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我国流动人口规模持续下降吗?

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报告》指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持续下降,转移势头有所减弱,家庭化流动趋势明显。《报告》指出,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在2011年—2014年间持续增长,由2011年的2.30亿人增长至2014年的2.53亿人。自2015年流动人口总量开始下降,2015年、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7亿人和2.45亿人,分别较上一年减少568万人和171万人。人口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人口继续向城市群聚集。流动人口平均居留时间(年)持续上升,由2011年的4.8年升至2016年的5.7年,人口流动的稳定性增强。流动人口平均年龄持续上升,“80后”“90后”新生代流动人口比例稳步增长,2016年已达64.7%,已成为流动人口中的主力军。家庭化流动趋势明显,家庭户平均规模保持在2.5人以上,2人及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户占81.8%以上,在流入地生育、就医、养老的比例不断上升,对相关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需求持续增长。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司长王谦说,2016年人口流动迁移出现的特点,是政策环境、户籍转移、青年劳动力供给减少、临时性返乡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流动人口总量在减少,主要受国家最近几年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的影响。比如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出台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相关政策,还有一些城市提出了人口调控的目标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经济周期波动的临时性影响,返乡农民工增加。尽管6年来流动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有升有降,但仍保持较大比重。可以预见,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仍将是我国人口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报告》指出,我国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2016年,91.1%的流动人口至少参加过一种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中有0—6岁子女的育龄妇女孕期建档率达到90%,产后42天内接受健康检查的比例达到83.8%。流动人口子女免费疫苗接种比例为97.9%。在流入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流动人口中,35.4%在所在社区建立了健康档案。曾接受过健康教育的流动人口中,63.5%接受过“生殖与避孕”相关教育,47.3%接受过“性病或艾滋病防治”相关教育。

天台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局长什么级别

是正科级别干部。局长指代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一个市或一个县某项行政事务的部门最高官员。局长有公安局长、交通局长、药监局长等职位,在干部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也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县里的局长是正科级。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区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根据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的现状,经市综治委研究报市委市府同意,从2004年2月下旬至5月,在我市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外来民工用工单位和外来流动人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建设,遏制我市市区刑事发案和街面犯罪的多发势头,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年”的实效。坚持“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打造“平安××”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达到如下目标: 1、通过宣传和整治,用工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 2、全面摸清××街道及××××新区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中发现一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查处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4、整治或取缔一批无证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中介租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经教育通知拒不办证或妨碍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违法人员和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5、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步骤 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1、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委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街道副书记、××××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市综治委、公安局、××街道、振东××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法院、司法局、计生局、财政局(地税)、工商局、建设局、经贸局、劳动局、教育局等部门综治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市综治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街道综治办副主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情况,指导检查各组工作进度和质量、会务安排、编发工作简报等综合性工作。 2、由市综治委、××街道、××新区组织召开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保安、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协管员、出租房屋房东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区域,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同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难点,为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3、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刷各类宣传资料和整治工作表簿册。 (二)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5日) 1、召开驻××街道和振东××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部门负责人及抽调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发动,并由市公安局、劳动、工商、计生等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流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平安信息栏等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通过在车站、劳务市场、出租房屋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发放《集中整治通告》、《致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公开信》,向出租房屋业主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手册》,向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发放《外来务工人口管理手册》。 4、通过板报展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上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0日至4月20日) 为确保完成这次集中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各机关、部门和××街道、××新区抽调工作人员206名,具体分成5个小组开展工作: 1、排摸组。由××街道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兼),××警署署长任副组长,以社区、村为单位分成若干个排摸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特别对流动人口较为集中、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地毯式”的排摸。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的底数,建立聘用50人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单位登记站,并设立协管员,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发证率达到95%以上,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 2、房屋租赁、劳动就业的中介机构排摸整治组。由工商局副局长任组长, 工商局任副组长。摸清中介机构底数,召开中介机构负责人会议,制定工作职责,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违规违法经营,真正落实和规范中介机构、劳动就业机构对流动人口的代管责任制。 3、综合协调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组织部抽调人员组成。针对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制定、下发相关行政纪律规定,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的所有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摸,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带头依法事实申报登记。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4、整治查处组。由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兼),公安局任副组长,公安治安部门及其劳动、工商、计生、财政(地税)、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排摸组提供的情况,依法查处、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户、中介机构和劳务市场,整治一批藏污纳垢的场所,处罚一批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扭转一些单位、场所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治安失控的状况。同时,对集中整治期间拒绝、妨碍公务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5、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宣传部、司法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整治工作的不同阶段和宣传要求,制定相关的宣传计划,自始至终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对重点整治地区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推动整个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3月15日至4月底) 按照边排摸、边整治、边查处、边建章立制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充实以下长效管理网络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 1、××街道、××新区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强配足专职管理员,并落实日常的保障经费。 2、建立行业性自管队伍,试行市场化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建筑行业外来用工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偷盗建筑材料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由建设局、××街道、××新区负责在建筑行业中组建一支行业性专职流动人口管理队伍,配合××警署,专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行业的`外来用工情况实行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经费保障按《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通过受益单位出资或捐助的合法途径,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 3、完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各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劳务市场、房屋中介机构、聘用外来务工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采集)站,配备协管员及电脑等必要的工作设施,统一联网实行电脑化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实时采集和输入,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各登记站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规范运作,协助××警署和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做好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4、继续深化和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层次管理办法。公安业务部门及××警署要积极探索分层次管理的形式、方法和措施,狠抓工作落实。通过分层次管理新做法,要切实提高管理工作和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效率。 5、建立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由市综治委牵头,建立由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经贸局、工商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制定维权范围、职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协调和处置各基层网络管理单位工作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涉及用工单位侵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验收阶段。(4月21日至5月) 在整个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听取汇报,并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完成后,领导小组将组织总结验收,并根据工作实绩视情做好全市性推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工作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组与组之间,既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又要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和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三)加强纪律、狠抓落实。全体抽调参战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文明办事,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组长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检查监督。全体同志要服从命令听指挥,充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加班加点扎实工作,努力完成这次专项整治任务。 (四)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整治组组长要注意掌握组内的工作进度、质量、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好人好事,每星期五下午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各小组组长准时到××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会议室参加工作汇报会。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 市 公 安 局 ×× 街 道 办 事 处 ××市××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流动人口子女将可在京上高中

