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流动人口管理所都做什么工作的?

计划生育及人口管理.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五条 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是在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的。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法律依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构建乡(镇)、街道和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安、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民政、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聘用协管人员,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根据公安、建设(房地产)等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汇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发放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不进行居住登记。第十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领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三)在依法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者培训的。第十二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签发。  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至半年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期限为一年的居住证。第十三条 居住证在签注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延期手续,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第十四条 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动居住地住址的,应当在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为育龄妇女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并向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在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和居住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求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流动人口--没有实现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口 从近百年的人口迁移历史来看,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只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且,这种迁移并不拘泥于户籍变动,所以人口学界对人口迁移的定义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彭勋从人口迁移所具有的时间、空间、目的出发,可以将现有的人口迁移定义归纳为宽、中、窄三派。其中,宽派从迁移的空间属性出发,着眼于人口的空间位移、或地区、地域分布的变动。中派从目的属性出发,认为迁移是以定居或居住为目的。窄派则以三属性中的两或三个属性来共同界定人口迁移。三派均认可较长距离、以较长居住为目的向某地的迁移是人口迁移。而对于短期外出公务、务工、度假、旅游或季节性、周期性、往返性的人口空间移动,三派则有不同的看法,宽派认为其属于人口迁移,而中派和窄派则认为其属于人口流动,其相应的人口应称为流动人口 。杨云彦等人认为,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其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较大。并且,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的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了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 。 http://www.popinfo.gov.cn/popinfo/pop_docrkxx.nsf/v_dzzzwd/264FBFBDBD1E3D3348256E910034FC24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

  以下是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欢迎大家的借鉴参考!社区严格按照“3+X”工作模式,以提升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型社区为载体,结合“平安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举措,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 1   强化宣传。   利用入户登记的时机,以发放宣传单、向房屋出租户、外来人员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动员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增强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提高配合工作积极性,截至目前,共发放流动人口法律法规宣传单200余份。   强化登记。   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实行片区包干制度,社区干部承担流动人口登记,分散工作量,严格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逐一上门见面,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切实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强化责任。   推行“以房管人”的做法,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出租房主的治安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特别是临时留宿人员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流动人口管理。   强化服务。   发放流动人口服务卡,告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事项、政策法规和服务热线,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到三个一,即解决纠纷与常住人口一样、救助服务与常驻人口一样、解决现实困难与常驻人口一样,使社区成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的流动人口之家。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经验分享 2   一、围绕中心狠抓落实,全面开展百日清理整治 围绕中心狠抓落实。   (1)分片区到责任人,严格执行“谁的区域谁负责”政策,有效地提 高协管员的责任心;   (2)将人员分类登记,一般人员、可疑人员、重点人员 分类整理成档,可疑人员和重点人员名册交由派出所进行在控登记;   (3)出租 屋承租人必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并留下责任人联系方式。   二、立足实际抓好源头,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   立足实际抓好源头,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目前流动人口不仅数量多、成份杂,且变动快、管理难。如果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工作进度和更新进度很难跟上,工作难以全面展开,必须从源头 上找办法、寻对策,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三种新模式”。   三、着眼长远加强管理,提高综管队伍服务水平。   1、尽快完善全国公安网络两实系统并投入使用。   流动人口管理的核心在于 尽快完善全国公安网络两实系统并投入使用。流动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直接影响到制定流动人口相关政策的 准确性和有效性。搞好登记统计,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人口信息只有录入电脑,实现联网共享才能充 分发挥作用。   2、认真做好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衔接工作。   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并进行 认真做好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衔接工作。 管理,既是流入地的职责,也是流出地的职责。建议以人口流入地为主,进一步 加强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搞好区域协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拓宽协作覆盖面,提 高工作效率,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3、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我们的综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是我们在基层的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还不够规范;我们综管队伍的素 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常态化管 理,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服务; 切实加强综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各部门的现有信息动用一切社会力量来共同管理,力争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化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和经费投入。提高各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各村计生队伍的力量,在原有计生专干的基础上增加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到位。镇村两级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的投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强化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建立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行流动人口“统一管理,统一办证,统一查验证,统一服务”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坚决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制度,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考核内容,按“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口径进行服务管理、情况管理、检查考核。 三是完善考核和奖励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考核和奖励方案》,设立重点考核指标。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纳入农村岗位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查力度,将平时抽查考核结果列入年终总评。推行计生工作人员激励制度,制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奖励办法》,调动计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大出租屋的管理力度。成立专职的出租屋管理队伍,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管理和服务并重,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强化出租屋主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签订《出租屋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建立“一屋一档案、一屋一登记簿、一屋一份计生责任书、一屋一份计生合同书”的出租屋管理制度。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常规宣传的同时,借助有较强影响力的宣传方式方法,开办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专栏、生殖健康专栏、青春期教育专栏等,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内容。六是抓好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以查证验证促办证,减少和杜绝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等现象。 七是强化信息化技术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应用。抓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资料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实现全镇管理系统的联网,及时掌握流动人员迁移、就业 、居住、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等情况,以动制动,提高管理效率。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七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第八条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第九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受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未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内容。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的人员,由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其寄宿的单位在入学时进行登记。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 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监护人登记,不领取居住证。

流动人口“平等、均衡、服务、科学”的理念是什么?

  流动人口“平等、均衡、服务、科学”的理念:  平等: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均衡:均衡分配,不分多寡  服务:服务至上,周到体贴  科学:科学分配,科学管理  流动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社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参考资料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FKDJXZb5kYCQwrh1qD7YhpykimXM4xnmyGYu9I3jcUdqIjKebTclHBez_QD40pUsm6t0PByiIoO3Ge-pjdREq

流动人口不登记处罚依据

流动人口不用到公安机构登记,未到公安机构登记不违法。通常流动人口在五种情形下,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1、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2、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3、在救助站接受救助;4、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5、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当然,如果不是强制办理居住证,但是办理居住证有相当的好处,各地区的居住证作用会有所差异,但基本都有这几个作用:1、一年有效期居住: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还能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需要进行职称考试的,也可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3、三年有效期居住证:持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除了享受所有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的服务外,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已婚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法律依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助于:统计人口数目,明细城市化进度;便于城市的规划管理;可以合理的利用城市现有资源,不仅不给城市带来压力,还可以加速城市的发展。

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城市化带来的弊端有哪些?

1流动人口给城市带来安全隐患 2流动人口使城市卫生下降 素质降低 3流动人口良莠不齐 具有难以控制性 4流动人口会加大城市的负担 5流动人口是人口分布变得悬殊 不利于长远发展

如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u2022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二)流动人口的特征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u2022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u2022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u2022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u2022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u2022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u2022 3.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个分类管理正常分类管理临时分类管理重点分类管理(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u2022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u2022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u2022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u2022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1.“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u2022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u2022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u2022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流动人口怎样管理

