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投融资管理中心与财政局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还是财政局分出人员在中心工作,还是其他,谢谢帮助

各个地方不一样,但是大多数城市还是隶属于财政局的事业单位!济宁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7年6月28日组建成立,为市政府直属县级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协助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泰安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威海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各类公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市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和其他存量土地。

怎么解读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一)政府财政全部出资模式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正外部效应的存在,轨道交通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运营商无法产生赢利,无法吸引社会投资。因此传统体制下的轨道交通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无偿投入。如北京地铁1、2号线和天津地铁是计划经济时期修建的,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二)政府主导的负债型投融资模式(三)政府主导的BOT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所谓BOT, 一般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 (四)政府主导的PPP 市场化投融资模式PPP是英文“Public Pr 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公共部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中文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四)政府主导的PPP 市场化投融资模式PPP是英文“Public Pr 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民文库 会员免费领 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 -种模式。中文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望采纳

城投招聘投融资管理培训生是干嘛的

1、通过开发与维护券商、上市公司等各种渠道,获取有意向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等相关信息。2、寻找和筛选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的投资机会,对股票市场进行分析及未来走势的估值判断。3、协助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与操作,进行最佳风险控制管理。4、负责投资模式与股权策略的研究,协助编制投资战略规划,并对投资规划的实施进行跟进分析,并及时提供投资分析报告或参考建议。5、负责投资项目的市场机会分析,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组织投资商务谈判、投资方案策划及风险管理分析,完成股权投资可行性报告。6、负责投资项目的股权管理与资本运作,以确保投资发展目标的实现。

国企投融资管理岗待遇

国企投融资管理岗待遇好。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国企投融资管理岗待遇工资在4000到5000,每周双休,五险一金,双补,带薪年假。

国企投融资管理岗待遇

好。1、薪资高。国企投融资管理岗工作简单轻松,氛围好,薪资高,5500-8499元/月,年底有分红。2、福利好。国企投融资管理岗周末双休,节日放假并有节日福利,福利好,每月饭补房补1000元,话费报销。

bt项目有融资管理费吗

  BT项目模式是当今世界上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非常普遍的投资融资运营模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迫切的需求,然而,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为解决这个矛盾,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采用BT模式,运用非政府资金进行高速公路、大型场馆、港口、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案例越来越多。BT项目模式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另一方面公司参与政府项目运作,也可以增加业绩,同时对于具有一定实力的工程建设公司可以通过BT项目模式避免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恶性竞争,这一模式的运用将越来越广。但在外部环境上,与BT项目配套的法律法规略显滞后,特别是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规定更是鲜见。专家在此为您解读BT项目如何科学进行税收筹划?  一、BT模式简介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政府特许经营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BT项目主要是指项目投资者根据项目发起者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筹措资金并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即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建设方,由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业主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投资建设者由此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资金回报。  BT模式下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投资建设方、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回购单位。业主一般为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项目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仅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给投资建设方。投资建设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项目融资及建设特许权的企业。为方便操作,在BT项目运营时,业主一般会要求投资建设方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并不提供后续经营。建设单位是实际进行该项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若项目公司同时承担建设施工,那么项目公司和建设单位是合一的。若项目公司不自行建设施工,则项目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分离的。回购单位是指最后项目建设完毕后,接收工程项目,并支付约定的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及项目收益的单位,一般来讲,回购单位即业主。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BT主要有三种实施方式:完全BT方式(即组建项目公司运作),BT工程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承包方式。  二、BT项目的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在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即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三、BT项目税收筹划模式分类  对于BT项目经营模式下,经营收入究竟该如何纳税,尤其是营业税该如何缴纳,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部分省市(如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广东惠州市等)已出台有关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分析,各地营业税的征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模式一:按建筑业差额征收营业税  这是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BT项目营业税主要的征收方式。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桂地税公告[2010]8号)第七条规定:“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对BT模式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他如吉林省、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惠州市等省市出台的规定也是实行的该征税的方式。  模式二:按建筑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中规定BT业务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三)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模式三:从项目立项人角度  按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中规定:“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除上述三种征税方式外,还有些地方对回购款分别按“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于建筑施工部分,按“建筑业”税目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投资人取得的回购款中属于政府为补偿投资人资金使用成本的利息部分,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小结:综上所述,专家认为,第一种按“建筑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比较合理,也容易操作。第二种方式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项目建设方的负担。对BT项目应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对BT项目征收营业税,从BT项目全过程看,项目建设方只是获得了政府特许的项目建设权,可以理解为代建行为,只是比一般的代建增加了融资的行为,其对建成的项目无法具备实际意义上的物权,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显然不符合BT项目的实质。a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  (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  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三线四档融资管理政策

监管层将房企分为“红、橙、黄、绿”四档进行监管。触及全部三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红色档”,有息负债规模以2019年6月底为上限,不得增加;触及其中任何两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橙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5%;触及其中任何一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黄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0%;“三条红线”均未触及的房企被列为“绿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怎么组建一个好的融资管理团队

我不知道你是什么特点的一个人,但是我看到你提的问题的时候,我发现你可能还没有很多的工作经历。你会遇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你在这个行业积累不够,找核心人员,一定要有圈子,你不要指望在大街上贴个招聘广告就能找到核心的技术人员,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他的技术不错的话,在这个行业应该也还不错,也不会轻易换工作,去一个前途不明的创业型公司。 我也在过互联网公司,其实我给你点意见,技术好比是后卫,销售好比前锋,当今社会前锋更能决定你的未来,互联网生存环境是很恶劣的,特别是大家都觉得互联网有事可为的时候。互联网是算得上一个博大精深的行业。 如果你已经有很好的规划的话,说明你还是思考了一些东西的。也知道团队是重要性。加油吧!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干什么用的

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可以对支付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行为进行管理、进行资金监测以及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等。

中国银行对公现金管理的投融资管理是什么业务?

中国央行职能有哪些?中国央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 1.货币政策制定中国央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以维护的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 2.货币发行中国央行负责发行货币,确保货币的流通性和稳定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来调节货币市场,维护的货币稳定。 3.管理外汇中国央行负责管理的外汇储备,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它可以通过调整外汇汇率、购买外汇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汇市场,以维护的外汇稳定。 4.监督银行中国央行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业,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业,以维护的金融稳定。 5.发行国债中国央行负责发行国债,以筹集资金来支持政府的财政支出。它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调节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财政稳定。 6.维护金融稳定中国央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金融市场,以维护的金融稳定。中国央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制定、货币发行、管理外汇、监督银行、发行国债和维护金融稳定等。货币政策制定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货币发行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来调节货币市场,维护的货币稳定。管理外汇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外汇汇率、购买外汇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汇市场,以维护的外汇稳定。监督银行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业,以维护的金融稳定。发行国债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调节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财政稳定。维护金融稳定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金融市场,以维护的金融稳定。中国央行的职能是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制定、货币发行、管理外汇、监督银行、发行国债和维护金融稳定等。中国央行的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银行业和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外汇稳定、金融稳定和财政稳定。

山东财政厅投融资管理中心怎么样

非常好,因为是该企业是国企,工作稳定,管理规范,工作开展都有规定的程序,而且工资社保都是按时发的,这个你不用担心拖欠工,对以后投融资部门可以接触非常多的内外部流程、业务,学习到非常多的东西,对以后发展有好处,去就好了。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可以消费吗

可以。微信为配合《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微信金额超过5000元,而且已经连续10天没有进行转出微信支付,就会弹出上传身份证照片的提示,实名认证后可以继续使用微信支付。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由张小龙所带领的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

