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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第十五条 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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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试题答案的话,我觉得可以去电大题酷小程序找一下的,这是最近刚出不久的搜题小程序吧,感觉搜题搜答案还行,基本上都能搜到的,希望能够帮到你~~~()是指在对市场需要量进行预测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地进行生产,产品有一定的库存。选择一项:A.订货生产方式B.存货生产方式C.大量生产D.成批生产 正确答案是:存货生产方式文具、玩具的生产属于那种生产类型()选择一项:A.连续生产B.间断生产C.大量生产D.单件小批生产 正确答案是:大量生产轻工机械厂的生产属于那种生产类型()选择一项:A.连续生产B.间断生产C.大量生产D.单件小批生产 正确答案是:连续生产生产产品的品种较多,每个品种的产品较小指的是以下那种生产方式()。选择一项:A.订货生产方式B.存货生产方式C.大量生产D.成批生产 正确答案是:大量生产重复生产类型往往使用()来计算原材料的使用。选择一项:A.倒冲法B.平均法C.实际值法D.利润最大化法 正确答案是:倒冲法服务企业选址决策的目标是()。选择一项:A.追求成本最小化B.与竞争对手的距离最近C.实现物料运输距离最短D.实现销售收入最大化 正确答案是:实现销售收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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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中国区域发展主要有以下五大发展战略:区域梯度发展战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此外,为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区域发展政策。具体来说主要有4项:区域发展先行先试政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优惠政策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政策和跨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未来,中国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政策有以下4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改革的问题。区域政策精准化、精细化的问题,区域发展政策的协调问题,区域发展中出现新的分化差距问题。近年来,国家大力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创新发展,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与此同时,国家对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成为最重要的宏观调控之一,区域政策也成为最重要的国家发展政策之一。主体功能区战略将国土空间按开发方式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种类型,对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空间开发、产业布局、人口集聚、生态环保、财政和投资等政策。中国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取得丁重要进展,推动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深入实施什么什么什么什么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这些战略的实施旨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可以回答问题: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以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之一。具体内容为: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扶持机制,逐步扭转区域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形成东中西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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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与应有之义。大力挖掘和培育国内市场潜力。国内大市场优势是国内大循环高效运行的基础。因为只有通过形成更高水平、动态平衡的国内市场,利用统一大市场优势,充分发挥内需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才能增强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机遇与挑战:分析我国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时,首先谈到的就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卡点瓶颈,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为此,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对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战略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大论断,有力促进了新时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为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此,要“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体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体,也是国家真正创造财富的经济形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并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作出了系统安排。