大,这也正验证了傍河水源地由于抽水带来的地下水水位降低,从而激发黄河的侧向补给。图5.44 模拟1年流场图图5.45 模拟2年水位降深图图5.46 模拟5年水位降深图图5.47 模拟10年水位降深图图5.48 模拟20年水位降深图图5.49 保护区划分图图5.50 开采1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51 开采20年后反向示踪图图5.52 观测井1水位变化图图5.53 观测井2水位变化图图5.54 观测井3水位变化图图5.55 观测井4水位变化图图5.56 1号观测井在不同情景下的水位变化图在20年的水位流场基础上进行反向示踪模拟,确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应该在地下水流场趋于稳定的条件下进行划分,但由于第1年水位变化快,一旦发生污染事件,污染物质在地下水中的运移速度也较快,因此,有必要对第1年进行反向示踪模拟,与20年的保护区范围相互比较与优化,从而更准确地划分保护区范围。保护区的范围为每个井反向示踪范围的连接,每个井的反向示踪形状也近似为椭圆,一级保护区(6、7号井除外)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35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30m;二级保护区的长轴的半径为向水流上游方向延伸800m,短轴为向下游方向延伸180m;6、7号井一级保护区的形状近似为圆形,半径为300m。准保护区的范围为集水区,可以根据迹线所覆盖的剩下区域来划定。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有什么

饮用水源地是城市和乡村居民生活的重要依托,其水质安全和保障涉及到公共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为了有效保障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需要在岸边设置隔离网。一、防止非法捕捞饮用水源地通常是河流、湖泊等自然水域或大型水库,这些水域常常被人们用来进行渔业活动。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还会导致水源污染。设置隔离网可以有效防止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保障水质安全。二、防止船只进入部分水域是通过航道与外界相连的,若未设置隔离网,则船只可以直接驶入水源地,或者在水源地附近停泊,从而增加了水质被污染的风险。通过设置隔离网,可以有效限制船只的进入,保证水源的安全性。三、避免污染源污染河流、湖泊等水域周边的工业企业、居民区以及渔业活动等都是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污染源。隔离网可以限制这些污染源进入水源地,避免污染物质对水源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保障饮用水安全。四、筛选污染源通过设置隔离网,可以划定低风险区和高风险区,更有针对性地筛选污染源。在高风险区内,还可以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避免污染物质进一步扩散。五、方便监测管理设置隔离网有助于将水源地划分成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域,实现对不同级别区域的管控和监测,方便进行监测管理工作。同时,隔离网中安装的监测仪器也可以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监测效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之,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过程中,设置隔离网非常重要。它可以有效避免非法捕捞、限制船只进入,避免污染源污染水源地,筛选污染源,方便监测管理等。确保饮用水源地得到充分保护,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水源地保护范围可以建设篮球场吗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2018年起,一级水源保护区之内不允许从事体育健身项目,如果建设的话会将原有篮球场拆除并重新绿化。

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能建设什么?

同意楼上说法

饮用水源地保护法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的分级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渔业、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活动,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鼓励和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水质、水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为涵养水源、保证水质,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地、城乡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保障饮用水安全。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依法报请批准。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及范围。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同时规划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并逐步配套相应的供水管网和其他相关设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城乡生活用水的取水水域和相关的陆域。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协调以及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卫生、旅游、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渔业、农业(畜牧)、林业、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益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用技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国家、省有关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省有关水质、水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及时调整水功能区划。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或者调整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四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等隔离防护设施,设置视频监控和宣传牌,并加强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警示标志、视频监控和宣传牌。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毁林开挖的涵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能毁林开挖。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及准保护区(概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划分及其水质标准类别 5.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5.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5.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请问对于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都有哪些措施?

湿地的生态系统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衡水市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衡水市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国家环保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1、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希望可以帮到你。

农夫山泉水源地在哪?