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法吗

合法。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是经过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认证合法的,持有正规合法经营文件,属于合法企业。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主要经营有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撮合、对接、出借活动等。

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是融资难问题。因此,剖析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成因,回顾中小企业融资基本实践,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体制性、政策性及操作性障碍,研究提出缓解融资难的政策建议,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造成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2003年,我国GDP的56%、社会销售额的59%、税收的46%、出口额的62%和就业的75%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是获得信贷支持少;据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2003年全国乡镇、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占银行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仅为14.4%。据调查,2001年浙江省民间投资中银行贷款仅为20.1%。  二是直接融资渠道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人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  三是自有资金缺乏。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成因  一是金融资源分布与中小企业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强。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一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使那些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每年只安排10多亿元,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从1999—2004年5月,针对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全国也只发放18亿元,相对于中小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是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与企业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适应。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拒贷的比例高达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比例高达32.3%,二者合计总拒贷率高达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三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形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据有关数据表明,2003年前两季度股市融资仅占1.6%,前三季度股市融资占2.2%。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的前提下,证券市场还是以主板为主向大型企业倾斜。加之低门槛的创业板迟迟不开,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被纷纷取缔,非正规融资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加剧。  四是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的积极性。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加之关联交易复杂,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资信度不高。中小企业借款的特点是“少、急、频”,银行常常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贷款的交易和监控成本高且风险大而不愿放款。2003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32.1l%,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个百分点,贷款质量较差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所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家高度重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并两次调整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以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并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比如,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予以支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等。上述激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广东发展银行决定三年内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放贷1000亿元,并为此精心打造了“民营100”专项金融服务方案。针对企业在“创业”、“成长”、“发展”三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专门设计了八大套餐,以有效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据调查,目前城市商业银行80%以上的客户是中小企业,70%以上的信贷资金投向各类中小企业。  (二)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建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从1999年到2003年,国家共投入33亿财政资金,支持了全国4946个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业与发展。二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200多家不同程度、不同规模的产权交易市场,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的产权交易市场已具相当规模。2003年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额已突破3000亿元,为各类中小企业资产重组、产权多元提供了交易平台。三是充分发挥典当、融资租赁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作用。到2003年底,我国典当行已发展到1000多家,资本金60多亿元,为中小企业通过典当融资带来便利;融资租赁规模也不断扩大,2003年仅浙江一省的融资租赁业务就超过700亿元。四是开通直接融资渠道。今年5月,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块,为优强中小企业迅速壮大提供了直接融资来源。据统计,目前已有34户完成了公开发行,总规模为8.34亿股,发行总融资额82.21亿元,平均发行规模2452万股,平均融资金额2.42亿元,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平均为83%。一批符合条件的成长性中小企业将获得上市融资机会。  (三)构建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突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  地方各级政府在借鉴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组织推动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几年的实践,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主体,模式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一级,省(市、区)一级,地市一级、县(市)一级。近年来出台了担保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有力地促进了担保业的形成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3年6月底,全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966家,共筹集担保资金287亿元;累计受保企业约5万户,累计担保总额约1180亿元,受保企业新增销售收入118亿元,新增利税102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寻保难问题。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和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账催收、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检测等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目前,有关部门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进行试点,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建议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建议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贯彻产业政策和就业优先原则;二是完善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激励原则;三是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发行的市场运作原则。  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允许新创设立或改建设立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人股,进一步壮大和完善为城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实力和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人股,加快改善股权结构,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  (二)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要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鼓励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  要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拓展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业务;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的准人条件,支持开办融资租赁;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和使用国外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四)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育成和辅导体系,适时启动创业板市场;逐步扩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企业境外上市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开展创业投资。推动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的机构经核准可免征营业税。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人、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奖励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应简化工商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政策风险包括哪些风险

国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融资风险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极不稳定,一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它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到正常的资金供给,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筹集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直接影响了企业资金链连续性,并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

临沂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单位

临沂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属于临沂市财政局下属级别的单位。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到,临沂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隶属于临沂市财政局,是其下一级别的单位。

学习了创业融资管理课程,你学习到了什么

学习的创业融资管理课程,我学到了以下内容:创业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一个企业要想很好的发展,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叫做融资能力。通过学习,我知道了公司融资渠道以及常见的几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了不同的融资渠道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是不同的。融资是给企业创造血液,从而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保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中的贯彻执行。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怎么理解房地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在企业管理层面越细越好!谢谢

投资管理和融资管理是房地产项目的命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要下大力气研究和确定。因为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和变化性,管理就要贯穿全局,一定要做到过程管理和制度管理。

证卷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管理、融资融劵、回购的区别与共同点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的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种类繁多,数额巨大,而交易厅内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固此只能通过特许的证券经纪商作中介来促成交易的完..生产者直接经营自己的产品 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3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特定目的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企业融资管理就是规范企业项目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中国民营企业目前没有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怎样通过资金融通和资本经营来加速企业的发展就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除了历史原因、金融体制和社会环境、融资方式等因素之外,还有融资瓶颈的另一关键因素在于民营企业缺乏对不同发展阶段融资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理性的融资管理机制。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有时双方也可通过协议,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回购方式做法比较简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用较为广泛。

投融资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 分析经济形势,负责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数据收集和可行性分析;(2) 设计投资项目,并预测财务,分析风险;(3) 为投资项目准备推介性文件,编制投资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并拟订项目实施计划和行动方案;(4) 参与谈判投资项目,建立并保持与合作伙伴、主管部门和潜在客户的良好的业务关系;(5) 参与直接或间接管理投资项目,监控和分析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及时提出业务拓展和管理改进的建议。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市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的单位?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什么级别?他们的上级是哪里?谁管着他们

