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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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区和勘查工作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矿产资源的有序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相互衔接。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产资源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矿产资源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第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  (三)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科学开采,综合利用。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第八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六)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通过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探矿权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可以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但是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续登记。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已完成勘查工作或者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五条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批准后,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储量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六条 开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三)矿区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核心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与保护等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也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表现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表现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相关链接国土资源管理实用手册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与保护制度。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与考核、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矿产督察等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督察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监管和保护。相关链接勘查监督:内容包括勘查投入、勘查范围、勘查施工、违法勘查等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出让和收益管理的制度。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国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控和监督。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主要围绕矿产资源的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协议出让和挂牌出让等形式展开。具体来说,这些形式都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告、竞价等程序,对矿产资源的出让进行管理,确保国家和社会获得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同时,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办法还规定了监测和核查义务。也就是说,出让者要对受让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并依法打击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总体来说,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防止恶性竞争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矿产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对于环保方面有何要求?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对于环保方面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规定出让者应当在矿产资源出让公告中明确资源所在地的环保要求、环境承载能力等;并要求受让方在开发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同时,出让者也要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效益。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社会公众的权益,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效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矿产资源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价、协议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矿产资源出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申请人、受让人和其他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自治区保障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第七条 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出租、抵押。个人出资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继承、赠与。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第十一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由自治区登记管理的探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处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 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 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 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 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 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 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 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 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 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 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 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 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 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 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 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 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 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 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 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 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 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 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和采矿权价款: (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 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 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 承诺的义务。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 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 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 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 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 记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 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 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 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 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 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 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 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 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 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 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 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采矿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 行之日起开始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 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 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 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本办法所称开采方式,是指地下开采或者露天开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和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 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6煤 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10银 1 1铂1 2锰 1 3铬1 4钴 1 5铁1 6铜1 7铅 1 8锌 1 9铝 20镍2 1钨 2 2锡2 3锑2 4钼2 5稀土 2 6磷2 7 钾 2 8硫 2 9锶30金刚石 3 1铌 3 2钽 3 3石棉 3 4矿泉水

 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一)立法背景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积累的旧矛盾和出现的新问题日渐增多,迫切需要立法,矿产资源法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孕育。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勘查、开发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了矿产资源和勘查、开发资金的巨大浪费;二是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现象严重;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办矿和乡镇矿业的迅速发展,争夺资源、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十分突出;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不尊重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速度和效益,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迫切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解决。197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开始起草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总结了我国30年来有关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了已有的法规、规章,参考了十几个国家的矿业法规,充分考虑了当时矿业经济发展和管理体制的状况,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8年易稿15次,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诞生,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为把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矿产资源法的实施是我国矿业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10多年的实践证明,本法的施行,在增强全社会矿业法律意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打击乱采滥挖和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法律调节作用。(二)立法宗旨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在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的工业原料,30%的人畜饮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来自矿产资源,因此,矿业的发展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此外,矿产资源又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拥有矿产资源量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一些重要矿种的储量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的大国,是不可能依赖大量进口来解决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的。因此,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从而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就是国家制定矿产资源法的目的所在。二、修改矿产资源法的情况(一)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部矿产资源法的公布施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振兴矿业,曾经起到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10年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矿产资源法中某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原有法律规定与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并对其加强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二是原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制度与深化地矿工作改革,促进矿业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不相适应,突出地表现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矿业权管理制度束缚了矿业生产力的发展;三是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对修改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矿业秩序虽经多次整顿,一些地方矿业秩序仍不正常,乱挖滥采破坏资源的现象仍相当严重,亟需法律增加强化执法力度的条款。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对矿产资源法的某些规定加以修改是十分必要和适时的。(二)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1.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3)不同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4)加强矿业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2.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1)充分照顾到与原矿产资源法立法指导思想的合理继承性,包括立法原则和建立的基本制度的延续性。(2)总结10年执法的经验,坚持“发展”与“治乱”相结合。(3)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促进矿业生产力发展。(4)既从国情出发,又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机制,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公平竞争,按照经济规律管好、用好矿产资源。(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应该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解决好。总之,立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问题上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制度,科学有序地管理,促进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三)修改矿产资源法的意义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这是遵循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认真总结10年来我国矿业发展实践和地矿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地矿法制建设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完善,是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是建立矿业新秩序的重要举措,也促进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进入新阶段。(1)为地质勘查业、矿产采掘业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提供了法律条件。过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靠国家财政投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已不可能全靠国家财政拨款。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总结了10年矿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矿业权市场新机制,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注入新的活力,为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机遇,对建立勘查、开采良性循环机制创造了条件。(2)加大了执法力度,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多条加大执法力度的条款,必将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发挥重要的规范和调节作用。(3)促使地矿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赋予了地矿主管部门更多的权力和职责,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为地矿行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必将推动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其核心是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下,建立、规范矿业权市场,并加强监督管理。(四)矿产资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法修改决定共18条,修改的条款涉及到原法15条,新增加4条,减去1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共53条。这次修改,突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即解决发展问题。二是从立法上增加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即解决“治乱”问题。第一方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修改以下内容。1.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宪法、民法通则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全局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使有限的矿产资源不仅为当代人也能为子孙后代造福。但是,原有法律没有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这就导致随意批准采矿,乱挖滥采,争抢资源,矿业秩序混乱的局面。所以,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第3条第1款)。这就从法律上落实了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宏观调控权集中在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中央政府的委托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2.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这是修改法律的重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矿业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也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作出的重要修改。原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授权、无偿取得、不得流转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问题之一是导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能充分体现;有的探矿权人长期占有较大的工作区而投入不足,找矿效益差;许多采矿权属纠纷久治不愈,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矿业权人无偿取得矿业权,无偿使用国家资源。问题之二是没有把矿业权作为财产权进入市场流转,极大地阻碍了矿业经济的发展,恶化了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在矿业经济生活中,确有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转让部分探矿权,吸收资金的;有的探矿权人找到了矿,自己无力继续勘探或开采,需要转让探矿权,获取一定回报的;确有采矿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或无力经营,或将自己的资金投向更有利可图的领域而需要转让采矿权的;有的采矿权人在矿山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分立或者破产时,需要将采矿权与其他财产一并转移的各种实际需要。所以,从法律上确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产资源法还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3.国家保障各类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原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了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同的法律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的越来越多,各种形式的联营及私营矿山企业也已存在。为保障各种经济成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采矿者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对原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就是说,只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其合法权益都受到保护。但是,由于矿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国家必须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鉴于个体采矿的各种弊端,国家对个体采矿给予限制。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这些规定有利于矿业由分散向集约转变,推动矿业向规模经济发展。4.对勘查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法律突出了探矿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利于改善探矿投资环境,吸引资金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是,优先取得采矿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期限内或探矿权保留期内方可优先申请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这是地矿行政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也是国际通用的管理办法。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可以依法对勘查工作进行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从宏观上控制勘查区范围,通过实行排他性原则,可以减少探矿权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国家将勘查区块授予探矿权人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勘查或者采矿。5.对采矿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原矿产资源法第13条、第14条按照采矿者的所有制成分、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办矿审批权限。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存在明显弊端,主要表现在各类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在法律面前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行政管理的原则。为此,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对矿山企业设立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原则要求;将采矿权的审批管理体制由多部门管理改为地矿主管部门一个部门负责;将按矿山企业所有制成分、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管辖,改为按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重要程度、资源赋存的特定空间来划分审批权限。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还规定省级以下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可以确保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即充分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可以避免对同一矿产地的重复审批,减少矿业纠纷,维护矿业秩序;也符合国际上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发证权限多数集中于较高层次的行政管理模式,更好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第二方面,从立法上增加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在矿产资源法修改时,矿业秩序虽然在总体上有所好转,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违法进入国有矿山企业和他人矿山企业乱挖滥采,破坏资源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矛盾尖锐,久治不愈成为热点。有的行政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审批采矿,对违法行为执法不力。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矿业健康发展。所以,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增加了多条加强执法力度的条款。主要规定有:1.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业秩序的责任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49条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上述条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矿业秩序加强监督管理和保护。2.肯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45条规定,“本法第39条、第40条、第42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这里有两点对原法作了修改,一是由政府处罚改为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罚;二是各级的处罚权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45条还规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这就提高了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3.明确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限和行政主体违法或不适当行政的法律责任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依照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47条不仅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而且规定“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4.增加了勘查、开采行为主体资质条件的规定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4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是规范探矿、采矿行为人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条款。地矿主管部门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履行登记发证手续时,要对相对人的资质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发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时,也要对转让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不合格者不允许转让。5.强调了采矿区范围的排他性原则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将原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3款和第36条合并,作为第19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原矿产资源法为促进乡镇矿业发展而制定的照顾性条款产生了严重后果,主要是造成了矿区范围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使混乱的采矿秩序长期不得治理。因此,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取消这一条是完全正确的,必须保证采矿权的排他性。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施行后,如果某矿山企业愿意让出某些采矿范围,则可按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并变更登记。6.强化了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原矿产资源法第44条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只规定了行政处罚,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从保护资源的角度出发,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刑法,明确增加了破坏资源保护罪条款。7.对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4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法律增加这一条,有力地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介矿产资源法共有7章53条。第一章 总则。阐明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管辖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管理部门。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勘探报告的审批、地质资料的汇交,矿产储量的管理,矿山关闭的审批等内容。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定了探矿权人的有关义务等。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定了采矿权人的有关义务等。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规定了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政策和基本要求。第六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所应受到的处罚。第七章 附则。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等。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矿业权管理的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勘探报告审批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统一汇交管理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和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上述法律制度及其管理的详细内容将在以后各章节中叙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第七条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 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5.3.1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矿业权由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矿权的利益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分析这些利益矛盾,对揭示其产生的根源,协调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关系有重要意义。5.3.1.1 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其财产权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等),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矿业管理者,立足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矿业权登记费、许可证费等行政权收益,实现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环境的目标,并调节政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矿业投资者,通过国家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和生产加工权利行使来投资获取经济利益,如经营利润和矿业权价款[82]。第二,国有矿产公司,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中央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一方面,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另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制度规范、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国有矿业公司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标准及经营利润的分享比例上。第三,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为矿业权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形式分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二级开采的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希望不仅能通过矿产资源税费来获得财政收入,而且还通过参与和获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来促进当地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疆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各市、县政府,其对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欲望更加强烈,这也是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第四,地方矿业公司,主要指地方政府所属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矿业开发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国家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包括各种行政性收费),同时,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生存和发展。地方矿业公司与国有矿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但在矿产资源的占有上存在着利益冲突。第五,资源地居民,他们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效应的承担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5.3.1.2 利益矛盾及其表现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矛盾。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从根本上是由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也就是矿权制度)决定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税费种类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增值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权利金”的模式不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资源税为主的税费模式。所以,地方政府分享的税费主要来自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从表5.3、表5.4可以看出,2000~2004年间,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除2001年和2002年以外,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45%以上,对新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拉动作用。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却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基本上低于15%。表5.3 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区域经济的贡献表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表5.4 油气资源税费对新疆的财政贡献表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注:2001年的贡献率为负值是因为2001年与2000年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投资主体构成不同,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存在巨大的收益分配差异。在新疆,由于大部分国有矿业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的大部分以投资利润的形式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中央政府还可得到该企业上缴的国税收入部分。而自治区政府能得到的只是地税收入部分。正是因为谁拥有投资开采权,谁就获得了资源收益权,我国各省(区)政府都千方百计地争取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期分享更多的资源收益权[83]。(2)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矛盾。如前所述,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辐射、扩散功能极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产业链发展推动,即通过对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深加工转化高附加产品,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带动石油化工、煤化工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费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区域内形成产业发展集群优势;②投资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该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吸引大量的国内国际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前来投资,这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投资者的收入;③消费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当地餐饮、娱乐、文化等服务性消费产业发展,可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发展;④就业推动,即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了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也增加了居民的家庭收入[84]。然而,在我国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得到了源源不断的开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许多地区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经济依然落后,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或者说陷入了“资源诅咒”的窘境。5.3.2 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与财权分配5.3.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划分的法律框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思想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总体上遵循了“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层面是一般性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令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精神违背的前提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个层面即是具体行业、领域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85]。虽然,上述法律从总体上界定在各个领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但在在具体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分配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与政府边界不清晰,政府职责“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划分政府间职责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错位。此外,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巨大,形成了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实施的普惠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缺少对西部开发地区的优惠政策。5.3.2.2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事权划分(1)中央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拟定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2)省级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宏观管理:地质矿产规划管理,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地质矿产政策法规制订。——资源资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经济权益。——社会管理:资质管理,地质矿产调查管理,矿产勘查管理,矿业权登记。——公共服务: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管理,矿产储量确认。5.3.2.3 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及问题在我国,石油企业增值税75%,消费税、所得税100%划归中央财政,留给地方比例太低。另外,由于石油工业体制原因,地方企业进入石油、石化领域非常困难,地方油气深加工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新疆作为油气资源产地,从油气资源开发中得到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高。同时,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过低,也加大了地方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的难度。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2001~2006年矿产资源收益在中央与新疆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差距在逐年加大,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矛盾更加突出。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如图5.1所示。图5.1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1)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管理中社会公共服务缺失。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乡镇政府能为当地居民提供的主要是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一些基本公共产品,而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所承担的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经费,乡(镇)政府的这种功能的不足,使得资源开发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较大困难。在油气矿产资源开发中,乡(镇)政府只有通过与当地资源开发企业的协调,从资源开发企业中获得一些捐赠性收益。(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于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矿山并不多,矿产企业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利润,在矿产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这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并且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交给政府解决,自身却不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治理矿山环境污染的能力和财力,也难以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5.2.1 资源补偿法律制度缺陷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与利益分享方面还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在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刚刚开始制定,很不完善,有的还处于修订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只是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而对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补偿没有明文规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区”。再例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刚刚制定,缴纳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有些法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难以把握。如国家很多政策均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益分享上照顾和优惠民族自治地区,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针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办法。虽然,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在分享矿产资源利益的问题上在部分法律和法规上有所涉及,但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区域的立法角度来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2001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输出过程中,建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给实际操作造成很大困难。总体而言,我国立法上未能突出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法规,有关资源、环境补偿的立法和理论只散见于零散的规定当中,并且大体上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主体与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具体实际问题难以解决。5.2.2 资源产权制度缺陷5.2.2.1 产权界定不清晰产权明晰是确立资源补偿机制的前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三个特征:普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通过有效的产权安排可以实现福利的改善。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资源所在地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资源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是非资源所在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从而导致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与自然资源开发企业利益的不统一。国家通过设立矿权制度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得以实现,然而这种所有权实现形式,忽视了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赋存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在客观上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5.2.2.2 产权配置不合理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的矿权体制下,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资源收益权,资源地获取资源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矿产资源税费的分享。多年来,新疆油气资源开发采取的是中央企业直接开发为主和资源输出为主的方式,所开发的资源主要输送到东部地区进行加工。由于国有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其技术较先进,就业容量有限,在经济上与资源输出地联系不紧,同时国有企业所得税一律上缴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利。由于矿产品不在本地加工,资源开发不能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地方经济发展。5.2.2.3 产权结构不完整主要表现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安排缺乏对资源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77]。由于资源在地域空间分布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和相对集中性,这样同一资源不同地区的居民将自然地拥有不同的权利,距离资源地较近者拥有优先受惠权。在国外,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资源禀赋与资源地居民关联度高,资源地居民大都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六国虽然是世界上水资源和可耕地占有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但石油资源丰富,因而当地的老百姓很富裕。又如美国科罗拉多州,除了科罗拉多河之外,该州没有其他更多的资源。美国政府立法规定,科罗拉多河流经的每一个州都必须支付水资源使用费,并将该费用补贴给该州。科罗拉多州用水资源换取发展权,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5.2.2.4 政府和企业的权责不对等长期以来,国有矿产资源的无价和无偿开发利用,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和使用矿产资源,使得节约使用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成为一句空话,直接导致矿产资源的高损耗、综合利用率低、经营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乱采滥挖屡禁不止,无人对资源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负责。矿山企业实行粗放型经营,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建立在不惜代价、不顾后果的掠夺式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上。而企业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转嫁给政府解决,自身不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5.2.2.5 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由于新疆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不够成熟,产权交易运作不够规范,产权流转的风险较大,阻碍了矿产资源产权价值的实现。以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例,自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虽然从制度上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但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出资的“两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全国现有的14万多个“两权”中有偿取得的还不到一半,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双轨”并行,使国家权益大量流失。加上现行“两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太低,降低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跑马圈地”和资源的粗放利用、无序开发。另一方面,作为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产权经纪人队伍尚未完全建立,产权中介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不能为矿产资源产权交易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政策法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产权交易所需的配套服务。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其产权价值的实现[78]。5.2.2.6 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体制不健全要保障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得以实现,需要从法律、制度、政策、经济等方面营造一个高效率的外部保障环境。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尤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保障性政策措施,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产权价值实现中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5.2.3 资源税费制度缺陷5.2.3.1 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过低,地方收益过低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为地方税,收归地方财政。因此,资源税对于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分配,促进资源产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转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低,资源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虽然国家在2005年对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的油气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79]。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水平过低,同时还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的社会成本和资源枯竭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矿区出现非法开采油气、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5.2.3.2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计征方法不合理虽然资源税是地方税,但由于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税价分离的原则,地方资源税收入与油气资源价格的涨跌无关,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往往被油气资源开采企业获得,地方政府难以从中获益。现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制不能体现油价上涨跌对税收的影响,地方政府不能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分享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分配,地方财政无法享受资源价格上升带来的利益,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承受由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机制,亟须改革。在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不区分省内省外消费,并且油气价格比较低,从而造成石油、天然气等初级产品大量输出产地时收益外溢效应比较严重。在国外,当矿产资源从本州输出到州以外的地方消费时要征收跨州税,通过这种手段,资源丰富的州可以最大限度地分享资源价值和收益,增加本州的财政收入[80]。5.2.3.3 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不能体现资源的价值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对使用权利的丧失进行的一种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平等性财产交换关系。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绝对地租。在性质上相当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但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平均仅为1.18%,而国外一般为2%~8%。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从1994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补偿标准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足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外权利金费率情况见表5.2。表5.2 国外权力金费率对比表 单位:%资料来源:江福秀.关于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研究.南方国土资源,2007,1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5条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率系数。”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计征,但由于补偿费率太低,补偿费的数额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无法转变成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过低的资源补偿费一方面刺激了对矿产品的需求不合理的膨胀,导致普遍存在的“采富弃贫”现象,另一方面也人为地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导致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开采。5.2.3.4 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存在理论上的矛盾我国由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油气勘查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适应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并存在理论上的缺陷,不利于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从资源税方面看,存在着普遍征收原则与调节级差收益目标之间的矛盾。资源税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但在具体实施中,贯彻的却是普遍征收的原则,其征收对象既包括开采优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包括开采劣质资源的矿山企业,也就说,其实际调整对象既包括资源的级差收益也包括资源的绝对收益。我国资源税的征收主要实现的是通过“普遍征收”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级差调节目标并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将其作为国家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权益的一种方式,是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措施。其所调整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矿产资源开采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一种补偿。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过低,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内涵与外延不相称,不能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而且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征收管理难度大,更加降低了其地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成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主体,没有准确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反映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收益。5.2.4 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缺陷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资源地居民。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矛盾。一是资源开采企业上缴资源地的税收少。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税费模式。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资源税费率低,营业税、城建税在企业税务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增值税是一种共享税,另外由于油气资源是国家高度垄断的,归属中央部委管理,地方的干预程度相当有限,许多矿产资源是以初级产品形式输出,留给地方的增值税很少。在新疆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大都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税收上缴给了企业总部所在地,这样,中央大型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远不如地方企业。[81]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直属企业,其企业分布在资源所在地,但其收入核算和税收却在北京,地方GDP数字增长了,但财政没有得到实惠。据初步测算,2006年仅此这一项新疆损失的数额约为88亿元。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是塔里木盆地油气田的核心地区,是自治区主要的油气生产基地,也是中国“西气东输”的源头地区。目前,该地区开采油气田的单位,主要隶属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四家央企。受央企税制的影响,该州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据该州财政局测算,2005~2007年,三年预算损失地方财政收入36.3亿元。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只有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企业向巴州上缴企业所得税,三大油田所得税均通过总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税部门规定,各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按照现行所得税分享比例,该州因此损失的地方财政收入2005年为11.5亿元,2006年为17.4亿元。由此可见,在现有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相当有限,虽然石化产业产值和利润高,但其对地税和财政收入的贡献却不大。此外,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全部汇总缴纳,而从事管道运输业的机构,一般都设在东部大中城市,其运输营业税在发达城市缴纳,这种分配政策不利于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发展。例如,我国“西气东输”工程起点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的轮南镇,管线总长4000多千米,在新疆境内有1000多千米,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开采的天然气主要负责对上海及沿途地区的供气,但由于“西气东输”的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因此,大部分从该州输出的天然气,其税收在上海缴纳。据统计,“西气东输”天然气管道运输业营业税每年达3亿,全部在上海缴纳,每年返还新疆的只有1亿元。二是资源补偿资金在使用中的分配比例不合理,资源开发利用地区贫富分化,低收入群体扩大。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但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取得较大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埋单”。5.2.5 资源补偿机制缺陷长期的资源开发和廉价的资源输出,给资源产地带来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损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国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以解决。5.2.5.1 完善的资源补偿机制尚未建立虽然我国明确提出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但目前从总体来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缺乏资金支持,行之有效的补偿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条“自治区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虽然开征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但由于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不合理并且也没有完全用到生态环保当中,造成资源环境补偿不到位。按照1998年5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征收上缴入库,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其中地质勘查专项费占40%,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占2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占40%。但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低且纳入预算,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支出比例不高。矿产资料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绝对地租的具体形式之一,与国外的权利金相似。征收权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权利金一般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不用于资源勘查,也不作为征管部门的费用开支,而是用于可替代资源的研究和发现,以补偿资源开发中的资源价值的损耗。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对矿产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这也就是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政府以勘探投资者的身份,向使用勘探成果的矿山企业收取的勘探成果有偿使用费,而本应对资源开采地的资源损耗补偿却被忽视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资源无价、原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价格体系,对自然资源采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产品这种区域间不平等的交换模式,导致资源提供者无法得到合理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资源价值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新疆丰厚的资源无法给资源地带来更多的利益。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耗竭补贴制度,勘查投资过度依赖国家,矿业企业投入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矿业投资环境的制约使民营资本不易进入,从而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处于“青黄不接”的局面。我国许多老矿山企业由于资源枯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勘查新矿体,面临着停产闭矿的困难境地。5.2.5.2 缺乏有效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但是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如何来修复补偿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虽然我国个别省(区)、市开征了生态补偿费和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但是国家层面上没有专门的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非常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从目前我国实施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看,很多都是短期性的,缺乏持续和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我国颁布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大多是以项目、工程、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因而也都有明确的时限,导致政策的延续性不强,给实施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当项目期限过后,当地居民的利益得不到补偿,为了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他们就不会再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从而持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压力。实践中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反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影响了地区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此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补偿的主体不明确,补偿金无保证且使用中存在很大漏洞。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评估方法仅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补偿评估制度,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此外,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一直代替破坏者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在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对新疆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由资源所在地方政府组织修复治理。由于新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对国家投入依赖性很强,各地方矿产资源修复治理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5.2.6 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缺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性文件中,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的政策体系中,除了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标准设计上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外,在其他的政策体系中,很少有具体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政策。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主要体现在财政的二次分配上,即中央、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给少数民族地区更多的资金支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全国普惠制”的政策外,只有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一项政策。而这一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是针对所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实际上是一项“民族地区普惠制”政策,针对资源开发型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因素,仍没有被考虑。现有的政策框架,只给少数民族地区利益分享提供了一些渠道,但缺乏建立这些渠道的具体措施。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以国家确认公布的为准。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为纳税缴费义务人。  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统一发票,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第九条 经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含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探,矿物或水质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的单位,必须先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受委托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需要依法取得临时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勘查区块及相邻区通行;  (三)在勘查区块及相邻区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通讯设施;  (四)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标定的工作阶段和批准的勘查区块的范围进行与工作阶段相适应的勘查作业。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作业开始之日起七日内用书面形式报告省地矿主管部门和勘查区块所在地县级地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可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保留,经审查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  获得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在规定期间内享有优先取得探矿权保留范围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通过合法勘查活动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勘查资料等勘查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出让、转让。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必须按省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对已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发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地质资料中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可以申请保密。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确定合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给予保密。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如下4个方面:  (1)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其中包括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汇交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开发,提供社会使用;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这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通过许可证制度,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实现;通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通过编制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得以实现等。【勘查许可证制度】是指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矿产勘查活动的制度。但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工作,不需要申请勘查许可证。国家保护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以基本单位区块计算的勘查作业区范围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基本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制度】是指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根据矿床规模、矿产类型等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四级审批。其中,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经批准,在不同持有者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周转过程中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目的的制度。《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况:“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向所有权人以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形式支付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监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监督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等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国家的身份依法向探矿权、采矿权人征收的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财产收益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前未经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制度。法律中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的范围包括: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所谓不得压覆的重要矿床是指:①经过勘查工作、探明储量较丰富、品位高,开采技术条件比较优越,开发后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矿床;②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地。在建设上述工程设施前,建设单位需向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勘查用地补偿制度】是指在矿产勘查时,在使用他人土地时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探矿权人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具体赔偿规定如下: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赔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与损害耕地相同的规定,逐年给以赔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赔偿;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赔偿;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给以适当赔偿。其中,勘查用地免于赔偿的范围,是指探矿权人在某些类型土地上勘查不需要支付赔偿的范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依法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国家采矿权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因为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而被迫撤出的原采矿权人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的制度。【外商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是指外国投资为主体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在中国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行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机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4.3.1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收益来源4.3.1.1 税收收入(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我国自1984年开始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1984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主要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征税范围比较小。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第一代资源税制度作了重大修改。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盐等7种。这次资源税调节的重点是改变了资源税征收方式,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征税,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促进矿山合理开发。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差异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使用的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资源税纳税对象为开发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见表4.2。表4.2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2005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油田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原油税额为14/元吨~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原油资源税分7个档位:30/元吨、28/元吨、24/元吨、22/元吨、18/元吨、16/元吨、14/元吨,新疆、吐哈、塔里木以及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分5个档位:1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12元/立方米、9元/立方米、7元/立方米。资源税属于地方税,除海上石油天然气不缴纳资源税,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归地方所有。(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采用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对销售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石油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并实行抵扣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5%上缴中央,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县、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原来实现33%的比例税率。2008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率税率。计税依据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利润。计算公式为应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照6:4分成。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所有,在北京汇总缴纳。4.3.1.2 非税收入(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18%。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人缴纳,由地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纳入国家预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的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为4:6。(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第7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从性质上类似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和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国有企业补交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劳动成果的补偿。国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企业无偿使用,避免国家地质勘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省、市、县的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4)矿区使用费。它是一种特殊性收费,目前我国只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年度油气总产量计征,设有起征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为1%~12.5%。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缴纳。海洋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中央收入,陆上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地方收入。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新缰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见表4.3。表4.3 新疆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5(5)石油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专门针对石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在2006年3月之前,我国对一般油气开发企业只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及《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发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见表4.4。表4.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表资料来源:《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20064.3.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测算4.3.2.1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的界定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收益便于数量化,能直观地体现在税费中,而社会收益则难以估量,因此,本处测算的新疆矿产资源收益是主要指经济收益。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中央收益+地方收益+企业净利润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4.3.2.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组成(表4.5)表4.5 新疆矿产资源总收益组成表续表注:*为北京汇款数据来源: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新疆统计年鉴4.3.3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4.3.3.1 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与矿产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上[66]。矿产企业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而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得各种税费收入。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政策。所谓利税分流是指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双重权力,通过企业上缴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而不是只采取其中的某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国家和企业间的规范化的分配关系。从表4.6和图4.1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中,矿业企业收入占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的50%~60%左右,而政府只有40%~50%左右。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现有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所暴露出的缺陷越来越突出,矿业企业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而政府收益份额则成下降趋势。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而生产型增值税一旦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上升,这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差距。表4.6 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一览表注:企业净利润是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行业的利润合计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统计年鉴图4.1 企业和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4.3.3.2 中央和新疆两级政府对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税收收入方面:增值税75%上缴国家,25%留在地方;陆上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户且在当地注册的企业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4:6分成。图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非税收收入方面: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自治区按4:6分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从2006年9月1日之后中央与地方按2:8分成,之前归属地方所有;新疆目前没有收取矿区使用费。从表4.6和图4.2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格局中,中央政府所得收益始终大大高于地方政府收益,两者之间的差距在4倍左右,且呈逐年扩大趋势。到2006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拉大到4倍以上。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15%,中央政府占35%,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50%,到2006年,自治区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下降到8%,中央政府收益比重增长到37%,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则增长到55%。

