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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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境外投资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境外投资,境外收税。有什么优惠税收政策?那得问外国政府去!

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一)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为阻止投资者到外汇风险大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可靠的外汇资金来源,有经营境外企业的资金能力,国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前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等,由拟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部门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0条进一步强调: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二)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为了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进行监管,国家规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手续:(1)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三)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境外投资者能否及时将投资利润汇回国内,涉及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国家的财税收入等重大问题,各资本输出国都采取措施以保证海外投资者能及时将利润汇回国内,我国对此也作了规定,其措施包括:1、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存人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2、境外利润、资产的限期调回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外投资企业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日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其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若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属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1、外汇优惠为鼓励和扶植境外投资,我国规定,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但必须注意的是,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调回境内。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2、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0月12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一)货币市场类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二)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三)权益类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四)不动产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证券投资基金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基础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拥有10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意思啊?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这是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建立覆盖境内外市场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投资市场、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交易对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风险敞口等指标,确保依规合法运作。第十八条 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自行或者聘请投资咨询顾问,对受托人和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托管人选择的托管代理人,关注相关风险。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根据《办法》、本细则规定及投资管理协议约定,定期评估受托人和托管人,审核投资指引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将保险资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管理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并承担转委托的最终责任。除上述方式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将受托资产转委托。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因市场波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因素,致使投资行为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制定并执行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并经委托人认可。除券款兑付交易外,受托人应当选择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机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最佳利益原则,选择经营规范、声誉良好的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证券买卖,合理分配保险资金证券交易,确保交易质量,控制交易成本,并向委托人披露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人的业务费用收取情况或者返还名称及收付方式。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资产类别、规模及提供服务内容,合理收取托管费用。托管代理人履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疏忽等原因,导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所有权文件正本或者证明全部所有权的文件正本,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协议,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及一般惯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裁决。前款所称协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不得发生合法佣金、税费之外的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得利用保险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境内同类品种相关监管规定,规范投资行为,加强后续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行投机,衍生产品合约标的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2%;(二)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权费和保证金等的总额,不超过各项需对冲风险基础资产的10%;(三)每个工作日应当对场外交易合约进行估值,与任一场外交易对手的市值计价敞口,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四)场外交易对手已与受托人签订《国际掉期与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并经委托人认可和授权。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和买入股指期权限于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指引应当明确衍生品交易的范围、种类、风险限额要求、交易对手选择、特别事项审批、信息提供与报告制度等事项。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2012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2〕93号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附 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4〕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透明度,现就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经审核的项目基本情况、对是否符合核准条件的初审意见等;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示范大纲见附件1。  二、关于项目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申报文件和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三、关于项目信息报告  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函和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4。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5)。投资主体凭确认函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四、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第9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寓管理于服务,促进本地区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各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第9号令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工作,坚决避免国内企业间无序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等仍然有效;此前按上述文件规定应报而未报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等的,仍按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略)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式(略)3、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略)4、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函和信息报告格式(略)5、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格式(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5月14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法律分析: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施行。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14

法律主观: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第四条 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第五条 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九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当如何办理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3、境内投资主体提交注销境外企业备案的文件,通过所在市外经贸局或企业集团报省外经贸厅,并交回《境外投资证书》;4、各市商务部门向各市企业出具注销确认函,并连同《境外投资证书》抄报省商务厅;5、省属国有企业省属企业集团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省商务厅向企业出具注销确认函;6、企业凭确认函到外汇部门办理外汇手续。

境外投资证书怎么办理

境外投资证书是由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的,每个部门都是独立的,需要独立提交材料申请审核,发改委登记颁发的是《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商务部登记颁发的是《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管局登记办理的是《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每个部门所需材料都不一样,其中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环境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不会撰写的我们可以帮忙撰写提交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国内投资主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文件要求,直接报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020年1月3日网站显示:2019年,我国境内(为说明方便,本文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保持健康有序发展,投资结构持续优化;1-11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044亿美元;制造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对外投资稳步增长;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活跃,在全球52个国家(地区)实施完成并购项目294起,实际交易总额294亿美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2019年1-11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28亿美元。境内居民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不同于境内投资,需要按照有关对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同时,根据网上公开资料,2019年,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不包括本文所介绍形式之外的境外资本项下及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保相对稳定。为了使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这方面的知识,现对境内居民企业(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文所称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和个人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作一总结。

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主要法规和规章包括:( )D.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答案】:A C D解析: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主要法规和规章包括:(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l号,于2004年10月9日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于2009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2009]30号,于2009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

法律分析: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直接投资或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都可以。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审核也比以前更加严格。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什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而制定的。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6如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九条。

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是什么?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中国境外投资的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中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4、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5、财务要求,境内公司盈利超过投资金额: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1、向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项目通知书》。2、向商务部提交备案申请,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完成以上三个步骤,就可以直接把投资款直接打到境外去进行投资了,境外投资盈利后,也可以直接通过境外投资备案结汇分红回来。

境外投资是对外直接投资吗?

