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怎么拿到 金融信息服务资质

考试呗!

已逾期,须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此告知。 如现在及时还了,对征信有影响吗?

你看你的预期是什么,是信用卡还是小额贷款,这个不一样的,还有你预期多久了,你如果才几天的话是没问题的,还上就可以了,你可以打给客服问下

金融行业信息化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到上个世纪末为止,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已经走过20多个年头,在数万金融科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由点及面,初步建成了日趋成熟完整的金融信息体系。在这段发展时期,金融信息化工作形成了以金融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各个金融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和实施原则。  我国金融行业信息系统的建立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起步较晚,从70年代开始至今尽管只有20多年的短短历程,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已基本上接近了发达国家80年代中期的水平。计算机进入我国银行业,最早可追溯到50年代,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引进了苏联的电磁式分析计算机,用以进行全国联行对帐表的工作。但是计算机在我国银行业的真正发展还是从70年代开始的,因此,我国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0年代起步阶段  从70年代中国银行引进了第一套理光—8型(RICOH—8)主机系统开始,揭开了我国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发展的序幕,当时的主要目标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效率高、准确性强、功能丰富的特点,对银行的部分手工业务用计算机来进行处理,主要软件采用COBOL语言编写,实现了诸如对公业务、储蓄业务、联行对帐业务、编制会计报表等日常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尽管在当时只在某些地区的某几个分行着手试点,但是试点的成功为后来的大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一阶段主要的处理方式也是采用脱机批处理的方式,解决了大量琐碎、重复性的劳动。  第二阶段——80年代推广应用阶段  80年代我国银行业相继引进了日本的M—150、美国IBM公司的436l、4381型主机系统。进一步在大中城市推广应用各类柜面业务处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各行分别建立了自己的联网系统,实现了同城各专业银行自身间的活期储蓄通存通兑,基本实现了各专业行、各营业网点之间业务的联网处理。计算机已应用于银行门市业务、资金清算业务、金融计划统计业务、信贷管理等多项业务中。与此同时,1985年中国银行率先加入了SWIFT环球金融通信网络系统,为我国银行业电脑化信息系统同国际接轨跨出了坚实的一步。  第三阶段——90年代完善提高阶段  90年代各大专业银行信息系统主机纷纷升级,如引进美国IBM公司的大型机ES9000系列主机,用以扩大业务处理范围、增强业务处理能力。1991年4月1日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系统上电子联行的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银行电脑化信息系统进入了全面网络化阶段。各大银行除先后加入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外,在一些大中城市还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的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如同城跑盘清算系统、同城网络清算系统和同城清分机处理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原来资金清算时间长、可靠性差的问题,使得资金清算在各地之间能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同时,继中国银行之后,其它各大专业银行也纷纷加入SWIFT系统成为其一员,使国际结算业务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系统上,除了银行业务的应用外,还开发应用了全国证券报价交易系统,使全国的证券交易形成了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市场,使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翻开了崭新的一页。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网络系统愈加成熟完善,除了能处理传统的金融业务外,各行还纷纷推出了90年代国际上流行的新型的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方便、周到的服务,实现了全方位、全开放式、多层次,符合国际惯例经营模式的新型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此可见,业务上的应用已基本达到了较为完善的阶段,但各大银行及金融机构仍在不断努力,开拓新的业务,并重视计算机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应用,不断提高金融电脑化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争取早日实现理想的决策支持系统。  第四阶段——90年代末至今,新时代的到来  从90年代末至今,整个世界进入一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加之我国已跨入WTO门槛,中国原本就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出现了新的竞争格局。  要想取得市场上的优势,金融企业必须加强客户关系管理、金融产品创新和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而这三项都与信息技术分不开。金融信息化的意义这时候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本身,而在于金融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时代对金融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把金融企业的支付系统接口接在企业的网上、政府的网上以及各消费者家中的网上。国内的金融企业纷纷触网,推出网上支付系统。中国银行率先推出了网上银行的系列产品。中行的客户只要拥有一张长城借记卡,再从网上下载中行提供的电子钱包软件,就可以在网上进行各种操作,包括在网上开展查询、转账、支付和结算等业务。而随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正式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接着又开通了网上个人外汇买卖、证券保证金自动转账等服务。而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及“一网通”网上业务更可谓是先声夺人。招商银行的网上业务还包括网上企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实时支付等功能。拥有招商银行“一卡通”的客户,可以享受网上付费、网上购物、银证转账、账户转账等服务,不必再办理其它手续。近几年,信息技术已广泛渗透到金融经营管理的各个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网络化和电子商务的链接成为衡量“新世界、新金融、新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为了赶上潮流,适应WTO形势下的新竞争格局,中国的金融企业正在加快脚步迈入信息化时代。  资料来源:AMT咨询公司研究报告

消费金融贷款逾期短信提示限制高铁出行真的吗?