我省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基本情况

国际上矿产资源勘查按一般的操作流程来划分,仅指战略选区、野外踏勘、靶区确定、靶区证实、确认矿床的存在等阶段,这和我国的预查、普查阶段的工作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在我国,通常所说的矿产资源勘查,则指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4个阶段的地质工作。近年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地质勘查经费由2002年的1.2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9.51亿元(表),在公益性地质工作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迅速发展。黑龙江省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勘费、地调经费、国家和省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社会资金,其中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共占总投入的96.1%,社会资金占3.9%,如表4-35、4-36所示。表4-35 2002~2006年全省地质勘探费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2006)表4-36 黑龙江省2000~2004年探矿运作资金投入  单位:万元(一)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的财政支出2008年,黑龙江省共开展野外施工矿产勘查项目380个(预查76个,普查261个,详查28个,勘探15个),以普查、预查为主。矿产资源勘查矿种以贵金属、有色金属铜铅锌钼和能源矿产煤炭为主。其中,能源矿产勘查54个(煤炭),黑色金属矿产勘查14个(铁13个、锰1个),有色金属矿产勘查126个(铜68个、铝1个、铅锌32个、镍2个、钨2个、钼20个、锑1个),贵金属矿产勘查170个(金167个、银2个、铂钯1个),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勘查10个(透辉石矿、磷钾矿、水泥用大理岩矿、陶粒页岩矿、硼矿、蛇纹石饰面石材矿、石墨矿、膨润土矿、硅石矿、水泥用灰岩矿各1个),水气矿产勘查6个(地热4个、矿泉水2个)。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达510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267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45万元、中央地勘基金638万元、中央财政补贴70万元、危机矿山找矿产资金2062万元、其他1452万元)占8%;省财政投入12644万元(属地化地勘费1015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10573万元、危机矿山找矿产资金706万元、其他350万元)占25%;社会资金投入34148万元(国有地勘单位投入6725万元,国内企业投入24423万元,个人投入1420万元,其他涉外企业投入146万元,其他1434万元)占67%。具体情况如图4-1、4-2所示。图4-1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结构图图4-2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渠道结构图矿产资源勘查资金投入如图4-3、4-4所示。在全省名类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中,能源矿产煤灰18070万元,占36%;黑色金属2134万元(铁2055万元、锰79万元),占4%;有色金属12281万元(铜5509万元、铝44万元、铅锌3662万元、镍79万元、钨97万元、钼2848万元、锑42万元),占24%;贵金属15495万元(金15210万元、银55万元、铂钯230万元),占30%;化工建材及其他非金属403万元(透辉石矿12万元、磷钾矿6万元、水泥用大理岩矿175万元、陶粒页岩矿77万元、硼矿73万元、蛇纹石饰面石材矿8万元、石墨矿38万元、膨润土矿5万元、硅石矿5万元、水泥用灰岩矿4万元),占1%;水气2676万元(地热2510万元、矿泉水166万元),占5%。从图4-3、图4-4可以看出,黑龙江省2008年度矿产资源勘查金投入方向主要为能源矿产和贵金属以及有色金属。能源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于煤炭,共投资18070万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14209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中央财政4267万元(主要为危机矿山找矿资金)、省财政2281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贵金属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于岩金矿,共投资15495万元,其中社会资金投入8566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4062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财政投入2582万元(主要为危机矿山找矿资金和中央地勘基金);有色金属矿勘查主要投资于铜、铅锌、钼矿,共投资铜矿5509万元、铅锌3662万元、钼矿2848万元,其中铜矿投入社会资金4171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1338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铅锌矿投入社会资金2800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862万元(主要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钼矿投入社会资金2319万元(主要为企业投入)、省财政529万元(主要为属地化地勘费)。图4-3 2008年黑龙江省各类矿产投入勘查资金结构图图4-4 2008年黑龙江省各类矿种勘查资金结构图380个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属地化地勘单位承担217个,占57%;中央直属地勘单位承担29个,占8%;其他地勘单位承担134个,占35%。具体情况如图4-5所示。图4-5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结构图51059万元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金分配:属地化地勘单位39133万元,占77%;中央直属地勘单位1592万元,占3%;其他地勘单位10334万元,占20%。具体情况如图4-6所示。图4-6 2008年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金分配结构图相比2006、2007年,矿产勘查项目数量连续2年明显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项目120个(增幅37%),2008年比2007年增加项目52个(增幅14%),从预查-勘探项目均有增加,普查项目增幅明显。具体情况如图4-7所示。相比2006年、2007年,矿产勘查资金投入总额连续2年大幅度增长,2007年比2006年增长9189万元(增长27%),2008年比2007年增长16716万元(增长33%)。其中社会资金投入连续年明显上升,2007年比2006年增长7457万元(增长38%),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669万元(增长43%),社会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以国内企业增幅最大,其次因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增幅也较大;省财政资金投入2008年比2007年增长4627万元(增长37%)。具体情况如4-8所示。相比2006年、2007年,矿产勘查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亦连续2年明显增加,如图4-9所示。钻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74628米(增加31%),2008年比2007年增加109795米(增加32%);坑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3512米(增加56%),2008年比2007年增加5602米(增加47%);槽探2007年比2006年增加19万立方米(增加25%),2008年比2007年增加22万立方米(增加23%);浅井近两年略有增加。图4-7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个数对比图图4-8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对比图图4-9 2006~2008年矿产资源勘查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对比图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在矿产资源勘查上,连续3年勘查项目数量明显增多,勘查投入资金大幅度增长,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明显增加,表现了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强劲发展与继续增强的态势,大大加强了全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勘查找矿力度。省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提高,体现了省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找矿工作的大力支持;社会资金投入明显上升,表明黑龙江省基础地质工作的作用得到了发挥,拉动了矿产资源勘查市场进一步活跃。从承担勘查项目数量、获得勘查资金数量以及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分析上,可以看出,属地化国有地勘单位仍然是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主力军。

