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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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应包含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办[2007]**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三、依据的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四、应急响应预案: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2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必要时,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七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或者反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热线、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支;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统一报告标准,能第一时间找到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中达咨询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大家说明一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1、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如下:(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劳动生产安全有哪些特点劳动生产安全特点如下: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轻伤事故是否列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可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事故伤亡情况,从中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给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提供全国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便于制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政策,提供给新闻媒体发布,加强舆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通过统计的数字增强广大职工和有关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及时、没有遗漏。在统计方法上,可以按照行业、地域以及伤害程度、死亡人数等不同标准,分门别类地予以统计。

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

一、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1、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包括:(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2)加强个人防护;(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4)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劳动生产安全的理论依据有哪些劳动生产安全的理论依据包括:1、外部性与劳动安全监管。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2、信息不对称与劳动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非均衡分布。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它会造成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资源的配置效率。

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什么

一、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1、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包括:(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2)加强个人防护;(3)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4)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劳动生产安全的理论依据有哪些劳动生产安全的理论依据包括:1、外部性与劳动安全监管。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2、信息不对称与劳动安全监管。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非均衡分布。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它会造成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资源的配置效率。

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如下: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劳动生产安全有哪些特点劳动生产安全特点如下: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1、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如下:(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劳动生产安全有哪些特点劳动生产安全特点如下: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坚持什么原则

实事求是

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规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 通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 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 决定 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 请示 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条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吗

不适用,但客运和货运等生产单位的事故,也同时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吗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例如私家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希望采纳。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备的资格条件、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事故调查的时限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等等。全面把握本节规定对事故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响十分强烈的;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等事故调查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管哪级事故,其事故调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负责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还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都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都是政府的调查行为,不是部门的调查行为。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可以在授权时一并进行,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   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五)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事故者提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七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后,除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上报至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十条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接到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报告后,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6篇)   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降低事故后果,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通用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1   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百姓生命财产的大事。为贯彻以人为本,提高我们应对和处置汛期山洪灾害的能力,确保山洪灾害的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级要求,针对我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时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严格落实全县防汛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击重点”的原则,大力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作秩序,切实提高全体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   1、加强对山洪多发地段的巡逻检查,汛期巡查不少于15次,设立山洪地段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一旦降雨量达100毫米,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组织居民避让和转移。   2、山洪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要进行治理,暂没有条件的,也要知道治理规划,采取简易的工作措施和防范措施,以遏制、减缓险情。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本单位的山洪灾害安全工作负责,抓紧研究和制订工作方案,做出全面部署,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办事敷衍、工作拖拉、措施不力导致山洪灾害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密切配合,齐查共管。配合本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协调,及时上报,强化信息交流和沟通,形成合力。   3、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增强广大人民的山洪灾害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会氛围。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2   为认真贯彻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预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抢险施救水平,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确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下事故: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质量和房屋坍塌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五)矿山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八)其它安全事故。   根据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指的是一次造成1人(含1人,下同)以上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维护   我镇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相关信息报告镇党政办(电话)、镇安办(电话)以及镇中心医院(电话)。   事故单位、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力争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对现场严格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措施   镇党委班子成员在接到有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施救工作。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迅速做好上报的同时,先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在县政府作出明确指示后,按县政府的预案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3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特制订检修一区事故救援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组织领导:   组长   成员:职能人员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1.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组长汇报,组长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安全专管员、组长,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医院工伤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者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坐或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4.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5.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6.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4   第一条: 本预案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是指突然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火灾、人员伤亡、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   第二条: 指导思想:各类企业的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救人第一”和“快速有效”的指导思想。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映,处置得力的原则迅速启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将人员伤亡、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并迅速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条 :成立我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附后)   第四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绘制安全事故分布图。   2、整合救援资源,合理组建专业救援队和社会救援组织,有效配置各类抢险仪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周围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   4、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组成抢险救援机构,并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5、指导救援队伍和组织进行摸拟演练,并及时修订安全预案。   第五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报告   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用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企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判断、抢险救援的进展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抢险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和有关人员迅速开展抢救、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险情)扩大,为后续救援抢救创造条件。   2、领导小组成员到达事故(险情)现场后,立即根据事故(险情)发生的地点的实际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责任分工,组成抢险救援机构,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救援命令,组织各救援小组立即开展工作。   3、抢险救援结束后,在统一指挥下,有序撤离。   第七条: 工作要求   负有抢险救援任务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 参加救援的单位:   汐子派出所、二龙派出所、汐子卫生院、二龙卫生院、汐子电信、二龙电信、汐子变电所。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5   食物中毒多因食品、饮料保洁不当所致,其中毒症状多见于急性肠胃炎症状,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为保障住店宾客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防范   采购人员把好采购关,收货人员把好验货关,仓库人员把好食品入库关,厨师把好制作关。   二、应急措施   发现人的职责   1、发生食物中毒,发现者应立即向总机报告,讲清自己的部门,姓名(或工号)、所在地点、食物中毒人员国籍、人数、中毒程度及症状等。   2、报告人应就近看护中毒者,不要将其单独留下,不得移动任何物品,保护好现场。   总机值班员职责   1、总机值班员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问清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程度及症状,作好记录。   2、立即通知安保部经理(或安保领班),大堂副理,发生食物中毒地点的部门经理赶到现场。   3、当总经理作出通知急救中心或送医院抢救时,及时与急救中心或医院联系,讲清楚地点、中毒人数、中毒程度、症状等。   安保部职责   1、安保部经理、领班立即赶到现场,保护好现场,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和围观。   2、迅速展开初步调查,弄清中毒人数、中毒人的身份、中毒程度及症状等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3、当总经理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时,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4、配合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的"抢救工作,情况严重时随中毒者前往医院,适时做好对中毒者的访问记录。   5、如中毒者已死亡,应保护好现场,按总经理指令,配合公安人员、法医的工作。   6、如系投毒,应立即查找、控制嫌疑人,配合公安人员展开调查侦破工作。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责   1、听取安保部汇报后,应迅速作出抢救措施,作出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的决定。   2、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中毒者单位或家属。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经理职责   1、严格执行总经理对抢救工作的一切指令,要求员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配合安保部工作,向客人做解释,稳定客人情绪。   三、首长、贵宾预防食物中毒措施   1、采取专人、专购、专人验货、专人管理。   2、专人进行制作烹制。   3、专人服务上桌。   4、食品留样待查。   生产安全的应急预案6   一、演练的目的   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演练是为了检验、评价和保持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能力及有效性。   二、演练的作用   1、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   2、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人力和设备等);   3、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4、增强职工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救援意识;   5、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   三、演练时间和地点   xx年xx月xx日在施工现场进行。   四、演练的类型   全面演练:针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公司应急组织的应急能力。   五、演练的范围   1、对发生触电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   2、物体打击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时,对事故现场伤员的初步处理。   3、吊装设备倾覆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时,对事故现场伤员的初步处理。   六、演练的参与人员   1、参演人员:在应急组织中承担具体任务,并在演练过程中尽可能对演练情景或模拟事件作出真实情景下可能采取的响应行动的项目义务消防员。   人员组成名单:   任务:救助伤员   2、控制人员:根据演练情景,控制演练时间进程的人员。   人员组成名单:   3、模拟人员:在演练过程中扮演、代替某些应急组织和服务部的人员或模拟紧急事件、事态发展的人员。   人员组成名单:(扮演受伤人员)   (扮演外部的救助部门的人员)。   4、评价人员:负责观察演练进程情况并予以记录的人员。   人员组成名单:   5、观摩人员:来自于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的有关人员以及观看演练过程的观众。   上述人员在演练过程中应佩带有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标志。   七、演练过程   1、准备阶段   A、项目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B、各演练的参与人员明确、熟悉各自在演练过程中的任务、职责。   c、项目部负责提供演练参与人员表明其身份的识别标志。   2、实施阶段   A、发生触电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   B、物体打击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时,对事故现场伤员的初步处理。   C、吊装设备倾覆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时,对事故现场伤员的初步处理。   八、演练结果的总结评价   应急演练结束后,根据演练的实际情况、演练记录进行总结,详细说明在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不符合项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

