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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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行政监督中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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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扩展资料行政监督的相关明细1、以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各专门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两部分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公共行政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依法、 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才能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督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力地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行政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行政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和任务就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在公共行政领域中的正确实施。监督机关通过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的控告、 检举,以及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及不当行为, 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包括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行政监督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督机关通过惩治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正建设,维护政治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和监督。 同时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提高政府威信,从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你好,望采纳。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质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有什么特征?

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现实依据。2、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3、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什么是行政监督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监督包括内部监督(政府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1、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2、专门监督: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有些什么类型,行政监督作用是什么   外部监督:   1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   3、政党监督   4、社会监督   5、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 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依职权的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问题一:简述行政监督的原则,作用和意义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 *** 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 *** 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 ***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 )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意义: 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问题二:论述行政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 *** 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问题三:行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1)从 *** 接受监督与 *** 依法行政的关系看, *** 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权力一旦缺少监督就容易超越法律的界限,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 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 (3)对 *** 的意义(四个“打造”)。 ①打造科学 *** :加强对 ***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 *** 科学民主决策。 ②打造高效 *** :有利于提高 *** 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 ③打造廉洁 *** :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 ④打造威信 *** :有利于 ***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于人民,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有威信的 *** 。 (4)“阳光工程”。 ①含义: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②作用: 规范 *** 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③意义:A.有利于增强 *** 工 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加强对 *** 工作的监督。B.有利于群众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问题四:在企业中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和意义! 目标管理是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广泛重视的一种管理制度。尽管国内外对目标管理的定义和具体实施的方法不完全相同,但其实质都是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管理,即围绕确定目标和以实现目标的为中心,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这种管理的主要特点是:①强调活动的目的性,重视未来研究和目标体系的设置;②强调用目标来统一和指导全体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以保证组织的整体性和行动的一致性;③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系统整体管理,使管理过程、人员、方法和工作安排都围绕目标运行;④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目标要求实行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以提高适应环境为化的应变能力;⑤强调根据目标成果来考核管理绩效,以保证管理活动获得满意的效果。 目标管理的理论根据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探讨,以下列举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系统理论。管理理组织系统是人类有目的地进行集群活动的产物。它是人们为了达到特定的共同目标,而使全体人员通力协作的人工系统。可见,共同目标既是组织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管理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如果没有明确的共同目标来统一全体成员的思想行动,组织就如同一盘散沙,形不成整体,既构不成系统。如果管理活动不能实现共同目标,当然就没有什么绩效可言,也就失去了组织存在的价值。例如苏联《国防军事管理》一书认为:军事组织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能达成既定的目标(《外国军事学术》1986上第3期,第37页)。因此,抓住了目标,也就是捕捉珐了管理组织系统的本质,把握住了管理活动的关键。目标管理正是根据管理组织系统这个最重要的核心问题,运用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管理活动。由于目标是关键,所以目标管理强调对未来的预测、研究和目标决策,以保证目标的正确性;强调以目标指导行动,围绕实现目标开展管理活动,保斑点目标得到实现。 二是控制理论。在管理的控制功能方面,目标管理的理论根据是目标控制原理。控制是一种有目的的主动行为,管理控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组织系统的目标。目标控制就是从这一要点出发,对被控系统输入系统的目标。管理控制行为的目的就是 为了实现管理组织系统的目标。目标控制就是从这一要点出发,对被控系统输入目标要求(可观测、可考核的目标体系),再通过其输出的目标状态与原输入的目标要求进行比较,找了偏差,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实现,并以目标达成度为依据来考评管理活动的绩效,在活动过程(既系统运行过程)中,按目标导向原则指导被控系统的行动,由被控系统自行纠正目标偏差,实行自适应调节。因此,对于施控系统(即上级领导)来说,主要是抓好两头,一是目标输入,二是目标考评。由于目标控制制把握住了目标这个核心问题,因此它既能做到宏观上不失控,保证目标实现,又能做到目标指导下使微观搞活,充分调动部属的积极属于 ,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提高管理组织系统的应变能力。 三是激励理论。人是管理的核心和动力,能否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分造性的主动性,是管理活动成败的关键。正是从这个关键问题出发,需要强调目标的激励作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一个单位、一个人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是不可能激励集体及其成员去积极工作的。中国女排就是为了夺取世界冠军,为国争光(目标),才能够以顽强拼搏的精神战胜重重困难。无数革命先烈之所以能在生活极端着共产主义的伟大目标。因此,加强理想和目标教育,树立远大理想和很强的目村观念,对于提高和保证管理绩效是极其重要的。由于目标管理高度重视目标的设置,因而它在激励人的积极性方面,较其他管理理论更能体现现代管理的特点。 问题五: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 )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 )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问题六:行政监督有什么意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问题七:腾讯挂线升级给用户带来了什么? 带来的时间的浪费,虚荣的增长! 我倒觉得为腾讯带去的真实多! 问题八:mp3怎么下载啊 上网输入hao123 那里有一个mp3,专门下载歌曲的,你想下载谁的歌就按名字找,点完名字每个歌星的歌名都出来了,点到那首你喜欢的歌,然后点右键另存为就可以了. 如果你喜欢的歌你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文件夹,把所有下载的歌都放在那里想听的时候打开就可以了. 朋友需要也可以copy一只碟过去.哈哈!不用再每次上网搜歌也不用再扣费的喔,天天可以听自己最喜欢的歌.真好!

