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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安徽爱普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乡财县管信息系统SQL SERVER备份文件导入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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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网站中怎么看审计案例

审计署网站中通过审计之窗可以查看到审计案例。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浏览器搜索审计署网站进入后点击审计之窗进入后点击综合论坛模块,进入之后有各类审计案例,点击需要查看的审计案例打开就可以查看。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资、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第三章 监督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章 检查内容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国家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审什么?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 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但虽然审计目的不同,审计内容却是一样的。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其内容包括一是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对其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的范围,除了其任职机构,可以延伸到其有领导下的其它下属单位。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五个部委联合制定并颁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对财会[2008]7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本制度于2008年5月22日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原因  1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审计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审法字〔1989〕第106   号  1989-3-30已被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2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人发〔1996〕第363   号  1996-12-16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代替。3 审计署 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   审发〔1998〕第305   号   1998-10-15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2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6号令)代替。4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的管理办法  审办发〔1999〕第88号  1999-9-7已被《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审办发〔2005〕34号)代替。  附件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失效原因  1 审计署 财政部 关于在检查地方财政收支中对经济违纪问题处理规定  审财字〔1988〕190号  1988-4-7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2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第349   号  1996-12-13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3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第352   号  1996-12-13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4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商发〔1996〕第354   号  1996-12-16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5 审计署 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工发〔1996〕364号  1996-12-17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6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农发〔1996〕第366   号  1996-12-17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7 审计署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法发〔1996〕第376   号  1996-12-19 因调整对象变 化而失效。   附件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投发〔1996〕第105   号  1996-4-51996-4-52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审法发〔1996〕第217   号  1996-8-2  91997-1-13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金发〔1996〕第331   号  1996-12-  51997-1-14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金发〔1996〕第332   号  1996-12-  51997-1-15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第350   号  1996-12-  131997-1-16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第351   号  1996-12-  131997-1-17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外资发〔1996〕第353   号  1996-12-  161997-1-18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法发〔1996〕第357   号  1996-12-  161997-1-19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法发〔1996〕第359   号  1996-12-  161997-1-110 审计署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管发〔1996〕第367   号  1996-12-  171997-1-111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综发〔1996〕第369   号  1996-12-  171997-1-112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综发〔1996〕第370   号  1996-12-  171997-1-113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审发〔1998〕第314   号   1998-10-  211998-10-2114 审计署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令 1999第1号  1999-4-11999-4-115 审计署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  审法发〔1999〕第10号  1999-1-2  21999-1-2216 审计署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审财发〔1999〕第32号  1999-3-2  31999-3-2317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令  第1号  2000-1-2  82000-1-2818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1号  2000-1-2  82000-1-2819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1号  2000-1-2  82000-1-2820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1号  2000-1-2  82000-1-2821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审计署令  第1号  2000-1-2  82000-1-2822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署令  第2号  2000-8-72000-8-723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署令  第2号  2000-8-72000-8-724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署令  第2号  2000-8-72000-8-725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署令  第2号  2000-8-72000-8-726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署令  第2号  2000-8-72000-8-727 审计署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署令  第3号  2001-8-12001-8-128 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令  第3号  2001-8-12001-8-129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令  第3号  2001-8-12001-8-130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署令  第3号  2001-8-12001-8-131 审计署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署令  第3号  2001-8-12001-8-132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  第4号  2003-3-42003-5-133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署令  第5号  2003-12-  152004-2-134 审计署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署令  第5号  2003-12-  152004-2-135 审计署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署令  第5号  2003-12-  152004-2-136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署令  第5号  2003-12-  152004-2-137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令  第5号  2003-12-  152004-2-138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令  第6号  2004-2- 102004-4-1

审计署和审计机关对哪些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分析: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特派办什么级别

正厅级,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是审计署直属机构,与审计厅、审计局无关,那些可以称之为地方审计机关,有个别地方审计机关也往下设立派出机构。因此,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区审计厅是同级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扩展资料: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2、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驻地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3、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4、审计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5、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机构设置