境外投资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是投资者直接在外国举办并经营企业而进行的投资。境外间接投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通过购买外国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外国企业或政府发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来获取利息或红利的投资行为。

目前个人可以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吗

这个要看你投资什么方面了 有的可以直接投资有的不可以

境外投资备案条件是?

境外投资备案要求1、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2、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最好低于70%,越低越好。

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有哪些?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

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直接投资或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都可以。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审核也比以前更加严格。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境内公司境外投资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投资是什么?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2、境外直接投资目的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有需要咨询81invest

境外投资的投资方式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方式,可以通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进行境外投资,有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后,就可以去外管局换汇,然后把钱打出去,去境外投资股权,或者新设企业。有什么疑惑,在线为您详细解答

境外投资资金要求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4、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5、财务要求,境内公司盈利超过投资金额: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境外投资资产形式包括?

一般公司行为的境外投资分为哪两种形式?ue768 我来答 分享 举报2个回答 #热议# 杨超越形容自己像不靠王子的灰姑娘,是什么意思?听和(北京)国际商务 2020-08-24 · 只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关注一般公司2113行为的境外投资分为两种形5261式:一种是新设,顾名思义就是国4102内公司作为股东在境外新1653设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股东可以不仅仅有这个公司,同时,也可以有别的公司,主要看客户那边情况;第二种是并购,就是中国公司作为股东,收购国外一家公司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这都叫并购。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境外投资和对外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境外投资和对外投资不是一个概念。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对外投资亦称“海外投资”。主权国家为获取外汇收入或挤入国外市场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

境外投资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内地企业想要去港澳台或国外地区进行新设子公司、办事处、建厂、并购、参股等投资行为,都必须先办理好ODI境外投资备案,ODI境外投资备案是由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的,先是向发改委和商务部提交申请,拿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企业境外投资证》,然后再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登记完成就可以实现境外直接投资了,不会操作的话可以协助你完成备案

个人在境外投资是否合法

法律主观:个人在境外投资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法律客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投资资质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境外投资企业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4、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5、财务要求,境内公司盈利超过投资金额: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个人境外投资规定

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直接投资或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都可以。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审核也比以前更加严格。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的方式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因为我国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不管以那种方式进行境外投资都需要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的方式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国内不少民营企业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采用曲线的方式,迅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亮点。4、企业并购方式。企业并购一般不外平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争取某个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还有取得现成的销售渠道、躲避欧美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配额限制)、利用欧美的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例如2002年9月TCL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该公司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deal)和资产转让(assetdea l)。并购中的股权转让区别于一般股权转让之处在于,并购的股权转让是转让企业的全部股权或绝大部分股权,使收购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新所有者,而资产转让则是将企业(以小型企业为主)或企业的某部分作为物产予以转让。

境外投资 流程

一、正文回答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其次,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最后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二、分析odi是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三、为什么要ODI备案?随着目前境外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ODI备案的重要性也日渐显现出来。ODI备案不仅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合规途径之一,更可以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便利和优势。顺利备案后,企业能够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以及保证后续境外资金顺利返程回国。同时,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的合法渠道后,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帮助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

