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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金融车贷是正规公司吗

是。1、安徽皖新公司是安徽新华发行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正规公司。2、皖新金融车贷是是大型国有企业,发行市值过百亿,是全国第二的上市文化企业。

高评分的15本金融书籍

  如果一个人要对金融或投行的实际知识得到比较深入的了解,来本书无疑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读书之外,正确的思考或许才是最重要的东西。    1) 《摩根财团》   本书被称为金融航母,它不只是一部金融史,在生动展现历史的同时,又引人入胜地刻画了摩根家族在两次世界大战过程中与当时政要及政府之间的周旋与交易。书中,作者对历史人物及历史事件的刻画和描述引用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史料,使展现在读者面前的人物都栩栩如生、跃然纸上。本书全面地展示出摩根家族四代人所生活的各个时代的社会背景,更深刻揭示了金钱在各个时代的威力。.《摩根财团》一书还介绍了有关亨利福特、伍德罗威尔逊、赫伯特胡佛、富兰克林罗斯福、温斯顿邱吉尔等要人的一些鲜为外界所知的史料。同时还揭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摩根财团又如何逐步演变为新世界中银行业的先锋。作者对历史事件和史料的铺陈具有娴熟的驾御能力,从而使本书架构严密而充满生气,令人手不释卷。..    2) 《华宝家族》 罗恩.彻诺著   The Warburgs: The Twentieth-Century Odyssey of aRemarkable Jewish Family   德国犹太富商Sigmund Warburg创办的著名商人银行华宝(瑞银华宝的前身)的兴衰史反映了19-20世纪欧洲与美国政经格局变迁对银行家个人与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    3) 《豪门世家洛希尔》   英文名:The House of Rothschild:Money"s Prophets   作为欧洲200多年来政治、经济、与金融市场演变中最为重要的银行家族洛希尔(德国犹太人),其成败荣辱与英美国家实力的此消彼长以及巴黎、伦敦和纽约等金融中心的地位起伏紧密相连。   4)《花旗帝国》   《花旗帝国》不仅生动描述了金融巨子桑迪韦尔传奇的一生,而且真实地记录了华尔街以及美国金融世界的起起落落。尽管华尔街根深蒂固的偏见围攻不断,桑迪韦尔仍然开创了自己的第一个事业高峰――希尔森公司……然而接下来迎接他的却是被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扫地出门,变得一无所有……谁能想到,就是这个犹太移民的儿子,在华尔街“正统”势力的排挤、蔑视中,又为自己打造了更辉煌的事业――花旗帝国。    5)《贼巢》英文名:Den of Thieves   1986年5月12日,美国金融史上最大的一起犯罪阴谋宣告破产,打碎了华尔街历史上最喧嚣的圈钱狂潮。这场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的犯罪活动,数量之大、范围之广,至今难以评估,并直接促使美国各种证券法律法规的出台,成为金融史上难以磨灭的一笔。   全美第一畅销书——《贼巢》第一次详尽地描述了华尔街的四大巨头——迈克尔米尔肯、伊万布斯基、马丁西格尔和丹尼斯莱文——如何创建金融史上最大的内幕交易圈,如何差点窃取数十亿美元非法所得,以及政府的执法人员如何顶着压力,忍着折磨,克服种种困难最终取得胜利,使这四大主犯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作者历时四年,查阅了大量的陪审团审议记录、实际的交易记录和新闻报道,并进行了无数次深入采访和调查,写就了这部引人人胜的著作,非常恰当地把握了纪实小说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微妙关系,使读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历史的真相,同时又享受到小说的跌宕起伏带来的快感。   