农夫山泉产于浙江千岛湖、吉林长白山、湖北丹江口、广东万绿湖、陕西太白山、新疆天山玛纳斯、四川峨眉山、贵州雾灵山,其中浙江千岛湖、吉林长白山、广东万绿湖、湖北丹江口为主要水源。农夫山泉公司成功上市以来,股价一路飙升,市值突破千亿元。很多人在惊叹的同时,也好奇农夫山泉产自何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农夫山泉的由来。详细内容01浙江千岛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一小部分与建德市西北相连。是为建设新安江水电站而修建的阻断新安江下游的人工湖。它建于1955年,于1960年竣工。千岛湖居中国大江大河之首。为国家一类水体,无需任何处理即可达到饮用水标准。被誉为“天下第一美水”。02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靖宇火山矿泉水群位于长白山龙岗山北段东坡,吉林省靖宇县西南部。是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靖宇水源保护区和长白山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内的矿泉多为含偏硅酸的低矿化度钙镁碳酸盐矿泉水,矿泉集中,储量丰富,流量稳定,水质优良。

一级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级水源地可以养鱼吗

先说说什么是二级水源: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prim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second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3、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quasi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所以饮用水源地水库不可以承包养鱼。养鱼仍然会污染水源,所以不能在饮用水源地承包养鱼。鱼粪、多余的饲料还有防止鱼生病的各种鱼药都会对养殖水体造成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这些地域都是不能养鱼的。

冰露纯悦的水源地在哪?

是用自来水为水源过滤。不过都是用先进设备层层过滤过的、冰露纯悦是纯净水加食品添加剂做的,是矿物质水,不是矿泉水,也就是自来水用先进设备层层过滤再加入硫酸镁、氯化钾等,所以没有水源地。扩展资料:冰露的瓶型分为两种,一种是2010年上市的环保轻量瓶,环保轻量瓶又分蓝瓶冰露饮用矿物质水和白瓶冰露饮用纯净水。另一种为2013年新上市的冰露矿物质水。冰露的生产使用了反渗透技术,多道精滤。全程封闭式生产罐装, 使用数字化生产流程,采取电脑监控,可以掌控产品的每一道工序。通过了多项品质检验,保证每一滴水纯净、安全。冰露桶装水分为纯净水与矿物质水。冰露矿物质水主要是要北方市场,而南方市场仅有冰露纯净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冰露

南阳的水资源介绍如下:南阳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市内河流众多,分属长江、淮河

南阳市第十五完全学校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地处高新区规划中的百里奚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占地面积251亩。南阳矿产资源的介绍如下:南阳已发现有价值的各类矿床矿点468处,其中储量大、品位高的大型矿床42处,中型矿床41处。 已探明各类矿产品84种,占河南省已发现矿产品种的79%以上,D级以上储量的有52种。主要矿产资源保有储量。石油(年开采量)1188.38万吨,天然碱8780.11万吨,蓝晶石5635吨,岩金77606千克,沙金3389千克,伴生金5155千克,银1628.93吨。红柱石995.38万吨,金红石291.35万吨,石墨563.39万吨。矽线石、石墨、独山玉、银矿、铜矿储量居全省首位;金矿、石油储量居全省第二位。水泥用配料黏土、大理岩、水泥灰岩、冶金石英岩,玻璃用脉石英,饰面用大理岩,铅、锌等储量 位居河南省前列。南阳独玉系中国四大名玉之一,色彩斑斓,素有“东方翡翠”之称。南阳的水资源介绍如下:南阳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市内河流众多,分属长江、淮河、黄河三大水系,长度在百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条。南阳市主要河流有丹江、唐河、白河、淮河、湍河、刁河、灌河等,可供开采量约8.58亿立方米。南阳市水资源总量70.35亿立方米,水储量、亩均水量及人均水量均居河南省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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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000米。根据查询第一环评网显示。1、办石墨加工厂离水源地之间的距离要求大于1000米。2、加工厂环评是对规划和石墨加工项目实施后,存在的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适用于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功能划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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