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等。持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让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果实惠及更多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至关重要。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深入实施什么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与应有之义。实施依据根据二十大报告的要求,通过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必将形成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不是要求各地区实现发展模式和发展水平的整齐划一,而是应在符合各地区实际的情况下,通过发展谋求各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动态平衡,在突出地区优势的基础上促进各地区发展水平的相对平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遵循区域经济发展规律,不断调整完善区域规划与政策,既要避免各类要素、资源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平均主义,更要杜绝产业结构雷同和发展模式照搬的现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不仅要考虑本地资源禀赋等内部条件,更要兼顾自身在整体发展格局中的定位,优势区域应当进一步提升集聚效率、增强创新发展动力、壮大规模经济效应;非优势地区要加快弥补薄弱环节,增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功能。在各地区均按照其实际条件与功能定位形成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强化彼此间的协作联系,以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带动区域协调发展,形成主体功能明确、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什么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与应有之义。实施依据根据二十大报告的要求,通过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必将形成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不是要求各地区实现发展模式和发展水平的整齐划一,而是应在符合各地区实际的情况下,通过发展谋求各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动态平衡,在突出地区优势的基础上促进各地区发展水平的相对平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遵循区域经济发展规律,不断调整完善区域规划与政策,既要避免各类要素、资源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平均主义,更要杜绝产业结构雷同和发展模式照搬的现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不仅要考虑本地资源禀赋等内部条件,更要兼顾自身在整体发展格局中的定位,优势区域应当进一步提升集聚效率、增强创新发展动力、壮大规模经济效应;非优势地区要加快弥补薄弱环节,增强在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等方面的功能。在各地区均按照其实际条件与功能定位形成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强化彼此间的协作联系,以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带动区域协调发展,形成主体功能明确、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哪些

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安全事故一般分为: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什么是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什么是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 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如何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对重要危险岗位加强监督,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高处作业、起重、受限空间、消防等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执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置、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执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感测器,人为造成甲烷感测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资料进行修改、删除、遮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割槽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定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区域性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型别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装置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座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置、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装置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装置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 *** 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专案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装置、提升运输装置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定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执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感测器设定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定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定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座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定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置、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装置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装置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专案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专案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为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以“493号令”为主要内容的研讨活动层出不穷,目的只有一个,制仃完善可行的地方行政法规。前不久,笔者有幸参加了某市的一个研讨活动,与会者大部分为区县级的安监局领导,他们有着丰富的一线执法经验与感受,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笔者增长了不少见识,也引发了些许思考。会上,大家提出了一些敏感的也是现实的问题,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或是交通事故,算不算生产安全事故?这里还分得很细,第一种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不当行为或装置不安全而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火灾、交通事故;第二种情况,由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火灾、交通事故;第三种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不当行为或装置不安全而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非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火灾、交通事故;第四种情况,由非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引发的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非......(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处理,但有些事故很难确定它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因为只有事故的定性正确,才会给事故的处理带来方便.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就不用安监部门立案调查,更不用说进行事故追究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装置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一次事故中死亡几人的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率 计算方法: 生产安全事故总的死亡人数除以当年的GDP总量(单位:亿元)。 来源:博安网

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生产要素的质量以及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来扩大生产的规模的再生产是()。

【答案】:C本题考查社会主义再生产的特点。内涵的扩大再生产是指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生产要素的质量以及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效率来扩大生产。C选项正确。外延的扩大再生产是指单纯依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数量以及扩大生产场所来扩大生产规模。D选项错误。简单再生产是指生产规模不变的再生产。简单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扩大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A选项错误。扩大再生产是指因生产要素数量的增加和生产场所的扩大,或者生产要素质量的改善和使用效率的提高,使生产在扩大的规模上进行的再生产。扩大再生产以简单再生产为基础和起点,是简单再生产的继续和发展。B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判断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28: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案