建议:整治一定要有力度,狠狠打击不法之徒。手机尾号0222:北京的发展离不开流动人口,很多人才和商人不都是外地人吗?政府应该从根源做好。手机尾号9632:流动人口集中涌入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给城市的管理出了一道不解的难题,城市简直成了“超生游击队”的温床。手机尾号1923:流动人口管理,我觉得应从住宿(租房、宾馆)入手,因为每人都要住宿。手机尾号3298:全面提高北京房地产的租房价格。手机尾号0284:北京在城市管理方面,包括人口和机动车管理应该向上海学习。手机尾号7007:我觉得北京的外来人口管理最好是从用工单位开始。手机尾号3263:一个方法就是多做一些宣传,说明北京不是到处都是金子。我也是一个外地人,我觉得最好在城外多一些卫星城,这样可以解决城里堵车的问题。手机尾号0296:给流动人口建立绿卡制,社区负责,政府监管,抓实抓细。手机尾号0162:我觉得政府应该控制流动人口,不能让北京人口太多,那样的话,环境、资源都会承受不了,应对每个流动人口建立档案。手机尾号1887:在保证外地公民权力的前提下加强管理,同时也要监督那些管理者,否则好人也遭殃。手机尾号6574:我是某公司劳动科的,我们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是进公司前必须有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和乡镇级证明,北京乡镇级医院的体检证明等。手机尾号5298:北京的治安交通公共环境都需要改善,无照小商贩和散发小广告者大都是流动人口,他们的存在和宜居城市很不协调,应加强管理。手机尾号1388:出租房主对外地流动承租人在某些问题上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收完房租就没事了。手机尾号3541:其实政府发个文,执行部门坚绝执行不打折扣、不放口子,出现问题坚决罚款,就一切都会好。手机尾号2207:不能单纯靠限制出租房屋管理,可通过“七天找不着工作遣送回原籍”等方式限制流动人口,治标又治本。

公安机关派出所怎样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确保“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此外,各流入地派出所还可以在做好流动人口排查登记、核查与管理的同时,及时将流动人口活动轨迹写入其居住证。2、强化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流动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出租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加强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和保证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配合派出所监督各房屋租赁情况,杜绝房屋无证非法出租现象。3、转变管理观念。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首先要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要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要通过开展教育、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引导和促进流动人口的有序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4、强化打击防范,挤压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空间。定期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将日常治安检查与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采取滚动式、拉网式、地毯式举措,不间断对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部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同时,组织民警与社区、群众治保组织联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经常性地深入流动人口中间倾听意见、掌握动态,全方位了解社情民意,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馈。特别是围绕婚恋纠纷、劳资纠纷、工伤仲裁等热点性问题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教育引导流动人口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和维权过缴事件的发生。

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办法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导语: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呢?加大调处力度,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方针,要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的力量,形成广大群众参与的安全防范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降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一)、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流动人口工子女教育是当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的难点之一,从根本上说,流动人口及其子女的上学问题是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当前必须立足于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消除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歧视。建立城乡一体和公平的义务教育机制,为千千万万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创造条件。   (二)、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   一方面,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广大流动人口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应该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和服务。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推进城市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制度创新与改革。要从解决政府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不均等的根源出发,积极采取经济转型时期与体制衔接的新政策、新办法,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工作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工的流动就业服务与管理,完善社会养老与医疗保险制度等问题,逐步建立起适应人口与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建立适应人口流动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服务管理措施。要结合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研究、探索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适应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强化城镇流动人口动态管理,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   在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肯定流动人口是城市财富的重要创造者,要为他们提供贴心的服务,切实帮助他们维权;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抓好治安管理这个重中之重,在流动人口和经济总量不断增多的同时,采取切实的措施,防范流动人口犯罪,以保持社会治安的相对稳定。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首先是走出认识误区,以“新市民”的视角看待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中暂住时间较长的人员,已是克拉玛依市的社会成员,是“新市民”,在与常住人口一样平等地履行公民义务时,在自我价值实现,社会认同、社会尊重等高层次需要层面有着同样的.渴望。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以“新市民”的视角重新审视流动人口群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既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消除歧视和偏见,积极推进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和谐共处、文化交融、努力营造“共处克市、共树新风、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良好氛围;又要加快行政管理理念得归位,从防范式管理向以人为本的服务式管理转变,以市民化为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定位,把流动人口作为管理对象视为管理主体,不断激发“新市民”的主体意识,让流动人口在某种程度上享受市民待遇,体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关爱。   其次是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   目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经不再局限于原先的治安管理为主,涵盖了住房、就业、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子女入园入学、法律宣传和教育、精神和文化生活建设等方面。要由比较单一的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为主的防范式管理向政府主导的服务型综合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统一协调就不再适合由某一个职能部门来承担,而应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配合、依托社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建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出台了《克拉玛依市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成立了市综治办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教育培训、公共服务、权益保障、重点管理、检查考核五大工作机制,在街道(镇)、社区层面上,按照“有牌子、有场所、有机构、有网络、有队伍、有制度”的“六个有”要求,建立了综治工作中心和综治工作站,形成了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网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变突击管理为日常服务管理,变治安管理为基层社会管理。   再次是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全覆盖。   在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基础上。建立流动人口信誉体系,推动优秀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机制。不断探索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人口向实有人口全覆盖。积极吸收流动人口加入工青妇和社区管理组织,使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变社会人为社区人。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用工单位自主解决、社会多元主体投入,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居有定所”。 加大流动人口就业培训力度,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大产业的发展,为流动人口创造更多稳定的就业机会,规范就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积极遏制拖欠流动人口工资的有效机制,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怎么管理