市建设局 下属的事业单位/国资单位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不要上传身份证

需要上传身份证正反面,以便于金融机构核实交易

房地产融资管理定调!走向规则化和透明化

日前,住建部和央行联合召开重点房企座谈会。会后新闻稿指出,为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企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近期,围绕规则和房地产市场的讨论持续升温。第一财经记者走访了多家参与会议的房企高层和监管部门后获悉,会上央行领导阐述了融资规则出台的背后逻辑和未来取向。将房地产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共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周期工具,短期看刺激效果明显,但长期副作用很大。中央明确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的手段。企业应该也需要准确把握好政策取向,认识到稳健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的宏观层面意义。建立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政策的规则化和透明化,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是这一努力的组成部分,座谈会也是监管部门与企业行业加强沟通、交流互动管理思路的具体体现。第一财经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房企对新规的关注点差别较大,会上代表性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土地储备如何估值、多元化经营是否区分,以及规则何时向行业推广等问题上。对此,央行和住建部一一进行了回应。知情人士透露,新规则明年起将逐步覆盖更多的重点房地产企业。不用房地产刺激经济是长期政策基调从整个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看,2008年以来,经历了几轮房价上涨周期,2009年、2013年、2016年,都是房价大幅跃升的时期。回顾这些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将房地产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共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周期的工具,的确每次对经济下行都产生了一定的抵消作用,但带来的成本都是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跳升,历史教训深刻。十九大以来,中央确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方针政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过去2~3年,中美贸易摩擦、疫情冲击产生的经济下行压力下,中央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疫情冲击下也没有拿房地产来对冲经济下行压力。但在经济仍然面临较大压力的背景下,这样的房地产政策到底能坚持多久?是不是会放松房地产调控?是否还会将房地产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共同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房地产企业、银行、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都在等待、观望、博弈。下半年,房地产开发商刚刚从疫情冲击中回暖,新规出台将给行业带来多大影响,牵动市场神经。综合各方观点来看,新规的制定出台仍然是基于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思路,坚持市场化、规则化、透明化的取向,激励和约束并重,有利于企业准确把握长期政策基调和政策取向,对市场形势和行业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 “稳预期”。新规将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呈现了一些突出特点。比如,行业集中度明显提高、负债率高且增速较快、单家企业负债规模大等。数据显示,2019年末,上市或发债的300余家房企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7.4%,较2015年末增长5.3个百分点,不少大型房企杠杆率还在高位攀升。房地产行业整体负债率高且增速快的特征十分明显。从金融行业的视角看,房地产与金融是一对孪生兄弟,房地产贷款占整个银行业贷款的三分之一,长期的共生互利关系将两个行业紧紧捆绑在一起。房地产金融风险历史上一度成为最重要的金融风险点之一。业内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高杠杆、高负债的背景下,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存在两个“悖论”:一是尽管杠杆率已经非常高,很多房地产企业仍然加速扩张,金融机构也愿意继续“借钱”给高杠杆房企;二是与其他行业追求存货高周转率相比,房地产行业普遍追求存货的低周转,企业手中的土地储备越来越多。两个“悖论”反映出房企和金融机构对于房价继续上涨的预期:只要房价继续上涨,加杠杆囤地就有利可图。但高负债背后则对应着高利率。据市场机构统计,2019年,80家代表性房企平均融资成本7.5%,不少高杠杆房企境外发债利率长期在10%以上。这意味着,每年房价上涨的幅度需要高于利息的资本化率,否则高融资成本很难维系。这一旧逻辑在过去几轮房价上涨周期中也被反复验证。在“房住不炒”和“三稳”基调下,原本依赖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高杠杆、高负债模式面临较大风险,这也引发市场对于上述行业惯用逻辑能否继续成立的怀疑。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企业负债对应着金融机构的资产,可以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从企业端加强管理,也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门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角度进行管理。新规则通过引导和约束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并通过与企业的持续沟通和交流,引导其更加关注自身的财务稳健性指标和负债水平,按照审慎稳健经营的方向,主动调整负债规模和杠杆率。据记者了解,座谈会上相关领导表示,房价的过快上涨,推高生产要素成本,严重侵蚀经济的长期竞争力,还会撕裂社会,造成严重社会不公平,激化社会矛盾,阻碍社会阶层的垂直流动。稳健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的宏观层面意义,有益于实体经济、居民个人、金融机构,也有益于房地产企业自己。房地产融资规则化、透明化,设计了科学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将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规则化、透明化是新规出台的另一目的。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会上央行领导表示,过去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政策并不那么透明,多数时间是通过对银行窗口指导的方式进行,企业有时也十分困惑。中央明确提出“房住不炒”和“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以来,房地产行业和企业自身也有较强的调整意愿,但出于政策可能变动以及行业竞争等考虑,多数房地产企业还处于观望状态,既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安排,也容易陷入多方博弈的局面。目前,监管部门设置“三道红线”,根据各家房企财务状况,按照踩线条数不同,从多到少分成“红-橙-黄-绿”四档进行管理,每降一档,企业有息负债规模增速阈值的上限增加5%,即橙色档、黄色档和绿色档的有息负债增速分别不超过5%、10%、15%。这一规则被市场总结为“三线四档5%”新规。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管理规则为企业安排了过渡期,对市场的影响有限,有助于企业稳妥有序逐步降低杠杆水平。参会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房企对新规的关注点差别较大,会上代表性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土地如何估值、多元化经营是否区分,以及规则何时向行业推广等问题上。以恒大为代表的土地储备较多的企业,希望将持有的按成本计价的大量土地增值部分计入资产,体现企业真实偿债水平。对此,央行相关人士回应,规则计算主要基于经审计且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土地由谁估值,按照什么标准估值,会计准则及审计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能够保证规则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如果企业财务报表违反会计准则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有相应的处理。此外,“规则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合理约束高杠杆企业负债行为,引导企业加快开发,避免囤房囤地行为,如果对土地增值的处理不遵循会计准则,相当于释放了鼓励企业囤积土地以待升值的信号,与规则初衷不符。”央行人士称。而绿地、阳光城等地产以外多元化经营较多的企业,希望核算时能够把城市更新、教育等其他业务的负债剔除出来,不纳入有息负债管理。央行和住建部回应,房企多元化有各种各样的考虑。无论从目的还是操作性考虑,规则计算的依据都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相关领域不纳入合并报告,规则适用时也将遵循同一原则。同时,规则对于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方向的领域也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企业内部设立的住房租赁法人,符合国家住房租赁政策导向的,就可以从合并报表有息负债中剔除。一些负债指标较好的企业则更关心“三线四档5%”新规是否以及何时推广至全行业,担心15%的规模限制会打破现有竞争格局,给规则适用以外的企业反超机会。对此,央行和住建部表示,房地产行业集中度很高,高负债问题也主要集中在重点企业,规则针对重点企业,依据则主要是会计报表,推广至全部11万余家房地产企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但明年起将逐步覆盖更多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对于适用规则的企业,未来有望拥有更大的融资灵活性。实际上,规则本身也是各方意见的反映,体现了行业整体对于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期。近期,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表示,融创已经对政策有了判断,提前进行准备;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回应员工对融资新政的讨论时表示,国家过去几年“控房价、降杆杆、启动内需、实现双循环”的一系列宏观政策的落实和清晰化、可操作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会上央行领导表示,建立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政策的规则化和透明化,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就是这一努力的组成部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顶层设计,完善住房租赁金融政策体系,支持“租购并举”。这些新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会与市场不断沟通、评估、校正和完善。

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资金管理和信用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城南新区所属的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和市开发区所属的东方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决定投资项目并且应由政府财政性质资金偿还的项目建设所筹措的资金。第三条确定年度融资规模。年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适度负债的原则,确定市本级政府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和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同时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规模和项目。第四条实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还贷计划和来源以及需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融资项目和金额。第五条明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项目的报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项目和规模,经市政府会办审定后,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六条规范市财政局出具承诺手续程序。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市各投融资主体,融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内。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项目计划,逐笔帮助办理融资的相关手续。如果要变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规模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范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必须是政府公益性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第八条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要在2年以上,每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在1亿元以上。短期融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第九条落实各投融资主体的还贷责任。各投融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其贷款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凡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各投融资主体要编制还贷计划、落实还贷来源,向市财政局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按期还本付息承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防范财政风险。建立偿债机制。对于市级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实施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从2014年起要在预算内安排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回购。第十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对公益性融资项目要按照贷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做到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建立投融资主体内部偿债机制,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赢利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赢利性项目合理匹配,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二条建立债务统计月度报告制度。月后5日内,各投融资主体应将上月融资情况、资金的运作情况、还贷情况、财务运行状况及土地抵押、出让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第十三条加强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审计局每年要依法对各融资主体投融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偿债及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专题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投融资平台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办法。第十四条各投融资主体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融资管理应该如何进行