开发商买地后矿产资源怎么合法

需要办理采矿登登记手续以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设。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建立?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尤如一把双刃剑,在对经济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指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赔偿和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然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虽已开展多年,却进展缓慢。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包括矿山复垦率低,环境治理未纳入企业职责范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制度;资金筹措欠缺良性运行机制,专项资金来源单一;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支出范围,且征收标准低;专项资金无法满足生态修复实际需求等。 对于如何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如何改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步履蹒跚局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胡振琪认为,随着《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的启动,我国应当加快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领域立法和政策的统一。以《生态补偿条例》为核心,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国家层面应分别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单行立法及实施细则,地方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地的实施办法,以使生态补偿实践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资源开发的历史特点决定了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既有历史的“旧账”,又有不断产生的“新账”。过去,矿山企业开采的利润都上缴国家,企业只负责生产。因此,过去企业产生的生态损害“旧账”要企业自己背负显然是不合理的。 胡振琪认为,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损害应由国家作为补偿者承担补偿与修复责任。可以通过设立“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逐步恢复治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损害,实现对过去生态损害“旧账”的补偿与修复。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向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征收废弃矿山生态补偿费。根据相关研究,生态补偿费的标准应为吨矿售价的1%以下,其实质是由生产矿山主为当代和祖辈矿业开采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历史“旧账”给予一定补偿或义务性赞助。同时,改革现行的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制,将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用纳入矿山企业成本。在现行的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制中,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没有纳入矿山企业成本,企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成本没有内部化,不利于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应进行改革。 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一些专家认为,为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能够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也就是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

建设铁路临时取土是否要交矿产资源费

建设铁路临时取土不要交矿产资源费。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体系框架

6.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体系构建思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使当地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得到真正实现,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制度,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等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市场调节等手段和措施,对矿产资源开发受损区域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对利益受损地区居民进行补偿。重点解决好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矛盾冲突,协调和平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得到补偿,受损者得到救济,受影响区域得到发展”的局面。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平衡协调发展,达到矿业与环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的实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补偿,还必须强调环境价值、公平价值、发展机会价值补偿。依据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资源耗竭补偿理论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性理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应包括:一是对资源经济价值补偿。即因资源的合法开采造成资源价值损耗而由资源开发企业对国家所作的补偿;二是对资源外部性补偿。即对因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由资源开发企业对资源地居民所作的补偿;三是对发展机会受限和丧失区域发展模式创新的补偿,这是指国家对资源地政府和居民因保护资源、开发资源受限制或放弃发展机会而给予的补偿;四是对重要资源区域的发展进行的补偿,即对资源要素在区域间流动时因资源不合理定价和资源不平等交换造成的区域非均衡发展而进行的补偿。6.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体矿产资源补偿主体是指参与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产资源利用会对其生活产生影响的人或物。主要包括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其中补偿主体是义务主体,受偿主体是权利主体。6.2.2.1 补偿主体补偿主体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获得收益的组织或个人。从补偿手段来看,矿产资源补偿主体包括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公共主体包含了国家、区际间政府、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机构;市场主体是指矿产资源补偿的微观实现主体,是指直接与矿产资源发生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资源开发企业和受益地区居民。(1)国家补偿。国家补偿是指中央政府对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损失和生态建设而给予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国家为了使东部地区先发展起来,将西部的大量能源矿产资源输出到东部支持该地区的经济建设,而西部却要为此支付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置利益受损居民的成本。作为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的国家理应为此进行补偿。国家对矿区居民和生态环境补偿具有宏观性,主要是通过政策倾斜、项目扶持、财政补贴和各种方式的奖励措施等进行补偿。其中,中央政府给予的财政拨款是最为直接和典型的补偿方式。(2)资源利用受益区域补偿。资源利用受益区域补偿是指资源受益地政府向资源地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补助,可以看做是资源输入地区对资源输出地区的补偿以及产业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由于我国资源价格长期扭曲,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低廉的价格从资源地获取资源,再经过加工转化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这实质上是对资源地既得利益的剥夺。因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而得到发展机会的区域也是受益主体,它们也应该成为补偿的主体。资源开发受益区域,尤其是中东部地区应该对资源所在地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对口帮扶等形式进行补偿,以避免资源在区域间转移造成东西部差距拉大。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如对下游地区利用油气等矿产资源时,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上游地区资源补偿资金的来源。(3)矿产开发利用企业等受益者补偿。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使用者是矿产资源开发最直接的受益主体。一方面他们利用矿产资源获得了相应的资源价值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他们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使当地居民的环境发展权益受损。从这个角度看,矿业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义务,应该向资源地政府缴纳资源环境价值损失补偿费用,以弥补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利益损失。国家一般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环境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使用费等各种税费来实现。(4)社会补偿。社会补偿应该是指对生态保护有觉悟的非利益相关者通过某种形式的捐助和资金募集,包括国际、国内各种组织和个人通过物质性的捐赠和捐助,与生态保护义务群体之间建立的惠益关系。这种补偿主要表现在以资助或援助方式提供的资金。国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增强对生态补偿重要性的认识,让全社会都关心和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补偿。与国家补偿、资源利益相关者补偿相比,社会补偿属于非直接利益关联者补偿,属于道德倡议范畴,属于自愿补偿,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杠杆、道德文化的形式进行鼓励。而国家补偿、资源利益相关者补偿是发生在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补偿,故应纳入强制补偿的范畴。6.2.2.2 受偿主体受偿主体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受到损失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资源地政府、资源地居民和矿山企业。(1)资源地政府。资源地政府在为国家经济建设输出大量资源的同时,却要承担当地生态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矛盾化解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理应获得由于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破坏以及资源产品价值转移引起的区域利益损失的补偿。(2)资源地居民。资源地居民与当地的资源环境具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受我国矿业开发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地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不高,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联系不够紧密,资源开发对提高当地居民就业和生活水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反而给资源所在地居民带来居住环境被破坏、生产发展受限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资源地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家应该对资源地居民进行补偿。(3)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减缓了资源耗竭速度,对于这样的企业国家应给予补偿。例如,矿业企业采用新技术进行开发活动,使矿产资源开发水平比其他矿业企业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对这样的企业可以通过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补偿。6.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范围矿产资源具有三大价值:经济价值、公平价值、生态价值。为了使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地体现,为了有效实现公众和政府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权利,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资源补偿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范围应作出明确界定,以充分体现矿产资源的价值。6.2.3.1 矿产资源耗竭补偿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是指因矿产资源的开采使资源的数量、价值不断减少,由国家和受益地区对资源价值损耗进行的补偿。矿产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在一定技术条件下,随着矿产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资源的储量会逐渐减少,达到“耗竭状态”,继而引发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因此,国家有必要对矿业企业收取一定的资源补偿费,用于资源勘探或寻找新的资源,使资源开采量在更长时期内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6.2.3.2 矿产资源公平价值补偿(1)基于丧失发展机会的公平价值补偿。西部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供给区,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存在区域间产品不平等的交换问题,资源价值对西部地区的贡献未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出来,西部地区“富饶的贫困”的现象非常突出。不仅如此,在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还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污染,这些都直接导致矿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和生存环境的恶化,矿区居民原有的生存、生活方式受到影响,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一些生存的机遇和发展的机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资源地居民也有依靠本地资源确保生存发展的权利,即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公民拥有的基本人权。从公平的角度讲,每个地方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绝不允许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不能为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牺牲另一些地区的发展权益。从我国油气产业分工格局上来看,新疆只是充当了资源开采及初级加工产品的提供者,深加工产业一般都布局在中东部发达地区。在这种产业格局下,造成了新疆油气化工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的现状。同时,在新疆从事油气开发加工的企业都是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很难进入油气资源开发领域,这实质上也就使地方政府丧失了利用油气产业来发展和壮大地方经济的机会。另一方面,油气资源开发活动也制约了其他产业的发展。油气资源开采中需要大量用水,而新疆本身是水资源比较匮乏的地区,随着油气资源大规模开采,对水的需求逐步增大,这势必会挤占农业用水和其他工业用水。从这个角度说,国家在加大新疆油气资源开发的同时也使农业和其他产业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因此,国家应该对这种在资源开发中因区域发展机会受限制或丧失平等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消除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矛盾和冲突。国家应建立不同产业间的产业反哺机制和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横向财政转移制度,使资源地政府和居民切实能从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好处,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2)资源区际转移价值损失补偿。资源区际转移价值损失补偿是指矿产资源由资源地输出到消费地过程中,对由于区际不平等交换而造成的资源产品价值损失进行的补偿。新疆作为矿产资源富集的地区,在资源开发和输出过程中长期充当着低价格初级矿产资源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并且还要为此付出治理生态环境的高额代价,而矿产资源消费地却从矿产资源中获取了二次加工的高额利润。随着大量资源初级产品输出和工业制成品的输入,新疆面临着双重利益损失,引发了诸多严重的经济及社会问题。矿产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在目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给东部地区带来了巨大收益,产生了巨大正外部效益,而新疆却要承担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新疆从外部获得的收益明显小于它给予外部的收益,受损大于受益,存在净损失,再加上生态环境恶化,矿产资源不断耗竭,地方产业发展受阻,地区生活水平改善受限,社会事业发展延缓,导致新疆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区域之间不平等的产品交换,加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财政转移力度,通过二次分配调节,改变资源收益分配在区域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解决资源所在地经济发展落后、贫富差距大、财富分配不公、社会矛盾激化和环境不断恶化的矛盾,实现区域协调发展。6.2.3.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为了恢复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由矿山企业和受益地区对受损矿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恢复、治理、校正的行为总称。随着新疆矿产资源源源不断输出,资源地的生态遭到极大破坏。由于矿业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随意砍伐植被、排放污水,破坏了原有的沙漠绿洲生态平衡,引发了土地沙化、大气和水污染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长期以来,矿业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而被掠夺过的资源环境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矿业企业在资源开发中并未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环境成本,反而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可以这样说,矿业企业是以牺牲矿区生态环境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显然对资源所在地居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当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矿山企业和受益地区作为最大受益者理当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征收资源环境税等方式向资源环境受损地区进行补偿,促使受损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此外,要把矿山企业对矿区居民承担的生态补偿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关系。6.2.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方式由于被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往往需要巨额资金,仅仅依靠矿业企业和受益区域缴纳的补偿金并不能保证获得足够的生态补偿资金,这时就需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通过强化国家财政的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区际间的生态补偿方式,完善矿区生态补偿的市场补偿方式。最终建立起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补偿方式。6.2.4.1 政策补偿政策补偿是指国家或地区通过对资源地给予特殊或优惠政策而进行的补偿方式。政策补偿是利用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进行的补偿,尤其是对资金十分贫乏,经济十分薄弱的新疆来说更为重要,“给政策本身就是一种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通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为资源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筹集资金。例如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时,尽量帮助西部优化产业结构,根据西部欠发达的特点给予差别对待和政策支持。政策补偿应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支持,尤其是对生态补偿、产业补偿、区域补偿制度建设应立法先行。6.2.4.2 资金补偿资金补偿是最直接有效的一种补偿方式。新疆是经济较为落后地区,财政自给率很低,依靠自身发展经济、进行生态建设的能力还相当薄弱,因此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资金补偿方式,提高资源地的发展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增强资源地的发展和造血功能,从而使新疆尽快摆脱贫困,实现社会和经济快速再发展。资金补偿的形式包括补偿金、减免税收、补贴、财政转移支付、贴息和加速折旧等。6.2.4.3 项目补偿项目补偿主要是国家对资源地接续产业发展、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项目投入。资源地可以通过申请国家项目,通过项目来带动接续发展,实现对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补偿。例如,国家在安排生产力布局时,应当将国家要上项目的与西部资源有关的石油、煤化工生产等深加工重点项目优先布局在资源所在地,通过延长产业链,将附加值留在当地。6.2.4.4 智力与技术补偿智力与技术补偿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受补偿者生产技能、科技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具体包括对补偿者开展智力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为受补偿地区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输送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受补偿者生产技能和管理组织水平。6.2.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标准要实现对矿产资源价值合理补偿,必须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效果及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补偿标准的高低。如果补偿的标准规定过低,则资源属地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矿产资源的价值也难以实现;反之,如果补偿标准规定过高,超过矿业企业和受益地区的补偿能力,则会阻碍矿业企业和资源消费地经济的合理发展,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对于矿业企业和受益地区来说具有引导、约束和激励功能。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标准,需要建立科学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资源生态环境价值进行评估。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损失法、效果评价法、随机评估法等。在对资源生态环境评价时需要充分考虑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成本和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发展机会损失的成本。只有合理准确地评估出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公平价值,才能对资源地利益损失补偿提供操作性强的科学依据。同时,国家应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对以前制定的资源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理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两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租税费的关系,避免重复征收。通过提高资源补偿标准为资源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获得更多资金。在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标准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当然,矿产资源补偿标准制定还应与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相结合,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环境补偿从各个层次、各个地域都可得到更好的执行。6.2.6 矿产资源补偿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能否落实关键在于补偿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收入,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并且用途广泛,很难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为此,需要拓宽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实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并保证其专款专用。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建设资金、资源税费、补偿保证金、补偿基金、银行信贷和捐款等。6.2.6.1 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经常性财政转移。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即地方同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补偿方式中最重要的手段,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启动容易、见效快的优点。国家应充分考虑资源地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资源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6.2.6.2 资源税费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中涉及的资源税费主要有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税是对资源地进行资源环境补偿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但由于现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率比较低,造成对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不足。因此,国家应该调高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标准,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外,针对当前资源税费体制的不足,国家可考虑增设环境税和资源消费税等新的税种。国家应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的受益者,承担部分资源地的利益损失。国家应向矿业企业及资源初级产品消费地征收环境税,用于生态环境价值恢复、建设的补偿资金。6.2.6.3 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主要措施,在发达国家使用普遍。目前在我国主要由环保部门以排污费的形式收取。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实践于1983年,在云南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恢复费用。1993年,我国确定了14个省的18个市县作为试点,开展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工作。但在2002年全国清理整顿乱收费时该项收费被取消,各地的试点工作基本停止。近年,山西等地已恢复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效果明显,其他地区也开征了类似规费。征收生态补偿费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国家把新疆作为生态补偿费试点,在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中开征生态补偿费,用于对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6.2.6.4 生态环境保护基金通过对外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发达国家和国内外各种民间社团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形式的资助或援助,还可以通过发行生态福利彩票、环境资源保护债券等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以弥补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资金的不足。6.2.6.5 援疆资金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相关者的补偿制度还不完善,资源受益区对受损区的补偿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完全由中央政府买单的方式显然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不协调。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向资源输出地提供援助资金的方式来调整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现有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格局,实现共用资源、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6.2.6.6 金融信贷从国际经验看,国际金融组织是很多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推动者。利用国内外政策性银行的力量,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小额贷款,可以筹集生态环境建设的启动资金,加快生态补偿的进程。金融信贷作为环保管理的手段应该得到加强,越来越多的国际大金融机构都在朝着这方面努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都已经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6.2.6.7 社会捐助捐助不仅包括国际资助和国内个人、公司、协会、团体、基金会提供的直接资金援助,也包括国际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修复技术资助。捐助是国际环境非政府机构经常使用的补偿手段。一方面,新疆应该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环境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官方国际组织直接对资源受补偿地区或群体进行补偿;另一方面,积极鼓励企业捐赠。通过深化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上,从数量控制转化为质量控制,引导企业为资源地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广泛动员个人、民间组织、环保组织、中介组织关注资源环境补偿机制建设。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产资源类 一、矿产资源勘察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100元/证收取费用。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二、采矿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1、向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征收: A、大型矿山  500元/次B、中型矿山  300元/次C、小型矿山  200元/次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按照100元/次收取。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详见文件)。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据:云政发[2006]102号文件按照矿山储量及相关费率计算收取。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占有资源储量×单位储量使用费率标准。1、使用费应缴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首次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2、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前两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3、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前三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4、使用费应缴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前四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5、使用费应缴额高于5000万元的,经批准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年度缴纳,但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依据:财建[2003]530号、云政发[2004]211号、云财建[2005]175号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征收:1、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前1-3年),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出让方式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标拍卖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原则上为一次性缴纳,经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缴纳,但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会计高手进~要准确答案 新会计准则下的~

