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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法务部一周工作总结

公司审计法务部一周工作总结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司审计法务部一周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审计法务部一周工作总结1    一、部门工作整体情况   1、综合事务:及时处理集团行政综合部流转文件会签单17份,出具部门审查意见书3份;完成部门OA公文处理及流转文件37件,并及时做好OA协同收发文台账及重要事项提醒台账;报送部门简报1篇;部门参加会议6次。   2、合同审查:本周共计审核合同40份,出具内部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31份,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并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用印4次,扫描合同4份,及时做好合同专用章登记台账。   3、制度建设:修订《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合同审批权限及流程管理办法》。    二、法务及监督工作   1、及时跟进集团诉讼、仲裁及非讼案件的"进展情况,配合子集团相关案件的推进工作。   2、参加集团前期工作部召开的招标文件讨论会。   3、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勘察合同模板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   4、监督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对沙文园区01-02-23地块轩辕山庄被征收物质的资产盘点。   5、及时解决职能部门及各子集团咨询的法律问题。    三、审计工作   1、职能专项审计:为规范集团部门职能,合理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有序运行,正在开展一个内部职能部门的专项审计工作,已沟通完成并收回全部底稿,目前审计报告初稿已编制完成,正在走会签流程。   2、内部控制审计:按集团要求新增开展一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检查集团实体化经营转型情况,现场审计已完成,目前已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初稿,正在走会签流程。   按计划开展某子集团内部控制审计,已编写审计通知书并发送至该集团,目前正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3、经济责任审计:继续跟进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4、内部审计档案保管。及时跟踪审计进展,收集审计资料并按目录保管。    四、工程结算工作   1、财政项目,目前正在与财政对接中的有:南海路道路工程项目、青龙路沥青项目、金潘北路沥青项目、海马洞路项目、17年数博会和创文项目、海马洞路沥青项目、20xx观摩会项目、高新沙文园区901项目220kv索干I回迁改工程、艳山红棚户区改造项目B标施工工程结算、高新沙文园区901项目场平工程、金蒙路道路工程及边坡治理、干田路道路给水工程、苏庄路道路给水工程、马南路道路给水工程、金干南延伸段道路工程、南坪路道路工程、沙文标准厂房二期二标工程等。   正在进行审核的有:艳山红棚户区改造项目供水管道接入工程(1#-7#、9#楼)、中国科学院贵州科技园20kv强电配电工程、白鹭湖湿地公园景观工程、干田路道路给水工程、苏庄路道路给水工程、马南路道路给水工程、金干南延伸段道路工程、南坪路道路工程。   2、财政项目(地勘自审),目前正在与审计单位对接的有: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金苏大道勘查、金潘北路、金潘中路项目勘查、金阳农民安置房及公租房项目岩土工程勘查、中国科学院贵州科技创新园项目岩土工程勘查。   3、自营性资金项目,目前正在与审计单位对接的有:人才城电梯前室墙体拆除工程结算项目、4#标准厂房改造工程项目等。   4、本周已完成结算项目:(1)资本运营中心改造工程项目;(2)110kV鸡斑、鸡五II回迁改工程;(3)贵阳国际人才城优化提升项目。   5、参与结算相关会议:陪同财政局、审计单位、施工方对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901项目地块220kv索干I回#106-#118迁改工程现场踏勘,沙文标准厂房二期二标装饰工程现场踏勘。   6、内部工作:梳理青山路道路工程结算办理情况,目前已取得青山路所有签订合同、取得青山路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现正在核对其包含的子项目结算完成情况;配合集团财务清理高新区规划展览馆决算资料,已对接建设公司查找相关资料并回复财务。    五、其他工作   1、对各职能部门、各子集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反馈相关意见。   2、进行部门档案整理工作。 公司审计法务部一周工作总结2 亲爱的朋友:   你好!   我是前进小学的学生,我正在读五年级,头戴一个纯白色的发卡,总是喜欢扎着一个高高的马尾,擅长绘画,喜欢宅在家里阅读图书。虽然我们未曾见过面,但我相信我们一定能成为好朋友,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我们南溪是个美丽的地方,曾被称为“万里长江第一县”,具有几千年的历史,我在这美丽的地方生活的十分快乐,这里最有名的就输豆腐干了,我们这里可是豆腐干的创始地,如果你来到这里一定会大饱口福,滨江广场可是我家乡人休闲娱乐的好去处,在茶馆外品品茶,看看报纸,晒晒太阳,吹吹风乐得清闲,这里还是我们最爱去玩的地方呢,在广场上骑一骑自行车,玩老鹰抓小鸡、猫捉老鼠的游戏让广场沉寂在坏笑声中。   远方的朋友你一定心动了吧,让我们的手紧紧地握住,互相交流吧!心灵相通,快乐地笑吧!相互倾吐一下各自向往的美好未来。   祝学习进步!更上一层楼! ;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时间一晃而过,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先做一份工作计划,开个好头吧。工作计划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1   一、20xx年度主要工作及成绩   1、法律清欠工作稳中有升。成立清欠工作小组,细化清欠工作范围,合理分配清欠任务,有效总结清欠经验,集思广益,推动清欠工作稳步开展。年度完成清欠接近1000万,在成员减少的情况下与去年基本持平。   2、合同法律风险管控紧抓不懈。继续完善合同风险管控制度,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加强合同审查,全年完成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审查合计600余份,提出修改意见50余条;协助处理公司重大产品质量纠纷索赔案件5件,压缩对方索赔金额近百万元。   3、常抓内部审计,坚持依法治企。全年开展了人力资源配置、外协外包、采购合同适用、销售合同风险等专项审计5次,出具审查报告5份,就公司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公司领导决策。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1、清欠任务与日常管理职能之间的矛盾,因领导布置的清欠任务较重,部门的管理职能就相应变弱,造成一些日常管理工作无暇顾及。   2、调动清欠人员主观能动性的问题,清欠是一项技术活,需要体力、脑力的有效结合,更要懂得人情世故,所以要理解清欠人员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20xx年工作思路及计划   1、继续加大旧款催收力度,完善内部激励制度。公司要发展,现金为王,应收账款居高不下,每天都是损失。所以,要加大旧款催收力度,加快旧款资金回笼,防范公司旧款资金风险,减少公司坏账核销,增加公司当期利润。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奖惩结合,发挥清欠人员主观能动性。   2、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谈判,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协助处理公司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各类合理化建议,参与问题的处理和协调,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同时,根据公司出现的问题,建议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各项运转行为,做到依法治企。   3、跟踪关注重大合同的履行,为重大合同履行全程提供法律支持。重大合同的履行好坏影响着公司主要指标的实现,不管交付还是回款,都至关重要,只有把握合同的主要风险条款和时间节点,有理有据,依法保证重大合同的履行。   4、注重公司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的风险意识培养,共同铸就企业风险防范城墙。从近两年看,公司有些人员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公章管理不规范、出具的法律文书不严谨、有些重大的函件未经法务部审查就加盖公章,在处理纠纷时使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2   法务部根据目前企业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以高效、高准确率和自律为法律服务准则,结合企业法律工作的特点和企业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企业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 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企业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企业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企业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代理,大多数保持自行代理。