名词解释行政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 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具体如下: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管理学简答题: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行政监督的功能主要指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行为。具体地讲,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功能。  1.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  2.行政纠错  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  3.行政防护  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以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  发挥行政监督功能的方式是不断发展的。传统的行政监督大多数是凭借权力强制、法律惩罚、法规惩处和纪律处分等方式来发挥行政监督功能。而当代行政监督则注重用心理激励、思想沟通、健康人格培养和社会伦理规范等方式来实现行政监督的功能。这种发展是适合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行政监督应当发展成为一种积极的、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被动、应急的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国行政监督的几种形式

我国行政监督的形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介绍:腐败严重影响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这就要求必须要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途径。发展民主政治,就是使人民充分行使民主监督权,参政权和议政权,保证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真正落实。监督权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监督的一大优势。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职务,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监督,能够加强国家行政人员的法制观念,从而使依法行政的原则在现实行政行为中得到贯彻。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1、行政监督能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公仆意识。2、行政监督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3、行政监督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有哪些行政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监督形式有: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法律依据:《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七)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九)办理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法律客观:《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国的行政监督包括

我国的行政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资料扩展: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行政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现实依据。2、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3、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罩山汪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汪乱改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陪启体利益。具体如下:1、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可以保证执行具体的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困判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区别

行政监督是用行政的手段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是多选题

行政监督的特点是:A、行政监督主体的层次性;B、法律地位的独立性;C、行政监督内容的双向性;D、监督主体的多样性;E、监督对象的双重性。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是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行政监督的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行政监督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监督部门有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各级政法委等。监督形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或者分为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法律依据】《临夏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照本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二)审查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七)协调处理各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九)办理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行政监督的作用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等。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包括五种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广泛性原则、有效性原则,都是行政监督原则的重要体现。

行政监督定义是什么

所谓行政监督,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查看,了解和掌握其义务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除察看,了解和掌握相对人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情况之外,还包括对调查了解之结果予以处理的活动。 狭义的,仅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察看了解和掌握相对人义务履行的情况。我们一般指的是狭义的情况。 但是目前我国对行政监督的定义概念仍然存在许多的争议。

什么是行政监督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是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监督是什么

法律分析: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拓展内容】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的特征是:(1 )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 )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行政监督体系,其中包括哪些监督形式?(至少四种)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2)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3)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4)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5)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监督他们依法行政。 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3)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和检查;(6)建议、批评和意见;(7)受理申诉和检举;(8)罢黜职务。 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权力机关的法律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检察、审判,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惩罚职务犯罪,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公民监督的形式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

对权力的监督,有哪几种监督方式,包括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还有吗? 详细,详细,亲。