计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样吗

不一样,采矿权价款就是买采矿证上标明的矿产,矿产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还要有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功能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实施《矿产资源法》有关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规定而由矿山企业缴纳的一种费用,是在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式中:开采回收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机关征收?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1997〕第222号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

法律分析:5:5。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 责征收,目前存在多部门征收矿补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多部门征收问题,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征收部门。对于国土 资源部门委托“统一窗口”征收矿补费的,要严格按征收标准征收并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矿补费,应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各级征收的矿补费要应缴尽缴,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采取直接缴款模式,并按照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 5:2:0.5:2.5及时足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设立过渡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对依法申请减免的,应严格按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申请审批。矿山企业每年1月将上年度 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减(免)期限内各类矿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收入的财务报表、申请 减(免)期限内矿石产量及品位、所采原矿地质储量及地质品位、各阶段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构造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工业指标及执行情况。经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到矿山企业核查并 在6月底前审批减免额。

矿产资源价款的缴纳额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及意义

一、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沿革198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权人、投资者和使用人三位一体,这与当时的客观形势是相符合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特别是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制度后,使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法人和公民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都要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获得自身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客观要求。1984年,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个行政法规,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一起,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要求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鉴于资源税属于税制管理体系,故不在此赘述。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与采矿权人(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Royalty)。权利金的性质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矿业法规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或王室)所有。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负责向采矿权人征收权利金。澳大利亚的南澳洲《矿业法》,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权利金的关系。该法第3章“矿产所有权与权利金”第18条规定,“一旦缴纳了权利金,……矿产所有权即为依法开采该矿产的人所有。”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义和作用补偿费征收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是把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重大举措。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地矿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观要求。(2)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3)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正式列为国家预算内收入。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包括国有土地、矿产等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均列入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征收补偿费是保全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4)其征管制度还充分考虑了矿产资源采后不可再生的特点,将资源的耗竭补偿纳入其中,有利于增加地勘投入,有利于开采—耗竭—补偿(找矿)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总之,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其经济和法律意义就是在财政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专业领域协助财政部门参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这是新中国地矿行政管理有史以来首次为国家理财。

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8)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收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下列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市属及其以上矿山企业;  (二)天然气矿山企业;  (三)中外合资矿山企业;  (四)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中的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区市县属及其以下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征管员证》,方能依法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征管员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第六条 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缴纳计征日期按采矿权人采矿生产起始日期计算。  收购临时性、季节性、零星、分散等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收购单位代为扣缴,并按本办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收购单位承担其缴费义务。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征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附录中的矿种及费率计征。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第九条 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  (二)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  (三)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  (四)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销售收入的10%计算;  (五)碑酒用矿泉水的销售收入,按啤酒销售收入的30%计算;  (六)矿泉水按矿泉水销售收入的35%计算;  (七)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缴纳;具体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具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采矿权人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于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银行有帐户的,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开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手续。  采矿权人在银行没有帐户的,直接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或收购单位代扣上缴,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中办理缴库手续。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以现金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以自收汇缴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入库。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填报“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要求附具相关材料。  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减缴额度超过应缴额度50%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批准后,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抄送采矿权人。批准的免(减)缴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执行。  开采未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储量审批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得以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理由申请减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什么?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辖范围,按(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暂时不具备征收条件的,由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第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金额,按照(规定)第五条的计算公式计算。费率标准依照(规定)附录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核定,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算;将原矿自行加工为精矿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算;自行加工为最终产品的,按最终产品所消耗原矿的数量和其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无法确定所消耗原矿数量或者原矿无市场价格的,按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自行消耗或者向关联企业按照内定价格销售的,按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第七条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无设计的,参照有设计的同类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核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无法确定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至1.8确定。  开采回采率的核定,属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地、州、市属以上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由其所在地的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由其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第八条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未设置帐簿或者帐目混乱、销售凭证不全难以核实其销售收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类型、同规模采矿权人的销售收入核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010润唇膏排行榜美白保湿面霜第九条 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补偿费月(月)度申报表》一式2份,经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采矿权和审批机关各持份。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月的前10日缴清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中止或者终止开矿活动且矿产品销售完毕的,应当书面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但矿产品示销售完毕的,在销售完毕时,缴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需要跨季度销售的,按前款规定的时间缴纳。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人以现金的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并及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绝缴纳。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符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采矿权人符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含50%)的,由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6个月向有征收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的矿产、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国家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遏制资源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采,促进资源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调整:1、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2、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法律依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第二条征管划转工作将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第三条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1.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3年7月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要求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2013年,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为215.43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中央分成收入102.04亿元。2014年上半年征收入库额为100.8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9%。2.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2013年,全国征收矿业权价款790.02亿元,中央分成收入103.84亿元;征收矿业权使用费19.08亿元,中央收入12.99亿元。3.加快推进金属、非金属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3年,全国资源税收入总额1005.65亿元(表6-2),其中,地方收入960.31亿元,占全国的95.5%。2010年,在西部地区开展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的改革试点,于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3年11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表6-2 中国资源税征收额及其占国家总税收比例变化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是国家税种,统一征收。以产量计征。资源税应该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税种,但近20年来,改革一直非常难推进(被利益集团控制吧)。造成巨大巨大的国家资源利益的流失。国家目前在新疆的油气进行试点,即改成从价计征,大致按5%提。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1.5%左右。资源税含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特点:征税范围较窄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实行源泉课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含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提交资料: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矿产品的销售数量;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什么科目2017

自行销售和加工矿产品的会计核算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分别在年度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分两次缴纳。在进行缴纳前,应根据各月矿产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每日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际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修订)》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交了矿产资源税还需要交矿产资源费吗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不同,前者是国土部门征收管理,资源税是税务部门,因此交了矿产资源税还需要交矿产资源费。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涉及的下列各种税金中,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有( )。A.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案】:BD正确答案:BD解析: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影响损益,与营业税金及附加无关。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 ,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矿产资源费及评估费收取标准

矿产资源费和评估费的收取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收取标准:矿产资源费:矿产资源费是指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使用费用,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制定和收取。具体收费标准通常基于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评估费:矿产资源评估费用通常由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根据具体项目和服务范围来确定。评估费用可能基于评估项目的规模、复杂性、评估范围、时间要求和专业人员投入等因素进行计费。一般情况下,评估费用是根据工作量、时间和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来计算的。对于矿产资源评估费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或标准,以确保评估机构的收费公平合理。建议在选择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时,与其进行详细沟通,了解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收费依据。确保与评估机构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并明确费用、工作范围、时间要求和报告交付等方面的约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评估相关问题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3、采矿登记费:申请登记: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延续、变更登记:100元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3)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三、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业务管理经费:包括专业性技术会议费,审查复核费用、调处勘查、采矿权属纠纷,监督检查费用以及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项开支。 2.证册印制费:包括许可证、申请登记书(表)、有关报表以及建立登记档案所需的档案袋、卡片印制费等项开支。 3.专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记管理的微机管理系统等项开支。 4.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等项开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一样吗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不一样。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范围、方式、作用、目的都有本质的区别。资源税的征收是凭借政治权利,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凭借资源财产所有权;资源税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全部进人“增加值”,资源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费的主要部分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的成本;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税政管理职责,资源补偿费是征收国家地矿行政管理职责。

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归类为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中的其中一个科目。具体应如何进行核算,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交纳的费用,也是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产成本包括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和其他生产成本。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其他生产成本中的一种。具体应该如何进行核算,需要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对于少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将其归类为管理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较大金额的补偿费用,可以将其归类为制造费用中的其他生产成本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归类到哪个科目中,都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并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否则,就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等问题。如果企业未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将会面临哪些风险?如果企业未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和罚款。2.被要求补交拖欠费用。3.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采矿权和许可证。4.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务必要认真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防止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入是企业生产成本核算中必须考虑的部分,但具体处理方法应该根据企业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同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 凡从矿区内采取、挖掘、开采、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国家规定,向国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球的矿产资源是怎样的?

有用的矿物在地壳中或地表聚集起来达到工农业利用要求时,便成为矿产。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不断地开采利用,有些矿产可能会短缺甚至枯竭。世界上广泛应用的矿产资源有80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有铁、铜、铝土、锌、镍、磷酸盐、铅、锡、锰、黄金、石油等。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要爱护和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而对于为了牟取暴利,对矿产资源采取掠夺式开采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还要解决好贫矿的利用问题,加强伴生矿的全面开发利用等。

我国主要矿产资源有哪些

铁、钨、锑、稀土、钼、钻、

主要矿产资源

一、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及分布根据美国联邦地质调查局资料,美国不同时期形成的各类矿产有:煤、石油、天然气、铁、锰、钼、铜、铅、锌、金、银、钨、锡、稀土、锑、钛、铝土矿、重晶石、石膏、磷酸盐、天然碳酸钠、硅藻土、萤石、硼、滑石、高岭土、钾等。据美国地质调查局最新资料,截至2004年年底,美国各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如表2-1所示。其中,煤炭、铁矿石、钼、铜、铅、锌、金、银、硼、硅藻土、天然碳酸钠、重晶石等储量均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根据美国目前的生产能力(主要是近几年的产量数据),这些矿产储量,从静态角度上看,铜能够生产26年,钼能够生产68年,铝土矿能够生产100年,金能够生产21年,铅能够生产20年,锌能够生产37年,银能够生产20年,重晶石能够生产100年,石膏能够生产39年等(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世界总储量的2.5%和2.9%,是世界第11大石油储量国和第6大天然气储量国。)美国主要的金属矿床类型有:斑岩型铜钼矿、斑岩型铜金矿、火山-热液型金银矿、喷气沉积型铅锌矿、密西西比河谷型铅锌矿、块状硫化物型多金属矿、岩浆型铜镍矿、卡林型金矿、BIF型铁矿等。表2-1 美国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美国的金属矿产资源包括铜、铅、锌、金、银、钼、铀等,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内华达州、犹他州、亚利桑那州、蒙大拿州、爱达荷州、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和新墨西哥州等一带。铁矿则主要分布在苏必利尔湖区一带,包括明尼苏达州和密歇根州。钛主要分布在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和弗吉尼亚州一带。美国主要金属矿产分布如图2-2所示。重要的金属成矿区带有:安第斯山成矿带、阿巴拉契亚成矿带、密西西比河谷区成矿带、苏必利尔湖区成矿区、落基山成矿带、Uravan铀矿带等。美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怀俄明州、西弗吉尼亚州、堪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印第安纳州、伊利诺伊州、肯塔基州、蒙大拿州、科罗拉多州、北达科他州、新墨西哥州、弗吉尼亚州、犹他州、俄亥俄州和亚拉巴马州。其中,蒙大拿州煤炭资源量占美国煤炭总资源量的24%,伊利诺伊州占美国煤炭总资源量的21%。美国煤炭资源主要分部区如图2-3所示。美国全国有5大油气区、30多个油气盆地。5大油气区分别为:墨西哥湾含油气区;北美地台含油气区;加利福尼亚含油气区;落基山含油气区;阿拉斯加含油气区。重要的油气盆地除墨西哥湾油气盆地外,还有(北美地台含油气区的)密执安盆地、西得克萨斯盆地、林城盆地、萨里纳盆地、阿科马盆地、阿纳达科盆地、中堪萨斯、尼马哈盆地、阿马里罗-奥启塔隆起、奥扎克隆起斜坡、伊利诺伊盆地、辛辛那提,(加利福尼亚含油气区的)洛杉矶盆地、文土腊盆地、圣马利亚盆地、基亚马-萨利纳斯盆地、圣华金-萨克拉门托盆地,(落基山含油气区的)威利斯顿盆地、粉河盆地、大角盆地、丹佛盆地、凤河盆地、绿河盆地、沙洗盆地、尤固塔盆地、皮申斯盆地、帕拉多盆地、圣胡安盆地,(阿拉斯加含油气区的)北阿拉斯加盆地、库克湾盆地、阿巴拉契盆地等。目前探明的石油储量主要集中在4个州:得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阿拉斯加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其中,得克萨斯州的石油储量占美国总储量的22%,路易斯安那州占20%;阿拉斯加占20%;加利福尼亚州占18%。二、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占世界的比例如前所述,美国的许多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06年和BP世界能源统计评论2005年提供的资料数据,美国的各类矿产储量分别占世界总储量的27.1%(煤炭)、14.8%(稀土)、4.3%(铁矿石)、31.4%(钼)、7.4%(铜)、12.1%(铅)、13.6%(锌)、6.4%(金)、9.3%(银)、23.5%(硼)、27.2%(硅藻土)、95.8%(天然碳酸钠)和12.5%(重晶石),见表2-2。此外,美国的石膏、滑石(和叶蜡石)、高岭土、膨润土等矿产储量或资源量,也在世界上处领先位置,见表2-2。图2-2 美国主要金属矿产分布图(据美国地质调查局)图2-3 美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图(据美国能源部)表2-2 美国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总储量中所占的比例总体上,美国的矿产资源有优有劣,较为优势的矿种有:天然碳酸钠、煤炭、钼、硼、硅藻土、石膏、滑石、高岭土等;较为劣势的矿种有:铬、锰、钴、铝土矿、钒、铋、铌、铟、天然石墨、砷、萤石、锡等。

矿产资源是可再生资源还是不可再生资源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指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的形成、再生过程非常的缓慢,相对于人类历史而言,几乎不可再生,如矿石资源,土壤资源,煤,石油等。 不可再生资源 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现阶段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就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是与可再生资源相对的概念。 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形成的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也有人认为需要漫长岁月才能形成的基岩上的土壤也属于不可更新资源。 矿产形成的速度根本无法同人类开发的速度相比,因而矿产资源被认为是不能再生的。

我国矿产资源分布在哪些城市?