收到逾期函件通知短信说不能做高铁是真的吗?假的,催贷的,也是个外行不能坐高铁的,官方叫法是,限制高消费令,就是不能坐高铁飞机,住三星以上宾馆等等这个限制是法院签发的逾期不会导致限制高消费,只有逾期欠款不还,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不还款,会被签发限制高消费令注意,限制高消费和央行的征信,没任何关系。限制高消费是法院系统的强制执行的。央行的征信报告,没强制性,只是因为你信用不好,不批贷款,不和你合作而已美团金融逾期一个月说不能坐飞机高铁是不是真的?不是,不能坐飞机高铁只有在法院发传票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这是执法部门做出的,而美团金融只是一个网贷平台,它没有执法权力,建议还是协商解决。 拓展资料:北京美团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穆荣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贸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公共关系服务;版权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商业管理;财务咨询(不提供审计、验资、审计、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特别批准的业务,不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会议服务;承办展览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和pue值大于1.4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电子产品销售;租赁机械设备(不包括汽车租赁);家庭服务;货物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等。1.金融的本质是价值流通。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涉及广泛的学术领域,包括会计、金融、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是一种交易活动,金融交易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为什么它在金融交易中赚钱?在陈志武先生看来,金融交易是一种实现未来收入的方式,即明天的钱今天花。明天多花钱会不会导致通货膨胀2.传统金融的概念是研究货币资金流通的学科。现代金融的本质是商业活动的资本化过程。总之,金融交易的频繁程度是一个地区、地区乃至国家经济繁荣程度的重要标志。你们发的那个逾期就会限制出行是真的还是只是恐吓?你好,这个是真的。如果你的预期严重,第三方催款无效的话,就会被起诉,就被会列为不诚信人员。你就会被限制高额消费,出行不能够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买高铁票买完就给我发信息说金融欠款违约买高铁票买完就给我发信息说金融欠款违约:消费金融贷款贷款逾期,短信通知限定高铁动车出行,假如用户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那麼限定高铁动车出行便是确实。而用户并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条短消息就并不是确实。用户可以查看自身是不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并没有变成失信被执行人,那麼出行也不受到限制。消费金融贷款贷款逾期后,务必是消费信贷提起诉讼用户,法院判决书用户还款,用户拒不还款,法院强制执行后用户户下并没有财产可以用以还款,那样也有也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开出行会受限制,高交易、儿女入读民办学校也会受限制。而消费信贷并没有提起诉讼用户,那麼用户不容易由于消费金融贷款贷款逾期不还款就立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逾期贷款不还款,较大的危害便是造成个人信用欠佳。

欢太金融发信息给我并且钱包中有6万可以借怎么办

1、没有需要无需响应对方,这个只是提示用户有可用额度,不是一定要用。2、有需要可以前往天眼查,反诈中心等app核实应用安全性后选择是否使用。

已逾期,须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特此告知。 如现在及时还了,对征信有影响吗?

你看你的逾期是什么,是信用卡还是小额贷款,这个不一样的,还有你逾期多久了,你如果才几天的话是没问题的,还上就可以了,及时还上对征信是没有影响的,如果没有及时还上就会上征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2008年,国务院将人民银行职能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修复流程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可以取消吗外

可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修复流程不含金融信息服务可以取消。

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防范信用风险、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信息支持、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主要功能1、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2、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获得信贷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的不同,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3、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遍布全国各地的网络及其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影响,提高法院、环保、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4、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尊重规则、尊重合同、恪守信用的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

被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会怎样,车贷会有影响吗?

国商商誉:逾期就有影响,但是1天你可以找一些理由或证明去银行说明,应该没什么问题。

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于2005年建立

是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果

如果是因为逾期被报送到了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贷款,银行等渠道主要是看人行的征信报告。1.人民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目的为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同时,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如果是因为逾期被报送到了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贷款,银行等渠道主要是看人行的征信报告。如果是因为逾期被报送到了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贷款,银行等渠道主要是看人行的征信报告。拓展资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内容:1、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主要收录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收录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企业环保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质检信息、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以及缴纳电信信息等。2、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获得信贷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的不同,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所以如果报送的是用户不良记录,比如贷款、信用卡逾期等,那么不良记录会在还清欠款后,保留5年时间,5年之后自动删除。如果报送的是用户良好的信用记录,就不用担心,那就是没影响的,用户是可以正常消费的,也是有利于用户贷款或者申请信用卡。