昨天,《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征求意见稿在市教委网站正式发布。纲要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将满足他们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这意味着流动人口子女在京就读享受同城待遇上又迈出了实施性的一步。   ■政策   非京籍学生读高中有条件放开   据统计,本市流动儿童已达到42万,其中有67%在公办校借读。目前,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流动儿童,北京市提出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并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问题颁布实施三年规划方案,今年公办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比例达到70%以上,到2012年实现基本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   目前北京户籍的孩子出生率逐年下降,而流动人口的子女却不断增加。今年开学,本市进入小学的孩子中,外来人口数量已经超过43%。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衔接问题也备受关注。针对这一热点,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制定和完善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本市高中阶段教育的办法,满足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据悉,现在,也有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在京读高中,但需要自己联系学校,同时,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此外,在高考的压力下,还有很多学生放弃在京读高中,而是转回原籍上学。   ■分析   高考将成政策推行障碍   北京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韩嘉玲对流动人口教育问题关注多年,在她看来,北京的教改纲要在解决流动人口教育问题上实现了一个突破,把高中教育也纳入到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保障体系中,使他们在京接受高中教育时有望免除借读费、学校招生门槛等种种限制,得到与北京学生一样的待遇,这一做法也显示出政府一种务实的姿态。   但她同时也表示,“流动人口子女在京就读的障碍是高考。”由于义务教育不包括高中,现行的国家高考制度规定,考生需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很多非京籍的孩子在京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因为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如果想在北京借读高中还需要缴纳高昂的借读费。在她调查的在京打工的农民工家庭中,几乎都是因为这些问题,最后不得不将孩子送回原籍读高中,或者直接辍学进入社会。   ■建言   改革可先从中职开始   截至昨天下午,市教委开设的征求意见邮箱中已有不少市民留言。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的褚宏启教授曾参与过北京教改纲要的专家座谈会,他认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应分段实施稳步推行,北京外来人口多,教育资源有限,过度放开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不妨先从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入手。目前,大部分中职校都面临生源萎缩,建议这些学校向在京务工的流动人口放开,允许他们在京参加中考,并报考北京的中职校。   在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放开普通高中的招生,这样更利于社会稳定。   ■纲要其他要点解析   学校招生范围向社会公布   【纲要】坚持小学、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则,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机会公平。各区县根据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区域内每所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学有其位。   【解读】参与教改纲要制定专家、北京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所长赵学勤介绍,每个学校向社会公布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意味着这项政策不仅是对普通学校提出要求,一些百姓需求比较旺盛的教育热点校也将同样按要求操作,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更加透明、公平。同时,政府还应增加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量,优质教育不应仅局限于概念,应该引导家长选择最适合学生发展的学校。   综合素质评价与中考结合   【纲要】深入推进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把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作为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解读】此前,综合素质评价曾应用到小升初的“推优”。高中新课改后,明确提出综合素质评价可作为高校录取的参考。将综合素质评价与中考录取结合,尚属首次提出。   赵学勤表示,综合素质评价强调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最主要的是通过对学生成长过程的评价,实现对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综合素质评价与中考的结合打破了过去仅把中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录取模式,强调了多元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综合素质评价与中考结合必须有完善的操作程序,还要取决于高中招生改革的多样化。   部分科目一年将多次考试   【纲要】普通高校以统一考试成绩为基准,以高中会考和综合素质评价为参考,择优录取。对高中阶段表现优异的学生,试点推荐录取。对在工作实践中具有特殊才能和特殊贡献的人才破格录取。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推进高考报名社会化试点。   【解读】早在2007年,当时的北京市政协委员王晋堂在北京两会上就曾呼吁:高考报名社会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也多次在全国两会上递交相关提案。在他们看来,当前的学校教育围绕高考指挥棒转的情况非常严重,升学率几乎成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指标。实行高考报考社会化,升学率不再按校统计,使学校摆脱压力树立正确教育观、人才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对于纲要中提出的部分科目试点多次考试,赵学勤表示,这将作为对高考改革的一种有益探索,可以尝试着去推进。国外能实行多次考试,前提是这种考试是一般能力测试,而我国现行的高考是选拔性考试,如果录取制度不改革,多次考试也难以实现。   评高职需有农村任教经历   【纲要】各级政府依法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和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解读】北京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特邀委员王晋堂表示,将教师到农村校和薄弱校任教与职称评定挂钩的做法,有利于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教师和校长流动应有制度保障,制定出详细的措施和具体时间表,中长期规划只有10年时间,如果迟迟不能实行,政策再好也不能起到实效。   记者从市教委了解到,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将继续试行学区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合作等。建立区县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协调机制。开展办分校、教师特派、优质管理输出等试点。   ■故事   两个外地家庭的求学梦   3年前,肖萍(化名)辞去陕西老家银行的工作,准备来北京与丈夫团聚。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没有房子,面对一个陌生的城市,肖萍最担心的是女儿的读书问题。   肖萍的女儿那时刚小学毕业。按规定,没有北京户口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但为了让孩子留在自己身边,肖萍和丈夫艰难地决定:“带女儿来北京读书。”   肖萍四处托朋友找关系,终于联系到一所知名初中,在缴纳了一笔数额不菲的借读费后女儿入了学。   也是在同一年,潘前贵的小儿子也在北京读初中了。潘前贵20岁就离开湖南老家来到北京,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他的两个儿子都在北京出生。   肖萍的女儿在学校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女儿度过了快乐的初中时光,但在肖萍和丈夫之间,有个话题在女儿面前是不能提及的——户口。“我们不想让孩子过早感受到这些,不想给她增加压力。”   进入初三下学期,有一天,肖萍发现放学回家的女儿有些闷闷不乐,一问才知道,学校开始中考报名了,女儿因为不是北京户口,被排除在外。那一次,女儿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不同。   与肖萍略有不同,在孩子在北京读书的问题上,潘前贵一直持有一种悲观的心态。“高考回原籍考的政策恐怕一时难改变。”也因如此,潘前贵于2008年在燕郊买了房,指望买房落户的政策,把一家人的户口转到河北去。   随着中考临近,肖萍和丈夫也变得越来越焦虑,女儿是否继续留在北京读高中成为他们的心病。最后,还是丈夫拍了板:“就留在北京,想尽办法给女儿找学校,大不了以后咱不高考了。”肖萍说,做这个决定时有点豁出去的感觉。   中考结束,肖萍和丈夫又陷入了新一轮的奔走,这一次联系高中并不顺利。“那段时间简直就是煎熬,只要找到合适的学校,出多少钱我都愿意,可是就怕没学校愿意收。”终于,临近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肖萍接到一所示范高中的录取电话,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落下了。   相比起来,潘前贵送小儿子上高中的过程并不是很难。早在1年前,他就把初中毕业的大儿子送到了河北三河一中,小儿子毕业也同样去那所学校。潘前贵说,在那所学校还有不少这样的北京打工家庭子女。   对于刚公布的北京市教改纲要,肖萍说,但愿这是一个信号,表明北京正逐步放开对外地人的求学限制,或许3年之后,女儿就能在北京参加高考了。潘前贵的设想则更大胆,希望取消户籍限制,将来无论在哪都能参加高考。

流动人口登记之后可以办理居住证吗

法律主观: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地规定为准,如不清楚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通常流动人口在五种情形下,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1、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2、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3、在救助站接受救助;4、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当然,如果不是强制办理居住证,但是办理居住证有相当的好处,各地区的居住证作用会有所差异,但基本都有这几个作用:1、一年有效期居住: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还能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需要进行职称考试的,也可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3、三年有效期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除了享受所有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的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以上就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是否必须必须办理居住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办理。法律客观: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居住登记申请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二、居住证办理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1、一个地区的非常住人口。包括寄居人口、暂住人口、旅客登记人口和在途人口在建筑和运输部门做临时工的外地民工,进城经商、办企业、就学或从事各种第三产业劳动的外地人口,探亲访友人员,来自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展览、购货、旅游的人员,都构成了流动人口2、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法律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到哪里办理

法律主观:虽然各地区对于申请居住证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大体上都差不多的,一般都要求有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一、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二、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1、注:申请表中须粘贴“大1寸”彩照实际尺寸为1寸半,此类型照片为证件专用照。此申请表中所贴的“大1寸”彩照可以与数码回执不是同一张相片,而且底色也没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注:居住证的相片与身份证和暂住证相片不同:因为要上传到公安部门的网站,所以办理居住证一定要照居住证的相片,费用20元(共9张)。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证件。(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当地户口本及《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6、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7、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三、居住证的补办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居住证。法律客观: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居住登记申请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二、居住证办理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杭州 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依据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也是按相关的政策要求进行的,是依法 办事 。那么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法律规定是什么,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 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 浙江 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签注 等工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办理流程 1、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综合以上介绍,不是所有在杭州的流动人口都要去办理居住登记,办理杭州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属于条件规定的人员才去办理登记。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三种方式申请居住证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同时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从网上申报,同样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制证程序。”据介绍,按照规定,居住证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但通过网络申请的,时间并非从申请之日计算,而是从审核通过之日计算,因此时间上可能会稍微延长。有效期分1年和3年居住证按照有效期分为一年和三年两种。办理一年有效期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单位或居(村)委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务工经商证明材料或就医、就学等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购买房屋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部分人员可不发证根据山东省正式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办法》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情况。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或是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或是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可以不发居住证。《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青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不需要交照片。根据山东省居住证的样本,山东省居民居住证看上去类似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印制“山东省居住证”、“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背面印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与居民二代证相比最大的差别是,居住证上还有“现居住地址”,居住证照片下边有“二维码”,里面包含一些个人信息等。

浙里办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杭州 这么多的流动人口,如果不加强管理,势必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影响,所以,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杭州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那么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如何申请,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怎么申请 1、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 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 浙江 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签注 等工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办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是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管理的措施之一,杭州市实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对城市治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三种方式申请居住证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同时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从网上申报,同样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制证程序。”据介绍,按照规定,居住证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但通过网络申请的,时间并非从申请之日计算,而是从审核通过之日计算,因此时间上可能会稍微延长。有效期分1年和3年居住证按照有效期分为一年和三年两种。办理一年有效期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单位或居(村)委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务工经商证明材料或就医、就学等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购买房屋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部分人员可不发证根据山东省正式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办法》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情况。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或是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或是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可以不发居住证。《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青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不需要交照片。根据山东省居住证的样本,山东省居民居住证看上去类似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印制“山东省居住证”、“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背面印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与居民二代证相比最大的差别是,居住证上还有“现居住地址”,居住证照片下边有“二维码”,里面包含一些个人信息等。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拿身份证和房子租住合同到你居住的居委会备案,半年后就可以办理了。