石油:黑龙江大庆,辽宁盘锦,河南濮阳,山东东营,新疆克拉玛依。铁矿:辽宁鞍山辽宁本溪,湖北大冶,内蒙古白云鄂博,四川攀枝花,安徽马鞍山,河北迁安。煤矿:山西大部分城市(大同,临汾),黑龙江鹤岗,黑龙江鸡西,黑龙江双鸭山,河南平顶山,河北开滦,内蒙古鄂尔多斯,辽宁阜新,辽宁抚顺,安徽淮北,江苏徐州。铜矿:江西德兴。金矿:山东招远。镍矿:金昌。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它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经过几百万年,甚至几亿年的地质变化才形成的,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已知的矿物约有3000种左右,绝大多数是固态无机物,液态的(如石油、自然汞)、气态的(如天 然气、二氧化碳和氦)以及固态有机物(如油页岩、琥珀)仅占数十种。在固态矿物中,绝大部分都属于 晶质矿物,只有极少数(如水铝英石)属于非晶质矿物。来自地球以外其他天体的天然单质或化合物,称为宇宙矿物。

矿产资源类型

西南地区矿产资源丰富,矿种类型齐全。截至2002年,已发现矿产155种,探明储量的矿产有112种,产地18316处(图2-1)。探明储量的矿种可分为三大类(表2-1):(一)能源矿产6种有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铀和地热。(二)金属矿产45种有铁、锰、铬、钒、钛、钪、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钼、铋、汞、锑、铂族、金、银、铌、钽、铍、锂、锆、铷、铯、镁、锶、钡、轻稀土、重稀土、独居石、磷钇矿、金红石、锗、镉、镓、铟、铊、铪、铼、硒、碲。(三)非金属矿产61种有磷、硫铁矿、金刚石、钾盐、钾长石、含钾砂岩、蛇纹岩、化工用石灰岩(电石灰岩)、硼、岩盐、井盐、芒硝、碘、溴、砷、重晶石、蓝石棉、蛭石、叶蜡石、冰洲石、白云母、石棉、石墨、石膏、滑石、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套用粘土、页岩、砂岩、玻璃用砂岩(砂岩、石英岩)、玻璃用白云岩、长石、陶瓷粘土、砖瓦粘土、膨润土、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萤石、刚玉、方解石、皂石、铸石用玄武岩、光学水晶、工艺水晶、石榴子石、霞石正长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化肥用砂岩、冶金用砂岩、砖用砂岩、饰面用辉绿岩、白垩、火山灰、硅灰石、硅藻土、化工用白云岩、毒重石、水泥用凝灰岩、海泡石粘土、化肥用蛇纹岩。西南地区矿产资源列居全国前5位的有86种,其中位居第1位的27种,第2位的28种,第3位的11种,第4位的15种,第5位的6种(表2-2),其中四川西昌-攀枝花地区的钛矿、秦巴山区重晶石探明储量居世界第1位,西昌-攀枝花地区钒矿探明储量居世界第2位,云南兰坪铅锌矿探明储量居世界第9位。

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资源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发现矿产 171 种,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有 153 种,在世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中占有重要位置。其中煤的储量居世界第二位 ( 产量居第一位) ; 硫铁矿和磷矿储量居世界第三位。21 世纪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①总量比较丰富,居世界前列; 但人均占有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58% ,居世界第 53 位。②储量充足的矿产除煤以外用量多半不大,而大宗使用的矿产已探明的储量则显得相对不足。③大宗矿产贫矿多富矿少,如铁、锰、铝、铜、金、硫、磷、铀等以贫矿居多; 共生、伴生矿多,单一矿少。④矿床规模有大有小,中小型矿床多,中大型、大型、超大型矿床少; 从已发现的大矿和超大矿的数目看,大矿只占已发现矿床总数的 8. 6% ,而中、小型矿床则占 91% 。⑤矿产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一些重要矿产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如: 煤集中分布于新疆、山西、陕西、内蒙古四省区,占全国保有储量的 60% 以上; 磷矿集中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四省,占全国保有储量的 70% ; 铁矿集中于辽宁、河北、山西、四川四省,占全国保有储量的60% ; 此外,还有一些大型矿床分布在我国边远地区如新疆、内蒙古的煤,西藏、内蒙古、新疆的铬,西藏的铜铁,青海的盐湖资源等。我国矿产资源现状: ①我国金属矿山的保有可采储量面临严重危机和接替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据地质调查中心 2001 年研究预测,我国有色金属矿山自产矿物原料的产能将持续下降,将影响到全国矿物原料供应体系的稳定。到 2010 年,县级以上有色金属矿山约有一半将关闭,预计消失产能约 40% ,到 2020 年则仅有约 20% 的矿山能维持。②我国对外有色金属矿物原料依赖程度迅速提高,我国铁、铜矿需求与进口量迅速增加。国内经济受国际矿业市场风险影响程度增大。2003 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铜原料买主国和氧化铝进口国。造成矿产资源严峻形势的主要原因是: 许多矿产的地质勘查工作不能适应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急剧增长的新形势。当前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 加强矿产勘查工作实现找矿的新突破,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重视新类型矿床的找矿,充分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的办法来缓解这一紧张的形势。2002 年 10 月 15 日温家宝同志在新中国地质工作 50 年暨中国地质学会成立 80 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我国要从主要依靠 “一种资源、一个市场”转向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如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矿产资源保护的广泛含义:(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矿产资源分类方法有哪些?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有多种分类方法:1.按照矿产资源生成赋存的不同领域,可划分为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和外星资源三大类。2.按矿产资源的形态不同,可划分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和气体矿产三大类3.根据矿产资源用途不同,可划分为10类(我国矿产资源统计中使用的分类)

地球有哪些矿产资源

地球资源指的是地球能提供给人类衣、食、住、行所需要的物质原料。其中,能源和矿产资源大多赋存于地球深部。全世界使用的能源有90%取自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目前,地球上探明的可采用储量石油1万亿桶,可供使用45~50年;天然气120万亿立方米,可供使用50~60年;煤炭1万亿吨,可供使用200~220年。全球已探明的主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为1450亿吨。其中,铝可保证供应约222年、铜33年、铅18年、汞43年、镍51年、锌20年、铁矿石161年。

长江的矿产资源有哪些

问题一:长江的资源有什么 长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主要有五大资源。 1.水土资源 全流域水资源总量9616亿立方米,占全国总水量 的36%。1995年流 域人口平均占有水量约2300余立方米,高于 全国平均值。全流域共有土地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 3.46亿亩,约占全国的24.3%,其中水田2.01亿亩,水旱比为 5.8:4.2。 2.能源资源 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居世界大河之首,可能开发的 水能资源1.97亿kw,约占全国的53.4%,全部开发后相当于年 产原煤5.6t。本流域的煤炭资源相对较少,探明保有储量约占 全国的7.7%5油在流域内的储量更少,累计地质储量约占全国 的2.4%。 3.矿产资源 长江流域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占全国储量50%以上 的有约30种其中钛、钒、汞、磷等矿产储量占全国的80%一 90%以上;铜、钨、锰 锑、铋等矿产储量占全国的50%以上; 铁、铅、锌、钼、金、银等矿产 量占全国的30%以上。 4.森林资源 全流域有林地约7亿亩,主要分布在金沙江、岷 江、大渡河、嘉陵 江等河的上游。 5.旅游资源 长江流域山河壮丽、风光明媚、文化古迹众多, 还有驰名中外风景旅游区、革命圣地和大面积的自然保护区。 问题二:长江流域主要的矿产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地。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非金属及能源矿产丰富,储量大,部分矿种达中国乃至世界之最。流域内的云南、贵州、四川、湖北、湖南、安徽等省均为我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及其相关产业成为这些地区的重要支柱产业。 长江流域是我国黑色金属(铁、锰、铬、钛等)矿产的主要基地。位于长江上游的西昌、攀枝花地区是我国钒、钛、磁铁矿的主要矿产基地。 长江中下游的湖北大冶,苏皖地区的南京、马鞍山、芜湖地区也是我国重要的磁铁矿矿产基地。滇中昆明、武定一带磁铁矿也十分发育。上述地区成为各大中型钢铁工业基地(如攀钢、武钢、马钢、昆钢等)的主要矿石来源地。除此之外,湘中、赣西及鄂西地区沉积型赤铁矿、陕西秦岭的菱铁矿、甘肃秦岭的赤铁矿等也有重要的工业价值。长江流域也是我国锰矿资源的主要产地。尤其在湘、鄂、川、黔、滇、桂诸省区的震旦系、泥盆系、二叠系地层中发育沉积型锰矿及其风化后形成的氧化锰矿,是我国冶金工业的主要矿源。 长江流域的有色金属矿产相对集中,储量巨大,尤其是锑、钨等矿种,矿产储量约占全国的50%以上,主要分布在湖南、广西、江西、贵州、云南等地。其中钨矿在湘、赣两省分别占全国总储量的30%和22%;锡矿在桂、滇、湘3省区分别占31%、27%、10%;锑矿在湘、桂、黔3省区分别占28%、26%和17%。上述矿种均为我国的常年出口矿产品。尤其是锑矿堪称世界之最,湖南锡矿山被誉为“世界锑都”。铜矿、铝土矿、铅锌矿、汞矿等也居全国前列。著名的云南东川铜矿、湖北大冶铜绿山铜矿、江西德兴铜矿、安徽铜官山铜矿等均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主要矿产基地。铝土矿资源也很丰富,其储量约占全国的1/3左右,主要集中在贵州。铅锌矿主要集中在陕西、甘肃南部的秦岭腹地和湖南、四川、云南等地。汞矿主要集中在贵州、陕南、四川、湖南等地,其储量占全国的80%以上,仅贵州一省就占41%左右。 金矿主要分布在南秦岭、陕甘川金三角区及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地。银矿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陕南等地也有发育。 长江流域也是我国非金属矿产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我国的石膏矿产储量居世界首位,国内四大石膏生产基地,长江流域就占有3处(湖北应城、江苏南京、湖南邵东)。我国的磷矿资源也居世界前列,储量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的湖北、云南、贵州、湖南、四川5省。中国六大磷矿生产基地均位于长江流域地区(贵州开阳、云南昆明、湖北荆襄、四川金河、湖南浏阳、江苏锦屏)。我国重晶石储量大、质地优,是世界最大的重晶石生产国和出口国。这类矿产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的贵州、湖南、陕南、甘南等地,其中仅贵州就占全国总储量1/3左右。湖南新晃贡溪、贵州天柱是我国著名的重晶石矿山。除此之外,长江流域的硫、耐火粘土、萤石也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贵阳一带的高铝耐火粘土为我国重要的耐火粘土矿产基地之一。湖南桃林为我国萤石的重要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长江流域的石灰岩十分发育,成为我国最大的水泥灰岩矿产基地。我国水泥工业多年来一直居世界首位,至少有一半左右的水泥灰岩矿山基地集中在长江流域。长江流域也是我国花岗石、大理石、玻璃硅质原料及金刚石、宝玉石的重要矿产基地。 长江流域的能源矿产相对匮乏,有限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贵州、湖南、湖北、江西、四川等地,其分布层位集中在下石炭统(如湖南涟源、邵阳地区)、二叠系(如重庆――贵州盘县、江西乐平――丰城、湖南耒阳――郴州、鄂东――皖南等地区)、上三叠统(如江西萍乡等地)中。长江流域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南阳盆地和江汉盆地3个地区,现迸入开采的有川......>> 问题三:中国有哪些矿产资源? 中国顶世界上矿种种类齐全,资源总量丰富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发现的矿种共有171种矿种,已探明矿产资源的总量有158种,矿产地包括没有开采的共有18000多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以上的有7000多处,特别是中国的煤、稀土、钨、矽、钼、锑、钛、石膏、芒硝、磷镁矿、银石、滑石和石墨等矿产资源,在世界上具有明显的优势。2004年,中国主要矿产品的储量中,原油已经达到了1.75亿吨,煤炭19.56亿吨,铁矿石3.11亿吨,钢产量是2.73亿吨,10种有色金属达到了1430万吨,还有水泥等等。中国的煤、钢和10种有色金属和水泥产量,都占据世界第一位。但中国的人口多,人均矿产的占有率比较低,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但是不能说因为这种简单的对比,就认为中国的资源没有出路,或者中国资源的需求会形成对世界的威胁。 问题四:长江中下游平原的矿产资源 长江中下游地区矿产资源种类很多,其中以有色金属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这主要由于江南山地丘陵在地质历史上曾有过大规模的岩浆活动,岩浆在冷凝过程中,所含的各种金属成分在不同温度下分别形成钨、锑、铜、铅、锌等有色金属。江西大余的钨、湖南冷水江的锑,都是闻名世界的矿藏。江西德兴、安徽铜陵和湖北大冶的铜,湖南水口山的铅锌也都是储量很大的矿区。发挥地区矿产资源优势,为在这些省区发展有色冶金工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黑色金属中有湖北大冶和安徽马鞍山与庐江的铁矿,它们分别为武汉和马鞍山的钢铁工业提供了原料。湖南湘潭的锰矿也很有名。煤炭资源分布情况是:长江以北多大煤田,如江苏徐州,安徽的淮北、淮南;长江以南多中小煤田,主要有江西萍乡、丰城,湖南资兴等。非金属矿产有湖北的磷矿,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 问题五:长江有哪些物产和典故 江物产资源 物产资源 长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主要有五大资源。 1.水土资源 全流域水资源总量9616亿立方米,占全国总水量的36%。1995年流域人口平均占有水量约2300余立方米,高于全国平均值。全流域共有土地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其中有耕地3.46亿亩,约占全国的24.3%,其中水田2.01亿亩,水旱比为5.8:4.2。 2.能源资源 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居世界大河之首,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1.97亿kw,约占全国的53.4%,全部开发后相当于年产原煤5.6t。本流域的煤炭资源相对较少,探明保有储量约占全国的7.7%5油在流域内的储量更少,累计地质储量约占全国的2.4%。 3.矿产资源 长江流域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占全国储量50%以上的有约30种其中钛、钒、汞、磷等矿产储量占全国的80%一90%以上;铜、钨、锰 锑、铋等矿产储量占全国的50%以上;铁、铅、锌、钼、金、银等矿产 量占全国的30%以上。 问题六:读长江流域地区图回答下列问题(1)长江流域资源丰富,请任意一个举出长江流域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产地_____ (1)长江流域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相当丰富,比如江西德兴的铜矿、江西大余的钨矿、贵州铜仁的汞矿、湖南冷水江锡矿山的锑矿和常宁水口山的铅锌矿,在全国皆占据突出地位. (2)长三角工业区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是:长三角是长江入海口,交通运输便利;经济腹地广阔.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丰富;城市密集,技术力量,工业基础雄厚.该地区发展工业的有利条件是位置优越、水陆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劳动力素质较高、农业发达,是著名的鱼米之乡;故①②③⑤正确,选D;该地发展的不利条件是长江三角洲煤炭资源缺乏. (3)长江沿江地带拥有很多城市,现已形成了上游以重庆为中心、中游以武汉为中心、下游以南京为中心、三角洲以上海为中心的城市群;长江流域的大规模开发所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有水污染、大气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等. 故答案为:(1)江西德兴的铜矿;三峡;(2)黄金水道;D;(3)武汉;水污染. 问题七:长江中下游比较丰富的矿产资源有什么(急!!!谢喽) 有色金属矿产 湖南、江西是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稀土资源丰富的地区,是铜、钨、锑的主要产地。本区钨矿的资源量约占全国的55%、锑矿占38%、铜矿占36%。江西大庚、湖南柿竹园的钨矿、江西德兴的铜、湖南冷水江的锑矿、湖南水口山的铅锌矿等都是全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产地,为发展有色金属冶炼提供了有利条件

世界上有多少种矿产资源?

中国有171种,世界有约200多种

矿产资源/储量单位

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对于不同矿产往往有所不同,还有重量和体积单位之分。多数矿产以重量为计算单位,通常单位为吨 ( t) ,如黑色金属 ( 铁、锰、铬) 、一般非金属( 磷灰石、钾盐、石棉等) 、稀有分散元素 ( 铌、钽、锗等) 、一般有色金属 ( 铜、铅、锌等) ; 稀少的贵金属 ( 金、银等) 常以千克 ( kg) 为单位; 一般建筑材料、石英砂等非金属矿通常只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 ( m3) 。一般黑色金属矿产计算到矿石量; 有色金属一般需计算到金属量; 建筑材料一般计算到体积,具体根据规范要求确定。

什么是矿产资源?它分为哪几类?