食品生产安全标语

1、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安全食品家家受益。 3、食品安全,生命之源;严格监督,和谐之本。 4、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创建精彩健康生活。 5、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伪造食品标签标识。 6、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喝得放心,用得放心,人民政府才能安心。 7、为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责任。 8、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 9、千好万好食品安全为好,金贵银贵生命平安最贵。 10、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 1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 12、莫贪便宜猪肉,确保生命安全。 13、奔小康先健康,安全用药保健康。 14、促进三农经济,创建绿色家园。 15、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 16、坚持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17、食品安全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 18、食品安全,健康万家。 19、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 20、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 21、产品质量五缺陷,顾客服务无抱怨。 22、食品药品安全行,健康保健人生路。 23、欲食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24、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25、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促进浙江和谐发展。 26、食品安全共同监管,健康安全人人受益。 27、加强监测、降低风险、食之有味、品之安全。 28、食品安全人人参与,健康生活家家受益。 2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30、食品安全人人关心,安全食品人人放心。 31、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32、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33、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心愿。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期待。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守望。 34、食品安全从严把关,关爱生命责任如山。 35、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36、保证食品质量,促进全面小康。 37、以食品安全整顿为载体,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38、国富民安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39、眼到、手到、心到,检测环节不可少。 40、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41、想要产品零缺点,做好检验不可免。 4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3、食品安全举报有奖,安全食品人人共享。 44、建食品安全体系,保千家万户健康。 45、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46、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47、典型示范一批,取缔打击一批,整顿规范一批。 48、检验检测坚持做,一点问题不放过。 49、生产安全食品,创建诚信企业。 50、做良心食品,创诚信企业。 51、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 52、食品安全同关注,和谐社会共创建。 53、食品安全为大家,齐抓共管靠大家。 55、食品安全、共同的责任。 56、严格食品市场准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57、拒绝虚假药械、保健食品广告。 58、美好生活,从食品安全开始。 59、依法生产经营,确保食品质量。 60、食品安全,人命关天。 食品安全标语 1、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2、你说什么不能少?我说食品安全不能少! 3、三无食品要杜绝,油炸食品不能吃。健康食品多买点,绿色食品要常吃。 4、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5、你说什么不能多?我说食品色素不能多! 6、吃蔬菜,尝瓜果,不理三无烂产品。 7、今日不防真可惜,若要福寿定得防。 8、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创建绿色家园。 9、健康复健康,健康何其少。你若还不防,病魔再次侵。人生百年为健康。 10、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1、食品安全,情系万家。 12、保障食品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3、三无产品不卫生,切莫花钱买病生。 14、一串麻辣三分美,二串麻辣十层灰。食品卫生得注意,若是马虎要不得。 15、师生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6、健康的人选择健康的食品,身体虚弱的人更要选择健康食品。 17、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安全食品,你我共同的心愿。 18、三无三无,卫生全无;三无三无,健康全无。 19、关注食品安全,关爱人生健康。 20、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三无食品少去碰,小摊小贩离远点。蔬菜瓜果不能少,牛奶鸡蛋营养好。食品安全人人知,身体健康最重要。 21、食品安全从严把关,关爱生命责任如山。 22、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3、你说什么不能有?我说苏丹红不能有! 24、食品为民生之本,安全为国家之重。 2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26、食品安全联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27、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28、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区。 29、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30、多吃蔬菜,多吃瓜果,健康身体人人有。 31、安全食品为大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32、保障食品安全,建设美好校园。 33、严把食品安全关,共谱和谐社会曲。 34、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谐。 35、一串麻辣一寸危,寸辣难买寸健康。 36、万安以食品为先,食品以质量先行。 安全生产标语 1、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2、安全一个人,幸福全家人。 3、注重安全,保护健康,关爱生命。 4、拒绝违规操作,保护生命安全。 5、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6、落实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防范。 7、平安港闸,生产安全不能少。 8、提高安全意识,倡导文明风尚。 9、安全伴君一生,生命只有一次。 10、事故源于麻痹,安全来自警惕。 11、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人人尽责,确保安全。 12、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3、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14、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5、培养安全习惯,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素养。 16、安全保稳定,安全出效益,安全促发展。 17、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18、安全是生命的卫士,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19、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1、太太平平万家欢乐,安安康康事业腾飞。 22、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23、安全家家乐,事故人人忧。 24、遵章守纪,善待生命。 25、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2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27、加强安全培训,促进安全生产。 28、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29、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遵守安全法律法规。 30、落实一项安全措施,胜过十句安全口号。 31、紧握安全钥匙,开启幸福大门。 32、广泛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 3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4、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35、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36、安全,利国、利民、利家庭;违章,害人、害已、害企业。 37、严禁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38、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39、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 40、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安全生产标语选 1、入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 2、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3、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 4、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5、防护加警惕保安全无知加大意必危险。 6、骄傲源于浅薄鲁莽出自无知。 7、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8、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9、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 10、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1、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12、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13、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14、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5、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 16、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 17、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8、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19、万千产品堆成山一星火源毁于旦。 20、群策群力科学管理戒骄戒躁杜绝事故。 21、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22、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23、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事故。 24、熟水性,好划船。学本领,保安全。 25、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26、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27、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28、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29、筑起堤坝洪水挡练就技能事故防。 30、管理基础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 31、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32、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3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4、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35、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36、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37、好钢*锻打安全要严抓。 38、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 39、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40、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41、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 42、安全是朵幸福花合家浇灌美如画。 43、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44、事故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 45、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46、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47、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48、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49、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50、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 51、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52、镜子不擦试不明事故不分析不清。 53、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54、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55、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56、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57、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58、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59、重视安全硕果来忽视安全遭祸害。 60、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61、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62、记住山河不迷路记住规章防事故。 63、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64、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65、安全生产重在预防。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66、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 67、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68、不懂莫逞能事故不上门。 69、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70、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71、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72、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73、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74、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 75、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编制。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批复:(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调查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报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报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第二十九条 需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提交。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较大事故、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直接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负责调查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地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二)对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其他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事故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三)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有关机关依法实施。事故统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计入事故发生地。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原事故调查组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重新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批复,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什么?