什么叫流动人口

内容介绍定义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管理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权利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衡量标准衡量流动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动涉及的空间及其持续的时间。在空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距离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或按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区域,将流动人口按不同等级区域进行划分,如省际、县际、乡际流动人口,还可以按农村、城市两大居住地系统区分为以城市和农村为流动目的地的各种流向的人口。在时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人口的出行规律分为定期和非定期流动人口。在定期流动人口中,又可根据当事人离开常住地在外居留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每日流动、季节性流动和周期性流动人口。除了时间和空间标准外,也可以根据流动的功能、当事人与流动目的地的认同程度等多种标准衡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义务、活动、物品等在空间上是彼此分离的。从个人或群体的角度观察,一方面是与常住地联系在一起的归属、义务、权利流动人口和物品,另一方面是常住地以外存在的各种活动、机会、物品,由此导致人口由常住地向满足各种需求的地点移动。美国地理学家W.泽林斯基系统地总结了有史以来人口移动的各种类型,指出随着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流动人口的规模会不断上升,但类型将不断变化。在一个处于发展前阶段的传统社会中,流动人口数量很小,只限于社会交往、采集食物、宗教活动等有限几种类型。进入发展中阶段后,随着经济活动和城市化的发展,流动人口迅速增长,流动类型大大丰富,流动人口结构开始出现分化。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对尚未充分发达的城市和交通造成巨大压力。到了发达阶段后,由于交通条件的完善,流动将取代迁移的一部分功能,使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人口流动的成因将偏重于经济和娱乐成分。产生原因世界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生存需要人生下来最本能的需要就是要活下去,要解决衣食住行问题,简言之就是要求生存,为了求得生存又必须劳动,在原始社会里劳动成为人类的第一需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产生,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迄今为止己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这五种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同,生产方式的特点不同,但从人类学的观点看,人类都要求自身能得到发展,绝不会满足于吃饱穿暖而要求发展生存,不但要吃得好一点,还要穿得美一点,更重要的是能使自己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在这种情况下适者生存是人口流动的直接动因,如古代各民族部落大都选择水草丰润,沿河岸生息以利于生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发展生存需要当在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的因素已经产生,出现了作坊、工场手工业,特别是经过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这种崭新的生产方式,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大量破产农民进入工厂,形成了人口的大流动,资产阶级在全世界到处建立联系,一块块新大陆被发现,特别是美洲的发现,引来了大量移民,美国的发展和世界的人口流动移民是分不开的。这种情况现在继续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二战后的日本也成了大量进入移民的国家,其原因也在于其经济实力已处于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西欧的发达国家,也都成了广大亚、非、拉美发展中国家向其进行移民的国家。从国内观察,上海成了国内人口最多的城市达到1800万,且有继续大量增加的趋势,比改革开放前的1000万增加了几乎近一倍,其中外来人口据不完全统计有400万,东南沿海的其他城市如杭州、苏州、南京、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也涌入了大量外来人口,其来源大都是我国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情况将长期存在。战争因素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是阶级斗争的最髙形式,一旦开战必然扩充军队,大量人口将进入军队,由于死伤等原因又必须源源不断地补充兵员,蒋介石进行的反人民内战,兵员人数髙达800万。1931年9·18事变中,为逃避战乱,东三省的大量人口流向关内,境内逃向境外更是不计其数。从国际上看被侵略国家的难民往往逃向邻国,形成了国际的难民问题,这问题由于世界上局部战争的从不间断也将长期存在。政策因素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上层建筑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经济基础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文革中的上山下乡运动,使数以百万计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形成了厐大的人口流动大军,但这样的流动被实际生活证明并不能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人所周知的事实是十年的动乱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人口流动有利有弊,引导得好可以成为改造世界的伟大物质力量,以上海为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上海最髙最有名的建筑就是位于南京路髙达24层的国际饭店,但30年来上海的髙层建筑已超过2000座,其他的基本建设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的建设大军无不来自外地各省市的来沪民工大军,他们为建设新上海献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离开了外地流动人口,就没有今天上海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新面貌来。因此人口的合理流动,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摆在政府必须重视的工作日程,加强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存在问题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在流动人口中其中的一小部分属于以人才引进的方式进入上海,这一部分流动人口由于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不少都具有专业知识,户籍问题也较容易解决,能享受地方的优惠政策,但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文化层次较低,男工很多在建筑行业务工,女工通常被称为外来妹则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工作,男工平均工资维持在每月1200元-1500元,女工则维持在每月800-1000元,尽管上海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40元,可是在实际中并不能完全能到执行,月工资600元-800元的大有人在,由于大都要租房居住,为了节约开支只得数人住一间房间,但每人至少要150元以上,这样群租现象就产生了,卫生、安全、子女教育、交通都成了问题,而且往往还会形成恶性循环,少数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缺乏社会保障由于户籍不在上海也无法解决诸如医保、养老等问题,如产生了工伤事故,有的因种种原因还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法律援助只能是杯水车薪,经常会产生各种纠纷影响社会的安定。又如上海市规定70岁以上老人可以免费乘车,但对外来人口则不适用,据某领导人云老年人都为国家、社会作出了贡献,所以实施了这一优惠措施,但外来流动人口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则又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刑事案件居髙不下刑事案件中80%以上是外来人口作案,大量案件是盗窃、抢劫案件,这和经济上的贫困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值得注意的是偷渡案件时有发生,这是人口流动中的非法流动行为,近年来尽管已加强了打击的力度,但屡禁不绝。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

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总数为2.45亿人。定义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管理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权利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参考资料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5%81%E5%8A%A8%E4%BA%BA%E5%8F%A3/1858473?fr=aladdin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为什么要办理

法律主观:虽然各地区对于申请居住证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大体上都差不多的,一般都要求有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一、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二、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1、注:申请表中须粘贴“大1寸”彩照实际尺寸为1寸半,此类型照片为证件专用照。此申请表中所贴的“大1寸”彩照可以与数码回执不是同一张相片,而且底色也没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注:居住证的相片与身份证和暂住证相片不同:因为要上传到公安部门的网站,所以办理居住证一定要照居住证的相片,费用20元(共9张)。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证件。(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当地户口本及《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6、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7、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三、居住证的补办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居住证。法律客观: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居住登记申请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二、居住证办理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每个地方的流动人口都比较多,而在 浙江 的省会 杭州 ,流动人口更是很多,每天都有许多外地人来往于杭州。那么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步骤是什么,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步骤是什么 1、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 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签注 等工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对流动人口进行一定的管理,是必要的,杭州出台措施,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去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居住登记申请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二、居住证办理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