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目前,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帮助海外投资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企业本身受信息渠道、自身评价或判断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正确判断某项目在国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由于部分海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不充分、不科学,从而导致项目投资后经营亏损。 经营管理风险近年来,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很落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海外企业中盈利的占55%,其中多为非生产性企业;收支平衡的占28%;亏损的占17%,而且以生产性企业居多。我国企业缺少跨国经营管理的经验,管理体制尚不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往往使得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风险,这在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 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制约机制,在投资项目、环境分析、地点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经营策略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往往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蚀。“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从管理人才的培养来看,我国企业也缺乏一整套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许多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人力资本观念,对人才资源管理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人事制度管理的层次上,导致外派人员专业能力和积极性都不高,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分散化经营与恶性竞争风险我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散化经营现象严重,使得企业不但无法在资本、技术、市场、信息以及生产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甚至反而会引发越来越严重的内部过度竞争。这说明这些企业投资母体之间缺乏联系和合作。 另一方面,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跨国企业都以兼并或建立策略联盟作为发展手段以实现规模效应,而我国企业显然尚未跟上这种跨国经营的潮流。由于我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至今依然存在着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海外的国有企业分支公司即使在业务上有相似和交叉之处,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国有企业自身机制与国际上跨国公司的通行体制存在较大差距,限制、束缚了海外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经营理念,使海外中资企业难以像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那样以各种手段进行兼并和联盟经营。在同一项目的竞争中,我国企业间往往出现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局面,难以建立起战略联盟,这也从内部进一步增大了企业跨国经营的风险。 在面对境外投资的风险时,企业与政府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一、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正确评估。企业应在投资前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稳定情况和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要求海外经理人员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策动向的情报,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如果企业实力有限,就要注意发挥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需要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人才,完善人才管理。发展国际化经营管理,不仅需要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更需要有战略思想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的经理人才。目前,我国比较缺乏熟悉国际规则和东道国市场法律的人才,可以通过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自身培养的不足。 3.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发展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是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策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开发、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品牌形象。通过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运用市场化和国际化手段,增强与外国跨国公司平等对话的实力。 4.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我国企业应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在投资方式上尽量采用合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可以使合资方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对资源开发等敏感领域的投资,可根据所在国情况以债务形式出资,通过产品分成获得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如果投资主体具有品牌、技术、管理优势,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做到既节约资金、避免直接投资风险,又占领了市场。在境外企业经营中采用本地化战略,一方面多雇佣当地员工,另一方面尽量实现采购本地化。 5.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政策和金融政策,把政治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调整的中心是把单独一家风险变为多个公司甚至把母国与东道国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可采取以下措施:跨国公司应设法在国际上寻找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利用筹集资本的机会把风险分散在东道国或其他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或公司的持股者、客户身上。一旦东道国发生任何政治或经济风险,公司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而且还能受到国际性的保护。设法把东道国国内的子公司的原料、零部件等市场与其它国家市场连在一起,还可以把研究与开发设备的特有技术和关键部分集中在母国,以便一旦发生国家政治或经济风险时,可以让东道国也付出应有的代价。 6.进行周期性国际投资风险分析。对投资者来说,国际投资风险分析不只是投资前期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投资期。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因大量雇佣当地劳动力,其政府没收的风险可能较低,但还存在着其它风险,如资金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等。投资企业的外部与内部环境不断变化,国际投资风险也不断变化,所以投资方应密切注意各种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投资风险分析。 二、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 从技术角度看,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则是防范上述风险的具体方法,借助于该系统的有效运行,能够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事前管理。众所周知,风险预警系统是一种前馈控制系统,它是使系统在动态环境中保持一定稳定性或促使系统由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转换的活动。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的运行应经过四个程序: (1)监测 大多数风险都是可以预测的,它有一个从潜伏到爆发,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风险预警的监测程序就是对风险表现和要素进行连续的追踪,以便及时掌握风险走向的第一手材料。需要指出的是,监测并不是对企业现象包罗万象的检测,它的目标应该非常明确,监测的终极对象就是风险;监测选用的程序和方法应当及时而灵敏地反映出风险的变化;监测获得的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监测信息越多,越易使主要问题不突出,并且信息越多越复杂,获取信息的费用就越高.筛选和处理信息的费用也会越多,所以监测系统应该讲究成本效益原则,以尽量小的支出获取最有用的信息。 (2)识别 该程序可以帮助管理者对监测得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初步分析,使其更有条理,更突出地反映出风险的变化。应指出的是,由于监测到的大量的基础信息,既包含有用的真实信息,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混杂着大量的误导性的错误信息和失真信息。通过鉴别程序可以对信息进行检查过滤,剔除其中的误导性信息,找出能反映风险的有用的真实信息;此外,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建立识别系统的关键是确定预报警情的指标体系,以观察境外投资是否存在风险的隐患。 (3)报警 在设计好预警系统警情指标后,该系统考虑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化,来预报警情、确定警度。该程序的基本任务:一是分析警兆。企业在警情爆发之前,总有一定的先兆,即警兆。风险预警系统就是要借助于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结合一定的经验和方法,确定是否出现警兆,从而作出下一步决策方案。二是预报警度。预报警度是预警的根本目的,根据警兆的变化状况,联系警情的警界区间,参照警度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或未来情况来修正,从而预警实际警情的严重程度。三是寻找警源。警源是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产生风险警报的根源,是实施预控对策的前提。在进行预警源分析时,应注意根据预警对象的特点和变化规律,监测预警对象、确定警源。 (4)预控 风险预控程序是一种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行动,它有预知和计划,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和方向,它是预先制定好的各种风险的处理计划和方案。比如,就境外投资管理协调机制而言,其风险预控方案应充分考虑:如何提高境外投资审批效率,有条件地放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为国内优势企业“走出去” 投资创造便利条件;如何合理制定一部调整对外投资基本关系的专门法律,内容包括从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事后监管,到对外投资的促进、服务措施等,从而有效防范管理协调机制运行中的风险警报,提高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水平。 三、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现阶段我国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有效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应以我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目前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加快与外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紧密配合来为我国境外投资提供担保。 2.建立投资工业园。企业走出去,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独自成功地避免政策风险。如果有国内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可以在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集投资咨询、法律顾问等一同到境外投资,如果出现政策风险,政府之间可以双边签订贸易、投资协议,以避免可能的政策风险,甚至可以避免汇率风险,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外汇局可以协调,乃至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做这方面工作。 3.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机构以及政府与企业新的协调配合关系。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可能遭遇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在不同的投资目的国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的政治风险大,有些是经济、金融风险大,有些是汇率、债务风险大。企业要想及时分辨境外投资有无政策风险,就需要大量资料和研究来做判断。政府建立一个风险评估和咨询机构,将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帮助和扶持。