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 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企业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企业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企业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企业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1、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2、鉴于法务部自身还未能熟悉地掌握法律英语和运用国际经济法律、商业惯例,对企业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支持和服务还缺乏力度,有待继续学习提高。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3   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下,经过近两天对公司制度、文件的学习,走访车间并沟通各部门负责人,征集法律服务与支持意见,针对以上信息资料现提出以下法务工作思路,请领导作出批示。我将按领导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一、法务工作现状分析   现阶段法务工作基础薄弱、法务制度流程不够健全,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存在工程质量、应收帐款等经营风险。企业现有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需要加强,人员对法务工作的认识理解与支持需要一个过程。   二、工作定位   以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心,突出法律支持与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构建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三个月打基础。   制定日常经营用合同范本,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律清收,对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产品销售、业务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提交风险防范意见。   (二)一年搭框架。   法律模块管理制度、流程制定,建立比较符合现状的法务管理职责、权限,通过建立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关键岗位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项管理流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法律事务管理,法务工作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三)两年成体系。   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法务工作不断创新与完善,构建支撑企业战略的法务工作体系。   四、法务工作具体业务模块工作思路   (一)法务管理思路:   修订制度、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明确法务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针对目前公司法务工作现状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和应收帐款管理办法,构建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的防范制度,经过宣传、培训后严格执行。   (二)合同管理思路:   夯实基础、强化管理、建立标本合同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基础,规范合同审核与管理就把住了风险管理的关口,通过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事前论证、合同签订跟踪、执行过程监控、后续事项的处理及完成效果的评估,夯实基础管理。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建立重大合同动态跟踪制度,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收集各部门日常签订的常用合同及投标文件,通过事前的修改和完善,以合同范本及标准投标文本指导业务部门进行投标、签订合同。   (三)应收帐款处理思路:   重点突出、法律维权、制度防范对公司现有的呆死帐进行分类汇总,针对欠款原因协同业务、财务等部门采取自行清收、诉讼催收等策略,制定清收方案、落实清收责任到人、清理陈年旧账。   回款不到位有市场、制度、机制的原因,因此需要对业务操作模式、运营管理程序和财务结算等作深入的调研和了解,通过建立应收帐款清收管理制度,防范相应风险,最大化保障企业资产与利益。   (四)法律诉讼支持:   根据企业需要参加诉讼仲裁的起诉、应诉,在领导批准后自行办理诉讼案件代理,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诉讼案件做到认真负责、及时完成,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对重大、复杂案件,我们可以通过联合外部律师及整合相关资源来解决,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五)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业务经办部门需要经常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对经办人员进行招投标、合同等法律进行培训,可以使风险关口前移,减少纠纷争议。   (六)知识产权管理:   沟通省、市、区及国家工商局,协同代理机构,争创驰名商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结合企业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方案、质理控制方法等挖掘专利申请,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献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七)为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健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经营合法合规性突破,扫除企业上市障碍,规避经营风险。   (八)整合司法与相关资源、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加强学习公司业务知识,多与公司内外各部门进行交流、走防,更好的为公司各业务模块提供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鉴于自身对工业陶瓷行业了解不够,也未能熟悉地掌握法律英语和运用国际规则,对公司国内及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支持和服务还缺乏力度,有待继续学习提高。   以上是在与各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提炼的工作思路,近期重点按领导指示,着力制定合同范本及投标文件标准文本,重点突击应收帐款的清理。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4   20xx年,xx法律工作要继续按照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以“围绕一个中心,落实四个到位,争取两个提升”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合规管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加强法律意识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20xx年,建议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要以合同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通过活动,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同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经营意识和执行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   服务基层要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合同的审查工作,加大对临摊的监管核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平时管理相对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如有必要做好法律意见书,并督促落实。