现代管理信息系统  定义: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是计算机应用在管理领域的一门实用技术。它综合运用了管理科学、数学和计算机应用的原理和方法,在符合软件工程规范的原则下,形成了自身完整的理论和方法学体系。   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和效率为目的,支持企业的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作用:  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在管理科学、系统科学、信息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科学,它研究管理系统中信息处理和决策的整个过程,并探讨计算机的实现方法。它是一个由人、计算机、通信设备等硬件和软件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传输、维护和使用的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可促使企业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使企业处于一个信息灵敏、管理科学、决策准确的良性循环之中,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所以,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   信息系统在管理各项事务中有着普遍的应用,促进了企业管理工作的提升。管理信息系统是为管理服务的,它的开发和建立使企业摆脱落后的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工作统一化、规范化、现代化,极大地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使现代化管理形成统一、高效的系统。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是以人为主体的人工操作,虽然管理人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然而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管理工作难免会出现局限性,或带有个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系统思想建立起来的,以计算机为信息处理手段,以现代化通信设备为基本传输工具,能力管理决策者提供信息服务的人机系统,这无疑是将管理与现代化接轨,以科技提高管理质量的重大举措。管理信息系统将大量复杂的信息处理交给计算机,使人和计算机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组织一个和谐、有效的系统,为现代化管理带来便捷。   在现代化管理中,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帮手,它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企业管理现代化中,组织、方法、控制的现代化离不开管理手段的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和网络逐渐应用于现代管理之中。面对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和越来越复杂的企业内外部环境,企业有必要建立高效、实用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管理决策和控制提供保障,这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现代化中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它不仅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管理走向现代化的进程。  实例:企 业 人 事 管 理 系 统   2. 管理信息系统综述   2.1 概述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MIS)是一个由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组成的用以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存储、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它是一门综合了管理科学,系统理论,计算机科学的系统性边缘科学。   管理信息系统的物理组成:   (1) 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主机、外部存储器、输入输出设备等。   (2) 计算机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部分。   (3) 通信系统:包括线路等通信设施和与计算机网络、数据通信有关的软件等。   (4) 工作人员:包括系统分析员、程序设计员、维护人员、管理员、操作人员等。   2.2 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企业当前运行的数据进行处理来获得有关信息,以控制企业的行为;利用过去和现在的数据及相应的模型,对未来的发展进行预测;能从全局目标出发,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予以辅助。   2.3 目前我国人事管理的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应用于企业管理,只是在70年代末期以后才逐渐开展起来的。目前,计算机辅助管理已在我国的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但总的来说,计算机在我国管理中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近两年发展较快,但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尤其是计算机辅助人事管理仅是近几年才在我国得到普及和发展,而在许多发达国家计算机辅助人事管理已十分普及,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是必要的,它将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和人事管理信息处理的现代化。   2.4 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好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离开了科学技术的企业是不会长远发展的,科技的载体是人,没有人也说无所谓科学技术,因此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各类人才肩负着企业发展的重任,所以人事管理的好坏,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开发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管理及人才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具体到某一企业,可以提高该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人事管理的工作效率。   1、改变了工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2、提高了经济效益   3、强化了企业的科学管理   2.5 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几点建议   开发系统不必贪大求全,力争简单实用。应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对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文档应当注意保存。   3. 开发方法   3.1系统开发方法概述   建立一个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复杂的软件工程的实施。近30多年来,软件工程发展成为新科学,至今已经成为IT产业的重要支柱。一开始,人们往往使用手工作坊式的软件开发方法,靠个人的力量编写各种小型程序;但是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那种多年来被人们沿用的手工作坊式的开发方法,已经在软件产品的质量、成本及开发时间等方面无法满足需求。   3.2 结构化生命周期法简介   结构化生命周期法是一种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把整个系统开发过程分成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进行若干活动,每项活动应用一系列标准、规范、方法和技术,完成一个或多个任务,形成符合给定规范的产品。   3.3 快速原型法简介   快速原型法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旨在缩短开发周期,提高开发效率和用户对系统的满意程度。其基本思想是在系统开发的初期,尽快构造出系统的原型,使用户能及早地运行这个系统原型,通过使用它、熟悉它,受到启发并取得经验,然后对系统的目标和功能提出更精确、具体的要求,研制人员据此逐渐修改和完善原型,使它满足用户的需求,最后完成系统的开发。该方法大大提高了系统开发效率,弥补了结构化生命周期法开发时间长的缺陷。   3.4 本系统开发方法的选择   基于以上开发方法的优劣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本系统总体上采用结构化生命周期法进行系统规则、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但在系统实施阶段采用原型法。   4. 开发平台和工具   4.1开发平台的选择   考虑到本系统的性能要求,和现有的条件,我们选择了WINDOWSXP中文版作为开发、测试和运行的平台。因为WINDOWS操作系统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操作系统,它以全新的图形界面,简单快捷的操作方式,支持多媒体功能等特点而成为软件发展的流行趋势,选用它作为开发平台,易于功能的扩展和软件升级。   4.2 开发工具的选择   针对目前世界上流行的大量软件和开发工具,经过认真分析其优缺点,结合计量器具管理系统的需要和目前的硬件环境,我们选用微软WINDOWS平台下的Visual FoxPro 6.0(简写为VF6.0)作为软件开发工具。   4.2.1 开发语言介绍   现在,市场上可以选购的应用开发产品很多,流行的也有数十种。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最为流行、使用最多、最为先进的可用作做作企业级开发工具的产品有:   Microsoft公司的Visual FoxPro   5.系统规划和分析   系统规划,应根据组织的目标和发展战略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客观规律,并考虑到组织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科学地制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战略和总体方案,合理安排系统建设的进程;它是管理信息系统(MIS)生命周期的第一个阶段,是MIS的概念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就是制定出MIS的长期发展方案,决定MIS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发展进程。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MIS的发展战略、确定组织的主要信息需求,形成MIS的总体方案、制定系统建设的资源分配计划。   5.1 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系统分析阶段的第二项活动,可行性分析能使新系统达到以最小的开发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的目的,是根据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请求,通过初步调查,对要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从技术上、经济上、资源上和管理上进行是否可行的研究分析。这是一项保证资源合理使用、避免失误和浪费的重要工作。   1、经济上的可行性。   2、技术上的可行性。   3、资源上的可行性。   4、管理上的可行性。   5.2 系统的详细调查   系统的详细调查目标是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原有系统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弄清原有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其薄弱环节,找出要解决问题的实质,确保新系统比原系统更加有效、可靠。具体内容包括:管理业务状况的调查分析、数据流程的调查分析。   详细调查之后,绘制出人事管理子系统的业务流程图,如下图:   查询要求   查询结果   用户设置 统计要求   表单维护 统计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哪些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法律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三)事故补报的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三、事故的调查(一)事故调查的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四、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环境污染事故属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环境污染事故不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经什么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第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一)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第十三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有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八)事故现场示意图;(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参与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并将不同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发布。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通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第二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上报至什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主观: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三个阶段。 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事故。 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阶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监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处理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 事故责任人 进行处理的过程。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15天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 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历史沿革

1998年6月至1999年8月,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机构编制依据中发〔1993〕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批复的煤炭工业部 “三定”方案,经煤炭工业部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陕西煤炭工业管理局与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实行国家煤炭工业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部为主,对陕西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陕西煤炭资源;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走科技兴煤、科技兴陕的道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其内设办公室、规划处、生产协调处、基本建设处、煤炭调运处、安全监察局、财务处、人事处、科技教育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处、机关党委和思想政治工作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等11个职能处(室),同时设立纪检组(监察室)和国家煤炭部统计局派驻机构审计处。人员编制125人。1999年9月,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2号、国办发〔1998〕103号文件和国家煤炭工业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119号)及国家煤炭工业局煤司办函字〔1999〕第20号文件精神,对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机构编制进行调整。其管理体制由原部、省双重领导调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其机关行政编制128名纳入省级政府行政编制管理序列。2000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4号)精神,设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是适应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河北、陕西12个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时加挂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牌子,作为过渡,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我省根据这一精神,设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但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有8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地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煤炭行业政策、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煤炭生产单位和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关系;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煤炭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掌握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陕西省财政厅监管国有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负责审查、申报煤炭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组织协调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订全省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措施,指导煤炭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协调煤炭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办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持煤炭系统社会稳定工作和其他事项。根据其主要职责,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内设行业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企事业改革处3个职能处室。其机关文书、档案、信访、机关财务、劳动、人事、干部培训和党务、政工、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分别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编制15名,局长和副局长分别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副局长交叉任职;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2002年9月,陕西省机构编制办公室根据中编办《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22号)和陕西省省委常委会2002年第23次会议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省煤炭工业局与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分离的通知》(陕编发〔2002〕56号),明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分离,分离后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为陕西省经贸委的内设机构,由陕西省经贸委进行管理。分离后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职能不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局长可按副厅级配备;原核定的局内设3个处和15名行政编制、6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维持不变。2004年6月,陕西省经贸委撤销后,陕西省人民政府既未撤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也未明确机构设置。2005年9月,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陕编办发〔2005〕100号),明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和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体制。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是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田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工作的陕西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但未进入实质组建工作。2006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9号),明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和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不再合并,组建新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正厅级建制,为主管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陕西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意见,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组织起草行业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指导市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煤炭资源开采进行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矿井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进行监管;负责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依法对煤炭资源回采率进行监管;依法对全省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负责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申报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工作;依法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煤炭铁路运输计划;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并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督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组织对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煤矿职工进行培训和督查;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动态、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市场信息与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发布;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内设5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经营资格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开采监督管理处、安全监督管理处、信息调度处。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设置。机关事业编制35名。局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厅级)。纪检组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2010年7月,根据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设立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专员3名)。现有35人,其中厅级3人,处级19人,科级13人。主要职责有:贯彻实施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煤炭企业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指导市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督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超载整治、依法取缔非法储煤场(点),参与全省煤炭产运销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煤矿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以及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春节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去考虑:1、员工安全方面,主要体现在安全操作方面;2、设备安全方面,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安全标识与设备作业指导书,3、消防方面,动火作业等,4、易燃易爆品方面,5、车间环境安全方面;每一方面都涉及很多的问题,具体视情况而定,你要详细的话肯怕就比较难了。