1.监督从民主和法制两个维度分。民主监督:公众、权力机关、舆论监督、政党监督、政协监督。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监督。2.监督从权力系统内部与外部分:外部,公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监督、政协监督。内部: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法制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一、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原则是指行政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它对行政监督的实施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我国行政监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原则 也就是说,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实施监督所须遵循的原则。(二)经常性原则 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且变化大,随机因素多,为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发生重大损失,行政监督必须贯彻经常性的原则,常年不懈地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漏监失监的现象。(三)广泛性原则 包括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等,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应当包括对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的实施等进行监督。(四)民主性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同时,宪法也赋予全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依靠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改进不正之风,又有利于维护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置之不理甚至刁难、打击、报复,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五)公开性原则 要把行政管理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必须不断提高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党与政府的核心机密以及必要保密的,都应给予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某些行政人员在暗地里搞阴谋诡计,以权谋私。(六)公正性原则 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的问题又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切忌受感情和利害关系左右,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这六个原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贯穿在行政监督的全过程。

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什么?形式有哪些?求详细的解答

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按行政系统的组织层级或专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由于监督的主体对行政的监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实施的,所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主要有司法监督,比如人民检查院的监督;行政监督,比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比如老百姓可以上访;舆论监督,比如报纸电视台的监督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监督,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有利于国家机关及相关机关的清正廉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政府权威;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

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1.行政指派监督 一般而言,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客体的监督就构成了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监督主体一般指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的监督机构,而客体则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一般可以相对地分高、中、低三个层次。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监督内容。 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和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合理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这些监督行为在高、中、低三个层次上的内容有所不同。行政监督的内容可细分为对行政指派、行政指导和行政评价的监督。如果以中国整修行政系统为参照系,国务院的监督为高层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为中层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为基层监督。 行政指派是指根据行政人员的品行、修改、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和各项条件来分配他们的工作任务。行政指派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行政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行政工作的整体效率。 根据行政指派和内容和特点,对行政指派的监督的内容主要涉及到:(1)行政领导是否按照自己的职权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分配任务。(2)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调查和分析行政机构的内部情况。(3)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考察行政人员的各项素质。(4)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考虑到工作的轻重缓急。(5)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给行政下级保留了适当的自主权。(6)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做到了行政人员的最佳组合。2.行政指导监督 行政指导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的非强制性的、以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行为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它包括管理性行政指导、协调性行政指导和咨询性行政指导。 任何行政指导都有一个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性的问题。具体而言,对行政指导的有效性监督通常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行政指导合法性监督;(2)对行政指导合理性的监督; (3)对行政指导责任性的监督。3.行政评价监督 行政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评价确定奖罚的对象。行政评价涉及到如下关键变量:行政计划和行政目标是否吻合;已经完成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合乎标准;工作效率是否合乎要求;行政人员的能力是否胜任各自担负的工作。行政主人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行政评价的监督通常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评价是否具有客观标准;(2)行政评价是否公开;(3)行政评价是否公正;行政评价是否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的分类有: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察、普查的性质,一般监督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的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于同一个行政机关来说,这两种监督可以同时使用,并不截然分开。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3、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期为划分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的特点是实施于相对方某一行为完成之前,事中监督是指对相对方正在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事后监督是对相对方已实施完的行为所进行的检查。4、以行政监督机构的任务为划分标准,可划分为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专门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监督检查,本身并无其他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检查。业务监督是指担负管理与监督双重任务的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检查。5、以行政监督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行政监督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监督。依职权的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据自身的行政职责权限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授权的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不是依据自身管理职责权限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有什么意义

是很好的呀

行政监督具有哪几个特点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各专门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两部分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行政监督的特征和作用

  我国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是有专门的监督机制的,主要是对于国家的政策下发规定是否有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监督之所以如此被重视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巨大作用和意义。那么行政监督特点有哪些?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行政监督特点有哪些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特点有哪些,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  二、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  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监督作用有哪些的内容,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监督的种类如下: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行政监督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特点,以监督的主体进行区分,可以将行政监督分为以下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如行政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还有其形成的内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 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监督的对象有: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行政监督具有哪些特征?