境外投资外汇怎么操作

您知道如何投资境外汇吗,今天笔者为您揭秘境外投资外汇操作指南,让您轻轻松松学会境外投资外汇操作。下面,请跟着笔者的思路一起来了解境外投资外汇操作指南吧。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流程(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第一步: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第二步: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第三步: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第四步: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办理境外投资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资金来源审查(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核权限,超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权限的由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需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应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外汇资金来源和投资所在国对外汇流出、流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确认该项目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有关文件;2、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3、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4、项目的投资构成、用汇清单;5、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使用自有资金应由企业提供银行外汇帐户对帐单;使用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支持基金外汇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或援外优惠贷款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使用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的,应提交贷款银行的有关确认文件);6、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7、项目的投资回收计划;8、如成立境外合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及当地政府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合资伙伴背景及资信材料;9、我国驻投资所在国使领管意见;10、如在外汇管制国家进行投资,企业需有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实际情况的报告及制定详细的外汇风险防范措施。

境外投资有哪些项目?优势有哪些?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目前个人可以直接进行境外投资吗

个人境外投资的额度是有限的,如果涉及到比较大的境外投资的项目,或者去境外去新设公司以及收购股权,这些都是以企业的名义去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然后去做的境外投资。扩展资料:投资方式: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国内不少民营企业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采用曲线的方式,迅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亮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的基本内容

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上述的中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中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中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中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中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请问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大概有哪些?

准备好以下资料即可办理:1、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2、境外投资备案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5、“企业拟成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决议;6、项目背景说明;7、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8、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原件);9、审计报告。

境外投资公司流程

一、正文回答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其次,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最后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二、分析odi是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三、为什么要ODI备案?随着目前境外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ODI备案的重要性也日渐显现出来。ODI备案不仅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合规途径之一,更可以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便利和优势。顺利备案后,企业能够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以及保证后续境外资金顺利返程回国。同时,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的合法渠道后,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帮助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禁止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但在实操层面,由于监管层在无明确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操作,因此,境内自然人向境外投资收到诸多限制。例如,相关外汇管理规则,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目前除特殊领域外,尚未有详细的普适性的规则予以规定。因此,中国法律允许的境内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非常有限。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境外投资资金要求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4、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5、财务要求,境内公司盈利超过投资金额: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odi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办理

1、发改委立项获取《境外投资备案项目通知书》2、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证》3、外汇局申请外汇登记获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外投资资金要求

1、必须要符合“境外投资”所定下要求,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这也是有要求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不了完整财务报表的,是无法通过审批或备案的;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也是有要求,对于企业中无法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也是不能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4、所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都是,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1、必须要符合“境外投资”所定下要求,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这也是有要求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不了完整财务报表的,是无法通过审批或备案的;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也是有要求,对于企业中无法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也是不能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4、所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都是,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

境外投资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境外投资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是由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的,先拿到商务部和发改委的批文后,再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登记完成就可以直接到境外去投资了

什么是境外投资企业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以及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境外投资怎么样?怎么进行境外投资?