6)《门口的野蛮人》   华尔街商战纪实经典,深度接触资本世界,金融大鳄、国际巨头悉数登场——KKR、DBL、美林、高盛、雷曼、拉札德、所罗门兄弟、第一波士顿、贝尔斯登、大通曼哈顿、花旗、摩根士丹利、巴菲特、米尔肯、纳贝斯克、菲利普莫里斯、美国运通、百事可乐、宝洁、卡夫、麦肯锡……有史以来最推荐的商界与金融界实战经典案例!   对于那些不怀好意的收购者,华尔街通常称之为“门口的野蛮人”。两位《华尔街日报》的记者凭借人脉和技巧,令当事人吐露真言,获取了第一手的资料,再辅以引人入胜的妙笔,曝露出当时华尔街最大的收购——1988年KKR公司收购雷诺兹-纳贝斯克的来龙去脉,以及华尔街金融操作的风风雨雨。   书的前半部交待出主角们的发家史,俨然是美国经济浮世绘;后半部情节紧张,宛如悬疑小说。其间,人物们尔虞我诈,故事充满金融交易、舆论压力、决策博弈、社交晚宴和董事会议,不仅让读者见识到如此重大的收购在高层之间是如何运作的,也让我们看到一部充满洞见的金融社会史。    7)《说谎者的扑克牌》 英文名:Liar"s Poker   “说谎者的扑克牌”是华尔街上金融家们玩的一种休闲游戏,以最善于瞒骗他人而实行心理欺诈者为胜。迈克尔刘易斯将其用为隐喻,描述了自己在华尔街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的所罗门兄弟公司里四年的工作经历——从意外受雇、接受培训直到成长为只凭一个电话即可以调动数百万美元资金的明星交易员。在书中,刘易斯将华尔街投资世界中许多不为人知的技巧、诀窍和手段娓娓道来,披露了自己是如何参透华尔街的波谲云诡、逐步掌握投资走势的,让读者有了感同身受的体验。   这本书的另一个亮点,是从作者的视角展示了所罗门兄弟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的戏剧性历史,特别对1987年10月美国股市大崩盘进行了深刻的描写,从而折射出华尔街在那个年代是如何在大起大落中保持发展的。   作者将华尔街深奥的投资手法融入有趣的故事当中,让读者在捧腹大笑的同时又陷入深深的思考。这也使本书获得了专业人士和广大读者的认可,成为美国长销不衰的投资经典著作。   8)《华尔街巨人》   美林证券公司、摩根斯坦利投资公司、所罗门公司、最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摩根公司、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妞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还有高收入的勇敢的风险偏好者--莱曼史弟公司,再有华尔街的守护神--管理着全国的金融系统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联邦储备委员会。此书是对华尔街巨头们的详细介绍,作为一本指南,此书让读者了解到华尔街的兴衰、发展的趋势、法规的沿革,以及在那里举足轻重的人物,书中介绍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内部消息和华尔街的各种事件,即使身在投资银行之外的人,也能从中得到猎奇的.快乐。   9)《 半路出道的投行家》   过去的10年,见证了投资银行业的热闹纷呈,也交替着经济的繁荣与衰落。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雷曼、贝尔斯登,这些响当当的名字曾经让无数聪明而富有野心的年轻人心生向往、顶礼膜拜。投资银行家这群神秘、富有、极具权势的社会精英,是如何操控价值上百亿美元的大宗并购,影响商业巨头、企业财团重大商业决策的?   《半路出家的投资银行家:华尔街10年变迁内幕》作者乔纳森尼是一个半路出家的投资银行家。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进入了华尔街极具声望的高盛银行,而后跳槽到摩根士丹利。他见证了这个行业经历的一段特殊时代——因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而出现惊人业务量的时代,一个令人振奋的年代,以及之后随泡沫破灭而出现的灾难。作者以促人深省的幽默和无所畏惧的坦诚,揭开了投资银行家的神秘面纱,展现了投行业的原始面貌,让我们得以一窥那些充满魅惑力的故事——藏于华尔街最有权势的公司背后的故事。    