  导语:流动人口怎么管理?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社会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文化问题、政治问题,对推进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区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生改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怎么管理   1.组织网络、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当作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当作平安绍兴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一是积极出台政策意见。市和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等,有力推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二是着力组建组织机构。流动人口务工和居住较为集中的镇(街)、村(社区)和有关企业、专业市场,相应建立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三是努力选配专(协)管员。按专职专用的要求,让他们面对面地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管理。   2.信息采集、居住登记日臻精准。   信息采集登记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全市各地各级始终将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率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率,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切入点。一是加强信息登记。按照“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和“人户一致”的要求,开展信息登记。二是摸清底数。三是加强居住证发放。目前全市实发浙江省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163万余本,发放工作取得新成效。   3.公共服务、人文关爱日益加强。   各地各级一直以来把解决流动人口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问题,当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组织技能培训、创设活动载体,推出服务措施,让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美好生活家园。一是开展就业服务。二是实施公共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开展公共服务和人文关爱活动。三是全面开展“六进”活动。以关心关爱为核心要求,各地各级广泛开展以“政策宣传进门、登记办证进门、计生服务进门、就业岗位进门、帮困解难进门、矛盾调解进门”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活动,推进服务管理向基层、向企业、向家庭、向个人延伸。   4.创新管理、自治程度日渐提高。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践中,我市积极创新管理方式,特别是十分注重流动人口再组织化管理,重点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务工集中地探索建立自治自律组织,走出了一条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自治路子。一是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各级党组织充分依靠党建工作抓手,在流动人口中建立临时党支部。使流动人口的党员能找到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做到“流动不流失,离乡不离党”,确保党员先进性和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二是扩建自治组织。着力推广“三外”管理,建立“和谐促进会”等流动人口自治自律组织。三是加入工会组织。以依法维权为重点,广泛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加入各级工会组织。在流动人口登记时,就动员要求办理加入“12351工会”手续。   流动人口怎么管理   1.抓重点区域强管理。   流动人口登记数据表明,全市近80%的流动人口务工、居住在42个重点镇(街)、203个人口倒挂村(社区)中,抓好这些重点镇(街)、村(社区)的工作,至关重要,事关全局。要牢固树立“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理念,建立与流动人口流出地双向协作协管机制,推广“外警管外口”的做法,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管、双向管”的模式。要把维护这些重点镇(街)、村(社区)良好的环境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政府应加强统筹,部门需协作联动,查处违规生产、经商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探索建立市、县、镇(街)三级领导重点区域分工联系、重点工作责任包干机制,全面加强这些重点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力度。   2.抓重大项目促落实。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点所在。全市各地各级要切实抓好市里“十大项目”的落实推进。细化项目落实计划,明确项目任务目标,推出项目落实措施,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氛围和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敢于担当,舍得用经费作保障,舍得用政策作支撑,主动给资源、认真做规划、真抓实干抓落实,确保“十大项目”项项抓在手里,项项落到实处。要建立项目检查督促、评估考核、处罚奖励机制。对需要出台具体政策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对政策的吸引力、可行性进行详尽周到评价,使项目得以更好落实,使流动人口得到更大实惠。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在认真抓好市里“十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各自实际,力争推出一批内容更多、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措施更扎实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并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3.抓重点层级(市本级)补短板。   市、县(市)城区是流动人口务工、生活的聚集地。从业情况复杂,居住状况多样,不能成为“灯下黑”,市区更要成为全市工作的样板。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要抓住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凝聚各方力量等,攻坚克难,努力把短板补长。要加快各开发区专门机构的组建。市里要给编制、定职责、拨经费,使开发区抓紧统一成立“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使开发区各镇(街)、村(社区)也相应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确保市区流动人口组织体系的完整一致。根据市区多数流动人口在企业务工的实际,市直各开发区要重点抓好企业流动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要重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改善用工环境,在建立合理的企业用工和员工利益共享机制上下功夫。要重在支持企业,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待遇,改善住房条件,满足文化需求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加大新老城区流动人口个体经商户、无证经营者及无业闲散游民等人员的管理。把他们列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开展教育检查等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处置,不断规范他们经营、生活等方面的行为。要以文明城市创建为抓手,组织开展“文明礼仪、你我同行”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吸引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引导他们更好地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公共秩序、热心公益事业、践行公共礼仪,以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真正实现以“城”留人。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依法管理、融合发展的原则,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以及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市域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与流动人口的输出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对重大事件和风险实行联防联控。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南京都市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流动人口发展,研究制定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以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具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将流动人口协管员纳入网格员队伍,人口协管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第九条 全市应当关心、理解、尊重流动人口,鼓励流动人口主动融入当地社会,增强主人翁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管理第十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和报送:  (一)在旅馆、招待所、网约房、民宿和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学校办理入学登记。  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留的个人,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交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材料。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或者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四川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立法必要性:一是加强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二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的任务部署。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信息不共享、协管人员难落实;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三是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四是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出租房屋人的责任。拟规范的内容:一是明确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原则、主体和分工,服务管理责任的落实;二是细化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居住证制度;三是规定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落实和法律责任等。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问题与对策研究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整合的一些关于人口问题的论文,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受资源以及环境的变化,开始了大面积的从小城镇涌向大城市,使得城市框架不断拉大,充满生机,人口流动成为新常态。但随着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显现,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如何加强现阶段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而实现和推动城市经济持续增长是当前的关键问题。   一、当前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各地政府都在不断出台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相关政策,不断深化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并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流动人口的复杂性,例如受教育程度、心理承受能力、自身劳动技能等影响,导致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虽然各地都在建立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地标准不一,都存在着严重的地方特色,不利于后期人口全国流动的运行和对接工作。   (二)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   尽管在城市中建立了流动人口办公室,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些机构由于缺乏权威性,没有形成严格的内部机制,导致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建设任务重,共享应用水平低等问题,让工作开展进一步受阻。同时机构没有紧跟时代步伐,特别是互联网+的时代中,机构人员信息技术掌握缓慢,使得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严重滞后,服务和管理存在着职责权限不一,运行不畅等等问题。   (三)流动人口摸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流动人口,为了保证安全性,需要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摸底。例如办理流动人口详细登记,但现实是流动人口为了避免麻烦,办理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在针对城中村以及出租房屋时管理不到位现象更加突出,给流动人口的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再由于服务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协作不到位,导致派出所以及社区未能形成一体化管理,大量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登记混乱,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经常是门牌不对,情况不明,导致最终查无此人等现象,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再加上针对流动的高危人群,管理措施也有待落实,有大概三分之二以上高危人群在落脚出租屋中以及旅馆中时并未进行正规的登记,给城市治安带来严重的隐患。   (四)服务维权方面任重道远   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体系,一些企业未能按照劳动法履行合法的权益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有着不平等条款,经常出现加班拖欠工资的问题,这就造成了流动人口生活保障差,待遇难以和同城人相比。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积极的转变工作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各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转变观念,营造和谐氛围   政府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组织流动人口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教育活动,让他们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同?r还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关注,倡导对流动人口典型的表彰工作,让流动人口切身体会到亲近感,树立公平对待的服务理念,真正做到管理和服务的有效统一。   (二)加强基础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首先需要整合力量,动员和组织各个机构的协调作用,参与到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中,让每个机构都能发挥自身重要作用。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队伍,对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配备相应的人手,加强他们专业素质的提高,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从而做好基础信息的录入等工作。   (三)建立符合实际并且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   申请建立专属资金,加大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这样可以保障在实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时能够支出所需经费,确保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正常运行。同时,在人员配备和管理上要严格根据国家提出的政策要求,实行人员分级管理,把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管理经费都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中。同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也能参与到机构日常经营管理中,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形成保障合力。   (四)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针对目前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尽快出台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管理意见等,将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用贴心的服务去引导和鼓励流动人口积极参与当地活动,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到正常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打造流动人口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管理是 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利益群体也多。 因此在制定的过程 中不广泛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利益的话,法律规定可能只代 表部分管理部门的利益,或者部分群众的利益,其可行性就要打折扣了。 今后在 制定与修订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时候,必须广泛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 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群体的意见。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管理体制不畅(二)协作配合不顺(三)雇用责任不明(四)管理难度大法律依据:《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独山子全面推行流动人口369限时工作法,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公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亮点

法律分析:研究预警机制 提升管控效能。按照“不漏一户一人”的工作要求,派出所重点清理清查辖区宾馆旅店、按摩院、出租房等场所,确保第一时间掌控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同时,民警还把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一标三实”信息的采集录入紧密结合,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时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工作制度,有效提升了辖区警务工作效能。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流动人口管理

法律分析: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369工作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独山子全面推行流动人口369限时工作法,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1,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2,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居住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收入,并持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2、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并可以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3、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4、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缴纳社保,纳税满一年以上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法律依据】:《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处罚

法律主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法律客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三)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流动人口管理的意义