某地一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0多名并下作业的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一天多,该矿矿长才将情况报告给分管矿业的副县长,并请求县里不要再往上报。副县长说:“这事不要再向别人报告。”尔后,副县长和县长商量,深感责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该矿被查封,县里的财政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经和其他县领导商量,决定将事故瞒报。副县长还要求矿长一定要“把内部稳住”,并授意对死者家属可以多给补偿,以封住他们的嘴。   此后,县里主要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封锁消息,应付检查。同时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一口咬定“只是发生了透水事故,但没有死人”。由于县政府不报告事故并严密封锁消息,这起事故被隐瞒达半月之久,后来由于新闻单位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经过艰难采访,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过三个月的事故调查,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查,这是一起因非法采挖、以采代探、违章爆破引发透水的特大责任事故。   分析事故性质。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本案中,县政府有关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为了逃避责任(事后查明他们与矿主非法勾结,收受贿赂),与矿主串通一气,共谋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并采取措施封锁消息,致使事故被隐瞒长达半月之久,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该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必须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主观: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客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判断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衍生问题:公司安全事故类别分为哪四类?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在企业生产活动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使人体组织突然受到损伤或使部分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含一个工作日)。2.火灾事故: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凡发生着火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但抢救及时,未造成财产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警事故。3.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爆炸,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人员受到伤亡以及造成停产等,称为爆炸事故。4.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做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产品假冒、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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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隆·马斯克:疯狂成功的十大生产力秘诀

埃隆·马斯克(Elon Musk)具有远大的抱负和驱动力,比一般人更聪明。但是我们-凡人-可以纳入他的一些生产力的秘密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以下是埃隆·马斯克(Elon Musk)的十大生产力秘诀,以及如何应用它们: 1 从关键工作开始新的一天 作为三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特斯拉,SpaceX - 马斯克(Elon Musk)每天都有很多事情要做。 这就是为什么他从最关键的工作开始新的一天的原因。对于Musk而言,这意味着处理他需要处理的重要电子邮件,以便取消阻碍他人的工作和进步。 他通常从早上7点开始工作,并至少回复半个小时的重要电子邮件。马斯克会谨慎筛选所有不重要的内容,只关注最重要的项目。 用他自己的话说南加州大学毕业典礼演讲: “专注于信号过噪。不要将时间浪费在实际上不能使事情变得更好的事情上。”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找到最重要的任务,并首先解决它。你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唯一可以创造的东西对你工作的影响最大。 例如: 我最重要的任务是写很棒的内容。因此,我总是从坐下来开始写作。在写至少10u200bu200b00个单词之前,我不会继续进行下一个任务。 您最重要的任务是什么?使用80/20规则帮助您弄清楚它并养成这样做的习惯,然后再进行其他操作。 2 使用反馈循环 马斯克的行程非常紧张,通常每天都会在不同的地点工作。这就是为什么他一直在努力优化自己的时间。 虽然承认他没有读过有关时间管理的书,但马斯克还是分享了一些关于如何变得更好的深刻见解的建议: “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反馈回路,在那里你不断地思考你所做的事情以及你如何做得更好。我认为这是一个最好的建议:不断思考如何做得更好,并质疑自己。 马斯克不仅吸收了自己的反馈,还吸收了其他反馈:他敦促企业家寻求负面反馈。虽然一开始可能会很痛苦,但通常您会从中获得更多收益。 他还专注于在任何领域雇用最好的人,这些人可以提供一致和真实的反馈。 缩短反馈回路可提高效率,加快实施速度并改善产品质量。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埃隆·马斯克(Elon Musk)的伟大之处生产力的秘密是它对您的职业和个人生活都起作用。 聚集您的团队,并征求有关特定产品,功能,管理风格,业务流程或您当前要改进的任何内容的反馈。 “不要告诉我你喜欢什么,告诉我你不喜欢什么。” 您可以与朋友做同样的运动。尽管负面反馈可能是错误的,但您知道他们只是在试图帮助您,而且这是出于善意的。 3 第一性原理的原因 第一性原理是一个基本假设,不能从任何其他命题推导出来。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中唯一确定的事情。 马斯克第一性原理的原因,而不是通过类推(例如以前的经验)。通过这种方式,您可以从头开始构建推理: “你看基本原理,然后从中构建你的推理,然后看看你是否有一个有效或不起作用的结论。这可能与过去人们所做的不同。不过,这样想是很难的。” 这是基本原理推理的示例,来自马斯克本人:“火箭是由什么制成的?航空级铝合金,再加上一些钛,铜和碳纤维。然后我问,这些材料在商品市场上的价值是什么?事实证明,火箭的材料成本约为典型价格的百分之二左右。” 马斯克没有以数百万美元的价格购买火箭,而是决定以便宜的价格购买原材料,然后在自己的公司自己制造火箭。 SpaceX诞生了。