2017年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   流动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范文,欢迎阅读!   2017年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1】   为切实加强我局对本机关小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责任状。   一、承租人计划生育责任:   1、租房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禁止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租房或留宿,确保计划生育不留死角。   2、杜绝本机关小区内有计划外生育和违规违纪生育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照《湖南省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办法》从严处理,如出现违法现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租房人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等内容。   二、承租人治安责任:   1、实行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   2、不得将出租屋做为非法经营、非法活动的场所,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租房人员吸毒,保证自己的家属成员不违法犯罪,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袒护,不护短,不包庇,立即报告本单位和政法部门,并劝其主动投案自首。   三、承租人其他责任:   1、各租户应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对承租的房屋应保持原有安全状态,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房屋原有的安全结构。   2、自觉维护本机关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各住户应自觉维护本机关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   3、爱护小区内道路、绿化、供电、供水设施、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人事局、房主、租房人各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2017年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2】   为了维护好我团辖区的社会稳定,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连队(社区)特与(各用人、务工单位)签下流动人口管理责任状,内容如下:   一、流动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二、不得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流动人员登记和不办理居住证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个人雇用工人和出租房屋房东必须按照“369”限时工作制度要求,在3小时内向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报告,(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在6小时内与新来流动人口见面、采集信息,9小时内完成比对核查、登记上网等工作;对离开的流动人口,用工单位、个人雇用工人和出租房屋房东在3小时内向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报告,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在6小时内完成信息注销、上传登记等工作,9小时内向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通报情况。并督促流动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登记。   四、督促年满16周年、拟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五、对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六、要及时向连队(社区)治安员或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流动人口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备查验。   立状单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负责人:   _____   2017年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3】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党政牵头、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及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切实落实协管责任制,特签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各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为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流动人口兼职协管员,负责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和工作协调。   二、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报送责任   (一)用工单位对聘用的流动人口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向乡流管办报送信息,员工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二)各类在商场以及企业中从业的流动人口,由各村(社区)负责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向乡流管办报送信息,员工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三)各村(社区)应当将本区域内的出租房屋信息、出租人及承租人信息登记造册,向乡流管办报送信息,出租房屋及租赁异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   (四)各村(社区)按照计生、劳动保障、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协助报送相关信息。   三、各村(社区)应当严格按照凭暂住证用工的规定,不得使用工单位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办理暂住证、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   四、各村(社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思想、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经常性对流动人口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防范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配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入户调查,自觉接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六、落实日常管理,对发现的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村(社区)及时向乡流管办报告,积极协助查处。   七、考核办法   (一)乡政府年终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是列入考核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为不合格,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一票否决”。   济协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村(社区)   支部书记:   站点负责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办流动人口居住证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主观:我们国家每一个城市的流动人口,每年都是应该向你们当地部门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申请的。那么大家知道 杭州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 法律知识 , 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须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 (1)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 (3)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4)委托、代办申报居住登记的,须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依据 浙江 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 市区 、县(市) 户籍 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 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教育 、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 计划生育 、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流动人口的登记不会花费大家太多时间,希望大家在有空的时候,就去完成登记。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三种方式申请居住证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同时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从网上申报,同样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制证程序。”据介绍,按照规定,居住证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但通过网络申请的,时间并非从申请之日计算,而是从审核通过之日计算,因此时间上可能会稍微延长。有效期分1年和3年居住证按照有效期分为一年和三年两种。办理一年有效期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单位或居(村)委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务工经商证明材料或就医、就学等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购买房屋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部分人员可不发证根据山东省正式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办法》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情况。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或是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或是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可以不发居住证。《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青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不需要交照片。根据山东省居住证的样本,山东省居民居住证看上去类似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印制“山东省居住证”、“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背面印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与居民二代证相比最大的差别是,居住证上还有“现居住地址”,居住证照片下边有“二维码”,里面包含一些个人信息等。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谁管理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怎么办理居住证?

u200du200du200du200d办理居民暂住证的条件:年满需满16周岁,且在本市的暂住时间拟超过了1个月或是拟在本市从事务工及经商等的活动的外地来的所需人员。办理居民暂住证需提交材料: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是原籍乡以上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是暂住在本市居民或村民内的出租房内的,应当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者是身份证的复印件即可,而其证件地址如果是与暂住人口的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则户主应当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申办人近期的3张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办证程序对于暂住人口的申领,可以由申领人到辖区的派出所或者社区的警务室去办理;而对于团体要申领《暂住证》的,则由社区的民警登门办理。完成的时限对于个人的申领若是符合办理条件的就可以随来随办,而对于团体的申领暂住证的,那么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u200du200du200du200d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十一条 居住证分为 一 年有效期和 三 年有效期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 一年 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第十二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所以,当我们去一个别的地方工作、学习等等超过五年的额时候,我们就属于流动人口了。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去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以此来避免今后的生活中出现麻烦。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要怎么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第十一条 居住证分为 一 年有效期和 三 年有效期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 一年 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第十二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所以,当我们去一个别的地方工作、学习等等超过五年的额时候,我们就属于流动人口了。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去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以此来避免今后的生活中出现麻烦。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每个地方的流动人口都比较多,而在 浙江 的省会 杭州 ,流动人口更是很多,每天都有许多外地人来往于杭州。那么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步骤是什么,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步骤是什么 1、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 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签注 等工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对流动人口进行一定的管理,是必要的,杭州出台措施,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去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居住登记申请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二、居住证办理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1、本人居民身份证。2、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3、居住登记回执。4、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在居住地址,以及在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二、不办居住证的后果1、不办理居住证无法享受异地基本公共服务;2、不办理居住证无法享受异地便利;3、不办理居住证无法享受落户到居住地。三、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区别居住证和暂住证的主要区别有制证周期、证件有效期、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的不同。1、管理手段不同2、信息含量不同3、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是居住证的前身,以前的暂住证就是现在的居住证。暂住证是特定时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国已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居住证明的办理想对于居住证简单一些。办理居住证明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并且当天办理当天是可以拿回来的。不过居住证明一般是不享受居住地一些公共服务的,住的时间比较久的情况下,最好办理一张居住证,对个人有很大用处。法律依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每个地方的流动人口都比较多,而在 浙江 的省会 杭州 ,流动人口更是很多,每天都有许多外地人来往于杭州。那么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步骤是什么,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步骤是什么 1、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 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签注 等工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为了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对流动人口进行一定的管理,是必要的,杭州出台措施,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去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流动人口应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持居住证者可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一、居住登记申请1、居住登记:5天内向公安机关申报2、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3、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二、居住证办理1、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2、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3、《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烟台芝罘区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芝罘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来返芝罘区的非烟台市市辖区户籍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二、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及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所在辖区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所有来返芝罘区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委会登记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所有流动人口,除及时主动报告外,还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三、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有房屋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承租人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发现体温超过37.3度的,应立即向疾控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四、出租房房主要经常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配备消防安全器材,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五、用工单位招录使用非烟台市市辖区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烟员工时,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协助配合疾控部门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发现有重点区域员工的,应电话通知先暂缓上班,并按属地要求及时报告登记相关信息,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人,要立即与疾控部门联系。六、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内实行居家隔离措施的,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若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后应及时向属地居委会报告。七、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现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和“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八、凡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动人口本人、用工单位、出租房房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九、广大人民群众发现重点疫区来芝罘区人员或与重点疫区来芝罘区人员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报告区疾控中心6222616或拨打110电话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2020年2月10日

在外地怎么办理流动人口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证明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当我们去一个别的地方工作、学习等等超过五年的额时候,我们就属于流动人口了。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去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以此来避免今后的生活中出现麻烦。法律依据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发现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积分标准是什么意思