问题一: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和对策的现实意义 流动人口作为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对社会同时产生着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和影响.人口的盲目无序流动,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如何通过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抑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是整个社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流动人口现状分析出发,针对流动人口及其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相关理论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与方法,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问题二:流动人口管的重要性,可行性 流动人口是我国当前主要的社会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动所产生的必然现象。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的数量增长更快。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充裕的劳动力,也改善了农村的经济状况。同时又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流动人口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着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因此,妥善面对和正确把握人口流动,解决人口流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深化各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措施,建立完善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差别,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是提升 *** 的管理能力和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海市是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一方面,流动人口为整个上海市注力了新的活力,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另一方面,随之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及不稳定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上海市很早就开始着手探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问题。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导论。综述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现状,说明本文选题及其意义。阐明庞大的流动迁移人口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第二章为上海市流动人口现状。包括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工作状况、收入情况等。第三章为上海市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现状。分析人口流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第四章为实证分析,对斜土街道实有人口综合管理探索的情况进行研究,从中提炼出当前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相关启示。第五章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对策及建议。在各章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使流动人口真正融入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当中去”的目标,从而改变当前流动人口无序流动的状况。 本文就上海市流动人口结构和管理现状等进行分析,剖析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现状,阐述了当前对流动人口进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求更好的对策及措施。本文研究结合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具体实践徐汇区斜土街道正在探索的实有人口管理为基础,以此来拓展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思路和脉络,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问题三:求 流动人口管理的定义 流动人口--没有实现户口迁移的迁移人口 从近百年的人口迁移历史来看,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只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且,这种迁移并不拘泥于户籍变动,所以人口学界对人口迁移的定义存在诸多不同见解。彭勋从人口迁移所具有的时间、空间、目的出发,可以将现有的人口迁移定义归纳为宽、中、窄三派。其中,宽派从迁移的空间属性出发,着眼于人口的空间位移、或地区、地域分布的变动。中派从目的属性出发,认为迁移是以定居或居住为目的。窄派则以三属性中的两或三个属性来共同界定人口迁移。三派均认可较长距离、以较长居住为目的向某地的迁移是人口迁移。而对于短期外出公务、务工、度假、旅游或季节性、周期性、往返性的人口空间移动,三派则有不同的看法,宽派认为其属于人口迁移,而中派和窄派则认为其属于人口流动,其相应的人口应称为流动人口 。杨云彦等人认为,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其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较大。并且,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的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了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 。 popinfo.gov/...34FC24 问题四:如何管理流动人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进而提高公安机关在动态环境下对人口的管理能力,是基层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为此,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现就当前如何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谈几点个人认识: 由于经济发展使城市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许多派出所辖区,街道委员会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成了典型的城乡结合体。作为社区民警,长期走街串户,每天与外来人员接触,多年的社区工作经历,使他们充分感受和认识到了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并大胆进一步的全面了解暂住人员户,确保人口无一漏管和失控。严防在人口管理中发现有网上逃犯或不法分子的存在.进一步夯实片区警务工作,有效的实现了辖区和谐稳定。 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省,市县区及镇和乡村的主要工作。人口管理更是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派出所工作基础的基础。“人”是社会治安的参与者,是社会治安管理诸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口管理又是治安管理的核心,是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于群众,又藏身于群众,必须牢固树立“只有管好人口,才能管好治安”的思想,只要把人控制住,社会治安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人口管理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就是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作为人口管理主力军的公安基层派出所,我们在积极推进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制结构”,在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严密、服务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体系,把户口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实施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共同构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部城市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人口大流动已成为客观的必然的社会现象。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着重从宣传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协同配合、灵通信息、热情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意识。强化教育管理工作措施 提高流动人口法制观念 提高城市流动人的思 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趋势,大量流动人口的纷纷涌入,在为街道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诸如治安案件增多、计划外生育、非法行医、违章搭建等负面影响,为此,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是新形势下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课题。按照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规范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强化管理工作措施,使流动人口教育管理工作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适应新形势 采取新思路 ,努力开创流动人口工作新局面 城市的发展,外来人员迅速的膨胀,在城市的天空是一个不可勿视的群体,虽然他们在地区的发展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毋庸置疑,抓好流动人口工作对于社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验在会议上通过各地的经验表明,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利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方便群众,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城市治安环境,也有利于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流动人口......>> 问题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存在的短板 对流出人口信息跟踪的不及时或者跟本跟不到,对异动的流入人口采集不及时等 问题六:如何改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体化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平安开发区(街道)”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开发区(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在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开发区(街道)综治委牵头,以辖区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安、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俞洲国同志任组长,姚云良、黄雪梅、赖炳权同志任副组长,汤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黄亮、陈鹏、徐春兰、赵金宝、金丹阳、楼秀华、金忠祥、平胜刚、俞顺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平派出所)。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达到如下目标: 1、各村、社区、企业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楚,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登记率、发证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2、各单位辖区内流动人口的重点对象情况明确,监控得力。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打击。 3、租赁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记备案率和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在90%以上,委托保安管理率达95%以上,各村(社区)与出租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对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隐患得到整治。 4、各单位(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90%以上。 5、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到“两到位”。 6、流动人口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教育、 *** 、计生、法律等服务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二)工作重点。 星火村、红丰村、横塘村、屯里村、乾元村、结网村、丘山社区、星火社区、荷花塘社区、工农新村社区、西大街社区等为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三)重点对象。 1、出租(出借)房屋,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内的出租(出借)房屋,建筑工地和管理混乱的企事业单位民工宿舍,中小型旅馆、美容美发店、浴室、车站、公园等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重点清查有轻微违法行为、且无身份证的流动人员,来自高危地区的16―45周岁无正当职业人员、无暂住证留宿在公共场所的可疑人员,以及频繁变动住地、城郊结合部的拾荒人员和主要街面乞讨人员。 三、工作安排 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本次专项工作从3月上旬开始,到4月底结束,为期两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3月中旬)。开发区(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二)清理登记户段(3月下旬至4月中旬)。以各村、社区为单位,确立清查的重点范围,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栋、逐层、逐户进行清理登记,全面采集相关信息。在清理过程中采取边清理边整治的原则,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达到边清理边整治边提高。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下旬)。各村、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要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完善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对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进行自查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专项领......>> 问题七:法律上讲什么是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在中国户籍制度条件下的一个概念,指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无明确、准确和统一的定义。国际上,类似的群体被称为“国内移民”(internal migration)。 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根据流动性可以分为常住流动人口和短期流动人口,常住流动人口一般指在该地区居住较长的一段时间(如5年)。 目前流动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门为主,主要抓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别管理流动人口的不同方面。 目前中国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主要是省市一级。最早的省一级的流动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由于户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挂钩,离开了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就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动人口中学龄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问题八: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建议 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概述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 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 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 探 亲、 旅游、 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 以此谋 取职业, 年满16 周岁, 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 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特征 一方面是积极促进作用: ? 1.外来流动人口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 不足 ? 2.外来流动人口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 动成本 ? 3.外来流动人口拉动了生活必需品的 消费 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 1.来源广泛,成份复杂 ? 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 3. 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比较 淡薄 二、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现状及 工作经验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 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二)将流动人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个分类管理 正常分类管理 临时分类管理 重点分类管理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 流动人口的服务 (四)切实落实出租房屋日常管理机制 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 务型”管理。 ? 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 ? 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 ? 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 (二)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协助”的定位使外来流动人口 管理有责无权,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驻社区相关人员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不到位。 3.上级各部门与社区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 正形成。 4.社区对出租屋管理存在死角。 5.各部门信息采集输入滞后。 四、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协作机构建设,真正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 2.完善社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强化外 来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3.加强推行以居委会为主导的出租房屋委托管理。 4. 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上求延伸。 ? 一是把服务向民生所需延伸。 ? 二是把服务向权益保障延伸。 ? 三是把服务向社会关怀延伸。 5.要把外来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 问题九:什么是流动人口? 没有当地户口

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能力

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区府路社区针对辖区内治安形势复杂、流动人口多的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实行双向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警察署将流动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以下是比较实用的几种方法; 1、加强教育培训组织旅馆业主和前台登记人员,对旅馆业管理现状进行通报,通过对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旅馆业主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全县旅店业整体规范经营水平; 2、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实行逐级包保制度,县局与各派出所、派出所与各旅馆业主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严规范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警务督察部门、治安大队和派出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旅馆业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找旅馆业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其进行整改。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了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3、签一份重点物件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覆印件、计划生育资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资讯;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物件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覆印件、资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影印件、出生证影印件等***。   二、两地联络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络,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群、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资讯后,在四日核心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物件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物件,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群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住址清、婚育状况清、有效身份证件的信息登记和录入,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健康服务。以健康服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三、建卡立档。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表,对其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有回访,有服务,有记录。四、信息管理。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反馈协查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有效提高全员流动人口建档率,为推进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一起!中国流动人口子女发展报告》是谁发布的

2022年6月初,国家统计局对外发布了完整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其中包含了分区域(城市、镇、乡村)、分年龄、性别的流动人口统计数据。我们将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绘图,并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更新了《在一起!中国流动人口子女发展报告 2021》。此外,我们继续聚焦流动儿童“返乡”(离家)问题,2020年,北京、上海、苏州、广州、深圳、东莞六个大规模流动人口迁入城市,约7.9万名随迁子女(流动儿童)在小升初阶段"返乡"(离家),其中大部分将会成为留守儿童。

《关于农民工子女及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暂行办法》,请帮忙找找,急需啊!!!