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新问题、新业务、及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   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合同质量。按照租赁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的检查作为日常例行工作,并持之以恒,力求关口前移、消除隐患。   四、改进诉讼管理。   提高诉讼效益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等工作有所突破。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企业经营,特别是合同案件发生条件及其管理中风险预警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合同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五、做好自律监管工作。   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公司各部室及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六、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单位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   八、从法律角度出发,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督促各基层单位法治企、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公司经营中法律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经营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与法律事务有关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5   "安全、有序、激情、和谐"是公司20xx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安全、有序同时也是法务工作的目标。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xx年度法务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进行部门归口管理的,20xx年拟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涉及人力资源制度5个,财务制度7个,行政管理制度8个,后勤管理制度2个。法务部拟在20xx年对上述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日常合同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半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拟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公司项目管理办法,以期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对公司内部及各项目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20xx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外,还计划与行政部联系,开通一个专门的.法律咨询电子邮箱,方便公司员工就工作内或工作外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个季度培训一次,培训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四、法律纠纷的处理   法务部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   按公司规定由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五、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目前法务工作档案制度没有建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未在法务部登记和留存。20xx年开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法务部均将予以登记,并且将评审的材料及评审意见复印留存,以备随时查档。   对于将来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六、自身素质的提高   20xx年,法务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fanwen/1521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综上,法务部的工作在xxx年结束,xx年即将到来之际,只有不断地学习与加强自身素养,结合公司整体战略与部门特色才能够取得更大的进步与提升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6   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xx年度法务部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 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及部门工作需求进行归口管理的,20xx年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法务部拟在20xx年对公司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二、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 日常合同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重要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 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了解公司内部及各分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签订的合同条款。   三、 法律咨询与培训   20xx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组配合,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进行培训。   四、 敦促各分公司合同档案的建立   由于各分公司都已经成立,且并没有统一管理合同,20xx年将拟定合同管理制度。优化管理。   五、 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20xx年法务部在做好法务部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的知识,20xx年本人已经通过法律事务成人本科的考试成功入学,年底已购买《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投资、并购、融资、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20xx年扎实专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审计法务部工作计划 篇7   “安全、有序、激情、和谐”是公司XXXX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安全、有序同时也是法务工作的目标。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XX年年度法务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进行部门归口管理的,XXXX年拟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涉及人力资源制度20个,财务制度16个,行政管理制度6个,品质管理制度3个,后勤管理制度13个,工厂管理制度2个。对上述制度提出修订意见,相关工作在第一季度内完成。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4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根据目前情况,对经济合同制度中的合同评审内容进行调整,计划XX年年2月底前完成。   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在第二季度内完成。   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个季度培训一次,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四、法律纠纷的处理   法务部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   按公司规定由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五、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目前法务工作档案制度没有建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未在法务部登记和留存。XX年开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法务部均将予以登记,并且将评审的材料及评审意见复印留存,以备随时查档。   对于将来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六、自身素质的提高   XXXX年,法务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