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第一性原理的推理迫使您以不同的方式思考。第一原则是关于根本原因问题。您必须将问题分解为基本要素。 应用此思想框架可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确定并定义当前假设: 遇到问题时,写下您目前的假设。 将其分解为基本原则: 找到问题的最基本的事实或要素。是马斯克的话:“把事情归结为最基本的事实,然后说‘好吧,我们相信什么是真的"……然后再从中推断出来。” 创建新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按照前两个步骤解构了问题,那么现在就可以从头开始创建新的解决方案了。 4 使用异步通讯 第一次提高生产力的技巧为您提供了一个小提示:马斯克喜欢按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流。这意味着默认使用电子邮件和文本这两种异步通信方式。 在他自己的话: “我确实喜欢电子邮件。我尽可能尝试异步通信。我真很擅长发电子邮件。” 他还通过使用一个晦涩的电子邮件地址让自己很难接触到公司以外的人。 这使他可以专注于公司的实际工作。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进步来自专注和表现深度工作。这意味着要尽可能异步地生活,并尽量减少同事之间的干扰。 以下是三种根据您的条件开始的解决方案(按难度顺序): 关闭通知: 关闭手机,计算机和您使用的任何其他小工具上的所有通知。如果真的很重要,人们会打电话。 拒绝会议: 除非有明确的议程并且您知道预期的结果,否则请勿同意开会。如果可能,请改用电子邮件替代。 远程工作: 嘈杂的办公室意味着分心,而在家工作则是沉默。如果那不可能,请寻求私人办公室。 尽量减少日常生活中的干扰,以便在有意义的工作中取得进展。 5 主沟通 当马斯克不制造火箭或改变汽车工业时,总可以在一个地方找到他:通过电子邮件。他在一次会议上开玩笑:“我经常发送电子邮件-非常擅长电子邮件。那是我的核心能力”。 他非常清楚,简洁,直接地写电子邮件。例如,阅读发给全体员工的关于使用缩写词的电子邮件。 他经常向他的整个公司发送更新邮件,如何沟通,公司的愿景和使命,并提高工作效率。 “当人们知道目标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时,他们的工作就会更好。人们期待早上上班,并享受工作很重要。” 他还是公开演讲的大师,他使用真实的声音将复杂的概念转换为易于理解的语言。马斯克在谈论有远见的话题时经常使用现在时态,这是一种激发听众去感受未来的语言技巧。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根据卡尔顿大学研究,“典型”知识工作者的工作周的三分之一用于电子邮件。这就是为什么通过电子邮件掌握沟通是一种艺术形式。 您既要简洁,又要传达信息。在电子邮件中,每个字都很重要。以下是有关如何通过电子邮件掌握通讯的一些技巧: 简短一点: 当两个就足够时,不要写十个句子。要练习,请以普通方式写一封电子邮件,然后将其编辑为单词的一半 避免俚语: 避免使用被动语态或任何副词来浪费您和您的接收者的时间来写下“我感觉”,“我不确定”,“也许”,从而造成混淆 知道你想要什么: 考虑电子邮件的预期结果,并首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进行概述。通过练习,此大纲就是您的电子邮件 强调重要: 如果你需要一个特定的人在一个有多人的线程的回复,把他们的名字用粗体加上动作项目和时间线。 转发行为准则: 永远不要在一个巨大的电子邮件链中直接转发,没有几个要点,作为一个快速的总结,解释为什么你要发送它和你需要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行动项目。 6 批处理任务 策略性地执行多任务。只要有可能,他都会将多个任务组合在一起。生产力专家被称为批处理。例如,他在吃东西或午餐时开会时回答电子邮件。 以下是马斯克对此主题的名言: “但是我发现我可以和我的孩子在一起,并且仍然可以使用电子邮件。我可以和他们在一起,同时仍在工作……如果不这样做,我将无法完成我的工作。” 另一个例子是在电话会议或采访中浏览电子邮件和发票。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研究证实,多任务处理通常比单任务处理效率低。大脑在导航不同的任务时需要时间来调整,也称为任务切换. 转换使你疲倦而不工作,而不是任务本身。 但是,如果您批量执行类似的任务,相似的心态您可以有效地完成多项任务,而不会丢失工作流程。换句话说,你的大脑专注于一个任务类型一次。 以下是几个示例: 一口气概述下一周的所有博客文章 一次处理所有电子邮件,Tita,电话和其他通信 同时更新几个相关的工作表 要查找更多可以叠加的活动,请记下一天和一周内的所有常规活动,并确定可以组合在一起的活动。尝试几次该批处理,并在必要时重新安排任务。 要更快地处理批次,请使用番茄技术或Tita工作平台。 7 排程 经营三个公司绝非易事,这意味着时间对埃隆·马斯克至关重要。他一直在尝试使用反馈循环来优化自己的时间。 像许多其他超生产力和成功的人一样,他遵循非常详细和特定的每日时间表。他将日历分成五分钟的时间段,要找到进入其中一个空缺位置的路很难。 他优先考虑工程,设计和制造,将80%的时间用于这些领域。 “我不会花很多时间在高深概念的事情上思考;我花时间解决工程和制造问题。” 通过将每天的工作分成5分钟,马斯克设法安排了更多的任务安排在工作中。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生产力最高的人是从日历而不是待办事项清单上工作。日历是有限的,可以让您更好地了解时间,从而更轻松地确定一周中需要完成多少时间。 将您的工作分解成小块并在日历上安排任务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您不必使用5分钟的数据块。我发现,组织工作的最有效方法是将时间分成30分钟。找到最适合您和您的工作的时间安排。 并确保您安排一切:检查电子邮件,致电客户,午餐和会议。一切都在您的日历上。 按计划行事,而不是在日历上工作。请使用Tita工作计划工具; 8 拥抱目标 马斯克最臭名昭著的性格特征之一就是:他倾向设置一个雄心勃勃令人难以置信完成公司项目的最后期限。他使用延伸目标来改变看法的方法: “第一步是确定某事是可能的,然后概率就会发生。” 这是前SpaceX高管的一个故事:“就像他让每个人都在用这辆车工作一样,这意味着要用一罐汽油从洛杉矶到纽约。他们将在汽车上工作一年并测试其所有零件。然后,当他们在那年之后出发去纽约时,所有副总统都私下认为这辆车很幸运能到达拉斯维加斯。最终发生的事情是,这辆车到达了新墨西哥州,是他们预期的两倍,而埃隆仍然很生气。 他从别人那里得到的收益是其他人的两倍。”(强调我的意思) 最后一句话说明了伸展目标的力量 。 即使面对失败,您的目标也是如此离谱,无法实现,以至于赞扬您所取得的小成就,因为您期望不会有任何结果。 特斯拉最初的计划是从2006年开始发售Roadster。该公司将这一截止日期推迟了好几次,直到2008年该车真正可用为止。尽管他们在截止日期之后将近两年发布了汽车,但特斯拉还是交付了第一块完全电池电动汽车。 用他自己的话说: “我说些什么,然后通常会发生。也许没有按计划进行,但通常会发生。” 