煤、铁、金、银、铜、锡、铅、石油和天然气。九种

海洋矿产资源包括哪些

1、石油、天然气。据估计,世界石油极限储量1万亿吨,可采储量3000亿吨,其中海底石油1350亿吨;世界天然气储量255~280亿立方米,海洋储量占140亿立方米。上世纪末,海洋石油年产量达30亿吨,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50%。我国在临近各海域油气储藏量约40~50亿吨。由于发现丰富的海洋油气资源,我国有可能成为世界五大石油生产国之一。ue5e5ue5e52、煤、铁等固体矿产。世界许多近岸海底已开采煤铁矿藏。日本海底煤矿开采量占其总产量的30%;智利、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也有开采。日本九州附近海底发现了世界上最大的铁矿之一。亚洲一些国家还发现许多海底锡矿。已发现的海底固体矿产有20多种。我国大陆架浅海区广泛分布有铜、煤、硫、磷、石灰石等矿。ue5e5ue5e53、海滨砂矿。海滨沉积物中有许多贵重矿物,如:含有发射火箭用的固体燃料钛的金红石;含有火箭、飞机外壳用的铌和反应堆及微电路用的钽的独居石;含有核潜艇和核反应堆用的耐高温和耐腐蚀的锆铁矿、锆英石;某些海区还有黄金、白金和银等。我国近海海域也分布有金、锆英石、钛铁矿、独居石、铬尖晶石等经济价值极高的砂矿。ue5e5ue5e54、多金属结核和富钴锰结壳。多金属结核含有锰、铁、镍、钴、铜等几十种元素。世界海洋3500~6000米深的洋底储藏的多金属结核约有3万亿吨。其中锰的产量可供世界用18000年,镍可用25000年。我国已在太平洋调查200多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其中有30多万平方公里为有开采价值的远景矿区,联合国已批准其中15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分配给我国作为开辟区。富钴锰结壳储藏在300~4000米深的海底,容易开采。美日等国已设计了一些开采系统。ue5e5ue5e55、热液矿藏。是一种含有大量金属的硫化物,海底裂谷喷出的高温岩浆冷却沉积形成,已发现30多处矿床。仅美国在加拉帕戈斯裂谷储量就达2500万吨,开采价值39亿美元。ue5e5ue5e56、可燃冰。是一种被称为天然气水合物的新型矿物,在低温、高压条件下,由碳氢化合物与水分子组成的冰态固体物质。其能量密度高,杂质少,燃烧后几乎无污染,矿层厚,规模大,分布广,资源丰富。据估计,全球可燃冰的储量是现有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两倍。在上世纪日本、前苏联、美国均已发现大面积的可燃冰分布区。我国也在南海和东海发现了可燃冰。据测算,仅我国南海的可燃冰资源量就达700亿吨油当量,约相当于我国目前陆上油气资源量总数的1/2。在世界油气资源逐渐枯竭的情况下,可燃冰的发现又为人类带来新的希望。

山西省的矿产资源

分类: 地区 >> 山西 解析: 矿产资源 ----山西省 山西省位于中国北部的黄土高原上,地处黄河流域中段。南起北纬34°34",北至北纬40°44";东起东经114°32",西至东经110°15"。分别与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为邻。因地处太行山以西而得名山西(别称山右);又因位于黄河以东,亦称河东;春秋时期为晋国之地,故简称晋;战国初期韩、赵、魏三国分晋,所以又称三晋。 矿产资源优势:山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矿产资源丰富,素有"煤铁之乡"之称。山西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广,发现矿产105种,已利用的矿产67种,储量居全国第一位的矿产有煤、铝、耐火粘土、镓矿、铁钒土、沸石及建筑石料用灰岩。 山西煤炭资源的地位一直排在全国的首位,煤炭是山西省最大的优势矿产资源。山西煤炭资源分布从北至南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西、河东六大煤田及浑源、五台等煤产地,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9.6%,截止1999年底,煤炭总资源储量2681.62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702.87万吨,占26.21%;基础储量为1167.63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43.54%;其余1513.99亿吨均属可研程度低的资源量(包括原表外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56.46%;山西另一优势矿种铝土矿,总资源储量为9.89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0.99亿吨;基础储量为1.07亿吨,资源量8.82亿吨,三者占铝土矿总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0.03%、10.84%、89.16%;铁矿总资源储量为38.97亿吨,其中可采、预可采储量为4.81亿吨,占总资源储量的12.35%;基础储量5.49亿吨,占14.08%;资源量为33.48亿吨,占铁矿总资源储量的85.92%。 矿产资源特征: 山西矿产资源丰富,从品种到储量在全国都占重要地位。现在全省发现的矿产已达百种,矿点及矿化点达3000余处。已探明储量的有煤、铁、铝、铜、钼、钛、镓、铅、锌、金、银、钻、石灰石、粘土、石膏、芒硝、镁盐等49种,矿区达620处。其中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的储量居全国之首;金红石、镁盐、芒硝的储量居全国的第二位,钾长石储量位列第三;钛铁、熔剂石灰石的储量居于第四;长石、石膏、钴、铜、锗、金的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分布广泛。煤、铝土矿、耐火粘土、石灰岩、白云岩等沉积矿产分布十分广泛,其中2000米以浅的含煤面积达5.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4.6%;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白云岩等蕴藏量丰富,厚度大,出露面积达2.34万平方公里。 相对集中。占全省90%以上的铁矿资源储量分布在五台山区和吕梁山区;石膏均分布在北纬38°以南的太原--襄汾和潞城一带;占全省95%以上的铜矿储量集中分布在中条山区;芒硝、镁盐和盐矿全部分布在运城盐湖;锰、石墨、银、膨润土、沸石、珍珠岩等矿产分布在晋北阳高、灵丘、大同、浑源一带。 矿石工业类型较全,贫矿多富矿少。煤的种类从褐煤到无烟煤都有;耐火粘土有高铝粘土、硬质粘土、半软质粘土和软质粘土四种类型;石灰岩有电石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建筑石料灰岩等类型。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富矿少贫矿多,如铁矿中富矿储量仅占6.44%,富铜矿占13.86%,高铝硅比的铝土矿占12.89%,石膏、硫铁矿无Ⅰ级品矿石等。 共伴生矿多。以铝土矿为主的本溪组含矿岩系中,伴生有铌、钪、镓等稀有、稀土金属,并与耐火粘土、铁钒土、山西式铁矿共生;在含煤地层 *** 生有煤层气、硫铁矿、高岭岩、软质粘土;许多的内生矿产中常伴有多种组份可综合回收利用,如中条山铜矿中伴生有钴、钼、金、银、硫、灵丘县刁泉矿区为铁、铜、金、银综合矿床,小青沟一带是银、锰、铅、锌综合矿床等。 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条件好。许多重要矿床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矿体多为层状、似层状,规模较大。许多非金属矿床均适宜露天开采。 山西主要的优势矿产资源有煤炭、铝土矿、铁矿及非金属矿;煤炭资源的特点是储量巨大,分布集中,煤田地质构造简单,埋藏浅,易于开采,煤炭品种齐全,品质优良从气煤--无烟煤均有,著名的晋城"兰花炭"早已闻名海内外。炼焦用煤占全国的56.5%,无烟煤占全国的43.06%。离柳-乡宁优质炼焦煤、晋城-阳城优质无烟煤、大同侏罗系的优质动力煤早已被原国家计委列为我国稀缺矿种;铝土矿是仅次于煤炭的第二大优势资源,分布广且集中,仅埋深在400米以上的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截止1999年底,保有储量9.89亿吨,占全国的41.57%,储量位居全国之冠;其它如铜矿、铁矿、金矿及许多重要的非金属资源也都在全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全省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具有资源优势并在国民经济、工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的矿产为煤、铝土矿、铁矿、铜矿、耐火粘土、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芒硝、石膏、硫铁矿等。此外,锰、银、金、石墨、膨润土、高岭岩、硅石、含钾岩石、炼镁 用白云岩、花岗岩、沸石等矿产也有着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媒体报到较多的山西的煤层气、金红石(钛矿)也越来越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 山西矿产资源 qx100 2006-2-23 中国矿产业网 出处: 黄河新闻网 山西被称为" 煤铁之乡"、" 能源重化工基地"。煤炭是山西最大的资源优势,现已探明的煤矿储量为2000亿吨,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分布在全省90多个县(市、区)内。山西现有大同、宁武、西山、沁水、霍县、河东等六个煤田和浑源、五台、垣曲、平陆、繁峙等五个产煤地。围绕这些煤田和产地,山西已经建起大同、阳泉、西山、汾西、潞安、晋城、轩岗等七个大型矿务局和霍州中型矿务局以及东山、荫营、小峪、王坪、寨沟、固庄、南庄等八个小统配矿务局,此外还有一个全国最大的中外合资露天煤矿。山西全省各县,几乎县县有煤,所以山西的地方、乡镇煤矿多达6000多个。与山西的地下"煤海"相适应,山西煤炭工业设施已经连成一个庞大的网络。 山西不仅煤多,而且煤种齐全,其中炼焦煤四种,占全省煤总储量的61%,非炼焦煤四种,伴有其他化学元素的煤60余种。山西的煤质量较高,低灰、低磷、高热量是山西煤的主要特点,因此山西煤适合多种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且煤层厚、埋藏浅、有利于大规模机械化开采,所以山西煤对外部世界的吸引力很大。山西煤已供应到全国的26个省和12个计划单列市,这就是说,山西的煤几乎辐射全国各地。同时向外出口逐步增大范围,已达亚、美、欧三大洲的23个国家和地区。 其它矿藏有铁、铝。铜、耐火粘土、石灰岩、石膏等。铁矿储量为30.5亿吨。

都有什么属于矿产资源呢?

铁矿、锰矿、盐、金、银、铜、侣、镁、稀土、煤............

矿产资源是可再生资源还是不可再生资源?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矿产可分为金属、非金属、可燃有机等类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的分类,主要有:根据矿产的成因和形成条件,分为内生矿产、外生矿产和变质矿产;根据矿产的物质组成和结构特点,分为无机矿产和有机矿产。根据矿产的产出状态,分为固体矿产、液体矿产和气体矿产;根据矿产特性及其主要用途,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矿产资源的特性:主要有耗竭性、隐蔽性、分布不均衡性和可变化性四种。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矿产资源包括哪些

矿产资源有煤、石油、金刚石、铁、铜等。一、煤煤是一种可燃的黑色或棕黑色沉积岩,这样的沉积岩通常是发生在被称为煤床或煤层的岩石地层中或矿脉中。因为后来暴露于升高的温度和压力下,较硬的形式的煤可以被认为是变质岩,例如无烟煤。煤主要是由碳构成,连同由不同数量的其它元素构成,主要是氢,硫,氧和氮。二、石油石油是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地壳上层部分地区有石油储存。主要成分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混合物。石油的性质因产地而异,沸点范围为常温到500摄氏度以上,可溶于多种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三、金刚石金刚石俗称金刚钻,是一种由碳元素组成的矿物,是碳元素的同素异形体。金刚石是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最坚硬的物质。金刚石的用途非常广泛,例如:工艺品、工业中的切割工具。石墨可以在高温、高压下形成人造金刚石。四、铁铁在生活中分布较广,占地壳含量的4.75%,仅次于氧、硅、铝,位居地壳含量第四。纯铁是柔韧而延展性较好的银白色金属,用于制发电机和电动机的铁芯,铁及其化合物还用于制磁铁、药物、墨水、颜料、磨料等,是工业上所说的“黑色金属”之一。五、铜铜是人类最早使用的金属之一。早在史前时代,人们就开始采掘露天铜矿,并用获取的铜制造武器、工具和其他器皿,铜的使用对早期人类文明的进步影响深远。铜是一种存在于地壳和海洋中的金属。自然界中的铜,多数以化合物即铜矿石存在。