10)《大交易》   《大交易》一书中,瓦瑟斯坦揭示了现代交易模式的变迁:六七十年代是合并蓬勃发展的年代;八十年代的收购氛围则火药味十足;进入九十年代,每笔都是几十亿美元、运筹帷幄的大交易。瓦瑟斯坦披露了一些重要交易的细节并介绍了这些重要交易的关键人物。一幕幕本世纪最著名的收购兼并及操纵者展示在读者面前:VIACOM,ITT,时代华纳,AT&T,IBM,HENRY KRAVIS,RONPERELMAN,BARRY DILLER等等。他还解释了为什么各个行业――传媒、电信、金融、保健――都巨变滔滔,以及基本的市场发展又是如何引发了这一最新的兼并热。    11)本杰明-格雷厄姆:《证券分析》(Securities Analysis)   如果整个证券研究领域的书籍全部被焚烧了,仅仅凭借这样一本书,这个行业也必将重建。   作者没有建立任何精确的学术模型,却恰到好处地切入了学术和实践之间。他既不向浮躁的现实低头,也不向自大的学术低头。通过众多纷繁复杂的例子,大本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非常具体的基础上。虽然以知名股票投资家著称,但作者的《证券分析》的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债券和优先股,而且其价值并不逊色于股票部分。选择良好债券的艺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换为选择良好股票的艺术,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远比人们想象的紧密。   12)理查斯-盖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   清晰详尽的投资银行学教材,作者不但深入讨论了广义投资银行业的每一个领域——证券承销、并购咨询、资本市场、销售与交易、证券研究、零售经纪和基金管理,还探讨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以及监管者的千丝万缕的联系。难能可贵的是,盖斯特特别注重探讨投资银行界,并将华尔街史视为一个发展的过程。盖斯特的重点描述放在华尔街,但他并未忽视欧洲和日本。遗憾的是,这本书主要讨论的监管政策是美国的政策。这些政策或许不能解释其他国家投资银行业的深刻变化。    13)斯蒂芬-戴维斯:《银行并购:经验与教训》(Bank Mergers: Lessons for the Future)   银行并购的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但是究竟有多少并购真的给股东带来了价值?驱使管理层不断收购或被收购的动机是什么?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和银行管理层在并购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作为管理咨询顾问,戴维斯用许多亲身经历的案例和访谈讲述了许多典型的并购故事。作为一种复杂而且不稳定的金融机构,银行并购可能是世界上最艰难的并购,所以了解银行并购无疑就了解了并购的核心。    14)乔治-索罗斯:《金融炼金术》(The Alchemy of Finance)   索罗斯的大部分言论都充斥着狂妄自大的气息,但考虑到他的宏大功业,这样的自大是可以理解的。在《金融炼金术》中,他试图建立金融市场的所谓“反身性”原理,即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并且用这种原理来解释整个社会科学。为了证明他的理论,索罗斯声称他运用自己的对冲基金进行了“历时实验”,包括实验期和对照期。这个历时实验发生在量子基金最辉煌的时期——1986年至1987年。   15)本杰明-格雷厄姆:《价值再发现》(Rediscovering Benjamin Graham)   《价值再发现》一书收录了大本晚年发表的最有价值的文章和演讲,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分析和投资学原理,还涉及货币银行和宏观经济学内容。大本发表的大部分文章都有浓厚的悲观主义情绪,所以他在华尔街并不是受欢迎的人。几十年过去,今天的读者可以更加心平气和地体会他的教诲——对于价值投资理念的信奉,对风险控制的执著以及对频繁交易的厌恶。这些教诲在今天仍然没有得到执行。