派出审计局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审计署要求的五个比例是指什么

关于贯彻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 (一)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  审计机关公务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提高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到2013年,各级审计机关能够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公务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比例。  到2013年,审计署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5%。  省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65%,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0%。  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  (三)专业结构比例。  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结构要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到2013年,各级审计机关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以及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其中法律、计算机、工程等专业背景的公务员比例,应在2010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四)文化程度比例。  审计机关45岁及以下的公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到2013年,审计署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达到90%以上;各省级审计机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达到80%以上;市(地、州)、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比例原则上达到60%以上。  (五)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和审计业务骨干人才比例。  各级审计机关参照《审计署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到2013年,审计署符合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条件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级审计机关符合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条件的高层次审计专业人才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人员编制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是公务员吗?

是的, 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

审计署特派办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中央公务员

审计署有多少特派办

一共有十八个特派办。分别是京津冀特派办、太原市特派办、沈阳市特派办、哈尔滨市特派办、上海市特派办、南京市特派办、济南市特派办、郑州市特派办、武汉市特派办、长沙市特派办、广州市特派办、深圳市特派办、成都市特派办、昆明市特派办、西安市特派办、兰州市特派办、长春市特派办、重庆市特派办。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第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基本建设单位,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均简称内部审计机构)。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 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单位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部门的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反映。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门的重要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三)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须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诉。单位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 敢于斗争, 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经领导批准,予以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审计署特派办有实权吗

有。审计署有实权,审计分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和处罚权力。 审计特派员是由审计署任命,就是要经常出差,所以属于干部级别,夫妻不在,领导们每天一本正经地给你洗脑,哪个说的不对.但享受副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区别在于直属管理。屁大的事情都要请示审计署机关批准、审计署是国、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内地落后地区特派办的相对待遇好过沿海发达城市特派办、审计署特派员助理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需要职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工资、上升空间、休假、出差虽然多了点,一般来讲,省国税局一个级别,多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特派办一点主动权都没有。很威风的职业。待遇要分地域。但总得来说,经费由国家财政通过审计署直接拨付,涉及的面广,级待遇。待遇各不相同,补助,但每天出差标准补贴是300一天,审计署特派员由局级干部担任,审计署特派办权利很大。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是审计署直属机构,与审计厅、审计局无关,那些可以称之为地方审计机关,有个别地方审计机关也往下设立派出机构。因此,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区审计厅是同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署法规司是什么级别

你好。司局级。

审计署和审计厅是什么关系

审计署就一个,在北京。每个省有审计厅,每个县市有审计局。有的省市还有审计署的特派机构,归审计署管,不归审计厅和审计局管

审计署和财政部的关系

审计署是83年成立的,是由当时的财政部牵头筹办的。应该说以前是一家人,但是目前是绝对相互独立的部门。 审计署的权限是唯一受到宪法保护的部委,所有的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都无权管理该部委,它直接对国务院总理负责,没有分管领导。总理要求财政资金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所有国家部委(包括财政部、发改委等)每年都要接受审计署的审计,审计长每年人大开会都会像人大报告预算审计情况(这是所有部长都享受不到的权力)。

审计署特派办查什么内容

查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审计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进入国家审计署有什么条件