春节期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春节 期间,各家都要举行各种庆祝活动,这些活动大多以祭祀神佛、祭奠祖先、除旧布新、迎禧接福、祈求丰年为主要内容。这次我给大家整理了春节期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供大家阅读参考。 目录 春节期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春节小长假去哪里旅游 春节给老人长辈送什么礼物好 春节期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1、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保持心态平和,切忌分心、违章操作。 2、各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特别对上下班前后、夜班等员工生理、心理易发生波动的时段进行监督和警示, 教育 员工相互之间提醒。 3、节假日前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区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严厉查处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保持现场作业秩序,整改设备工具、环境方面的安全隐患。 4、在人员放假离开前,部门负责人应对门、窗、电、气、水、设备的开关、阀门进行检查,将应关闭的门、窗、电、气、水、设备的开关、阀门予以关闭,做好防盗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5、各部门(车间)贵重物品(如:电脑、危险化学品、重要资料等)要由专人统一检查、保管。放假期间生产车间禁止存放化学品,未使用完的化学品必须按其特性存放在化学品仓库内。 6、放假期间需要改造、维修、保养机器、设备的部门,要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场地,以便作业,同时向安全部门提交施工管理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施工部门应提醒施工方在施工完毕后清洁场地,防止遗留安全隐患。 7、放假期间需加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部门应安排管理人员值班,并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8、节后开工前,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应进行开工前安全检查,组织所属人员做好收心教育,保证 安全生产 。 <<< 春节小长假去哪里旅游 广西北海 北方天寒地冻,西北风吹得人没有一点好心情。是否在梦中,有这样一个海岛。在温暖的傍晚,毫无目的的漫步在沙滩;天高云淡,眼望湛蓝的海水,身边依偎着最爱的人,偶尔还能听到几声海鸟的歌唱,我想这就是 传说 中的幸福吧。如果你也做过这样的梦,那么,在这个春节奔向广西北海,这幻境中的一切将会成为现实。6个你不能错过的美景:银滩、涠洲岛、斜阳岛、北海老城、金海湾红树林景区、外沙岛。 云南蒙自 蒙自,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大名鼎鼎的过桥米线发源地,也是导演们最钟爱的电影拍摄地,近期大热的《芳华》、《无问西东》都取景于此。其中碧色寨车站,被评为国内最美的车站之一,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成都青城山 青城山属于都江堰景区,被评为“中国老年人最喜爱的旅游目的地”。青城山空气鲜润,非常适合老年人前往游玩。这里有老年精修养生节,在自然气息中颐养身心,体验深厚的道教和养生 文化 。带上父母一起去吧! 江苏灵山小镇·拈花湾 江南的春节,既有清新温婉的宁静,又有热闹红火的年味,尤其是坐落在太湖之畔的灵山小镇·拈花湾。拈花湾是禅意旅居度假目的地,平日的禅境悠然,搭配春节的喜庆欢乐,别有特色。拈花湾活动很丰富:15米巨型仿真篝火,添薪添福;新春版禅行,喜迎宾客;年味手作,红火赐福……带着老人孩子,一起在拈花湾里住下,兴致来了就到香月花街上闹一闹新春,累了还可以去鹿鸣谷、客栈等静静体味“禅”,闹中有静哦! 青岛 青岛素有“东方瑞士”之美誉。凡是来青岛旅游观光的中外人士,无不为青岛的浪漫海滨所感染和陶醉。带上爹妈到这里, 游泳 赶海,晒日光浴,或者去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看看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的一些展品,都不失为一种休闲度假方式。 <<< 春节给老人长辈送什么礼物好 保暖礼物 过年的时候天气太冷了,老人长辈们身体抗寒能力很差,没有一些保暖物品的辅助保暖在冬天是很难熬的,所以过年回家可以给老人长辈们带一些保暖的礼物。比如电热毯,暖水壶,保暖的衣服之类的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保温养生杯 过年老人保暖除了多穿衣以外还可以多喝热水,过年送老人们一些保温杯也是很实在,毕竟冬天哪个老人不想喝上一口暖暖的温水,送这些保温杯正是老人所需要的。除了保温杯还可以送茶杯,过年老人一般都是以喝茶为主,送一个可以保温的好茶杯也不错。 保健营养品 长辈们年龄大,身体的抵抗力也会下降,而且长辈们通常是比较节约的,对于这些他们自己是舍不得花钱买的,作为晚辈要送上我们的心意就可以为他们买上适合的补品,让他们补补身子。 <<< 春节期间生产安全注意事项相关 文章 : ★ 春节期间工厂安全注意事项 ★ 春节期间车间安全注意事项 ★ 春节期间员工安全注意事项2篇 ★ 春节期间安全注意事项 ★ 春节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 ★ 春节前安全注意事项是什么 ★ 春节放假期间安全注意事项 ★ 春节期间安全生产措施 ★ 工厂春节安全注意事项 var _hmt = _hmt || []; (function() { var hm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 "https://hm.baidu.com/hm.js?8a6b92a28ca051cd1a9f6beca8dce12e";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

受伤员工本人可以在工伤一年多后申请安监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吗?

受伤的员工本人可以在工商一年后申请安监局出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吗?应该超过一年就应该是过期了,根据情况才能给你决定。

地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地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是指地铁在生产时发生的事故。经法律分析显示:地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地铁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设备、管理组织不合理或工人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地铁设备损坏、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故,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确保安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化工生产安全标准

法律分析:1、采取"三点一线"即以现场查证;文本资料核对和实物评价考评方法;2、基础管理抽查考核人数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员的10%;3、机电设备设施根据拥有量(H)按以下比例抽样;H10,抽100%10100500H>1000 抽5%,但不少于50计分方法1、单项考评计分,按《考核评定表》,不计负分。2、总分计分按下列公式:(方括号内数据为空项分系数) 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举例:某企业各项目实得823分,空项为117分,试计总分:总=823×[1000÷(1000-117)]=823×1.13 =928.86评定标准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法律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1、采取"三点一线"即以现场查证;文本资料核对和实物评价考评方法;2、基础管理抽查考核人数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员的10%;3、机电设备设施根据拥有量(H)按以下比例抽样;H10,抽100%10100500H>1000 抽5%,但不少于50计分方法1、单项考评计分,按《考核评定表》,不计负分。2、总分计分按下列公式:(方括号内数据为空项分系数) 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举例:某企业各项目实得823分,空项为117分,试计总分:总=823×[1000÷(1000-117)]=823×1.13 =928.86评定标准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标语