应该属于地方性规定,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如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

一、提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日益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不断地涌入城市,这既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伴随着他们的是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活环境的改变,由此引发的问题有很多很多,而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流动儿童随父母进入城市,教育问题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说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劳动力流动的副产品之一。中国的义务教育体制没有针对时代的变化,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传统模式。其结果导致了流动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两方在这一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大量的适龄儿童面临失学的窘境。公立学校高额的借读费让农民工望而却步;“打工子弟学校”的合理性、合法性的争论仍在继续。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出路在哪里?谁来保障这些“流动花朵”的教育需求?同在蓝天下,共同进步成长。流动儿童何时才能获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如果我们承认农民进城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城市发展之必需,就应该承认民工子弟读书之合情合理;如果承认国家实行的义务教育是面向所有中小学生,就应该承认民工子弟不论走到哪里,都有权利沐浴在义务教育的阳光之下。”[1] 二、现状描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农村人口向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大规模的迁徙。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流动人口的总数已经达到1.2亿。到2005年底,中国农村有1.4亿农民离开农村进入了城市,其中有1亿人在城市打工。[2]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是伴随着工业化而发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农民的外出务工提供了可能。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特点日益明显。 流动人口的规模逐渐扩大。由于农村的耕地面积不断的减少,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农村中仅有的那么一点收入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他们基本的经济保障无法得到满足。同时,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直接导致了城乡经济的差距。由于两方面的作用,正好形成了推力和拉力,促使了大量的农民不断的涌进城市,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流动人口日渐趋向于迁移长期化、家庭化。随着儿童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人数不断增长,他们的教育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考虑的社会问题。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十分严峻。总体上讲,失学情况严重,就学问题突出。 (一)流动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情况严重 当前,处于学龄阶段的农民工子女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学或辍学状态。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工自身忙于生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管理。有些农民工本身的文化素质不高,认为读书无用,对子女的教育不抱希望。此外,造成失学辍学的原因还有经济方面的因素。部分学校高昂的学费使农民工子女望而却步。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而造成的居无定所,常常导致那些孩子无法在一个地方完整地完成学业。流入地的地方部门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不够重视,无法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学条件,直接导致了流动儿童少年失学问题日益严重。流动儿童少年失学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民工为城市、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但他们的子女却无权享受到在城市里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资源。数以百万计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不仅是每个家庭的损失,同时意味着每年都会增加百万以上的文盲,这对整个国家国民素质的提高非常不利。[3] (二)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突出 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就学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在公立的中小学借读;在流动人口自发兴办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虽然流入地政府部门对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已经开始关注,但明显地保障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就是在上述两种就学途径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在公立中小学借读。流入地公立学校的教育资源丰富,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质量应相对较好。所以农民工都希望可以将自己的子女送进公办学校来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但有诸多限制:在入学这一环节上,各地的公立学校都不同程度地设立相关规定,来提高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门槛。而且因为教育资源本身的有限性,公立学校不可能做到全部接收,往往还要求流动人口子女交纳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流动人口的子女容易受到歧视。这种状况可以理解为社会排异现象,城市里的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接受与他们有显著差别的儿童。和城市居民的子女相比较,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基础、语言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而普遍感到自卑,存在着或轻或重的心理问题。他们很容易感受到与身边城里孩子之间的差别,内心世界感受到强烈的不平等,因而会产生对抗情绪,所以在城市公立学校就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往往心理教育更为重要。 2.在流动人口自发兴办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流动人口自办的打工子弟学校的费用较低,但办学规模参差不齐,总体上说教学质量不高,而且几乎所有的打工子弟学校都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也就是所谓的“非法办学”。由于学校的地位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因而学生即使完成学业,也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打工子弟学校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条件简陋,大多租借废弃厂房作为校舍,缺乏必要的设施和安全保障;师资匮乏,且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但就是这样条件的学校,仍深受绝大多数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欢迎。他们知道“与其失学,不如条件恶劣地求学。”打工子弟学校对学生入学没有限制,收费相对于公立学校非常低,学生来去自由,符合流动人口的特点,因而,打工子弟学校解决了农民工心头的一件大事。可以说,打工子弟学校是以体制外的形式解决体制内的问题。 三、原因透析 大量的流动儿童少年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或是失去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这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影响流动人口进城子女教育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们认识上的问题,又有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矛盾。 (一)我国的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主要由户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承担 各流入地往往习惯于把外来人口当作体制外人口来认识和考虑,外来人口的学龄子女也就当然地被当作本地义务教育体制外的求学对象。

你怎样定义流动人口及流动儿童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 2、流动儿童:由于义务教育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人口的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其结果是:在现行的城乡政策框架下,流动人口子女无法享受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也被排斥于乡村正式的教育体系之外,成了被"边缘化"的一个庞大群体。

国外农民进城,城市化历史,城乡流动人口资料,紧急!