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   现如今,接触到岗位职责的地方越来越多,岗位职责具有提高内部竞争活力,更好地发现和使用人才的作用。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1   (一)经理   1、负责审计部全面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有效推动集团审计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2、负责审计工作中与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项目公司、专业公司负责人的协调和沟通;   3、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并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和推进;   5、负责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的审核,参加审计项目实施,掌握集团经营管理中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6、负责督办经集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7、负责并参与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活动;   8、负责集团公司审计方面的.咨询工作,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9、负责组织审计专业知识学习,加强部属的培养和审计团队建设;   10、负责组织完成集团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经理   1、协助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进行管理,推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协助部门经理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等管理办法,并具体负责实施;   3、协助部门经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负责项目审计实施计划和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4、协助部门经理组织并参与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专题审计活动;   5、负责各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   6、负责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   7、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咨询工作和业务培训;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员   1、参与集团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等管理办法,以及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实施计划、审计方案的编制等工作。   2、参加各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所涉及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3、参与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活动;   4、负责对所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负责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2   职责描述:   1.负责协助部门经理制定法治工作计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处理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   2.负责对经济合同、规章制度、重要决策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3.负责协助部门经理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4.负责协助部门经理搭建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管理具体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法治、合规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协助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法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任职要求:   1.硕士及以上学历,大学英语四级或同等水平以上;   2.具有法务实践、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3.熟悉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各项法律事务的运作流程;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相关知识;   4.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分析与判断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   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3   一、岗位职责   1.进入资产公司总部管理平台内审垂直管理序列,派驻二级(集团)公司担任内审部门负责人;   2.完成资产公司总部管理平台下达的审计工作部署任务,定期向资产公司报送审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季度简报、审计工作总结等;定期参加审计工作例会,开展业务交流研讨及培训;   3.制订并持续完善优化二级企业内审管理制度及内审工作流程图;   4.制定二级(集团)公司内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统筹协调,进行审计沟通;   5.组织开展二级(集团)公司各类型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责任审计、常规财务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后续审计等,负责发现审计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6.负责二级(集团)公司追踪审计整改及向资产公司总部管理平台进行定期反馈;   7.负责二级(集团)公司内审部门职责的履行,部门人员培养、行业交流、档案管理等。   二、任职资格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优先。   2.审计、财会等相关专业。   3.具备中级会计师、审计师以上资格优先,具备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国际内部审计师资格优先。   4.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具备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内审工作经验者优先。   5.品德端正,遵守职业道德,原则性强,责任担当;具备出色的团队领导力,团队影响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字撰写能力,管理创新能力;具有灵活、有效的审计沟通能力。   审计法务部综合岗位职责4   岗位职责:   1、搭建公司合规、审计、风控、反舞弊工作体系,完善制度修订并有效推行;   2、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合规、合法决策支持,参与公司兼并、收购、投融资等重大经济活动,受理清欠及公司日常相关法律事务;   3、推动公司廉洁文化、履责文化及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4、建立并维护司法机关及外部事务所的资源关系。   任职要求:   1、45岁以下,统招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CPA、CIA、CAP者优先;   2、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有公检法工作经验或者公检法相关资源者优先;   3、精通IT行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内控规范及工作方法,熟悉掌握上市公司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4、优秀的文字表达和语言沟通能力,组织协调和团队管理能力;   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工作作风过硬。 ;