安全生产,从小事做起。

企业生产安全标语

1、一人安全生产,全家欢乐无限。 2、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3、质量是安全的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4、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5、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6、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7、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8、安全警钟日日鸣,平安大道天天行。 9、生产计划预排好,物控需求精算巧。 10、生命最可贵,安全第一位。 11、用鲜血换来的教训,不要再用生命检验。 12、防护加警惕保安全,无知加大意必危险。 13、精益生产,从生产时间中节分缩秒。 14、入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 15、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16、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17、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 18、冒险是事故之苗,谨慎为安全之本。 19、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20、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 21、不懂莫逞能,事故不上门。 22、常添灯草勤加油,常敲警钟勤堵漏。 23、预防保养按时做,生产畅顺不会错。 24、安全万事兴,麻痹人财空。 25、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26、加强质量管理、建设优质工程。 27、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28、检修设备要挂牌,停电以后再接线。 29、安全成效要展现,持之以恒是关键。 30、事事及时做,一日胜三天。 31、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32、分分秒秒珍惜生命,时时刻刻重视安全。 33、广泛开展安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34、抽一块砖头倒一堵墙,松一颗螺丝断一根梁。 35、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36、身边隐患大家纠,安全生产众人管。 37、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38、与其事后痛苦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39、事前多检讨,事后少烦恼。 40、力求一次做好,争取最大效益。 41、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 42、记住山河不迷路,记住规章防事故。 43、现场施工讲文明,周围居民得安宁。 44、遵章是平安的保障,违纪是灾祸的开端。 45、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46、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 47、走平地,防摔跤;顺水船,防暗礁。 48、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 49、生命至高无尚,安全责任为天。 5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 51、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52、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53、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54、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55、高高兴兴上岗位,平平安安回到家。 56、按章操作设备,时刻注意安全。 57、产品质量无缺陷,顾客服务无抱怨。 58、漏洞不补,事故难堵。 59、品质要做好,首要高阶层的承诺与参与。 60、留住一位老顾客,比吸引五位新顾客更重要。 企业安全生产标语大全 1、 不绷紧安全的弦 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2、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3、 绿叶底下防虫害 平静之中防隐患 4、 事故隐患不除尽 等于放虎归山林 5、 安不可忘危 治不可忘乱 6、 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7、 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 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8、 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促进生产 9、 秤砣不大压千斤 安全帽小救人命 10、 入海之前先探风 上岗之前先练功 11、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 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12、 沾沾自喜事故来 时时警惕安全在 13、 见火不救火烧身 有章不循祸缠身 14、 遵章是安全的先导 违章是事故的预兆 15、 安全为了生产 生产必须安全 16、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17、 宁可千日不松无事 不可一日不防酿祸 18、 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无知加大意必危险 19、 镜子不擦试不明 事故不分析不清 20、 筑起堤坝洪水挡 练就技能事故防 21、 安全保健康 千金及不上 22、 安全来自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23、 疏忽一时 痛苦一世 24、 抓基础从小处着眼 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25、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 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26、 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27、 思想走了神 事故瞬间生 28、 安全勤劳 生活美好 29、 只有防而不实 没有防不胜防 30、 管理基础打得牢 安全大厦层层高 31、 遵章守纪光荣 违章违纪可耻 32、 抽一块砖头倒一堵墙 松一颗螺丝断一根梁 33、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34、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 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35、 不怕千日紧 只怕一时松 36、 重视安全硕果来 忽视安全遭祸害 37、 落实一项措施 胜过十句口号 38、 寒霜偏打无根草 事故专找懒惰人 39、 出门带伞防天雨 上岗遵章防事故 40、 灾害常生于疏忽 祸患多起于细末 41、 毛毛细雨湿衣裳 小事不防上大当 42、 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 43、 小洞不补 大洞吃苦 44、 违章违纪不狠抓 害人害己害国家 45、 绳子断在细处 事故出在松处 46、 气泄于针孔 祸始于违章 47、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 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48、 严格要求安全在 松松垮垮事故来 49、 传播安全文化 宣传安全知识 50、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51、 你对违章讲人情 事故对你不留情 52、 遵章是幸福的保障 违纪是灾祸的开端 53、 小心无大错 粗心铸大过 54、 想要无事故 须下苦功夫 55、 幸福是棵树 安全是沃土 56、 宁绕百丈远 不冒一步险 57、 万千产品堆成山 一星火源毁于旦 58、 船到江心补漏迟 事故临头后悔晚 59、 走平地,防摔跤;顺水船,防暗礁 60、 安全不离口 规章不离手 61、 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62、 安全靠规章 严守不能忘 63、 无事勤提防 遇事稳如山 64、 事故不难防 重在守规章 65、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 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66、 与其事后痛苦流涕 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67、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68、 人人讲安全 家家保平安 69、 安全是朵幸福花 合家浇灌美如画 70、 好钢靠锻打 安全要严抓 71、 安全措施订得细 事故预防有保证 72、 群策群力科学管理 戒骄戒躁杜绝事故 73、 时时注意安全 处处预防事故 74、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 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75、 高高兴兴上班 平平安安回家 76、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77、 思想松一松 事故攻一攻 78、 安全来于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79、 治病要早 除患要细 80、 人人讲安全 安全为人人 81、 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 智者用教训避免事故 82、 绊人的桩不在高 违章的事不在小 83、 杂草不除禾苗不壮 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84、 只有麻痹吃亏 没有警惕上当 85、 小虫蛀大梁 隐患酿事端 86、 安全人人抓 幸福千万家 87、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 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88、 庄稼离不开阳光 安全少不了规章 89、 安全生产 重在预防 90、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 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91、 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 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 92、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93、 常添灯草勤加油 常敲警钟勤堵漏 94、 只有大意吃亏 没有小心上当 95、 熟水性,好划船;学本领,保安全 96、 求快不求好 事故常来找 97、 质量是安全基础 安全为生产前提 98、 安全是增产的细胞 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99、 安全花开把春报 生产效益节节高 100、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01、 居安思危 常备不懈 102、 制度不全 事故难免 103、 一人违章 众人遭殃 104、 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105、 疾病从口入 事故由松出 106、 事故教训是镜子 安全经验是明灯 107、 抓好安全生产 促进经济发展 108、 劳动创造财富 安全带来幸福 109、 记住山河不迷路 记住规章防事故 110、 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 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11、 不懂莫逞能 事故不上门 112、 安全知识 让你化险为夷 113、 漏洞不补 事故难堵 114、 病魔乘体虚而入 灾祸因麻痹而生 115、 快刀不磨会生锈 安全不抓出纰漏 116、 骄傲源于浅薄 鲁莽出自无知 企业安全生产警句 企业安全生产警句 1、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3、安全帽必须戴,防止坠物掉下来 4、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6、安全带是个宝,高空保险不能少。 7、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8、安全出产量,安全出质量,安全出成果,安全出效益。 9、安全舒适长寿是当代人民的追求。重视安全关心安全为安全献力。 10、最大的节约是安全最大的浪费是事故;最大的隐患是麻痹最大的祸根是失职。 1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义务和职责。 12、注意机械伤害,提防行车伤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生产。 13、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触电事故。 14、执行劳动安全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15、要我安全不如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才会保我安全。 16、严是爱,松是害,疏忽大意事故来。严是爱,松是害,保障安全利三代。 17、严是爱,松是害,发生事故坑三代。 18、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 19、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20、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21、品质在良心,良心看人心。 22、加强劳动人员保护工作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企业的头等大事。 23、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4、关天,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防灾防损。力保安全,促进安全。 25、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6、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27、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28、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29、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0、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大家查,才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口号 1、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2、亡羊补牢虽不晚、何不防患于未然。 3、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5、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6、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7、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8、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9、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 10、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11、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12、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13、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14、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5、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16、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7、规程是安全工作的生命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灵魂。 18、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19、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20、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21、生活幸福来自安全、人生快乐首当平安。 22、企业要发展、安全是保障。 23、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24、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25、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26、以安全之浆、撑发展之舟。 27、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28、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29、祸在一时、防在平时。 30、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31、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2、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33、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34、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35、事故为家庭导演悲剧、安全为生活谱写欢歌。 36、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37、生命无价、平安是福。 38、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39、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40、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41、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42、事故与侥幸相伴、平安与谨慎相随。 43、晴带雨伞饱带粮、事故未出宜先防。 44、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45、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

矿山生产安全制度是什么?