进入国家审计署工作,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在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招录机关会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审计署负责什么方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如果没有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没有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没有机关内部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的难度就会很大。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对审计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的领导与组织,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  (一)科学安排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在审计工作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科学的审计计划,要根据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决策和有关事项的动态,抓住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影响全局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审计项目。科学的审计计划能使审计部门合理控制审计成本,有效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  (二)合理调配审计力量  审计计划确定之后,要在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将分散的各专业审计人员整合为综合、系统的有机整体,针对具体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序,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计人员,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要把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相关业务结合起来,对审计结果进行转化利用,优化审计信息资源;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作用,对一些项目实施委托审计,对专业技术性强的审计项目,可外聘专家参与审计。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  审计的发展及审计的质量与监督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本身,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审计对象及审计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制约。基层审计机关要注重保持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的良好协调关系,使审计机关自身能够及时了解新的相关大政方针和政策规定,使有关部门了解审计工作情况,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同时,在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要及时将审计监督纳入其中,注重发挥监督合力。  (四)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交流  审计工作只有得到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不能将上级机关角色带入审计工作当中,而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基层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宣传力度,宣传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工作,消除误解,端正认识,进而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五)突出审计重点  突出重点是审计工作的方法策略,把握审计监督的主要方面,在重要岗位、重点内容、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带动审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深化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从源头上制止财政资金使用的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准确评价,为组织、纪检部门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三是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的审计。当前要特别关注重大基建投资、重大土地出让等项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事关民生资金的审计。“三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保资金事关社会稳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关注民生资金的管理和安全,切实加强对民生资金的审计,确保党的惠民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我国成立国家审计署后大事件有哪些

我国成立国家审计署后大事件有以下五个。1、国家审计署的成立:1998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成立国家审计署。2、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自成立以来,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融机构、基层组织等各个领域。3、揭露和查处大量违法违纪案件: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监督,揭露和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财政资金的浪费、滥用、挥霍、侵占等问题,推动了政府治理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4、加强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署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定期审计监督,对于推动财政管理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促进财政透明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5、推动审计公开化、信息化建设:国家审计署积极推动审计公开化、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审计公开网站、推出“互联网+审计”等方式,提高了审计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也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审计署和审计局哪个好

审计署比审计局好。1、国家审计署驻郑州特办处是审计署的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署下达的审计工作计划,负责财政、投资、社保、金融、资源环保、经济责任等审计。说句通俗的解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资金由审计署所属派出局和特派办负责审计,省属部门和单位以及省安排的资金由省审计厅负责审计,市、县也是同理。再换句话说:一级政府一级审计,审计对本级政府的单位和部门及资金使用进行审计。2、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拓展资料:??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被国家审计署审计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有违法行为。被审计局审计意味着:如果一个单位或是主要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而被审计,则可能意味着会受到警告、革职等行政处罚。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审计署是干什么的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署"和"部"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不是"审计部"?而是"审计署"?

暑和部只是约定俗称,就像中央人民银行总不能叫央行部吧,像审计暑就是部委单位。还有就是有些单位负责领域不足以建部设委就用暑局来称呼,但所谓的国务院直属单位其实都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又都由部委代行职权。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这个部门的权力大不大!

审计署有专门的金融审计部门,主要对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属于审计署监管范围的银行,可以进行举报,审计署必须对举报信作出答复。如是天津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审计署,也可向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举报。内容拓展:机构设置:1.14个内设机构:办公厅、法规司、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经济责任审计司、国际合作司、境外审计司、人事教育司。2.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3.7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4.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统计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工业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政法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民政社保审计局、财税海关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建设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农林水利审计局、贸易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国资监管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广电通讯审计局、新闻报刊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宣传审计局。5.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国资委和审计署在对国企进行审计,监管方面有什么分工和联系?

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大部分中央企业都划归国资委管理,但有一些计划性很强的企业,如邮政、铁路没有划归国资委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审计署干什么的

“审计署有专门的金融审计部门,主要对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属于审计署监管范围的银行,可以进行举报,审计署必须对举报信作出答复。

我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政府、还是财政部?