中小企业实际融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种准备,每一个细节的处理都可能决定着融资能否成功。业内人士认为,融资渠道的资源储备、融资主体的确定、规范企业报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比较常见。 融资渠道资源储备不同企业融资渠道资源差别很大,有的企业规模已经很大了,但从没有与银行发生过融资业务,甚至不知道其贷款主办行是企业的首选融资渠道。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视银行类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商业融资渠道的储备;重视外部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内部融资渠道的储备;重视眼前融资渠道的储备,不重视长远融资渠道的储备;资金短缺时注重融资渠道的储备,资金充裕时不注重长远融资渠道的储备,着重眼前利益;渠道储备停留在口头上或者思想上,但没有资源的投入,没有人员投入和财务安排;储备资源过程中没有侧重点,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储备资源。融资渠道的储备是企业在融资工作进行之前,对融资渠道的选择、跟踪了解过程。根据融资渠道资源,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正在使用与潜在融资渠道的总称,融资渠道储备是完善融资基础的重要内容。融资主体的确定现在不少企业的经营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着几家公司。这些公司有的已经建立产权关联关系,并形成母子公司体系,有的则是人员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仍是企业经营者。也有很多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融资时也可以使用。因此,企业在融资之前,需要对这些融资主体进行选择。业内人士表示,在确定融资主体时,以下几个原则可以借鉴:选择规模较大的企业,理论上,规模越大的企业,授信额度越大,银行类资金方一般规定授信额度的理论数值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一定比例;选择营业期限较长的企业,尤其是银行贷款,一般有3年的经营业绩要求;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企业,银行贷款一般有自身综合收益的考虑,比如吸收存款、结算量规模等,同时也是银行等资金方风险控制的需要;选择符合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无论是权益类资金方还是债权类资金方,都对行业有一定的要求,政策性资金扶持表现最突出;选择报表结构良好的企业,主要是针对银行融资而言;选择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知名度高的企业一般能让资金方树立信心;选择与融资方联系紧密的企业,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和银行融资,首选子公司,人员关联公司次之,再次是业务关联公司。

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办法有:一、借助资金全面预算手段,实行资金年、月甚至周度资金计划管理。中小企业要想真正发展壮大,就离不开预算管理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在年度开始前就应要求各业务部门结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上报本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的年度用款计划,财务部门将企业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汇总纳入资金管理预算,同时要对年度资金计划进行分解,管理资源和财务基础好一点的企业,可以进行周计划分解。二、制定适当资金业绩评价办法、落实资金计划管理的目标。资金计划管理体系建立后,要想使之有效运转,发挥出应有的管理成效,必须制订与之配套的考核评价机制,以维护资金计划的严肃性和其成为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中小企业对内要关注分析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的变化情况,同时对外要选择性价比高的商业银行为自己服务。中小企业为了以后逐步的发展壮大,至少每季度要对资金的占用情况和资金成本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减少资金沉淀和资金成本,强化现金流管理,积累管理经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什么是国际融资管理

通俗点就是国际信贷管理

中国银行对公现金管理的投融资管理是什么业务?

中国银行对公现金管理的投融资管理是指按照客户需求,适当增加现金池内账户可用支付额度,进一步延展企业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避免流动性风险。投融资管理产品包括:支付便利、法人账户透支、理财产品等。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有(  )。

【答案】:A、B、C、E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有:①难以进入资本市场;②融资结构不合理;③企业信用等级低;④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大。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音正成为企业战略一站那边,然后依靠科技进步和那个什么就是管理的水平,现在今年又是然后又有几个企业文化坚持一下,组织相结合,然后陈晶莹尹尹尹良奇一下下一下幸运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  (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  (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  (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和融资管理是不是一回事

资金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管理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是指企业向企业外部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活动。所以,不是一回事。

什么是投融资管理

投融资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资金的集中控制,会产生对富余资金的投资需求,或对不足资金的融资需求,企业据此而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投资、融资服务。投融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等。

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银监会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融资管理的重点