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3、<<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监测制度>>4、〈〈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办法〉〉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5、〈〈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6、〈〈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规定〉〉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8、〈〈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9、〈〈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10、〈〈收集并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健康事项的制度〉〉11、〈〈员工代表的职责〉〉12、〈〈文件与资料的识别与控制制度〉〉13、〈〈安全记录控制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1—25)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7、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8、危险物品和物料管理制度,19、职业危害预防制度,20、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21、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2、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23、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2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6、《安全会议制度》27、《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28、〈〈内部沟通制度与外部联系的制度〉〉29、〈〈合理化建议制度〉〉30、〈〈标准化管理评审制度〉〉31、《安全认可与奖励制度》32、〈〈工余安全管理制度〉〉4.风险管理3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34、《风险评价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35、《风险评价任务观察制度》36、《强制性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37、《员工安全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38、〈〈培训需求识别制度〉〉6.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39、〈〈设计管理制度〉〉40、〈〈采矿工艺管理制度〉〉41、《(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42、〈〈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43、〈〈排土系统管理制度〉〉44、〈〈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45、〈〈防灭火管理制度〉〉46、《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7、〈〈变化管理制度 〉〉7、设施设备安全管理4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49、〈〈设备设施维护制度〉〉50、《特种设备检验制度》51、〈〈设备异常情况报告制度〉〉52、〈〈设备风险评价与控制管理制度〉〉8.作业现场安全管理53、〈〈作业环境管理制度〉〉54、《紧急撤离管理制度》(地下)55、《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地下)56、《采空区管理制度》(地下)57、《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地下)58、《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地下)59、《照明管理制度》60、〈〈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61、《(凿岩)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2、〈〈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63、〈〈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露天)64、《(提升)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5、〈〈排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6、〈〈交接班管理制度〉〉67、〈〈边坡安全管理制度〉〉(露天)68、《通风管理制度》(地下)69、《出矿管理制度》(地下)70、《支护管理制度》(地下)7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职业卫生管理7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3、〈〈职业危害的控制制度〉〉74、〈〈职业危害监测制度〉〉75、〈〈人机工效管理制度〉〉10.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7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投入管理制度〉〉77、〈〈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制度〉〉78、《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11.检 查79、〈〈安全检查制度〉〉80、〈〈巡回安全检查制度〉〉81、〈〈例行检查制度〉〉82、〈〈专业检查制度〉〉83、〈〈综合检查制度〉〉84、〈〈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85、《隐患整改制度》12.应急管理86、〈〈应急预案责任人员职责〉〉87、〈〈应急准备及响应制度〉〉88、〈〈应急计划管理制度〉〉89、〈〈应急保障管理制度〉〉90、〈〈 应急评审与改进制度〉〉1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91、〈〈事故、事件的回顾规定〉〉92、〈〈事故事件报告制度〉〉93、〈〈事故事件调查制度〉〉9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制度〉〉14.绩效测量与评价95、〈〈安全绩效监测制度〉〉96、〈〈标准化系统内部评价制度〉〉97、〈〈外部评价制度〉〉

煤矿企业至少每几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

【法律分析】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法律依据】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实施意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实施安全公开承诺,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组织研究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每年不少于1次向日常直接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由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什么叫非生产安全事故

什么叫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惩罚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判断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法律主观: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事故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罚

法律主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客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事故。

【答案】:C2021版教材P241 /2020版教材P239页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题描述死亡3人,应为较大类型的事故,故C项正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

【答案】:D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故选D正确。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一级事故:一级事故是最重大的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1亿以上;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需要持续治理时间较长。一级事故通常对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全面调动应急资源和开展紧急救援。二级事故:二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30-99人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1亿元;3.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需要一定时间治理。二级事故对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冲击,应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化。三级事故:三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10-29人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3.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需要及时治理。三级事故对企业生产和安全生产秩序产生一定影响,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四级事故:四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下;3.对环境造成局部污染,需要及时处理。四级事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损失,需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防范。防范生产事故的方法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在工作场所设置合适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包括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禁止通行区域等。这些标志可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引导他们正确行动。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确保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维护。避免使用老化、损坏或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防止设备故障或材料泄漏等事故发生。

案例分析28: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案

某地一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0多名并下作业的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一天多,该矿矿长才将情况报告给分管矿业的副县长,并请求县里不要再往上报。副县长说:“这事不要再向别人报告。”尔后,副县长和县长商量,深感责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该矿被查封,县里的财政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经和其他县领导商量,决定将事故瞒报。副县长还要求矿长一定要“把内部稳住”,并授意对死者家属可以多给补偿,以封住他们的嘴。   此后,县里主要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封锁消息,应付检查。同时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一口咬定“只是发生了透水事故,但没有死人”。由于县政府不报告事故并严密封锁消息,这起事故被隐瞒达半月之久,后来由于新闻单位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经过艰难采访,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过三个月的事故调查,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查,这是一起因非法采挖、以采代探、违章爆破引发透水的特大责任事故。   分析事故性质。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本案中,县政府有关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为了逃避责任(事后查明他们与矿主非法勾结,收受贿赂),与矿主串通一气,共谋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并采取措施封锁消息,致使事故被隐瞒长达半月之久,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该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必须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主观: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判断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哪个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衍生问题:公司安全事故类别分为哪四类?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在企业生产活动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使人体组织突然受到损伤或使部分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含一个工作日)。2.火灾事故: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凡发生着火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产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警事故。3.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爆炸,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人员受到伤亡以及造成停产等,称为爆炸事故。4.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做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假冒、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如何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工作?

1、生产安全: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2、消防安全: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必须遵章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发现隐患、保护自己、保护企业的能力。3、交通安全:在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的过程中,对于车辆的处罚做到严格执行,对车辆监管到位,抓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预防预控工作。4、职业卫生: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这个概念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