账单逾期,银行已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

未来几年内都无法删除

账单逾期,银行已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

因为逾期被报送到了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贷款,银行等渠道主要是看人行的征信报告。 如果上报了,估计会造成当月账单的逾期,只要不是恶意不还款的话,信用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对以后没什么影响的人民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目的为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同时,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拓展资料: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内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主要收录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收录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企业环保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质检信息、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以及缴纳电信信息等。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首先是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杜绝信贷欺诈、保证信贷交易的合法性;其次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通过获得信贷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因素的不同,奖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二,根据《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行用卡诈骗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只是信用卡逾期,尚不构成恶意透支。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万元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你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你与银行之间成立信用卡合同,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你逾期还款银行可以要求你继续还款或要求你赔偿损失,一般银行会对你逾期还款计算利息。你应当及时向银行还款,并向银行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但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建议你就还款关系与银行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性别、姓名、家庭住址等;2、财产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个人收入;3、衍生信息: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投资偏好等;4、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贷款和还款;5、金融交易信息;6、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是指个人办理的账号和余额。拓展资料:1)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网点、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等优势以及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理财规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专业服务活动。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知识、专业技术和广泛的信息资源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除提供一般信息咨询外,还利用储蓄、融资、银行卡、个人支票、保险箱、保险、证券、外汇、基金、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提出合适的理财方案,引导客户如何安排收支,通过个人资产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个人的理想和目标。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业务或其他途径获取、处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特定情况的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发展,也涉及对客户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不当行为不仅会直接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还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相关风险。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

个人金融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性别、姓名、家庭住址等;2、财产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个人收入;3、衍生信息: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投资偏好等;4、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贷款和还款;5、金融交易信息;6、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是指个人办理的账号和余额。拓展资料:1)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网点、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等优势以及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理财规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专业服务活动。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知识、专业技术和广泛的信息资源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除提供一般信息咨询外,还利用储蓄、融资、银行卡、个人支票、保险箱、保险、证券、外汇、基金、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提出合适的理财方案,引导客户如何安排收支,通过个人资产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个人的理想和目标。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业务或其他途径获取、处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特定情况的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发展,也涉及对客户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不当行为不仅会直接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还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相关风险。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1、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性别、姓名、家庭住址等;2、财产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个人收入;3、衍生信息: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投资偏好等;4、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贷款和还款;5、金融交易信息;6、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是指个人办理的账号和余额。拓展资料:1)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网点、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等优势以及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理财规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专业服务活动。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知识、专业技术和广泛的信息资源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除提供一般信息咨询外,还利用储蓄、融资、银行卡、个人支票、保险箱、保险、证券、外汇、基金、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提出合适的理财方案,引导客户如何安排收支,通过个人资产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个人的理想和目标。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业务或其他途径获取、处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特定情况的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发展,也涉及对客户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不当行为不仅会直接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还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相关风险。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

金融消费者既包括自然人

法律上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什么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近几年随着国家金融市场逐渐开放,有关的金融投资者是越来越多,因此自己需要注意有关的法律限定,一旦自己触犯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维护出现问题,因此自己需要注意金融行业的变化,第一时间做好一定的准备,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的金融消费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个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银行还有支付机构应该像金融消费者提供产品还有服务,而且在此过程重要遵循诚实、公平还有自愿等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的责任,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

题主是否想询问“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什么”?民事争议。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其中产生的争议是属于民事争议的,不是行政争议。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首次出现时间

1998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首次出现时间是在1998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里面第一次阐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定义。

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什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

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工作要求(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