  关于《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 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苏州市正式启动流动人口积分 管理建设工作。在市政法委和市政府的指导下,市流动人口服 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起草了《苏州市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计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苏州经济飞速发展,流动人口总量也逐年递增。截止 2013 年底,我市流动人口实有登记数为657 万,与户籍人口比 例为 1:1,占江苏全省 38%。流动人口大量涌入苏州,为我市 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苏州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对苏州常住户籍人口日趋老龄化、劳动力短缺 的有力补充,保证了苏州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提 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让其更稳定、更有序地融入苏州成 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制定《办法》对于改进和加强苏州市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 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创新社会管理新手段,实现人口有序管理。 近年来,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意愿逐渐增强,通过积分管 理为流动人口优化均等化服务,提供户籍准入新途径,既是流 附件1: 2 动人口的心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积分管理 手段,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申报个人信息,主动接受计生服务、 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办理从业健康证,从而实现流动人口从 “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接受管理”转变。同时,在实现积 分网上核查、传递、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整合公安、计生、社保、 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现有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资源,推动跨 部门、跨系统资源共享,切实提高管理效能,真正形成工作合 力。  2、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正能量。 积分管理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口按其所得积分高 低进行分类排名,享受相关待遇。统一的计分标准,为职能部 门提供了管理的抓手,有效解决在一些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 无法公平、公正分配相关福利待遇的难题。同时,将诚信记录、 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作为积分加减的重要指标,督促流动人 口遵纪守法、主动参与社会服务管理、敢于见义勇为、坚守个 人诚信,引导整个社会弘扬正能量。  3、调整资源合理配置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不断优化人口结 构。 积分管理每年依据地区人口、资源等的承载能力,确定本 地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户籍准入等指标。通过积分制分类申 请,掌握流动人口各种需求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控社会资源配 置,同时引导流动人口向自己所需资源充沛的地区有序流动并 稳定居住。通过积分指标在文化程度、技能等级方面的加分设定,鼓励流动人口通过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逐步获 得高分来享受相应的待遇。在紧缺急需专业、专利创新、投资 纳税方面的加分优势,能吸引更多优秀人员在苏州投资兴业、 安家落户。  二、《办法》的制定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苏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 理水平和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在全国、全省始终保持较为领先 的态势。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模式,使我市流动人口 底数清、情况明,为积分管理制度推行提供了扎实的信息基础; 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累计超过1128 万张,已实现流动人口居住 证动态全覆盖;流动人口基本均等化服务水平整体较高,为积 分管理优化均等化服务做好了准备;张家港、常熟等地的先行 经验也提供了有力支撑,市区推行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各项条件 已经成熟。  (二)起草依据 1、《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2、《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 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4、部分先行城市积分管理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 对于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制度的建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 视,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了张家港市、常熟市积分管理制度 4 及实施情况。2014 年5 月至11 月期间,市政法委和市政府召集 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开展了五次座谈会,围 绕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进行了各个层面的探讨和沟通,并草 拟了《办法》初稿向各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计32 家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会 同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修改意见逐一认真研 究,经多次修改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 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 口积分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在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合法居住、参加 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 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苏州县级 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 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  (二)积分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统一的积分指标 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 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 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等公共服务待遇。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今后将不断拓展,以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三)关于户籍准入方面的主要内容。 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 号)的基础上,对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且同时在 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 (目前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 平方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 策的申请人,开辟一条新的户籍准入途径,科学设置一定指标 数,对积分排名达到要求的流动人口准予直接入户。原《苏州 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的相关户籍准入政策不 受影响。  (四)关于子女入学方面的主要内容。 积分入学是指在原有“三稳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全 面衡量入学条件,根据非本地户籍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 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初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按积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 理办法。 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有助于招生政策更加公开透明, 招生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把握条件更加客观公正,入学机会更 加均等公平,操作过程更加规范有序。  (五)关于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方面的主要内容。 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在苏州市区各类学校新 入学的,根据财政投入和教育部门招生数,可以参加苏州居民 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子女已经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不 受影响。 6 苏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4 年12 月5 日

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流动人口中跨市、县流动的下列人员,在申领《暂住证》时,应当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务工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每人每月20元至60元计征;暂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核定。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由流动人口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征收。具体收缴方式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成建制或有组织流入、来暂住地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由用工单位按用工人数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征管体系,实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补充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解困资金,补充城镇建设和维护的费用。管理费的使用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核拨。第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总额2%的比例上交省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市、县(区)分配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 征收和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 鹿心社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第八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第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第十一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新疆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什么是流动人口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2、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法律依据:《新疆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我国法律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三)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山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2017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   在居住管理方面,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四川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79号令

法律分析:现行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滞后,流动人口管理普遍存在底数不准、情况复杂、需求多元、服务管理难度大等问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 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四川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279号

法律主观: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成都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手续是什么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一、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二)受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其婚育信息;(三)受理机构根据核实反馈信息,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二、办理资料1、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办理二孩的夫妻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独生子女原件4、夫妻双方1寸免冠照片各1张。5、申请时出示双方或女方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6、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三、办理条件双方或女方为流动人口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一孩或二孩条件(需再生育审批的除外)。四、办理地点及时间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办理地址: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五、注意事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二)建立《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专档、对户籍地出具盖章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材料应予留存并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虽然各地区对于申请居住证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大体上都差不多的,一般都要求有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一、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二、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1、注:申请表中须粘贴“大1寸”彩照实际尺寸为1寸半,此类型照片为证件专用照。此申请表中所贴的“大1寸”彩照可以与数码回执不是同一张相片,而且底色也没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注:居住证的相片与身份证和暂住证相片不同:因为要上传到公安部门的网站,所以办理居住证一定要照居住证的相片,费用20元(共9张)。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证件。(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当地户口本及《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6、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7、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三、居住证的补办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居住证。

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如何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人口流动日趋频繁,边疆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等活动的数量逐渐增多。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涉及少数民族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民委于1987年印发了《关于加强进入内地城镇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的意见》,就有关进入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性意见。(1)重视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向地各级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向当地干部和居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进行“三个离不开”的教育,正确对待边疆少数民族人员到内地城镇的经商、旅游活动,充分认识这类活动的积极意义,并通过接触和交往,增加互相理解和信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诚恳、热情、欢迎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人员,防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方便。(2)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由于各种原因,进入内地城镇从事经商、旅游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对当地的治安、工商管理制度等可能不太熟悉。应当主动地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自觉守法,服从行政、工商、治安、交通、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建立健全市、区、街道、居委会等不同层次的民族工作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党政工作,把民族工作任务承担起来。要把本地和外来的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及时掌握外来少数民族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到所居住的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然后拿着暂住证去办理居住证明。办理居住证明所需要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本人近期相片。

派出所打电话说流动人口登记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登记是对已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暂时居留地、旅居地或换乘交通工具的站场所进行的登记。根据流动人口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登记方式:(1)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地暂住,到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人口登记;(2)对途经本地区又需换乘交通工具的过境人口,应视其具体情况与需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处,进行不定期的流动人口调查与登记;(3)国外旅游者从进入国境到离开国境,由有关接待的机关、团体和居留的旅社进行登记;(4)其他流动人口、视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登记、如收容登记、拘留登记等。 流动人口登记是加强户口管理,搞好地区交通规划,发展旅游事业和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利益所必不可少的,它为统计一定时期的流动人口总数,各类流动人口数以及研究人口流动原因与流动规律等提供原始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第十六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简介

第一章 城乡人口流动概述第一节 城乡人口流动的普遍性第二节 城乡人口流动的理论诠释第三节 城乡人口流动带来的“城市问题第二章 中国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简史(1978-2008)——以北京为例第一节 1978-1984年:严格户籍管理阶段第二节 1985-1994年:暂住证兴起阶段第三节 1995-2001年:系统证件管理阶段第四节 2002年至今:调整转型阶段第三章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概述第一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必要性第二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涵第三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典型实践第四章 流动人口对社区建设的影响第一节 流动人口对社区建设的积极影响第二节 流动人口对社区建设的消极影响第三节 流动人口影响社区建设的原因分析第五章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第一节 社区流动人口户籍服务管理第二节 社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管理的内容第三节 社区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第四节 社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第五节 社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服务管理第六节 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第六章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机构与途径第一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二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区自治第三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区教育第四节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社区文化第七章 完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对策建议第一节 坚持流动人口市民化服务管理的基本方向第二节 完善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参考文献

如何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严峻,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手段,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比例较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令人堪忧,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流动人口以农民工为主体,规模庞大、分布广泛,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尊重其主人翁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人口流动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途径。因此,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实现人口合理分布,缓解农村人口压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具体举措。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事关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举措。 二、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5、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全局意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入地和流出地各项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模式,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为人口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6、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市民化服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以多种形式增强其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7、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强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 8、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协调配合,大力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人口流出和流入相对集中的地区以及交界地区要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坚持综合治理,推进部门配合,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9、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新局面。 10、坚持重心下移,构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平台。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1、坚持群众参与,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地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12、管理和服务并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加强普法工作,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流动人口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意识,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13、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流入地要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流入地和流出地要依法免费办理相关手续,努力做到上门服务。 14、坚决维护合法权益。严禁流出地跨地区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坚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5、拓宽服务领域。要打破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界限,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未婚流动人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五、坚持互通信息,完善统计制度,促进"一盘棋"管理和服务格局的形成 16、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17、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改革和完善统计信息制度。合理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指标,建立常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出租屋、流动人口公寓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全面实行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掌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积极探索"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 18、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立和完善流动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通过区域协作,开展跨地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试点工作。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9、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和农民工办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20、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各业务机构的职责。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管理服务经费落实。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 22、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各省(区、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及社区应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口总数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23、完善评估制度,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要按照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将违法生育一并纳入流入地和流出地"两个纳入"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工作评估标准和体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各项奖惩制度,推进各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管理服务制度。   一、 协助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日常工作。   二、 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的统计工作,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异动情况,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和情况。   三、 熟悉掌握流动人口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人群基本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维护社会治安。   四、 对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随时、准确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贯穿于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中,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   六、 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七、 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XX人民政府(盖章) 责任人签名: 相关 责任人签字: XX年X月X日

各位大侠,谁知道流动人口管理站是干什么的?这单位怎么样?