基层党组织在生产安全中如何抓好思想教育当好鼓号手

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水电企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职工队伍稳定,进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持续发展,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应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在实践中我们感到,要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动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了解并掌握好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保证职工队伍稳定的基本前提。职工思想认识问题复杂多变,形式、程度也各不相同,有来自社会方面、企业方面的,也有来自家庭方面和个人方面的。对职工的思想认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熟视无睹,任其发展,有时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把握职工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分析和化解矛盾工作。 要及时了解并掌握好职工思想动态,各级领导、企业思想工作者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真正铺下身子,沉到一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认真倾听职工的呼声,及时、准确地摸清职工的思想脉搏,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要做到头脑清醒, 冷静观察,见微知著,切实掌握职工思想的第一手资料,了解第一手情况。同时,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和信息上报制度,准确把握职工的所思所想,特别是对一些重点职工,更要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发现苗头性的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从职工关心的、现实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抓住本质,研究情况,采取对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职工的心坎里去。 紧水滩电厂近几年在确保主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向外拓展市场,职工遍布在云南、贵州、重庆、福建、江苏、江西等多个省市区。由于人员的相对分散,在发现和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为此,我们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做到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组织就建设到哪里, 思想工作做到哪里,使党的工作始终和生产工作同步,充分发挥支部做思想工作的优势和作用。二是实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仅要掌握八小时以内职工的各种情况,还要扩展到八小时以外。既要了解职工上班想什么、干什么,又要了解职工下班后想什么、做什么、需求什么,确保小范围职工思想稳定,进而保证全厂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各支部书记随时听取职工的反映,不定期地深入到各项目部去了解情况,为职工解疑释惑,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引导工作,以纠正一些信心上动摇、心态上失衡、情绪上波动等问题,从而振奋精神,努力工作。去年一位职工因夫妻双方均在外地上班,家里因小孩问题与邻居发生 矛盾,她自己又爱莫能助,上班情绪低落,部门经理了解情况后在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及时向厂部反馈情况,厂领导两次亲自上门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为其消除了顾虑。三是厂部制定了《厂领导现场值班制》,厂领导每周轮流下现场值班,听取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是利用每月召开的政工例会,听取支部汇报,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对职工中普通存在的思想动态、思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涉及到政策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提交厂党委。对于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化解思想上的疑惑,避免职工发生误解、产生消极情绪和影响。多年来,企业职工队伍始终保持了稳定。 二、关心职工,最大可能维护解决好职工的利益和合理需求 关心职工是企业坚持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稳定职工思想的最有效手段。近几年,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职工中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的或许仅仅一点小事,但如果处理不当,也会直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此,我们要从各方面关心职工,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相结合,做到以理服人、以行带人、以实帮人。 一是在政治上、精神上关心职工的进步和成长,充分尊重职工,信任职工。工作上我们要予以关怀、培养、支持,充分发挥每一位职工的特长和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价值。工作中我们以工作成绩作为 衡量标准,从而使职工的潜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学历不高但实际工作突出的优秀职工,通过评定一样选拔为专家能手,赋予他们更多的工作职责,使其获得职业上的成就感。对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制定政策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让他们体会到政治上的关心,这对他们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如可以让他们外出休假等。二是切实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在工作中认真倾听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的需求,关心职工的疾苦,在帮助职工解决问题中,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把实事办好,把职工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用“爱心”感染职工,为职工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企业氛围。从而激励职工、凝聚职工、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献力量。 紧水滩电厂非常重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给予职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关心。尤其是厂党委在去年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努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重点落实、解决查找出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影响发展、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干部群众切身感受到教育活动带来的实际变化。如在生产现场配齐相应的生活娱乐设施,如针对集体工、护卫队员(经警)工资福利待遇偏低、队伍思想不稳定问题,厂部研究后及时给予了调整提高待遇,受到职工的交口称赞。厂工会积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好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励职工的作用;厂团委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大学生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和照 顾,逢年过节必与厂领导一起去看望他们,与他们谈心交心,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温暖,稳定人心。事实证明:企业越是关心职工、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职工越会把企业的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就会对企业产生出一种强烈的归属感、认同感,从而更加激发出职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创新方法,营造和谐稳定的思想氛围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企业工作中心,与时俱进,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较以往相比,当前我们水电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所处的背景、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在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就要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内涵,赋予其新的方式方法,加强宣传教育,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切合实际、贴近生活,更富成效。 做好思想工作,必须坚持动态管理。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职工的思想认识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要根据企业发展形势、职工所处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以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思想作指导,做到因势利导,因人施教,动态管理,不超越现实,切实增强思想工作的有效性的针对性。 做好思想工作,必须讲究方式方法。职工思想不稳定,既有职工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的原因,更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原因。为 此,企业思想工作者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做思想工作的本领和水平。不能从主观到主观,凭想象作判断、作结论,更不能有生硬的态度,否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可能产生逆反和排斥的情绪,使本来就不稳定的思想更加不稳定,还可能被激化,上升矛盾。在做思想工作过程中我们要满腔热情,采用沟通和对话的方式,真正把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作为教育人、培养人的过程,使职工摆正心态,平衡心理、稳定思想。 做好思想工作,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主题鲜明的教育活动,加强维护稳定大局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职工思想受熏陶,帮助职工认清形势,增强大局意识,达到“稳定民心”的效果。通过宣传教育,将职工的个人目标、价值观与企业目标、价值观统一起来,形成目标同向,凝力聚力,自觉维护企业安全发展的稳定局面。在抓好舆论宣传中,我们要运用好载体,发挥企业内部报纸、内部网站的主导作用,在生产现场办好宣传栏、橱窗等,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形成思想政治工作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的格局。 四、加快发展,以发展促进职工思想稳定 在关心职工、做好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不论改革如何推进,不管形势如何变换,企业稳定都离不开企业的快速、持续发展。企业中因利益格局调整出现的诸多矛盾,依靠简单的说教难以奏效,必须依靠企业的发展来解决。只有企业发展 了,才能够让职工对企业的未来充满信心,才能够让职工看到光明前途,才能够让职工看到自己的发展空间,设计自己满意的职业生涯,由此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激情、最终实现职工队伍的稳定。实践已经证明,哪个企业发展得快,职工利益得到了保证,哪个企业的职工队伍就稳定,企业就充满生机与活力。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离不开发展的有力支撑。 老水电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人员相对较多,要保持职工收入不下降、工作、生活条件不降低,必须通过加快发展、强化管理,实施走出去战略,保持企业良好的效益来实现。紧水滩电厂经过多年的打拼,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主业与多经的协调发展。在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为吸纳企业的分流人员创造了有利条件,保持了这些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我们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真正做到抓发展与抓思想政治工作“两手硬、两手都要硬”。 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让职工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充分依靠职工的力量,推动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实施的有效性。在一项决策出台前后,要通过多方渠道,向职工讲清重要性和必要性,帮助他们认清大局以获得理解和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职工思想不应企业改革而出现大的变动,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总之,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是企业应尽的职责。只要我们坚持实践, 群策群力,多管齐下,我们就一定能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扩展资料1.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火灾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4、农机事故5、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2.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