你做什么投资呢,你说得境外投资是怎样的

申请境外投资备案难吗 需要哪些材料 多长时间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3、相关的董事会或出资决议;4、境外投资备案表;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6、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7、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8、并购类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第三方 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哪些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审核部门有三个,分别是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先去商务部和发改委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备案项目通知书后,即可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办理完成外汇登记,整个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就走完了,有效期为两年,续期需要提前30天提交申请,在两年内,备案的投资金额可以一次性转去境外投资,也可以分多次转去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盈利后也可以通过境外投资备案结汇回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五条 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第六条 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以上;(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受托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团内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资产。受托人从事专项资产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项管理资产规模的限制:(一)管理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上;(二)管理专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三)拥有市场公认的专业声誉和评价,管理团队在专项资产管理领域表现卓越。境内保险机构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未达到本条规定的,受托管理境内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并管理该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缴)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二)累计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过往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第八条 托管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托管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托管人为外商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其母(总)公司满足第(一)项规定条件,且能够为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和托管规模可以按其母(总)公司计算;(三)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信用级别按其母(总)公司计算;(四)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第九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二)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与受托人有前款关系之一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第十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申请开展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质询。委托人变更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境外投资程序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一)审批权限问题1、关于核准项目权限的规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2、关于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审核?

你好,境外投资备案需取得商务局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再去银行办理资金出境就可以了。具体流程及条件如下:(一) 申报条件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 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的行为;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 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 查;4、近期被关注的几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 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二) 流程1、 提交项目申请向商务局、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并报送项目信息。2、签署法律文书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书、合资协议、收购协议等各类文件)3、政府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核准类)或3个工作日(备案类)。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核准类)或7个工作 日(备案类)。4、外管部门外汇登记在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出境。(三) 总结其实对外投资是一个公司重大事项,每一步都要考虑清楚,包括资金怎么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如何开展业务,盈利后资金怎么使用,是否回流到国内,都是很重要的事情。了解清楚之后再投资,避免亏损!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or私信。

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发改委备案和商务部(厅)核准可以同步操作进行,主要原因是向两大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几乎一致;2、如果想要提高ODI备案的成功率,则建议先办理由商务部(厅)核准的《境外投资证书》;然后再办理发改委签发的《境外投资备案》;3、境内企业在境外成立空壳公司,不展开实际境外投资业务的OD备案申请是不予通过的;4、资金证明以提交企业近期三个月的存款证明为准,具体证明开具时间以提交正式ODI备案申请所需材料之日为准;5、递交的材料一定要实行预提交制; 即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先将准备递交的材料提交至市级商务局经外处审核和提供修改意见,根据修改意见,对递交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境外投资需要备案哪些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去境外投资,需要先办理好ODI境外投资备案,ODI境外投资备案由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每个部门的材料单独提交审报,材料包括了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环境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可以帮助你撰写提交

境外投资登记备案办理流程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七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 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内地企业想要到境外投资,需要先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ODI境外投资备案由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办理完成后就可以直接对外投资了,如果是国企、央企等事业单位,在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前,需要先向国资委提交申请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有什么用

一不一样,证书应是你的证明,但不代表你有对外经营权,要办登记表才能在海关注册

个人境外投资流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有什么?

这边境外流程内容有好几页,你可以找瑞丰德永海外顾问他们知道

境外投资需要备案哪些

境外投资首先需要向商务部和发改委申请境外投资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然后再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即可,在向商务部和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备案时,需要提供很多专业的资料和报告,其中包含审计报告、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投资环境分析报告、尽职调查等,如果不会我们可以帮你撰写提交

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

在我国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居主导地位,中方投资中国有资产占有较大的比重。东道国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十分困难。为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维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实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取得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确认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二)投资单位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职责1996年财政部印发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三)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有些国家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身份予以限定,例如欧洲有些国家规定,申请注册私人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的,只能是自然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设立这类企业,只能以个人名义申报注册。为避免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后可能发生的财产性质的混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投资单位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个人境外投资流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第七条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 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根据中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中国内地企业到中国港澳台或者国外地区进行新设子公司、办事处、建厂、并购/参股等投资行为,都必须要先办理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简称“ODI备案”,ODI备案由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银行负责审批,办理流程如下:1、发改委立项申请,取得《境外投资项目通知书》。2、商务部申请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注:如果是央企、国企还需要先取得国资委审批。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而言之,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需要实行备案管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1、发改委审批,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2、商务部审批,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审批,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4、如果是国企、央企还需要先取得国资委的审批。整体的流程是比较麻烦复杂的,需要提交的专业材料有很多,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不知道怎么准备的我们可以帮忙撰写提交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出炉。你怎么看?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3个方面统筹推出了8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3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了3项改革举措。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优化服务,推出了2项改革举措。一是充实服务内容。新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同时,明确国家发改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建立投资合作机制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二是推行在线办理,提出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据了解,为执行好新办法,国家发改委近期正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发布新办法明确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业目录、有关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单等。二是建成新办法提出的网络系统。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改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共同把新办法执行到位,更好促进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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