法律主观:什么是金融消费: 金融消费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什么是金融消费者: 简单说,如果您手里有信用卡、银行有存款、或者买过理财保险产品,您都算是金融消费者。不光是个人,购买金融产品的单位也是。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 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过去的工作,倍感充实,收获良多,是时候仔细的写一份工作总结了。那么写工作总结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1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xx银行xx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   一、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xx银行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2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华夏银行吉安分行作为服务经济实体,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宣传者、践行者。   华夏银行吉安分行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普及活动。   一是充分发挥厅堂“公众教育服务区”宣传作用,利用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待时间,着重通过网点厅堂人员日常管理、指导操作,厅堂醒目位置摆放折页及展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活动口号,播放教育宣传片等方式开展厅堂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让消费者了解各项重要权益,提升其风险识别能力等。   二是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华夏银行吉安分行营业部联合太平桥社区举办“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我行员工为社区老年人讲解了如何防范金融诈骗、国债、理财产品等知识。通过活动的开展,有效的加深了老年人对银行金融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提高了老年人金融风险认知能力、金融安全意识、防诈骗能力。   华夏银行吉州支行携手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于在网点举办“小小银行家”活动,到场24组家庭,活动中通过有奖问答的形式向大家介绍了新版人民币的防伪知识和理财知识,并组织到场的大小朋友进行了点钞比赛,活动气氛活跃,参与度高。此次宣传活动从小朋友着手,引导小朋友从小树立正确的消费理财观念。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3   按照上级行《关于开展3·15征信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xx周年之际,我行积极配合“3·15消费权益保护日”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一、领导重视,统一部署。   行领导重视,精心筹备做好“3·15”征信宣传活动的准备工作,于3月12日召开了辖内金融机构动员大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3·15”征信宣传活动方案》。根据市中心支行的活动安排,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部署,成立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促进了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起来。   二、主题明确,内容丰富。   此次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我行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营业网点优势,指定“3·15”宣传地点,按照统一要求在营业网点门前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并在营业网点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我行与农行、工行、联社、农发行、龙江银行一起,开展了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农贸市场等宣传,并在中心广场设立了征信宣传咨询台,向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散发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等宣传材料2000多份。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针对农村新型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利用农村的金融机构,走进乡村开展征信知识教育活动;针对一批加工厂组织一线工人学习《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农村和工厂进行了普及征信知识。   四、利用媒体,扩大宣传面。   我行充分利用报纸、交通广播进行媒体宣传,并由“农发行、农行、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业务人员做客“行风热线”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使老百姓更直接地了解征信知识,进一步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增强了宣传效果,扩大了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使更多的群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维护自身在征信领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众信用意识;使征信工作人员提高窗口服务和依法履职的能力;促进辖内金融机构更加自觉地按照《条例》开展征信业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4   为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和普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xx银行xx分行营运管理部精心组织了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此次活动汇报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   分行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组织召开了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升xx分行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全员大会,会议上主管行长要求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下达的通知,精心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文件,合理部署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并要求全体员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切实提高分行整体服务水平。   二、学习宣教阶段   xx分行营运管理部按照省分行服务办提供的相关文件,组织全行所有一线员工学习了《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银行服务百姓读本》,同时分行各部门也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组织本部门员工,利用晨会时间学习了《关于印发xx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文件,使本部门员工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组织竞赛阶段   分行营运部于7月12日在会议室组织所有一线员工进行了xx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xx分行共有4个部门参加了此次竞赛,分别为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营业部,参加人数共29人,在竞赛过程中,参赛人员利用此阶段学习的知识,以及平时的知识积累,认真答题,赛出成绩,赛出水平。   通过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活动,使xx分行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同时这次活动也全面提升分行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了xx分行整体服务水平,为分行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5   为推动xx银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配合全市开展“和谐金融 诚信服务”xx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根据xx市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分行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xx年3月15日在全市各区县百家支行网点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活动当日尽管寒风凛冽,但是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感染着过往的每个客户群众,积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服务典范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我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客户角度出发,想客户所想,全辖百家网点共同参与,积极投入活动,通过宣传单页的发放和现场设摊接受客户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我行五家网点参与全市同业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   我行卢湾打浦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浦东联洋支行、分行营业部大众客户服务团队、南京西路支行作为五家重点网点,参与全市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各活动单位在收到相关通知后非常重视,按照活动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准备齐全各种宣传资料。   3月15日上午9:30-11:30,我行五家重点网点选择网点门口或者人流量更集中地露天广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树立“和谐金融、诚信服务”的易拉宝宣传板,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诈骗风险防范、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各网点还准备了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卢湾斜土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等网点周边是居民区,中老年居民居多,且为网点的主要客户群。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分行营业部、静安南京西路支行和浦东连阳支行因地处闹市,均选择了人流量较大的商区或网点周边,接受过往客户的现场咨询和解答,效果显著。个别顾客拿出自己收到的不明诈骗短信询问,我行员工立即提示客户坚决不能相信,不能转账到所谓“安全帐户”,提示之余更为其准备宣传资料以供学习了解,并提示客户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多了解多多防范。   二、我行百家网点参与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我行全辖近百家网点也同样通过走马灯、宣传单页和网点宣传点的设立,向客户进行金融风险防范、账户安全、货币反假等知识的宣传。南汇等部分支行更是结合“三进”活动,通过走进居民社区、商圈、小微企业,向广大群众客户宣传现代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产品、服务、法律,运用生动的案例,讲解等形式加强居民反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警惕性。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我行百年品牌。   经过一天的活动宣传,我行共向客户发放“个人理财”、“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卡”以及我行反假币、防诈骗等宣传资料共计1.5万余份、接待客户人次超5000人次,收集服务满意度调研问卷800余份,并且将生活必备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消费者,全面展现了中国银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后续,我行将贯彻长效机制,持续加强此方面的相关知识普及,不断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使我行业务、服务更贴近客户、符合客户需求,以实际行动为xx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谐金融消费环境的构建贡献力量!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6   一、 工作部署   接到通知后,我行首先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支行行长为组长,市场部、营业部人员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积极与县委县政府、县消费者协会对接,利用金寨县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活动”的契机,到现场设立宣传咨询站台,以扩大宣传范围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活动当日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行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 活动宣传   1、 网点宣传   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其次我行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在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2、 现场宣传   3月15日上午8:00-11:30,我行员工来到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拉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横幅,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诈骗风险防范、银行卡使用手册、理财产品、按揭贷款、存款利率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还准备了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巩固我行在金寨的品牌形象。   经过一天的活动宣传,我行共向客户发放“个人理财”、“金融风险防范”、“银行卡”以及我行反假币、防诈骗等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份、接待客户人次超700人次,并且将生活必备的金融知识、金融技能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消费者,全面展现了徽商银行竭诚为客户服务的形象,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三、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任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针对这些问题,我行一方面需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需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能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同时也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需要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我行应定期与其联系,充分提示其产品的风险,询问其对我行业务的满意程度。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7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镇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18日组织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3.15”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活动,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组织信用社做好网点主阵地宣传。通过LED显示频,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倡导理性投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等"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并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3.15"宣传专区,设立了"3.15"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咨询台、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宣教人员向辖区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向消费者普及信息披露、营销禁止、格式条款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知识,解答客户的疑问,强化消费者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护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并广泛听取、收集客户意见建议。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镇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群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镇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四、相关建议及下一步措施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镇群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广大干群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镇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总结 篇8   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   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发放《安全用卡指南》等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   值此宣传活动之际,我所加大金融知识及消费者维权宣传力度,提升宣传的时效性、客观性、全面性,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农信社与金融消费者关系的舆论气氛,完善我所的服务水平!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3、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有什么