宝马金融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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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金融 问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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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金融是什么类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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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汽车金融的公司简介

创富汽车金融是一家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公司,由创业团队和PE基金联合创建而成,公司通过租赁融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做资金方案,致力于现代消费领域的拓展。自成立以来,借助国际先进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优势,已向上海汽车旗下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及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但其产品较为单一,目前也只在上海地区开展业务,且必须上上海牌照。以“租”代“售”创富模式以“租”代“售”也就是一种汽车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美国,现在已经成为美国的主流的汽车金融服务。他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他是把车租给顾客,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创富汽车金融的创富模式优势在于:(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创富汽车金融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2)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

求助:谁了解神州数码金融SBU部门怎么样啊

,是中国领先的整合IT服务商,中国金融行业第二大解决方案提供商、电信行业第四大IT服务提供商、政府行业第一大IT服务商、制造业中国第一大ERP软件提供商和中国IT服务标准的推动者与先行者。 神州信息下含集成解决方案SBU、服务SBU、金融SBU、政府SBU、金信SBU、智慧城市SBU六大业务单元、跨行业软件平台和行业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交付机构---工程院,以及鼎捷、SJI等合资公司 ,能够为金融、通信、政府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用户提供IT规划与咨询、解决方案设计与实施、应用开发和测试、系统集成与运维以及运营外包等全生命周期的整合IT服务。 十余年来,神州信息以服务产品化、解决方案、产品研发交付以及资源整合四大能力为依托,搭建了完善的整合IT服务体系。在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多年实践中,神州信息坚持持续的能力建设,建立了面向行业的营销覆盖体系,沉淀了基于客户业务的端到端服务能力,打造了以创新为核心的研发体系,在全面覆盖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和服务能力基础上创立了五位一体的研发交付体系和专业可靠的交付管理体系。 作为中国信息化的见证者和建设者,神州信息在国内率先提出服务产品化和标准化,拥有500多项应用解决方案,200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著作权及产品技术专利和全面的服务资质,推动了中国IT服务标准的制定与落地,不断引领中国IT服务产业走向自主创新之路,帮助各行业用户实现管理提升与业务价值,以从根本上提升中国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企业主要包括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Digital China Advanced Systems Limited、Digital China Software (BVI) Limited、Digital China Financial Service Holding Limited等公司 ,同时,在上海、深圳、西安等地还设有分公司

社招到新动力数字金融研究院,为何签约的是神州数码系统集成股份

因为这个金融研究院是神州数码公司控股的。根据公开资料,新动力数字金融研究院是由神州数码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控股的。因此,如果您签约了新动力数字金融研究院,实际上是与神州数码系统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在企业集团中比较常见,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都是集团的一部分,其合同、业务、财务等事项都需要由集团授权和管理。

金融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金融性租赁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一般融资性租赁的租期往往占到设备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到期时承租人可以以非常优惠的价格买下,其所用权一般到期满时会转移给承租人。会计上承租人在租入此类资产给要视同自有资产入帐,并计提折旧。出租人不用计提折旧。经营性租赁则是只转移使用权,到期时所有权不会转移,资产要还给出租人,而且租期一般不长,会计上承租人对此类资产不用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也很简单。出租人要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归银保监会监管是否算是登上了金融牌照行列

同行直接给我个采纳不好吗

请问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区别1:金融租赁是银监会批的牌照,融资租赁是商务部批的牌照;区别2:金融租赁公司可在银行同业拆借资金,融资租赁不能。业务性质无实质差别。

互金公司及金融控股集团有哪些金融牌照是可以申请的

从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看,“数据”必然是最重要的核心资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又要兼顾金融的属性,又要布局基于“数据”的卡位。所以“外星人”马云说,从TD向DT的发展,数据就是货币....从另外一个层次看,金融牌照又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由平台型企业向生态型企业转变的“线”。这个“线”如何理解与如何应用,不仅仅是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向综合理财平台的轴,更是目前雄心壮志的企业家们构建“金控集团”的轴,每张牌照背后的价值有哪些,先出哪张牌,要细细研究与推演...从营销模式—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三个角度看,产品创新设计时,强调的是不同金融牌照下的业务边界,金融有三架马车:银行、证券、保险。分别隶属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无论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或者”金控”集团常用的牌照:经济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可以参股,城商行是最佳选择,最好成为前五大股东之一。“中植系”的成功,核心就依托于中融信托。金融租赁对应的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牌照是部发的(2015年租赁业务做的风生水起),想做大件商品租赁(如飞机等),金融租赁牌照必不可少。国内完全放开,还有难度。一时半会,还不能像香港一样,几个人就能干证券公司(最简单的经纪业务),但香港证券公司交易的是全球的证券市场。公募基金的核心在于公开募集(这点是私募基金比拟不了的优势)。基金子公司能干的事比较多。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业务都能干(类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第三方支付牌照主要给基金做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后台体系)。随着期货品种的丰富(国家要定价权)及资管业务的放开,期货牌照将越来越有价值。2010年放开过一次保险牌照。媲美银行牌照的保险牌照哦。综合理财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必然要申请的经纪牌照。“此路是我开,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钱”属于后台的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中,最核心应该掌握的关键数据,依托于征信。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合法的放贷机构。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保理公司的核心在于股东背景,股东背景决定了银行对保理的授信。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根据投资方向又分为证券投资、私募股权(PE/VC)、期货投资等,都是私募性质。

金融牌照有哪些类型?