马斯克的舒展目标给了我们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上,您可以买到的最好的汽车之一就是电动汽车,而我们终于有了可重复使用的火箭:“当亨利·福特(Henry Ford)制造便宜,可靠的汽车时,人们说,"啊,马出来什么问题?” 他打了个大赌注,而且奏效了。 设定维持现状的目标并不能使您获得可重复使用的火箭。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设定伸展目标的目的是推动自己在舒适区之外。当您继续做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时,增长就不会发生。它来自失败,而试图取得进步。如果你的目标是实现五件大事,只在其中两件事中取得成功,你就胜过所有从未尝试过的人。 延伸目标要求比常规目标更多的工作量和质量,并迫使您更多地创新。在追求它的过程中,您将技能提高到了他们需要完成的地方。 起初,您不会知道自己的伸展目标应该有多么雄心勃勃。通过反复试验,了解您应该超越极限的程度。但最重要的是开始尝试。然后随时随地调整。 下一次你制定工作计划时,要花上几分钟的时间来完成一个伸展目标。试着强迫自己做50%比你的正常目标需要的更好。去看看你是否能以惊人的表现给自己惊喜。使用这个策略是达到目标的第一步,达到你甚至没有想到的目标! 延伸阅读:伟大的使命、愿景和战略是组织的基础,任何组织的存在理由都是基于一个目标:使命、愿景。基于这一目标,组织设计了一个如何实现使命、愿景的计划:战略。 德鲁克:OKR是简单直接的目标管理法 9 培养成长心态(成长性思维) 2004年,马斯克致电一家供应商,以获取制动器的价格。供应商报价$ 120,000。 从第一性原理出发,马斯克分解了所需的组件,并要求现任SpaceX高级项目总监的史蒂夫·戴维斯(Steve Davis)从头开始以5,000美元以下的价格建造一个组件。戴维斯花了9个月的时间设计和制造了价格为3,900美元的制动器,该制动器带着猎鹰1号成功飞入太空。 埃隆·马斯克(Elon Musk)从未对自己现在的状态感到满意。他的公司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马斯克知道,始终存在改进的空间-在每一个区域。总有一种更好,更快或更便宜的处理方 “你应该采取错误的方法。你的目标是减少错误。” 这就是所谓的成长心态,这项重要技能可将成功人士与其他人区分开。当您拥有成长心态时,您就会知道只要付出足够的努力就能学到任何东西。如果失败了,您将从另一个角度解决问题,直到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您进行迭代,直到正确为止。 用马斯克的话来说: “失败是一种选择。如果事情没有失败,那么您就没有足够的创新。” 相反的是固化的心态,即很少挑战现状。事情永远都是这样,因为“这就是我们在这里做事的方式”。先入为主的观念被当作普遍真理,而不是被质疑。因此,人们停滞不前。 另一方面,发展以增长为导向的思维方式会给我们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活带来进步。即使您每天管理的小额收益都是微不足道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收益会不断增加。每天增长1%,几乎一年增加38%。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增长来自解决难题,问题和挑战。为了成功,您需要训练大脑去观察失败与艰辛作为进步,离解决方案越来越近。 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始发展成长心态: 持续学习: 通过扩展您的知识图书,从个人挑战和他人身上学习;让您的大脑充满新鲜知识,使其能够提出新想法和解决方案,从而为您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价值。 坚持不懈: 改变你的观点,把失败看成是重大计划中的小挫折和学习经验;调整和重复你的想法,这样你就可以在下一次尝试中成功。 为挑战而活: 如果您有两种选择,请选择较难的一种;将挑战视为拓展技能和成长的机会 拥抱失败: 在人生的某个时候,每个人都会失败;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了解错误,以及如何改进,并在下一次尝试中运用这些经验。 开放式反馈: 关于改进领域的有效和及时反馈是成功的关键;更乐于接受反馈,即使是非建设性的反馈。 庆祝他人: “没有人是一个孤岛”,所以请开始支持他人的成功,因为它们不会损害您的成功。当你发光的时候,他们会和你一起庆祝。 10 建立广泛的知识库 根据他的哥哥的说法,马斯克(Musk)很小的时候每天就读两本书。换句话说:他吞噬了知识。这导致对许多科学的广泛了解,例如物理学,数学,工程学和计算机科学。 我最喜欢的名言之一是关于他如何描述知识: “重要的是把知识看成一种语义树——确保你理解基本原理(即树干和大树枝),然后再进入叶子或细节,或者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让它们留住。” 即使经营公司,马斯克也会不断地向周围的人学习,这些人对特定主题有更多的了解。这是本书的一段话:他将把一名工程师困在SpaceX工厂中,并着手为他设计一种阀门或特殊材料。早期工程师之一凯文·布罗根(Kevin Brogan)说:“我起初以为他在挑战我,看看我是否知道我的知识。“然后我意识到他正在努力学习东西。他会问你,直到他知道你所知道的百分之九十。” 多年以来,马斯克的发展T型技能:一个特定领域的大量知识,以及许多其他学科和主题的大量知识。这使他在一个领域(业务)中处于世界一流水平,但也利用他的广泛知识进行创新,找到不同的解决方案,更具创造力,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有效地合作。 运用此生产力秘诀 让我们从一个实际的例子开始:您想要健康。为了健康,只做一项运动是不会减少运动的。您需要了解很多技能:您需要学习良好饮食的基础知识,如何发展肌肉,柔韧性,不同的有氧运动,状况等。虽然您在特定领域(运动)中拥有丰富的知识,但是,在许多其他领域也积累了广泛的知识,这是健康的基础。这是T型技能的方法。 这是您可以在您所在地区发展T型技能的方法: 画一个T并列出主要技能,中学技能和基础知识。如果有帮助,请为您所在领域的成功人士及其专业知识树立榜样 现在看看您在每个区域中的位置 通过阅读提高您的专业知识图书,学习课程,了解您的行业并向其他人学习 不断重新评估自己在该领域的能力,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式,使其成为T型 “我认为普通人可能会选择非凡。 -- 埃隆·马斯克 ” 免费指南:如何在公司提示生产力,成功拥抱目标,尝试实施OKR,点击更多访问Tita官方网站,预约OKR产品顾问,即可获取解决方案:场景方案、企业案例、最佳实践及注意指南。

目前每个月平均最高生产量为5万只,如若客户订单需求量增大,可考虑扩大生产力英语怎么说?

The average maximum output of 50000 a month, only if customer order demand increases, can consider to expand the productive forces.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