基本同上,管理人事流动的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最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下面为大家带来该办法的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相关解读:   ●除警察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我省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在2014年达到2.53亿人,预计到2020年将增长到2.91亿人。这意味着目前全国每5到6个人中,就有1个是流动人口。山东是人口流动大省,2014年我省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300万人,其中,济南、青岛两地流动人口总量超过400万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此次我省出台的《办法》,是在国务院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早在2012年,我省就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办法》实施后,现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这里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现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新《办法》将这一期限延长至半年,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另外,现行的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期和3年期两种,新《办法》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说法,规定每年签注一次。   每年签注一次是不是过于麻烦?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将现有的1年期和3年期两种证件改为每年一签,便于公安机关统一户籍管理,也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就《办法》中规定的申领条件来看,无论是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还是连续就读,都具有相对稳定性,加上目前签注也十分方便,每年一签也不是什么难事。”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办法》规定,持有居住登记凭证的`个人可以享有与持有居住证的个人同样的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包括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住房保障政策等9项权益和公共服务。除此之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还可在居住地享有申领驾照等4项便利。   根据《办法》,今后,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业务时,均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附: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1月30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

流动人口的定义

流动人口的定义 古时流动人口称为流民。 区别于居民,通常被称为“暂住民”,居住时间在1年以下1个月以上。农民工就属于流动人口。 有的城市把过往的人都称为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子女的定义 你好!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其子女就是指的流动人口子女! 关于湘潭“流动人口”的定义? 应该不属于吧` `` 不在湘潭才要办理`` 求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定义 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管理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群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权利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 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浮住人口的定义,以及三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1.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 2.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的城市、乡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口。 3.未依法改变居住地、但已在常住地内的其他地点形成经常居住地的人口移动。也可以称作“浮动人口”。 人户分离者并不改变法定住址所在的居住地,这是其与人口迁移或户口迁移的区别所在;人户分离也难说是流动人口,因而一些地区称其为“浮住人口”;依此,我们可以称“人户分离”者为“浮动人口”,以表现其介于流动人口和未流动的人口之间的特点。 看明白了吗,我觉得区别就是1.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的长短,2.固定居住的时间长短。浮动人口时间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最长,但离开后居住相对固定,流动人口次之,暂住人口最短。 再给你一个新概念: 摆动人口:又称“钟摆式人口”,是指以法定住址为中心移动且每日回到法定住址所在住宅住宿的往返性人口移动。如“上班族”、“购物出行”、“赶集”等。 “返回住宿”或“在外住宿”,是“流动”与“摆动”的区别。 人们习惯上不把“摆动人口”算作人口流动或“流动人口”,因为一般而言,他们移动时间不长,不长期改变一地区的人口存在状态。摆动人口是交通管理中“出行人口调查”的重点。也是社会治安中应当适当注意的人口。 旅游者是不是流动人口?或者给流动人口下个定义。谢了! 流动人口--没有实现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口 从近百年的人口迁移历史来看,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只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且,这种迁移并不拘泥于户籍变动,所以人口学界对人口迁移的定义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彭勋从人口迁移所具有的时间、空间、目的出发,可以将现有的人口迁移定义归纳为宽、中、窄三派。其中,宽派从迁移的空间属性出发,着眼于人口的空间位移、或地区、地域分布的变动。中派从目的属性出发,认为迁移是以定居或居住为目的。窄派则以三属性中的两或三个属性来共同界定人口迁移。三派均认可较长距离、以较长居住为目的向某地的迁移是人口迁移。而对于短期外出公务、务工、度假、旅游或季节性、周期性、往返性的人口空间移动,三派则有不同的看法,宽派认为其属于人口迁移,而中派和窄派则认为其属于人口流动,其相应的人口应称为流动人口 。杨云彦等人认为,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型别: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其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较大。并且,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的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了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 。 :popinfo.gov./popinfo/pop_docrkxx.nsf/v_dzzzwd/264FBFBDBD1E3D3348256E910034FC24/ 流动人口的问题 我国流动人口总量超2亿 国家计生委9日释出《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21亿,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大学生所占比例超过5%;农业流动人口的46.6%愿落户城市,是为了子女教育。到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将超过8亿;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3大都市圈将吸纳新增城镇人口4000多万,城镇总人口约占全国城镇总人口的25%。 流动人口的历史 我跟你说说全面点的吧! 1)首先说说国内的人口流动: A)古代史,古代的人口迁移往往是战争因素引起的,是被动的,它的趋势大体上是由中原向西北,南岭和西南地区迁移。历史上春秋战国,三国时期(曹魏和蜀国分别向西北和西南开荒促进了人口西部迁移),五代十国时期,唐末,宋末(辽金的的侵略被迫大规模南迁)和明末这些时期这种流动趋势明显加强,为现代我国疆域状况奠定基础。总之古代史可以总结为像楼上所说的三次大规模迁徙。 B)近现代史,这一时代的人口流动的主导因素是国家政策和经济利益,是一种主动的迁移。代表性事件有国家主导的西部大开发(在国家的鼓励下激发了人们向西部进军的热情)、90年代开始的东部产业结构调整(把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客观上带动了人口流动)、80年代兴起的旅游业更是使人口流动变得更加密集。 2)再说说国际巨集观的人口流动历史。 A)最早期的人口流动可以追溯到四大文明古国时期。当时的人口主要从多个“点 ”(黄河下游流域、两河流域、古埃及、古印度河流域.........)向四周扩散。 B) 新航路开辟,新航路开辟可谓是最重要的世界人口流动的阶段。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各地隔绝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和促进世界科技的交流。这些新发现的海上航道使西欧的人口流动到新大陆如北美和澳大利亚等没人居住或者人口稀少的地方 。 C)两次工业革命时期,由于生产力和交通运输的极大进步大大加速了生产全球化和世界市场的形成,这些全球性的的交流又大大地促进了人口流动。 【PS】:我写的都是自己想的,不是贴上的哦,认真帮你解决问题,挺消耗时间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有帮助就采纳吧,谢谢了。 本人挺喜欢历史的,有空可以交流下! 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问题的定义 这个命题其实挺大胆的,因为从我们的视角来看,更多的人不愿意去接触一个广受争议的社会问题,关于这样一个定义,会有人愿意接受,会有人不愿意去听到,不太容易找到平衡 就从流动人口于城市家庭生活背景与文化底蕴的差距来说,站在城市家庭的角度来讲,从道德方向出发,当然,大家都是平等的,同一片蓝天下的孩子们都要有平等的教育和待遇。 但是真正进入校园去接触这些孩子们,会发现这些差别深度的影响了孩子甚至家长老师们心中的一杆秤。我们更多看到的是,作为流动人口家庭的家长,由于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为子女提供思想与文化方面的教育内容,就把所有的希望寄托于学校,但是学校也仅仅是为所有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所进行的是统一化的教学内容,然而应对性格、生活北背景、认知程度都会有差异的每一个孩子,是不太容易做到真正的一视同仁。因此,这个问题根源存在于家长,他们欠缺家庭教育的能力,和家庭教育所需的必备与客观条件。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能够追溯出的问题包括国力发展的地区差异,文化潜在的地域不同,社会进步存在先后顺序从而产生的距离。 所以,这样的定义我不需要表述的很明确,你心里一定是有数的。另外,以上均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国流动人口的特点? 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权益受损害的现象相当严重。 第三,中国现阶段的人口流动,具有流动性强、缺乏归属感等特点。流动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人经常