资金是企业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企业集团融资比单体企业的融资决策更加复杂。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其融资管理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处理好集团整体与集团成员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项资本运用(包括各种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运用)之间的构成关系。良好的资本结构能够为企业的融资提供导向,并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也是企业顺利发展的基础。现代企业集团主要以资本为联结纽带,集团成员企业的资本结构与集团整体资本结构相互关联,互为影响,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较单体企业更为复杂,杠杆作用也更为明显。一方面,集团母公司可以利用资本的杠杆作用实现以少量自有权益对更多的资本形成控制,现代企业股权的日益分散性也为杠杆作用的实现提供了良好条件。所以,企业集团整体的综合负债率可能大大高于单体企业。另一方面,这种杠杆作用使得在集团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中,处于塔尖的母公司的收益率比处于塔底的子公司的收益率有更大的弹性,即一旦子公司的收益率有所变动,就会在母公司层面产生若干倍的放大效应,这些都是考虑集团资本结构时必须注意的。第二,融资权限集中化管理。融资权限集中化是指大额融资的决策权集中在公司总部。融资权限集中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可以增加筹集资金的额度,拓展融资渠道;从集团内部来看,融资权限集中有利于实现集团融资的规模化效应,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融资权限集中也便于集团预算的编制和考核。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权限的集中化并不等于融资的集中化,更不等于所有资金的融通都要通过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来进行。在进行权益融资时,基于集团整体利益的考虑,可以将母公司或者某一子公司包装上市;在进行债务融资时,某一个具体筹资项目可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进行,从而锁定该项融资的财务风险,母公司只需以在该子公司中拥有的股权投资为限承担损失。这也是企业集团分散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并反映出集团战略制定上的灵活性。第三,融资方式的选择与集团模式的改造相结合。企业集团的融资目的常常是既为投资又为改制。例如,分公司的分拆上市,一方面获得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转化为了公司从而改变了与核心企业的关系;而子公司的上市往往使企业集团在获得大量资金的同时仍能保持对其资本的控制。又如,在企业集团的半紧密层或松散层需要筹集资金的时候,核心层会借机增大持股比例,改变集团的组织结构状况。例如,深圳的赛格集团积极尝试直接筹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1996年7月,将集团下属业绩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8家子公司股权合并重组为公众上市公司——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上市发行8000万股B股和2500万股A股,筹集资金3.5亿元人民币。1997年,又成功地重组了赛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份上市发行1.5亿股A股,筹集资金8亿元人民币。第四,充分发挥企业集团融资的各种优势。相比较而言,企业集团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更加丰富,不仅集团可以作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成员企业也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融资。企业集团在融资时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并可采用以下形式:集团财务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集团成员企业以应收应付款项进行的内部融资,集团成员企业相互抵押或担保、相互租赁以及利用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债务转移,甚至由母公司在不改变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出让子公司的部分股权融通资金。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引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也逐渐趋于科学完备的水平,中小型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中的支柱机构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提高发展,通过各种渠道取得所必需的资金量,然后根据各种不同的用途需要来使用资金所进行的一系列循环融资财务管理活动;狭义是中小企业筹措资金阶段所进行的各种措施来对资金合理化、科学化的管理过程。中小企业融资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能够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稳定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1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1.1政府及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我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征收各式各样的税收和费用,这给其造成过于沉重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其融资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再加上金融、银行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对中小企业的房贷要求卡的很严,中小企业需要给予金融机构高昂的贷息费用,这笔费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运营和融资管理上会带来一些阻碍。政府的扶持政策不够完善和金融机构相关放贷政策体制都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管理起不到辅助作用,金融机构即使对中小企业给予借款融资机会,但是办理业务需要进行一系列授信、审查、抵押物评估及抵押等操作环节非常繁琐和耗时耗力,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1.2中小企业家对融资管理的整体认识不足中小企业家由于家族式管理模式及对融资管理的认识不够,而将融资管理的工作交予没有风险警觉能力、专业财务能力和资金量预测能力等各方面素质的亲戚人员,这些能力是融资管理基本需要具备的素养,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规模小,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多方面的利用人员,而安排亲戚人员身兼数职,企业家对于融资管理的认识和觉悟度欠缺,认为融资管理工作仅为记录和提醒的功能,完全没有认识到融资管理不当会使得融资渠道无法得到提升融资效益和资金效益的作用。2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对策2.1 加强对中小企业市场体系的健全我国政府应该和金融、银行机构一起构建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定期、不定期或者分阶段性对中小企业进行实地融资管理问题进行记录且适当调整,为其出台适合的融资政策和放贷方案。我国外源性融资手段中创业板、债券和证券等资本市场应该进一步健全,尽量吸收中小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不断探索出多层次资本融资市场体系。我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应该吸收早期国外对中小企业支持政策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国外先进、完善资本市场的建设方法,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实际融资状况和资本市场特征,不断发展出适合中小企业内外部融资管理的资本市场。2.2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度。企业内部在产品结构上的不断深化改革,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也会成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限度的考核条件之一。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经营模式、管理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这导致了其生产运营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也成为银行方面不愿向其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扭转这一局面,首先,我国中小型企业在管理上引用先进的管理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财务问题和生产问题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尤其在财务方面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在管理制度上向国有企业和外资等大企业看齐,及时学习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改进而不是生搬硬套;其次,企业应该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规避风险和风险嫁接机制,并且中小型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定向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打造一支工作效率高、经营管理经验丰富、风险管理嫁接手段高超的优质团队,企业内部的不断努力从根本上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结束语现价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无法由其他类型企业予以替代。中小企业这个企业规模形态相较于其他规模形态企业具有独特的社会市场经济优势,其投资少却灵活性强、其生产周期短却资金周转快、其效益快却失效也易。由这些可见,融资管理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只有有了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融资管理才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导语:中小企业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定制化融资解决方案,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无论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贷款和其他债务资金实际上是用于项目投资,但是债务方是公司而不是项目,整个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资产都可用于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有完全的追索权,即使项目失败也必须由公司还贷,因而贷款的风险程度相对较低。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   (一)银行借款融资:   银行贷款是一种最为正规的融资方式。由于中小企业的市场淘汰率远远高于大中型企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选择这种方式来贷款的话可行性不是很大。在这个时候良好的银企关系可能会提供一定的便利之处。   其次,由于银行贷款手续繁复,审批时间过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从民间融资。   (二)民间融资:   同正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的供给者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筹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合集资金将其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同时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资金滞留现象少,手续简便,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但该方式的"利率相对较高,一旦企业出现重大的问题使得无法偿付时,出现的问题将会是非常棘手的。另外由于其具有“地下”性质,因此能够使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的同时保持其经营的私密性。因此民间融资能够成为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但是,民间集资有一定的消极性,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予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这就是温州出现多起非法集资的案件。所以对于民间进行的融资活动,我们不宜简单地禁止,而应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正式的金融体系。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中长期固定资产融资,时间一般是3至5年,并且由于融资租赁有允许承租人提前归还租金的便利,因此融资租赁又兼具短期融资的优点。此外,融资租赁还具有效率高、风险小,设备、服务和融资的一揽子解决等优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多数技术设备落后,又无自身积累且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去更新,发展融资租赁业,企业就可以在资金短缺或不愿动用经营资金的情况下,添置或更新设备,提高产品竞争力。   目前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我国的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最多是几百亿元,因此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做的是解决政策上的一些制约因素:一应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放开金融祖赁公司的准入(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实现严格的准入制度,受银监会监管,难以批准);二是适当降低资本金门槛。(目前规定新设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7000万元)。   (四)“金贝壳”贷款:   “金贝壳”是一项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借款保险产品。宁波市的城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为全国首创,这种由政府、银行、保险相互合作解决中小企业、农户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不足的融资模式目前已在全省推广。“金贝壳”有力地支持了小企业与城乡创业者生产经营和创业发展,而“金贝壳”业务只是宁波市推出的众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举措之一。这种融资方式支持的对象包括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   (五)存货融资:   存货融资具体地来讲是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出借方可以接收更多与仓储的存货有关的信息,并且对仓储的存货进行更高级的控制。其中,仓储的存货担保了融资安排,在借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为出借方提供了可以得到抵押品的担保。   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存货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存货融资。这种方式的融资资金数量具有灵活性。中小企业将其原材料、在制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但是,考虑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通过存货担保来获得的资金相对较少,不过这可以用来缓解短期的资金缺乏。   (六)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的筹资是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融资方式。主要是中小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入专门的融资机构,由其为企业提供资金、债款回收、销售分户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金融服务,使企业获得所需资金进行周转。这是一种融资来源弹性的弹性较大。当企业因销售额增加而需要更多的资金时,其发票金额也将逐日增加,从而使以此为基础而获得的资金额也日渐成长。   其次,应收账款提供了企业以其他方式可能极难获得的借款担保。最后,当应收账款予以代理或出售时,企业可以获得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获得或获得时成本较高的信用部门服务。但是这种筹资方式的成本太高,通常比基本利率高2%或3%。另外,如果发票很多,面额又很小,则可能使这种方法显得非常麻烦。在某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应收账款筹资出现大幅增长的趋势。   (七)建立担保公司:   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瓶颈是担保难,因此政府不一定要大规模地参与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借贷,而是以担保引导的形式。建立担保公司就是一项最直接的举措。据悉,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中国银行全球现金管理业务的投融资管理是什么

投融资管理是指按照客户需求,适当增加现金池内账户可用支付额度,进一步延展企业资金的短期流动性,避免流动性风险。投融资管理产品包括:支付便利、法人账户透支、理财产品等。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建筑企业最优融资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高杠杆”问题,是环境因素与经营因素两相作用的结果。在金融强监管的宏观环境下,在房地产收紧的中观背景下,建设项目周期长、建设资金周转慢的经营现状,以及垫资施工、资金占用等经营乱象,都促使建筑企业不断进行债务性融资。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其中金融机构是其主要融资来源,也是企业杠杆资金的主要源头。相应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作为金融机构依据企业资信和经济状况向其授予的信用额度,亦是制约建筑企业贷款、开具保函等授信业务的关键。而在授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建筑企业走上了“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之路,这则进一步加剧了其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随着“防风险、降杠杆”任务渐成主导,降低财务杠杆、转变高负债经营模式,也逐渐成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1、优化经营结构,降低企业运行杠杆杠杆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财务杠杆效应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因此“降杠杆”并不意味着舍弃杠杆,关键在于舍弃短线保利思维、发展精细经营策略。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杠杆应用效率。在应用杠杆模式经营时,企业需充分考量负债筹资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具体而言,投标阶段企业应立足长远,坚决杜绝亏损项目、大额垫资项目,适当放弃资金占用大、投资回报低的项目,踊跃承接业主资信良好、资金下拨到位的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动态把控回款节点,积极应对可能的回款困难,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建设成本管控,多方位提高项目毛利率;竣工阶段企业应敦促结算提速,进一步加速结算资金周转。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资本结构,最大化杠杆收益。在负债筹资时,企业应在资本成本与杠杆收益间权衡利弊,确保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长远看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力合理进行负债经营,如在盈利能力、筹资能力、偿债能力不足时主动降低负债比率,采用国际公认的50%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等。换言之,建筑企业应积极利用杠杆提高长期效益,而非博取短期利益。唯有如此方能以财务杠杆撬动发展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2、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杠杆”不仅要求降低负债,也要求盘活资产。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先后开展的清理规范保证金、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工作,都是清理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的顶层设计。以工程保证金为例,名目繁多的巨额现金往往被无息占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对于产值利润率不足3%的建筑行业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因此,加强长期挂账保证金清理力度,提高保函对保证金的替代比例渐成重要趋势。其中,保函中的工程保险保函具有显著的“降杠杆”作用: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高杠杆的保险产品,保费相对较低,而保障额度却很高。对于投保企业而言,一方面通过这种杠杆作用能够使用较少资金而实现高额资金利用,另一方面也得以利用高杠杆产品释放企业授信额度,进一步争取金融机构授信。而在盘活沉淀资金后,建筑企业也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优化资金管理;加强内源融资、减少外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而后通过提高融资能力、强化履约能力,建筑企业才能真正提升核心竞争力。3、运用社会资金,畅通资金融通渠道“降杠杆”不仅要求“节流”,也要求“开源”。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作为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有效措施。以保险资金为例,其参与“降杠杆”大有可为。由于保费收入和保额赔偿或给付常常在时间上不一致,这一特征赋予保险以聚集社会资金的能力。且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特征契合工程建设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降杠杆”策略对资金的逆周期需求。且随着保险新“国十条”以及《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的不断放开,保险资金的可应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的基础设施,不仅支持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投资模式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投资,一方面能够降低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能与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应用市场化债转股、发行中长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有效运用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创新之举。最后,从中观层面卡紧高杠杆源头,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强化工程造价监管:通过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减少垫资施工的情况发生;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一方面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紧高杠杆源头。