特征:(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扩展资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现实依据。2、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3、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什么是行政监督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如下: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内容如下: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简述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

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和客体,监督内容。1、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监督的主体不一样。行政监督是对政府和行政人员进行监督;监督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3、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4、监督内容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试述我国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一、执政党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二、权力机关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四、内部监督(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五、公民监督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六、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行政监督包括是什么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机关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依法实施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等职能活动。它是维护国家权威、确保公共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非常重要的控制手段。那么,行政监督到底包括哪些类型?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行政监督类型:1. 行政程序合法性监督行政程序合法性监督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照程序正确处理事务,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的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由监察部门和法院等机构进行。2. 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计划、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国内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比如审计、巡视、举报等等。3. 监察制约性安排监察制约性安排是企业在现有制度下,通过引入第三方从业机构对上述机构的生产经营状态进行评估以及干部员工业绩表现的信誉体系建设,监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4. 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这是培育优秀企业内部创建、执行案例模版、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培育行业绿色、高效有力的监控体系的重要支撑。这个领域应该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现代化管理思想的重要引领。综上所述,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程序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监察制约性安排和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多种类型。通过这些类型的行政监督,政府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委托的工作正确实施,并保障公民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有效遏制各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和扩散。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哪些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行政监督部门有: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行政监督形式:1、执政党;2、权力机关;3、司法监督;4、内部监督;5、公民监督;6、社会舆论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包括什么监督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

法律分析: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

行政监督名词解释为: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2 )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行政监督的解释

监督执政者

什么是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例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

依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扩展资料: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这种“行为”就是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政策及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管理相对人的裁决、罚款、吊销执照等。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政策和措施,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A1%8C%E6%94%BF%E7%9B%91%E5%AF%9F%E6%B3%95/5019544?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哪些

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2、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3、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4、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

监督学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具体如下:一、行政监督层级监督有以下四种形式(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包括检查、考核、评估等方式,以确保下级机关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二)同级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同级机关之间相互监督,通过交流、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工作进展,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反馈监督下级机关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监督,促进上级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四)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和巡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各个层级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渎职行为,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转;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三、体制概括1、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具有通常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从政府内部监督的各种类型分析,层级监督的频率远高于审计和监察等专门机关的监督;2、而且层级监督的范围最大,凡是行政执法行为,都列入它的监督视线之内,再则层级监督是以隶属关系纽带维系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哪些?