酒店上网行为审计法律依据

酒店上网行为审计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对酒店的网络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酒店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法规明确要求,酒店应当对用户上网行为进行审计,并保存审计记录,以便日后查阅。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条例》:该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规范,要求酒店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酒店的网络审计工作也应当遵守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法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要求酒店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

审计法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

公元2000年10月,浙江省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一条重要消息: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原主任、浙江省兴合集团总裁朱承岭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这是一个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此牵出的原杭州市副市长叶某某等要员纷纷落网。一时间,这个消息在杭城的大街小巷不胫而走,甚至成为网上BBS的热门话题。广大群众为我们党和政府反腐败斗争的又一重大胜利额手称庆,为浙江省反腐卫士挖出的大蛀虫拍手称快。  此时此刻,直接参与这次反贪行动的审计人员深感欣慰,历时数月的审计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显现成效。浙江审计人在没有硝烟的反贪战线上,用卓越的智慧和胆识创下了又一个成功战例,不辱使命地履行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担纲受命  1999年6月,受浙江省委组织部的委托,浙江省审计厅担纲受命,组织精兵强将对朱承岭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有些人看来,这只不过是一次例行公事,充其量是对有关朱承岭经济问题的几封群众来信的反应。  审计组进驻省供销社后,立即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然而,要对朱承岭这位红极一时、颐指气使的人物开展审计谈何容易,审计工作刚开始,干扰和困难就接踵而至。  首先是账务杂。省供销社这些年资金往来数量多,金额大,各类账册林林总总,各种凭证眼花缭乱,审计核查繁琐复杂。其次是取证难。省供销社的经营业务单位多在异地,分布于深圳、海南、北京、上海各处,且许多属私营企业,不易取证。第三是阻力大。被审计单位没有能够提供充分的会计资料,有关人员故意回避,百般阻挠,这更增添了审计查证的难度。第四是干扰多。朱承岭自1996年担任省供销社主任以来,已布设了严密的关系网;朱上任后以改革者自居,做了一些“开拓性”的工作,不少人对其工作赞美有加,对审计工作颇有微词,不予积极配合。  浙江省审计厅领导班子认真分析了案情线索,以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职业目光作出判断:此案非同寻常,其中大有文章,这是贯彻执行朱总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指示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陈正兴厅长亲自部署,要求审计人员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重证据,用客观事实说话,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向人民交满意答卷的态度,做好打恶仗、险仗和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务必将问题查准查深查透,对审计反映的事实要确保准确,经得起检验。  面对响当当的正厅级干部,审计人员没有走过场,而是严格遵循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随着审计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发现的疑点越来越多,审计查证的阻力随之也越来越大。在错综复杂的困难和压力面前,审计人员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排除困难,冲破阻力,既坚持依法审计不动摇,又讲究策略和方法,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尤其注意不过早打草惊蛇,力求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盛夏一个多月的苦战,审计终于撩开朱承岭其神秘面纱,冰山初露一角。触目惊心  经审计初步查实的情况表明,省供销社存在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且看——  ——深圳××公司巨额损失达1.8亿至2亿元。  深圳××公司是省供销社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时任省供销社副主任的朱承岭兼任万盛公司董事长。1996年朱任主任后,为应付该公司经济状况恶化问题,曾提出由省供销社注入资金1.5亿元的经济措施,但实际上省供销社先后注入资金达l.8亿元,资产置换形式注入5000万元,1996年底省供销社本部为该公司的担保仍有8894万元。××公司总体损失初步估算约1.8亿至2亿元。审计认为,朱采取注入巨额资金进行挽救的经济措施,虽然在时间上延缓了××公司经济问题可能给省供销社信誉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实际上使供销社本部承担了更大的经济责任和更多的经济损失,增加了省社本部的经济负担,朱承岭对此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投资举办××超市损失达4310万元。  1996年10月为解决浙茶一厂亏损问题,朱承岭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该厂实行调整开发,筹办××超市,股本总额为4500万元。1998年12月朱决定将茶厂地块以9500万元整体转让给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其中2000万元用于安置××超市职工。由于受资金、人才、规模等因素制约,××超市亏损严重。1999年3月又将××超市营业店铺、库存商品、实物资产、人员等转让给金龙集团公司,并给予金龙集团公司接受员工补偿费666.6万元。××超市从筹办到清理的两年多时间共计损失达4310万元。  ——投资台州某有限公司亏损达3500万元。  台州某公司是一家私人合伙企业,从1996年成立至1998年3月停产一直处于亏损困境。1996年1月经朱同意,省供销社与该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后,在该企业连续亏损、原有私人股东纷纷退股的情况下,朱却同意省供销社仍不断地收购私人股份,非但未折价收购,反而支付给私人股东转让股份补贴达130多万元,这极不符合股东以出资额共担风险的原则。期间,省供销社单方面注入的资金共计4912多万元,从参股、控股直到变成省供销社的全资企业。目前,该公司除资产可变现约1000多万元,初步估算总亏损达3500万元,造成决策失误。  ——“满陇桂雨”前期费用存在数千万元水份的重大经济犯罪疑点。  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自1996年初至1998年初的两年里,经朱承岭同意,省供销社下属企业已累计拆借给某公司345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归还。1998年8月朱决定与其合作开发总投资1.5亿元的“满陇桂雨”项目,成立浙江今日兴合旅游公司,其中补偿某公司前期费用需投资7500万元。随后,省供销社的资金通过今日兴合旅游公司源源不断地流入这家私营企业,截止审计日,省供销社投入资金已达6750万元。  审计从整个业务过程分析,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省供销社大量借款给私营企业,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二是今日公司并非省供销社的企业,巨额资金出借给私营企业,不仅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甚至省供销社其他领导当时均不知情,概由朱承岭审批出借。三是按合作投资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应以现金投入注册资金1500万元,实际并未投入;第二次增加投资时,省供销社明确某公司应投入的1500万元不需出资,作为对该公司前期工作给予1500万元的经济补偿,并转为该公司注册资本入股,缺少依据。四是开发“满陇桂雨”项目,前期费用75OO万元,系朱承岭本人直接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徐敏谈定。但据有关资料和经办人员反映,前期费用至少有2000多万元水份,且存在重大的经济犯罪疑点。  ——朱承岭在京培训期间恣意挥霍公款14.4万余元。  1997年8月朱承岭去中央党校学习前夕,示意省供销社财务部为其办了一张长城卡,受其特殊“关照”并深谙“其道”的总裁助理兼财务处长分二次打入公款20万元,供朱享用。  从1997年9月至1998年7月,朱在京恣意挥霍公款达14.4万余元,其中由长城卡支付6.1万余元,报销领取现金8.3万余元。有些开支项目,票据用途或模糊或空白,如其中两张1998年1月出具的北京市出租车发票,每张金额均为5000元,这显然属严重违纪行为。  ……  初战告捷,大大鼓舞了审计人员的斗志。针对这些问题,审计组决定向朱承岭亮牌。