融资管理制度是否需要董事惠批准

不需要。融资管理制度不需要董事会批准。一般融资计划由融资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所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需要董事会批准,公司总经理批准即可。

微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可以消费吗

可以。微信为配合《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微信金额超过5000元,而且已经连续10天没有进行转出微信支付,就会弹出上传身份证照片的提示,实名认证后可以继续使用微信支付。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由张小龙所带领的腾讯广州研发中心产品团队打造。

投融资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价值创造原则。投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企业价值为核心。 (二)战略导向原则。投融资管理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与企业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三)风险匹配原则。投融资管理应确保投融资对象的风险状况 与企业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拓展资料】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应当依据现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执法检查有关程序规定,规范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机构;(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机构;(三)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机构;(四)其他应当重点监管的机构。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的,按照规定可以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监管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业务数据和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系统。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1)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2),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在开展现场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现场风险评估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3),将风险评估结论和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十六条 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等措施。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或者涉嫌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或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存在明显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机构关注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监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本机构分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负责人签批后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在延长时限内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约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应当经本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进行约见谈话的,应当在约见谈话现场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约见谈话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结束后,应当填写《反洗钱约谈记录》(附5)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为了解、核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监管意见整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走访。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由本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情况特殊需要立即实施监管走访的,应当在进入金融机构现场时送达《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监管走访记录,必要时,可以制发《反洗钱监管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实施监管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区别不同情形,建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集团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附:1.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2.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3.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4.反洗钱监管提示函  5.反洗钱约谈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四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第七条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八条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有(  )。

【答案】:A、B、C、E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现状有:①难以进入资本市场;②融资结构不合理;③企业信用等级低;④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大。

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致力于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但中小微企业融资也是世界性难题。会议强调,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稳增长、保就业,重在保市场主体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对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巩固经济恢复基础具有全局性意义“信易贷”如何赋能中小企业融资?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在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为基础,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在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之间架起一座“信用金桥”。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运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并与255个地方平台或站点实现对接,为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提供涉企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能力,形成“以信获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从全国情况看,截至7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7.8万亿元,同比增长29.3%。7月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企业贷款利率4.93%,较上年末下降0.15个百分点。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情况看,截至8月末,累计注册企业999.4万家,通过平台累计发放贷款超过4万亿元,部分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低于全国普惠小微贷款利率约1个百分点。应该说“信易贷”模式对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进一步推广完善“信易贷”模式,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坚实支撑。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将以更大力度推动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煤气、仓储物流、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夯实信用信息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基础桩”作用。进一步健全融资服务平台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运用现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建设融资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信息安全保障。更好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基础作用,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安全和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防止信息非法使用,保障主体权益。“信易贷”创新应用有何成效?在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过程中,各地方、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发展实际、体现本单位特色的“信易贷”模式,为创新“信易贷”产品服务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有益经验。目前来看,比较成熟共性的有以下四个方面,包括一站式服务、立体化画像、便捷化办理、多渠道分担。一、一站式服务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信易贷”平台依托省公共数据中心及国家信易贷数据搭建金融主题库,开发“一键查询”信息共享服务,全流程支持贷前调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平台建立了覆盖省、市、县三级银行放贷体系,在线管理201家银行机构,精准对接企业11.2万家,也就是说中小微企业接入平台后可以任意选择这200多家银行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不用再一家一家跑了。同时,平台还实现了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经信等11个部门协同对接,如果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调用涉及这些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也可以实现“一站式”办理。如,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将业务办理时长从5-8个工作日缩减至不足5小时,大幅缩短了客户等待贷款时间。二、立体化画像以厦门市为例,以金融机构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归集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社保医保、水电气、公积金、不动产核验、司法等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使用。同时,完善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企业授权要求,推动有关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开利用信用信息。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办理信易贷业务时不是把所有涉贷信息一股脑提供出去,这方面有很多办法。有的信息可以直接使用,有的敏感信息要经过企业授权之后使用,有的更敏感一些的甚至要通过联合建模等技术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得”。所谓联合建模,就是放贷机构可以在平台建立风险评价模型,并使用平台数据获取计算结果,但无法看到或留存申请贷款企业的原始数据。我们非常关注信息安全,特别注重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便捷化办理以农业银行为例,针对中小微企业分散化、零售化、长尾化特点,开发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企业速申速贷、随借随还。传统上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需要几个星期,现在通过线上办理缩短到3天以内。目前该服务已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14个地方平台对接,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服务生态圈。四、多渠道分担分担主要是指风险分担,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多探索。比如有的地方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费率优惠支持;再如有的地方统筹整合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各项资金,设立地方风险缓释基金,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与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在国家层面,近期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也是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运营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通过“信息共享+风险缓释”合作模式助推银行敢贷、愿贷、精准放贷。通过这样一个合作,在简化担保审批环节的同时,部分“信易贷”融资产品授信额度上限提高近1倍。未来,有关部门会继续加强“信易贷”的推广,同时不断总结新的好经验好做法,从而更好地发挥“信易贷”模式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纾解中小微企业的困难。

4.如何理解投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理解投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需要从一下角度理解:(1)资产匹配角度:即长期资产由长期资金支持,短期资产由短期资金支持。(2)战略导向角度: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该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3)现金角度:要维持企业的长期生存,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看经理人员能否作出有效决策以生成足够多的现金。(4)价值创造角度:持续创造企业价值。(5)风险匹配角度:企业应当确保投融资项目的风险情况与企业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资金结构的合理性。简单地讲,资金结构就是指企业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关系,有时也被称为资本结构。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成本,并且对应不同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将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组合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适度负债,追求最佳的资本结构。

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的具体含义,投融资的范围,原则规定,项目要求,权限划分,项目评审,申报资料,实施监督,风险防范等。该管理办法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国有独资企业在投融资过程当中的一些操作办法。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如何识别企业集团的债务融资管理的集权管理方式

集权管理特征。1、金融负债:集团的金融负债主要体现在母公司报表中。2、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如果母公司获得的融资提供给子公司,则母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将因此出现增长,合并报表数字出现“越合并越小”的情况。3、财务费用:合并报表中的“财务费用”基本上展示的是母公司的财务费用。债务融资管理方式分为集权式、分权式,集权式管理主要利用母公司自身的融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整个集团的融资成本。