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一样是国务院的专门机构

中共中央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机构职责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经济责任审计司)  法规司  财政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企业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境外审计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北京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直属事业单位  7个直属事业单位:  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派出机构  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  审计署发展统计审计局  审计署教育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技术审计局  审计署工业审计局  审计署民族宗教审计局  审计署政法审计局  审计署监察人事审计局  审计署民政社保审计局  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  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  审计署建设审计局  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  审计署贸易审计局  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  审计署卫生药品审计局  审计署国资监管审计局  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  审计署广电通讯审计局  审计署新闻报刊审计局  审计署旅游侨务审计局  审计署科学工程审计局  审计署地震气象审计局  审计署宣传审计局  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其他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省级审计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上海市审计局  河南省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甘肃省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  青海省审计厅  山西省审计厅  浙江省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北京市审计局  天津市审计局  河北省审计厅  辽宁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  安徽省审计厅  福建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  山东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南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厅  重庆市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云南省审计厅  陕西省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领导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郑振涛  副审计长:秦博勇  党组成员、副审计长:孙宝厚、陈尘肇、袁野  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李晓钟  党组成员、法规司司长:刘正均  历任领导  审计长  于明涛  吕培俭  郭振乾  李金华  审计法规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驻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管理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__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家审计署什么级别

正省部级。现任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是胡泽君,此前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部长级)。

审计署职能

依据宪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署什么级别

国家审计署行政级别是正部级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年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审计署的权力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4个内设机构:办公厅、法规司、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经济责任审计司、国际合作司、境外审计司、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审计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另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局)    7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统计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工业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政法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民政社保审计局、财税海关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建设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农林水利审计局、贸易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国资监管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广电通讯审计局、新闻报刊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宣传审计局。    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主管审计署门户网站以及《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中国内部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等报刊杂志。

署和"部"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不是"审计部"?而是"审计署"?

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加上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他们同属于一个级别,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叫审计署而不叫审计部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语言习惯,也参考了国外的叫法,如财政部MinistryofFinance,审计署NationalAuditOffice等。拓展资料:部、委、署、总局这些称呼有的是沿袭以前的习惯称呼,有的是办公性质与其他的不一样才这样称呼的,比如中央人民银行总不好称为“央行部”吧!像审计署、海关总署、发改委等因其工作内容跟其他的部门相比,特点更突出故名称各异。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职能名称

审计署和审计局是一样的吗?

1.“署”的称谓主要是沿袭了传统习惯,有的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如审计总署),有的则不是(如海关总署)。2.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委员会统称为部委,在加上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他们同属于一个级别。3.实际上除了部、署、局外,还有委员会,以及会、院、办等其它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4.在国务院所有部门中,部和委以及办公厅、审计总署、人民银行等是最有地位的,因为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领导须经人大通过法律程序任免。剩下的都属于办事型部门,其主要领导由总理直接任免。拓展资料:审计署有专门的金融审计部门,主要对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属于审计署监管范围的银行,可以进行举报,审计署必须对举报信作出答复。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一年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审计署是干嘛的

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什么,这个部门的权力大不大!

权力一般吧,一些有内容的职责都被中纪委占去了。审计长为中央委员,常务副审计长为中纪委常委。如果看这个,权力还是很大的。

审计署是什么意思?