公司法,审计法,内审基本准则里是否有规定必须设内审机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综合上述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企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可视管理需要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数据库审计法规要求有哪些?

法规控制在一些领域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在业务变更、业务流程验证、系统故障、人为违规操作等方面。因为数据库作为各项资产或者业务的核心,所以数据库审计在各类标准法规中非常重要。《萨班斯法案》强调加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IT系统内部控制,其中,IT系统内部控制是紧密围绕信息安全审计这一核心的。巴赛尔新资本协定(Basel II)要求全球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控管(risk management),而这项“金融作业风险”的防范正需要业务信息安全审计为依托。《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明确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权责分配及职责分工、建立访问安全策略等审计措施以加强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级保护数据库管理技术要求》 第四章“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中第四节“数据库安全审计”中明确提出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审计应:建立独立的安全审计系统;定义与数据库安全相关的审计事件;设置专门的安全审计员;设置专门用于存储数据库系统审计数据的安全审计库;提供适用于数据库系统的安全审计设置、分析和查阅的工具。《ISO15408-2 安全功能要求》明确要求数据库安全审计应包括:识别、记录、存储和分析 那些与安全相关活动(即由TSP 控制的活动)有关的信息;检查审计记录结果可用来判断发生了哪些安全相关活动以及哪个用户要对这些活动负责。

下列法律中,属于民商法的是( )。A.《劳动合同法》B.《劳动法》C.《审计法》

【答案】:D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合同法属于民商法,审计法属于经济法。一建知识点

审计法修订前后对比是什么?