流动人口管理员能索要承租人信息吗

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查询显示:流动人口管理员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流动人口管理员作为居民身份信息的管理者,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进行管理和服务。但是,管理员在使用和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承租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要最新的,谢谢,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系指没有常住户口的来沈暂住人员。跨区的市区农业人口及市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往来暂住的人口,按本规定管理。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留住、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但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进入我市的除外。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劳动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级公安、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房产、卫生、建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及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籍管理第五条 凡来沈探亲、访友、治病、公出、旅游、学习等流动人口,暂住十五日以内的,应在来沈三日内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住宿旅店宾馆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合法的住所;(三)有正当的收入来源。第七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准假回家的,在来住当日由本人或家属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第八条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在申领《暂住证》时,应出具户籍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婚姻、子女、节育措施情况证明。第九条 凡招用成建制来沈务工流动人口的,招用单位应负责对招用人员登记造册,并在来我市十五日内统一申领《就业证》和《暂住证》。第十条 凡在我市长期暂住的流动人口,应申领《暂住证》。凡在我市从事务工经营活动,暂住期限已超过十五日的,应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第十一条 在旅店包房三个月以上,从事公务、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在签订包房合同十五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须交近期—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流动人口离开我市,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暂住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含在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按《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对无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流动人口,予以收容遣送。第三章 住所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在用工单位内部和建筑工地集中食宿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或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维修业等门点及仓库的,需持房产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房产部门申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出租房屋许可证》。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在规定时间内带领招住的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申报登记或办理《暂住证》;(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房客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三)发现房客行为可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及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四)对出租的房屋和库房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流动人口居住和存放物品安全,防止被盗或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五)接受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不准向流动人口出租:(一)违章建筑房、自搭棚厦、经房产部门鉴定的危险房、经公安部门检查门窗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或库房;(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不清的;(三)房屋不单独成间或是铺位形式的;(四)房主无力照管又无委托管理人的;(五)房屋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品的。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留宿他人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不得私自建房或搭临时棚厦,不得居住公用建筑设施及动迁未拆和新建空房。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终止房屋租赁时,应持《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房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交回《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第四章 从业管理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外来劳动力,外出前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我市从事务工和经营活动或者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持我市《暂住证》和《就业证》,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件后,方可从业。外埠成建制来我市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须到我市建筑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承包及施工手续后,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就业证》。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我市城乡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工种范围。招用时应本着“先本地、后外埠”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及来我市务工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来劳动力,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缴纳用工管理费。第五章 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队,应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及饮服行业的,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和健康检查,无《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准开业和从业;未经卫生部门批准,出租房屋不准用于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第二十八条 凡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五十人的,须向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暂住三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预防接种,卫生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接种费用。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不得开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部从事医疗活动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六章 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依法保护。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服务,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三十二条 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医疗和休息的权益。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申办有关证照,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刁难、拖延。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一)、(二)项,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劳动、建管、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劳动、房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四)项,第十八条(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房产、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妨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罚没款必须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第3号令)即行废止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目的,意义

流动人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对社会同时产生着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人口的盲目无序流动,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何通过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抑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是整个社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流动人口现状分析出发,针对流动人口及其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与方法,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区别: 一、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给流动人员的,主要管理机关是派出所。而居住证的受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专门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受理审核,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证。居住证的日常主要管理机关是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流动人口只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乡镇)申请就可以完成居住证的申领。 二、证件式样不同:居住证采用表面可擦写内置芯片式IC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字样,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居住证也可反复使用,到达新的居住证地址后,到居住地的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签住,更改证件表面信息后就可以使用。 三、制证周期不同:居住证采用分散采集、集中制证的方式制作证件。首次申请证件的需五个工作日的制证周期;已经领取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改变居住证地址或证件延期的可持居住证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现场签注后就可以使用。 四、证件有效期限不同:居住证有效期限拟定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自愿申领有效期为长期的居住证: (一)购买住房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法律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

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服务;(二)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四)开展健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五)进行居住登记、出租房屋等治安管理;(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公安、人口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司法行政、财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信息平台的建设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与、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 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第十条 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渠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第四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18号颁布,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同时废止。主题词:公安 人口 管理 办法、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你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何体会

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体会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流动也总量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过程。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近年来,中央和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政策举措,作为一名人口计生工作者也参与了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现结合自己的一些思考,谈谈个人的一些工作体会和思考。第一,谁来管。早期的流动人口管理是从公安部门发放暂住证管理开始,更多管理方式和立法思路都是立足计划经济时代,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但大体都是由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这样的好处是不涉及新的机构设置,行政成本相对低廉,同时有利于突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便于加强协调和整合,符合大部制改革的方向。但毕竟没有明确每年2亿多流动人口到底由谁来为他们服务,谁来管理他们。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一旦出现问责时,必然就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可能谁都在管,但谁也没管,谁也管不起来的现象。譬如公安、政法委均出于治安,管管暂住,缺失服务职能,试想,剥掉计划经济外衣单靠行政手段去管理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队伍,无疑这种管理是苍白无力的。其他部门如劳动、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虽说能够提供一定的服务职能,也只仅限于自己业务范围的某一方面,但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30多年的计划生育管理中,形成了一支上到中央,下到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队伍,有面对面的群众工作经验,在完成了避孕节育工作之后,正在向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家庭保健等方向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围绕人的终生提供各种服务,因此,只要赋予其人口管理的职能,这支队伍应该能够胜任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能。第三,管什么。流动人口因其信息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及时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我国现有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能够反映流动人口规模和变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或者地区和部门之间,处于一种“散、乱、旧”状态,获得的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各部门采集信息的标准、口径不统一,譬如政法部门以离开户籍地就算流动人口,公安只对流入地居住人群进行统计,计划生育部门虽说流出、流入都在监管,但重点是育龄人群。目前,我国流动人口中育龄人群占80%以上,这部分人群年轻、有知识,因此实行以利益导向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温馨服务卡制度,可以变流动人口“被动登记管理”为“主动接受服务”。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流动人口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活力。他们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了城市的认可,也让社会开始关注他们的生存,使他们享受到同城待遇。重点对持有温馨服务卡的流动人口,在生殖健康、就业、就医、子女就学、劳动报酬等方面的需求给予服务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适当提供低保、救助、政府保障性住房、户籍等优惠。一方面抓住了流动人口需求的要害,有利于准确采集流动人口的信息;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及其第二代的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需求得以满足,能够从总体上更好地保证我国未来人力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稳定与提高,有利于不断增强我国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在劳动力信息市场上的指挥棒作用,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促进流动人口在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布,让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第二,怎么管。一是建立专门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在原有政府架构总体上不动的情况下,强调“大人口”观,由人口计生委牵头进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通过体制整合、职能整合、信息整合等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统筹,摆脱了过去防范式的管理理念,实现了由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模式向城市统筹规划、综合服务管理模式的转变,符合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方向。具体来讲,可以筹建专门的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实现集中办公、统筹协调;依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组建“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站”,做到“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在相关村、社区、企业单位组建“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室”,达到与区县、乡镇(街道)的同步服务、同步管理,从而形成区县、乡镇街、村社区三级的专门机构体系,为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扎实的组织保障。二是配齐、配强专门力量,落实岗位责任制。为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率,可以在现有区县、乡镇、村居人口计生队伍的基础上,增加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院长信息员队伍,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新招录的流动人口信息员队伍及时开展岗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日常工作规范,确保流动人口信息员队伍用到实处、做出实效。三是努力加大信息应用,服务现实需求。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较多且均有各自的信息资源库,如公安机公安机关掌握着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劳保部门掌握着就业登记和求职人员信息、卫生部门掌握着公共娱乐和餐饮服务行业申领《健康证》的人员信息、教育部门掌握着在校就业的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信息、通讯部门掌握着电话用户信息、金融邮政部门掌握着邮件投递、异地汇款信息等。可以说,若能将上述的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将能实现全区实有人口信息的全覆盖。为此,按照“先易后难、各个击破”的原则,区县流动人口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加强部门间协调和合作,尽可能地收集和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采取出门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的方式采集人口信息,开发建立区域性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四是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区县党委政府对基层的人口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中。严格要求各乡镇(街道)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议常抓。

流动人口管理员属于那个部门?是公安部门吗?