国农村城市化历程及启示 摘要:不同国家受本国经济、历史、文化、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和模式各具特色。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城市化国家,早在1851年,就已有580多座城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54%,初步实现了早期城市化。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模式一直为世界各国研究、学习和借鉴。 城市化是一个社会发展的过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英国城市化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是一个突变的过程,不是以封建城镇为依托发展起来的,而是在一些村庄和工矿区发展起来的”(巴顿,英国)。由于新兴产业的出现,吸引了大批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城市由于聚集了大量人口,它必须比其他地区有更高的经济水平,包括生产和流通能力,才能生存下去。因此,城市化的出现和持续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近代的工业化正好为其创造了一个前提。英国历史上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的农业革命、商业革命,不仅为英国的工业化打下了基础,而且为城市化积累了资金.提供了廉价劳动力(马丽敏,2007)。18世纪早期,英国城市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0%~25%,1801年为33% ,而到1851年时英国已有580多座城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54%,英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城市化国家。英国城市化的历程表明:城市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它不仅仅是经济变革、也不单纯是一个人口转移的过程,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迁。 一、资源、市场与产业结构:英国城市化的前提 城市化是工业革命的孪生姐妹,与工业革命相伴而来。工业革命的进程也就是城市化的历程,而城市化的进程又反过来促进了工业革命的完成。城市化的前提条件大都是在工业革命中孕育成熟的。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市场体系的健全是城市化的首要条件。工业革命开始后,工农业地位逐渐变化,农业日益退居次要地位。工业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这种结构性变化,有赖于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它对于搞活流通、扩大外贸、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至关重要。其次是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可以说,近代工业革命的展开、城镇的发展极大地依赖于占有能源、资源方面的优势,所以资源的丰富与否制约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也就是说,城市化需要种种外界的和内部的因素互为作用,城市化的产生和形成需要农业革命、商业革命、工业革命等为其创造条件,其中工业革命起着主导作用,当这些城市的发展条件达到成熟时,就会开始城市化。一旦城市化进程开始,市场力量势必把更多的人口与工业吸引到城市里来。工业之所以被吸引过来,是因为城市能够以大规模占有本地市场,提供熟练和非熟练的劳动力,便于利用辅助工业的各种形式显示出聚集经济的优越性。很显然,工业中心的形成及工业化的传播导致城市化的发展。社会以城市为中心,人口在城市迅速增长,经济重心也明显偏向城市。文化教育事业、行政基地等各种重要机构都设在这里,农村成了城市的附庸(马丽敏,2007)。因此,英国在15~16世纪产生的一些中小城镇,如果没有商业贸易和工业革命的因素刺激,不可能会逐渐成长的。 英国的经验说明,农业的商业化对城市化的实现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当农业生产力日益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打破了自给自足的模式,与市场密切联系,那么城市的发展壮大才成为可能。农业不断为市场提供粮食和工业原料,而工业的发展则为农业创造了一个广阔的市场。英国城市化的核心动力是工业化,是工业革命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变化开始后,城市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发生也与英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对外贸易扩张存在紧密联系,英国城市化的发生还受制于城市所在区域的农业经济和农村的发展状况。这是因为,一方面城市从产业结构上决定了自身不能生产农产品,因为城市是第二、第三产业的出现和集聚地,从而使空间场所上产业分化所造成的结果;另一方面,第一产业尤其是农业生产要与广阔的土地耕作面积相联系,基本生产周期取决于气候条件。这个特点决定了第一产业无法集聚于城市内部,只能位于城市外部的广域空间。第一产业——农业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城市化的进程来看,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给城市化以推力,是城市化的前提基础。历史经验证明,英国城市化的前提正是体现在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村人口转移两个方面(赵煦,2007)。所以,健全市场体系下合理的产业结构,尤其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英国城市化的重要前提。 二、“大跃进”与“自由放任”:英国城市化的基本特征 英国早期城市化的“激进式推进”过程本质上是类似于休克疗法式的“大跃进”方式 这种“激进式推进”与“自由放任”的管理模式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在英国早期城市化“激进式推进”过程中,大城镇人口增速比小城镇要快。例如,在英国的北部地区,特别是西兰开郡和约克郡。1801~1861年,大城市人口平均增长2.085%,而小城镇和乡村人口年均仅增长1.039%,大城市人口增速比其余地区快近1倍。大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在1821~1831年间达到顶峰。在这10年里,“布赖顿人口增长了69.7% ,布拉德福65.5% ,索尔福德55.9%, 利兹47.3% , 利物浦45.8%”,这些城市中,大部分是北方工业城市,人口的高速增长正是这些城市的制造业、特别是棉纺织业迅速发展的结果。还有一些大城市的发展与冶金、铁路建设和对外贸易的高涨有关。自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的城市数量激增,城市人口的数量增加,农村人口大量转向城镇,正是这种人口流动迁移和新城市拔地而起成为城市化的突出表象特征,如果没有这种城市空间和地域的急剧变化,就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 英国早期城市化以“自由放任”为基本特征,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英国城市化一方面为资产阶级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为工人也带来了巨大的贫困和灾难。英国的自由放任式的城市化模式导致的恶果不仅仅限于工人生活状况的恶化,它还直接威胁到富人的健康和生存环境(马丽敏,2007)。一个城市的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则是任何人也躲不了的,会使全城人同时受到伤害。然而,与许多后来工业化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相比,英国的城市化没有什么需要追赶的对象,有充分的时间。是在一个在没有任何压力、从容不迫的心态和条件下完成的。 三、英国城市化道路的启示 1.统筹城乡发展的宏观战略思维与制度选择是推进城市化的关键 从宏观来看,英国城镇化进程具有不平衡性和盲目性。结果城市规模发展过大过快,出现严重的“城市病”,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只有到20世纪初,英国才出现了将城市问题与乡村问题合并解决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理论——田园城市构想。到二战前,英国全国上下达成了在全国范围进行城乡规划的共识,从而开创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了城市问题与乡村问题的解决。英国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政府没有意识到城市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结果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负面作用。因此,中国在城市化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国家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城市化发展战略,不能重蹈英国历史上的覆辙。 2.农业生产力水平与结构的发展与优化是推进城市化的前提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城市化进程必然导致乡村的衰落。但农业不会消失,农村作为农业生产的场所也不会消失。这是因为一方面农业保证了一个国家人口的吃饭问题,另一方面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看,农业还有保持和改善生态平衡,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功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行业。 3.形成“推一拉”机制,促进人口合理、良性流动是当前中国特色城市化发展的政策着力点 大力发展工业化,拉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建立完整的人口流动的“推一拉”机制,对于中国完成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具有决定意义。大多城市化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也都是工业化先行的国家,农民离农主要是受到城市(镇)强大的吸引力所致。这些国家,工业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现代化、现代国民经济体系的建立及城市的崛起等重大因素之间都是相互依赖、互为推动,最终迈向现代化。而中国农民非农化比较典型的是农村对劳动力的挤压式转移。农民仅仅是被农业“推出”土地,但他们“离土不离乡”不会成为城市人口。至少大部分不会成为稳定的城市人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仅完成一半。所以必须有较完善的工业化、城市化体系吸引他们,形成完整的“推一拉”机制,走出农村的农民才有可能从地理空间的变化,转向生存方式和社会身份的变化,成为真正的市民。 4.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缓解城市化与工业化压力的根本出路 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同步性,决定了在城市现代化大工业没有建立时,应当大力发展乡村工业,以缓解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超快造成的就业压力,为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准备条件。工业化时常落后于城市化,这样,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寻求不到足够的就业岗位,而无法实现充分就业导致失业率上升,甚至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工业化发展速度超过城市化,劳动力资源不足也会限制经济高速、良性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城市化发展进程。当前,中国城市化正处于关键阶段,大江南北涌动的“民工潮”表明工业发展已经落后于城市化,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扶持农民发展乡村工业为中国提供了借鉴。而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各地涌现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胶东模式”等遍地开花,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同数百年前英国的“原工业”有异曲同工之美。所以,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会改写农村“以农为本,以粮为纲”的历史,还预示了一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化的崭新前景。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降低城市化社会成本的重要途径 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城市化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及妥善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政府对待人口流动的态度对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后没有自然的退出历史舞台,从而限制了中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此外,在只有简单救济与安抚政策基础上的暴力剥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所以,政府的强制干预应当建立在尊重经济规律基础上。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镇,城市经济难以吸纳众多就业人员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建立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劳动技能培训和医疗服务等一套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村移民过多对城市经济造成的冲击,从而减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城市化的社会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浙江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杭州 依法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杭州的流动人口,需要按规定去办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所以没有去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要记得去进行登记。那么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有什么规定, 小编整理了相关 法律知识 ,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有什么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户口 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 浙江 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 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 签注 等工作。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在社区(村)便民服务场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申领等事项。 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 监护人 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杭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的办理流程 1、申报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信息等;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综合以上介绍,杭州办理流动人口的登记,请按上面所介绍的流程进行办理,流动人口的登记,必须本人进行申请,申请时要提交身份证,如实填报个人的相关信息。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法律客观:三种方式申请居住证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并选择是否申领居住证。同时各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等也可以随时登录互联网申报雇用、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从网上申报,同样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制证程序。”据介绍,按照规定,居住证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但通过网络申请的,时间并非从申请之日计算,而是从审核通过之日计算,因此时间上可能会稍微延长。有效期分1年和3年居住证按照有效期分为一年和三年两种。办理一年有效期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单位或居(村)委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务工经商证明材料或就医、就学等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育龄妇女还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购买房屋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部分人员可不发证根据山东省正式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载体的服务管理新模式,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办法》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有义务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情况。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或是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或是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可以不发居住证。《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青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不需要交照片。根据山东省居住证的样本,山东省居民居住证看上去类似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印制“山东省居住证”、“签发机关”和“有效期限”,背面印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与居民二代证相比最大的差别是,居住证上还有“现居住地址”,居住证照片下边有“二维码”,里面包含一些个人信息等。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四大措施有哪些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打、防、控、疏”一体化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平安开发区(街道)”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区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开发区(街道)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 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在开发区(街道)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开发区(街道)综治委牵头,以辖区内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安、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俞洲国同志任组长,姚云良、黄雪梅、赖炳权同志任副组长,汤德新、翁金友、洪君婉、洪福根、黄亮、陈鹏、徐春兰、赵金宝、金丹阳、楼秀华、金忠祥、平胜刚、俞顺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平派出所)。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通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专项工作,达到如下目标: 1、各村、社区、企业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楚,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登记率、发证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2、各单位辖区内流动人口的重点对象情况明确,监控得力。对其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打击。 3、租赁房屋(含出借房)的登记备案率和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在90%以上,委托保安管理率达95%以上,各村(社区)与出租房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对出租房屋管理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隐患得到整治。 4、各单位(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定率达95%以上;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90%以上。 5、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到“两到位”。 6、流动人口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对流动人口的教育、维权、计生、法律等服务保障措施得到加强。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 网址是多少?