法律分析:因金融机构销售手段的出现,金融消费者成为新一类的消费者群体。因同属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以规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可以参考下列法律规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固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金融消费者是指什么人

如下: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

金融消费者就是自然人,你、我进行存款、投保、购买基金、投资股票等都算金融消费。

金融消费者是指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金融消费自由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银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银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措施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进行了详细解释,该实施办法于2006年颁布,具体条文详见该办法。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拓展资料:金融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1.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手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2.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金融信息,是指银行和支付机构通过业务或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信息,包括特定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与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和披露。1.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与利率管理相关的。与人民币管理相关。与外汇管理相关。与黄金市场的管理有关。与资金管理相关。与支付和结算管理相关。与反洗钱管理相关。与信用管理相关。与上述第一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的权威定义是什么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你看一下连接。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拓展资料:金融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1.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手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2.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包括八大基本权利。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求偿权、信息安全权八项权利。比如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金融获知权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要知道内容的全部,这样就可以把基本的权利用上。

消费者金融信息包括哪些

消费者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一,消费金融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我国的消费金融起步比较晚,1985 年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了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标志着我们国家消费金融的起步。虽然我们国家消费金融起步比较晚,但是这两年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未来有可能我们国家消费金融的规模会达到世界首位。日本和韩国是亚洲地区消费金融起步比较早的国家,通过与日本、韩国的消费金融进行比较,我们能够学习到更多的发展经验,并从日韩的消费金融失败案例中获得更有价值的借鉴。二,我们通过消费金融的主体、消费金融的征信,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几个方面来对中国的消费金融与日韩的消费金融进行比较总结。我们国家的消费金融主体主要由传统的消费金融主体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组成。传统的消费金融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还有持有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包括一些电商平台、网贷平台和第三方的助贷平台。我们国家消费金融的征信体系不完善,数据量庞大,数据零散缺乏有效的数据,缺乏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法律法规方面呢,还没有专门针对消费者贷款的相关法规,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三,日本的消费金融发端于零售业,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日本开始由一些零售业开展按月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服务,可以说日本的消费金融是零售业、流通业的商户由于经营的需要自发产生的消费信贷服务。1960 年日本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卡公司,日本信用卡的发放和使用也是由流通企业,零售企业主导的,像日本的世尊公司,西屋百货。日本的商业银行介入消费金融比较晚。从 20 世纪的 60 年代一直到 20 世纪的 80 年代,日本的消费金融不断发展成熟。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的消费金融主要由信用卡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主导。日本消费金融的征信体系比较完善,有三大个人征信机构,这些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呢只能用于对公民诚信情况的评估,不能用于雇佣和商业活动的用途。

担保人算金融消费者吗

不算。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所以担保人不算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拓展资料: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8项基本权利

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行为,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7、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021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薄弱,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伤害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危害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世界各国都开始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现实中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资产安全权、隐私权的现象,比如一些机构业务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等。这些行为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将保障居民权利落到实处。   (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金融消费者是指