矿产资源按用途来分可分为哪两类

矿产资源按用途来分可分为农业资源、工业资源两大类

 矿产资源

目前,丽水市境内发现各类矿产57种,其中金属矿有:金、银、铜、铅、锌、钨、锡、钼、铁、锰、钴、铀、铍、钇、锆、镉、铟、铼、锗、镓、铋、铈、镧等25种;非金属矿有:萤石、叶蜡石、沸石、花岗岩、高岭土、凝灰岩、伊利石、珍珠岩、白云母、冰洲石、水晶、明矾石、钾长石、重晶石、石墨、玛瑙、石英岩、大理石、方解石、透辉石、石灰岩、紫砂土、黄铁矿、硼矿、瓷土、膨润土、油页岩、煤、泥炭、矿泉水、地热及砂石料等32种。发现矿产地(包括矿床、矿点、矿化点)近千处,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矿床(点)460余处,经地勘部门地质勘查,金、银、钼、萤石、沸石、叶蜡石、高岭土、凝灰岩、珍珠岩等矿产蕴藏量较大,尤其非金属萤石、叶蜡石、沸石矿产资源最为丰富,萤石有龙泉八都、遂昌湖山等5处大、中型矿床,叶蜡石有青田山口、丰门、岭头及景宁缪坑等5处大、中型矿床,沸石有缙云老虎头、天井山等大中型矿床两处,高岭土有松阳峰洞岩等中型矿床两处,其探明储量均居全省前列,闻名全国,特别是叶蜡石矿产更是驰名中外。详见下列各类矿床统计表(表1)和矿产储量一览表(表2)。一、金属矿产丽水市境内发现的25种金属矿产中,目前有开采价值和已开采利用的有:金、银、钼、铁、铜、铅锌及稀土元素等。金银、铅锌矿床点多,分布较广,主要分布在遂昌、龙泉及青田、庆元、景宁、松阳等县(市)。1.金和银丽水市是华东地区贵金属较为富集区之一,发现并探明金银矿床(点)21处,其中探明有中型矿床1处,小型矿床8处,探明黄金金属量21.9吨、银(包括伴生银)1081吨,主要分布在龙泉八宝山遂昌治岭头一带。表1 各类矿床统计表表2 矿产储量一览表(1)遂昌银坑山金银矿:矿区位于遂昌县城北东16公里处,面积3.5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廉竹乡,矿区有公路直通县城,交通便利。银坑山金银矿区,出露新老两套地层,盖层为大面积出露的上侏罗统磨石山群火山碎屑岩、熔岩,厚300米以上,最厚达700米;基底为前寒武系八都群变质岩,主要有黑云斜长片麻岩等,为赋矿围岩。片理倾向南西,断裂发育,北西向断裂多为花岗岩、花岗斑岩、霏细斑岩等酸性岩脉充填,切穿矿化带。银坑山金银矿属变质热液叠加型矿床。金银矿体为半隐状—隐伏矿体,呈带状产出于变质岩中,受近东西转为北东向的断裂控制,呈向南突出的弧形,由Ⅲ、Ⅳ号两矿带组成。Ⅳ号为主矿带,长1850米,宽1~25米,延深大于400米,被F1、F42两条近南北向断裂错开,分成西、中、东三个块段。金银矿体集中分布在中块段,共有5个工业矿体,总长达1058米,平均品位金12.1克/吨、银305.85克/吨。矿床中金银为共生矿,还伴生铜、铅、锌、硫等,均达到综合利用指标。金银矿石以银金矿、金银矿为主,矿石矿物有辉银矿、自然银,伴有黄铁矿、闪锌矿、方铅矿、黄铜矿等。脉石矿物有石英、绢云母等。矿石以他形粒状结构和块状构造为主,矿石类型有石英脉型、交代石英岩型及石英网脉带型3类。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矿体顶底板岩石稳固性好,属易采、易选,经济价值高的矿床。西块段现为重点找矿地段,经多年勘查证实,该块段发现有工业矿体,远景金金属量达8吨,目前正在勘测规划开采中。(2)遂昌县金田寺银钴矿:矿区位于遂昌县城西北20公里处,面积4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应村乡,交通尚方便。矿区主要出露大面积燕山期石英二长岩体,侵入于前寒武系八都群变质岩和上侏罗统磨石山群火山岩中,矿带赋存于石英二长岩体南部边缘的北北西、北西向断裂构造中,属中—低温热液充填交代型银、钴多金属硫化矿床。矿区有矿带4条,间距100~200米,矿带长270~800米,宽1~30米,其中圈定银矿体4个,钴矿体6个,金矿体1个。银矿体呈脉状、复脉状,主要富集在I号矿带中,长约270米,平均厚5米,最大延深265米,平均银品位179.8克/吨。矿石主要由黄铁矿、黄铜矿、方铅矿、闪锌矿及少量辉银矿、自然银等和脉石矿物石英、绢云母、绿泥石等组成。钴矿体主要富集在Ⅱ号矿带中,由多条密集平行展布的钴矿体构成,长100~210米,厚2~13.37米,最大延深295米,钴平均品位0.038%。矿石矿物主要由黄铁矿、磁黄铁矿、黄铜矿、方铅矿、闪锌矿、硫砷钴矿等和脉石矿物石英、绢云母、绿帘石等组成。金矿体为隐伏矿体,赋存在Ⅱ号矿带中。探明储量为:银×××吨、钴536吨。伴生矿产储量为:金125.6千克、铜2085吨、铅3222吨、锌2429吨。该矿属易选型硫化矿石,可选性良好。2.铜全市铜矿资源比较少,以铜为主的矿床仅1处,即松阳板桥铜银多金属矿,铜储量9800吨;以伴生状态赋存的铜矿床主要有龙泉乌岙铅锌矿、遂昌银坑山金银矿等多金属矿床。全市累计铜储量1.6万吨。3.铅和锌铅和锌在自然界中常共生在一起,往往形成铅锌矿床。铅锌矿是丽水市有色金属矿产中比较有前景的矿种,铅锌矿点多,分布广,发现并探明铅锌矿产地137处,其中中型矿床2处,小型矿床(点)125处,主要有龙泉铅锌矿、遂昌银坑山金银矿、庆元老鹰岩铅锌矿、景宁小粗铅锌矿、遂昌葛坪铅锌矿、青田孙坑铅锌矿。此外,庆元桉树坳、松阳大岭头、丽水丽阳坑、银场等矿点经普查证实亦有一定地质储量。全市累计探明储量金属量铅18.1万吨、锌27.7万吨,据地勘资料,全市远景储量预测在150万吨以上。(1)龙泉市乌岙多金属矿:矿区位于龙泉市城区正西10公里处,面积2.6平方公里,交通方便。在构造上,矿区位于锦溪-竹洋背斜构造北东倾伏端。出露地层主要为前寒武系八都群片麻岩类,矿化蚀变为硅化、绿泥石化等,断裂和脉岩发育,对矿体的连续性具明显的破坏作用。矿体呈似层状赋存于黑云斜长片麻岩内的矿化蚀变岩中,矿体长700米,平均厚10米,延深650米;倾角平缓呈弓形;平均品位:铅2.68%、锌2.06%;伴生组分平均:铜0.18%、银45.22克/吨、硫5.34%、镉0.023%、铟0.0016%,累计探明铅、锌金属储量29.6万吨,铜4736吨,银远景储量278吨。该矿床是一个以锌为主,伴生银、铜、硫及镉、铟等稀散元素的中型多金属矿床,成因属区域变质-混合岩化热液型层控多金属矿床。近矿围岩蚀变有绿泥石化、绿帘石化及硅化、碳酸盐化等。矿石自然类型有条带状、浸染状铅锌矿石、块状铅锌多金属矿石、脉状铜铅矿石,矿石可选性能良好,属易选一较易选矿石,矿体顶底板围岩稳固,破碎带不发育,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均属简单型。(2)松阳县大岭头铅锌矿:矿区位于城东南约12公里处,面积1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大东坝镇。矿体赋存在变质岩系和酸性斑岩内,铅锌矿体呈似层状或透镜状,共有6个矿体,其中5、6号矿体规模最大。5号矿体长235米,厚0.83~5.52米(平均厚2.06米);6号矿体长187米,平均厚2.85米,探明储量:铅29.91万吨、锌23.13万吨、银10.16吨。4.钼钼矿是丽水市最有特色的金属矿产之一,发现并探明中型钼矿床1处,小型矿点12处,主要分布在青田石平川(中型)、松阳象溪、景宁三枝树、东坑,莲都仙渡等地。青田石平川和景宁三枝树两处探明储量钼2.8万吨,其他矿点均未投入地勘工作。青田县石平川钼矿:矿区位于青田县城东北18公里处,面积8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黄垟乡。矿区出露地层主要为上侏罗统磨石山群流纹质晶屑凝灰岩,矿区中部为一早期花岗斑岩穹窿构造,在花岗岩体的内、外接触带发育一系列环形构造,是矿区的主要容矿和控矿构造。矿床属脉状中-高温热液充填型交代矿床。矿区共有大小矿体50余条,大都产于花岗岩体的内外接触带,以1、2、5、9、13、14、19、25、48、69号等10条矿脉为主,尤以5、25号两条工业意义最大,其储量占总储量的91.6%。各矿脉出露长90~1020米,平均厚1.37~3.90米,延深93~700米。主矿脉平均品位0.244%,伴生有益组分主要为铼,平均含量0.0003%,可以综合利用。累计探明储量钼金属量1.8万吨,属易采易选矿石,矿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简单。5.铁铁矿仅在景宁包山、赤木山和庆元山丘等地发现,并探明储量约200万吨,建有景宁包山铁矿。景宁畲族自治县包山铁矿:矿区位于景宁县城西南2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鹤溪镇,交通便利。矿区有五个矿体,呈似层状、透镜状及薄层状,长100~574米,厚0.3~13.01米,延深100~356米。矿石矿物以磁铁矿、方铅矿、闪锌矿、黄铜矿为主,矿石类型有磁铁矿石、铅锌矿石、铁铅锌矿石,矿石平均品位:全铁36.07%、铅1.69%、锌4.82%、铜0.62%。探明储量:铁矿石量171.3万吨、铅锌金属量2.13万吨,铜金属量89吨。此外,赤木山铁矿的矿石性质与包山铁矿相似,全铁平均品位31.67%,探明铁矿石储量14.35万吨。6.稀土本市稀土矿的找矿工作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工作程度较低。从已掌握的资料,遂昌湖山盆地、庆元荷地、松阳板桥等地,稀土矿远景均可观,可达到中型以上矿山的储量要求。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稀土矿的开发利用为期不远。庆元县荷地稀土矿:矿区位于庆元县城,面积约1.5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荷地镇,交通尚便利。经地勘部门初步勘查证实,荷地稀土矿矿体厚度大、品位高、质量好、埋藏浅,矿体厚度5~6米,综合平均品位1%。,选矿试验回收率可达90%以上。据有关人士称,稀土含矿面积达68平方公里,地质构造简单,成矿条件好,可望达到大型规模。二、非金属矿产全市非金属矿产有萤石、叶蜡石、沸石、花岗岩、高岭土、凝灰岩、珍珠岩、紫砂土(红泥)、大理石、石英石、膨润土、瓷土、石灰岩、钾长石、透辉石、方解石、重晶石等三十余种,其中萤石、叶蜡石、沸石、高岭土、花岗岩、凝灰岩等矿产储量(简称“五块石头一把土”)居浙江省前列,是丽水市最主要最有特色的优势非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青田、龙泉、遂昌、缙云、松阳、景宁等县市。1.萤石丽水市萤石资源极为丰富,是最有发展潜力的优势非金属矿产之一,目前发现并探明的萤石矿床有:大中型矿床5处,小型矿床15处,矿(化)点110余处,累计探明储量1519万吨。截止目前为止,保有储量1358万吨。据地勘部门预测:全市远景储量达5000万吨,主要分布在龙泉八都、小梅,遂昌湖山、金竹、黄沙腰及莲都、缙云、云和等县(市)境内。(1)遂昌县湖山萤石矿田:位于遂昌城西23公里处,面积约140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金竹、湖山等乡镇,交通较方便,各矿区间均有公路相通,并与遂(昌)龙(游)、遂(昌)丽(水)等主干公路相接。湖山萤石矿田位于中生代早白垩世形成的火山断陷盆地中,属于与火山作用有关的热液矿床。矿田主要由Ⅲ、Ⅱ、Ⅰ、Ⅳ矿区和凹背、翁村、毛竹坑、玉皇尖等矿点组成。矿区断裂构造发育,显然地是萤石矿的主要控矿因素,围岩蚀变主要是硅化,各矿区(块段)由2~3个矿体组成,矿体形态简单,大多为脉状、透镜状,少数复脉状。主矿体长400~800米,厚2~8米,延深200~550米。产状稳定,大多呈北西向展布,倾向北东,倾角陡,局部反倾。Ⅲ号矿带(矿区)是矿田中最大矿区,由两个矿体组成,其储量占整个矿田已探明储量的45%,矿石矿物组分简单,以萤石为主,次为石英。矿石结构、构造有块状、条带状、角砾状、梳状、碎粒状。平均品位氟化钙(CaF2)51.53%,有害杂质硫、磷含量甚微,矿石质量较佳。矿石类型属石英-萤石型,个别属方解石-萤石型。矿石选矿加工性能良好,属易选矿石。全矿田探明矿石量852万吨。矿体及其顶底板围岩岩性属坚固-半坚固型,抗压强度大,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型,开采条件良好。(2)龙泉市八都萤石矿:矿区位于龙泉市城西南21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八都镇,面积2平方公里,丽(水)浦(城)公路通过矿区,交通尚方便。矿区出露地层为下前寒武系八都群变质岩类。矿体呈脉状产于片麻岩、混合岩、变粒岩、花岗闪长岩中,受断裂构造控制,矿床成因类型属与岩浆作用有关的低温热液裂隙充填型。共有四条矿体,Ⅰ号矿体为主矿体,储量占全矿区总储量的78.1%,矿体倾向南西,倾角较陡,长1275米,最大斜深375米,平均厚5.17米,属较稳定型,平均品位氟化钙(CaF2)50.80%,属均匀型,矿石矿物组分简单,主要为萤石、石英。探明总储量矿石量515万吨。矿区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型,矿石易采易选。2.叶蜡石丽水市叶蜡石资源极为丰富,是最有发展潜力的优势非金属矿产,也是浙江省优势非金属矿产之一,已探明和发现叶蜡石大中型矿床5处,小型矿床10处,累计探明储量3280万吨,占全省总量的56%,占第一位。主要分布青田县山口至北山、景宁县缪坑及龙泉市小岩、云和县寨下一带,据地勘部门最近预测,远景储量在1亿吨以上。丽水市叶蜡石储量大,质量优,闻名全国,特别是青田石(叶蜡石)是我国四大著名的印章石之一,更是驰名中外。(1)青田县山口叶蜡石矿:该矿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叶蜡石矿床,矿区位于青田县城东南约9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山口、方山等乡镇,面积3.3平方公里,矿区离新建铁路青田站仅12公里,交通便利。山口叶蜡石矿位于晚侏罗世方岩背破火山口的东南侧,由北而南分为尧士、丰门(旦洪)—白洋、老鼠坪等三个矿段,共有四条矿化带,6个矿体,顺层赋存于上侏罗统西山头组第二段中上部的酸性熔岩及火山碎屑岩中。矿体属火山喷发晚期气成-热液交代(充填)蚀变矿床,围岩蚀变主要有硅化、叶蜡石化、绢云母化、刚玉化,矿体呈似层状、透镜状,产状与围岩基本一致,倾向北西西、倾角较缓。矿带长150~2100米,延深150~700米,厚0.5~48.11米,其中V号矿体规模最大,分布在丰门(旦洪)—白洋矿段,已控制工业矿体长1160米,延深250~700米,厚度变化较大,平均厚8.88米,该矿体探明的储量占矿区已探明储量的72.1%,矿石主要化学成分:w(Al2O3)17.18%~20.84%,w(Fe2O3)0.36%~0.99%,w(K2O)+w(Na2O)0.23%~1.68%。矿石耐火度1625~1730℃,白度一般为75%~90%,可塑性指数7.2~7.6。矿区探明储量1415万吨,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中等,矿体及围岩稳定。(2)景宁县缪坑叶蜡石矿:矿区位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西南24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景南乡,面积1平方公里,矿山公路直通景宁县城,交通尚便利。矿区地层主要出露上侏罗统磨石山组陆相火山碎屑岩,矿体赋存于流纹质凝灰岩中,局部赋存于流纹岩与含砾玻屑凝灰岩之接触部位。矿体呈似层状,倾向西,倾角缓,产状与流纹岩的流面产状近于一致。次生石英岩化与成矿关系密切,矿床成因类型属于潜火山热液交代型。矿区共有两个矿体,I号矿体为主矿体,长670米,平均厚4.64米,最厚10.44米,平均品位w(Al2O3)18%,w(SiO2)72.36%。叶蜡石矿品级为低-中铝型,局部为高铝型,其储量占总储量的93.6%;Ⅱ号矿体长220米,平均厚1.93米,平均品位w(Al2O3)25.09%,w(SiO2)64.92%,叶蜡石品级为中-高铝型。叶蜡石矿石主要由叶蜡石和硬水铝石组成。有叶蜡石型、叶蜡石-石英型、石英-叶蜡石型三种矿石类型。矿体出露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I号矿体顶板为坚硬且致密的次生石英岩。Ⅱ号矿体已裸露于地表,工程地质条件及开采条件良好,适于露采和硐采。(3)青田县北山叶蜡石矿:矿区位于青田县城南西30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山口镇,交通便利。矿体赋存于矿化带的中、上部,呈扁平透镜体一似层状,厚2~11.30米,平均厚5.67米,矿石平均组分含量:w(SiO2)68.66%、w(Al2O3)22.42%、w(Fe2O3)0.32%、w(K20)0.04%、w(Na20)0.15%、w(TiO2)0.74%、w(TsO3)0.29%。矿石呈灰白—浅绿色,以显微鳞片变晶结构和块状构造为主,主要矿物成分为高岭土、叶蜡石,其次为石英、少量黄铁矿。矿区水文地质简单,开采条件好。(4)龙泉市小岩叶蜡石矿:矿区位于龙泉市城北东约22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城北乡,交通尚便利。矿山位于东畲火山穹窿南侧,矿体是呈脉状,似层状,有3条,I号矿体长250米,厚8.0米;Ⅱ号矿体长150米,厚1.5米;Ⅲ号矿体长200米,厚4米,矿石矿物以叶蜡石为主,矿石矿物主要为石英,矿石组分:w(Al2O3)18.6%~22.34%、w(SiO2)71.22%~75.57%、w(Fe203)0.27%~0.36%、w(TiO2)0.06%~0.07%、w(CaO)0.18%~0.21%、w(MgO)0.11%~0.19%、w(K2O)0.10%~0.36%、w(Na20)0.12%~0.16%,估算储量在60万吨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型。3.沸石我国于1972年首次在浙江省缙云县老虎头发现沸石矿。缙云县沸石矿已成为全国三大沸石矿之一,尤其是大口径丝光沸石,资源得天独厚,全国仅产此处,为浙江省重点开发矿种。沸石矿资源极为丰富,是丽水市最有发展潜力的优势非金属矿产,也是浙江省优势非金属矿产之一。发现和探明储量的沸石矿:大中型矿床3处,矿点16处,累计探明储量1.07亿吨;据地勘部门资料,远景储量在3亿吨以上。目前保有储量在1.05亿吨左右,主要分布在缙云县东方镇至壶镇镇一带。缙云县老虎头沸石矿:该矿属我国首次发现的大型沸石矿床。矿区位于缙云县城东北约6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缙云县东方镇,面积5.66平方公里。缙(云)至台(州)公路通过矿区,离新建铁路缙云站仅8公里,交通极为便利。矿床受马鞍山火山构造控制,矿体赋存于上白垩统塘上组火山岩中,由富含火山玻璃质的角砾、集块岩经蚀变脱玻而成。成因属近火山机构的喷发—蚀变矿床。矿区包括老虎头、岱石、保华山3个块段,以老虎头块段为主,每个块段含沸石矿3~4层,呈似层状,透镜状产出,单层长200~1500米,厚6~35米,钾离子交换量10~16毫克/克;氨离子总交换容量144~177毫升/100克。矿石矿物组分以斜发沸石和丝光沸石为主,两者占矿物总量的60%~80%,其他为石英、蒙脱石等。矿石类型按不同沸石矿物含量可分为斜发沸石型、丝光沸石型和混合型3类;按原岩性质和结构特征可分为集块矿石、角砾型矿石、凝灰型矿石、珍珠—球泡型矿石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属简单型。4.高岭土、瓷土本市高岭土(瓷土)资源较为丰富,是丽水市主要的优势非金属矿产之一。发现并探明高岭土(瓷土)中型矿床两处,小型及矿点16处,累计探明储量2000多万吨,主要分布在松阳县峰洞岩、后岱山及龙泉市上洋、青田县王母地、乌坦后等地。松阳县峰洞高岭土矿:矿区位于松阳县城西南约15公里处,矿区面积2.5平方公里,行政区划上隶属松阳县大东坝镇,矿山有盘山公路直接相通,交通较方便。矿体受层位控制,赋存于上侏罗统磨石山群酸性晶屑凝灰岩中,由酸性火山岩经火山气液交代、改造而成,属火山热液改造矿床。围岩普遍硅化、叶蜡石化、绿泥石化。矿体呈似层状,透镜状,与围岩呈渐变过渡。矿体有两个,呈北西-南东方向展布,倾向北东,倾角较缓,工号矿体长161米、宽130米、厚12米;Ⅱ矿体为半隐状矿体,形态比较复杂,由四条平行小矿体分叉复合而成,总体长278米,厚3.7~36.9米,矿石主要由地开石、高岭石、石英组成,平均品位:w(Al2O3)15.73%~34.16%,w(Fe203)0.15%~0.30%,w(TiO2)0.07%~0.09%。探明储量383万吨。一般优质矿石(Ⅰ级品)分布Ⅰ号矿体,并夹于Ⅱ、Ⅲ级品之中,三者无明显的界线。本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简单,顶、底板围岩稳定性好。5.花岗岩花岗岩又称花岗石,是火成岩类岩石。狭义的花岗岩类w(SiO2)含量70%以上,石英含量一般超过20%,主要矿物由长石、石英和少量黑色矿物等组成,颜色灰的、肉红色较常见。广义的花岗岩类包括花岗岩、花岗闪长岩、石英闪长岩、石英二长岩的总称。丽水市花岗岩资源较丰富,出露面积达1700平方公里,主要分布青田、缙云、龙泉、景宁、丽水、遂昌等县(市),且品种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不同花色品种的花岗岩有40余种,可作石材矿山考虑的品种有12种,如龙泉红、青田灰、遂昌红等。(1)龙泉市碧龙“龙泉红”花岗岩:矿区位于龙泉市西北约25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龙泉市住龙镇,公路直通矿区,交通便利。碧龙花岗岩株大面积出露地表,面积约25平方公里,经国家建材局浙江总队对该矿进行详查,控制矿体长为500米,提交矿石量797万立方米,荒料量296.48万立方米。矿石结构比较简单,仅为肉红色中粗粒结构的花岗岩一种。肉红色条纹长石构成矿石的基本色调,颜色均一,色泽度变化小,矿石结晶程度好,中粗粒结构,分布排列均匀,花纹和谐。矿石中基本不含杂质,也无色斑和色线,具有良好的并接和装饰效果。该矿“龙泉红”花岗岩在首届中国名特石材品种评审会上被评为首批全国石材名特品种,有关石材专家认为,“龙泉红”花岗岩是目前浙江省范围内红色系列花岗岩饰面石材的佼佼者,可望成为全省最大的花岗岩荒料生产基地。(2)青田县青田花岗岩:该岩体出露于青田县城周围,呈等轴圆形岩株状产出,地貌上呈负地形,出露面积约23平方公里。岩性主要为浅肉红—灰白色中粒花岗岩,中粒花岗结构,块状构造,局部可见晶洞构造。矿物成分:钾长石40%~63%、斜长石12%~30%、石英20%~28%、黑云母2%~5%,微量铁矿物,粒径2~5毫米,局部可见文象花岗结构。经地勘部门估算储量约800万立方米。该岩体岩石物理化学性能适合耐酸、耐碱、饰面板材及工艺雕刻用途,放射性符合卫生标准。岩体成荒率普遍较高,岩石块度大,利于荒料开采,加上浮土覆盖较浅,山体坡度角较小,开采条件较好。6.凝灰岩广义的凝灰岩包括了晶玻屑凝灰岩、流纹质凝灰岩、熔结凝灰岩等等,常为灰白色、浅红色,质地坚硬、抗压性强,易采,是一种理想的建筑材料。丽水市凝灰岩资源极为丰富,据地勘部门资料,发现并查明大中型矿床4处,小型的矿点22处,储量达4.16万立方米,远景储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上,主要集中在缙云县外堰—壶镇一带。缙云县凝灰岩(又称条石):凝灰岩矿区位于缙云县城东北一带,离县城8~20公里处,行政区划上隶属五云、东方、壶镇、东渡、舒洪等乡镇,面积达106平方公里。各矿点均分布公路沿线,交通便利。建材用凝灰岩矿当地称之为条石(以下简称条石),产于晚白垩世形成的断陷盆地内,主要分布在仙都、外堰、岩腰三个块段内,条石岩性主要为上白垩统塘上组中部的流纹质含砾玻屑凝灰岩,凝灰结构,厚层-块状构造。条石层在岩腰一带走向呈近东西向展布,仙都、外堰一带走向皆呈北北东向长条带状展布,呈厚-巨厚层状,缓倾斜产出,单层厚10~44.7米,出露较全地段总厚达250米左右。已探明条石储量41575万立方米。条石分布区构造简单。矿床成因类型为陆相细火山碎屑沉积型。条石化学特征为富硅、富钾、贫铁,具有抗冻性好,抗风化能力强,抗压强度大,耐酸碱性能良好,低硬度,易于切割取材等特点,是优良的建筑石材。此外,还具有天然的果绿、玫瑰、淡黄等多色彩、可雕刻强等特点,是工艺石雕的优良材料。矿床出露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上,直接裸露地表易凿切成条石用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7.珍珠岩珍珠岩是指火山喷发的酸性火山玻璃质熔岩。在破碎成一定粒度后,在快速加热条件下,珍珠岩体积可膨胀数倍至几十倍,具多孔、质轻的特点,是良好的隔热、吸音、轻质的建筑材料。丽水市珍珠岩资源主要产地在缙云县老虎山、天景山一带,珍珠岩与沸石分布区大体一致,但地质层位不同,矿床(点)20余处,探明储量2915吨。8.钾长石丽水市钾长石矿产主要分布在庆元县黄真、遂昌县按口、景宁县渤海一带。遂昌按口钾长石矿经地勘部门初步调查,发现矿体12条,呈脉状,透镜状,长10~15条,厚1~15米,一般为2~3米,钾长石含量达60%,估算地质储量在50万吨以上,是目前浙江省发现质量最好、储量最大的矿床之一。9.透辉石透辉石是含钙镁链状结构硅酸盐矿物。是当今一种新型节能陶瓷原料。丽水市透辉石矿目前仅在遂昌按口发现,并做了初步地质工作,初步估算地质储量在900万吨以上。该矿赋存于侏罗系火山岩中,以脉状产出,查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体21条,长一般大于300米,厚3~5米。据地勘部门资料,是浙江省迄今发现开采条件较好、品位最高、储量最大的矿床之一。10.大理石丽水市大理石仅分布于庆元、龙泉等地,矿点3处,主要用于水泥配料。质量最好为庆元黄坑大理石矿,探明储量264万吨,含w(CaCO3)85%以上,局部可达96%以上。11.石英丽水市石英矿主要分布在丽水、云和、松阳、龙泉等县(市),主要产地有丽水蔡坑、太平,云和仙眠床、岗庵、梅源,松阳靖居等地,估算储量在240万吨以上,主要供冶金铸造和磨具磨料等行业使用。三、地下水资源丽水市矿泉水较为丰富,主要分布在青田、丽水、缙云及龙泉等地。青田矿泉水于1987年经国家级鉴定,矿泉水含游离二氧化碳、偏硅酸、锶三种成分,其含量均达到国家GB37标准,锌含量接近国家标准,被命名为珍贵优质型天然矿泉水,成为全国五大名矿泉水之一。青田县水南碳酸矿泉水:矿泉位于青田县城南1公里处,面积约8平方公里,交通便利。矿泉水赋存于全新世松散层及花岗二长岩裂隙带中,相互间有水力联系,是单一含水层的两个富水段。河谷松散沉积层和花岗二长岩是该矿泉水的主要储存层。含水段总厚50~80米,矿泉水中含有益组分20余种,CO2、偏硅酸、锶的含量达到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尚有锂、锌、碘、硒等多种有益于人体的微量元素,限量组分含量均低于规定界线。