1、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是经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应收账款融资的机构。由于当前国内供应链金融主要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主,所以目前这个牌照在供应链金融行业使用最多。适用的范围:对于供应链交易贸易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融资,还可以对买方破产或者严重拖欠进行担保(这个担保业务在国内没有适用所以场景)。2、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是经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专门从事固定资产融资的企业。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介入供应链金融的不少,基本都是另外再单独成立保理公司进行做业务。但是做融资租赁的从业人员还是停留在传统信贷的多,缺少对供应链金融的理解。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做供应链金融做好的不多。传统的供应链金融还是停留在应收账款融资和存货融资,其实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融资也是供应链金融不可或缺的。供应链金融就是要解决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端到端的金融需求。3、小额贷款公司近几年小贷公司的业务做的不怎么样,但是小贷公司的牌照还是挺好的,因为它是所有类金融牌照里可以直接发放贷款的牌照。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做出规定,对于主要开展短期过桥、资金拆借的小贷公司影响很大。目前小贷公司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不多,未来一些有实力的小贷公司可能会转型供应链金融业务。适用范围:供应链上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固定资产抵押融资、直接贷款、经过批准可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这些业务都可以做。在供应链金融领域,适用的范围还是相当的广。4、典当公司一说起典当公司,就想起了过去的当铺。没错,现在的典当公司就是过去的当铺。专门通过当资产实现融资。目前典当公司介入供应链金融的不多。大多数还都是做短期拆借、不动产抵押、金银典当等业务。适用范围:供应链上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票据质押、房地产抵押,这些业务都可以做。5、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司。根据2017年6月21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所以供应链金融企业想为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必须要取得这个牌照。适用范围:主要为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及非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包括企业信用不足,在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不够的时候提供增信服务,还有一些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关税保证等非融资需要担保的情形。

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的是什么?

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只认定带照片的证件,例如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其他户口本等无法进行身份验证的是不认可的。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金融办或银监会颁发相关经营许可证吗?

哪里的 ,现在深圳那边已经划归了,目前注册和股东变更都暂停了,这个具体的许可目前没有,就是之前有一个外商投资的备案,现在就是监管变了,深圳刚出的政策

中国有哪些金融类的牌照,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要办理就撩这里。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拿香港金融牌照

不能。国内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核发相应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融资租赁行业,没有金融牌照,也没有融资租赁牌照。

基金子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吗

是。如果证监会监管,那么就是金融机构。因为证监会的职责是监督管理证券业机构公司的。

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不需要金融牌照

业务较为特殊。融资租赁公司不需要金融牌照,是因为其业务较为特殊,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而不是像银行一样直接吸收公众存款。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12-15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兰凤,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法定代表人:王兰凤成立时间:2015-12-15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2000040000643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32楼

【经开区公司注册】金融类公司可注册经营范围有哪些

想注册金融公司的小伙伴们注意了!!据曼德企服了解,与去年政策完全收紧、暂停注册金融类公司的形式不同,今年在营口、宁波、西安、沈阳四个地区可以注册金融类公司啦!!那么,具体可注册的经营范围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资讯,无形资产的租赁、销售。2、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代理汽车分期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应收账款的催收和提醒业务;信用数据分析处理业务;经济信息资讯;商务信息资讯;互联网技术服务。3、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业务;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4、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代理汽车分期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应收账款的催收和提醒服务;信用数据分析处理服务;经济信息资讯;商务信息资讯;互联网技术服务。5、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咨询。6、区块链:区块链场景应用系统开发、推广;区块链领域内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关系: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有什么不相同的地方么?