审计署主要职责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 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 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 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审计署(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编辑本段下设机构15个职能司(厅)和6个直属事业单位  15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法制司、 财政审计司、 金融审计司、 行政事业审计司、 经贸审计司、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 社会保障审计司、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 外资运用审计司、 外事司、 人事教育司、 直属机关党委、 监察局、 老干部局 。   6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 机关服务局、 审计科研所、 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审计出版社、 中国审计报社 。25个派出审计局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 发展计划审计局、 经济审计一局、 经济审计二局、 贸易审计局、 国防工业审计局、 教育审计局、 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 民族宗教审计局、 监察人事审计局、 资源环保审计局、 社会保障审计局、 建设建材审计局、 交通运输审计局、 信息邮政审计局、 农林水审计局、 文化体育审计局、 卫生药品审计局、 海关审计局、 经济执法审计局、 新闻通讯审计局、 旅游侨务审计局、 科学工程审计局、 地震气象审计局。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办有《中国审计报》、《中国审计》、《审计研究》及《中国内部审计》等报刊杂志。编辑本段现任领导:审计长: 刘家义  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重庆开县人,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博士学位,高级审计师。   1980年2月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处办事员;   1984年12月起先后任四川省审计局二处副处长、综合处副处长;   1988年12月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干部;   1989年2月任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审计一处处长;   1989年12月任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副特派员;   1992年8月任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副司长;   1993年8月任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司长(其间: 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年9月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2007年7月任审计署党组书记、副审计长;   2008年3月1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纪委委员、常委,第十七届中央委员。副审计长: 董大胜  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辽宁清原人,1973年12月入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员。现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1970年12月辽宁省清原县插队;   1974年9月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工业财务会计专业学习;   1977年8月辽宁财经学院马列教研室教师(其间:1977.10-1978.10辽宁大学经济系高校教师进修班学习);   1980年10月财政部科研所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4年2月东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师;   1985年2月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87年11月审计署行政国防审计局三处干部;   1988年6月审计署行政国防审计局三处副处长;   1988年7月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综合处副处长   1990年5月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特派员助理(正处);   1991年10月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综合处处长;   1992年6月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   1993年4月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   1995年5月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所长;   1996年1月上海浦东新区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9月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   1998年11月审计署党组成员、金融审计司司长   1999年12月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其间: 2004.09-2005.01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副审计长: 余效明  女,汉族,1954年4月出生,江苏常州人,1973年11月入党,1970年11月参加工作,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哲学硕士学位,高级审计师。现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1970年11月江苏省常州中学校办工厂工人;   1970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财税银行企业财务组专管员、副组长;   1975年10月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78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财税局一分局预管科干部、副科长;   1983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财税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1983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86.02-1986.07江苏省委党校86级第一期培训班学习);   1987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1年5月江苏省审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   1995年9月江苏省审计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1996年8月江苏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其间:1995.09-1997.07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技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1997.03--1997.07在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7.09--1999.05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   2002年6月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党组书记;   2004年3月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   2004年7月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副审计长: 石爱中  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北京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天津财经学院审计系会计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教授。现任审计署副审计长。   1972年12月天津市化学纤维试验厂工人;   1978年3月天津财经学院工业管理系工业会计专业学习;   1982年3月天津财经学院教师;   1984年9月天津财经学院财务会计系审计学专业研究生;   1987年9月天津财经学院审计系教师(其间:1989.09--1992.11天津财经学院审计系会计理论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3年5月天津财经学院审计系副主任;   1994年9月天津财经学院审计系主任;   1996年10月天津市审计局副局长(挂职锻炼、正处级);   1998年6月天津市审计局副局长;   2000年2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干部;   2000年7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副司长;   2000年9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司长;   2001年5月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2003年12月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局局长;   2004年8月审计署副审计长。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2005年3月增补),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总审计师: 孙宝厚  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山西盂县人,1985年1月入党,1987年12月参加工作,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员。现任审计署总审计师、党组成员。   1978年3月山西财经学院会计系会计学专业学习;   1982年3月四川财经学院会计系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年3月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87年12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局干部;   1988年7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综合处副处长;   1991年4月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特派员助理;   1992年8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综合处处长;   1993年3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副司长;   1995年12月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1998年4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副司长(主持工作);   1999年11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司长;   2000年9月审计署法制司司长(2000.03-2001.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年4月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司长;   200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挂职);   2003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兼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挂职);   2004年12月审计署总审计师、党组成员(2006.06—2006.09 清华大学、哈佛大学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纪检组长: 安国  男,汉族,1948年4月出生,陕西绥德人,1982年7月入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东北工学院自动控制系工业企业自动化专业,大普,工程师。现任审计署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组长。   1968年9月内蒙古哲里木盟科左中旗舍伯吐公社插队;   1973年9月东北工学院工矿自动化系工矿自动化专业学习;   1976年12月吉林省通辽玻璃厂技术员;   1979年1月国家计量局教育处干部;   1983年4月国家计量局行政处副处长;   1985年4月国家计量局教育处副处长;   1988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教育处处长;   1990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1993年8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   1995年4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司长;   1998年3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司长;   2000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人事劳动司司长;   2000年8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   2001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   2001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兼人事司司长;   2005年3月审计署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组长。副审计长: 侯凯  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辽宁沈阳人,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专业大学毕业,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审计师。现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1980年9月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专业学习;   1984年8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干部;   1987年2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科员;   1988年8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主任科员;   1990年9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综合处主任科员;   1992年5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综合处副处长;   1994年4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综合处处长(其间:1997.06--1998.09挂职任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8年9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司长助理;   1999年11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   2003年3月任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司长;   2006年9月任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党组书记(其间:2008年03--2009.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年2月任审计署办公厅主任;   2010年2月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   2010年9月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成员。   审计署历任审计长是:于明涛、吕培俭、郭振乾、李金华。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哪年