法律分析: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金融消费者是指

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对于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维护地区金融稳定都有重要意义。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保障居民权利的客观要求。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改进金融服务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时,要充分考虑消费者心理,兼顾消费者利益,这样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浅谈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有关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也已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纠纷和争议还较为普遍,消费者金融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不时出现。   一、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信用卡等新型信贷方式逐渐普遍,各种理财产品日渐丰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不断复杂化,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进入寻常百姓的金融消费视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和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关系问题的广泛关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伤害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民生金融的推进。   银行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片面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信用卡合同(章程)条款显失公平、捆绑销售(搭售)、贷款催收行为失当、产品安全性欠缺、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单方面更改合同、“霸王式”的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和责任等。典型事件如2006年发生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时宣布ATM 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网点排队现象;2008年银行QDII理财产品大面积亏损,众多银行理财产品爆出的“零收益”或大面积浮亏现象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保险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保险理赔程序烦琐;销售人员有意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甚至有的储户已经明确表示要储蓄,保险公司业务员还竭力向其推销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理赔标准不明确、不公开,隐瞒或刻意回避免责条款,夸大保单利益,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承诺与服务不符等。   证券领域消费者保护存在的证券公司限制投资者正常的转户、销户申请,泄露客户个人资料,违规收费等问题也引起了多方关注。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工作也在不断深入推进,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该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重金(金融机构)轻民(消费者)的传统立法思想影响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长期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金融立法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   在机构设立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信访渠道除外)。   在具体制度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还没有进入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   在组织架构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总分行结构使得消费者貌似有很多的交易对象可以选择,而实质上就是那么强大的几家,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垄断同盟,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自律管理上,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诉渠道作用有限,相关协会的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   三、改进和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基础,也是确保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重要途径。当前,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现状及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时,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范围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当前,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法律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及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目前,法律中使用的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投保人保护”、“受益人保护”等概念,这样规定导致部分金融领域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   不可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平等保护,这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不平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理念不局限于对存款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一般保护(即合同保护),而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如通过对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对待、加强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手段以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法定权利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必须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公平待遇权、安全保障权、金融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权、金融教育权、损害赔偿权等作为法定权利予以规定。其次,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程序。   (四)完善目前“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工合作的格局   可研究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   (五)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并定期检测分析,为日常监管、政策制订等提供依据   (六)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从长远看应将其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   应通过适当途径加强金融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教育方面的职责。一是强化金融行业协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二是推动制订金融业自律规则。三是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或调解机制。四是在普及金融知识、教育和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意识等方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等公益活动,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_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 要: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保护知情权便成为了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并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存在其必要性。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这项基本权利往往被金融机构侵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完善对策。有必要思考这些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以便逐步解决这些矛盾,促进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思考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界定   1、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仅仅指普通消费者,而与之相比,金融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形态。我国尚未对金融消费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消费者的定义并结合金融消费的含义,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如下释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接受这些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笔者将某些法人或组织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之中,其原因在于实践中存在一些法人或组织将资本投入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这些主体不具有相关的金融专业知识并在交易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将这些主体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对这些主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同时也有悖于经济法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法学理念。所以笔者建议适当修改《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的内容包含在内。这样实践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不再拘泥于下定义的层面,而更多地进行实体制度研究,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有裨益。   2、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学理一般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为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与基础,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消费由传统的存取款、消费贷款向着更为复杂多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模式发展。形态各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走进寻常百姓。金融消费逐渐成为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2]在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更需要获得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我们把这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基于自身的消费行为而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真实、客观、全面信息的权利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缺失,使得消费者在金融信息的获取层面处于劣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在发布和拥有信息过程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出于对利益的趋从,难以真实、客观、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这进一步拉大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正是因为金融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金融机构行为的机会主义,促成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频繁受到侵害。下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首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合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经济法理念追求的是实质的公平,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弥补了私法保护的形式公平,通过赋予弱者特殊权利以及强加给优势地位者一定义务,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3]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符合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法理念。   其次,放任信息不对称,忽略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4]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信息仅被金融机构所拥有,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掌握足够数量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发生制衡关系,信息的缺失让整个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会发生上述现象的本质原因就在于利益熏心,使金融机构滥用其对信息的占有和支配地位,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信息,甚至做出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降低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和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就必须保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信息对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信息的均匀分配能够增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就达成购买合同之前相互协商的机会,使消费者能够基于更具科学的理性做出是否购买金融产品的决定。这样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反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诱使金融机构逆向选择,即劣质金融产品隐藏其瑕疵,消费者难以在众多金融产品中分辨出优质和劣质产品,高价优质产品将不被选择,优质产品被迫退出市场,从而降低了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对金融产品消费的减缓,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困境   1、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评述   纵观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没有哪部法律能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无任何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的《消法》仅为知情权保护提供了原则规定。而且当中保护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而言,立法者于立法时并没有考虑到金融消费的特殊性,所以在实践中很难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其他诸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确实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些依据,但也过于原则,且没有给予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此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5]影响政府机构的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   我国还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现有机构中,对金融消费者有保护职责的只有消协和金融监管机构。[6]消协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消费者的普通商品和服务消费的保护。消协缺乏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加之《消法》还未将金融消费能否纳入其调整范围,所以消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处于缺位状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中至今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即便是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也是相对缺乏。[5]同时现有的法律救济手段也很有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每个受害者来说,信息的缺乏导致其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就不会提起诉讼,这样不异于纵容了某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同虚设。[7]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法律主观:金融消费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 贷款 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 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 公司 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 办事 ,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 法律援助 、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享受金融服务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更多金融消费者方面的知识,欢迎网网站咨询了解,找专业的律师为你详细讲解清楚。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包括: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具体如下: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2、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3、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4、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查询制度;5、金融营销宣传管理制度;6、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7、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8、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9、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应急制度;10、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的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五)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如下: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行为,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7、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的权威定义是什么

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现代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集中在两大问题上:其一是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问题。其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问题。 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乃至金融法制度构建的目标仅着眼于弱势交易主体的倾斜保护,而没有综合考虑公正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功能确保以及秩序、效率、安全等金融法的内在价值目标。