审计法修订前后对比: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原则上应当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九、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监督。”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第三款修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审计机关取得的保密商务信息、个人信息等资料不得用于审计以外的用途。”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二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反映。”二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三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三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此外,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什么新看点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国务院于2010年2月2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公布,各大主流媒体竞相报道,各专家业内人士纷纷针对《条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总结各种理解和想法,目前较为统一的观念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主要体现了6大特色。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1、有亲属关系;  2、有经济利益关系;  3、有其他利害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此次《条例》对于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避免审计不公,徇私舞弊的现象,《条例》中明令禁止相关人员参与到审计过程中来,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对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我们通过一些有效方式可以详细的了解到相关信息,而对于其他利害关系,大家的理解尚不存在统一观念,而具体操作上也无章可循。可见,如何有效、真实、全面的了解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是落实和有效履行《条例》相关要求的关键。  二、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条例》内容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针对这一条,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细致、深入讨论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最终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3、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其目的在于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审计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同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于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次的新规定,体现的对于被审计单位隐私的保护。同时运用了法律手段,阻止了审计人员滥用权利、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对于创建和谐审计环境,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四、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限制资产的流动,确保资产的安全。  五、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旨在为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一个透明的通道。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了上市公司的暗箱操作,充分运用了审计手段,确保公开、公正。  六、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条例》内容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通过对于《条例》的解读,我们也可以发现:此项措施从根本上规范了审计流程,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确保审计过程的完整,防止钻空子现象的发生。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抽样审计法分为哪几种

在审计工作中,常用的抽样审计法主要包括任意抽样法、判断抽样法和统计抽样法三种,具体如下:抽样审计法分为哪几种1.任意抽样法审计人员最初采用的抽样方法,多用任意抽样法,其目的纯粹是为了减轻审计工作量。而对于抽样的规模、抽样方法和抽样结论都无规律可循,故其审查结果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审计效果较差,所以这一方法很快就被判断抽样法所取代。2.判断抽样法判断抽样法是审计人员凭借经验,有目的地从特定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出样本进行审查,并以样本的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情况的方法。采用判断抽样的关键,是要对审计对象总体加以正确的判断,判断正确,审计结果则可能正确,若判断失误,就会影响审计结论。故现代审计逐渐开始采用随机抽样法。3.随机抽样法随机抽样法是审计人员按照随机原则,从审计对象总体中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审查,并以其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情况的方法。它与前两种方法相较具有样本容量可以计算、抽样误差可以预计和控制,能以一定概率来推断总体的数量、属性等优点。抽样审计法解释抽样审计法是指先从总体中抽取一部分项目作为样本进行测试,然后根据测试结果来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审计抽样的特征审计抽样有以下三个特征:1、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100%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2、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3、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样本项目的测试结果推断出总体的结论。

谁能快点告诉我国家审计法律效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据《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2022年1月1日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法律主观: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 车船税 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 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 税收优惠 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 辽宁 安徽 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 福建 省、 厦门 市和 四川 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 增值税 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 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 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审计法》修订过几次

《审计法》修订过一次,《审计法》经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审计法》什么时候公布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介绍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中国审计法前身是什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是1914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的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对审计的范围、各种决算的审计报告书包括的项目,审计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对审计法又进行修订增补。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审计行政规章是国务院1985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执行规定》。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审计行政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新中国第一部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新中国第一部《审计法》是哪年颁布的?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一个是基本的法条,另一个是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防范审计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主要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法的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独立审计原则主要包括:1.组织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2.人员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工作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4.经费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5.对审计人员的保护。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到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应有保障外,《审计法》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并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审计人员对待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应不为自己的好恶所左右,做到客观公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廉洁奉公原则是指审计人员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廉洁公正原则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审计法律责任的违反审计法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制定的条例。2010年2月11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署审计别人,谁来审计审计署”,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

审计法有规定个人必须接受审计吗?

 是有规定必须设内审机构。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综合上述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企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可视管理需要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法律责任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致民间审计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有 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有双方的责任以及使用者错误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控告注册会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指错误、 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错误主要包括: 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 会计政策的误用。 舞弊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记录或 凭证, 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 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变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 会计政策。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和欺诈。违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过他人造成损失时, 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又称 审计人员 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哪个单位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6-02-28生效时间:2006-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有哪些分类

国家审计?狭义的审计法规有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广义的审计法规: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几乎涉及财政、财务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法规都是审计法规

我国审计行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次颁布时间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是1914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的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对审计的范围、各种决算的审计报告书包括的项目,审计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对审计法又进行修订增补。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审计行政规章是国务院1985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执行规定》。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审计行政法规是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新中国第一部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的介绍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审计法属于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全国实施的时间是

你好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全国实施的时间是199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不签字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含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原审计法第25条内容新修订后是几条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八、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将第三款修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请问修订后的《审计法》有多少款?

现行有效的审计法是2006年修订的,共54条,款太多了,数了没意义!另外还有一个《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施行的,共58条!希望对你有帮助,欢迎追问,谢谢采纳!