矿产资源具有什么性质

矿产资源有以下特点:1.不可再生性;2.有限性;3.不均匀性;4.循环利用困难;5.隐蔽性、多样性和产权关系复杂性;6.动态性和可变性;

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国50多年来,我国矿产勘查开发取得巨大的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建成了比较完善的矿产供应体系,矿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提供了我国所需要的95%的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和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为支持经济高速发展、满足人民物质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提供了广泛的资源保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初步建成四个现代化的宏伟战略目标,需要有充足的资源做保障,更需要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但是高耗费、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资源消耗速度明显加快,需求迅速增长,资源供需形势日趋严峻,一批大中的矿产各类资源明显不足,供需缺口迅速扩大,进口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凸现,矿产资源长期粗放式的过度开发,特别是一个时期以来的乱采乱挖,使得生态环境脆弱,污染问题突出,资源短缺与严重浪费并存,人口资源和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 党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地考虑人口承担力、资源支撑力、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承受力。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够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既要讲究经济社会效益,又要讲究生态环境效益,要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实现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精力全年建设惠及13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从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短缺的形势出发,要完成这一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节约保护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 我认为节约与保护矿产资源,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矿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建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经济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政策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基本原则是要着力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它的本质就是要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的条件 详细 分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高中地理

嗯,就是这些。地理环境分两大类: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地形、气候、土壤、水源、矿产资源等;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交通、政策、政治因素、人口、技术、等。

矿产资源与能源的关系

自然资源范围>能源范围>矿产资源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气候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等有用矿产在地壳中或者地表聚集起来,达到工业开采利用要求的就是矿产,有用资源就是矿产资源,有铁矿、煤矿、金矿等等。能源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等综上所述:自然资源范围>能源范围>矿产资源

我国已发现各种矿产多少种,这些矿产资源属于()

168个,非可再生资源。截止2019年,中国已发现矿种168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四类:能源矿产11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2种;水气矿产6种。共有168种矿种。扩展资料中国资源分析1、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低,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2012年铜储量3000万吨;铝土矿储量8.3亿吨;铅储量1400万吨、锌储量4300万吨。需求量大的铜和铝土矿的保有储量占世界总量的比例却很低,分别只有4.4%和3.0%。属于我国短缺或急缺矿产,因此对外的依存度也就相对较大。中国有色矿产资源总量尽管很大,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占有资源量却很低,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2、贫矿较多,富矿稀少,开发利用难度大中国有色矿产数量很多,但从总体上讲贫矿多、富矿少。如铜矿,平均地质品位只有0.87%,远远低于智利、赞比亚等世界主要产铜国家。铝土矿虽有高铝、高硅、低铁的特点,但几乎全部属于难选冶的一水硬铝土矿,可经济开采的铝硅比大于7%的矿石仅占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些特点决定了必然增大矿山建设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成本。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物资源

矿产资源的多重属性

矿产资源的多重属性有:1.不可再生性;2.有限性;3.不均匀性;4.循环利用困难;5.隐蔽性、多样性和产权关系复杂性;6.动态性和可变性。

世界上有多少种矿产资源?

- -..有很多 还有没有被开采出来 的

矿产资源的基本特征

矿产资源:天然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进行开发的资源(包括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

海洋矿产资源包括哪些?

金木水火土

中国矿产资源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勘查,到1990年年底,中国已发现162个矿种,探明储量的矿种有148个。主要有:① 能源矿产: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铀、钍等。② 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钒、钛等。③ 有色金属及贵金属矿产:铜、铅、锌、铝、钨、锡、镍、铋、钼、钴、汞、锑、金、银、铂等。④ 稀有、稀土和分散元素:铌、钽、锂、铍、稀土族元素、锗、镓、铟、镉、硒、磅等。⑤ 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熔剂石灰岩、熔剂白云岩、 硅石、菱镁矿、耐火粘土、 萤石、铸型用砂、高铝矿物原料等。⑥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硫铁矿、 自然硫、磷、钾盐、钾长石、明矾石、 硼、芒硝、天然碱、 重晶石、钠硝石等。⑦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产:云母、石棉、高岭土、石墨、石膏、滑石、水泥用原料、陶瓷粘土、砖瓦粘土、玻璃用砂、建筑用石材、大理石、铸石用玄武岩、珍珠岩、 沸石、蛭石、 硅藻土、膨润土、叶蜡石、刚玉、天然油石、玉石、玛瑙、金钢石、冰洲石、光学萤石、蓝石棉、压电水晶等。⑧ 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把地下水、地热等也列为矿产管理。(见中国水资源)自50年代以来,采矿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共建立了重要矿山5000多处,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也有12万处。全国矿石产量从1949年的4000多万吨,增加到1984年的12亿多吨,采矿、选矿和加工技术也有很大提高。(见彩图)③ 铜矿。中国铜矿资源也较丰富,已探明铜矿储量居世界第3位。 但缺少易选的高品位富矿。储量的一半以上在华东、西南两区,包括赣、滇、藏、皖等省区。铜产地分布较广,长江中、下游是集中地区之一,甘肃的白银厂、云南的东川和山西的中条山也是有名的大矿。矿床类型以斑岩型和接触交代型为主,前者以江西德兴为代表,后者以湖北大冶和安徽铜陵为代表。④ 铅、锌矿。也是中国储量丰富的矿产。锌比铅多。现有储量,稍多于一半在中南、西南两个大区。主要产地分布于南岭一带(包括湖南水口山在内)、滇、内蒙古、甘、陕南和柴达木的北缘;矿石中有银,也有镓、锗、铟、镉、硒、碲等伴生的分散元素。⑤ 铝矿。中国的铝矿大多为沉积型铝土矿床,矿石以一水型的硬水铝石为主,铝、硅比相对较低,冶炼性能不如三水型铝土矿。其主要产地在山西中部、河南巩县一带、 贵州修水、 山东淄博和广西平果等地。浙、闽、皖等省的明矾石矿也是可供综合利用的铝矿资源。⑥ 镍矿。中国镍矿的主要类型是硫化物铜镍矿床。甘肃金川镍矿是世界著名大矿区,发现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矿石中含有较多的铜和铂族元素等。滇、吉、新、川、鄂等省区也有一些镍矿资源。⑦ 钨矿。中国是世界上钨矿储量最多的国家,也是钨矿的主要出口国。钨矿床主要有石英脉型钨锰铁矿和接触交代型白钨矿。开采的钨矿主要是钨锰铁矿,但其储量仅稍多于白钨矿。湘东南、赣南、粤北等地南岭一带是全国钨矿最集中的地区,储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豫、闽、滇、黑等省也有一定的钨矿资源。⑧ 锡矿。中国的锡矿很丰富。开采的矿床包括不同类型的原生锡矿和砂锡两大类。最大的矿区在云南个旧,有“锡都”之称,闻名全球(见个旧市),另一重要产地在广西南丹一带(见南丹县)。内蒙古、湘、粤、赣也有一定的锡矿资源,滇西也有一些锡矿床。⑨ 钼矿。中国钼矿资源丰富,探明储量居世界首位,产量也列前茅。矿床类型齐全,以斑岩型为主,沉积型也有重大的综合利用潜在价值。中南、东北、西北3大区的已知储量约占全国3/4。东秦岭北坡及以东为一主要成矿带,燕山部分地区亦为钼成矿带。⑩ 锑矿。中国锑矿探明储量名列世界第一。矿床类型齐全,其中广西的“红锑矿”是一种独特类型。湖南新化锡矿山是全球最大的锑矿产地(见冷水江市)。湖南其他地区以及桂、黔、甘、滇、陕等省区也有一些锑矿产地。 ue766 汞矿。中国是世界汞矿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产地集中于黔、湘、川交界的地区内,其中黔东北的汞储量占全国总量一半以上。陕西储量仅次于贵州;滇、鄂、青、桂等省区也有一些汞矿产地。 ue767 金矿。中国现有储量中,原生金矿(即“脉金”或“山金”)占很大比重,砂金只占10%左右,另在其他矿产伴生组分中,回收不少数量。金矿产地分布广泛,其中伴生金主要分布于长江中下游。长江上游及其某些支流和黑龙江一些地段历来开采砂金,现仍有一定砂金资源。胶东、豫西、黑龙江、陕甘川交界处及河北是主要的黄金资源和生产基地。非金属矿产 包括冶金辅助原料、化工用、建材用等各种非金属矿产,现择其重要者分述于后:① 磷矿。中国磷矿资源约100亿吨,绝大部分为海相沉积型矿床。大型沉积矿产地集中于云南昆阳、贵州开阳、湖北襄阳等地及其附近区域。中国西南、中南地区是世界范围的重要磷矿产集中地区,只是品位高的富矿所占比例小,交通也较不便。其他地区有一些变质岩和火成岩中的磷矿,一般规模较小,品位一般也相当低。② 硫矿。中国硫矿包括硫铁矿、自然硫和在金属矿产中的伴生硫矿。当前主要发现利用的是粤、皖、内蒙古等大型硫铁矿床,许多有色金属矿山(如甘肃白银厂)的伴生硫也提供了不少资源来源,晋、川等含煤地层的伴生硫铁矿也是重要的硫矿资源。全国自然硫不多,石油、天然气中的伴生硫也可回收。③ 菱镁矿。中国的菱镁矿储量居世界第一,辽宁大石桥地区的菱镁矿闻名全球,为变质碳酸盐岩层中热液交代富集型的钙镁碳酸盐岩矿床。鲁、冀有一些探明的储量;藏、新、甘也有一定的远景。④ 石棉矿。重要的石棉矿在四川石棉县与青、新、交界处的茫崖(见茫崖镇),陕西也有较丰富的资源,矿床属于超基性岩的蛇纹岩石棉矿类型,短纤维为主,四川石棉矿有长纤维的。内蒙古等地的小型石棉矿也提供不少资源。⑤ 石墨矿。中国石墨矿主要产于黑、鲁、吉、湘、内蒙古等地,粤、新也有一定的资源。以往以晶质石墨为主的山东南墅石墨矿最著名,近年来在黑龙江省探查到更多的资源,开发上也有新的发展。⑥ 云母矿。中国著名的云母矿产地是新疆阿尔泰、四川丹巴和内蒙古土贵乌拉。青、鲁、藏等省区也有一定的资源或远景。⑦ 石膏(硬石膏)矿。中国石膏资源丰富,分布很广。近年来储量增加特多的山东已居全国首位;边缘省区,如:内蒙古、青、宁(夏)、藏、甘、滇等地增长也多;苏、吉两省有突破,有科学和实用的意义。长期开采的两湖、山西等矿区也有新的发展,但储量的增加相对较少。⑧ 高岭土。其主要成分是世界矿物学界以中国“高岭”地名命名的高岭石,这种粘土资源分布较广,储量最多的是苏,其次是湘、闽、滇、粤等省。著名的瓷都江西景德镇附近资源,其储量增加相对较少。中国利用“高岭土”的历史悠久,瓷器闻名全世界,当前质量好的高岭土产于苏州。⑨ 重晶石。是重要的非金属矿产。中国重晶石的探明储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⑩ 宝石与彩石。和田玉、南阳玉与虎晴石、岫岩玉、湖北绿松石、青田石、福建寿山石与田黄等,多年来海内、外视为珍宝。中国一部分需用量大的矿产如铁、磷、锰、铜等,中低品位的贫矿多而富矿少(或很少),它们的部分矿石组分复杂,选矿(冶炼)难度大;两种以上矿产共生在一定地质建造(地质体)三度空间中的共生矿及多种有用组分伴生在同一矿体中的矿产,也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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