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之后各级审计机关陆续成立。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汁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并报告工作。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多少年了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审计署是干嘛的

审计署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署是什么级别?

正省部级。现任是胡泽君,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调任的,此前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正部长级)。

审计署是什么

审计署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审计署是干嘛的

国家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机构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该部门行政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十)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有没有查公司帐的权力

有。审计法明确规定,1,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2,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署为什么叫署不叫部

暑和部只是约定俗称,就像中央人民银行总不能叫央行部吧,像审计暑就是部委单位。还有就是有些单位负责领域不足以建部设委就用暑局来称呼,但所谓的国务院直属单位其实都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又都由部委代行职权。

国考审计署面试流程是什么?都考哪些内容?

面试流程是:结构化面试,每天1套题,每套4道题目,共25分钟;内容是:综合分析能力、审计实务、岗位匹配性。其中,面试重难点:审计热点、社会热点、审计实务、行为经历。综合分析能力,具体内容为审计热点或其他社会热点。审计实务,主要考察考生如何应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岗位匹配性,通过行为经历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审计人胜任素质。注意事项:1、考试所需证件和工具,在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所在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需带身份证、签字笔或蓝黑钢笔、2B铅笔、小刀、橡皮等。2、考生提前熟悉考场。如有专程从国外赶回国参加考试的考生,要提前倒好时差,并提前熟悉考场。3、注意休息,切莫熬夜。休息是考试成绩的重要保障,应保持8-10个小时的睡眠,以保证良好的状态,这比熬夜贪图多看几道题的做法要事半功倍。4、网上报名注意事项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等内容,熟悉公务员招考的相关政策。

国家审计署有哪些官员

审计长: 刘家义 副审计长: 董大胜 副审计长: 余效明 副审计长: 石爱中 总审计师: 孙宝厚 纪检组长: 安 国 副审计长: 侯 凯

国考审计署驻外特派员办事处科员职位怎么样?备注说需长期出差,其工作具体是怎样的?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审计署特派办待遇怎么样?

假如是 县里的国有银行 和 审计署的特派办相比的话,你会选择哪个?

国家审计署的业务范围及主要查处案件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业务范围及主要查处案件是:(一)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八)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怎样,好跳槽吗?

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是现在人人都羡慕的体制内的职务的一种。不过,体制内其实也像是围城,外面许多人都眼巴巴地想进去,而已经身在其中的人,特别是那些在一线城市中的基层公务人员也有不少是想着外面拥有更多更公平的机会、也能赚到更多钱而跳出体制内,寻求更好的职业发展的。如果实在是待不下去想要跳槽的话,其实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能够选择去的地方还是非常多的,跳槽也是相当容易。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的职责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的职责其实和大部分的审计部门类似,主要是负责检查各地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各个体制内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央行分行、外汇管理局驻地方的分支机构、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其他上级审计署所布置的任务。工作内容重,跳槽倒是很容易从工作内容上来看,审计署驻地方办事处真的是个很忙的部门,而且很可能还需要经常出差,这也就难怪不少基层公务员会动跳槽的心思了。不过对他们来说,跳槽到不是件难事。一是现在大部分的单位都对审计这个岗位有一定的需求,二是从体制内跳槽出去的人身上有一定的政府资源,这些资源就是为自己争取更好福利待遇的砝码。

审计署是职责是什么?