审计法知识点概述

   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的概念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二)审计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审计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四)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违反审计法的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项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5.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6.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渎职、徇私、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1995年1月1日。根据环球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根据审计法规定支出手续不规范违反了什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审计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四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中对原《审计法》条文作了34项修订,同时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法时间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审计法属于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文名审计法属 于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性 质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通过时间1994年8月31日概念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审计法属于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依法审计原则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活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二是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依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适用的条件,以及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三是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依法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审计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  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著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1、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2、审计机构和人员违约、过错或过失。3、其他方面:比如公认会计准则本身的缺陷,审计报告的表达方式,审计期望差规避审计法律责任,可考虑从几个方面着手:(1)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2) 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3)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4) 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5) 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6) 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协调法律之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简介?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审计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审计工作的地位、任务和作用,规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审计法属于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四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中对原《审计法》条文作了34项修订,同时规定:“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53条

一共就54条,哪来的1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知识点概述

审计法知识点概述2017   你知道审计法的作用是什么吗?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审计法知识点概述,欢迎阅读。   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的概念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二)审计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审计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四)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违反审计法的.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其他处理措施。   4.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项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5.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6.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渎职、徇私、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1)要求提报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调查、查询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二、审计人员审计范围工作内容包括哪些审计人员审计范围工作内容包括:1、审计范围包括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2、审计人员依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结果确定审计范围。

审计法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程序的新规定——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之四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充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程序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提出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概念并明确了其编审程序,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定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审计机关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程序等。   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规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在原有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特殊情况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时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里的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一些紧急审计事项或突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是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二是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即应当事先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书面的审批手续。   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要求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强调“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本条这几处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将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报告”改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相区别;第二,要求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得到审计机关应有的重视,从而保证审计结论更加客观与公正。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审计报告分为两个层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其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虽然在要素和内容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它是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它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意见。因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本条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保证审计评价意见的客观与公正,保障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除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当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的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如下:   一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   二是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   三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封面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于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机关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处罚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又明确告知了被审计单位享有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权利,因此,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环节实际履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不需要再另行发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从而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   本条修改的理由是:第一,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必要将“审计意见书”改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建立起我国的审计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二,规定审计机关要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审计机关要重视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级审计机关均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代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一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此外,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由审计机关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会后,审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是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正式对外出具。   第三,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对象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机要交换方式送达的,以机要件的签收或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法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__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____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解读

法律主观:《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内容

法律分析:我国审计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是关于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要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法四十五条

法律分析: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根据掌握的资料以及实际情况可以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简述《审计法》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

审计程序的具体内容如下: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2、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4、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包括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简述新《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

【答案】:新《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2)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5)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6)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7)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9)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审计法第四条是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法规定谁对谁负责

专业分析:审计机关的负责对象如下:1、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3、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法的调整对象有

1. 简介审计法是一门规范审计行为和规范审计活动的法律。审计法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审计法律制度,它规范了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职责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程序。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审计法律。2. 调整对象审计法的调整对象是审计行为和审计活动。审计行为包括财务审计、合规审计、风险管理审计、信息技术审计等;审计活动则包括执行出具审计报告,反馈出具审计建议,出具非审计服务报告等环节。审计法通过对审计行为和审计活动的规范,确保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违反法律规定,履行职责。3.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独立、公正、保密、专业等,这些原则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它们要求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中立、客观,保证审计结论真实可信;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处理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应当保守客户信息,确保审计程序和结论的机密性不被泄露;应当具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审计法的实施程序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审计程序的执行方式,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在审计工作中对客户数据进行评估、验证和分析。其实施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四步:选择审计员;确定审计范围、目标或任务;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审计报告。5. 审计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审计法不仅是规范审计人员行为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中,审计法的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二是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保障,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市场稳定。6. 审计法的不足之处审计法作为管理和监督企业行为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方面,审计法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对被动,没有直接参与到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划和实施中;另一方面,审计法依赖于高质量的审计人员,而这些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存在一定的风险。7. 审计法的发展趋势审计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审计法将会更加强调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另一方面,审计法将会推动审计机构技术和质量的提升,提高审计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8. 总结审计法是规范审计行为和规范审计活动的法律制度,它的调整对象是审计行为和审计活动。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独立、公正、保密、专业等,它们要求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保持中立、客观,以公正的态度处理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保守客户信息,确保审计程序和结论的机密性不被泄露;具有充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计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有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同时,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保障,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市场稳定。审计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依赖于高质量的审计人员,以及对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对被动。审计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更加强调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同时也将推动审计机构技术和质量的提升,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