1、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 2、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3、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4、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有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有以下几个原则:(一)依法原则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实施监督所须遵循的原则。(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且变化大,随机因素多,为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发生重大损失,行政监督必须贯彻经常性的原则,常年不懈地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漏监失监的现象。(三)广泛性原则包括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等,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应当包括对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的实施等进行监督。(四)民主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同时,宪法也赋予全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依靠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改进不正之风,又有利于维护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置之不理甚至刁难、打击、报复,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五)公开性原则要把行政管理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必须不断提高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只要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党与政府的核心机密以及必要保密的,都应给予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某些行政人员在暗地里搞阴谋诡计,以权谋私。(六)公正性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的问题又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切忌受感情和利害关系左右,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请问行政监督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其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复议监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和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一)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行政复议监督以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为价值取向,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事项的审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达到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点和有力保障。  (二)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启动程序的前置条件,以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主要工作内容,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申请人任何费用,直接体现了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要求,是实践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十分重要的工作领域和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不仅要维持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认真履行,不得因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正是由于行政复议监督的权威性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性,从而确立了行政复议监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据统计,我省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在撤回申请率、撤销率、审结率方面,要比行政诉讼案件分别高出2.57个百分点、4.97个百分点、4.64个百分点;在维持率方面,行政复议案件要比行政诉讼案件低7.96个百分点。这就说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比行政诉讼制度,在程序上更快捷、实用,对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救济功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寻求法律保护。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经过认真审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行政复议监督必然有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利于化解、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总体缓和,减少信访案件,特别是减少目前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安定团结,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因此,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地加强了行政复议监督。其主要现状是:  ——行政复议受案办案情况。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占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92.53%;不予受理1091件,占5.60%;其他处理364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  ——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情形。从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2839件案件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从申请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有1478件,占受案总数45.87%;不服行政许可的124件,占3.85%;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259件,占8.04%;不服行政收费的150件,占4.66%;不服行政不作为的69件,占2.14%;其他1142件。二是从被申请人身份看,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以市、州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6件,占1.12%;以省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22件,占0.68%;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4件,其他25件。三是从审结情形分析看,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的19.09%;维持的1355件,占47.73%;撤销的447件,占15.74%;变更的73件,占2.57%;确认违法19件;责令履行29件;其他类179件;未审结195件,审结率93.13%.四是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共有24类。公安类有599件、工商类374件、土地类303件、城建类112件、劳动类89件、林业类83件、交通类56件、技术监督类47件、卫生类36件、环保类22件、水利类20件、民政类19件、矿产类15件,其他10件以下的类别有:税务、物价、农业、计划生育、审计、司法、教育、文化、人事、新闻出版、财政等。  ——行政复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复议监督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今年1月至7月,省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9件,加上去年结转的5件,共54件。从案件的受理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受理案件增多。案件的受理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6.12%;受理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45.45%,超过了去年全年的受理案件数。二是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增多。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近20%,其中岳麓区天顶乡505户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裁决案,申请人数高达1679人。三是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增多。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6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12.24%。四是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增多。申请人不服征地审批、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的处理、发放或注销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有38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70.37%。五是首次受理了涉外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湘五一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长湘伍家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四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案,申请人就是英属维尔金群岛的企业。六是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代理的复议案件增多。收到的5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有近70%的申请人请了律师作代理,其中长湘五一路桥公司、长湘五家岭投资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通告》案和岳麓区天顶乡505户、1679名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裁决案的申请人都是到北京请的律师作代理。  (二)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积极受案办案,老百姓寻求救济的渠道畅通。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人员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依法受案办案,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的畅通,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其中,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222件,受理2839件,审结2644件。在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55件,占47.7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542件,占19.09%;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568件,占20%.有效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老百姓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如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除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外,却缺乏强制性规定。为防止和减少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发生,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实实在在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复议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监督力度,确保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真履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如长沙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清理,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的7件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向被申请人下发督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在督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好复议决定并报告履行情况,使原未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了执行。攸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对已被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与被申请人单位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交换意见,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之处,督促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通过多年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各级行政机关普遍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的严格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监督,其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其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适当与不当、对与错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四是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推进了制度建设。近年来,湖南各地在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注意发现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如郴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发现郴州市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城市规划缺乏详细的技术规范要求,在审查结案后,建议市政府制定相关的规定,市政府采纳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建议,很快出台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填补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空白,推进了该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建设。  (三)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较好的功能和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复议监督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热衷于运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不大注重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手段解决问题。有的甚至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不依法受案,办案质量不够高。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强调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困难,或者是疑难案件,怕把握不准,怕当被告,不依法受理。第二,不及时审理。有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不及时依法审查,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结案的较多,有的案件最长达一年半之久才结案。第三,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对需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告知;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不按规定报批等。第四,不依法公正裁决。个别地方因怕当被告或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维持,缺乏公正性。据了解,有一个县一年受理了60多件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决定。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以及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只有1个人,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还有的部门既无机构又无人员,使行政复议工作失去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都没有编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大部分办案人员因行政复议案件大幅激增,工作辛苦,加上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又无办案津贴,难以留住人,行政复议专业队伍无法形成,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四是行政复议经费与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落实到位。全省除个别地方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基本有保障外,大部分地方的行政复议经费处于紧张状态,大多数地方根本没有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全省122个县(市、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看,2003年全省有11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2004年又有19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城市区14个,占19个县(市、区)的73.6%。而永顺、双峰、宜章、祁东县和冷水滩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均超过30件。  三、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理解《纲要》精神,抓住行政复议监督的关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0条提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行政复议监督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必须遵循的准则,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纲要》的精神依法受案办案,公正裁决,积极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和当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公平“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要积极探索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探索建立较完善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监督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二) 狠抓制度创新,探索行政复议监督的新方法、新方式。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监督的新特点、新方法,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完善办案程序,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六是建立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三)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实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是行政复议监督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无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受案办案,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引入听证机制、专家论证机制,或者进行公开审理,以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及时办理简易案件,充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目的。据统计,2004年我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这些案件中特别是县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简单、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就有可能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使行政复议真正做到公正、及时、便民,对简易案件应简化办案程序,直接迅速处理。既保证办案质量,又方便快速,真正树立起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复议监督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已经并将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许多高素质人才去研究和探索。同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不容有丝毫懈怠和差错。而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大幅增加,难度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压力与责任也越来越重,这些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人员显得更为突出,从我省2004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全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这就说明71.57%的复议案件发生在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任务非常繁重,但恰恰相反,目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十分薄弱。所以,必须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把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力量和提高人员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思想好、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同志选拔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来;要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建立定期培训或轮训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方式。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调解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民事争议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本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没有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因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情况下,或者各方当事人相互放弃某些权利,调解才有可能,无权利放弃即无调解。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虽然他们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作为申请人处于受行政权支配的地位。被申请人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没有实体上的自由处分权。而受行政权力支配的申请人更无权参与国家权力的处分。如果承认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则意味着允许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分法律赋予的职权,意味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能被出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曾经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办结的17124件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309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其中2004年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19.09%,比前几年略有增加。在这些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是通过办案人员解释使申请人明晓了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要求不正确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之外,几乎都是因为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背后,是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如指出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说服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等。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实际上采取了协调的方法,通过调解结案的。因此要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行政复议实际,继续探索行政复议调解结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础政权组织,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大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在基层,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大量的行政争议发生在这个层面。据统计,2004年,全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10.30%.行政诉讼案件以乡镇政府当被告的有40件,占4.9%;县级政府部门当被告的369件,占45.17%;县级政府当被告的193件,占23.62%.从以上情况看,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和政府部门当被申请人、被告的比例分别高达81.87%、73.69%.可见,县及县以下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层级监督功能,依法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依法行政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市、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机构、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  (四)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  (五)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监督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等事项。第八条 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及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督促情况;  (三)依法行政统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管理情况;  (六)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情况,依法行政内部考核组织实施情况,依法行政工作问责情况。第九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是否严格审查备案的文件、是否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清理情况,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学习、宣传情况,有无不当适用已修改前的或者已经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现象;  (二)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情况,有无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现象;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现象;  (四)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情况,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现象;  (五)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是否完善,有无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情况,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  (七)内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情况;  (八)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协调解决情况。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它包括: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实施行政监督;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政府做出的错误的行政决定。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国务院行政监察机构是国家监察部。地方政府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接受所在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