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受保护的权力。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有个共同的名字——“金融消费者”。而随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日趋丰富,一些不法分子试图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纠纷频发。为了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提升风险责任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维护金融消费的安全与稳定,今天,我们就跟大家介绍下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八大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得强买强卖。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它们是:(1)了解金融活动的权利;(2)安全的权利;(3)及时的权利;(4)合理的权利;(5)个人的权利;(6)责任的权利;(7)参与的权利;(8)反对的权利。1、了解金融活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金融活动的规则、收费标准、交易流程、服务内容、风险提示等,以便作出明智的消费决定。2、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及时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金融业务,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服务。4、合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服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5、个人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尊重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6、责任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7、参与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参与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活动的决定,参与金融活动的监督等。8、反对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反对金融活动中的不合理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依法给予补救措施。

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包括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详细地向金融消费者说明可能影响决策的因素,不得虚假宣传;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依法严格尊重消费者意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要不要买金融产品或服务;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立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不得阻拦金融消费者走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免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的民事责任;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多级投诉机制,完善投诉程序,建立投诉查询系统,提高消费者投诉效率,接受监督;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教育,组织金融知识普及活动,使消费者提高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7、受尊重权:相关机构需要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差别对待;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严格防止消费者的信息泄露,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什么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包括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财产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知悉产品特征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金融机构须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非因本人故意或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尊重和平等对待的权利。金融机构要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受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的实体权利保护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金融服务即消费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享有账户服务、基本保险服务、消费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务,术语消费者福利;另一类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消费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服务以获得资产增值,例如购买股票或者其他理财产品,体现了消费者的公平发展权。在不同的类型中权利保护是不一样的,在基本金融领域,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以避免金融排斥,即为消费者的基础性权利;在购买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是,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体现监管安全与公平的价值取向。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基本精神、价值导向是什么?

公平原则等。1、金融消费者应该在交易中享有公平的待遇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公平的对待。2、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诚信经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途径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立法保障: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行政监管保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司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行业自律保障:金融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自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包括:1、了解自己的权利;2、获得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3、获得公平、合理的服务;4、获得公平、合理的价格;5、获得公平、合理的交易;6、获得公平、合理的纠纷解决;7、获得公平、合理的投诉处理;8、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金融消费者是指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简单说,如果您手里有信用卡、银行有存款、或者买过理财保险产品,您都算是金融消费者。不光是个人,购买金融产品的单位也是。金融消费者应具备以下的金融风险防范常识:1、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的金融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2、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3、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大大增加了服务便利程度

银行性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异同,相互关系以及在整个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作用

金融大概细分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股票、贵金属这几个行业,这么说你明白了吧

互联网金融为银行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挑战:1.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功能特点是金融脱媒。脱媒的过程,减少了客户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依赖。2.银行业多了竞争对手。3.客户分流:分流了银行的客户,银行存款余额直线下降。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也没有以前那么好卖了!机遇:1.互联网金融比如网贷、股权众筹等平台,按照监管要求,必须资金存管银行。这是给银行业直接的市场机会。2.互联网金融外部施压,迫使银行业进行创新与转变,为银行提供了变革力量。 3. 银行推动多年的电子渠道,现在互联网金融教育用户方面比银行效率更高。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会有哪些影响?

主要影响有三方面:1、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形成挑战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基金销售模式和p2p信贷服务,尤其是余额宝模式不仅具有传统存款的特点,并且具有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动性,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竞争力,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基础,余额宝和p2p信贷服务的出现,不仅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产生了影响,并且因为存款受到影响,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开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p2p贷款和众筹模式。p2p贷款和众筹模式的出现,为潜在的贷款需求企业和个人在融资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与商业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不同的是,使用p2p贷款和众筹的方式进行贷款不仅手续简单,而且贷款的流程也大为简化,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影响。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传统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我国政策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业务不仅使用方便而且费用较低,而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业务,手续复杂,不同的商业银行间办理支付业务时还面临较多的困难,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效的克服了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冲击很大吗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冲击:1、重新审视金融战略,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竞争的契机。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模式,积极创新,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银行,形成竞争力。传统银行业可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发生竞争格局的改变。一些互联网企业已不满足只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而是凭借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信贷等融资领域扩张,未来可能冲击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抢夺银行客户资源、替代银行物理渠道,颠覆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2、拓展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客户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客户基础。2012年,全球互联网用户达24亿人;我国互联网用户为5.65亿人2,网购人数1.93亿人3。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自身战略结合,一方面挖掘、吸引新客户;另一方面增加客户粘合度,拉近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商业银行传统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市场青睐。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信用等级,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在信贷审核时,投资者将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作为参考和分析指标。贷款对象如违约,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利用网络平台搜集和发布信息,提高违约成本,降低投资者风险,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及个人贷款具有独特优势。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4、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方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交易平台,资金借方报价,贷方依据对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偏好选择贷款对象,双方议价成交,交易完全市场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应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走势,判断特定客户群的利率水平。如果还能够深入研究挖掘数据,甚至可以形成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利率指数”,从而完善贷款定价基础。5、加速金融脱媒。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充当资金中介的职能。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从融资角度看,资金供需双方利用搜索平台寻找交易对象,之后的融资交易过程由双方自己完成。

有哪些关于金融学的经典笑话呢?