金融范畴更大 融资属于金融的一种

国内汽车金融的现状和前景是怎样的

受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汽车工业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北美的汽车巨头通用、福特、克莱斯勒走向破产的边缘,到亚洲汽车业老大丰田汽车出现71年来的首次亏损……,全球汽车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剧烈震荡。美国汽车三巨头濒临破产由于过去几年的持续高油价,让消费者对美国汽车厂商生产的高油耗车型兴趣大减。而不断恶化的经济和金融环境给美国汽车业的销售和融资带来巨大压力。美国汽车业“三巨头”———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近来亏损连连。“三巨头”的高管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呼吁政府提供250亿美元的紧急贷款,以帮助它们度过危机,免于破产。随着能源的逐渐减少,汽车的发展逐渐接近低碳经济思想。为了汽车行业更好的发展,专家们正在研究开发新能源,相信不久之后就会拭目以待了。

成都有些什么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

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图腾贷有限公司 庞大汽贸集团自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盛鑫源浩翔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荣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海德成都高空作业车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锦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升信亿融投资有限公司 力帆善融 成都驿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承融(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鲁商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汽车金融风控难做,如何搞定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按时催收,积极更新客户的相关信息,这也基于有一个良好的催收系统,企业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客户进行评级,依据级别设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2.加强先进管理设备和业务系统的配置:针对业务风险,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强化管理,如在每台出租车辆上配备先进的GPS定位系统,能及时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结合各路口的监控设备配备追踪系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车失踪的概率,对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有所帮助。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查询系统: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可根据对方出具的信息来进行判断,加强征信查询,实地地进行考察和询问,以自己亲眼所见加以判断。4.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购一套融资租赁系统:比如:铅笔头汽车融资租赁云系统,来加强企业对资金、效率、风控的管理。

宝德融资租赁旗下、德易车科技、德易车金融是一家公司吗?

是的,是同一家公司,只是分的三个板块而已,实际上都是一个法人代表。

广汽租赁是厂家金融吗

是。广汽租赁依托广汽集团的品牌、资源和产业优势,厂家系的租赁公司的优势主要集中在品牌认知度高、车源充足和营销网络覆盖广上。同时租赁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帮助车企缓解库存压力,延伸其产业链条。在2020年1月,广汽租赁发布了《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明确了债务催收人的告知义务、收车条件等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是广汽集团夯实金融产业基础,完善金融产业链条,提升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战略举措。广汽租赁的主营业务包括直租和回租赁二种。

广州越秀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12年  1月,越秀金融集团挂牌成立  5月,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  6月,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  8月,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 2011年  5月,广州越秀金融集团完成工商登记  8月,广州越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挂牌  11月,广州市政府批准市融资担保中心无偿划入越秀集团 2010年  2月,广州期货有限公司完成重组,并正式开业  6月,越秀证券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成为越秀集团金融板块的香港业务平台  10月,越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获香港证监会第9类牌照,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2009年  12月,广州证券收购冠华期货,后将其改名广州期货  12月,广州国投交由越秀集团负责并启动重组 2004年  5月,广州证券获得保荐机构资格 2002年  11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3月,广州证券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1994年  9月,越秀证券有限公司成立,并成为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持牌证券经纪商及投资顾问 1993年  5月,广州证券加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988年  3月,广州证券开业

请问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2、租赁主体不同 金融租赁是银行资本为背景,行业开展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银监会发牌照,行业就称这些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则是非银行背景,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多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 业务内容都是融资租赁。 3、适用范围不同 融资租赁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介于融资租赁拥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租赁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且将融资与融物紧密相连的一种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赁方式大多适用于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扩展资料: 融资租赁的特征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山东济南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申请办理?条件?步骤?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较高,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外商投资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其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正文书等材料。3、提供2名以上从事融资租赁行业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流程:核名--商务部备案--工商出执照;时间1个月,希望帮到你。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什么?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请问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核心区别是什么?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2、租赁主体不同金融租赁是银行资本为背景,行业开展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银监会发牌照,行业就称这些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则是非银行背景,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多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业务内容都是融资租赁。3、适用范围不同融资租赁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介于融资租赁拥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租赁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且将融资与融物紧密相连的一种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赁方式大多适用于于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扩展资料:融资租赁的特征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1、定义不同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参照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未来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行业前景?