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审计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 , 它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研究审计职能的目的 , 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审计这一客观事物 , 以便于确定 审计任务 , 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和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 我国审计界对审计职能的观点 , 主要有两种 : 一种是 " 单一 职能论 ", 另一种是 " 多职能论 " 。持 " 单一职能论 " 者认为 , 无 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 , 还是内部审计, 它们只有一项职能 , 就 是经济监督。持 " 多职能论 " 者 , 一般认为审计除审计监督这一基本职能外, 还具有其他 , 如评价、鉴证等职能。我们认为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 一 ) 经济监督职能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无论是传统审计 , 还是现代审计 , 其基本职能都是经济监督。不仅国家审计具有监督职能 , 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职能。但必须明确 , 监督不是惟一 的职能。还应该明确的是 , 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只是说明各项审计都有监督职能 , 而不意味着其他各项职能实质上都是监督职能。 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 主要是指通过审计 , 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 ; 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 , 同时借以揭露违法 违纪、稽查损失浪费 , 查明错误弊端 , 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审核检查 , 查明被审计事项的真 相 , 然后对照一定的标准 , 做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从依法检查、到依法评价、直到依法做出处理 决定以及督促决定的执行 , 无不体现了审计的监督职能。

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与审计局的区别?

审计署比较专业,待遇好

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是干什么的

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驻地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拓展资料:??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法律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审计署业务司局和审计署特派办有什么区别?

1. 管理体制不同。审计署特派办是直属国家审计署;审计署业务司局是直属地方政府管理。2.审计范围不同。审计署特派办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审查;审计署业务司只是在地方范围内审查。3.审计署特派办是属于国家公务员,福利待遇由财政部发,审计署业务司属于地方公务员,工资由地方财政发。特派办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中央各部委下属单位的审计。主要是,海关,国税,财专办,烟草,电力,银行,大学等.还包括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担保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也要承担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任务.地方审计厅局负责地方所属单位的审计,特派办在该地审计时,必要时要配合。

国资委,审计署,纪检委,发改委分别的具体工作范围是什么?

国资委,纪检委,监督含贪腐吗?

审计署哪个特派办最好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好。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好,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是2002年成立的新办,现有65名职工,平均年龄31岁,是一个洋溢着青春朝气的特派办。审计署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进入国家审计署有什么条件

取得公务员身份是第一步。

国家审计署成立于什么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喊棚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察睁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5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国家审计署是什么级别?

国家审计署是部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一)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二)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为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四)审计署审计长担任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审计署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审计局和审计署的关系

审计署是审计局的业务领导机构,审计局是审计署在地方的下派机构。一般情况下,审计署在省级政府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审计工作。审计局作为国家机关单位,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署四个报告指什么

企业、金融、行政事业、自然资源。在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中,反映了部分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存在部分低效无效资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聚焦主责主业不够等问题;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中,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仍有脱实向虚倾向、违规开展业务、资产风险管控不严格等问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中,反映了国有资产报告范围不完整、资产统筹调剂不到位、违规出租(借)或处置资产等问题;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中,反映了资源环境规划落实存在堵点、高标准农田建设量质不同步、不可再生资源规范化集约化利用程度不高、部分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任务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未消除问题。

审计署有实权吗

法律分析:审计署有实权,审计分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和处罚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什么审计署不叫审计部?

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加上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他们同属于一个级别,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叫审计署而不叫审计部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语言习惯,也参考了国外的叫法,如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等。拓展资料:部、委、署、总局这些称呼有的是沿袭以前的习惯称呼,有的是办公性质与其他的不一样才这样称呼的,比如中央人民银行总不好称为“央行部”吧!像审计署、海关总署、发改委等因其工作内容跟其他的部门相比,特点更突出故名称各异。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职能名称

审计署级别是什么?

审计署级别是正部级别。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优化审计署职责;审计署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的工作:审计署除了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外,还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等。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

国家审计署成立时间是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构职责:1、主管全国审计工作。2、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3、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5、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9、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10、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12、职能转变。

审计署是干嘛的

审计署的主要工作: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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