环保督察组属于行政监督系统中的哪个部门?

环保督察组目前是隶属于生态环境部,是属于行政监管系统的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高一政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哪些方面组成?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这六个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例如,国务院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就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它属于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属于外部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属于执政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中国共产党对在行政机关中任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考核以及处分如开除党籍等,就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也是外部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属于对行政机关的民主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于对行政机关监督,属于司法监督,外部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相关部门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如审计部门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调查,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依监督的主体划分,行政监督有哪几种类型

  依监督的主体划分,行政监督有五种类型:(1)执政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行政机关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社会监督。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简单地说,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经常控制。论述要从以下几方面谈:1、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法制进程;2、可以依法对行政权力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范、失效,有效防止腐败;3、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进步,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主要是监督主体不同吧。行政监督由行政机关来负责,而社会监督则在人民大众都可以。

行政监管体制和行政监督体制的区别

行政监管体制和行政监督体制的区别如下:1、前者强调监督的方式,即靠什么来监督(一靠民主,二靠法制)2、后者侧重监督的主体,即谁来监督(有本系统内的监督,也有外部的监督)行政监督体制是指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行政监管是政府对其辖区内某些事物的控制。政府监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监管是同市场化相伴随的,而不是有你没我的二元对立关系。

行政监管体制和行政监督体制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监管体制和行政监督体制的区别如下:1、前者强调监督的方式,即靠什么来监督;2、后者侧重监督的主体,即谁来监督。行政监督体制是指由公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行政监管是政府对其辖区内某些事物的控制。政府监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场,而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监管是同市场化相伴随的,而不是有你没我的二元对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行政监督与监管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监管指行政机关对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有效监管,方式有:制定规章制度、敦促、禁止、限制行为。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区别就是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机关,并且他们的职能是不一样的,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敦促、禁止、限制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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