是公安部门

流动人口怎样管理

建议:整治一定要有力度,狠狠打击不法之徒。手机尾号0222:北京的发展离不开流动人口,很多人才和商人不都是外地人吗?政府应该从根源做好。手机尾号9632:流动人口集中涌入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给城市的管理出了一道不解的难题,城市简直成了“超生游击队”的温床。手机尾号1923:流动人口管理,我觉得应从住宿(租房、宾馆)入手,因为每人都要住宿。手机尾号3298:全面提高北京房地产的租房价格。手机尾号0284:北京在城市管理方面,包括人口和机动车管理应该向上海学习。手机尾号7007:我觉得北京的外来人口管理最好是从用工单位开始。手机尾号3263:一个方法就是多做一些宣传,说明北京不是到处都是金子。我也是一个外地人,我觉得最好在城外多一些卫星城,这样可以解决城里堵车的问题。手机尾号0296:给流动人口建立绿卡制,社区负责,政府监管,抓实抓细。手机尾号0162:我觉得政府应该控制流动人口,不能让北京人口太多,那样的话,环境、资源都会承受不了,应对每个流动人口建立档案。手机尾号1887:在保证外地公民权力的前提下加强管理,同时也要监督那些管理者,否则好人也遭殃。手机尾号6574:我是某公司劳动科的,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进公司前必须有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和乡镇级证明,北京乡镇级医院的体检证明等。手机尾号5298:北京的治安交通公共环境都需要改善,无照小商贩和散发小广告者大都是流动人口,他们的存在和宜居城市很不协调,应加强管理。手机尾号1388:出租房主对外地流动承租人在某些问题上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收完房租就没事了。手机尾号3541:其实政府发个文,执行部门坚绝执行不打折扣、不放口子,出现问题坚决罚款,就一切都会好。手机尾号2207:不能单纯靠限制出租房屋管理,可通过“七天找不着工作遣送回原籍”等方式限制流动人口,治标又治本。

昆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居住的公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之间流动的除外。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导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考核、奖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500名流动人口不低于1名协管员的标准聘用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的聘用条件、程序及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市、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驻昆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区)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四)领导、监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五)采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信息;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下列事项: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三)进行居住登记,发放《云南省居住证》;  (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申报制度。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网上申报登记系统,为申报义务人提供便捷的申报渠道。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及个人为申报义务人: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申报义务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受他人委托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六)流动人口为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人员的,医院为申报义务人;  (七)流动人口为寄宿学生或者培训人员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为申报义务人,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学生除外;  (八)流动人口为在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人员的,救助机构为申报义务人;  (九)流动人口居所为上述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申报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派出所怎样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我以前偷钱,一年多没有偷,已经婚,不让我上班,怎么回事

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暂(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对待、优化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相关的服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基层管理人力资源,加强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在现有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基础上,扩展、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权益保障与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自治区内农牧民流动人口在暂(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不断完善住房管理体系。第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依法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提供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申领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便捷服务;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落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如何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二)流动人口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个分类管理正常分类管理临时分类管理重点分类管理(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1.“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流动人口是什么意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361亿人,相当于每6个人中有一个是流动人口。  2016年3月1日凌晨,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2.9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2.47亿人。  定义  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管理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权利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转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改变。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建议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二)流动人口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个分类管理正常分类管理临时分类管理重点分类管理(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1.“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包括那些工作

一般分为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屋管理两大类。再细分流动人口服务包含:居住证办理、儿童随行卡办理、计生服务证等。出租屋管理包括:治安、消防、安全、计生、工商等各类事务。

怎样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加强社区管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管理。

如何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 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特征 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 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 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 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 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 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 (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个分类管理 正常分类管理 临时分类管理 重点分类管理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 (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 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 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 (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 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 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 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 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什么是流动人口管理

弟子先到

请具体解释:通过日常实践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的4种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体化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平安开发区(街道)”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开发区(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在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开发区(街道)综治委牵头,以辖区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安、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俞洲国同志任组长,姚云良、黄雪梅、赖炳权同志任副组长,汤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黄亮、陈鹏、徐春兰、赵金宝、金丹阳、楼秀华、金忠祥、平胜刚、俞顺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平派出所)。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一)工作目标。按照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达到如下目标: 1、各村、社区、企业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楚,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登记率、发证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2、各单位辖区内流动人口的重点对象情况明确,监控得力。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打击。3、租赁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记备案率和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在90%以上,委托保安管理率达95%以上,各村(社区)与出租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对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隐患得到整治。4、各单位(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90%以上。5、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到“两到位”。6、流动人口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教育、维权、计生、法律等服务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有哪些?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展资料:流动人口工作计划  一、以20xx年的工作为基础,在新的一年里切实做到为育龄群众所想,提供育龄群众所需的服务;重视亲情随访;以孕情跟踪随访为突破,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配合社会扶养费的征收,20xx年和成社区处于大力拆迁中,工作的重心是抓好流动人口的流出工作,为流出人口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利用两节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与服务,实施孕环检信息网络交验工作规程,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二、社区做好为育妇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为育龄妇女创造优质服务环境,要改进工作方法,灵活机动,方便快捷与育妇进行信息沟通,通过网络反馈,准确掌握信息的。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息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改变工作作风;提昌文明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承诺,提升诚信服务,展现计生形象。   三、继续抓好黄金季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对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动人口的长效节育手术,要宣传计生政策,掌握流动量和流向。要抓好孕环检工作和孕环检反馈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按上级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规范,真正将流动人口工作做到实处 。   四、是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考资料:流动人口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流动人口怎样管理

建议:整治一定要有力度,狠狠打击不法之徒。手机尾号0222:北京的发展离不开流动人口,很多人才和商人不都是外地人吗?政府应该从根源做好。手机尾号9632:流动人口集中涌入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给城市的管理出了一道不解的难题,城市简直成了“超生游击队”的温床。手机尾号1923:流动人口管理,我觉得应从住宿(租房、宾馆)入手,因为每人都要住宿。手机尾号3298:全面提高北京房地产的租房价格。手机尾号0284:北京在城市管理方面,包括人口和机动车管理应该向上海学习。手机尾号7007:我觉得北京的外来人口管理最好是从用工单位开始。手机尾号3263:一个方法就是多做一些宣传,说明北京不是到处都是金子。我也是一个外地人,我觉得最好在城外多一些卫星城,这样可以解决城里堵车的问题。手机尾号0296:给流动人口建立绿卡制,社区负责,政府监管,抓实抓细。手机尾号0162:我觉得政府应该控制流动人口,不能让北京人口太多,那样的话,环境、资源都会承受不了,应对每个流动人口建立档案。手机尾号1887:在保证外地公民权力的前提下加强管理,同时也要监督那些管理者,否则好人也遭殃。手机尾号6574:我是某公司劳动科的,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进公司前必须有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和乡镇级证明,北京乡镇级医院的体检证明等。手机尾号5298:北京的治安交通公共环境都需要改善,无照小商贩和散发小广告者大都是流动人口,他们的存在和宜居城市很不协调,应加强管理。手机尾号1388:出租房主对外地流动承租人在某些问题上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收完房租就没事了。手机尾号3541:其实政府发个文,执行部门坚绝执行不打折扣、不放口子,出现问题坚决罚款,就一切都会好。手机尾号2207:不能单纯靠限制出租房屋管理,可通过“七天找不着工作遣送回原籍”等方式限制流动人口,治标又治本。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将如何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由哪些部门负责的

流动人口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人社部门(外来务工人员方面)、城市执法部门(外来人员设摊摆点方面)、计划生育部门(生育人口流入与流出)、卫生部门、统计部门、综治部门(涉及外来人口的综治维稳等等)、司法行政部门(涉及外地户籍人员的社区矫正等等)等等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当地的流动人口是有当地公安部门下设的流动人口管理站负责管理。 二、流动人口管理者的职责: 1、负责草拟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负责办理违反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案件;3、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为领导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议;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能力

  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区府路社区针对辖区内治安形势复杂、流动人口多的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实行双向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警察署将流动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以下是比较实用的几种方法;   1、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旅馆业主和前台登记人员,对旅馆业管理现状进行通报,通过对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旅馆业主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全县旅店业整体规范经营水平;   2、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实行逐级包保制度,县局与各派出所、派出所与各旅馆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严规范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警务督察部门、治安大队和派出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旅馆业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找旅馆业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其进行整改。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如何管理流动人口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的迅速发展从纯人口学的角度来看,以常驻地是否改变 为唯一标志,将流动人口定义为暂时离开住地而非迁居的各种移动人口。 2.我国流动人口已超过1.8亿,拥有养老保险的却不超过3000万人。 部分代表委员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解决,既有思想观念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政策和法律上的原因,关键是缺少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进城务工农民是当前我国最主要的流动人口,他们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省内流动的占65%,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然而,无法想象的是,这么庞大的人群的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成了问题。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省市不同,国家正在制订.

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法律分析:一、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住址清、婚育状况清、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登记和录入,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健康服务。以健康服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三、建卡立档。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表,对其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有回访,有服务,有记录。四、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协查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有效提高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为推进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