新 http://61.144.226.121:8000/ ,旧 http://61.144.226.121:9090 /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 是什么单位

据我所知应当是当地派出所。

普通的出租屋流动人口门禁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

我认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由被动变主动:只有在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刷卡通行,促使人员主动登记,杜绝以往由民警上门手工登记造成的效率低下、差错量大、数据更新不及时的毛病。人口数据汇总分析:广州的人口数据覆盖全面,及时更新,为各级部门随时调用、分析城市人口动态提供基础。.社会治安防范大幅改善:广州出租屋门禁系统实行刷卡通行,同时所有的进出及告警保存图片及视频资料,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威慑,提高了居住环境的治安条件。人员重点关注及人员轨迹分析: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重点关注,提高政府部门社会服务能力;对高危及在逃人员活动轨迹记录分析,提高公安部门侦查破案效率、维护社会治安水平。

请问当前广东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有哪些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相关报道与评论  1.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   人民网广州1月1日电(记者邓圩)广东3000万流动人口正式告别暂住证。从今天起,16-60岁的流动人员可免费申领居住证,享有在广东申领驾照、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以及居住5年子女享受居民入学、居住7年申请入户等公共服务和待遇。   今天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被称为广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改革,名称比原条例多了“服务”二字,流动人口也的确享受更多的居住地公共服务。   据了解,新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广东按规定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7大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4大类公共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满7年,居住证持有人有固定住所、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据了解,居住证办理无需花钱。居住证和身份证大小相同,上面标有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户籍等7种信息,居住地和有效期可反复擦写,变更居住地址和延长有效期都不需要换证,只需要擦写就能完成,有效期一直可以延续。2.广东省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刘天思)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16分报道,《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从昨天(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始统一发放全省通用的居住证,使用了十年的暂住证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户籍管理创新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原《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周瑞金观点: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将肯定无疑。   周瑞金:户籍制度是有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这肯定无疑。户籍制度来自于我们一解放以后就实行城乡二元经济,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加强城市人口的管理,实行户籍制度有一定存在的道理,但是总体上来看的话,这个户籍制度是不合理的,它是加大了城乡二元经济的负面的影响。   这两年我们城乡经济的活跃来自农村的人口大量的流进城市,就是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农村的闲散,多余的剩余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个发展的很快,虽然我们户籍制度还有限制,但是总体上原来的界限都打破了,所以这一点也是户籍管理的一个进步。   户籍一直以来是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不光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还有大城市和小城市的区别。户口牵扯的是入学、就业、择偶,甚至是购买公园年票的这样的事。   周瑞金观点:现在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户籍制度要有步骤的改革,条件成熟以后,肯定要取消。   周瑞金:现在户籍慢慢的宽松,我估计在中小城市做的快一点,容易做一点,特大型的城市,像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这样比较大的省会城市,一下子难以放开。   我觉得改革要有一个步骤,如果很快的打开,把城市经济、城市的基本生活都打乱了。尽管现在,比如北京的户口、上海的户口,享受一些考大学也好考,得到城市的生活补助也多了,这些东西都是农民工享受不到的,这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不合理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打乱,带来的是更乱的城市的管理,这样子对经济发展也好,都没有好处。   所以我很可以理解,户籍非改不可,但是改革要有步骤。所以现在也不要专门的责怪,我觉得条件成熟以后,户籍肯定要取消。   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广东省的居住证制度改革,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大城市,以往户籍所带来的便利正在向更多的城市居住者转移。比如,从今年开始,住在北京的外地人也可以买到“旅游一卡通”年卡了。在新的一年中,我们也希望,这样给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的的改革举措更多一些。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

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各项经济调节、社会治理方针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的基础。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依靠传统户籍管理和暂住登记手段获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应运而生。那么,哪些场所和单位须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呢?旅馆、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房屋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场所,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等均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流动个人信息。另外,该如何进行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如果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登记将会如何处罚呢?对违反《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将按《办法》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果或拒不整改的,将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的罚款。法律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第五条 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第六条 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九条 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第十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讯运营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采集、核实流动人口信息,有关单位、场所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第十四条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办理暂住证,经通知不办理,可以被罚款。办理暂住证是公民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检查暂住证也是合理合法行为,公民有义务配合其工作。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流动人口和城乡结合部中涉及的治安管理对策?

第一,公安机关要重心下移,充实一线。一是在结合部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片,在每个片的人口相对集中、治安相对复杂的地方设立区域警务室,采取灵活机动的警务对策,实行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求助、法律咨询、办理证照、治安巡防、调解纠纷等。二是建立治安形势通报制度,及时向广大群众公布辖区治安状况,提出治安防范对策,指导村民提高治安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三是对所辖区域定期巡查,在警务室定期接待群众,在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派出所出警指令后,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四是警务室民警要负责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辅导课。同时要履行指导、带领民兵、治安巡防队员开展治安巡防的职责等。 第二,强化群防群治建设。一是建立以村支书、治保主任、治安积极分子为主体的治安情报信息员队伍,利用他们人缘、地缘、亲缘等优势,及时了解掌握治安情况,化解矛盾纠纷,控制事态恶化。二是深入开展依法治村活动,善于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思想文化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三是要进一步整合结合部街道、乡镇综治资源,充分发挥社区保安、村委会、治保会、治安巡逻队、民兵等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结合部街道、乡镇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党员干部义务巡逻队和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巡逻等活动。 第三,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一是认真建立二、三级报警平台,扩大技防覆盖面,实现城区与各乡镇、村技防网络的衔接,形成有机整体。二是要整合现有技防设施和资源。做好城乡主要道路出入口和国道、省道等主干线两旁的电子警察和监控探头的并轨工作,整合资源,减少浪费。三是加强监控中心管理,实现结合部主要交通路口、重点要害部位和刑事案件多发的公共复杂场所24小时监控,建立治安信息快速反应机制,使之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传达到各相关综治队伍。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的管理岗位好吗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的管理岗位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的管理岗位好的原因如下:1、维护社会秩序: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岗位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秩序,监督和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他们可以确保租房合同的执行,预防和解决租房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保障公共安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岗位可以加强对租房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背景调查,确保租房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危险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这有助于保障社区的公共安全,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3、促进经济发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岗位可以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租赁房源,满足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同时,他们可以监督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防止房屋租金过高或过低,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4、保障租房人权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岗位可以加强对房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租房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他们可以检查房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相关的建筑和安全标准,保证租房人的居住环境健康和安全。所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的管理岗位好。管理岗位是指在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岗位,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工作,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使命。