招聘岗位时,钱行人力要求用最简单的话,解释金融脱媒。北大的学生一通神侃。我孩子忍不住笑了。考官令孩子回答。马上一句话:钱不在银行!

互联网金融创新到底对金融市场利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些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凭借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有助于缓解资金配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资金配置的高效化,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在网上发布信息并直接进行联系和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即金融脱媒),大大节省了交易过程不必要的摩擦费用,提高了资金供需的匹配速度,并且还可以获得风险分散的好处(谢平等,2012)[1]。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助于社会融资总成本的下降。然而,有些人却认为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冲击了传统银行的信贷业务,严重干扰了利率市场,影响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拉高实业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加剧金融和实体产业之间的恶性循环,威胁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呼吁“取缔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由此得出,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推高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对整个国家行业和经济都是不利的。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缺乏相关金融法律规范且缺乏必要的监管,加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跑路”,更加剧了金融市场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社会影响力最大的,发展日趋稳定。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即互联网理财收益率)对传统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具有重要理论和实际意义。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标志性产品,代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本文采用余额宝的收益率来进行分析。余额宝本质上是一种货币性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及银行间的存单等高流动性的资产(见表1)。鉴于余额宝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与之对应采用国债收益率进行对比分析。国债也是一种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目前我国国债市场比较发达,国债可以在债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因此采用国债收益率来刻画传统金融市场的利率特征具有合理性。债券是传统金融的主要融资工具之一,债券收益率可以看成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国债的收益率是其他债券定价的基础,余额宝收益率对国债收益率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由此本文通过研究互联网理财收益率(以余额宝为例)对国债收益率的影响,来验证互联网理财收益率对传统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

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商业银行可以怎么做?

目前,金融科技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挑战首先就体现在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受到网络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的冲击,同时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也未能幸免,多方面的冲击加速了金融脱媒和去中介化的趋势,此外,金融科技还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与市场竞争。基于此,商业银行未来发展需要与金融科技进行深度融合,打造具备专业性、即时性、普惠性的“新型银行”,即智能化、移动化的价值与信息整合者。

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有冲击吗?

有的,现在互联网金融以及网络银行都会抢食传统银行的存款份额,拉高资金成本,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

个人金融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

以前,个人金融的地位比不上公司金融。现在,个人金融至少应该和公司金融接近。以后,个人金融会比公司金融更重要。1、商业银行清楚的知道:不做公司金融,今天没饭吃;不做个人金融,明天没饭吃。2、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一旦市场化,存贷利差会大幅降低,公司金融贡献度会逐步降低。此外,公司直接融资逐年增加,金融脱媒逐步严重。3、十二五要增加居民收入,居民即个人,个人金融对中国银行业是巨大的市场。4、金融改革会进入新阶段,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个人金融的重要程度随之提升。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有冲击

互联网金融融合了网络在门人。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在商业银行没有的服务。方便快捷没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且收益更高,更灵活。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带来哪些冲击

1、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从互联网行业来讲,现在相当一部分的互联网企业从非金融领域不断地向金融领域渗透,无论是第三方支付,类似于POP这样的贷款融资平台,对银行的传统存贷业务带来不同的影响;2、虽然互联网行业做了很多尝试,还不能从根本上撼动商业银行的地位,但是在人们的观念和舆论上还是形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力。这就是舆论和观念上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新要求,这对商业银行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特点:1、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尚未完全定型,其功能、规模与传统银行业相较而言,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也不够健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尚未形成颠覆性的行业变革影响;2、但展望未来,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理念特点,以及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态势,本文认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模式相融合产生的模式革新,将是适应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金融二次脱媒,有可能颠覆现有金融业的发展格局。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票据理财

1.企业用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互联网平台申请质押;2.互联网平台据此设计、发布理财产品;3.投资者在网上购买理财产品,众筹的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4.票据到期后,平台向承兑银行请求兑付;5.按约定收益给投资者还本付息。其中以“金票通”平台为例,其通过发布票据理财产品将需要融资的企业和投资人直接对接,实现了票据领域的“金融脱媒”。另,笔者了解到,“金票通”平台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在运作模式中,加入了4大保障体系:中国银行票据托管、投保平安财险的员工忠诚险、签约新浪支付为资金托管的第三方平台、以然成金融全国领先的线下业务为支持。打消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让投资者们可以放心、安心享收益 。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影响有哪些

前一段时间影响很大的,现在也就一般了。不过现在都是连接在一起的,不做网络也就等于落后了。各行各业都在运用网络,影响力,越来越大。
 首页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