急,在线等。

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2017-09-30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中交C谷铭海中心6号楼708、709、710、711。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8MA05WRPRXE,企业法人刘林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为了贯彻国 家 “绿色金融”的战略要求,平安租赁做了什么事?

平安租赁能源冶金事业部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政策要求,围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业务... 平安租赁将持续深入贯彻国家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金融办管理吗

不是。平安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它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团旗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立足于平安集团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成为领先、专注、专业、最优的模式创新者和行业开拓者。

平安租赁汽车金融是正常贷款吗

随着每年车辆的购买量增多,与汽车相关的业务也是处于逐年增多的一个状态。其中平安租赁汽车金融是正常贷款,但是平安租赁汽车金融不是属于平安银行旗下的业务,用户在申请的时候需要了解到相关的业务信息,以免出现还款账户不多或是对机构不了解的情况发生。平安租赁汽车金融相关的贷款是以车辆作为抵押申请汽车贷款,汽车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车辆销售收入的80%。如果申请者使用的车辆是二手车的话,则购买再交易车辆的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70%。用户是没有办法申请到比自己车辆价值更高的贷款额度,最多是只能申请到80%。其实车贷和融资租赁都属于汽车金融的范畴,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所以不管用户办理的是什么业务,了解清楚业务的本质是十分必要的。在了解到其基本的本质之后,用户则可以申请适合自己的产品。相对于银行,融资租赁业务有着如下几点优势:一,从贷款审批程序来看,平安租赁专注并植根于行业,凭借着对行业的深入认知和了解,使得信用审查手续相比银行而言简便许多。二,还款灵活性上,融资租赁更为灵活,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情况,协商定制租金偿付表。三,在贷款期限上,银行流动贷款较多,对于长期贷款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平安租赁则专注于3-5年的中长期贷款,能够较好地匹配客户需求二.拓展—融资租赁的相关知识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四是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管理。[1]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平安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主管部门是什么?

其实融资租赁就是金融租赁,不过有些人区分他们的依据就是通过谁的审批,银监会审批的叫金融租赁,商务部审批的叫融资租赁,平安租赁应该属于后者。

金融租赁和一般租赁的区别在那里

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下面学优网小编就位大家盘点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不同点吧!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如何申请金融租赁牌照

  1. 融资租赁牌照: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此前,房地产发展迅猛,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后,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飞机、船舶、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 2.审批机关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3.法律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申请条件(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注册资本要求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金融租赁属于什么行业?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什么金融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属于哪个行业 融资租赁其实应该属于金融行业,另外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也可以从事经营性租赁,所以还要单独分一类经营性租赁出来。租赁的相关主体主要是银行(资金来源) 供货商(标的物来源) 最终客户(承租人开发)如果一定要说上游的话,那么就是资金来源,也就是银行,或者第三方投资如果是纯融资租赁业务的话,期末标的物过户,则不存在下游产业链。但如果是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话,下游产业链主要是二手设备商如果是厂商租赁类,既生产厂家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第三方租赁公司进行的租赁业务,那么他的产业链就和普通厂商一致。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 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来语。可翻译成“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哪个行业 这个属于特殊的行业类型,现在营改增后把融资租赁都放在一个特殊的位置! 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的租赁公司有哪些区别,他们上层的监管机构分别是谁? 租赁公司分两类, 1. 银行背景的叫“金融租赁”,有工银租赁,建信租赁,国银租赁,招商租赁,民生租赁等,直属监管是银监会租赁处。 2. 非银行背景的叫“租赁”,有远东租赁,环球租赁,荣达租赁,荣兴租赁,奔驰汽车租赁等,直属监管是商务部,具体是“司”还是“处”这个我叫不准,个人感觉应该是某个司下面的处室。毕竟商务部那边都分成美大司、澳洲司、欧洲供等等,应该是一个国内某司下设的租赁处。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丹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还是服务业 融资租赁行业按开展主体,分外商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他属于商务服务业 融资租赁公司名称核准时填写所属行业类别是金融业还是租赁业还是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行业,所以归于租赁业比较合适。 融资租赁属于国名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哪一类 属于非银行金融一类。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伐,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经修订后发布,将于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是在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等四个方面作出了修订。新《办法》取消了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新《办法》新增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独立有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工作;建立完善个人或机构客户信贷风险模型,动态监测信贷资产质量。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都是骗子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何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成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严格的监管(如1104报表系统)。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批准即可,而且监管不严格。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其它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要求较高,租赁设备价值较高,灵活度不够,资金充裕,大项目较多。“金融租赁”,也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行业划分不同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二、产业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三、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四、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五、法律授权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十一、租赁资产登记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十二、海关监管不同《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 )。