投融资管理岗是做什么

问题一:投融资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就是策划企业的融资方案、投资方案!如果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话,就去市场上或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融资!如果企业有闲置资金话可以去盘活企业资金!-------投融资中国网------- 问题二:投资管理员要做什么工作 培养掌握金融基础理论,熟悉现代金融机构各项业务,金融政策和法规,了解金融运行规律,能在国内、国际金融机构以及经济部门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在院校、科研部门从事金融教学、金融理论研究的高级人才。 需了解的主要专业课程有: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学、保险学、投资学、中央银行学、项目评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金融会计、国际结算、银行电子化、信托与租赁、金融衍生工具管理、汇率理论、金融专业英语、金融法、利息理论、证券理论与实务、金融定量分析法、金融工程学、高等数学、经济学、运筹学、计量经济学、国际贸易、财政学、管理学、统计学、会计学等。 问题三:投资公司的后台管理员主要是做什么的?有做过的朋友知道吗? 看你们的出入金状态,以及把一个错误的行情报给你,让你亏损 问题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里的融资专员这个职位具体干嘛的?好不好 10分 在一起时候就业岗位增加 问题五:投资管理公司交易员是做什么的? 那是骗人开户的,只在想让你开了户用你的资金操作他们公司就可以提点赚你的钱,你亏不关他事请不要上当了。 问题六:马上要面试了,我想了解下投融资管理岗位的面试,会问什么样的问题呢 建议你还是不要去,别浪费自己时间和车费。 他们天天招人的,我上次去面试说不到几句就叫我第二天去培训。他就教你如何买卖黄金、外汇啊,其实也是熟悉他们那个软件,那里很多人天天都对着电脑,估计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干嘛恭我去了一天就没去了,很搞笑的是今天邮箱又收到他们发来的面试通知,真的很无语!! 我上次面试的也是会计助理,但培训内容和市场推广他们的一样,压根就没有关于会计、财务的内容。说白了,无论你面试什么职位结果都是一样的,估计都是市场推广。 问题七:恒大地产集团投资管理岗位怎么样?具体是做什么的啊? 这是一个不错的岗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岗位职责: 1、 对所负责区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资产的帐、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协助领导做好清产核资、盘点等工作; 3、 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盗等工作; 4、 负责协助领导完成日常销售工作;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问题八:我马上要到 *** 的投融资管理部门工作, 请问各位能人,投融资管理人员具体都做些什么,越细致越好 万分感 5分 你主要负责投融资管理部门哪一块? 问题九:投资管理公司的文员是干什么的 文员分类: 行政文员、人事文员、文案文员、档案文员、销售文员等 行政文员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人事文员主要负责人事考勤、人员招聘、薪酬计算、社保办理及后勤的管理。 文案文员主要负现起草文件合同等文件。 档案文员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文件、合同等相关的资料。 销售文员主要负责协助销售合同及其他营销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问题十:投融资管理中心与财政局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还是财政局分出人员在中心工作,还是其他,谢谢帮助 10分 各个地方不一样,但是大多数城市还是隶属于财政局的事业单位! 济宁市 *** 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于2007年6月28日组建成立,为市 *** 直属县级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协助市 *** 负责监督管理。 泰安市 *** 投融资管理中心,(七)承办市委、市 *** 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威海市 *** 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 *** 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各类公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市 ***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和其他存量土地。

企业融资管理的内容原则有什么

法律分析: 企业融资管理的内容原则有: 一、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 二、融资规模量力而行原则; 三、控制融资成本最低原则; 四、遵循资本结构合理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浅谈企业如何加强融资管理

根据企业集团发展战略,为确保投?Y政策的实现。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融资规划。集团可以通过前期预算,对集团及子公司等的融资规模、融资方式以及时间进度事先统筹规划,使集团融资策略与未来投资的资金需求协调匹配,进行科学的融资规划,制订合理的融资方案,确定融资渠道,明确融资主体。既要强化内部管理,控制财务风险,也要不断创新融资方式,确保融资需求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和风险。(一)加快进行资本运营,盘活企业集团存量资产资本运营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种,即扩张型和收缩型。资本扩张是指在现有的资本结构下,通过内部积累、追加投资、吸纳外部资源,即兼并和收购等方式,使企业实现资本规模的扩大。在进行资本运营过程中应当发挥其专业化优势和大规模的优势,采用纵向资本扩张模式。收缩型资本运营模式是指企业把自己拥有的一部分资产、子公司、内部某一部门或分支机构转移到公司之外。它是对公司总规模或主营业务范围进行的重组,其根本目的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二)加强负债融资管理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手段之一,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更大收益,成为发展企业规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力杠杆。但是,负债筹资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会将企业推到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必须采取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措施。(三)加强日常融资管理,控制融资风险1.每月定期制定资金收支计划。关注国家针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相关信息,提前做好预测,收集审核公司资金的收支计划,做好规划统计。严格按照企业计划安排资金,既减少闲置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保证集团投资项目正常运作,发挥了集团资金的整合优势。2.积极开展银企谈判。采取针对性措施,扩大集团的综合授信。充分发挥投资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尽量扩大投资公司的授信,在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既保证了集团生产、经营、投资的资金需求,也避免了对集团合并报表结构的影响。3.定时做好集团融资匹配分析。根据宏观调控和集团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集团融资能力分析,为集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充分利用表外融资业务。为集团及下属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开具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为集团工程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融资管理主要包括(  )方面的内容。

【答案】:A,B,D,E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属于限额管理内容。

法律上融资管理具体指的是什么

法律上融资管理具体指的是什么 融资管理是指企业向企业外部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活动。 (一)明确具体的财务目标 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企业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确定具体的财务目标,这样才能对有效实施财务的融资管理职能具有直接指导作用。这一具体的财务目标会受到企业当期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和金融环境的影响,在确定目标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项财务关系,以保证在协调有效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 (二)科学预测企业的资金需求量 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方针、发展阶段和投资规模,运用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正确地测定企业在某一时期的资金需要量。资金不足或资金筹集过量都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企业进行资金预测过程中,必须掌握正确的预测数据,采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如果发生预测错误,可能会直接使企业财务管理失控,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和投资的失败。 (三)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融资渠道是指企业取得资金的来源;融资方式是企业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在实务中,同一渠道的资金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取得,而同一融资方式又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融资渠道,二者结合可以产生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组合。因此,有必要对二者的特点加以分析研究,以确定合理的融资组合。 (四)确保资金结构的合理性 简单地讲,资金结构就是指企业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关系,有时也被称为资本结构。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成本,并且对应不同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将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组合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适度负债,追求最佳的资本结构。 融资管理的问题,有关的部门会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但是企业自商业竞争中如果不能积极有效的处置有关的问题,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一定损失,资金保障在商业的竞争中需要一定的法律约束,进而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性。

房地产三线四档融资管理政策

法律分析:监管层将房企分为“红、橙、黄、绿”四档进行监管。触及全部三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红色档”,有息负债规模以2019年6月底为上限,不得增加;触及其中任何两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橙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5%;触及其中任何一条红线的房企被列为“黄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0%;“三条红线”均未触及的房企被列为“绿色档”,有息负债规模年增速不得超过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融资管理高级专员与普通专员区别

职责和任务分配等1、融资管理高级专员承担更高级别的职责和任务,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整体融资策略,参与关键决策并与高层管理层合作,而普通专员则更多地从事具体的操作性任务,如处理日常的融资文件、准备财务报告和协助融资项目的执行。2、融资管理高级专员需要更广泛的技能和经验,需要具备深入的财务分析、风险评估和投资评估能力,同时具备较强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能力,普通专员则更多地需要具备较好的操作和执行能力,如熟练运用融资工具和技术,处理融资相关的文件和数据。