2020年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导语 】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总结。本篇文章是 为您整理的《2020年流动人口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 【篇一】2020年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我区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把其做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额敏”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强化管理工作,保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充分调动起流动人口在我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维护了我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了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主要特点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强化组织领导   我区各级党政领导能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推进平安创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服务为基础,以引导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不断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以“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其纳入了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我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   (二)以抓“服务”为宗旨,加强基层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性强、头绪多、任务重的工作,为抓好服务管理工作,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坚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等,与本区居民实行同等待遇。公安机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手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外来人员坚持平等化、亲情化和人性化管理。社区民警以入户调查、安全检查、发放宣传手册等为手段,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在基层村队坚持以党支部为核心,由综治委(办)牵头,以基层公安派出所为主力,充分发挥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以“十户联防”活动加强各村队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预到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来。   (三)以增强归属感为主旨,营造和谐氛围   为改善流动人口就业环境,大力推行亲情化管理与服务,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归属感,营造共居一地、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和谐氛围。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本着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的生存、生活质量。认真落实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在入学条件等各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切实强化计划生育服务,对外来妇女实行了与本区妇女“同管理、同服务、同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生服务。开展了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保护检查活动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执法检查。使我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进一步增强。   (四)完善管理措施,严格依法管理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我区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章立制,协调配合,使我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一是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制度。我区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分类管理、建档,确保做到“四知”,在各村队,均建立了流动人口登记册,实行一人一卡,真正做到了“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全年共登记流动人员13120人。   二是强化出租房管理。流动人口落脚点管控,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暂住人口选择的暂住处所看,租赁房屋居住是主要形式,因此,我区以此为切入口,狠抓了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在区公安局的组织领导下,各基层派出所(警务区)认真贯彻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建立了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措施,做到对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完善和规范了出租房屋的档案,并与房主签订了治安责任书和保证书。全年共登记办理出租房屋382间,签订治安责任书2316份,取缔非法出租房211处,出租房屋*率达到83%。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配合公安部门监督各地房屋租赁情况,杜绝了房屋无证非法出租的现象。原创文章,尽在网络络.com网。   (五)提高服务和宣传工作水平   我区十分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宣传,不断提高对他们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切实做到保障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严厉查处侵害他们利益的行为,特别是拖欠外来人员工资的行为,大力开展排查调处流动人口群体中的矛盾纠纷。公安部门和综治基层组织在向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的同时还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性质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技能、业务知识等培训,使他们既掌握一定技能又知法、守法和用法维护自身利益。上半年全区共举行各类培训班3次,参加培训人员13101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繁重而巨大的工程量,是需要很大的物力和人力来保障的,因受我区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基本措施及制度的落实仍还不够,公安警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也还有落实不扎实的地方,其次,对外来人口租赁的房屋,对其安全设施管理力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居住的外来人员大都是吃、住在一起,屋内煤炉、液化气随处乱放,私拉乱接电线现象普遍,安全事故隐患较多,因此,对我区的平安创建工作构成了严重威胁。   三、下步工作打算   过去,我们总把外来人口当成影响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把他们作为防范管理的重点,实际上,外来人员中违法犯罪的多是些居无定所、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员。因此,各职能管理部门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实施有效服务,管理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正确处理查处违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坚持不等不靠不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严肃管理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扎实抓好几项工作: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研判,以情报信息为主导,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深化治安乱点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保证治安大局稳定。   二是推进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治安信息员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严密重点场所、部位的治安检查。 【篇二】2020年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从开展流动人口工作以来,我乡计生办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流管办下达的目标和要求,并结合辖县实际进行安排部署,严格按市、县流管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常态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机制   1、领导高度重视,责任明确。   把流动人口常态管理工作做为重点,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配备了专、兼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设立了流动人口办公室,明确了各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   2、制定岳池县西板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   3、把流动人口推进工作经费纳入了街道预算,截止10月初我办共投入40000元进行流动人口工作的运行,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各项规章制度,在经费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管理轨道。   二、宣传,工作实施情况   1、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常态化管理工作和凡是属于有出租房屋的房主和单位应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协管员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二是制作横幅、展板在辖乡各院落和居民集中的乡域进行悬挂和流动宣传。三、发放流动人口宣传单。   2、办事处和派出所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认真落实"三查三见面"的要求,对辖乡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按照各自负责的片县,进行逐一细致的排查,对房屋信息逐一登记出租房屋的地址、房主信息、生产经营类别、承租人信息按照市流管办的要求登记在册,由街道居委会进行统一的汇总。   三、加强工作效率,夯实数据采集基础   1、强化处所配合协作。   针对流动人口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的流动人口会议由办事处、派出所分管领导、综治办工作人员汇报进度,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及时沟通,处所共同协商解决。   2、加强新老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3、针对工作难点,制定相应工作方式。   4、对采集到的表格,我乡流管办制定了严格的三级把关制度,所有表格先由各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最后交到乡流管办审查。审核工作由一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负责,对采集的调查表进行严格审核,有问题的表格及时通知采集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和完善,尽量减少调查表的错误。   四、加强对信息采集表格审核和倒查   加强对采集的调查表进行严格审核,有问题的表格及时通知采集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和完善,尽量减少调查表的错误。   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1、加强服务管理组织建设。对村居进行统一规范,统一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保障。 【篇三】2020年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20XX年我社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湖熟街道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网格化管理,筑牢服务根基   龙都社区现有流动人口303人,其中流入人口299人,育龄妇女127人,已婚育龄妇女107人,流出人口4人,已婚育龄妇女2人。   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实际情况,加强服务网络建设,社区计生专干每季度对公安新增流动人员上门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并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对网格内的各类管理对象底子清、情况明、信息全。   二、立体化联动,实现综合治理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每月一小查,每季一大查,并登记建档。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先查验婚育证明,后签订劳动合同。社区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实施合同;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保证书;社区与驻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双向服务协议书,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广大流动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三、均等化服务,生育生活零差别   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做到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生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对新婚流动人口提供个性化新婚咨询服务;对即将怀孕的流动妇女提供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对流动老年人群提供心理关怀、生活扶持;对已婚流动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技术服务   四、做好返乡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对返乡流动人口及时进行走访,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对未建档人员及时纳入管理,掌握第一手的流动人口信息资料,为返乡服务对象开展一次免费B超、尿检服务,为检查中发现疾病的育龄妇女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实行动态跟进服务,提高社区流动人口数据库质量。   20XX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有一些困难有待解决,总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社区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责任制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兑现奖罚规定。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统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检查、考核。  前款规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应当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社会职能作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四)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  (五)定期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由以上单位出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流动人口告知服务机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不得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六)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七)为现居住地流入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  (八)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二)向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流动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并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实行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办理、查验和督促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符合规定再生育有关手续,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四)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协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六)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并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在其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引导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委托亲友在其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六条 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制度,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做好信息汇总、分析、管理和共享工作;  (四)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登记流动人口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工作;监督用工单位落实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配合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出租(借)户、市场、用人单位、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查验、督促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称婚育证明);免费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  (四)健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流动人口婚姻状况、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等信息,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五)受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委托,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避孕节育联系单等;  (三)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辖区内有关单位、房屋出租(借)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或者包含计划生育内容的综合管理责任书;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的衡量标准和定义不同。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人口可以分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来到该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离开该地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5个月以上,也包括流动人口在所在的城市居住就称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5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第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求英语高手翻译:受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迅速增加的影响,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大量产生。(加上补充里的)

Long-term migration or with their parents and their parents separation status effects on the development of many of this group, their family is faced with challenges. In recent years, introduced a number of mobile, Centr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hildren left home education policy and guidance documents, objectives, tasks, contents and form of family education are constantly clear.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throughout this group services: related guiding documents have introduced; active in various care activities, exploring outside managed institution-building, deepen the "foster parents" model; famil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ut for now, this group of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service agencies is still insufficient quantity, quality, service model to potential problems, some groups were vulnerable to neglect. In view of this, proposed strengthening the flow of this article, several left-behind children"s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services proposals
 首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