【答案】:C、D、E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深入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发展实践经验,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13日正式发布。《办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办法》分为6章,共计61条,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四是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五是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同时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审慎监管要求;六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加丰富全面,立足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进一步做实、做专、做强,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办法》正式施行后,银监会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笔记

金融租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 三、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 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 外汇借款;   (十) 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 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一)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 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 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 责令改变股本结构;  (五) 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 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 亏损得到弥补;  (三) 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 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 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 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列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为中,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有()。

【答案】:A、C本题考查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选项A错误,对单一承租人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选项C错误,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细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发行债券;(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十三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  )业务为主。

【答案】:D【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此题从题干中“金融租赁”,就能够找到“融资租赁”与之对应。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⒈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⒉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⒊最近2年连续盈利;⒋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⒈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⒊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⒈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⒋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⒌信用记录良好;⒍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变更股权;六修改章程;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与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外汇借款;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六 回避制度;七 内部审计监督;八信息披露;九 处罚办法;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拓展资料: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中国银监会17日宣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修订完善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主要做出六方面修订,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 具体而言,《办法》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以下修订完善: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应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业内专家认为,新《办法》放宽准入门槛,有利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来源:道富投资)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答案】:A、C、D、E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可申请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 个月( 含) 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基本业务。此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还可申请经营发行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升级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以经营()业务为主。

【答案】:D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答案】:C考核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联众金融利息多少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根据一些案例来看,联众金融的利息大概在33%左右,属于比较高的利息了,请谨慎决定。拓展: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姜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等。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就业,职业 除了直接在租赁公司实习外,金融租赁公司会对哪些实习经历有偏好呢?

投行、信托、银行对公或者其他一级市场岗位

大家注意了,以后不管买什么千万不要在哈尔滨银行和佰仟金融贷款,太他妈黑了。

被哈尔滨佰仟金融贷款的,我们联合起来维权!

请问一般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达“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若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行业划分不同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二、产业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三、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四、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五、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有关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描述正确的是()。

【答案】:DA错误,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审批和监管;B错误,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C错误,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通常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和确定。

设立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 新注册条件: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内资公司设立验资报告需要准备的材料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2.各股东身份证3.企业设立申请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地址证明)4.银行入资单(工商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5.公司章程

金融就业方向是什么?

银行,证券,保险,投行等部门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 1、经营范围不同: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 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 定期存款 ;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 2、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而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4、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前者是放款单位,后者则是借款单位。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国家下发的相关条例给限制住了,目的是为了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5、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其实业务范围都差不多,都是有标的物的,比如说现在比较流行的就是租代售,你先给他一部分钱线设备,等着你这个租金不够了,这个社不是给了你了,这样的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监管人不一样,金融租赁由银监局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2.金融租赁可以从银行间市场融资,融资租赁不可以。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定义不同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参照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

浅析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二、产业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三、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四、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五、法律授权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十一、租赁资产登记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十二、海关监管不同《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什么是金融租赁?

问题1:什么是金融租赁? 问题2:金融租赁是什么意思? 金融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融资租凭的特点是: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友谊在经济南市上属于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有: 1、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凭,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4、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凭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设备等。 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金融租赁公司是做什么的?

贷款业务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年第4号(2000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营业地址;(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十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二)经营性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八)向金融机构借款;(九)外汇借款;(十)同业拆借业务;(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第二十二条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第三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第三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被合并。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第四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第五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国内有几家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这个有严重误导,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目前为国银金融租赁,为开行背景。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监会系统无此等记请核实,另有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与此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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