什么是投融资管理

投融资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资金的集中控制,会产生对富余资金的投资需求,或对不足资金的融资需求,企业据此而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投资、融资服务。投融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等。

企业集团融资战略包括哪些内容【企业集团融资管理战略分析】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数量是非常多的,但这仅仅是就数量而言,其实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企业经营失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多多少少都有财务管理上的问题。融资是企业集团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由此可见,融资管理在财务管理乃至整个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国有企业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较好效果。国有大中型企业80%以上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制度。但从现在的实际状况来看,这项改革中许多深层次的关系到未来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尚须得到妥善解决,发展基础还不很牢固,企业改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彻底情况,还未真正形成市场主体,严重影响了进一步获得资金的支持和持续发展,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企业严重负债超出其负担能力,逃避银行贷款的现象严重,造成与银行关系紧张,使信誉受损,影响进一步融资的完成。国有企业负债过度情况普遍存在,平均的负债率达到70%,很难完成对银行的归还,这就直接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升高。甚至个别企业借破产和改制之机恶意地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和企业关系更加紧张,银行“惜贷”倾向加剧,国有企业的间接融资方式受到严格限制。   二、国有企业一般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获得资金的形式、和渠道手段。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融资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以及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因此,融资种类中还包括政策性融资。以下结合中远集团融资现状分析各种融资方式。   (一)买壳上市 主要表现在:   (1)买壳上市的动机。中远集团之前已积累了一些境外资本运作的经验,如其在香港控股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和中远国际等一些公司,抢占上海桥头堡,中远集团决定采用买壳上市,希望通过这种战略性的布局来建立战略基地,扩张业务范围,在证券市场上筹集到资金,从而优化集团的内部资源,来扩大影响面。   中远集团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造壳”,在上海建造大楼,但是这种方式非常复杂;二是“买壳”,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之所以决定采用买壳上市,原因主要是:时间快;可以不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另外,收购上市公司还可以提高公司的名气,减少推广费用,还可以借此机会重估市值。   (2)买壳目标的选择。中远选择众诚实业作为买壳目标,主要基于以下五点因素的考虑: 一是区位优势独特。众城实业所在地为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区,地段繁华,总股本为1.68亿股,规模适中,中远可以借此落户浦东,并且还不会有太大的资金压力。二是优惠政策扶持。浦东新区有多项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扶持,包括1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投资项目和行业内不同程度的免税和退税措施。三是资产结构单一,资产质量相对良好。四是众城实业与中远集团的发展规则目标相符,可以在地产商加大投资,可以有效地探索以房地产业外部增长为主的新型增长道路。五是众城实业是我国首批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之一,投资价值和市场形象较好,可以借收购提高中远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   (3)并购实施过程。中远集团对众城实业的并购是通过成立收购主体、获取经营权、获取控股权三步来实现的,具体如下:   一是借助外脑成立收购主体。中远集团与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公司合作,共同确定了收购方式和收购对象。为了避免产生收购主体上的混淆与不清,中远集团成立了中远置业,注册资本为3.2亿人民币,从而明确了收购主体。   二是收购众城部分股份——获得经营权。1997年3月下旬至5月,中远集团与众城实业的主要大股东进行了多轮谈判。在最初有部分股东不愿出售其股份的情况下,到1997年5月27日中远置业持有众城实业28.7%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三是终获绝对控股权。中远置业完成部分收购后,使众城业绩明显提高,同时大造声势获得社会认同,进而以更优惠的价格于1997年10月,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房上海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署协议,大量受让众诚股份,至此中远置业共持有众城实业股份的68.4%,成为绝对控股方。   (4)分析、评价买壳上市。中远通过买壳上市,既实现了自己登陆的发展战略,也充分利用了上市公司,成功地为陆上产业的发展筹集到了足够的资金,可谓融资战略的经典之笔。由于199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产业不景气导致的市场疲软以一些投资决策失误,众城实业业绩连续大幅度滑坡。1997年的资产重组通过剥离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注入优良资产等运作,使众城获得新生。表1为众城实业上市以来历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1997年对于众城实业来说无疑是上市五年来业绩最辉煌的一年。收入与净利润达到破纪录的2.445亿元和1.045亿元,每股收益由上年的0.0055元增至0.48元。   (二)曲线融资 在中远实施“由全球承运人向全球物流经营人转变”战略的第四个年头,中远物流才刚刚成立一年半,通过融资做大中远物流成了中远的当务之急。   (1)曲线融资。2003年9月22日,中远集团旗下的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中远物流49%的股权,作价11.8亿元人民币,而中远集团仍持有中远物流51%的股权,中国远洋物流公司也更名为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将中远物流纳入中远太平洋体系,主要目的是为了中远物流的融资,实际上是中远物流变相上市了。此笔交易堪称“双赢”,不仅中远物流获得一笔发展资金,中远太平洋也能获得新的盈利点。中远物流将可以使中远太平洋获得利润,而中远太平洋也可以为中远物流提供资金,配合中远目前拥有的铁路及仓储等配套设施发展,中远物流将成为中港两地领先的物流企业。   中远太平洋收购中远物流49%股份的11.8亿元人民币中,其中7.34亿元是以现金方式直接注入中远物流的。中远太平洋资金的注入对中远物流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2)分析、评价曲线融资。此次融资后,中远物流在家电、汽车、电力、化工、会展等物流领域有了快速发展和突破,2004年其营业额跃升至88.6亿元。而中远太平洋2004年业绩较市场预期要高:2004年中远太平洋营业额达2.75亿美元,上升6.9%,每股盈利9.5504美分。其持有49%股权的中远物流首次提供盈利贡献,占中远太平洋2004年纯利的5%。

融资管理是研究方向吗

是。融资管理是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跨学科交叉研究。主要研究各种企业融资方式的特点、适用性和影响因素,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与效率的路径和方法,以及资本筹措与配置效率的计量与管理问题。

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银监会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融资管理办法

融资管理办法是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2]

财务集中管理如何实现融资管理?

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融资管理:统一的融资计划:各个子公司必须在每月、每季、每年的末期,将它的下一期的融资计划报送给集团,由集团进行内部平衡和统筹。这样可以确保集团整体资金需求和融资能力的平衡,同时也可以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授信:集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整个集团的综合授信额度,集中资金在同一个银行,加大对该银行的工作力度,综合的信息在同一银行会相对更透明更综合,从而使银行愿意(也能够)加大它的综合授信额度。这样可以提高集团的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从而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做好集团融资匹配分析:根据宏观调控和集团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集团融资能力分析,为集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这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融资需求和融资能力,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融资策略。充分利用表外融资业务:为集团及下属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开具投票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为集团工程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这样可以降低集团对传统贷款融资的依赖,同时也可以为集团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

怎样区分融资和融资管理

区分融资和融资管理:融资是资金筹集活动,融资管理是资金管理活动。融资管理是指企业向企业外部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管理活动。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投融资管理是什么样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财务制度中的投融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事长处理。  专题推荐:财务制度  作为全球领先的财经证书网络教育领导品牌,高顿财经集财经教育核心资源于一身,旗下拥有高顿网校、公开课、在线直播、网站联盟、财经题库、高顿部落会计论坛、APP客户端等平台资源,为全球财经界人士提供优质的服务及全面的解决方案。  高顿网校将始终秉承"成就年轻梦想,开创新商业文明"的企业使命,加快国际化进程,打造全球一流的财经网络学习平台!高顿祝您生活愉快!如仍有疑问,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平台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