时间乘着年轮循序往前,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后,我们在不断的成长中得到了更多的进步,该好好写一份 工作 总结 ,分析一下过去这段时间的工作了。以下是我整理的企业 安全生产 安全隐患自查 报告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1 20__年度德阳逢春堂制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近期在全国各地安生生产发生的重大事故,给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公司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检查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宣传 教育 和培训情况、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具体自查内容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我公司成立了由公司董事长黎勇同志任组长,公司经理刘奎忠同志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自查领导小组。并对 实施方案 进行充分、认真的研究,确保自查的真实性,确保对公司负责。实施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决定解决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整治工作。对全公司各个危险源,对药品生产、检验、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 二、检查重点: 1. 库房:存储原辅料和成品的环境; 2. 质量部:对化学药品的存放和可能混淆的药品,应分区保存;对危险化学试剂,应加强监控、管理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3. 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按GMP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操作,规范管理。 4. 办公楼:负责认真排查厂区的用电线路,消防水管,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 三、检查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自查和隐患的排查,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 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全面执行医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生产水平;健全各项安全 规章制度 和要求,查找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基础设施,技术指标,环境情况,防控手段等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如下: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负责人与安全负责人签订 责任书 ,安全负责人与实施人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GMP规范要求,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措施。在生产、检验、存储的环节需配置报警器和灭火器材,对设备的重点部位必须有防静电,防爆装置。 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环节要进行监控和应急,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档案。对易燃的原辅料和包材要有记录。 四、安全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存档工作完整,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考核效果较好,各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各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职工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五、继续加大宣教教育力度,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公司根据上级领导的整体安排,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形式,宣传和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丰富宣传活动形式,通过组织职工进行 安全知识 教育,参加消防安全演练,并利用宣传栏、横幅、 标语 等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安全法规。使广大员工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警示牌、宣传栏、标语等)使员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培养员工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技能,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六、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 设备、管道、安全防护装置及平台、爬梯、护栏、支架等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齐全有效。设备、管道表面清洁,无破损、裂痕,无跑冒滴漏现象,各种阀门、仪表正常。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防用品。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对易发生事故的电气设备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电工人员作业时能够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时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所有高压危险场所,都设置了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非电工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配电房或电气设备护栏内、严禁私拉乱挂、严禁靠近高压危险场所。 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漏洞隐患是否纠正。 七、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为防止突发事故的产生,公司每年针对部门员工进行至少1次突发事故预案的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针对公司生产的特殊性,模拟了突发火灾消防演练。在演练上着重考察了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对突发事件的排查处理及人员自我防护措施等情况。通过实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使员工清楚认识到了安全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增强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理及实地救援的技能。 我公司经安全生产工作自查,并没有发现大的安全隐患,但我们绝不会掉以轻心,还将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 春节 期间无任何事故发生。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2 按照《关于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整改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公司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二、细化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师、团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以监管工作为重点,严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办法得当 1.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 文化 建设,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努力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3开展了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车间存在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并将隐患排查以及整改情况备案存档;各车间和安全责任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整改 一、不得使用自制挂钩。 二、不得乱接乱焊挂钩(主要一楼大门和柱子上)。 三、车间二楼扶梯有部分变形。 四、打木片的电动机尼龙棒应更换。 五、精整区杂乱,硅袋应摆放至机修车间,每日定量领取使用。 六、配电箱上堆放杂物。 七、出炉人与未佩戴护目镜、工作服、面罩。 五、针对以上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督促车间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做出以下几点: 一、把硅袋放入机修车间,每日领取使用。确保精整区域不杂乱。 二、打木材的电动机的尼龙棒、车间扶梯让机修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更换。 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电工操作,并定期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 四、车间配电室的电路需电工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电路的整齐。 五、车间二楼配电柜需更换,并上锁。 六、加强出炉人员佩戴护目镜、穿工作服、戴面罩的重要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严禁车间内乱焊乱挂,确保车间的规范。 在这次“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自查自纠下,我公司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排除,车间也根据所提的整改意见迅速进行整改,整个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3 根据区委、区政府、南宁街道办事处对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金牛社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实现了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现将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自检自查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 为认真贯彻南宁街道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和要求,金牛社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南宁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做好各项工作部署 按照南宁街道全年安全工作专项目标的要求,社区每月定 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分析研究当前社区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对安全事故进行通报,并根据具体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解决方案并立即贯彻实施。 (三)加强资料信息报送、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金牛社区在日常及重大节假日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及时反应突发事件情况。在安全生产检查、复查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上报安全工作报表,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资料信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__年4月,社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 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存储、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可能进行非法生产、存储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烟花爆竹经营户的许可条件和存放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旅社 115 家,查出隐患 39 家,现场整改36家,限期整改 3 家,娱乐场所 39 家,查出隐患 25 家,限期整改 3 家,餐饮 35 家,查出隐患 9 家,限期整改 2 家,客运站 2 家,查出隐患 2 家,限期整改2家,汽修厂6家,查出隐患 2家,限期整改 1家,铁件、木材加工 2 家,查出隐患 1家,停业整改1家,易燃易爆11家,查出隐患7家,当场整改5家,限期整改 2家,施工现场 4户,查出隐患 3家,限期整改1家,加油站4家,无隐患。 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了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使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有力地保障了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经济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4 根据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鱼安字[20__]8号文件精神,社区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策划了"五一"长假及5月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使安全生产活动顺利开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一、4月12日社区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由主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黄由同志宣讲鱼峰区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强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防火 安全责任书 》的重大意义,并作了具体部署;社区主任高景富、五里亭街道办事处主抓安全工作的蒋宏也分别在会上讲话,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会后,辖区所属八家生产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于4月24日将签好的责任书交到社区汇总转街道办事处。 二、4月25日,在社区召开的18家驻区单位和区栋长参加的,有关计划生育、安全检查、爱国卫生工作的联席会议上,社区副主任黄由再次宣读鱼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鱼安字[]8号"文以及社区"五一"节和5月份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计划 安排,并颁发了有关文件及资料,进一步引起了与会单位和人员的高度重视。 三、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了两次大检查。 1、4月30日,社区主任高景富亲自带一个检查小组对辖区8家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作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叫企业整改;社区副主任文琴英与社区党委副书记李_分别带领一个检查小组对生活区进行卫生、防火安全大检查,对环境卫生问题和消防隐患,提出立即整改的要求。 2、5月19日,由副主任黄由组成3人检查组,再次对辖区生产企业进行例行安全检查,针对社区5月份工作计划安排的内容逐一检查落实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即要求限期整改。 四、按照鱼峰区安委会5月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内容,辖区所属单位领导都能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形成例行制度。在5月份整个大检查活动过程中做得比较突出的专项内容有: 1、五菱柳机在"五一"节前对生活区的主要机动车干道上标划了交通行驶路线标志,对机动车与行人安全警示起了重大作用。 2、24中校门前的行车主干道,学校采取了每日早、中、晚三次在行车主干道摆放安全标示杆,控制机动车辆慢速避让或通过,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心园幼托中心建立了防火灾、防食物中毒、防劫持等应急预案,并于"五一"节前作了一次有教育意义的火灾、防空及逃生大演练(拍有录像资料)。 4、半轴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威罗动力有限责任公司、益通泡沫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三单位专门出版了安全生产板报,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5、益通泡沫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5月份安全大检查活动中,从组织到责任落实、现场实施等做了详细的计划部署,使整个活动做到善始善终,很有特色。 6、柳机厂对122名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进行了专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签订了《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8家生产企业,都按要求写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五、对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单位领导非常重视,使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当然也有个别单位对安全大检查工作抓得不够紧,安全思想意识绷得不够紧的现象,今后仍需继续开展安全思想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5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星吐____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自查工作,结合项目本身实际情况,对项目部、拌合站以及各施工队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与自查,对于存在的不稳定安全隐患进行了排除,具体情况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排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局面,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项目部成立了以安全办为主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_副组长:___成员:___ 三、排查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人进行 安全教育 ,对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情况汇总,并通知各个班组整改。 (二)、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 (三)、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监督,确保整改不走过场,对新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 四、排查内容 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地进行全面排查,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和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的特点进行,做到实体与行为统一,既查找现场的实体安全隐患,又指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重点排查: 1.安全行为方面: (1)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证情况和安全责任的考核落实情况; (2)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加强 消防安全知识 的宣传普及和业余消防队的建设情况;每天指定人员对现场消防情况进行巡查,并记录。 (3)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 (4)加强安全与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5)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6)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等监督检查。 2.现场实体方面 检查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地食堂、职工宿舍、材料、设备仓库等重点场所的环境条件、消防设施的配备与使用管理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责任人及消防措施是否落实等。(教师继续教育总结) (2)施工机械车辆的安全状况。 主要依照执行办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与登记备案情况,其中包括: 对施工机械车辆的技术参数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对执行施工机械车辆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施工机械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 对施工机械车辆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3)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与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三宝”防护产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配备与使用情况。 (5)临时用电的安全状况安全生产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临时用电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施工现场前一段时期开展“安全生产月”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检查结果 (一)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果断处置,发现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整改 通知书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进行停工处理,并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二)在排查过程中,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 (三)对安全隐患要发现一处,限时整改一处,复查验收一处;同时,根据“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同时,我们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此次安全隐患自查和迎检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逐条做到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资金、整治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排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位,自查结果和工作情况要做好记录,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结5篇 作文 。 (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尽职尽责、扎实有效者将予以通报嘉奖,对漏查、瞒报和整治不彻底的,特别是对由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疏漏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填写及时上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并将安全隐患的督办工作情况及隐患整改报告做好存档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6 为认真贯彻交通局《“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全面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公司做了大量面细致的工作。 一是加强旅客运输安全整治工作,在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公司集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的营运客车进行了集中检查,对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的10余台车进行马上停运,立即检修的措施,加强路检路查工作。上路检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对发现超速的3台车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车辆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二是加强了对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司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期间对厂区、车库、门市房、长途客运站等场所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检查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切实提高了公司防御火灾的能力。 三是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公司部门多、车辆和司乘人员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的情况,公司连续召开了2次安全会议,对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贯彻落实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精神及要求,并要求职工积极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大大提高也司乘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为职工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公司借专项治理活动之际进行声搪浩大的宣传活动,张贴标语,并悬挂警示条幅等,以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使其从中受到启迪。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进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公司积极开展了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大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使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企业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自查报告7 根据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乡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2月初开始,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重视,严密部署 乡安委会《通知》下发后,乡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要求乡安检办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正确认清当前我乡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市、区部署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小组,制定了《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检办联合工商所、派出所等乡直有关部门,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对于需投入较大资金的重大隐患则采用预警机制,列出整改计划和资金计划,报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整改方案。 二、精心组织,认真开展 为更好的搞好这次活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小组专门开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在会上领导发表了对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讲话,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形势任务,号召行动小组成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全乡范围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高潮。在此次活动中,全乡共排查企业30多家, 发现各类隐患35个, 下达整改指令书35份,责令限期整改企业2家,责令整改隐患35项,整改完成率98%。 三、定期复查,巩固成果 通过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开展,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对企业、对社会、对国家的重大意义。安全工作是一项利国、利企、利民的大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安全投入及隐患治理力度,定期到相关企业或单位复查,巩固已有的安全成果。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绷紧安全弦,坚持经常性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把安全生产当成一项重要事业来抓,在辖区内部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教育,优化生产工艺,全方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早日实现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确保安全生产,为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乡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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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工作?

归根结底这几种安全都是包含在这个安全的范围之内,所以说想要做好的话,就需要对整个工作环境,包括个人的规划安全有一个比较好的防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做好哪些工作

法律主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根据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什么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法律主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火灾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很怀疑楼主的用意。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下面有我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建筑工地受伤一年多了还可以要求安监局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吗

不是所有的工伤事故都需要报告安监局,而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才需要报告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改善措施?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

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条例。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提供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u2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什么公布

法律主观:应急救援预案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法律客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6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什么公布

法律主观:应急救援预案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法律客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6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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